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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范文1
一、行政法學教學的特點分析
行政法學是緊緊圍繞著對行政權展開控制的一門公法學科,通過對行政法的研究,促進行政法能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自由,實現公權與私權的動態平衡。自二十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伴隨著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行政法學取得令人矚目的發展,行政法學理論研究持續創新,而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業已成為法學教學系統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作為教育部確立的14門法律專業核心課程,行政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較強的學科,其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其他法律課程。行政法學內容豐富,一般涉及以行政、行政權、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監督、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等,覆蓋了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領域,無論是理論性還是實踐性表現的非常突出。與復雜的內容相對應的就是龐雜的法律規范,其賴以存在的法律法規文件數量眾多,僅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就超過了500件。此外,行政法學還涉及到行政管理學、人類學等相關聯的社會學科和憲法、民事訴訟法等其他部門法的內容,涉及的知識面很廣,學習難度很大。Shapiro教授曾經分析《法科學生不喜歡行政法的十大原因及其對策》,認為即使在美國法學院,“行政法始終是被認為是最為煩悶的課程,而學生也是對這門課程的目的是最為缺乏頭緒的”。而PeterStrauss教授所言,我們的盤里過多地堆了教授所難消化食物,而學生能消化的就更少了。
二、行政法學教學的改革必然
1999年,《憲法》正式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積極完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不斷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立。科教興國作為一項基本國策,教育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基礎條件十分薄弱,導致高等法學教育并未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承擔應有的歷史使命。當下,我國處于持續發展市場經濟、改革創新社會管理的歷史時期,法學教學必須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行政法學教學實踐乃法學教育改革這個宏大命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尤其關乎著依法治國的實現進程,其制度推進不斷為行政法學教育提供改革的強大支撐和動力,而行政法學教育為依法行政的推進落實,擔負著創新行政法制理念、傳播行政法制技能、講授行政法制知識等重大職能,尤其為政府部門培養大批具備法律意識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當今,行政法教學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人才培養難以滿足現實社會的工作需要,在教育理念、教育目標、教學方法、教學內容等方面有必要進行有益的探索,在具體的行政法學教學實踐中積極進行改革與創新。
三、行政法學教學的改革途徑
(一)轉變教學觀念
二十一世紀的法學教育以素質教育為先進理念,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尤其需要以學生為主體,培養厚基礎、高素質、有專攻的復合型創新人才。針對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的現狀,教師應當首先轉變教學觀念。其一,轉變教學任務觀念。傳統的教學任務觀僅僅限于講授相關的知識,而應社會現實的需要,教學任務觀念要求教師既要傳授行政法學的理論知識,又要培養學生解決行政法問題的操作能力,從而實現培養人才全面發展的目標。同時,傳統上以考試分數作為衡量教學任務完成的標準,現代教學任務觀念僅將分數作為一項指標,創新、操作等實際能力也是重要指標。其二,轉變師生之間地位。傳統上教師獎學生視為知識的被動接受者,而希望學生聽從指揮、服從安排。
(二)明確教學目標
任何一個專業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培養目標。行政法學教學改革首先應當確定教學目標,否則改革則是盲目進行的。行政法學教學目標的確定不但需要考慮學科自身的特點,還要考慮學生的要求,使有限的行政法學教育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最大程度發揮其功效。其一,培養學生行政法學思維。法律思維要求行為是否遵循公平正義準則,是否符合現實法律的規定,這在行政法中體現的尤為明顯:行政法乃限權法———政府必須符合“法無規定即禁止”的思維模式,從而形成事前實體法、事中程序法、事后救濟法的三位一體限制,學生通過學習而具備特定的適應性行政法思維,具備處理行政法一般問題的能力。其二,培養學生理論與實踐能力并重。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學生從事法律職業的先決條件,因而,教學目標應當以司法考試作為參照對象,結合實際準備教學內容塑造實務型法律人才,使其順利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隊伍。同時,學術型法律人才也是行政法學教學不可忽略的目標,否則教學將走向無以為繼的局面,培養學生具備扎實的行政法學理論基礎、敏銳的行政法學前沿動態,進而從事進一步深入行政法學科研活動。
(三)改進教學內容
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核心環節當屬教學內容,一般說來,教學內容包括規范知識與方法知識兩方面的傳授。其一,規范知識是構建行政法學學科的具體材料,沒有行政法律規范,行政法律部門便無從談起。行政法學教學內容涉及的規范知識涵蓋行政法原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等。面對如此龐雜的規范知識,教學過程中并非需要一一觸及,而是在兼顧基礎知識的完整與學科體系的建構而進行有選講授,例如基本原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將作為重點內容。其二,掌握良好的方法知識是行政法初學者的共同問題,課前預習,課堂聽講,課后復習的傳統學習方法并不能帶動學生進入狀態。因此,方法知識成為行政法學教學內容必然要求,至少需要注意:正確認識行政法,培養對行政法學科的興趣;閱讀教材,由簡至繁,逐步深入;認真聽課,珍惜交流和請教的機會;關注行政實務,掌握行政法規范運用能力等等。
(四)創新教學方法
傳統行政法學教學主要采取講授教學,在傳授行政法規范知識方面具有基礎作用。但由于缺乏師生之間的互動交流,講授教學難以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導師教學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行政法學教學亟需引入其他教學方法,以彌補傳統之不足。其一,案例教學,在教師的精心設計和指導下,采用典型案例對法律知識加以剖析,加深學生對法學理論或者法律規則的理解,教師通過對案例教學通盤設計,在教學中發揮組織、指揮作用,引導學生進行案例討論;學生參與討論、爭辯,提出新觀點,而成為教學場域內的“主要演員”,案例教學實現教師、學生雙向互動,增進師生交流與溝通。其二,討論教學,基于若干問題的指引,在教師主導下以學生討論、師生討論為主要教學推進手段。討論教學以學生為教學活動的中心,教師圍繞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展開教學。西南政法大學王學輝、譚宗澤教授“雙向互動式教學法”就是一種典型的討論教學法。討論教學在培養學生的思辨力、對抗思維意識等方面具有顯著的效果。#p#分頁標題#e#
行政法學范文2
行政法學是緊緊圍繞著對行政權展開控制的一門公法學科,通過對行政法的研究,促進行政法能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自由,實現公權與私權的動態平衡。自二十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伴隨著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行政法學取得令人矚目的發展,行政法學理論研究持續創新,而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業已成為法學教學系統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作為教育部確立的14門法律專業核心課程,行政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較強的學科,其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其他法律課程。行政法學內容豐富,一般涉及以行政、行政權、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監督、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等,覆蓋了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領域,無論是理論性還是實踐性表現的非常突出。與復雜的內容相對應的就是龐雜的法律規范,其賴以存在的法律法規文件數量眾多,僅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就超過了500件。此外,行政法學還涉及到行政管理學、人類學等相關聯的社會學科和憲法、民事訴訟法等其他部門法的內容,涉及的知識面很廣,學習難度很大。Shapiro教授曾經分析《法科學生不喜歡行政法的十大原因及其對策》,認為即使在美國法學院,“行政法始終是被認為是最為煩悶的課程,而學生也是對這門課程的目的是最為缺乏頭緒的”。而PeterStrauss教授所言,我們的盤里過多地堆了教授所難消化食物,而學生能消化的就更少了。
二、行政法學教學的改革必然
1999年,《憲法》正式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積極完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不斷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立??平膛d國作為一項基本國策,教育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基礎條件十分薄弱,導致高等法學教育并未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承擔應有的歷史使命。當下,我國處于持續發展市場經濟、改革創新社會管理的歷史時期,法學教學必須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行政法學教學實踐乃法學教育改革這個宏大命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尤其關乎著依法治國的實現進程,其制度推進不斷為行政法學教育提供改革的強大支撐和動力,而行政法學教育為依法行政的推進落實,擔負著創新行政法制理念、傳播行政法制技能、講授行政法制知識等重大職能,尤其為政府部門培養大批具備法律意識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當今,行政法教學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人才培養難以滿足現實社會的工作需要,在教育理念、教育目標、教學方法、教學內容等方面有必要進行有益的探索,在具體的行政法學教學實踐中積極進行改革與創新。
