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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1
關鍵詞:蔬菜食品 根源 安全 監管 保障
一、隨著物質產品的豐富多樣,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倡導綠色食品的理念也不斷加強,蔬菜食品引起的社會焦點問題開始備受各界關注。一份綠色蔬菜食品從田間走向餐桌,根據有關規定,要歷經農業、質檢、工商等幾大職能部門的監管,但為何還屢次有問題蔬菜事件發生?產生蔬菜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源到底在哪里?
1.蔬菜種植戶分散式生產的“精耕細作”,部分生產者違規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在蔬菜生產中使用的高毒高殘農藥和不合理用藥,沒經過統一部門的質量監管和技術指導,是蔬菜食品安全問題的源頭 。
2.相關職能部門監管力度不強和監管的不及時到位,導致不合格蔬菜食品流入市場,是流通領域難以解決的一大難題。
3.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蔬菜的不法分子懲處力度不夠,生產者、經營者違法成本較低,很多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驅使下不管不顧,我行我素。
4.賓館、酒店、學校、餐館等團體單位的蔬菜采購人員的責任心不強,不管蔬菜來源如何也不管有不有合格證,從業人員罔顧消費者身體健康,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
5.廣大消費者尤其是低收入群體貪圖便宜,從不正規渠道在馬路市場購買未經檢測的蔬菜,從而經常導致蔬菜中毒事件。
二、為什么要把控制蔬菜食品安全當頭等大事?
當前,我國進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對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眾有著更高的期待,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顯,解決質量安全問題十分迫切,刻不容緩。
首先,蔬菜食品安全成為重大的基本民生問題。從2002年起我們常德市歷屆政府就狠抓“放心”菜工程,隨著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食菜安全已成為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成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
其次,蔬菜食品安全與人民身體健康息息相關?!皩幙善呷諢o肉,不可一日無蔬?!笔卟耸称穾缀趺刻於家喜妥?,如果食到農殘超標蔬菜,重則急性中毒危機生命,輕則殘留體內日漸累積而導致慢性疾病。
再次,蔬菜食品安全成為重大的政治問題。在現代傳媒高度發達、公眾對健康安全高度關心的時代背景下,食品安全問題具有顯著的放大效應,食品安全這項工作做好了,就是各級政府最大的政績。
三、怎樣去保障好蔬菜食品安全?個人建議從以下三大環節入手,構筑食菜安全防護墻。
1.生產環節:
現在蔬菜種植一般都是基地生產和小家小戶,對基地生鮮果蔬食品安全在民眾心中有著特殊的分量。目前常德是全國蔬菜安全監控最嚴格最早的城市之一,多年來未發生過重大蔬菜食品安全事故。在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說,我們的上級領導部門食品安全辦為“安全”把關,傾注了全副心血。提高食品安全,更重要的是構建一個健康、完整的流通體系。
對于小家小戶小農種植戶最好以生產隊、合作社形式進行宏觀管理,在蔬菜種植生產過程當中,通過派科技人員下到鄉間田頭進行專門技術指導,科學用藥,合理用藥,用各種防治手段對其質量進行控制。在控制病蟲超出危害的同時,還要保證最終它的殘留不超標;
對于蔬菜生產基地,實行公司化種植模式。生產基地全部按照訂單式管理,并且采取雇傭工人勞作,統一發放農藥、肥料等方式,從源頭上控制蔬菜食品安全。充分發揮“上連生產、下接消費”產業鏈的組織功能。蔬菜上市前,檢測中心要通過抽樣方式,根據田塊大小抽取1-3個樣本進行檢測,同一塊田作為一批,確保檢測的準確性,杜絕任何“問題”蔬菜提前流入市場。
2.流通環節:
上海流通經濟研究所常務副所長汪亮直言不諱地說,“市場化改革后,計劃經濟時代的國有流通體系崩塌,但是新的流通體系實際上并未建立,我們依然停留在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上,千家萬戶撒不同的農藥,怎么控制?”
目前,常德市所有配備檢測室的農貿市場基本采取的是“先檢測,后銷售”的管理模式。每天清晨從各生產基地運來的農產品,都要在銷售接受駐場檢測室的抽樣檢驗。
對于蔬菜批發市場,如果相關人員人手不夠,會導致未經檢測蔬菜流入市場,建議在非常時期加大工作人員隊伍,對于每一輛貨車進入市場之前,必須先進行IC卡登記,卡片上不僅記錄貨主信息、原產地,也要顯示該貨主歷次的進場記錄,已經進行過登記的認真進行核對,IC卡信息直接傳輸到檢測中心的監管處,監管處派專門人員到車上隨機抽樣送檢,這樣就會防止他人合格品頂包、臨時沖洗等違規行為,從而提高了安全標準,加強了檢測手段。針對檢測不合格,復檢仍不合格的蔬菜,我們及時通知執法人員就地銷毀,絕不會讓其流出市場。農產品批發最好實行品牌化經營:比如在日本,無論是中央市場還是地方兩級市場,常年入駐的批發交易主體不是個體農民,也不是城市個體商販,而是擁有批發品牌的中小批發企業。它們在場內擁有固定的倉庫、初級加工車間和分裝車間,并有常年固定的分銷網絡,以及分銷商協議。批發交易是駐場批發商與定單生產基地的農協之間的交易,下游分銷也是通過常年固定的零售渠道分銷,而不是個體商販駐場與上下游不知名的各自分散的對手進行交易。批發商對交易后的農產品進行清洗、切割、剝葉、分類、冷凍、包裝等初加工程序后放入批發周轉箱,封上帶有商品各種信息的條形碼,并貼上自身的批發品牌,再委托第三方的城市物流將商品輸往不同的分銷點,以承擔商業信譽;同時,也便于問題商品的追索。這種管理模式確實能夠有效保障農產品的消費安全。
對于零售農貿市場,政府在各個市場都設有蔬菜檢測室,每天清晨我們工作人員就要到位,在經營戶擺放上市之前抽取蔬菜樣品快速進行檢驗,遇上不合格蔬菜及時通知執法人員和市場管理方對起進行銷毀處理。但這樣只限于進場的固定經營戶,那些市場周邊的四處游擊的臨時經營戶就無法控制到位,為食菜安全留下極大的安全隱患。對于未來流通體系的發展趨勢,我認為,一個是對固定農貿市場容量加大加強,另一個是盡可能取消臨時菜市場,做到上市蔬菜都必須經過檢測合格,保證蔬菜安全。
3.消費環節:
在所有環節中,這應該是消費者最能把握的環節?,F在常德市政府對蔬菜批發市場(甘露寺),城區幾十家所有一定規模的零售農貿市場都配有蔬菜檢測室,并配有檢測人員對進場蔬菜進行及時快速準確的檢測,我們消費者要去正規農貿市場買經過檢測放心的蔬菜,買的時候看清檢測合格單的檢測日期、攤位、品種,有選擇性的購買。對于單位、學校、賓館等大型集體的蔬菜采購員更應注意采購安全,盡量夠買經過檢測的蔬菜,如實在沒有合格單據,則可送檢就近農貿市場檢測室申請檢測,對每天的進貨渠道登記在案,做好備查。
我國的蔬菜食品安全問題存在于方方面面,從種植、上市、流通等到監管,都有讓老百姓不放心的地方。從農田到餐桌,其中的各個環節都有可能出問題。解決蔬菜食品安全問題,要靠制度建設、全面檢測、加大監管、廣泛宣傳、信息公示等各個方面聯合起來,要靠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配套的管理體制創新,要加快推進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全面提升蔬菜食品監管水平,為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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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2
關鍵詞:縣域 食品 安全 監管 思考
在縣域經濟發展過程中,食品工業是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然而由于縣域食品企業絕大部分都是中小型企業或小作坊,在這些中小企業或小作坊當中,存在著環境條件較差、技術力量薄弱、質量意識淡薄的現象,難以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因此如何加強對這些縣域中小型食品加工企業食品安全的監管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縣域食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食品企業法律意識淡漠
一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律意識淡漠,誠信道德低下;一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從業人員唯利是圖,加工食品手段不斷翻新;更多的一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規章制度流于形式,衛生環境十分惡劣,食品質量不能保障。
