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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同范文1
Li Hui
(云南農業職業技術學院,昆明 650031)
(Yu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Kunming 650031,China)
摘要:在當前全球性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擴大融資渠道已經成為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私募基金是我國當前金融市場中的新生力量,論文探討了私募基金及其相關概念,我國當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現狀,私募基金法律確認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障礙,必須及時確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義等方面的內容。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China SME financing is an important issues of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Privately offered fund is new blood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This thesis discussed privately offered fund and its related concept, the status quo of its legal status. The law identification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has become the main obstacle of its development; we should identify the significance of legal status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關鍵詞:私募基金 法律確認
Key words: Privately Offered Fund;be recognized in the law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0-0290-02
1私募基金及其相關概念
1.1 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不通過公開招股,而是通過私下在特定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方式所籌集的基金,用投資專業知識理財,與投資者的關系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其主要投資方式是進行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其組織形式有: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1]
私募基金的本質是一種信托服務。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把資金以一種信托的方式交給基金的管理人進行管理,基金的管理人運用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進行投資組合,基金的投資人和管理人按照約定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1.2 我國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區別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關權利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其主要特點是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其主要采用以許諾高利潤、高利率為回報的欺詐行為,由于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以欺詐為目的,極易形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根據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給予“非法集資”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了: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不參與聯營體經營,不承擔聯營體經營風險,但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聯營體不論盈虧,均可獲得本息或者按期獲得固定利潤的行為,實為借貸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其合同無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保證最低收益”,同時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照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人負責;2003年《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口頭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投資收益。由以上法律內容可以看到,我國法律從來不承認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不允許以保底方式募集資金。
私募基金區別于非法集資在于兩點:第一,從募集對象來看,私募基金是指不通過公開招股,而是通過私下在特定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方式所籌集的基金,而非法集資是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極易造成金融風險的社會化;第二,從目的來看,私募基金的目的在于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而非法集資的目的在于許諾高利潤、高利率為回報的欺詐。
1.3 我國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我國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以給付固定利息方式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的違法行為。私募基金的目的必須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如果以給付固定利息或保底收益的方式募集資金,則應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我國當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現狀
我國的私募基金從形成到具有了一定規模,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曾公開表示,私募基金的運作不合法、不透明,對金融市場的影響難以估量,政府必須進一步研究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方式。當前我國私募基金法律缺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法律上沒有確認其主體地位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信托法》中一直沒有明確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區別、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區別,也沒有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和組織形式。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適應本法。這一條把私募基金明確地排除在該法的適用范圍之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8條第3款規定股份制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的證券非公開發行制度為私募基金的監管有了意向性的規范,但對私募基金的運作和監管沒有明確規定。從國際私募基金的最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來看,我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不具有法人資格,目前還需要工商管理部門確定其法律主體地位。
2.2 沒有明確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存款的區別對于當前私募基金普遍存在的保底收益、高承諾收益必須從法律的角度加以禁止,因為私募基金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其根本無法保證收益和本金,如果私募基金以高承諾收益或保底收益作為宣傳來募集資金,就有以欺詐為目的的嫌疑,具有欺騙性,容易誤導投資者,產生經濟、合同糾紛;同時對于具有投資理財能力的、運作規范的私募基金來說,以保底收益、高承諾收益的私募基金無疑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了應以自由競爭為目的的金融市場環境,不利于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一:最近發生在我國浙江的一個投資理財糾紛。甲某委托乙投資公司進行投資,雙方簽訂合同:該公司保證甲某50萬元人民幣本金的安全,并承諾每年放還甲某8%的收益。后甲某無意間發現其賬戶內資金只剩10萬元人民幣,就向法院,要求乙投資公司按照合同規定條款予以賠償。但讓甲某、乙某沒有想到的是:法院判定該投資理財合同無效,并認定乙投資公司的保本、高承諾收益行為屬于非法集資行為。
案例二: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上海友聯組織金新信托、德恒證券、恒信證券、中富證券、伊斯蘭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諾保底和以22%至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與公眾簽訂委托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35890份,變相吸收公眾存款450億余元人民幣,其中未兌付資金余額172億余元,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案是我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最大的一例。
2.3 沒有明確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發起人和管理者的資格確定和必要限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國當前構成私募基金的三個方面主體不具有法律資格:投資者不具有將其資產交給他人經營的權利;基金的管理者以投資咨詢、財務顧問的名義進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但一般沒有經營資產管理的法律資格;第三方監管者――托管人,比如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都沒有從法律上給予其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資格。我國當前的私募基金大都是松散性的組織體,沒有形成所有權、管理權和監管權“三權分立”式的、有效防范風險的組織機構,有不少是皮包公司,三者的責、權、利不清晰,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不清。
2.4 沒有明確對私募基金第三方監管的制度按照我國當前金融監管的要求,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資金必須通過銀行托管,銀行是否有對合伙制基金托管的權限,還需要銀監會進一步明確。當前,由于我國私募基金沒有具有法律主體地位,因而法律上沒有對私募基金帳戶要求托管的規定,這很不利于我國私募基金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2.5 沒有完善的對私募基金的評級體系目前我國對公募基金的評級主要以基金凈值為標準,來對公募基金投資理財的運作能力進行排名。我國私募基金相對于公募基金來說,收益較高的同時,風險更大,我國還沒有對于私募基金進行評級,更談不上評級體系。
3法律確認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障礙
從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現狀,我們已經看到當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一大特點是:發展非常迅速但運作很不規范,可以說我國私募基金目前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采取操縱市場、坐莊式的經營方式。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體系很不完善,立法的滯后束縛了我國私募基金的規范發展。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監管部門也找不到對其監管的依據。
3.1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組織形式混亂,缺乏法律主體資格,不利于我國基金業與境外投資者的競爭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國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成倍增長。從證券投資角度看,QFII(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數量在不斷增加。從前面“蒙牛”案例,我們也可以看到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正面臨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競爭,很多國外機構投資者看好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再加上近5年來,人民幣不斷升值,使國外機構投資者以各種手段進入中國資本市場。面對我國優質企業和資源的流失,我國私募基金要與已進入中國資本市場或者即將打算進入中國資本市場的國外機構投資者競爭,但現在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公開的主體身份,不受本國法律的保護,如何面對競爭?
