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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的要求范文1
關鍵詞: 法律職業 高職教育 法律教育
一、法律職業的特殊性
“職業”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個人在社會中所從事的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雹俜陕殬I者,顧名思義,是指以從事法律工作為職業的人。
關于法律職業的內涵,學術界似乎并無太大的分歧,然而,由于存在著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比較法的視野中看,法律職業的含義仍有不同。
英文“profession”一詞主要指“腦力或知識的而不是體力的或手工的勞動和技能”,“原本專指神學、法學和醫學,后隨著科學和知識廣泛應用于別的事務部門,也指別的職業,以示其具有相當程度的特殊知識含量,與僅僅是技能相區別”??梢?,從花費時間和生活來源的角度,“profession”與中文“職業”一詞意義相同;從職業性質和社會層次來看,“profession”本指神職人員、律師和醫生,后因愈來愈多的職業知識含量增加,便逐漸擴展,也可指其他的白領職業。
中文的“職業”一詞原本沒有英文“profession”的涵義,近年來,隨著學術界對法律教育和法律從業人員的關注,“法律職業”(legal profession)的概念逐漸開始在學術著作中被廣泛使用。但是,我們在這里所說的法律“職業”和法律“職業”教育,是使用英文“profession”的涵義,因為中國法律教育也確實是一種“高級知識和技能的學習和訓練”,而不是“體力或手工技藝”的培訓。②
盡管如此,各國法律職業制度的不同只能影響人們關于法律職業概念之外延的判斷,并不影響人們關于其內涵的判斷。所以,這并不妨礙給其以定義性描述:法律職業是指受過專門的法律教育、具備法律預先規定的任職條件、取得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而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一種社會角色。
法律職業具體范圍在各國并不一致。在英國,法律職業一般限于律師。在美國法律職業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包括私人開業律師、政府部門法律官員、公司法律顧問、法官和法律教師;狹義上僅指私人開業律師。加拿大的法律職業范圍較廣,分為法官、律師和公證人、法律輔助職業(如專利人、法律書記員、專利查詢專家、合同書記員、地產契約書記員、所有權審查員)、法庭官員(如法庭書記員、法警、行政司法官員)等。在日本,法律職業一般指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我國的法律職業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主要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廣義也包括書記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察等輔助型法律職業,法律教師及法津研究人員、公證人員、仲裁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等。③
在各種社會職業中,法律職業具有突出的行業背景和職業特殊性。這種職業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對象的特殊性
法律職業主要是以人以及人與人關系為工作對象的,而人又是地球上最復雜多變、最難界定的高級生命形式,它不同于自然現象和自然規律。由于法律職業接觸的是社會上各個階層、各類不同職業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對象十分復雜,加上工作性質、特點等原因,他們還要廣泛接觸各種社會問題,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思想、倫理、歷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別是還要接觸社會上的陰暗面和不良現象,所以對其職業的基本要求(基本資質)和準入條件更高、更嚴格。再從行業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問題而具有高度的復雜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司法又是各種糾紛最后的解決辦法而具有終結性,司法裁決因可決定人的生殺予奪和財產、利益的歸屬而具有重要性、權威性,加之法律自身具有普適性、程序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等等,這一切,使得從事這一職業的人員有著比社會其他職業更為嚴格、更為規范和更高層次的要求。正是基于職業對象的特殊性,法律職業與工程技術性職業相比,有內在的和先天的差異性。由此也形成了法律職業教育的基本特點。
2.法律職業精英化與大眾化的統一
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一方面,社會必然要求提高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任職條件和準入標準,進一步推進法律職業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國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決定了法律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會各個方面也同樣需要大批輔助類的應用型法律人才。隨著中國法律職業劃分科學化,法律輔助型職業將成系列。
3.法律職業與法治的特殊關系
近代以來法治國家的實踐屢屢表明:法治是全民的事業,離開全民的理解、參與和支持,法治往往只能是海市蜃樓。盡管如此,我們還是不能忽視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因為在法治的關鍵和緊要處,每每是法律家在擔當大任,所以,人們常稱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這在關于法律家(法律職業)作用的估計中可見一斑。托克維爾強調:“……民主精神如不結合法學家精神,我懷疑民主可以長期治理社會;而且,如果法學家對公務的影響不隨人民權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們這個時代一個共和國能夠有望保住其存在?!卑柭赋觯骸胺蓪I人員負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結構與類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確定法律用作于其中的一般趨勢?!倍竽狙欧騽t把法律職業(法律家)的作用概括為“法律秩序的創造者”。
法律職業具有區別于一般職業的特殊性,也正是此特殊性決定了法律職業教育區別于一般的高等職業教育。在這方面,我們以往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并未認真區別職業對象和層次的不同,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會職業對待,即仍習慣于沿用社會通用的“手工或技藝”人才的培養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或者只考慮到法律職業教育制度的教育屬性和共性,其結果是所培養的人才僅僅只是“半成品”或是“殘廢品”,尚不能適應法律職業的特殊需要。
二、關于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性質問題
法律教育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人文社會科學范疇。法律教育是以傳授法律知識、訓練法律思維和法律技能、培養合格的法律專業人才為內容的教育活動。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我國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等??茖哟蔚囊苑陕殬I技能培養為本位的高等職業教育。從法律職業的特殊背景出發,筆者認為應當將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性質作以下把握:
其一,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屬于法律職業教育,是針對具體職業的,主要目的是讓學生獲得從事特定的法律職業所需的實際技能和知識,使學生一般具備進入勞務市場所需的能力和資格。高職高專法律人才培養應當突出職業性、行業性的特點。不能把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與普通法學教育等同。前者是以法律職業能力為本位的教育模式,后者是以法學學科為本位的教育模式。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對學生進行法律職業技能培養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崗位群的需要為依據制定教學計劃;在進行職業崗位描述、職業能力分析的基礎上,按需施教;著眼于職業知識和能力的提升,而組織理論和實踐教學;著眼于我國法律制度的調整、補充、更新,選擇教學內容與構建課程結構,體現職業能力要求而形成課程體系。這種體系應是打破學科型的教學模式,建立以職業能力為中心的教學體系,才能培養具有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掌握法律實踐技能的與法治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這樣的應用型法律職業者應具有接受和處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養,具有合作精神與開拓能力,能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一線發揮有效作用。④
