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程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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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程序范文1

    1.手續的形式

    申請人在審批程序中向專利局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且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表格。專利局制定的請求類表格目前總共有36種。除了3種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說明書附圖、摘要附圖、外觀設計圖或照片和外觀設計簡要說明等10種申請表格外,常用的手續表格有:專利委托書、費用減緩請求書、要求提前公布聲明、實質審查請求書、補正書、意見陳述書、恢復權利請求書、延長期限請求書、復審請求書等。

    手續表格要按照填表須知正確填寫,并且應當由請求人簽章。一張手續表格只允許辦理一件專利申請的一項手續。例如,一張補正書只能對一件專利申請進行補正,不得在一張補正書上對兩件或兩件以上的專利申請進行補正;也不允許在一張補正書上對一件專利申請既辦理補正手續,又要求辦理其它手續,如要求變更申請人地址。

    沒有統一表格的,除應寫明申請人要說明或者請求的內容外,還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寫明該手續所針對的專利申請的申請號和發明創造名稱,并盡可能在提交文件的上端冠以恰當的標題。例如,發明人請求不公布姓名的,可以在提交的請求書上端寫上“發明人請求不公布姓名聲明”標題,再寫明所涉及的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名稱或姓名,然后寫明聲明內容,當然最后還要由發明人簽章。

    2.手續表格的提交

    辦理各種手續的表格或文件,除另有規定外,應當一式兩份,一份為原件,另一份為復印件。手續表格遞交或者寄交專利局受理處后,經受理處穿日期孔,核實登記后,將其中一份復印件退還申請人作為收件憑證。申請人將手續文件弟交或者寄交給審查員個人,或者交給專利局其它部門或者個人的,除非收件人將文件又轉交受理處補辦接收手續的,一律不產生法律效力。轉交受理處的文件,凡已拆開信封的,以轉交日為辦理手續的日期。所以為了不耽誤時間,申請人不要把申請寄交給個人。

    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件申請的文件。所以,申請人同時辦理幾項手續的,除非是同一件申請的手續文件,郵寄時不得裝在同一封掛號信。當面遞交手續文件時,如果涉及幾項手續文件,應當說明并且不得將幾項手續文件釘在一起。向專利局郵寄文件時,同一件專利申請的幾項手續文件可以放在一封掛號信中,但應當有文件清單并且不得將幾項手續文件釘在一起。

    3.手續的費用和期限

    凡辦理的手續要求繳納費用的,只有申請人按規定繳納費用以后,手續才生效。例如,請求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的,應當在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的同時,或者最遲一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費,申請人逾期未繳納有關費用的,該變更申報手續被視為未提出。申請人繳納手續費的,應當寫有申請號、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費用用途、金額及繳費人地址、姓名。

    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指定時間限制的手續,必須在到期以前辦理,逾期辦理的手續一律無效或被視為未提出。手續文件郵寄的,以郵寄日為辦理手續的日期,面交的以文件繳付日為辦理手續的日期。手續涉及費用的,申請人還應當在期限到期以前繳納規定的費用。

    4.手續表格填寫的基本要求

    手續表格都是以著錄項目開頭的(即申請的申請號、申請人、發明名稱及專利機構等),填寫時應當和請求書中填寫的內容完全一致。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發明人、申請人或者專利機構有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專利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不得自行在其它手續文件中改變這些項目,那樣會使所辦的手續無效或被視為未提出。例如,某件申請在轉讓以后未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而在提出實審請求時受讓人在實審請求書的申請人欄目中擅自填上了自己的姓名,由于未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這份實審請求書自然是無效的,所以該實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申請人辦理各種手續應當提出明確請求,不得使用模棱兩可的或者有先決條件的語言。例如,某申請人在要求提前公布聲明中寫有:“若本申請有希望批準,請予提前公布”,或者在補正書中寫上:“若審查員認為補正超了范圍,則請轉受理處作為新申請?!睂σ活愂掷m或請求,專利局將視為示提出。

    辦理的各種手續文件中,不得有對專利局工作人員、申請人或其它人的攻擊和誹謗性語言,以及與手續本身無關的內容。對專利局工作人員的意見,或檢舉揭發專利局工作人員的違法瀆職行為的,應發單獨向專利局監察處、局長或者黨的紀律檢查部門反映。手續文件中有上述內容的,應當刪去,不同意刪去的,手續視為未提出。

