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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1
關鍵詞:低碳經濟;低碳金融;發展;金融業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21-0183-01
1 低碳金融的產生及內涵
隨著全球人口和經濟規模的不斷增長,能源使用帶來的環境問題以及造成的災害不斷地為人們所認識,對于低碳經濟的概念也越來越深入人心。所謂低碳金融,是指服務于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如碳保險、碳基金和碳交易幣種的確定等制度安排。低碳金融是環境金融的一個分支,是對碳排放進行規制的一種新型金融模型。本質上來說,是一個綠色金融的概念,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在世界銀行2006年碳金融發展報告中,碳金融被定義為用于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量的金融資源。而在國內,對碳金融的界定主要關注的是碳交易與碳融資。
2 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現狀
我國當前的低碳金融主要以“綠色信貸”為主,“綠色信貸”是將貸款用于當前倡導的一系列節能減排、產業升級、保護環境的項目,主要目的是為了遏制高能耗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當前我國的這項綠色信貸主要大力依賴于銀行,銀行在這方面也有很大的操作余地。雖然目前對于綠色信貸銀行的興趣也在不斷提升,但在銀行信貸總規模中的比重仍然偏小。這其中和促進綠色信貸發展的外部環境建設有關,當前對綠色信貸的概念還不明確,由于金融機構缺乏相應的環保專業人才,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產業投向標準和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信貸指引,使金融機構難以制定相關的內部實施細則和考核評價辦法。同時從目前情況看,低碳經濟有“概念熱、融資冷”的傾向,一方面創新型企業由于前景難以預測,比如一些風投項目,對綠色信貸的需求處于初級階段;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的經營原則決定了信貸支持成熟的發展模式和增長方式的偏好度,綠色信貸還面臨著項目融資評估的復雜性,而銀行開展這些項目缺乏人力資源和技術基礎。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對道德風險的管理也存在一定的困難,不利于綠色金融參與主體形成穩定預期。
3 當前我國發展低碳金融存在的問題
3.1 對于低碳金融認識不足
雖然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碳資源國家,是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最重要的供給國,但是當前我們對于碳市場還是有很多模糊不清和非理性的認識,對于碳金融和CDM的認識還不到位,缺乏對CDM相關專業知識及政策法規的深度了解,投資該領域項目的業務能力嚴重不足,導致我國碳金融體系發展與碳市場潛力不匹配,碳金融發展面臨諸多挑戰。CDM和低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進入人們視野的,在國內發展時間較短,相關經濟主體還未充分認識到其潛藏的巨大商機。企業和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交易價值、項目開發、操作模式、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對碳金融的需求有限。目前關注“低碳金融”的主要是大型商業銀行,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對此關注較少。
3.2 中國面臨碳金融定價權缺失帶來的嚴峻挑戰
中國是CDM市場的最大買方,但中國卻處于CDM市場產業鏈的最低端,在全球碳交易市場處于被動地位,缺乏碳金融市場的定價權。我們國家現在企業賣出的CDM,是碳減排的產品,主要是由國際上碳公司來幫我們做,實際上定價權掌握在國際金融機構手中,中國在碳金融發展中沒有掌握大部分的話語權和主導權。而且我國目前在碳金融建設方面發展滯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所和碳交易平臺,沒有碳掉期交易、碳證券、碳期貨、碳基金等各種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創新產品以及科學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很難與國際金融機構抗衡,使中國目前面臨著全球碳金融及其定價權缺失帶來的嚴峻挑戰。
3.3 巨大的政策風險
有關《京都議定書》的實施僅涵蓋2008-2012年,在這之后國際碳減排政策如何安排還取決于各國在新一輪氣候談判中的博弈結果。屆時我國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減排義務存在不確定性,這對我國碳金融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將產生直接影響。另外減排認證的相關政策風險也可能阻礙市場發展。在碳減排交易風險中,交付風險是最大的風險,而所有導致交付風險的因素中政策風險最為突出。同時由于技術的發展以及政策意圖的變化,認證的標準和程序也在變化之中。而且項目交易涉及不同國家,要受到東道國法律的限制,碳金融交易市場發展面臨的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是非常巨大的。
4 低碳金融的發展前景及對于金融業的重要意義
2008年10月,興業銀行正式公開承諾采用“赤道原則”,并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續金融的專門業務經營機構――可持續金融中心,負責能效金融、碳金融、環境金融等領域的業務經營和產品營銷。碳金融已經成為全球金融機構競爭的新領域,中國金融業拓展碳金融業務已是大勢所趨,因此需要從金融業自身和外部政策環境兩個方面進行努力,解除制約中國碳金融發展的主要障礙,促進中國金融業碳金融業務的開展。國內金融機構目前主要集中在對低碳項目的融資支持方面,以各類綠色貸款、環保貸款為主,對于中國的金融機構來說,未來還有很大的發展機遇,大力創新,積極拓展碳金融業務模式是當務之急。
