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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格式范文1
一、格式合同的種類及普遍性
何謂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化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好簽約條款、形成一種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類的交易對方提供并經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對人簽字即可生效的合同。格式合同的特點是極為突出的:(l)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在交易相對人簽字之前,業已存在預先擬定好了的合同文本,而一經對方簽字,合同即告成立,此間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通常不允許對方對合同條款討價還價,只希望并要求其“簽字畫押”?;蛘撸慈P接受,要么不與其交易。即使允許對方提出修改意見,這種修改往往是個別的內容,不會改變基本內容。(2)格式合同是固定化了的,即這種預先擬定好了的合同文本不是僅僅針對某個特定交易對方的,而是針對所有的同一類的交易相對人,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對同類的交易相對人均一視同仁地使用這種格式合同。(3)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具有優勢地位,這在公用企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交通)中尤為明顯,即人們對這種企業往往是離不開而又惹不起,即使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合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極不平等,也別無選擇,不能不接受。(4)格式合同一經制定,可以在相當長的期限內使用,具有固定性和連續性。法律之所以對格式合同進行干預,主要是由于格式合同具有以上特點。
我國法律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首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其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其實,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也是經營者單方作出的以為對方設定義務、為自己減免責任等為內容、并認為只要對方與自己進行交易即視為接受這些交易條件的意思表示,因此,本質上屬于格式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只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相比較而言,由于經營者之間的格式合同對抗性較強,一般均注竟權利與義務的平等,再由于國家工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多年來單獨或全岡有關卞管部門連續了一批經濟合同示范文本,所以,這種合同存在的問題不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突出。
二、利弊對策:允許存在、必須規制
從世界范圍看,格式合同是在市場經濟到了較為發達的階段才流行起來的,時間大約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自由放任居主導地位的市場經濟初期,契約自由原則被絕對化地奉為神圣,當事人在簽約時有著選擇對方當事人、確定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等方面的完全自由,有礙契約自由的格式合同當然為當時的社會環境所不容。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發達,格式合同應運而生,并逐漸廣為流行。究其原因,主要是為了節約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
具體地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達,市場空間日益拓寬,交易數量急劇增加,市場關系縱橫交錯,談判簽約的信息量日趨增大,信息成本大大增加,在不計其數的供應者和需求者之間,若想對每筆交易都經過討價還價而簽約,必然效率極低,交易成本極高。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登上了市場經濟的大舞臺。經營者通過預先確定格式合同文本的方式,對經常并大量發生的各類交易規定出多種固定的交易條件,以此簡化談判程序,節約談判成本,提高談判效率。正是由于格式合同具有此種優越性,它的產生和存在才具有必然性、合理性和現實性,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才有其存在根據,而且,市場經濟越是復雜就越是流行。在我國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紛繁多樣的格式合同的廣泛存在也正是這種經濟現實的客觀要求。
但是,在這種合理性的東西產生之時,一些不合理的否定性的成份和因素相伴而生。在現代社會,格式合同已成為限制契約自由的重要因素之一。比較典型的是,居于優勢地位的經營者有時憑借其優勢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加進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內容,對交易對方的選擇自由進行限制。尤其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更易于產生此類問題。因為,相對于經營者而言,消費者在經濟實力上、專業知識上往往都處于弱者地位,無法與經營者抗衡,形成“人為刀姐、我為魚肉”的局面。正是由于格式合同滋生了種種消極因素,隨著公平理念、社會本位和國家干預在現代社會中的突出和強調,以及消費者運動的蓬勃興起,對格式合同予以法律規制已成為一種普遍的做法和趨勢。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定對格式合同的干預正是這種潮流的一種體現。
