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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范文1
1.確保行政客體合法權力不受侵犯。
行政自由裁量權主體和客體存在著嚴重不對等關系,一旦裁量權被濫用,將會對行政客體利益產生實質性損害。只有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才能暢通行政客體維護自身權力的渠道,確保行政客體合法權力不受侵犯,保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法合理性。
2.確保政府職能切實履行。
行政主體是維護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矛盾集合體,在權力的壟斷性和利益性誘惑下,容易導致“權力尋租”現象,行政自由裁量權被行政主體挪作私用。為確保政府職能的切實履行,必須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涵蓋源頭、過程、結果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督。
二、行政監督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可行性分析
行政監督具有主動性、專業性、綜合性的獨特優勢,以強制性的國家政治權力為后盾獨立行使監督權,從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配備、使用、結果等方面全程監督規制權力的使用。
1.以國家政治權力作為后盾。
我國《憲法》和《審計法》明確規定“我國行政監督機關——國家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工作獨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干涉,享有獨立的財政、人事權”,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為行政監督提供了政治可行性。
2.完備的行政監督制度。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完備的行政層級監督制度和專門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度,通過行政自由裁量文件備案審查批準、裁量主體資格審查、行政裁量報告制度等事前監督制度;行政裁量執法檢查事中監督制度以及行政復議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事后監督制度,全程監督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3.監督知識豐富專業。
行政監督主體由于行政管理專業知識豐富,熟知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全過程,能將專業技能和監督權力有機結合,有效解決行政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最大限度減少“行政黑箱”帶來的監督缺失或者監督不到位。
三、我國行政監督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完善路徑探討——建立綜合規制模式
1.事前監督規制:明確裁量范圍。
首先,加強裁量權力范圍的制度建設。立法機關要出臺具體而詳實的法律、法規,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實施主體、事實認定、證據標準、適用依據、遵循程序等進行嚴格規定,所有裁量行為必須依法執行。其次,切實遵守裁量權的限定性原則。行政管理不應進入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領域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合法合理自主解決事項。
2.事中監督規制:裁量基準制度。
可采取“中間線標準”控制法、“平均值標準”控制法、分格法、漢德公式、“罰款公式”等方法制定裁量基準。杭州城市管理部門全國首創“罰款公式”、福建泉州制定實施“三級九等”處罰標準和“比例+固定數額法+公式法”裁量標準等嘗試提供了有益經驗。
3.全程監督規制:程序監督。
馬克斯·韋伯提出,行政監督主體應該制定明確詳細的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程序。行政裁量主體必須嚴格依據制定好的規則和程序去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凡是與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客體相關的信息,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求保密外,其他所有行政自由裁量權相關信息都應該公開。
4.結果監督規制:裁量責任制度。
行政監督范文2
(一)行政監督平臺的概念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三條對行政監督平臺進行了定義: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行政監督平臺與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共同構成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是滿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這三個平臺既相互區別,又功能互補,其中交易平臺是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是樞紐,監督平臺是手段。一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可以僅具備交易平臺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臺和監督平臺兩大功能,或在這兩大平臺功能的基礎上,兼具公共服務平臺某一方面的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監察機關可以自行建設行政監督平臺,或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的監督通道連接交易平臺的招標投標項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臺中設置行政監督通道或窗口,通過監督通道或窗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信息平臺,由行政監督部門結合本單位電子政務建設進行設置。
2.數據交換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對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向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交換數據信息進行了規定。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數據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換信息。
3.投訴處理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通過相關行政監督平臺進行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依法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通過其平臺發出的行政監督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應當執行,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