(二)配套制度相對滯后
一些監管工作需要的法規、規章和制度還存在空白。從地方層面看,應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目前僅有個別?。▍^、市)出臺。此外,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對國家出臺的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不能及時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并加以落實。有的食品還沒有安全標準,有的同一種食品不同監管部門的標準不盡一致。
(三)檢驗檢測資源共享較差
由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涉及的部門多,大部分又單獨設立自己的檢測機構,造成低水平重復建設,資源共享差,發揮效能不夠。與此同時,由于經費有限,必需的高端設備無力投入,現場快速檢驗能力也不適應實際需要,導致我國總體檢驗檢測能力不強。此外,各監管部門同時抽檢,造成了重復檢查,浪費資源,也增加了企業負擔。
(四)從業人員對法律規定普遍不熟悉
檢查發現,縣里某些地方、部門和企業至今未認真開展食品安全法的全面、有效宣傳,特別是缺乏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一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從業人員對法律規定不了解、不熟悉的情況還比較普遍。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年來,宜君縣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高度重視,該項工作一直保持較好水平。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二、"五項舉措"強監管,助推食品質量安全工作健康發展
(一)抓源頭,將食品質量安全第一道防線筑牢筑實。
1、以責任落實確保安全。層層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涉及食品生產的企業每年都向縣質監部門簽定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狀和質量保證承諾書,公開承諾的內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使用回收原料、不濫用添加劑、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不超出限制銷售范圍、不違反預包裝限制要求等保證食品安全措施,同時明確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并要求所有涉及食品生產的企業必須持證經營,實行嚴格的年審制度和定期培訓制度。
2、嚴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一是嚴格做好發證的服務工作。要堅持不隨意降低標準,不搞地方保護,不照顧人情,達不到準入條件的絕不允許準入,確保發證質量,確保市場準入工作的嚴肅性、有效性和公正性。二是嚴格強制檢驗,落實企業責任。凡是獲得市場準入的企業,出廠食品必須強制檢驗,檢驗合格的才能加貼QS標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對不執行強制檢驗的,要作為不良記錄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要采取停產整頓、強制召回、吊銷生產許可證等手段予以嚴肅處理,嚴格執行市場退出機制。三是嚴格后續監管。后續監管是食品監管工作中需要特別加強的一個關鍵環節。
(二)抓環節,專項整治工作貫穿整個流程。
1、嚴厲查處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我局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生產行為,嚴厲查處無生產許可證生產食品的無證生產行為,嚴厲查處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違法行為重點,開展整治檢查查處工作。
2、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檢查力度。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特別是獲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巡查、回訪、監督檢查,強制檢驗,是專項整治檢查的基本方式和監管措施。在專項整治期間,我局加大了對獲證企業的整治檢查力度,組織開展了生產企業的整治檢查,對生產企業原材料質量控制(包括進貨記錄、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關鍵工序質量控制,不合格品控制,產品檢驗控制,銷售記錄、安全衛生基本條件等提出了保證產品質量的具體要求,并對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備案,委托加工備案等工作實施了檢查。
3. 大力開展小作坊專項整治。小作坊監管是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難點和重點,根據質檢總局有關對小作坊狀況再統計、再摸底,全面排查,將食品小作坊全部納入監管的文件精神,我局在前期整治的基礎上,對轄區內小作坊底數,已具備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小作坊數量和名單作了進一步清理核實,督促具備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證照齊全,安全衛生基本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從業者有意愿提高生產條件的小作坊,我局進行了積極服務指導,督促其對基本安全衛生條件進行改造,產品質量安全衛生基本條件達到要求的與其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對有證無照或有照無證(即證照不齊的)或安全衛生基本條件達不到要求的食品生產加工者,按規定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或取締。
(三)抓龍頭,發揮食品企業質量示范作用
為抓好食品質量安全工作,我局走機關、進社區、下企業、搞調研,摸索出了一條"樹龍頭、建樣板、創名優"的必由之路。先后幫助4家豆腐小作坊組成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進一步完善了宜君豆腐、核桃、米醋、等3大類特色農產品標準體系。積極強化龍頭作用,高度重視基地建設。
(四)抓宣傳,將食品安全意識深入人心。
近三年來,我局免費舉辦食品安全培訓班6起;定期向企業、群眾發放《購買食品認準QS標志》、《生活小常識》、《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宣傳資料數千份;定期設立食品安全咨詢臺和投訴臺,為百姓排憂解難;定期在人員密集的政府廣場展覽、懸掛宣傳牌,對群眾起到潛移默化的影響。與此同時,在縣電視臺開辟食品安全專欄,宣傳政策、法規,開展警示教育,形成了人關心食品安全的氛圍,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五)抓誠信,建立健全食品生產企業質量檔案和質量信用體系。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推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我局積極在全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建立企業質量信用檔案。信用檔案實行一戶一檔。主要內容分為六個部分,即企業基本資質、標準建設、質量狀況、主體責任落實、食品添加劑(添加物質、加工助劑)管理、日常監管情況六個部分。質量信用檔案的建立,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產品質量狀況,質量控制水平,主體責任落實等情況,尤其是原輔料的進貨檢驗和按標準規定使用,納入了規范化、動態化管理,不僅加強了企業食品安全的責任,而且增加了監管的有效性。
加強縣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勞永逸。縣級政府、質監部門都需要從長遠著手,高瞻遠矚、砥礪風行,多措并舉,努力營造規范、有序、安全的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境,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形成政府主抓、部門共管、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管理格局,確保食品高質量、高安全。
參考文獻:
[1] 張鳳田: 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質量的安全監管的幾點思考《魅力中國》2011年 第4期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3
2009 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此外,我國還出臺了諸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等等一些相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然而惡性食品安全事件依舊層出不窮。如此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得不讓我們再次反思我國現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問題。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食品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整。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法》和《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僅僅對食品質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尚未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從生產到食用的全過程,像種植、 養殖等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但是某些法律規定的環節又存在交叉。這些都導致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為非作歹者留下作惡空間。
2.食品法律法規的條款籠統,一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太寬泛,有些條款甚至完全過時,對實際問題約束力較低,操作性不強。此外,讓消費者、生產者、銷售者及食品服務組織等參與食品管理活動的力度不夠,沒有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氛圍。
3.食品法律法規的刑罰較輕,法律權威不夠。從打擊目前猖獗的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迫切要求來看,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還缺乏應有的力度,對于違反食品衛生規則而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罰較輕,未能從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法角度設定食品加工、 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追究公司法人和責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法律的威懾力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制
1.修訂我國食品衛生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如構建食品安全評估評價體系和食品安全信息體系。健全的法律體系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重要手段。同時,立法機構在制定相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時要注重對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護。
2.法條整體性和細節性并重。法律具有引導作用,完善的法律能夠引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規范化經營,也使管理機關有法可依。我國在制定食品衛生安全法規時也應該注重整體性和細節性,將一切可能的實際情況都寫入法律,有效避免法律真空。
3. 完善《刑法》中關于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罪的規定。鑒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處罰力度不夠,可以適當設定食品加工、 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公司法人和責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責任,以加大生產及銷售不合格產品者的處罰力度,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力,樹立法律權威。
二、我國食品安全問題之道德思考
在強調法律作用的同時,人們也在呼吁"食品產業是道德產業,產品如人品"??v然有相當完備的法律制度,監管部門、食品生產者和銷售商的道德滑坡仍會讓食品安全備受沖擊。道德缺失成了惡性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的根源。
法律是底線,道德才是上線。再往深了說,人無德而國家危。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從學有所教入手,用道德涵養整個社會,讓每一個社會成員都知道,追求利益的底線是不能超越道德的底線。而這種涵養又需要嚴格的制度和規則,既約束資本,也約束權力。讓市場中的游戲規則起到應有的作用,如果在利益之前,制度和規則表現得彈性十足,處處變通,那就可能引發道德滑坡。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通過內心信念教化說服和輿論導向來實現對社會成員的影響的。要明確社會價值導向,始終不渝的堅持正面的宣傳和教育,樹立良好的認同意識。道德的培養需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道德人的成長過程要經過從他律向自律的轉變。
三、法律約束與道德約束
歸根結底,食品安全事件,不僅是法律不完善的體現,也是道德缺失所致的后果。在強調道德作用時,我們切不可放松了法律,只有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時,才可以遏制道德滑坡,促進道德教化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只有法律站穩了陣腳,道德才不至于在利益面前無限后退。但是僅僅依靠不斷完善法律,并不能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修養,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德法并重。只有把法律和道德結合,達成二者的良性互動,才能有效應對食品安全惡性事件。這也就需要我們很好的理解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首先,法律和道德是互相關聯的。法律和道德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規范人們行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一種外部社會強制約束,而道德是人們內心的自我約束。在維護整個社會的健康運行過程中,法律和道德起著各自獨特的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其次,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結合的。法律的創制旨在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更多的是用其強制力和威懾力達到這種效果的,而道德則是通過啟發人們的內心,凈化人的靈魂以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涵養。由于法律并不是"萬能"的,所以可以通過道德的內在約束來彌補法律的缺陷,同時法律等外部制裁可以彌補道德約束的不足。一方面,法律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僵化性 ,必須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并且它很少預見問題,對瞬息萬變食品安全新情況,不能做出及時有效的反應,此時就要依靠道德約束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對人們的要求和約束是外在的,是一種被動的防范和消極的監督。道德則要求人們的內在動機符合道德準則,所以把道德和法律結合起來應對食品安全事件,會有更好的效果。
