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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范文1
一、新舊準則總則部分簡單對照
1、舊準則:一共四條,闡述較為簡單。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使得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意見。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指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即審計證據應當與審計目標相關聯,并能如實地反映客觀事實。第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參照本準則辦理。
2、新準則:一共6條,闡述更加具體準確。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獲取審計證據的內容、數量和質量,以及為獲取審計證據所需實施的審計程序,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條,依據會計記錄編制財務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測試會計記錄以獲取審計證據。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審計證據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注冊會計師還應當獲取用作審計證據的其他信息。第五條,可用作審計證據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獲取的會計記錄以外的信息,通過詢問、觀察和檢查等審計程序獲取的信息,通過合理推斷得出結論的信息。第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二、新準則格式方面的變化
原《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中包括總則、一般原則、取證方法、附則四項內容。新準則征求意見稿中包括五部分,分別為總則、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獲取審計證據時對認定的運用、獲取審計證據的審計程序、附則。其中,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被單列為一要素,新增獲取審計證據時對認定的運用,不再采取一般原則這種含糊不清的叫法。征求意見稿對獲取證據的審計程序也做了必要的補充,與2004年12月15日修訂的
《國際審計準則500――審計證據》協調一致。
三、新準則內容方面的變化
1、適用范圍。原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但總則中明確說明,執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可以參照執行。新準則征求意見稿中也指明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而且附則第35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將范圍明確為審計業務,不包括會計咨詢、服務,定位更加準確。這與審計業務的特征要求相符合。
2、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原準則除了在總則里簡單介紹了充分性與適當性的定義外,在一般準則部分僅僅說明判斷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應當考慮審計風險、具體項目的重要程度、審計經驗、是否發現錯誤或舞弊、類型及獲取途徑五個因素,并沒有具體指出如何判斷充分性和適當性。新準則征求意見稿則明確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與披露的相關認定,或發現其中存在錯報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新準則進一步規范在確定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的具體原則,相關性有3個,可靠性有5個。新準則的規定更具有指導性。
3、獲取證據時對認定的運用。原準則在一般準則部分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兩部分說明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有關主要事項,其實就是解釋獲取證據去證明哪些認定。但在原準則中,賬戶報表層次是合在一起的5個認定:存在或發生、完整性、權利和義務、估價或分攤、表達與披露,有一定的迷惑性。新準則征求意見稿中則參考2004年12月15日修訂的《國際審計準則500――審計證據》的規定,將認定按各類交易和事項、期末賬戶余額以及表達與披露進行了區分,各類交易和事項運用的認定通常分為下列5個類別:發生、完整性、準確性、截止、分類;期末賬戶余額運用的認定通常分為下列4個類別:存在、權利和義務、完整性、計價和分攤;對列報與披露運用的認定通常分為下列4個類別:發生及權利和義務、完整性、分類和可理解性、準確性和計價。將認定按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內容加以區分,可以更有效的指導工作,提高審計質量。
4、審計程序。原準則將審計程序稱做取證方法,并在準則第三部分簡單介紹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6種方法的定義。新準則征求意見稿則對審計工作做了更為詳細的說明,它指出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程序以獲得支持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這些程序是依據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做出的。其中,還強調了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價,這與審計風險模型的變化是相對應的(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在審計過程中,將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作為審計工作的首要任務,包括評估財務報表總體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對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將緊緊圍繞其展開,最終保證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
