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租房合同簡單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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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租房合同簡單版

個人租房合同簡單版范文1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性別:_____年_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小區___號樓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計_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15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 1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拓展知識#

租憑合同基本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個人租房合同簡單版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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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簡單范本打印

 

甲方(出租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身份證號碼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了解、協商,一致達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設備:

二、租賃期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每月元,乙方應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應于甲方將房屋交付同時,將房租付給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應提前一個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應于簽約同時付給甲方押金元,到期結算,多余歸還。

五、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房產證、身份證等證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設施、設備,乙方應注意愛護,不得破壞房屋裝修、結構及設施、設備,否則應按價賠償。如使用中有非人為損壞,應由甲方修理。

3、 水、電、煤氣、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的使用費及物業、電梯、衛生費等所有費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見:水度,電度,煤氣度。所有費用乙方應按時付清。

4、 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轉租、改變使用性質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應立即辦好租賃登記、暫住人口登記等手續。。若發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負后果。在租賃期限內,甲方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5、 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6、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如需開具房租發票,因此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并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生效。

9、其他約定事項: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中任一方有違約情況發生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元,損失超過違約金時,須另行追加賠償。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兩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個人房屋租賃協議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男/女,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男/女,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區______棟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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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條: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甲方。

第五條:房屋租賃期間相關費用說明

乙方租賃期間,水、電、取暖、燃氣、電話、物業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第六條:房屋維護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第七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第八條:提前終止合同

在房屋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簽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_____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九條:違約責任

在房屋租賃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依據事實輕重,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10%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本合同頁數,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個人租房合同簡單版范文3

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

簡單房屋租賃合同范本1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區__號樓__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________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沖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________,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償付對方總租金_______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天津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簡單版房屋租賃合同范本(2)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

租賃用途為:__________ ;(居住/商業)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共計____ 年____ 個月。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__________元/(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____ 付____ ,每(月/ 季/ 半年/ 年)交一次房租

(二)押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 元整(:______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____________ 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 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視收視費(4)供暖費(5)燃氣費(6)物業管理費(7)房屋租賃稅費(8)衛生費(9)上網費(10)車位費(11)室內設施維修費(12)費用____________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甲方負責修復。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房屋交割清單附件)一式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份,乙方執____

出租人(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簡單房屋租賃合同范本2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點及設施:

1.租賃地址:_________區_________號_______室;房型規格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 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終止,乙方結清各項費用后,甲方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4.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________支付,物業管理,暖氣費用由________支付;

5.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2.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氣、等費用,3.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四、室內附屬設施:

A :電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家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水表底數:________________D:電表底數:________________E:煤氣表底數:________________其它: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即行生效。

個人租房合同簡單版范文4

摘要:近些年來,我國沿海地區房地產業發展勢頭十分迅猛,這與其良好的地理優勢密不可分。由于沿海地區交通便利并且對外開放程度高,帶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使得房地產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所占的地位也在逐年升高,所以解決好房地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是本次論文的意義所在。

關鍵詞:沿海地區;房地產;發展

(一)嚴厲打擊拖延土地開發進度的開發商

開發商拖延進度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抬高房價。因為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如果把土地購置進來而不去建造,那么住房的供給就會減少,市場的需求將得不到滿足,有能力購房的人就會把價格抬高來滿足自己的需求,這樣就會使得許多人無房可以居住。使得富人和窮人的差距越拉越大,造成貧富差距懸殊,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

對超過一年沒有開發的房地產業收取閑置費,兩年以上的收回土地的使用權。這樣就能防止有些開發商為追求高額利潤囤積居奇,惡意影響市場供給與需求之間的關系,來促使房價的上漲。同時國家可以通過將土地分成小塊承包給多家公司,而不是單單讓少數開發商擁有,使他們占據了壟斷的優勢。對于違規的開發商,國家應不僅僅予以罰款,更應該規定如果一定年限內沒有建蓋房屋的話,土地將被收回。對于建蓋好房屋卻沒在規定時間內出售的開發商,應該以當初建房時的價格賣出,只有這樣做才能消除某些開發商??兆拥男袨椤?/p>

(二)準確評估拆遷的補償金

應該由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至少應該請兩個以上的機構,這樣做才能保證更加準確。評估機構應以市場為價格作為根據,不可以弄虛作假。因為評估的價格會直接影響搬遷工作是否能夠順利進行,百姓是否認可評估出來的價格對他們是否同意拆遷有著十分巨大的影響。那么如何解決搬遷中遇到的問題呢?