其二,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職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結合,不能將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與職業培訓等同。
法律職業教育雖有明顯的優勢,卻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單純的法律職業教育會使法律教育流于淺薄。目前,以市場為導向、以職業技能培訓為本位的法律教育雖很有必要,但也要防止顧此失彼。我們不能忽視的是,正是由于過于關注市場動向,致使現在的學校教育有簡單化的傾向,如一些課程里僅僅注重技術操作層面上的東西,法律教育變成了條文解說,忽視了基本理論的學習與研究。如此學生很難真正理解法律精神,這對法律教育和法律實務都是致命的殺傷力,因為法律職業者對法律的適用,絕對不是機械的生搬硬套,更應是對法律精神和原則的把握。
確實,法律的運用有許多技巧,但在法治原則下技巧的獲得源自于對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刻把握,源自于使用法律的人對它靈活運用和真正理解。
單純的職業教育趨向于奉行實用主義,片面強調與職業有關的知識的灌輸和特殊技能的培訓。其極端的形式便是“用什么就學什么”,結果是把“人”與“人才”隔離開來,導致大量的“機器人”出現,甚至是有才無德的“佞才”。片面的職業教育對大學法律教育而言是及其危險的。法律的目的在于追求正義,而“機器人”和“佞才”所能做到的,就是無意或有意地損害法律正義。⑤
那么,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要培養出什么樣的人?對這個問題,柏林大學的締造者、德國著名教育家洪堡(1767-1835)曾這樣回答:大學教育是要培養兼具個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掌握經驗知識,又要掌握道德科學,從而發展出完善的人格,在精神上“成人”。20世紀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樹棠先生也曾主張:法律事業是公益事業,法律教育是訓練社會服務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訓練社會服務人才,而不是造就個人謀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訓練,不能只限于一般的專門知識,還需要一種“法律頭腦”;有“法律頭腦”的法律人才應具備四項條件,要有社會的常識、剖辯的能力、遠大的思想、歷史的眼光,能使機械的法律知識有了生機和動力,使死知識變為活知識、死法律變為活法律。⑥
當然,寄希望于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實現洪堡的“完人”教育的理想并不實際,但對高職法律專業學生進行法學理論知識、道德素養、全局視野及應變能力的培養卻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我國近代法學家楊兆龍曾警示的那樣:在法律教育中忽視法律倫理教育,不顧學生的道德修養,“那無異替國家社會造就一班餓虎”。
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法律教育既應包括通識教育,又包括職業教育,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是高職法律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在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將二者分割開來,對立起來了,以致出現培養出的學生不會起草合同,不會辦案的反常現象,其原因就在于單純強調通識教育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法學本科教育制度內外都缺乏必要的職業教育和訓練,不得不等法科畢業生進入法律職業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而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可能是另一種反應過度,單純強調法律職業操作技能的培訓,這種錯位的結果又影響了學生學習和掌握法律職業所必需的法律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素質的形成,同樣影響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內在聯系。
法律職業的特點決定了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必須由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兩個部分構成。法律職業,并不是一種簡單的技術、操作上的問題,更是涉及思維、理論、職業道德層面的問題。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處于一個難以兩全的尷尬境地:職業訓練要求教學關注技能,而在沒有足夠的素質教育的前提下,僅關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費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養出高水平的職業人員;而注重素質教育又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職業訓練,特別是我國高校學生絕大多數都來自高中校門,缺乏足夠的社會知識和社會科學知識,因此,通識教育又是必須的。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企圖在三年時間內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訓任務,培養高層次的、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是不現實的,而將輔助類法律人才的培養作為我國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目標是具有客觀現實性的。
筆者認為,從法律職業的特殊性以及我國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實際出發,其應當定位于:以職業教育為主,職業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結合。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既要重視職業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淺,把法律專科教育變成一般的律師職業培訓,因此我們的法律高等??平逃纫月殬I教育為主,又要注意培養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在人才培養方面,應該根據法律教育的性質、社會需求、學校發展定位和戰略目標來確定人才培養的目標、規格、標準和模式。
注釋:
①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增補本,第1616頁.
②王宏林.國際一流法律人才培養論綱[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29~30.
③王冰路.法律技能的培養[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02,(14).
④邵文華.高職的定位.職業特色[N].中國教育報,2001-10-1.
⑤周世中.倪業群等著.法學教育與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頁.
法律職業的要求范文2
論文關鍵詞:本科法學教育;定位;應用型;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1.就業難,就業率低、失業率高
《2009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僅法學一個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高職高專畢業生法律大類就業率排名也是倒數第一。法學專業成了就業率最低、失業率最高的專業。確實目前法學專業學生就業存在著困境:就業環境方面,應屆畢業生考公務員面臨著多省聯考的機會限制、具備基層工作經驗的資歷限制、通過司法考試的資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務員考試競爭越來越激烈;就業競爭力培養方面,學生眼高手低,求職就業的能力訓練不夠;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沒有地緣優勢,社會影響力和輻射力遠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顯得尤為突出。
2.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
