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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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論文

人身安全論文范文1

現階段,網絡系統以及計算機系統中廣泛使用的身份認證方法有以下幾種:動態口令、用戶名/密碼方式、生物識別、智能卡認證以及USBKey認證等。但是,這幾種身份認證方法的側重點都是加強密碼本身的安全性。若是用戶的身份被不法分子盜竊,現階段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系統中的防火墻等一系列安全技術手段將成為無效手段。由此可知,對用戶身份及其行為方式等進行多方面的識別與判斷是非常有必要的,保證用戶訪問安全性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對用戶身份合法新的驗證。

1.1傳統身份因素定義及驗證方法

目前,傳統計算機領域,用戶的身份從:有什么,是什么以及知道什么這三個方面進行定義。傳統身份認證采用的識別機制是“用戶賬戶十靜態口令”,因為不法分子容易盜取用戶的用戶名,實際上傳統身份認證只是單因素認證。靜態口令是確保其安全性的依據。靜態密碼又存在許多的弊端,例如:用戶密碼特別容易被人猜測或者是通過網絡黑客,社會工程師等專業人員非法竊取。此外,用戶在進行密碼的輸入時容易被人窺視,密碼過于簡單以及被現代化的專業工具破解。計算機網絡系統偶爾也會出現漏洞,在網絡離線狀態下密碼也能夠被窺測,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將密碼從PC和服務器上轉移。從理論上來說,一次性動態碼比可重復使用的靜態碼更加安全,但通過中間人攻擊以及競爭攻擊等,其仍存在被竊取盜用的風險。一次性密碼屬于單因素認證,總之,靜態嗎屬于最不可靠,最弱的身份識別認證手段。

1.2多因素身份認證定義

身份因素還可以擴展到其他方面,例如:對于位置的認證和對于時間的認證。

(1)位置的認證。目前,信用卡公司普遍采用的認證方式就是,同一張信用卡不能同時在兩個不同的地方使用。

(2)時間的認證。比如:只允許信用卡用戶在正常時間使用,以保證其安全性?;谖恢玫恼J證能夠使用檢查用戶的登錄IP地址來實現,基于時間的認證能夠利用檢查用戶的日常登錄的時間來加以確定。此外,還有一些其它身份因素也可以對用戶身份進行確認,如,電子商務系統中的用戶交易次數與交易額度等相關信息,都能夠對客戶的真實身份進行認證。由此可知,身份因素越多,能夠用來對用戶真實身份確認的信息就越多。擴展對用戶真實身份認證,使用多因素對身份信息認證的方式,能夠加強對用戶信息的認證。

1.3多身份因素的認證方法

使用何種身份認證因素來進行身份認證,這需要與所對應系統的實際功能相結合。以電子商務系統為例,能夠用來進行身份認證的因素主要有:IP地址、電話(手機)、用戶名、密碼、電子郵箱、交易次數以及交易額度等。

(1)重復認證:可以對用戶是否在同一時間進行重復登錄進行識別。

(2)電話以及手機認證:根據用戶預先注冊時登記的手機號碼或者是電話號碼進行識別,設置自動給用戶撥號或者是發送短信的方式對用戶進行提醒。如果該用戶能夠收到此項指令同時能夠正確輸入該動態密碼,則用戶身份就能夠被確定,從而實現了對用戶身份的有效認證。

(3)IP地址認證:依據用戶資料中記載的用戶IP地址以及登陸使用時間,對用戶是否正常登陸進行判斷。若是系統發現異常登陸,可以采用手機短信認證或者是電子郵件認證的方式,對用戶身份的合法性進行驗證。此外,還可使用手機,電話認證方式或者是電子郵件確認的方式立即對客戶單次身份進行強化認證。

(4)電子郵件認證:使用用戶事先預留的電子郵件地址,自動將電子郵件發送給用戶,使用單次有效動態碼的形式通知用戶。若是用戶可以接收到此動態碼,那他的有效身份就能被確認。

(5)交易次數/額度認證:通過對用戶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歸納,判斷本次交易是否存在異常。在對交易次數與交易額度進行確認時,由于一系列不確定因素的產生,具有很強不可確定性,此時就需要網絡安全認證系統通過非線性關系以及復雜的邏輯操作來進行實現。

1.4生物認證技術

生物特征指的是利用人體自帶的生理特征以及行為特征進行信息認證的一種方式。由于每個人的生物特征都是不相同的,使用這種方式對用戶進行驗證可以保證驗證結果的準確性。生物特征的身份認證方法比較可靠且穩定,是目前比較先進的身份認證方法。但是目前階段生物認證的方法無法達到100%的準確度。

2神經網絡在網絡安全領域中的應用

BP神經網絡屬于前饋型網絡,其屬于多層前向網絡結構,借助于反向傳播學習算法,是現階段世界上使用比較廣泛的作用于前饋多層神經網絡中的學習算法。BP神經網絡通常由多個神經元共同構成,BP算法以正向傳播的方式向計算網絡輸出,將進行網絡學習時輸出層所輸出的與客觀事實數據不吻合的誤差,當做是網絡中各層神經元之間的神經元節點閾值,把網絡學習時輸出層的輸出結果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的誤差,將這種誤差歸結為網絡中連接權特殊的連接權取值不正確而造成的。因此,可以將反向傳播過程中的網絡輸出層節點的誤差以逐層輸入的方式逆向傳播,并且將此信息“分攤”與之連接的各個神經元節點,這樣理論上就可以計算出各連接節點的參考誤差,依據這個參考誤差對神經元節點和各神經元之間的連接權的閾值進行合理、恰當的調整,最終使實際輸出值與網絡輸出值相一致。從圖中我們可以對多因素身份認證系統有一個直觀的了解。通過上文分析可知,BP神經網絡能夠最大程度的滿足多因素身份驗證比較復雜算法的需求。通過BP神經網絡獲得判斷數據結果的過程中,可以把新的一些判斷規則不斷加入到規則庫中。這也屬于神經網絡訓練的一個過程。在應用神經網絡的同時,需要通過不斷學習最新的技術,將最新判斷算法規則加入到神經網絡中,從而使其能夠識別判斷復雜多變的用戶行為。