    5.證明與簽章

    各種手續文件都應當按規定簽章,簽章應當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姓名或者名稱完全一致。在實際審查中,簽章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名稱不一致有時發生。例如,請求書填寫的名稱是“北京電鍍廠”,簽章是“北京市電鍍廠”,差別雖然不大,但是在審查時卻無法認定簽章的有效性。簽章不得復印。

    涉及權利變動的手續,例如:變更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時,應當有全體申請人簽章,其它手續可以由申請人的代表人簽章辦理,委托專利機構的,應當由專利機構簽章辦理。

    辦理的手續要附具體證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證明文件與附件應當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復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復印件,但同時需要附有公證機關出具的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證明。

審批程序范文2

一、指導思想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結合我市行政審批工作的實際,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實現“流程最優、效率最高、費用最少”的目標,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行政審批流程優化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的原則。所有行政審批必需依法依規進行。

(二)并聯審批的原則。在不同的審批環節中,涉及到多個部門審批同一事項或者屬于前置審批事項的實行并聯審批。

(三)全程代辦的原則。涉及到企業注冊、招商引資或工業企業項目建設報建的(含項目備案、環境評估及規劃審批),一律由直通車服務窗口專人代辦審批的全過程。

(四)資料共享的原則。對并聯審批的各職能部門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供的同一種資料實行共享。

(五)收費一單清的原則。在各個審批環節中,均一次性收取相關規費。由主辦窗口將所收規費填報收費審核表,經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對主辦單位的收費情況進行審核后,一次性繳入各相關部門的非稅賬戶。經濟開發區企業收費情況同時按照洪發〔2010〕3號文件執行。

三、實施方案

根據審批事項的不同性質,制定如下優化方案:

(一)不需前置審批的企業注冊階段行政審批流程的優化

1.壓縮審批時限。不需前置審批的工業或非工業企業工商注冊審批流程每個環節的審批時限均為即收即時辦理。

2.實行資料共享。由工商局窗口啟動聯辦流程,一次性告知代辦人員所需提供的各類資料,資料備齊后進行受理,共享相關資料。

3.一次性收取行政規費。工商注冊階段一次性收取登記費、工本費后,由代辦人憑證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二)需前置審批的企業注冊階段行政審批流程的優化

1.實行并聯審批。工商局窗口在進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時,經審查需前置審批的,發出前置審批通知單,相關審批窗口按照流程盡快完成本部門的審批工作,能夠辦理的書面通知工商局窗口予以辦理。同時啟動并聯審批流程,前置審批窗口收到并聯審批信息和代辦人遞交的申報資料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批程序。

2.精簡申報資料。取消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由部門自行設定的前置申報資料。

3.縮短審批時限。通過對審批環節和時限調整,盡可能縮短審批時限。

(三)工業項目行政審批流程的優化

1.規范申報資料。一次性告知投資者需提交各窗口的資料清單,對分階段辦理的事項,要告知投資者分階段予以提交。代辦人員將投資者提交的原始資料及各審批環節的審批結果上傳到行政審批系統信息共享平臺,相關工作人員在信息共享平臺上存儲、打印本審批環節所需資料。

2.縮短審批時限。以轉讓方式獲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施工隊伍的項目審批時限為34個工作日;以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依法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施工隊伍的項目審批時限為60個工作日。

3.減免收費標準。工業項目審批中涉及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比照《市工業項目投資優惠政策》(洪政發〔2008〕4號)執行。

4.各階段一次性收費。工業項目分企業注冊、規劃審批、施工許可三階段一次性收取各項費用。

5.減少申報成本。盡量減少投資主體項目申請成本,備案類、核準類(本市級)項目申請報告書(或可研報告)由投資主體負責。

(四)非工業類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流程的優化

1.簡化程序。在規劃選址、施工許可審批環節中,盡力簡化規劃咨詢、地形測量、資質備案、招投標環節、安全技術監督等手續。

2.自主選擇。建設項目開辦過程中所需用水、用地、環保、消防、防雷等設施建設,由建設項目業主自行采購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設備,自主選擇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管理、安裝等過程。但本市外設計、施工、監理、安裝等單位必須到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聯合踏勘、驗收。建設項目實行一次性聯合踏勘,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要求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做好踏勘工作。踏勘時限為2個工作日,各部門不再單獨進行專項驗收。項目竣工后,依據建設單位的申請,由市行政服務中心會同各審批窗口啟動聯辦流程,建設、規劃、消防、環保、國土等部門驗收專班分別按照要求準時到指定地點開展單項驗收工作。驗收時限為3個工作日。