(三)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技術手段應用
1.通過充分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如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2.通過對信息的集成分析進行監督。規定公共服務平臺,連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招標項目的主要信息。通過對招標投標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標投標基本信息,及時發現招標投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事項,依法做出處理。
3.通過信用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理和投訴,以及有關信用信息。除此之外,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整合分析相關數據信息,動態反映招標投標市場運行狀況、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的功能。這也是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監督平臺應充分考慮信用信息公開的需求。
4.通過改善行政監督管理載體進行監督。與傳統紙質招標的現場監督、查閱紙質招標文件、評標流程手工記錄等相比,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把行政監督移到網絡平臺上。行政監督部門通過依法設置監督平臺各項功能、公布行政監督的職責權限、連接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數據交換,實現對電子招標投標的在線監督管理。
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電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標及措施
(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建設要做到“公開、透明”
1.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監督部門的職責分工規定,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行政監督平臺公布本部門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責,以便招投標當事人、人民群眾進行社會監督。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提出,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結合電子政務建設,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監督能力,依法設置并公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監督的依據、職責權限、監督環節、程序和時限、信息交換要求和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
2.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及法律依據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按照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主要有:招標范圍核準、自行招標備案、邀請招標的批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批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的監督、評標報告備案、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投訴處理、行政處罰等,這些事項要在行政監督平臺公開。公開監督事項時,要標注其法律依據。
(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改革要“為民、便民”
1.行政監督平臺要正確處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務的關系。行政監督部門既要保證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又要為招投標當事人提供滿意的服務。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實施的監督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依法實施。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在行政監督平臺功能設置上,違反法律法規設立審批、核準、登記等涉及招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所有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行政監督,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任何政府部門、機構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權限,直接參與或干預具體招標投標活動。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在行政監督平臺設置公告欄、辦事指南、咨詢窗口等多種形式,將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事項事先予以告知,讓招投標當事人提前獲知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督要求,為依法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打好良好的基礎。
2.行政監督平臺各項監督方式要體現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點。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交易平臺技術規范施行后,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監督平臺作為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好推廣應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辦法和技術規范的法律和技術要求,抓好監督措施的落實。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從“為民、便民”角度出發,對各項行政監督事項予以優化、整合,進行統一辦理和集中管理;對網上辦事大廳進行虛擬場景設置,采用引導式服務模式,既能滿足行政監督需要,又能讓招投標當事人樂于接受;此外,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網上交易的相關費用,促使招投標當事人主動實施網上招投標活動,使行政監督平臺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督管理作用。
(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運行要做到“規范、高效”