此外,具體程序也細化為八個,分別為: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有形資產;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程序。并明確指出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時間可能受財務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的生成和儲存方式的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閱,或在可獲得該信息的期間執行審計程序。
5、其他。除了以上主體內容的變化外,新舊準則中還存在一些細節方面的區別,如控制測試的應用前提,原是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中規定的,但新準則征求意見稿中也援引相關規定“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控制測試是必要的:(一)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以支持評估結果;(二)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以獲取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边@就使得新準則的指導性更為明確,更具參考價值。
征求意見稿范文2
一、意見稿與現行租賃會計準則的比較
(一)會計模型的不同
現行租賃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3號—租賃》及《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均采用了“所有權模型”,該模型根據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在承租人一方還是出租人一方來進行會計處理。相應地,若一項租賃在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承租人應確認與該項租賃有關的資產和負債,出租人應將該項租賃視為自身的一種銷售或融資;反之,承租人應將該項租賃劃分為經營租賃。在經營租賃分類下,承租人并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與租賃有關的任何要素,而僅確認相應的租賃費用。盡管現行的這兩個準則經過多次修訂,但其仍然保留了“所有權模型”下的會計處理方法,尤其體現在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劃分方面。
對現存所有權模型的主要批評在于,依據該模型的會計處理使承租人能夠不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租賃權利與義務,造成表外融資。同時,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本質上都是轉移資產使用權的交易,但在該模型下兩種計量模式共存,使這兩種原本經濟意義相同的交易可能的結果不一樣,降低了報表可比性。其次,該模型在實務中易被管理者的意圖所操縱,整體效果不太理想。
對此,意見稿提出了一個新的會計模型,即“使用權模型”,承租人和出租人依據租賃合同均確認相應的資產和負債。在該模型下:承租人確認一項使用權資產和一項租金支付義務負債,并在預期租賃期和租賃資產使用壽命二者中選用較短的期間攤銷該項資產;出租人根據是否保留與租賃資產相關的重大風險或收益,對租賃引起的資產和負債采用履約義務法或終止確認法進行會計處理。終止確認法要求出租人將全部或部分租賃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同時在表中確認一項租金支付收取權;履約義務法要求出租人將租賃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并在表中確認一項資產—收取租金的權利和一項負債—履行租賃的義務。從實質上講,終止確認法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所有權模型,履約義務法與應用于承租人的使用權模型相一致。
(二)定義及適用范圍不同
意見稿提出了租賃特征的具體會計要求,對現行租賃的定義進行了完善,特別地,將租賃定義為“在議定期間內,讓渡特定資產的使用權以獲取對價的合同”,以此將租賃區別于實質上代表購買/銷售的合同(包括出售和售后租回)及服務合同。新的定義明確了租賃合同的對象是特定的資產使用權,從而將租賃與服務合同區分開來。同時,為了將租賃區別于購買或銷售,意見稿的應用指南強調了兩者的區分標準,即租賃期屆滿時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以及是否包含購買選擇權。
意見稿的適用范圍在現行準則適用范圍的基礎上,提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范圍說明。意見稿中指出,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對所有租賃采用租賃準則,包括轉租賃中的使用權資產租賃、被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以及租賃下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明確排除了無形資產的租賃、生物資產的租賃、開發或使用礦產、石油、天然氣及類似非再生資源的租賃、租賃開始日和租賃期結束日之間滿足負有法律義務合同定義的租賃、包含服務成分和租賃成分合同中的單獨服務成分、代表銷售/購買標的資產合同下轉移控制權及已行使購買權的租賃。這種具體的適用范圍在實踐中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能夠降低會計處理上的人為主觀性。但是這種明確的范圍排除也產生了管理者可以利用的漏洞,使之能夠獲得預期的會計處理結果。
2011年3月27日,FASB/IASB肯定了意見稿中的適用范圍及定義,并強調了從服務合同中區分出租賃及對合同中租賃成分和非租賃成分區分的必要,同時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非融資租賃兩大類,而不是現行準則劃分的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三)對可變要素的處理不同
租賃合同中可能包括一些可變要素。這些可變要素一般包括續租或終止租賃選擇權、或有租金、擔保余值等。由于這些可變要素預期能夠更好地反映租賃活動的經濟實質,因此意見稿中提出,應當以這些可變要素為基礎對租賃引起的資產和負債進行計量。
根據意見稿,“若選擇期間不包括在內,則相關的使用權資產及租金支付收取權可能被低估,或者產生結構化機會(structuring opportunities)”。承租人和出租人應根據“極有可能發生的最長可能租賃期”,包括延長或終止選擇權,來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我國現行租賃準則規定,“承租人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并且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不論是否再支付租金,續租期也包括在租賃期之內”??梢姡瑢τ诶m租選擇權的處理,我國現行準則與意見稿基本一致。但將所有可能的租賃延期都包括在內也有缺陷,這會高估承租人所承擔的義務,因為根據FASB/IASB對負債的定義,與資產/負債的計量相關的這類延期并不屬于一項負債。