3.2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運作不規范,嚴重擾亂了金融安全私募基金的來源應是向特定投資者募集,但由于沒有法律上的規范,實際上我國私募基金的部分資金來源于企業或上市公司向公眾募集的閑散資金和銀行貸款。我國《證券法》、《公司法》明確規定:向公眾募集的資金和銀行貸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否則視為違法、違規;在私募基金運作中,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和監管,私募基金與上市公司聯手,操縱股票價格,逃避監管和稅收等等不當行為屢禁不止;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還沒有從法律上來進行嚴格審查,這為非法資金提供了機會,難免在私募基金中有洗錢的行為;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和監管,我國目前對于投資者資格和基金管理者資格沒有嚴格限制,導致市場主體混亂,對風險的承受能力降低,一旦基金損失,糾紛不斷,成為我國金融和社會的極不穩定因素。
3.3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容易形成對投資者利益的損害我國私募基金大部分是參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委托原則來設計私募基金合約。“保本承諾”、“高收益承諾”是各類私募基金的常規做法,承諾的收益率一般在10%-30%之間,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非法集資,由于法律上沒有確認私募基金的法律主體地位,沒有明確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區別,因此造成對投資者的損害不受法律保護。從各地法院的審理結果中也可以看出,這類合約均為無效合約。從很多私募基金的合約設計和運行中,可以看到許多私募基金沒有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和外部監管約束,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風險很大。
3.4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的違法行為屢屢發生首先是在資金的募集過程中,存在非法集資行為。根據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給予非法集資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了: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不參與聯營體經營,不承擔聯營體經營風險,但規定聯營體不論盈虧,均可獲得本息或者按期獲得固定利潤的行為,實為借貸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其合同無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保證最低收益”,同時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照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人負責;2003年《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口頭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投資收益。由以上法律內容可以看到,我國法律從來不承認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不允許以保底方式募集資金。
其次,是在資金的使用過程中,存在集資詐騙行為。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攜帶集資款逃跑、揮霍、用于違法活動等行為,使集資款無法收回的行為視為集資詐騙行為。私募基金應把募集到的資金用于不事先承諾收益的投資行為中。
4必須及時確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義
4.1 及時確認私募基金,有利于形成“增加投資性收入”的社會前面已經提到私募基金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是大勢所趨,是市場需求的必然產物,對于冒出芽的事物,這里挖出了,別處必然還會長出來,存在就會有其合理性,關鍵是疏導。由于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一旦投資人和基金經理人發生糾紛,受損的往往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中小投資者,他們無法訴諸法律;如果進一步被不法分子利用,攜委托資金潛逃,發生,更會嚴重威脅社會的安定、和諧。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使本可以對我國經濟發揮積極促進作用的私募基金推到了“非法集資”的地步,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4.2 確認私募基金,有利于穩定金融市場由于沒有法律對私募基金的確認與規范,兩萬億的游資隨時可能沖擊我國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場,容易造成金融市場動蕩,從“中科創業”股票事件,可以看到私募基金和證券公司聯手,以股票作抵押,從銀行套取數倍的貸款來炒股票,有文章稱“私募基金是引發信貸資金違規入市并導致生產經營資金流失的源頭?!鼻懊嬉蔡岬接捎诜傻牟徽J可、不規范,私募基金的來源不清,不排除非法收入利用私募基金洗錢。
