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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范文1
李金的律師回應道:“如果李陽不服判決可以提出復議,但在復議期間,法院不會停止人身保護令的執行?!?/p>
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法院認為,李金長期和三個女兒共同生活,改變生活和教育環境對她們的成長明顯不利,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最終法院判決三個女兒由李金直接撫養。同時,李陽需按每人每年人民幣10萬元的標準向三個女兒支付撫養費,直至她們分別年滿18周歲。
關于財產分割,李金說:“自1999年至2011年的12年間,我為李陽所經營的‘瘋狂英語’事業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撰寫大量書籍、錄制大量音像資料、參與對學生的培訓等。但李陽控制著“瘋狂英語”的所有收入,從不向我披露,而且用這些收入大量購置房產。”在書中,李金列舉在過去的12年里,李陽只給她日常生活的必要費用,除此之外沒有得到任何可支配的財產。
李金最終放棄了對公司股權、商標等財產的主張,要求李陽支付折價款1200萬元。
此案判決中對家暴的認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確認,以及人身保護令的簽發,都具有積極意義,但3個月的時間還遠遠不夠。李陽在被曝出家暴問題后,在二人離婚訴訟期間,還多次短信威脅李金,甚至發出暴力威脅,聲稱“Kill you”(殺了你)等,因此人身保護令的簽發對保護李金的人身安全來說,非常關鍵。
編外鏈接
你也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是指當公民的人身安全或自由受到來自他人的潛在的、正在進行或已經發生的侵害時,有權根據法定程序向法院或其他政府部門提起申請,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人身保護的制度。
2008年3月,為了解決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反家庭暴力方面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下文簡稱《審理指南》)。在《審理指南》中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以《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款第11項規定為法律依據。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選取了全國9家基層法院作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試點法院,并在2008年8月6日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發出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張“人身保護裁定”。
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范文2
關鍵詞:無限防衛;防衛意圖;防衛不適時
1無限防衛的概念
一般而言,無限防衛有絕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與相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兩種。所謂絕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即絕對無限防衛,它是指無任何條件限制的正當防衛,具體表現為:于廣度上,該種防衛可以適用于任何性質的不法侵害,即防衛范圍的無限制;在深度上,該種防衛沒有限度的限制,它允許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可采取任何方法和手段來對付不法侵害者,對其造成的任何結果不負任何刑事責任,即不為過當。而相對意義的無限防衛則是指一定條件限制而沒有限度約束的正當防衛。它允許防衛人在遇到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對付不法侵害而不負刑事責任。鑒此,剖析我國新刑法關于無限防衛的規定,僅僅是在防衛限度方面不受限制而已,并非是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即無限防衛權的行使,除了防衛限度無限制外,必須遵循防衛的起因、時機、對象、主觀等要件。因此,我國新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是一種相對的無限防衛。本文也基于此來闡發和論述無限防衛的。
2無限防衛的構成要件
2.1主觀要件
無限防衛的主觀要件,即無限防衛之防衛意圖,是指無限防衛之防衛人認識到人身安全正在遭受嚴重的暴力犯罪的侵害,并希望以防衛手段制止不法暴力侵害、保護人身安全的心理狀態。無限防衛之防衛意圖對于認定某行為是否為無限防衛具有重要的意義。無限防衛之防衛意圖包含防衛認識與防衛目的來兩方面的因素。
(1)防衛認識。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在面臨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時,對暴力犯罪的基本事實因素的認識。在現實生活中,面對突如其來的非法暴力侵害,受憤怒或緊張的情緒影響,防衛人認識外界的視野會大大縮小,理解事物本質的能力會大大削弱;另外,在緊急的情況下,防衛人也沒有時間進行充分的認識和認真的判斷。所以要求于防衛人過多或過細,既不妥當,也不現實。但是,認識能力的削弱,并不等于認識能力的全無。事實上,防衛人對不法侵害的基本事實因素還是能夠認識的。
(2)防衛目的。防衛目的是指防衛人在防衛認識的基礎上而決意采取防衛手段,制止嚴重的非法暴力侵害,以保護人身安全免受不法暴力侵害的心理愿望。從其始合法權益得到滿足的時空距離而言,防衛目的可分為以下兩個層次:①直接目的。它是指防衛人針對非法暴力侵害所實施的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非法暴力侵害,以使該暴力侵害被迫停止或歸于失敗。此乃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直接目的,抑或是防衛的初級目的。②根本目的。即通過制止不法暴力侵害,保護人身權的安全。它是防衛人實施防衛所希望達到的根本目的和最終愿望。
2.2客觀要件
(1)無限防衛的起因要件。暴力犯罪是無限防衛的起因要件,沒有暴力犯罪也就無從言及無限防衛。然而,暴力犯罪的外延是很寬廣的。事實上,并非對一切暴力犯罪都可以實施無限防衛。它有質和量兩方面的要求。
起因要件質的規定性——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侵害行為的性質而言,無限防衛必須是針對犯罪行為,而不能針對一般的不法侵害行為。此為無限防衛區別普通防衛的特征之一。從犯罪的手段而言,無限防衛必須是針對暴力犯罪行為,而不能針對非暴力犯罪行為。所謂“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侵犯合法權益的極端的攻擊。從暴力犯罪所侵害的權益性質而言,無限防衛權必須在發生了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時候才能實施,對于僅僅危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財產權利的暴力犯罪侵害,只要這種侵害沒有危及到人身安全,則不允許進行無限防衛,而只能進行一般防衛。
