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防范風險履職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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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防范風險履職報告

銀行防范風險履職報告范文1

一、支行履職中存在的困境、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夠暢通、職能定位不夠清晰

(二)監督機制不適應維護地方性金融穩定和防范風險的要求

(三)人員結構不適應高效履職的要求

(四)激勵機制不適應支行更好履職的要求

二、制約縣支行履職能力發揮的原因分析

第一,人民銀行縣支行普遍存在貨幣政策傳導不夠暢通、職能定位不夠清晰的問題。貫徹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的手段普遍較為單一,沒有操作貨幣政策工具的自,不能實行總量控制和結構調整,難以激勵約束轄區金融機構。另外,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后,縣支行職能權限大幅縮減,新增加的職能授權不清,導致對轄區金融體系的主導功能弱化,貨幣政策傳導不夠暢通,職能定位不夠清晰。

第二,目前,縣支行在金融監管及風險監測中的主導地位、政策不明確。特別是缺少監管職能的有效配合下,縣級金融機構只是表面應付人民銀行的工作,真正全力主動配合的較少。首先表現在金融機構報表的質量、時效性難以保證,同時對證券、保險整個金融領域的統計難度很大。其次是在征信系統管理中,金融機構存在不及時向人民銀行數據庫錄入重要信息數據的問題。三是與銀監部門、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協調和溝通不暢,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四是縣支行相關職能范圍不十分明確,維護金融穩定方面所需的工作制度、崗位設置、崗位職責等也不清晰,致使縣支行監督機制不適應維護地方性金融穩定和防范風險的要求。

第三,我行人員年齡、知識結構嚴重老化,崗位適應能力不足,干部隊伍逐漸萎縮,從1997年至今未進新行員,人員調配、崗位整合往往捉襟見肘,導致從事一項工作一干到底的狀態,有的崗位只由一名工作人員兼職,人員多崗兼職現象非常普遍,無法完全按照上級行的要求開展工作。

當前人民銀行大力倡導“調研興行”,但支行人員緊缺、知識、年齡老化,且所處的地域環境狹隘,調研的實際效果往往不理想,很難寫出有價值、高水準的調研報告。從以上原因可看出人員年齡、知識結構老化已不能適應支行高效履職的要求了。

第四,當前,人民銀行雖然已經自上而下建立了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機制,但由于缺乏統一的操作標準和實施細則,在實際操作并未拉開差距,干好干壞一個樣,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平均主義,勢必挫傷一部分員工的積極性。其次,考核機制缺乏科學性,目前人民銀行實行的是自上而下逐級考核制,上級行負責對下級行工作考核,但現行考核辦法剛性不足,缺乏科學的量化考核指標,考核彈性大,對縣支行工作的優劣難以客觀真實的予以評判,有一定的隨意性,為應對考核,縣支行消耗了大量精力,力求形式上的“完美”。第三、人員晉升機制不合理??h支行受行政級別的限制,能晉升到一定級別的人員少之又少,極大部分人員到退休已只是一名科員身份,如我行已經退休的多名老同志都是科員。這也是影響支行更好履職的原因,現行激勵機制已不適應支行更好履職的要求。第四、職工隊伍士氣低落。究其原因:一是人民銀行職能剝離,東川支行降格,由大行變小行,觀念沒有根本改變;二是東川降為支行后,大量人員分流,致使支行16年沒進人,12年沒人提拔使用,人員不流動,支行平均年齡46歲;三是正向激勵的少,肯定的少,挫傷積極性。

三、提升縣支行履職能力的方法途徑

提升縣支行履職能力,要從立足縣域經濟金融的發展實際著手,明確其自身定位,抓住制約縣支行履職能力的主要矛盾。

(一)定位清晰、職責明確

明確縣支行主要職能定位于執行宏觀信貸指導政策,突出基層特色??偂⒎中小⒌兀ㄊ校┲兄Ш涂h支行根據所處的層次不同,工作內容應各有側重,“上下一邊粗”是不科學的。要使縣支行更好地把握中心任務,適應人民銀行職能的調整,應以改革和發展的觀念和思路指導人民銀行縣級支行的職能定位,把部分應付性、事務性職能從縣支行剝離出來,集中精力建設特色支行。積極構建“小而精”、“專而精”的基層央行機構體系,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激活動力。