1.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監督要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監督,主要是對招標投標活動是否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實施的監督,落實到行政監督平臺監督環節的設置上,要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程序監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事前監督主要是對招標文件發出之前的監督;事中監督,是招標文件發出到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之間的監督;事后監督是從簽訂合同之后包括履約情況、合同備案等的監督。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平臺功能設置,均衡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控制,通過實時監控,強化對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督執法。
行政監督范文3
一、抓好一個學習,營造依法管糧的濃烈氛圍
為了營造濃烈的依法管糧氛圍,我們以《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頒布實施一周年為契機,將5月定為《條例》學習宣傳月。我們分別利用新聞媒體、橫幅、宣傳車、現場咨詢、發放宣傳資料、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切實加大《條例》及相關法規的宣傳的力度。我們分別深入11個鄉鎮,開展設點宣傳、咨詢,為期一個月;舉辦糧食經營者培訓班,組織他們學習《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發放了人手一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手冊,教育他們合法經營;同時,利用縣電臺每周一檔的“糧油之聲”欄目,系統地宣傳糧食收購、流通、統計、監督內容。全年我們共舉辦培訓班兩期,培訓人員280人次,宣傳車深入鄉鎮集中宣傳8天,散發宣傳資料2000多份,書寫墻體廣告26塊,懸掛橫幅36條,營造了全縣依法管糧的濃烈氛圍,為確保糧食經營者按《條例》及相關法規規范收購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嚴格兩個規范,把好收購資格準入關
為做好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切實做到依法審核發放,一是縣局由分管局長牽頭,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相關工作制度。結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管理制度》、《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等制度。牢固樹立規范意識、服務意識和程序意識,堅持以人為本,公開透明,誠實信用,權責一致,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條件辦事;二是嚴格收購資格準入,對符合條件的,本著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辦結,全年共為xx家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辦理了《糧食收購許可證》,其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3家,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xx家,個體工商戶xx戶。對手續不齊全的,我們采取一次性告知,既縮短了辦證時間,又避免辦證者多跑腿、亂跑腿的現象。對條件確實不夠的堅決不予辦理,從而較好地把住了糧食市場的準入關。由于我們嚴格按規辦事,沒有出現一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和接受申辦人的宴請以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不良問題,全年沒有出現一起投訴案件。,
三、依法實施三個監管,保證收購市場秩序
在做好《條例》的宣傳和市場準入的同時,我們結合夏秋兩季糧食收購,嚴格做好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針對糧食部門行政執法歷史較短,與工商、公安相比行政執法經驗相對不足的情況,我們在實施監督檢查中,一方面虛心學習,另一方面嚴格按程序辦事,謹慎執法,對具體違規行為,慎出紅牌,多出黃牌,盡量多教育少處罰。我們公布舉報電話,24小時接受監督,對群眾的舉報,做到有舉必查、有查必管、有管必果。分管局長親自帶隊,與執法人員一起不分晝夜深入到碼頭、船頭、場頭等一線參與執法,查處違規案件。在執法過程中,我們把執法的重點放在資質、質量、價格等方面,一是檢查有無收糧食購資格許可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看其是否有收購資質;二是對糧食質量進行檢查,嚴格執行省糧食局有關質量標準,執法人員當場扦樣封袋,對違規收購超雜、高水分經營戶,當場糾正,立即整改,對拒不執行的,當場發出整改通知書;三是在收購現場要求做到明碼標價,公開收購質量、收購價格。對無明碼標價的,立即整改,要求將收購價格公開在醒目位置。今年夏糧收購期間,我們在xx鎮檢查時,發現一收麥戶既無糧食收購許可證,又無工商執照,就船收購小麥180噸,我們立即要求他停止違法收購行為,同時通報工商部門協查。該收糧戶趁其不備,悄悄將船開走,我們迅速租借了快艇追出30公里將其扣押,移交縣工商局處理。一年來,我們積極與工商、物價、質監等部門主動溝通,聯合或自行執法共出動54人次,查處違規經營者9人,查扣糧食120萬公斤。檢查出無證經營者6戶,查扣糧食近80萬公斤;與工商部門一起監督檢查5次,查扣糧食50萬公斤;移交工商部門案件3起,涉及違規收購糧達100萬公斤;發出質量整改通知書4份,涉及糧食整改數量達70萬公斤,從而有力推動了我縣糧食流通監管工作,確保了全縣糧食市場秩序穩定。
四、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強業務學習,提高人員素質。組織人員認真學習《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及《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領會內容實質,不斷提高糧食監督檢查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能。
2、提高服務質量,改善服務態度。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更好地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五、存在問題及建議
1、在糧食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年收購量在50噸以下工商戶,收購過程中,絕大部分都違反規定,超范圍經營,最高收購量達千噸以上,最低也在百噸以上,嚴重擾亂了市場收購秩序,監督檢查中存在取證難、糾違難等問題。2、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無證及超范圍經營的,由糧食部門查出移交工商部門處理的案件,實際操作中多數是有移交無結果。
行政監督范文4
關鍵詞:建設工程;行政監督;安全;質量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 A