(五)便民項目行政審批流程的優化

對于與市民生活、生產密切相關的行政審批項目,推行“即辦、聯辦、簡化申報資料、降低收費”等措施。

1.即辦。對于通過一定的內部審批程序優化能夠即時辦理的,一律實行隨到隨辦。

2.聯辦。對于涉及到兩個以上部門的,一律實行聯辦,共享資料、壓縮時限。

3.簡化。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申報資料。

4.降低費用。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公布取消和暫停收取的各類規費,一律停止征收。制定了優惠政策的,按優惠政策執行。

另外,各種證照的年檢、年審、變更、注銷等審批項目全部納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監督管理。暫時沒有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便民項目,今后要納入電子監察系統統一監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項目協調制度。成立市行政審批項目協調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分別擔任組長和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一般項目辦理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牽頭協調,本市重點項目和重大事項由市領導協調。

(二)完善配套方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方案制定本部門實施審批的具體辦法,對審批事項的內部流程予以優化明確,報市優經辦和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實施。

(三)整合內部職能。相關部門遵照“三集中、三到位”的硬性要求,按照準入、監管、服務職能相對分離的原則,對領導班子進行分工調整、對內部職能進行整合,將行政審批職能全部納入行政審批科。

(四)推進政務公開。行政審批中,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環節一律取消。市行政服務中心將各類項目的審批流程申報材料、示范文本、辦理期限、審批結果等信息在辦公場所和中心網站上公示,方便企業和群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行責任追究和組織措施。市紀委、市監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優經辦要加大對本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執行不力的,要按照荊州市委辦公室荊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實行問責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荊辦發〔2010〕6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五、其他事宜

(一)因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審批事項和收費項目及標準的,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督促各相關行政機關予以公示并執行。

(二)有關部門內部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三)涉及經濟開發區、府場經濟開發區和新灘新區的工業項目,審批權限按現行規定執行,但審批流程、審批時限和收費標準按本方案執行。

(四)本方案適用于市城區,各鄉鎮(辦事處、管理區)可參照執行。

審批程序范文3

論文關鍵詞 技術偵查 審批 程序 構建

一、技術偵查措施的內涵及其分類

技術偵查字面上理解是為了偵查犯罪而采取的偵查措施,關于技術偵查的含義,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還沒有形成共識。

在偵查實務中,技術偵查被劃分為七類具體手段:(1)電子偵聽,也稱為麥克風偵聽,具體指通過竊聽設備對人與人之間的直接性的口頭談話進行偵聽。(2)電信監控,即通過對各種通訊方式進行的聯系進行監控,既包括電話監聽,也包括通過手機定位查找相對人的地點,或查詢短信內容等。(3)電子監控,包括進行秘密的拍照與錄像,也包括使用電子設備對偵查相對人進行監控、跟蹤與定位。(4)郵件檢查,即對紙質的通信進行秘密檢查。(5)外線偵查,即技偵部門所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跟蹤、盯梢、守候、監視甚至秘密逮捕等綜合手段。(6)網絡偵查,即對互聯網這一虛擬空間展開秘密偵查的一類手段的統稱。(7)密搜密取,即對偵查相對人所處的地點或物品進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證、書證等證據。

筆者認為,技術偵查不能等同于秘密偵查,秘密偵查是相對于公開偵查而言的;技術偵查也不能等同于特殊偵查,特殊偵查除了技術偵查外,還包括諸如誘惑偵查、秘密偵查在內的其他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的內涵不能僅僅從字面理解,而應作限制性解釋。即技術偵查措施的內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該種偵查措施是現代高科技的產物,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2)該種偵查措施是秘密進行的,公開進行的高科技偵查措施不屬于我們討論的技術偵查措施的范疇;(3)該種偵查措施是一種特殊的偵查手段,具有非常規性,偵查機關在偵查實踐中大量使用的高科技偵查措施也不是我們所要討論的技術偵查措施。根據上述特點,筆者認為,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偵查人員運用現代科技設備或科技手段,秘密地使用常規偵查措施以外的偵查手段收集證據、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偵查措施。