首先,決定搬遷者是否配合拆遷工作的重要決定因素就是補償金的問題,這就要所有人獲得的補償款應該是一致的,不應給予某些人特殊的照顧,妨礙政府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其次,要提高政府拆遷辦人員的自身修養,勤于與搬遷人員溝通。耐心傾聽他們的困難同時找到恰當的解決辦法,態度要友善不可以簡單粗暴,盡量避免產生沖突,設身處地的為對方著想,這樣才能解決問題。

最后,要解決搬遷居民安置問題,由于房屋拆遷時間較長,那么在哪居住就成了人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開發商或政府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作為租房費用,或安置到特定的住所的解決方案。只有解決了人們后顧之憂的問題,搬遷的工作才能順利的進行。

(三)構建節約型住房并加強環境保護

老式住房的建筑漸漸的已經不再能夠滿足人們對于環保的要求,新一代的節約型住房建筑應運而生。在越來越提倡節能環保的今天,人們將科學技術投入到了這一新的研發領域,建筑出了節約土地、節約資源、少污染、低能耗的新型建筑。充分的利用自然資源節約能源的消耗。例如現在我們家里常用的太陽能熱水器正是利用了這一原理。同時,小區的環境保護也非常重要,這不僅僅需要物業的管理,更要靠業主的配合。把垃圾分門別類的放好,區分可回收資源和不可回收資源是每個人應盡的責任。

開發建房的同時也不能忘了環境保護。不然建了那么多美麗的建筑卻沒有環境的陪襯便顯得沒有了意義。但是沿海地區由于多年持續開發,使得海岸線上的植被遭到了一定嚴重的破壞,因此我國政府應該通過立法保護海岸的生態環境,禁止在海岸線附近的防護林地區建筑施工,禁止破壞其周圍的生態平衡。

沿海城市的污水處理工作也不容忽視。政府部門也應該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辦法,將排污工作由省分配到市,由市再分配到鎮、鄉,再分派給各個單位、企業,確保工作快而有力的展開對生活污水進行嚴格的控制,不達標的污水一律需經過處理過再排入河流。沿海地區的企業排放的工業廢水實施監控,排放污水需要獲得許可。且定期對各個企業進行檢查,發現含量超標的污染單位應該讓他們停止生產,直到檢查合格才可以重新開業。污水自理、環境保護是一項大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因此政府部門應該給予大量的支持和鼓勵,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對于已建成的但有礙于沿海環境發展,破壞生態平衡的房屋應拆除,這樣才能有效的促進房地產業與經濟、環境協調穩健的發展。

(四)緩和開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

我國應進一步完善房屋租賃制度,采取一些福利措施,增加廉租房的供應量,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這樣可以暫時削弱一部分人的購房需求,使供求矛盾得到緩解,防止房地產業泡沫的形成。

當前,普通商品用房供求不平衡的矛盾異常突出,要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保障供給量充足。這就需要我國政府改善住房的供應結構,鼓勵開發商增加經濟適用房所占的市場比例,減少高檔住宅的供應數量。嚴禁轉讓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土地項目,不允許哄抬房價投資炒房的現象繼續出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上。在一般狀況下,房地產的價格水平同居民的消費能力是一致的,但是我國許多沿海城市的房價卻遠遠高于許多發達國家。這是由于我國許多購房者并不是出于自身需要購房,而是為了投資獲利。因此我國政府為了遏制投機購房的產生增加二套房購房成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也相應提高,壓制了投資的人夠買房子的熱情,利用稅收調節控制緩解了購房緊張的局面。

(五)保障期房預購者的利益

由于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在一開始就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且作為交易的雙方,一面是購房人提前支付了資金,另一面卻是開發商承諾多長時間后交房。屬于先交錢后得到房子,一旦開發商延遲交房。便會為購買者一方帶來隱形的損失。