3結語

人身安全論文范文2

關鍵詞:雷電防護,高層建筑,防護手段。

中圖分類號:TU97文獻標識碼: A

正文

一、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多,高層建筑如雨后春筍般拔地而起,遭受雷擊的案例也越來越多。據不完全統計,進入21世界以來的十幾年間,全國因雷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百萬元以上的事故就有近400多起,每年因雷電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數千人。高層建筑在社會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許多商業寫字樓往往將銀行、公司、酒店等多種功能的場所集中在一起,人員密集,電子通訊設備繁多,電力系統復雜,一旦遭受雷擊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雷電防護是一種保護建筑物及人身安全、電力系統及其他一些裝置和設施免遭雷電損害的技術措施,也是近年來愈發重要的一門學科,其保護內容涉及建筑物、發射塔、輸電線路、加油站、航空、軍事等重要領域及工作生活場所。

一、雷擊對高層建筑的常見侵襲途徑

1、 直接雷擊

對一般高層建筑外部來說,所屬建筑物、建筑物天面設備和電力線及傳輸線都有可能遭受直接雷擊,即使在避雷針保護范圍之內的設備也有被雷電繞擊的可能。直擊雷的特點是能量大,電力線發生直接雷擊,容易發生火花放電,引起火災,同時,雷電流通過電力線進入機房,也可能擊中電源及設備。傳輸線發生直接雷擊,可能導致線路焦化、短路、致使傳輸中斷。

2、側擊雷

對于高層建筑來說,不僅屋頂容易遭受直擊雷的雷擊,在滾球半徑以上的側面,外墻的電線、金屬門窗、外掛空調機、節日彩燈和輪廓燈都容易遭受側擊雷的侵襲,損壞設備、燒毀線路甚至危害人身安全。因此高層建筑要做好相應的側擊雷防護措施。

3、電磁感應

當雷擊發生時,將在雷擊點附近產生電磁場。當雷電流沿著高層建筑的引下線和內部鋼筋向下泄放時,由于電磁感應原理,整個建筑物會處在一個強大且變化的電磁場中,這個電磁場很容易使正在工作的電子設備產生過電壓或浪涌故障,即使是一些與外界沒有聯系的系統,也可能在雷響過后發生癱瘓。研究建筑物內部的

雷擊電磁脈沖是非常必要的。

4、雷電波侵入

架空高壓輸電線路和金屬管道在進入高層建筑物時,線路管道附近有可能被雷電擊中而產生過電壓和靜電感應,通過供電線路進入設備使設備造成損壞。

5、地電位反擊

地電位反擊是雷電流入地瞬間,由于地電位不同而產生的電位差,沿接地線到達設備的外殼、電力線的中性線以及直流地的基準電位點。

二、防雷設計原則、依據、標準及規范

設計原則 :

(1)保障高層建筑內的人身安全;

(2)保護高層建筑主體以及各處電子設備不受直擊雷影響和破壞;

( 3)保護高層設備不受側擊雷的破壞;

(4)盡可能保護建筑內設備和電力系統不受雷擊各項效應破壞;

設計依據:

根據高層的建筑結構、防雷等級、當地年平均雷暴日、樓高、建筑材料、土壤電阻率、以及測量的數據等資料,結合相關技術指標以及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以及其他相關行業規范標準等綜合考慮制定。

設計標準、規范: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02D502-2 《等電位連接圖集》

GB/T 21431-2008 《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03D501-4 《接地裝置安裝圖集》

99D562(原99D501-1)《建筑物防雷設施安裝圖集》 JGJ/T16-92《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IEC61643-12 《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涌保護器選擇和使用導則》

IECI312《雷電電磁脈沖的防護 》

DL/T 620―1997 《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

三、 防雷檢測

對高層建筑的防雷設計比較科學的方法是首先進行雷電風險評估。雷電風險評估綜合了建筑物所處的地理、土壤、氣象以及建筑物使用、設備等情況,進行高層建筑防雷設計時,不能單純的從建筑物使用性質來確定防雷類別。全面執行防雷管理辦法,提高產品和工程質量。

四、防雷措施

1、 接地網

當發生雷電時,雷電流通過引下線向自然接地體周圍大地泄流外散,土壤呈現的電阻稱為接地電阻,接地電阻公式:Rd=p*ε/c,我們從公式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當增大接地網的面積,接地電阻將減小。接地網是指水平方向由鋼筋綁扎或焊接成的網格,水平鋼筋組成的接地網可以近似看成一塊獨立的平板,它的電容主要由它的面積決定的。在設計利用底板接地網做自然接地體時,不應認為自然接地體埋得越深,接地電阻就越小,應通過地質勘探報告了解周圍的土質情況。

2、引下線

引下線的作用是將避雷帶與自然接地體連接在一起,使雷電流構成通路。在高層建筑中利用其柱或剪力墻中的主筋做為引下線,隨主體結構逐層串聯焊接至屋頂與避雷線連接。為了安全起見每條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主筋,主筋的截面不應小于Φ16mm。 在高層建筑的設計、施工中,利用其結構主筋做引下線,這樣做具有經濟、實用、易于操作的特點,由于現澆混凝土內的引下線不易氧化,所以具有使用壽命長的特點。按建筑物的防雷類別適當減小引下線的間距,這樣做可以迅速分流,降低反擊電壓。

