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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法范文1
世界貿易組織法包括貨物貿易協定、服務貿易協定、知識產權協定、爭端解決諒解備忘錄等共約30個協定,以及成員方在降低關稅及開放市場等領域所作的單獨承諾(即減讓表)共約3萬頁的文件,①而世界貿易組織法課程安排的授課時間一般在大三下學期或大四上學期,正是學生備戰考研的階段,所以學生通常根本沒有精力對浩繁的規則進行詳細的解讀,也沒有興趣聽老師針對冗長拗口的條文進行細致分析,所以教學目的像很多人說的要“使學生能夠熟悉與掌握世貿組織有關法律規定,并培養學生在實際工作中熟練運用這些法律規定的能力”是不現實的,沒有針對本科生學習階段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慮。另一方面作為正規的法學教育科目,世界貿易組織法對于多數本科生而言均是第一次接觸;又不同于民法、刑法等國內部門法,世界貿易組織法針對的是國家政府機構的貿易管理行為,與個人生活距離較遠,學生缺乏感性認識,因此如何能使本科生對該科目形成清晰的認識及專業興趣才是本科階段開設世界貿易組織法的根本目的。所謂專業興趣即促使學生在了解世界貿易組織法各部分基本內容的基礎上,認識到世界貿易組織制度和運作的特點,養成自覺關注世界貿易組織動向的習慣,并訓練從世界貿易組織法發展的角度觀察國內外相關事件、分析其中涉及的世界貿易組織法問題。
如何培養專業興趣,關鍵在于增強趣味性。首先,讓學生了解世界貿易組織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時期總共半個多世紀以來的成功運作給世界帶來了實惠:比如因為關稅降低,在國內可以買到價廉物美的外國產品;因為服務貿易自由化開放市場的要求,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服務領域也出現了外國機構的身影;因為最惠國待遇的規定,國內可以看到來自美國、歐洲等多國的電影等影像制品等,使學生確立這個組織具有實際意義的信念。其次,以講故事的方式補充一些關于世界貿易組織成立過程、各回合談判經過、中國入世歷程、中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經歷等背景資料,另外還可以專題介紹中國入選爭端解決專家組專家與上訴機構法官的個人履歷,一方面擴充信息量,另一方面鼓勵學生加強學習,以能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工作為奮斗目標。再次,在進行案例分析時,可更多地選取中國作為當事方或第三方的案例,特別以中國參與爭端解決進程中的觀點立場作為分析的重點,調動學生的主動積極性,特別是學生在搜集資料方面的主觀能動性。最后,推薦一些參考書目、外國期刊及網絡資源,增強學生的求知欲望、開拓其視野。
二、搭建世界貿易組織法體系框架、針對重點規則進行深入淺出地分析——世界貿易組織法本科教學的基本模式
世界貿易組織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法規制的是國家貿易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實施行為。因此世界貿易組織法直接影響的還是國家層面的宏觀政策,以及國與國之間的外貿關系;就必然跟直接調整個人主體之間社會關系,以及國內政府機構與個體之間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國內法有較大區別。這決定了世界貿易組織法的學習不可能是對所有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則的全面解讀,就知識傳授的作用而言,本課程應以使學生對世界貿易組織法體系包括的層面——實體及程序、原則與涉及的內容方面有清晰的了解為主要目的,在整體框架搭建起來的基礎上,適當地對各主要協定的主要實質性條款進行分析。
例如作為烏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其就服務貿易領域達成的一攬子成果,不僅包括核心規則——《服務貿易總協定》;還包括專門就服務部門或具體問題對規則進行補充的協定,這些協定有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附件,有的則采用部長決定的形式;以及成員方的國別減讓表。②雖然在框架形式上與貨物貿易的一攬子成果相似,但不同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一些主干條款必須結合國別減讓表中的具體承諾才能進行確切地解釋,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前者作為成員方的具體義務,不再具有貨物貿易領域內普遍適用的地位,而取決于成員方減讓表中就具體服務部門所作的承諾;后者作為成員方的一般義務,原則上仍然享有基本原則普遍適用的地位,但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的規定,成員方可以豁免清單的方式具體列舉其不愿意適用最惠國待遇的國內措施。因此了解服務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除了解讀《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相關條款外,還必須就減讓表的相關內容進行解釋。另外,將《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的規定與《貨物貿易總協定》(GATT)中的相應規定對照起來講解,更有利于對規則的理解。
三、通過案例對規則進行啟發式思考——世界貿易組織法本科教學的有效方法
針對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都具有文字晦澀難懂、制度難以捉摸的特點,采用案例分析法無疑是一種有效的教學方法。然而依據世界貿易組織法自身的特點,其案例教學也必然具有與一般法學案例教學法不同的地方。一般法學案例教學法旨在通過判例(通常指國內法院的判例)中司法機構的分析推理,使學生了解涉及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而世界貿易組織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其規則條文均為成員方談判的結果,屬于國際法的范疇。國際法區別于國內法的最重要一點就是沒有統一的最高立法機構與司法機構,國際法規則相較于國內法規則來說其含義的確定性較差,而利益牽涉國家的立場聲明與態度闡釋,以及有管轄權的司法機構的具體運用都可以作為解釋國際法規則的有效依據。因此針對世界貿易組織法的具體規則就可能出現不同的解讀,這一點在專家組、上訴機構不止一次地自我否定或相互否定其之前的結論上得到印證。例如,在“中美出版物和視聽產品案(China-MeasuresAffectingTradingRightsandDistributionServicesforCertainPublicationsandAudiovisualEntertainmentProducts,WT/DS363)”中,專家組在解答GATT第20條(a)項“公共道德”例外條款是否可以適用于中國入世文件這一前提問題時,采用了“美國對報稅產品征收海關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案(US-CustomsBondDirectiveforMerchandiseSubjectto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Duties,WT/DS345)”上訴機構報告的思路,即采用“辯論過程中的假設法(arguendo)”,先假定中國可以援引GATT第20條(a)項作為抗辯,然后再審查中國的相關措施是否滿足該條款規定的“公共道德”的要求。③然而上訴機構卻在終局裁決里又了這一思路,認為“辯論過程中的假設法”可以促使決策的簡單易行與有效,但卻不易對相關規則進行清晰解釋,而且也給規則實施帶來了困難。④因此在世界貿易組織法的案例教學中,應注意不要將上訴機構的裁決當成法律,應將關注點放在其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法的推理分析上;要鼓勵學生勇于對爭端解決機構的結論提出質疑。2011年6月28日,上訴機構成員張月姣在為2011年度上海國際法暑期學習班的學員做專題報告時強調,研究世界貿易組織法應加強對爭端解決機構案例裁決的研究,但不要囿于專家組、上訴機構本案中如何說,要根據自己的理解作出自己的判斷。因為下一個類似案例里己方的辯詞恐怕就在這樣的質疑中產生。在國外的一些著名法學院中,所開設的與世界貿易組織法相關的課程也基本上是以如何進行相關律師為授課目標。曾經在多個世界貿易組織案件中擔任專家組成員的約瑟夫懷勒教授表示,日本在“日本酒精飲料稅收案”中并不是沒有勝訴的可能,但其律師回應不當,故最終敗訴。因此,案例教學法有助于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的培養。⑤世界貿易組織成立至今處理和正在處理的爭端案例已超過400個,而每一個爭端案的材料,包括原被告雙方的訴求主張與抗辯事由、專家組與上訴機構的分析推理以及第三方提交的立場聲明等可謂卷帙浩繁,爭議的事項也往往涵蓋世界貿易組織各協定的多個條款以及具體的國別入世承諾。因此本科課程上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案例分析不可能涉及所有案例的所有爭議點,那么如何選取適當的案例開展教學是世界貿易組織法案例教學能否奏效的基礎。
