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婚姻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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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婚姻法律問題研究

【內容摘要】十八大報告中強調,解決好三農問題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報告又進一步提出鄉村振興戰略。農民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問題,中國有80%的人口住在農村。農村婚姻家庭是保持農村穩定、構建和諧農村的關鍵。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離婚率逐年上升,農村婚姻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發展。農村婚姻問題的解決必定要依靠《婚姻法》,而現有《婚姻法》在農村婚姻方面的規定有所缺失。本文通過研究獨店鎮村民婚姻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相關建議,使其在構建新農村的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農村調查;婚姻現狀;法律建議

一、獨店鎮基本情況

獨店鎮位于靈臺縣東部,居于陜甘兩省交匯處,交通便利。全鎮共轄21村168個合作社,總人口三萬余人,面積172.22平方千米。獨店開發較早,有豐厚的歷史文化底蘊,針灸鼻祖皇甫謐誕生于此。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穩步提高,果品產量達到7506噸,獨店磷肥廠、靈泉酒廠等一批企業不斷改革,進行優化。以農村淘寶為代表的電商迅速發展,加強了商品流通,為村民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近年來,獨店鎮黨委重視黨建工作,堅持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鄉村振興為契機,實施依法治鎮,加強文化建設,全鎮政治穩定,經濟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二、獨店鎮的婚姻狀況

此次調研采用隨機發放問卷的形式,一共發出了問卷100份,有效問卷100份。在100例被調查對象中,20歲至50歲的占82.2%,其余年齡段共占17.8%,女性占58.9%,男性占41.1%,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占60%,其余學歷共占40%。從調查問卷中得到的數據來看,絕大多數的人對婚姻法的基本知識有所了解,但大多數的受調查者對婚姻法的相關專業性較強的知識基本上不了解;11.1%的受調查者對自己的婚姻不滿意,感到不幸福;有近一半的人存在潛在離婚的想法;有68.89%的村民認為彩禮收1萬—10萬較為合適;在發生了家庭糾紛后,有76.7%的人是自行和解的,只有13.3%的人會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家庭糾紛;發生家庭糾紛時,人們的解決方法依次是口頭協商、書面協商、調解仲裁、最后是訴訟程序。通過對上述一系列問題的調查研究,了解婚姻法在我國農村地區的適用情況,促進對農村地區的普法活動的開展,從而不斷完善法律,構建和諧社會。

三、獨店鎮婚姻狀況之評析

(一)高價彩禮及相關法律思考

1.靈臺縣獨店鎮彩禮現狀

根據走訪調查,獨店鎮有68.89%的村民認為彩禮收1萬—10萬較為合適,然而目前獨店鎮的彩禮價格為15—18萬元左右,而村民年平均收入為3萬元,與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嚴重不相符。因此,研究本鎮的彩禮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對于全縣彩禮問題有著指導性意義。

2.獨店鎮高額彩禮引發的問題

(1)影響婚姻質量。農村彩禮間接影響著婚姻質量,男女雙方結婚后,會因為彩禮的費用問題引發糾紛,更有甚者會引發家庭暴力,甚至出現惡性事件。男女雙方結婚本來是一件幸福的事,卻因彩禮破壞了婚姻質量,這是令我們十分痛惜的事情。(2)引發逃婚現象。面臨著高額彩禮的誘惑,許多女性騙取男方彩禮后卻不之結婚,攜款而逃,嚴重侵犯了給付方的財產權益,使男方的金錢得不到法律保障,人財兩空。對于法律意識相對薄弱的村民而言,很可能會造成彩禮無法追回的嚴重后果。(3)加劇貧困程度。高額彩禮對于收入較低的農民來說,會加劇給付方的貧困程度。彩禮是男方家長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女方的財物,近年來,除了高昂的彩禮之外,農村還要求男方準備房子、車子等物品,使許多靠種田養家的普通家庭面臨巨額的金錢負擔,只好向親戚朋友借錢,造成農民的債務負擔。

3.關于農村高額彩禮的對策及建議

(1)明確返還彩禮的主體生活困難的具體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了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返還彩禮,但是卻沒有明確規定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在實際工作中,法官們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判斷是否達到了生活困難的界限,由此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2)明確彩禮范圍。彩禮僅包括金錢,這種看法已不符合社會發展趨勢。在當今社會,彩禮還應當包括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前男方給予的物品,如房子、車子,即彩禮應當為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財物。這樣不僅可以減輕男方經濟上的壓力,也可以體現出我國婚姻自由的原則。(3)明確彩禮數額?!痘橐龇ā房稍O定彩禮的最高數額,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當地省、自治區的人大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城鄉居民人均收入等指標,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等方式明確本地彩禮數額,具體政策由本地政府落實和實施。