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國市場體系和市場規則尚不健全,人們的市場意識還不成熟,經營者的交易行為還不盡規范,賣方市場與買方市場長期不平衡,傳統體制的影響仍然存在,以及有關法律不健全,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還比較突出。例如,《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n月巧日刊載過一項主題為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對消費者的損害的問卷調查,該調查涉及華北、東北、華東和中南四大行政區并包括兩個直轄市和四個計劃單列市在內的22個城市,范圍包括電話、燃氣、住房、供電、供水、維修、餐飲等七大行業。調查結果顯示,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在90.9%的經營者出示的格式合同中,消費者對內容不滿意的占51.4%,這些行業存在著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欺騙消費者、減輕自己的責任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條款。因此,在我國規制格式合同不僅非常迫切,而且任務艱巨。
綜卜所休.rh于格式合同有其固有的合理性,我們應當允許其存在和發展;但是,格式合同又無法避免其負面效應,我們必須加以規制,不使其放任自流,危害社會。
三、規制格式合同的具體方式
1.完善立法。格式合同屬于合同的范疇.而且,格式合同屬于私法調整的合同,即民事合同,不同于屬于公法范疇的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主管部門為提高企業的簽約水平、減少糾紛的發生而推行的具有示范指導作用的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進行規制。但是我國現行的三部合同法均未對格式合同作出規定,這是與經濟發展的現實不相適應的。正在制定中的統一的合同法應當總結當前格式合同的實踐.對格式合同的條件、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法律救濟作出明確規定。當然,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不僅僅是合同法的任務,其他有關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制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經營者有時通過格式合同限制競爭或者從事其他不正當競爭(如公用企業限制競爭、強迫交易、附加不合理條件等),此時需要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予以規制;經營者通過格式合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需要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規制,等等。因此,我們也應完善這些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制。
2.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因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當然可以尋求司法保護。但是,相對于司法保護而言,行政救濟具有程序簡便、及時、效率、主動等優勢,而且,強化行政裁決權是當今世界的一種普遍趨勢.行政裁決的觸角也不再僅僅限于公法領域,還擴及到私法領域,特別是在消費者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及反壟斷等領域強化行政救濟是極為必要而又非??尚械摹N覈断M者權益保護法》有關當事人因消費者權益糾紛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規定就是一種極好的立法例。因此,對于格式合同損害交易對方的行為和爭議.我國應當完善救濟制度,尤其是行政救濟制度,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機關對經營者濫用格式合同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度,另一方面,規定和完善行政機關對格式合同權益糾紛的行政裁決制度。
3.強化社會的援助制度。一般的說,格式合同的受害者都是經濟生活中的弱者。為對弱者給予充分的保護,除完善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外,我們還必須建立廣泛的切實可行的社會援助體系和制度。政府和社會要為經濟生活中的弱者創造盡可能多的條件,使其能夠及時掌握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知識和其他知識;當事人享有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結社自由,有權依靠各種有關社會團體保護其合法權益;國家應當為當事人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在其受到格式合同的侵害時給予充分的聲援。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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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每個企業都是按照本單位的編號規則進行合同編號的,以便于登記和查閱。
合同編號沒有統一的格式,只要能區別不同的合同,符合企業的管理,就可以。
通常合同編號的最開始幾位都是合同項目的漢字拼音縮寫加上年份。
例如:采集系統二期工程2006年發生的合同,可能的編號就是CJXT(采集系統)+2006(年份)+具體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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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在經濟活動中遇到格式合同的情形大大增多,小到銀行開戶、手機入網,大到房屋買賣、車輛買賣等,格式合同充斥著我們的生活。格式合同在提供便利、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公平、非法推責等問題,侵害了消費者及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對于廣大的農村群眾,由于他們法律知識匱乏,法制意識低下,維權能力不足,更容易成為格式合同的受害者,強化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對維護健康有序的經濟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極為必要。