首先,教學案例的選擇應當具有典型性,即切實體現所要講述知識點的基本內容。例如在講國民待遇原則時,日本酒稅案(Japan-TaxesonAlcoholicBeverages,WT/DS8)與加拿大期刊案(Canada-CertainMeasuresConcerningPeriodicals,WT/DS31)就是典型案例。前者對于判斷何為“同類產品(likeproducts)”及“直接競爭和可替代產品(directlycompetitiveproducts)”的要素認定上給與了詳盡的闡釋,構成爭端解決機構在之后相關爭議的裁決中經常援用的先例;后者的意義主要在于其產品本身的特性上,期刊不同于一般的有形貨物,其價值主要在于刊載的無形內容,因此如何判斷爭涉期刊雜志是否為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和可替代產品的標準不同于一般貨物的標準。其次,教學案例的選擇應注重時效性及與我國入世后發展的關聯性,畢竟我們學習世界貿易組織法最終的目的還是要維護我國在這一組織中利益。我國自2001年12月入世以來以原被告身份參與的爭端解決案例已有30個,⑥從涉案產品范圍、涉案國內措施、法律爭議點、裁決后我國的應對等各方面都值得深入研究;另外不同時期的案件數量與案件性質等也呈現不同的特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國內經濟建設、社會改革的階段性特征。例如2007年提起的“中美出版物和視聽產品案”里中國的涉案措施包括了我國文化進出口管理體制的基本管理方法(進口前的內容審查),我方敗訴的結果意味著我國對于沿襲已久的帶有計劃經濟時代色彩的文化外貿管理政策措施必須進行改革,該案發生在2007年十七大報告中強調文化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就尤其值得關注。當然選擇與中國相關的案例進行教學,也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與積極性。最后,教學案例的選取還應注重與關貿總協定時期相關案例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發展過程中前后之間的對比性,可以使學生對世界貿易組織法的形成及其現實意義有更深刻的理解。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法本科教學的重頭戲,在課堂上進行案例分析時應注意將案例講解與課堂討論結合起來,將師生互動與生生互動結合起來。課堂討論的方式應該不拘一格,在重視師生互動的同時,也要把生生互動放在顯著位置,組織活潑多樣的小組討論、組際辯論等。另外還可以將現有案例的分析與案例情景的設計結合起來。老師可設計具體情景,也可鼓勵學生自行設計,然后就相關內容發表演講或辯論。⑦
四、重視國際公法基礎知識對WTO教學的作用——世界貿易組織法本科教學的重要切入點
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一個以國家為主要成員的貿易體制,屬于國際公共秩序的組成部分。世界貿易組織法從大范圍講歸屬于國際法課程群。無論是世界貿易組織本身的形成歷史與國際組織性質,還是世界貿易組織各協定等法律文件的制定過程與實施要素以及爭端解決安排,無不顯露出國際公法的重要作用。只有具有一定的國際公法理論基礎,才能對世界貿易組織法進行系統學習;世界貿易組織法作為國際法的一部分,對它的研習也是對國際法基礎理論的應用研究。在具體授課實踐中,應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理清國際公法基礎理論與世界貿易組織法之間的密切關系:⑧首先是條約法。《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諒解書》第3條第2款規定,爭端解決機構(DSB)“按國際公法解釋(條約)的習慣規則來闡明這些協議中的現有規則。”這一條是世界貿易組織法與國際法直接相關的有力證明,有助于糾正將世界貿易組織條約視為契約的錯誤認識,也決定了任何有關世界貿易組織法的解釋爭議都要依據條約法上有關條約解釋的規定來解決。什么是解釋條約的習慣規則?就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2條,因為它是對已有習慣的編纂。通過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條文含義的闡釋,使學生對抽象的條約解釋規則有了具象的理解。
其次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即國際法在國內的適用問題。理論上存在“納入”與“轉化”兩種方式,從內容來看,世界貿易組織法義務更適宜“轉化”。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本身似乎也傾向于“轉化”的方式,因為它強調了成員的法律要與其義務保持一致。各國、各地區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法義務的實踐也表明,“轉化”是一種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國入世前對國內法進行的立、改、廢,以及入世后特別是每一次爭端解決敗訴后對國內法的調整都是轉化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法的實例。最后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用和平手段解決國際自由貿易問題,它體現了國際公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首先它為和平解決爭端而設,本身也是條約的結果;更重要的,它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法義務裁判,而裁判時必須根據條約法加以解釋和適用,必須根據國際責任制度確定有關的責任,必須考慮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及實踐。它適用的法律,不僅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各協定,還應包括國際公法的其他內容。例如美國蝦龜案(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WT/DS58)中,上訴機構就引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21世紀議程》、《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來解釋GATT1994第20條(g)款,以證明海龜屬于“可用竭的自然資源”。
五、充分發揮雙語教學的功能——世界貿易組織法本科教學的最佳途徑
2001年教育部頒布了《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1]4號),明確將雙語教學列為高校本科教學評估的考察指標之一,雖然相關的評估要求在2004年修訂時降低了一些但對于法學等四個專業仍然提出了明確地要求。⑨世界貿易組織的的官方語言是英語、法語及西班牙語,這三種語言的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文本(包括中國的《入世議定書》等入世文件)才是正式文本,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這就意味著一旦我國與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發生爭端,只能按照官方語言文本通常是英文文本來解釋和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因此將世界貿易組織法作為雙語教學課程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使學生既能掌握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制度和運行機制,又強化了專業英語語言的運用技能。