對于或有租金,我國現行租賃準則要求在確定租賃產生的資產或負債時不予考慮,而是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擔保余值,現行準則規定,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及獨立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均屬于租金支付的范疇。但為了充分反映租賃的經濟實質,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意見稿特別指出,租金支付應包括能可靠計量的或有租金及擔保余值,但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擔保余值不屬于租金支付的范疇。
租賃合同中還可能包括一項購買選擇權。我國現行租賃準則規定,“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購買價款應當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但意見稿中提出,“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不屬于租金支付,在確定租金支付應收款的現值時不包括購買選擇權”。
征求意見稿范文3
與會的美國教授均深感,此間的討論饒有興趣,即便在某些我們不能完全理解的討論 領域,許多中國學者所提出的建議已超出了征求意見稿所涉及的范圍。盡管我們的角色 決定對這些問題的解決不能起到大的作用,仍非常地感謝這次會議為我們提供了各抒己 見的機會。更重要的是,這種討論對于達成一致的意見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注意到,在第4章有關土地使用權基本概念的規定中,并沒有劃分通常所稱的“劃撥 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這兩個概念。相反,這兩種權利形式似乎被合并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這一個概念。不過,在征求意見稿的第23章有關抵押權的規定中,劃撥 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被區別使用。第23章關于有關抵押權的規定大多是從已 有的擔保法借鑒而來,而借鑒的過程沒有考慮到與本章概念的一致性,這也許是造成前 后概念差別的原因。
政府的政策導向是讓“出讓土地使用權”這一概念在將來的使用中占主導地位,也許 這就是征求意見稿沒有同時探討兩種權利形式的原因。另外,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應 登記的問題,第14章的規定含糊其詞。第152條規定,合同訂立之后,應該進行登記?!〉?5條規定,經過登記,相應的權利成立。另外,第16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取 得之日起兩年內不開發利用的,權利消滅。所有的這些規定表明,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建 設開始前就已實際存在。在法律規定中,沒有發現對已存在的權利進行轉讓的限制。
在目前的實踐中,建設用地使用權直到建筑物已實際建成后才能取得登記,并且在此 之前,權利不得轉移。在有關抵押權的章節中,第256條規定在建筑物完成之前,只與 登記一種“初級權利”,這一規定似乎反映了目前實踐中的做法。據此,我頗感困惑: 征求意見稿到底是否要改變目前的實踐做法?法律對這個問題必須做出清楚、明確的規 定。目前的建議稿似乎將移轉性的問題交由每個土地使用權合同做出規定;但同時,第 157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只有在符合法律的情況下才允許轉移,這又似乎暗示建筑物 未完成前的轉移應受到限制;此外,其他法律也許已做了詳細的限制性規定。如果要對 此種權利轉移的情形有所限制,相關法律應做出明確的規定。
第162條關于土地用途的改變將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的規定。首先,只有在對權 利人做出通知并給予其更正的機會之后,建筑用地使用權才應被終止——當然,其他法 律可能已經作出了關于給權利人通知的規定。其次,這一規定沒有對土地使用的終止是 否將被作為建筑用地使用權消滅的事由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果是的話,貸款人和投資人 將會對此十分擔心,因為這會迫使債務人為換取對權利的保有而在虧損的情況下維持經 營。因而,我認為當建筑物已經完成但沒有被現實使用的情況下,權利不應消滅。最底 線是,無論如何,法律應通過此種或彼種方式對此事項做出明確的規定。另外第162條 關于二年以上不開發利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將消滅的規定是否是絕對性的規定。此條文 沒有對土地開發的延展期限做出任何規定。也許,在合同中或其他法律中,對此將做出 規定,但第162條的絕對性規定給任何延展的有效性劃上了問號。因而,物權基本法或 許應明確其他法律或者出讓合同可以對延展期限作出規定。
有關抵押權的章節很大程度上重復了擔保法的規定,但擔保法更為完整并將對抵押方 面的法律產生更大影響。第277條到282條增設了一個新的法律概念,即“最高額抵押” 。雖然在征求意見稿的最后有如下聲明:單行法律優先于本法適用,但這一規定看起來 優先于擔保法適用。我認為,在邏輯上,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應通過擔保法的修改做出 補充規定?,F在,它既然出現在了物權基本法的征求意見稿中,那么,這就引出了我對 中國抵押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的質疑——即現行法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數額限制在抵 押權成立之時抵押物的價值范圍之內。這使得為在土地上進行建設而通過土地抵押進行 借款成為不可能的事情,因為此種借款的數額通常會超過土地的現有價值。最高額抵押 的規定包含了美國法所稱的“將來預備抵押”(注:Future advance mortgage。)的觀 念。建設借款是“將來預備抵押”的一種形式。在美國,貸款人不會一次性貸給你全部 建設所需用款,而是隨著工程的開展逐步放款,并審慎地監督工程的進展。雖然在多數 的建設階段,貸款會超過當時土地和建筑物的現存價值,但專業的貸款人通過這種方式 進行著安全的貸款。這種貸款方式值得中國借鑒。
不管有關最高額抵押的法律條文置于何處,希望對下面的問題做出慎重考慮,即是否 應允許當事人協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數額超過抵押物的價值——至少在為了建設目的 所需貸款的時候。
第17章的目的是使典權的適用領域更為廣泛,甚至適用于商業領域。此章只適用于住 宅用不動產(注:Residential properties。譯者注:美國法中與commercial property 相對的不動產概念。美國物權法劃分residential property(住宅用不動產)與commercial property(商用的不動產),法律很多情況下對著兩種不動產給予區別對待 。)——大多是鄉村地區,直到現在,實踐中也是如此。如果典權成為外商將要參與投 資或借貸的商業領域的不動產投資的一種模式,那么,外國人將會對這一概念感到十分 困惑,這也許不是立法的初衷。典權的基本立法目的可通過長期租賃得以實現——超過 目前所允許的20年的期限。雖然中國視短期租賃為一種債權,而不是物權,較長期限租 賃也許可以被看作是物權。長期租賃具有典權的一個基本特征——由非土地所有權人長 期占有——這為外國的和當地的投資者平等參與交易提供了一種可理解的形式。
