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污染防治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范文1

一、大伙房水庫輸水工程可研報告

遼寧省中部地區城市群集中,人口稠密,經濟發達,是遼寧省重要的工業及商品糧生產基地,也是全國重要的以鋼鐵、煤炭、石油、化工、電力、機械、建材為主體的重工業區,是我國有名的老工業基地,為我國的建設發展作出過重要的貢獻,但該地區水資源貧乏,是我國資源性嚴重缺水地區之一。在強化工農業和城鎮節水措施的情況下,該地區的水資源仍不能滿足當地的需水要求,缺水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

根據《修訂遼河流域規劃》和《松花江、遼河流域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論證,遼寧省中部地區屬資源性缺水,只有靠外流域調水才能解決。遼寧省大伙房水庫輸水工程是一項大型跨流域調水工程。工程具有輸水隧洞長、洞徑大、埋深大及沿線地質條件變化大等特點,工程的實施必然為我國南水北調西線工程積累大量的寶貴經驗。工程建設對地區經濟發展至關重要,調入區是遼寧省的經濟發達地區,不但是我省的商品糧基地,更有工業發達的城市群,是國內有名的老工業基地。沈陽等六城市的人口都在100萬人以上,其中沈陽、鞍山和撫順的人口都超過200萬人。解放以后,經過50多年的建設,該區已形成了以沈陽為中心的工業密集、商業繁榮、科技和文教發達的遼寧省中部城市群,成為以鋼鐵、煤炭、電力、機械、石油、化工等重工業為主的工業基地。但該區人均、畝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相當于全國水平的四分之一,區內水資源貧乏,是我國嚴重缺水地區之一。缺水不僅使城市生活和工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而且造成地下水嚴重超采,水環境不斷惡化,工農業爭水日益嚴重,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制約該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工程建成后,可以使大伙房水庫增加19.1億m3的供水量,解決遼寧中部六城市2020年以前的缺水問題,可以改善水環境,使工業擠占農業用水的問題得以解決。本工程為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快東北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和振興的戰略目標提供水利保障

針對于水污染現象,我們要從不同的污染途徑入手。在鄉村推廣無公害化肥,提高農民的保護水資源的意識。在工廠我們要嚴格工廠的廢水處理以及排污方式進行把關,限制其排污量,同時完善相關制度,加強監管。在家庭,推廣無磷洗衣粉的應用,避免生活廢水的難處理。

大伙房水庫上游有新賓縣造紙廠、新賓永陵造紙廠、清原縣造紙廠。這三個造紙廠建于50年代,由于生產工藝落后,每年將500多萬噸含有高濃度化學耗氧物的紙漿廢水通過河道排入水庫中,對庫水造成污染。

二、綜合防治凈化水庫水質

根據“中華環保世紀行在撫順”采訪組到撫順縣后安鎮污水處理廠了解到,這個位于社河上游的我市首家鄉鎮污水處理廠自今年6月試運行以來,每天要處理鎮內300多噸污水,有效凈化了大伙房水庫上游水質。

社河是距離大伙房水庫最近的一條河流,全長59公里,流經撫順縣多個村鎮,雖沒有大量的工業污染源,但人畜糞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廢棄物都直接排放到了水體中,造成部分地區水體受到污染,直接影響大伙房水庫飲用水水質安全。最近,經市環保局,撫順縣政府確定多項措施對社河進行綜合治理,從源頭保護大伙房水庫水質。

近年來,有關部門聯手開展了多項水體保護工程。如后安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采用生化加水生植物凈化的辦法,處理規模每天1000噸,投資規模達700萬元。

同時,后安鎮投資100萬元建設了后安鎮、上馬鄉垃圾填埋場及配套設施,及時地處理了上游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投資130萬元在上馬鄉13個村6474戶建120座大型豬糞和雞糞存儲池,一處雞糞晾曬場及土建配套系統,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這樣便形成了畜禽養殖、有機肥生產、有機食品種植為一體,高效、完整良性循環的農業循環型經濟產業鏈,不僅削減農藥、化肥施用量,增加了農民收益,而且減少了對水質的污染。據市環保局有關人員稱,目前來看,這些工程對大伙房水庫上游水質起到了很好的凈化作用。

