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意識形態風險點及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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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識形態風險點及措施

個人意識形態風險點及措施范文1

關鍵詞:企業文化;內部控制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月26日

在我國經濟突飛猛進的今天,諸多優秀的企業做大做強躋身世界500強,然而也有多數企業被埋沒在了經濟發展的長河中。論其原因,其中一個共同點便是這些企業沒有建設適合自身的優秀的企業文化。為此,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從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要將企業文化與內部控制制度緊密結合

企業文化貫穿于企業經營的每一個環節,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企業的目標,在創立和發展過程中由企業的管理者制定和實施,并得到全體員工認可和擁護的價值觀念、行為準則、經營理念、企業使命等一切意識形態的總和。這些都深刻的影響著企業的內部控制環境,所以內部控制環境與企業文化在目標上具有一致性,而企業文化與內部控制環境都在根本上影響著內部控制制度,共同的宗旨都是服務于企業。

企業文化與控制制度結合不緊密,沒有發揮文化和制度的協同效應。許多企業將企業文化與內部控制制度割離開來,僅依靠控制制度規范員工的行為,完全忽視了企業文化這一軟約束力,沒有在實際工作中潛移默化的影響員工思想??刂浦贫仁鞘侄?,而文化卻是靈魂,若離開了靈魂的支持,空有手段措施這種剛性約束會收效甚微。文化為企業注入了靈魂,這直接影響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需要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相得益彰地發揮真正的內部控制效力。

二、建立企業文化有利于加強員工道德自律

企業的持續發展離不開內部員工的共同努力,員工的行為是企業文化的體現,企業文化在影響員工的思想時,也影響了員工在工作時是主動還是被動。國家的社會控制與企業的內部控制都只是促進自我控制發揮作用的外部推動力,將控制意識和控制文化滲透于內部,尤其是管理者的自律意識才是控制的最根本目標和最高境界,這是制度性的他律向基于價值觀下的自律的轉變。企業文化的約束力可以加強控制措施的運行效果,從“別人強制要求我這么做”變為“自己認為應該這么做”,正是這種文化的滲透讓人的觀念發生了變化。

在企業選拔人才環節,要發揮企業文化的導向作用,指導員工如何做正確的事和正確地做事,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自我控制意識,將員工的目標凝聚成企業的目標。同時要看重員工個人的道德觀與價值觀,考察是否德才兼備。這樣一來,才可以從根本上控制員工道德風險的發生,充分體現了企業文化對選用人才的指導意義。在對員工的培養中,更要依靠思想與信念來規范個人行為,要培養誠信務實的基本品質,尤其是對于管理者與財務人員來說,受到良好企業文化的影響,十分有利于降低企業的風險,從而促進企業在市場上長足的發展。

三、構建企業風險管理文化有利于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風險管理是針對整個企業進行的,是對企業全體員工行為總和的管理,企業文化包含了制度、行為、理念和人員等多方面的內容,所以企業文化不僅是風險管理的方法同時也影響著企業風險管理的成果。強調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可以對企業風險管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良的風險管理文化也會給企業風險管理帶來消極的影響。由此可見,風險管理文化是風險管理體系的精神支柱,如果沒有積極的風險管理文化,所有的風險管理的控制手段都只是流于形式。

目前許多企業仍然缺乏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風險管理意識也十分淡薄,日常工作中缺乏監督,事后又沒有及時的反饋和總結,很容易將管理者的個人意志強加于風險管理之上。企業文化會決定風險管理的指向,直接作用于管理者對風險管理的態度。風險文化從上至下隱含于企業每個環節,影響著溝通和責任機制,一個企業關注風險的程度直接影響風險管理控制的結果,而良好的管理理念、價值觀念有利于企業規避高風險。

風險管理文化是實現企業經營戰略目標的重要保障,企業要想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就需要建立企業風險管理文化,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這種文化可以提高企業對風險的防范并加強風險應對能力,在風險管理文化的指引下,全體員工在日常的工作和行為中形成自覺的風險管理習慣和意識,可以積極主動落實各項控制活動,從而實現企業風險管理目標。

總的來說,要充分發揮企業文化對控制活動的影響效力,需要將風險管理文化貫穿到企業制度、行為與精神各個層面,要將風險管理文化置于核心地位,建立風險預警預評估機制,以最快的速度去應對、規避、降低并分擔風險,全面提升風險管理能力,有效地實行內部控制。

四、企業文化的約束力可以保障控制活動的執行效力

控制活動是指管理者為了保證管理指令能夠得以有效實施從而制定并執行的各種控制政策和程序??刂苹顒哟蠖紝儆谟残灾贫?,具有剛性約束力,如果將其與企業文化相結合,就可以使硬性約束與軟約束力相輔相成,增強控制效果。

員工在提高內部控制活動的執行效力方面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員工既是控制活動的執行者,也是踐行者。企業文化主要是通過影響人的意識,指導和約束人的行為來發揮作用的,員工要在企業文化的指引下,全面提高自身素質,用企業的價值理念引領員工的日常工作行為,自覺遵守各項控制活動。民主型的企業文化給予員工足夠的重視和尊重,極大地調動了員工的主動性和參與性,提升了員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促使他們從被動約束遵守各項控制活動轉變為主動遵守和自覺遵守控制活動,可以在企業內營造和諧的文化氛圍,使員工互相指導、互相監督、互相學習,共同按照企業文化所倡導的價值觀和道德觀來規范自身行為。更可以將企業文化運用到激勵考核機制中,必將從根本上有力促進和改善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提升員工工作效率。將企業文化與控制活動中的獎懲機制相結合,使企業文化引領著員工的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價值觀,在實踐中使員工明白不可以與企業文化背道而馳。所以,有必要建立民主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實現企業文化軟約束與內部控制制度硬約束兩者的融合,達到有效的控制效果。