現在,將討論文章開頭提到的美國的經驗值得借鑒的三個具體方面。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注:Condominiums。)——第8章,即你們所稱的“建筑物的共同 共有”
2.共有(注:Common ownership property。)——第10章
3.役權(注:Servitude。)——第16章
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我提出下列建議:
首先,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美國法稱之為“所有者協會”(注:Ownersassociation。))的決議方式值得注意。美國法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套房為單元?!卧腥说耐镀睓鄳绾畏峙?是不是每個單元的所有權人僅擁有一個投票權?例如, 如果一個人擁有五個單元,那么,此人擁有五個投票權利還有僅擁有一個投票權?如果 一些單元有其他單元的三個那么大,并且其支出三倍的費用,投票權怎樣處理?他們是 否擁有更多的投票權?他們在維修費用的分配方面是否有更大的責任?怎樣安排決議的程 序?是否需要年會,至少對預算做出回顧與表決?法律是否有對會議的日程和安排提前作 出通知的要求?物權基本法不需要對此類問題提供答案,但它應該指明應如何解決這些 問題——是通過合同,管理機構的規定,還是兩者兼而有之。另外,在決議方面,隨著 建筑物的不斷增多,可能需要設立不同層次的所有權人會議——一個層次是解決個別建 筑物的問題,而另外一個層次是解決整個發展小區所共有的問題。
第二,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這是合理的, 但本章應對共有的形式做出明確的規定。
即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以下法律特征不應適用于建筑物區分 所有權:第96條規定,所有的共有人對第三人承擔按份連帶(注:Joint and severalliability。)的法律責任。雖然美國對共有財產也有相同的規定,但對建筑物區分所有 的財產一般有例外的規定,個人所有者對共同債務所承擔的責任僅限于其在單元中的投 資。
第三,我對有關建筑物設施維護的條款比較關注。法律應為所有者協會創設或授權其 創設一種對抗單元所有人的優先抵押權(注:“Priority lien against the owners of units to collect the costs of the maintenance”。譯者注:我國法律中沒有和美 國法律lien完全對照的概念。美國布來克法律詞典對lien的注釋為:a charge,hold,claim,or incumbrance upon the property of another as security for some debt or charge;not a title to a property,but rather a charge on it;the termconnotes the right which the law gives to have a debt satisfied out of theproperty,by the sale of the property if necessary。),以保證維護費用的征集?!嵺`證明,在美國,此種優先抵押權對保證維護費用的正集非常關鍵,而維護費用 的正集對附屬物的合理維護又至關重要。我知道,你們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通過行 使合同權利來征集此種費用,但是,合同的期限相對于建筑物的存在時間是有限的。如 果物權基本法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有所涉及的話,就應對費用的征集做出規定。
第四,第69條沒有對下列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用于商業目的的附屬設施是否僅為共 有的一部分,還是允許所有或部分的個人所有的單元用于商業目的?在美國,有一種“ 混合使用”的區分所有權。我想如果中國允許這種“混合使用”的話,它會變得相當普 遍。但是,不同類型的單元所有人之間的關系處理將會帶來很多難題。
第五,第72條是有關執行委員會功能的規定。執行委員會在從開發商處取得土地使用 權證書和其他資料以及在處理其他事項時,是否是以所有單元所有人的人——即整 個所有者協會的人的身份?我們認為,事情應該是這樣的,執行委員會僅是一個代 理人,它不應該擁有獨立的權限和所有權。這一點應做出明確的規定。
另外,關于執行委員會的權能問題,有代表性的美國法律規定,一些事關重大的問題 應被交由全體社員投票來決定,而不應交由執行委員會來處理。第73條和第74條似乎有 此意向,但這兩條規定還是給人一種意圖不明的感覺。
最后是個體單元所有人所有權權益的保護問題。第74條規定,經建筑物區分所有人會 議的2/3以上同意,所有人會議可以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重建——甚至消除某些 單元,以及進行費用分攤、改變收益分配等。美國在這方面有足夠的經驗??偟膩碚f, 我們已達成共識,除非征得單元所有人同意,單元所有人投資的基本性質不得被改變?!∫虼耍鬟@樣的變更需取得全體所有人的一致同意。但也有一個例外情形存在,即由于 一些不可預見的因素,建筑物的基本開發意圖不能得到實現。例如,建筑物被大火或地 震毀壞,或者建筑物被損壞已無恢復的可能性,這時候,法律可以允許所有人投票經2/ 3以上多數的通過來終止他們的關系。但在除此之外的情形,美國法律為個體區分所有 人的財產期待利益提供保護。我建議,在中國也采取此種做法。
這里的2/3以上多數的要求與集體財產的變更需2/3以上同意有一定的聯系。但我認為 ,對區分建筑物的自愿私人投資不同于集體所有的對于共同商事組織的參與。這兩種情 形無須同等對待。
下面,對第10章有關共有的規定提幾點建議。
第91條規定,某些決議需2/3多數通過,但沒有規定如何決定2/3多數。對于按份共有 ,投票權應通過所有權份額來決定,而所有權份額一般取決于原始投資的數量。對此, 法律應明確規定。
第93條論及共同共有關系的解除,但對這一重大事項如何發生及什么時候發生沒有作 出明確規定。此后的第98條規定,共同共有關系可由基于任何關系形式的當事人選擇而 成立,其不僅限于家庭成員之間。因此,有必要對共同共有關系的終止情形作明確的規 定——也許其他的法律會涉及到這一點。
第95條規定了傳統民法中的“優先權”(注:Preemptive right。)。此種權利并不是 美國標準法的組成部分,但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創設。在許多情形下,我們對其持懷疑 態度,并將其視為對權利自由轉移的障礙,以及造成財產價值降低一個因素。中國的合 同法規定,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合同自由是一般的原則。這樣,按份 共有人是否可通過合同約定排除95條規定的“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就出現了。我認為, 這應該是允許的。但這一點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