通過對大伙房水庫上游地區農業面源污染現狀的調查研究,提出減輕農業面源污染的具體防治措施,即采用培育生物天敵、控制農藥使用量、水田改為旱田和控制灌溉水的方法控制氮磷流失,從而保護水源地生態環境。水污染是指進入水體的污染物含量超過水體本地值和自凈能力,使水質受到損害,破壞了水體原有的性質和用途。

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水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是嚴重的,其中包括:慢性中毒和急性中毒。水體受化學毒物污染后,通過飲用水或食物鏈便會造成中毒,入甲基汞中毒(水俁病)鎘中毒(痛痛病)砷中毒、氰化物中毒、農藥中毒等。

三、總結

污染防治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養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將其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

第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不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第八條: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按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以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采集樣品、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采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應采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制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用于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

第十五條: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

第十六條:運輸畜禽廢渣,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法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第十七條;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客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中的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上述標準作出規定。

污染防治范文3

關鍵詞農藥;污染;防治

農藥是一類具有生物活性的化學物質,其中大部分品種對人畜都有一定的毒性。為了防治病蟲草等有害生物的危害,把農藥施用到自然環境當中,一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也帶來污染的問題。如果環境或食品中農藥殘留量超標,就會對人類、其他生物體乃至整個生態系統造成不良的影響。

1農藥對環境的污染

1.1農藥對土壤的污染

在田間施用的農藥,除少部分著落于作物或靶標生物外,大部分著落入農田中,如果是進行土壤處理,則全部施于土壤之中,這樣便會造成田間的直接污染。另外,空氣中的粉塵和降水也是土壤中農藥的殘留來源之一。

性質穩定、分解緩慢、殘效期長的農藥,如有機氯農藥落入土壤中,易在土壤中積累,造成對土壤的污染[1]。土壤中殘留的農藥,不僅容易被農作物吸收轉入農副產品中,還會對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如固氮菌及其他有益生物造成危害。土壤中殘留的除草劑還有可能對后茬敏感的作物造成藥害。

1.2農藥對大氣的污染

大氣中農藥的污染主要來自田間施藥時藥劑的揮發或農藥廠生產時排出的廢氣,施過藥的作物或土壤以及被污染的水面也會通過揮發使殘留的農藥進入大氣中。大氣中的農藥還可能隨著氣流漂移,擴散到附近地區或更遠的地方??諝庵械某輨舛容^高時,還會對敏感作物造成藥害。

1.3農藥對水體的污染

造成水體污染的農藥可來自以下4個方面:一是施入農田的農藥隨著灌溉或雨水沖刷流入江河湖泊;二是存在于大氣中或植物表面的農藥通過雨水沖刷進入土壤或流入水域;三是農藥廠排出的廢水、廢渣直接進入水域;四是將廢棄的農藥包裝物扔入水中或在池塘河流中洗刷施藥器具等對水體造成的污染。農藥對水體的污染,不僅可造成魚、貝、蝦等水生生物中毒死亡,同時還可能污染飲用水,威脅人體的健康。

1.4農藥施用后對生態系統的影響

農藥施用后對生態系統的影響是復雜的,它可以破壞自然界原來的生態平衡。農藥對生態系統的影響除以上提到的對土壤生物、水生生物的影響外,還可殺傷天敵,引起防治對象的再猖獗,造成次要害蟲上升為主要害蟲,影響作物產量和農民的收入。