綠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2
【關鍵詞】綠色信貸 國際經驗 文獻綜述
一、引論
近年來,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代表的許多中國金融機構意識到了綠色金融的重要性,伴隨一輪輪政策的推進,綠色金融正成為下一步中國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國際上公認的“赤道原則”的提出,“綠色信貸”一詞也逐漸為人們所熟知。在信貸還“綠得不夠深”的中國,研究“綠色信貸”在中國如何實踐發展問題是極有必要的。
本文旨在對綠色信貸的產生與國內外發展狀況以及近年學者的研究做一個簡要梳理,以便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相關問題。文章涉及文獻主要包括各大銀行公布的社會責任報告、環境部關于綠色信貸的年報、各大媒體報道及國內外學者已發表的著作及論文等。
二、綠色信貸的含義
從18世紀開始,人類產業文明經歷了一個巨大的飛躍過程,而代價卻是環境的破壞。20世紀末,人們終于開始意識到,只有在發展的同時顧及到環境,發展才是可持續的。于是,“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1987年由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EDC)提出,并最終被廣為接受。與“應讓后人也能公平的享受和我們一樣的自然和環境資源(Asheim, Geir B., 1991)”類似的概念不斷產生。而金融作為一門相對而言年紀不大的學科,也參與到了整個人類的“綠色計劃”中,“綠色金融”開始進入大家的視野。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綠色信貸”應運而生。
國際上關于綠色信貸的準則,應用最廣泛、最具代表性的是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 簡稱EPs)。2002年10月,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9家銀行在倫敦主持召開會議,討論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會后由荷蘭銀行等4家銀行自發地在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和社會政策基礎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針對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即赤道原則。2003年6月,包括4家發起銀行在內的10家大銀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則。2006年,赤道原則委員會對其進行了修改調整并了EPⅡ。赤道原則的訂立在國際金融的發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截至2013年4月已有78家世界各地的金融機構加入赤道原則,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正在嘗試加入它。目前,EPⅢ正在修改審查過程中,不久將會。
國內學者對“綠色信貸”的概念界定看法不一,在此取一個相對折中的定義:所謂綠色信貸,從名義上講就是對綠色經濟加以支持的信貸資金,然而在顯示中往往存在一些非法的企業和項目,達不到環境部門的標準和要求,對此不提供信貸支持的行為也可以稱之為“綠色信貸”(鄧聿文,2007)。這個定義的優點在于不僅將那些對環境做出貢獻,在企業生產中沒有污染,或者污染達標的企業納入綠色信貸范疇中,還包括了生產環保產品的企業,但缺點在于沒有指明向企業提供支持的主體。廣義上來說,該主體可以是政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而狹義定義中主體為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本文取綠色信貸的狹義定義。
三、綠色信貸在國外的發展與研究
(一)綠色信貸發展狀況
在“赤道原則”的大力推動下,越來越多的銀行加入了“綠色信貸”的行列。國際上“綠色信貸”政策的實踐主要集中在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德國和荷蘭等發達國家,其他地區如非洲和墨西哥在近兩年也有銀行成為“赤道原則”成員。總體來說,發達國家對于“綠色信貸”的執行情況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在法律建設方面明確環境責任,如1980年美國聯邦政府出臺了《全面環境響應、補償和負債法案》,根據該法案,銀行必須對客戶造成的環境污染負責,并支付修復成本;在政策指導方面構建激勵機制,如英國政府頒發“貸款擔保計劃”,規定小企業可向金融機構借貸最高可達7.5萬英鎊的款項,政府擔保80%;有綠色信貸相對統一的標準等等(曹小奇等,2008)。
在綠色信貸產品開發問題上,發達國家也走在前列?,F今的綠色信貸產品主要分為三大類:零售銀行類產品(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房屋凈值貸款、信用卡等)、公司銀行和投資銀行類產品(包括項目融資和商業建筑貸款)以及資產管理類產品(包括財政綠色基金、投資基金等)(UNEP FI,2007)。
(二)學者研究動態
“綠色信貸”是中國特有的說法,國外的相關研究一般更注重研究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如環境金融、企業社會責任等。相對而言,國外的相關研究起步較早,研究者們很早就提出了環境金融的概念,指出應將金融結合到可持續發展中(Marcel Jeucken,2001)并分析發展環境金融可以獲得的資金途徑(Eric Cowan,1999)。這些資金途徑不僅為環保技術和污染控制措施的投融資提供機會(Thompson,1998),還為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濟活動和品牌建立了環保的立場。
總體來說,無論在綠色信貸的政策制定、產品開發以及學術研究方面,發達國家都處于相對成熟的地位。
四、綠色信貸在國內的發展與研究
(一)綠色信貸發展狀況