而所謂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格式合同具有單方性、對世性、固定性、強制性以及書面性等特點。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是經濟或法律上處于較強的地位,因而其可以將預先由其擬定的反映其意志及利益的條款強加于他人,對方只能選擇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而沒有與之協商的余地。也正是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處于優勢地位,因此許多不公平條款、霸王條款等充斥在各種各樣的格式合同中,從而引發對格式條款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成為不可或缺。
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主要體現在:直接限制或免除提供合同一方的責任;限制對方權利;限制對方尋求救濟手段以及各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條款。對此,《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的目的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一是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即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對方的要求予以詳細的說明;二是規定那些免除提供合同一方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條款歸為無效;三是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釋。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對格式條款進行了必要的規制,其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逗贤ā愤€引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責任的條款,這也是對格式合同進行的一種側面規制。
雖然相關的法律對格式合同進行了較為完善的規制,但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因格式合同而發生的各種糾紛并不因此而有所減少,反而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對于農村群眾,很多人字都認識不多,根本無法讀懂及理解格式合同的意義及存在陷阱,因而常常成為格式合同的受害方。故進一步如何提高鄉村人的法制意識、普及法律知識顯得尤為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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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保險格式合同的非霸王性的分析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和合同。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此類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即為格式合同。對合同相對方而言,他們無權對格式條款發表任何意見,只能作出兩種選擇:要么全盤接受合同的規定而訂立合同,要么拒絕訂立合同?,F實生活中普通人所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格式合同的數量約占到99%,如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停車場與劇院的收據、百貨商場的售貨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據等都是格式合同。其中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格式合同,但它不具有霸王性。
首先,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它同其他格式合同一樣明顯有別于普通合同。具體表現在:1.保險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單方事先決定性。合同的訂立,雖然也須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但合同的條款在訂立前已由保險人一方事先確定,且不須征求相對方意見,合同相對方只能被動接受或拒絕對方所擬定的全部條款而不能就每個條款與保險方進行協商。2.保險格式合同具有穩定性和不變性。保險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并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它將普遍適用于一切與起草人訂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對人,并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保險格式條款在使用過程中,要約人和承諾人雙方的地位是固定的,不同于普通合同可以根據單個合同逐個變化,保險人始終是合同的要約人;保險格式條款在表現形式上為固定的書面形式,而不能是口頭或默示方式。格式條款在某一特定時期不論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都不能隨意改變,即使保險人有足夠理由確需變化,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同意方能生效。3.保險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 (保險人)具有較強的經濟優勢,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4.格式合同締約具有高效性和低成本性。采用格式合同的目的是為了重復使用,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約是事先擬定好且被多次地使用,因此,要約人不必就每次交易單獨擬定。同時,格式合同的承諾又相當的簡單,所以,格式合同的締約過程較一般的締約而言,效率很高,成本較低。