第16章涉及美國法律中所稱的“役權”的概念,美國法律中有關役權創設的概念要比 英國廣泛的多。而且,最近幾年,此概念的外延范圍變得更為廣闊。根據本人對中國法 律的理解,本章涉及產生于合同關系的權益。這與美國法的役權相似,而與大陸民法體 系中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的相鄰權概念不同的。第16章的所有條文看起來都只涉及役 權的一種——地役權(注:Easement。)。這是一種不通過對財產的完全占有而利用他人 財產的權利。在美國,最好的例證是通過權。但在中國,通過權很少需要通過合同創設 ,因為民法中的相鄰權對此作了規定。在中國,我預期地役權將會在停車權領域得以發 展。
第181條規定,地役權的權利人可以是某種土地相關利益的擁有者,但對地役權是否可 為非土地利益相關者所擁有似乎沒有做充分的考慮。如前所述,在英國也有此種限制, 但美國沒有此種限制。在美國,地役權被廣泛擁有,至少在具有重大商業價值的地方, 例如,管道鋪設權、撐稈權和架線權等。諸如此類,種類繁多。這其中的一些可以被大 陸法體系中的相鄰權概念包括,但并不是所有的都是這樣。因而,法律應考慮允許當事 人協定取得地役權,而并不以他們擁有土地相關利益為條件。這一點也可以通過物權基 本法以后頒布的行政規章加以規定。
美國法還有另一種役權:即在土地上做或不做某事的允諾,我們稱這些役權為“附隨 土地約款”(注:Covenant running with the land。)。這些允諾沒有給受諾人使用土 地的權利,因此不同于地役權。這些約款不僅對原始的允諾人有拘束力,對允諾人利益 的繼承者也有拘束力,是一種存在于土地中的利益。如果你學習美國法律,你可能會聽 說過“消極地役權”的用語。這很容易令人不解,因此,現在的流行觀點認為,“消極 地役權”不是真正的地役權,而是一種附隨土地約款形式。
在與你們其中的一些人的交談中,我感覺到中國的民事法律現在也認可了這種權益, 并對它們的物權屬性基本取得了共識。這些都是有價值的權利,應當成為中國民事法律 制度的組成部分,并且現在也到了對它們進行明文規定的時候了。建議修改第16章的條 文,以確認諸如此類的權益可以被創設并進行登記。
征求意見稿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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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tensive hospital safety monitoring of
post-marketing Chinese medicine(draft version for comments)
XIE Yan-ming1, LIAO Xing1*, ZHAO Yu-bin1,2, LI Ming-quan1,3, ZHANG Yun-ling4, MA Rong5, XIAN Shao-xiang6,
LIU Jian7, LI Su-yun8, WEN Ze-huai9, YANG Zhong-qi6, ZOU Jian-dong10, SUN Hong-sheng11,
HE Yan12, LI Xue-lin8, JIANG Jun-jie1, WANG Zhi-fei1, LI Yuan-yuan1, WANG Lian-xin1, CHANG Yan-peng1,
YANG Wei1, ZHANG Wen1
(1. Institute of Basic Clinical Medicine,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700, China;
2.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Shijiazhuang Affiliated to Hebei Medic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51, China;
3.The Affiliated Hospital to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Changchun 130021, China;
4. Dongfang Hospit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Beijing 100078, China;
5.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Tianji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ianjin 300193, China;
6.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Guangzhou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Guangzhou 510405, China;
7.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Anhu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Hefei 230031, China;
8.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Zhengzhou 450000, China;
9.Guangzhou Provincial Hospital of Chinese Medicine, Guangzhou 510120, China;
10.Jiangsu Province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Nanjing 210029, China;
11.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Jinan 250011, China;
12.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engdu 610072, China)
[Abstract] It is of vital significance to conduct active 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of Chinese medicine, as an active response to laws, rules and guidelines issued by the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he standards for technological specifications based on expert consensus have been drafted. These will provide technological support in evaluating adverse drug reactions (ADRs) or adverse drug events (ADEs). The technolog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focus on two surveillance designs; one is a large sample registry study to explore general population ADR/ADE characteristics, the other is a nested case-control study to explore the characteristic and mechanisms of ADRs.
