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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計算范文1
一、永久性差異的確定
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標準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確認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以后期間永遠不會轉回。該差異包括四種類型:會計收益非應稅收益、應稅損失費用非會計損失費用,這兩種類型會導致稅前會計利潤大于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應予以扣減;應稅收益非會計收益、會計損失費用非應稅損失費用,這兩種類型會導致稅前會計利潤小于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應予以調增。即只考慮永久性差異的情況: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會計收益非應稅收益金額(應稅損失費用非會計損失費用)+應稅收益非會計收益(會計損失費用非應稅損失費用)
二、暫時性差異的確定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該差異是會計和稅法在核算時由于時間差異所形成的,且在未來期間需要轉回。其確定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分析。一是確定賬面價值。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資產負債表中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的其他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而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即為資產、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金額。二是確定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資產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確定資產資產負債表中有關資產、負債項目的計稅基礎。即按稅法的相關規定確定資產、負債的價值。三是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算上述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并進行分析,判斷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從而進一步確定該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金額,并將該金額與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相比,確定當期應予進一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或應予以轉銷的金額,作為遞延所得稅。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依照上述分析,結合企業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結合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筆者總結為以下公式: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即對上述納稅調整項目作具體調整)。確定應交所得稅。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四、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的確定
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兩個組成部分,其中,當期所得稅費用金額是指當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按照適用的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金額是當期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或予以轉銷的金額的綜合結果。即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收益。
[例]AB公司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2009年利潤總額為750萬元(稅前會計利潤)。會計與稅收之間差異包括:國債利息收入50萬元;違反經營罰款60萬元;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增加60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萬元;售后服務預計費用100萬元。分析如下:
(1)確定永久性差異,國債利息收入50萬元為會計收益非應稅收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調減;違反經營罰款60萬元為會計損失費用非應稅損失費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調增。(2)確定暫時性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增加60萬元,但按照稅法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出售時實現損益,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使資產賬面價值(60萬元)>計稅基礎(0),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本期稅前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使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60×25%=15萬元。增加遞延所得稅費用15萬元。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0萬元,企業按照會計準則,有關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時計入了當期損益,計提減值準備以后,其賬面價值會隨之下降,而稅法規定,資產的減值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稅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不會因減值準備的提取而發生變化,使得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為可抵扣暫時差異,使本期稅前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使本期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200×25%=50(萬元),增加遞延所得稅收益50萬元。售后服務預計費用確認100萬元,因稅法規定,與產品保修相關的費用在未來期間實際發生時才允許稅前扣除,使得負債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本期稅前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使本期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100×25%=25(萬元),增加遞延所得稅收益25萬元。(3)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750-50+60-60+200+100=1000(萬元)。應交所得稅=1000×25%=250(萬元)。所得稅費用=250+15-50-25=190(萬元)。作出會計分錄。