二、技術偵查措施實施的必要性

隨著現代刑事法治的不斷發展進步,各類新型法律法規相應出臺,填補了法律的空白,但是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法律制定相比具有明顯的滯后性,與人民群眾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也存在明顯的不同步性。與此同時,當前我國仍處于刑事犯罪的高發期,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十分繁重。在當前形勢下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和應用有以下幾個理由:

(一)實現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的需要

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是現代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犯罪控制的能力決定了提高人權保障水平的空間,人權保障的水平也間接反映了犯罪控制的能力。二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 當前我國仍處于刑事犯罪高發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當下的犯罪形勢對我國刑事司法控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對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帶來了嚴峻的挑戰。為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更高層次上的要求,在加強對犯罪嫌疑人權益保障的同時,應當賦予偵查機關相應的技術偵查手段,以提高其偵查取證的能力和水平。

(二)破解犯罪偵查難題的迫切需要

隨著科技、經濟的發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多樣化、智能化,一些利用科技手段實施的智能型犯罪不斷出現。偵查機關偵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偵查水平也“水漲船高”,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犯罪的伎倆更趨詭譎,而對這種新的挑戰,偵查工作怎樣才能總體上有一個明顯提高,多年經驗給我們啟示,即早應用先進技術手段,運用智慧提高破案水平,依靠科技增強戰斗能力。這就要求偵查機關轉變傳統的偵查觀念,在辦案實踐中,充分重視科學技術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的作用,提高運用技術手段偵破案件的技能,增強偵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是我國訴訟制度改革與發展實踐的需要

刑訴法頒布實施后,我國進行了相應訴訟制度的改革。刑訴法突出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的訴訟權利的保護。如律師介入訴訟階段的提前、傳訊時限的規定等,對公安檢察機關的偵查措施也作出相應的補充完善,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于案件的偵破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從立法上補充完善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符合我國訴訟制度改革和發展實踐的需求。

三、技術偵查措施審批程序的構建

《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但是何為“嚴格的審批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無從判斷。技術偵查措施要想在辦案實踐中順利實行,就必須對其使用時的審批程序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技術偵查措施審批程序在建立過程中應依主體的不同而分開討論。

(一)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時的審批程序

其實,公安機關利用技術措施偵查犯罪早已不是新鮮事,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經批準,可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但1996年刑訴法沒有技術偵查措施的有關規定,所以長期以來,公安機關即便在偵查犯罪中使用這一措施,也只能獲取某些線索,而無法將所獲取的材料作為嚴格的證據使用?!缎淌略V訟法》賦予了公安機關在某些案件上的技術偵查權,筆者認為,公安機關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審批程序大體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須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技術偵查措施的本質是對公民隱私權利的限制,如果使用不當,可能對公民合法權利造成很大侵害,而且現實中,因技術偵查措施使用不當而對當事人造成侵害的案例屢有發生。因此,公安機關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時,必須經過其負責人的批準,這應該成為一個最基本的原則。

第二,技術偵查措施有效期的延長,須經本級公安機關、上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雙重批準”?!缎淌略V訟法》規定,技術偵查措施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對于疑難、復雜案件,經過批準,有效期限可以延長。從案件性質來講,技術偵查措施期限的延長一般針對疑難、復雜案件,在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應該還須得到上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并且實踐中,此類案件數量不大,操作起來具有可行性。從上下級監督來講,“雙重批準”可使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使用是否合法、合規起到監督作用,有利于及時發現、糾正不適當、不合法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情況。

第三,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須報同級檢察院備案,“雙重批準”的須報上下級檢察院備案。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有監督法律實施的權力。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須經偵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理解為一種內部監督,內部監督雖有直接、便捷等特點,但受共同的利益、價值取向等因素的影響,存在著易流于形式、監督不力等弊病。因此,要建立完整的審批程序,不僅要有內部監督,更須有外部監督。筆者認為,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后及時報檢察院備案不失為一種有力的外部監督措施。