征求意見稿范文5
序言
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是致力于公眾利益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私人部門組織。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的目標是通過為接受過適當專業培訓、遵守職業道德的評估專業人士提供可信評估意見制定合理的框架,建立公眾對評估程序的信心和信任。
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通過以下方式實現目標:
?制定和維護國際評估準則(IVS)
?為專業評估師提供技術指導
?促進全球評估行業和職業道德實踐的發展
受托人通常應用公允意見來幫助進行商業判斷和日常管理,從而充分應用組織機構的資源,并促進實現可能的交易。許多公允意見基于評估分析。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認為,促進對公允意見目標的理解和確認,提供公允意見的最佳實踐原則,有助于實現公眾利益。
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意識到,一些國家的證券監管機構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包括何時需要出具公允意見,誰委托,誰提供,以及公允意見應該包含的內容。本操作指引旨在幫助尚不存在相關規定或有類似規定但尚未涵蓋本指引所包含內容的地方應用。
內容
段落 頁碼
簡介 1-2 4
何為公允意見? 3-4 3
何時需要公允意見? 5 4
公允意見的目的 6-9 4
職業道德注意事項 10-18 5
工作范圍 19-21 7
調查范圍 22-27 8
公允意見書的內容 28-32 9
簡介
1.本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描述了公允意見的性質并規定了提供公允意見時所需的操作程序。
2.公允意見(FO)幫助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例如公司董事,理事或者基金經理,他們為了個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必須采取行動,從而確立起相互信任的關系)從財務角度判斷擬進行的交易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權益。受托人對委托人擁有注意義務。
何為公允意見?
3.公允意見是公允意見提供者從財務的角度就一項擬進行交易中擬收取或支付的報酬的公允性向委托方出具的意見。公允意見的提供要考慮擬進行交易中與擬收取或支付報酬相關的交易條件,包括對放棄和獲得利益的價值進行比較。
4.省略 或者以信件的形式寄到IVSC.41,Moorgate,London EC2R 6PP.United Kingdom.。除非您有保密的要求,您的意見將會公示于眾。
本征求意見稿的副本將會提交給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以供個人或組織使用,嚴禁私自出售或傳播,引用此征求意見稿時必須標明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的版權或列明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的地址。此外,沒有得到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的允許,嚴禁翻譯、轉載或以其它任何形式(未知或已知方式),包括影印和復制,應用到任何信息存儲和檢索系統中。出版和版權事宜,請聯系IVSC.41.Moorgate.London EC2R 6PP.省略.省略。
反饋意見應注意的事項:
1.應以信函格式反饋意見,在信件抬頭標明組織名稱。除非要求匿名,否則所有收到的意見將會在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網站上公布。
2.不要提交直接在征求意見稿上修訂編輯的版本。
3.所提交反饋意見的文檔格式最好是未經上鎖的PDF格式,以便進行提取分析。在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網站公布之前,所有文件都會保密。
二、針對反饋意見者的問題
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專業委員會希望您能對下列問題做出答復。并不是所有問題都需要回答,但為方便對收到的答復進行分析,請使用本問卷中的問題號碼標明所回答問題的題號。也歡迎您對征求意見稿的任何方面做出進一步的評論。
1.專業委員會認識到,許多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律或法規規定了何時需要公允意見,誰有資格出具公允意見以及公允意見必須包含的內容。正如該指引序言中指出的那樣,該指引用于沒有同樣法定要求的地方,或者作為法定要求未涉及方面的補充。一些司法管轄區可能有多于該指引的規定和要求,專業委員會愿意了解該指引與已知國家監管要求的沖突或矛盾之處。
該征求意見稿中是否與您所在執業內的監管要求有相抵觸之處?如果有,請對相抵觸的部分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提供簡單描述。
2.委員會考慮是否應該區分不同版本的公允意見報告,即向委托方提供的綜合、詳細的報告(有時也被稱為“董事會簡報”或“董事會陳述”)和用于公開披露的縮減版報告。通常的做法是提供一個結論性摘要,供公開披露或提供給各利益相關方。不同格式的報告之間并不存在明確的區別,它們都是相同服務的一部分。
您是否同意這個結論呢?如果不同意,您認為該征求意見稿中提交給委托方或公開披露的版本應該有什么區別?
3.征求意見稿的第3、4段描述了什么是公允和不公允的意見。
a)這些描述是否與你所在執業區域提供的公允意見相一致?
b)你是否認為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的該指引嘗試定義公允意見的性質,會對使用者乃至公共利益起到幫助?