上述應納稅暫時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總計15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總計7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25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7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150000
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600000
企業所得稅計算范文2
一、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結后,在規定的時間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計算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在確定了納稅人當年所須繳納的所得稅額后,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稅務部門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的行為。通俗地說,所得稅匯算清繳就是要將企業一年來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用適用稅率計算得出年度應納稅額,與年度內已預繳稅額相比較后的差額,確定應補或應退稅款,并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會計決算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結清稅款手續。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的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對企業會計工作人員來說,涉及到整理納稅調整事項;辦理特殊事項鑒證;到稅務機關備案、審批;納稅年報的申報等等許多復雜的環節。
首先,梳理納稅調整事項。各企業應了解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當年稅務機關下發的所得稅匯算清繳通知,梳理出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事項,判斷分析是時間性差異,還是永久性差異。對一些大型企業來說,財務機構人員較多,核算分工明細,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收會計要與各崗位會計保持良好溝通,全員動員,分工合作,做好所有納稅調整事項的臺帳。所得稅雖然是年度終了才匯算清繳,但企業領導層應要求相關人員對平時所做的需調整的特殊事項進行登記,并定期做好匯總與整理工作,以此作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依據,讓企業充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并避免出現偷稅、漏稅及逃稅等現象的發生。
其次,做好相關事項的鑒證、備案、審批工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些事項需要取得稅務師事務所等相關部門的鑒證,如:非正常財產損失,使用年限未達到規定的折舊年限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等等,要求企業將需要鑒證事項的相關資料,按當地稅務部門的要求,提交至專業部門進行鑒證。按照匯算清繳要求,對需要到稅務部門備案的事項要及時備案,如:財產損失。對需要稅務部門審批的事項,特別是一些稅收優惠的落實,如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研發費加計扣除,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購置節能環保安全設備按投資額10%抵扣所得稅額等,按要求送審,以保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同時,要在匯算清繳結束前,企業應取得鑒證、審批意見,防范稅收稽查風險。最后,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報表報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會計工作人員對納稅調整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報及時上報給稅務機關,對稅務機關指出的問題所在及時進行溝通解釋或整改,保證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合法合規,規避稅收風險。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后續管理
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是一項持續性的工作,在完成了匯算清繳工作后,還需要對已做納稅調整的時間性差異等事項進行跟蹤管理。對時間性差異要進做賬務處理,記入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是建立時間性差異納稅調整事項的臺帳。主要登記納稅調整的時間,年度內的增減變化及期末留存的遞延資產和遞延負債。這樣有利于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年度銜接,而且有了臺賬,即使稅務會計換崗、離崗,也不會遺漏調整事項,可以有效規避稅收稽查風險。
二是對于一些特殊的納稅調增事項,如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費用化,在發生當年做了納稅調增,次年起,即使沒有處置這些資產,按稅法規定,計提的減值、費用化的固定資產仍舊可以按折舊年限計提稅務折舊,逐年做納稅調減。
企業所得稅計算范文3
關鍵詞:會計核算;企業;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5-0-02
一、規范收入核算進行稅務籌劃
1.利用技術收入優惠政策減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第二條明確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2.通過延遲收入確認以推遲納稅,節省財務成本
這種現象在合同履行期或產品(勞務)供應期較長的行業或企業較為普遍,大量的未確認收入列在預收賬款科目或其他應付款科目中,以獲得免費資金及機會收益。按照稅務規定享有所得稅減免企業,應將國家給予的優惠當作調節稅費的機會。
通過調節收入或成本利用減免稅的,盡量將非免稅期的收入、成本提前(或推遲)到免稅期予以確認,同時注意成本的配比;以降低非免稅期的納稅所得,提高免稅期的納稅所得,享受更多得減免稅額。
二、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進行納稅籌劃
1.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不同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除了應收賬款應計提壞賬準備外,其他應收款項也應計提壞賬準備。同時規定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法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壞賬準備。也就是說,會計實務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而稅法則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僅限于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產生的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也就是說,稅法準予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較會計規定多出一個應收票據的金額,少了一個其他應收款的金額。