第二,保險格式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格式合同,具有自身特征。具體表現在:1.保險格式合同的制定方資格受嚴格限制。保險格式合同中的核心內容是由格式條款組成的。2004年6月實施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取消了保監會制定主要險種基本條款和費率的規定,將保監會對條款費率的管理制度修改為審批制和備案制,也就是說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標準,保監會負責審批和備案,但目前保監會同時明確規定屬于備案制的格式條款的審批權集中在各保險總公司,由總公司對之進行嚴格審查。2.保險公司格式條款須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或審批后方準使用?!侗kU法》第107條明確規定:“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條款和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且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和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也就是說《保險法》明確規定中國保監會對保險險種的條款和費率的監督職責。由此可見,代表國家利益的獨立的保險監管權利機構在條款的生效前就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控制,從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產生。3.保險格式合同制定方在合同發生糾紛時將承擔嚴格的法律制裁后果?!逗贤ā泛汀侗kU法》中規定的遵循公平原則、不利解釋原則和無效免責條款等從立法、司法方面制約格式合同由于單方面事先決定和不可協商性可能對相對人引起的不利情形。
第三,保險合同條款不具有霸王條款的特性。所謂霸王條款,并非專門法律術語,而是消費者給那些由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專門起的一個形、象的名字。保險領域的霸王條款應當是指保險人為了自身經濟利益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梏式合同。主要表現在:1.保險格式合同的條款內容中存在有悖相關法律、法規或從自身利益考慮任意擴大保險人免責權利,嚴格限制對被保險人的賠付責任。如保險人利用相對人因保險條款的措辭專業、內容繁長而不會仔細閱讀的現象,對保險格式條款中的免責內容不履行提請投保人特別注意的義務,出險時動不動以條款已約定為理由加扣賠款,使相對人得不到應有的風險保障。2.保險格式合同的條款生效前沒有按《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經保險總公司審核同意并報主管行政部門保監會審批或備案,且其內容有損相對人利益,而各保險公司則直接開發、引用和修訂使用,從而逃避了主管行政部門的監督。3.保險格式合同雖經合法程序審批后投放市場運作,但保險人根據日常經營中出現的問題,隨意在格式合同的特約欄加設不利于保險消費者的約定,改變原有費率規章。 4.保險人利用行業協會的便利,聯合市場所有保險人,內部形成攻守聯盟,統一實施某一對消費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規定,同時又不提供可供消費者選擇的條款或替代性補償,實行事實上的壟斷強賣??梢姳kU“霸王條款”應具有明顯的不合法性、隨意性、趨利性和對相對人的損害性。
綜上所述,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格式合同,從單純的格式合同一般特性看,它是事先單方面制定,且不可協商,容易產生不公平的條款。但同時我們應該清楚地了解到保險格式合同并非任何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都可以開發并隨意進入市場,而須經過總公司的嚴格審核并報保監會監督審批或報備程序,保監會是代表國家利益的獨立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而非與其切身利益有關的保險公司,對保險公司的險種條款和費率履行監管職責。同時保險格式條款在立法方面受到嚴格的事后懲罰制度的限制,如出現條款內容表意含糊造成理解不清,保險人將受到“不利解釋”的制裁,如出現條款內容有悖公平誠信原則,保險人還將受到免責條款無效的后果。因此,保險格式合同本身不具有霸王性。
二、理性對待保險格式合同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保險需求迅速增加的背景下,作為保險消費者也應理性對待保險這一以格式合同形式存在的特殊商品。
首先,保險格式合同有明顯的優勢,它為保險業務的開展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具體表現在:1.保險格式合同具有較高的安全性。保險產品不同于其他有形商品,消費者購買的是一種保險公司的信用承諾,它的表現形式往往是一種消費者較為陌生的條款,專業性強,術語多,因此消費者不易理解。而保險采用格式合同,把相對固定的條款內容用書面形式來約定,有的合同條款是由國家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部門專門制定,故其條款一般具有細致全面、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明確等顯著特征。而且書面合同,便于監督,對所有的投保人老幼無欺。這對于克服非書面合同的不確定性,彌補投保人因法律知識和保險專業技術知識的不足,出現考慮不周、內容不全等問題引起的不利后果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2.保險格式合同具有高效便捷性。保險格式合同內容固定、形式標準,要約方總是特定的保險公司,承諾方總是不特定的、分散的,因此要約人可以用一種固定的合同內容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反復適用,合同雙方免除了逐案逐條協商及起草、審查合同等過程,節約了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及其它交易成本,避免人力及其它資源的浪費,同時加快了商品交換速度,提高保險交易效率。3.保險格式合同能較好地體現政策導向。保險格式合同的制定人可以通過預先確定合同內容,自覺地把國家(或政府)經濟、金融保險方面的宏觀調控政策融人、滲透到保險合同條款的字里行間,再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使相對人接受并嚴格遵守合同條款,起到引導消費,調整經濟結構的作用。而對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強制保險的險種,必須由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審批,審批監管機構利用審核合同條款的過程將有關政策的設想及時要求加入到合同條款中,使政策得以落實。