有人認為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權應該由檢察院享有,其理由是,檢察院有權監督公安機關實施法律。這種提法理論色彩過于濃厚,忽略了技術偵查措施產生的現實需要。技術偵查措施是為應對犯罪的“不斷升級”,而在與犯罪的“動態對抗”中產生的。 如果每一個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都須檢察院的批準,不僅在實踐中不便操作,更無法適應犯罪多發、復雜、智能的態勢。例如,公安機關獲取了一條涉嫌交易的信息,顯示當晚兩大販毒集團要進行交易,為進一步鎖定犯罪目標,公安機關須及時監聽販毒集團骨干成員電話和往來郵件,如果此時由檢察院來處理公安機關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申請,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權由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公安機關負責人享有,檢察院享有事后審查權,即公安機關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后向檢察院備案是適宜的。

第四,檢察院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做出解釋。在備案時,檢察院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做出解釋,公安機關應該按時答復。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的理由不成立的,不能直接撤銷公安機關已采取的技術偵查措施,因為既然技術偵查措施的采取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那么決定其結束的權力也應該由其享有。但在批捕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合法性或者必要性有疑問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做出解釋,甚至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二)檢察院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時的審批程序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具有決定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權力。筆者認為,檢察院決定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時的審批程序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構建:

第一,檢察院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須經檢察長的批準?;诓僮鞅憬莺陀行е萍s雙重因素的綜合考量,人民檢察院在偵大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時,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時,應該經過檢察長的批準。

第二,對已采取的技術偵查措施,下級檢察院應報上級檢察院備案;技術偵查措施有效期的延長,應同時取得上級檢察院檢察長的批準。正如以上所述,適當的外部監督可以有效克服內部監督易流于形式、監督不力的缺陷,因此下級檢察院對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使用或者有效期限的延長應向上級檢察院備案或者得到其批準。

第三,上級檢察院可以撤銷下級檢察院不適當、不合法的技術偵查措施。接到備案后,上級檢察院認為下級檢察院已采取的技術偵查措施不適當甚至不合法的可以要求下級檢察院做出說明,下級檢察院應及時作出說明,上級檢察院認為說明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撤銷下級檢察院已經采取的技術偵查措施。這是因為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上級檢察院當然有權撤銷下級檢察院不當的技術偵查措施。

審批程序范文4

當前,如何貫徹落實縣委十二屆四次全會精神,如何認真參與扎實開展“我的崗位我負責,我的形象你放心”活動,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效率,優化服務環境,提升城管形象,是行政許可審批工作的一個重要議題,也是局黨組對行政許可工作的要求,更是群眾對許可工作的期望。對此,城管窗口結合行政許可審批工作實際開展了討論和調研,就如何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優化服務環境、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提出了以下工作思路和措施:

一、抓制度,規范行政許可權力運行

一是健全和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提高行政審批工作透明度。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把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和限時辦結制等規章制度作為基本理念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形成行政許可長效工作機制;深入貫徹政務公開制度,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辦事結果、監督電話。對每個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申請條件、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批期限、審批結果以及申請審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都應當十分明確、具體地對外公開,在網站上公告,并通過觸摸屏、辦事指南手冊等形式予以公布。完善投訴處理和反饋機制,建立投訴舉報情況紀錄本,并將處理結果于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反饋當事人。

二是認真梳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流程,制定更加科學、嚴謹、規范、合理的辦事項目工作流程,嚴格行政許可審批流程管理,最大限度地簡化辦事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將許可工作制度匯編成冊、許可工作流程及申報資料樣本印制成文本便于群眾查閱、對照和辦理,同時設立“許可事項告知單”,把發證后有關注意事項隨許可證一并發給辦事群眾,便于社會各界及時辦理各類事項。

二、抓管理,提高行政許可審批效率

一是規范業務受理。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要在法定時限內予以辦結;對不予受理的申請,應說明政策依據并及時反饋給辦事群眾。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員應一次性書面告知服務對象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窗口工作人員接受咨詢,應一次性完整告知服務對象詢問的所有內容。

