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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稅務范文1
兩幅“畫卷”背后的品牌故事
2010年上海世博會中國國家館內,創意獨特、視覺震撼的數字影像版《清明上河圖》一經推出就廣獲贊譽。這幅還原歷史畫作并進行了再創作的動態畫卷被譽為了中國國家館的“鎮館之寶”,它的制作者水晶石公司從幕后走向前臺,獲得了公眾的關注。從北京奧運會開幕式的卷軸影像到上海世博會的動態版《清明上河圖》,兩幅畫卷承載了一家中國創意企業不斷創新,不斷突破的努力,也成就了水晶石公司的品牌飛躍。
事實上,水晶石公司為奧運和世博提供的遠遠不只是這兩個“明星項目”,從申奧到奧運會成功舉辦,在8年時間里水晶石公司參與了135個奧運相關項目,為北京奧組委的27個不同部門提供專業、高質的數字圖像服務。對于上海世博會,水晶石公司早在2000年就已經參與申博工作,2007年正式成為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指定多媒體設計服務商后,水晶石公司負責了世博巡展多媒體解決方案、世博規劃的多媒體展示服務、部分實體展館的展覽項目數字內容制作和展覽展示總包服務等,在耀眼的光環背后,水晶石公司的團隊付出了很多很多。
水晶石公司市場部經理雷明向《廣告主》記者介紹,公司長期植根于視覺創意與綜合解決方案領域,通過服務眾多大型項目水晶石不斷積累和強化了在承接大型項目時的管理、運營優勢,這些優勢讓水晶石公司得以在大項日競標中脫穎而出,并最終成就大品牌形象。
事件營銷借力
在眾多世界級大型活動的贊助商名單上都可以看到水晶石公司的名字。從參與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開始到現在,水晶石公司是同行業中擁有贊助商身份最多的企業,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倫敦奧運會、深圳大運會……水晶石公司都積極參與其中。這些贊助營銷活動為水晶石公司建立起豐富的品牌資源,賦予了水晶石公司強勁的品牌競爭力。水晶石市場支持部總監王悅在接受《廣告主》雜志采訪時表示:“水晶石獨特的優勢在于能夠將品牌贊助與產品應用、業務創新緊密結合,不斷制造明星項目和超級案例,既為品牌提升提供有力的支撐,同時也帶動了業績的增長?!?/p>
公司經營稅務范文2
關鍵詞: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企業所得稅管理 誤區 核查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1-139-02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是納稅人離開注冊地到外地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超過180天,由注冊地稅務機關為其開具的證明其合法納稅人身份的“介紹信”,目的是確保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能夠有效地接受稅務機關管理,減少納稅人不必要的重復辦理稅務登記證的麻煩,保證稅務機關管理的連續性。可是,實際稅收征管中,對《外管證》的管理存在一些誤區,《外管證》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也有一些不妥之處,是否需要對《外管證》進行核查也存在不同觀點,筆者現就上述問題談些自己的看法。
一、《外管證》三大誤區與企業所得稅管理關系
在實際稅收管理工作中,對于《外管證》的管理存在三大誤區:誤區一,認為《外管證》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是否應該繳納的憑據;誤區二,認為《外管證》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應在什么地方繳納的依據;誤區三,認為有了《外管證》,經營地稅務機關就可以不用過問納稅人所得稅情況。這三大誤區在目前的建筑安裝行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表現得尤為嚴重。
第一個誤區明顯混淆了《外管證》作用與企業所得稅管理之間的關系,前面說了《外管證》只是納稅人外出經營的一個身份證明,而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根據納稅人賬務核算的不同而分別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納稅人只在注冊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管證》的管理與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根本挨不上邊。所以它不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該不該繳納的依據。
那么《外管證》為什么讓人感覺它與企業所得稅息息相關呢?尤其是對從事建筑安裝行業的外出經營單位,好像只要取得了《外管證》,企業所得稅就像拿到了減免稅政策一樣,就可以在經營地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回注冊地繳不繳企業所得稅與經營地沒有關系,這就是要走出的第二個誤區。根據國稅發[2008]28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及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1)必須是匯總納稅的居民企業;(2)必須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3)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別強調了“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兩個文件中都突出強調了一個匯總納稅和統一核算的內容。也就是說只要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的跨地區經營企業,文中明確規定“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是在注冊地繳納還是在經營地繳納給了明確的答復。
各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各省更詳細的管理辦法,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贛地稅發[2013]55號文〈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省外建筑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由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費用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的,按該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預分所得稅辦法預繳所得稅。筆者也查閱了一些其他省局的規定,基本上要求一樣,都是緊緊圍繞總局的文件來制定的。仍然是強調了以下三個條件:(1)必須取得注冊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2)必須取得查賬征收方式證明;(3)必須提供成本、費用、職工工資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如能提供這三個證明,企業所得稅應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繳納。否則由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也正是因為《外管證》是三個證明條件之一,所以導致很多人認為只要有了《外管證》就可以不在經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卻忽視了另外兩項至關重要的證明。只有三個證明同時具備,企業所得稅才有可能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繳納。
為什么說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呢?這就是第三個誤區:關于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要不要核查的問題,有些企業雖然三項證明都能夠出具,但實際經營卻不一定符合三項證明要求。如果經營地稅務機關發現實際經營與三項證明內容不相符,是可以對納稅人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
二、核查《外管證》的必要性
如果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了上述的三項證明材料,經營地稅務機關要不要對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與賬務核算情況及三項證明情況進行核查?一種觀點認為不必要核查,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的相關文件精神。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在哪個文件當中明確要求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對取得《外管證》及查賬征收證明的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查,總局的出發點是站在各級稅務機關在開具《外管證》時嚴格把好審批關,經營地稅務機關與注冊地稅務機關相互交流納稅人信息,兩地共同加強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進行有效跟蹤管理的基礎上制定的。但事實上是不是這樣的呢?筆者用實際工作中查處的案例來回答這個問題:某市一家從事建筑安裝企業,到下面一縣區承包一房地產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價款兩個多億,該企業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提供了《外管證》及查賬征收證明。但根據經營地稅務機關調查,該公司實際是把全部工程發包給當地及該市的11個建筑老板施工,該企業只是從中收取5%到10%的管理費用,所有的材料采購,人員施工,工資結算,成本、費用核算,利潤分配均與該公司無關,完全就是一個掛靠經營方式。該企業開具《外管證》及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的目的不言自明,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查明事實后,對該企業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到該項工程全部完工,共補繳個人所得稅400多萬元。如果按照注冊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的所得稅查賬征收管理方式,該企業是一個連年虧損企業,根本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況且,該企業根本就沒有將該項工程納入總機構核算。將直接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400多萬元。所以對于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提供的《外管證》、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企業賬務核算健全證明要不要進行核查的問題,筆者認為不僅有必要,而且要嚴格認真。
