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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1
經過全體與會者的交流討論,大家就以下方面達成了共識:
1 全球華人社會對中華民族悠久而優良的家庭文化傳統有著高度的認同和堅定的信念,“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和“家和萬事興”、“尊老愛幼”、“父慈子孝”等價值觀,仍然是當今華人家庭得以凝聚和興旺的寶貴基礎。
2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建設在社會建設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家庭也是社會組織,家庭在社會管理中扮演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在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國家已經把提升國民幸福指數作為我國今后社會發展的新方向、新目標。決定國民幸福指數的一個基本要素應當是男女老少的家庭生活的安定感、溫馨感、幸福感。家庭幸福感與家庭的完整、穩定及家庭成員關系的和諧程度密切相關。因此,促進我國婚姻家庭向健康文明、和諧穩定的方向發展,是達到構建和諧社會、提高國民幸福指數這一重大目標的首要環節。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在制定各項涉及改善民生、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有關公共政策時,決不能缺少家庭這一視角和意識。
3 我國已開始步入老齡化社會,“未富先老”的嚴峻現實以及實行三十多年之久的獨生子女政策所導致的“421”家庭關系結構,使養老保障問題十分突出。要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需要政府、社區、民間、家庭共同努力。從傳統的家庭養老過渡到以居家養老為主的綜合養老模式,需要一系列的政策配套和措施跟進。一方面要加強“孝敬老人”這一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的教育、傳播與實踐,充分調動家庭的潛能,使老人在物質條件、生活照料和精神撫慰方面能獲得親情的援助;另一方面要發揮社區鄰里的互助與服務功能,開發各種有償的和志愿無償的照扶項目;此外,建議各級政府加大對養老事業的投入,以建立和完善部分失能老人所必需的集中養老機構。
4 開展婚姻家庭的科學教育與知識傳播,在學校教育、成人教育、社會教育中以及大眾媒體上開設婚姻家庭方面的課程或講座,以培訓更多的合格夫妻、智慧父母,提高夫妻經營婚姻的能力、技巧,提高和改進父母撫養、教育孩子的方法,以增加幸福婚姻、降低離婚率、減少兒童和青少年的身心疾病和行為問題。在這方面,有些國家已開始做出努力,例如馬來西亞有政府支持的婚姻教育項目;美國有民間機構發起和各州政府資助的“健康婚姻運動”等,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5 心理咨詢師、婚姻家庭咨詢師及專業社工師的隊伍正在壯大,在不少地區已建立了有償或低價的專業服務機構,政府應倡導并鼓勵這一做法,采取各種優惠扶持政策,發揮、調動和保護相關人士的積極性,有針對性地疏導、化解婚姻家庭問題、老人和孩子問題,將潛在的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 女性 權益保護 法律思考
一、現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權益及其內容
在舊社會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極其低下,她們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財產,任由其處置,最終使女性從身體到精神都成為男性的附屬品,讓女性不僅在身體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許多的痛苦和折磨。不過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看待事物的觀點發生了變化,現在法律賦予了女性充分的權益。我國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現如今,法律賦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權益;具體是:婚姻自由權(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處于女性個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脅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權益、和男性享有一樣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視。(2)財產方面的權益;具體是:享有個人財產權,不被剝奪,繼承權(繼承丈夫、父母等直系親屬財產的權利),獲得贍養的權利,離婚時獲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賦予了女性這一系列的權益,說明在法律領域內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權益保護問題已向著完善的目標進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不足
雖然國家規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權益的事件仍舊存在。如:在離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限制或剝奪女性的財產權益,侵吞經營收入或花錢買離婚。還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繼承權問題,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在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女性配偶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不受任何人干擾。但在實際生活中,在我國城市地區,女性與男性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幾乎沒什么障礙,但在一些農村地區或邊遠地區,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區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不應該再回來繼承父母的財產,剝奪了女子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同時還存在一些阻礙女性繼承亡夫的財產和喪偶兒媳繼承公婆的財產,以及阻礙其處分自己繼承的財產的行為?!独^承法》規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與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較落后的地區仍然存在剝奪女性繼承權和阻礙其處分自己財產的現象發生。如:女性繼承了亡夫的財產,要再嫁就不能帶走她所繼承的財產,必須留在婆家。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強,存在許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還存在一個非常嚴重的侵害女性權益的問題,就是現在討論的比較熱點的話題:家庭暴力問題。雖然目前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做出了積極的努力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現實狀況仍然不是很樂觀,還存在許多方面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得到解決。其中,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時還由于:(1)雖然現在是新時代了,但是在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的影響,還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質低下,在社會中無法找到自己的價值,只能靠打罵自己的妻子來體現個人價值。(3)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會對家庭暴力現象的漠視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產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有恃無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完善建議