再次,法律和道德相互促進。法律與道德都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都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兩者都是調控人們行為的重要機制。法律的實施,除了要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以外,還需要有良好道德素養的人去執行。人的思想和道德素養及其文化水準直接會影響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也就是說,通過道德建設可以促進法律的正確有效的實施,不管是在立法還是執法過程中,道德的指引作用十分重要。只有在良好的道德水準的指引下,才會制定出被社會公認的并被普遍遵從的良法,也會得到有效實施。反過來,法律也通過自身的強制性促進道德建設,法律運用公正的程序壓制人們的隨意性,引導人們理性的行為,懲惡揚善,從而促進道德的建設。
最后,法律和道德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規范人們行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外部社會強制性的約束,道德是人們發自內心的自我約束,二者是相互滲透,相互關聯的,目的都是達到社會的健康運行。所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法律和道德都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我們要把法律和道德相互結合,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發揮道德的基礎和導向作用,在道德教育過程中充分運用法律的保障作用。如果僅有道德的感化和勸誡,而缺乏法律的強制手段,社會就可能因失去行為規范的威懾力量而達不到懲惡揚善的效果。同樣,如果僅僅依靠嚴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手段,人們就會因道德水準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覺地遵守法律。只有德法并重,很好的把握并運用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關系,促進二者的良性互動,才會有效遏制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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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4
(1.北京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871;2.鄭州大學 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
摘要: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關于轉基因食品相關法律問題也日益顯現,實踐要求對其進行立法完善。國外立法相繼對轉基因食品問題進行規制,預防潛在的危險,對此,筆者也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進行《刑法》完善方面的思考,《刑法》作為保護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最后保障,亟需完善,通過《刑法》內容的完善,打擊轉基因食品的犯罪行為并有效預防犯罪。
關鍵詞 :轉基因食品;問題;思考;刑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596(2015)03-0068-03
近年來轉基因食品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從一開始的不了解,到人們開始認識轉基因食品,當然其中也伴隨著一系列的轉基因食品問題,如湖南衡陽的“黃金大米案”、“星聯”玉米等等。隨著網絡信息的飛速發展,關于轉基因食品的問題日益顯現在人們面前,2014年兩會期間,轉基因食品問題也成為熱議的話題。針對轉基因食品存在的潛在危險性,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明確,同時我國的與轉基因食品相關立法較少,《刑法》作為對國家安全和人民權利的最后保障,需要完善避免轉基因食品的潛在危險性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我國轉基因食品問題現狀
(一)我國轉基因食品存在的諸多問題
1.轉基因農作物的非法種植。2009年11月27日,農業部下屬的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頒發了兩種轉基因水稻、一種轉基因玉米的安全證書,這意味著中國將會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進行轉基因主糧商業化種植的國家。2005前后,轉基因利益集團就公然非法種植轉基因水稻2萬多畝,這些水稻從湖北流到廣州、中山、順德、珠海等城市,流入家樂福等大超市。后釀成國際性的轉基因污染事件,湖北省才鏟除了轉基因水稻,但其當事人張啟發等人則沒有受到任何法律和道義上的制裁。張啟發不僅沒有任何的悔過表現,反倒變本加厲,在2006年中國科協年會的開幕式上大聲叫喊:“轉基因食品是評價最透徹、管理最嚴格的食品”,“政府批準上市的轉基因食品絕對安全”。2010年3月10日,兩會期間,農業部副部長危朝安表示,農業部從未批準任何一種轉基因糧食種子進口到中國境內商業化種植,目前我國仍未允許轉基因大米的商業化生產和進入市場流通,但是實際上,轉基因農作物在中國境內悄無聲息地生長著,并計入銷售流通領域。
2.轉基因種子的非法銷售。2010年3月10日,兩會期間,農業部副部長危朝安表示,農業部從未批準過轉基因糧食種子在中國境內商業化種植,幾天之后,全球性環保組織綠色和平《超市生鮮散裝食品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稱,沃爾瑪出售非法轉基因大米、伊藤洋華堂超市出售非法轉基因木瓜。2010年4月5日,中國新聞周刊更是爆出,轉基因主糧的非法商業化進程從來也沒有停止過,轉基因水稻種子很容易買到,轉基因種子的業務網點已經遍及湖北、江西、安徽、江蘇、四川、湖南、河南、浙江等地。
3.轉基因食品的非法人體試驗。美國塔夫茨大學,在湖南省衡陽市一所小學選取72名6歲到8歲的健康兒童,其中24名孩子被當成小白鼠,在21天的時間里每日午餐進食60克轉基因大米。此事經媒體曝光,遭到綠色和平組織的抗議和人們的聲討。無論“黃金大米”本身的安全性如何,這次事件,依然暴露出我國轉基因監管方面的軟肋。信息公開,程序透明,才能避免恐慌,也才能科學地證偽或證實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因為轉基因食品存在潛在的危險性,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因而轉基因食品的非法人體試驗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1]。
除此之外,基于轉基因農作物的非法種植、非法銷售,轉基因食品的非法研發、非法運輸等問題都需要法律予以規制,不能任由其發展。
(二)歐盟對中國出口轉基因食品的態度
2011年12月,歐盟首次專門針對中國米制品轉基因成分的2011/884/EU決議,自該決議實施后,歐盟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共通報了56批來自中國的含轉基因成分的米制品。歐盟認為,為了防止未經授權的轉基因食品和飼料進入歐盟市場,應繼續實施針對中國米制品的緊急措施。2013年,歐盟2013/287/EU決議,修改2011/ 884/EU號決議,就我國輸入歐盟米制品中的轉基因大米成分出臺緊急措施。此次修訂將決議的適用范圍調整擴大到未去殼米、糙米、米粉、大米淀粉等27大類產品。對中國輸歐不能提交轉基因成分分析報告和由國家質檢總局(AQSIQ)簽發衛生證書的貨物,歐盟將采取退貨和銷毀處理措施,對已提交轉基因成分分析報告和衛生證書的貨物,歐盟將逐批開展轉基因檢測分析。
(三)學者和社會人士對轉基因食品問題的態度
面對中國轉基因食品存在的安全性問題,非法種植、銷售等問題,很多學者、社會人士紛紛發出倡議,要求政府立即調查轉基因事件,調查其中的賣國行為、腐敗行為、瀆職行為,追究非法種植、銷售轉基因主糧的責任,立即停止全國各地的轉基因主糧推廣工作,重新評估轉基因作物的風險,加快人大轉基因作物立法,并將其置于威脅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來處理。重新組建最高級別的國家糧食安全委員會,使食品安全、營養、環境、衛生、醫學、國家安全等各個領域的專家以及人民群眾都參與到轉基因主糧安全性的討論上來,給人民群眾一個真實、全面的、客觀的、科學的調查結果。
2013年12月8日到12月18,崔永元走訪了美國洛杉磯、圣地亞哥、芝加哥等六個地區,對當地專家學者和普通民眾進行了將近30場訪問,目的是初步了解轉基因食品在美國的情況,以及人們對轉基因食品的態度。伴隨著歐盟的退貨調查,湖南的“黃金大米案”,崔永元與方舟子的討論及崔永元自費赴美國了解轉基因食品情況等一系列事件在網絡、新聞上的報道,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的論證愈來愈激烈,2014年兩會期間,轉基因食品問題也成為人們和代表們熱議的話題。