起因要件量的規定性——特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侵害人身安全暴力犯罪的暴力程度而言,無限防衛只能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實施。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涵蓋面而言,無限防衛只能針對特定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實施。我國新刑法第20條第3款是采用列舉加概括式的立法形式規定的。然而,無論是采取列舉式,還是采取列舉加概括式,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無外乎是指以下幾種情形:
①關于“殺人”犯罪。殺人犯罪絕大多數都表現為以激烈的暴力手段來實施的。然而,在有的情況下,行為人也可以用非暴力的手段來達到殺人的目的。
②關于“故意傷害”犯罪。和殺人犯罪一樣,故意傷害犯罪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來實施的,但也有采用非暴力手段實施的。并且,故意傷害又有輕傷害、重傷害及傷害致死之別。因此,并非對一切故意傷害犯罪均有無限防衛權,只有對行為人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為,才能行使無限防衛權。
③關于“搶劫”犯罪。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犯罪時,其采取的犯罪方法通常表現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而只有當行為人使用暴力手段實施搶劫時,方可能嚴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而當行為人使用脅迫手段或其他強制手段搶走公私財時,則不可能直接嚴重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因而防衛人不能對其行使無限防衛權。
④關于“”犯罪。行為人出于奸的目的,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時,其犯罪行為才會嚴重危及婦女的人身安全,當行為人采用脅迫手段或其他強制手段婦女時,如利用從屬關系、教養關系、師生關系等婦女,利用婦女患病之機、昏睡之機、醉酒之機或冒稱婦女丈夫而婦女時,行為人通常沒有使用暴力,因而其行為并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故對這種類型的犯罪的不法侵害者不能行使無限防衛權。
⑤關于“綁架”犯罪。綁架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對于采取暴力手段綁架的,自然適用無限防衛,然而,對于行為人以欺詐的手段將他人帶走,然后將其加以扣押的綁架犯罪,或者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犯罪等,由于行為人在實施欺詐的過程中,或者偷盜嬰幼兒的過程中,沒有使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因而對采取這些手段實施綁架的行為人不能實施無限防衛。
(2)無限防衛的時機要件。無限防衛的時機要件,是指可以實施無限防衛的時間。無限防衛的實施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時才能實施。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侵害處于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之時。因此,認識無限防衛的時間,關鍵是確定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之不法暴力侵害的開始與結束。
①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開始。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開始之前,無限防衛的起因要件尚不具備,從而不發生無限防衛的問題。這或許是因為這種非法暴力侵害尚處于犯罪的預備階段,或許是因為雖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但尚未達到“嚴重危及”的量的程度。因此,對于尚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實施普通防衛,對于預備行為,則不可實施無限防衛,當然,也不能實施普通防衛。②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終止。正確確定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終止,可以明確地界定無限防衛的終止時間。對于非法暴力侵害的終止標準,筆者認為應該以非法暴力行為所造成的人身安全的嚴重危險性是否排除為準。這一觀點符合立法精神,與設立無限防衛的立法目的想吻合。它把握了無限防衛的本質,即排除非法暴力侵害對人身安全的嚴重危險性。根據排除危險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危險的終止,即是無限防衛的防衛時機的消失。
(3)無限防衛不適時。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是實施無限防衛的時機要件。因此,凡是缺失無限防衛時機要件而實施的所謂的無限防衛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無限防衛不適時。它有三個特征:第一,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無限防衛之防衛意圖,即主觀上不具有制止非法暴力侵害、保護人身安全的目的,而是具有故意犯罪的目的。第二,行為人攻擊的對象是將要實施不法暴力侵害的人或者是曾實施非法暴力侵害的人。第三,“防衛”行為是在不法暴力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實施的,因而此“防衛”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2.3無限防衛的對象要件
無限防衛的對象要件是解決防衛人應當對什么人進行反擊的問題。由于非法暴力侵害是通過人的身體外部動作進行的,制止非法暴力侵害就是要制止非法暴力侵害人的行為能力,因而,無限防衛的對象必須是非法暴力侵害者本人。對于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無限防衛,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沒有異議。可否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否實施無限防衛在理論界爭議卻比較大。筆者認為,對不滿十四周歲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和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兩類人不能實施無限防衛,因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他們實施的任何行為,在刑法上是無意義的。不符合無限防衛的起因條件。當然,如果防衛人不知道暴力侵害者是無責任能力人時,對其可以進行無限防衛;如果防衛人明知實施嚴重不法侵害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人,則不能實施無限防衛,而且,從人道主義立場出發,應盡可能的避免。但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或者迫不得已時還是可以實施普通防衛的。