目前雖然國家頒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但還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還是不強。本文認為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
保護女性權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農村和邊遠地區的人們,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傳日”的時候,政府部門應該在那些大型的活動地點:如中心廣場、商業街、購物廣場、商場等地進行法律宣傳,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同時可以通過配合演出一些有關法律方面的小品節目之類的,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在“3.8婦女節”的時候在各個人員流動比較大的活動地點設置專門針對女性的法律知識宣傳,讓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二)設置一些免費的法律宣傳講座,讓更多的人能夠了解法律
現在有些人對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問題的時候不知道該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更應該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在農村各個村和鄉設置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讓各個村和鄉的政府部門組織大家去參加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農村的人法律知識不夠全面,法律意識不夠強,因此應該在農村做大力的宣傳。
(三)加大懲罰力度
嚴厲懲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當女性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男性應賠償因此給女性造成的損失,而且賠償額應比較大,是損失的雙倍。這樣男性就不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剝奪女性的財產權利了。同時完善《婚姻法》和《繼承法》,讓女性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護。
(四)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本文結臺我國l950年婚姻法和l980年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新婚姻法在夫妻產制度上的修改和進步.在此基礎上探討該法在立法價值取向上的變化及其原因.并指出該法在夫妻財產約定形式方面規定的不足.建議引入登記制度,增強約定的公示力.保證約定的有效性印確立性。
一、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架構設置
新婿姻法規定r夫妻共有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和個人特有財產制三種財產制,三者共同構成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和l980年婿姻法柯1比,新婚姻法堅持了共有財產制.增設廠個人特有財產制,突出了約定財產制。
(一)關于夫妻共有財產制
依新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 法律 規定的范圍內均屬于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擁有平等的所有權。其中法律規定的共同所有財產范圍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問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的收入:知識產權收益及未明確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說明新婚姻法同前兒部婚姻法一樣,首先將夫妻共有財產制列為基本的法定財產制。這是因為保護婚姻家庭和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是婿姻法州整婿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而夫妻共有財產制可以if{好的實現這一準則。具體而言,夫妻關系的本質決定r婚姻家庭的物質保障功能,而目前我國大多數公民的物質生活保障還離不升婚姻家庭,所以要堅持共有財產制.以彰現這種保障功能。同時現實中婦女的就業機會和 經濟 收入普遍少于男子,而且往往承擔著較多的家庭勞動。如果打著男女平等的旗號強州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就會在實質上造成刈女方的不平等因此采取共有財產制也有利于保護家庭中弱勢方的利益。
與前兒部婿姻法不同的是,新婿姻法明確限定r共有財產的范圍。l950年婿姻法采取_『夫妻一般共有財產制.將夫妻雙方的全部財產都納入共有財產的范圍;1980年婚姻法確立了婚后所得共有制,將共有財產的范圍限定在婿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新婚姻法則通過列舉的方式.進一步限定了共有財產的范圍。共有財產范圍的縮小體現出婿姻家庭保障功能的有限性或者說相對性.為婿姻關系中個體的權利留出_『更大的空間。
(二)關于個人特有財產制
依新婿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fj]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為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該條增設了個人特有財產制,是新婿姻法一個突出的變化,體現了對個人財產的肯定與保護。
實際上1980年婿姻法中確定的婿后財產共有制已經體現出『l時個人財產的肯定.即承認婚前財產應為夫妻各方所有。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婿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又規定:共有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一方婿前個人所有但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的財產.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后可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也就是說.本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會因婿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和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原則有所不同。從保護個體權利角度來看,《意見》的這些規定把本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和一方因繼承、受贈取得的財產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模糊了夫妻各自所有財產和共有財產的界限,忽視了對個體財產權利的保護,同時也違背了被繼承人、贈與人處分自已財產的意志。因此引起民法學者的諸多批評。