2農藥對農副產品的污染

2.1施藥對作物的直接污染

農藥施用后,部分殘留于作物表面或植物組織內部,當作物收獲時還未來得及分解完畢,就會隨之進入各種農、畜產品中,從而造成對農、畜產品的污染[2]。

農藥對作物的污染程度與藥劑的性質、劑型、施藥方式、施藥量等有密切關系。內吸性強、滲透性強的農藥易造成對作物的污染;含有重金屬元素的坤制劑不僅易造成污染,且對人體危害極大,應禁止使用;乳油制劑比粉劑、可濕性粉劑分解慢。在作物體內殘留時間長;藥劑使用濃度高,頻次多,對作物造成的污染程度重。

2.2作物從污染環境中對農藥的吸收

農藥在田間使用后容易造成對土壤、大氣和水體的污染,當作物從土壤或水分中吸收殘留的農藥,達到一定的量后,就會造成對作物的污染和殘留[3]。作物從污染環境中吸收農藥的能力因作物種類而異。一般來說,根菜類、薯類作物從土壤中吸收農藥的能力較強,而葉菜類、果菜類的吸收能力較弱。

2.3農藥的生物富集及在食物鏈中的傳遞影響

農藥的生物富集是指生物體從生活環境中通過取食或其他方式,能不斷地吸收低劑量的農藥,逐漸在其體內積累,并使其體內的藥劑濃度比其周圍環境或食品中濃度都高。食物鏈往往是造成生物體農藥富集的一種重要因素。殘留在生態環境中的農藥,通過生物之間由取食所構成的鏈鎖形式進行轉移和傳遞而蓄積于食物鏈頂端的生物體中,人類處在食物鏈的頂端,最易受到農藥殘毒生物富集后的危害。

3農藥污染的防治

3.1合理使用農藥

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根據病蟲草等有害生物的發生情況,選適宜的農藥品種、用藥量、施藥時期、施藥方法,合理混用農藥,從而達到提高防效、降低用藥量、減輕農藥對環境污染的目的[4]。

3.2安全使用農藥

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標準及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在相應的作物上施藥;禁止、限制在蔬菜、瓜果、煙葉、茶葉、中草藥等作物上使用高毒農藥;避免使用高毒農藥防治家庭衛生害蟲。

3.3提倡開發、使用無污染農藥

在農藥的使用中盡量選用無污染農藥,如生物農藥、低殘留化學農藥,種植轉基因作物或抗病蟲草害的作物品種。

3.4妥善處理農藥包裝物

裝過農藥的空箱、空瓶等要集中處理,不準用于盛裝糧食、油、水、食品和飼料等,更不能隨意扔入河塘、湖泊當中。

3.5進行去污處理

對于食品或農副產品中的農藥殘留,可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達到清除農藥殘留的效果。如對于殘留有農藥的蔬菜、水果,可利用清水沖洗的辦法,清洗后的水果削皮食用;殘留于稻谷中的農藥,脫去谷殼即去除了大部分殘留,食用前蒸煮基本上可把其中的農藥殘留全部消除。

3.6采用避毒措施

對于已遭受農藥污染尚有農藥殘留的農田,可采用避毒措施以減少農藥對作物的污染,即在一定時期內不種植易吸收農藥的作物,如根菜類、薯類等,而代之以種植那些葉菜類、果實類等不易吸收農藥的作物。也可改變耕作制度,實行水旱輪作的方式,減少農藥的污染。

4參考文獻

[1] 陳蘇敏,胡啟山,郭鵬程,等.農藥污染及其危害的有效防控[J].現代農業科技,2008(4):94-95.

[2] 單正軍,陳祖義.農產品農藥污染途徑分析[J].農藥科學與管理,2008,29(3):40-49,14.