實際上,在西方法治國家,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緊密聯系。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例如德國、法國等國家,接受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前提條件,英國美國等國家,法學教育本質上是職業教育,接受法學院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處于分離狀態是不爭的事實,例如:部隊轉業人員可以安置到司法機關工作,法學教育不是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不管什么專業,只要能夠通過司法考試,就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條件,法律職業也不是法學教育的目標。調查發現普通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從事法律職業的不到50%,形成了學習法學的人數眾多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數有限的尷尬局面,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
3.法學教育與社會需求相脫節
我們調查發現在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過程中存在著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經有一則新聞報道說一個法學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連一起離婚案件也審理不了。形成這一局面的原因錯綜復雜,筆者認為應用型法學教育模式的缺失是關鍵。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教學注重對法學理論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卻尤為注重實踐經驗。學生畢業后,無論是到企業干法務,還是到律所當律師,再或者到法院、檢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實踐經驗,這也是現行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脫節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的定位
我國目前法學教育規模大、層次多。全國除了五所專門的政法院校,幾乎所有綜合型大學都有法學院,除此以外,還有電大、自考的法學專業,涉及到???、本科、碩士等層次。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形成了重知識、輕能力的明顯傾向,從近幾年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情況來看,存在培養出的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弊端。關于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學教育改革關注的焦點,對這一問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1.精英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應當是精英教育。美國對法學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嚴格,其法學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這種培養方式要求學生在學習法律之前已經獲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識,報考法學院的學生通常已經取得了學士學位,并且要通過法學院的考試。相當于我們國家的研究生教育起點。這種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國人民對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對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國目前的條件來講,照搬這樣的制度是不合適的。
2.職業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就是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職業教育。這是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把法學教育當作職業教育,采用投師見習制(也稱師徒傳授制)的法學教育制度,在教學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學法,法學教育帶有濃重的行業主義和實用主義色彩,特別注重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
3.復合型教育
即認為普通 法學本科教育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和能力,還進行相關學科基礎知識的傳授,為其進入研究生教育從事高層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礎。不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一個完善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既包括通識理論教育又包括職業技能教育。
筆者認為:我國傳統的本科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但目前法學教育的規模如此龐大,是不可能都進行學術化培養的,絕大多數本科畢業生將直接走向工作崗位,面對法學專業嚴峻的就業形勢,作為普通本科院校來講不應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斃,應找準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職業要求為導向定位本科法學教育,探索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切實提升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能力,解決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矛盾。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應該是分層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學教育應主要是為地方的經濟發展、法制建設服務,立足于實際,形成辦學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法學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三、本科院校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考
法律職業具有突出的行業背景和特殊性,我國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對法律職業人員的從業資格有統一規定,要求都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自2002年開始實施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體現了法律職業內在規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僅是法律知識的共同體,而且還必須是法律職業素養和法律職業技能的共同體。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模式缺失,結果導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費,專業不對口和萬金油式的人才過剩的現象并存。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學科教育;二是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是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四是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筆者認為本科法學教育作為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環節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錯位,根據法律職業的內涵應定為于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具體實現路徑如下。
1.課程設置方面
我國現行的本科法學教育只考慮到法學教育的教育屬性和一般共性,將法律職業按照一般的社會職業對待,沿用社會通用人才的培養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結果是所培養的人才不能適應法律職業的需要。因此筆者建議開設專業導讀課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專業化、體系化的就業指導體系;將就業指導的普及性與提高性相結合;將知識指導與能力訓練相結合。