當前隨著城鎮化的不斷發展,工程建設不斷發展,工程領域在施工的過程中出現了建設項目多、廣而復雜,但其監管人員相對較少的局面。這種局面長久以往就會導致建設工程的質量受到影響,達不到相應的質量標準,從而危害社會以及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是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發揮監督管理激勵與約束機制作用,使用經濟、法律和市場手段,以技術進步為支撐,通過培養有素質的專業技術監督人員,在完善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保證下的高效服務,對所有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執法監督管理[1]。
一、施工前的工程行政監管
施工前,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很多種,但主要因素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即工程規劃設計的質量和招投標活動的質量。工程規劃設計是工程施工的基礎,是制定工程實施方案的依據,因此,必須確保這一依據的質量完全符合要求。而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是通過市場競爭選擇具有較強技術能力、較高管理水平、具有良好社會信譽的建設主體的有效方法,并且,建設單位的能力與工程質量的好壞具有直接的關系,因此,必須加強對施工前的工程招投標質量的監管。在此監管中,由于施工前的招投標包含設計招投標、施工承包招投標、施工監理招投標和設備材料招投標等幾大類,因而,施工前的工程質量監管就主要集中在與工程質量相關的設計文件審查、工程招投標審查、合同文件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審查以及工程質保方案審查等幾個方面[2]。
二、施工中的工程行政監管
建設工程施工階段是工程實體的實施階段,也是影響工程質量的重要階段。在此階段,為了實現工程質量的預定目標,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還需要項目參與各方主體的相互合作。但在工程質量的形成過程中,由于各種內外因素的介入和干擾,常常使得項目偏離預定的計劃,項目參與各方主體為了實現各自的目標,也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沖突和矛盾,因此,這一階段常常是項目問題多、矛盾多、信息多、任務多、資源消耗多的階段,存在著眾多影響實現質量目標的因素,這些影響因素不僅具有多方面的廣泛性,而且還具有質量形成的過程性和多因素相互交錯的復雜性,為此,這一階段也就成為工程質量重點監管的階段[3]。
在此階段,各工程建設參與方按照質量保證體系中所規定的職責和所承擔的任務,開展各項工作。而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和有關人員也要在質量保障體系中有關制度、規則和標準的指導下,監管各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質量活動,并全面落實各主體的質量責任。在保證質保體系有效運行的前提下,通過對參與各方質量行為和質量活動的監督管管理,以工作質量保工序質量,以工序質量促工程質量,使整個工程質量逐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同時,在實施質量計劃的過程中,通過檢查各參與單位的工作質量,核查施工現場工程各建設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抽查工程實體的實施結果,按照預定的標準,對其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評價,并通過分析和評價尋找和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從而針對性地調整、修改和完善原有質量管理措施,使工程質量得到更為有效的保障。特別是在工程實體質量監管方面,常常通過現場監管和重點監管、實體測量和儀器測量等科學檢測手段來達到分層次、分步驟、分階段的質量管理和監控目的。
在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管的過程中,隨著工程的不斷推進,工程中將會出現大量的主體質量活動及其隨之相伴的人流、物流、財流和信息流,特別是信息流,它不僅包含著項目中人、機、物、法、環的信息,也包含著工程質量信息。這就意味著,若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除了必要的質量檢測工具外,進行信息分析、處理和傳輸的一些工具也必須具備。因為在以信息技術為標志的信息工程時代里,通過科學的監測儀器和設備可以更為準確地檢測、收集到有關工程質量的信息,為工程質量監管提供更為準確、科學的數據。同時,通過計算機技術、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還可以實現工程管理資源共享,實現工程質量檔案網絡管理,使工程質量監管信息化,為更為科學、有效地保障工程質量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在工程質量管理方面,應盡可能地將信息化管理融人工程質量的施工前和施工中管理的各個環節,讓科學技術手段更好地為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水平服務[4]。
三、建設工程行政監管過程的評價
正是因為工程項目在其實施前和實施中有許多來自各個方面的質量影響因素,因而才需要建立質量監管機構來對這些因素進行全面質量管理。一般來講,監管過程的評價包括兩大部分:一是行為質量監管,主要反映建設過程中各參與建設主體建設活動的質量,包括直接生產主體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完善、運行狀態是否良好、質量投入和轉化過程是否達到規定的要求、內部質量檢查與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實、質量行為是否規范等。從一開始,工程項目的質量方針和指導原則、質量保證體系、項目的規模與技術的復雜程度、項目的實施環境要求、施工企業的資質與資信以及設備裝備能力等都與今后工程質量的形成有關,因而,這就要求工程質量監管從一開始就要對工程質量的前期相關因素進行監督,是從源頭上保障工程質量的有效手段。二是對質量結果進行監管。這是從建設活動過程的效果與工程質量監管管理體系的運行效果兩個方面對工程質量進行的分析和評價。質量結果不僅包含質量監管制度是否建立、措施是否到位、人員是否落實的軟結果,而且還包含工程實體質量、供應的材料質量、設備質量等硬結果。通過對這些質量形成結果的檢驗,就可以得知質量監管的最終效果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通過評價可達到四個目的:①對建設項目質量監管能力及其效果做出全面分析,對質量監管效果不佳之處做出調整、修正和完善,以便及時改進,達到有效地指導質量監管管理工作的目的;②通過評價,規范監管行為,保證監管公正公開,實現監管規范化、法制化;③通過評價,可以對工程質量予以直接的描述,以便從中發現工程質量中存在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進行相應改正,及時消除質量隱患,確保工程實體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④通過評價,促進各方主體規范質量行為,提高質量意識,推動建設主體提高自身素質和質量保證能力[5]。
結論
在某種程度上講,在“人少量廣”的現狀下,對于建設工程行政監管方面,能否對工程質量實施有效的監管并達到預期的目的是工程質量監管機構對各建設單位主體質量行為及其活動結果控制能力與控制效果的一種體現。為了對這種能力及其控制效果進行判定,以便更好地調整和提高工程監管能力,就需要對之作出評價,從而加強對各方主體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1]曹憲法. 淺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J]. 科技與企業,2013,24:111-112.