2007年7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提出了綠色信貸的應用方式和范圍,要求完善信息溝通機制等,以保障綠色信貸政策落到實處。2008年1月,原國家環??偩峙c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制定了“綠色信貸環保手冊”,明晰了我國的行業環保標準。2008年10月,興業銀行在京召開會,城市公開承諾采納赤道原則,由此成為中國首家“赤道銀行”。2010年12月,環境保護部了《中國綠色信貸發展報告2010》,并在之后的連續三年時間,每年都了相關年報。2011年2月,我國首家綠色金融同業協會在北京成立。與此同時,國內各大銀行也各自展開了對綠色信貸等方面的探索,如各大銀行已基本實施“環?!币黄狈駴Q制,即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堅決不予貸款,已經放貸的部分迅速收回,切斷其信貸資金鏈,嚴把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貸款閘門,將重點放在綠色企業上;中國工商銀行、興業銀行等銀行啟用了“綠色信貸項目標識”,將綠色信貸項目區別對待等。從《中國綠色信貸發展報告》以及各家銀行的社會責任報告和宣傳來看,十多家大銀行似乎都以實際行動表達了它們對綠色信貸的支持以及實行的決心。
(二)學者研究動態
在2007年國家明確地提出支持綠色信貸之后,國內的學者們也將目光集中到了綠色信貸的身上,開始了對其各方面的研究。諸如綠色信貸的必要性、目的、激勵機制、遇到的阻礙和政策法律建議等文章都是當時的研究熱點。許多學者認為,發展綠色金融是大勢所趨,無論是從降低環境風險、提升經營績效的角度,還是從與國際接軌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來說都很有必要(何德旭、張雪蘭,2007)。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執行綠色信貸不應僅僅因為政府相關部門的強制要求,還應該認識到綠色信貸對其銀行自身發展的諸多好處,可以說是名利雙收。部分學者借鑒國際經驗,通過對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成本分析(馬萍、姜海峰,2009)和收益分析(朱萃,2010),指出在綠色信貸執行初期,銀行會面臨邊際成本上升的情況。在我國銀行綠色信貸目前的實踐狀況中,這一點顯得非常明顯。銀行實施綠色信貸時,短期內回報低、風險大、成本高,“不愿意偏離利潤最大化的根本目標”是許多銀行實行綠色信貸項目時猶豫的重要原因。但從長期來看,綠色信貸會增加企業對銀行信貸的需求量,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朱萃,2010)。而對綠色信貸的博弈分析(曹洪軍、陳好孟,2010)則指出,在缺乏外部約束的情況下,銀行出于自身短期利益的考慮,易與企業合謀。面對這樣類似的問題,又有許多研究者從法律和政策等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如將綠色信貸政策法律化(夏少敏,2008),構筑暢通信息溝通平臺(李東衛,2009)等等。
五、總結
從政府報告、銀行年報、各大媒體報道和許多學者的理論分析文章來看,我國的綠色金融之路正在行進之中,綠色信貸似乎也在飛速發展,但事實上,綠色金融仍沒在國內形成規模。
首先,從行業自身來看,新能源面臨著產能過剩的困境。我國新能源產業快速增長已經有一段時間,從行業發展角度來說,快速增長后停下來整合是正常現象。只不過,由于遭遇美歐“雙反”,整合過程可能變得非常慘烈(林伯強,2013)。其次,雖然銀行對于“兩高”項目呈現一定的漸離趨勢,但由于綠色經濟(如新能源)出現的問題,綠色金融發展相對越好的銀行可能面臨越大的風險(林伯強,2013)。目前新能源產業普遍低迷,銀行過于涉足綠色信貸將會造成其大量虧損,這是銀行不愿看到的局面,所以目前綠色信貸項目并沒有如前文所述的“飛速發展”。另外,雖然各項政策要求不斷更新,但至今,綠色信貸的評估標準仍沒有完全統一。銀監會等個政府部分雖然通過文件等形式了許多要求,對銀行業強調綠色信貸的重要性,但始終沒有一個系統、量化的綠色信貸評價標準。筆者認為,以上這些問題是今后我們應該著力解決和認真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Marcel Jeucken. Sustainable Finance and Banking: The Financial Sector and the Future of the Planet[M]. The Earthscn Publication Ltd., 2001.
[2] Asheim, Geir B. Unjust Intergenerational Allocations[J].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Elsevier, 1991: vol. 54(2): 350-371.
[3] Eric Cowan. Topical Issues In Environmental Finance. Asia Branch of 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CIDA).
[4] Thompson P. Bank Lending and the Environment: Politics and Opportuniti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ank Marketing,1998:243-252.
[5] 何德旭,張雪蘭.對我國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若干問題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7(12):4-9.
[6] 馬萍,姜海峰.綠色信貸與社會責任——基于商業銀行側面的分析[J].當代經濟管理,2009(07):70-73.
[7] 朱萃.商業銀行實施綠色金融的效益分析及發展途徑[J].企業導報,2010(06):126-127.
[8] 曹,陳好孟.不確定環境下我國綠色信貸交易行為的博弈分析[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0(02):17-22.
[9] 夏少敏.論綠色信貸政策的法律化[J].法學雜志,2008(04):55-58.
[10]李東衛.赤道原則與綠色信貸政策的完善[J].節能與環保,2009(06):16-19.
[11]邢程.赤道銀行綠色信貸產品發行的股價效應研究[D].吉林:吉林大學,2012.
[12]曹小奇,郭焦鋒,,等.“綠色信貸”的國際經驗及其借鑒. http://.cn,2008-09-03.
[13]田友春.興業銀行可持續金融實踐之“點、線、面” [N].證券日報,2013-04-25(C02).
[14]丁冬.46家企業被切斷信貸資金鏈[N].中國環境報,2010-08-09.
[15]王璐.綠色金融如何可持續發展[N].金融時報,2013-04-15(09).