2.教學內容方面
許多本科生畢業后不會辦案、不會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學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職業教育和法律實務訓練。因此筆者建議加大專業實踐課程的比例,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對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進行科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夠嫻熟地處理社會當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這就要求轉變教學觀念,加強實踐教學在整個教學體系中的比重。完善實踐教學的方式和內容。②建設高質量的實踐教學基地直接關系到實踐教學質量、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必備條件,法學院應加強和當地的公、檢、法機關的合作,在當地的司法機關建立學生的校外實踐教學基地。
3.教學方法方面
在各年級學生的法學專業課教學中使用案例教學法,在本科階段的二年級,組織學生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旁聽、觀摩法律實務活動;定期開展法律宣傳咨詢;進行法律文書寫作的集中訓練。三年級,開展模擬法庭審判;許多大學在實踐中摸索出了在校內建模擬法庭的成功經驗,從而使學生在學校里就能夠接受實踐能力訓練。建立模擬法庭輔助教學的目標是:通過模擬法庭演練,增強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職業技能。借鑒英美法系的診所式教學,法學專業學生就像醫學院的學生在診所實習一樣,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件,在教師指導下學習處理,為以后從事法律職業積累實踐經驗。在掌握了一定專業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這個階段可以在各實踐教學實踐教學。四年級,組織畢業實習;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綜合采用多種教學方法,有效地組織各個教學環節,提高教學質量。
4.師資隊伍建設方面
加強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的培養,提高教師實踐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學的實效性,避免紙上談兵,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并得到邏輯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訓練,從而培養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兼職教師是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一個手段,法學院可以聘請富有經驗的法官和律師,擔任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講授與實踐緊密結合的課程,讓法官和律師等指導教師將鮮活的經驗傳授給學生,使學生接觸到真實的法律實踐。
5.考核、考試方面
法律職業的要求范文3
【關鍵詞】卓越法律人才計劃;實務化;培養【Abstract】In view of our country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practice education develop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quo, for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education target and requirement, put forward a sound, perfect our country practice excellence model of training legal talents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on strengthening practice, points out the training, professional experiment, increas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 communication, optimization of culture system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 practical ability.
【Keywords】Excellent legal talent plan; practical training
【中圖分類號】G629.21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2095-3089(2012)09-0025-01
當前,我國法學教育遭遇嚴峻的結構性失衡問題。法律人才市場需求與當前法律人才供給客觀現狀之間的矛盾,呼喚對當前主導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模式進行深度反思和系統變革,建立培養高端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培養管理模式和機制。
1對當前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管理模式的檢視
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體系及教學思路,很多是借鑒和模仿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體系,注重教育培養的學術性和系統性,強調法學思維方式和能力的培養。當前的法學教育培養模式存在職業倫理素養的缺陷和缺乏職業技巧訓練的缺陷。培養出來的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較弱,對于職業的敬畏和信仰較弱,缺乏法治理念和應有的職業倫理價值觀。
當前各高校推行的實務型法學教育培養模式,意圖加強學生法律技能的培養。但從實施效果來看,實踐性課程和加強實習環節的考核,對促進學生的法律應用和法律技能的提升有一定改善,但無法從根本改變和糾正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培養模式固有缺陷,亦無法解決當前法律人才供需市場上高端法律人才嚴重缺乏與低端人才過剩間的矛盾。
2卓越法律人才目標下實務化教育培養模式改革
2.1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教育計劃的提出。 “計劃”針對當前高等法學教育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需要之間的差距,提出分類培養、創新機制等目標,為我們指明了改進的重點和努力的方向。
2.2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目標。 高素質法律人才,應是兼具法律專業要素和職業要素的,接受過正規法學院校法學專業教育的人。[1]應體現出職業化與多元化的統一,精英化與平民情懷的統一,正規化和國際化的統一。強調職業要素,要求法律人才的培養,要連接社會需求,并隨社會需求進行調適和改進,包括職業素養、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三方面內涵。專業要素,要求接受正規的系統化的院校教育,具備法律科學體系所必然包含的法律概念、關系、范疇和制度等知識結構,包括法律人的知識結構和法律人的思維能力。
2.3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與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模式。 在法律人才的職業要素中,首要的社會加強司法倫理的訓練和司法技巧的訓練。不具有司法倫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很難堅持職業的操守,忠于法律。而沒有職業技巧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則很難勝任職業的要求,適應職業的挑戰。職業技巧的訓練,需要諸如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討論式教學等創新教學模式為載體,逐漸轉向專門化的見習階段訓練,最終走向法學教育的專門化和職業化。
2.4對當前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的檢視。 當前實務法學教育改革,多集中于人才培養的實踐性,尚無法合理平衡法學教育的實踐性與規范性、人文性與技藝性的關系,諸多創新培養方法流于形式或缺乏合適的載體而無從開展。存在的問題包括:⑴將“卓越法律人才”與專業技能訓練等同,淡化專業理論學習和法學人文精神的培養塑造。⑵對法學教育培養的“實務化”物質載體和專業技能培養關系認識不足,重訓練形式,輕法學技藝學習和訓練的科學性和系統性。⑶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選擇中的師資建設重視不足,對“雙師型”法學教師培養和傳統法律職業的“師徒式”管理內在要求的統一性不夠重視,致使當前諸多法律人才培養的創新方法和措施或流于形式,或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無法有效實施。