3、避雷帶

避雷帶由避雷線和支持卡子組成,避雷帶應設置在建筑物易受雷擊的層檐、女兒墻等處,其作用是引雷效應,雷電流通過引下線向大地泄流,避免高層建筑物雷擊。

4、均壓環

在高層建筑的設計和施工中,除了防止雷電的直擊外,還應防止側向雷擊,超過30米高的建筑物,應在30米及其以下每隔三層圍繞建筑物外廓的墻內做均壓環,并與引下線連接。保證建筑物接構圈梁的各點電位相同,防止出現電位差。

5、內部防雷接地裝置

高層建筑除了采用外部防雷措施外,還應采用內部防雷措施。

籠式避雷網利用建筑物柱、剪力墻內的豎向鋼筋迅速分流并疏導雷電流,與板內水平鋼筋形成籠網狀,在一定程度上屏蔽雷電流產生的電磁感應,還可以達到良好的均壓環及等電位作用?,F代高層建筑物內重要的強、弱電機房多采用籠式避雷網,因此建議在高層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統的設計和施工中,將內部防雷接地裝置與外部防雷接地裝置結合起來,構成統一的防雷接地系統,防雷效果將是最理想、安全和可靠的。

四、總結

目前隨著計算機、通訊、控制(3C)技術的發展,對防雷接地系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保證建筑物內的各種設備的正常工作。高層建筑的雷電災害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必須加強對防雷設計進行研究、審核、檢測和驗收等一系列規范化管理,從而達到高層建筑防雷的真正安全。

參考文獻:

[1]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S].

[2] 孫景梅.高層建筑的防雷[J].設計建筑電氣,2001

[3] 夏光文.高層住宅接地與設備接地系統[J].建筑電氣,2001.

人身安全論文范文3

無限防衛也稱特殊防衛、絕對防衛,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實施的上沒有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由于無限防衛權在刑事立法上的確定,導致了刑法的爭論,關于無限防衛權,我國刑法界有兩種對立的看法:即肯定說和否定說。在肯定說中有批評無限防衛權立法存在的問題的,但基本上還是肯定特殊防衛權立法的,否定說則從不同視角對無限防衛權提出質疑乃至批評。該論文從無限防衛權的概述,無限防衛權的條件及無限防衛權的立法檢討等幾方面展開論述的。無限防衛權指的是《邢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形事責任。該規定明確了對于暴力犯罪的制止方式,另從論文的不同角度提出了對該項立法中的缺陷的看法及批評。

關鍵詞:正當防衛 無限防衛 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制度的經過了一個由個人本位的無限防衛到本位的相對防衛和發展過程??疾爝@一發展過程,結合當今的立法,我們可以看到無限防衛權的存在價值與發展趨勢。在我看來,無限防衛權能夠地反映我國邢法第20條第3款的立法本意,有著深遠的意義。

一、無限防衛權的概述

無限防衛,也有學者稱為特殊防衛,絕對防衛,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實施的法律上沒有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修訂后的邢法在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防衛權之后,不少學者了特殊防衛權的起源及演進。根據學者研究及有關資料,在古巴比倫制定的〈漢穆拉山法典〉第21條規定,侵犯他人居住者,應在“侵犯處處死并掩埋之”。這是在立法中關于特殊防衛的最早文字記載。古羅馬〈十二銅表法〉中也有這方面的規定,該法第八表第12條規定:如果于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他應認為是合法的。

在我國古代法律中也可以找到類似的規定?!读x疏原案》解釋說:軍中及邑有盜賊來劫,竊其財物及家人者,當時殺之則無罪也。我國《漢津》中也有此類規定:無故入室宅廬舍,上人軍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上述規定可以說是我國古代關于特殊防衛立法的典型與代表,對后世立法也產生了重要。

近、意義上的無限防衛思想,主要起源于17、18世紀啟蒙思想家們提出的天賦人權論。洛克就曾在其代表作《政府論》中指出:當為保護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對當時的強力加以干預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經喪失就無法補償時,我就可以進行自衛并享有戰爭的權利,即殺死侵犯者的自由,因為侵犯者不允許我有時間去訴諸我們共同的裁判者或者法律的判決來救助一個無可補償的損害。由于啟蒙思想家的“天賦人權”思想使得個人權利成為無限的、不受約束的、神圣的東西,進而也認為個人的防衛權也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這是一種個人本位的防衛觀點,對后來產生了較大影響,如1791年看法國刑法典第6條就規定:防衛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生命而殺人時,不為罪。

19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觀點被普遍接受,深入人心,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也納入無限防衛的視野。費爾巴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論》一書中也提出了“無限防衛”的思想,主張為保護一切合法利益均可實行正當防衛。20世紀,由于刑事社會學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學派在刑法理論上的統治地位,正當防衛理論也由過去的“個人本位”發展到“社會本位”,即由無限防衛到有限防衛,反映到正當防衛立法上,就是提出了防衛過當的概念,并將此作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根據。

1、關于無限防衛概念

無限防衛,有學者也稱為“無過當防衛”、“特殊防衛”、“特別防衛”、“無限度防衛”等。不一而足,我認為名稱各異且各有理由。在我看來,無限防衛能夠科學地反映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的立法本意,理由如下:(1)、該防衛是在特定條件下發生的,發生的前提條件不同于一般正當;(2)、特殊防衛是沒有防衛限度限制的,是特殊情況下的特殊防衛;(3)、它是一種特殊防衛權而不是相對防衛權,它是科學地反映出特殊防衛與一般防衛的關系;(4)、不易造成誤解,其他稱謂使人誤以為特殊防衛是沒有限度的。

關于無限防衛權的概念,我國學者間有不同看法。有學者認為,無限防衛權是指刑法明確規定了防衛人對一類或幾類不法侵害采取反擊措施,可以造成侵害者任何損害。也有學者認為,特特防衛權通常適用于暴力手段對他人人身實施的不法侵害,對此類不法侵害,防衛人可以采用較激烈的方式,既使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也不負刑事責任。兩種論述,前一種強調權利的無限性,后一種強調權利的特殊性。有的學者提出無限防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護對象的局限性。即特殊防衛保護對象是限于人身安全,不包括財產權及其他權利的保護。