三、行政法學教學的改革途徑
(一)轉變教學觀念二十一世紀的法學教育以素質教育為先進理念,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尤其需要以學生為主體,培養厚基礎、高素質、有專攻的復合型創新人才。針對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的現狀,教師應當首先轉變教學觀念。其一,轉變教學任務觀念。傳統的教學任務觀僅僅限于講授相關的知識,而應社會現實的需要,教學任務觀念要求教師既要傳授行政法學的理論知識,又要培養學生解決行政法問題的操作能力,從而實現培養人才全面發展的目標。同時,傳統上以考試分數作為衡量教學任務完成的標準,現代教學任務觀念僅將分數作為一項指標,創新、操作等實際能力也是重要指標。其二,轉變師生之間地位。傳統上教師獎學生視為知識的被動接受者,而希望學生聽從指揮、服從安排。
(二)明確教學目標任何一個專業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培養目標。行政法學教學改革首先應當確定教學目標,否則改革則是盲目進行的。行政法學教學目標的確定不但需要考慮學科自身的特點,還要考慮學生的要求,使有限的行政法學教育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最大程度發揮其功效。其一,培養學生行政法學思維。法律思維要求行為是否遵循公平正義準則,是否符合現實法律的規定,這在行政法中體現的尤為明顯:行政法乃限權法政府必須符合“法無規定即禁止”的思維模式,從而形成事前實體法、事中程序法、事后救濟法的三位一體限制,學生通過學習而具備特定的適應性行政法思維,具備處理行政法一般問題的能力。其二,培養學生理論與實踐能力并重。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學生從事法律職業的先決條件,因而,教學目標應當以司法考試作為參照對象,結合實際準備教學內容塑造實務型法律人才,使其順利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隊伍。同時,學術型法律人才也是行政法學教學不可忽略的目標,否則教學將走向無以為繼的局面,培養學生具備扎實的行政法學理論基礎、敏銳的行政法學前沿動態,進而從事進一步深入行政法學科研活動。
(三)改進教學內容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核心環節當屬教學內容,一般說來,教學內容包括規范知識與方法知識兩方面的傳授。其一,規范知識是構建行政法學學科的具體材料,沒有行政法律規范,行政法律部門便無從談起。行政法學教學內容涉及的規范知識涵蓋行政法原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等。面對如此龐雜的規范知識,教學過程中并非需要一一觸及,而是在兼顧基礎知識的完整與學科體系的建構而進行有選講授,例如基本原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將作為重點內容。其二,掌握良好的方法知識是行政法初學者的共同問題,課前預習,課堂聽講,課后復習的傳統學習方法并不能帶動學生進入狀態。因此,方法知識成為行政法學教學內容必然要求,至少需要注意:正確認識行政法,培養對行政法學科的興趣;閱讀教材,由簡至繁,逐步深入;認真聽課,珍惜交流和請教的機會;關注行政實務,掌握行政法規范運用能力等等。
(四)創新教學方法傳統行政法學教學主要采取講授教學,在傳授行政法規范知識方面具有基礎作用。但由于缺乏師生之間的互動交流,講授教學難以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導師教學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行政法學教學亟需引入其他教學方法,以彌補傳統之不足。其一,案例教學,在教師的精心設計和指導下,采用典型案例對法律知識加以剖析,加深學生對法學理論或者法律規則的理解,教師通過對案例教學通盤設計,在教學中發揮組織、指揮作用,引導學生進行案例討論;學生參與討論、爭辯,提出新觀點,而成為教學場域內的“主要演員”,案例教學實現教師、學生雙向互動,增進師生交流與溝通。其二,討論教學,基于若干問題的指引,在教師主導下以學生討論、師生討論為主要教學推進手段。討論教學以學生為教學活動的中心,教師圍繞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展開教學。西南政法大學王學輝、譚宗澤教授“雙向互動式教學法”就是一種典型的討論教學法。討論教學在培養學生的思辨力、對抗思維意識等方面具有顯著的效果。
行政法學范文3
憲法學在法學領域中的地位十分特殊。它是以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是教育部確定的高等院校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之一,屬于必修課程、主干課程和基礎理論課程。憲法學和行政法學在我國被合并為同一門學科的時間很短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1990年頒布《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時,把憲法學和行政法學分開為兩個不同的二級學科。后來根據97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修訂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法學一級學科下的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才被設置為同一二級學科,學科代號為030103。于是從這以后,全國高等院校在進行憲法學或行政法學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時,就把兩者合并為一個專業進行招生。
一、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的共同點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主要的共同點就是他們的研究對象都是公法,都是研究對公權力的限制和對私權利的保護。也可以說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是對憲法條文全面、具體的實施。因此憲法學與行政法學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二者的研究對象均涉及到國家政治體制、權力結構、中央與地方關系等與國家權力政密切相關的問題,所以這兩個學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高的相容性。
二、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的分離
在目前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將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分開設立,更有利于兩門學科的和諧發展。
首先,憲法的根本法的地位是不容質疑的,不論從法律淵源,還是從理論根源來看,都是各個部門法的基礎,處于法律體系的最高點,對法律體系的建設起著引導作用,為部門法的實施提供基本方向和根本路徑。憲法之下的部門法必須以憲法為根本原則建構各自的體系。我國及大多數的國家都有自己成文的憲法典,但是由于憲法司法化的普及程度不及行政訴訟那么廣泛,因此就會導致憲法是靜態的、只是一紙空文。行政法作為與國家政治生活聯系最為緊密的法律,其內容主要涉及公權力、國家機關的組織運行,和憲法的政治要求不謀而合,它似乎就是憲法在實際生活中的具體化,所以學界就把這兩個學科都稱為“公法”,這也就更體現出它們的“相容性”。但是,不能因此就認為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活的憲法”。如果這個說法成立,那么刑法、民法、訴訟法等都應該是動態憲法、活的憲法。因為這些部門法同樣以憲法的基礎,與行政法一樣都是對憲法原則的貫徹與落實,是憲法在各個領域的具體實施,都能使憲法中的原則性規定更為符合現實生活的要求,更加適應社會的和諧發展。所以,我們可以說憲法和行政法的關系較其他部門法和憲法的關系更為緊密,但絕不能因此得出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活的憲法”的以偏概全的必然結論,更不能把它作為兩門學科合并的依據。
其次,憲法學有自己的調整范圍和體制,它主要研究憲法的形成發展規律、憲法的實質、特征、形式和作用,憲法的制定和推行,憲法的解釋、修改和監督,以及各種憲法規范和思想觀念等方面的憲法關系,形成了由憲法基礎理論、憲法基本規范和憲法實施等組成的體系結構。憲法的內容大致包括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兩方面。行政法學研究行政法產生發展規律、行政法的形式、內容和本質,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行政法對社會的影響和作用,以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為學科體系的主要部分,它主要側重控制和規范行政權的運行,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如果以調整范圍和范疇體系為標準劃分二級學科,那么憲法學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與行政法學合并為同一學科。
最后,在一些高等院校中,把憲法學和行政法學在實際教學和科研時分開,卻在招生時合二為一,有打著一個二級學科的名號而在實踐中出現兩個或者更多“三級學科”的嫌疑。既然實踐中兩個學科經常分開,那么就應該在一開始設置時就劃為兩個二級學科。
綜上所述,憲法學和行政法學都是有各自的特點和規律,一味強調二者的聯系而強行把兩門學科合在一起是不科學的,也會影響各自的發展。所以,憲法學和行政法學應該分開設立,使其有各自獨立的發展空間,這樣才能構建二者的良性互動。
三、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分離后應注意的問題
一方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分開研究后,很容易使憲法過于“政治化”,這種現象既不利于憲法學自身的發展,同時也不利于法治國家的建設。所以,尋求憲法的法律性與政治性的平衡,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避免憲法成為一紙空文,僅僅起著宣示權力的作用,如此下去憲法學的存在也就毫無意義。
另一方面,行政法與憲法分離后,應該明確的自己的調整范圍和學科體系,避免被其他學科(例如民法學)所吸收。
行政法學范文4
隨著我國公共事務的不斷增多和日益上漲的復雜性和多樣化,使得社會公眾對社會、國家的依賴性不斷增加,政府已經無法及時有效處理所有公共事務。傳統公共行政模式早已無法滿足我國不斷變化的社會國情,因此必須大力發展公共行政民營化以適應社會環境的變化。
公共行政民營化的必要性
1 政府擺脫自身困境需要