2.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和什么是會計核算中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計提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提取的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具體方法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銷貨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等。而稅法中只規定了一種方法,即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
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扣除。壞賬損失的財務處理方法,主要有直接沖利用壞賬準備的避稅籌劃。企業時常有發生壞賬的情況,發生了壞賬取得稅務機關認可后,可理為壞賬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節約所得稅的上繳。但不是所有壞賬都作為壞賬損失處理。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條件:(1)因債務人破產,在以其破產財產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2)因債務人死亡,在以其遺產償還后,仍然不能收回的;(3)因債務人逾期未必行債務義務,已超過兩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業已列為壞賬損失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利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即取消了后進先出法的應用,不允許企業采用后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依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應交納所得稅款的多少也會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存貨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隨意變更,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在會計附注中予以說明。因此,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時,必須在會計年度的末期根據企業經濟運行的狀況做出正確判斷,按照以上的原則選擇下一年度對企業有利的存貨計價方法。
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由公式得知,期末存貨的大小,恰好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比。換言之,期末存貨金額越大,銷貨成本便愈小,銷貨毛利隨之加大,應納稅所得額及所得稅負也會隨之增加,對企業不利;反之,期末存貨金額越小,銷貨成本愈大,銷貨毛利變小,應納稅所得額及所得稅稅負均隨之減少,對企業有利。因此,對存貨進行合理籌劃,可以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不同的計價方法,對結轉當期銷售成本的數額會有所不同,期末存貨的大小,與銷貨成本的高低成反比,從而影響企業當期應納稅利潤數額的確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期末存貨如果計價過低,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減少;(2)期末存貨計價過高,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增加;(3)期初存貨計價過低,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增加;(4)期初存貨如果計價過高,當期的利潤可能因此而相應減少。
例如,某企業在2008年先后進貨兩批,數量相同,進價分別為400萬元和600萬元。2009年和2010年各出售一半,售價均為10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在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下,銷售成本、所得稅和凈利潤的計算如附表。
從表可知,雖然各項數據的兩年合計相等,但不同計價方法對不同年份的數據產生了影響。2009年度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在先進先出法下為150萬元,在加權平均法下為125萬元,可見,采用加權平均法,在物價上升的情況下,企業耗用原材料(或發出商品)的成本較高,當期利潤相應減少,可以少繳所得稅。如果原材料價格的趨勢與此相反,就應采用先進先出法。
四、利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及年限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大小。原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采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
1.折舊年限的確定
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為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遠期貸款。當稅率發生變動時,延長折舊期限也可節稅。
2.折舊方法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計算范文4
摘 要 為幫助會計人員理解所得稅核算準則,本文通過講解資產負債觀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理論,分析暫時性差異的實質,對所得稅核算進行探討,便于相關人士進行所得稅核算。
關鍵詞 資產負債觀 暫時性差異 會計處理
為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全面趨同,我國財政部2006年2月頒布了新的會計準則。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2008年我國企業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隨著它的實施,掌握新的所得稅核算方法擺在了所有會計人員面前。這一新的核算方法較之以前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其理念、分析思路和處理方法都有較大變化,鑒于理解和掌握新的所得稅核算方法有一定難度,本文從加強新所得稅核算的理論認識出發,通過分析暫時性差異的實質確定暫時性差異的類型,并在此基礎上正確核算企業所得稅作一探討,旨在幫助相關人士更好的理解所得稅核算。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會計核算的思路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首先從資產負債表出發分析每一項應稅業務,比較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和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將兩者之間的差額按本質區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從而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計算確定應交所得稅,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所得稅核算最關鍵步驟便是分析差額的實質,然后判斷遞延所得稅核算應運用的會計科目,從而正確核算企業所得稅。