(2)防衛對象的法定性。即無限防衛對象僅限于刑法的第20條第3款規定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于一般違法行為及其他犯罪行為,都不適用無限防衛。

(3)防衛行為的權利性。即這種權利是法律賦予公民保護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權利。

(4)防衛行為的無限性。即行為人采取的防衛行為,法律上并無限制,并不要求與侵害行為相適應。

(5)行為后果的免責性。即不限防衛行為和行為人不對其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既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不負刑事責任。我認為,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正當防衛的特殊表現形式,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在受到特定的嚴重暴力犯罪的侵害時可以采取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保護合法權利,制止不法侵害。

2、無限防衛與防衛過當。

在無限防衛中有無防衛過當問題?對此我國刑法學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在特殊防衛權中沒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因為法律明文規定防衛人對不法侵害者造成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如有的學者認為,正當防衛沒有過當的余地,換言之,屬于無過當防衛,這是第2款防衛過當的例外。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行使特殊防衛權,仍然有一個按照刑法20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則,在判斷是否超出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問題。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特珠防衛權的必要限度的問題。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特殊防衛權的必要限度問題,就是指防衛人在行使特殊防衛時,是否存在“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把刑法第20條第2款作為一項原則,對所有正當防衛行為都適用,并具有指導意義;而第3款關于特殊衛權的規定,是對第2款的補充,因此刑法第20條第2款與第3款之間的關系表現為補充和被補充,一般與個別的關系。

我認為,上述第二種觀點誤解了刑法的規定。刑法第20條第3款如果真是對第2款的補充,刑法第20條第2款關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規定如果也適用于第3款,那么立法者必然會將現在的第20條第2款放在第3款的位置作為兩種防衛權均須遵守的原則。惟其如此,條款在排列上才具有邏輯性、合理性與科學性。

根據上述,我認為無限防衛權中不存在防衛過當,否則刑法增設特殊防衛權就純屬多余。

二、無限防衛的條件

在日本,關于特殊防衛權的條件,一般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1、為了排除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或的現實危險,而殺傷犯人。構成保護對象的法益,必須限制在法律所列舉的范圍內,僅限于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或。2、為排除危險的殺傷行為,必須是在前述《盜犯防止法》第1條規定三種場合下實施的。3、出于不得已。

關于我國刑法中無限防衛的成立條件,學者間有三種觀點。有學者認為:無限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防衛的范圍,必須是針對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衛時間,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暴力犯罪。3、防衛的對象必須是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即由防衛行為造成傷亡的只能是不法侵害人。還有的學者認為特殊防衛的不法侵害,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不法侵害的性質為犯罪行為。2、不法侵害的方式為暴力性犯罪。3、不法侵害指向的法益必須人身安全。所謂人身安全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人身自由等法益。上述權利的安全特殊防衛權的范圍。

上述防衛權成立條件的不同論述,均忽視了成立特殊防衛的主觀條件,且第二種論述認為對于沒有使用暴力的搶劫、不能行使特殊防衛權,這是錯誤地地理解了刑法規定,是不正確的。

還有學者提出了主客觀兩方面條件的特殊防衛構成學說。該論者認為對無限的條件從兩方面來分析:1、無限防衛的主觀條件。它是指防衛人在實施無限防衛時必須具備合法的防衛意圖,亦即防衛人在進行無限防衛時對其防衛行為及后果所具備的以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主觀心理態度。按照刑法規定,必須是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目的。2、無限防衛的客觀條件。它是指防衛人實施的防衛行為必須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也有學者提出了無限防衛四要件說。該論者認為構為無限防衛權包括:1、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前提——必須有某種特定暴力犯罪存在;2、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機——必須是某種特定暴力犯罪正在進行;3、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對象——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4、行使無限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人必須具有防衛合法權益的意圖。我認為,后兩種觀念基本上是正確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結合正當防衛成立的一般條件,成立特殊防衛的條件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有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發生。

(二)是行兇、殺人、搶劫、、綁架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須正在進行,對尚未到來的或已經過去的上述犯罪不得進行防衛,否則屬于刑法上的防衛不適時,可能構成犯罪。

(三)行為應當出于防衛的認識與意志、動機與目的。

(四)是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上述特定犯罪的犯罪行為人實施,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否則也可能構成犯罪。

以上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構成特殊防衛權的條件。

三、無限防衛與一般防衛的關系

一般防衛與無限防衛并非上一般與個別、共性與個性的關系,也并非包含與被包含,種與屬的關系,它們之間有關明顯的區別,但特殊防衛又以一般防衛為前提,與一般防衛有著天然的聯系。深入研究二者的關系有助于正確認識、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

1、一般防衛無限防衛的相同點

有的學者認為,兩者的相同點有以下四點:1、兩者成立的前提條件都是必須有不法侵害的現實存在;2、兩者成立的時機條件都是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3、兩者成立的對象條件都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4、兩者成立的目的條件都是必須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為目的。

也有學者認為特殊防衛與一般防衛的相同之處有:1、防衛的目的相同;2、防衛的起因條件相同;3、防衛的時機條件相同;4、防衛的客體相同。二者均只能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和犯罪的本人實施,不能及于他人。

以上觀點大同小異,基本上代表了我國學者對此的基本觀點,我認為尚需要補充的是,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雖然都是基于防衛的意圖,但防衛意圖的有所區別。因此,不能認為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在防衛意圖上完全相同。