(二)改善金融環境,建立健全監督服務機制

建議建立和完善維護金融穩定的工作協調機制,從法律上賦予基層行一定的監督權限,加強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密切配合與合作,定期召開轄區金融協調會議,搞好轄區經濟金融預測預報體系建設,定期對轄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進行調研、評估和分析,及時發現潛在風險;制定轄區應對金融風險預案,不斷提高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一方金融平安。

認真履行好國庫、支付結算、貨幣發行等金融服務職能,制定梳理崗位業務人員的行為準則,使各環節、崗位有明確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質量要求,崗位人員要明了自身職責、要求和紀律規定,滿足金融服務的要求。

(三)優化職能調整,健全激勵機制,提高員工履職能力

第一,根據縣域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地區條件和履職的切實需要,合理確定縣支行的人員規模。在人員結構無法大幅變動的情況下,可從職能調整著手來改善縣支行的履職能力,建議上收部分業務至中心支行統一管理。如宣傳群工、人事勞資、監察內審、反洗錢現場檢查等可嘗試上收到上級行對口部門統一管理,既可以減輕縣支行工作量,又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允許縣支行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兼職兼崗,有利于業務開展,又能充分利用人力資源,提升綜合業務技能。

第三,創新用人機制,對縣支行人員管理實行“一行兩制”,即分“正式行員”和“合同制行員”,由上級行依據具體情況,酌情分配縣支行“合同制行員”指標,并提供錄聘、費用等配套保障,將操作性強、無風險或風險低的崗位交給合同制職工承擔。

第四,建立職工培訓長效機制,區分不同的層次、不同的崗位,采取有效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種培訓和學習,注重培訓質量。

第五,拓寬“退”的渠道,用好、用活、用足相關文件明確的提前退休政策,在導向上鼓勵那些年齡偏大、學歷偏低、能力較弱、不適應履職要求的職工自愿退出,同時適當為縣支行補充新行員。

銀行防范風險履職報告范文2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F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F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

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荚u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

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

銀行防范風險履職報告范文3

論文摘要: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意義重大。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一是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二是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四是提高檔案管理科技水平,實現資源共享。

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提高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現實要求。

一、抓住關鍵,正視銀行機構高管人員對銀行業發展的作用

以人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勵金融創新,確保各種行為的誠實守信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總的趨勢一作為銀行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和決策者,其高管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著銀行機構風險防范和經營發展的效果,關系到銀行機構的生存

(一)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貫徹現代銀行監管理念的要求。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銀行機構的監管,無論是合規性監管,還是風險性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對人的監管分為兩種途徑,一是對全部人員的監管,即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執行狀況的監管,一種是直接對高管人員監管,并通過高素質的高管人員對其內部人員實現管理,以達到規避風險、獲得良好效益之目的。顯然,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合理選擇。銀監會成立以后,確立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為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學的法人治理構架后,通過一級法人加強對下屬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通過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和任職行為的管理,防范人為風險,以管好法人來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現代法人治理規則的要求。