有觀點認為,如果進行核查,首先,不符合總局關于《外管證》及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文件精神,因為首先總局沒有規定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應進行核查;其次,會造成注冊地稅務機關與經營地稅務機關之間不信任感。這里要說明的是總局的出發點完全是好的,也是正確的,站在總局的角度,各地稅務機關對開出和接受的《外管證》應嚴格依法管理,各負其責,是不會存在稅收管理漏洞的。關于兩地稅務機關的信任問題的觀點,需要說明的是不是說哪一地的稅務機關不負責任,有意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但也不能排除社會上的人情關系,更多的是存在不知情情況;加上一些納稅人會利用兩地稅務機關相隔較遠,信息量不足,證明內容與實際經營不一定完全知情的空隙,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下面一個案例更能突出地說明這一問題,上海某設計裝飾有限公司到江西承包一項工程的設計裝飾工程,總承包價款接近一個億,前期合同價款4000多萬,該公司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具了注冊地稅務機關的《外管證》、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及賬務統一核算證明,并且還提供了該公司為享受文化改制企業減免所得稅優惠的單位。這就意味著該公司是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但稅收管理人員從合同的內容中發現端倪:該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中,乙方是以一個聯合體的形式出現,而關于聯合體的其他方,沒有相關的證明材料,于是稅務機關決定對該項工程的證明材料與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查,在與該公司相關人員和聯合體一方接觸后,發現該公司盡管提供的證明是真實有效的,但與其經營的該項目實際存在相當大的出入,其中的聯合體一方,即上海的另一家公司,實際是該項目的分包方,既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也不是享受文化企業改制企業減免稅單位,雙方企圖利用相關證明及所得稅優惠政策,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實際情況注冊地稅務機關不一定掌握,如果經營地稅務機關又不進行認真核查,一大筆稅款將會付諸東流。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各地城鎮化建設項目層出不窮,并且建設資金大得驚人,如果納稅人利用稅收空隙,只要少繳一個點的稅收,全國那么多的項目中,只要有1%的項目偷稅成功,帶來的稅收損失不可估量。因此,筆者認為,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應規定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跨地區經營的納稅人提供的證明與實際經營項目之間的是否一致的核查工作,防止納稅人利用時間、空間差,偷漏國家稅款。
參考文獻:
[1] 陳穎.《外管證》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中國稅務網,2013.2.6
公司經營稅務范文3
本文以稅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理論為基礎,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對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進行了分析,并對完善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提出了建議,以指導集團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有效的控制稅務風險。
本文首先對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進行了概述,分別對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目標及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然后在此基礎上,基于 A 報業集團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分別從稅務風險控制環境、各主營業務活動中稅務風險識別、稅務風險評估、稅務信息與溝通、以及稅務風險監控與反饋五個方面,對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現狀進行了分析,指出了 A 報業集團當前存在的稅務風險;最后,對完善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提出了建議:建立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管理機構、將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納入績效考評機制中、建立健全稅務培訓機制以完善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控制環境,準確識別 A 報業集團在各主營業務活動中的主要稅務風險點,健全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完善 A 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信息與溝通機制,以及建立 A 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匯報與監控機制。
關鍵詞: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
第 1 章 緒 論。
1.1 選題背景與意義。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以及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及時、準確地識別和控制風險已成為企業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稅作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之一,在我國稅收體制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對于企業的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所謂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指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未按規定繳納稅款或少繳納了稅款,遭到稅務機關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甚至面臨刑事處罰的懲處,不僅導致企業利益受損,而且對企業聲譽的影響也是巨大的;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對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不了解或理解不到位,導致企業沒有充分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應該主動采取措施,進行稅務風險管理,明確企業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組織架構和步驟,以及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的方法與技術,這樣才能實現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報業集團由于受到“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影響,其內部控制存在許多不完善和不科學的地方,尤其是在稅務風險控制方面,一方面,大部分報業集團均未設立獨立的稅務部門來專門處理涉稅事項,集團員工的稅務風險意識薄弱,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理側重于事后核算,導致集團由于對涉稅事項處理不當面臨稅務機關查處的風險;另一方面,國務院2009年頒布了《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將文化產業提升為國家的戰略性產業,其重點推進的文化產業中的出版發行、印刷、廣告等活動均屬于報業集團的主要經營業務活動[1],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變動比較頻繁,導致集團由于不了解相關優惠政策承受了較重的稅收負擔。本文以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理論和A報業集團的實際經營情況為基礎,嘗試從稅務風險控制環境、稅務風險識別、稅務風險評估、稅務信息與溝通、以及稅務風險監控與反饋這五方面對A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進行分析,并提出完善A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建議,指導集團更科學合理的控制稅務風險,亦為完善其他企業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提供參考。
1.2 國內外文獻綜述。
1.2.1 國外文獻綜述。
在 2002 年連續發生“安然”、“世界通訊”等財務欺詐事件,出于對大公司及事務所信用的擔憂,美國頒布了《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簡稱《薩班斯法案》或《SOX 法案》)。該草案首次強調了企業風險管理的全面要求,尤其是404 法案,要求企業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這對當時很多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產生了巨大的挑戰。盡管當時很多企業意識到稅務風險這個問題,但是對其有清晰理解的并不多,而實施稅務風險管理的企業就更少了。企業稅務風險的研究真正興起于 2003 年美國 COSO 頒布《企業風險管理》草案的之后。
澳大利亞學者Michael Carmody(2003)認為,稅務風險是一種不確定性,它來自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其中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稅收政策的不斷變動,會計核算制度發生變化等,由于這些因素是企業無法掌握和控制的,因此,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實際上是對內部原因的掌控,即企業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合理安排,從而合法納稅,并規避稅務執法機關的檢查以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他的這個觀點與國內的稅收籌劃定義相類似[2].