五、健康的文化氛圍可以加強企業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活動和企業文化的宗旨都是幫助企業實現戰略目標,在企業文化的影響下,內部監督領域拓寬,并且貫穿業務執行的始終,而且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斷創新,可以使內部監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優秀先進的企業文化可以引領員工在企業內部創造積極健康的監督環境,在優秀的企業文化引導和激勵下,內部監督人員可以有效地保障自身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客觀地評價企業各項管理活動是否得到有效的執行。要借助文化將人與制度這兩個因素結合起來,重視企業內部控制中的自我評估是提高控制效率的重要措施,而制度的標準化建設與監督評估活動的正常執行,也利于企業內優秀文化的產生與形成。所以要將內部監督上升為一種文化而不單單是措施及手段,要讓員工產生內部監督的意識,從根本上進行自我約束,激發員工發現內部控制中的缺陷和薄弱環節,并主動向管理者報告或提出優化建議,使內部控制能不斷升級與完善。

主要參考文獻:

[1]吳萍.淺析內部控制――企業文化[J].中國農業會計,2015.11

[2]劉泳.文化視角下的企業內部控制研究[D].長春:吉林財經大學,2014.

個人意識形態風險點及措施范文2

在金融監管體系中,金融監管的目標應當處于核心地位,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能否達到監管目標作為衡量的依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指出:監管的目標是保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體系的風險;銀行監管還應努力建設一個有效的、充滿競爭的銀行體系。因此,有效金融監管要從金融系統的有序程度與競爭程度兩方面進行評價,其綜合目標應當是要達到有利于金融持續的最佳效率狀態。在信息論的意義上、系統的有序性、組織程度與信息約束程度屬于同一個概念,系統有序性增加就是組織程度加深,系統的負熵增加,信息的約束程度加強。而系統的效率由競爭的有效程度決定,競爭的有效程度又與系統的差異度成正比,也即與熵成正比,競爭的有效性加強,就表現為系統墑的增加。在刻劃熵對的時,通常用信息效率E=H/H表示,其中,H*代表系統最大熵,H代表系統實際熵,因而金融系統的競爭程度表示為F(E)=AE,約束程度表示為R(E)=B(1—E),從而決定了金融監管目標的兩個方面事實上是受制于信息效率這一個核心要素。在短期內,由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H’可視為不變,則信息效率對有效金融監管的約束就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監管系統信息能力的不足,無法獲得H量的信息,使監管控制不力,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降低了監管效率。第二,為了克服金融監管信息的不足,人為地抑制競爭以降低H,造成金融系統動力不足,這種情況下,即使加強了金融監管當局的控制能力,有利于維持金融秩序,金融監管仍然是低效的。

進一步,不確定性既來源于因素,也來源于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在兩個不同的金融系統中,即使經濟發展水平與分工程度相等從而H*相等,但是由于人具有不同程度的機會主義傾向,也會導致H的不同,H較大的系統必然會使金融監管面r陸著更大的控制困難。因而對機會主義的抑制是金融監管不可缺少的環節。機會主義傾向是人的一般行為假定,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與復雜性,會加劇人的有限理性,助長機會主義傾向p而機會主義傾向又會導致歪曲信息或信息阻隔,進一步加大了環境的不確定性與復雜性。信息規范程度是決定環境的不確定與復雜程度的重要因素,機會主義傾向程度與信息規范程度成反比,同時也表現為干擾信息規范,加深信息不完全與不對稱程度,因此金融系統的信息規范程度是制約金融系統機會主義傾向的重要因素,在信息的質上構成了對金融監管信息約束。金融監管系統的信息能力,可以通過技術加強與機制設計得以提高,但是如果處于一個信息不規范的監管環境中,引入先進國家的監管手段與機制可能會付出很大的成本,甚至完全失效。如,采用同樣的監管指標體系,在信息高度規范的中,其所包括的信息、量足以滿足控制要求,而在低度信息規范的社會中,指標所包括信息的可信度降低,就降低了控制質量。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說,金融監管機制的改革與完善受到環境信息特征的約束。

二、有效金融監管與信息約束及信息披露的關系

從不同對象看,信息約束具有兩個層面的意義,第一,從監管者角度出發,信息約束是金融監管的客觀制約條件;第二,從社會公眾角度出發,信息約束是金融監管的一種手段。在一個完全競爭的金融系統中,一切信息應當能夠完全在市場公開并為相關各方所擁有,儲蓄與投資各方根據完全信息,合理調險預期,從而形成資金和利率均衡,此時市場機制完全起作用,不良金融機構將被驅逐出市場。但是,如果對金融機構的任何過失都將導致市場懲戒,那么這種機制反而是低效的。因此,在任何金融系統中都存在著必要的信息約束,金融監管當局代表儲蓄者的利益占有信息,從而降低了社會的風險意識與風險預期,監管懲戒機制取代市場懲戒機制。信息約束不僅可以穩定金融系統,而且可以擴大資金供給。如圖,

Q代表儲蓄資金,R代表利率水平,S線代表資金供給,D線代表資金需求,這是一個新古典資金供求均衡模型。設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利率完全由風險預期決定,而風險預期又由市場信息量決定。如果市場信息完全公開,儲蓄方根據理性預期調整所得的平衡利率水平為RO,此時均衡水平的資金量為Q0。由于金融監管存在,通過信息約束,降低了市場風險預期,從而使5線向右下方移動。此時達到新的均衡點Q1和R1,Q1>Q0,R1<R0??梢娊鹑谙到y可以在較低利率水平得到更多的資金。這一部分資金利益是金融系統利用信息約束所得的租。因此,金融監管的作用不僅表現在風險防范和穩定系統的功能上,而且是增加資金來源,促進金融發展的重要手段。金融約束論強調了國家人為降低利率的創租行為,而金融監管可以利用信息約束創租,其意義并無區別,因而對于發展家而言,一定的信息約束是必要的,關鍵在于信息約束所產生的租應當能夠用以加強商業銀行的資本化,以及保證對產業的資金投入產生實際的效果。