隨著全球化到來,政府如何調節經濟運作模式,促進經濟發展早已成為各國政府關注的重點。經濟發展不斷促使個體增長能力,消費者需求日益增多,支付能力也逐漸提高,人們早已不在滿足于接受國家所提供的服務,而是對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這時政務所無法滿足的。另一方面,傳統公共行政模式早已無法滿足人民日益復雜多樣的需求,使得政府開支增大,國家財政不堪重負。傳統公共行政模式早已無法滿足政府需求,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公共行政領域下國家機關能力不足,二是傳統公共行政模式下進行治理,取得效果并不能令人滿意,三是傳統公共行政模式時候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受到了質疑。正式由于傳統公共行政模式存在著這些不足,選擇民營化道路在我國政府發展中就十分有必要了。
2 市場經濟要求
市場經濟要求國家政府能夠正確處理自身和市場之間的關系,西方國家的市場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無論是自由放任式的政策或是全面觀之政策都是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政府一定起到宏觀調控作用,但并不需要真正參與到各項具體事務中,社會要加強自身管理,合理劃分各職能部門的責任,政府并不需要過多干預經濟事務。
3 民主政治要求
民主政治是現在政治的主要形式,其最主要的要求就是要社會公民參與到政治活動中,并起到監督作用。民主化要求社會組織、人員都參與到公共行政管理中來,使社會民眾能夠充分享有民力,與政府行政機構一同維護社會秩序。公共行政民營化的本質是在公共行政領域減少政府的作用,與此同時增加一些其他機構的作用,這與行政法的人文精神相符,滿足現代民主政府的要求。
公共行政民營化的積極意義和消極影響
1 公共行政民營化的積極意義
公共行政民營化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金,幫助緩解政府財政困難。民營化可以通過利用私企的力量,使政府不用再親自參與所有公事,通過民營化的方式委托民間組織,充分利用其資金,一方面能夠解決政府資金困難問題,另一方面還能滿足人們各種各樣的公共需求。此外,公共行政民營化還能夠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并在行政過程中增多民眾的參與,增強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有利于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穩定發展。
2 公共行政民營化的消極影響
公共行政民營化很可能會損害社會主義建設。一般情況下,政府所關注的應當是國家利益,因此行政行為通常無償行為。進行公共行政民營化改革后,政府將原本自身需要承擔的責任轉而分給其他私企承擔,而私企所關注的是自身企業經濟效益和利潤最大化,這必將影響社會主義建設。公共行政民營化將限制民眾程序性權力。
公共行政民營化與政府規制
公共行政民營化改變了行政機構責任和義務的權限,將部分事務管理權限從行政機構手中撤出,交還給社會。行政手段公共民營化在一定程度上會放松規制,減少國家對公共事務的管理,但這并不代表著政府對這些事務徹底不管,政府始終要對這些事務承擔一定責任。
1 市場準入規則
公共行政民營化的首要環節就是市場準入原則,這一環節的有效實施時保障公共行政民營化高效順利進行的核心。實行公共行政民營化之后,行政機構要嚴格按照標準選擇私人機構,盡可能挑選最合適的私人機構供應物資。然而,由于人們基本生活權力涉及各方各面,物資運營相對復雜,具有資質的競爭者并不多,許多政府就會采取替代性選擇,這種方式往往存在暗箱操作。
2 價格、質量規則
公共行政民營化過程中,公眾對私人企業不滿意的地方往往是在價格和質量這兩個方面,社會公眾都希望能夠以更低的價格買到更好的商品,而企業的目的都是為了盈利,因此許多企業都通過降低物資質量來獲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必須制定一個價格規章,通過各部門間的協調將價格定在可接受范圍內。
3 市場退出規則
由于各種原因,營運商從公共服務市場退出即為市場退出。根據市場退出情況的不同,市場推出規則的建立,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事先批準制度、臨時接管制度、禁止退出制度。在事先批準制度下,對于營運商中途提出退出,不僅要根據合同進行相應乘法,還要求營運商提前向行政機構提出申請,行政機構對私人企業進行一定調查再決定是否準許退出。在特殊情況下,私人企業退出運營并停止提供服務時,行政機構就要根據臨時接管制度安排企業進行接管,以防止物資供應短缺造成社會不穩。如遇上嚴重影響公眾生存或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有時應當根據禁止退出制度禁止私人機構提出退出。
行政法學范文5
一、當下高校行政法課堂網絡輔助教學現狀分析
當前高校行政法學自身教學內容隨著時代的發展也在發生變化,很多傳統的行政法學內容被添加了全新的教學內容,尤其是在典型教學案例選擇方面,當前高校行政法學教材提供了更加豐富的教學資源。這與以往傳統行政法教學內容中過于側重理論傳輸方式不同,已經開始逐漸引入西方國家法學案例教學法。而要想實現上述教學方式的改變,離不開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的扶持。借助信息網絡平臺搜集更多新鮮的教學資源,制作圖文并茂的教學課件,開展積極的在線網絡教學互動,提高了學生參與課堂學習的興趣,彰顯了學生在行政法教學中的主體地位??傮w上看,網絡輔助行政法課堂教學的優勢非常明顯,是對傳統行政法課堂教學模式的一種根本性的突破。2012年,山東大學法律學院行政法學專業就已經開始行政法網絡教學的嘗試,借鑒美國大學“翻轉課堂”的教學方式,讓學生通過網絡平臺了解教學計劃、教學內容和課程作業,教師在課堂上僅就大家難以理解的重點問題展開探究。實踐證明,該校在行政法等法律課堂上創建的網絡教學模式受到在校師生的歡迎,教學效果也較以往有了明顯提升。
二、高校行政法課堂開展網絡輔助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網絡輔助教學硬件與軟件設施相對不足
網絡輔助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需要先進的教學硬件和教學軟件的支持。但是,當前我國高校大多數屬于公立院校,自身辦學經費多是靠上級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撥付。因而辦學資金有限,很多情況下學校的電腦、網絡等硬件和軟件教學設施不能夠得到及時的采購。加上現代電腦網絡設備更新換代速度非???,即便是高校花費巨資購進了當時較為先進的網絡教學設備,經過幾年的使用也面臨被淘汰的命運。部分高校行政法教學一線教師也想采用現代新型網絡教學設備開展教學活動,但是受限于當前硬件與軟件設備的缺陷無法真正有效地開展。以山東高校教育為例,2007年開始建立全省高等教學網絡教學平臺,要求在山東的大中專院校都有參與省級網絡教學平臺,開展校際之間的教學互動活動,但是部分院校受限于自身網絡硬件和軟件不足,一直游離于這一網絡教學平臺之外。以筆者所在行政法系為例,2013年系領導就提出更新換代現有網絡、多媒體等教學設備,但是需要支出數百萬元,由于本校辦學資金有限,相關立項資金申報直到今天都未能批復。因此,我國高校要想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法課堂網絡教學新模式,必須要解決上述存在的硬件和軟件建設不足的問題。
(二)學生借助網絡平臺主體學習地位有所提升,但是還是不明顯
高校行政法專業學生借助網絡學習平臺開展行政法學習已經越來越常見。但是學生在網絡平臺學習中的主體地位體現的還不是很明顯,雖然比以往傳統課堂有明顯進步。這表現在,一是各種校園網絡平臺提供的教學資源多是在校教師公布的,學生被動接受相關教師理念,缺乏教學資源的主動選擇性;二是校園教學網絡還是單項的知識信息傳遞渠道,沒有建立教學互動平臺,導致學生僅是被動的知識接受者,不能夠及時通過網絡發表自己的見解,與教師開展在線教學互動;三是部分學生缺乏必要的上網設備,導致這些學生不能夠獲知最新的教學信息等。以筆者所在高校為例,本校法律學院也建立了自己的網站,行政法教學網頁也被添加其中,教師借助網絡平臺課程信息、布置課程作業較為普遍。但是,這一教學網站也沒有建立教學互動平臺,導致學生無法參與在線互動交流活動。有鑒于此,本校法律學院部分教師自己建立了微信網絡互動平臺,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上述問題。但是,管理這一平臺需要耗費相關教師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些微信網絡教學互動平臺的運行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相信在其他高校也存在上述問題,學生被動參與網絡教學,主體學習地位未有得到根本性的彰顯。
(三)部分高校行政法學教師缺乏的網絡教學資源搜集與整合技術能力
部分高校行政法學教師自身缺乏相關網絡教學資源搜集和整合能力,這也是當前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網絡化教學改革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下面三個:從教師一方看,部分教師已經習慣了傳統課堂教學方式,尤其是一些年長的教師幾十年采用講課方式進行授課,對新型網絡互動教學模式并不是很理解,個別教師甚至非常抵觸。從學校方面看,要想建立網絡互動教學新模式,必須要充分發揮學校的主體參與作用,即學校相關教師發展部門應當為教師提供網絡化教學的培訓,提升他們應用網絡輔助教學的水平。但是當前很多高校由于自身經費有限,加上缺乏更專業的網絡技術教學人員,這導致我國部分高校未能及時開展教師網絡化教學技能的培養。從網絡技術本身看,現代網絡技術快速發展,相關網絡技術升級換代速度呈現加速上行趨勢。以往信息網絡技術每隔兩兩年就會出現重大變革,而現在網絡技術的更新速度縮短到幾個月。這造成高校一線教師網絡技術的學習效果困難很大,很多已經掌握的網絡教學技術過不了幾年就面臨淘汰的風險。以筆者所在高校為例,2013年在一線教師中開展現代信息網網絡技術培訓。2015年,筆者就發現當時培訓的很多網絡技術在今天已經有點過時,部分新型教學軟件甚至出現不會應用的現象。上述因素是導致當前我國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中,部分教師無法借助網絡教學平臺及時獲取相關資源和整合資源??傊斍案咝P姓ㄕn堂教學雖然已經普遍采用了現代信息網絡教學手段,但是從實際網絡輔助教學效果看,還存在很多亟需解決的問題。網絡輔助教學是未來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的必然發展趨勢,但是要想推動網絡輔助下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效率的提高,還需要從每個學校實際出發,制定相應地網絡輔助教學發展策略。
三、提升高校行政法課堂網絡輔助教學效率的建議
(一)采取多元化融資手段,解決網絡輔助教學硬件軟件建設投入不足問題
要想保障高校行政法專業網絡輔助課堂教學教學效率的提高,首先要解決當前高校網絡輔助教學中硬件軟件建設投入不足問題。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多元融資策略,解決上述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網絡軟硬件建設資金瓶頸問題。具體做法如下:首先,要繼續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出面向當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財政扶持資金。其次,要借助社會力量開展各種融資,如高??梢耘c學校周邊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辦學,讓這些校外單位提供一部分經費等。當然高校要想獲得校外企事業單位的支持,也要付出一定的回報,如可以為這些單位提供更多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等。再次,可以通過設立校園網絡建設基金等方式,讓在校學生和學生家長關注學校網絡教學建設,鼓勵一些有能力的家長伸出援助之手等??傊?,只有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高校網絡輔助行政法課堂教學的軟件和硬件環境系統,才能夠真正推進高校行政法課堂網絡化教學改革的快速發展。