世界貿易組織法范文2
一、歷史地位評價。
競爭政策WTO的新議題,國內外研究貿易與競爭相互關系的學者大有人在,但系統全面專門研究WTO貿易救濟制度(包括反傾銷制度、反補貼制度及保障措施制度)與競爭政策相互關系內容的,尚屬空白。WTO在新加坡部長級會議上成立了研究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關系的工作組,工作組研究的主題十分廣泛,沒有專門研究貿易救濟制度與競爭政策相互關系的主題,其中雖然涉及到競爭政策與反傾銷制度的關系問題,但尚缺乏系統深入的論述,更沒有談到競爭政策與反補貼制度、保障措施制度的關系問題,而反傾銷制度、反補貼制度及保障措施制度都屬于WTO貿易救濟制度的構成內容。因此,該書系統研究WTO貿易救濟制度與競爭政策的相互關系問題,具有開創性,彌補了貿易與競爭關系體系中對與貿易救濟制度相關問題研究的缺陷。該書是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研究領域的又一重大成果,對學術界在深入研究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救濟法律制度與競爭政策的相互關系方面可起到拋磚引玉作用。
二、文獻價值評價。
郭雙焦的專著《WTO貿易救濟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第一次系統全面深入地研究了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救濟法律制度與競爭政策之相互關系,得出“貿易救濟制度正日益淪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貿易救濟制度并沒有起到保護競爭的作用,而是變成了限制競爭的手段”、“貿易救濟制度并沒有表現為公平競爭,反而本身產生出不公平競爭”的結論,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在國際層面即在WTO框架下對貿易救濟制度與競爭政策的協調分兩步走”的建議措施。這是該書在研究內容上的創新點。通過對WTO架構下貿易救濟制度與競爭政策間相互關系的系統研究,尤其是對反補貼制度、保障措施制度與競爭政策間沖突與協調問題的開創性研究,使本書成果具有學科建設價值,同時具有指導我國政府參與WTO貿易救濟規則修改談判與維護我國出口貿易合法利益的實踐價值。
三、進路特色評價。
世界貿易組織法范文3
論文摘要:在分析加入WTO對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影響的基拙上,探討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政策的調整,建立農業國內支持新體系、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新體系和國家支農政策新體系。
一、加入WTO對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壓力
1990年前后,我國糧食、棉花、油料、生豬、蘋果、烤煙等國內價格普遍低于國際價格,比較優勢明顯。但近十年來,農產品成本年均以約10%的速度遞增,致使農產品價格高于國際市場價格20--60個百分點,國際競爭力日益減弱,只有大米、生豬和蘋果、烤煙仍有比較優勢。
長期以來,我國對農產品的進口調控主要依賴許可證、進口配額、檢疫標準、國有外貿企業壟斷經營等非關稅措施進行,關稅措施主要用于配額數量之外的農產品,配額內稅率普遍很低。根據烏拉圭(農業協議》和《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我國加人WTO對農產品國際貿易不利影響主要有:1.貿易措施關稅化影響。由于談判基期1986--1998年我國大部分農產品的價格低于國際市場價格,關稅化后的關稅等值為負值,這使我國不僅失去非關稅措施這一傳統屏障,而且因關稅減讓幅度過大而失去高關稅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只能通過和締約國談判上限約束關稅和靠關稅化的“例外條款”應對。據《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加人WTO后農產品進口的關稅總水平要從2001年的2196削減到2004年的17%,美國關注的農產品削減到14. 5 %。特別是大豆,因稅率降到3%,且國內外價格差距較大(加上關稅進口大豆價格低于國內市場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沖擊很大,2001年,大豆進口創歷史最高紀錄1440萬噸;2.配額擴大影響。WTO《農業協議》規定關稅化后市場準人機會不低于減讓基期國內消費量的3%,在減讓期結束擴大到5%,這對我國糧棉油進口不利。1994 -1998年,年均進口小麥、玉米、大米合計661.5萬噸,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額多增進口976.9萬噸,2004年多增進口15541萬噸。專家估計,僅小麥至2004要損失60億元,有近300萬麥農要離開麥田生產。棉花生產因最終配額與以往進口量相比增加較多,2004年配額數量相當于1998年國內產量19. 8%,因而所受影響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況與棉花類似,國內生產受到影響很大。據中國加入WTO農業專家組利用國際農產品貿易中心開發的“中國農業貿易政策模擬模型" ( CATP )測算,至2005年,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較優勢將分別下降21,19 % ,16. 36%,21.36 % ,40. 83%和13.21%,使這些產品更加缺乏國際競爭力。同時,對生豬、大米、烤煙、甘蔗、蘋果的國際競爭力也有一定的沖擊。
二、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政策調整
1.建立農業國內支持新體系。按WTO農業國內支持總量AMS的“微量允許標準”(發達國家為5%,發展中國家為10%,中國人世談判為8.5%),我國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農業總產值8.5%,即412億元的農業國內支持總量(農業生產性補貼)。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農業總產值僅有2%左右,即還有約315億元的農業國內正支持空間。這為我國擴大實施“黃箱政策”(價格支持、營銷貸款、面積補貼、生產投人補貼、牲畜數量補貼、貸款補貼等),減輕糧棉油等比較弱勢農產品的成本壓力提供了一定的條件。我國傳統的農業國內支持“黃箱政策”主要以農產品價格補貼為主,貸款補貼(貼息貸款)為輔。價格補貼大多用于降低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支農服務的收費標準,以及農產品購銷環節的補貼。我國對農產品價格支持的另一途徑為糧食的壟斷性保護價收購。據《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實施農產品出口補貼,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補貼權利。因此,我國通過保護價收購支持農產品價格在加人WTO后將被取消。加人WTO后農產品價格支持體系的構建應把重點放在加大農業生產資料補貼等生產投人補貼上,同時擴大黃色補貼范圍,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對營銷貸款、面積補貼、牲畜數量補貼等實行補貼,以此來達到優化農產品價格支持體系結構,提高補貼效率,并借鑒國際經驗,減少農民收益較少的農產品流通環節的補貼,把支持與補貼的重點轉向農業生產者。 2.建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新體系。WTO《農業協議》中有一些條款有利于發展中國家農產品的國際貿易保護,如“特殊保障條款”、“特殊和差別待遇”、“特別處理”、“微量允許標準”等。靈活運用這些條款,能夠采取恰當的調整措施減少某些農產品的過度進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傾銷、反補貼的法律措施保護。WTO《農業協議》有許多“靈活”操作空間,如關稅配額管理,WTO各成員就有應用關稅、拍賣、先到先得、按歷史記錄等多種管理辦法。因時因地管理好我國的關稅配額,能減輕進口農產品對同類產品生產的沖擊。并盡快建立起綜合協調、適時高效的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體系。如加強農產品出口信貸支持;提高農產品出口退稅比率,加大對具有比較優勢農產品的出口支持;制訂、完善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立法。這三種手段可作為抵制國外產品進口沖擊的強力“武器”。