綠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3
(一)低碳經濟的概念界定
“低碳經濟”一詞最早見諸于2003年英國政府的《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白皮書,書中指出低碳經濟是“通過更少的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來獲取更多的經濟產出,為發展、應用和輸出先進技術創造機會,創造新的商機和就業機會,并且帶來更高的生活標準和生活質量”。英國環境專家魯賓斯德將低碳經濟定義為:一種正在興起的經濟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場機制基礎上,通過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創新,推動提高能效技術、節約能源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和溫室氣體減排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促進整個社會經濟朝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轉型。低碳經濟不同于循環經濟、綠色經濟、生態經濟,它是以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三低”)和高效率、高效能、高效益(“三高”)為特征的,低碳經濟側重于碳排放,要求建立相應的能源系統、技術體系及產業結構,是一種全新的發展理念。
(二)碳金融的相關界定
碳金融是由低碳經濟的迅速發展而催生的,2006年世界銀行對碳金融作出了界定,指出碳金融是提供給溫室氣體減排量購買者的資源。索尼亞•拉巴特在其著作《碳金融———碳減排良方還是金融陷阱》一書中對碳金融作出了更為廣泛的定義,他指出,碳金融是探討生活在一個碳限制世界,一個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必須付出代價的世界中產生的金融問題。因此,碳金融的定義包括:(1)代表環境金融的一個分支。(2)探討與碳限制社會有關的財務風險和機會。(3)預期會產生相應的基于市場的工具,用來轉移環境風險和完成環境目標。碳金融起源于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根據《京都議定書》的相關規定,碳金融交易市場分為基于配額的市場和基于項目的市場。基于配額的市場基于“總量限制交易”機制,其基本原理是總量的確定形成了有限供給,有限供給造成一種稀缺,由此形成了對配額的需求和相應價格;基于項目的市場是由具體的減排項目產生的,每個新項目的完成就會有更多的碳信用額產生,其減排量必須經過核證。
二、中國碳金融發展現狀
在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議定書》框架機制的推動下,國際市場上碳金融業務迅速發展。利用碳交易市場,不僅能夠降低減排成本,還提高了碳產品的流動性,并為其提供了避險工具,因此全球碳交易額近年來增長迅猛。中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碳金融市場的潛力巨大。目前,中國的碳金融發展已經初露萌芽,并迅速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我國碳金融市場體系初步搭建
首先,初步構建了國內環境權益交易平臺。基于國內巨大的市場潛力,2008年我國先后成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此后廣州、武漢、杭州等地的環境權益交易所也相繼成立。其中,北京環境交易所推出中國首個自愿減排標準———熊貓標準,并推出全球首家中國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資平臺,開發了中國首個低碳指數CLCI;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在合同能源管理及排污權交易方面與境外企業展開廣泛交流與合作,并建立了“綠色世博”自愿減排交易平臺;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完成了首筆基于互聯網的SO2排放指標交易。各地眾多的的環境交易平臺通過規范交易主體、建立交易機制、制定交易標準以及提供信息服務等方面的努力,使我國的環境交易平臺初具規模。其次,中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市場趨于成熟。CDM是一種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的項目合作機制,發展中國家通過與發達國家合作,可以獲得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技術和資金,從而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發達國家通過與發展中國家合作,可以以低成本實現減排目標,從而節約資金。目前,中國已經成為CDM項目交易的主要國家之一。截至2013年8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共批準CDM項目4934項,其中在CDM執行理事會成功注冊的有3736項,占全球同期注冊CDM項目的52%。目前,中國已占據全球CDM市場近50%的份額,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二)金融機構的碳金融業務逐步深入
從銀行業來看,國內商業銀行也積極開展了碳金融的創新活動,主要表現在“綠色信貸”、CDM理財顧問以及碳金融理財產品等方面。在“綠色信貸”方面,以興業銀行為代表,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IFC)在上海簽署合作協議,在國內首次推出能效融資項目,為中國節能環保型企業或項目提供信貸支持,以促進企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和清潔能源,并形成了相對完善的碳金融業務模式。在碳金融理財產品創新方面,以中國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為代表,率先推出掛鉤碳排放交易的理財產品,為客戶提供更多的理財產品和投資渠道。此外,我國的證券機構、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也積極響應低碳號召,提出減碳理念,推出綠色證券、綠色碳基金等金融服務,這些金融機構圍繞著碳交易市場,提供多樣性的金融服務,從而促進碳金融市場的進一步擴大與發展。
三、碳金融發展面臨的困境
中國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有著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碳交易市場潛力巨大。盡管近年來碳金融得到了一定的發展,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體系也初具框架,但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中國的碳金融仍處于起步階段,除了參與發達國家發起的CDM項目之外,國內并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碳交易市場。在市場建設、融資力度以及商業銀行產品開發等許多方面亟待完善。