2、無限防衛與一般防衛的區別

第一種觀點認為兩者有以下三點區別:①不法侵害案本身的性質和范圍不同。②不法侵害案針對的對象范圍不同。③對防衛限度的要求不同。就普通防衛而言,防衛人在實施防衛行為的過程中,必須把握合理的限度,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防衛限度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對于無限防衛來講,則不受防衛限度限制只要是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不論防衛人采取什么樣的方式,給對方造成什么樣的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兩者的區別在四個方面:1、保護的對象不同;2、防衛的范圍不同;3、防衛的主觀條件不同;4、防衛的責任不同。一般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般損失損害,往往不會造成重大損害的后果;而無限防衛完全有可能造成侵害者死亡的后果。

第三種觀點認為兩者有以下五點區別1、特別防衛權只能針對犯罪的侵害行為而不能針對一般違法的侵害行為實施;2、無限防衛只能針對暴力犯罪行為而不能針對非暴力的犯罪行為實施;3、無限防衛只能針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而不能針對危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財產權利等其他非人身安全利益的犯罪罪行;4、特別防衛權只能針對特定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而不能針對較輕的或者一般的暴力犯罪行為實施;5、特殊防衛行為的實施不受必要限制的限制,這是其與一般防衛行為相區別的第五個重要特征。依照新刑法的有關規定,對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一般防衛,是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新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無限防衛行為,沒有規定必要限度。

以上論述都言之成理,不乏真知灼見。我認為,特殊防衛之所以“特殊”,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一)是無限防衛的起因條件與一般防衛不同,前者是能在“行兇、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發生的場合才能行使,這一點必須嚴格掌握,否則與一般防衛無異,無須在刑法中規定特殊防衛。

(二)是無限防衛與一般防衛針對的對象雖然都是不法侵害者,但前者的范圍狹窄一些。

(三)是無限防衛與一般防衛相比較沒有防衛手段上的限制,一般防衛雖然也沒有手段上的明確限制,但在具體情況下使用明顯嚴厲的手段對付一般性的違法犯罪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可能有防衛過當之嫌,而在特殊防衛中就不存在防衛手段的限制。

(四)是兩者的防衛意圖也有一定的區別。無限防衛的防衛人不僅要認識到有不法侵害結果的發生,還要認識到該不法侵害是不是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

(五)是兩者的立法意圖不同,一般防衛體現的是立法者對受不法侵害的權利的正常保護,無限防衛的體現是立法者對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防衛人的特殊保護,即允許防衛人剝奪侵害人的生命。

(六)是無限防衛與一般防衛相比較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

四、無限防衛權立法的檢討

我國刑法界對無限防衛權有兩種對立的看法,即肯定說與否定說。在肯定說中也有批評無限防衛權立法存在的問題的,但基本上持肯定態度;否定說則從不同視角對無限防衛權提出質疑乃至批評。

1、肯定說。它從無限防衛權的根據方面論證了特殊防衛權的合理性。

〈一〉無限防衛權可以說是人類自衛本能的表現。人們在面臨各種侵害時,一般都會進行防衛、反擊,并且往往會根據侵害的性質、強烈程度以及被侵犯權益的性質等作出必要的、適度的反應。如果正在進行的侵害直接危及人的健康、生命等一經損害即難以挽回的利益,被侵害人當然可以采取各種手段包括致命手段來奮起反擊,此時即使致人死亡,也應該是允許的,這就是無限防衛權的人類學根據。

〈二〉無限防衛權的確立有和法規根據

在狀態下,人類受生物本能的驅使行使無限防衛權,反擊不法侵害。此時的無限防衛權與意義上的無限防衛權有所不同,不但防衛權行使的手段沒有限度,而且所指向的侵害性質和范圍以及所防衛的權益的性質和范圍都無從限制,可以說是絕對無限防衛權。

在資產階級啟蒙時期,個人權利本位的思想學說盛極一時,無限防衛權也被啟蒙思想家們視為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而加以提倡。無限防衛權及其刑事立法也被一些學者認可。

〈三〉無限防衛權的確立有需要的根據

雖然在歷史上無限防衛權有過被剝弱、禁止的時期。但這些時期都是犯罪態勢相對平靜、穩定的時期。在犯罪態勢較嚴峻的情況下,即使無限防衛與刑罰權存在著固有的矛盾,但基于社會需要的根據,仍然可以授予公民無限防衛權。

本人認為,上述對于無限防衛權的論述,不足以成為無限防衛駐的根據,在肯定說中也有學者對刑法第20條的規定提出了批評。如有學者參照一般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研討了特殊防衛的暴力“強度”問題,并提出完善特殊防衛立法的具體意見認為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是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何謂“必要限度”?在理論上有基本相適應說、適當說等,其中適當說比較,它兼采用基本相適應說與必需說,認為所謂的必要限度,一方面是防衛行為的性質和強度大體上與不法侵害的必需行為。如果防衛行為不是明顯超過上述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即應認為符合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以此理論對照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可以看出,該規定僅有侵害行為“性質”限制,而欠缺對侵害行為的“強度”限制,例如是否已充分使用暴力并且正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安全等。事實上,行兇是一個含義模糊、范圍寬松的概念,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多樣,很難界定清楚;殺人,有的采用投毒方式;搶劫,有的采用威脅手段,有的是利用“優勢地位”有的是“半推半就”;綁架,也可以采用威脅和麻醉等手段。對于以上這些“性質”嚴重的侵害行為,由于部分暴力“強度”并不大,顯然不能允許都可以進行“無限”防衛??梢娦谭ǖ?0條第3款中應增加歲侵害行為的“強度”規定。根據上述理由,對刑法的規定,提出了如下完善意見:對正在進行的殺人、傷害、搶劫、、綁架等暴力犯罪并現實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出于防衛目的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認為如果在不法侵害的“強度”上來做文章,完全可以用刑法第20條第2款解決,也沒有必要另立第3款了。