3.建立國家支農政策新體系。加強農業投入保護,增加農業保護力度。WTO農業協議“綠箱”政策的12項措施我國還有6項空白。在農業科研、市場促銷服務、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糧食安全補貼、生產結構調整補貼、地區發展補貼等方面還有著較大的發揮空間,是間接增強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的有力措施。應從主導、控制型的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向管理、服務型的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轉變:
世界貿易組織法范文4
國際市場變幻莫測,各國學者也應從多方面對國際經濟法進行剖析,提出不同的理論。本文通過分析當今時代背景,概述了杰克遜實用主義、彼得斯曼自由主義兩種分析國際經濟法的視角,以便使國際經濟法的理論更為豐富。
關鍵詞:
國際經濟法;多元化;視角
國家經濟法興起于二戰之后,是剛剛起步的一項法律,同時也是概念飽受爭議的領域。盡管如此,國際經濟法這一領域卻沒有出現過百家爭鳴這樣的景象,理論較為單一匱乏。然而隨著各個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開放,國際經濟法這一領域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其理論與實踐都得到了豐富,逐漸出現學者豐富國際經濟法的理論上知識,并與其他學者進行交流,從而促進國際經濟法理論的多元化發展,豐富了剖析國際經濟法的視角。
1時代背景
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全球的政治格局、經濟格局都發生了極大地變化:英國與美國開始推行新自由主義政策、拉丁美洲陷入債務危機中不能自拔、而亞洲“四小龍”經濟的發展突飛猛進、蘇聯解體而導致的東歐劇變等,一系列國際方面政治與經濟因素的影響,迫使各國改變自身的經濟體制,逐漸與其他國家進行貿易。全球經濟體制開始轉型,并逐漸結合,也符合了全球一體化的趨勢。國際層面,二戰后建立的國際經濟組織WTO、IMF以及世界銀行同樣也發生變化,而這種全球性的經濟制度變革,對各個國家的政治、文化、環境等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以環境為例,各個國家發展經濟,就必須采集生產所必備的資源,如今,由于人類對資源的過分開采,部分資源已瀕臨消失,且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廢棄物,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類與自然的關系也逐漸緊張。由此可見,國際經濟法已不再僅僅涉及經濟方面,其對政治、人文、環境等問題都有所涉及,國際經濟法的研究領域逐漸擴大,相關學者的視角也不可只局限于經濟,應拓展自己的視野,挖掘國際經濟的內涵,從而使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日趨完善,各國經濟得到穩步發展。
2國際經濟法理論的具體視角
2.1杰克遜實用主義政策視角。杰克遜對國家經濟法的剖析角度與理論別具一格,其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種實用主義的憲法對待,以政策與制度作為切入點,對國際經濟法進行分析,具體有以下兩點:第一,杰克遜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世界貿易組織的研究中,無論是研究的具體內容,還是論述的總體風格,都體現其所秉持的實用主義與提出的政策導向。杰克遜的研究風格有別于傳統意義上公法和私法、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外交和貿易、國際和國內之間所存在的差異。雖然在杰克遜的論述中,依舊可以發現經濟優于法律、私法優于公法、國際優于國內,但相比之前的國際經濟法學者,杰克遜更善于處理這些問題,其能夠將各派理論即歷史材料糅合在一起,對自身理論進行證明。杰克遜沒有紙上談兵,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并沒有脫離實際,其沒有抽象地探究國際經濟法存在的意義、價值以及自由貿易與市場經濟之間的關系。而是將國際經濟法的存在與價值、以及國際法可以使自由貿易得到發展,結合時事進行論述。即可探尋到世界貿易體制應建立一定的規則導向,利用規則引導各個國家進行跨國貿易。然而,杰克遜并沒有急于為世界建立嚴苛、明確的國際公共法律以及設立相應的監管機制,凡是較為宏偉的計劃或理論,杰克遜本著實用主義理論,都對其持有懷疑態度。杰克遜強調利用強調利用多元化的互惠、交易、協調過程,從而使各國決策者對自由貿易持支持態度,并支持制定國際經濟法律。第二,杰克遜不僅強調建立國際經濟法對世界貿易進行導向,并制定詳細的規則與秩序,要求各國遵守,還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世界貿易組織甚至一般的國際經濟關系所制定的體制上升至憲法高度。杰克遜從國際經濟憲法的角度看待國際經濟法,將其精神充分體現出來,強調利用規則對貿易進行導向,而非通過強權對貿易進行干預,杰克遜認為可以通過國際組織的“SIFT”過濾功能,選取國內政策符合要求的國家,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同時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國家,減少國家政府對自由貿易的限制,避免部分國家假借自由貿易對其他國家造成傷害。
2.2彼得斯曼自由主義理想視角。彼得斯曼是著名的經濟法學家,同時也是國際經濟法中自由主義民主理論的創始人。彼得斯曼將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世界貿易組織法的理論同實踐、歷史相結合,提出知識與價值的最終體現是個人,如果個人不僅可以在國內市場自由使用財產,在跨國市場或國際市場都擁有自由使用財產的權利,便可體現國際范圍內分工的專業化與合理化,從而使各國國民財富能夠得到長久增長,而各個國家的經濟也可以得到穩步發展,進而使世界經濟呈現持續繁榮的狀態,若要使世界經濟狀態能夠到達這種狀態,并得以保持,便需各國制定相關的民主憲法法律制度。然而,各國在對外貿易方面都極為小心,各國長久以來都以重商主義為主要思想,并推行貿易保護政策,從而保證本國企業的發展,對外來企業進行限制,甚至打壓,從而避免國內部分生產部門受到沖擊與傷害,然而這卻為國家整體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總值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國家如果希望解決國內自由貿易政策失靈,體制失效的問題,便需國際經濟法律規則的幫助。WBG、IMF、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這類國際經濟組織通過建立經濟制度調整各個國家之間經濟貿易各方面的細節,如關稅,對各國經濟事務尤其是對外經濟事務方面進行指導與干預,并警告與約束一部分違背國際經濟規則的國家,甚至采取適當的手段對其進行制裁,避免國家的公共權力被部分人濫用,從而對國家經濟造成損害,甚至威脅到世界經濟的安全。彼得斯曼提出,世界貿易組織的干預范圍逐漸擴大,法律規則也日益明確、檢查機制也得到完善與強化,從而證明國際經濟法能夠借助完善的機制對跨國使用的私人財產進行保護。
3結束語:
現今,世界經濟逐漸向一體化發展,國際經濟法的作用也日益明顯,各國學者對這一學術領域的探索越發深入。學者應從多方面角度剖析國際經濟法,完善國際經濟制度,使國際經濟能夠得到穩步發展,進而使世界各國受益。
參考文獻
[1]那力,王彥志.國際經濟法理論的多元視角[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02:61-67.