第二,保險格式合同也存在弊端,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保險需求的快速提升。隨著保險公司體制的轉變,原有國有的保險公司轉為股份制保險公司,新的企業集團組建的保險公司快速增加,保險人相對于分散的投保人,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其作為商業企業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的內在要求使其在使用格式合同的過程中隨意性增加,直接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主要表現在:1.保險格式合同中的條款措詞晦澀難懂,冗長累贅。這給保險消費者和保險人之間造成很多隔閡,也成為消費者長期指責的內容。保險格式合同條款專業術語多,語言生疏,如保單現金價值等,使得消費者很難讀懂條款;條款內容冗長特別是對除外、免責條款,保險營銷人員又沒有作好特別提請注意的工作,投保人很少仔細閱讀,匆忙簽單。一旦出險,保險理賠時扣這免那,讓保險消費者感到買保險總是保險人說了算,很無奈。這樣就會導致保險人信譽度降低,有的甚至遭到指責埋怨。2.保險格式合同的特約欄內,在個別情況下保險方會附加不利于消費者的約定。保險公司把保險產品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未經批準或擅自超出費率規章的規定,承保時在特約欄里增加對被保險人的免責條件、任意擴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違反約定的處置權利。作為分散的保險消費者盡管在簽約時與保險方有協商的過程,并認識到其不公平性,但往往因為事情較小或交涉太費精力而予以接受。3.保險格式合同的格式條款沒有及時修正和開發。我國保險業在20世紀80年代初只有人保一家,并且國家為了避免一家壟斷行為,加之消費者對保險這一特殊商品陌生,條款費率一直由履行國家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來制定。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采取這種管理辦法和模式,目的顯然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事實上前十幾年的實踐證明保險業在起步階段得到了快速健康的發展。近幾年國家經濟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宏觀金融保險政策作出了重大調整和保險公司轉換機制,主體迅速增加,保險業進發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原有的條款和費率不及時修訂或重新開發,即使在原經濟背景下是合理或起到過重要作用的條款和費率,到現在就會出現明顯的滯后現象,有的甚至有背于法律法規。上述弊端的存在,雖然其影響尚未達到“霸王條款”的程度,但其副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第三,保險消費者應該更多地了解國內保險發展歷史,寬容地對待尚在完善中的保險格式合同。1.我國現代保險業與西方國家相比起步較晚,并幾經波折。到 20世紀80年代重新恢復才步入快速發展期,而且期間一直是在計劃經濟的體制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直到90年代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兩大商業性保險公司成立,才打破保險市場壟斷格局,市場競爭機制開始進入保險市場;上世紀末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為保險業發展帶來了更多的機遇,市場主體快速增加,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2.我國保險立法和監管工作相對滯后。1995年才頒布實施規范保險活動的專門法律——《保險法》,且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2002年修訂的《保險法》才把保險險種的開發、引用、修訂權授予保險公司,保監會對各保險公司制訂的險種條款和費率進行審批和監督。保險業作為我國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監管職能一直由人民銀行兼職履行,到1998年才成立獨立的行業監管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3.保險消費者需寬容對待尚在完善中的保險格式合同。年輕的保險行業,加之滯后的立法、監管使我國保險市場行為達到規范有序狀態需要有一個過程。一方面原來的保險險種在現有的經濟條件下會出現較多的缺陷和不足,另一方面盡管新《保險法》實施后,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的積極性大增,對消費者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正在被改造、摒棄,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符合國際經營理念的格式條款不斷地被開發并投放市場,但由于經驗不足新險種也會存在欠缺。這就要求保險消費者要以寬容的心態,發展的眼光了解熟悉現有險種,切忌對待保險格式條款求全責備,稍有不滿動咎冠以“霸王條款”。如 2004年11月1日人保推出車險新產品,其新格式條款包含500元絕對免賠條款,一時間,部分消費者議論紛紛,認為變相提高價格損害了其利益。其實對交通工具保險設置免賠是通常的國際慣例,當然也有人保公司根據目前自身車險的經營情況和理賠力量配置的客觀現狀作出利益調整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體現了保險人對國家要求各行業參與社會安全管理責任要求的落實。500元小額免賠條款調整的是安全管理欠佳或行車霸氣十足的部分車主的利益,且這部分車主還是可以另行加費選擇附加條款轉嫁風險,這樣更合理地保護了大多數安全管理良好的車主以較低的價格得到風險保障。
三、對保險格式合同的規制
