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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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范文1

社會保障制度與商業人身保險都是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都對因生、老、病、死、殘等人身風險而遭遇不幸或困難的人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發展,既相互補充,又相互制約、相互影響。

(一)社會保障制度對人身保險發展的影響

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其發展水平的高低對人身保險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社會保障的范圍對人身保險的影響。社會保障的覆蓋面越窄,人身保險發展的空間相對越大;反之亦然。因為在經濟發展水平一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障范圍越小,即使社會保障標準和待遇維持原有水平,用于社會保障的總費用就越少。而社會保障費用和工資均來源于消費基金,社會保障費用的減少意味著工資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應增加,人們參加人身保險的能力也相應增強。

社會保障的保障項目對人身保險的影響。社會保障的保障項目越不齊全,人們對人身保險的需求相對越大。因為在人們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障的項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險進行保障的就越多,參加保險的愿望和積極性就越高。同樣,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一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障項目越少,用于社會保障的費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應增加,對保險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會保障發展程度對人身保險的影響。社會保障的發展程度是指社會保障的給付標準。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一定和人們保障需求一定時,社會保障發展程度越低,對人身保險發展的促進作用越明顯。

(二)商業人身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的相互滲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業人身保險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將市場機制引入社會基本保險管理,可以提高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效率。許多國家都嘗試在社會基本保險的運作,特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場機制,主要途徑是在國家監督之下選擇保險公司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政府通過投資限制、績效評估等辦法對其進行監管。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由于其產品特征、資產結構、對長期資本投資管理的豐富經驗等,成為基金經理人的首選目標。在美國,許多保險公司都是公立養老保險計劃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實踐證明,由保險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營機構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效率比政府有較大幅度提高,在確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時獲得了較高的投資收益。

商業養老保險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力量,可以提高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被雇主視為增強企業凝聚力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都在積極引導和鼓勵自愿性職業年金計劃、企業養老金計劃等各類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的發展,不斷提高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保險公司在數理計算、資產運用、繳費記錄管理、養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專長,在補充性養老保險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國,職業年金計劃最初由人壽保險公司提供全過程服務,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時,信托和銀行等機構才開始參與。目前,由人壽保險公司承擔的職業養老保險計劃,占美國職業養老計劃資產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業養老金制度運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壽保險公司和銀行提供全過程服務的方式。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日本的企業養老金業務主要由人壽保險公司和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經營。

多樣化的商業養老與健康保險產品和服務,可以豐富社會保障體系層次?;镜纳鐣kU只能是低水平的,滿足社會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時,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收入的增長,社會成員對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斷提高,較低的社會保障標準越來越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商業人身保險可以彌補社會養老保障和社會醫療保障供給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安全網。

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現狀分析

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的沿革和變化與全國大體一致,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弱有所助,和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帶有地方特色的做法。

養老保險制度獲得重大突破。在參保范圍和對象上對非公企業參保作了有益探索,出臺了“低門檻準入”,“低水平享受”的辦法;在基金征繳方式上,開始由稅務部門征收;在統籌上,堅持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建立多元、穩定的基金籌措機制;積極探索農村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對策。失業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1995年率先出臺了《山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條例》,后又進行修訂,使失業保險的覆蓋率、征繳率和人均月征繳額等幾項主要指標均有所上升。醫療保險制度基本建立。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管理工作不斷加強,管理體系建設步伐加快,覆蓋范圍開始向城鎮全體勞動者拓展,并在農村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二)存在問題

目前,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運轉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由于脫胎于傳統計劃經濟,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二元結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在實際具體運作中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國家財政支持,加上農民收入較低,參加社會保障觀念落后,意識淡薄等問題,山西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相對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社會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會化養老保險方面做得還遠遠不夠。

不同居民參與社會保障體系的資格和能力存在巨大差異。城鄉人口能否參加社會保險主要取決于是否擁有城鎮戶口;城鎮職工能否享受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主要取決于企業性質和所從事的行業,如在山西省內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中,大多數企業屬于壟斷性或資源性行業。

保障資金支付存在較大潛在風險。實現企業養老保險全覆蓋后,部分企業存在拒繳、欠繳現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不夠完善,控制醫療費用增長的難度加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資金到位率比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較大潛在風險。