2、否定說 否定說首先從立法技術上對特殊防衛提出批評,指出新刑法在關于特殊防衛的立法上存在的以下問題。

〈一〉概念模糊不清

首先,“行兇”一詞含義模糊不清。“行兇”一般可理解為傷害或殺人,而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將“行兇”與“殺人”并列規定的方式看,“行兇”似乎不包括殺人在內,“行兇”一詞是否僅指傷害,不明確,再有“行兇”一詞并非罪名。

其次,“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的暴力程度要求不明確。對刑法第20條第3款中的規定暴力犯罪,我們即可理解為“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可理解為“殺人”“”“搶劫”“綁架”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于上述理解的分歧,來自發條的不明確。

最后,“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更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新刑法無限防衛權的規定未能參照上述以使發條明確化具體化。

〈二〉用詞不嚴謹

如該條“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中的“傷亡”并非法律使用語,宜使用“傷害或死亡”之語。再如該條使用“不屬于防衛過當”一語并不妥帖,因同條款中使用“屬于防衛過當”一語表示合法性來說明無限防衛的合法性,也完全可以使用“屬于正當防衛”的表述,無須使用“不屬于防衛過當”一語加以強調。

有的學者從人權、人道主義的角度論述了刑法中確立無限防權的弊端:1、它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權保護2、它在某些情況下不利于被害人的人權保護3、無限防衛權在刑法中的確立,違背了人道主義的原則,使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公正的價值軌道。

在我看來,否定說的觀點有道理的,肯定說自己也感到特殊防衛權會導致正當防衛的濫用,故才有學者提出在特殊防衛權中也有防衛過當的荒唐觀點。

我認為刑法中增設特殊防衛權實不為妥,理由如下:

1、從現行的刑法規定看,只要是正在發生的行兇、殺人、、搶劫、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無論其行為達到何種程度,均可對之行使特殊防衛權,即使是一般搶劫也不例外,這顯然是有失公平,侵犯了不法侵害人尚有的合法權利。

2、對于嚴重傷害、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刑法第20條已經有規定了較寬松的防衛過當成立條件,即使有在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構成防衛過當,依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也不構成防衛過當,故依刑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也可解決問題,再沒有特殊防衛權只會造成混亂與權利的濫用。

3、規定特殊防衛在司法實踐中也不好把握與認定。實踐中什么是行兇、什么樣的搶劫可以行使特殊防衛都成問題。

4、增設特殊防衛權不利于實現正當防衛的秩序與正義價值。

因此我認為在我國刑法已修改,放寬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情況下,再設立無限防衛權,應屬矯枉過正,似無必要。

1、《公安大學學報》1985年第二期

2、《法學雜志》1985年第四期

3、《法學動態》1985年第六期

4、《光明日報》1986年2月12日

5、《法學雜志》1986年第一期

人身安全論文范文4

畢業實習是大學課程中一個重要性實踐性環節,自主實習是畢業實習的一種組織形式,它是將傳統的集中實習方式轉變為學生自由組合、自己聯系實習單位完成畢業實習教學要求的實習方式。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準備的自主實習申請表范文,但愿對你有借鑒作用。

自主實習申請表范文1尊敬的生物學院領導:

您好!本人馮旭東,系生物工程專業20_X屆_業生。我應聘于青島星牌作物科學有限公司實習。實習期從14年2月到14年5月。經導師和家長同意,特向學院申請從14年3月1日離校前往該處實習,并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信守合同,維護學校形象;

2.注意人身安全,如出現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3.主動與導師溝通,按時完成畢業論文。

畢業論文答辯前及時返校,完成學業;

4.學校需要本人返校時,本人保證及時返校;

5.實習期間,如錯過學校有關安排,造成個人損失,后果自負;

6.返校后上交工作證明。

請審核批準為盼。

單位地址:青島市市北區福州北路133號鼎都網點4號樓312室單位聯系電話:0532-85763050本人聯系電話:18642072980實習期間住址:河北省深州市

申請人(簽字)馮旭東

導師(簽字):___________

輔導員(簽字):

20_X年_月28日

自主實習申請表范文2尊敬的學院領導:

本人應簽約單位的要求,并有相應的實習內容和實習指導老師(另附單位邀請函),特提出申請,于20_年_月11日至20_3月25日,在單位實習。實習單位為:地址:號,本人在實習單位聯系電話:,經家長同意,特向學院申請。本人將嚴格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實習:

1、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的實習要求完成實習任務。

2、實習期間,經常保持與輔導員聯系,根據輔導員的要求定時匯報情況。

3、實習期間,自覺遵守實習單位有關規章制度,并自覺遵守學校的教學管理條

例,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

4、每周和指導老師聯系、匯報畢業設計進展情況,保證完成畢業設計的進度。

5、聯系方式如有變更,主動與學校聯系。

如有違反有關規定,一切后果責任自負。

6、?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謔迪暗ノ壞氖畢扌胝韉帽弦瞪杓浦傅冀淌Φ耐狻?/p>注:凡做校內選定的畢業設計的學生,大四下學期在校外實習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畢業設計題目由實習單位出具的學生,須注明企業選定且經畢業設計導師同意的畢業設計題目:,此類學生在單位實習時間可以酌情延長,但應以不影響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

申請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監護人簽字:_____________畢業設計指導教師:___________系主任:_________________教學副院長:_________________學工負責人: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自主實習申請表范文3尊敬的學院領導: 本人于大四上學期已完成畢業設計, 現今應山東 __ 股份有限公司的 要求,于 20__年 3 月 18 日至 20_年 5 月 1 日,前往該單位實習,特此 提出申請。實習單位地址:山東 ____ ,本人在實習單位聯系電 話:159___。此次實習已告知家長,并征得家長同意,特向學院申請, 懇請學院批準!

