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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范文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__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訂本預案。
按照以人為本、預防為先、統一領導、快速反應、協同作戰的原則,強化搶險意識和大局觀念,服從指揮,各盡其責,保證處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進行。
本預案適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產生重大社會影響,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1 事故后果已經或可能導致3人(含)以上死亡的;
1.4.2 運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嚴重后果的;
1.4.3 境內路段因凝凍、風暴雨、濃霧、塌方、泥石流等惡劣天氣和地質災害及其它災害連續引發交通事故的;
1.4.4 導致市、省(部)級以上領導或者重要外賓傷、亡的;
1.4.5 其它可能引發嚴重后果急需聯合救援的道路交通事故。
成立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任總指揮,分管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安監局局長任副副總指揮,成員由縣政府辦、教育局、財政局、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環保局、供電局、文體廣電旅游局、電信公司、住建設、氣象局、消防大隊、武警中隊、公安局、交警大隊、安監局、交通運輸局、民政局等部門相關負責及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統一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救援;及時掌握事故動態并按規定上報,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統一部署事件的信息、新聞報道及其它重要事項。
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縣交警大隊大隊長任辦公室主任,相關人員負責具體辦公。聯系電話:7223481、7223492。其職責為履行日常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能,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置中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縣公安局及交警大隊:負責接警、現場處置、現場警戒勘查、組織救援、疏導交通、疏散群眾、調查取證、控制交通肇事人、實施交通管制、事故原因調查和認定、損害賠償調解、事故責任倒查和向上級報告情況等。
縣安監局:負責對事故處置進行具體指導和協調各方關
系,組織有關專家參加處置,協助公安局等部門對事故責任進行調查,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h交通運輸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交通保障工作,負責事故道路的搶險搶修,提供運輸車輛疏運事故現場人員及物資。
縣住建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搶險搶修,組織搭建用于處置事故使用的臨時建筑,負責事故現場的城市道路、路燈、供水等公用設施的搶險搶修,提供排險物資器具與人員,確保道路暢通。
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傷員的醫療救護和醫療衛生保障工作,組織力量進行現場急救,并指導現場救護及防疫工作,確保“綠色通道”暢通無阻。
縣消防大隊:負責事故現場滅火,破拆變形事故車輛、排除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等危險物品車輛因事故造成的險情。
縣環保局:負責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處置及其污染程度監測,指導對危險化學品擴散、蔓延的控制工作。
縣電信公司:負責救援期間的通訊暢通。
縣氣象局:及時提供事故現場以及周邊范圍的天氣情況。
縣供電局:負責現場搶險、電力輸送和排除電力遺留的安全隱患
縣民政局:協助做好死傷家屬及傷者本人的安撫、賠償工作,及時運送遇難尸體,妥善處理死者后事。
縣政府辦:負責協調處理事故中傷亡的涉外人員的有關善后處理工作。
縣文體廣電旅游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統一組織信息和新聞報道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協調處理事故中傷亡學生的有關善后處理和配合調查事故責任等工作。
縣武警中隊:按照救援應急指揮部要求參與排險救援,協助公安部門維持現場秩序。
各保險公司:負責因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車輛損失等財產的理賠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縣政府立即組成現場指揮部,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總指揮,縣公安局長任副總指揮,主要職責是盡快開展事故排險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向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發生和先期處置情況,提出增援要求和實施意見;組織現場善后處理,并做好事故調查;負責現場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總結、報告。
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接到事故報案后,要核實信息的真實、準確性,一旦查明事故的死、傷人數或失蹤人數后,應按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通報同級協作部門,并按照規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包含以下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人員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態控制情況;接處警情況;報告單位。
當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措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的嚴重性、影響范圍、可控性等要素,作出分析、研判,預警。
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部門要在1小時內同時向縣應急辦、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通報安監、衛生、建設、交通、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接警后要立即派相關人員趕赴現場參與救援??h應急辦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部門報告。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時,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接警的公安部門及事發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組織救援,并將事件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在同一時間上報縣應急辦和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趕赴現場指導,組織派遣應急處置隊伍,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及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組織公安、衛生、消防、交通、安監、環保等部門實施救援,并開啟交通事故傷員搶救“綠色通道”,盡最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如判定事故已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社會危害時,應立即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部,批準啟動本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處警救援人員應當攜帶必要的現場勘查器材、急救工具、安全防護器材,及時對傷員進行施救,指揮、引導車輛行人繞行,確保救援車輛道路暢通。如遇臺風、暴雨、濃霧、塌方、泥石流等惡劣天氣和地質災害及其它災害造成的交通事故,或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應當視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緊急疏散周圍人員。
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經核實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報告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批準后,啟動本預案。各有關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趕赴指定地點參與部署實施救援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請求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調集縣各有關部門力量和裝備組成救援工作組,趕赴現場參與救援行動。各有關部門在接到指令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人員和救援裝備集結,選擇便捷交通路線和運輸工具,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救援現場。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可視情成立專家指導組、醫療救護組、環境監測組、后勤保障組等專業工作組,立即開展消除隱患、調查取證、傷員救治、污染監測、道路搶修等各項工作。
事故救援結束后,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死亡人員進行善后處置,盡力醫治事故傷員,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恢復道路交通正常秩序。
各保險公司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開展應急救援人員現場保險和傷亡人員及財產保險的理賠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聞報道、信息、接待采訪等事項由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
縣委宣傳部負責把關和組織實施,新聞報道應堅持及時、準確、全面、客觀的工作原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部門應及時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做出事故責任認定,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者法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工作自事故發生之日起40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形成書面報告提交有關部門。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__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相應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響應、保障能力、協同作戰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并向縣政府提交專項報告,為完善預案提供參考依據。