4.3 確認私募基金,有利于公募基金的發展由于沒有法律認可和必要的監管,私募基金可以暗箱操作,逃避稅收和管理費用,因此比公募基金運行成本低,同時私募基金給予基金經理人的高回報使公募基金中大量人才流失,這是私募基金對公募基金的不利之處,但是私募基金的出現,使公募基金多了一個強有力的競爭對手。由于市場多了一種投資工具,投資人多了一份選擇,為了穩住投資人,公募基金需要交出更好的成績單,改變原有的分配方式,推出更為優惠的申購、贖回條件。私募基金的出現有助于公募基金革除弊端,建立高效靈活的運作機制。如果私募基金不浮出水面,就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
4.4 確認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必要的政府監管措施,有利于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私募基金屬于高風險、高收益行業,通過法律和政府必要的監管,將有利于私募基金控制運作風險,比如明確私募基金投資者和管理者的資格,規范私募基金運作手段和利潤分配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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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同范文2
這也難怪,私募與公募基金相比,最大的特點是只針對特定人群發行,不打廣告。既然不打廣告,即使對它有興趣的人也沒法知道去哪里買了。
說實話,其實記者也不是很清楚:買陽光私募究竟去私募基金公司還是信托公司?得,干脆打電話去問問吧。
私募基金公司能買
私募基金公司對很多人來說還很神秘,但是難不倒我。好買基金研究中心公布的私募排行榜上,不是有“管理人”的名字嗎,咱可以“百度”呀,找這些公司的官方網站,就能找到咨詢電話了。不讓做廣告,他們應該不會放過網站這個宣傳平臺的。
嘿嘿,網站果然有。查的第一個公司是京福資產管理公司,上期采訪時了解到,他們發行的京福1號成功抄底股市,最近正準備發京福2號。
打通網站上留的咨詢電話說清買私募來意后,工作人員很客氣,也很熱情。他說,他們產品購買起點是100萬元,之后以10萬元為單位遞增,不過購買合同需要到信托公司柜臺簽,錢也會直接打到信托公司的賬戶里。他特意提醒說,這些產品都有風險,如果發生虧損,只能由投資人自己承擔??磥?,這家公司挺負責任的。
再找一家私募基金公司問問吧。深圳武當,名字好記,武當山多有名呀。打通網站上留的咨詢電話,工作人員抱歉地說對購買私募的程序不大熟悉,專門找了一位負責人來接電話。
這位負責人告知,他們產品購買的起點也是100萬元。這位大哥還提醒說,手續費1%,是需要另外帶的。
記者接著問,合同是怎么簽的,需要辦理什么手續?他說,投資者帶的除了錢,還要身份證和一個回款賬號,這個賬號是不能變的,到時候錢只能打回這個賬號,以保障投資者利益。購買合同可以到他們公司簽,由他們送到信托公司,簽合同一式三份,是信托公司、托管銀行和投資者的三方合同。
該工作人員熱情地讓留下電話,我以“還需要比較一下再買”為由婉拒了。
再去信托公司問問
接著又找了幾家私募基金公司的電話問了問,發現大體情況都差不多,起始資金都是100萬元,合同都是跟信托公司簽的。
既然如此,再去信托公司問問吧。
為了給雜志社省點電話費,記者首先撥通了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的咨詢熱線。說明購買私募的意向之后,美女接線員有些懵,當記者提醒說買的是“京福1號”類似的信托產品時,她應變倒挺快,說:“那是已經發過的,新產品請關注網站信息?!?/p>
唉,不專業呀。
記者又撥通了華潤深國投信托公司的咨詢電話,他們發行的私募比較多,總該清楚點吧。
說明來意之后,接線員把電話轉給了相關人員。工作人員耐心地解釋說,購買私募產品可以在每月的開放日買,起始金額一般都是100萬元。她也作了提醒,這些產品都有風險,如果發生虧損由投資人承擔。“產品收益部分還會收取20%管理費,每月開放日將凈值與上月開放日相比,直接扣除?!?/p>
著名私募深圳星石的產品就是通過華潤深國投發行的。星石的掌舵人是明星基金經理江暉,他們去年包攬了私募基金業績的第2、3、4名。記者問,深圳星石公司的產品能買嗎?那邊抱歉地說,星石前幾期產品都沒有人退出,買不了,不過星石8期可以買,現在正在賣。
“那么,如果購買需要辦什么手續?”“帶上身份證,簽訂一式三份的合同就行了?!?/p>
平安信托也發了不少只私募產品,再去那里問問吧。服務熱線接通,接線員小姐對私募基金似乎不大熟悉??吹骄W上有“從容2期”信托發行的信息,我只得問,買這只產品有什么要求,接線員小姐告訴說“起購額是300萬元”。我再問:“它的規模是多大?”回答是:“滿50人就完成募集,資金沒有上限吧?!?/p>
記者再問,接線員小姐已經招架不住了,說:“你留個電話,我讓專業人士給你解答吧。”
通過這些電話,記者得出一個結論,買私募最好還是去向私募基金公司咨詢,也就是私募排行上的“管理人”,他們的網站都可以通過搜索找到。信托公司賣的不是自己家產品,能解釋得清楚的不多。
不建議合伙買
通過一番咨詢,記者知道了買私募并沒有傳聞中的那么玄乎,什么要審核購買人資產呀,還要評價你風險偏好之類的。有錢,就行!
關鍵是,咱的錢不多,也想買,門檻太高怎么辦?能幾個人湊一起買嗎?
這個主意聽起來好像不錯。
深圳武當的同志雖然說不建議合伙買私募,告知合同只能簽一個人的名字,但對我說的“幾人合伙買私募”的問題,說如果幾個人一起買,只能私下商量好了辦公證,或者事先約定好。
看來,路還是能走的,合伙買私募應該是個好主意。
不過,我的一位同事卻提出批評,說那可能是個餿主意。
什么?餿主意?
“是呀,你不知道合伙買信托糾紛很多嗎?”