我國政府應提出要求,當房屋主體的一部分建成時才可以允許預售。對沒有達到預售許可的,不可以以內部認購,預交誠意金等形式進行銷售,在簽訂預購合同時開發商應提供正規發票。開發商賬目要清楚,方便國家審計人員審計。這樣可以防止開發商將開發款項挪為私用,甚至卷款潛逃的現象發生。嚴格檢查房地產開發商是否按標準為小區配備設施(如值班、物業管理辦公等基本設施)。還應將開發商售房時所承諾的小區建設,綠化面積等一并寫在與購房者簽訂的預購協議中。以此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顧云昌.中國住房和住房市場的現在與未來[J].中國地產,20009(2)

[2]靳斌.淺談新時期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機遇.經濟師,2010(11)

[3]張貫益,鄧宏乾,陳淑云.“21世紀中國房地產業展望”研討會綜述―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1(3)

[4]王洪衛,簡德三,孫明章.房地產金融概論[M].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

[5]高 波.《現代房地產經濟學導論》.南京大學出版社,2007

個人租房合同簡單版范文5

“法律不僅是一個規則體系,而且也是一個制度體系。法律制度直接體現了法律原因的精神內核,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及的現實需求,并由此而成為相應規則產生和變更的依據……制度之完善決非朝夕蹴就,亦非立法者單純的天才設計所能造成。制度必須根植于實踐,具有應然和實然的正當性,才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背凶馊藘炏荣徺I權的意義首先在于它符合我國的家族觀念和倫理觀念,著眼于社會的公序良俗的維持,不獨在農業社會有其作用,即使在當今工商高度發達之社會其立法本旨仍有相當注意之處。從某種意義上講,承租人的先買權并不能從法律邏輯中直接推導出來,她是一種習慣的沉淀。這也驗證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句話。其次承租人基于占有、使用出租人房屋這一事實,必然會圍繞該房屋在社會上形成諸如生產、生活許多方面的特定聯系,因此當出租人要出賣該房屋時理應滿足承租人購買的特殊需要。其三有利于保障財產所有權各種權能的統一,使標的物所有權與使用權集于一人。承租人通過先買權獲得租賃房屋的所有權,比原來租賃房屋所有權分別由不同的人行使來得更有效率。其四符合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客觀需要。我國當前住房還比較緊張,用法律規定優先購買權可以防止因房產關系過大變動而廣大人民的工作和生活。通常情況下,承租人租房是為了自己居住,租賃房屋的所有權關系是否穩定是有關承租人生存利益的居住權能否得到保障,而出租人出租房屋僅是為了獲取財產上的利益,根據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原則,在承租人居住權與所有人自由處分權相沖突的情況下,應當是承租人的權利優于出租人的利益。然而當今先買權制度價值受到了一定的挑戰,一種說法認為先買權對所有權作出了不合理的限制,不利于于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先買權妨礙交易形成,不利于鼓勵交易。①先買權的存廢,應從社會習慣與其制度的功能兩方面考慮。先買權制度在成文法和習慣法中均有體現,符合人們的習慣心理,應當得到立法的尊重。在今天市場經濟條件下,先買權除了在私法領域中保留其傳統的功能之外,還負載著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任務。

一、承租人先買權的法律性質

1、承租人的先買權是一種法定先買權。先買權按其發生原因進行分類可分為法定先買權和約定先買權。所謂法定先買權是指法律上明文規定的先買權。約定先買權是指由當事人以合同約定的先買權。1983年12月國務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買出租房屋,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睆倪@些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看,承租人的先買權是一種法定優先購買權,即無須當事人約定,承租人當然即享有的權利。