3健全、完善實務化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考
總結過去的經驗,法學教育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將人才培養和社會發展、市場需求有機結合起來,使人才培養目標以及學生的知識結構、能力和素質符合社會經濟發展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在教學體系設計上,還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3.1推進實務教學。 在課堂教學中,要在系統傳授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將實務化訓練納入基礎理論學習的過程中。以每一個知識點或知識單元結合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講解,使學生在掌握知識點的同時學會應用。通過實務化教學,促進學生對于基礎理論的理解和運用。比如可以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考慮把法律事務專業的法律基礎課《憲法》配以《法律思維實訓》進行教學,《民法》配以《民事糾紛分析與處理》進行教學。
3.2加強專業實驗。 以專業實驗課程為載體,培養學生法律運用意識和提高學生實踐能力,了解實務界對法律運用的程序,是建設綜合性的實務化教學體系的核心任務。法學專業實驗可以分為專項實驗和綜合實驗兩種基本模式。前者是通過具體制度和規則在某一個具體案例中的適用,使學生了解單項法規和制度的涵義和適用條件,并對之進行檢驗、適用和評析。后者是較為復雜的完整案例的全部法律適用過程的實驗。是讓學生在專業人士的引導下,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尋找可以用到的法律條文,從而提出具體的法律報告和文書,加強學生法言法語、法律思辨能力的訓練。
3.3鞏固專業實習,加強和法律實務部門的人才交流。 實訓基地實習是要把實務技能真正地應用于實踐,既是對教學成效的檢驗,也是對學校實踐教學成果的提升和鞏固。這首先要求學校要與公、檢、法、司等機關,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等各相關單位建立合作關系,建有充足的實習、實訓基地,保障實習、實訓的順利進行。
3.4優化培養學制,改革實踐教學。 我國法學教育直接和高中銜接,經過四年的本科教育就可能直接走向社會,多數學生還未完全掌握系統的實踐教育。在接受教育的時間和專業性上和國外法學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對此可以采用本碩連讀,建立通識教育、專業課程學習和基礎職業訓練、研究生學習階段招生機制或生源選拔機制,分流培養。由學生根據興趣和能力,分別選擇專業學位研究生和科學學位研究生的學習。實行導師制為主、課堂教學為輔教學,學校與職業部門聯合培養,通過國際合作辦學培養國際視野和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
法律職業的要求范文4
這里討論的“法學教育”是指正規的高等法學教育,主要是指大學法學本科教育?!胺陕殬I”又稱法律行業,是法律工作的各個專業的總稱,包括律師行業、法院審判工作、刑事檢控工作、法律咨詢工作、法律草擬工作等,所有這些法律工作總稱為“法律職業”。這是廣義的法律職業。狹義的法律職業指我們通常所說的律師行業。本文討論的法律職業。
Lawyer一詞準確地譯法應為“法律工作者”,它包括了私人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甚至還包括立法專家和大學法學院教書的法學教師。把它僅譯為“律師”是不確切的,不能涵蓋法律職業的全貌。
一、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關系
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的基礎,既是一般的高等通識教育,又是一種特殊的職業教育,與法律職業有直接的密切的關系。按照各國一般的作法,要從事法律職業,不管是做私人執業律師還是法官、檢察官,都必須首先取得律師資格,就必須接受正規的大學法學本科教育,受過基本的法學訓練,即獲得一個法學本位,在英聯邦國家叫做LL.B,在美國以前也叫LL.B,現在叫做J.D,這是從事一般法律職業的前提。這樣做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律職業是一門特殊職業,就像醫生職業一樣要求執業者必須受過基本的大學法學本科訓練,否則做律師或法官就可能出“責任事故”。第二個原因是保證從事不同的法律專業的群體即私人執業律師、政府律師、法官等有相同的教育背景,有統一的是非標準和價值取向,這樣在執行法律時才不致由于標準不一和思維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公正,損害法律的正義性??梢姺▽W教育必須與法律職業掛鉤,大學法學本科課程的設置既要考慮一般的素質教育、通識教育的要求,又要考慮職業教育的要求。國外大學法學院課程的設置都有這個特點,即密切地與法律專業資格的授予結合在一起。事實上,掌管律師資格授予的律師協會本身就參加了當地大學法學院課程的設置。在有些國家和地區,受過大學正規的法學本科教育,獲得法學學士學位,然后再跟已執業多年的律師接受一段時間的法律職業訓練和實習,即可自動取得律師牌照,而無需另作律師資格,因為這種法律職業教育已為當地律師協會所承認。反之,如果沒有受過大學法學本科教育,則無論如何不能做律師,更不能做法官。
二、 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存在的問題
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自七十年代末恢復以來,取得的成績是舉世公認的,但是存在的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這里只列舉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 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脫節
1. 大學法學本科教育與律師資格的授予沒有內在的必然的關系。我國律師資格的授予沒有嚴格的職業教育要求,只要是大學本科畢業,不管什么專業都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法律專業大專畢業的亦可),通過考試即可獲得律師資格。因而在我們的律師隊伍和法官隊伍中有許多人沒有受過大學法學本科教育。這樣,我們的大學法學教育在取得法律執業資格方面與大學其他學科教育相比,就沒有任何優越之處,沒有自己的特點。一個學生要想做律師或法官,完全可以不進大學法學院接受正規法學訓練,完全可以放心地去學工程或文學等,只要在大學畢業時,集中一段時間突擊背一下律師考試的資料,通過考試即可做律師了。大學正規的法學教育也就失去了其真正的價值與意義,與其他學科相比它唯一可以說得上的優勢就是傳授了一些法律知識,有利于學生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然而在這方面,它并不比各種律師資格考前培訓班更優越。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大學法律院系畢業的本科生卻有相當一部分不參加律師資格考試,不去從事法律工作??梢妼W法律的大學生有許多并沒有把法學教育作為可以給自己帶來一門職業技能的職業教育,而是把它視為一種普通的高等教育。如果學法律的大學生都不這么認為,那么我們很難要求一般的政府官員和民眾這么看。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法律職業之門并非只有進大學法學院這一條路可以到達,甚至主要不是靠這條路乃至完全不靠這條路也同樣可以跨入。
2. 法律職業界(包括律師界、法官團體等)與法學教育界聯系甚少,他們很少參與法學的課程的設置,參與大學法學院的活動。也很少聽說執業律師到大學法學院兼職授課。這使得大學法學教育帶有很大盲目性,不能密切地與法律實踐結合起來。據此可見我國大學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不統一,基本上都是自立門戶,很少往來,甚至互不承認。
(二) 法律職業團體各自為政
與上面提到的問題密切相關的是,各個法律職業團體甩開大學正規的法學教育,自辦教育,紛紛開辦自己的職業學校,有些甚至經司法部特批與律師資格的授予掛起鉤。例如,人民法院有自己的業余大學和法官培訓中心,人民檢察院有自己的檢察官學院,律師協會有律師培訓中心,司法部有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另外還有許多其他各種司法學校、律師函授中心,而一年前成立的中國國際律師培訓中心更與律師資格的授予掛起鉤來,成為國內第一所日常教育與資格授予相結合的法律學校(見1996年1月6日“中國律師報”)。如果說這些學校僅僅進行一般的專業技能訓練也未嘗不可,但它們事實上是代替大學法學院在進行正規的法律職業教育。上述這些情況一方面說明大學正規法學教育得不到法律職業團體的承認,因為如果要從事一般的律師工作、審判工作,接受過正規的大學法學本科教育也應該足夠了,但事實上大學法學院畢業的學生不能勝任這些工作,還要再接受專門的職業訓練。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的各種各樣的法學教育極其不統一,這是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不能銜接起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大學正規法學教育本身存在許多問題