社會保障體系運行效率不高,難以充分調動政府和市場的積極性。政府承擔了大量本應由市場來承擔的職能,例如各地社保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進行管理運作,強制主辦補充醫療保險,不僅效率不高,還存在資金混用等管理風險。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個人帳戶基金迫切需要金融機構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服務,以及通過保險企業提供年金化領取方案;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個人養老與健康保險方面,由于缺乏稅收優惠政策,限制了企業和個人的選擇空間,不同企業和個人差異化的保障需求無法得到充分滿足。

完善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的途徑及措施

(一)具體途徑

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使社會保障和人身保險既相互配合又充分發揮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必須找到二者的最佳結合點。就具體途徑而言,可以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積極探索:

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F階段居民養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養老、社會養老和社區養老。社區養老主要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因經濟基礎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從山西省具體情況來看,社區養老事業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發展非常有限,家庭養老仍是最主要的形式。

從人口結構來看,山西省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隨著城鎮化的發展戰略的實施,農村年輕勞動力大量向城市和非農業生產部門流動,加快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同時,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與“四二一”型家庭結構的大量涌現,將更難滿足老年人的供養需求。原有的養老保險不能適應發展的需求,購買商業養老險逐漸成為實現家庭成員“老有所靠、老有所養、自主養老”的一種重要理財方式。山西省保險公司應抓住機遇,發揮商業保險的網絡機構和風險管理優勢,為地方政府提供精算技術和資產管理服務,同時在企業年金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等領域有所作為,特別是為失地農民和農民工群體提供養老保險服務和相關咨詢服務。

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當前,山西商業健康保險迎來了發展的良好時機。隨著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國家對商業健康保險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還出臺了一系列有利于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相關政策。例如:保監會將繼續加強與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聯系,爭取減免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的所得稅,進一步鼓勵和吸納更多的居民個人參加商業健康保險,加快健康保險專業化進程;同時,明確商業健康保險地位,準確界定與基本醫療保險的界限,規范市場經營環境?!秶鴦赵宏P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大力推動健康保險發展,支持相關保險機構投資醫療機構;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因此,山西保險業要抓住這個難得的發展機遇,努力發揮自身優勢,通過細化市場,研究制定發展戰略、確定經營領域與服務種類、設計合理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加快健康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來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

(二)具體措施

開發適銷對路的商業人身保險險種,優化險種結構。人身保險發展的生命力,關鍵在于險種的生命力。保險公司應審時度勢,根據居民保險需求的變化與差異,加快開發人身保險新險種的步伐,同時要努力調整優化險種結構,以滿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建議加強以下方面險種的完善和開發:

完善具有儲蓄功能的人身保險。多數居民認為,如果投保壽險而在保險期內未出險,保費便白交了。但如果到期還本,還能返還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較容易接受。當然這需要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的支持。

加強對醫療市場的開發。對大多數居民來說,就醫看病所需要的開支還是比較高昂的。醫療費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會尋求醫療保險作為保障。目前,山西省醫療保險開發很不完善,尤其是65歲以上的居民醫療保險,在所有的壽險公司中基本都是空白,可小規模探索或試辦。

團體壽險應加強有儲蓄性質的終身險開發。目前的團體壽險除團體養老保險外,幾乎沒有終身保險的險種,而人們往往更關心退休以后的保障問題。

適度提高保險金額,拓寬保險責任范圍。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生活條件的不斷改善,以及保險公司經營實力的增強,居民愿意獲得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圍都大為提高和增加,保險公司應順應形勢,適度提高保險金額,如災害性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就應適度增加,同時要拓寬保險責任范圍,特別是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責任范圍。

人身保險范文2

    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人壽保險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種類。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基本保險責任,可附加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醫療或收入損失的保險責任。

    3、健康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范文3

[關鍵詞] 人身保險;保險利益;親屬關系;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經濟利害關系,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遭受傷害或被保險人生存到一定年齡時,均會使投保人在經濟上的支出增加。例如,在一定的親屬關系之間、生意合伙人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雇主與雇員之間、單位與員工之間,就存在這種經濟利害關系。但是,上述經濟利害關系在實際上不一定都可以構成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除了投保人對自己具有無限的保險利益外,我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僅存在于一定的親屬關系之間,即投保人只對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與其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雇主與雇員之間、單位與員工之間,雖然在經濟上具有利害關系,但是并不構成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2條的規定,沒有保險利益的個人之間或集體與個人之間要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不管雙方是否具有經濟利害關系,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這種被保險人同意他人或集體為其投保人身保險的法律事實,被視作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與上述一定親屬關系之間的保險利益在效果上是相同的。從理論上講,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不需經被保險人同意。但是在實際上,具體投保哪種人身保險,就要看法律是否規定要經被保險人同意了?!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就規定,除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值得注意的是,同意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人身保險與同意投保人為自己投保哪種人身保險是有區別的。我國現行的人身保險投保單一般有被保險人的聲明簽名,其要表達的意思主要是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該人身保險,當然也同時包含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人身保險的意思。后一層意思對沒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行為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對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行為則無關重要。