市場信息量由信息需求與信息供給雙方決定,金融監管代表儲蓄方提出了對金融系統的信息要求,各種危機處理措施,如存款保險制度等的存在都可以降低市場信息的需求動力,從而決定市場信息可以在較低的水平上達到均衡。但是,這種均衡狀態能否在長期內維持下去,取決于社會的平均風險程度。即使金融監管當局不披露關鍵金融信息,儲蓄方也可以從其他渠道得到一些啟示。如果風險程度累積至一定程度,足以改變儲蓄方的風險意識,就會改變信息供給決定預期風險的狀況。由于市場信息不對稱,儲蓄方并不能區別好銀行與壞銀行。根據阿克勞夫舊車市場逆向選擇原理,市場會高估系統的整體風險程度,在圖上,市場利率將上調到B2,資金供給量將下降到Q2。陰區域就是先期信息約束產生的租的返還。如果動態地看,租的產生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分布于從1到T各期,而租的返還在瞬時間產生,由于T十1期的社會資金總量是以前T期的總和,從而在T+1期時租削減的基數很大,使社會資金供給量迅速地后退N期,N的大小由風險預期調整程度與T期的長短決定。此時由信息供給決定的資金市場均衡就成為信息需求決定的資金市場均衡。信息約束就會從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形成租的削減。此時,為了降低過高的風險預期,必須向市場披露金融機構的真實狀況,以公眾形成合理的預期。

信息約束的這兩個相反的作用可以從世界監管實例中得到反映。美國監管當局在處理儲蓄協會的大量呆賬時,不是積極地加以化解,而是修改制度,掩蓋風險信息以達到信息約束,試圖以此取得資金流人從而解決流動性。日本監管當局對于金融系統巨額不良資產也采取同樣的方式,一拖再拖,試圖加以掩蓋而繼續取得租。但是無一例外過度的信息約束加大了風險預期,加長了T的期限,從而產生了巨大的租返還。因此,金融監管在利用信息約束的正效應時,必須深刻認識到信息約束對金融監管逆效應,與此相應,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監管發展的必然成果。

三、我國金融監管所面臨的信息約束

從上述兩個層面的意義上末考察,我國金融監管中所面臨的信息約束表現在兩個方面:第—,金融監管受到信息低效率機制與低規范度的制約。我國金融系統發展過程中金融管制與放松管制交替產生,總體來說,金融監管成本不斷加大,金融風險程度加深,而對金融系統的抑制不斷加強。對于低效的金融監管,可歸因于諸多因素,但信息約束無疑是核心原因之一。從信息的角度考察,金融放開表現為系統炳的增加,如果金融監管系統不能保證獲得完全信息,就只能以管制手段減少系統炳,使金融系統能夠處于控制范圍內。但是由于此時經濟發展擴大了系統的最大炳,因而E=H/Hx減少,從而金融系統的活力不足,信息約束導致經濟約束,因此,只能再次放松管制。這樣就形成了一個低效監管系統與低效金融系統的均衡。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均衡所反映的監管系統信息能力的不足,一方面意味著我國監管系統的信息能力不及其他國家;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我國金融系統復雜程度,金融監管系統信息能力是相對不足,而我國金融系統的復雜性是由社會信息特征決定的。我國是一個規范程度很低,信息高度集中的社會,因此,金融監管中的信息不對稱與信息不完全狀況較之其他國家更加明顯,也決定我國金融監管面臨著與日本類似的現象與困難。第二,金融信息對社會實行高度的約束。從發展階段看,中國與日本一樣,必然可以通過高度集中、高度保護的過程,形成金融信息約束,保證金融系統可以獲得最大可能的資金資源。但是信息約束必然對金融監管產生反作用,監管的效率會隨著經濟發展而降低,而作為對策,日本開始注重金融系統的信息披露,強迫金融機構以SEC的標準向公眾披露信息。日本面臨的金融困境所產生的根源與中國極其相似,而日本金融監管現行措施也應當是中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方向。因而,加強我國金融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必須注重:第一,提高監管系統的信息能力,這包括改善信息技術條件,提高監管人員素質,理順信息渠道等方面;第二,加強信息規范,提高信息質量,并逐步走向信息披露。后者不僅具有中國的特色,而且本身受社會習慣與傳統等影響,對于改革而言,即十分迫切,又更為困難。

四、我國監管信息約束的化解

1.制度的改革。信息規范對會計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從國際金融監管工作來看,金融創新與會計確認和計量原則的沖突已成為信息披露的難題,傳統的財務報表無法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因此,世界各國正在尋求多種方式對會計制度加以彌補。日本大藏省在1994年推行按市價計值的會計標準;在墨西哥已規定各銀行采用美國的會計核算標準;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則正在為推出報告綜合收益工具而努力,將一些本來不在傳統收益表內列示的項目,如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信息,納入表中加以揭示。我國的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的時日未久,在實務中遇到的會計更多,比如,各銀行系統尚未統一會計處理,準備金提取和應收未收利息入帳的制度規定不符合慎審性原則等。表內信息的揭示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表外信息的透明度更低。當務之急在于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加強會計對金融業風險與收益的揭示功能。

2.信息主體的創造。披露制度是信息供給主體與信息需求主體之間力量均衡的結果,構造合格的供需主體是制度有效性的保證。因此,首先,要界定供給主體,對信息供給形成有效的約束。從對制度的反應和行為動機這兩方面來考察,管理者顯然比具體操作者更關心信息對自身的,因此應確立信息提供單位的管理層為提供主體,并嚴格規定披露主體要對信息披露行為負主要責任,使其行為更加謹慎,從而減少信息阻礙。其次,要通過各種方式創造合格的信息需求主體。在向市場披露的層次上,要通過宣傳和,樹立公眾的風險意識和債權人意識,逐步加大市場對內部信息披露的壓力;在向監管當局披露的層次上,要明確規定監管者的職責,嚴格追究失職責任,提高其獲取信息的主動性;在向內部管理者披露的層次上,要根據我國銀行的產權特點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構造權責對稱的約束機制,加強上層對下層的信息要求。