保險格式合同的廣泛應用是世界各國當前保險業的一個共同特征,也是我國經濟體制轉軌的必然要求。處于經濟轉型期的中國必然在較長時期內面臨市場行為不規范的狀況,由于法律規則的不完善導致個別企業違反誠實信用的市場道德,為獲取利潤而利用格式條款來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中消協對保險業的點評活動正說明了消費者在使用保險格式合同過程中對存在的各種不足而發出的強烈不滿的信號。對此,我們既不能因噎廢食,違背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而人為地阻止格式化保險合同在實踐中的運用,也不能對消費者反映出來的問題不加以重視,而是應該采用科學的態度對格式化保險合同進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法律規制,運用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以及借助行業自律等方式完善格式化保險合同的使用,避免保險人借提供格式合同的便利,損害消費者利益。筆者認為不妨從以下幾方面對保險格式合同進行規制。
首先,更好地運用現行立法規制格式保險合同。我國雖然沒有制定專門適用于格式條款的單行立法,但與格式條款有關的立法已有數部。1994年生效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24條作了無效格式合同的情形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規定;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39條至41條分別規定了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無效格式條款的類型、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2002年修改的《保險法》第18條對免除條款訂入合同作了嚴格的說明義務規定,第31條確立了保險格式條款的不利于保險人解釋原則,第107條規定了行政主管機關對格式條款的監督管理職權?!逗贤ā芬砸话惴ǖ男问綄Ω袷胶贤M行了普遍的立法規制,《保險法》則以特別法的形式更具體地對格式保險合同進行了特殊的立法規制,《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建立了專門適用于調整消費者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它們共同構成規制格式化保險合同的立法體系。由此保險人應本著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得利用其經濟優勢和訂約者的地位制定不公平的保險條款,損害投保方的利益,對免責條款事先作出特別說明提請投保人注意,否則該條款無效。上述法律法規應該成為保險人的行為準則,進而對自身的合同行為進行規制。
其二,強化行政監督力度規制格式保險合同。格式保險合同中當事人經濟地位的不對等性所可能導致的弊端,使得一貫強調“契約自由”的歐美一些國家也注重加強行政機關對格式化保險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如美國雖然沒有統一的保險法,但各州分別制定適用于本州的保險法,相應地,各州專門設立有州保險委員會,對保險人進行監管,包括對保險費率以及保險合同的格式和內容進行管理。我國長期以來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業行使監管職能。1998年11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正式成立,專門負責對全國商業保險和商業保險機構實施監管,它標志著保險監管職能作為獨立統一的體系,從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中分離出來,更能適應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加強監管力度,培育和完善保險市場,既可確保保險人的合法經營權利,又能維護投保人利益免受侵害。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從事保險經營,實現保險職能的基本法律手段,因此對保險格式合同的監管自然成為保監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對格式化保險合同的監管上,我國《保險法》第 107條賦予了保監會相應的職權。并強調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條款和費率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這樣可以極大地限制保險人制定保險條款的權利,有效地防止了保險人利用其優勢地位損害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其三,運用司法手段加強事后規制保險格式合同。司法機關對格式保險合同的規制,主要是通過行使其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審判權來實現的。由法院對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進行公正審查,并依法及時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裁決和處理,以達到公正的目的。同時也是以司法形式對格式合同提供方事后的一種制約和懲罰,反過來保護被動接受條款的投保人利益。因此,運用司法手段的事后規制,可以促使保險方對自身的保險格式合同的運用更加審慎。
其四,提倡保險行業自律規制保險格式合同。行業自律要求提供格式合同方對格式條款的公平合理性進行自我審查。保險人對自己在市場經濟中應有正確公平的定位,在提供格式合同的過程中應增強法律意識,轉變觀念,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則和合同的公平誠信原則,廣泛公開征求和聽取消費者意見,公平合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擬定平等互利條款。制定條款時應使用通俗流暢的語言,文字淺顯易懂,內容完整,便于消費者理解。而且保險行業要積極主動利用各種形式宣傳保險產品、保險承保流程和理賠須知,讓消費者購買保險明明白白,出理賠時得到及時保障。這樣可以從源頭避免格式條款的無效及不利已方解釋的法律風險,同時在全社會樹立起良好的經營形象和聲譽。
其五,發揮消費者協會監督作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消費者協會可以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當格式條款使用過程中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內容時,消費者協會可以依法行使其職能,促使保險人修改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如中消協及各地消協積極開展對金融和保險行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征集和點評活動,對于促使保險人盡早正視和修正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提高消費者對“霸王條款”的認識,改善保險市場的消費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在發揮消協的監督作用中,要利用新關媒體工具做好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的宣傳,并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消費者自身對不公平格式合同要有維權意識,在遇到格式合同不合理并損害了自身利益的情況下要積極向消協投訴甚至訴諸法律。