以上是從理論上討論怎樣認定人身保險利益的問題,下面著重討論在實務上如何認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問題。顯然,投保人為自己投保和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人身保險這兩種情形的保險利益十分容易認定。問題是,投保人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投保人身保險時,是否要投保人提供有關證據,以證明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賴以存在的關系?例如,投保人為配偶投保的,是否要其提供結婚證,以證明其與被保險人是夫妻關系?為子女或父母投保的,是否要其提供戶口簿,以證明其與被保險人是父子、父女或母子、母女關系?同樣,為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投保的,是否要其提供有關證據,以證明其與被保險人有撫養、瞻養或扶養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義務。另外,兒媳對兒子已經死亡的公婆或女婿對女兒已經死亡的岳父母也有可能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的。在這些情形下,若要投保人提供有關證據,則“父母已經死亡”、“子女已經死亡”、“未成年”以及祖孫關系、兄弟姊妹關系等證據是比較容易提供的,但是要提供“有負擔能力”、“無力扶養”、“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等證據就比較困難了,因此這些條件頗具彈性,在實務上仍缺乏有效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

人身保險范文4

關鍵詞:保險代位求償權 人身保險 保險法

2009年2月28日修正頒布的《保險法》在第二章下人身保險合同一節第46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這一規定沿襲了2002年《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在立法上再次明確了人身保險中保險人一律不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然而理論界對于人身保險保險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卻爭論頗多。在2009年新保險法頒布之前就有諸多學者對原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提出質疑,紛紛撰文就原68條的規定是否妥當、未來立法時該如何改進等問題進行了論述。然而,學界的呼聲并未體現在此次保險法的修改中。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國保險法“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的立場是不可置疑的。在筆者看來,我國保險法不區分人身保險的具體類型而一律排斥保險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是欠妥當的。

一、“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立論基礎之質疑

“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之判斷,其立論的觀念基礎是“人身無價”觀。其經典性論斷大致如下:“人身保險之保險標的是無價的,尚無以經濟上利益評估其價值,自無賠償超逾損害之雙重獲利情形。此觀諸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多采定額給付理賠,而不計被保險人實際經濟損害若干自明。因此,若容許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將人身價值局限于某一價格,自屬輕蔑人類之生命、身體。”豍正是在這種“人身無價”的觀點下,人身保險既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的問題,因此得出“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的結論似乎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

此種推理看似十分圓滿與周延,但是其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其忽視了人身保險中既有定額保險者又有損害保險者。而這個錯誤的根源則在于我國理論上和立法上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嚴格的二元劃分制度。在這種二元劃分制度下,財產保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而人身保險不加區分的一律不適用該原則,并在此基礎上,以是否為“人身保險”作為能否適用代位求償制度的唯一標準和理由。然而,如日本學者所言:“按現代保險法理,損害填補原則及其派生制度適用范圍,以基于保險利益之存在基礎是否為經濟上之利益,亦即得否以金錢估計之利益為標準予以衡量,可由金錢計算其價值者,需受損害填補原則的規范,非客觀的金錢價值可計算者,則完全不受損害填補原則之限制。而在人身保險中,如限額性醫療費用保險、限額型失能給付保險,其損害實際為金錢上可以計算之具體損害,在性質上應屬損失填補保險,故應也有損失填補原則之適用。因此,就此一觀點而言,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二分模式并無法妥善地厘清損失填補的關系,故實有不足之處?!?豎

我國的這種分類方法不僅不符合目前的國際發展潮流(如美國是按照壽險和非壽險進行劃分的),而且就國內的實踐來看,嚴格區分也是不可能的,兩大險種的滲透與融合不可避免。如果我們固守此種做法,必會造成與現實的沖撞,且也會影響我國保險業的順利發展。