世界貿易組織法范文5
[關鍵詞]全球化,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規范中和
在全球化的“大勢”下,(“勢”在本文是指趨勢?!按髣荨闭呦荡髣菟呉?。故也可作條件解。關于這一問題的討論,詳見王貴國:《理一分殊-芻論國際經濟法》,載《比較法研究》1999年第13卷第3-4期。)
國際條約、國際組織對國際社會諸成員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有越來越大的影響。有人將之稱為全球化削弱了傳統的國家主權,有的稱之為主權權力的行使。(關于經濟全球化與主權的關系,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曾于2000年年會上熱烈討論。各方的觀點詳見《國際經濟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8頁;王貴國:《經濟全球化與中國法制興革的取向》,載《國際經濟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頁;焦津洪:《經濟全球化及其對國際經濟法的挑戰》,載《國際經濟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5頁。)
統而觀之,前者強調的是事實、表象,后者注重的是產生相關事實、表象的原因。如果將前述兩種觀點綜合考慮,或可說,國家政府通過行使主權對主權的行使進行限制。而其背景或條件便是經濟全球化。(其實,對主權的描述可以是有所表顯的也可以是無所表顯的。這好似畫家畫月亮。有的用線條描繪出月亮的形態,有的用顏色涂成一月。但兩種方法都是通過畫月而畫月。另一種畫法是將要畫月亮的地方留一原的空白,而在其周圍畫上云彩,即所謂“烘云托月”。強調全球化對主權的限制似乎是以“烘云托月”的方法說明主權,但并非否定主權。)
經濟上的全球化使得一些國際組織的職能、權利和權力不斷擴張,幾乎涵蓋了經濟的方方面面,并從而旁及其他領域,如締約方的法律制度等。(關于全球化對主權的影響,亦見Miguel de la Madrid H., “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Globalization”, 19 Hous. J. Int‘l L. 553, 1997; Jonathan Fried, “Dr. Charles F. Galway Lecture: Glob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 Some Thoughts for States and Citizens”, 23 Queen’s L. J. 259, 1993.)
在諸多國際組織中,世界貿易組織當是對各成員內國法影響最巨者。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規定,所有成員都必須保證其法律、條例和行政程序符合諸協定下的義務,且任何成員不得對任何協定作出保留,除非相關協定本身允許作出保留。(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6條第4和第5款。)基于前述規定,幾乎沒有人否定世界貿易組織對各成員內國法的影響。(雖然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包括主權國家和不具主權國家資格的地區,為了敘述方便,本文在論述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時將不加區分。)然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資格到底對相關成員的立法、執法有何影響呢?首先,世界貿易組織是全球化的產物和必然結果。其次,世界貿易組織所反映的是經濟全球化促使列國法律漸次趨同的現象。因此,考察世界貿易組織對各成員法律的制定與執行的影響,必須以經濟全球化為背景,即將之放在經濟全球化這面鏡子下觀察。從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以來的實踐看,爭端解決機構數次裁定一些成員的內國法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從而責成這些成員修改國內法。(爭端解決機構之所以能夠責成違約成員修改國內法是因為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準自動通過原則。關于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制度的架構及其運作,詳見王貴國:《世界貿易組織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章。)然而任何成員由于執行國內法而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的義務之個案卻并非多見。即使有的個案涉及某成員的政府機構在執法過程中違反了世貿組織協定,但也甚少發生完全推翻相關機構決定的情況。阿根廷家禽案(阿根廷對來自于巴西的家禽征收最終反傾銷稅-專家組報告(Argentina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ies on Poultry from Brazil, Report of the Panel), 世界貿易組織文件第WT/DS241/R號,2003年4月22日(下簡稱“阿根廷家禽案”)。)
可以說是世界貿易組織史上少有的先例。
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其他協定相同,反傾銷協定也不允許任何成員對之作出保留,也要求諸成員的國內法符合其規定。(反傾銷協定的全稱是《關于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系關貿總協定的附件。后者又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附件。因此,反傾銷協定也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一部分。反傾銷協定第18條第2款規定未經其他成員同意,任何成員不得對之提出保留。)
所不同的是,反傾銷協定所針對的主要是各成員發起、調查傾銷行為以及征收反傾銷稅等事項。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前,這些事項純屬國內法管轄,國際條約無法置啄。在反傾銷協定下,每個成員的反傾銷法律、反傾銷調查程序和上訴機制、執法原則和標準等都必須符合該協定以及關貿總協定的要求。(反傾銷協定第18條第4款規定,每個成員均應采取一般或特殊步驟,使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符合反傾銷協定的規定。)
例如,反傾銷協定規定每個成員的反傾銷機制都必須包括司法審查程序。(見反傾銷協定第13條。)
任何成員的反傾銷法律制度中缺乏司法審查程序,便必須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納入此規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的實踐說明,各成員使其國內法的規定符合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時間是加入該組織時?;诖耍袊诩尤胧澜缳Q易組織前所通過的反傾銷條例也含有司法審查程序。)
反傾銷協定對成員內國法的影響由此可見一斑。本文擬以阿根廷家禽案為基礎,以反傾銷協定為標準,分析世界貿易組織對各成員的法律制度、法律、執法原則以及法律價值標準的影響,進而探討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社會列國法律趨同化或曰法律全球化的作用。
一、阿根廷家禽案的基本案情
1997年9月2日,阿根廷家禽加工者中心要求外貿部(后改為工業、貿易與礦產部)副部長對從巴西進口的家禽展開反傾銷調查。同年9月23日,阿根廷國家外貿委員會發表關于申請人能否代表當地產業的意見。工業、貿易與礦產部遂于1997年11月21日正式接受反傾銷調查申請。1998年1月7日,阿根廷非公平競爭理事會(Directorate of Unfair Competition)公布可行性研究報告,指有充分證據發起反傾銷調查。同日,阿根廷國家外貿委員會確定,指控從巴西進口的家禽對當地產業造成損害的證據不足,故不應展開反傾銷調查。后阿根廷家禽加工者中心向國家外貿委員會提交新證據,從而導致后者改變了原來的決定,認定有充分的證據對從巴西進口的家禽進行反傾銷調查。1999年1月20日,工業、貿易與礦產部部長決定對來自于巴西的家禽展開反傾銷調查。
1999年6月28日,阿根廷國家外貿委員會初步確定阿根廷當地產業遭受損害。1999年8月6日,非公平競爭理事會初步裁定傾銷存在。1999年8月20日,工業、貿易與礦產部初步確定阿根廷當地產業遭受的損害與從巴西進口的傾銷家禽有因果關系,但未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1999年12月23日,阿根廷國家外貿委員會作出損害存在的最后裁定。2000年6月23日,阿根廷非公平競爭理事會作出傾銷存在的最后裁定。2000年7月17日,阿根廷工業、貿易與礦產部作出傾銷與損害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最后裁定。
基于國家外貿委員會、非公平競爭理事會和工業、貿易與礦產部的前述最終裁定,阿根廷經濟部于2000年7月21日第574號決議,對來自于巴西的家禽征收為期三年的最終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幅度為相關商品的離岸價(憑發票)與最低進口價(亦按離岸價計算)之差。
2000年8月30日,巴西根據南美共同市場解決爭端的程序要求成立仲裁庭解決巴阿之間關于家禽反傾銷稅的分歧。該仲裁庭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裁決。巴西不滿意仲裁庭的裁決,(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庭審中,阿根廷曾指出,根據南美共同市場巴西利亞議定書(Protocol of Brasilia),共同市場成員間的爭端一經提交共同市場程序解決便不得再次訴諸其他程序。專家組以審案時巴西利亞議定書尚未生效為理由,拒絕了阿根廷的請求。詳見阿根廷家禽案,第7.35-7.38段。)
遂訴諸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于2003年5月19日通過阿根廷家禽案的專家組報告。(參閱世界貿易組織網頁wto.org.com 2003年5月20日新聞。)
阿根廷家禽案的控方巴西就阿根廷在反傾銷調查等方面的作法提出40余項指控,范圍涉及反傾銷協定、關貿總協定以及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涵蓋發起反傾銷調查缺乏依據,錯誤適用法律(如確定傾銷的標準),調查機關在認定證據方面違反了反傾銷協定,傾銷幅度認定不當,在認定當地產業遭受損失方面沒有考慮反傾銷協定規定的所有因素,以及反傾銷稅的征收不當等。這些指控都涉及對反傾銷協定的解釋。
二、國內法地位次之
世界貿易組織對反傾銷調查的程序和條件有嚴格規定。其中反傾銷協議第5條各款規定了發起反傾銷調查所應滿足的各項要求。通常情況下,調查機關只有在收到代表國內產業的申請之后才可依據證據判斷傾銷是否存在,國內產業是否遭受損害,以及傾銷和國內產業遭受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如果對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則發起反傾銷調查便為合法。遇有特殊情況,即使未收到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的發起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主管機關也可決定發起調查,條件是其有充分證據證明傾銷、損害以及傾銷和損害的因果關系之存在。除前述情況外,“確定任何被指控的傾銷的存在、程度和影響的調查應在收到由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的書面申請后發起”。無論如何,主管機關一經確信不存在有關傾銷或損害的足夠證據以證明進行調查是正當的,則應立即拒絕相關申請或終止正在進行的調查。終止調查的其他情勢包括:(一)傾銷幅度屬微量或傾銷進口產品的實際或潛在的數量或損害可忽略不計(如傾銷幅度按出口價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則該幅度應被視為微量);(二)來自一特定國家的傾銷進口產品數量占進口成員的同類產品之進口比例不足3%.(反傾銷協議第5條第8款。此類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通常應被視為可忽略不計,除非占進口成員的同類產品之進口比例不足3%的國家合計超過該進口成員的同類產品之進口比例達7%.)