(一)碳交易市場不成熟,缺乏統一的碳交易平臺
近年來,我國各地紛紛成立排放權交易平臺,除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等初具規模的碳交易平臺外,還成立了眾多分散的小型地方性碳交易所。然而,這些分散的交易所并沒有形成大量實際的交易,每個交易平臺都有自己的標準和規范,導致全國無法形成一個統一的碳交易平臺。這些分散而數目眾多的交易平臺導致國內碳交易所普遍規模較小,交易品種單一,并且形成了交易平臺割據的局面。這一方面造成了市場的分割,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和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使得碳排放交易的內在驅動力不足;另一方面,分散的交易平臺導致管理混亂、各自為政,不利于監管和控制,增加了碳交易市場的潛在風險。
(二)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低碳項目存在融資難、風險大等問題
由于對低碳經濟與碳金融認識不足,目前中國金融機構發展碳金融業務更多的來源于外部壓力而非內在動力,市場的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沒有形成有效的碳金融風險補償、擔保與稅收減免等綜合配套政策。這一方面使商業銀行沒有足夠的動力向CDM項目融資,導致低碳項目存在融資難的問題;另一方面,配套機制的缺乏使低碳企業的社會效益與自身效益之間存在矛盾,導致融資機構信貸風險上升,從而導致進一步加大了低碳項目的融資難度。
(三)金融機構碳金融產品創新不足,自主創新能力有待提高
金融機構要為碳交易市場提供服務,必須在現有的傳統金融產品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包括開發新型融資工具、避險工具、金融衍生品、中介業務等等。雖然中國興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等相繼推出了一些支持節能減排和低碳經濟的金融創新產品,但無論是產品的數量、功能還是多樣性,都無法與國際大型商業銀行的碳金融創新活動相比。目前在中毒國的碳交易市場上,雖然產生了CDM板塊的股票,建立了CDM管理基金,但對于蓬勃發展的碳金融市場來說,還存在很大的融資缺口。真正意義上的碳基金、碳保險、碳經濟人、碳信用評級機構等金融服務還未出現,碳金融衍生品目前幾乎完全空白,亟待建立完善的碳金融服務體系。
(四)在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話語權缺失,缺乏碳金融市場的定價權
雖然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權供應國,但仍處于碳交易產業鏈中的最低端。這一方面由于國內金融機構對于碳金融產品的項目開發、操作模式、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國內企業缺乏相關經驗;更重要的是,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中國的CDM項目由國際金融機構低價購買,經過一系列運作、包裝,開發成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在國外進行交易,因此定價權被國外金融機構所掌握,造成中國在CDM交易中議價能力十分薄弱,處于被動地位。
四、促進碳金融發展的應對策略
低碳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針對中國國情與目前低碳經濟的發展狀況,應充分發揮金融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的引導和推動作用,拓寬融資渠道,分散非系統性風險,建立創新性的碳金融服務體系。
(一)逐步完善碳交易市場,構建統一的碳交易平臺
作為碳金融活動的重要平臺,碳交易市場的完善對低碳經濟的發展舉足輕重。碳交易平臺的完善并非短時間內能夠完成,因此要制定長期計劃,由試點逐步擴大到全國范圍,循序漸進地構建全國性碳交易平臺。首先,在未來幾年依然要以CDM為主要著力點,繼續開展CDM項目的合作。并以已經建立的三大排放權交易所為中心,建立區域性和全國性的排放權市場,推廣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在此基礎之上,要進一步加強碳金融領域的國內合作,各地區的環境交易所要力求突破地域限制,展開跨區域合作,實現信息共享,利用各地區的資源優勢進行互補式發展,在現階段共同促進碳金融市場做強做大。其次,要加強對碳金融市場的統籌規劃,爭取建立全國性的統一的交易平臺,將零散的碳交易所納入集中、統一的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并制定統一標準,整合各種資源與信息,形成合理價格。這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國內市場分割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減少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強中國在國際碳交易定價方面的話語權,提升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國際地位。最后,要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的碳交易市場運作經驗,逐步增加交易內容,豐富交易結構,并積極尋求國際協調與合作,在合作中學習借鑒發達國家的碳金融制度與產品,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加快建設我國的碳交易市場。
(二)加強政府的宏觀政策引導,解決低碳項目融資難問題
低碳經濟的融資具有產業資金鏈長、融資期限長、融資政策性強等特點,因此低碳經濟的發展與相關金融業務的完善離不開政府的規劃引導。在法律法規建設方面,要立足我國的國情,盡快制定、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將碳排放交易及碳金融市場建設置于法律框架之下,為交易雙方提供法律保障,從而使低碳項目的推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中國關于碳金融的法律法規僅在《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幾部法律法規中有相關闡述,要在原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制定碳金融發展的所需要的法律法規,為碳排放交易以及碳金融的所有相關活動提供法律依據,從而為我國碳金融的發展與完善奠定法律基礎。在政策支持方面,政府應從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多個角度加大對低碳項目融資的扶持力度。首先,政府有必要通過專項財政撥款,對優秀的減排項目進行資金支持,對低碳項目實行出口退稅、降低稅收等優惠政策,并對開展碳金融業務的銀行提供政策支持與稅收優惠從而提高商業銀行參與碳金融活動的積極性。其次,中央銀行應充分利用貨幣政策工具,對低碳項目及非低碳項目實施差別利率政策,降低低碳項目的貸款成本。最后,要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由政府牽頭設立“綠色基金”,用來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于低碳項目與新能源企業,并進一步鼓勵商業銀行開發“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等碳金融產品,拓寬融資渠道,加大融資力度,解決低碳項目融資難問題。