4.委員會決定,該指引應僅對以下事項提供指導:如何確保獨立性和客觀性;確定工作范圍時應當考慮哪些因素;執行公允意見業務應當關注哪些業務條件;標準公允意見書中應包含哪些要素。委員會認為,將指引擴展到用于表明擬議交易是否公平的相關事項中,例如擬議交易的性質、范圍和時間等,在國際背景下是不切實際的,并且在某些情況下會被理解為限制了意見提供者的個人判斷。
你是否同意委員會關于排除該指引被用于作為能夠決定一項擬議交易是否公平的標準的決定?如果不同意,請注明你認為能被有效使用的附加指引的類型。
5.委員會認為,公允意見提供者的完全獨立性對提供客觀公正的意見非常重要。這些標準適用于所有評估相關服務和2011年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的專業評估師職業道德守則中包含的專業評估師如何認定其獨立性受到威脅、以及如何避免或緩解這些威脅的討論和指引。本指引的第10-18段以一些具體的例子,在對公允意見提供者的威脅方面對專業評估師職業道德守則進行了補充。
你是否認為該指引和專業評估師職業道德守則能夠完全涵蓋個人或機構接受提供公允意見的業務時,其獨立性和公正性所受到的威脅?如果不是,請指出其他你認為應該指出的威脅或該征求意見稿中你認為需要修改或刪除的威脅。
6.任何評估業務中的范圍和術語應與國際評估準則(IVS)101工作范圍中所列保持一致,這些要求適用于公允意見中所包含的評估建議。征求意見稿中的第19到21段指出了國際評估準則(IVS)之外又附加的一些需要在提供公允意見時的范圍和術語保持一致的具體事項。
通過閱讀國際評估準則(IVS)101和指引,您認為該征求意見稿是否充分確定了提供公允意見工作范圍和術語應考慮的主要事項? 如果您覺得有需要附加的項目,請明確指出來。
7.當公允意見中包含評估意見時,應使用國際評估準則(IVS)103中的原則。本征求意見稿中的第28到32段探討了在決定公允意見內容時應考慮的原則,并列舉了標準公允意見書所應包含的推薦事項 。
您認為所列舉的推薦事項a)有幫助和b)全面嗎?您覺得有需要剔除的事項或者需要添加的事項嗎?
8.第31段包含公允意見中應有的一些約束和限制性的建議。
您認為這些約束和限制在您所執業的轄區內是a)合理的和b)適用的嗎?您覺得有必要添加其它約束和限制性的建議嗎?
9.本操作指引旨在對公允意見的提供者和依賴于公允意見者提供幫助 。
您覺得有需要添加的其它事項,從而最好地實現以上目標嗎?
征求意見稿范文6
(征求意見稿)
各行政村(社區),各辦(所、線、中心)及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充分發揮政策引導作用,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總要求,加快推進我鎮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經鎮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提高規劃建設水平
1、村莊建設規劃有序。推行農民集中居住小區(居住點)建設,做到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基礎設施配套,按照規劃居住戶數,對單地塊一次性安排4戶以上聯排建房給予2000元/戶的補助,用于公共配套建設資金(含居住小區<點>內外的道路建設配套經費)。積極推行空殼自然村改造,做到“科學規劃,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分步實施”,對根據村自身發展需求進行村莊規劃編制及調整的給予50%的費用補助。
2、為進一步改善行政村的辦公和公共服務場所,切實提升基層基礎保障水平。對各村新建、擴建辦公用房,要堅持節約土地、控制面積、履行勤儉的原則,在辦理相關土地、規劃手續基礎上,控制在項目申報額度內按審計核定價的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限額(含裝修)在28萬元以內。
3、根據年初鎮政府確定的道路建設任務,對各村建設的村級道路實行資金補助,建設標準行車寬度必須2米以上。對行車寬度2米-6米,按路面上部結構造價的30%給予補助;6米-8米的,按路面上部結構造價的50%給予補助;危橋維修、改造、重建的主體工程建設經費,按工程最終審計價的70%給予補助。道路砌澆、橋梁建設所需土地、拆遷等政策處理均由各村負責。
4、扶持各行政村的菜市場升級改造,根據年初確定的建設任務,經鎮工貿辦審核,具體以招投標、驗收、審計資料為依據給予適當補助。
5、扎實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對單體式處理、集中統一納管和分散式處理三種治理方式,竣工驗收且審計后按接入農戶數、戶均分別給予400、400元和500元的政策補助。
二、發展現代高效農業
6、加大特色林果發展與特色漁業等方面扶持。對當年度發展特色林果、稻田生態綜合養殖,帶動農戶成效明顯的,經審報并通過相關驗收的,鎮給予適當配套扶持。
7、加大農產品深加工等方面扶持。對當年度新發展休閑加工漁業和現代水產品加工、畜禽養殖向畜禽產品加工轉型提升、訂單農業、農業品牌建設的,經審報并通過相關驗收的,鎮給予適當配套扶持。
8、加大精品觀光農業、休閑漁業旅游、家庭農場等方面扶持。對依托馬渚農業主導產業特色基地、新發展或對原有基地進行改造提升的,形成地方特色突出、示范輻射明顯的休閑觀光農業精品,按基礎設施等建設實際投入,經審報并通過相關驗收的,鎮給予適當配套扶持。
9、加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根據年初確定的建設任務,經鎮農辦審核,對各村新建的農田主要機耕道路、進水渠道、排水溝和機埠等設施,工程最終審定價在耕地保護資金額度內的進行全額補助,超出部分按50%給予補助。
三、加強鄉風文明建設
10、文化陣地建設。按照余姚市級以上當年文化陣地建設創建要求,經驗收、審計合格后,按照市里配套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10萬元。