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范文3
旅游人身安全責任書【1】
1、外出人員應確保自身健康,身體符合出行要求。身體不適者主動提出,不報病情、勉強外出,造成的后果自負;
2、外出人員需帶適合運動的衣物、遮陽鏡、傘、護膚用品、自己必備的藥品等;裝備不符合運動要求,造成的損傷等由個人負責;
3、一切行動聽指揮,參加出游的員工必須聽從隊長、副隊長的安排;
4、遵守活動和作息時間要求,按時休息,確保第二天有充沛精力繼續活動。往返統一集合乘車,不得私自外出。
5、上下車有序,在車上時,不得把頭和手臂放到車窗以外,下車后不得亂跑;活動過程中聽從指揮,不要單獨行動,遇到問題可與隊長聯系,請不要擅自作決定;
6、離開集體時,應約定返回集合地點和返回時間,集合時互相查看人數,發現誰沒歸隊時應馬上告知隊長;
7、在海邊沙灘游戲時一定要注意安全,遇到危險時及時向隊長報告;
8、一定要保管好隨身攜帶的錢和相機等貴重物品;
9、嚴格遵守上述關于安全方面的規定,高度重視自身安全,堅決杜絕各種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若發現任何安全隱患,及時向隊長報告。任何因違反安全規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總之,安全第一!
如因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的一切有關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事故,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與公司及其它任何人無關。
旅游人身安全責任書【2】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切實做好外出旅游人員人身安全的各項工作,杜絕員工外出旅游期間一切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旅游期間安全、愉快,特制定旅游期間安全責任如下,請大家按要求做好監護和自我保護工作。
1.出游前認真學習相關旅游安全常識,掌握必備的安全知識。
2.旅游期間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規定,做到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3.注意飲食衛生,保持良好的飲食習慣。
4.個人要妥善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
5.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乘坐交通工具時不要攜帶危險品和違禁品。
6.外出旅游一切行動聽指揮,參加各種活動時遵守安全規則,采取保險措施;不要進入各種非法營業的娛樂場所。
7.旅游期間,員工要單獨行動須征得帶隊領導同意,并把自己的去向和返回時間告訴領導,有情況要及時匯報。
8.不參與各種封建迷信活動和非法集會,堅決抵制一切危害社會的不法活動。
9.外出旅游人員嚴禁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活動。
10.個人攜帶家屬旅游的應自行承擔一切行為。
11.本次旅游屬于個人自行組織,與公司無關,出現意外情況一切后果由個人承擔。
責任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旅游人身安全責任書【3】
為做好外出旅游的安全管理,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公司員工外出旅游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避免發生事故,根據有關法規和公司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現簽訂如下安全責任書:
一、遵守國家法律及旅游地區的有關規定,聽從導游的安排,服從旅游負責人的管理。凡未經導游和旅游負責人許可私自活動而出現的事故,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二、在全部旅途中遵守時間,按時到達集合地點,團結互助,互謙互讓,不打架斗毆,在良好的心態下保證團隊能按計劃行程游覽。
三、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參加旅游,積極配合旅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相關檢查。
四、遵守交通安全規定,乘坐旅游車時不爭搶擁擠,行車過程中不做影響司機駕駛和危及個人安全的行為。
五、旅游負責人嚴格履行個人的職責,特別是確保部門旅游人員安全的職責。
六、注意景區清潔環境衛生,自覺維護景區古跡完善及景區的一草一木,出現因損壞古跡或樹木而出現的處罰,由損壞人個人承擔。
七、私人貴重物品由本人隨身攜帶并負責保管。
八、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六個月。
九、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由責任人及行政部各執一份,存檔備查。
分公司/事業部/平臺/職能部門:
旅游負責人:
日期:
行政部:
日期:
旅游人身安全責任書【4】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切實做好涉及銷售部員工及其家屬/親友人身安全的各項工作,杜絕秋游活動期間一切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本次活動安全、愉快,特制定本次活動的安全責任書如下,請大家按要求做好監護和自我保護工作。
活動時間:20XX年8月27日,周六。
活動事項:銷售部員工及其家屬游覽龍慶峽.
1.本次秋游活動由銷售部員工自發組織,與公司無關。該活動采取自愿參加、費用自理的原則。
2.參加秋游活動的所有人員應確保自身健康身體符合出行要求。身體不適者主動提出不報病情、勉強外出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擔。
3.秋游活動期間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規定,做到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4.注意飲食衛生,保持良好的飲食習慣。
5.個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
6.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乘坐交通工具時不要攜帶危險品和違禁品。
7.不參與各種封建迷信活動和非法集會,堅決抵制一切危害社會的不法活動。