在核算所得稅時,要先理解會計與稅法的關系,注意暫時性差異的發生與轉回一般只會造成當期所得稅費用與遞延所稅之間互相轉換,不會影響企業所得稅費用總額,它只存在時點繳納的差異,本文中的“多繳”,“少繳”只是相對當期而言,暫時性差異是站在未來的角度定義的,也就是說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可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或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它們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的影響相反。
二、暫時性差異的實質分析
暫時性差異包含時間性差異和非時間性差異,具體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許多書上都列舉了判斷暫時性差異的方法,但與實務工作者常規思路不一致導致理解上的難度,本文擬從解析核算所得稅相關概念的角度將資產、負債與收入、成本聯系起來,從適應會計的常規思維定勢角度分析差異實質。
(一)資產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實質分析
資產具有直接或間接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潛力,同時,資產在占有使用過程中會慢慢損耗轉化為企業的成本。
從資產產生潛在收入的角度對資產賬面價值進行理解,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企業持續使用及最終出售該資產時會取得的經濟利益的總額,核算所得稅時,為方便記憶可將資產的賬面價值形象的取得“未來收入”的能力大小。
從資產轉化為成本的角度對資產計稅稅基礎進行理解,資產的計稅基礎代表的是一項資產在未來期間可予抵稅的經濟支出總金額,在所得稅核算時可以將計稅基礎形象的看作“未來成本”的金額。
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其賬面價值和計稅稅基礎都是其取得成本,二者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在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由于會計和稅收規定的不同將導致納稅在時間上的差異。
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即“未來收入”大于“未來成本”,增加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相對應將來應“多繳”稅,當期則“少繳”,對當期來說,少繳的部分將來應繳納,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即“未來收入”小于“未來成本”,導致抵減未來應納稅所得額,將來可以少“繳稅”,當期應“多繳”,多繳的部分將來可抵扣,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例: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存貨的賬面余額100萬元,已提存貨跌價準備10萬元,則該存貨有產生90萬元未來收入的能力,出售時可按購入成本100萬元抵稅,形成100萬元的未來成本,該項資產在所得稅核算時形成-1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可抵扣暫時性。
(二)負債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實質分析
負債賬面價值是指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實質是確認負債時的“全部經濟支出”,為計算所得稅可形象的將其理解為“全部成本”。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也就是說,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按照稅法規定當期可抵稅的金額。為計算所得稅可形象的理解為“當期成本”的金額。
負債暫時性差異的理解相對較簡單,它實質上是因為該項負債有未來可予抵扣的金額存在。即從費用中提取了負債,屬推遲確認費用,存在“未來成本”?!拔磥沓杀尽?“全部成本”減“當期成本”。
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負債的計稅基礎,即“全部成本”大于“當期成本”,二者之差“未來成本”大于0,未來成本可抵減未來收入,意味著未來期間利潤減少,將來可以少“繳稅”,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負債的計稅基礎,即“未來成本”小于0,將導致增加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相對應將來應“多繳”稅,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這種情況少見。
例:甲公司2009年末預提產品保修費用100萬元(預計負債)假設保修費用在實際支付時抵扣,賬面價值=全部成本100萬元,計稅基礎=當期費用=0,形成“未來成本”100萬,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三)特殊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實質分析可比照資產和負債的分析方法
三、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時將暫時性差異的影響數列為所得稅費用的一部分,并將其影響數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上。其思路:分清暫時性差異類型的基礎上計算當期遞延所得數期末數;計算出期末數減期初數的差額,即為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本期發生額;利用當期應交所得稅和當期遞延所得稅倒擠出所得稅費用數額。
對于當期應交所得稅,由于涉及到納稅調整,可以利用下面的公式,這個公式不需要象傳統的做法那樣去分析前期的所得稅在本期是否轉回,只需關注遞延所得稅的發生額,比較簡單,具體用公式表述如下:
應交所得稅=(會計利潤+需納稅永久性差異-不納稅永久性差異)*稅率-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發生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發生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發生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期末余額*稅率-其期初余額
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發生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期末余額*稅率-其期初余額
需納稅的永久性差異:計入利潤表但計稅時不允許扣除的費用+稅務認可而會計上沒確認的收入
不需納稅的永久性差異:計入利潤表但計稅時免交稅的收入+稅務認可而會計上沒認可的支出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如為正,則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如為正,則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這兩者如為負則相反,應交所得稅在貸方,按照借貸平衡賬務關系可倒擠出所得稅金額。
例:某企業2009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2009年1月購入一臺新設備并投入使用,原值20萬元,無殘值,稅法規定折舊年限4年,會計上按2年計提折舊;2009年末一項存貨原值60萬,已提存貨跌價準備6萬元;2009年為某產品提供保修服務,預計負債10萬無;國庫券利息收入10萬元;業務招待費超過稅法規定5萬元;因違反稅法規定被罰滯納金5萬元;09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余余額10萬。計算2009年所得稅費用。