個人意識形態風險點及措施范文3

關鍵詞:安全 團隊 積極管理 理論聯系實際

4.8萬噸級的育明輪是最為先進、功能最齊全的遠洋教學實習船。具有全球航行能力,在船實現生產和教學一體化,可一次容納30名船員、8名教師和160學生進行海上實習。承擔航運教學實習、科學研究、國際交流以及散貨運輸四大功能。

安全是船舶不變的主題,育明輪作為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遠洋教學實習船,中海散貨運輸有限公司和上海海事大學在執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方面,制定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文件和措施。公司要求,作為一線船舶的管理者,不但要不斷提升自己管理能力,還要發揮引領、示范作用,使廣大船員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精細管理,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和機電設備的安全運營,同時,要善于總結,積累經驗,對船舶管理績效要有一個客觀的認識,發現優勢,順勢而為,清楚不足,提升自我,不斷提高船舶管理水平。有五點要求:一是加強團隊建設;二是要增強責任意識;三是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四是要依規科學管理;五是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同時,公司安委會明確提出要確保學生在安全、和諧、穩定的環境下順利完成實習。作為育明輪的管理者,須以此為指南,不斷更新管理觀念,確保船舶的安全運營,為學生創建安全、和諧和穩定的實習環境。在船安全管理和培訓就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本人結合船舶實際情況,淺析船舶如何全面提升素質,科學管理好船舶,望各位領導指正。

1.將準軍事化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育明輪的管理者,要有團隊意識,要學會與團隊每一個人的溝通,因為我們需要將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和上海海事大學的要求,以及自己想法和意圖,清楚地告訴他們,讓他們正確無誤的執行。有效的溝通,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溝通的基本問題是心態,人最重要的就是心態。一個人如果心態不好,就會出現嚴重的溝通障礙;溝通的基本原理是關心,當與別人意見相左時,應以你的表情、耐心、所言所行向他證明你是真誠的;溝通的基本要求是主動,主動的支援,主動地反饋。溝通的目的是管理,積極管理,將育明輪準軍事化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世界著名的喜來登酒店的管理理念是:我們的團隊就是我們的財富。育明輪的船員和在船的老師及學生就是一個團隊。船舶管理者,必須統一思想,積極的進行人性化管理,絕不逃避,同時,應讓師生團隊參與到船舶管理,用心工作,用行動感召學生,創造和諧的實習環境。船員和師生的行為影響船舶的整體形象和安全運營,要激發師生同舟共濟的責任意識,激勵他們的集體榮譽感,共同維護船舶的安全生產。讓他們感覺到自身是船舶的一份子。對于所有的事情,解決問題的想法沒有唯一答案,只有更好的方法。沒有指責,只有包容;沒有抱怨,只有行動。

船長在船舶管理中的主導作用,一是確保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在船的運行持續、有效。各部門能夠嚴格執行QSMS體系的要求進行自檢、自糾,所有缺陷已全部封閉;能夠遵守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能夠認真落實、貫徹公司的各項指示,按時反饋公司下達的任務和要求。在部門安全教育的基礎上,開展案例分析等活動,同時也加強對船員和學員的教育和QSMS體系的培訓學習和演練,促使和增強船員和學員的安全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根據相關的QSMS內容開展針對性的學習培訓。各部門按照QSMS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認真進行安全/應急設備維護保養、測試和檢查,確認各種安全、應急、防污等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各種記錄完整,符合QSMS體系要求。其次是,安全航行的監控與管理:駕駛臺值班工作的指導和輪機值班人員的工作指導;三是,對教學部的監督與管理:根據海大教學實綱,了解教學部老師的態度和建議,對學生實習工作的進行規范指導,對船員意識形態的進行規范與管理。

在如何提高教學部團隊的積極性和管理意識方面,船舶和教學部應統一認識:在育明輪首先是管理好學生,落實準軍事化管理措施,因為每一位老師和船員的言行都能潛移默化的影響學生的行為,船舶領導必須積極主動的參與教學部工作,每天列席教學部老師的晨會,主要有以下作用:一是抱著學習的態度,從側面了解老師團隊和學生的動態和思想狀況;二是及時將船舶的安全要求和動態信息轉達給教學部,避免船舶信息的混亂;三是從正面引導各種突發事件的發展,并劃定紅線,將各種不良的事件遏制在萌芽狀態;四是對于90后學生的管理,考慮到人數多,學生思維的活躍性,船舶領導列席會議,可以形成管理共識。當然,我們并不要求每天晨會有什么實際的內容,其實就是一種船舶和教學部老師之間有效溝通的方式,每天可以喝喝茶,聊聊天,目的是保證溝通和交流的順暢,將管理理念運用于無行當中,共促使育明輪形成安全、和諧和穩定的環境。

2.將學生視作自己的小孩一樣對待

這句話不是隨口說說而已,而是育明輪所有船員和老師應擔當的沉甸甸的責任。因為只有形成這樣的意識和氛圍,在育明輪工作的同志才不會有打醬油的思想。對船舶負責,對家庭負責,對學生負責,也就是對自己負責,絕不敷衍了事?!伴_拓進取,求實創新”這塊樹立在育明輪五樓大廳的牌匾,不僅僅是育明輪的船風和每一位在船學習和工作的人的目標,還是關注育明輪的所有人的殷切期望。

用心才會有回報,才能感動朝夕共同相處的學生、老師和朋友。為提升每一位船員的職業素質和素養,規范船員和學生的日常生活習慣,在每個月的安全活動會議(學生在船時,教學部主任和生活老師應參與),我們提出每一位船員和老師都應積極發言,各抒己見,共同協商處理船舶的安全管理問題。真正的“威信”不是強壓出來的,而是用自己的可愛人格催生出來的。威信其實是“公”信,一個人真正公了,威信不樹自立。