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是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性風險所在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在總行層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這種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構,在內容上和實質精神上還沒有達到要求,而且現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經營性分支機構仍未得到有效滲透與貫徹,影響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現代公司治理規則,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應當是產權方的代表,是最大股東派出的董事,銀行行長應當是由董事會選舉、決定或聘任的。在現行銀行體制下,總行級高管人員的產生,是由組織部門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級高管人員是由其上級考核任免、地方組織部門備案的,均有行政級別。行政任免高管人員往往又要受到各種關系的制約和左右,用人往往成為平衡關系、鞏固權力的杠桿和琺碼。這種高管人員的產生環境和方法與現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規則及國際慣例有著一定的差距。需要進一步引起關注的是城鄉信用社高管人員的監管問題,由于城鄉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系獨立法人,在經營與管理上較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有著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級管理人員對機構經營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更是遠遠大于銀行分支機構。城鄉信用社雖說都建立了“三會一層”,但其職責劃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員也是組織考核與任免。這種體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很不健全,也為銀行業高管人員出現道德風險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加強高管人員的市場準人和日常行為監管,使之能夠正確履行職責顯得尤為迫切。

(三)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彌補當前銀行管理體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設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長享有在轄區支配人、財、物等資源的權力。雖然總行一級有公司治理結構,管理上不斷加強集中控制,但是國有商業銀行機構設置戰線長、機構多、隊伍龐大、各地情況不一,在分支行行長的權力控制過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現實情況下,一些分支行在執行上級規定、按章辦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鉆,內部控制在執行時就容易變成內部人控制,影響了總行風險控制的效力。這種缺乏有效約束的權力為其違規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爾濱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與分支機構權力過大有關。與此同時,如果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法律制度,基層員工就會上行下效,從而導致內控機制全線崩潰,“破窗效應”無限放大。特別是目前銀行機構內部人員監督與舉報機制不暢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員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暴露和解決。因此必須加強對高管人員經營決策等履職行為的監管,從關鍵環節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帶來的管理漏洞。

(四)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專項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國內外由于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因素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屢見不鮮。2004年銀監會系統共依法取消244名各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并建議各類銀行機構處分違規人員4294人。而2005年以來,又接連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騙貸案”等一系列銀行大案。分析案件頻發的原因,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員不能依法按章履職、內部控制不力而導致內部人作案。因為在市場經濟中,無論什么樣的業務,什么樣的經營策略和規章制度,最終是靠人來做的,受到考驗的首先是人。具體到每一個銀行員工,都是社會中的一員,他所處的社會環境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他的思想變化。一旦銀行從業人員甚至高管人員的人生觀、價值觀被金錢所控制,個人利益的驅動就會使他們敢于違規操作、火中取栗,最終把手伸向國家的口袋。因此,從內部管理層面上講,銀行業務的穩健操作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只有經營管理水平高、執行政策能力強的高管人員才能不斷嚴密內控制度,把制度落實到位,并以制度規范全員行為,這也是防范風險的關鍵。由于政策法規素質、經營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異,不同的高管人員在同一個機構的經營管理成效也會不同。一個沒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員群體,必然導致有制度難落實、內控不力等問題,為內部違規操作、內部人作案提供風險隱患。因此,加強對高管人員品德素質的考核和履職能力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減少案件發生的重要途徑。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提高監管權威和監管有效性的需要。

當前,國有銀行和城鄉信用社雖然進行了多年的改革,但中國幾千年的官本位體制造成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在銀行機構傳習,高管人員往往只對任免他的組織部門或上級機構負責,以行政級別博弈監管部門,以在地方政府的影響博弈監管權威。一個典型的現象則是,基層行社高管人員被取消一定期限的任職資格后,其上級單位將其調人不受資格管理限制的部門任負責人,行政級別不變,待遇不變,變的只是任職的位置,這樣做的結果就可能把風險帶到一個新的部門。又如在包頭億元騙貸案中,農行包頭分行的高管人員不是將精力放在整改上,而是去監管部門“斡旋”,要求挽回“形象”。其行為從表面上看,是相關領導責任意識不強,其實質是同銀監部門博弈,向監管權威挑戰,是官本位意識在作怪。監管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手段不多,監管措施能不能落到實處、收到實效,能不能形成威懾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抓住對高管人員監管這支利劍。

二、把握現狀,重視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銀行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的權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對高管人員實施監管的有關政策法規沒有隨改革進展及時跟進。