(二)樹立學生網絡學習主體地位,建立網絡互動新型教學模式
開展網絡輔助行政法教學的目標之一就是改變以往傳統課堂教學學生主體定位缺失的現象。因此,在推進我國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網絡化應用水平的過程中,應當以建立緊緊圍繞學生主體學習地位開展的網絡教學環境,實現高校行政法課堂教學師生之間積極有效地網絡互動教學。具體做法:首先,要改變當前高校行政法網絡教學網站或網頁的設計方式,建立更多與學生開展互動教學的在線平臺,學生借助這一教學平臺能夠及時獲取最新的課堂教學信息,完成作業并及時上傳作業,與班內其他同學和任課教師等人員開展及時的疑難問題的交流等。其次,建立以學生為主題的互動教學新模式,還需要我國高校重視開展校際網絡教學互動平臺的構建,讓學生能夠借助這一平臺與其他學校的學生開展更廣泛的交流互動等。總之,我國高校行政法專業課堂教學要想建立全面的新型網絡化教學新模式,必須要嚴格堅持以生為本的網絡構建方式,為學生提供更多網絡互動學習交流的平臺。
(三)加大對行政法專業教師信息技術的培訓力度,提升他們信息網絡技術應用能力
高校行政法專業教師自身信息網絡技術應用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網絡輔助課堂教學的成敗。因此,必須要加大對行政法專業教師信息技術的培訓力度,提升他們信息網絡技術應用能力。具體做法:一是高校行政法院系應當建立相關教師信息網絡技術培訓場所,選聘具備高素質信息網絡技術應用能力的專業人士定期為在校行政法專業教師開展網絡信息技術培訓,讓他們能夠獲得最新的網絡信息應用技術,提高他們網絡信息技術輔助教學的能力。二是要把教師是否具備較高的網絡課堂教學能力與教師的績效考核進行捆綁評價,讓部分對網絡輔助教學持有抵制態度的教師能夠改變以往做法。三是由于信息網絡技術更新換代速度非常快,因此高校在校教師自己也要關注自身最新網絡技術知識的學習,只有不斷給自己充電,才能夠不斷提升自己網絡教學能力??傊挥薪⒘艘恢Ь邆漭^高信息網絡技術素養的教學隊伍,才能夠真正推進高校網絡輔助行政法課堂教學效率的提高。
四、結論
行政法學范文6
行政機關為了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針對相對人實施各種活動,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許可、處罰、強制執行等,這些行為從形式上來看呈現為各種樣態。為了對這些形式各異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法學上的研究,傳統大陸法系的行政法學以民法學中的“法律行為”概念為模板,結合行政法作為公法的特點,創造了行政法學中所特有的“行政行為”概念,并以該概念為核心,圍繞著行政行為的概念、類型、內容、成立、生效、消滅、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構建了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即行政行為理論,進而形成整個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中國的行政法學大體移植了大陸法系的行政行為概念及其理論體系,并以此為基礎構建了中國的行政法律體系,例如,制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為的類型、內容等理論為基礎的,而《行政訴訟法》則是以行政行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論為基礎而制定的。可見,行政行為概念在我國的行政法學中具有重要意義。但從現實行政來看,隨著行政機關運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樣化,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蓋現實的行政活動,于是出現了對于行政行為之外的行為如何進行法律規范和控制的問題;同時,在現實行政中各個行為之間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關聯,而傳統行政法學將其割裂為各個單獨的行政行為分別進行考察的方法卻忽視了這些行為之間的關聯。針對行政行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現實行政的過程性特點,本文立足于行政過程論的視角,提倡將“行政過程”的概念從行政學中引入到行政法學中,并賦予其行政法學上的意義,以此來彌補行政行為概念的不足。
一、傳統“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應對行政的過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現實的行政中,行政機關為實現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連續作出一系列的行為,從而形成作為整體的動態過程,即行政具有過程性的特點。但傳統行政法學中一般使用“行政行為”的概念,從行政過程中選擇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為定位為“行政行為”,并對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分別進行考察,而將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作為事實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學研究范圍之外。但現實行政過程具有整體性、動態性等特征,對此,行政行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應對行政過程的這些特性對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學提出的要求。
(一)傳統行政法學以“行政行為”作為核心概念
行政行為的概念在19世紀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歐洲大陸國家的行政法學中,當時的行政法學者以民法學中的法律行為概念為模式,將屬于公法領域的行政機關的各種行為以一個統一的概念進行把握,在此基礎上進行體系性的考察,這個概念就是“行政行為”。由于行政行為具有公法的性質,因此必須適用與民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學得以成立的理論基礎。傳統行政法學在此基礎上,以該概念為中心,形成了有關行政行為的定型化、效力論、附款論、瑕疵論等較為系統的行政行為理論,構成了行政法學理論的核心部分。行政行為概念的提出為我們從法學的角度考察現實行政過程并加以法律的規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學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規定行政行為的主體、內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機關在現實行政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律所規定的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為,對于違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為則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確認其違法性,進而予以撤銷或宣布無效??梢姡姓袨槭莻鹘y行政法學的核心概念,在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中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而言,在方法論上來看,行政行為的概念在行政法學中具有以下重要意義。首先,行政行為概念促使行政法獨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學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和法學學科得以成立的關鍵。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行使公權力而作出的行為,與平等主體之間作出的私法行為相比,行政行為具有權力性、單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也必須不同于調整私法行為的法律,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學之所以獨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論依據。其次,行政行為概念具有作為行政法學考察工具的意義。行政行為的概念具有“對行政活動的橫向認識與有關行政活動的總則性規律的探討的功能”。①現實行政中的行政活動復雜多樣,在行政法學對于現實行政活動進行研究或者法律對于行政活動進行規范時,必須借助分類的方法,從現實的行政活動中抽象出各種類型的行政行為,在此基礎上分別考察各類行政活動的特性、內容、要件、效力等,分別進行法律的規范和控制??梢姡姓袨楦拍钍切姓▽W考察現實行政活動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為概念具有構建行政法學體系的作用。傳統行政法學以作為行政過程結果的行政行為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并以此來構建整個行政法學體系。圍繞著行政行為將行政法學體系劃分為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的主體)、行政行為法(行政行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的程序)、行政監督及救濟法(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及對被行政行為侵害者的救濟)四部分,其中具有權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為成為了連接整個行政法學體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為概念在行政訴訟上具有概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和作為撤銷訴訟與無效確認訴訟的理論基礎的意義。例如,從公定力理論來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為通常可以區分為無效行政行為與可撤銷行政行為。從行政訴訟制度來看,對于無效行政行為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而對于可撤銷行政行為可以提起撤銷訴訟,這兩種訴訟類型以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為基礎。此外,在一國的行政訴訟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為的概念來概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行政相對人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也規定相對人對于“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可見,行政行為是行政訴訟的對象,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密切相關。
(二)行政具有過程性的特征