8.本次活動所用的車輛屬于臨時調配,公司和車輛所有人不承擔意外交通責任。參與活動的所有人自行承擔所乘車輛保險范圍以外的意外交通責任。
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范文4
關鍵詞:正當防衛;認定;要件
一、 正當防衛的概念
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有兩種,一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一般正當防衛,二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行為客觀上具有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正當防衛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在性質上有著內在的本質區別。正當防衛的重要意義在于保障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其他的合法權益,鼓勵公民和不法侵害作斗爭 。是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的法律武器。正當防衛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在其本質上還是國家和法律所鼓勵的行為。
二、正當防衛的認定要件
1、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發生,即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對合法的行為不能實施防衛。其次,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能是假想的,想當然的,如果沒有不法侵害,而行為人誤認有不法侵害的發生而實施防衛,則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并不是正當防衛,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且依刑法規定為過失犯罪,按過失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故處理。至于故意針對合法行為的反擊,則依故意違法犯罪處理。最后不法侵害行為通常是人的不法行為,但在飼養人唆使其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時,動物實際上是進行不法行為的侵害工具,將其打死是對不法侵害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方法進行的防衛。
不法侵害即違法侵害,通常認為不法侵害應當具有侵害性和違法性的特征,而正當防衛所指的不侵害還應具有可制止性的特征,刑法之所以采用不法侵害而沒有使用違法犯罪一詞,表明對非犯罪們違法行為仍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是也并非對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只有的那些具備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才可進行正當防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應當有可制止性。
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提前防衛或事后防衛 。不法侵害正當進行時。才使合法權益處于緊迫們被侵害或威脅之中,才使防衛行為構成為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只是指不法侵害正處于已經開始,一般應以不法侵害著于實際不法侵害時開始,不法侵害們現實威脅已十分明顯。不實施正當防衛就會立即發生威害社會的結果時。也應當認為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也可以是行為已經結束而其導致的危險狀態尚在繼續中?;虿环ㄇ趾σ呀浖人斓型旎負p失的可能也應視為不法侵害尚末結束,例如:搶劫犯人使用暴力劫得財物,搶劫罪雖已既遂,但當場對其予以暴力反抗奪回財物,應認為是正當防衛。
3、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防衛意識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而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首先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其次防衛人是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不是出于報復、泄憤等目的。正當防衛必須要具備防衛意識,否則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例:張三曾經對李四進行過傷害,某日李四看見張三正在對王五毆打,李四出于報復的目的把張三打死,由于其沒有防衛的目的,則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而只能認定為故意犯罪,但在處罰上應區別于一般的犯罪行為。
4、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在具備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下,也具備防衛意識時,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不能針對第三人或保護合法權益的當事人進行防衛。因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只有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才能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即使是在共同犯罪中也只能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當然也可以針對不法侵害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進行破壞,使其喪失犯罪工具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
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他人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并非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都屬于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在其主觀上不是故意犯罪,而是過失或者是間接故意。因此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必要限度是以其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所需為標準。對于不法侵害行為實施正當防衛,如果用輕于或相當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也可以采用大于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具體標準應依據個案中的情況來分析和判斷。只要不是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范文5