二是落實首問責任制。在縣行政服務大廳城管窗口,設立首問責任窗口,指定首問責任人,遵照“一窗口辦事,一口清告知,一次性辦結”的首問原則,認真落實首問責任制,決不允許以“不知道”、“人不在”等為由推脫而讓群眾多跑路。實行外出告知制度,凡外出執行公務時,必須在醒目位置寫明去向、返回時間、聯系方式等,以方便群眾聯系和辦事。

三是推行“變更事項直接辦理制度”,開通“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綠色通道。在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程序和環節,對符合法定條件不需要實施現場勘察的事項,如變更《市容管理許可證》由承諾的5個工作日,縮短為1個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員受理后,立即將材料轉入后臺工作人員辦理,經工作人員呈局領導簽字審批后,當日辦結、送達。為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為方便距離相對較遠的辦事群眾,須經局領導簽字審批而局領導暫時不在的,科室領導可以直接辦理,事后再請局領導補簽。

四是實施網上行政審批,倡導高效服務。對符合法定條件,由法定的20個工作日縮短為承諾5個工作日辦結(1個工作日受理,1個工作實施現場勘察,對現場勘察符合標準的3個工作日內審核、審批、辦結、送達)。

五是注重信息反饋。窗口工作人員要高度重視承辦事項的信息反饋工作,通過電話的方式對承辦事項加強督辦,確保按時辦結。對已辦結的事項要在第一時間通知申辦對象。針對受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無法自行解決的應及時向領導反饋。

三、抓基礎,規范行政許可服務行為

一是加強學習,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行政許可工作人員要加強相關政策法規以及業務知識學習,熟悉與業務工作緊密的政策法規精通業務,為辦事群眾提供高效的咨詢服務。積極開展規范文明用語,服務禮儀和業務技能培訓等活動,進一步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本領,規范服務行為。

二是規范服務,展現城管風采。在許可工作中推行語言、儀表、行為、環境四種基本服務規范。

語言規范:工作人員主動使用十字文明用語(“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不講服務禁語,普及行業規范用語;

儀表規范: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堅持規范著裝,佩戴工作牌,整潔干凈,儀表端正,舉止文明,態度和藹;

行為規范:熟悉城市管理業務知識,熟練掌握業務技能,辦事簡捷高效務實,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道德修養,愛崗敬業、團結互助、積極進取,自覺維護藥監形象;

環境規范:工作環境整潔優美、舒適安全,辦公場所禁止吸煙,物品擺放有序規范整齊,服務配套設施完善,秩序優良。

審批程序范文5

一、金寨縣水資源概況

金寨縣是史河、西淠河(屬淠河西源)兩大水系主要發源地,縣內另有汲河水系的泉河、白塔河。境內還有史河上游梅山水庫和西淠河響洪甸水庫,水庫總庫容23.63億m3,兩庫均為河流源頭自然保護區,水質功能區目標定位為II類水。全縣多年平均天然水資源總量為25.04億m3,其中地表水資源量23.85億m3,地下水資源為1.19億m3,人均擁有水資源量3719m3。全縣多年平均降雨量1388mm,年均徑流深450~850mm之間,平均年徑流總量23.85億m3。金寨縣主要河流和梅山、響洪甸水庫出庫水質基本能夠達到地表水(湖、庫)II類標準,部分時段水庫、河流上游地表水質為一類標準。