對于安全會形成的共識,要求全體船員和老師學生,能夠按要求落實。船舶領導有效的執行安全會制度,并能夠針對當前航次特點及季節性要求、公司文件等開展學習和培訓,就部門內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和總結,分析學校和公司的相關要求和當前安全形勢,各部門都能每月均有針對性地學習QSMS文件、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文件、通知、指示等;落實“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防火防爆、防臺防汛專項檢查”措施及防臺,霧航設備檢查,冬防設備檢查,落實安全生產活動月的各項措施,落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各項內容,抓好防臺、防汛安全,加強設備管理,抓好安全檢查工作,抓好防工傷、防污染、防火災工作,學習QSMS有關安全的文件,提出、布置應對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同時,注重加強維修保養工作,確保各部門安全活動日開展正常,效果良好。

家長將小孩送到育明輪實習,交給全體老師和船員管理,就是每一個老師和船員的責任。海大和公司信任我們,才把這么重要的任務交給我們,我們要認真努力地完成。為提高船員和老師的積極性,船舶領導不但要身體力行,而且,應不斷地向船員和老師灌輸這種思維:要像對待自己的小孩一樣看待學生。

育明輪是以服務學生為天職,外人的迷惑,家人的不理解,在船船員的困惑等等所有問題都有了答案,有了行動的指南。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一切以學生教育培訓為前提和中心。作為船舶管理者,應始終保持謙虛謹慎的樂觀態度,做好每一次航次計劃,站好每一個班崗,協調好每一件事,處理好每一個船舶事務,執行好每一個航次任務,通過科學管理船舶,確保了船舶安全運輸生產。

3.理論聯系實際,將理論知識運用到船舶生產實踐中

船舶一致秉承上海海事大學和中海散貨運輸公司各級領導的指導,宣揚和開展有特色的帶教文化,打造學習型船舶。如何將近160名學生的海上實習生活與船舶的安全生產相結合起來,每一名船員都是老師,都必須有認真的態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風。船舶領導和教學部采取督促和監督相結合方式進行溝通、了解和管理船舶正常生產生活。

船舶具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管理優勢,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嚴謹,管船專業文件的多樣化,如:安全信息、海務通電、中海安檢、公司內審、PSC檢查匯總等等。通過船舶的積極引導,提供給在校學生一個良好的實習教學環境,以發展的、積極的觀點,來看待新世紀大學生的合理訴求,培養他們的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學習意識和服務意識。船舶通過與老師的討論和探討,提供資源,配合教學部,開展更深層次的航海教學模式,如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模式,觀摩,跟班,實操,課題組訓練,等等這些項目都能提高學生動手能力,拓展思路,提高學生的認知能力,為培養新一代高素質的航海人才而努力。

船舶組織干部船員在平時和工作中,經常有針對性的給學生上課,傳播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體系(QSMS)的管理理念和船舶的先進管理文化。普通船員在日常工作中,每天都要帶部分學生工作。在船舶的正常生產工作中,通過組織學生觀摩船舶拋起錨、靠離泊等船舶作業,船員和老師現場講解,學生逐步了解船舶錨機和系泊設備,錨鏈的知識,制鏈器的作用等,通過組織學生攀爬船舶貨艙,了解貨艙結構與布局,了解裝運貨物的操作等。在船實習期間,學生們個個感慨,書本上的知識,終于落到實處,在實踐中,真正了解了船舶。在組織學生跟班實習中,加強了學生對航海的認知,深化了對船舶日常工作的學習和理解。

育明輪始終洋溢著一種濃厚的學習氣氛,船員們要帶教好學生,必須自身本領過硬,同時,要有教書育人的奉獻精神。每一位船員要做到言傳身教,杜絕不良作風。為做到這一點,在船船員須提高自身的素質和操作技能,積極主動參與到船舶的生產活動中,如在培訓學生前,各船員要先了解和學習相應的專業知識,在船舶組織的學習、培訓、實操時,各船員態度要求嚴肅認真;學生喜歡問為什么,船員要會回答,這樣的學習環境,也倒逼船員們主動學習。這是一種在其他船舶很難感受到的良好的學習氛圍。受這種氣氛的感染,各干部船員和普通船員都能很快就進入角色。對船舶管理者來說,一方面要制定詳細的培訓計劃,同時,要抓緊督促各干部船員和普通船員抓緊時間了解各相關設備的性能,熟悉其操作,邊干邊學,并根據船舶的統一部署,參加船舶的各種應急培訓,此外,船舶要有針對性地對船員們的一些操作技能技巧和一些錯誤的或平時大家不太會注意到的操作事項進行集體現場培訓或個人培訓。在各種培訓過程中,相互學習,共同培訓,良性循環,彼此受益,船員能在各方面得到不同程度上的有效提高:首先在意識上,讓大家都體會到自己確實存在各種不足,真的有培訓的必要,培養了大家“我要學”的思想,樹立了良好的學習氣氛;第二,對船舶設備的操作明顯熟練,且是從原理上的理解上的熟練,而不僅僅是只會開關那種簡單的熟練;第三,除了常用設備操作的熟練外,對非常用設備和安全防污設備和非主管設備也做到操作熟練;第四,使低一級職務人員對高一級職務職責、設備有了較好的了解,為日后就職高一級職務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第五,通過培訓,加強船員對設備的了解和認識,維修保養更加到位,提高設備的完好率。

船舶進行有針對性的實操培訓是非常有必要和有益的,一方面,學習、培訓提高了船員的素質和技能,另一方面可以糾正一些以往習慣性的或由于不熟悉引起的錯誤的操作,減少失誤,為船舶的安全生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再有就是通過個人的專業技能能力進而能有效地提高維修保養能力,所節省下的不少維修費、備件費等費用,直接產生效益。船舶是船員和學生最好的培訓場所,實實在在,學而致用,立竿見影,不會枯燥,可以做到活學活用。當然,關鍵在于,船舶和教學部首先要培養出良好的學習氛圍,讓大家都重視,然后制定行之有效的計劃,有針對性地制定培訓項目,避虛求實,不要讓人有學之無用的感覺,之后貫切實施。