關鍵詞: 人民警察; 危難救助; 法律責任。
一、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界定。
( 一) 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定義。
《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 21 條規定: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該章規定的是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因此,追究立法本意來看,對公民的危難救助是全體人民警察的義務,該義務也符合人民警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但這種義務的性質應該定性為全體人民警察主體參與法定職責之外的義務性非警務活動。同時,該法第二章對人民警察的職權進行了規定。其中,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責的具體規定同樣“隱含”著危難救助的內容。
例如,根據第 6 條第 2 項“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的規定,治安警察需要對因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處于危難情形的公民進行危難救助; 根據第 3 項“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的規定,交通警察需要對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人員進行危難救助; 根據第 4 項“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的規定,消防警察需要對火災現場的遇險人員和財產進行危難救助; 根據第14 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防洪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中也都有關于人民警察危難救助職責的規定。除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外,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需要履行危難救助的職權。《人民警察法》第 19 條規定: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因此,即使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到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危難救助情形,也應該履行危難救助的職責。因此,根據不同警種的不同職權,危難救助同樣是特定人民警察主體依法履行職責的警察職務活動。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危難救助是特定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和全體人民警察的身份性義務。因此,筆者認為,人民警察危難救助應被定義為: “我國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職責和身份義務,對生命財產安全正在遭受嚴重損害或者威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的救援和幫助行為。”
( 二) 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性質。
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危難救助職責時,危難救助是一種緊急行政救助行為。首先,危難救助是一種行政行為,與普通的職業危難救助即專業救助公司提供的救助和普通公民進行的慈善救助存在著顯著區別。對依法履行危難救助職責的人民警察而言,他們的危難救助行為屬于行政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 而職業救助和慈善救助對于救助公司和普通公民來說只是一種職業、市場行為或者見義勇為、無因管理行為,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范疇。兩者存在著根本不同。其次,危難救助屬于行政行為中的行政救助行為。所謂行政救助,是指負有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在特定情況下,依職權對需要救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的救援和幫助行為,其形式主要有安置、撫恤、補助、收留、優待、危難救助等。
最后,危難救助是一種緊急行政救助行為。根據緊迫情形的不同,行政救助行為又可分為平時行政幫助行為和緊急行政救助行為。前者是指行政主體對依法需要救助的特定對象給予常規性的物質幫助,如優待金、撫恤金、困難生活補助等; 而后者是指行政主體對在緊急情況下需要救助的對象,依法給予的物質幫助和行為救援。人民警察危難救助,應該屬于后者。因此,只有當需要救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面臨現實緊迫的危險時,人民警察的救援和幫助行為才是危難救助行為。人民警察職責范圍內的平時救助行為和一般性幫助行為,不宜劃入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范疇。
當人民警察遇到其職責范圍外的危難救助情形時,危難救助是一種義務性非警務活動行為。所謂義務性非警務活動行為,是指人民警察基于其警察身份,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范圍外的義務而實施的行為。因此,根據《人民警察法》第 21 條的規定,危難救助是全體人民警察的一項法定義務,這種義務是基于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而必須履行的,不能因為不屬于自己的職責而免除?!斗▏鴩揖炻殬I道德準則法令》第一編“國家警察的義務”第 8 條也規定: “即使不在執行任務,國家警察仍有義務主動救助身陷險境的任何人員,制止任何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保護公民個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的財產免受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職責范圍外的危難救助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警察力量的非警務運用,不同于平時的警察職務活動。例如,交通警察執勤過程中遇到火災時對公民進行危難救助,司法警察在下班途中遇到公民溺水時進行危難救助。這類行為都不是相關警種人民警察的法定職責,而是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必須履行的身份性義務,這種身份性義務的履行不受地域、警種、時間的限制。
