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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資制度范文1
【關鍵詞】事業單位 工資分配 改革
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問題成為了近幾年來全國范圍內最熱的話題之一,引起了從中央高層到普通百姓,從企業老總到基層一線人員,從白領到公司職員,各個階層的熱議。特別是因為養老雙軌制帶來的社會不公,為人所詬病。雖然事業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幾經改革,但過不了幾年,又會給快速變化的社會所埋汰。到底事業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該如何改革,才能盡可能地既保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利益,又能讓公眾滿意呢?本文從前面幾次的改革制度出發,分析現行工資制度的問題,提出改革的幾點意見。
一、前幾次工資制度改革的成效
我國事業單位工資分配制度共經歷了4次較大規模的改革,1956年第一次改革,采用了分職務等級定工資高低的制度;1985年第二次改革,將行政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統一以職務工資定,并有了整層的工資增長機制;1993年第三次改革,貫徹了按勞分配原則,按國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定了不同的工資制度,并增加津補貼;2006年第四次改革,首次引入績效工資,增強了事業單位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總的來說,這四次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成效有幾個方面:一是分配方法日漸成熟,逐漸形成了按勞分配、多種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制度,分配方法顯得更為公平合理。二是單位人員工資提高較快,同時促進了經濟增長。職工年平均工資從1978的615元上升到2012年的46769元,增長了76倍。三是工資制度更貼合實際。對于事業單位和機關采用不同的工資制度,根據行業差別制定了彈性機制,并有了正常增長制度,體現了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特點。
二、現行工資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績效工資不夠靈活
績效工資出臺目的是能夠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有點變味。一方面,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還是參照公務員的工資管理辦法發放,并沒有按照實際貢獻和業績進行分配,做多做少還是一個樣,不能激發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雖然主管部門在對績效工資的發放上有一定的分配權,但是績效工資占工資比例很小,對職工的激勵作用不大,按勞分配的作用很難體現,對于工齡較短的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刺激很小。
(二)津貼工資職能作用沒能體現出來
津貼工資的發放是根據每個職工的工作量和成績來進行劃分的,初衷是按勞分配。但是在各地實際發放中,基本上都是每個月定額地與基本工資一起發放,成為了固定工資,職能作用沒有體現出來。
(三)工資正常增長幅度太小
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制定之后,雖然每年都會調整職工工資,但幅度太小,基本上每年只有幾十塊錢的增長,這對于物價飛漲的現代社會,無異于杯水車薪,失去了吸引力。
(四)各地工資水平相差太大
因為職工的工資是由基本工資和津貼、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工資是由國家發放,其他幾類是由當地政府根據財力進行定檔,這就造成了各地工資水平相差太大,發達地區如深圳一般職工工資可達8000元/月,而中西部不發達地區平均也只是每月2000多元。
三、對現行工資分配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工資分配制度改革應該注重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應該注重公平、提高效能。公平是分配的前提,是提高事業單位工作效能的保證,而效能的提升又是提高工資、實現公平的基礎,兩者互為因果。二是應該注重按勞分配為主體,充分尊重勞動成果。三是應該注重借鑒。這不是簡單的“拿來主義”,要吸收國外薪資管理的好方法、好經驗,結合國內實情,探索出一條好的工資分配路。具體的建議如下。
(一)制定樣式不一、功能各異的促進制度
在當今的工資分配制度上,再探索制定并行的工資分配制度。一是協議工資制度,對于一些特殊行業的人才和能人骨干,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進行工資商議。二是效益聯動工資,將職工個人月收入工資和單位的當月效益進行掛鉤,一般工人則根據工作量的大小進行計算,按貢獻劃分。三是技術創新分配,對一些科研單位,根據科技創新成果創造的效益大小,按比例分配給科研人員。四是實行不定額工資發放。將應發工資與實發工資進行區分,單位可以扣留一部分的工資作為浮動工資,根據當月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等個人的實際工作量進行傾斜分配,做到貢獻大的收益多。
(二)加強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是現代企業管理重要內容之一,應該在事業單位中加重考核份量。堅持按勞分配、靠工作量加分的原則,制定詳細的績效考核辦法,便于操作。同時,紀檢、審計、組織等職能部門應該聯合制定監督檢查辦法,經常性地明察暗訪,對于一些的現象予以督辦。要樂于接受社會的監督,采用意見箱、投訴熱線的方式,廣泛采納群眾的意見,對群眾工作不力、不勝任本職工作的職工給予扣減績效工資。
(三)改革津貼工資的發放
津貼工資是針對能夠完成特定工作的人群發放的,如森林防火津貼、津貼等,不能是人人有份。所以,一方面要完善事業單位人員的年度考核制度,根據公平的考核結果進行發放。另一方面,對于超編單位的津貼發放實現定額制度,由單位自行決定發放對象,讓津貼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給予下屬單位更多自
概括來說,就是要進行簡政放權,將權利下放。在不違背基本工資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各地各部門各行業根據本單位本行業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工資分配額度、形式和人群,就如現代企業一樣,讓那些真正有才能的人有用武之地,發揮更大的潛能,單位也能夠最大限度的留住人才。
(五)加大經濟落后地區的國家工資部分
經濟落后地區的工資在目前階段來說,相對較低,甚至出現了副鎮長辭職的現象,應該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要將財政部門更多地傾斜到這些地區,加大國家財政工資部分,而不讓當地財政承擔,盡可能地減少不同地區的工資差距。
參考文獻
[1] 黃蓉.試論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必要性[J].消費導刊,2008(01).