通過扎扎實實的培訓、學習,全體船員和學生各方面都將有所提高,對船舶安全生產局面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船舶管理者應一如既往地做好船舶培訓工作,并在日后將好經驗好方法傳播開去,讓大家在自覺或不自覺中得到提高,以期取得多贏的局面。

4.學為實用,將船舶正常營運管理與教學實習融為一體

如何運用管理的智慧和經驗,將船舶正常營運與教學實習,妥善安排好。在實踐中,船舶要充分合理地利用資源,將船舶正常營運與實習教學融為一體。如海船員工有豐富的航海操作經驗,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意識,有愛船如家的感情,有對工作的一絲不茍和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有海員樸實的工作作風,這些都是航海事業不可缺少的一環。在船的上海海事大學的教學員工中有經驗豐富的船長,輪機長,教授,留學的博士生,碩士生等在航海教學和掌握最新的航海信息方面和先進管理經驗方面,有比船舶在職員工多得多的知識和資源的積累,以及高水平的理論知識。有很多方面都是我們在職船舶員工學習的榜樣。

船舶結合熱點問題和相關安全事故,積極開展船員和學生職業素質教育,提高船員與學生的服從意識和職業素養。如:載有475名乘客和船員的韓國籍客輪“SEWOL”在韓國西南部海域傾覆,隨后沉沒,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失蹤的事故發生后。船員和學生通過手機上網看到消息,都對事故的發生感到震驚,對傷亡人員數量如此巨大,感到痛心。根據公司的統一部署,船舶領導和教學部就根據事態的進一步發展,組織船員和學生進行針對性的分析,確保船舶安全管理和船員及學生職業素質教育的可行性和規范化。船舶十分重視交通部、海事局和公司的相關指示和要求,相繼嚴格開展各種棄船、消防、救生演習,開展各種學習和對航行要求、航行計劃制定和落實、船員實際船舶操作的培訓和教育。船舶圓滿的完成“三個一”工作(一次水上棄船演習、一次船員安全教育、一次船舶關鍵設備和結構的安全自查)的工作安排。

育明輪收到公司關于各種事故險情通報后,會立即組織船員和學生學習,并堅決執行安全規章制度,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事故的發生前因后果進行分析并反思,結合船舶工作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崗位職責檢查和訓練,并要求部門在日常工作安排中的開展學習活動。在學習中,甲板部船員在學習過程中,根據專題報告,對事故損害及所帶來的嚴重影響感到痛心。因而結合本輪實際及各自崗位職責,著重強調增加安全意識的重要性。要求全體甲板部船員引以為戒,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防患于未然。以嚴謹的態度對船舶安全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進行強化學習與鞏固提高。對機械設備和工作以及生活環境的安全情況進行了再次評估,力求通過合理的風險評估以及風險控制,來規避風險,將各類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此外,育明輪較為特殊,船上除船員外還有實習學生及老師,安全問題尤為重要。甲板部船員除自身學習與貫徹有關專題通報文件精神外,還帶領實習學生一同學習與重視安全問題,包括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與消除安全隱患的問題,確保學員在甲板實習期間的安全。對全體船員與在甲板實習學生進行了新一輪的安全責任落實及安全教育培訓,全船人員應相互監督,積極發現并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及風險。輪機部通過對事故案例的學習,結合機艙的實際情況,對機艙機械設備和工作環境的風險點進行評估,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機艙內溫度較高,噪音大,工作環境惡劣,對事故險情和安全隱患需采取嚴密防范措施,并執行到位??紤]到機艙管路密集,機械多,空間狹窄,稍不注意就會碰頭,輪機部要求船員和上船的實習學生,下機艙必須戴安全帽。發現易碰頭風險點,及時采取措施如加裝防撞膠墊;要求在機艙時必須穿防滑工作鞋,發現油跡及時清除;機艙梯道比較陡,上下梯道時必須至少一只手抓緊欄桿。平時注意檢查欄桿緊固情況,發現螺絲松動,及時收緊;主輔機燃用高粘度燃油,需加溫到120℃以上使用,并有蒸汽伴行管,溫度較高,稍不留神就會被燙傷。要求船員和實習學生工作時戴好手套,袖口扎緊,避免皮膚在外。高溫管系檢查包扎隔熱材料,并檢查沒有松動,張貼警示標志;進入封閉艙室,要嚴格按“進入封閉艙室檢查表”進行檢查,提前通風,至少2人聯系配合,熟悉防窒息等急救措施;維修電氣或機械設備時,必須確認已切斷電源,掛上維修警示牌并固定好電氣配電箱和操作點,放置絕緣墊,保持絕緣墊清潔干燥;每天的工前會上,對每項工作時的安全注意事項進行講解,并落實到位。

5.促成船舶形成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

作為育明輪的船舶管理者,必須清醒的認識到,船舶管理必須不斷創新,要促成船舶形成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形成良好的、持久的學習環境。黨的十報告中指出,要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創新,提高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更加注重協同創新。不斷創新,從而讓思想與時俱進。不同時期,船員和學生的思想和思維模式,也會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和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船舶對于船員和學員的管理也必須有創新精神。船舶管理者應充分發揮各船員的主觀能動性,將船員和學員融入到船舶安全生產生活當中,使大家都能愉悅地工作和學習,最重要的一點是,就是讓每一位船員和學員有家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我們知道,現今社會是一個信息化的社會,每天都以千萬計的信息在迅速而廣泛地流通著,地球上任何一個角落發生的事件都可能在瞬間傳遍世界。宣揚學生和船員中好的風氣和作風,引導船舶形成良好的學習和安全氛圍。規范船員和學生的言行舉止,杜絕不良的作風和作息,積極引導船員和學員創先爭優。創先爭優,顧名思義,就是能把大事小事做好,把實事做實,能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從而帶領整個團隊爭優秀、當先鋒、作表率。創先爭優的過程,首先是每一個個體的爭創過程。每個人都爭著做好、做細、做優,把“爭”和“創”的過程演化成為從個人量變到質變的飛躍;在日常工作中,以自身爭創的實際行動去謀求他人的認同,從而影響更多的人去爭創一流,奮力趕超,把集體打造成為一直不斷前行的團隊。