“過程”是指事物發展所經過的階段,是指物質運動在時間 上的持續性和空間上的廣延性,是事物及其矛盾存在和發展的形式。“行政的過程性”是指行政具有作為過程的性質,行政在客觀上表現為一個過程,具體由該過程中的各個發展階段通過在時間上的持續性和空間上的廣延性構成。行政不僅可以分解為各種行為進行考察,而且同時也是一種具有時空上連續性的過程,可以將行政作為過程在整體上動態地考察其運行軌跡。例如,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看,“行政管理過程”是一個涉及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行動的過程,具體表現為確定行政目標、進行調查研究和預測、進行決策、擬定方案、進行可行性分析、具體執行、監督檢查、調整方案、反饋等一系列連續行為構成的動態運行過程,可見行政學注重從整體上動態地考察行政的運行過程。而在行政法學上,現實行政往往抽象為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監督等單個獨立的行為,但各行為之間并非毫無關聯,正是基于這種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即使從行政法學的視角來看,也可以發現行政的過程性特征。
行政的過程性具體表現為現實行政的運行過程,其中又包含有動態性和整體性的特性。首先,行政的過程性表明行政具有動態性②的特征。動態性是行政作為一個過程的基本特征。在行政學上注重考察行政的運行過程,一般將行政運行過程劃分為以下幾個步驟進行考察:“①行政目標的確立;②就目標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③擬訂方案,進行決策;④進行可行性分析,選擇最佳方案;⑤制定具體的執行計劃、方案;⑥監督執行情況;⑦通過反饋信息來調整決策或實施方案;⑧實施調整后的方案,并再次進行反饋。”③而從行政法學的視角來看,也可以將行政過程劃分為行政立法、行政決定、強制執行、行政救濟等階段性行為。這些同一過程中的不同步驟或行為被連續地作出,由此表現為行政的動態性。其次,行政具有整體性的特征?,F實行政復雜多樣,為實現同一行政目的,不同的行政機關往往作出各種不同的行為,各行為之間縱橫交錯,但圍繞著同一行政目的,基于各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構成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這種行政過程具有統一性,是一個獨立的整體。
(三)傳統“行政行為”概念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行政行為是傳統行政法學的核心概念,傳統行政法學通過建立這種行政行為的邏輯體系,認識和分析各種行政行為的特征,借助于這種邏輯體系,可以對社會現實中所發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為進行推理、歸類和定位,從而準確地適用法律。④具體而言,傳統行政行為理論運用概念分析法學方法,在行政主體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所實施的各種行政活動中,選定某一特定時點的行為作為控制整個行政活動合法性的對象,從現實復雜的行政活動中抽象地歸納出各種類型的行政行為,即將行政行為類型化,在此基礎上事先運用法律為各種行政行為分別設定法律要件以及主要是事后的監督程序,通過依法行政的要求實現對行政活動的監督與控制。⑤行政行為論從法律技術上為行政法對行政活動的規范提供了可能性,使得依法行政原則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因此,從法律技術來看,應當承認行政行為理論在行政法學中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行政行為概念在行政法學中具有特定的含義,⑥面對現代行政中行為形式的多樣化以及現代行政的過程性特征,這種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并不能完全應對,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傳統行政法學僅僅注重于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考察,但由于行政行為概念外延的限制,使得現實行政過程中的其他行為形式不能被納入到行政法學的視野之中。特別是隨著現代公共行政的發展,行政領域的不斷擴大,行政機關在行政過程中運用的手段或行為方式也呈現多樣化的趨勢,主要表現為行政行為功能的變化(如交涉內在化行政行為、復合型行政行為的出現等)以及合意形成型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計劃等)的出現。⑦例如,國務院在2004年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同時“創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眾”??梢?,隨著依法行政的實施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現實中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非強制性行政活動方式以及其他新創設的行政管理方式將越來越多地得到運用,在這種現實背景之下,傳統的行政行為理論已經不能適應現實行政發展的要求,例如,在現代行政法學中對于行政指導能否被提起行政訴訟就曾引起爭議。⑧第二,行政行為概念包含了對單個行為進行靜態、定點地考察的含義。傳統的行政法學著眼于行政過程的最終結果即行政行為,切斷了各個行為形式之間的聯系,靜態、定點地考察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現實的行政中往往以將各種行為形式結合起來共同構成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此時僅僅靜態、定點地考察單個行政行為并不充分,而應當全面、動態地分析整個行政過程中各種行為形式以及各種行為形式之間的關系。
二、以擴大行政行為范圍或導入其他概念的方式重構傳統行政行為概念
對于上述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涵蓋現實行政中所有的活動形式的問題,行政法學者們已經意識到了該問題的存在,并從各自的視角出發積極探討解決的辦法。⑨這些解決的辦法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擴大“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采用廣義的行政行為概念。其二是在行政法學中導入其他概念來取代行政行為概念。
(一)擴大“行政行為”概念外延的方法及其缺陷
行政行為概念是行政法學中最基本的概念,但由于行政行為的復雜性以及現實中行政行為的不斷發展,行政行為的含義也在不斷發展。在學界對于行政行為概念的具體含義存在著爭議。由于行政行為是與行政訴訟制度相關聯的概念,因此“各國行政訴訟的范圍和條件不同,影響各國對行政行為的理解不同”。⑩在德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為了調整公法領域的具體事件而采取的,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命令、決定或其他主權措施。(11)日本的學者在明治初期從德國引進“Verwaltungsakt”的概念,并將其譯為“行政行為”,但起初對于該概念的含義存在著爭議,以私法行為、事實行為、統治行為、立法行為、行政上的管理行為、準法律上的行政行為、法律上的行政行為 為順序從大到小取舍,共有七種不同的定義。(12)現在一般采用最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即是指“行政機關對于具體事實以公權力行使的方式宣告何為法律的行為”,(13)或者“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基于單方性的判斷具體決定國民權利義務及其法律地位的行為”。(14)可見,從德國、日本的主流觀點來看,行政行為概念具有外部性(針對外部的行政相對人)、權力性(具有強制性)、法律效果性(變動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具體性(針對特定相對人)、單方性(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等性質,由此排除了行政處分等行政內部性行為、行政指導等非權力性行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行政立法等抽象性行為、行政合同等雙方性行為。
在我國行政法學界,對于行政行為概念存在著不同的理解。最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15)、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執行公務的方式方法的總稱”(16),囊括了國家行政機關的所有管理活動。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實施的,并由行政主體單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17)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對特定對象而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狹義的行政行為僅指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實施的,只對特定人或特定的事產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18)“在界定行政行為概念時,除了參考外國的有關理論外,還必須緊緊圍繞法律的規定展開論述”,“必須從行政訴訟的角度出發”。(19)在我國,行政行為不僅是一個法學術語,而且還是一個法律用語。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就直接使用“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例如第2條、第5條等),但沒有對該概念作出明確解釋,引起學界和實務界的激烈爭論。為了指導行政訴訟實踐,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規定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即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該定義采用了學說上的“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將具體行政行為限定于“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特定具體事項”的“單方行為”,對于當時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現代行政中行政活動的多樣化,特別是非權力性行為形式的運用,該定義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利于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充分救濟。為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時放棄了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定義的做法,而是采用了明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來確定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在該解釋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概念,但很明顯,該解釋中的行政行為概念較為寬泛。