今天,隨著
二、對現行夫妻財產制規定的評價
(一)立法價值取向的變化
綜合三部婚姻法來看,l950年婚姻法采取夫妻財產一般共有制,極力強洲了婚姻的保障功能l980年婚姻法采取婿后所得共有制并提出廠約定財產制,在保證婚姻保障功能的同時開始肯定個人財產權利。l993年的《意見》使這一傾向有所動搖,體現出趨勢和現實的矛盾和協調。新婚姻法則明確限制共有財產的范圍,增設個人特有財產制,完善約定財產制,鮮明地體現出對個人財產權利和塒意思自治的尊重與保護如前所述,夫妻共有財產制強凋的是刈婚姻家庭的保障功能,而個人特有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財體現對婚姻關系中個體財產權利和意思自治的肯定和尊重。因此從三部婚姻法規定的變化中我們可以明娃感受到:在婚姻法立法中婚姻家庭的保障功能在逐步淡化,而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和對意思自治的尊重則在逐步加強。現在不再是共有財產制一統天下,而是三種財產制互豐h補充,互卡h衡平.共同調整夫妻財產。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婚姻立法的價值取向已從單純的強調婚姻保障功能轉到r塒保障功能和個體權利的并重上來,注重平衡保障功能和尊重個體的關系。同時現行婚姻法對約定時產制的進一步重視,對于滿足觀念與價值標準日益多樣化的嬌姻主體的需求,適應社會新的價值取向的變化有著尤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夫妻財產 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根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發生的角度說,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我國《婚姻法》第17、18、19條加上相關司法解釋一起架構起了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整體面貌:以法定財產制為主,以約定財產制為輔。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在配偶雙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財產關系作出約定,或是所作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財產關系是婚姻家庭關系可以得到延續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夫妻關系的核心。而夫妻對財產享有的權益和負擔的義務,則是夫妻財產關系的核心內容。夫妻對夫妻財產所享有的權利,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是各國法律所重視的,也是婚姻法的核心內容。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現狀
我國《婚姻法》中對夫妻財產制度,既規定了法定的財產制度,又涉及了約定的財產制度。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財產制。
(一)法定夫妻財產制
《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財產制,我們習慣上稱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它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17條和第18條關于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將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權屬做了明確規定,對婚后所得中屬于雙方共有的財產和屬于一方特有的財產做了清晰的區分,尤其是將雙方婚后所得分為共有財產和個人特有財產兩個部分。凡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須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合法取得的財產;有第18條規定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約定夫妻財產制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從本質上講這種契約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雙方財產進行約定的合同,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又區別于法律原本定義的分配方式,其更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現行《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由于夫妻財產約定以配偶的特殊身份為前提,所以約定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而且可能涉及第三人的財產權益,所以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雙方自愿平等的協商,合法約定夫妻財產范圍。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司法解釋對夫妻財產制的補充規定
《婚姻法解釋(一)》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可以就財產問題進行約定,還規定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和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的范圍,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雖對夫妻內部有約束力,但對外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釋(二)》則是對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常見的家庭財產款項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加以明確規定。隨著公眾投資理念的增強,投資性收益在家庭財產中所占的份額越來越大,對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特別作出了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不足
因受時代的多重制約,《婚姻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其不足的地方。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豐富和完善,但我們仍應該看到其存在著法律的局限性。
(一)家庭財產的多元化及其認定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相當一部分家庭的財產中,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儲蓄存款、房屋等外,還包括在一些企業中的出資或者股份等。因為處理時可能會涉及到夫妻意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問題,所以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很多。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實踐中有許多夫妻間的財產權利的歸屬沒有法律依據,對夫妻婚前財產婚后所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歸屬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婚姻法解釋(三)》的征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在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經過反復斟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定夫妻財產制處于主流地位