1. 法學本科專業劃分過細。本科教育基本上是一種通識教育,素質教育和基本職業技能的訓練,如果劃分專業,學生的適應面就很窄,他們將來的職業發展就很受限制。
2. 法學本科生從高中畢業中生招生,年齡偏小。美國的J.D.事實上是一種法學本科教育,但是它要求讀J.D.的學生必須已經有一個非法學的大學本科學位,因而學生的年齡都較大,閱歷也較為豐富。在英聯邦國家,雖然沒有明確要求讀法律本科的學生必須有一個非法律的第一學位,但事實上是這樣的??梢?,國外的大學法學本科教育基本上沒有法學教育,也可以說是生教育,在我們所說的“本科”層次上,在國外基本上沒有法學教育,所謂“??啤狈▽W教育更不存在。法學教育是一種“高層次”的教育,就是指它的起點高于其他學科,起點就是研究生教育,沒有“本科”教育。難怪現在美國的大學法學本科學位也叫Doctor(J.D),中文有人甚至把它譯為“法不博士”。學法律的學生應該年齡大一些,經驗豐富一些,這樣才可以應付復雜的法律事務。這看來是大家的共識。
3. 要成為一個成功的法律工作(Lawyer),要接受兩種教育,一是普通的素質教育,二是特殊的職業教育。在許多國家,由于大學法學院只招已經獲得了一個非法學的學士學位的學生,因此普通的素質教育已居學生攻讀第一學位時系完成,法學院的教育只是一種專門性的職業教育。然而我國的大學法學院由于是從高中生中招生的,因而要求法學院的教育不僅僅是一種法律職業的教育,而且還要是一種普通的通識教育、素質教育。我國大學法律院系所承擔的任務就要比國外同行大得多。國外培養一名Lawyer要七年時間即(4+3,法學院學制為3年),而我們只有四年時間。如何改革我們的大學法學教育制度,處理好素質教育與教育職業教育的關系,值得我們深思。
4. 碩士學位時間太長,培養目標不明確,把培養高級的型人才與學術型人才混在一起。國外的通例是學碩士學位(LL.M.)是一年制的,只需選擇幾門課程,通過即可獲得該學位,而不用寫論文,這種學位側重于在本科基本訓練的基礎上提高實際技能,是應用型的,而不是學術型的。我國以前一年半制的生班類似于該學位,不知為何后來取消了。而學術型的法學碩士學位(Mphil in Law)一般學制是2年,只需寫論文而不用學什么課程,論文答辯通過即可獲得該學位。應該說國內的法學碩士學位是二者的結合。但是對大多數人來說讀一個一年制的LLM在專業上進行一些提高就可以了,而不用再花費兩年時間寫論文,勿需在上有多高建樹。把培養應用型與學術型人才混在一起是不合適的,對人才和教育資源的浪費十分巨大。
(四) 各種法律職業資格不一致
在我國,律師資格是獨立的,法官、檢察官也都有自己的資格標準,而這些資格之間有什么聯系則很少有人顧及到,至少到還沒有見到呼吁設立一個全國統一的基本的法律職業資格的文章。
另外,律師協會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律師的行業管理現在仍停留在討論階段。
三、 關于改進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一些想法
(一)法學教育的不統一極大的到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
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存在的上述,以及二者互相脫節情況,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法制建設的進程,影響到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我國本來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全國只有一部憲法,只有一套法律制度。然而目前我國的法律卻極不統一。這表現在兩個重要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各政法部門,即法院、檢察院、司法部門、公安部門,都有事實上起立法作用的司法解釋權和規章制度權,雖然這些部門之間常??梢韵嗷f調,但仍然很容易造成司法標準的不一。而國務院各部委也都有自己規章制定權,由于部六職能重疊,同一事項往往幾個部門都有管轄權,因此部門規章與行政法規、法律抵觸,部門規章之間打架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普通公民和投資者來說,往往無所適從,摸不著頭腦。第二個方面是地方性法規、規章與中央立法抵觸以及地方性法規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十分嚴重,各地司法機制很不統一,地方保護主義泛濫,甲省法院的判決很難在乙省執行,而乙省要尋求丙省司法協助,卻又十分困難。我當然不是主張取消地方立法,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我們應該給地方以足夠的自主權。但是一定要強調全國法制的統一,最起碼地方立法與中央立法,以及地方立法之間要有很好的協調與溝通。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形成全國統一、部門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要求盡快統一法制領域的各個“方面軍”和各路“諸侯”。這是一個決策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教育問題。因為在目前各政法部門、各地方都自辦自己的法學教育情況下,由于教學、教學材料、教育質量不同,所以學生的背景、素質、所受教育、價值觀念、是非標準肯定不同,法官在法官學院受的一是一種法律教育,檢察官在檢察官學院受的是一種教育,律師在律師學院則受另一種法律訓練,至于大學法學院畢業的學生所受教育又與他們不同,而各地方的法學教育又是五花八門,應有盡有。在這種情況下也就很難企求沒部門的法律學校畢業的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后可以招待全國統一的法律標準,很難企求他們有共同的法律語言。所以,統一我國的不同部門存在的各種法學教育,統一全國的法律職業資格,直接關系到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順利發展,也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制的統一與法律的尊嚴。
(二)我的建議:
在此,筆者不揣冒昧地建議,由國家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全國律師協會、公安部、主要大學的法律院系共同組成一個高規格的工作小組,認真研究一下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現狀,研究一下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制定出一個適合我國國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發展戰略方案。只有這樣,才可以合情合理、合乎時勢地統一全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才可以統一全國的法制,從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掃除一切人為的“法律”障礙。
我們應增加法學教育的職業性,把法學教育不僅視為一種一般的通識教育,而且也視為一種特殊的職業教育。大學法學院畢業的學生應該主要去做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大部分不做律師。同時控制法律學校的開辦,重點放在大學法學院的建設上,各司法部門開辦的學校應該逐步轉變為職業技能的短期培訓上,而不應再提供正規的學位教育,隨便發行“部門糧票”或“地方糧票”。同時,大學法學教育本身要改革,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大學法學院本科課程方案,設立新的統一的大學法學本位,以此作為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一切法律職業所必須的教育基礎。
在把全國的法學教育統一起來后,改革我國的律師資格考試制度,把取得一個大學法律學學士學位作為報名的基本前提條件,而且這種考試主要應側重于技能方面、能力方面和職業道德方面,不應再考過多的法律知識,因為經過四年大學法律本科訓練,這應該已經解決。也許正因為我們的法學教育太過通識化,所以以前在取得律師資格方面與其他學科相比才沒有任何優越之處。因此今后我們的法學教育在保留其通識性基礎上,應該增加更多的職業教育成份,并逐漸與律師資格和法官資格的取得掛起鉤來。
法律職業的要求范文5
關鍵詞:司法考試;法律職業化;完善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5-0074-02
目前,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制度中,2002年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無疑是影響最為深遠的。也許僅僅是一個小小的司法改革舉措,但是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卻是舉足輕重。它確立了法律職業者的從業平臺,更為律師、法官、檢察官等職業共同體搭建了統一的平臺。統一司法考試之前,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尤其是審判、檢察人員都是按照國家行政人員的錄用標準任命產生的,或者是軍隊的任命,這就決定了他們并不具有法律職業獨立的身份,或者官員或者軍人。這些對法律職業化也造成了極大的破壞,也是其他機關對司法機關的干預,長期以來司法難以實現真正的獨立。法律職業化之路能使法律職業者們在同一高度,應用法律思維解決社會的各項糾紛。這也極大地化解了社會的矛盾,推動了社會的和諧發展。