趕緊上網查去。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此類糾紛可真不少。
有一則報道說,馬先生是一位金融學院的教授,他和4位同事湊集100z元購買了一款證券投資類的信托計劃,并作為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產品不限定信托計劃存續期限,運行剛滿一年即2008年10月15日時,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表明該信托計劃的單位凈值為40.96元,也就是說虧損幅度達到了59.04%。結果,合伙人李小姐贖回的愿望非常強烈,但是馬教授和其他3位教授不愿意贖回,認為是證券投資就有起有落,此刻贖回非常不明智。
看來,這等高端產品,如果有錢還是單獨買比較好,起碼處置起來比較容易。萬一你有急事需要用錢呢?如果沒錢,那就過過眼癮算了。結果,鬧出了糾紛。
買私募還得挑挑
知道購買私募基金的渠道了,不過你也不能亂買呀。不少人前兩年隨便買的公募基金沒選好,買私募錢這么多,挑選時更要慎重了。
去年私募的“成績單”確實告訴了大家:同一年里,不同的私募可以賺20%,也可能會虧60%,產品一定要選好。
好吧。我就好人做到底,再幫你打聽打聽,多問幾位私募管理人,看看得怎么挑選私募產品。還好,他們意見倒挺一致:
第一,看基金經理。目前還是我國私募發展的初級階段,私募的規模都不大,買產品主要還是選人,因為基金經理的水平是業績最大的影響因素。另外,還要看公司管理是否規范。有嚴格的風控制度的公司,相對比管理簡單的公司或者單靠一個明星基金經理的公司安全一些。
第二,過往業績需要重點關注。過往業績代表了一個私募團隊的管理水平,而且,能考查的業績時間越長,越能說明問題。投資是一項“長跑運動”,優秀的私募,長期業績肯定是優秀的,那怕短期表現不很突出。如果一只私募長期表現不好,哪怕短期業績再好也需要慎重考察。
第三,看管理模式,最好選擇陽光私募。私募的模式目前有很多種,有的是不轉移資金占有的協議式,有的是公司制,有的是合伙制,投資人最好選擇信托式私募。因為信托制最陽光,由于法律要求資金信托必須托管,相對來說道德風險低一些。
第四,看產品的投資風格。私募基金在設計產品的時候,就規定了是投資于股票、債券、期貨,還是黃金等,投資人需要在合同中確定投資品種。即使是投資于證券的私募產品,也會具有鮮明的管理人個人風格,投資者應選擇同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第五,看投資年限和退出機制。從投資方式上來看,私募基金申購贖回不如公募基金方便,大多有6個月認購鎖定期。即使鎖定期過了之后,有些產品也不是隨時可以贖回,而是規定每月只有一天可以贖回,還必須提前申請。投資人最好選擇投資年限比鉸短,或者退出機制比較靈活的產品。一般來說,如果期限太長,且中途不能退出,對投資人來說風險比較大。
私募基金合同范文3
關鍵詞:商業銀行;私募股權;資金托管;法律風險防范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12-0087-04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為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在某種意義上填補了銀行信貸與證券市場的真空,推動了資本市場“脫媒化”的進程。在面臨挑戰的同時,商業銀行也迎來了業務拓展的新機遇。
國家發改委財金司副司長曹文煉就曾指出,商業銀行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是大勢所趨,其將在主要依托金融機構、依托機構投資者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中扮演主要角色。
目前,商業銀行參與私募股權融資活動一般以投資銀行作為基礎業務,拓展上下游產品價值鏈條,從而實現以商業銀行為核心的私募股權融資產業鏈整合,提升金融服務的增值空間。
一、資金托管業務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資金托管是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并由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簡單地說,資金托管就是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一種行為。銀行作為托管人,提供的服務主要體現為資金保管、會計核算與投資監督三個方面,核心工作體現為獨立地提供資金保管與清算服務。只有經授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才能向托管銀行發送資金清算指令,后者也會根據約定履行審核監督義務后,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獨立托管機制的安排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所有投資人設置了一道資產防火墻,可以有效防止資金出現亂用與挪用現象。
資金托管業務作為一項中間業務,管理費收入頗豐,并且可以帶來巨大的沉淀資金(增加存款),因此該項業務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新的業務增長點,使得各家商業銀行趨之若鶩,但是作為托管人的銀行,在其中的義務、責任也是不容忽視的,隱藏的風險業務巨大的。
銀行在資金托管業務中,扮演著一個監督管理人的角色,其義務看似簡單,但是責任卻十分重大?!吨腥A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22條規定:“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蓖泄茔y行在辦理托管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規定,嚴格履行托管協議約定的義務,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操作,不得擅自處分托管資金。否則,托管銀行一旦出現違約情形,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處分托管資金,造成托管資金損失,則必須賠償經濟損失。
那么,托管銀行在履行賠償義務中,具體賠償責任的范圍有多大,是否需要賠償由此造成的投資人的投資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并沒有給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顚S玫?,在履行了監督支付??顚S玫牧x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p>
根據本條款規定,托管銀行在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辦資金托管業務中,首先必須盡到資金監管義務,恪守職責,嚴格依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劃撥款項,避免發生監管資金被挪用的情況。
其次,如果發生托管銀行監管義務履行不利的情況,造成被監管的資金損失的,則必須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在此,對于托管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嚴格規范在被監管資金范圍內,并且是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由于托管銀行原因,造成托管資金損失的,托管銀行應當第一時間追回流失的托管資產,如果托管銀行能夠全額追回托管資產,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能喪失托管資格。
如果托管銀行不能夠全額追回托管資產,則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是不能追回的部分,并且可能喪失托管資格。
對于管理人因托管資產流失而不能有效管理基金,造成的基金的潛在貶值或者升值不能等間接損失,托管銀行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ㄟ^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商業銀行承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獲取巨額收益的同時,高風險的存在也是必然的。一旦對托管資產不能嚴格監管,出現資金損失,則托管銀行面臨大額賠償的同時,亦有可能喪失托管資格。
二、財務顧問業務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商業銀行的財務顧問業務是面向大、中型企業與各級政府等高、中端客戶,在融資安排、債務管理、資金增值、投資決策、資本經營和財務管理等方面,通過對資產交易活動的合理安排和運用,提供全方位的中長期財務規劃、投資銀行和戰略咨詢等服務,以達到目標客戶的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等預期目標。
銀行財務顧問業務包括政府顧問、企業改制、并購重組及配套融資安排、金融產品設計和運作、管理咨詢等。商業銀行可以以財務顧問角色全程參與企業發展,并針對不同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引入不同性質的資本,設計不同融資方案,推動企業快速進入成熟期,直至最終實現IP0。
通過這一過程最大限度挖掘客戶價值,實現客戶價值份額的最大化。
對于銀行財務顧問業務,法律、行政法規暫無明確條款予以規范。2001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施行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作為一個部門規章,只是一個指導性文件,缺乏具體的業務實施細則,對財務顧問業務的收費標準、業務范圍、操作規程、監督管理等均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那么,我們是否可以說商業銀行開辦財務顧問業務是無法可依的,是鉆了法律的空子呢?答案是否定的,筆者認為雖然法律、行政法規對于商業銀行開辦財務顧問業務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而部門規章的規定又顯得那么空洞,但是,商業銀行還是可以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中找到“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1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北緱l款規定的是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居于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誠信履行亦構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素有“帝王條款”之美譽。