公司工資制度范文2
一、目的
為明確工資計發操作流程,保證工資發放的準確、及時、無誤,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財務部會計負責監督并執行此制度,出納負責工資發放。
2、行政部負責監督并執行此制度。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員工。
四、內容
1、每月15號為工資發放時間,如遇節假日則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或延遲發放。
2、行政部于每月3號前將本公司上月的考勤資料和上月的快遞費支出明細等支出,統計匯總交予人力資源部。(注:考勤資料包括員工考勤表、請假條及其他應扣款憑證)
3、人力資源部部于每月5號前將公司上月所有員工的在職明細、社保支出數據統計匯總交予財務部會計。
4、人力資源部于每月5號前將行政部提供的考勤資料再次審核,審核無誤后,統計匯總交予財務部會計。
5、人力資源部于每月10號前將職能部門的績效數據統計匯總交予財務部會計。
6、財務部會計每月5號前與銷售核對好上月簽單業績、到賬業績,統計好月度和季度應獲獎人員,11號前根據人事部、行政部提交的數據核算出工資并提交給總經理審核,13號前確認好所有員工工資和應交個人所得稅情況。
7、總經理簽批后,財務部會計在每月13號將
工資表送交出納,出納確保在每月15號將上月工資發放到員工工資卡中。
8、工資發放到員工工資卡中后,財務部出納須在每月發工資的前一天或后一天將員工上個月個人工資條發放到員工手中。
9、離職員工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后,可在下月發放工資時領取當月工資。
五、扣除項目
1、扣除個人所得稅。
2、扣除法定必須代為扣除的有關個人的其它保險類費用。
3、扣除公司內部考勤制度中違規項。
六、工資誤算、誤發管理
1、工資誤算、誤發時,行政部和財務部必須在發現后立即糾正。
2、因誤算、誤發而超付的工資,行政部和財務部可向員工行使追索權。
3、因誤算、誤發而少付的工資,員工本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請,由行政部和財務部負責查實。如屬實,因誤算而少付的由行政部出具證明;因誤發而少付的由財務部出具證明。證明經總經理簽批后,給予員工補發。
七、工資資料的查閱及保管
1如員工對自己的工資存有疑問,原則上應在工資發放后的三日內持工資存折或工資條到出納員處查詢。
2、員工只可以查閱自己的工資,不可以任何理由代他人查閱。
3、每月的工資發放資料由財務部會計編制憑證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4、財務部月末進行系統的審核后,將工資發放資料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如若需要查看需向總經理提出申請簽字同意后方可查詢)。
八、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制定,經總經理審批后予以實施。
2、本制度解釋權和修訂權歸**公司所有,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將定期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3、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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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資制度范文3
第二條管理機構
(一)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二)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帳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準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一)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民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后,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后下達執行。
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后,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二)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帳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后,報財務總監審批;
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后報董事長審批。
(三)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萬-2000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準,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委加簽后報董事長審批,并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后,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后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其他業務的審批
(一)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自行辦理。
(三)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000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并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后,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資金管理和檢查
資金部以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中心,定期開展以下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據檢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專題報告。
(一)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二)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三)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帳工作。
(四)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10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公司工資制度范文4
第一條目的
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薪資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所有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實現集團公司的經營目標。
第二條范圍
本制度依集團人事管理制度制定,集團從業人員的薪資管理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文件規定外,均需依照本制度執行。
本制度系集團各事業部及各子公司薪資管理的總則,其中對集團直屬各職能部門的薪資管理作了明確的規定。各事業部及各子公司的薪資管理具體辦法另見《事業部薪資管理制度》。
第三條權責
1、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起草、頒布,修訂,解釋并監督施行,集團各部門、事業部共同執行。
2、修訂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意見和集團經營目標調整需要提報修改方案,經集團總裁核準后,方可修訂。
3、此制度經集團總裁核準后,正式生效施行。
第四條工資構成與定義
一、業務人員工資
1、底薪;各崗位根據社會平均水準制定的工資標準;
2、獎金:集團公司經營業績達到一定標準,為獎勵員工辛勤工作而設立的薪資項目,獎金設置為月度獎金和年度獎金。
3、其它獎金:建立新客戶開發獎等。
二、管理類人員工資
1、底薪:各崗位根據社會平均水準制定的工資標準;
2、加(降)薪:依據集團公司制度和工作流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加薪或降薪的薪資項目;
3、獎金:集團經營業績達到一定標準,為獎勵員工辛勤工作而設立的薪資項目,獎金設置為月度獎金和年度獎金。
三、定義
1、業務類人員:創造性的拓展工作,其工作直接影響集團公司關鍵目標的執行效果。集團業務類人員為:銷售人員、生產人員
2、管理類人員:持續性的管理工作,可確保業務工作的有效開展,其工作的行為、表現及結果對集團的總體業績發生作用。
第五條扣除項目
1、工資收入所得稅;
2、社會保險等相關福利個人支付項目;
3、其它必要扣款;
第六條下列情況工資不予扣除
1、按集團公司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婚假,喪假,公休假等;
2、因公出差者;
3、奉調參加培訓;
4、奉派外出考查;
5、其它不必扣款情況;
第二章業務類人員考核
第七條另見《銷售人員薪資管理辦法》和各子公司的《生產人員薪資管理辦法》
第三章管理類人員考核
第八條底薪設置標準(略)、加薪(降薪)辦法
集團人力資源部每季度根據有關制度、工作流程、獎懲記錄等因素做出的薪資調整項目。
1、符合以下任意條件的管理類人員可予以加薪;
(1)、連續兩個季度人事考評成績總評90分以上;
(2)、季度內獲通報嘉獎兩次以上者;
(3)、其它為集團或子公司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并通報嘉獎一次以上者;