( 三) 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特征。
1. 危難救助既是人民警察的職責性義務,又是人民警察的身份性義務。
當特定人民警察主體根據法定職責履行危難救助義務時,危難救助是人民警察的一種職責性義務。
而在法定職責之外時,危難救助又是全體人民警察的一種身份性義務。
2. 危難救助的客體既包括人身安全,又包括財產安全。
當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處于危難情形時,人民警察都應該依法履行危難救助的法定職責和身份義務。但是,當救助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發生沖突時,人民警察應當首先救助公民的人身安全,在確保公民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進行財產的救助。
3. 危難救助的程序簡便、靈活。
人民警察的危難救助是當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處于現實緊迫的危險時的一種緊急救助行為,如果對救助程序進行過于嚴格和繁瑣的要求,必然會延誤救助時間,導致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應當賦予進行危難救助的人民警察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允許他們采用簡便、靈活的方式實施危難救助。
4. 危難救助中可以綜合實施其他行政行為。
當人民警察依據法定職責實施緊急行政救助行為時,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綜合實施如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為,保證危難救助的效果。例如,消防警察在滅火救援的危難救助中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断婪ā?/p>
第 45 條第 2 款規定: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又如,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 25條和《防洪法》第 45 條的規定,人民警察根據救災指揮部和指揮機構的指揮,在地震、洪水救援等危難救助中可以采取行政征用、行政征收等措施,臨時征用、征收交通工具或其他物資、設備。
二、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主體。
根據法治原理,行政主體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地對自己行使職權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眾所周知,組織只是一種擬人化實體,不具有自然生命力。其享有的權力要轉化為具體行為,就必須依賴于組織中的成員即自然人,而其成員以組織的名義行使權力,其行為產生的后果則由組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當危難救助作為人民警察的一項法定職責依法履行時,此時危難救助的性質是一種緊急行政救助行為,這是一種職權行為、職務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所以,危難救助的主體應該是特定的警察機關。此時,特定警種的人民警察代表警察機關依法履行危難救助職責,存在著職責管轄和地域管轄的限制。只有當遇到警察機關職責和地域管轄范圍內的危難情形時,這些特定警種的人民警察才需要依法履行危難救助的職責。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于超出職責和地域管轄范圍的危難情形,人民警察就沒有救助的義務?!度嗣窬旆ā返?21 條已經明確把危難救助規定為人民警察的一項法定義務。因此,即使超出職責和地域管轄范圍,此時作為一項身份性義務和一種義務性非警務活動行為,危難救助的主體應該是在編的所有人民警察個人,不存在職責管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時間和警種的限制,即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三、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條件。
( 一) 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實施應以存在義務為前提。
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義務既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性義務,也包括基于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而產生的身份性義務。
1. 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職責性義務。
隨著人民警察服務職能的不斷擴展,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職責也在不斷加強,除了《人民警察法》
第 6 條列舉的部分危難救助職責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又賦予了人民警察一些新的危難救助職責。
筆者參閱《人民警察法》《消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110 接處警工作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將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職責性義務概括如下:
公安交警對交通事故中受傷公民的危難救助;公安消防警察對在火險中的公民和財產的危難救助;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危及人身安全情況的危難救助;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進行的危難救助;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公民遇到危難,處于孤立無援狀況的危難救助( 如,對在山林、荒漠中迷路公民的危難救助)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及水、電、氣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社會公共安全、生產生活秩序和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進行的人身和財產的危難救助;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和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警察對在看守所、監獄、勞教所中的人身安全處于危難情形的被監管人員的危難救助( 如,被監管人突發重病、自殺、自傷或相互毆打等,負有監管職責的人民警察,要立即采取措施積極救助和制止)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在自然災害、突發事件中遇險公民和財產的危難救助;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危難救助;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因家庭暴力遭受危難的公民進行的危難救助;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其他因犯罪行為和危害社會秩序行為遭遇危險的公民和財產的危難救助; 人民警察對因其他緊急情況遭遇危險的公民和財產的危難救助。