根據這個原則,合同的當事人應當依照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合同的約定符合誠信原則的,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否則,違反約定的一方即構成違約,應當依照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提及誠實信用原則,就不能不提到與之密切相連的履行的附隨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本條款規定,當事人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外,還要履行合同未做約定但依照誠信原則也應當履行的協助、告知、保密、防止損失擴大等義務。
這就是合同履行的附隨義務。對于合同履行的附隨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3、62、92條也有所規定。
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財務顧問服務,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確定權利義務關系。那么,銀行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適當履行財務顧問合同中承諾履行的義務,提供政府顧問、企業改制、并購重組及配套融資安排、金融產品設計和運作、管理咨詢等一系列服務內容。
但是,目前各家商業銀行一般均將提供財務顧問業務作為客戶獲得優惠利率的一種補償,即商業銀行在客戶申請融資時,承諾給予其貸款優惠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基礎上予以下浮),而客戶需與商業銀行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向商業銀行交納一筆與優惠利率對等的服務費,作為商業銀行提供優惠利率的一種補償。
此后,商業銀行依照優惠利率向客戶發放貸款,滿足客戶融資需求,而并不向客戶真正提供財務顧問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甚至商業銀行根本不具備提供相關服務內容的資質,僅僅將財務顧問業務作為貸款優惠利率的補充,使得該項業務流于形式。這種財務顧問業務的運作形式,表面上看對于銀行并無經濟損失。
但是,一旦客戶要求銀行履行財務顧問協議約定的服務內容,試問商業銀行能夠承擔相應的履行義務嗎?答案是不肯定的。筆者認為,商業銀行此舉本身無可厚非,以財務顧問費用彌補利息收入的損失,同時獲取寶貴的客戶資源,不失是一個明智的選擇。但是,商業銀行必須針對決策,強化自身業務發展,培養服務人才,真正具備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的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的同業競爭中脫穎而出,立于不敗之地。否則,誠信一失,再難立足。
三、基金募集居間服務的法律風險防范
私募股權投資由于其募集渠道不公開性,使得其募集信息傳播空間狹小,往往只有“圈內人”方可獲悉。那么,商業銀行作為一個金融服務主體,一方面與同為金融服務的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有著一種信息共享的合作關系,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掌握大量中、高端(富裕)客戶信息。那么,商業銀行如果可以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過程中,搭建基金募集者與資金持有者之間的橋梁,對于商業銀行的一些富裕的閑置資金,出于客戶的主觀需求,使其成為出資人成立股權基金。
筆者認為,商業銀行為客戶與基金募集者提供基金募集服務,屬于一種居間行為。商業銀行作為居間人應當與委托方(基金募集者)簽訂居間合同,約定具體居間行為。居間合同作為一種有名合同,在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章第424條―第427條專門對居間合同的定義、居間人的義務、居間行為等做了明確規定。其中,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币虼?,商業銀行作為居間人,為基金募集者提供客戶信息,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將獲悉的有關客戶信息如實告知基金募集者,不能隱瞞真實情況。否則,基金募集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失敗,由此產生經濟損失,商業銀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賠償由此給基金募集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此,商業銀行為基金募集提供居間服務應當注意兩個法律問題,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其一,商業銀行只能作為基金募集者的居間人提供居間服務,而絕對不能為客戶提供居間服務,基金募集信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私募的特性,不能通過任何方式予以公開募集,否則就不再是私募基金而是公募,這樣就會帶來一系列法律問題與法律責任,商業銀行是難以把握和解決的。
其二,根據法律規定,商業銀行負有為客戶保密的義務,而為基金募集者提供居間服務,就必然會向其提供中、高端(富裕)客戶信息,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取得他們的書面同意或者授權,否則就會觸犯法律、法規。
四、投資顧問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
針對私募股權投資開發的投資顧問業務,應當有別于普通的投資顧問業務。在此,商業銀行主要是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者的投資顧問,為其提供私募目標,促成私募項目。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是客戶融資需求的首選。那么,商業銀行自身客戶群體中往往聚集一大批成長潛力巨大的客戶資源,由于其自身所處發展階段或者發展理念等原因,其融資需求與商業銀行的融資安排差距較大。因此,商業銀行很難滿足其融資需求,但是,商業銀行又不愿意放棄這些成長潛力巨大的客戶資源,如何能夠滿足客戶融資需求而又不違反自身管理制度,就成為商業銀行面臨的一道難題。此種情況下,商業銀行完全可以拋棄為客戶直接融資的方案,而選擇通過私募股權投資的渠道解決客戶融資需求。商業銀行擁有豐富的客戶資源,而且由于網點優勢對于非上市的中小型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等非公開的軟信息相對比較了解。因此,商業銀行可以向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推薦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客戶,有其對推薦客戶進行考察、評估,針對不同客戶情況,制作切實可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方案。從而,在為私募股權投資投資顧問業務的同時,滿足自身客戶的融資需求。
在為私募股權投資提供投資顧問業務的過程中,商業銀行需要向投資機構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戶信息。而我國法律規定,商業銀行負有為客戶信息保密的義務,除非法律有強制性規定或者客戶許可?!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29、30條W分別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與單位存款業務,應當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1994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11條也明確規定,除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以外,銀行應當依法為存款人保密。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客戶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也有助于提高銀行信譽。《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53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漏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蹦壳埃骷毅y行一般均將辦理業務過程中獲悉的客戶信息,當做商業秘密管理。這樣操作,一方面是為了符合有關為客戶保密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也有避免泄露客戶信息后導致同業競爭之意。那么,在扮演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投資顧問角色時,銀行要向其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戶信息時,則必須依法征得客戶的書面同意或者授權,然后方可將其信息推薦給投資機構。否則,銀行將面臨泄露客戶信息的法律風險,受到法律、法規制裁而不得不承擔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私募基金合同范文4