自古商品交易成功取決于買賣雙方的默契,保險公司提供的產品是否能及時滿足保險消費者的合理需求,成為推動保險市場繁榮的關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進步,保險逐步走進尋常百姓的家庭。保險公司及監管部門要積極行動起來,充分運用多種渠道,不同方式對保險格式合同不合理條款進行制約,更好地發揮其在保險經營中的重要作用,切實保障保險人的經營權利和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快速發展。
合同的格式范文5
一.旅游格式中的“霸王條款”主要表現形式
旅游格式合同中的所謂“霸王條款”,法定稱謂即“不平等格式條款”,主要是指使用格式合同的旅游行業或一些旅游經營者利用旅游行業上的壟斷地位或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
目前在旅游業實踐中,較為普通的做法是,游客與旅行社訂立的旅游合同都是由旅行社預先設計策劃好的線路行程,其具體內容有:價格、旅游、路線、景點、天數、餐宿標準、交通工具、經營者的免責事項等等。作為旅游消費者,很難就合同里的具體條款與旅行社進行平等協商,導致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大量的“霸王條款”。其主要表現是1.病傷自理。旅行社將自己的賠償金額限定在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內,如旅游者損失超保險最高賠付金,超出部分將得不到賠償。2.在外不理。旅行社為旅游消費者提供如指定的交通運輸、酒店、購物點等未盡到審查義務,當服務存在問題時,不承擔賠償責任。3. 意外不管。當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變更、延誤時,只規定游客一方承擔損失,顯失公平。 從以上表現看,旅游消費者根本不可能與旅行社就每一條款進行磋商、交涉和討價,他們之間的強弱地位截然分明,因為消費者面對同一旅游經營者來說根本沒有選擇的余地,可以選擇的只是對旅行社已事先準備好的旅游合同(行程表),在接受和不接受之間作出選擇的決定,表示接受的,就得接受合同的全部內容,沒有協商變更的空間。
二.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產生的原因
旅游格式合同在讓經營者和消費者方便交易的同時,由于霸王條款也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其根因原因是:
傳統經濟體制的影響。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計劃經濟,在市場轉型期間,計劃經濟特征依然存在。一是在法律上賦予旅游行業的壟斷權還相當多,在經濟上優勢地位的企業和組織與行政權力相結合,使得旅游單位成為了特殊的民事主體,因而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許多不公平條款。二是我國旅游行業均分屬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旅游行業至今仍采取政企合一的管理方式,旅游提供服務者對政府決策的影響遠較消費者大得多。所以,這些不公平合同條款不僅未受到控制,反而出現日益合法化的趨勢。
格式合同特征的影響。旅游格式合同的使用過程伴隨著“霸王條款”的產生。所謂格式合同,是當事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又稱為定式合同,標準合同等。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條款的不可協商性。
地位不平等性的影響。優勢經濟地位是“霸王條款”產生最主要的客觀基礎。旅游行業,由于需要地方巨大資金支持,致使少數經濟實力強大的財團控制了該行業,從而形成事實上的壟斷。
傳統消費理念的影響。由于傳統消費觀念的根深蒂固以及法律知識的淡薄,人們在旅游消費過程中習慣于你怎么規定,我怎么消費,自我保護意識很弱,有的甚至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也不知道如何保護,有的旅游消費者雖然知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時間,精力以及費用過大等原因也不走訴訟的途徑,這就無形中對旅游合同“霸王條款”產生及發展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使其成為社會公害,造成市場交易的不公平。
三.構建整治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條款”機制的建議
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條款”問題的產生,主要原因在于其經營業過程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從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出發,從理論層面上,技術層面上,操作層面上采取相應的措施。
首先,應當加快旅游立法進程。我國旅游立法在上世紀80年代就有了行動。1985年國家旅游局起草了旅游法草案。進入21世紀后,又起草了新的法律草案。可以說,旅游立法已經走了一段不算短的歷程。旅游法對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其次,加大綜合整治力度,強化行政監管。旅游業是個跨行業,跨部門的綜合性行業,涉及部門較多,立法難度大,執法難度更大。因此,更需要加大綜合整治力度,強化旅游、工商、價格、財政、交通、公安等部門的行政監管職能。
第三 ,加快建立旅游信用機制。誠信是旅游營銷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如何建立旅游營銷的信用保障機制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四 ,加快形成旅游業的自律機制。自律機制是調節旅游市場的重要途徑。旅游協會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加大力度,搞好行業自律,樹立旅游行業良好形象。