污染防治范文4

摘要:論述了固體廢物的性質和危害,對廣州市固體廢物污染的現狀做了較詳細的分析。針對污染的問題提出了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廣州市;固體廢物;二次污染

1廣州市固體廢物污染現狀

1.1廣州市工業廢物污染現狀

近年來,廣州市工業生產產生的固體廢物急劇增加,組成成份日趨復雜。2005年全市固體廢物產生總量達2334萬噸,其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就占有1400萬噸,該市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總量雖接近1000萬噸,但現有的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數量上遠遠不能滿足廢物處置需求,設施建設普遍簡陋,達不到“無害化”的標準,二次污染嚴重。

1.2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現狀

目前廣州市平均日產垃圾6300噸。生活垃圾,主要在位于黃埔區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場集中處理。但由于各種原因,這些生活垃圾在處理過程中又給當地的居民群眾造成了較為突出的二次污染。尤為令人吃驚的是,已開場10多年、并計劃將于年內關閉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場,其污水處理系統至今還處于調試階段,大量未經任何處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涌里。

1.3廣州市有毒化學固體廢物污染現狀

目前廣州市每年的危險固體廢物產量約為2萬噸,廢舊電子電器12萬噸,廢塑料包裝物和農用薄膜32萬噸。其中醫療廢物進行集中處理處置的只有廣東生活環境無害化處理中心等3家,醫療廢物集中安全處置達標率只有40%;大量的危險廢物被不規范焚燒或傾入沒有采取防滲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場,甚至直接排入環境中,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1.4廣州市白色污染現狀

廣州市目前使用的是EPS(俗稱白色)泡沫塑料快餐具,其年消耗量在20億~30億只,大量棄擲的泡沫塑料快餐具形成“白色污染”。21世紀廣州市的白色垃圾有300多萬噸。由于EPS泡沫塑料消耗的是無法再生的石油資源,用作發泡劑的氟利昂是對地球大氣臭氧層造成不可逆轉破壞的“元兇”,它埋在地里會使土壤劣化,焚燒處理又會產生10余種有毒氣體污染空氣,故而成為災難性的“白色污染”。它已同汽車尾氣、有磷洗滌劑一起被列為我國環保治理的三大重點。因為白色垃圾需要百年以上時間才可以在自然界自然降解,所以解決它的污染問題被稱做百年難題。

2廣州市固體廢物污染治理對策

2.1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的治理對策

(1)冶金廢渣的治理對策。

①高爐渣:高爐渣的產量隨冶煉技術及礦石的品位不同而變化。高爐渣屬于硅酸鹽材料。它化學性質穩定,并具有抗磨、吸水等特點,可供廣泛應有,國內對高爐渣的應用都很重視,美、英、法、日本等國高爐渣的利用率已達100%,甚至出現了很多專營高爐渣商品的公司和工廠。我國高爐渣的利用率已達85%以上。為了適應不同的用途,高爐渣可分別被加工成水渣、礦渣碎石和膨脹礦渣等幾類主要產品。

②鋼渣:鋼渣是煉鋼過程中排出的固體廢物,包括轉爐渣、電爐渣等。煉鋼過程中的排渣工藝,不僅影響到煉鋼技術的發展,也與鋼渣的綜合利用密切相關。目前,煉鋼過程的排渣處理工藝大體可分為如下四種:冷棄法;熱潑碎石工藝;鋼渣水淬工藝;風淬法。

(2)化工固體廢物的治理對策。

①對硫鐵礦燒渣,應根據其含鐵量的不同確定其用途,鐵含量高的應回爐煉鐵;低鐵、高硅酸鹽的硫鐵礦燒渣宜做水泥配料。

②鉻渣可代替石灰石作煉鐵熔劑。在冶煉過程中鉻成為金屬進入鐵組分中,可徹底消除六價鉻浸出的危害;根據鉻渣在高溫下能還原成低價態無毒鉻的原理,可將鉻渣摻入煤中用于發電、用鉻渣作玻璃著色劑或鈣鎂磷肥和鑄石。還可利用碳對鉻渣進行干法還原除毒;用電解法處理鉻酸、生產鉻鹽精、回收原理含鉻硫酸氫鈉等。