(4)、年度內工作成果顯著,并無任何違紀等不良紀錄,且工作滿6個月以
上者。
2、符合以下任意條件的管理類人員將予以降薪:
(1)、連續兩個季度人事考評成績低于70分者;
(2)、季度內通報批評2次以上者;
(3)、季度內累計曠工2天以上者;
(4)、實施其它對公司發展不利的行為。
3、管理類人員加薪和降薪級差明細表(略)
4、工作流程:每季度人事考評結束后7個工作日,由人力資源依規定要求將符合標準的人員提報考評組確認,并負責同財務部共同執行。
第四章晉升與降職
第九條晉升(降職)定義:依據集團公司制度和工作流程進行評估,人力資源部提出建議,由考評小組確認其晉升或降職。
第十條管理類人員的晉升與降職
1、符合以下條件可適當予以晉升
(1)、職員應符合加薪條件的一并晉升直至高級專員
(2)、因工作成績突出被加薪2次以上的;
2、符合以下條件將予以降職
(1)、累計被書面通報批評3次以上者;
(2)、連續2次以上降薪者;
(3)、季度人事考評成績低于65分者;
第五章月度績效獎金
第十一條定義:以體現各級員工個人綜合工作表現、行為、成果為基礎和體現集團公司整體績效和營利狀況的銷售回款比率為依據,依據集團的經營狀況確定相應獎金基數為標準,對管理類員工以月度為周期進行的獎勵或處罰;
第十二條關于考核的規定
1、考核時間:每月1-10日對上月集團公司整體績效進行考核并實施;
2、考核權責:本規定要求于每月10日前由營銷中心提供上月銷售回款完成比率及相關資料至財務部,經財務部測算,報總裁核準后由財務部發放。
3、考核方式:
銷售回款比率超過計劃70%以上,員工享受300元的獎金基數。
4、計算方法:
個人績效獎金額=300×回款完成率(%)×職務獎金系數
第十三條職務獎金系數明細(略)
第十四條以下人員不享有年終獎:
1、月度內曠工1天(含1天)以上者;
2、試用期者;
3、月度通報批評1次以上者;
4、月度內事假3天以上者;
5、有其它不利于公司發展之行為;
6、當月度內離職的。
第十五條作業流程:
1、人力資源部向集團財務部提交職務獎金系數明細;
2、財務部按照本制度標準進行測算;
3、計算結果提交總裁經核準后財務部發放;
4、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將過程中的文件存檔;
第六章年度績效考評獎金
第十六條定義:又稱年終獎(司齡獎),集團視年度經營狀況及員工工作表現,以在集團公司工作的司齡為主要依據發放的獎金。
1、集團高層管理人員由集團總裁確定發放額度。
2、中層及一般管理人員由公司考評小組確定不同職級司齡獎金的單位額度,人力資源部、財務部依據進入集團公司的時間和其他評比要求計算獎勵額。
3、發放時間:年假前一周;
第十七條獎金的計算辦法:
年終獎金=司齡獎金的單位額度×出勤系數×司齡
1、出勤系數為本年度應出勤天數與應出勤天數的商;
2、司齡獎金的單位額度由集團臨時組建的考評小組根據本年度集團整體的經營業績,盈利狀況,未來發展規劃等確定的額度;
第十八條以下人員不享有年終獎:
1、年度事假超過1個月以上者;
2、年度曠工超過2天以上者;
3、試用期者;
4、年度通報批評3次以上者;
5、年度內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的;
6、其它不利于公司發展之行為;
7、年度內11月30日前離職的。
第十九條作業流程:
1、人力資源部向財務部提交年度員工人事考評成績累積數據;
2、財務部按照制定標準進行測算;
3、計算結果提交集團總裁核準后財務部發放;
4、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將過程中的文件存檔;
第七章薪資保密規定
第二十條目的
集團為鼓勵各級員工恪盡職守,且能為集團盈利與發展積極作貢獻,實施以按勞分配兼顧公平,薪資制度。為培養以貢獻為爭取高薪的風度與避免優秀人員免遭嫉妒起見,特推行薪資保密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員不探詢他人薪資的禮貌,不評論他人薪資,以工作表現爭取高薪的精神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員的薪資除集團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及各級直屬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違反,處罰如下:
1、主辦核薪及發薪人員,非經核準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資,如有泄漏事件,另調他職或辭退。
2、探詢他人的薪資者,通報批評;
3、吐露本身薪資者,通報批評;
4、評論他人薪資者,予以辭退;
5、若因以上行為造成其它影響者除以上處理外,將視具體情況予以辭退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薪資計算如有不明之處,報經直屬主管向經辦人查明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此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此前所有相關制度即刻廢止。集團將保留根據實際情況對此制度的修改權。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相關文件
1、《人事管理制度》
2、《事業部薪資管理制度》
公司工資制度范文5
關鍵詞:轉投資;新公司法;研究
“轉投資”這一概念源于公司法原理對公司權利能力限制的規定,它并非立法中的固有概念。我國新舊《公司法》都沒有對投資和公司轉投資的概念作出界定。對此我們可以借鑒一下我國《企業財務通則》第23條中關于投資的規定:投資,系指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作為出資而成為另一法律實體的所者或債權人,它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倍鴮τ谵D投資包含哪些,是長期投資還是短期投資,是債權投資還是股權投資,理論界存在很大的爭議。筆者從各國法律條文及立法意圖出發,認為所謂公司轉投資,是公司對外的一種投資行為,相對于公司股東對公司的投資而言的,是公司對自己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
一、公司轉投資的必要性
公司轉投資是經濟發展及資本流通的必然產物,公司的營利性決定公司應不斷的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這就使得公司不能僅僅滿足于資產的保值,更重要的是資產的增值。而資本的流通正是資產實現其增值的必要途徑。公司為追求高額利潤必定不斷調整自身投資方向,轉投資就是其中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
(一)公司轉投資是公司獨立人格的體現
法人的名稱、獨立意識、獨立財產和獨立責任是法人獨立人格的四大要素。公司是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其中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權、獨立承擔責任,必然要求自主經營。公司對外轉投資是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財產的民事法律行為。既然確認公司的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就應當承認公司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能力,就應當允許公司基于自身的需要選擇不同的投資方式組成不同的市場主體,這也是企業經營權內在要求的外在體現。反之,如果對公司的轉投資進行過多的限制,也就是對公司的獨立財產權進行限制,從一定意義上講也即是對公司獨立人格的否認。
(二)公司優化配置資源,增加資產的盈利選擇的需要 企業法人不是公益社團法人,而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公司的營利則是指通過營業獲得利益,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應僅僅局限于資本的維持、資產的保值,還應通過對公司的經營力爭促進利潤的增長,實現資產的增值。從某種意義上講,公司是資本的集合體,對外投資是公司追求利潤、尋求發展的一種重要手段,
(三)公司優化組合的重要途徑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日益發展,通過公司并購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已成為現代企業獲得最佳規模和最大實力的最有效方式。而公司轉投資是現代公司并購的前提,是公司之間聯合的重要途徑。公司之間通過轉投資建立一種投資關系,能夠形成規模效應、整體效應和組合效應,有利于促進公司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規?;l展。
二、轉投資帶來的負面影響
(一)資本虛增
無論公司相互投資,亦或公司單向投資,都會產生虛增資本及“空洞股份”的現象?!翱斩垂煞荨钡某霈F,必然使公司的真實股東的“真正股份”在總股份中所占比例下降,當這種“空洞股份”與其他股東的“真正股份”同樣行使股東權時,真實股東的“股利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遭到了來自“空洞股份”的欺詐,其表決權即公司支配權亦隨之稀釋。同時,虛增資本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使債權人盲目相信公司實力而與之交易,有害于交易安全。
(二)經營者濫用表決權控制股東會
依據現代公司法,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活動的是公司經營者,毫無疑問代表轉投資公司行使對目標組織的出資者權益歸根結底亦只能是經營者。在公司轉投資形成的經營者支配的環境下,其所帶給轉投資公司股東特別是少數股東的危害十分明顯。實際出資人從支配的地位上被排除掉,而沒有出資的人卻在支配著公司,單向投資的情形亦是如此。轉投資公司一旦將一部分資產轉投資于目標公司后,初始股東便失去了對該轉投資部分資產的最終控制,不得對目標公司中的該部分資產行使控制權,而由轉投資公司的經營者代表公司行使出資者權益。這樣,一旦初始股東對目標公司失去了控制就很難防止董事、監事、經理以損害股東利益為代價來獲取他們自身的利益。此外,在公司轉投資情形下,經營者處于絕對的控制支配地位,極易形成無責任經營,即使其未盡管理人義務或過錯造成公司損害亦很難受到責任的追究。
(三)公司取得自己股份