在發起調查之前,進口國政府有義務通知被調查的出口商國家的政府。同時,調查機關應審議申請方提供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申請提供的證據應包括傾銷、損害以及傾銷進口產品與損害的因果關系。為了防止將申請人的簡單斷言視為滿足前述要求的依據,反傾銷協定規定了反傾銷調查申請均應包括的內容。(反傾銷協定第5條第2款。)
調查機關的責任則包括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發起調查是正當的”。此外,主管機關還必須確定相關申請是否得到國內產業的支持。如果根據國內同類產品生產者對申請表示支持或反對的程度可以確定相關支持系由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者,則發起調查便是合法的。但這并不是說任何成員都可自行確定某一申請是否得到國內產業的支持。反傾銷協定就此規定了法定標準。根據反傾銷協定第5條第4款,所有反傾銷調查申請均必須至少得到相當于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總量25%的生產者的支持。此外,任何申請均必須得到“總產量構成國內產業中表示支持或反對申請的國內同類產品生產者生產的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否則,相關支持便不應被視為由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鑒于發起反傾銷調查對進口產品會有不利影響,反傾銷協定嚴禁任何成員在決定發起調查前公布已經接獲了哪些反傾銷調查申請。反傾銷協定第5條第5款。)
阿根廷家禽案中,巴西所提41項指控中有10項針對反傾銷協定第5條關于發起調查的規定。其中主要涉及發起調查的證據充分性問題。
首先,巴西指控阿根廷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發起反傾銷調查,從而違反了反傾銷協定第5條第3款關于發起反傾銷調查要有充分證據的規定。這就派生出另一違約行為,即應拒絕反傾銷調查申請而未予拒絕。此外,阿根廷調查機關確定正常價值所采用的數據系被調查時段其中一天的數據,非整個被調查期間的平均值;而出口價格的確定則依整個被調查時段的數據。巴西認為阿根廷前述作法違反了第5條第2款關于反傾銷調查申請缺乏關于傾銷、損害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據以及第3款關于調查機關應審查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要求。巴西還指控阿根廷在確定出口價格時拒絕采用超過正常價值的價格,在調查傾銷和損害時采用不同時段的數據,及應駁回反傾銷調查申請而未駁回等。阿根廷對巴西的指控予以否認。
專家組在其報告中首先宣布,審查阿根廷的調查機關是否按照反傾銷協定的規定發起調查的標準是,其所獲得的事實和證據是否足以斷定傾銷、損害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之存在,以及基于此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是否適當。專家組同時指出,在分析相關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時特別要考慮證據的足夠性(Sufficiency),即任何陳述、聲明、主張等都必須有充足的證據支持。(阿根廷家禽案,第7.60段。)
這也是危地馬拉波特蘭水泥(II)案專家組采用的標準。(參閱危地馬拉對來自于墨西哥的灰波特蘭水泥采取最終反傾銷措施-專家組報告,世界貿易組織文件第WT/DS156/R號(下簡稱“危地馬拉水泥(II)案”),第8.51-8.53.該專家組報告于2000年11月17日通過。)該案專家組認為,反傾銷協定第5條第2款要求所有反傾銷調查申請都必須包括準確和充分的證據,第3款則規定調查機關的義務是確定相關證據是否足以發起調查。據此,在考慮傾銷和損害是否存在以及兩者是否有因果關系時便必須借助反傾銷協定第2條的定義。盡管反傾銷調查是一個流程,任何指控的認定和否定都會在這個流程中逐漸形成,但一個非偏見的和客觀的調查機關只有在獲得第2條所定義的足夠證據后方可展開調查。(危地馬拉水泥(II)案,第8.35段。)阿根廷家禽案的專家組同時也承認決定發起反傾銷調查所需要的證據之數量和質量均應該低于最終裁定所需要者。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也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對反傾銷協定的具創意解釋。從字面上講,英文的充分(adequacy)和足夠(sufficiency)是同義詞,只有當將該兩個字放在一起時足夠(sufficiency)一詞才在程度上略有不同。顯然,專家組認為反傾銷協定第5條第3款的后半句才是該款的核心。這就是說調查機關的職責包括兩部分,首先是審查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然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判斷相關證據是否足夠發起反傾銷調查。而足夠與否的標準則是第2條第4款關于確定傾銷的規定。意即沒有傾銷便不得發起調查。
阿根廷家禽案的核心問題是依物理特征不同而對在原產地銷售產品的正常價值進行調整是否適當。資料顯示,如不進行調整,傾銷便不存在,進而發起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以及征收反傾銷稅便均屬違約。專家組根據第2條第4款關于調整正常價值的規定,認為阿根廷調查機關有權對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進行調整。因而接下來的問題是阿根廷的調整是否符合反傾銷協定的要求。
阿根廷在調整巴西家禽產品的正常價值時將之照當地銷售價上調了9.09%,基礎是在巴西市場銷售的連頭帶腳的家禽產品的出肉率(yield rate)為88%,而向阿根廷出口的無頭無腳的家禽產品的出肉率是80%.阿根廷所依賴的資料是巴西一家農業咨詢公司提供的報告(JOX報告)。專家組指出,巴西圣保羅(Sao Paulo)家禽市場是巴西最大的家禽市場,而JOX報告為圣保羅地區專門報導家禽市場情況的權威雜志。因此,阿根廷調查機關采用JOX報告提供的資料確定傾銷的幅度是妥當的。(阿根廷家禽案,第7.67段。)
那么,阿根廷將正常價值的調整幅度定在9.09%是否妥當?巴西認為阿根廷的調整缺乏根據。阿根廷先是說JOX報告有相關內容,后又說申請人在申請中提出該調整幅度,而調查機關認為該調整幅度合理且沒有任何因素要求調查機關不采用該調整幅度。(阿根廷的說法是在回答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的問題時提出,而非在反傾銷最終裁定中提及。)
專家組認為阿根廷前述說法缺乏論據,指出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就采用前述正常價值的調整幅度說明調查機關并非無偏見和客觀的。(阿根廷家禽案,第7.72-7.73段。)
關于阿根廷在衡量是否發起反傾銷調查時將等于及高于正常價值的出易排除在計算傾銷的數據之外問題,專家組完全接納了上訴機構在歐盟床單案關于“調整歸零”比較方法的裁定。(歐盟對從印度進口的棉床單征收反傾銷稅-上訴機構報告,世界貿易組織文件第WT/DS141/AB/R號。該報告于2001年3月12日獲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后雙方就執行發生的爭議再次提交爭端解決機構解決。關于上訴機構對該案裁定的討論,見前引⑦王貴國書,第10章。)
所謂“調整歸零”比較方法是指調查機關將每個出易的價格與該產品的正常價值比較,若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則該交易的傾銷幅度為“零”。歐盟床單案的上訴庭認為,根據反傾銷協定第2條第4款第2項,調查機關在計算正常價值時,應計算所有相關交易的加權平均值,并將之與“所有”可比較的出易的加權平均值進行比較;鑒于歐盟將所有不涉傾銷的交易的傾銷幅度視為零,便失之充分考慮“所有”出易,從而便擴大了出口產品的傾銷幅度,違反了第2條第4款第2項。(歐盟床單案上訴機構報告,第55段。)基于歐盟床單案上訴庭的前述裁定,阿根廷家禽案的專家組指出,如果“調整歸零”的方法違反了反傾銷協定第2條第4款,阿根廷完全不考慮等于或高于正常價值的出易的作法,使得出口價格的加權平均值進一步降低(與“調整歸零”方法比較),專家組裁定阿根廷的作法不符合反傾銷協定對調查機關應無偏見及客觀行事的要求,因為即使是在考慮發起調查與否的階段,即對證據的質量和數量要求較低的階段,調查機關也必須考慮第2條關于確定傾銷的規定。據此,阿根廷被裁定違反了調查機關應依足夠證據發起調查的規定。