為了解決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涵蓋行政過程中其他行為形式的問題,有學者提議以縮小行政行為概念內涵的方式來擴大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使得行政行為的概念成為能夠充分容納多種行為形式,并以“開放”為特征的新概念。(20)這種意義上的行政行為概念幾乎等同于行政活動的概念,可以涵蓋行政活動所有的形式。然而,根據邏輯學中概念外延與內涵的關系,外延越大內涵就越小,過于寬泛的行政行為概念幾乎喪失了行政行為原本所有特征性的內涵,例如外部性、權力性、法律效果性、具體性、單方性等。而且,隨著現代行政的發展,行政活動的形式也不斷增多,因此,廣義的行政行為概念也必須隨之不斷改變,失去了作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穩定性??梢姡捎脭U大行政行為概念的范圍、采用廣義行政行為概念的方式,在解決沖突行政行為概念不足之處的同時,也使得該概念本身喪失了作為傳統行政法學核心概念的意義。而且,隨著對行政行為概念解釋的不斷擴大,必將導致行政法學理論和實踐中的混亂。
(二)在行政法學中導入其他概念的方法及其缺陷
為了確保行政行為概念本身的存在意義以及行政行為理論體系的完整性,同時解決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應對現實行政發展要求的問題,在行政法學界也有學者反對上述擴張解釋行政行為概念的做法,而主張在行政法學中導入其他概念來取代行政行為概念,例如,有學者使用“行政作用”、“行政處分”(21)、“行政決定”(22)、“行政處理”(23)、“行政執法”(24)、“行政活動”(25)等概念來取代行政行為的概念。此外,也有學者作為對行政行為概念的補充,在行政法學中引入“非權力行為”(26)、“未型式化行政行為”(27)、“非強制行政行為”(28)、“非正式行政行為”(29)、“柔性行政方式”(30)、“非要式行政活動”(31)、“非單方處理性行政行為”(32)等概念以概括傳統行政行為概念所不能涵蓋的其他行為形式。這些概念雖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涵蓋非權力性行為的問題,但一方面,這些概念外延的擴大造成了其內涵過小的問題,即這些概念僅僅具有概括現實行政中所有行為形式的作用,而其概念本身的特征性內涵卻很少,其作為行政法學核心概念的存在意義不大;另一方面,這些概念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理論體系的支撐,如果采用這些概念來構建行政法學理論,仍不能解決行政行為理論中靜態、定點考察的問題。為此,必須尋找并在行政法學中導入更為合適的概念,以彌補傳統行政行為概念及其理論體系的不足。
三、行政過程論的提倡與行政過程概念在行政法學中的導入
為了應對現代行政發展的需要,針對現實行政的過程性特征,本文從行政過程論的視角出發,認為應當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
(一)傳統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重構與行政過程論的提倡
“行政過程”這一用語本身并非新生事物,在行政學研究中就普遍地被使用。 而行政過程論的產生直接源于西德行政法學之靈感,作為德國最近行政法研究傾向之一,德國的部分行政法學者重視認識“作為過程的行政”,例如有學者認為行政法學不僅只處理以往行政機關與國民間關系的最終決定(如行政行為),而且主張該決定過程本身的透明化及控制的可能,這被認為是對Otto Mayer以來過度的法學方法和妨礙確切地把握現代行政、行政法的動態的反省。(33)隨著現代行政的發展,傳統行政法學理論逐漸顯現出其弊端,因此,在現代行政法學中,如何對應于現代行政的發展,重構傳統行政法學理論體系是個重大而緊迫的課題。對此,各國的行政法學者在批判的同時,積極地提出變革傳統行政法學理論的行政法學新理論。其中的行政過程論就是日本的行政法學者在借鑒美國的公共行政理論及行政法理論、德國的二階段理論及動態考察方法的基礎上提出的行政法學新理論之一。
在現實行政中,為實現某一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體往往連續作出復數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形式,這些行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聯性,由此構成作為整體的動態過程。但傳統的行政法學過度偏重于作為行政過程最終結果的行政行為,忽略了同一行政過程中各個連續的行為形式之間的聯系,僅僅從靜態上定點地考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試圖通過對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控制來實現整個行政的合法性的目標。但事實上,單個行政行為合法并不能必然地推導出整個行政過程合法的結果,而且由于行政過程中的各種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此,在考察某一行為的合法性時,必須考慮其他行為的合法性對其的影響。此外,在行政過程中,除了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合法之外,對于其他行為也存在著合法性的要求。而傳統的行政行為理論對于上述問題并不能充分應對,隨著現代公共行政的發展,這種傳統的行政法學理論日益顯現出弊端。對此,行政過程論認為,現代行政法學必須在考察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同時,直接或間接地考察行政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形式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礎上注重同一行政過程中各行為以及同一行為內部的各環節之間的關聯性,對行政過程進行全面、動態的考察。
(二)行政過程概念在行政法學中的導入
“行政過程”,簡而言之,是指有關行政的過程。“行政過程”這一詞匯最早出現在行政學中,(34)行政學上的“行政過程”是指“行政主體及其他行政參與者(如立法機關、政黨、利益集團、大眾傳媒、公民等)行使各自的權力(或權利),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設定并最終實現政府公共政策目標的活動過程”。(35)行政學上的“行政過程”概念重視對現實行政運行過程的描寫,而傳統行政法學中,一般采用與行政過程概念相類似的“行政程序”概念,(36)而將“行政過程”概念作為非法學概念,而認為是不具有法學意義的“事實概念”。(37)
行政法學者最初將行政學上的“行政過程”概念借鑒到行政法學中使用,有些并不具有行政法學上的特別的理論意義,而僅僅是在用語上使用“行政過程”來代替“行政活動”。隨著現代行政的發展,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傳統行政行為之外的行為形式逐漸增多,行政法學有必要將這些行為形式納入視野進行探討。為此,有些行政法學者使用“行政過程”概念代替“行政行為”概念。例如,在日本,第一次采用“行政過程”這個詞匯作為其中一個章節的標題的,大概是今村成和所著的《行政法入門》(1966年)中的“在行政過程中個人的地位”。(38)而此后,原田尚彥所著的《行政法要論》(1976年)中,設立了單獨的一章“法治主義與行政過程”。(39)而且,室井力、鹽野宏所著的《學習行政法Ⅰ》(1978年)中追加說明了其意義,并將“行政過程”構成其中的一編。(40)但從其內容來看,上述對于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的做法只不過是以“行政過程”這個用語來概括行政行為概念所不能包含的行政活動的形式而已。(41)在中國,也有學者以“行政過程”作為行政行為的部分內容的標題,但從其具體內容來看,并沒有涉及過程論的內容,而僅僅將“過程論”這一用語用以概括行政活動中的各種行為形式而已。(42)其實,“行政過程”用語具有特別的理論意義,而在上述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過程”用語代替“行政活動”用語時,并不能說在某種意義之下強烈地意識到行政活動的動態性格。(43)即現代行政法學上的“行政過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論意義,而非單純地使用該用語來概括行政活動所有的行為形式。
因此,在行政行為概念的變革與重構意義上向行政法學中引進“行政過程”概念時,必須意識到行政過程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理論意義,即以行政過程的全面、動態考察的觀點來彌補傳統行政行為概念的局限性、靜態性等缺陷,基于行政過程論的觀點提出行政過程的概念。在這種意義上,最早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的是日本的園部逸夫,其所著的“行政程序”(1966年)將行政過程作為程序的連鎖或行為的連環而有意識地闡述。(44)1969年,遠藤博也公開發表以“行政過程論的嘗試”為副標題的《復數當事人的行政行為》的論文。(45)此后,積極論及“行政過程”或“行政過程論”的文獻不斷出現。(46)此外,在中國支持行政過程論的學者們一般將行政過程與行政行為結合起來研究,認為行政過程是行政行為的過程,例如朱維究教授1997年在《政法論壇》發表的《程序行政行為初論》(47)、1998年在《中國法學》發表的《行政行為過程性論綱》(48),以及中國政法大學博士李琦在2005年的博士論文《行政行為效力新論——行政過程論的研究進路》(49)中都研究了行政行為的過程性,不可否認,行政行為本身也具有過程性,但除此之外,行政法學還應當研究由各行為構成的宏觀意義上的行政過程,而上述研究對于行政行為概念與行政過程概念的界定并不明確。對此,本文從行政過程論的視角出發,基于現實行政的過程性特征,認為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在維持原本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的同時,引進“行政過程”概念,行政過程概念不僅包 括行政行為以及不屬于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中的各種行為,而且還包含有由各行為通過一定的關聯性而構成的整體過程的意思。
四、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基于行政過程論的觀點在行政法學中導入的行政過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論含義,這種意義上的“行政過程”是指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依據法律實施一系列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而構成的過程。將該概念導入到行政法學之中,可以彌補行政行為概念的不足,對于構建適合于現代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和對現實行政過程進行法律規范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行政法學中“行政過程”概念的含義
行政過程是指一系列連續的作用,(50)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構成的復合的、連鎖的行政作用的組合所形成的過程。任何一個完整的行政活動都是復雜的連續過程,由若干環節或步驟組成并分段進行。(51)就如同人的一生是人的各種活動的連鎖而可以稱為“人生過程”一樣,以該過程的合理性為課題。(52)從行政的動態性、整體性來看,“行政過程”是指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依據法律實施一系列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而構成的過程。具體而言,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作出行政立法、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行政復議等行為,這些行為在時間序列上構成了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