此種情形主要發生在母子公司雙向轉投資的情況下。一公司通過擁有他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或通過企業合同實際控制了他公司后,使得兩公司間形成母子公司關系后,子公司又轉投資于母公司,此時就出現了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情形。由于母子公司間財產一體及支配從屬關系,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后果在性質上與母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并無很大區別。各國公司法原則上都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這違背了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股東平等原則及股份交易公正性原則。
(四)形成關聯企業,轉移風險,規避責任
無限制的轉投資行為很有可能導致關聯企業的產生,使大股東易于操縱公司。在關聯企業中,子公司雖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實際上是在母公司的控制之下。母公司可以操縱子公司的經營政策,子公司喪失了部分或全部經營自。不良企業經營者會利用關聯企業進行利益輸送,侵害小股東利益,或分散所得逃避國家稅收。母公司極易為關聯企業的整體利益而犧牲子公司的利益,從而導致子公司責任財產的不當減損,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將受到極大的影響,中小股東的利益也面臨威脅。
關聯企業的形成,很容易使控制股東為了一己私利,利用子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規避法律或契約義務的利器,損害其他債權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從而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初衷,也不利于經濟的有序發展。由此可見,必須建立有效的法律機制來規范轉投資行為以及因此形成的關聯企業關系。
三、我國的公司轉投資立法現狀
《公司法》涉及轉投資問題的規定主要有第15條、第16條和第22條。仍然延續了對轉投資進行限制的模式,同時又有了很大的放寬使得公司自身在經營上有了更多的自。
(一)新《公司法》的進步之處
1.取消對公司轉投資的條件限制
首先,擴大了公司轉投資對象的范圍。將公司轉投資對象由原來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此項修正擴大了公司的自治空間而又不失穩健。其次,取消了對轉投資比例的限制,法律不再對數額作出強制規定,而是將這一權利歸于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公司章程決定。
2.建立了規范機制
新《公司法》取消了對轉投資的諸多限制,建立了相關的規范措施,進行相應的配套性、支持性的制度安排。
(1)正式引入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第20條,第64條正式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于公司轉投資可能引起的消極影響,特別是針對通過設立子公司非法逃避債務以及應負責任的,以及通過循環持股導致的投資者虛化的問題,如果能證明轉投資公司與被轉投資公司主觀上具有濫用公司法人形式逃避債務、規避法律、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觀上兩個公司又存在著經濟利益和人事關系上的關聯性,則可以援引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
(2)規定公司轉投資的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16條規定了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應該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制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實際上法律將轉投資數額及設立其他轉投資條件的權力下放給了公司章程,由公司內部自主決定,允許其針對公司自身情況作出選擇。
(3)規范關聯關系
公司轉投資很容易形成關聯關系,這違背了轉投資的立法本意?!豆痉ā芬幎斯镜目毓晒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當上市公司的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無關聯關系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需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的董事人數不足3人時,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4)重視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雖然這不是特別針對公司轉投資而規定,但是不可否認的當公司轉投資出現相同情形時,一樣可以援引這些法條保護自身利益,這無疑對不法公司轉投資行為是個間接的約束,而對相關的利益群體是個很好的保障。這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股東知情權的擴大,少數股東召開股東會的請求權、召集權、主持權,異議股東股份收買的請求權,公司司法請求權,股東代表(派生)訴訟。
(二)立法缺陷
1.未對轉投資可能出現的弊端進行規制
新《公司法》對于公司轉投資后現出的法律后果如控制企業利用從屬企業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時如何實現債權的合理分擔、公司相互轉投資中的控制股東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如何既不傷害投資的積極性又能夠切實有效的保護這部分利益群體的利益以及如何保證信息暢通以使公司轉投資制度更加透明化更加合法化等等問題,目前的公司法都尚未做出合理安排。
2.未規定違法轉投資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
法理上看規范包括行為模式和行為后果兩部分內容,如果僅有行為模式,沒有行為后果的規定,在邏輯結構上就是不完整的,在實踐中規范的立法意圖也很難真正實現。我們看到《公司法》關于公司轉投資的規定恰恰缺少了行為后果的內容,因此可以說立法是有缺陷的,應該加以完善。
參考文獻:
公司工資制度范文6
由于經濟發展的階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會經濟制度和歷史過程的差異,各國(地區)形成了適合自己市場實際情況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歸結為兩大類,市場化融資融券模式和專業化融資公司模式。在市場化融資模式中,證券公司主要通過貨幣市場向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信貸、回購和票據融資,融資融券交易均表現為典型的市場行為,歐美的主要工業化國家實行的就是這種市場化的融資融券制度。在專業化融資公司的模式中,證券公司必須向經過特批的證券融資公司籌借資金,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如日本、臺灣等實行的是這種專營的融資公司模式。
(一)美國的融資融券制度
在美國現行體制中,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活動進行管理的部門是聯邦儲備委員會。美聯儲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證券法案》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基礎之上的,此外美聯儲還先后頒布了4個有關信用交易的規定。除美聯儲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協會等自律機構也從自身的角度制訂了一系列的規則和條例來約束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作為對聯儲的法規和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信用交易賬戶操作的細則,以保證聯邦有關法規的實施。證券公司在融資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對客戶進行融資時,嚴格遵守聯儲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要求自己客戶信用賬戶中的保證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聯儲所規定的比例,常規保證金維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規定。二是證券公司在向銀行申請轉融通時,必須嚴格按照聯儲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挪用凍結的證券。另外,為了加強整個證券公司的規范水平、防范各種法律合同風險,證券公司協會還制訂了標準化的信用交易賬戶開戶合同和借券合同,對賬戶的操作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活動通過法律的條款加以界定。
美國的市場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市場,以及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比較完整的自主性基礎之上的。在美國信用交易體系下,基本上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美國融資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場化在美國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監管當局從活躍市場同時又要有效地防范風險的目標出發,制訂了一套較為完整的規則。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圍內,融資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場的參與者自發完成。在融資融券的資格上,幾乎沒有特別的限定,只要是資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參與融資,只要是證券的擁有者,就可以參與融券。而證券公司之間,同樣可以相互融資融券;證券公司與交易客戶之間,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礎上,實際上也可以進行融資融券的活動,比如出借證券、使用客戶保證金等等;銀行的參與方式則以資金轉融通為主,同時也向證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機構(養老金、保險公司等)則積極參與借券的轉融通。這種信用交易主體的廣泛性,源于美國金融市場的發達。