二、國外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的態度及刑事立法概況
對于轉基因食品研究表明,轉基因農作物產量高,對于解決世界糧食危機有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研究表明,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帶來嚴重危害。世界許多國家均對轉基因食品進行立法規制,并主要分為兩大陣營:美國為首的邁阿密集團和歐盟集團。邁阿密集團對轉基因食品的規定相對寬松,而歐盟集團認為轉基因食品可能具有潛在的巨大風險,且沒有轉基因食品對人類不構成危險的結論,歐盟采取“預防在先”的謹慎原則。目前世界各國應對轉基因食品問題的時候,仍然以行政法和經濟法為主,但是也有一部分國家地區認為刑法有必要介入[2]。
(一)大陸法系國家
芬蘭規定基因技術罪,違反《基因技術法案》及相關禁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生產、使用、進口、販賣或者向市場投放轉基因食品,疏于履行注意義務、報告危險情況、記錄轉基因物質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處以罰金或監禁。法國刑法典中規定了非法實施人體實驗罪,違反規定在當事人身上進行生物醫學研究的處以3年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這樣的立法雖然不是直接針對轉基因食品實驗而制定,但是對于轉基因食品技術的研究控制和濫用控制意義重大。韓國實施轉基因食物的強制性標簽制度,未標識或者標識錯誤,處3年有期徒刑或高額罰款。
(二)英美法系國家
美國作為判例法國家,州法院和聯邦法院法官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對相關的法律解釋,通過解釋和判例法來預防和懲治利用轉基因技術進行的犯罪行為,雖然美國目前沒有一部對轉基因食品進行刑法規制的法律,但是法官釋法和判例制度,使其能夠對轉基因食品方面的犯罪進行懲治[3]。
三、我國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的立法概況
中國目前僅有的關于轉基因食品的行政法規《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一些部門規章《進出境轉基因食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及地方規章等,遠遠不足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各種轉基因食品問題。面對轉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亟需完善法律規范,尤其是《刑法》,有效地保護國家安全和人民的權利,避免突況發生時緊急臨時頒布法律的情況再次發生。
2003年的非典時期,中國政府20余天就極有效率地制定并頒布實行了《公共衛生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條例》,毫無疑問,這是中國政府本著對人民的極端負責精神而制定的,但是,面對經??赡馨l生的公共安全衛生問題,這種經常遇到的問題,為什么以前就沒有制定相關的緊急事件應急條例?以此為鑒,關于轉基因食品的法律需要及時完善。我們今天越來越面臨著一個主體交往行為復雜的社會。用狄驥的話說,我們處在一個異常復雜的“社會連帶關系”之中,要使這一關系安定有序,就必須在我們交往之先有統一的規則在旁(盡管在終極意義上,法律永遠受制于社會的經濟結構),而不是出了問題,才請法律出來亡羊補牢[4]。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如今面對轉基因食品可能潛在的危險性,有必要通過法律對其進行規制,不能任由其隨意發展。然而目前我國可適用的法律法規欠缺,可以說近似是一個空白區,因而亟需立法完善,規范轉基因食品研發、生產、銷售及轉基因作物的種植等環節。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時也需要嚴格執法,保證轉基因食品在我國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發展,當然也包括我國的《刑法》中關于轉基因食品犯罪的完善,使轉基因食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發展,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約束。
四、完善我國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的刑法規制
《刑法》是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解決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不能解決的問題,通過刑法的刑事懲罰,預防犯罪,震懾犯罪分子。目前,面對轉基因食品潛在的問題,刑法必然需要予以反應,應對隨時可能出現的問題。
轉基因食品對人的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風險已經受到各國的廣泛關注,我國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規制措施,不能充耳不聞。國家應當本著法治的原則,在促進生物科技發展的同時,確保人民的生命健康,盡快形成相應的法律文件。有些學者認為可以在分則增加一章轉基因食品犯罪,對此我不認同,單獨增加一章不僅會破壞分則的整體結構,而且會與刑法分則章節區分的標準相違背。完善轉基因食品犯罪在《刑法》的規定,我認為可以根據轉基因食品犯罪侵害的法益,將轉基因食品犯罪增加到侵害相同法益的類罪名條文下面,這樣不會破壞刑法分則的整體結構。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增加利用轉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區分故意和過失進行定罪量刑。轉基因食品的非法生產、加工、銷售的涉及面廣,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這必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過此處的完善,有效應對未知的轉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危險。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中增加走私轉基因食品罪,遏止轉基因食品的非法入境。非法種植轉基因農作物罪、非法銷售轉基因食品罪,對于種植和銷售的行為,因為轉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受影響的范圍廣,因而在給予自由刑處罰的同時,給予財產刑,以達到有效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在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行為中,對于轉基因食品的研發試驗過程中發生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為,增加規定利用轉基因食品侵害公民身體健康罪,打擊非法進行轉基因食品的人體試驗,處以自由刑的同時給予財產刑,通過這種規定,司法實踐中遇到類似“黃金大米案”的情形,可以給予嚴厲的刑罰制裁,有效預防類似犯罪的發生。對于轉基因犯罪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我認為直接適用我國《刑法》現有規定即可。一些專家學者這認為中國大范圍的私自種植轉基因農作物并非法流入市場的行為,是國外勢力與國內不法分子勾結企圖通過轉基因食品的流入,操縱國家糧食安全,屬于背叛國家罪的一種形式,我認為在《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的規定雖然沒有列明具體的行為方式,但是也不排除利用轉基因食品危害國家糧食安全進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行為,因而,此類犯罪直接適用背叛國家罪即可。
在國際社會對轉基因食品普遍關注、嚴格管理,大型跨國企業和高端技術企業不斷擴張的全球化背景下,我國立法機關應不斷完善我國立法,政府部門應當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嚴格執法,明確轉基因食品安全標準及其研發、生產、運輸和銷售等環節的規則?!缎谭ā纷鳛楸Wo國家安全、公民生命健康及國家生態環境的最后保障,必須積極應對,針對轉基因食品可能產生侵害的各個環節進行細致的立法完善。
參考文獻:
〔1〕陳德敏,鄧禾.對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立法探討[J].重慶大學學報,2004(10):13-15.