司法考試是法律職業者們今后從業的必經之路,對法律職業者本身乃至整個國家的法制建設至關重要。它聯系著法律職業者個人的“法律夢”與整個社會的“法治夢”,因而要對司法考試制度不斷完善,深化司法考試制度改革。唯有如此才能不斷適應社會的法治進程,更好地進行我國的法制建設,邁入法治國家之列。
一、法律職業化的定義及特點
(一)法律職業化定義
法律職業化是指法律職業的專業化、制度化、分工化。它要求法律從業者是有共同法律思維、法律知識與專業技能,以“鐵肩擔道義”為己任的社會共同體。法律職業者不僅掌握著法律機器,而且保障法律的有效運行,決定了社會的法治狀態。在我國這種法治國家,包括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服務者等在內的眾多法律職業人。他們必須是接受法治教育、具有法律素養的人。法律職業化是社會高度分工的結果,它顯示了法律在社會中舉足輕重的作用,其專門化、職業化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法律職業化特點
1.精英化。法律職業者是一群特殊的群體,其以自身的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解決糾紛。從西方國家的法律職業的發展歷程來看,其都是社會的精英階層,司法職業在西方社會也是備受尊崇的職業。美國等國家只是在研究生教育才設置法學專業,對于選擇法學專業的學生,也是敢于接受挑戰的佼佼者,因為他們在本科教育階段并沒有接觸過法學,通過專業的設置保證了優秀的人才進行法學的學習。在我國從本科階段開設法學課程,長期的法律職業教育,極大提高了這一群體的語言、知識、素養等方面的水平,保證了其精英化的發展方向。同時司法考試號稱“天下第一難考”,而我國司法考試通過率基本保持在10%左右,堪稱“千軍萬馬過獨木橋”,從業者們經過如此艱難的考試,才能執業。通過嚴格的控制通過率,其從質量上保證了法律職業的精英化。
2.專業化。法律職業專業化是社會發展與分工的結果,是近代社會的產兒。隨著文明社會的發展,人們習慣乃至依賴于法律所維系的社會秩序,在社會中法律和法律職業者顯得重要,法律社會也逐漸形成。由于早期社會由于生活方式的單一、社會糾紛的簡單,其裁判者并不需要經過特殊的法律教育,掌握專業的法律知識??赡苤恍韪鶕约旱纳罱涷灱傲晳T就可以進行公正地裁判。但是近代以來,隨著經濟發展、社會分工的細化,許多糾紛的解決越來越需要專業人士。外行人對法律的專業化程度難以想象,即使同一領域內,甚至同一個部門法內,由于其太過專業化,可能自己缺乏全面的了解,因此法律職業者這一階層迅速興起。法律職業者的專業化和專門化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
3.獨立化。由于其精英化與專業化導致了法律機構要在社會中保持相對獨立性,法律職業與其他職業保持獨立性。法律職業者體系伴隨著社會分工的深化發展,而變得越來越相對獨立于其他社會領域,形成了一整套自己的概念體系、思維方式和邏輯方法。具體表現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以及律師協會的自治管理。相應地法官、檢察官獨立行使自己的權力,律師獨立執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司法考試的完善
(一)司法考試的目的
司法考試的目的就是初次選拔具有法律知識、法律素質的人進入法律職業,為國家的司法工作等儲備人才將來用自己的法律知識、法律思維解決糾紛,治理國家,為國家的法治事業做貢獻。在我國,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才能從事司法、律師等工作。
(二)司法考試的資格、考試次數
司法考試是法律職業者必須通過的考試,由于其法律職業者的特點,其報名資格就需要限制。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其要求學歷,國籍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品行良好的條件。但是筆者認為還應對其專業、政治立場進行限制。因其專業化不能讓任何通過司法考試而與法學專業無關的人去執業,這不利于法治建設,必須保證參加司法考試的人經過長期的法律教育。其次,法律職業者必須擁護憲法,政治立場不堅定的人不能從事法律職業,損害我國的司法權威。最后關于司法考試的次數,由于其精英化的特點,不易讓其多次參加考試,若多次考試不合格,說明不適合從事法律職業。結合國外的從業考試限制,應對考試次數加以限制,這符合法律職業的要求。
(三)關于考試時間
目前我國司法考試基本在大四上學期,9月份的第二個周末舉行。但這是眾多法科學子正在備戰考研或找工作,時間上會有所沖突,不利于學子們的備考。筆者建議可將其調整到大三下學期進行測試,一則其大學課程基本結束,法律學生對法學知識已經基本具備,形成了初步的法律思維。二則不會產生時間沖突,使愿意繼續接受法學教育的學生能夠專心深造,不至于兩手兼顧,從而顧此失彼。
(四)司法考試內容與法學教育
司法考試制度對法學教育的改革不容小視。現實中許多學校以司法考試為教學目的,以宣揚司法考試通過率的做法,損害了法學教育的初衷,這些學校完全淪落成司法考試的“培訓基地”,其學生完全沒有法律素養,在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培訓班之后,不顧法律思維、法律素養的形成,一心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己任。本來法學素養的形成與司法考試并沒有聯系,但是自從其成為法律職業者的從業資格,就被一些學校曲解,違背了法學教育的宗旨。法學教育是為了培養法律人的素質與思維,并不是培養學生的解題技巧、答題模式等等,不是為了應對司法考試,那是司法考試培訓班從事的事情,然而一些高等院校恰恰做了此類事情。所以,我們司法考試內容與法學教育的關系至關重大如何對二者進行協調也是當務之急。筆者認為法學教育是培養法律人而不是法律機器,應當回歸其初衷,加強法律素養與法律思維方面的塑造。對于司法考試可以開設選修課程,進行一些訓練,而無須為了通過司法考試改變課程設置。
(五)增加職業能力考試
我國的司法考試是一次性考試,并且主要考察法律知識。然而對于一個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其究竟是否具備法律職業能力,是否適合法律職業,以及適合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我們更是無從得知。從業選擇只能根據其意向由其自我決定。法律更多靠的是經驗與實踐能力,也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不僅僅需要的是書本上的法律知識,更需要學以致用,用于實踐。但是有些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可能并不適合從事法律職業,不具備法律職業者的能力。對此筆者建議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增加職業能力考試。對于通過司法考試的考試,根據其意向,可按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進行職業培訓。在培訓一年的時間結束后進行考核,主要以法律實務、文書寫作為主,筆試與口試相結合,這樣才能更好地培養法律人才。
(六)完善生活保障、保障身份制度
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要求完善法律職業者的身份和生活保障制度。如果只是選拔制度的建立,而沒有相關身份制度的保障,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難以留住法律職業人?,F實中,由于行政干預司法以及律師地位的低下、剛入職者的生活無保障或者極低的薪酬,使很多取得法律從業資格的人,對其望而卻步,導致了頻繁地轉行,造成司法教育資源與法律人才的浪費。由于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大量的法律人才的流失,從長遠看不利于法治國家的建設。
現實中無論是何種法律職業,從法律職業者的身份永遠是職業者必須考慮的因素,也是他們決定是否選擇從事該職業的主要因素。我國目前,檢察官、法官的地位極其高大,相比之下,律師等法律職業者微乎其微,其身份制度沒有得到切實的保障和社會的認同感,總是對他們加以“標簽化”,難以受到人們的理解與尊重。如果法律職業者的身份與司法考試制度的要求不適應,無論什么樣的司法考試制度也無法吸引優秀的人才來考試,更談不上以司法考試作為基礎的法律職業化的發展了。因此要加強對法律職業人的生活保障制度和身份保證制度,提高社會的認同感。
法律職業化過程中對法律職業者的選拔使用司法考試的方法,可以說是我國社會的現實情況所決定的,現階段司法考試還是比較客觀、公平、公正的選撥標準,能夠真正為國家選拔法律人才。司法考試為法律職業化提供了制度基礎,是選拔法律職業者的手段,與法律職業化息息相關,推動著法律職業化的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然而其有些方面還不盡完善,需要不斷地進行改進。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的法治建設,推動法律職業朝著精英化、專業化、獨立化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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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的要求范文6
關鍵詞:法學教育;教育方法;講授法;案例教學法;診所教學法
中圖分類號:G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240-02