育明輪文化建設顯得十分重要和必須。每一批學生上船,船舶鼓勵和主動參與和教學部一起開展的豐富多樣的文娛節目,如歌唱大賽,船員與學生的籃球比賽,羽毛球比賽,下棋比賽等,有興趣的船員和學生還進行游戲聯網賽。有計劃組織學生開展航海技能比賽如撇纜繩、打繩結等比賽。船員曾特意邀請海大尤慶華教授就船舶文化建設做主題演講,尤教授從理論的高度和層次,將實習文化和船舶文化相結合,闡述了海洋文化的淵源和發展,現代海洋文化的發展等方面,船員們受益匪淺。船員們深刻認識到海洋是人類的搖籃,也是航海文化的源泉。國家必須成為海洋綜合力量強國,就是要最有效地利用世界大洋的能力。我們海員作為其中一份子,只有不斷地學習和吸收新的觀念和知識,才能成為維護海洋的生力軍。

育明輪要以“全面提升素質,科學管理船舶”為己任,以“建設學習型、創新型船舶”為目標,積極開展船舶安全管理文化教育,吸收各船員好的創意,成功地將一種促進船舶安全生產、宣揚船員和諧共處的船舶文化氛圍展現在所有船員和海大學生面前,同時,也鼓舞和堅定了各崗位船員積極要求上進的信念,鞭策著船舶領導團結一致,安全管理的前進動力,逐步形成了“同舟共濟,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諧并進”的船舶精神。

育明輪必將在社會各界的關注、指導和支持下完善船舶管理,加強安全教育,規范船員操作,做好船舶管理和規范學生實習工作,同時,加強船員和學生職業素質教育,使育明輪的教學實習和船舶的安全營運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共促育明輪的安全管理工作有質的提升。育明輪全體船員必將盡職盡責,恪盡職守,在生活和工作之中更進一步提升安全警戒意識,不放過任何細微之處,保障船舶安全營運,杜絕事故的發生。始終將船舶的安全營運作為首要目標,全體船舶同仁為達到這一目標而共同努力奮斗。

6.結語

“育明”輪作為中國未來航海家的搖籃,由上海海事大學投資建造和中海散運管理運營的世界上規模最大、設施最先進、功能最齊全的遠洋教學實習船,兼顧了安全管理、教學培訓和運營生產三大塊。船舶安全工作任重而道遠,在船每批次實習學生、教職員工和船員近198人如此巨大的安全壓力,打造安全和諧的工作和學習環境對船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個人意識形態風險點及措施范文4

一、股權信托的內涵與特征

股權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給受托人,或委托人將其資金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對該股權進行管理或處分,或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該資金投資于公司股權。它是信托法與公司法的結合,是將信托機制引入公司法領域的大膽創新。因此,它首先是一種信托。信托的精髓在于"雙重所有權"的設計。股權信托設立以后,作為信托財產的股權轉移至受托人名下,對于除信托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受托人有權以股東的身份進行對抗,受托人成為信托股權的名義所有權人。但股權信托的受益歸屬于受益人,為保障受益人的權益,股權信托的當事人通常會在其信托協議中約定,未經受益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將受托股份進行轉讓或為其他處分行為。因此,受益人才是股權的實質所有權人。股權信托即實現了股東名義所有權與實質所有權的分離,又實現了股東自益權與共益權的分離。

股權信托屬于信托的一種,除具有信托的基本特點之外,還具備以下特征:(一)信托財產為股權。根據上述定義可知,受托人接受的初始標的物大多為股權,但也可能是資金或者其他財產。若是后兩者,則受讓人最終需將其轉換為股權。信托標的既可為股權的全部全能,也可為股權的部分全能。(二)依股權信托合同或協議的約定進行股權信托一般應當簽署信托合同或協議。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為基礎,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于股權信托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各項事宜進行詳細的約定,作為各方進行股權信托的基礎。(三)股權信托具有不可撤銷性,除非經全體當事人同意,股權信托一經設立不得任意撤銷。

二、股權信托涉及的法律關系

(一)股權信托的內部法律關系

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組成了信托財產管理關系。股權信托的內在法律關系主要涉及委托股東、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當事人,即委托人與受托人、委托人與受益人、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信托法》專設第四章對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予以規范,從而確立了信托內部法律關系的一般框架。

1、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股權信托的委托人是指提出設定信托,要求受托人遵照一定的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股權的人。我國《信托法》第19條規定:"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組織"。該法第20條至第23條規定了委托人的各項權利,概括來說包括下列幾項:第一,知情權。信托設立以后,委托人將股份轉移至受托人,從而喪失了對信托股權的實際占有和控制。但基于信托設立人的身份,委托人有權了解和監控受托人對信托股權的管理、處分情況,也有權利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相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有關文件等。第二,解任受托人權。若受托人以違反信托目的的方式處分了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存在重大過失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害時,委托人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將受托人予以解任,亦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其解任。第三,撤銷權、恢復原狀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了股權,或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股權遭受損失,委托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受托人的處分行為,同時還可以要求受托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委托人的義務主要包括:第一,轉移股權。股權信托設立后,將股權轉移至受托人名下是委托人承擔的基本義務。同時,公司的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中的股東也更名為受托人。第二,不得隨意干涉信托事務。信托一經設立,受托人有權按照信托合同的規定管理和處分股權,若沒有出現信托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委托人不得任意干涉受托人的信托事務。