2、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具有準物權性質的附條件的形成權。依王澤鑒先生的觀點認為:法定優先承買權和約定優先承買權之成立方式雖有不同,但基本性質應無差異,故關于其法律性質應為統一解釋。依買賣契約訂立請求權之,買賣契約之成立,尚須義務人之同意,論其實質,無異于要約,因此義務人得予拒絕,與一般買賣契約之成立,并無區別,不能合理說明優先承買權之本質。優先承買權,無論其為法定或約定,論其性質系屬形成權,即優先承買權人得依一方之意見,形成以義務人出買與第三人同樣條件為之契約,無須義務人(出賣人)之承諾。惟此項形成權附有停止條件,須俟義務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始得行使。②史尚寬先生更認為,普通先買權為附條件之形成權,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使相對人負有移轉其不動產于自己之義務,固無須相對人之為承諾也。③ 關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有物權說和債權說兩種意見。債權說認為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即為承租人對于出租人之買賣契約訂立請求權,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依同樣條件聲明承買者,出租人有承諾出賣之義務。若出租人于出賣時未通知承租人徑與他人訂立買賣契約,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他人,其承諾出賣之義務即不能履行,對于出租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得對于承買房屋之他人主張優先承買權。物權說認為法定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④首先先買權符合物權公示原則。法定優先購買權,無須為預告登記,權利本身已具有預告登記之效力。既然已經有法律明文規定,就盡了公示的義務,那么就應生產物權的公信力。其次先買權的核心是優先于他人購買,其雖然不能直接對租賃物享有權利,但能直接對抗第三人,具有對世效力。且承租人只要在同等條件下,就能依自己的行為使權利發生變動,這也與債權的設立、變更或消滅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來完成有明顯的區別,故是一種準物權。最后,明確先買權的物權性,符合優先購買權制度的立法本義。該項制度主要是為了避免物的所有和利用相分離,盡可能維持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利用狀況,穩定公民、法人的生活、經濟。從而促進社會秩序之穩定,裨益社會。只有賦予先買權以物權性,才能促使優先購買權的實現,才能使保護弱者承租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得以實現。

(3)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期待權。所謂期待權是指因具備取得權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護,具有權利性質之法律地位。自消極方面而言,取得權利之過程尚未完成,權利迄未發生,自積極方面而言,權利之取得,雖未完成,但已進入完成之過程,當事人已有所期待。此種期待,因具備取得權利之部分要件而發生。簡而言之,期待權系取得權利之“權利”。⑤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并不是其在任何時候都享有的一種現實權利。在出租人出買出租房屋前,承租人僅僅存在實現優先購買權的可能性,只有當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時,承租人才能在同等條件下由實現優先購買權的可能性轉變為現實的權利。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除了某種基礎關系的存在之外,還依賴于出賣人與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屬于期待權而不同于即得權。

(4)優先購買權是一種專屬權。它是基于特定的政策目標而設定的一種權利,一般不能轉讓或繼承。但如果承租人承租房屋是供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的,則承租人死亡時,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應視為享有優先購買權。

(5)優先購買權是一種限制權。出租人對自己的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其有權出賣自己所有的房屋。但是法律基于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有利于發揮財產的效用,有利于財產在流轉中的穩定,規定出租人出賣自己的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這是對財產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一種必要限制。承租人只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出租人便不得將房屋賣給第三人。這也是民事活動的合法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具體體現。

(6)優先購買權屬一種非得隨便處分性的權利。優先購買權并非基于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協議而產生,也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后事先取消,也不容承租人單方預先放棄。權利是法律賦予個人享受特定利益的力量,原則上得為拋棄,但在例外情形,為保護權利者個人的利益或社會公益,法律設有權利(或能力)不得事先拋棄的規定。某項特定權利得否拋棄,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法院尚應斟酌立法目的,依解除的,予以認定,但為私法自治原則,應力求慎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于房屋租賃契約成立時即行發生,只要有出賣情事,不待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即得表示承受或表示放棄。房屋出賣前的預先拋棄應解為無效,以貫徹保護承租人之利益的政策。

二、優先購買權的效力

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也屢見不鮮,那么就會出現約定先買權與法定先買權的沖突。承租人先買權是承租人的一種法定權利已如前述,其不得預先拋棄,更不得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予以限制,屬強制性條款,如約定條件低于法定先買權的條件,應認定為無效,以法定優先購買權為準,若利于承租人則以約定優先購買權為準。

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即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此先買權具有準物權效力,出賣人應將買賣條件書面通知承租人,如有違反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則該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即出租人(出賣人)與承買人不得主張基于買賣而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為之消滅,承租人如未獲得出賣條件的書面通知,仍得請求其優先承買權的存在。該物權移轉契約對于承租人不生效力,從而優先購買權人得請求涂銷登記,并要求出賣人履行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