分析如下:
1.當期遞延所得稅
暫時性差異:①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設備的賬面價值10萬,計稅基礎15萬,可抵扣差異:15-10=5,存貨賬面價值54萬,計稅基礎60萬,可抵扣差異60-54=6萬,預計負債賬面價值10,計稅基礎10-10=0,可抵扣差異10-0=10萬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5+6+10)×25%-期初10=-4.75萬。
2.當期應交所得稅
當期應交所得稅額:(100+違法罰款5-國債利息收入10)×25%-4.75=19萬元應交所得稅:19萬元
3.當期所得稅費用
當期所得稅19-(-4.75)=23.75萬
最后編制的分錄如下:借:所得稅費用237500元,貸:遞延所得稅資產47500元;貸:應交所得稅190000元。
四、結語
所得稅會計核算具有綜合性強,時間跨度長的特點,需要在透徹理解所得稅會計核算原理的基礎上詳細解讀稅法及其條例,把會計知識和稅法知識融會貫通。
參考文獻:
企業所得稅計算范文5
在出售階段,對于沒有達到建造合同標準的開發項目,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確認收入實現:(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在具體實務中,筆者發現有些房地企業有人為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現象。如當取得銷售許可證,與客戶簽定預售合同并收取預收款時,就作銷售收入實現,這樣做顯然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因為這時開發產品尚在建設中,企業還承擔著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且成本也不可計量。有些房地產企業在開發產品過戶時才作收入賬,由于在我國辦理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手續較繁瑣,往往在開發產品已交付客戶使用時,尚未辦妥產權證手續,而以過戶為收入確認標準,顯然有過遲之嫌。本文認為,房地產企業應在符合下列條件時確認收入的實現:(1)開發產品已竣工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房屋面積已經有關部門測定;(2)已與客戶簽訂了正式房屋銷售合同;(3)標的物——房屋已經客戶驗收,對房屋的結構、銷售面積及房款購銷雙方均無異議,并與客戶辦妥了交付入住手續,雙方均已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文件規定,在采用不同結算方式時,應按不同的標準確認收入實現,且要求對預售開發產品的,按預售收入以不低于15%的利潤率預計營業利潤額,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這樣會造成“會計未確認收益,而企業需繳納所得稅;或會計已確認收益,但企業無需繳納所得稅”的時間性差異現象。筆者建議企業應設置“遞延稅款”科目,以核算該時間性差異影響的稅款額,準確計算所得稅費用和稅后利潤,明確各年度投資人的權益。
例:甲房地產公司,當年有一樓盤預售收入2000萬元,其他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則應納稅額=-200×33%+2000×15%×33%=33萬元。
借:遞延稅款
99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
所得稅
66
第二年甲企業實現上述樓盤80%的銷售收入,即1600萬元,確認經營成本1000萬元,期間費用300萬元,同時另一樓盤預售收入3000萬元。則應納稅額=(1600-1000-300)×33%-99×80%+3000×15%×33%=168.3萬元。
借:所得稅
99
遞延稅款
69.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68.3
又如乙房產公司當年有一樓盤銷售,總價為1000萬元,該批住宅已完工并交付,成本為800萬元,實收30%首付款,尚有70%為客戶以公積金貸款方式支付。由于當地公積金貸款資金緊張,預計明年才能到賬。按會計制度規定,可按總價確認收入,并計算營業利潤200萬元。但按國稅發[2003]83號文件規定:“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币虼似髽I當年申報所得稅時,可只就實收款部分確認收入,確定應納稅所得60萬元,其余推遲繳納的稅款可先計入“遞延稅款”貸方,明年資金到賬后再申報并作賬面余額轉出。
對于達到建造合同標準的開發項目,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屬同一會計年度的,以合同完成法確認收入實現;不同會計年度完成的,在收入可估計的情況下,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定收入。而國稅發[2003]83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超過12個月的,可按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確認收入的實現。”顯然此處的“12個月”與會計制度的“同一會計年度”是有區別的,在實務中應加以不同處理。
例如:丙房產公司與當地某電力公司簽定一代建合同,前者為后者建一幢住宅樓,合同約定工期11個月,從當年3月初動工至明年1月底完成,總造價1000萬元,預算成本8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成本700萬元。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建造合同由于在不同會計年度完成,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定收入。第一年計算完工程度87.5%(700÷800×100%),確認賬面收入875萬元(1000×87.5%),成本700萬元,利潤175萬元。但按稅法規定,由于工期不超過12個月,可在明年1月完工時,再申報收入1000萬元及實際成本,并計算應納稅所得。
開發產品的出租業務,《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將其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情形,只要滿足下列五個條件之一即為融資租賃:(1)在租賃期滿,租賃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購買價預計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5)租賃資產特殊,如不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能使用。而國稅發[2003]83號文件規定:“將待售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先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出或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資產確認收入的實現。將待售開發產品以臨時租賃方式租出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技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開發產品確認收入的實現?!笨梢姸惙ㄉ蠈⒎康禺a企業的開發產品租賃業務分為臨時租賃、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三種方式,它們的所得稅待遇是有區別的。
例如:丁房地產公司于2004年底將完工的某小區1號住宅樓(建筑面積10000平米)轉作出租用房屋,年初簽定的出租合同約定租期2年,2005年取得租金50萬元;將2號住宅樓(建筑面積5000平米)臨時租賃,2005年收租金20萬元。(設該小區每平方建筑面積成本800元,每平方建筑向積平均售價1000元)。