2、信用交易體系與貨幣市場回購市場緊密聯系
在美國的信用交易中,不僅融資融券主體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同時信用交易體系與貨幣市場、回購市場緊密結合。美國的貨幣市場基本上是對機構開放的,各個機構都能夠在貨幣市場上進行交易,獲得開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資金或者證券。而在貨幣市場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工具就是債券回購?;刭徆ぞ叩膹V泛使用,源于美國透明的貨幣市場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礎。另外對于證券公司的短期資金需求而言,抵押貸款和融券也是廣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資融券制度
日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證券抵押和融券的轉融通完全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完成。在這種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被分隔開,由證券金融公司充當中介,證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壟斷地位,嚴格控制著資金和證券通過信用交易的倍增效應。
為什么日本選擇了由證券金融公司主導的專業化模式呢?應該說,金融體系和信用環境的完善程度,往往與信用交易模式的專業化(或者市場化)程度密切相關,大凡金融市場越不發達、信用環境越薄弱,對專業化機構監控的依賴性就越大,這就是日本在戰后發展中選擇專業化模式的內在原因。
日本的專業化融資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證券金融公司的壟斷專營地位
從負債結構來看,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過向資金和證券的擁有者融借證券和資金,來維持自己的轉融通業務。同時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資本的比例很小,為2.5%。如此小的自有資本規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壟斷專營的基礎上,才能夠維持業務的正常運行。實際上,由于證券公司不能夠直接向銀行、保險基金等機構融取證券,其它金融機構如果需要借出證券,一般是要將其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再由證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后將證券融借給證券公司。而在融資方面,由于證券公司可以部分參與貨幣市場以及從銀行獲得抵押貸款,證券金融公司對融資方面的壟斷性要小一些,是一種“準壟斷”的狀態。
2.信用交易操作層級分明
在日本的專業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戶不允許直接從證券金融公司融取資金或者證券,而必須通過證券公司來統一進行。證券公司除了部分資金以外,也不能夠直接從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那里,獲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證券或資金。這樣,證券金融公司便成為整個信用交易體系中證券和資金的中轉樞紐。大藏省只要通過控制證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調控進出證券市場的資金和證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數。
3.日本證券金融公司在證券公司資券轉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導致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銀行與貨幣市場的資金使轉融通需求發生分流,證券公司越來越多地通過短期借款、回購等方式從其他渠道獲取所需資金。但與轉融資的情況相反,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額占證券公司總借券交易額的比重卻越來越高,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在轉融券業務中的壟斷地位。
像日本這種職能分工明確的結構形式,確實便于監管,也與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相適應。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損失了資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
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雖然是與日本相似的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個重要的差異,就是實行了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
在臺灣所有的證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經批準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機構,其余的證券公司則沒有營業許可。獲得融資融券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給客戶提供融資融券的服務,然后再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而沒有許可證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一面為一部分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同時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在“雙軌制”的結構中,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既可以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資金,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因此,證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資本市場和貨幣資金市場之間的唯一資金通道,而是專門以證券質押的方式獲取資金的特殊通道。
從臺灣信用交易制度的歷史進程和現實狀況來看,基本上體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證券金融公司處于既壟斷又競爭的地位
在臺灣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據臺灣金融市場的欠發達現狀,采取了專業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圖在各個方面充分體現出市場競爭的特點。臺灣有四個證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樣,一家幾乎完全壟斷市場,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轉融資上展開市場競爭。另外,從資本規模上也比較接近。這種四家競爭的形式促進了證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場競爭,證券金融公司比較注重市場運作與風險的控制。2.客戶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逐步從轉融資過渡到直接融資
臺灣的證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資格,可以為客戶直接提供融資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戶的委托,轉而向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而客戶也可以選擇,是從證券公司直接獲得融資和融券,還是直接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和融券。所以,證券金融公司在資券轉融通業務日漸萎縮的情況下,更多地轉向直接為個人投資者提供資券融通,成了一個市場化的融資公司。
3.證券金融公司的資券轉融通業務日漸萎縮
臺灣的證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資格的證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來越多地利用貨幣市場的融資工具,而逐漸減少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依賴,這導致了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業務的萎縮。
二、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現狀分析
(一)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現狀