縣公安局要完善“110”或“122”接警系統,并配備必要的應急備用設施和技術力量,建立健全并認真落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報送各環節的工作制度,確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安全暢通。網通、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要做好應急過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縣相關部門應建立處置道路交通事故裝備保障制度。消防車輛、照明、滅火、破拆等專用設備、器材實行專人保管和維護,滿足應急處置需要。儲備物資應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區域。各救援部門應健全應急制度,落實應急人員,配備以下相應裝備:
縣交通運輸局:大客車2輛、大貨車2輛、大吊車1臺,用于疏散事故現場人員及物資設備。
縣建設局:推土機2臺、鏟車2輛、挖掘機2部、裝載機2部、吊車3臺,用于坍塌事故現場挖掘和路面清障以及搭建臨時建筑的設備和物資。
縣供電局:10KV帶電作業車1輛、__0KV柴油發電機車1輛,用于事故現場的電力供應,鋪設臨時電力線路的物資和設備。
縣公安局:事故勘查車1輛、應急救援車輛10輛、指揮車1輛及相關通訊器材、防暴裝備、野外扎營裝備。
縣消防大隊:消防車2輛、金屬切割機、液壓擴張器、滅火器材、強光照明、氧氣呼吸器、隔熱服、防化服、防酸服等防護設備及洗消帳篷。
縣武警中隊:防暴裝備、通訊設備、野外露營裝備。
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和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經費納入縣財政年度專項經費預算。應急救援工作所需設備資金由各部門提出預算,報縣政府批準后列入年度財政資金預算。
各部門應建立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組。工作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和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鄉、鎮和交通、農業(農機)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的常識和辦法。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考試中應當設置應急救援培訓的內容。
各部門應切實加強對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人員的日常教育和技能培訓,有針對性地開展人員營救、傷員搶救、車輛打撈、危險化學品處置和人員應急集結等科目培訓,提高處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定期按應急救援要求組織演練。
本預案是全縣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工作依據,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應遵照執行,并參照本預案,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實施意見。本預案定期進行修改。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范文2
項目前期準備工作項目開工之初,根據本項目實際情況,編制項目應急預案,同時成立項目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可進行現場演練和模擬演練?,F場演練的內容蘭要包括迅速通知有關單位及人員、搶救(滅火、傷員現場急救)、疏散與撤離、保護重要財產、封閉現場等。
應急響應1.應急預案的啟動
事故發生后,項目部要按規定逐級進行上報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應急預案和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成立事故應急工作組,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設置警戒標志,按照分級響應、快速處理、以人為本、積極自救的工作原則,進行應急處置。
2.現場應急工作組及其主要職能
1)現場總協調:區域/專業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主管經理統一協調、指揮現場處置。
2)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生產副經理、技術負責人任副組長組織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3)險情排除及隱患整改:項目(執行)經理及工程管理部門牽頭,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自救,排除險情,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在事故調查期間,組織施工現場隱患排查和人員安全培訓。
4)事故調查處理主管經理及安全部門牽頭,配合政府各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提供調查資料。
5)醫療救護及善后處理:工會負責人及工程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傷者救護,傷亡人員家屬的慰問、安置和賠償工作。
6)綜合協調控制:項目經理及行政(保衛)部門牽頭,在事發部位設置警戒標志,安排專人看守封閉施工現場,控制人員出人組織人員接待和信息協調控制工作。
應急救援1)應用救援流程
2)事故發生后,按照分工迅速組織人員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搶救傷員時,要采取正確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傷害同時遵循救助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防止搶救阻礙或事故蔓延對于傷員救治醫院的選擇要迅速、準確,減少不必要的轉院,貽誤治療時機。
4)事故現場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隱患時,必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救援過程中發生二次傷害。
5)事故報告,這里所指的事故是指重傷(含)以上因工傷亡事故、機械事故、損壞市政基礎設施、構筑物或建筑物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6)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用電話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并于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向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7)發生事故后,由區域/專業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快報加蓋公章后傳真至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快報的上報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
事故調查1)事故發生后,公司或區域/專業公司應組織項目部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提供與事故有關的如下材料
(1)事故單位的營業證照、資質證書復印件;
(2)有關經營承包經濟合同、安全生產協議書;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
(5)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及考試卷或教育卡(傷者或死者);
(6)項目開工證,總、分包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7)傷亡人員證件(包括特種作業證及身份證);
(8)用人單位與傷亡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9)事故調查的初步情況及簡單事故經過(包括:傷亡人員的自然情況、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10)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相關照片及影保材料
(11)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利
2)事故調查期間,事故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事故發生后,懷故公司應迅速組成內部事故調査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査,組織內部事故分析,公司派人開展事故調査處理
事故處理1)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應成立由項目負責人牽頭的事故整改小組,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整改,組織對現場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安撫工作。
2)現場整改工作完成后,向負責事故處理工作的政府部門提交復工申請整改措施報告,經政府主管部門復查批準后方可恢復施工。
3)事故調查組應遵循四不放過要求進行事故的分析和處理,組織內部事故分析通報會,向公司安委會提交企業職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朽,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4)事故調查組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査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范文4
一、為什么說生產經營單位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主體?
在《條例》所明確的相關主體中,生產經營單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主體。《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作為較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稐l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其中與生產經營單位直接相關的內容就有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17條的規定。因此,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職責。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為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稐l例》還規定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報告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的內容,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事故報告及補報的時限與程序。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三條規定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事故報告的內容。第十二條規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事故報告的要求。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四、《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有哪些規定?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兩條的內容。如第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事故的處置中要注意保護現場。如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五、《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理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條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配合、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如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組織事故調查。如第十九條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建議采取措施抓好落實,如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4)公布事故處理情況。第三十四條規定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六、《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要承擔哪些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不履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體現在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規定中。具體可以從兩個層面看:
(一)以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有以下十五種情況之一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能被處于以下處罰: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三種情況之一。即(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即《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主要有六條: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②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③保證安全生產投入;④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⑤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⑥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此外,有上述情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事故發生單位為主體承擔的責任
與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有關的六種情況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條六種情況之一的(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蛘咪N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 OO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的,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 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歉: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七、《條例》中有關規定所說的“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負有責任”主要是指哪些情況?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中的“責任”,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操作規程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沒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
3、沒有建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落實的。
4、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5、不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6、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及礦山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沒有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安全的資格。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蛘呶窗匆幎▽徟?、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8、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9、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1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沒有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證書而上崗的。
12、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13、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1 4、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1 5、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按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和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1 6、生產經營單位沒按規定對生產安全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定期檢測并確保正常運行的。
1 7、不按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制定應急措施及監控的。
18、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情況以及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通道情況。
1 9、生產經營單位對爆破、吊裝與交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落實情況。
20、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監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22、對承包租賃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沒有專門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安全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范文5
(一)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提高企業安全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為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實現我市跨越發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產保障。
(二)工作任務。以道路交通運輸、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及漁業船舶、特種設備、雷電防護等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提高我市安全生產技術水平;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產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三)工作目標。經過努力,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明顯下降,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爭到“十二五”末,全市億元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達到全省先進水平。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四)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證照,否則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必須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五)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加強企業職業健康和勞動保護工作,消除事故隱患,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六)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按照不的崗位及工藝分別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組織修訂。對實施動火、受限空間、爆破、臨時用電、高空、水上、吊裝、檢修、安裝使用特種設備等危險性作業要制定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七)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現場輪流帶班制度,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并做好帶班檢查記錄。對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八)企業必須保證安全投入。企業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費用,在年度財務預算中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確保??顚S?。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道路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企業必須足額提取安全費用。
(九)全面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企業應當經常性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要按照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事故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重大隱患要按照規定向企業所在地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對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治理進度、結果等情況。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十)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從業人員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新員工上崗和轉崗員工必須落實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合中應當載明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十一)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活動。企業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要求,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機械制造等行業企業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實現安全標準化目標。企業應當加強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四個能力”建設。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在規定期限達標的,要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提請區級以上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三、加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推進“科技興安”步伐