銀監部門分設后,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了《商業銀行法》部分條款,但在高管人員監管上還沒有一個系統的管理辦法。目前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還是沿用《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銀監會僅以文件形式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作出適用性修改,但由于執法主體與文件規定不一致,權威性上受到質疑。特別是在涉及行政處罰方面,沿用人民銀行原來頒布的文件規定,不能“名正言順”,具體操作中仍有難度。

(二)現行法規體系對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規定不夠完善。

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應該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動態過程,包括其對市場準人、任職行為以及市場退出等的監管。目前的法規體系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等方面的監管,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彈性大,難操作,形成了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間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違規行為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同時,由于目前監管者與被監管高管人員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動態的行為監管,難以控制高管人員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導致部分高管人員為了追求業績在任期內存在短期行為,或不盡職、疏于管理而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聚等。監管部門一般在發現違規問題時,才約見其高管人員進行談話,后續監管缺少連續性。一旦發生道德風險,監管部門只能“救火”,損失也難以挽回。由于直接觸及高管人員任職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大,對履職情況沒能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使得銀行監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預防高管人員職務犯罪、道德風險也是當前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監管部門往往依據銀行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判定,即使進行現場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準確地評價,其結果難以保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高管人員在品行、能力等素質上的合格。同時,對銀行機構提供的組織材料的真實性,目前缺乏有效的問責,也為高管人員市場準人的審核留下了缺口。

(四)檔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資源共享困難。

高管人員的檔案是一種相當重要的資源,它載明了高管人員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監管部門關注的不良行為記錄。在當前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由于檔案不隨人走,也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因此難以全面連續地記錄高管人員的各項信息,這不僅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而且也使監管的有效性、連續性受到影響。

三、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

加強對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監督,是規避決策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有效途徑,是防范操作風險、案件發生的關鍵所在,必須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才能確保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

依照現代銀行監管理念要求,大力實施人本監管策略,把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納人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有效地約束法人的行為。針對目前管理現狀,建議盡快出臺有關銀行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管理辦法,從法律上加大對高管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對出現風險和案件的銀行機構,既要有人及時問責,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責任人,迫使高管人員不僅僅是對任命他的組織負責,而且要對其任職的單位負責,對社會公眾負責。

(二)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

為加強對高管人員連續、系統、規范、完整的全方位動態監管,建議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制度,在監管環節上抓住市場準人關,在其履職時“查好崗”,對其行為“問好責”一是實行市場準人資格證書制度。要求出具擬任人申報材料的銀行機構,準確評價擬任人的品德、學識、能力以及任職硬條件,對材料失真的申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實施任職資格審查的監管機構,要在嚴格審查任職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實行任職資格現場考試制度、實地考核制度和準人前公示制度,將品德差、能力弱的擬任人拒之門外,對符合資格的高管人員頒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從源頭上選準“當家人”。二是實行對履職行為的四項監管制度。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從建立科學的經營指標考核體系人手,對高管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系統的量化,通過實施現場檢查并結合非現場監管情況,考核其實際工作能力,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高管人員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經營行為。

(2)定期或不定期約見談話制度,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高管人員咨詢、誡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等,掌握高管人員的經營管理思路和思想動態,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

(3)建立群眾舉報制度,把高管人員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密切關注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經商辦企業、從事第二職業、賭博、不正常交友等問題和現象,促進其自我約束,力求消除各種案發隱患。

(4)離任審查監管制度,在高管人員離任前,對其上級部門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進行審查,對問題仍未查清的機構,向其上級部門提出原高管人員不允許離任的監管意見,并督促進一步查糾落實。對發現高管人員履職或個人行為有嚴重問題的,按照規定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這樣,通過多環節的日常監督,把高管人員履職行為序時記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和任職資格管理檔案,約束和激勵其自覺主動地守法合規經營,規避風險,以促進銀行機構穩健運行。三是嚴格問責制度,增強監管效果。對銀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對機構進行處理的同時,要加大對責任人特別是高管人員問責力度,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監管原則,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對銀行業發展造成破壞的高管人員要堅決取消任職資格,并收回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逐步實現對高管人員行為監管的系統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