Donald T. Nicolaisen(2003)認為,稅務風險管理是指企業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尤其是內部財務活動的合理安排,使自身獲得的稅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種管理活動[3].
Tom Neubig(2004)認為,企業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前,就應該對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或相關投資活動進行系統科學的審查,通過對涉稅事項的事前籌劃與安排,在不引起稅務機關注意的情況下,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實現企業對稅務風險的有效管理[4].
Lourens, Christine M(2007)認為,提高公司內部之間的溝通是稅務風險管理的關鍵,同時,利用SOX框架,公司就可以制定一個可靠的計劃[5].
公司經營稅務范文4
(一)國有企業的特點及其對所得稅籌劃的影響
我國的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些基礎的、大型的、重點的、核心的企業基本都是國有企業,國家在每年年末依據各企業經營利潤和經營收入所做的排序中,前50名80%基本上都是國有企業,因此國有企業對所得稅的貢獻也是非常巨大的。但很多國有企業因為歷史比較久遠,承擔了很多因國有企業改制而遺留下來的問題和負擔,比如人員年齡的老齡化、人員結構發展的無階梯性、各種規章制度的老化、經濟運行方式的老套、經營理念的老化等等這些都在很大一定的層面上影響了相當一部分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發展,降低了其經營利潤和現金凈流量,影響了國有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但同時這些不利的因素也使得其稅收籌劃操作的空間和范圍加大,更能利用國家的一些優惠政策以減輕國有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國有企業的凈現金流,對國有企業追求盡可能大的經濟利益和國有企業呈良性的、健康向上的發展都有很好的推進作用。
(二)國有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意義
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的主導企業,若將所得稅稅務籌劃這個概念很好的引進到國有企業日常經營生產中,則能有效地改進國有企業整體經營策略,提高國有企業的經營利潤。如果國有企業能在平時做好稅收籌劃則能有效地在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降低企業因外部環境而帶來的稅務風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為企業營創出一個良好的發展通道。
二、國有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稅務籌劃意識淡薄,盈利目的非最大化
我國自90年代就開始了國有企業的改制,但從2000年以后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概念才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稅收籌劃的理念才被人們普遍地接受,社會上也才慢慢地出現一些專門從事稅務籌劃的人員和機構。企業在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時往往只看到了生產經營、投籌資活動中涉及的流轉稅、財產稅等各種伴隨企業日常生產活動發生的稅種如營業稅、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等,而往往忽視了取得最終成果后涉及到的所得稅的問題。這樣經常造成有的企業其利潤總額比較可觀,可交完所得稅后同做了稅收籌劃的企業相比卻承擔了較多的所得稅稅負,造成凈利潤相對較低,減少了企業的留存收益。
(二)沒有明確地區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
有些企業由于本身經營規模和人工成本的限制,沒有設置專門的稅務人員,很多財務人員即是財務做賬人員又是稅務報送人員,沒有在財務和稅務上有明確的分工,這就使財務人員在處理某些具體稅務事項時習慣性地將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等同起來忽視了某些事項的處理在財務和稅務方面的不同。例一,凡是企業當年實際發生但未取得有效票據的成本只要在第二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滿之前拿到符合規定的有效憑證時稅務會計就可以將此項成本沖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所得稅費用,而財務會計則往往根據是否已取得有效票據作為成本入賬的依據。例二,企業在每年年底計提的員工工資或獎金,在財務上可據實作為當年費用減少當期利潤,但在稅法上這種僅計提但沒有實際發放的工資是不允許計入當期損益影響本期所得稅而要在納稅調整事項中將其作為調增事項計入本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增加所得稅費用。從以上兩個例子可以間接地反映出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在實際工作中既有相互關聯又有不同之處的處理原則,因此區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人員的分工在實踐中是非常必要的,這有利于企業的納稅籌劃。
(三)部門配合不緊密,籌劃效果不明顯
有些稅收籌劃行為是要企業內部之間或內、外部間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的。例如,企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是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分期預收銷售商品則是在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這兩種確認收入方式的不同勢必對當年度的所得稅產生重要影響,而收入用什么方式確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業領導、業務部門、售后部門、財務部門之間相互的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的,預期的稅務籌劃效果也才能達到。
(四)不能及時地采用稅收優惠更新稅務籌劃的方法
我國所得稅申報由原來的四個季度、五張申報表變化到現在(從2014年匯算清繳開始)四個季度45張表。從簡單的收入、成本、利潤的填寫到現在將各項財務會計業務的分別填示、各種調增、調減事項的分析、各種減免稅優惠事項的填列可以看出我國所得稅體制的巨大變化,可我們的企業還沒有及時的更新稅務知識,不能利用各種稅務優惠政策更好地為企業減稅服務。企業應及時地了解所得稅相關政策的變化,使所得稅稅務籌劃更具有合法性、合規性,減少因此帶來的稅務風險。
三、影響國有企業所得稅籌劃效果的因素
(一)稅務籌劃意識