對1號樓,內于租期短,租金低,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確定為經營租賃,企業應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經營用固定資產(1號樓)8000000
貸:開發產品——房屋(1號樓)
8000000
每年收取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00
同時可按20年期直線法折舊,凈殘值為原價的5%,則每年折舊額:800×(1-5%)÷20=38萬元,會計分錄:
借:其他業務支出 380000
貸:累計折舊
380000
國稅發[2003]83號規定,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應視同銷售,且視同銷售行為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為:(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3)按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因此上述丁房地產公司2005年申報所得稅時,應將1號樓視同銷售,可按同類開發產品每平方建筑面積1000元單價確定收入1000萬元,計算資產轉讓所得200萬元。同時確定該房屋計稅成本為1000萬元,每年可在所得稅前扣除折舊額:1000×(1-5%)÷20=47.5萬元,應作納稅調減8.5萬元(47.5-38)。
如合同約定租期10年,年租金120萬元,租期滿后房屋所有權有可能轉移給承租方,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確定為融資租賃,應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經營用固定資產(1號樓)8000000
貸:開發產品——房屋(1號樓)
8000000
借:應收賬款
12000000
貸:固定資產——經營用固定資產(1號樓)8000000
遞延收益——未確認融資收益
4000000
每年可按10年租賃期直線法攤銷遞延收益40萬元:
借:遞延收益——未確認融資收益
4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400000
丁房地產公司2005年申報所得稅時,同樣應將1號樓視同銷售,確認資產轉讓所得200萬元,以后每年只需按總租價與該房屋計稅成本差額200萬元(1200-1000)分期攤銷確認租賃收益20萬元,每年應作納稅調減20萬元(40-20)。
對2號樓,由于系臨時租賃,會計上可作“出租開發產品”核算,2005年收取租金時:
企業所得稅計算范文6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 會計核算 計稅基礎 暫時差異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是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的一個標志性變化,也是所得稅會計一次重大改革。該準則廢止了應付稅款法等我國現行會計實務所采用的方法,要求統一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對我國所得稅會計的理論與實務將產生重大影響。下面是筆者對新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幾點思考。
一、關于計稅基礎的確定
2006年2月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采用債務法中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改變原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其中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或債務法,債務法為利潤表債務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這就要求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什么是計稅基礎呢?簡單地說,就是稅法中規定計算所得稅的依據。計稅基礎包括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負債的計稅基礎。
1.關于資產的計稅基礎的確定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五規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一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稅法規定可以稅前列支的金額。用公式表示: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期間按稅法規定可以稅前列支的金額。如果該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無需納稅,則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為其賬面價值;資產負債表日資產的計稅基礎=取得成本-以前期間按稅法規定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通常情況下,資產取得時其計稅基礎為取得成本,即企業為取得某項資產支付的成本在未來期間按稅法規定可以在稅前列支的金額。在資產后續持有期間,其計稅基礎是指資產的取得成本減去以前期間按稅法規定已經在稅前列支的金額的余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在某一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是指成本扣除按稅法規定已在以前期間稅前列支的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后的金額。例如:①某公司2007年末存貨賬面余額120萬元,已提存貨跌價準備20萬元,則存貨賬面價值為100萬元;但按稅法規定跌價準備不能稅前列支,所以,存貨的計稅基礎為120萬元。②某項機器設備,原價為1200萬元,使用年限為10年,會計處理時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收處理允許加速折舊,企業在計稅時對該項資產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列折舊,凈殘值為0。計提了2年的折舊后,會計期末,企業對該項固定資產計提100萬元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1200-120-120-100=860萬元,計稅基礎=1200-240-192=768萬元。
2.關于負債的計稅基礎的確定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六規定,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用公式表示: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賬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稅法規定可以稅前列支的金額。一般而言,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不會影響企業的損益,也不會影響其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額為零,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涉及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如企業因或有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會計上對于預計負債,按照最佳估計數確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按照稅法規定,與預計負債相關的費用多在實際發生時扣除,該類負債的計稅基礎為0,形成會計上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時性差異。例:①某公司2007年末預計負債賬面金額為100萬元(預提產品保修費用),假設產品保修費用在實際支付時抵扣,該預計負債計稅基礎為0萬元,即負債計稅基礎=負債賬面價值100萬元-其在未來期間計算應稅利潤時可予抵扣的金額100萬元=0。②假如企業因債務擔保確認了預計負債1000萬元,但擔保發生在關聯方之間,擔保方并未就該項擔保收取與相應責任相關的費用。該負債賬面價值=1000萬元,計稅基礎=賬面價值1000萬元-可從未來經濟利益中扣除的金額0=1000萬元。該負債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盡管會計與稅法規定不一致,但不形成暫時性差異。