③燒堿鹽泥可采用抽濾、沉淀過濾法進行處理,或用于制氧化鎂等;含汞鹽泥可用次氯酸鈉氧化法、氯化-硫化-熔燒法進行處理,并回收金屬汞。

④電石渣可制水泥或代替石灰作各種建筑材料、筑路材料等,還可用來生產氯酸鉀等化工產品。

⑤其它化工廢物,如,磷渣可燒制磷酸;甲醇廢觸媒可生產鋅-銅復合微肥;溶劑廠母液可生產二甲基甲酰胺等;染料廢渣制硫酸銅等產品;膠片廠的廢膠片和廢液可回收銀。

2.2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對策

(1)填埋法。

①垃圾填埋場的選址。選址時遵循的原則是:遠離生活區和水源地;避開上風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地理條件不適宜飄浮擴散和滲漏。

②對填埋場需要進行嚴格的防滲漏處理,以免垃圾中的有害物在雨水或地表徑流的沖刷下隨水滲漏,污染地下水和相鄰土壤。

③垃圾場表面覆土和排氣管網設置。

(2)堆肥法.

堆肥生產的主要工藝過程是:生活垃圾-分類-破碎-發酵-烘干-磨粉-配料-造粒-干燥-包裝-出廠。如果是生產一般堆肥,則在發酵工藝完成后,即可直接使用;如果生產有機復合肥,則在配料工藝需要添加一定配比的化肥。有機復合肥的有效肥力是一般堆肥的4~5倍。目前廣州市的固體污染只有少量是用的堆肥法處理。

(3)焚燒法。

廣州市現在有1座大型垃圾焚燒廠——李坑垃圾焚燒廠。李坑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一期是廣州市重點工程項目之一,項目總投資7.25億元。投入運行的一期工程設計日處理垃圾1040噸,占目前廣州市日產生活垃圾量的約1/7;該廠年發電1.3億度,能滿足10萬戶家庭生活所需,是符合廣州特點,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垃圾焚燒發電廠。利用垃圾發電、“變廢為寶”是李坑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有別于垃圾填埋場的一大亮點。該項目還是國內第一個采用中溫次高壓參數的焚燒發電廠,通過提高蒸汽溫度和壓力有效提高蒸汽回收效率,使發電量增加20%以上。此外,與垃圾填埋場需大量占用土地不同,該廠在設計原則上盡可能節約用地,目前一期用地僅為3.2萬平方米,是興豐垃圾填埋場的1/10。

2.3白色污染處理方法

①實行垃圾分類,以利回收利用。清潔的廢塑料制品可重復使用、造粒、煉油、制漆、作建材等。而從垃圾場重新分揀廢塑料制品,則費時費力,且塑料的利用價值也很低。所以一定要在廢塑料制品進入垃圾流之前將其分類回收上來。目前,發達國家大都走回收利用的路子。我國城鎮盡快推行垃圾分類棄置已勢在必行。

②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可降解塑料。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研制成功以植物淀粉為主要原料的可降解塑料,大大縮短了其可降解周期。廣州市新型塑料的研制也取得了重大進展,已經和正在開發出以淀粉、秸稈纖維、天然草漿等材料制成的“綠色”替代品。

③加強立法,強化管理,盡量減少或控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的生活用品。以法規的形式明確生產者、各級銷售者和消費者回收利用的義務。目前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快餐餐具。廣州市也為此專門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扼制“白色污染”的污染源。

2.4廣州市垃圾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

(1)填埋場場底防滲。

為防止垃圾滲濾液污染地下水,必須在填埋場底采取有效的防滲措施。以前垃圾填埋場底部都鋪放一層防滲材料,主要有黏土、瀝青、塑料膜等合成橡膠等。近幾年國外開始采用人工合成防滲層,有的采用雙防滲層,效果明顯好于前者。垂直防滲可采用帷幕灌漿、不透水布等。各填埋場可根據具體工程和水文地質情況,采取相應的防滲措施。