防范高管人員道德風險的“治本”之策就是建立有效的監管長效機制。一是要加快體制轉換,徹底打破官本位,取消行政級別,按照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運行機制的要求,明晰股東與高管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上下級之間的授權范圍,讓各級高管人員明白自己任職的責、權、利范圍。二是監督各級高管人員正確行使權力,使其各項行為均能在透明有效地監控之下,從而解決權力過度、弄虛作假和內控不力等弊端。三是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制約機制、激勵分配機制,消除制度缺陷,使得違法違規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從內部機制上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四是堅持日常監管中的提醒,促進高管人員增強守法合規意識,進而促進其主動加強機構內部控制與管理,認真執行內控制度,查處糾正違規問題,約束下屬,規避風險,全力實現工作目標。

銀行防范風險履職報告范文4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F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F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荚u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

銀行防范風險履職報告范文5

論文關鍵詞:持續監管 高管人員 任職資格管理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是銀行業監管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銀行業機構必須管好高管。從上世紀90年代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正式行使對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時間。十年高管管理的歷程。從人民銀行到銀監會。經歷了由淺入深、由表及里的過程。高管范圍由初期金融機構負責人擴大到包括機構負責人、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行長助理、總經理助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內審和財會部門負責人在內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高管任職資格條件從專業知識、從業經驗及業務工作能力延伸到個人品行、從業紀錄等方面;高管人員所需學歷和經濟、金融工作年限也從籠統的、抽象的要求過渡為針對每一類機構每一類高管的分解細化而又具體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監管當局對高管管理的探索從未停止過,通過抓高管管理進而保持銀行業穩健運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顯著的。然而。從目前高管管理辦法來衡量,符合高管任職資格條件的人選很多,但業已擔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稱職。這就需要監管者用持續監管的理念。對高管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一、高管管理應堅持靜態審查與動態考核相結合,重在動態考核

為保證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靜態審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所指出的:“發照當局應當保證新銀行機構有適當數量的股東、充足的財力、與業務結構相一致的法律結構以及具備專業知識、道德水平、能穩健與審慎經營的管理人員。”銀行業這類高風險、高回報的金融機構,其高管層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即靜態審查。主要內容是歷史的從業記錄和現實的知識水平、管理能力及個人品行。但僅僅這樣還遠遠不夠,監管的實踐告訴我們:1.靜態的任職資格審查條件要求并不高;2.任職資格某些條件規定還不太具體。缺乏量化標準,難以掌握。如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3.任職資格的通過與否,有時還受到來自地方行政干預的壓力;4.即使任職資格嚴格照章辦事、嚴格審查通過,也只能說明這一時點、某高管適合擔任這一職務,并不等于擔任這一職務后情況恒久不變。因而,對高管人員動態考核十分必要。

對高管任期內的動態考核,一是嚴格按審查時的條件掌握,即所謂“保證發照與持續監管的標準相一致”十分重要;二是要重點考核任期內在經營管理中的實際業績和風險控制能力;三是監管當局考核的結果應與銀行業機構的上級行或董事會見面,以便于及時發現并糾正問題;四是監管當局應根據同質同類比較的原則,制定動態考核若干量化標準,以保證考核結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動態考核為主,主要是靜態審查只能說明過去和現在,而動態考核則是代表未來。要保護好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必須把握未來,將未來高管任職期內的現實表現進行科學評估,以判斷高管所管理的機構未來是否能正常運行并做好風險控制。