與第5條第3款相關的另一問題是,阿根廷在確定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時用的是被調查時段其中一天的數字,而出口價格所依據的是幾個月的數據。阿根廷指出,一天的數據可說明價格的趨勢,因此是可靠的。專家組處理這一問題的方法也是先研究第2條第4款關于調查機關“應盡可能針對在相同時間內進行的銷售”的規定,認為盡管確定發起調查所需證據的質量和數量可與用于初步和最終裁定的不同,但相關證據的種類(type)應該相同,即確定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數據在時間上應有一定的重疊??紤]到市場上家禽每天都有多宗交易,阿根廷僅考慮一天的數據便不足夠。專家組不同意阿根廷主張的一天的數據可表明價格趨勢的觀點,指出阿根廷僅提出該數據可作為活家禽的價格趨勢,但并未能證明活家禽和屠宰后的家禽在價格上的必然聯系。專家組認為阿根廷的作法不符合第2條第4款的要求,從而也就違反了第5條第3款。(阿根廷家禽案,第7.85段。)
阿根廷家禽案專家組的前述意見受到美國不銹鋼案專家組報告(美國對從韓國進口的不銹鋼板實行反傾銷措施-專家組報告,世界貿易組織文件第WT/DS179/R號。該報告于2001年2月1日獲爭端解決機構通過。)
的影響。在美國不銹鋼案中,在比較平均加權正常價值和平均加權出口價格方面,調查機關“應盡可能針對在相同時間內進行的銷售”的義務被解釋為“作為一般原則,平均加權正常價值和平均加權出口價格的計算應基于相同的時段”。(同上,第6.121段。)但美國不銹鋼案專家組報告所針對的是最后裁定,故阿根廷家禽案專家組在援引該原則時便必須做一定的修改。
既然阿根廷被裁定違反了第5條第3款,專家組便沒有必要就阿根廷是否同時違反了第5條第2款繼續審查。但該專家組還是指出,第5條第2款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盡的職責,而非加于申請人的義務。在發起調查前,相關成員必須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準確、是否足夠,特別是當申請人提出對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進行調整時更應如此。(阿根廷家禽案,第7.98段。)這對于反傾銷協定的解釋頗有助益。
阿根廷在考慮是否發起調查的過程中,國家外貿委員會最初確定進口未對當地產業造成損害。但阿根廷未及時終止調查。巴西指阿根廷的作法違反了反傾銷協定第5條第8款。該款規定,“主管機關一經確信不存在有關傾銷或損害的足夠證據以證明繼續進行該案是正當的,則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即應予以拒絕,且調查應迅速終止”。
與許多其他國家一樣,阿根廷也是實行傾銷調查和損害調查由兩套人馬進行的制度,前者由非公平競爭理事會負責,后者由國家外貿委員會統領;最后決定權在工業、貿易與礦產部部長。但工業、貿易與礦產部部長決定發起調查必須基于非公平競爭理事會和國家外貿委員會對傾銷和損害的肯定性認定,缺一不可。根據阿根廷國內法,非公平競爭理事會和國家外貿委員會在收到新證據后都有義務對其所作決定修改一次。國家外貿委員會正是基于該規定在收到了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后否定了其沒有造成損害的決定。(關于此點,詳見前文關于阿根廷家禽案的事實部分。)在庭審中,阿根廷強調,如果調查機關不給予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機會,其便會違反阿根廷行政法并需承擔嚴重后果。
世界貿易組織法范文6
【關鍵詞】新自由制度主義區域國際經濟組織法多邊貿易體制組織機構
國際法與國際關系的關系十分緊密,其是國際關系法制化的結果。新自由制度主義理論是當今國際關系的主流理論,對國際經濟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然而其價值論的不足導致多邊貿易體制偏離了社會正義,使得多邊貿易自由化陷入困境。與之對應的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迅速,推動了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法的發展。
新自由制度主義與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
新自由制度主義是20世紀70年代應全球形勢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國際關系理論,代表人物是美國著名的國際關系學者羅伯特?基歐漢和約瑟夫?奈,他們合著的《權力與相互依賴:轉變的世界政治》一書是新自由制度主義的巔峰之作。相互依賴、國際機制、全球主義等構成新自由制度主義的核心概念。
新自由制度主義摒棄了現實主義認為國際關系的本質是沖突這樣一種理念,更加倡導國與國之間或組織與組織之間通過一種默契的行為使雙方之間或多方之間達成一種雙贏或共贏的利益關系。在國際關系中,尤其是在經濟領域當中,國與國之間只有趨利避害,才能在更廣泛的層面上達成一致,使參與其中的行為體在無政府狀態這樣一個國際大環境中,將這場博弈達成一種“非零和”(Nor-Zero-Sum)的結局,從而使其在博弈中達到最優。新自由制度主義認為保證國際合作的有效機制是國際制度,因為國際制度可以通過加大或減少國際之間的交易成本和提供可靠的信息、調整博弈效用結構、加強互信行為、加強對未來的重視,使行為體相互期望值趨同,達到促成國際合作的目的。①與新現實主義不同的是,新自由制度主義更強調經濟利益在國家利益中的地位,認為經濟利益與國家安全至少同等重要,而且經濟利益顯然是國家安全的根本保證。②在這種思想影響下,各國為促進生產力發展而制定符合世界市場統一趨勢的國際經濟規則便成為欲求之目標,拆除各種不利于經濟自由化的法律壁壘成為晚近國際經濟規則談判的主要內容。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一攬子協議是二戰以來國際經濟自由化立法的最重大成就。
新自由制度主義價值論的不足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
新自由制度主義者在對國家行為的分析中,把道德因素排除在外,國際合作不需要依靠利他主義、理想主義、個人品德、共同目標、中立標準,或是共享深嵌在文化中的價值意識。這樣一來,新自由制度主義在價值觀上的缺失,對國際經濟法律自由化偏離“社會正義”的傾向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即現有立法傾向是對發達國家有力的形式的“程序正義”,而忽視了發展中國家緊迫需要的“社會正義”。其表現在不顧南北方經濟實力的差距,不切實際地要求南方國家加快自由化步伐,而對自由化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影響嚴重考慮不周。③
首先,從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的協議上看,烏拉圭回合產生的服務、農產品、知識產權等捆綁協議都要求發展中國家改變自身的國內經濟政策以適應自由化發展需要,這對許多發展中國家非常不利。其次,WTO協議中包含了一些關于給予發展中成員及最不發達成員有關差別和優惠待遇的規定。但實踐中,這些特殊和優惠往往被大打折扣。第三,從WTO的決策程序看,發展中國家也存在被邊緣化傾向。WTO在進行決策時,遵循的是“協商一致”的原則,在無法達成一致時,采用投票制,每個成員國擁有一票。協商一致和一國一票制相比,似乎更為民主,但在實踐中,由于一些非常貧困的發展中國家往往都不在場,對WTO而言,沉默就意味著同意,所以發展中國家很難得到真正的公平。④另外,WTO的爭端解決程序復雜,使發展中國家在啟動或辯護上存在很大困難。況且,爭端解決機制最終效力來源于成員方的報復能力,而發展中國家實施報復的能力很小,很難利用爭端解決機制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毋庸置疑,多邊貿易體制堅持的形式正義,沒有考慮或很大程度上沒有考慮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實力對比懸殊的事實,把發展中國家置于嚴重不利地位,發展中國家從多邊貿易中得到的收益只占世界總收益的很小一部分,出現了窮國愈窮、富國愈富的情況。因此在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中,各成員方動力不足,成為多哈談判失敗的關鍵。在多邊自由貿易進展緩慢、多邊貿易談判進程受阻的情況下,許多國家開始尋找新的實現貿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徑,區域經濟一體化成為各個成員的首選,而且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向縱深發展。WTO規定的自由貿易協定(FTA),主要為貨物貿易自由化,包括降低或取消區內關稅、消除非關稅障礙等,以及與貨物貿易自由化相關的貿易投資便利化。然而,目前全球范圍內的自由貿易協定的內容逐步超越了這一范圍,除了貨物自由貿易外,還包括服務貿易自由化、投資與貿易的便利化與產業合作等內容。