[2]楊小緣. 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探討[J]. 門窗,2013,12:358-359.
[3]賈莉.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探析[J]. 蘭臺世界,2013,S5:110-111.
行政監督范文5
一、水利工程建設必須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
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水利工程建設與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相比,除具有一般建設工程的共性外,還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
第一,水利工程公益突出,與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密切相關,必須確保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水利設施承擔著防洪、供水、灌溉、發電等重要公共服務任務,工程建設質量直接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水利工程一旦出現問題,極有可能導致災難性后果,不僅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而且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危害范圍、危害程度遠遠大于一般建設工程。因此工程建設必須確保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二,水利工程建設以財政投入為主,必須確保投資效率與效益。水利基礎設施的公益性決定了建設投入以公共財政為主的基本特征,花的是納稅人的錢。因此,必須以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管好用好資金,合理控制投資概算,保證投資效率和投資的公共效益。
第三,水利工程種類繁多,技術復雜,專業性強。與一般基本建設項目性質單一不同,水利工程明顯復雜多樣。水利工程從性質上可分為公益性、準公益性、經營性;從功能上分有防洪、供水、灌溉、發電、生態等多種工程;從規模上分有三峽和南水北調等超大型的,有大、中、小型等;專業上涉及水工、河流、機電、房屋建筑、道路橋梁、信息系統與移民等多種專業。水利工程種類繁多,技術的復雜性決定了建設管理必然要求專業化。
水利建設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決定其管理體制、管理方式、管理理念等必須符合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符合水利建設管理的實際,滿足公共安全的要求。這就要求水利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通過競爭擇優選擇能力強、水平高、信譽好的參建單位承擔工程建設任務,合理控制投資,加快工程建設進度,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與效益。
二、水利行業全面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
水利工程建設是我國建筑領域最早引進并推廣招投標方式的行業之一,*年7月魯布格水電站建設的施工招標,在當時引起強烈反響。此后,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水利行業探索并逐步推行了招標投標制,取得良好效果并積累了經驗。*年《招標投標法》頒布后,水利工程建設全面實行了招標投標。近年來,水利工程限額以上施工招標投標率接近100%,監理招標投標率接近100%,限額以上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招標投標率在90%以上。水利行業在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中主要是采取了以下幾項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法規體系。為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水利部頒發或與有關部委聯合頒發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共17個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各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制定出臺了133件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形成了與《招標投標法》相配套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法規體系,對于規范水利工程招標投標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明確行政監督職責,強化監督管理。根據《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水利部相繼出臺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察規定》,水利行業建立了分級負責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進行了行政監督,行政監督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三是建立信用體系,規范市場行為。*年,我部建立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及相關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將企業信用信息與市場監管制度結合起來,實施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促進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的根本好轉。四是依法行政,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我部通過檢查、稽察、舉報調查等方式查處了多起招標投標中違法違規行為,有效規范了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三、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有效保障了大規模的水利建設
行政監督范文6
【關鍵詞】行政指導;行政訴訟;行政監督
一、行政指導監督概述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相對人申請,作出的適用于特定相對人的,不依強制手段迫使相對人執行,以達到行政機關行政目的的非強制性行政行為。具有非強制性、行政性和能動性這三個法律特征。[1]
行政權力是國家權力的一種,有權力就要有監督,監督主體的具體類型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政系統內部和其他社會主體四類。本文中所述的行政指導監督僅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指導的監督,即行政訴訟對行政指導的監督。[2]
二、我國行政指導的現實缺陷
(1)行政指導被異化為行政命令的情形時有發生。行政指導雖然在形式上是以相對人的自由意志為條件,但實際上卻往往以國家權力為后盾。其潛在的威懾性必然會對相對人產生一定程度的心理壓力,對于行政指導行為具有事實上的強制力。