我國很多國有企業都是成立時間較長、企業員工較多、存在歷史遺留問題也比較多,這樣企業在做稅務籌劃時所涉及到的內容也就比較多、比較復雜,若某些稅務問題沒有考慮詳細,則勢必會對企業帶來巨大的稅務風險。比如一些老國有企業存在很多種特殊情況的內退人員,這些人員的薪酬、福利待遇又往往不同于單純地依靠社保取得收入的職工,那么這些內退人員在未實際退休并取得社保發放退休收入之前,由企業一次性計提的N年生活費、社保、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如果在籌劃時全部作為本年度稅前抵扣項目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不影響到以后年度所得稅費用則對企業來說是個利好,但如果這種籌劃沒有通過稅務等主管部門的同意,則勢必在做匯算清繳的時候要把計提但沒有實際發放的的生活費、社保等薪酬費用納稅調增回來,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在以后實際發放的年度時再做相應的納稅調減,這樣企業在職工未退休的年度內都要發生與人工成本相對應的納稅調增、調減事項,更有甚者是將這部分費用全部做納稅調增事項處理不抵減當期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稅,因此企業如何在事前做好稅務籌劃是非常必要的。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在處理原則上的差異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因各自服務的主體不同、達到的目的也不一致因此處理問題的方式和方法就不一樣。例一,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問題。在會計處理中,投資方要在每年年末根據被投資方的凈利潤和所占的比例確認一定的收益計入到當期收益中。而對于稅法來說,這部分的收入只是根據實際收到的分紅來確定,若企業當年度沒有從被投資企業收到實際的現金流則不能被確認為當期收益,是要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出去,減少當期所得稅費用,在以后年度內企業若收到了與投資有關的現金分紅時再作為收益確認,但這筆收益仍然是可以稅前抵扣的。例二,企業在當年根據經營性業務,投籌資業務計提的各種準備金,在企業是可以作為資產減值損失減少當期利潤、減少相應的所得稅費用,但在稅務會計中除了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收賬款和預收款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在稅前抵扣所得稅,其它各項準備金都不得在稅前抵扣,因此在做匯算清繳時應將這些準備金都調增回來,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所得稅。
(三)部門組織的形式及配合
大部分的國有企業都是跨行業、跨地區的企業集團,因此所設立的部門、子公司(有些甚至有三、四級子公司)、分公司也特別多,處理好各部門、各公司之間的緊密程度、配合程度對整個企業的稅負來說都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總公司在本地有一個工業園區,主要的經營業務就是進行租賃和物業服務,如果總公司此時想成立一個專門的公司對這個工業園區進行管理的話,那么總公司就應在公司組織形式上進行選擇。如果成立一個子公司進行管理,則這個園區所取得的收入和所發生的成本都是單獨進行核算的,不能與總公司進行賬務合并,由其自身以一個獨立法人的身份交納所得稅對總公司的所得稅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如果總公司選擇成立一個分公司對此工業園進行管理,則這個工業園的收入、成本和費用都可納入總公司統一核算,這樣如果工業園區在初級階段的幾年內都是經營虧損的話,它的虧損額就可以與總公司的經營積累相沖減,減少總公司的稅務負擔。
(四)稅收優惠政策
很多國企在改革開放初期以房產出資的形式與外商成立合作企業(現在這種企業形式不多),但取得收益的方式都是通過收取中方的管理費和房產的租金獲得,這樣企業在取得租金時就得交納流轉稅和所得稅。但如果國有企業當時簽訂合同時是以房產作為投資成立合作企業的話,則企業收回的收益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的利潤分紅,是不用再交納所得稅的。
企業當年度有對外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充分利用利潤總額的12%來界定實際捐贈額。比如企業當年利潤總額200萬,則稅法上可抵扣的捐贈額就為24萬,企業當年的捐贈額只要小于24萬就可以全額抵扣,否則就要納稅調增,增加當期所得稅。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這樣企業在平時的經營過程中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業務費和廣告宣傳費進行合理的安排、統籌,盡量最大化的扣除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同時企業還可以通過關聯企業來分攤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根據財稅【2012】48號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來調節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殘疾人的薪酬總額可以100%的加計扣除,企業在自身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合適殘疾人的崗位上適當地招入政策鼓勵安置的人員,這樣做的好處不僅可以減輕這部分人群的就業壓力、減少企業納稅負擔而且每年還能通過落實社保的各項備案獲得殘疾人就業獎勵補償金。
對于研發企業的研發費用可以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加計扣除若已計入無形資產則可以按照無形資產的成本150%攤銷。這項政策對于那些高技術企業來說就可以在合作開發和委托開發中進行選擇。合作開發的情況是合作雙方對研發費用各自加計扣除而委托開發中委托方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受托方同樣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政策。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的高新企業都會采用后者進行研發,因為后者納稅籌劃所帶來的利益更大。
因此企業應及時地了解所得稅相關政策的變化,使所得稅稅務籌劃能更具有合法性、合規性,減少因此帶來的稅務風險
四、改進國有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對策
(一)加強人員素質的培訓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各公司所接觸的經濟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泛、業務性質越來越復雜,其所涉及的稅務事項也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提高內部財務人員在財務和稅務方面的業務能力就顯得尤為重要。財務人員應該多學習相關的業務知識、多與稅務局進行正常的稅務交流,多與同行業的其它公司或在本企業內部組織交流和學習的機會,也可與外部專門的稅務籌劃公司相聯系以了解最新的稅務法規和稅務動態,及時了解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下發的各種涉稅文件。