關鍵詞:私募基金運作機制風險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中國已成為亞洲最為活躍的潛力巨大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之一。我國私募基金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末,其雛形是以政府為主導,主要為高科技企業融資的風險投資基金,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發展滯后。20世紀90年代到本世紀初,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代表的非正規私募基金發展迅速,先期進行風險投資的公司也有相當部分轉為私募證券基金。
一、國外私募基金運行機制
(一)設立程序與組織結構
私募基金一般由兩類合伙人組成。第一類稱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相當于基金經理,指的是創設基金的個人或團體。一般合伙人處理私募基金的所有交易活動及日常管理。第二類是受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受限合伙人提供大部分資金但不參與基金的投資活動。在籌劃設立私募基金時,一般合伙人通過與受限合伙人簽訂《合伙人協議》來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在前期準備就緒后,就可以出售基金單位了,美國法律對私募基金出售的規定非常嚴格,不允許私募基金進行任何的廣告宣傳。投資者一般通過四種方式參與投資:(1)依據上流社會的所謂可靠信息;(2)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經理人員;(3)通過其他的基金轉入;(4)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一般合伙人向事先確定的每—個潛在的投資者送交私人募集的買賣契約文件(包括《合伙人協議》),向他們提供與有經驗的投資者進行面談的機會,或者提供投資咨詢。最后,與投資者簽署《合伙人協議》,吸納投資者的資金。這樣,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二)運作特點
1.嚴格限制投資者的范圍
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機構投資者和一些富有人群,比如美國法律規定: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并且最近兩年的年收均入高于20萬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萬美元,如以法人機構的名義進行投資,則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
2.封閉式的合伙基金
私募基金大多是封閉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閉期間,合伙投資人不能隨意抽資,封閉期限一般為5年或10年。
3.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度保密
私募基金基本上都是黑箱操作,投資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無須像公募基金一樣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經理人在與投資者簽訂的協議中一般要求有極大的操作自由度,對投資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難獲得私募基金的系統性信息。
4.主要投資于金融衍生市場,投機性強。
私募基金的背后一般沒有實物資產支撐,專門在金融市場從事各種買空、賣空交易,并從中獲取高額的投資收益。盡管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不盡相同,但是私募基金大多雇用專業人士負責基金管理,采用精確的數量模型,對投資交易實行所謂的程序化投資決策管理。
二、我國私募基金風險
對比國外私募基金的運作,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政策、金融市場以及信用制度種種因素的不健全,是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面臨更大的風險。
(一)法律與政策風險
私募基金是指不采用公開方式,而通過私下與特定的投資人或債務人商談,以招標等方式籌集資金,其實質是一種私募融資。我國基金發行的主體只能是金融機構,而這樣的私募基金沒有合法的投資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出現了糾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我國對私募基金的政策處于調整和規范中,在這一過程中如果管理層對某些私募基金進行取締或關閉,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資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富豪,一旦規范化之后,將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資將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的資金會受到約束。
(二)市場風險
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風險。在目前中國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質不高的條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證券市場上“做莊”或跟莊獲取收益,既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使其面臨的風險擴大。
(三)信用風險
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須持有較高的股份(10%~30%),以進行利益捆綁,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個人信用和盈利記錄。但環境是不斷變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備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如果客戶與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可能會以不規范的方式解決不規范的問題,導致出現嚴重的后果。
三、對于我國私募基金風險監控措施
(一)推廣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并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入資金的運作,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收取管理費。在資本市場中,設置有限合伙制度,建立有限合伙企業,可以解決困擾已久的不少問題。例如,由于保底分成條款引起的委托理財糾紛,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可使所謂的擾亂金融市場秩序與保障契約自由之爭成為偽問題;
(二)大力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教育
西方的證券監管機構之所以認為,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和監管,主要是私募基金投資者成熟、有理性,能夠承擔風險,自己具備了對基金經理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能力。
私募基金合同范文5
【關鍵詞】私募基金 監管 研究
一、私募基金的定義及類型
(一)私募基金的定義
私募基金在我國的發展歷史不長,根據我國的監管機制要求,私募基金更為準確的概念應該是契約型私募基金。2014年8月,中國證監會對外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是第一部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范,意味著私募基金正式被納入到金融行業的監管體系之中。在私募基金的各種形式中,契約型私募基金因為其具有發行成本低、運行機制靈活、管理操作簡單易行等明顯優勢,成為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形式。
契約型私募基金,就是指當事人各方基于特定的投資目的,共同簽訂的一份基金投資管理合同(或者是契約),在這份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各自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私募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委托人即為投資人,而受托人包括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托管方。
私募基金中的“私募”定義,是“公募”的對稱。私募是指定向、非公開發行的意思,而公募則是不定向、公開發行之意。
在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定義私募投資基金,是在我國范圍以特定投資為目的設立的,只能夠向投資者以不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的基金。當然,目前國內學術界對于私募基金的定義也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著眼于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強調發行方式的非公開、定向的特征;有的則傾向于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具有更大的風險、更高的收益特征,等等。
二、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歷史
我國私募基金發展歷史并不長,基本伴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逐步壯大。私募基金的發展歷史大致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一)初期萌芽階段