2. 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身份性義務。
當危難救助情形不屬于人民警察法定職責性義務時,所有人民警察基于身份性義務,需要救助的范圍應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面臨現實緊迫危險的所有情形。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危險必須達到現實緊迫的程度才屬于人民警察基于身份性義務需要救助的范圍,任何危險情形都苛求人民警察進行救助是不現實、不合理的。
( 二) 能夠履行危難救助的義務。
能夠履行危難救助的義務,是指人民警察具有履行危難救助義務的可能性。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義務的履行需要人民警察在一定的人力、物力、技能等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得以履行。對于人民警察救助的條件,相關的法規和規章作了明確的規定?!?10 接處警工作規則》第 23 條規定: 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 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第 52 條規定: 110 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槍支、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110 專用警車應當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規定: 交通警察必須進行培訓,考試合格的,方能取得處理事故資格。
法諺有云: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法律也不能命令人做他無能為力的事情。比如,不能對一個不會游泳的人苛以下水救助落水者的義務。同樣,盡管由職業性質決定,人民警察承擔著更多的職責,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人民警察在任何條件下都具有履行危難救助的能力,必然存在著人民警察無法履行也無需履行義務的情形。
四、健全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救濟制度。
( 一) 人民警察危難救助中對公民的救濟。
人民警察的危難救助多屬于緊急救助,不但可能對救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也容易導致對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在人民警察危難救助過程中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應由國家進行相應的補償。此外,根據《人民警察法》第 34 條的規定,對于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危難救助義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對于人民警察見危不救或者違法行使職權進行危難救助時發生的侵權行為,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警察行政目的上,都應當有補救的措施和方法,通常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為主。因此,建議明確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救濟機關的管理機關和職責,明確規定救濟案件的受理、審理、時效、法律監督程序等。
( 二) 人民警察危難救助中對警察的救濟。
危難救助是人民警察的一項法定義務,人民警察必須積極勇為。但是,當人民警察面對各種危難情形勇敢作為時,相對于一般職務行為,人民警察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往往也面臨著更大的威脅,極易遭受嚴重損害。若不建立健全有效的獎勵和撫恤制度,僅靠見危不救的有關紀律處分措施,恐怕不利于激勵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危難救助的職責。因此,相對于一般職務性行為,建議建立人民警察危難救助的專項獎勵和撫恤標準,消除人民警察的后顧之憂,以期能更好地履行危難救助的職責,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五、人民警察見危不救的法律責任。
我國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職責和身份義務,應當履行危難救助的義務。見危不救的行為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對待法定作為義務,應當履行法定作為義務而未履行,違反了法律規則背后“期待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特定條件下,應當具有相應的免責事由。
( 一) 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承擔主體的不同,行政法律責任可以分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責任和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責任; 根據行政法律責任所涉及的范圍不同,可以分為內部行政責任和外部行政責任。因此,根據人民警察見危不救的不同情形,應當對所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進行必要的區分。
1. 警察機關的外部行政法律責任。
當危難救助屬于人民警察的法定職責時,危難救助的主體應該是特定警察機關,應由警察機關對危難救助相對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賠禮道歉、承認錯誤,確認違法和行政賠償等。
2. 人民警察的內部行政法律責任。
《人民警察法》第 22 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玩忽值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因此,無論是基于法定職責還是身份義務,當人民警察見危不救時,都應當按照《人民警察法》第 48 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 二) 刑事法律責任。