(二)結合企業經營特點強化各部門稅務籌劃意識
很多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自上而下的認為稅務籌劃僅僅是公司財務人員的工作范圍,但其實要做好稅收籌劃則要公司各部門全面的配合,比如生產部門、人事部門、銷售部門等等。一個經濟業務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循環過程,就是各部門相互配合的過程。公司領導要首先加強這方面的意識,才能保障公司整體的稅務籌劃方案有效的實施。
(三)加強稅務籌劃風險意識
我國稅務事項和稅務條例的信息量很大,有些稅務事項更新很快,有的條例在企業做稅務籌劃時是合理、合規的,但在政策變化之后該籌劃反而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稅務風險,此時企業應及時地根據相關法規調整稅務籌劃事項以通過稅務機構的相關調查,使稅務籌劃不會被稅務機構認定為偷、逃稅行為。
(四)以較低的成本進行稅務籌劃
任何事項都有機會成本的發生,企業在做稅務籌劃時應充分考慮與之付出的機會成本。若某項稅務籌劃所帶來的收益大于其機會成本的付出則此項籌劃是有意義的,但如果所帶來的收益小于其付出的機會成本,則對企業來說這種籌劃事項并不真正適合于企業,應該放棄該項籌劃。
公司經營稅務范文5
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獲取另一個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由于協同效應的存在,企業通過并購往往可以獲得“1+1>2”的經濟效益,其對于優化資源配置以及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具有積極意義,所以并購日益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上資本運作的一種主要手段。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給予并購交易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遞延繳納資本利得稅,即免稅政策,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在并購時使用免稅處理,暫緩繳納并購的資本利得稅,這一政策使得企業節約了大額的稅收成本。本文以免稅并購為切入點,著重分析免稅并購的基本原則、籌劃風險以及相關的政策建議。
二、免稅并購基本原則
我國企業在并購中的稅務處理主要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類。一般性稅務處理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損益,按照公允價值確定計稅基礎;特殊性稅務處理在發生時暫時不確認損益,按照被并購企業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認為新的計稅基礎,實質上相當于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從這個意義上講,特殊性稅務處理作為免稅并購只是一個相對概念,目前為止,我國企業所得稅種尚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免稅并購。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企業并購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需符合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一)合理商業目的要求企業的并購必須具有合理的商業實質,而不能僅僅以節約稅收成本為主要目的,如果并購完成后沒有實現經營、管理或者財務上的任何協同效應而只是達到了節約稅款的目的,則不能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然而,合理商業目的并不完全排斥稅收成本的節約,在符合合理商業目的的基礎上利用適當的籌劃手段達到節約稅款的目的,亦在稅法的認可范圍之內。
(二)大額資產交易是指股權收購、資產收購的比例應該達到被收購企業全部資產或者股權的75%以上,即對被收購企業達到控制的程度,在并購完成后對被收購企業擁有經濟決策以及實際控制權。
(三)納稅必要資金原則是指在并購交易中,交易對價中的股權支付比例達到支付總額的85%以上。這條原則使得企業在并購交易中能保有較多現金用于日常經營活動以及留有足夠的資金保障稅款及時足額的繳納。
(四)經營延續性原則是指企業在并購之后一年內被并購企業的實質性經營活動,資產仍按照原有的方式和用途被重組方使用以組織生產經營。這條原則的內涵在于企業的并購僅僅是資本層面的運作,而并非以改變被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為目的,且并購后應通過協同效應盡量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率以及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五)權益連續性原則是指主要股東在取得股權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的股權,主要股東是指能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控股股東。這一原則有利于維持公司治理結構的穩定。
三、企業并購中的稅收協同效應
稅收協同效應屬于財務協同效應的一個子類,主要是指企業通過并購,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優惠范圍內所享有的稅收方面的優惠以及收益等。
(一)稅收屬性繼承稅收屬性的繼承是指并購企業通過并購獲得目標企業的納稅屬性,享有被并購企業的原有稅收優惠,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從而產生稅收協同效應。稅收屬性的繼承主要表現在對被并購公司經營損益的結轉、稅收扣除的繼承、稅收抵免或者是減免稅政策等稅收優惠的承繼。
經營性損益的結轉分為前轉以及后轉兩種形式。前轉是指用經營性損益抵減以前年度的應納稅額,稅務機關在核實后將以前年度多繳納的應納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后轉是指將經營性損益向以后年度結轉,以達到抵減后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虧損抵免一般情況下都存在時間限制,美國稅法規定的前轉時限為5年,后轉為15年。我國稅法規定后轉的時限是5年。同時,虧損結轉也存在一定的數額限制,財稅[2009]59號文件中規定的企業合并特殊稅務處理中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抵免存在限額: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合并企業還可以通過選擇小微企業、處于特殊行業或者特定地區的目標企業來繼承被合并企業的稅收優惠屬性。目前,我國小微企業按照20%征收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和國家重點扶持行業的稅率為15%,非居民企業的稅率為20%。