證券公司可支配資產的多少是決定其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參數之一。因此,國內外券商都非常重視融資融券業務。由于我國股票市場還沒有做空機制,因此目前國內券商尚無法進行融券交易。
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的券商融資渠道比較通暢,券商的資產負債率相當高。如美林公司的資產負債率為95%,所有者權益僅為5%,這意味著95%的資金來自于別的融資渠道。一般說來,公開上市是國外許多知名證券公司融資的重要渠道。美國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還在多個交易所同時上市。此外,國外券商的融資渠道還有發行金融債券、進行特種信用貸款、同業拆借、票據融資、國債回購和抵押債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國內券商的融資渠道就顯得乏善可陳。除自有資金外,我國券商融資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業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為證券公司同業拆借業務提供了一條合法通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成員總數已經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經達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億元,較上年增長104%。
二是國債回購。目前,我國國債市場由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兩個相互分割的市場組成,大部分證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場交易,而國債的最大買家——商業銀行只能在銀行間市場交易。從1997年起,我國國債市場就一直以銀行間市場為中心。交易所市場雖然交易活躍,但由于發行量小,債券供不應求,導致回購利率高企,特別是在新股發行時尤為明顯,券商融資成本較高。2000年,我國國債回購全年成交15781.74億元、較上年增長299%,現券買賣全年成交682.68億元、較上年增長782%。
三是股票質押貸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證監會聯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從而為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股票質押貸款具有的乘數效應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擴張并獲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時負債也相對上升,風險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層對該項業務作了較嚴格的資格認定,目前我國只有部分券商獲準進行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總體而言,我國券商的融資業務存在渠道窄、數量少、比例小的特點。融券業務至今還沒有開展,債務融資也只處于起步階段。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1999年的《證券法》第35、36、141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蹲C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也就是說,在我國當前的法律框架下,強調現貨交易,既限制券商通過融資融券進行自營業務,也限制其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二)拓展融資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券商自身的風險內控機制尚未健全,各種配套的監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從微觀層次上看,嚴格的分業經營勢所難免,但從宏觀層次上看,銀行與證券、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必須在最高層次上融合,這也是當今國際金融業的整體趨勢。隨著市場的進一步發育,以及應對加入WTO后國外券商的激烈競爭,拓展券商的融資融券渠道已是擺在管理層及券商面前的當務之急。
1、券商擴大可支配資源、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需要
證券業是一個資金密集型產業,資產規模直接決定了券商的競爭力。我國券商與國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勢是自有資本金不足,總資產規模小。如2000年我國101家券商的資產總額為5753億元(含客戶保證金),凈資產總額為236.4億元,平均每家券商的總資產、凈資產分別僅為57億元和2.34億元。從1999年起我國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規模的增資擴股運動,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總資本金才剛剛突破800億元,平均每家不到7億元。相比之下,美國1998年底券商總資本金達1045億美元,總資產達19739億美元(不含客戶保證金)。2000年我國券商業務價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證券的營業收入為28.94億元人民幣,而同期美國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營業收入為454.13億美元,前者僅為后者的0.77%。現在我國已經加入WTO,國內券商很快就要和國外的投資銀行“巨無霸”在同一平臺上展開公平競爭,這樣小的資產規模,如果沒有一條通暢的融資融券渠道的話,如何能與國際大投行競爭。
2、現有融資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從美國、臺灣的融資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債務融資主要來自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和貨幣市場。其中,回購協議正在成為券商融資的一個越來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傳統的證券抵押融資方式。而我國目前階段由于貨幣市場的發展相對落后,交易工具的種類少,交易規模小,參與機構也少,而且證券公司自營帳戶中以股票持倉為主,可以用來作回購交易的債券數量有限,因此,回購市場尚不能很好地滿足我國券商的融資需求。拆借市場上融資不用證券作抵押,融資風險比較高,銀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慮對融資額度有較嚴格的限制,因此同業拆借所能獲取的資金是有限的。另外,同業拆借和國債回購都不能滿足券商對中長期資金的需求。證券質押融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尤其是銀行很難對券商或投資者融資取得的資金投向進行有效的監控,加之我國股票市場實際運行過程的不規范性,因此監管部門對證券質押融資作了嚴格的資格認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處在起步階段,市場規模很小。因此,我國現有的幾種券商融資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為,而不能很好地滿足券商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我們有必要尋找一種新的券商融資方式,或者改進現有的融資手段,使其能更好地為券商融資服務。
3、有利于活躍交易市場
與證券交易相關的融資融券屬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證金比率這一杠桿,有效地放大參與市場交易的資金量,從而活躍交易市場。總體上說,我國股票市場的交投一直比較活躍。以1998年為例,紐約和東京交易所的換手率分別為69.9%和34.1%,臺灣證券交易所的換手率為314%,而我國1998年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為428%,2000年為498%,遠遠高于美國和日本,也高于臺灣。我國股票市場能維持活躍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個方面:一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政府對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國金融體系的封閉性使投資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資渠道;三是我國股市正處于起步階段,市場運行尚不規范,散戶比例大,做莊盛行,投機性強。隨著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以上三個有利于股市活躍的因素將逐漸淡化,同時一些新的市場變數已開始顯現:一是市場監管力度加強,大量違規資金將撤離股市;二是市場擴容速度加快,對資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國即將推行國有股流通方案,雖然方案還沒有最終確定,但大量國有股的流通,無疑需要巨額承接資金。因此,未來我國股市的資金面并不寬裕,市場交投將逐漸趨于平和。而證券市場要實現其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維持一定的交易活躍程度是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說,拓展券商的融資融券渠道,進而活躍股市交易,是應時之需。4、建立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能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