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條件,所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立買賣契約之效力,不應因優先購買權之行使而受影響,出賣人對于優先購買權人和第三人均負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出賣人欲對優先購買權人履行,并避免向第三人為損害賠償時,必須與第三人約定,僅在優先購買權不行使的場合,始負履行義務。關于先買權的效力,司法實踐中,一般作法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宣告出租人與第三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一作法似值探討,優先權之行使系以出租人和第三人訂有房屋買賣契約為條件,故不能徑認為此項買賣行為有害于優先購買權而為撤銷,否則將自相矛盾。其得撤銷的,系轉讓所有權之物權行為。

關于優先購買權的效力我們還可德國民法上的規定:(1)土地所有人有移轉其土地所有權與先買權人的義務。先買權雖不防止土地所有人移轉其土地與第三人,但先買權人對于第三人的關系,有如已為保全其移轉請求權的預告登記,所以土地所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對于先買權人為無效。買受人(如已為所有人的登記)對于移轉于先買權的登記,有為承諾的義務。(2)先買權人應支付出賣人與買受人所約定的價款。如果土地尚未移轉于買受人,先買權人只對出賣的所有人負此義務。如果買受人已依登記取得所有權,則先買權人應向買受人支付其所已支付給出賣人的價款,而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余額。買受人在未受領其所已支付給出賣人的價款之前,就其土地的交付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得拒絕以先買權人為所有人登記的承諾及為土地的交付。先買權人已登記為所有人后,買受人對于土地的交付有獨立的價款返還請求權。

三、優先購買權之成立與行使

權利的發生,有的基于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有的基于法律的規定。承租人先買權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此權利于房屋租賃契約成立時,隨即發生,而于出租人出賣時得為行使。

出租人應將出賣條件書面通知承租人,是為保障承租人利益而設,以便利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為形成權,于房屋出賣時即得行使,出租人是否通知在所不問。故認為出租人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才得表示承受或者放棄,于法無據,且會損害承租人權益。假如出租人已將房屋出賣于第三人,而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則承租人勢必永遠無法表示承受,以對抗出租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契約。正確做法應是出租人出賣房屋,未經通知,但承租人已經知道的,為保護權利人的利益承租人也能行使優先購賣權。

但是如果出租人甲與第三人丙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并且移轉所有權之后,丙又轉讓其所有權于丁,若嚴格貫徹登記的絕對效力,丁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這時先買權人已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那么優先購買權的撤銷請求權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優先購買系形成權,為單獨行為,出租人出賣房屋,未經通知承租人即移轉房屋所有權于丙,且丙又移于丁,致乙無法行使先買權,并非是出租人違反其應承租人請求訂立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而是違反通知義務,侵害形成權,致其不能行使,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正常流轉有效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國法律均規定,承租人的先買權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瑞士為3個月;澳門為8日,法國關于土地為2個月,其他物為一星期,臺灣為10日和15日。未獲通知的優先購買權人,在知悉義務人將標的物賣與第三人(或以之作代物清償時)有權在法定期間內(法國為5年,瑞士為2年)起訴,按照法院的判決行使先買權。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和《意見》第118條均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應在接到通知后3個月內行使。如果承租人接到通知后3個月內未作購買的意思表示,應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一般而言該期間如過長則不利于交易的迅速進行,過短又不利于優先購買權人權衡利弊。我國將來立法時可考慮優先購買權之行使分動產或不動產而規定不同的行使期限。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行使優先購買權,動產優先購買權人應自收到通知起七日內行使優先購買權。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行使的具體期限,但不得少于前述法定期限。