二、人身保險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理基礎分析

依“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之二元論作為保險合用的分類標準及其體系架構,進而對保險代位規范范圍作體系定位之做法,由于未顧及到人身保險的二元性差異,忽略了在人身保險中也有如財產保險一樣屬填補經濟損失性質的險種,因此,不能有效厘清保險代位規范范圍與保險合同類型之間的邏輯關系,導致學說上的爭議與實務上的困擾。反觀國外,保險合同之分類于學說發展上,以損害填補原則及其衍生之保險代位、復保險、超額保險之制度規范范圍為依歸,實際上早已脫離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分類架構模式,而改由保險合同的給付基礎加以分類為損害補償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二分模式及其架構。因此,筆者認為,我國須首先對保險合同之分類的立場加以調整或修正為“損害保險”及“定額保險”。人身保險有無保險代位規范之適用,應以防止被保險人從其損害中獲利的原則為出發點,區分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而異其適用。

依保險合同法理,如果保險合同系屬損害補償保險,則當然適用利得禁止原則。但如果是定額保險,因其給付基礎并非為填補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經濟上所蒙受的損害,而是以約定方式在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

所以無從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獲致大于實際損害的利得,也就無保險代位求償權適用的余地。但是,如泛指人身保險時,能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則應有所審慎,尤其于人身保險中的給付系建立于損害填補的基礎上,如傷害保險中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或如死亡時填補被保險人之實際喪葬費用之支付等,由于這些損害均可在經濟價值上加以估計,所以有利得禁止原則之適用。

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在人身保險中的具體適用

基于上述分析,故有必要對人身保險下的各具體類型的給付基礎予以分析,在此基礎上再分析有無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之適用。具體而言,人身保險又可以分為人壽保險、健康險和意外險。分述如下:

(一)人壽保險保險金給付模式及其代位權之適用

依照我國學者的說法,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其生存或者死亡為保險事故而成立的保險。由此可見,人壽保險中,有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和生死兩合保險。

在生存保險中,由于其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保險金支付前提。若被保險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屆至后依然生存,則保險人應當向其支付保險金。此時,保險金給付對象是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在約定的期限屆至后死亡,則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無需承擔保險責任,自無請求的主體。由于生存保險中不存在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所以代位權自無存在的空間。

在死亡保險中,若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此時,保險金的給付對象應該為受益人。若被保險人因為第三人之行為死亡,則被保險人之利害關系人(包括其人、撫養人、贍養人等)均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此時,被保險人之利害關系人既可能包括受益人,也可能不包括。在不包括的情形下,保險人自無代位權。若包括受益人,由于生命之無價,受益人亦不構成不當得利,保險人亦不能行使代位權。

在生死兩合保險中,若被保險人在期限屆至后生存,則保險人應當向其支付保險金,保險金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金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之利害關系人,所以生死兩全保險中不存在保險人代位權。

(二)健康險保險金給付模式及其代位權之適用

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通常情形下,健康險中被保險人殘廢死亡原因是非由外來因素所致;但在某些情形下,被保險人之疾病由可能為外部因素所致,如因環境污染導致被保險人疾病。

疾病所致損害可能產生三種結果。一是被保險人死亡;二是被保險人殘廢人;三是被保險人治愈且無殘疾。對于非由外界原因所致疾病,無論何種結果,由于無侵權人存在,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可能一方面獲得保險金,另一方面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故而并不產生過分補償和不當得利,保險人也不應享有代位權。

對于因外界原因所致疾病,情況將有不同。若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人應將保險金支付給其受益人。此外,利害關系人還可以向侵權人依侵權法請求第三人賠償。此種情形與死亡保險中之被保險人死亡一致,不再贅述。若被保險人殘廢,保險金給付對象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獲得保險金后,若其繼續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由于人們身體法益不能以金錢來衡量,所以即使獲得超額補償,被保險人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此時,保險人不應當享有代位權。若被保險人痊愈,則保險人應當停止向其支付醫療費。同時,若其繼續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則不免發生過分補償。若其放棄權利,則第三人將免于責任。無論請求還是放棄,均不妥當,所以此時保險人應當享有代位權。

(三)意外傷害險保險金給付對象及代位權之適用

意外傷害險是保險人在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者死亡時,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

1.意外傷害險致人死亡。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之約定向保險合同受益人支付保險金。若意外傷害系因第三人行為所致,則被保險人之利害關系人尚可以依照侵權法之規定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诒槐kU人之生命、身體無法以金錢衡量,所以不產生不當得利之情形。

2.意外傷害未致人死亡。在意外傷害未致人死亡時,保險人應對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由于意外傷害將給人造成痛苦,通常情形下也不產生代位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意外傷害險中,有醫療費用保險。該保險之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所產生的醫療費,其具有十分濃厚的補償色彩。若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補償之后,依然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則必然產生不當得利。所以保險人應當享有代位權。