從上述行政過程的定義來看,行政過程由目的、主體、行為形式、行政程序以及各行為形式之間的關聯等要素構成。第一,行政過程的目的。行政過程以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公共利益是行政過程正當性的根據。但是,公共利益或公共性的概念極為抽象,是指行政的總體性目的。在該總體性目的之下,各具體行政過程的目的表現為具體的公共利益。即行政目的在不同的行政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層次性和階段性,而作為全體行政目的的公共利益由各行政過程中的具體目的構成。例如,行政的總體性目的是保障、增進國民的權利和利益,實現公共利益。具體到食品安全行政過程就是通過確保食品的安全性而實現保障國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在該目的之下,有關飲食行業的營業許可的目的是防止因飲食引起的食物中毒等危害的發生。與上述多層次、多階段的行政目的相對應,行政過程也可以劃分為多種階段。即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必須選擇與該目的最適合的行為形式,在這種意義上,行政過程是指與特定行政目的相適應的一系列行政活動的過程,是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手段的聯合體。第二,行政過程的主體,即使得行政過程得以運行的人的要素。(53)傳統行政法學認為行政意思的形成是由行政主體一方單獨判斷形成的,在該意思決定過程中并不承認相對人的參與。在這種觀點之下,自然而然地就將行政主體等同于行政過程的主體。但根據國民主權原則,國民具有主體性,具有參與行政過程的權利。因此,從國民的視角來看,行政過程中存在著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兩種主體。行政過程的主體在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上都比行政主體更為寬泛,行政主體是行政過程主體的一部分。第三,行政過程中的行為形式。在現實行政過程中,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運用復數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形式,例如在區域開發行政過程中,行政機關往往會作出開發計劃、開發指導、開發許可、建筑許可等行為??梢姡姓袨橐约捌渌袨樾问绞菢嫵尚姓^程的主要要素。事實上,由于現實行政過程的復雜性,在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學考察時,必須將其分解為各種行為,分別考察它們的法律構造。第四,各行為以及各階段之間的關聯。行政過程由各種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形式構成,但這些復數的行為之間并非毫無關系,而是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以這種關聯性為基礎,各種行為構成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此外,就單一行為來看,該行為按照一定的步驟實施,其內部各階段存在著明顯的關聯性,由此構成該行為的整體過程。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認為行政過程的構成要素不僅僅是指作為結果的各種行為,而且也包括各行為之間的關聯以及單一行為中的各階段之間的關聯。
從上述行政過程的定義來看,行政過程具有目的性(公共性)、連續性(動態性)、統一性(整體性)、法律性(合法性)等特性。第一,目的性(公共性)。行政目的(公共性)是行政過程的要素之一?,F代行政過程以“公共事務”為對象,為最終實現公共利益這一行政目的,實施一系列的行政活動,由此構成行政過程。因此,行政過程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國家及其他公權力主體的行為,不論是以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為之,均應維護公共利益,始具有正當性及合法性。”(54)也就是說,維護公共利益是行政權力正當性及合法性的基礎,追求公共利益是行政主體進行行政活動的目的之所在。“公共性”或“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確定性概念,但從現實的行政過程來看,作為行政過程目的的公共利益并非抽象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具體內容,一般由單行法個別規定。對此,有學者提出“公共性分析論”,即通過對現實行政過程中的公共性目的的分析,對行政過程進行規范和控制。(55)第二,連續性(動態性)。行政過程是行政的運行、發展過程,呈現為不斷發展變化的運動狀態。在現實行政過程中,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體往往相繼作出一系列的行為,這些行為之間具有連續性,由此構成的行政過程則體現為動態性。第三,統一性(整體性)。行政以實現統一的行政目的為目標,因此承擔行政任務的行政組織在整體上構成統一、完整的行政組織體系。圍繞著特定行政目的,各行政組織的活動也具有統一性。在同一行政過程中往往存在著各種行為,各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從特定的行政目的來看,各行為的實施都是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說,為了特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由此構成的行政過程在整體上來看具有統一性,即行政過程是指在特定行政目的之下實施的各種行為共同構成的整體。第四,法律性(合法性)。在傳統行政法學中采用“行政行為”的概念,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要件,而將“行政過程”作為事實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學的對象之外。(56)“行政過程”作為事實概念 ,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但現代行政法學除了行政行為之外,也重視行政過程的法律性。所謂行政過程的法律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行政是執行法律的活動,行政過程就是行政執行法律的過程。(57)其次,從行政過程與法律的關系來看,行政過程必須依法運行,要求行政過程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行政過程的屬性”,“有了法律性,行政過程才有了法律意義”。(58)也正是基于行政過程的法律性,由此存在著在行政法學中考察行政過程以及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律規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二)“行政過程”概念在行政法學中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狹義行政行為具有外部性、單方性、具體性、法律效果性等特點,是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所采取的各種行為形式中最具有典型意義的行為。在這種意義上,行政行為是行政過程中的行為形式之一,是構成行政過程的要素之一??梢?,行政行為概念與行政過程概念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但作為行政的典型性行為的行政行為僅僅是行政過程的構成部分,并不能等同于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行政行為僅僅是行政過程中的行為之一,在行政過程中,除了行政行為之外,還包括其他行為形式,例如事實行為等。第二,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而行政過程中的法律主體除了行政主體之外,還包括行政相對人以及第三人等主體,相對人及第三人的參與等行為與行政行為一樣,都是行政過程的組成部分。第三,行政行為是一個單一行為,而行政過程在多數情況下是由復數行為的連續行使所構成的整體,具有整體性。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并非各單個行為的簡單相加,其本身具有獨立性。此外,行政過程還具有動態性,在同一行政過程中的各單一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此,行政法學除了關注單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之外,還應當考察同一行政過程中的各行為之間的關系,追求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的合法性。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看,作為事實概念的行政過程是行政法規范的對象,但在將行政過程概念通過行政學引入到行政法學后,行政過程不僅僅是原本行政學中的事實概念,還是處于行政法的規范和控制之下的法律概念。它既是實施“依法行政”原則的結果,也是以行政法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律規范的結果。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行政過程概念具有上述法律性(合法性)的特性。根據“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法要求行政主體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職權,實現行政的合法性。但傳統行政法學將“依法行政”原則局限于行政行為概念的層次進行理解,將“依法行政”原則等同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事實上“依法行政”原則的真實含義是要求行政主體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職權,實現行政的合法性。“依法行政”原則所追求的目標是行政的合法性,具體包括行為的合法性與過程的合法性,行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過程的合法性是指除了要求行政過程中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外,還要求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行政法除了對行政行為作出考察外,還必須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律的規范和控制。