四、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先買權時關于“同等條件”的認定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是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第三人而購買租賃物。對于“同等條件”的理解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在國外的民法典找不到“同等條件”這一概念,《法國民法典》第815條規定,先買權人應以出賣人與第三人協商的“價格及條件”為購買,《德國民法典》則規定了“相同條款”及特殊情況下的變動條件,《日本民法典》則規定得相對靈活,若地上權人有“正當理由“時,可以不將工作物賣于土地所有人。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觀點,一是絕對同等說,認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的條件應對第三人購買租賃物的條件完全一致。二是相對同等說,認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的條件與第三人購買租賃物的條件大致相等,即為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目的和權利實質應當是:在不損害出租人利益的前提下,給承租人一個買受機會。所以筆者認為同等條件首先是價格等同條件下,其他方面實質上無損于出租人利益的情況,即為同等。同等條件首先是同等價格是因為出租人出賣租賃物,主要是從價格上考慮的,理解為同等價格,標準客觀易于操作,不會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對同等條件的不同理解。其次是關于價款的支付方式,也應等同于第三人允諾的方式,如果第三人一次付清者,優先購買權人不得主張分期支付。但是如果出賣人允許第三人分期支付的話,則先買權人除非為出賣人提供了充分而適當的擔保,否則不得請求分期付款。再次如果出賣人基于某種特殊原因而給予其他買受人一種比較優惠的價格,而這種特殊原因能折算的話,則應折算成金錢計入價格之內,如果不能以金錢,則優先購買權人應當具有同樣的原因才能視為“同等條件”。因為其他買受人所能提供的任何條件,包括機會,都是出賣人利益所在,優先購買權人不能做到,出賣人的利益就不能實現,就不符合同等條件的要求。提供的某種機會能否以金錢代替,應以出賣人的價值觀判斷,只要其價值判斷標準符合常理,且不違法就應支持??偠灾?,只要先買權人提供的條件無損于出賣人的實質利益時,即可認定為同等條件。

有時候承租人承租的只是整體房屋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時,如果出賣人整體出售時,承租人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就牽涉到得否認定為同等條件的。對于這一情況應做具體,出租人出賣涵蓋出租房屋的整棟房屋,承租人要求使優先購買權的,取決于整棟租賃房屋是否可以分割出賣,在可以分割出賣的情況下,出租人是分割出賣,還是整體出賣。如果超出租賃范圍部分的房屋與租賃房屋可以分割出賣,出租人是分割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就承租的部分有優先購買權。賦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范圍僅限于租賃房屋,現出租人出賣房屋又是分割出賣,出租人出賣租賃范圍外的房屋,承租人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就是侵犯出租人的權利。不讓承租人行使超出租賃范圍部分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也沒有侵犯承租人的權利。如果超出租賃范圍部分的房屋與租賃房屋無法分割出賣,或雖可分割出賣,但出租人不愿分割出賣,要求整體出賣的,承租人就整棟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在此情況下,出租人出賣的房屋包含租賃房屋,其出賣行為直接到承租人的利益,必須考慮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優先購買權超出承租房屋部分而行使是有道理的。超出部分與租賃房屋是一個統一整體,無法分割,或雖可分割,但出租人要求整體出賣,均使承租人無法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況且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影響出租人的利益。法律對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也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也不應該因出租人出賣房屋超出承租范圍而改變。

優先購買權只有在出賣人出賣其標的物,即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時行使,那么在因遺贈、繼承、公用征收等非因買賣而轉移標的物時,優先購買權不得行使。其次在混合贈與的情況,優先購買權也不得主張?;旌腺浥c兼買賣與贈與的性質,究其實質仍以贈與的性質為主,地區民法即將其作為特殊贈與的一種,它更多地考慮受贈人的身份關系,與純粹的買賣不同。其三在互易的場合,是特定物與特定物之交換,與買賣的特定物與金錢的交換,性質上也有異,也應無優先購買權行使的余地。但如對待給付為代替物,優先購買權人亦能提供的話,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其四在拍賣的情形。拍賣盡管是一種買賣的特殊形式但先買權若亦得行使,應買之人勢必銳減,賣價難免偏低,一方面不利于債權人及拍賣物之所有人,他方面亦不免造成偏惠優先承買權人之結果,故優先購買權人不得行使。德國民法第512條規定:“出賣依強制執行之或由破產管理人所為者,不得行使先買權?!笨晒?。但為保護承租人利益,出租人應將拍賣的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承租人,以便其決定是否參加競買,否則承租人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申請法院宣告拍賣無效。最后招標的情形。如果招標之目的僅在獲得高價,則允許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并無不妥。定標的權利掌握在出賣人手中,優先購買權人得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招標人考慮的不僅僅是價格因素,還有其他要求,甚至利益,則優先購買權人未必能全部滿足這些要求,于此情事就不應允許其行使優先購買權。當然如果優先購買權人具備投標資格,招標前出賣人仍有義務通知其參加投標。