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法定財產制還處于主流地位,盡管現行《婚姻法》強調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平等。夫妻對財產權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財產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后,才為夫妻。法律強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如果男女僅為夫妻關系,但為共同生活,即沒有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如此時讓雙方享有均等的財產權,對一方或雙方不公,與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則相違背,只有雙方在結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間的財產權利,承擔對等的義務。依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如果是為了日常生活,任何一方都有權處分,如不是為了日常生活,進行處分時,應協商一致,否則處分行為無效,由此行為損害共同財產的,損害人應以個人財產補償,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對夫妻財產權的行使,會關系到社會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的財產權不僅對內,而且對外。對外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財產權時,不能損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
(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疏漏
我國對夫妻約定財產的有效要件未予明文規定,仍然存在疏漏。在解釋上,夫妻財產約定既是一種身份財產合同,又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婚姻法也未明確規定欠缺書面形式的效力問題,因而導致解釋上的歧義?!痘橐龇ā返?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期間財產的所有權歸屬關系進行約定,而對于夫妻財產的管理、適用、收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及債務清償責任等可否進行約定未予規定。還有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債務清償責任規定也不夠全面。
在夫妻約定財產方面沒有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必要程序,實踐中引發了不少問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但是缺乏公式方式進行登記公證,使得現實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約定財產制回避法律,逃避債務的可能,或使夫妻無過錯一方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三、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完善
各國的法律制定與該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乃至家庭的結構和規模有著密切的關系,我國現行《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只有3條,其內容概括、簡單,遠不能解決紛繁復雜的婚姻財產糾紛。因此,我們對國外成功的夫妻財產法律制度,應立足于國情,理性地借鑒。
(一)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進行明確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48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薄睹穹ㄍ▌t》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秼D女權益保護法》第28條也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第23條規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不同時期夫妻關系的特點決定了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尤其是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從而影響了夫妻財產制的實質內容。男女平等,夫妻是婚姻家庭關系中平等的主體,其在行使財產權時,必須貫徹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彼此尊重,才能體現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F行《婚姻法》也是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穩定和諧。夫妻財產關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質基礎,夫妻對其財產的權利,直接關系到婚姻家庭的穩定。夫妻雙方在家庭財產關系中有著平等的地位,對各自的財產有著合法的權利,可以自主約定婚后財產是歸于共有或者各自持有。婚姻法中約定夫妻財產制欲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夫妻雙方或一方對此負有告知義務,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項規定不利于夫或妻一方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應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進行明確的規定,以起到公示的效力,用以對抗第三人。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 房屋權屬 夫妻財產制 女性 離婚
一、問題的提出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解釋三》),并自2011年8月13日起開始實施。該司法解釋共19條,涉及親子鑒定、婚內財產分割、妻子單方面中止妊娠等多個方面的內容,其中,有關房產問題的兩條規定所引起的關注與爭議最多?!督忉屓返?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钡?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p>
媒體和學界對《解釋三》有關離婚房產之規定的批評不絕于耳,究其緣由,擔憂這兩條規定弱化了法律對家庭中的弱者(主要為女方)的保護,進而將擴大男女兩性之間在實質上的不平等,可謂是其成為眾矢之的主要原因。有論者認為,這種“公婆買房、兒媳沒份”的現象違反我國傳統的婚姻倫理,破壞了“修齊治平”的家國文化,它勢必將嚴重沖擊甚至于摧毀為國人奉行千年之久的婚姻倫理價值。摒棄特殊的國情和傳統文化對婚姻家庭關系的影響,違反“筑巢引鳳”的生物定律和性別分工的社會定律,一味地推行“誰投資誰受益”現代市場經濟的理念,“司法的社會認可程度將會大打折扣,司法的實際功效將無從產生,司法的權威將逐漸損減殆盡”。 還有學者甚至稱其為“吹響了‘中國家庭資本主義化的號角’”,認為這樣的規定是“以個人主義壓倒家庭價值,使得涵養道德、培養善良風俗和民情的家庭細胞,感染上個人理性算計的病毒,父慈子孝傳統將煙消云散”。若將這一資本主義的個人財產原則引入中國的婚姻實踐,“破壞的就不僅是婚姻,還有人心”。
然而,這些口誅筆伐也引發了人們的思考:《解釋三》的改弦更張是否意味著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對女性和婚姻的立法理念發生了轉向?是否真如學者所說,是一個“調撥婚姻家庭關系、敗壞人倫親情”的“離間者”?