(2)滲濾液的收集處理。

垃圾滲濾液的處理方法包括生物、物化及土地處理法。生物處理法包括好氧處理、厭氧處理和厭氧-好氧處理。物化法主要有化學混凝沉淀、電解氧化、活性炭吸附、密度分離、化學氧化、化學還原、膜滲析、汽提、濕式氧化等多種方法。和生物法相比,物化法受水質水量影響小,出水水質穩定,尤其對BOD/COD較低而難以生物處理的垃圾滲濾液有較好的處理效果。由于物化法處理費用較高,一般用于滲濾液預處理或深度處理。滲濾液的土地處理包括慢速滲濾系統(SR)、快速滲濾系統(RI)、表面漫流快速滲濾處理系統(ARI)等多種土地處理系統。土地處理主要通過土壤顆粒的過濾,離子交換吸附和沉淀等作用去除滲濾液中懸浮顆粒和溶解成分。通過土壤中微生物作用使滲濾液中有機物和氮發生轉化,通過蒸發作用減少滲濾液量。

(3)填埋氣的處理和回收利用。

①填埋氣的收集。由于大部分沼氣在填埋場填埋過程中就已形成,所以沼氣采集應在填埋過程中就開始實施。在荷蘭,對正在使用的垃圾場,主要采用立式或水平式收集技術。立式采氣系統是在垃圾場的填埋過程逐步建造成的,其方法是在填埋場內均勻分布豎立大口徑鋼管,在每個鋼管外砌筑豎井,當填埋厚度達到2~5米時,將鋼管向上抽一部分,并繼續砌筑,直到填埋場達到設計高度,然后將鋼管移走。

②填埋氣的凈化。溶劑吸收法是目前較為成熟的沼氣凈化方法,如采用雙塔式溶劑吸收法提純垃圾沼氣,設備簡單、成本低、操作簡便,凈化效果好。

2.5廣州市固體廢物優化方法

污染防治范文5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運河、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規劃城鄉建設和工業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環境質量按功能區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衛生、國土資源、建設、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規劃的要求和本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并采取經濟、技術政策措施,保證水污染綜合治理目標的實現。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表水環境功能區的水質量負責??h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等有關部門劃分水環境功能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下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環境功能區,必須符合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環境功能區的要求。

第八條省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對省界和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地表水體出境斷面水環境質量的監測;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跨縣的地表水體出境斷面水環境質量的監測;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內的地表水體水環境質量的監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狀況公報,每季度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的公報。

第九條向水體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省轄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應當執行國務院批準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一條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

申報登記的排污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前向原申報登記的機關變更申報登記。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對排污單位申報登記的排污事項進行嚴格的審核。排污單位不得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排污事項。

第十二條省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省水利和有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制定全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總量控制實施方案。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污量的單位、每個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的時限要求。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濃度和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

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將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該建設項目所在縣級行政區域的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內,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已滿的縣級行政區新建、擴建項目的,必須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削減已有污染源的排污總量,報省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后,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水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審批該項目的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水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水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建設,必須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條禁止新建化學制漿造紙、釀造、印染、染料、電鍍、制革、選金、煉油、農藥、煉硫、煉汞、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小型企業;已建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改建化學制漿造紙、釀造大中型企業;確需建設的,必須報省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方可按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未經省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的,有關項目審批部門不得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標準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限期治理。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個體工商戶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環境保護部門決定。

第二十二條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治理計劃,定期報告治理進度,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限期治理的項目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必須保證水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禁止偷排超標準廢水。

嚴禁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確定的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省和設區的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省內入海河流的監督管理,控制本行政區出境斷面的排污總量,保證入海河流水質符合排污總量控制的指標。

第二十五條采用氧化塘處理污水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限制含磷洗滌用品的生產和銷售,淘汰含磷洗滌用品。

第二十七條使用農藥、化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使用規定。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必須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章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保、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飲用水源保護的技術要求提出城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跨行政區域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省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二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體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作為一級保護區。在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作為二級保護區。