本人將嚴格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實習:

1.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的實習要求完成實習任務。

2.實習期間,經常保持與輔導員聯系,根據輔導員的要求定時匯報情況。

3.實習期間,自覺遵守實習單位有關規章制度,并自覺遵守學校的教學管

理條例,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4.聯系方式如有變更,主動與學校聯系。

5.在實習單位的時限征得畢業設計指導老師的同意,不得影響最終畢業答

辯和正常畢業等學校教學活動。

6.如學校通知辦理其他手續等重要安排,保證及時回校處理。

7.如有違反有關規定,一切后果責任自負。

申請人簽字:

畢業設計指導老師:

學院領導簽字:

人身安全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搶奪罪 搶劫罪 區別 聯系

近年來,搶奪、搶劫兩種犯罪(簡稱“兩搶”犯罪)在我國處于高發態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重要因素,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犯罪。由于法律概念、法律條款的有限性與它所涵蓋的案件事實種類的無限性之間存在矛盾,決定了一個法律概念要涵蓋多個案件事實,多個案件事實要歸屬于一個法律概念。面對千差萬別的犯罪事實,司法機關需要仔細甄別,正確歸類。如何正確界定、準確量刑、有效打擊兩搶犯罪,始終是司法工作者面臨的一大難題。而法官只有在對案件事實準確定性的基礎上,才能夠作出正確的司法判決。因此,研究分析“兩搶”犯罪的區別與聯系,厘清其關系,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指導作用。筆者試圖通過對“兩搶”案件的區別與聯系進行簡要的辨析,以期對司法機關在處理“兩搶”案件時有所裨益。

一、搶奪罪與搶劫罪的概念

搶奪罪(《刑法》第267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中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項罪名,是介于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其構成要件:

1.搶奪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搶奪罪的主體。

2.搶奪罪在主觀方面上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占公私財產權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3.搶奪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利用侵害人在人員數量、體力或環境條件等方面的優勢,公開、突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被侵害人來不及抗拒從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必須是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財物被搶時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只是來不及抗拒。

4.搶奪罪所侵犯的客體只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目標是財物,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搶奪對象必須是數額比較大的一般財物,如金錢或項鏈、耳墜、手提包等物品。如果搶奪的財物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搶奪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也不構成搶奪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1. 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 搶劫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主觀故意內容,比如,行為人只是搶回自己被騙走、偷走、或者賭博輸掉的財物,或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經濟糾紛,憤而搶回已出的彩禮、陪嫁物等行為均不構成搶劫罪。

3. 搶劫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運輸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強行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為達到搶占公私財物的目的,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等其它侵犯財產罪的最顯著特點。

4. 搶劫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強制、脅迫、威脅等侵犯人身權利只是搶劫犯為非法搶占公私財物所使用的一種手段,其根本的目的就是要搶劫財物。

二、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從搶奪罪和搶劫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來看,搶奪罪和搶劫罪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明顯區別:

(一)犯罪主體的責任年齡起點不同

搶奪罪和搶劫罪的主體雖然都是一般主體,但是責任年齡起點不同,前者是年滿16周歲的一般主體,而后者是年滿14周歲的一般主體。

(二)犯罪行為方式不同

搶奪罪表現為侵害人乘被侵害人不備,公開、突然地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的動機是直接奪取財物,即通過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達到奪取財物的目的,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加害人實施搶奪行為時,被侵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是由于事發突然來不及反應,也無時間抗拒。而搶劫罪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被侵害人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或受脅迫不敢抗拒,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

(三)侵害人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

雖然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故意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但兩者的故意內容存在明顯不同。前者的故意內容是:侵害人希望通過趁被害人無防備,出其不意地對財物行使力量,突然奪取他人財物;或明知被害人即使能當場發現財物被搶,但自認為能憑借自身體力好跑得快、有同伙接應、有交通工具等某些優勢條件,以及侵害人利用事先準備充分、選擇有利于逃逸的作案現場等有利條件能夠逃脫而實施搶奪行為。而后者的故意內容為:侵害人自認為憑借暴力、脅迫手段或以其他方法能夠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從而達到獲取財物的目的。而且搶劫罪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和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雙重故意。

(四)侵害人侵犯的客體不同

搶奪罪侵犯的只是公私財產所有權,一般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權,也不會造成人身傷亡。也就是說,搶奪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這一單一客體。而搶劫罪是以強制、脅迫、威脅等侵犯人身權利等暴力手段,達到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目的。不難看出,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他人的人身權的復雜客體。

(五)侵害的后果要求不同

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數額較大”是指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而搶劫罪對搶劫的數額和情節沒有限制性規定,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如青少年向同學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就不構成搶劫罪。  

三、搶奪罪與搶劫罪的聯系

理論上講,通過以上五個方面的對比分析,搶奪罪與搶劫罪之間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認定似乎也不困難。但是,由于搶奪罪和搶劫罪之間存在諸多相似點,如兩種犯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都是侵害財產犯罪,直接客體都是侵犯公民的財產權益,侵害的對象都是動產,犯罪目的都是非法侵占他人財物為自己所有。加之現實生活的復雜性和案件事實的多樣性,一些案件往往呈現出交織相連,有時甚至相互轉換。當出現下列情形時,搶奪罪就演變成搶劫罪。

(一)攜帶兇器的搶奪行為

當行為人實施搶奪,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時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時,搶奪行為就以搶劫罪論處。持兇器搶奪財物從表象上看是對物暴力,實際上行為人搶奪財物是為占有它而非損毀它,兇器對物不起什么作用,本質上是對“人”暴力,并且不以這暴力是否實施為條件,搶奪行為就變成了搶劫罪。

(二)搶奪財物之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這實際上是搶奪行為在先,暴力行為在后。暴力以及暴力脅迫行為是為實現侵占公私財物這一搶奪行為的繼續。此時的暴力行為就相當于搶劫的手段行為,是一種同“取財”這一實行行為密不可分的行為。故此搶奪行為以搶劫罪論處。