合同的格式范文6
最正式的借款合同范文一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借給乙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年 月 _日通過現金(轉賬)方式在(什么地方)交付乙方。
二、借款利息: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 。
三、借款期限:
四、還款日期:
五、抵押條款
六、保證條款
七、違約責任: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合同簽訂地(借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
最正式的借款合同范文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
二、借款用途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為月利息 百分之三。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30日,從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如實際借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借款日期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后應當出具借據,乙方所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機動車一輛(車輛型號: 車牌號: )以及房屋一套(具置 )。作為借款抵押品。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資產分割、轉讓等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有權處置抵押物。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逾期不還的部分,借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及處置所有抵押品。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承擔違約金以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甲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2、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清借款,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該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擔借款總金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最正式的借款合同范文三
合同編號:______
貸款方:_______
借款方:_______
雙方共同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并簽訂此合同。
第一條 根據(項目計劃批準機關及文號)批準借款方(項目名稱及主要內容)項目,總投資___萬元,其中自籌___萬元,其它__萬元,向貸款單位申請(貸款種類),貸款___萬元。
第二條 貸款方根據借款方以下借款用同意貸款___萬元。貸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貸款方按照各項貸款辦法規定的利率檔次,計息時間,向借款方計收利息。借款用途:購置設備___臺(套)___萬元;土建____平方米____萬元;其它_____萬元。
第三條 貸款方保證在核準的貸款額度內,根據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供應資金,如因本身責任,不能按時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遲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由貸款方按本項貸款利率檔次加付___%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照如下期限歸還本金:
____年__月__萬元、____年__月__萬元、
____年__月__萬元、____年__月__萬元、
第五條 借款方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雙方同意按有關規定,用下列資金還款:
1.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所得稅前利潤___萬元,
2.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稅金___萬元,
3.自有資金(包括更新改造資金、新產品試制費和生產發展基金)___萬元,
4.新增固定資產折舊___萬元,
5.貸款項目交主管部門的費用___萬元。
6.其它資金___萬元。
第六條 貸款方有權監督借款方按照批準的項目實施計劃、設計方案和合同規定使用借款,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內容和借款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收回或停止貸款,并對挪用的貸款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七條 如借款方不能按期歸還借款,由保證人或擔保單位承擔償還本息的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經借款方、貸款方、保證方簽章后生效,至此項借款本息全部還清后終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貸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報送人民銀行一、二級分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稅務局。
借款方:(單位)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職務、姓名)_____(簽章)
貸款方:(單位)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職務、姓名)________(簽章)
保證人:(單位)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