二、關于暫時性差異的確定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傻挚蹠簳r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第一,庫存商品的賬面余額為100萬元,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0萬元,則存貨的賬面價值為90萬元;出售存貨時,可以抵稅的金額為100萬元,則存貨的計稅基礎是100萬元。所以,存貨的賬面價值9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100萬元的差額10萬元,稱為暫時性差異10萬元。
第二,某項固定資產,原價為1000萬元,使用年限為10年,會計處理時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收處理允許加速折舊,企業在計稅時對該項資產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列折舊,凈殘值為0。計提了2年的折舊后,會計期末,企業對該項固定資產計提了80萬元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賬面價值=1000-100-100-80=720萬元,計稅基礎=1000-200-160=640萬元,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80萬元。
三、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1.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相乘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用公式表示: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暫時性差異×預計稅率,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包括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的應稅所得為限,包括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稅所得是指未來期間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因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相應增加的應稅所得,并應提供相關的證據。
(2)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3)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稅所得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1)資產負債表日,對于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所得稅金額計量。
(2)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3)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4)企業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作為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不包括下列企業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所得稅。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四、關于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和所得稅的核算
1.關于應稅所得額的確定
盡管稅前會計利潤的計算與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之間存在差異,但是在會計核算中計算出的稅前利潤是計算應稅所得額的主要依據。應稅所得額與稅前利潤的關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應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前會計利潤)±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其中:“稅收調整項目金額”為上述暫時性差異金額。
應交所得稅=應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2.所得稅的核算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暫時性差異的本質出發,分析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原因及其對期末資產負債表的影響,進而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的一種方法。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相乘即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會計上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年稅資產”兩個賬戶進行核算。也就是說,首先確定資產負債表上的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再倒擠出利潤表中的當期所得稅費用。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某公司有一項固定資產,其原值為1600萬元,會計上折舊年限為8年,稅法折舊年限為4年,均采用直線法。會計每年的折舊額為20萬元,稅法上每年的折舊額為40萬元,假定當年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益10萬元,所得稅率為25%。則:該公司當年的應稅所得額=1000-20-10=970萬元,應交所得稅=970×25%=242.5萬元,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25%=[(1600-20)-(1600-40)] ×25%=5萬元,本期所得稅費用=242.5+5=247.5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247.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42.50
遞延所得稅負債5.00
綜上所述,新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關鍵是如何確定稅基礎、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只有這樣才能準確計算當期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參考文獻:
[1]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
[2]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編委會 編著: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