這一階段從1992~1996年。我國第一支外資私募基金是1992年美國國際數據集團(IDG)設立發行。1992年隨著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陸續設立,證券公司的部分大客戶開始將自有資金委托證券公司代客理財,這也是私募基金最初發展過程中不太規范的一種發展模式。
(二)發展起步階段
這一階段從1997~2000年。這個階段,國家政策開始逐步扶持各種風險投資,得益于風險投資的快速增長,私募基金也開始逐步發展起來,這一階段的私募基金存在形式以各種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為主導。
(三)調整管理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1~2004年。這一階段由于國際互聯網泡沫的破滅,影響到風險投資的發展,使得我國私募基金行業也面臨重大調整。同時伴隨著股市長期進入熊市階段,私募基金進入了調整管理階段。
(四)恢復發展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5~2008年。這一階段迎來了中國股市的新一波牛市,中國的投資者信心也迅速恢復,在這一背景下私募基金也逐步恢復并快速發展起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國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為私募基金后期的快速發展奠定了法制基礎。
(五)快速增長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8年至今。盡管2008年爆發了全球金融危機,但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更為有序、健康。隨著中國證監會一系列創新業務的不斷推出,私募基金也迎來了難度的發展機遇。特別是2014年5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一般通稱為“新國九條”),其中明確提出了“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產品的監管標準。”私募基金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春天。
三、我國私募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私募基金在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也需要科學的監管。政府機關和資本市場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措施、方法和體系也在不斷優化,但是監管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具備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
(一)私募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私募監管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訂);2016年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蹲C券投資基金法》著重是對公募基金進行監管和規范,其中關于私募基金的監管涉及并不多。2016年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也主要是集中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方面的規范。目前資本市場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范。
(二)私募基金的主體適當性存在問題
目前發行私募基金無需到國家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只需要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私募基金的發行過程中涉及的主體包括:基金委托人(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資合作的券商或者期貨公司等。但是上述的主體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商事主體。
(三)私募基金資金來源的問題
私募基金的委托人(投資者)的類型包括: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還有企業法人、各類社?;鸬?。從資金的來源看,這其中極有可能吸收個人投資者的非法收入、企業不合規的資金等。此外,還有部分機構投資者利用私募基金監管上的漏洞進行分倉交易。對于上述這些問題,私募基金的監管都沒有非常明確的應對措施。
四、國際上其他國家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從私募基金的發展來看,美國相應的金融產業遠遠要比國內發達。因此美國的私募基金監管經驗值得我們進行借鑒。
(一)對私募基金監管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對于本國的私募基金監管,并不是簡單一兩部法律進行完全概括。美國針對私募基金進行監管的法律包括專門的《證券法》,還包括總統簽署的各類法案,還有各州自行制定的《藍天法》等。
(二)私募基金的良性發展需要一個多層次的金融市場支持
從整個金融市場發展的歷史看,私募基金是金融創新的一種較為成功的實踐。私募基金市場之所以能夠較為順利的得以快速發展,與發達國際良好的金融環境、有序的金融市場密不可分。私募基金的發展,既需要暢通的投資資金來源,也需要基金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還需要一個流動性充足的投資交易場所。私募基金需要三個暢通的渠道:融資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資渠道。
五、我國私募基金監管改進的建議
針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結合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本文對于我國私募監管工作提出了如下四個方面的改進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的準入
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發行只需要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即可。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完善私募基金的準入:
1.加強對基金管理人資質的管理。2016年中國證O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當然這個規定仍然是著眼于規范各類私募投資機構擔任投資顧問角色的規范性要求,對于私募投資機構自己擔任管理人反而沒有那么高的要求。從管理人資質要求看,應該進一步明確其注冊資本、企業法人、重要投資經理的過往投資經歷要求、技術系統要求等。
2.加強對委托人資格的管理。2016年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于投資者的門檻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具體操作中仍然面臨如何對投資者資質進行實質性檢查的難度。
3.加強對基金的資金來源管理。在私募基金的實際運行過程中,肯定會面臨違規資金借道私募基金通道進入金融市場的問題,甚至還有反洗錢的問題存在。因此,在具體操作中,需要監管部門明確規定如何檢查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合法性問題;同時對于違規、違法通過私募基金通道進入金融市場的資金如何處理也需要明確規定。
(二)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資環境
私募基金投資需要良好的融資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資渠道。要確保這三個渠道的暢通就必須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資環境。
1.加強對私募基金投資托管的管理。目前私募基金實現財產托管制度,但是能夠提供托管服務的僅僅只有有限的商業銀行和少量的證券公司。這些金融機構提供的托管服務也缺乏高效性,無法滿足私募基金投資決策的實時性、流動性的要求。因此,應該盡快建議私募基金托管管理制度,拓寬托管機構范圍,明確托管服務要求,并適時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
2.完善私募基金的稅收制度。2016年5月份,我國開始全面推廣增值稅制度,逐步取消營業稅。2016年底,我國財政部、國家稅負總局下發的“140號文”中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钡?,對于私募基金到底適用那種稅負、何種稅率并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因此,應該盡快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本身的稅收制度予以明確。
(三)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退出機制
我國的法律對于私募基金份額轉讓等提出了明確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但是對于由于繼承、強制執行、企業分立等情形導致的私募基金份額轉讓卻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需要盡快放開私募基金進入交易所場內交易或者通過柜臺市場交易,拓寬私募基金退出機制,增強私募基金的流動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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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瑜,曹曉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監管.社會科學家,2016(6).