(二)財務杠桿效應財務杠桿效應是指由于債務的稅盾效應的存在,使得負債收購比其他方式收購擁有了更高的稅后利潤率。我國企業并購財務杠桿效應的實現受到以下方面的影響:第一,資本弱化原則,即規定債務與權益資本的最高扣除比例,我國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扣除的債務資本比為2:1,金融企業的扣除比例為5:1;第二,安全港原則,即規定利率扣除的上限,我國稅法規定的利率扣除限額為人民幣同期貸款利率;第三,財務困境成本,即隨著舉債數額的增加,經營成本加大,產權比例增加,經營風險提高。
(三)經營利得轉化為資本利得企業日常經營中的收益可以分為經營收益以及資本收益,經營收益通過提供勞務、銷售貨物等日常經營活動取得,資本收益通過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以及股權債權等相關權益取得。對于經營收益是按年征收所得稅,而對于資本收益在發生時一次課征所得稅,并非按年繳納。相對于按年繳納的經營收益而言,資本收益有利于企業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為擴大規模以及優化產能儲備資本。
四、免稅并購籌劃風險
(一)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條件的模糊性合并企業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需符合合理商業目的原則,合理商業目的要求合并具有商業實質,而商業實質的鑒定并無定量標準。由于稅務籌劃方案需經過稅務局的認可后方能生效,商業實質缺乏定量標準使得對合理商業目的的鑒定存在較大的可操作空間。如果籌劃方案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則要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并購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需補交大額的并購所得稅。
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股權收購協議,A公司以本公司公允價值為8元/股的5400萬股和4800萬元銀行存款收購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C80%的股份,從而使C公司成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共有股權10000萬股,假定收購日C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5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6元,交易各方承諾股權收購完成后不改變原有經營活動。如果稅務機關認定并購交易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并購股權達到80%,并購價款中股權支付比例達到90%,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條件,并購交易發生時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籌劃方案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則需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補交企業所得稅=(5400×8+4800-10000×5×80%)×25%=8000×25%=2000(萬元)。
(二)忽略折舊以及利息稅盾效應由于折舊和利息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可以起到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的作用,因此被稱為“稅盾效應”。而特殊性稅務處理要求股份支付的比例不低于85%,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利息的稅盾效應的實現。同時,特殊性稅務處理還要求資產按照原有的計稅基礎而非公允價值確定為入賬價值,使得原有計稅基礎低于公允價值的部分無法實現折舊的抵稅效應。在并購中利息的稅盾效應可能是一個3到5年的短期效應,而折舊的稅盾效應則具有長期性,存續于整個固定資產的使用周期。
案例1:甲公司準備并購乙公司旗下的分公司1和分公司2,分公司1和分公司2的固定資產價值分別占公司價值的52%和70%,假設兩家公司的固定資產還可使用10年,且均按照直線法提取折舊,其固定資產價值如下表所示:
如果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固定資產分別按照公允價值8000以及7800萬元入賬,每年稅前可扣除折舊額為800以及780萬元,產生的稅收擋板效應為(800+780)×25%=395(萬元)。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固定資產按照原計稅基礎5000以及4200萬元分別入賬,每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為500以及420萬元,稅收擋板效應為(500+420)×25%=230(萬元)。比較可知,一般性稅務處理比特殊性稅務處理每年節約稅收成本165萬元,假設折現率為8%,則在未來十年內合計可以給企業節約165×0.5002=825330(元)。
案例2:C公司準備并購D公司90%的股份,有兩種對價支付方案可供選擇,第一種為用公允價值為每股8元的股票540萬股外加向銀行借款480萬元支付4800萬元的合并對價;第二種為直接向銀行借款4800萬元支付合并對價,假設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為5%,借款期限為5年,且合并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合并方承諾合并后36個月內不轉讓股權。
第一種方式股份支付比例達到80%,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使用條件,每年可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為480×5%=24(萬元),利息的稅收擋板效應為24×25%=6(萬元)。第二種方式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每年可稅前抵扣的利息費用為4800×5%=240(萬元),利息的稅收擋板效應為240×25%=60(萬元)。兩種稅務處理方式每年的稅盾效應差額為54萬元。此時,一般性稅務處理優于特殊性稅務處理。
(三)法律事項的承繼性合并公司除了繼承被合并公司的稅收屬性產生稅收協同效應外,還要繼承其法律事項,即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在稅收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繼承被并購公司的偷稅、逃稅、抗稅以及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涉稅法律風險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對稱。在并購交易中,被并購方往往比并購方擁有更多的信息,因此,并購方可能因為不對稱的信息流而遭遇涉稅風險。同時,由于并購方完全掌握被并購企業的信息成本過高,基于道德風險,被并購方往往會隱瞞自己的涉稅風險等信息,使得并購的稅務風險增加。如果并購企業在并購交易中僅僅關注稅務成本,而忽略稅務成本之外的諸如偷漏稅之類的涉稅法律風險,反而會增加并構成本,且并購失敗的可能性會加大。