二、離婚房產規定的法律述評
《解釋三》的進步意義不言而喻。無論是從理論體系的厘清還是在司法實務的操作上,離婚房產規定的立法設計都是進步得,其積極意義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符合《婚姻法》夫妻財產制的發展趨勢
建國以來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的問題上經歷了一個從“夫妻一體主義”向“夫妻別體主義”轉變的趨勢。“一體主義”的財產立法傾向于將婚前和婚后的財產盡量納入夫妻共有財產。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雖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倍皠e體主義”的財產立法則會盡可能增加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一改先前的慣例,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有財產。《解釋三》更是將婚后取得的贈與房屋和獲得產權的按揭房屋從共同財產的范圍中劃分出來。可見,我國的法律制度對女性的保護卻是越來越全面的,并沒有隨著財產制的變化而減弱。《解釋三》有關離婚房產的法律規定恰符合現代家庭立法從“一體主義”向“別體主義”的發展軌跡,更側重于對女性的財產獨立與人格獨立予以雙重保障,不僅回應了新時代的性別平等訴求,也實現了立法理念的更新。
(二)符合《物權法》與《合同法》的基礎原理
依據“物權性的期待”理論,在物權合意做出后,獲得產權前,買受人享有物權期待,此時的債權具有物權的屬性?!≠I受人財產形式從債權到物權的變化都僅圍繞其自身為主體而發生,在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獲得房屋產權證期間,插入一個結婚法律行為也不能改變按揭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的權屬界定。在“物權公示原則”下,按揭房產的取得與變更皆以權屬登記為依據,締結婚姻關系不能產生所有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從合同的“相對性”理論出發,僅在買受人和銀行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既無需公示,也沒有因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當然地將所欠貸款從個人債務轉化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盎楹笠苑蚱薰餐敭a還貸,相當于買受人的配偶以默示的方式自愿償還他人債務,是典型的債務承擔行為”?!∷荒茉陔p方之間產生債權返還請求權,而不是共有關系。值得注意的是,《解釋三》明確規定按揭房屋的首付方必須對另一方婚后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給予補償,此處實為新司法解釋的閃光點。
(三)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所形成的是民法上的贈與法律關系。在此問題上,原權利人(出資父母)的意思表示對于財產的移轉起決定性的作用。從尊重現實的角度出發,由法律明確規定獲贈房產僅登記在出資父母的子女名下,即視為父母做出僅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而不包括其配偶的意思表示,也是最具有可信性、最接近贈與人真實意思和最符合民法意思自治之基本原則的法律推定。將獲贈房屋一概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很可能導致出資父母用大半生積蓄為子女買房但其子女在離婚時卻沒分得房子的不幸結果,這將嚴重違背贈與人的意愿和利益,完全違背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如此一來,夫妻雙方的“財產自治”就被架空,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則也將嚴重減損?!督忉屓酚嘘P離婚房產的法律規定正是從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出發所做出的修正,明確承認了父母贈送房產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對自己兒女做出的這一“利己”的事實,使得贈與合同的標的不會因為離婚析產而“改名易主”。
三、離婚房產規定的助推效能
將《解釋三》有關離婚房產的法律規定放到更加寬闊的視野中,它將對現存法律體系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對此,我們不妨大膽的預測一下。筆者認為,它的助推效能至少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訴訟模式的轉變和契約精神的弘揚
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同仁反映,簽訂婚前協議的情況悄然增多,極具可能性的一個后果便是,以后離婚訴訟的模式或將有所改變——不僅僅是在法庭上進行博弈,還有簽訂婚前協議時的較量,其所帶來的積極影響中最直接的便是司法成本的節約和訴訟效率的提升。加之,雙方當事人于擇偶時、結婚時就已經明確了各自的權利義務,那隨后一系列的行為也將不再盲目,整個社會活動的成本也將隨之降低。另外,在個人財產權利優先原則確立后,當事人對雙方財產關系的自我治理將得到增進,進而,社會整體的契約精神也將得到推進。這種重視契約精神的私法理念既是發展市場經濟的結果,也會反過來促進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它對市民社會的形成、私法體系的完善和法治國家的建設都至關重要。
(二)傾向性立法的重視