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顯的地理界限,設置永久性的標志。

第三十條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三十一條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民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發展生態農業,防止對生活飲用水源的污染。

第三十二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和生活飲用水地下源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除遵守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二)禁止在地表水源一級保持區內放養禽畜、網箱圍網養殖。

第三十三條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地下水源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第三十四條供水單位必須加強對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并采取措施,保證所供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質標準的規定。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供水單位供水質量的監督,保障人體健康。

第五章城市污水的集中處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污水綜合治理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中水利用設施和與其相配套的城市排水管網。

第三十六條新建和條件允許的已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同時設置污水回收利用設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三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排放的廢水,在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之前應當達到國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未達到標準的,必須進行預處理。

對含有重金屬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必須由排污單位單獨進行處理,達到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應當加強排放污水水質的檢測,保證排放的污水達到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九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必須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責令改正,并根據其具體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報或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重點排污單位未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及滯納金外,處以應當繳納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新建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小型企業或者未經省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建設屬于嚴格控制的項目的,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關閉。建設項目的停止建設或者生產和使用,由負責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決定;責令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四十三條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除責令限量排放污染物,按照國家規定征收兩倍以上的超標準排污費外,并可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或者關閉的,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四十四條排污單位偷排超標準廢水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五條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三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對造成水污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和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放養禽畜、網箱圍網養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及污水處理費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污染防治范文6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和建立固體廢物回收體系,并做好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環境影響評價、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固體廢物回收、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經營活動,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申報、交換電子網絡信息系統。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舉報的問題經查屬實的,對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報道和輿論監督。

第六條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填報《排污申報登記表》,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辦理申報登記手續。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排放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去向、地點、方式,或者貯存、利用、處置場所等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前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申報手續;因無法預料的原因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后三日內辦理變更申報手續。

第八條石材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石粉等廢棄物綜合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實行安全分類存放,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不得隨意排放、傾倒、堆放;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應當負責整治,恢復環境原狀。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網點。

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污染環境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

禁止采取以下方式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一)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和簡易酸浸工藝等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設備和工藝;

(二)露天焚燒;

(三)直接填埋。

第十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防治農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一條常年存欄量達到本省規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達標排放污染物,保證畜禽糞便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轉,防止污染環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應當采取措施整治,恢復環境原狀。

常年存欄量未達到本省規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采取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推廣垃圾循環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等先進環保實用技術,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城市規劃區內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與分類收集、運輸,推行生活垃圾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推行使用封閉式收運車輛。鼓勵鎮的建成區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

第十三條鄉鎮應當建設與其經濟發展水平和垃圾處理規模相適應的生活垃圾處置、運輸設施。

農村生活垃圾處置應當按照縣域鄉(鎮)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提倡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模式,促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置產業化。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城鄉公共環境衛生資源,推動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向農村延伸??h(市、區)垃圾處理場有條件接收轄區內或者周邊鄉(鎮)、村垃圾的,鄉(鎮)、村垃圾可以納入縣(市、區)統籌治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建設項目以及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置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可以推行收費制度。

第十四條從事收集、運輸、處置廢棄食用油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經營許可證。廢棄食用油脂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和設備;

(三)具有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廢棄食用油脂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名單。

第十五條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應當將廢棄食用油脂提供給經依法許可的收集、運輸、處置單位。

廢棄食用油脂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設、安裝和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并建立賬,記錄每批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和處理情況,保存備查。

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

廢棄食用油脂以外的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可以參照廢棄食用油脂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以不再審批。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交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禁止回收、利用已經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廢物。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處理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支持或者現場指導。

行政執法部門處理收繳的危險廢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應當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直至自動監控設施、設備正常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未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邊角料、石粉等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進行整治恢復環境原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整治,恢復環境原狀,整治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從事廢棄食用油脂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暫扣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廢棄食用油脂的工具、設備,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濫用行政強制措施的;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