綜上所述,人壽保險中保險人無論何種情形均無代位權;在健康保險中,因外部原因所致疾病且被保險人痊愈時,保險人應享有代位權;在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保險人應該享有代位權。

我國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因立法者持財產保險和人身

保險之二元論,過度強調人身無價,加以法條結構之形式邏輯推論,認為保險代位規范不適用于人身保險。上述立法論及解釋論,忽略了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用給付性質上屬于損失保險,亦應有保險代位規范適用之余地。因此,所謂“人身保險不適用保險代位規范”之論斷,在邏輯上并不精確,有待修正??偠灾?,人身保險有無保險代位規范之適用,應以利得禁止原則為出發點,區分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而異其適用。

注釋:

①②自樊啟榮.“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范適用”質疑——我國《保險法》第68條規定之妥當性評析.法學.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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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范文5

(一)社會發展因素

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人身險的保險標的,因此社會和文化因素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不容忽視。1平.均家庭人口數與65歲以上人口占比的回歸分析。近十年來,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作用,河北省平均家庭人口數呈現下降趨勢。每個家庭成員都是家庭經濟風險的共擔主體,從理論上講,成員的減少會削弱家庭抵御風險能力,從而使人們更多利用人身保險來分擔家庭經濟風險。65歲以上人口占比可反映人口老齡化趨勢,隨著家庭人口規模下降以及老齡化趨勢加重,必然使養老問題更加凸顯,目前退休金水平只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不能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而人身保險可以在退休后提供經濟保障,維持生活質量。為驗證平均家庭人口數與65歲以上人口占比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程度,將構建如下模型:LnPREMIUM=β1+β2LnX2+β3LnX3+μX2代表平均家庭人口數,X3代表65歲以上人口占比,回歸結為:LnPREMIUM=0.6987-7.3298LnX2+6.5419LnX3這一結果表明人身保險保費收入與平均家庭人口數呈負相關關系,與65歲以上人口占比呈正相關關系。平均家庭人口數若增長1%則人身險保費收入將會下降7.33%,65歲以上人口占比若增長1%,則人身險保費收入將增長6.54%。2.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一般認為受教育程度高的居民,對保險知識理解較深,風險意識較強,另一方面高學歷者一般也具有較高的收入水平,對保險產品的購買能力較強。從2001年到2011年,河北省內擁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口數不斷增加,人身保險保費收入與大專以上人口數呈正相關關系,這說明高學歷人群的壯大將會對人身保險的需求產生推動作用。

(二)保險公司因素

保險公司是保險市場的經營主體,其產品價格、服務質量和品牌形象都對人身保險需求產生影響。保險產品的價格與需求呈現負相關關系,產品定價越高,其收入的需求彈性越大,對普通居民來說將是奢侈品,這樣會損失大量中低端客戶。服務質量與需求呈現正相關關系,勘察、理賠速度快的保險公司會在客戶群中形成良好的口碑,將提高該公司的市場份額。良好的品牌形象代表著公司信譽度,大公司通過廣告宣傳等,使其品牌形象深入人心,依靠人們對其公司的信賴來帶動人身保險產品的需求。

二、針對河北省人身保險需求改善的相關建議

(一)提高可支配收入,降低恩格爾系數模型結果顯示,當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1%,人身保險總保費收入將會增長1.92%。所以河北省應積極鼓勵自主創業,擴大就業渠道,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來促進人身保險需求增長;恩格爾系數與人身保險需求呈現負相關關系,恩格爾系數提高的因素有兩方面,一是收入水平不高,只能使人們滿足基本生活,二是安全感不足,儲蓄額較高。要降低恩格爾系數就要在增加收入,同時政府可通過社會保障的全面覆蓋來減少顧慮,改善生活水平。

(二)擴大宣傳,提高家庭風險認知度目前,在家庭結構小型化的同時人口老齡化又不斷加重,家庭成員共擔風險增大,也給社會養老造成了巨大的壓力,政府應加大對商業性人身保險的宣傳力度,使人們認識到在收入期購買人身保險,為年老時儲蓄的必要性,利用保險的風險共擔性來增強家庭對經濟風險的抵御能力,減輕社會養老的壓力。

(三)發展保險學科,提高風險管理意識受教育程度和人身保險保費收入呈正相關關系,高等院校的學生對保險知識的理解能力較強,可以把保險學作為高校的重點學科來發展,不僅能夠培養風險關系方面的專業人才,也可以通過學生來影響其親友對保險的認識和風險管理意識。

人身保險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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