二、金寨縣農村飲水工程現狀與分析

“十一五”以來,金寨縣根據山區實際,積極爭取上級支持,充分利用各類資金,采取高位引水(占大多數)和提水等方式,新建了一大批自來水工程。這些工程有群眾自籌資金聯戶建設的分散供水工程;也有民間資本參與建設的有一定規模的集鎮供水工程(如麻埠鎮集鎮水廠、古碑鎮金香爐水廠等);更多的稍有規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是由政府投資建設的。據統計,自2005年以來,金寨縣先后由水利、發改、移民等部門牽頭建設了大小800余處取水工程,僅水利部門組織實施的自來水工程就有300余處?,F階段金寨縣基本解決了農村群眾吃水問題,絕大多數群眾都用上了自來水。但因傳統重建輕管治水觀念和水法意識不強等多種原因,農村飲水工程在建設前期未能有效開展水資源論證工作,目前存在不同程度的供水不足、水資源浪費、水事糾紛等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自然條件制約,工程點多面廣,單個工程規模小,供水保障率不高金寨縣是大山區,群眾居住相當分散,除鄉鎮政府所在地的人口較多相對集中外,大多數群眾散居在梅山、響洪甸兩大水庫上游的群山峻嶺中,“看得見水,吃不上水”是群眾用水困難的真實寫照。建設規模水廠難度大、投資高。建設方式大多是采取高位引水,水源點多選在河溝或山澗泉水眼。每遇干旱天氣,水源水量減少,飲水工程無法保證正常供水。同時由于取水井建在河溝處(攔水壩內),管道沿河鋪設,遇到山洪瀑發,攔水壩、取水井、管網常常被沖毀,工程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差。

2.投資渠道多元,設計不規范,建設標準低,水質合格率不高由于建設資金來源不同,建設主體也不同,造成規劃設計不統一,不規范,標準低。特別是“十一五”期間建設的單村、聯戶工程,基本都是直接引用山澗泉水或河溝水,無凈化、無消毒設施,有的甚至連井蓋都沒有。集鎮水廠雖有一定規模,但凈化、消毒、檢測也沒做到位,出廠水質合格率不高,有的大腸桿菌嚴重超標。

3.產權不明晰,權責未落實,難以充分發揮效益集鎮水廠經過多年的運行發展,管理形式呈多樣化,有拍賣的(如湯匯鎮原水廠),有招商引資的(如南溪鎮集鎮),有重新建設的(如古碑鎮現有三個水廠),整合難度大。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未明確,經營者變為了實際擁有者。因水廠規模小、水費收繳難、經濟效益差,所以存在經營管理者“只知經營,不管投入,遇有損失,就找政府”的現象。大多管護措施不到位,管護制度不健全。水質自檢、水池定期清洗、消毒等基本管護措施不能正常開展。水源地管護意識淡薄,水質安全令人擔憂。特別是單村工程,遇到自然災害受損后,無人維修現象比較普遍,部分飲水工程因未及時修復導致報廢。

4.未辦理取水許可證,管理難度大因農村群眾飲水工程多為以政府投資為主導興建的民生工程,點多面廣,啟動實施早,建設工期緊,所以當時一部分工程未辦理取水許可證。經調查了解,金寨縣部分集鎮供水工程因未辦理取水許可證,集鎮上的餐飲服務經營單位亦未能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影響了用水單位的正常經營秩序,也存在著飲水安全隱患。國家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政策難以落實,用水總量難以有效控制。特別是全縣除23個集鎮外其他村組分散供水工程均未辦理取水許可證,群眾取水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為農村飲水安全提供法律保障的實踐探索

1.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審監部門聯動聯合審批積極爭取省市縣水利主管部門支持,由其主持召開政策咨詢會,邀請省市縣水利專家參會,共同探討破解取水許可政策和水資源論證技術瓶頸。鑒于金寨縣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均為已建工程,規模小、且點多分散,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取水許可有關事項的函》(辦資源函〔2017〕951號)指導意見,金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將水資源論證報告變為水資源技術評估,采取以鄉鎮為單元打捆進行評估論證,從而符合已建工程補辦取水許可的要求。

2.委托專業單位編制水資源技術評估報告由縣水利局籌措資金委托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單位先期對全縣23個鄉鎮160余處由縣水利局組織實施的已建在冊農村安全飲水工程開展現場調查摸底,收集相關檔案資料,編制水資源技術評估報告;

3.結合實際分析評價農村飲水工程結合工程已建成且運行實際,將評估重點放在合理選擇評估范圍,重點分析各工程取用水量、供水人口、供水范圍、供水保障程度等內容上,在分析評價取水工程實際運行情況的基礎上提出存在問題和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合理化建議。

4.簡化辦事程序、優化審批流程打破過去以單個取水工程或立項內容管理單位為申報主體的慣例,以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為申報主體,分鄉鎮將轄區內的多個取水工程打捆集中辦理一個取水許可證,極大減少了辦證數量,節約辦證成本。經排查評估,金寨縣最終確定將青山鎮等20個鄉鎮實施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鄉鎮人民政府為申報主體辦理一個取水許可證。目前金寨縣青山鎮五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取水許可申報審批工作正在按程序穩步推進中。