(十二)加強企業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鼓勵、支持、推動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十三)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裝備和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年底前全部完成。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出租汽車、校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涉及危險工藝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安裝自控聯鎖、自動報警和緊急停車裝置,于2012年底前完成。非煤露天礦山全部實行液壓錘二次破碎和機械鏟裝作業,適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礦山實行中深孔爆破。冶金煤氣企業、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44.1千瓦(60馬力)以上的漁船(船舶)要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
(十四)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
(十五)應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設步伐,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系統和基礎信息數據庫,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監測預警系統建設。運用先進的信息化技術促進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改造與升級,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提高事故防控能力。
四、強化“一崗雙責”,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十六)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一崗雙責”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導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和責任。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十七)加大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力度。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行為,以強有力的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要依法嚴肅查處運輸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提請區級以上政府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建立重大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提請政府掛牌督辦,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并按屬地原則實行公告。企業對實行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拒不整改的,由區級以上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落實情況加強綜合監督檢查。
(十九)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各級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市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要建立企業等級評定滾動機制,繼續按照A級抓鞏固、B級抓提高、C級抓整改、D級掛牌督辦的要求,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狀況等級評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確定為C級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并暫緩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取消其評優評先資格;確定為D級的,由所在地區級政府掛牌督辦整改,相關部門暫扣相關證照,取消所有項目審批及評優評先資格,責令停產整頓,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
(二十)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責任。建設項目核準(審批)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設施“三時”制度,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審批情況及時通報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有毒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時設計、時施工、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新建的鐵路、高速公路、城鄉道路,港口、碼頭、渡口及其他重點建設、基礎設施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有效落實“三時”措施。建設項目施工單位要按照設計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嚴禁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特種設備進場作業。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證照,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責令停工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二十一)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群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舉報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建立值班制度,及時受理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并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舉報獎勵經費由各級政府負責落實。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查明原因,切實整改。
五、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二十二)建設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各級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普查、登記、建檔等工作,做好必要的應急裝備和救援物資保障,加強綜合應急救援能力的建設。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區二級生產安全應急管理體系,依托市災害救援中心等專業救援力量,建立危險化學品市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骨干隊伍,2012年底前在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中的區建立滿足需要的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建立企業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用制度。加快全市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2012年底前完成市及重點區應急救援平臺建設,2013年實現市、區應急信息平臺互聯互動。
(二十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應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生產安全事故征兆,立即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企業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建立重大危險源動態、實時監控和管理系統,實現與所在地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聯網。重大危險源評估結果及有關安全措施應報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四)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企業應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和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行業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生產規模較小的企業應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與專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因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損失,企業不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把好安全生產源頭關
(二十五)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執行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