(三)創新碳金融產品,完善碳金融服務
低碳經濟的發展,為金融機構提供了更廣闊的業務范圍。對此,金融機構應積極探索產品創新,完善相關服務,滿足低碳經濟發展的需求。首先,在進一步發展一級市場基礎交易產品的同時,金融機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逐步開發二級市場的碳金融合約工具以及碳金融衍生產品,逐步實現碳期權、碳掉期交易、碳期貨等各種碳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增加交易內容,豐富市場結構,深化低碳經濟的金融化程度,助力低碳經濟的迅速增長。其次,金融機構應積極擴大碳金融服務范圍,完善碳金融技術、信息及基礎設施建設。在現階段,應繼續發揮銀行業在碳金融服務中的帶頭作用,繼續推進“綠色信貸”及相關理財產品業務的開發,加強低碳銀行的基礎設施建設,在人才培養、系統配置、網絡建設及信息服務等方面多管齊下,從而支持碳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最后,要逐步構建完善的金融服務組織體系。一個完善的碳金融服務組織體系除銀行業外,還離不開保險、信托、基金、證券等組織機構的參與,因此應試點先行,逐步擴大碳金融服務機構的范圍,建立起由銀行業的低碳信貸服務體系、保險業的低碳市場風險保障機制、機構投資者的信托機制等各種機制所構成的綜合服務體系,并建立配套的碳金融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以及第三方核證機構。
(四)建立健全碳金融市場的風險防范機制,防范非系統性風險
綠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4
關鍵詞:生態規劃;生態城市;城鄉規劃體系;廣州國際金融城
中圖分類號:TU98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城市化和氣候變化的影響正以一種危險的方式匯聚,嚴重威脅全球的環境、經濟和社會穩定。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氣候變化給城市及其不斷增長的人口帶來了獨特的挑戰。城市規劃應該遵循生態系統的基本運行原理和規律。而以往城市規劃與建設的“反自然”模式不但破壞生態環境,而且影響人類的生產與生活,因此,需要在傳統城市規劃基礎之上引入生態城市規劃概念。
1.生態規劃是未來城市規劃的發展趨勢
生態城市規劃,是根據生態學的原理,應用社會工程、系統工程、生態工程、環境工程等現代科學與技術手段,協調現代城市中經濟系統與生物系統的關系,保護與合理利用一切自然資源與能源,提高資源的再生和綜合利用水平,提高人類對城市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修復、維持和發展的能力,達到既能滿足人類生存、享受和持續發展的需要,又能保護人類自身生存環境的目的。
1.1傳統城市規劃的局限
傳統的城市規劃總是先預測近中遠期的城市人口規模,然后根據國家人均用地指標確定用地規模,再依此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和不同功能區的空間布局,這一傳統途徑有許多局限,包括:
第一、法定的“紅線”明確劃定了城市建設邊界和各個功能區及地塊的邊界,甚至連綠地系統也是在一個劃定了城市用地紅線之后的專項規劃。它從根本上忽視了大地景觀是一個有機的系統,缺乏區域、城市、及單元地塊之間應有的連續性和整體性。
第二、城市是一個多變的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用地規模和功能布局所依賴的自變量(如人口)往往難以預測,從而規劃總趨于滯后和被動。
第三、從本質上講傳統的城市規劃這是一個城市建設用地規劃,城市的綠地系統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事實上是被動的點綴,是后續的和次級的。從而使自然過程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障。
1.2生態城市規劃的發展
截至2013年2月,提出以“生態城市”或“低碳城市”等生態型的發展模式為城市發展目標的地級(含)以上的城市共有259個,占相關城市比例的90.2%,并由相關科研機構協助編寫了生態城市規劃,開展生態城市建設。由此,國內生態城市建設初步形成以各級行政區域為主體的梯級體系,呈點線面相結合、齊頭并進的建設格局。
仇保興部長“新型城鎮化:從概念到行動”報告中指出六個方面的轉型,其中提到:“高能耗的城鎮化到低能耗的城鎮化,高環境沖擊型到低環境沖擊型?!彪S著我國城市化建設的加快,以及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城市生態規劃已經得到了人們廣泛的重視。在城市建設中發展生態規劃是社會發展中人們對生活工作環境要求日提高的體現,也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具體實施的體現,在城市建設中有著重要意義。
2.生態規劃在城鄉規劃體系中的應用
2.1生態規劃與傳統法定規劃的銜接
目前生態規劃主要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作為傳統城市規劃的一個章節,這樣生態規劃在形式上是城市規劃的組成部分,但事實上并未與規劃本身有機融合。另一種則是由生態學者構建的與城市規劃并行的一套生態城市規劃體系,獨立的生態規劃只“圍繞生態概念”針對城市生態問題而進行界定性的研究,使得生態規劃的過程與結果顯得過于專業化而少了些規劃應有的政策特色,沒有能夠很好地融入到傳統的城鄉規劃體系中去。
2.2現代生態規劃所應具有的新的內涵
生態城市規劃方法與技術體系具有很強的系統性、協同性、前瞻性和經濟性。各類方法和技術既要反映信息時代的最新成果,與新技術、新產品相結合,又要遵循傳統技術體系的要求,與經濟社會客觀要求和既有的政策體制機制結合。與此同時,還需要盡力改變現有的規劃設計與建設模式,變傳統的串聯式為并聯式的集成協同模式,避免形成孤立的技術評價體系和規劃建設形態。傳統的法定規劃層面沒有針對城市涵蓋的各系統、技術和措施進行統籌協調,而生態規劃就需要針對規劃區,從土地利用、綠色交通、資源利用、能源利用、綠色產業、綠色建筑、綜合環境等方面進行綜合性生態規劃研究。
3.廣州國際金融城生態規劃項目實例
廣州國際金融城位于廣州市行政區域的東部,緊鄰珠江新城中央商務區,是珠江沿線發展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廣州市城市總體發展戰略東進軸與南拓軸的“起點”,也是廣州市實施“中調”戰略的重要地區。
本次生態規劃為金融城構建了從規劃到建設到運營全生命周期的完善的低碳生態控制體系,從城市設計低碳控制指引、低碳生態指標體系、綠色建筑設計指引三大方面進行項目過程控制。從土地利用、綠色交通、資源利用、綜合環境、綠色建筑五大方面營造出金融城活力、高效、宜居、低碳的回歸自然、回歸生活的綠色CBD城區,實現了金融城低碳生態看得見、能落地、可量化。本項目是在法定規劃的基礎上展開研究,有如下幾個特色創新的地方:
3.1提出結合法定規劃的生態控制系統規劃編制方法
本規劃從土地利用、能源利用、資源利用、綠色交通、綜合環境等幾大方面建立廣州國際金融城的低碳生態控制系統,提出生態控制指引。配合金融城的城市設計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的演進,從低碳生態的角度提出優化建議或支撐依據,完善規劃方案。
3.2在城市設計方案基礎上運用多約束模擬仿真手段指導空間規劃
本規劃通過對廣州國際金融城現狀和現有規劃設計研究成果有針對性的調研與分析,引入了實地測量(測量相關的影響因素,如區域氣象、風環境、熱島、噪音等)、GIS空間統計分析、模擬及實驗分析等多種定量研究方法。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借鑒廣州國際金融城的地質、水文、氣候、植被、能源消耗、水資源利用、城鎮建設、歷史人文等各種空間信息,綜合分析能耗、水耗、生態、道路交通、公共設施等方面的空間布局合理性,并提出現狀和既有規劃的優勢和不足。同時,采用相關軟件模擬分析,以及實驗等技術手段重點分析自然通風、建筑遮陽、圍護結構能耗、屋頂綠化和非傳統水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為規劃設計和決策提供了科學支持和依據。
3.3在控規平臺上制定“可量化、可操作、可借鑒”的地塊生態控制指標
通過上述幾個專項的研究,制定出廣州國際金融城可量化、可操作并具有綱領意義的生態控制指標,指標體系分為目標層、路徑層和指標層,目標層分為土地使用集約、資源利用高效、交通出行便捷、環境舒適宜人四大方面,涵蓋低碳生態城市建設的各個方面;路徑層進一步分解為土地利用、能源利用、資源利用、綠色交通、生態環境、物理環境以及綜合七大類共18個指標。作為制定政策、編制規劃、出臺標準、實施考核與評估的技術依據與基礎,同時制定綠色建筑控制圖則,將各項低碳生態指標納入控規指標控制體系,直接用于指導土地開發。
3.4提出以單位建筑面積資源能源消耗限額作為地塊控制指標
通過能源利用專項和資源利用專項的研究,將金融城不同地塊的單位建筑面積能耗和水耗指標作為生態城區的規劃評價指標,有利于從規劃層面抑制廣州國際金融城區域的建筑用能與用水需求的過快增長,對于實現建筑節能減排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4.結語
通過廣州國際金融城的生態規劃研究,可以看出其與傳統法定規劃在理論,價值觀和方法上有著很大的差異,廣州國際金融城生態規劃將兩者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銜接,重點研究了生態規劃的理念如何通過法定規劃得到落實,在一定程度上為生態規劃在法定規劃的平臺上應用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將來也會有更多的項目會將兩者通過其他方式更好的結合,從而將綠色生態的理念在城市建設中進一步貫徹落實,我們也會將這方面的工作繼續進行下去。
參考文獻:
[1]沈基清。城市生態與城市環境。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1998
[2]仇保興。實施生態城戰略三要素。中國建設信息,2010
[3]李迅,等。中國低碳生態城市發展戰略。城市發展研究,2009
[4]牛鳳瑞,等。中國城市發展30年。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綠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5
1.1碳金融概念目前,國內外對于“碳金融”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國外主要從環境金融中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延伸出碳金融概念。索羅亞·拉巴特和羅德尼·懷特在2007年出版的《碳金融:氣候變化的金融啟示》一書中認為,碳金融是指探討在碳排放受限制約束的情況下,在一個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必須付出代價的世界中所產生的金融問題。因此,碳金融的定義包括三層含義:一是代表環境金融的一個分支;二是探討與碳約束社會有關的金融財務風險與機會;三是預期會產生相應的基于市場的工具,用來轉移環境風險和完成環境目標[1]。國內的謝懷筑、于李娜(2010)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角度對碳金融做出界定:狹義上,碳金融是指企業就政府分配的溫室氣體排放權進行市場交易所導致的金融活動;廣義上,碳金融則泛指服務于限制碳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動[2]。本文所研究的碳金融則指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特定從事金融行業的主體所進行的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銀行貸款、碳交易中介服務、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1.2國外銀行業碳金融業務現狀分析國外銀行業碳金融業務發展比較成熟。其碳金融業務由最初的為碳交易提供貸款和中介服務逐漸發展為直接投融資、參與碳指標交易及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方面。本文在對國外銀行業碳金融業務分析基礎上,總結歸納得出國外銀行業現有碳金融業務類型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國外銀行業碳金融業務呈現多樣化特征,其業務既有對傳統銀行業務的創新,同時也開發出碳金融中介服務、碳指標交易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新型業務。國外銀行業已經成為碳交易市場的重要參與者。
2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業務的SWOT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的存貸款業務比重高達90%,幾乎沒有業務創新,這種單一的經營方式直接導致商業銀行的利潤空間越來越窄。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迫切需要一個契機改變這一現狀。自碳金融出現以來,各國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其中,我國商業銀行也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截至2009年年末,興業銀行累計發放節能減排項目貸款223筆,金額165.83億元。2008年,浦發銀行率先推出針對綠色產業的《綠色融資綜合服務方案》[3]。但是,隨著碳金融的愈演愈烈,我國商業銀行對碳金融的參與不應僅僅是這一步。為了商業銀行更好的開展碳金融業務,本文根據SWOT法,從優勢、劣勢、機會和威脅四方面來進行分析。