人身安全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動力水龍頭,施工工藝,應用

一、動力水龍頭施工工藝的應用思路

隨著油田開發進入后期,層間改造措施增多和套管損壞現象嚴重,為了確保油田開發的需要,鉆塞(橋塞)、套磨銑、打撈施工工序日益增多。以往實施這些工序時都是使用轉盤驅動和螺桿鉆具驅動,轉盤安裝時費時費力、不易操作、倒單根時間長,工人的勞動強度高、安全系數低、易造成工程事故;螺桿鉆具施工時,存在施工扭矩小,易發生故障。

為了提高安全系數、降低工人勞動強度、提高施工效率,采油一廠作業大隊于2009年引進一套S-85動力水龍頭,動力水龍頭是采用頂部驅動的方式使管柱旋轉的輕便動力裝置。由于結構簡單,操作靈活簡便,在小修作業井施工中得到廣泛的應用,該裝置能夠用于套銑、磨銑、鉆橋塞水泥塞、打撈等作業。它以柴油機為動力源,采用液壓泵和液壓馬達組成閉式靜液傳動系統,傳動效率高,轉矩輸出連續穩定,具有良好的現場適用性。

二、動力水龍頭結構原理:

1、動力水龍頭結構

動力水龍頭系統由水龍頭總成、氣控裝置、撬裝裝置、發動機、液壓絞車組成。

2、作用原理

動力水龍頭通過發動機液壓傳動帶動液壓馬達,轉動管柱,驅動工具達到進行鉆、套、磨銑施工的目的、

3、技術規范

最大扭矩為3950Ft.lbs;最大轉速150RPM;靜態負荷85Tons。動力源為定量驅動的5000PSI液壓馬達。

三、動力水龍頭的安裝、操作:

(1)、下鉆具探至灰面面后,加壓10-20KN,兩次誤差不超過0.5m,起出末根油管,如果油管方入小于5米,則起出兩根油管。

(2)、地面挖好循環池和沉淀池,保證井中外返灰粒不會重新被打回井筒。

(3)、用大于井筒1.5倍容積的洗井液洗井。

(4)、安裝動力水龍頭

①、將動力水龍頭車輛停在井場合適位置,距離井口應大于15米的安全距離;

②、在井架上部拐角處固定一根5/8〃鋼絲繩,用三個繩卡卡緊,鋼絲繩長度以超過井架底座2米為宜;

③、將水龍頭用吊車放到井口,在井口一米外固定一個地錨;

④、將動力水龍頭用大鉤吊起,并與井口油管連接,反扭矩桿穿在鋼絲繩上,將鋼絲繩固定在井口地錨上并拉緊;

⑤、在井口合適位置沖好鼠洞;

⑥、將水龍頭連接油管下部接好旋塞,接好水龍帶,水龍帶兩端裝好安全繩并固定牢靠,下入井中距灰面5米以上;

(5)、開泵循環,正常后啟動動力水龍頭,轉速正常后緩慢下放鉆具,加壓7-15KN,轉速控制在40-60r/min之間,排量以400-500L/min為宜;

(6)、每鉆進3-5米劃眼一次;換接單根前循環15min以上,換接單根迅速操作平穩;

四、注意事項

(1)、循環系統出現問題需停泵處理時,應起出管柱50m,并上下活動管柱;

(2)、提升系統出現故障不能起下管柱時,必須保持正常循環將井中鉆屑全部洗凈;

(3)、在上提下放動力水龍頭時,井口應有專人拉好液壓管線和水龍帶,防止擠碰將液壓管線和水龍帶損壞;

(4)、動力水龍頭必須專人操作,禁止其他人亂動;

五、動力水龍頭的施工效果

從2009年7月-2010年1月作業大隊共用動力水龍頭施工37口井,其中造扣打撈3口井;鉆橋塞3口井;套磨銑施工7口井;鉆堵劑灰塞24口井,所有施工工序均一次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施工效果。典型井施工如下:

1、文13-388井,該井施工目的為注灰、擠堵。該井在鉆堵劑工序施工中,由2609.15m鉆至3383.60m,進尺774.45m,共歷時75小時。

2、文203-58井,施工目的為打撈。該井落物為89-1射孔槍身50米,深度4131米,井斜61.7°,施工難度極大。下入母錐上動力水龍頭造扣打撈,一次撈上全部落物。

3、文65-48井,施工目的為鉆塞分注。該井全井為4〞套管,下入全井23/8〞非標鉆桿施工,用動力水龍頭順利鉆穿灰塞,達到施工目的。

六、結論與認識

從這些井施工效果看,動力水龍頭與傳統螺桿鉆和機械鉆盤施工相比有以下幾個優點:

1、人身安全和井控安全得到保障。使用動力水龍頭時,由于操作簡易,不存在鏈條飛出等機械傷害,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也得到保證。

2、作業效率高,鉆堵劑時每10米純鉆進時間為10分鐘;鉆灰塞時每10米純鉆進時間為30分鐘,比機械鉆盤施工快兩倍以上,比螺桿鉆施工快一倍。

3、施工可靠性高,發生故障時能立刻發現并排除,在井下發生蹩鉆現象時在操縱臺上能及時發現壓力升高,采取合理措施處理。

4、人工勞動強度低,動力水龍頭在使用中倒單根時間短,在井口打好鼠洞,在鼠洞內倒單根,勞動強度明顯比方鉆桿小,降低了安全風險,提高了生產時效。

5、節省特車施工費用,每口井節約轉送通井機和鉆具特車費用4697元;安裝拆卸簡單,每口井比安裝轉盤節省8小時,以每小時定額費用300元計算,節省2400元;每口井合計節省費用7097元。

參考文獻:

1、《中原油田新技術文集》,石油工業出版社,劉一江,2000.6

2、王鴻勛,張琪:《采油工藝原理》(修訂本),石油工業出版社,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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