五、免稅并購政策建議
(一)應當在綜合考慮并購涉及稅種的基礎上制定籌劃方案
免稅并購條件的適用往往容易把籌劃人員的視角集中于如何符合免稅并購的要求,而忽略從綜合平衡的角度去考慮所有并購涉及的稅種。并購中除企業所得稅外,在資產并購中不動產的轉讓會涉及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合同的簽訂會涉及印花稅,在應稅貨物的轉移中涉及增值稅、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等等。這說明籌劃人員的視角不能僅僅局限于所得稅,還應當考慮流轉稅以及城建稅等附加稅費,以達到綜合稅收成本的最優化設計。
(二)應當從整體上把握并購的稅務籌劃,綜合平衡各方面利益我國的免稅并購指的就是特殊性稅務處理,這只是相對意義上的免稅并購,僅僅是暫緩繳納并購時的企業所得稅而并非徹底免除,因此,在進行并購的稅務籌劃中拓寬籌劃視野,給予折舊以及利息的稅收擋板效應、并購中法律事項的繼承性以更多的關注。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占企業總體價值較高、且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數額相差較大時企業應當衡量稅收擋板帶來的長期納稅成本的節約,這有利于企業合理優化資源配置以及綜合平衡產能。并購企業可以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考察被并購方的納稅事項以及誠信問題等,以免因為信息不對稱以及道德風險等因素遭受更大的損失。
(三)完善特殊性稅務處理原則由于我國稅法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條件中存在一些模棱兩可且可操作空間較大的標準,使得企業在籌劃方案的制定中缺乏必要的定性參考標準,稅務機關在籌劃方案的認定方面的自主裁量權過大,因此,我國稅法應當進一步細化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某些原則,在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稅法的成功經驗。我國稅法規定特殊性稅務處理需符合合理商業目的原則,但是對于合理商業目的并無具體標準,在原則的制定方面過于粗線條,缺乏可操作性?!睹绹鴩鴥仁杖敕ǖ洹分袑⒚舛惣娌⒍x為A型重組(Type A Reorganizations),有A型法定兼并、A型法定合并、A型子公司兼并(正三角A型)、A型子公司反向兼并(反三角A型)四類,并且針對每類并購制定了使用的并購政策以及免稅規定,可操作性較強。
參考文獻:
公司經營稅務范文6
[關鍵詞]稅務風險;集團公司;成本效益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51 241
風險管理是企業中一種常見的管理活動,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面臨的風險也逐漸地增多。如今,對于風險的管理已經在企業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往往在企業內部都會設立一個相對獨立的管理領域,對于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都有著很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的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企業中的稅務風險存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可能性更大了,只有對其進行完善的管理才能夠使得企業的價值更好地實現。如果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很有可能使得企業的成本得到增長,并且在降低利潤的同時,還可能影響到企業的名聲,因此應該對企業的稅務風險進行探究。[1]
1 稅務風險
1 1 稅務風險概念
所謂稅務風險,就是指由于企業的稅務行為沒有正確有效地按照稅法的規定而進行納稅,最終導致了企業以后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損害的行為。[2]具體的表現就是企業的涉稅行為對于企業的納稅的準確性起到了影響,最終使得企業可能會有多繳稅或者少繳稅的情況出現。而如果企業被相關的一些部門查出了稅務方面的問題,就會對企業產生不良的影響,在補稅、罰款的情況之外,嚴重時甚至會觸犯到法律方面被追究一些刑事責任。對于稅法的征收雙方來說,避稅和反避稅是一直存在的。然而對著稅法的不斷完善,企業對于合理避稅的可能性變得逐漸的減小。因此,納稅人應該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納稅的問題,注意到稅務風險的問題,因為現在有些避稅行為是合理的,然而隨著法律的完善可能之后就會變得不再合理,應該對此注意。
1 2 主要稅務風險
第一,就是由于稅收的政策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并且在執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很多的不規范的行為,這樣就會引起一些稅務風險的問題。國家的稅收政策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稅法中有著不同的表現,且內容也會不斷地被調整。并且除此之外,國家在一定時期內會按照目前的政治目標、經濟情況等對于稅收的制度進行改進,因此稅收的政策總是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并且,在執行稅收的過程中由于法律存在的一些漏洞很容易因此導致執行不規范的行為,正是由于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對稅務的納稅事宜進行處理,所以很容易使得公司因此而產生一定的稅務風險。[3]
第二,集團公司的內部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導致了稅務風險的存在。[4]由于集團公司經營的業務十分的繁雜,因此在采購的過程中、生產的過程、銷售的過程中都很容易產生稅務風險。其中具體的包括:企業的采購業務中采購合同的簽訂、發票的取得;貸款等業務的結算、發票的認證、生產的過程中材料的領取、以及領取的過程中材料的計價方式等。如果缺乏相對完善的內部控制的制度,或者操作的流程不規范、員工的職責不明確等,這些環節中無論哪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都會導致集團的業務出現風險。除此之外,由于集團公司的關聯交易是屬于普遍性存在的,因此它對集團公司的經營狀況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這也是稅務查看的一個重點方面。由于新稅法的實行,如果沒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稅務的機關能夠對企業的報表進行合理的調整[5]。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集團公司有沒有和關聯方確定一個具體的交易標準則顯得十分的重要。