11、新建體育場地。新建標準球場(燈光籃球場、門球場、地擲球場、氣排球場)、健身房、宣傳窗、綜合活動室(含老年活動室)等符合市級規定要求,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項目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對門球場補助3萬元,籃球場、地擲球場和氣排球場各補助2萬元,綜合活動室、健身房等各補助1萬元,宣傳窗補助0.5萬元。
12、業余文體團隊。對一年內開展活動頻繁、活動效果好、參加鎮級以上比賽獲獎的業余文體團隊給予一定的獎勵。企業、單位出資組建業余文體團隊,投資額度較大,有一定影響的給予單獨的獎勵和補助。該年內配合鎮級層面相關工作積極主動,參加市級以上的由文體部門主辦、組織的文體比賽獲得前3名的文體團隊或個人,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獎勵(市運會青少年組除外)。
13、一村一品。對各村具有地域特色的“一村一品”文藝項目,該年內配合鎮級層面相關工作積極主動,在全鎮乃至全市有一定影響的,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或獎勵。
14、傳統民間藝術。鼓勵各村(社區)、團體充分挖掘民間藝術,對有傳統文化內涵的經文化部門或相關專家鑒定認可的,符合當地文化需求的傳統民間藝術,每一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或相當的設備、設施的添置,影響力大,檔次高的給予特別獎勵。
四、改善公共環境衛生
15、衛生設施建設。各村申請新建符合衛生標準的水沖式公廁,經社務辦核實,鎮政府同意,按驗收審計總造價的50%補助到村,補助最高限額控制在每座8萬元以內。對舊公廁按標準進行改造,且改造金額控制在5萬以內的,經社務辦核實,聯村組同意,按總造價的60%補助到村,補助最高限額控制在每座3萬元以內;對舊公廁進行拆除的,且村級公廁總數減少,每減少一座按1萬元補助到村。各村購置符合要求的垃圾分類設施、垃圾終端處理等衛生設施一次性費用在5000元及以上的,由村事先申報,經社務辦同意,并經實物清點核實后,按總價(以正規發票復印件為準)的50%標準補助到村。
16、農村環境衛生長效保潔和垃圾分類工作獎勵。按鎮農村環境衛生和垃圾分類考核細則要求,鎮社務辦采取季度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對保潔和垃圾分類效果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并結合村大小,分別給予2—6萬的補助。對積極創新環境衛生長效保潔和垃圾分類機制且效果顯著的,經綜合評定后,再給予1—5萬的獎勵。
17、公共衛生。根據市政府規定,鎮財政配套專項經費按預算比例分別撥給各級組織機構。
18、加大農村水環境提升項目扶持。根據年初確定的建設任務,經鎮農辦審核,對各村當年度實施的水環境整治類項目,根據工程最終審定價進行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
五、強化社會綜合治理
19、鼓勵各村(社區)加大技防、物防、人防的投入力度,對安裝電子監控系統,建造治安崗亭的村(社區),經鎮政府登記核準,按招投標額度并經審計的50%予以補助。紅袖套小喇叭工作按照專項進行補助,網格化考核以獎代補方法另行補助。
六、打造特色亮點村莊
20、美麗村莊創建。對當年度創建寧波市級及以上美麗村莊,經驗收合格,創建成功美麗鄉村合格村的,鎮政府按市政府1:1配套獎勵;創建成功寧波市級及以上美麗鄉村示范村和美麗宜居示范村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21、文明村(社區)創建。經文明委考評獲文明村(社區)稱號的村(社區)按不同級別給予獎勵,寧波市、省級、國家級分別為6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
22、衛生(健康)村創建。對當年度被授予余姚級一次性補助1萬元;寧波級一次性補助2萬元;省級衛生村稱號的一次性補助3萬元。
23、民主法治村創建。對當年度民主法治村創建成功的,按不同級別給予獎勵,余姚市、寧波市、省級、國家級分別為1萬元、2萬元、3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
24、黨建全域亮顯。鼓勵村社開展黨建公園、黨建示范帶、黨建綜合體等綜合性項目建設,對市內外影響面廣、實際效果好的村社給予3-5萬元經費補助。
25、對興辦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經上級驗收合格的村一次性補助3萬元。
26、積極舉辦特色性旅游活動,并且宣傳力度大、市內外影響面廣、實際效果好的村給予1—5萬元獎勵。
七、其他
27、各村實施項目建設應量力而行,嚴格控制債務規模。
28、本政策與上級相關文件精神有沖突的,遵照上級相關文件執行。項目符合多個獎補政策的,擇優選擇其中一項,不得重復申請補助。具體實施項目由各相關辦公室負責登記、報批、核實。
29、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馬渚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馬渚鎮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馬政發﹝2016﹞1號)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廢止,原由鎮政府出臺的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時,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