有學者一言蔽之的指出,對離婚房產問題的爭議“實質上可以歸結為到底要用夫妻財產共有制還是用夫妻財產分別制來實現男女平等的問題”?!〉聡⒂⑷鹗恳约爸袊_灣等絕大多數的國家和地區所采取的夫妻財產分別制在實際操作上的方法對保護女性、實現兩性平等這一立法目標有著異曲同工、殊途同歸的效果。在分別財產制下,女性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和人格權,其實際上的劣勢可以通過規定家庭共同生活費用主要由男方承擔、增加離婚扶養費的數額、或者男方對女方做出補償等等制度來彌補。 畢竟,法律對權利的保護遵循的是其特有的發展規律,即“無財產即無人格”。
(三)婚姻家庭法多元化發展進程的開啟
較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關父母婚后贈房的法律規定,離婚房產的權屬界定使得女性從婚姻中得到的利益卻不如前,其婚姻投資的熱情也有所降減。在女性經濟地位普遍提升、社會保障制度日益健全、職業發展限制減少、教育年限不斷延長等諸多復雜的社會背景之下,國人的婚戀行為表現出初婚年齡推遲、離婚率攀升、非婚同居悄然增多等現象?;橐鰧ε缘奈档土耍莻鹘y家庭的不斷涌現給婚姻家庭法的適用情形提出了新的挑戰。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使得回歸家庭與發展事業的選擇會導致女性在離婚時將面臨截然不同的財產境遇。家庭形態的推陳出新必將促使“婚姻”一統天下時代的結束,而家庭法多元化發展的進程也將隨之開啟。
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 離婚制度 法定理由 感情破裂
一、前言
離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部分,和結婚制度一樣,同屬婚姻法范疇。隨著時間的流逝,人類的思想觀念發生著變化;社會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斷變遷。雖然離婚的方式和標準有了不同程度的變化,但是離婚到底是人類情感的處理,輕不得也重不得,必須要有合適的方式。然而每個人出生、成長、生活的環境不同,很難有一個絕對固定的標準來處理訴訟離婚案件,關于訴訟離婚的標準問題各國都在探尋,都希望找到一個相對合適的判斷標準。
中國和其他世界各國現代的法定離婚制度都曾經歷過一個有不公平、不恰當的離婚模式,到現在所強調的自由、平等的離婚方式。然而時代的發展,婚姻家庭制度本身存在及社會環境變化帶來的問題也伴隨著出現。
二、我國的法定離婚制度與現存的問題
(一)我國法定離婚制度
法定離婚制度是指在夫妻無法實現雙方自愿離婚的前提下,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婚姻關系的方式。而“夫妻感情破裂”,則是認定雙方婚姻是否繼續的標準。法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依據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符合法定離婚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p>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法官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判斷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一般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以上是我國法定離婚理由中關于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該標準從法律與道德等方面為法官判案提供了依據,雖然不可能涵蓋所有的情況,但是基本上概括了可能影響夫妻關系及違背社會道德的基本事項,并且還包括了滿足社會實踐變化需求的處理方式。從另一方面,我們也不難看出該種標準給予了法官相對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而這種裁量空間對解決抽象的感情問題是有利的,但是也必須有一定的限制,畢竟人無完人。
(二)分析“感情破裂”離婚標準存在的問題
訴訟離婚以“夫妻感情破裂”標準為依據,而實踐過程中總會出現讓人難以預料的事,從中也不同程度的折射出該標準存在的問題。下面我將通過對幾個案例的分析揭示筆者覺得該標準存在的問題。
1.“感情破裂”標準取證困難
中年女子阿芬與丈夫楊彪(均系化名)總因小事爭吵。阿芬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稱經常遭受丈夫楊彪的家庭暴力,還向法院提交了在醫院就診的病歷以及120出診記錄作為證據。丈夫楊彪則極力否認,說從未對妻子動過粗,不同意離婚。法庭調查后認為,阿芬的證據雖然能證明她因傷去醫院就診,但卻沒法證明她就是因為被丈夫楊彪毆打而住院的。最后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所以沒有判離婚 。
關于“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2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經調解無效,應予以離婚”的規定,這是婚姻家庭暴力的民事司法救濟。家庭暴力是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可是我們必須認識到關于“家庭暴力”這一感情破裂標準在婚姻立法中是以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則,但并沒有進行細化,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取證困難的問題。本案中阿芬作為受害者希望結束與丈夫楊彪的夫妻關系,在家庭暴力方面由于證據不足,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就算知道也愛莫能助,最終只會以敗訴收場。
2.“感情破裂”認定標準滯后
在感情破裂標準法律規定中關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雖然我國在近年來都作出了十多條的司法解釋,但世界每天都在發展,人們的生活也在不自覺間發生改變。這種改變是一種潮流,沒有一種力量可以抗拒。而訴訟離婚制度作為法律由于穩定性的要求和法律部門之間的聯系,所以“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存在滯后性,很難解決時展出現的有關婚姻家庭關系的新情況。