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法的發展
第一,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具有新的發展特征。其一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主體突破了國家的限制。傳統上,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主體是一定地理區域的國家,即國家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唯一主體。隨著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出現了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成為主體的情形,比如APEC的成員包括北美自由貿易區和東南亞國家聯盟等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近年來,伴隨著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進一步發展,一個國家內的不同關稅區亦成為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主體。如CEPA,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同屬于一個國家,但在WTO框架內,又屬于不同的關稅區;其二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打破了地理上相連的特性。早期的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主要在毗鄰或地理距離較近的國家間組成,但晚近成立的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大多打破了地理上的相連性,表現出跨地區、跨洲際的特征。如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美國―以色列自由貿易區等均打破了地理上相連性;其三是雙邊一體化組織成為新的亮點。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擁有易于達成、靈活多樣、運作機制高效、涉及內容既廣且深,較少受經濟發展水平和地域相鄰等方面的限制等無可比擬的諸多優勢,成為許多國家區域一體化戰略的首選,現有的大多數FTA都是兩國間或一個國家與一個經濟聯合組織間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如美國近年來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中,有20個是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生效的FTA均為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這導致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呈現出雙邊化發展趨勢;其四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交叉重疊。傳統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邊界清晰、成員關系單一,一般一個國家或地區只是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成員。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成立的一些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則互相交叉重疊,一個國家或地區參加多個不同層次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或者大的區域組織包容次區域組織,相互關系錯綜復雜。
第二,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設置漸趨弱化。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為了保證本組織職能的常設性和穩定性,都設有一套常設機構,有具體的運行機制。傳統上,按照每個機構所承擔的職能來講,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一般是按照“三權分立”的模式設置的,主要包括權力機構、執行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或準司法機構。但由于晚近達成的區域經濟一體化協定多為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其具有運作機制高效的特點,無需按照“三權分立”的模式設置組織機構。大多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采用強化自由貿易規則、弱化組織機構的方式來推動區域貿易組織的運行。各自由貿易協定的法律規則十分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對于龐大的組織機構的需求就不是十分強烈。
目前,大多數雙邊自由貿易區均設立類似于自由貿易區委員會這樣的機構,作為自貿區的最高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實施及執行情況進行審議,考慮任何關于修改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其附件的建議,并監督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進一步實施;負責與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執行有關的事項,并考慮任何可能影響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實施的其他問題;在必要時建立增設委員會及特別工作組,并向任一委員會或工作組就相關事宜征詢意見。但在自由貿易委員會之下,并沒有建立常設的執行機構和行政機構,只是就具體事項設立相應的委員會或工作組,如貨物貿易委員會、服務貿易委員會以及投資委員會等,負責處理相關事項,在各自領域發揮著具體的職能。
此外,從新近達成的自由貿易協定中還可以看出,絕大部分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并沒有建立常設性的爭端解決機構,只是在自由貿易協定中規定爭端解決機制,以完備的爭端解決機制代替常設性爭端解決機構。(作者單位:南陽師范學院法學院)
注釋
①秦亞青:《權力?制度?文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00頁。
②倪世雄:《當代西方國際關系理論》,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29~1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