私募基金合同范文6
關鍵詞: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稅收制度
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蓬勃發展,截止目前,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17085家,已備案正在運行的私募基金39704只,認繳規模8.03萬億元、實繳規模6.43萬億元,從業人員28.2萬人。私募基金的發展豐富了資本市場層次,對于“新常態”經濟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而私募基金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稅收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希望本文通過對私募基金不同組織形式下的稅收制度進行的比較分析,能夠起到拋磚引玉之作用。
一、我國私募基金按組織形式的分類
根據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目前我國私募基金按組織形式可劃分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
(一)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成為股東,基金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公司股東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余資產的分配權等。主要特點包括具有資合性,股權轉讓及人員變動不會給基金帶來直接的影響,穩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組織架構完備。
(二)合伙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是根據合伙協議而設立的基金,國際上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其屬于非法人。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為主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其出資額一般占到全部出資的八成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對外代表基金開展經營活動,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又稱單位信托基金,它是指將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資人三方主體,通過契約型基金這一紐帶連結起來,多個當事人之間通過簽訂基金契約,依此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因此,契約型基金不具備獨立的法律資格。契約型基金主要特點包括無需注冊專門組織實體,運營成本低廉;信托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基金的投資管理和運行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預。
二、不同組織形式基金稅收制度比較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不同,其稅收制度亦存在很大差異。綜合來看,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國全面推行“營改增”后,私募基金的稅收制度主要涉及增值稅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大稅種。
(一)增值稅
目前,關于私募基金增值稅稅制方面主要依據為《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從增值稅納稅主體來講,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和合伙型私募基金二者在增值稅稅制上是不存在差異的,即基金公司、管理人、投資者可能會發生增值稅的應稅行為而成為增值稅納稅人。而契約型基金由于其特殊的組織結構,基金本身沒有實體化,而是采取契約合同形式,因此不具有征稅主體資格,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在契約型基金中,只有管理人和投資者可能是增值稅納稅人。
1.基金公司
根據36號文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若基金的主要業務為投資有價證券、債券等金融商品,則應差額征收增值稅;若基金主要業務為股權投資,針對投資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的股票,其股權不屬于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而轉讓上市公司股權則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稅目征收增值稅。在契約型私募基金中,合同暫不作為納稅主體。
2.管理人
對基金管理人來說,主要收入是管理費。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一般分為固定收益和分紅收益兩個部分。固定部分,大概為募集總額的的1-2%,應按“現代服務業”征收增值稅。但對于分紅收益卻存在爭議,這個收益大概為基金增值部分的20%,目前存在兩種看法,一是認為是投資收益,不征稅;一是認為不屬于投資收益,因不是基金自身資金產生的收益,而是服務報酬,應征增值稅。
3.投資者
投資者取得收益,按照36號文的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針對不同交易結構設計的基金投資者應區別分析。在結構化基金中,優先級投資者收到的是固定收益,符合征收增值稅的條件,對于承擔投資風險而收益不確定的劣后級投資者,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而非結構化基金中,基金的所有投資者均承擔風險,取得的是非固定收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二)所得稅
1.公司型私募基金所得稅稅收制度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雙重納稅,不僅基金層面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層面還須就分紅收益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又限制了基金規模。但是,公司型私募基金能夠享受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從而可部分抵消雙重征稅的影響。在基金層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基金獲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創投基金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在投資者層面,投資者收到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符合免稅政策。因而針對企業法人投資者而言,在不考慮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下,其投資公司型私募基金和投資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稅負是一樣的,所得稅率均為25%。因此從稅收政策方面考慮,以創業投資為主的基金可以選用設立公司型私募基金進行適當稅務籌劃。
2.合伙型私募基金所得稅稅收制度
合伙型私募基金相較公司型私募基金具有較明顯的稅收優勢。合伙型私募基金作為稅收透明體依據“先分后稅”的原則,在稅收上的優勢集中體現在基金層面不用繳納所得稅,而只由合伙人分別繳稅,其中自然人合伙人一般按5%―35%超額累進稅率繳稅,法人合伙人一般按25%繳稅(低稅率和免稅主體除外)。同時,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區還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投資者可以達到避免雙重征稅、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進而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
3.契約型私募基金所得稅稅收制度
契約型私募基金在國內尚無明確規定,但傳統借信托、券商資管等通道發行的私募基金可以看作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雛形。契約型私募基金無需設立公司或合伙企業,因而沒有公司或合伙企業實體的約束,在募資等條款設計上最為靈活,可多次籌集資金。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提出的“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契約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所得的實質享有人,其不屬于所得稅納稅主體,因而現有的信托、券商資管等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無需繳納所得稅,而由投資者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在投資者層面,自然人投資者按20%的稅率繳稅,法人投資者按25%的稅率繳稅,由基金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三、結語
通過對私募基金不同組織形式下的稅收制度比較,私募基金投資者、管理者在設立及運營運營基金時,應綜合考慮不同組織形式下稅收制度因素,既要符合自身投資效益需要,也應邀能夠適當稅務籌劃、規避稅務風險,從而確保提高基金運營收益。同時,希望國家稅務部門根據當前私募基金發展形勢及特點,盡快完善有關私募基金的稅收制度及稅收優惠政策,達到規范透明從而鼓勵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中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Z].2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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