和關聯方制定的價格是否是合理的,關聯方的來往資金的結算方式,以及和關聯方的對應的納稅義務的時間是否一致等情況對于企業是否會產生納稅風險都有著很大的影響。并且除此之外,集團公司的內部還存在著機構的設置不健全、員工的素質不高等情況的問題,這對于企業的稅務風險也有著一定的影響。并且很多納稅人員的納稅意識并不是很強,所以在集團公司的內部往往相關組織機構的設置不完善。有些公司沒有設置相應的機構,而有一些公司雖然具備風險管理部門,可是部門內部的崗位并沒有設置相關的人員進行專門的管理,對于涉稅的工作往往都由會計或者出納進行兼任而沒有對其設置專業的人員,這嚴重的影響了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獨立性。并且企業內部往往還存在一定的思維誤區,認為稅務風險的工作應該由財務部門進行管理,事實上并非如此。稅務風險屬于一項系統工程,更多的稅務風險是由經營部門的活動產生的,因此企業應該注重從戰略的方面上來重視這個問題。并且公司的相關人員的業務水平不高的問題對于公司也有著較大的影響。由于公司平時的工作比較繁重,這使得公司的相關人員并沒有太多的時間來對相關的知識進行系統的學習,這樣就使得他們在日常的業務中難以熟練地使用稅收的相關法規政策。并且很多人員并沒有很強的專業水平以及責任心,因此在對財會工作進行核算、對稅收的資料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經常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問題,這都有可能導致公司存在多繳稅或者少繳稅的問題,為將來公司的稅務問題埋下了安全隱患。
第三,除了上述的問題之外,對于一些上下游的企業中存在的稅務違法行為也會使得集團公司有一定的稅務風險。由于集團公司一般都會存在子公司,而如果子公司在不知情情況下取得上游供應商提供的不合理的發票,就會對子公司的利益產生很大的影響。這都是由于公司的內部沒有建立完善的供應商的選擇與質量評價以及合理的采購流程導致的。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公司無力對子公司和其他的公司貿易的真實性以及核實從稅務部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是否為虛開進行探究,所以導致了公司產生了稅務風險,使得公司的資金受到了嚴重的流失。
2 稅務風險的規避
2 1 誠信納稅
首先,要想減少企業的稅務風險,就應該堅持誠信納稅的宗旨。只有做到了按照國家的要求進行誠信的納稅,才能夠在擴大了生產力、提高公司的盈利的同時,還減少了公司的風險,使得公司更快地進步。因此,公司應該能夠完整的、真實的對經濟活動進行反映,這樣才能夠對于稅金做出準確的預計,并且再這樣的前提下按時申報并且及時的繳納。萬不能抱著僥幸的心理,企圖通過騙稅、漏稅來逃避自己的責任,這樣或許能夠獲得短暫的利益,可是從長遠的發展來看對于公司有著極大地損害。并且,公司還應該根據稅法的改變來對產品的結構以及投資的方案進行實時的更改,這樣能夠減少稅務風險。在簽訂經濟合同的時候,還應該對對方的納稅行為進行嚴格的審查,對于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仔細的分析,防止由于合同或者對方的問題而導致本公司的稅務風險產生。
2 2 建立科學稅務機構
集團公司需要根據自己的經營特點以及經營的規模按照相關的原則建立合理的、科學的管理部門以及相應的崗位。集團公司的稅務管理部門應該對國家的稅收的法律法規進行仔細的研讀,對公司的相關納稅業務進行核算,對公司的各個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這樣才能夠保證公司的業務的流程正確,從而對稅務風險進行正確的規避。
第一,應該對崗位的職責進行明確的分工,并且對于工作流程有著明確的安排。由于集團公司涉及的問題比較多,因此應該分清每個崗位的具體負責人,每個工作的流程安排,對于公司的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有著很重要的意義。在對每一項的業務進行處理的時候,原則上都應該安排兩個部門的人員進行負責,這樣有利于彼此之間的制衡。
第二,稅收的風險管理人員應該參與到集團公司的企業戰略規劃、以及重大的經營決策之中,對其從稅收的角度提出相關的建議以及可行性的報告。對于集團公司的并購重組、重大經營模式的改變等決策,在制定之前應該讓稅務風險管理人員進行稅務的影響分析,做出相關規劃、并且應該隨時和重大的決策實施部門進行溝通,從而使得決策更加的合理,減少企業的納稅風險。
2 3 建立稅務信息溝通機制
建立完善的稅務信息溝通機制對于集團的納稅風險的規避也有著很重要的意義。對于集團公司的發展來說,信息的不對稱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也正是因為如此使得稅務風險有所提升。集團公司和稅務之間和子公司之間的有效的信息溝通不僅能使得資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化,而且能夠使得資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升,并且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問題,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所以信息和溝通是稅務管理系統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的一個安全保障,公司應該對其重視。
集團公司可以從這樣幾個方面進行實施:首先應該加強的就是公司的稅務信息的系統的建設。集團公司應該充分的發揮到信息化、自動化的優勢,使用財務會計信息的運行機制的稅務信息系統能夠更加高效的進行運行。其次,應該加強集團公司和各個子公司以及部門之間的稅務信息的溝通,這樣才能夠對集團內部情況更加的了解,及時地制定相關的稅務風險防范措施。除此之外,和稅務部門進行及時的溝通也很重要。
2 4 人力資源培養
公司的內部缺少專業的人員對于公司的納稅行為進行核算,對于公司的稅務風險的產生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引起公司的重視,加大對于公司的相關人力資源的培養,為稅務的管理業務配備具有高素質的人才,這樣才能夠對于公司的納稅行為作出專業的判斷。所以,公司可以對這些人員進行定期的培訓,使得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不斷的得到提升,職業道德素養也會因此而得到提高。這樣相關就能夠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熟練地應用納稅的知識,發現涉稅的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并且使用一系列的方法技術對涉稅的風險進行全面的評估分析,為集團公司領導對稅務風險的防范提供出決策依據,及時地對其進行規避。[5]
3 結 論
稅務風險和企業的經營息息相關,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都有著稅務風險的可能,集團公司的業務更加復雜,因此稅務風險存在的可能性更高。所以,本文主要對于集團公司的稅務風險的產生原因做出了分析,并且同時提出了一些建議。只有做好納稅風險的規避,才能夠使得集團公司有著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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