五、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與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競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薄兑庖姟返?2條規定:“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如果遇到共有人將共有財產出租,那么就會產生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競合而哪一個更具優先性的問題。關于此點應當根據“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原則,確定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優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實務界也是如此認為的,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修改稿)第133條擬定:“按份共有人與承租人分別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按份共有人優先。屬于一個整體的房屋原共有人與承租人分別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原共有人優先?!保ā兑庖姟沸薷母?,尚未正式頒布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的仍為《意見》試行)首先承租人先買權是基于租賃關系而產生的,共有人先買權是基于共同擁有所有權而產生,雖然租賃權有物權化的趨勢,但畢竟不是物權,所以不能對抗所有權,物權優于債權是通則。另外,由于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承租人的租賃關系不會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而遭受破壞。其次,從實際生活來看,共同共有人之間往往存在著特殊的身份關系。共同共有人對房屋進行管理,修繕,使用更有利于生活,減少糾紛。其三,從消除共有關系,所有權歸于單一,使法律關系免于復雜方面看也應如此。共有是一種效率低下的所有權關系,不利于物的流轉、變動,不利于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可消除共有關系,方便物的流轉,充分發揮物的價值。如甲、乙共有一屋,出租于丙,甲出賣其應有部分,設乙有較優先之優先購買權時,即可取得整個房屋的所有權,消除共有關系數。其后乙出賣房屋時,丙得為優先購買,使房屋所有權及利用權合而為一,設乙未出賣,而丙之租賃權消滅時,房屋所有權仍由乙單獨取得。反之若丙有較優先之優先購買權,則房屋由乙、丙共有,租賃關系消滅時,房屋共有關系仍繼續存在。所有權之關系為恒久之關系,租賃之設定,多受有期間之限制,為簡化房屋上之物權關系,發揮房屋之用益價值,明定共有人享有較優先之優先購買權,應值考慮。

六、司法實踐中應切實保護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司法實踐中承租人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不是被駁回訴請,就是簡單的判決宣告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無效,甚至更進一步確認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如此以來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實際就是法律給承租人打的一張白條。因為出租人在買賣關系被確認無效以后,情緒上肯定是與承租人對立的,出租人在通常情況下,都不太愿意把房屋出賣給承租人。出租人一般都會表示不愿再出賣房屋,然后解除房屋租賃關系再將房屋出賣。這樣優先購買權只能破壞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關系,出租人不能按自己意思處置自己的房屋,第三人無法取得自己想要的房產,承租人也無法獲得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房屋,使訴爭房屋不能順利交易既不符合效率原則,浪費三方當事人的人力、物力,又浪費立法、司法資源。

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案件,不能僅是對承租人這種法定權利的確認過程,還應當是把這種抽象的權利具體化為現實權利的過程,此時承租人不僅可以要求法院確認,其與出租人之間成立以出租人與第三人合同為內容的合同甚至判決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首先根據上文的討論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準物權、形成權,承租人在條件成就時憑單方的意思即可使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成立義務人與第三人同樣條件為內容之契約,無須義務人(出賣人)之承諾,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出租人就負有被強制締約的義務,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的解釋,先買權之訴是確認之訴,同時主張人先買權是一種他物權,那么要求確認承租人與出租人在條件成就時,合同成立,并非沒有法律依據。至于他物權不能對所有權提出訴訟請求的觀點,只考慮了所有權的效力,而沒有考慮他物權及準物權的效力,在他物權訴訟中(如抵押權、留置權訴訟)仍然可以依法產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但能否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要視法律規定而定,沒有法律規定的還必須根據具體情況。無論從法律應當給人們提供一個可以預見的規范,促進交易安全,還是維護法制統一的角度看,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加以明確已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了。 參考資料

王利明:《物權法》,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44頁

2 王澤鑒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06頁

3 史尚寬著:《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24頁

個人租房合同簡單版范文6

【關鍵詞】程管理單位;收入項目;涉稅種項目;納稅分析;合理納稅

1 水利工程單位情況簡介

東臺市堤閘管理處在上級財政部門未實施全額撥款的情況下,全面履行工作職能,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為堤東地區提供良好的水環境作出了應有的努力。但是,工程管理達標晉級的更高要求、人員經費大幅度的增長等因素導致經費缺口問題日益突出。該處利用水利工程及其水土資源優勢開展多種經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經費缺口問題。