我國的法學教育模式經歷了前蘇聯教學模式到大陸法系教學模式,再到英美法系教學模式借鑒。近二十年,我國法學者和法學院非常重視法學教育方法的研究。大量的研究成果推動了我國法學教育方法的改革與進步。然而在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尚未走出困境,仍然處于探索之中。有必要對法學教育法方法進行梳理和比較,以期尋找一條符合我國法學教育現實的法學教育方法。
一、法學教育方法的梳理
通觀全球法學教育,教育方法主要包括“講授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和“診所式教學法”三種方法。不同的教育方法有各自的側重點。
“講授教學”為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所普遍使用。我國全面的法學教育開始于建國之初,是對蘇聯“講授教學法”的全面學習借鑒。該教學方法強調對法律規范背景和含義的講授,對法律概念和具體理論進行梳理、分析和闡釋[1]。講授教學法只能在教室課堂進行,教師是課堂的主角,學生更多是接受和吸收。學生參與較少。
“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最早由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開創。真正將案例教學法引入法學教育并將其推廣,歸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哈佛法學院院長克里斯托弗?各倫斯布斯?蘭德爾。其后,美國的其他法學院紛紛效仿,并為其他國家的法學教育所學習借鑒。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法學教育過程中,大量采用課堂案例分析、案例專題討論、現場案例教學、司法實踐等多種方式,通過引導學生研究和分析案例,生動形象地解釋法律的內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內涵,幫助學生掌握理論知識和提高法律職業素質的教學方法[2]。
“診所式教育法”起源于美國20世紀60年代,是建立在對案例教學法的批判的基礎上提出的。診所式教育法產生的背景是當時美國對法律現實主義的強烈要求和法律應用性的重視,與此同時,美國法律界認識到法律應當為更多的平民服務,尤其應當為貧窮人士提供法律援助。在多種條件的推動下。美國的法學院紛紛設立了診所法律課程。診所法律課程效仿美國醫學院的課程設置,學生在法律教師和職業律師的指導下,對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參與真實案件,從中理解法律知識的含義和應用,并且掌握法律應用的知識和技巧。該方法的互動性和真實性縮小了法學教育和法學職業要求之間的距離,提高了學生的法學應用能力。由于此方法的巨大成功,診所式教學方法逐漸被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所采用。
在美國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以北京大學法學院為代表的7所法學院校于2000年開始試行法律診所教育嘗試。此后,其他部分法學院校陸續學習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然而在目前,法律診所教學模式未被我國法學教育廣泛使用。我國還處于對診所式教學的嘗試和摸索階段[3]。
二、不同法學教育方法的利弊分析
講授法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的傳統教學方法。該方法注重法律基礎知識的系統理論,注重法條的內涵闡釋。該方法對于理論的系統講解有助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和法條的深刻理解,有助于學生開展系統的法律理論研究。然而,講授法受到了更多的是詬?。涸摲椒ㄆ赜诶蠋煹闹v授,學生參與程度低,師生互動少;在教師的講授內容中,重理論,輕實踐;學生多被動接受,主動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機會少。因此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未得到培養。盡管理論基礎對于法律適用具有重要前提性作用,但是由于理論與千變萬化的實踐有著巨大的差距會導致教學與法律實務工作脫節。此教育方法下的法學學生在工作中往往感到理論的無用,無法很快適應法律實務工作的需要,甚至在工作中無法開始新的法律適用的學習。因此講授法被批判“過于務虛”。
案例教學法普遍運用于英美法系國家,這與英美法系判例法律淵源有很大關系。判例法要求使用案例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注重運用案例對法律知識進行講解,注重學生的討論和參與。該教學法因形式的多樣性、靈活性,注重鍛煉學生實踐思考能力而被稱贊。但其也容易導致所授知識缺乏體系性,對于法律基礎理論的掌握不夠全面;案例的非真實性和靜態性也致使案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針對性和時代性。且法理學和法制史等純粹理論法學學科無法進行案例教學方法。此外,案例教學復雜耗時,對法學課程要求高,很多時候無法達到預期效果[4]。
相較于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方法在課程的安排、教學內容和師資構成方面均有很大改進。這種教學模式將學生置身于真實的案件環境之中,從中引導學生掌握法律規律和原理,并且掌握法律職業的技巧和方法。該方法強化了法科學生處理法律糾紛、適用法律規則的實際應用能力,縮短了法學院校的教學與真實法律事務之間的距離,增強了法學畢業生對法律實務工作的適應。診所式教學方法在美國大受推崇,但是在我國還處于推行階段。診所式教學方法已經經歷了十余載的探索和推廣。截至行文之時,診所式教育方法在我國并未獲得美國式的全面成功,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應出診所式教學方法的部分弊端。相較于其他法學教學方法,診所式教學方法對課程安排、任課教師和社會支持的要求更大。此外,診所式教學方式立足于美國現實的需要,其更多的站在培養律師的角度出發的,學生的診所式教學中,以準律師的身份提供法律援助,從中掌握法律職業技能,培養律師思維和職業道德[2]。對于培養法官、檢察官職業的法學教育而言,此方法并不能全盤接受。
三、我國法學教育方法的選擇
前述不同法學教育方法的利弊是對法學方法的直接比較結果。具體的法學教育的優劣并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不同法學教育背景和教育目標出發進行選擇。域外經驗能夠提供有力說明。
德國作為成文法國家,其理論的博大精深要求講授法是該國法學教育的主導方法。盡管為了法律職業的要求,德國也引入了英美國家的案例教學法,但是對該方法進行了很大的變通,而對于診所法卻未大力的提倡。這緣于德國的司法考試是從培養法官出發的,因此,案例教學法和講授法更符合這一法學教育目標。美國盡管大力的推崇診所式教育方法。但是至今,案例教學法仍然是美國的主導教學方法[5]。這緣于診所式教學法盡管對于律師職業的培養具有重大成效,但是并不能完全滿足法學基礎理論的傳授和培養法官、檢察官的法律職業技能要求。
我國法學教育不能一味追求新方法,而應當從我國法學教育的需要以及我國的法制環境出發。我國法學教育有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背景和現實。第一,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且傳授法的教學方法根深蒂固;第二,我國法學學生不斷擴張,法學學生數量大;第三,我國法學學生就業困難,以法官、檢察官就業為主;第四,我國法學教育從大學開始,學制和課程安排不同于歐美國家;第五,受社會就業的影響,我國法學學生攻讀研究生的比例越來越大,法學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型目標已經更改。盡管我國的法學者對于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有著大量的爭論,不可否認,因為社會現實的需要,我國的法學教育不能采取單一的法學教育方法,而必須采取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的法學教育采取不同方法。
在本文看來,我國法學教育本科階段初期1~2年級應當注重基礎理論的傳授,其中貫穿適當簡單的案例。在學生具備基本基礎理論和思維之后,逐漸加大案例教學法,加大案例的真實性和復雜性。在本科大四階段,根據學生的興趣愛好進行不同的實習。美國的律師職業實習雖然區別于診所式教學。在我國,由于法學院校與社會法律資源的共同利用不多的現狀下,診所式教學在實習中才能夠真正實現。我國的診所式法學教育不能完全照搬美國站在律師角度的診所式教學,還應當加強法官、檢察官職業思維和技能的教育。因此,我國仍然應當保留傳統的實習工作,且應當加強。對于立志從事法學研究和法官檢察官職業的,應當安排在法院、檢察院進行實習工作。立志從事律師職業的,應該安排進行診所式教學方法。我國應當將實習納入課程安排和學生學分計量中。將實習作為教學的一部分,改變現有法學教師不再對實習學生進行指導的做法,加強法學教師對實習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實習中通過具體案例進行法學教育。
在研究生階段。法學碩士應當綜合講授法和案例法,運用案例法引發學生對于發現問題和研究問題的能力,運用講授法引導學生的法學研究能力。對于法律碩士,應當進行區分,法學法律碩士應當進行診所式教學方法,對于法律法學碩士應當在講授法講解法學基礎知識的前提下再進行診所式教學方法。
法學教育改革是一個宏大的教育工程,教育方法僅僅是實現法學教育改革目標的一部分。要實現法學教育的改革,還需要在法學培養模式、課程安排和師資力量的配套措施以及社會法制環境、就業形勢等社會力量的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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