《刑法》第 397 條第 1 款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民警察,當危難救助屬于自己的法定職責情形而見危不救,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符合玩忽值守罪的構成要件時,應認定為玩忽值守罪,追究刑事責任。然而,由于見危不救與一般瀆職相比又存在著特殊性,往往直接關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在符合特殊條件的情況下,見危不救的行為可能構成玩忽值守罪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定故意殺人罪。
例如,人民警察出警后發現公民受傷流血不止,被害人受傷后躺在人跡罕至的山路上或者事件發生在深夜、寒冷的冬季等情況時,不立即送往醫院救治很可能導致受傷公民死亡。此時,警察見危不救致使公民死亡的,就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因為,在這些情況下,負有法定救助職責的人民警察主觀上應當預見自己見危不救的行為極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而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客觀上不作為的行為排除了第三人發現以及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性,對被害人的死亡這一結果的發生具有絕對的支配作用,與母親不給嬰兒喂奶致使嬰兒死亡這種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性質一致,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 三) 免責事由。
1. 警察機關的免責事由。
( 1) 人民警察基于身份性義務而見危不救。在這種情況下,人民警察的見危不救行為不屬于其職責范圍。此時,危難救助主體不是警察機關,而是人民警察個人。因此,警察機關不必對人民警察個人基于身份義務的見危不救行為承擔外部法律責任,而應由相關人民警察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2) 人民警察缺乏救助能力而見危不救。不作為行為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有能力履行義務。因此,若負有危難救助職責的人民警察趕赴現場后缺乏相關救助能力和條件而沒有救助,警察機關作為危難救助的主體也不必承擔外部法律責任。
如交通警察趕赴交通事故現場后發現受傷者被困車內,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工具和專業技能無法及時解救被困者致使被困者死亡等情況。
( 3) 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見危不救。因為不可抗力致使負有危難救助職責的人民警察不能夠履行危難救助的義務,同樣不符合不作為行為的構成要件。
如人民警察趕赴事發現場時,突遇嚴重的交通阻塞,無法及時到達現場進行救助,這種情況下警察機關也不必承擔外部法律責任。
( 4) 損害結果與見危不救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如救助對象在人民警察趕赴現場之前已經死亡或者即時救助也已經沒有生還可能性等情況下,由于見危不救行為與損害結果缺乏因果關系,警察機關不必承擔外部法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 2) 、( 3) 、( 4) 免責情形指的是人民警察代表特定警察機關履行屬于危難救助職責范圍的情形,此時危難救助的主體是警察機關。
但是,在上述情況下,并不僅僅意味著警察機關不必承擔外部行政法律責任,人民警察個人同樣不必因見危不救行為承擔內部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2. 人民警察的免責事由。
( 1) 無論是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職責還是身份性義務,若人民警察缺乏救助能力,存在不可抗力或者見危不救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都可以構成人民警察個人的免責事由。
( 2) 人民警察執行見危不救命令的行為?!度嗣窬旆ā返?32 條規定: “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 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 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從法理上說,當上級下達見危不救的命令時,人民警察危難救助行為便會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卻人民警察對見危不救行為的責任承擔。此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作出見危不救決定和下達命令的上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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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范文6
學校安全工作是一項長期而細致的工作,來不得半點疏漏和馬虎。進入十月份以來,我校不斷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對學校建筑、用電線路,各種配置設施和學校周圍安全環境進行了排查,針對存在的問題,能解決的解決立即解決,需協調或整改的進行研究,制定方案,限期解決,給師生創造了一個安全的工作學習環境,為教育教學質量的穩步提高創造了條件。
在排查中,我們發現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的有:下課學校上下樓梯,雖經常教育,仍有部分學生擁擠或追逐狂奔,這樣有可能造成學生摔傷和踩傷,我們就召開教師會,讓上課的教師下課或上課晚走早到在樓梯口、走廊上維持秩序進行值班,追查教育不守紀學生,效果很好。據師生反映,學校檢查,與我校相鄰的五環中心幼兒園的鐵制煙 由于缺乏維修,已有兩根固定的 斷失去作用,有可能隨時倒下,造成過路師生傷害,學校就多次同五環中心幼兒園領導協調,要求其進行加固(目前,幼兒園已引起重視,正想方處理)。在平時的工作中,我們也發現:學生在公路上行走,一部分不遵守交通秩序存在有交通隱患,個別學生玩耍不注意安全,就召開班主任會、學生會議進行教育,也收到了良好效果。
由于我們只注重了師生人身安全,對學校財產的看管有所疏漏,10月13日晚,致使學校教師辦公室計算機被盜五臺,影響了教師的教學,影響了學校工作,給學校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為亡羊補牢,我們召開校委會研究決定,加強冬防,不僅要加強師生人身安全工作,同時也要加強學校財產管理,防范損壞或被盜。為此,學校從10月14日開始,在原有個門衛晝夜值班、輪流巡視檢查的基礎上,學校安排教師住守在校,加強值班力量。并投資一萬余元對學校辦公樓一樓加固防盜門窗,對學校部分圍墻進行加高加固,目前正在施工中。
防范勝于救空,責任重于泰山,我校將進一步加強安全工作,查漏補缺,把安全工作搞好,為教學服好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