我國股票市場屬于典型的單邊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說,投資者要想博取價差收益,只有先買進股票然后再高價賣出,由此導致市場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價遠遠脫離基本面。一旦市場出現危機時,往往又出現連續的“跳水”,股價下跌失去控制。據統計,從1996年到2001年,我國股票市場的年平均波動幅度達40%(按上海綜合指數計算)。而在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下,市場本身具備了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當市場過度投機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沽出這一股票,從而引致股價回落;相反,當某一股票被市場過度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該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資融券制度下,價格穩定器才能發揮作用。在沒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資交易不僅不會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反而會制造市場虛假信息,破壞市場供需平衡。因此,我國在建立融資融券制度時,應注意兩者的協調發展。
5、從長期來看,通過融資融券溝通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有利于釋放金融市場風險。
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是兩個既相對獨立又緊密相關的金融子系統,供需的變化和市場的割裂將不可避免地在這兩個系統中產生風險積累,如果風險長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將使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過度膨脹而危及國民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的金融風險已經不可忽視。一方面,銀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過7萬億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億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與銀行“惜貸”形成了強烈的對比,導致銀行單位資產贏利下降和總體資產質量惡化。另一方面,證券市場因其快速發展和高額回報所引致的對資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決,于是違規事件時有發生且屢禁不止,如銀行資金違規入市、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及向客戶融資融券進行非法交易等。這些狀況說明我國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都已具有相互滲透的需要和沖動,人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決這種矛盾,反而會引發更大的風險和危機。因此,當前應逐步放開對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管制,使銀行資金能合法、受控制地進入證券市場,從而緩解和釋放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
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
(一)主導思想:建立過渡性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
從美國、日本和臺灣的制度比較中可以看出,一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的選擇從根本上說是由該國的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經濟制度的結構特征決定的。美國的制度是在市場的歷史進程中自發地形成和發展,并由法規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臺灣的制度都是戰后在證券市場欠發達、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而其制度從一開始就有別于美國,具備中央控制的性質。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的自律意識和自律能力也相對較低,因此難以直接采用市場化的融資融券模式,而應吸取日本和臺灣的經驗和教訓,建立過渡性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時機成熟后再轉為市場化模式。同時,應注意到我國屬于“轉軌經濟國家”這一現實,證券市場中仍有許多地方有別于他國,如國有股問題,A、B股問題,銀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國有控股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時,應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特殊國情,制定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國的證券金融公司應充分注意到其過渡性。從日本和臺灣的經驗來看,證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躍市場、融通資金和控制風險等方面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成熟,這種專營性的證券金融公司已越來越難以適應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資融券市場中的份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來越難以勝任日漸增多的市場職能,在運行中出現了業務大、責任重、風險集中的狀況。因此,我國在建立融資融券制度時,從一開始就應明確市場化的融資融券制度才是最終的選擇,建立證券金融公司只是一個過渡的橋梁。在制度設計中,應使其盡量精干并易于調整和過渡。在數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應盡可能采取市場化的運行方式,減少政府過度干涉,防止權力和責任過于集中。(二)建立證券金融公司的意義
1、有利于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活動進行監督控制
我國證券市場是建立在公有經濟基礎之上的,國家對包括證券市場在內的所有市場都進行調控,這與美國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自有市場經濟有著本質的不同。在美國模式中,風險的控制由市場參與者以自律為原則自發地實現。證券公司和銀行直接發生個別融資融券交易,中央監管部門對市場整體的融資融券活動難以有及時而全面的了解,也難以對交易活動實行有效的監督;證券交易所作為第三者可以對融資融券活動的結果進行監督,但很難對交易過程實行監控,也難以防止交易雙方發生不規范的內部交易。而專業性的證券金融公司,作為融資融券市場的唯一窗口,可以隨時掌握整個市場的融資融券情況,并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完成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服務。公司的性質、地位及其與監管部門的關系決定了它在提供服務時將履行嚴格的自律準則,降低風險和防范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2、有利于融資融券活動的順利進行
在證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個銀行將資金或證券貸給證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轉融給各個證券公司,這使融資融券活動的傳遞鏈單一化,在機制上比較容易理順。相反,如果各個銀行將資金或證券直接貸給證券公司,由于參與主體繁多,可能導致融資融券市場的無序化,不利于市場監管,尤其是對銀行現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員的技能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銀行與證券的存管、清算、登記等業務機構分屬不同的管理系統,在協調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和障礙,這也限制了銀行和券商之間進行直接的融資融券活動。
3、有利于降低融資融券的系統性風險
融資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帶著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在我國目前融資融券制度和有關法律制度欠完備的情況下,銀行出于對貸款安全性的考慮,對券商的融資融券需求可能顯得不夠熱心。通過建立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憑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證貸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銀行的顧慮,增強銀行乃至整個社會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安全性的信心,從而有力地擴大券商的融資融券通道。
(三)證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運作機制探討
1、自有資本的籌集
從股東結構上看,日本和臺灣的證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東都是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交易所,這使證券金融公司具備了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國借鑒。未來我國的證券金融公司,可由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實力的投資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共同投資建立。