審批程序范文6

關鍵詞:新刑訴法;審查批捕;程序;完善

修改后刑訴法實施以后,許多亟需解決的問題也將紛紛出現,審查批準逮捕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就是其中之一。探討完善審查批準逮捕工作程序的路徑和方法,對于推動偵查監督工作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完善審查批捕工作程序提出的新要求

新刑訴法對逮捕制度修改和完善了審查逮捕條件及程序,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增設了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等制度,在強調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更加突出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對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審查逮捕制度的規定和修改作出了相應的落實與細化,設計了偵查監督部門開展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基本框架、審查逮捕時對辯護權的保障及對非法證據審查和調查的規定等。在當前刑事案件高位運行的背景下,新刑訴法及《規則》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對辦案程序設定的完善與調整,均對偵查監督部門職能擴充、職責完善與發展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努力完善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審查批準逮捕工作程序,是克服偵查監督部門案多人少、減輕辦案壓力,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實現案件審查效率、犯罪嫌疑人權益保障和執法公信力提升最大化的有效途徑。

二、審查批準逮捕工作的程序設計

(一)案件受理

新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據此,可以在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工作中作一些改革。

1.案件初審。案件受理工作由檢察院內部案件管理中心進行,案件管理中心受理案件后隨即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1)是否有《提請批準逮捕書》;(2)案卷材料是否齊備;(3)相關證據是否齊全。

2.案件分流。案件管理中心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初步審查后,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則將案件移送至偵查監督部門進行實體審查,如果不符合則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或者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在接到案件管理中心移送的案件后,對案件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未成年人案件、重大疑難案件、普通案件。并且根據不同類別案件,指定不同的人員承辦。具體而言:(1)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人員承辦;(2)重大疑難案件指定部門負責人為主承辦人,并指定另外一人輔助辦理;(3)其他普通案件根據案件登記順序由全部門人員依次輪流承辦。

這樣的案件分流方式既保證了特殊案件的區分對待,又保證了全部門干警均可得到案件鍛煉,做到統籌兼顧。

(二)案件審查

承辦人接收案件后,負責審查案件全部內容,并制作審查逮捕意見書。審查案件過程中,承辦人首先閱遍卷宗,然后根據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堅持程序與實體并重,依次審查。

1.程序方面

(1)訴訟程序的有關證據材料:受案時間;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立案時間;拘留證;監視居住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書;保證金收據;拘留人大代表報告書;拘留政協委員報告書;拘留通知書;搜查證;拘傳證;傳喚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通知書。(2)取證程序方面。①訊問犯罪嫌疑人情況:是否為兩名偵查員;是否告知權利義務;是否有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筆錄是否合法。②詢問證人情況:是否為兩名偵查員;是否告知權利義務;筆錄是否合法。③詢問被害人情況:是否為兩名偵查員;是否告知權利義務;筆錄是否合法。④搜查是否合法,證據形式是否合法。

2.實體方面

(1)犯罪嫌疑人自然情況方面的證明材料:

①普通主體的身份證明:姓名;性別;曾用名;化名(別名);出生年、月、日;年齡;身體狀況;身份證號碼;出生地;居住地;工作單位;文化程度;民族;政治面貌;是否懷孕;是否有嚴重疾??;是否人大代表;是否政協委員;是否外國人;是否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當提供其他證據材料。

對于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報的姓名、身份、年齡或者拍照編號審查批捕,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其進行骨齡鑒定。

對于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除處于法定責任年齡段,應當具備能夠證明其年齡的證據材料外,如一時難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份證件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其他證據,根據其自報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證明的身份材料進行審查。

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在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國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協助予以查明。

②特殊主體的身份證明:身份;職權。身份證明,是指證明所在單位性質或所有制形式的證據材料,所在單位或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職務及職權或職責權限的有關證明材料。

③單位主體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工商登記證明;非法人單位身份證明;法人稅務登記證明。

④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直接負責人員任職證明。

(2)犯罪事實的證明材料: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段;犯罪目的;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停止的形態;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自首、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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