該處地處東臺沿海,主要水利工程有涵閘、堤壩、河岸、河道等。主要的水土資源是涵閘兩邊的閘口市場門面房、堤壩兩邊的護堤壩土地、河道等。主要經營項目有土地、水面(水塘)發包,防護林更新采伐樹木的銷售、果品銷售、苗木銷售、門面房出租等。這些經營業務的開展,涉及到納稅問題、具體關系到的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因涉及稅種繁多,如何合理納稅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具體來說,需納稅的項目、可免稅的項目以及納稅項目的相關稅率,都影響到經營業務的開展,影響到水管單位的自身利益。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熟知國家的稅法規定,對影響納稅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從而實現合理納稅?,F以東臺市堤閘管理處(以下簡稱堤閘管理處)為例,對水管單位涉稅情況作淺顯分析。

2 涉及增值稅分析

堤閘管理處以銷售樹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作為主要收入來源。根據國家稅法規定,銷售商品屬于增值稅納稅范圍。

增值稅的優惠條款中免征增值稅第(一)條為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對照相關稅法,堤閘管理處屬于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那么銷售的自產樹木、果品、苗木、竹子屬于免稅商品,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 涉及營業稅分析

堤閘管理處轉讓土地、水面(水塘)土地、水面使用權、出租閘口市場門面房的發包收入,作為第二大收入,全年發包收入在300萬元左右,根據營業稅法規定應作為出租土地使用權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同時還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0.25%,教育費附加為0.01%,三項合計需繳納稅費為15.78萬元。(5.26%*300萬)

細讀《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免稅項目第四條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堤閘管理處發包的土地、水面給農戶、養殖戶都是種植農作物或養殖水產品,根據規定是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可見應屬于免稅范圍,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4 涉及房產稅分析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堤閘管理處因管轄段面長,管理分支機構多,房屋計稅余值達數百萬元,外加閘口門面房出租收入需按12%的高稅率納稅,房產稅納稅數額較大。

根據房產稅優惠政策第二條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全額或差額)的單位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堤閘管理處大部分房產都為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應免征房產稅,只有閘口市場的出租房需繳納。根據稅法相關規定,門面房出租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每年門面房出租收入按10萬元計算,根據相關稅率計算為營業稅為5%,房產稅12%,印花稅0.1%,城市維護建設稅0.25%,教育費附加為0.01%,應繳納稅費合計為1.736萬元[10萬*(5%+12%+0.1%+0.25%+ 0.01%)]。

出租閘口門面房涉及稅費項目多,繳納稅費比例高,是堤閘管理處的主要稅負,就要求我們仔細研究稅法相關優惠條款,通過合理的方法避免過多納稅。經過分析,可以對房租收入作出調整,對門面出租收取一定的房租,收取一定的垃圾處理費(垃圾處理都是由堤閘管理處負責),再收取一定的場地使用費。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128號)。場地使用費收取應以河道占用費收取。

堤閘管理處還有過閘費收入、上級財政補助收入、河道占用費收入,根據營業稅優惠規定,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級財政補助收入均不征收營業稅。

5 涉及印花稅分析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各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

堤閘管理處有訂立合同印花稅、賬簿印花稅,訂立合同包括樹木銷售、土地水面發包、房屋出租、工程施工等,其中樹木銷售、土地水面發包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稅法規定同樣免征印花稅,需繳納房屋出租、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稅和賬簿印花稅,根據稅法規定,凡屬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

6 涉及所得稅分析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堤閘管理處雖然是工程管理性質的事業單位,因有經營所得,自然也是所得稅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稅率應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5%,是高稅率,是單位高負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解釋,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以上項目可見堤閘管理處銷售樹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主要收入應免所得稅項目,如果剔除林業收入上述三年所得稅前利潤總額就為負數,也就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了。

7 合理納稅對單位的影響

通過以上涉及稅種及稅率的簡單分析,我們發現,在正常開展經營業務時,首先要吃透稅法的相關規定,做到既遵守國家稅法的規定,承擔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又要根據單位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節稅,從而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合理納稅。

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堤閘管理處作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目前收入少,單位運行經費、工程養護經費和上級工程經費的缺口嚴重制約著單位的建設和發展。全面掌握國家稅收政策,合理進行各項收入納稅,將有限的資金用在水利工程建設上,從而為更好地發揮水利工程設施的綜合效益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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