證券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設定,直接影響到其資產規模、信用水平和運行質量。臺灣要求證券金融公司的負債總額不能超過其資本凈值的11.5倍,相當于最低資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證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僅為2.5%,其資本金比率很低,且債務中幾乎全部為短期債務,要求高效率的流動資金管理技能??紤]到金融機構的性質及本著穩健的原則,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設定在8%比較適宜。
2、明確不同部門的職能權限
融資融券的交易過程比較復雜,牽涉面也較廣,因此美國、日本、臺灣都對此作了非常細致和具體的規定。我國證券市場發育程度尚低,市場參與者自律性較差,因此更應事先制定較完備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明確各方的權限和職責。我國法規的結構設計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主管機構,制定有關銀行向證券金融公司提供資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作為中央證券監管機構,制定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或投資者提供資券轉融通的管理辦法,并由證券交易所對有關交易、存管、結算等方面制定出細則作為補充。證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據以上兩個方面的總體法規制定出具體的操作規程,這樣就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制度氛圍。3、業務職能的設定
證券金融公司是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之間的資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而與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必須通過證券公司轉融通;臺灣實行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并對證券公司進行分類,只有約三分之一的證券公司有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許可,其它的證券公司只能為客戶辦理資券轉融通。我國在設定證券金融公司的職能時,可同時借鑒日本、臺灣的經驗,并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考慮制定以下分階段的實施步驟:
(1)對券商的融資融券資格設限,只有那些具備一定規模、資產質量良好、守法經營的券商才有資格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券商規??刂圃诮跓o重大違規行為的綜合類券商。
(2)在證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規定其只能向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而不得向后者進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證券公司可以向投資者融資,但不得融券。
(3)在運行一段時間后(如1年后),放開證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資者進行融資,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資者從事融券業務。
(4)在我國的做空機制建立起來后,放開證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資者從事融券業務,同時券商也可以向投資者融券。
當融資融券制度最終建立起來后,其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機制
融資融券交易有較強的倍乘效應,能在短時內大規模增加交易額度,從而增加市場風險。因此,為防止交易信用的過度膨脹,應設立一套有效的機制對其進行管制??紤]到我國的證券公司尚無辦理證券抵押融資業務的經驗而且自律程度低,與早期的臺灣證券市場相仿,因此在設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制度時,可較多地參照臺灣的管理辦法,注重對各個級別的信用額度的控制,強調以保證金比率為基礎控制因市價變動形成的市場風險,以及以資本金比率為基礎控制證券公司的債務風險。同時,對美國、日本的成功之處,也要有選擇地學習參照。具體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的資格認定
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證券都適合作融資融券交易,而應對其進行資格認定。資格認定權可歸屬證券交易所。現階段,可考慮規定流通股本在3000萬股以上,股東人數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規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來作融資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證券資格應比融資的證券更高,可規定流通股本在4000萬股以上,股東人數在3000人以上。當然,在運行過程中,交易所應根據股票的市場表現和公司的情況隨時修訂具有融資融券資格的股票名單。
(2)對市場整體信用額度的管理
包括對融資保證金比率和融券保證金比率的動態管理。融資保證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率和常規維持率,借鑒臺灣的經驗,現階段我國這兩個比率可考慮設定在60%和30%。也就是說,券商在融入資金購買證券時,必須交納60%的保證金,并把購得證券交給證券金融公司作抵押。當證券價格下跌導致保證金比率低于60%時,證券金融公司將停止向該券商繼續融資,當保證金比率低于30%時,證券金融公司將通知券商補交保證金,否則將強行賣出抵押證券。券商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符合條件的證券。當用證券作保證金時,還應設定另外兩個指標:一是現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證金不能全部是證券,而必須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現金?,F金比率可設定為20%;二是擔保證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證金的證券不能按其市值來計算,而應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證券價格過度波動帶來的信用風險。擔保證券的折扣率與證券的類型有關,政府債券可按10%計,上市股票可按30%計。
融券保證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率和常規維持率,可分別定在70%和30%。其含義和融資保證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規比率一致。(3)對證券機構信用額度的管理
包括對證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對證券公司的管理。借鑒臺灣的經驗,對證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額度管理可通過資本凈值的比例管理來實現:一是規定證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為8%;二是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從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的6倍;三是證券金融公司對任何一家證券公司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其凈值的15%。
對證券公司的管理同樣可通過資本凈值的比例管理實施:一是規定證券公司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總額與其資本凈值的最高倍率,臺灣規定為250%,考慮到我國證券公司的資本金比率遠不及臺灣,因此可考慮將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證券公司在單個證券上的融資和融券額分別不得超過其資本凈值的10%和5%。
(4)對個別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
對個股的信用額度管理是為了防止股票過度融資融券導致風險增加。可規定:當一只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時,交易所將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到18%以下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已超過融資額時,也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后再重新開始交易。
5、建立嚴格的抵押證券存管制度
證券存管是融資融券的一個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資券借出方的資產安全。在美國、日本和臺灣的制度中,美國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臺灣的制度過于僵死。因此,在設計我國的融資融券制度中有關抵押品存管的機制時應更多地參鑒美國的運作機制。其關鍵步驟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