〔2〕常超,伍金娥.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J].中國食物與營養,2007(6):19-21.
〔3〕許鵬元.美國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管制及立法[J].東方企業文化,2007(9):16-18.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5
一、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主要內容
為嚴格控制食品質量安全,市場經濟相對成型的國家和地區均采用了對食品安全監管從農田到餐桌整個過程的有效監控,并且在此基礎上實行了食品安全溯源體系。
(一)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含義。關于“食品安全溯源”至今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比較典型的看法主要有:(1)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將食品安全溯源定義為:鑒別/識別食品如何變化、來自何處、送往何地以及產品之間的關系和信息的能力;(2)國際標準化組織(IS0900012000)將食品安全溯源定義為:溯源產品的地點、使用以及來源的能力;(3)歐盟食品法將食品安全溯源定義為:在整個食物鏈全過程中發現和追蹤食品生產、加工、配送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的動物的飼料或其他原料的可能性。筆者認為,所謂食品安全溯源體系,是指在食品產供銷的各個環節f包括種養殖、生產、流通以及銷售與餐飲服務等),食品質量安全及其相關信息能夠被順向追蹤(生產源頭一消費終端),或者逆向回溯(消費終端一生產源頭),從而使食品的整個生產經營活動始終處于管理主體有效監控范圍的制度系統之中。實施這一體系能夠理清職責、明晰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的責任,并能有效處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從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關于食品溯源流程,可以通過下圖顯示:
(二)構筑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現實性和緊迫性。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食品安全意識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表現得更為強烈,消費者、新聞媒體、司法機關和相關社團組織等社會各界對食品質量安全的關注程度與日俱增,各級政府、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感到責任重、壓力大。真正落實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對食品安全切實做到無縫隙、不間斷監管,必須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二、我國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建設情況
針對新時期不斷出現的食品安全新問題、新情況,國家提出了構建食品安全戰略框架的構想。同時,在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體系中基本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應當遵循“可追溯性原則”。所謂可追溯原則,是指當發現食品安全存在隱患或產生危害時,可以進行追根溯源并及時召回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食品,以達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一)現行法律法規制度對構建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規定。從我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中,可以判斷國家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堅決態度,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九條規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同時,法律和行政法規還規定了所有食品購銷書面記錄的時間均不得少于兩年。國家工商總局實施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八項制度”初步明晰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具體內容。筆者認為,這些法規規章制度涉及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食品溯源中應當履行義務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的規定,為構建完善的國家食品安全溯源體系打下了基礎。
(二)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在監管執法實踐中的應用。為確保對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中,依法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履行食品生產記錄、進銷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和購銷存情況。北京、吉林、河北、江蘇、甘肅等地工商局在部分地區試行推廣食品安全電子監管平臺建設。山東、福建、廣東等地工商部門以信息化技術為載體,著力完善食品安全監管追溯體系,在大中型食品超市、食品批發企業推廣使用食品購銷存應用軟件:新疆、貴州、安徽、廈門等地實施了對食品品種的電子備案;浙江、湖北、內蒙古等地在食品批發環節實施了“一票通”制度。通過電子化監管軟件和“一票通”等管理制度的應用,工商部門基本實現了食品在流通環節的溯源管理。
(三)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在實際操作層面的實施應用――條形碼技術在食品溯源中有待進一步推廣。所謂“條形碼”,是一種利用光電掃描閱讀設備識讀并實現數據自動輸入計算機的特殊編號。嚴格地講,它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的標記,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條形碼技術的發展為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完善提供了可能,時下已經成為食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普遍應用的關鍵食品溯源技術之一。對消費者而言,最熟悉的莫過于預包裝食品生產企業在產品包裝上噴印的二維條形碼,通過掃描條形碼,可以迅速知悉該食品的生產者(原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確保對問題食品的溯源。有關監管執法部門和中國物品編碼中心通過推進條形碼工程,使得食品溯源體系電子化步伐大大加快。但從總體上看。條形碼技術在食品生產環節應用范圍更普及一些,在食品流通中只是部分使用,在餐飲服務環節中尚未普及。
三、我國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我國食品安全追溯技術體系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有待完善。
(一)食品溯源相關法規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國有食品安全相關法律20多部、行政法規40余部、部門行政規章150多部,已初步形成一個由國家、部門、行業和地方制定頒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體系。只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少數法律法規對食品溯源體系的相關內容作了要求,但法條中對可追溯的要求比較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的技術標準和相應的規范,還比較欠缺。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自律意識不強。有人戲言,中國人是在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完成了“化學掃盲”,對于“三聚氰胺”、“蘇丹紅”、“孔雀石綠”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名字可以說婦孺皆知。食品安全事故屢禁不止,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意識差應該是重要原因。由于受自身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識差等因素的制約,有的食品生產者為追求高額利潤,把一些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環節省略掉,造成食品質量在出廠前就存在隱患,尤其是一些小作坊式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標識不全,或在標識上造假,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后根本無法追蹤其來源;流通環節中,有的食品經營者不重視食品質量安全的把關,為節約成本,故意購進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提供給消費者: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違規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非食用物