法官在離婚制度中判斷是否準予離婚、及離婚財產的分配屬于民事自由裁量權。民事自由裁量權是國家賦予法官的,法官對具體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權,是代表國家的意志,不能摻入任何個人的意志。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權從本質上看是一種靈活的權力,稍有不慎就會擴張變為隨意性導致權力的濫用。所以必須對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加以限制。時展還帶來了一些新的情形,如夫妻一方網戀,并與他人進行虛擬結婚是否是重婚、因夫妻一方沉迷網絡,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是否可被認可等等問題。這些問題伴隨科技發展而來,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定性,可卻對婚姻產生影響。對于具有民事性質的離婚制度,法官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有很大的裁量空間。而這種裁量空間的存在是必須的,但也需要一定的限制。而我國現行的對自由裁量權的限制是通過列舉的模式和司法解釋方式來應對社會出現的新情況。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及時解決現在離婚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是卻缺乏了前瞻性。與此同時,法官在處理該類案件時,由于問題并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在自由裁量空間范圍內,有時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三、法定離婚制度的完善
(一)細化“感情破裂”標準的認定事項
取證困難的問題存在是由于“感情破裂”標準認定不確定。我們常說證據的證明力要看其所證明的事項,而事項的不確定性就是問題所在。所以細化“感情破裂”標準可以使待證事實更加的明確,更具目的性,這樣才可以在證據產生時就加以保留,為以后即將發生的訴訟離婚提供有利的證據。
現在婚姻法所適用的“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除了列明了可以證明感情破裂的事實外,并沒有對該類事實達到的程度、證明的標準作出說明,所以筆者認為最好的方式是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細化“感情破裂”標準的認定。以下是筆者對具體司法解釋設立的建議。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規定中的“同居”中,司法解釋可以規定成年男女雙方皆有或一人有配偶者,并且沒有法律規定不能結婚的關系,雙方沒有合理理由同居半年以上的,即認定為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皩嵤┘彝ケ┝蚺按?、遺棄家庭成員的”中的“家庭暴力”、“虐待”行為,應將醫生的診斷列入有效證據中。因為在還多時候家庭暴力與虐待所造成的傷勢并不嚴重,不構成法律上所規定的輕傷標準,但可以作為認定感情破裂的證據。若法院只認定司法鑒定為證據的話就可能有失偏頗?!坝匈€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中的“屢教不改”應規定有長輩或居民委員會、派出所對其進行三次以上的教育仍不悔改為準?!案星椴缓头志訚M二年”中的“分居”。因為分居可能有很多原因,夫妻雙方并不一定感情不和,在有些情況下離婚雙方由于條件的限制還居住在同一房子內,這樣在法律上就會很難認定。所以應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問題不在同一房子居住滿兩年。
細化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受害一方的利益。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其中的原因在于爭議雙方或一方對已法官是否能公平判案存在質疑。雖然每段離婚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并不相同,但是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則讓法官判案時有個基本依據,而當事人可以參照該依據來判斷法官是否在處理過程中出現偏幫的情況,使雙方當事人能對處理結果信服,真正達到解決難題的目的。
細化“感情破裂”標準有利于受害者保留自己受害的證據。因為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證據會在事后消失,而且法律對于證據證明力的強弱有不同的規定,及時有效的保留證據非常關鍵。若沒有明確婚姻破裂的認定標準,對在婚姻中受害一方來說,在起訴離婚時往往會存在證據不足,就算事后有專人幫助,而所存證據的證明力也不好確定。所以在婚姻關系中的受害一方有時會覺得有冤無處申的感覺,法官也只能愛莫能助。總之從具體到實踐到理論層面,司法解釋的明確認定標準是最可取的,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二)對法官自由裁量權設限
我國感情破裂標準的認定情況可以通過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加以完善,當下沒必要修改婚姻法,因為我國婚姻法中給司法解釋留有一定的空間。筆者認為完善訴訟離婚制度中有關婚姻破裂標準的認定情況最主要的是要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加以限制,從而達到對婚姻裁判方式加以約束,使訴訟離婚制度能解決實際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