2.1優勢①有利的政治經濟環境。我國很早就提出了科學發展觀這一重大戰略思想,提倡建設“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因此,當碳金融在全球興起時,我國能較快的對其做出積極的應對。這為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業務創造了一個積極的政治經濟環境。②巨大的發展空間。我國擁有十分豐富的碳減排資源。截至目前,我國提供的碳減排量約占全球市場的1/3,并有增長態勢。此外,根據《京都議定書》,中國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中國境內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以有價商品的形式出售給發達國家[4]。這為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業務發展空間。③明顯的成本優勢。在發達國家,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為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在中國,其成本僅為發達國家的1/5左右。這種巨大的成本差異會促使發達國家企業在我國尋求合作項目,這為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提供了機會。
2.2劣勢①碳金融市場尚未健全。截至目前,我國相繼成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等碳交易相關市場,但是仍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及統一的碳交易平臺,使得碳金融現狀與碳金融市場之間極度的不匹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商業銀行在碳金融領域的業務開發。②碳金融業務單一。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碳金融實踐中的探索主要集中在綠色貸款和CDM項目融資上(CDM即清潔劑發展機制,指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開展合作項目,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如中國銀行積極加大綠色信貸投入,并實行“環?!币黄狈駴Q制;興業銀行開發并成功運作了7種節能減排模式用于CDM項目融資[5]。然而,這些舉措僅僅是將其現有傳統業務復制到碳金融領域,對于較高層次的碳金融投資及衍生品交易仍是一片空白。③相關技術、人才匱乏。相對于傳統業務,碳金融業務更需要具備化工、金融、法律、外語等知識的綜合型人才。而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傾向于引進金融類專業人才,對于復合型人才的儲備還遠遠不夠。另外,商業銀行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碳金融管理系統和支付應用系統,束縛了碳金融業務的發展。
2.3機會①有利于推進商業銀行的國際化。自我國加入WTO后,商業銀行面臨的嚴峻問題之一就是憑借什么應對國際上的激烈競爭。碳金融作為全球金融界的“新寵”,其發展前景十分廣闊。我國商業銀行要緊緊抓住這一機遇,利用自身優勢提高自身在國際碳金融領域的地位。②有利于減輕國際政治壓力。據國際環境署2004年12月10日的統計,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排放總量的13%,位居世界第二,并有增長的態勢[6]。美國與歐盟等發達國家對于《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我國在2012年之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本身就存在很大不滿。若我國商業銀行積極參與到碳金融的發展中,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減輕我國在國際舞臺上面臨的政治壓力。
2.4威脅對于我國商業銀行來說,碳金融是一把“雙刃劍”,帶來機遇的同時,也伴隨著極大的未知風險。主要有:①政策風險?!毒┒甲h定書》到2012年將失去法律效力,中國在國際碳金融市場的角色具有未知性。因此,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發展模式與方向存在不確定性。②法律風險。由于碳金融業務往往涉及國內外多個市場主體,所以容易產生復雜的法律關系,因此商業銀行開展業務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③氣候風險。碳排放與能源的消費正相關,而能源的消費與氣候變化息息相關,因而碳交易市場價格及相關業務的盈利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氣候變化[7]。
3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業務的對策
我國商業銀行應遵循“積極發揮優勢,努力克服劣勢,緊緊抓住機遇,勇敢迎接挑戰”這一主線開展碳金融業務:
3.1借助宏觀環境、低成本優勢,挖掘碳金融潛力我國的政治經濟環境良好,國家倡導環境、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支持且鼓勵低碳類綠色產業的發展。商業銀行可以借助這一穩健的宏觀環境,充分利用我國開發碳減排項目的低成本優勢,開發出多元化的碳金融業務。
3.2加大政策扶持,健全碳交易市場首先,政府應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一方面對切實開展碳金融業務且成績顯著的商業銀行給予獎勵,另一方面要嚴格處罰違背我國發展碳金融這一要求的銀行。同時,政府還應出臺減免稅收、財政貼息等扶持政策,調動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的積極性。其次,我國還應建立成熟的碳交易制度,制定統一的碳交易規則,從而形成一個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與平臺,保證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順利開展。
3.3拓寬碳金融業務領域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除了繼續完善綠色貸款和融資服務,還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發掘碳金融業務新領域:第一,依托于碳金融的投資業務。商業銀行應積極的將投資業務拓展到碳金融領域,改變以往以“高能耗、高污染”行業為主導的投資方向,優化商業銀行的業務結構。第二,基于CDM的中介服務。商業銀行可以利用其在信息和渠道等方面的優勢,為中國的CDM項目出售方和國外購買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并從中收取一定的費用。此外,商業銀行還可以通過開設專門的資金賬戶,擔當CDM項目的資金管理人,保證CDM項目下的資金的流動性。第三,碳交易服務。目前,我國還沒有足夠的能力完全參與到碳交易市場中,我國商業銀行應該虛心學習國外銀行業在這方面的經驗,待時機成熟時介入碳交易市場,參與到碳指標交易中。在此基礎上,還可以考慮開發碳金融衍生品,構建起我國完善的碳金融服務體系。
綠色金融的概念界定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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