(2)不當或違法的行政指導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更易于掌握有關信息和資源,具有資源優勢;同時享有國家賦予的各種權力,具有地位優勢。而行政相對人則因信息不全、人員分散等原因,明顯處于劣勢地位。如果行政官員急功近利,在各方面準備不足的情況下進行行政導,或者以行政機關的優勢地位向行政相對人施加壓力;又或者是為了達到本機關和個人的私利,進行強迫命令、違法的行政指導,這些都會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追究責任途徑匱乏。在實踐中,由于行政指導的自由裁量權過于寬泛,責任不夠明確、救濟措施不完備等原因而使得賠償責任往往流于形式,相對人難以得到有效的救濟。人民法院一味強調行政指導“不具有強制力”而自然免責,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合法權益遭受侵犯時由其自己承擔行政機關的不當或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是制度的缺陷和執法的不公。所以,應當允許行政相對人在因為遵循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指導而造成自身合法權益損害時提起行政訴訟。
(4)缺乏規范的程序。在實踐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規制,既容易導致行政指導實施者無所適從,也會給“暗箱操作”提供機會。行政相對人也會因為程序的缺乏和不公喪失對政府的信任,這不利于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3]
解決上述缺陷的意義在于:首先,這是實現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需要;其次,有效解決這些缺陷能夠促進行政法基本目標的實現,行政法的基本目標就是保護公民的利益,這也是行政法的最終目標;最后,只有解決了行政指導存在的缺陷,才能使受到損害的利益得以修復。
三、對策
(一)我國將行政指導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可行性
憲法關于行政指導的規定,當然包含著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有權對不當和違法的行政指導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是列舉式和概括式,行政指導未排除在外,實踐中出現的不能就行政指導提訟,不能歸罪于此;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違法造成相對人損害的,應依據《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民事責任其實應當是行政責任,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應作為行政指導的內容。這是以法律規定了具體的行政指導法律責任。我國的行政指導受社會政治條件的影響,在理論發展上尚處于初級階段;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也不能運用判例和非司法解釋作為法院的判案依據。
(二)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制度
1.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指導必須通過程序來運作,程序實際上是引導行政指導實現其價值目標的一條預設軌道。假如缺乏程序,行政指導就不可能正常運作,并可能成為行政主體、肆意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手段。要從程序約束的角度為正確實施行政指導行為作出必要的規定,提供法律依據。本人認為,行政程序法應當具體包括:對行政指導的內容進行聽證,將行政指導方面的信息公開,告知相對人權利義務,行政指導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作出(其中行政指導的書面形式還可以為行政指導的訴訟提供證據),行政機關要對在實施行政指導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檢查和評估,由實施行政指導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對指導進行備案,以利于吸取經驗教訓等方面的內容。[4]
2.修改《行政訴訟法》。對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8項作擴大解釋,把與行政指導行為有關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損事實作為聯系因素納入訴訟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的含義作出明確解釋,制定單項法律、法規對行政指導行為的可訴性作出規定;通過法定修改程序,在《行政訴訟法》第11條增加1款作為第3款,規定在實施第1款所列的某些具體行政行為之前采取行政指導行為時,如果引起了權益受損的爭議,或者能提出該指導行為具有實際強制力的證據,不服該行政指導行為的相對人也可提訟;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第4項作擴大解釋,把那些不當、違法的行政指導行為納入訴訟范圍。[5]
3.制定或修改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行政復議法》中明確規定行政指導行為不當或違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類型;《國家賠償法》應將行政指導違法侵權造成的損害規定為行政賠償范圍。建議制定專門的《行政指導法》,作為《行政程序法》的配套法律,對行政指導的定義、性質、地位與作用作出界定,對相關依據和目標作出規定,并嚴格限定其主體、對象、內容、方式、和程序,以及對行政指導的監督、責任、救濟、賠償等重要內容作出系統而明確的規定。
(三)法院積極履行監督職責。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積極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行為不當和違法,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根據司法最終原則,可提起行政訴訟。最高法院應當修改司法解釋中有關行政指導案件的限制性規定,對受案范圍作出積極解釋,擴大受案范圍。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本著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最大合法權益,不拘泥于成文法國家的成文法限制,借鑒判例法國家的典型個案,積極受理因行政指導侵權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行政指導國家賠償制度的完善。應當由國家財政劃撥??钪С钟刹划敾蜻`法的行政指導造成的損害賠償,并由專門的監察機構對款項的支付進行監督。如果行政指導本身的指導行為合法合理,而具體執行指導行為的行政公務人員因為自身素質的局限導致損害結果的產生,則由行政機關在對受損害相對人進行賠償后,再對實施具體行為的行政公務人員進行追償,或給以行政處分。
【參考文獻】
[1]方世榮.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287.
[2]莫于川.行政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245.
[3]何芳.淺議行政指導的救濟[J].理論廣角,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