基于上述對行政過程概念與行政行為概念差異的認識,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在維持傳統行政行為概念及其理論體系的基礎上,引進行政過程的概念以及與該概念相對應的理論體系。這在行政法學理論上可以彌補行政行為概念以及行政行為類型化理論的不足,并且在實踐中可以解決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應對現實行政發展要求的問題。在這種意義上,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從現代行政的過程性特點出發,將“行政過程”的概念從行政學中引入到行政法學中,對現實的行政過程進行全面、動態的考察。在此基礎上,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從實質行政法治主義出發,不僅應當關注作為行政過程最終結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還應當將行政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形式全盤納入視野,重視同一行政過程中各種行為形式之間以及同一行為的不同階段之間的關聯,對行政過程進行全面、動態的法律規范和控制。
注釋:
①[日]山田幸男等編:《演習行政法(上)》,青林書院1979年版,第139頁。
②在行政學上,行政的動態性還含有另外一層含義,即“動態性是指公共行政適應社會歷史的進步,相應改變組織自身及社會管理行為的特征”。參見唐曉陽主編:《公共行政學》,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頁。這是行政與外部環境之間的動態性,但此處僅探討行政過程內部各階段之間的動態性。
③李盛平主編:《公務員百科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頁。
④葉必豐:《法學思潮與行政行為》,《浙江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
⑤李琦:《行政行為效力新論——行政過程論的研究進路》,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2頁。
⑥有關行政行為概念的定義雖然并不統一,但總體而言,我國的行政法學界以及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中現在仍以采用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為主,而將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為以及非單方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行為的概念之外。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頁。
⑦[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學の構造的変革》,有斐閣1996年版,第5-11頁。
⑧參見莫于川:《應將行政指導納入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重慶社會科學》2005年第8期。
⑨參見章志遠:《行政行為概念重構的嘗試》,《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張春榮:《行政行為概念的反思與重構》,《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4年第2期。
⑩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頁。
(11)[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頁。
(12)[日]和田英夫:《現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頁。
(13)[日]田中二郎:《行政法総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59頁。
(14)[日]桜井昭平、西牧誠:《行政法》(第五版),法學書院2005年版,第18頁。
(15)王珉燦主編:《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頁。
(16)應松年主編:《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頁。
(17)參見姜明安:《行政法學》,山西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第295頁。
(18)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頁。
(19)楊建順:《關于行政行為理論與問題的研究》,《行政法學研究》1995年第3期。
(20)田文利、張艷麗:《“行政行為”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0年第4期。
(21)在日本行政法中,理論上多數使用“行政作用”概念,法律條文中較多使用“行政處分”概念,此外,還有“公權力的行使”等概念。當然,這些概念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參見江利紅:《日本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80頁。
(22)例如在國務院于2004年3月22日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就使用了“行政決定”的概念。
(23)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頁;葉必豐:《行政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182頁;宋功德:《聚焦行政處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4)參見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頁。
(25)參見朱新力:《行政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頁。
(26)參見莫于川:《非權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0年第2期。
(27)參見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為初探》,《法學評論》1999年第3期。
(28)參見崔卓蘭:《試論非強制行政行為》,《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5期。
(29)參見蔣紅珍:《非正式行政行為的內涵——基于比較法視角的初步展開》,《行政法學研究》2008年第2期。
(30)參見莫于川等:《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從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視角》,廈門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31)參見[德]平特納:《德國普通行政法》,朱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頁。
(32)參見[德]漢斯·J.沃爾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偉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40頁。
(33)[日]室井力:《行政法學方法論議》,載広岡隆等編:《現代行政と法の支配——杉村敏正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閣1978年初版,第14-15頁。
(34)在行政學中除“行政過程”概念外,還使用“政策過程”、“政府行政過程”、“公共行政的一般過程”、“行政運行過程”等用語。
(35)張立榮:《中外行政制度比較》,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287頁。
(36)例如,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只不過是一種法定的行政過程”,即以是否法定化作為行政程序與行政過程的區別。參見高小平主編:《現代行政管理學》,長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頁。
(37)[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ぉけゐ行政行為の三區分》,載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頁。
(38)[日]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門》,有斐閣1966年版。在1975年的新版中,增加了“對行政決定住民意思的反映”章節,設定“行政過程和個人”一章。
(39)參見[日]原田尚彥:《行政法要論》,學陽書房1976年版。
(40)參見[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學ぶ1》,有斐閣1978年版。
(41)另外,行政過程論現已成為日本行政法學的主流學說,在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過程概念的也比較多,但大部分并沒有意識到行政過程論的全面、動態考察的觀點,沒有在特別的理論意義上使用“行政過程”概念。例如[日]遠藤博也:《実定行政法》,有斐閣1989年版等。
(42)例如張建飛、古力:《現代行政法原理》,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頁;王錫鋅:《行政過程中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研究》,《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
(43)[日]藤田宙靖:《行政法Ⅰ総論(第三版再訂版)》,青林書院2000年版,第131頁。
(44)[日]園部逸夫:《行政手続》,載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編:《巖波講座現代法4現代行政》,巖波書店1966年版,第99頁。
(45)[日]遠藤博也:《複數當事者の行政行為——行政過程論の試み》,《北大法學論集》第20卷第1-3號。
(46)從正面采納并積極主張“行政過程論”的有原田尚彥:《訴ぇの利益》,弘文堂1979年版,第166頁以下、218頁以下(1979年)。
(47)朱維究、閻爾寶:《程序行政行為初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3期。
(48)朱維究、胡衛列:《行政行為過程性論綱》,《中國法學》1998年第4期。
(49)李琦:《行政行為效力新論——行政過程論的研究進路》,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
(50)[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學社2006年版,第49頁。
(51)朱維究、閻爾寶:《程序行政行為初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3期。
(52)[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學社2006年版,第55頁。
(53)也有學者分別論述行政過程與行政主體,將其中的行政過程作為相當于傳統行政法學的行政行為部分。例如,[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上)》弘文堂1999年版,第49頁。對此,本文認為行政主體是行政過程概念的構成要素之一,因此可以放在行政過程的概念之中進行探討。
(54)翁岳生編:《行政法(二版)》(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頁。
(55)參見[日]室井力:《國家の公共性とその法的基準》,載室井力、原野翹、福家俊朗、浜川清編:《現代國家の公共性分析》,日本評論社1990年版,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