質。事實證明,由于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不嚴格自律和缺乏誠信,往往會因食品質量安全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影響社會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監管執法力量薄弱,監管方式、手段落后。我國食品生產經營者數量十分龐大,而行政執法監管隊伍由于人員、設備、經費的不足,難以確保監管職責完全履行到位。以江蘇省為例,全省有食品生產經營主體37萬余戶,還不包括2萬多個從事初級農產品生產的合作經濟組織和2000多個定點屠宰廠(場)。食品生產加工主體多以作坊式生產為主,食品流通經營主體以個體工商戶為主(個體工商戶數量是企業數量的5倍多),食品餐飲服務主體同樣也是以小餐館為主。小型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無論是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還是從業人員素質等均與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而且此類主體點多面廣,甚至分布在邊遠農村、山區,而各相關部門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人員不足2萬人,并且只有工商部門有“所”一級派出機構。要對數量如此眾多、生產經營狀況如此復雜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全方位監管,談何容易!在部分省區市,由于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軟件開發應用滯后、監管設備配備不到位等原因,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方式和手段還處于較為原始的階段,日常監管執法技術手段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四)處罰力度偏軟,不足以對違法者形成足夠的威懾力。歐美等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管理非常嚴格,一旦發現問題食品流入市場,無論造成多大損失,一律召回。美國法律規定,發現產品存在缺陷的企業如不及時召回這些產品,可能會面臨巨額罰款、查封產品、企業倒閉等危險。在英國,一旦發現食品存在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政府將對涉案企業動輒罰款幾萬英鎊,情節嚴重的會遭到。韓國《食品衛生法》規定,將制售有害食品行為定義為“保健犯罪”,故意制造、銷售有害食品的人員將被處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民健康產生嚴重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因為制造或者銷售有害食品獲刑者,五年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還將被處以高額罰款。我國對于食品安全違法者處罰力度還不夠大,不足以對違法者形成威懾。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嚴格管理,加重處罰。一旦被查獲,食品安全違法者就可能傾家蕩產,不能重操舊業。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堵住食品質量安全漏洞。
(五)消費者的知情權落實不到位,難以實施有效的社會監督。由于食品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質量安全溯源信息真實性不能得到保證,同時,社會上缺乏食品溯源信息的公共查詢平臺,消費者的知情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致使消費者無法為行政部門輔以有效的社會監督,直接影響行政部門監管執法、經營者自我管理、行業協會自律規范、社會監督“四位一體”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建立。
四、進一步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建議
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建設被公認是管理和控制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筆者理解,建立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就是要以強化行政職能部門監管為著力點,以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自律為關鍵點,以強化社會監督為輔助點,以強化電子化、信息化手段為支撐點,從而實現對食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全面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針對前述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來確保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健全完善。地方立法時完全可以《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作支撐,在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進一步明晰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具體內容。
(二)建立健全食品入市備案制度,全面掌控食品質量安全的源頭。食品入市備案,可全面掌握進入流通環節的食品生產企業及經銷品種的情況,有利于加強食品入市源頭的監管,實現監管關口前移,在最大程度上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三)建立健全食品進銷記錄制度。全面構建系統的食品溯源鏈條。食品經營的進銷(貨)記錄,如實記載了食品從生產商、總經銷商或批發商到零售商的具體流通路徑,是實現問題食品可追溯的重要制度安排。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盡快推進食品進貨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兩項制度”,對達不到電子臺賬要求的食品經營者,可以考慮推行食品流通環節進銷貨記錄“一單通”制度,確保流通環節食品來源、流向的可追溯。
(四)建立健全問題食品召回制度和下架退市制度,全面鏟除問題食品繼續流通的土壤。食品溯源體系最顯著的特點是“事前防范、事前監管重于事后懲罰”。一旦在市場上發現有危害消費者健康的問題食品。管理主體就可根據標記將該批次的食品從市場中撤出。目前,我國已在食品生產環節建立了召回制度,在流通環節中實施了下架退市制度。
(五)建立健全信息化、電子化、網絡化的食品安全先進技術體系,全面構筑溯源體系的技術支撐。只有建立一個完備的食品安全溯源體系,對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進行信息化管理,才能真正實現有效監管,才能確保對問題食品無遺漏地、及時地召回,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查詢制度。全面保證社會公眾和監管執法部門對食品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督。食品安全溯源體系作為信息披露的一種政策工具,有助于解決或者緩解食品市場內的信息不對稱。筆者建議應本著“方便職能部門監管、便于生產經營者管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原則,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溯源查詢體系,從而實現對食品質量安全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管。
參考文獻:
(1)管恩平、張藝兵著:《部分國家食品可追溯管理實施研究》,參見《中國食品衛生雜志》2006年第5期
(2)《我國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概況》,參見《農業網絡信息》2009年7月21日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6
關鍵詞:食品安全;責任約談; 完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DF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11-0189-02
一、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概念和性質
(一)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概念
按照約談對象的不同,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分為內部責任約談和外部責任約談兩種類型。前者是指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未及時消除轄區食品安全隱患的,同級政府對所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和食品安全隱患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后者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外部責任約談是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主要方式。
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實現了食品安全監督方式由事后的處罰打擊型向事前的服務監督型的轉變,有利于推動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證了約談對象的主體地位,這是將以人為本作為食品安全監管指導思想的重要體現。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有助于強化約談對象的法律責任意識,督促其加強管理,防范危險事故和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性質
準確界定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法律屬性是構建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理論框架和制度體系的前提和基礎。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是一種新型的非強制行政行為,有其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為便于理解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法律屬性,有必要厘清食品安全責任約談與相關行為的區別。
1.食品安全責任約談不同于食品安全行政指導。食品安全行政指導主要是以指導、勸告、建議、鼓勵等非強制性方式,并輔之以利益誘導促使行政相對人自愿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為目的的非強制行政行為。而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目的在于警示、告誡、預防,有一定的威懾性,而且不按照約談中約談主體提出的意見采取整改措施,會招致后續的調查、檢查甚至處罰程序的啟動,所以其自愿性不明顯。食品安全行政指導可以進行宏觀指導,針對不特定的人群;也可以進行具體指導,針對特定的個體。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約”和“談”決定了只能針對特定的約談對象進行,而且必須事先“約”好,然后才能“談”。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核心內容在于向約談對象提出警示,而不是重在指導;即使談話中有指導性的內容,其目的仍是為了警示、告警。
2.食品安全責任約談不同于食品安全檢查、稽查、調查。在食品安全監管實踐中,食品安全責任約談與檢查、稽查、調查容易發生混淆。食品安全調查的目的在于通過調查了解食品安全情況或做出行政決定;食品安全檢查、稽查的目的在于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的情況進行了解;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是為了切實推進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全面落實,警示、告誡約談對象問題的發生,防止進一步發生違法行為。
二、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的功能