二、高管管理應堅持“硬件”與“軟件”相結合。重在“軟件”管理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有關辦法所規定的學歷、經濟和金融工作年限、所要求具備的知識及管理能力。我們可以把它們統稱為高管任職資格管理中的“硬件”,而高管人員履職過程中應具備的心理素質、應變能力、道德水準、行為規范和品行操守等,可以稱之為“軟件”。一名合格的高管,必須“硬件”和“軟件”同時達到相應的標準,尤以考核“軟件”為重。同時?!败浖笔且缘聻橹饕獌热?。以道德品行為主要范疇的素質。重視“軟件”就是解決一個為誰經營與管理、為誰服務的問題。在監管實踐中,監管當局和銀行業機構內部處理的高管人員,因“軟件”過不了關的占了相當大的比重。以西部某市為例,銀監分局成立以來,共取消高管任職資格13人,其中9人是“軟件”出了問題,占整個被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69.2%。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銀行防范風險履職報告范文6

一、案件風險“三色”預警機制的運行過程

(一)藍色警示

即以員工崗位職責為基礎,通過定期排查風險,將員工所在崗位的風險點和防范措施經常性地明示,提醒員工正確履行職責,思想上增強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工作中做到忠于職守、依法規范,自覺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增強防范案件風險的主動性。

一是對風險點進行定期排查,建立崗位案件風險點數據庫。突出重點崗位、要害部位、關鍵環節,認真對照排查風險點,確定了全行148個風險部位696條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了防范措施638條。將這些風險點及防范措施錄入數據庫,作為風險崗位開展常態性預警,強化事前引導防范的基礎。同時,建立定期風險排查機制,依據排查情況更新風險點數據庫,進一步強化事前藍色警示的實效。

二是按照崗位職責,將風險點和防范措施分解到每個工作人員。風險點數據庫中的風險點和防范措施,預警系統將時時顯示在每個人的“我的風險”欄目中,員工進入首頁即能直觀地看到自己崗位職責業務工作中存在的風險點和風險防范措施。

三是建立部門風險欄目,加強他律。將工作人員所在部門的各崗位在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點、風險防范措施等情況進行公開。分管行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可通過本欄目,快捷地了解分管部門和本部門可能發生風險的崗位、業務、環節、活動、工作情況。本部門其他人員也可據此相互監督。

四是豐富風險警示教育載體,放大警示效應。在增強藍色風險點事前警示作用的基礎上,進一步延伸風險警示的觸角。建立“警示教育”欄目,展示廉政文化建設成果,為加強廉政教育提供一個載體和互動平臺。

(二)橙色警報

主要是利用內、外部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信息,對照橙色警報的指標體系,對崗位人員行為過程開展動態性預警,重在隨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使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得到及時糾正,堵塞漏洞,防范風險。

一是建立橙色指標體系,為橙色預警提供支持。通過查找風險點,將148個風險部位作為橙色預警的重點,以各項崗位職責為基礎,以工作制度和管理規程為標準,堅持便于收集、分析和對比、判斷的原則,梳理、分析各工作事項、業務環節容易出現的問題。對性質、情節較輕,未造成資金損失或風險隱患小,且實效發生的一般性違反規章制度或操作不規范的問題,列為橙色預警指標,為采集、篩選、分析、處置橙色信息警報提供了依據。

二是建立信息采集網絡和數據庫,全面收集預警信息。通過“履職風險排查”,鼓勵員工主動查找和發現自身已經形成的問題;來自系統內部黨委巡察、紀委監督、內審檢查、執法監察、專業檢查等各類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來自地方審計部門檢查、效能投訴、舉報等外部監督發現的問題。

三是規范工作流程,及時橙色警報。對監督檢查工作流程進行了梳理和規范,其工作流程是:某一監督檢查項目完成后,檢查部門要根據檢查事實形成監督檢查報告,將問題反饋給被檢查部門;問題責任部門對問題進行分析,明確問題責任人,然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照履職兌現標準和違規積分標準,對責任人進行問責;問題責任部門處理后,將處理結果報送預警管理辦公室進行整理,提交預警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對照預警指標,屬于橙色預警的問題,對責任人橙色預警。問題責任人按照整改要求認真進行整改,經領導審批后,將整改情況報送預警管理辦公室審定,符合整改要求,解除其警報;整改未到位或未整改的,繼續保持警報,以此促進問題得到徹底整改。