(二)離婚救濟制度研究及其完善

1.離婚救濟的現狀

近年來,出現了閃婚閃離的現象。根據走訪調查,獨店鎮存在家暴、婚內出軌等婚姻,這些現象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農村離婚率的大幅上升,而離婚糾紛也呈增長趨勢。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救濟制度便成為我國離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訂時,我國加大了對離婚的救濟力度,確立了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構成:家務勞動補償、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但是實際上這些救濟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上用的并不算多,甚至在我國的一些農村地區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且就離婚救濟這個制度本身而言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漏洞,例如有關離婚救濟的措施規定的太過簡單,補償賠償的標準也不夠明確,一些離婚案件在進行救濟時就全靠法官的自主裁量,也就是并沒有明確規定法官應該怎樣適用有關救濟的法律,也并沒有準確的標準去衡量救濟的公平與否。這種無標準的狀態下的法律適用暴露著這個制度的缺陷與漏洞。

2.離婚救濟途徑

關于離婚救濟的途徑,主要規定在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四十二條和四十六條之中。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了離婚救濟中家務勞動補償相關問題,很清晰地展現在婚姻關系中付出少的一方就需得對付出多的一方進行補償。但這個法條有兩個前提:第一,婚姻雙方的財產需的分割開來,即婚姻雙方的財物并非公用的;第二,這個補償的決定權在有請求權的一方手里,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沒有要求補償,那么法院也不會主動判決書說必須補償付出多的一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體現了我國現今互幫互助的新型關系以及扶弱濟困的道德觀念。且在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明確的解釋了一方生活困難的含義,即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及婚后分的財產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也包括婚后沒有地方住的情況。這就有效的防止了一方翻臉無情將另一方凈身出戶的現象,有效地保障了離婚自由。但這個財產幫助也是有前提的,其一,在離婚時有困難的可救濟,離婚后便不再有這種救濟;其二,救濟方需得有一定的能力去救濟,如果沒有能力在要求其去救濟,便顯得有些強人所難;其三,不能用夫妻應分的共同財產去救濟。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體現了離婚救濟賠償制度。這里需注意的是離婚補償和賠償并不是一個概念。

3.完善離婚救濟制度的建議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觀念也隨之轉變,在這種情況下,制度的完善也就愈加重要。為了緊跟時代,順應時展,解決農村婚姻相關問題,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離婚救濟制度:(1)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第一,由于離婚原因多樣,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中可增加一項兜底條款,將其他離婚情形包括在內,增強法律的預見性。第二,可提高賠償數額,更好地保障離婚救濟當事人的經濟權益,給因離婚導致經濟困難的農民以合理補償,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2)完善經濟幫助制度。首先應該明確“經濟困難”的認定標準,現行法律采用相對困難論,擴大經濟幫助范圍,將離婚導致一方當事人生活水平降低包括在內,更好地補償離婚救濟當事人。其次,應當細化經濟幫助制度,如生活困難的具體情形、幫助的途徑等,增強其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3)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各類基層組織與農民聯系密切,他們能及時發現問題,并幫助農民解決問題。在實踐中,鄉政府、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可以組織村民進行法律培訓,進行法律基礎知識講解,提供法律咨詢,進行法律援助,讓農民了解法律常識,進行維權。

(三)婚后財產分割

1.婚后財產分割的現狀

現代社會人的婚姻觀念改變,離婚率大大提高,而關于夫妻的財產分配就成為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而在婚后,財產也有可能變成夫妻產生矛盾的原因。一對夫婦要想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而對于財產的分割也能通過協議和法院判決分配。要是想減少離婚時財產方面的分歧,最好是做婚前財產公證,但中國沒有這個習俗,年輕人都認為做婚前財產公證是對婚姻不抱希望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提高離婚案件的結案效率,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婚后財產分割的相關建議

(1)出臺相關政策。婚后財產分割對于婚姻破裂的家庭是極其重要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出臺,極大地提高了法院審判離婚案件的效率,也減少了離婚雙方產生更大矛盾的可能性,降低了社會矛盾的發生率。(2)完善相關法律。目前,我國《婚姻法》繼承、贈與所得財產與《繼承法》的具體規定相沖突,當兩個法律互相矛盾時,究竟應適用哪個法律,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因此,明確這一問題對于我國夫妻財產分割有著重要意義。(3)提高個人素質。我國《婚姻法》重視男女平等,關于男女平等原則并沒有其他制度加以維護,這就無法保障此觀念在實際生活中的運用。因此,我們要大力提倡男女平等,提高夫妻雙方素質,使婚后財產分割更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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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孫若軍.離婚救濟制度立法研究[J].法學家,2018(06)

作者:郭林玉 尚凌暉 薛娜 武喜玲 王澤民 單位:甘肅農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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