(二十六)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新、改、擴建設項目可能影響周邊相關單位或設施安全的,應當主動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在實施城區地面挖掘作業時,施工企業要全面摸清項目涉及區域地下管道、線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新建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化工園區或工業集中區內建設,加快推進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步伐。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條件論證,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事故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二十七)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建立完善市、區安全生產專家隊伍。依托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安全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監管,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規范性、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監測檢測、鑒定結論應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增加安全生產投入
(二十八)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安全科研和安全生產基礎學科研究,推進安全生產方面的產、學、研結合。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用好國家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有關政策,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二十九)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各級政府要扶持非煤礦山安全技改建設,加大安全專項資金投入,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對因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業的搬遷在有關政策上給予扶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三十)制定并用好安全生產經濟政策。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的獎勵與補償機制。制定非煤礦山等高危企業安全風險抵押金與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結合的制度,積極推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與領導年薪及員工績效工資掛鉤制度,加大高危企業相關人員的獎懲力度。
(三十一)執行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時,要依法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及時發放。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術,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三十二)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規劃和總體布局,步制訂“十二五”安全生產專項規劃,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產重點建設項目。企業在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中。
(三十三)淘汰落后安全技術產品。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予以強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業技改的資金中,對符合安全產業政策導向的項目予以資金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三十四)加快產業重組步伐。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九、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強化安全責任追究
(三十五)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體系和考核指標體系,加大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權重,嚴格落實定期分析、預警通報、約談誡勉、督查考評、履職報告點評等制度,將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實行評先評優“一票否決”。合理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獎勵經費,對實現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地區和單位給予獎勵,強化安全生產約束和激勵機制。
(三十六)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二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以及瞞報事故、事故發生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三十七)強化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問責制度。各級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組織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一次死亡3—9人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在報市政府批復前應先征求省政府安辦的意見,經市政府批復結案后,于10日內向省政府安辦備案。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負有責任的鎮(街)政府和區相關部門的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追究區級相關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負有責任的區政府及市相關部門的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追究市級相關領導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十八)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有關部門向相關區政府和發改、經貿、國土資源、建設、工商、金融證券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企業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十九)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存在的,對區、鎮(街)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十)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對事故查處落實情況實行各級安委會層層掛牌督辦制度,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掛牌督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一般死亡事故由市政府安辦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辦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區政府安辦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十、提高安全監管執行力,服務跨越發展
(四十一)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時部署、時檢查、時考核,將億元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十萬從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研究、部署、檢查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區、鎮(街)兩級政府安委會主任要逐步調整由政府行政正職領導擔任。要加強區、鎮(街)兩級領導干部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分管安全生產領導的安全培訓,保證安全生產分管領導的專業性、連續性,提高基層政府的安全監管能力。
(四十二)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按照機構編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執法機構,充實加強人員力量,配備與安全監管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鎮(街)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與當地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監管人員,確保必要的經費、裝備及其他工作條件。村(居)應當確定安全協管員,其待遇不低于計劃生育和綜治協管員的水平。
(四十三)加強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大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投入,提高安全監管執法水平。2012年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車輛、事故搶險指揮車輛和專業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基本裝備的配備以及現場檢測設備、現場調查取證與分析設備、辦公設備和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
(四十四)創新安全生產管理方式。積極開展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工業園區創建活動。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要明確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園區內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管理和指導,安全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過服務購買等方式,與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由其代為履行部分工作。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的企業,其安全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當與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由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并明確雙方的相應責任。
(四十五)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以及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給予榮譽稱號,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四十六)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力度,開展多種形式安全宣傳活動,依托企業“職工書屋”、“農家書屋”、鎮(街)文化館、學校圖書館等,建立“安全書屋(書柜)”。認真開展安全社區創建活動,大力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創建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協調或組織新聞媒體,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探索建立安全生產領域對臺交流合作機制,拓展閩臺安全生產合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