食品安全責任約談,作為一種新型的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在食品安全領域具有較為廣泛的應用空間。責任約談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一)責任約談具有警示告誡功能
約談結束后,約談主體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并記入信用檔案等方式,向社會傳遞一種被約談對象沒有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和責任的信息,會影響約談對象的公眾形象和社會信賴度,會引起媒體及大眾的關注和監督。
(二)責任約談具有督促履責功能
約談主體要求約談對象說明情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等方式,要求其以適當的方式盡快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而且責任約談的對象是被約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助于督促主要負責人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三)責任約談具有預防和控制功能
對于通過現場監督檢查、食品的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食源性疾病分析、消費者投訴舉報、考核評價、違法犯罪案件的稽查等方式,排查發現食品安全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方式有助于盡早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旋進行預防和控制。
(四)責任約談具有溝通功能
通過溝通交流,約談主體可以了解被約談對象的困難和風險,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指導措施,幫助被約談對象履行義務。責任約談方提出的履行義務的重要性、要求、期限、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有助于被約談對象準確理解約談者關切的目標和重點,能夠采取更有針對性、更積極的措施推動食品安全治理目標的實現,可以降低監管執法成本,及時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三、食品安全責任約的實踐探索
(一)國家統一指導階段
在我國,約談制度最早于2003 年在稅務征收領域悄然興起,隨著各項改革的深入推進,約談制度被廣泛應用于工商、土地、環保、安全生產等監管領域。2010年12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制度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0]485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率先在國家層面建立起約談制度。地方工商部門、質檢部門也在食品生產經營監管中建立起約談制度?!锻ㄖ芬幎ㄘ熑渭s談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約談的目的和原則;二是約談的范圍;三是約談的主要內容;四是約談權限;五是約談處理?!锻ㄖ穼s談的范圍、約談的主體、約談的程序缺少系統性規定,導致約談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強,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價值。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借鑒總結國內外責任約談制度的相關經驗的基礎上,在法律中增設了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二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三是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二)地方貫徹實施階段
為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手段和能力,全國各地陸續組織開展了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建設活動,并制定了實施方案。例如,2016年9月南充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充市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16〕13號),規定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堅持依法規范、及時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以防控風險、排查隱患、查明原因、消除影響為目的,從約談的范圍、約談的主要內容、約談的程序及后續處置等方面對約談制度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2016年10月,蘇州市出臺《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管理辦法》,規定監管部門未履行監管職責、履職不到位、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等問題,對相關部門直接監管責任人要進行責任約談,要求其能夠正確認識問題,分析原因,改進工作作風,提升監管能力,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約談或未按整改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安全監管地區、部門不得評為優秀等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列入信用記錄,加大檢查頻次;事后查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再次因相同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可以作為從重處罰的裁量因素。約談過程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移交司法機關的,應當立即移交。
從各省、市的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管理辦法》來看,政府重視是做好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建設的前提。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政府形象。因此,當前應將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建設作為一項民生工程來抓,強化約談制度的落實,為約談制度建設提供可靠的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
四、完善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的若干建議
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適應政府職能向公共服務轉變的內在要求,是在法定的監管方法之外而采取的靈活的行政管理手段,是食品安全監管系統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重要表現。
(一)健全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法律規范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從宏觀層面對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進行了規定,但缺乏系統性、全面性、規范性規定。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法律規范不健全是影響和制約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功能發揮的主要原因。因此,國家應盡快制定頒布效力更高的統一立法,使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有法可依,有據可循。通過制定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法律規范,明確約談的目的和原則、約談的范圍、約談的主要內容、約談的方式、約談的權限、約談的程序及后續處置等內容,從國家體制層面根本解決約談無法可依的問題,把約談正式納入高層次的法治化軌道。
(二)完善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程序
行政程序在保障公民權利,防止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效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具備完備的程序,才能使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在正當程序的框架內有序地進行,防止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的隨意性和制度的扭曲。按照行政程序基本理論,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程序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約談評估。食品安全責任約談主體在日常監管中對所掌握的約談對象的情況進行分析評估,以發現是否存在需要約談的事項。二是約談告知。當發現有需要約談的事項時,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約談對象下達食品安全責任約談通知書,并明確告知約談的依據、理由、具體事項、時間、地點,以及需要攜帶的有關材料。三是約談實施。組織約談的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至少安排2人以上參加約談,并遵循回避制度。約談可采取個別約談、集體約談、定點約談、現場約談和專題約談等方式進行。四是跟蹤督查。食品安全約談主體在約談規定的時間內,對約談對象的自查自糾、落實整改等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對在規定期限內按約談記錄的要求整改落實到位的,終止約談程序,對落實整改要求不到位或敷衍的,啟動下一步的行政檢查程序或行政處罰程序。
(三)建立食品安全責任約談監督機制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內容,所以食品安全責任約談有法可依。當前,如何有效落實是破解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問題的關鍵。因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制度的震撼力在于落實。建立完備的監督機制是推進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良性運行的有效舉措。因此,食品安全責任約談過程應該加強公開,或引入第三方進去,比如讓媒體介入或采用聽證會的形式,這不僅有利于監督,還有利于提高約談質量。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從而真正發揮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