四是進行監督提示,使監督工作更加方便快捷。根據監督檢查標準,對應該監督檢查的事項提前進行提示,在首頁實時顯示,解決監督檢查工作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督促各級管理人員依據其管理職責,按月、季、半年及年度適時開展各項監督檢查事宜;督促各監督檢查部門依據其職責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履職風險排查;督促被監督檢查部門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責任認定、責任追究和積分評價。

(三)紅色警戒

對性質、情節嚴重、存在風險隱患或造成資金損失,或屢查屢犯的違反規章制度或操作不規范的問題,發出紅色警戒信號,督促整改問責。

一是建立紅色警戒指標,明確警戒底線。根據問題發生的頻率、性質、影響程度和造成損失情況,提取出各崗位、各環節的紅色預警指標298項,錄入數據庫。紅色警戒是預警機制的最后一道防線,是防止員工走上違法違紀道路的底線。

二是發出紅色警戒中,究改并舉。問題采集部門采集到問題信息,通過系統平臺反饋給責任部門,由責任部門進行責任認定,確定預警對象即責任主體,對照紅色警戒指標,符合發出紅色預警信號的問題,通過“紅色警戒”欄目對其進行提示預警,責令及時整改。未能說明情況或整改不到位、或沒有正確進行履職問題的,不予解除警報;整改和責任追究到位的解除紅色警戒信號。

三是加強履職問責,強化預警效果。首先,對照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充分考慮問題的性質,對298個事項,制定了履職問責標準,為責任追究提供了依據。同時,將問責標準引入橙色和紅色預警體系,預警與問責相對應。

(四)考核評價

對照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業務操作流程,充分考慮發生問題的性質,設置相應分值,實行積分管理,根據積分多少,量化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管理質量成效的高低。同時將員工的積分評價結果納入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工作人員評先評優、獎勵晉升的重要依據;將單位風險管理成效納入領導班子綜合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案件風險“三色”預警機制的主要特點

(一)明碼標識,實時警示

在開展預警過程中,明碼標識,各項內容、各種方法相對穩定,便于落實到位并長期堅持。同時,用直觀醒目的顏色代表開展預警的事項(案件風險),對干部職工的廉政勤政行為或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實時、動態預警,將案件風險預防工作寓于干部職工履職過程和日常管理工作中。

(二)流程控制,責任分明

“三色”預警系統以案件風險防范工作為基礎,將風險提示、風險排查、問題反饋、責任認定、責任追究、落實整改等環節設置在系統中,明確使用者權限和責任,實現預警操作環節的動態性、全過程、全方位的督察、督導,保證預警信息的全面客觀、真實有效。

(三)督促整改,落實到位

制定預警指標,明確預警事項和內容,明確問責追究和方式和標準,形成縱橫交錯、細致嚴密的警戒線。發現案件風險問題,立即啟動糾錯機制,對責任人發出預警,第一時間責令責任人員整改,并對預警結果進行跟蹤評價,確保問題整改落實到位。

(四)科技防腐,提升效能

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為案件風險預警搭建管理平臺,實現相關部門風險預警事務處理電子化、自動化和標準化,使預警工作與日常工作緊密結合,監督工作更加方便快捷,監督信息獲取更加容易,從而提升案件風險防控效能。

三、對案件風險預警機制建設的理性思考

(一)做好案件防范工作必須具有創新的理念

金融改革的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不斷拓展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符合客觀實際的需要。

(二)做好案件防范工作必須提升科技含量

現代科技手段具有公開性、嚴密性、程序性、實時交互性,與預防腐敗的制度相結合,能夠發揮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的強大功能。只要把各項法規制度、工作規程設置為計算機程序,在操作中就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運轉。運用科技手段,通過網絡把各牽頭部門和協辦部門的力量聯合起來,可以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促進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形成工作整體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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