2、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股權信托受托人是接受信托并按照信托目的管理或處分信托股權的人。受托人在信托關系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即對委托人負責,也對受益人負責。我國《信托法》第24條規定了受托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若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托人的條件另有約定的依其約定。該法第四章第二節對受托人的權利義務作了原則性規定。受托人的權利表現為基于股權所有人名義而享有的各項權利,具體包括:第一,股東的權利。受托人成為受托股權的名義股東,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第二費用及報酬請求權。信托公司的營利性決定了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需要收取一定的傭金和費用,受托人有權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第三,費用和損失的補償請求權。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財產和處理信托事務的過程中,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包括租稅、維修信托財產所需的費用等,這些費用大多事由受托人先進行墊付,這部分費用是為了收益人的利益處理受托事務而發生的,因此受托人有權請求補償。受托人承擔的義務主要是以下兩點: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就忠實義務而言,是指受托人不得利用股權信托關系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應當依照股權信托合同的約定,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不得利用受托機會為自己謀取私利。若其違反信托合同目的或違背信托職責,擅自將信托股權與自己或其關系人進行交易,或利用信托股權為自己或他人提供擔保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要求受托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就謹慎義務而言,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務中負有運用通常謹慎的人在處理自己的財產時所應有的謹慎或技巧的義務。如果受托人為專業的營業信托人,還必須承擔與其專業水平相一致的謹慎義務即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由于投資行為本身具有不確定性的風險,受托人無法保證信托股權不會遭受損失。市場本身所帶來的風險不應由受托人承擔。只有對于自己違反謹慎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存在因果關系時,受托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3、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股權信托中,受益人是指享有股權受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以委托人作為受益人的,稱為自益委托;以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受益人的,稱為他益委托。受益人享有同委托人相同的知情權。受托人在管理、處分股權的過程中保存的文件可能不全甚至沒有,受益人通過直接查詢目標公司的文件可以及時了解受托股權的相關信息,有利于監控股權信托的執行情況。受益人在特定條件下享有解任受托人權。受益人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解任權:一是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二是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受益人的義務幾種體現在原則上不得干預受托人對信托股權的管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若委托人在信托契約中規定,受托人就某些事項行使表決權的時候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的,則必須依其規定。

(二)股權信托的外部法律關系

股權信托的外部法律關系主要是指其獨立性,其獨立于委托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獨立于受托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也獨立于受益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它獨立于當事人的自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轉移至受托人的名下,委托人除了對受托人享有監督權以外,對信托財產不再享有實質上的利益。為了防止委托人故意以設立信托的方式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我國《信托法》第12條第1款、第17條又規定了其獨立性的例外。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如果受托人破產,信托財產不得用于清償其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收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是一種財產權,可以被債權人追及。受益人以其在信托中獲取的利益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無論這種利益質押給債權人或作為擴充其個人信托財產的手段,在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一般推定委托人允許收益人的債權人就信托收益權強制執行,同時,信托財產還可以依法轉讓或繼承。

二、我國股權信托中存在的問題

(一)信托目的合法性的標準模糊

《信托法》第6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目的。"第11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一)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信托的合法性原則在我國立法中的體現。第6條以積極的方式規定了信托的目的必須具有合法性,而第11條則從消極方面加以闡述。但是實務中股權信托的目的多種多樣,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加上目的屬于人的主觀意識形態,很難加以證明,而我國法律的規定又過于原則和抽象,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嚴重困難。

(二)股權信托公示登記制度缺失

《信托法》第10條規定:"設立信托,對于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信托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該條是信托登記的法律依據,除該條規定外,尚無其他補充的司法解釋與配套規定,使得股權信托登記在實踐中陷入了"有法可依,無法操作"的尷尬境地。對何種類都型的股權信托需要登記、登記的期限以及登記機關等問題都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

(三)受托人保密義務與信息披露義務的沖突

股權信托的保密義務及信息披露義務分散在《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產品登記公示與信托信息披露試行方案》《證券法》等各個法律文件中,存在很多矛盾和沖突之處。如依照《證券法》受托人必須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義務,而依據《信托法》第33條的規定,受托人對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資料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依法承擔保密義務。矛盾和沖突導致受托人在履行信托職責的過程中,難以協調及時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對信托事務進行保密之間的關系,也構成了證券監管的難題。

(四)股權信托的監督機制不完善

《信托法》第25條第33條對受托人的信托義務做出了相應的要求。第25條規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第26條至第33條規定禁止受托人進行自我交易、受托人不得混同信托財產與自有財產,也不得混同不同委托人的財產。但這些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不能真正起到規范和引導作用,難以指導具體實踐。而且《信托法》只規定了監督義務,未具體涉及收益人、委托人的監督權。

三、完善我國股權信托的相關措施

(一)明確股權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判定標準

股權信托目的的合法性標準是研究股權信托其他問題的基礎,必須對其合法性標準進行明確。根據世界各國的立法實踐及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股權信托的合法性標準應具體包含以下方面:第一,確保原公司控制權的穩定性與連續性;第二,防止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的惡意收購;第三,使持有大多數股份的股東控制公司等。同時,《信托法》可以在第11條中對非法的信托目的進行列舉,如規避強制性規范的規定;使局外人或少數人控制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設立表決權信托獲取某種利益或特權,犧牲其他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等。

(二)完善股權信托登記制度

目前,對于股權信托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采取登記對抗主義,而我國采取登記生效主義,未補辦登記,股權信托不產生效力,從而使我國的股權信托產生了大量法律難以規制的問題。因此,我國應轉變立法,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將登記生效主義轉變為登記對抗主義,并制定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對信托登記的相關問題加以規范。與此同時還應當明確信托登記的具體機關,從而做到權責分明,將信托登記的工作具體落實。

(三)平衡股權信托受托人的信息披露義務與保密義務

如果受托人不對信托信息進行及時、準確的披露,則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而過分的披露又可能違反股權信托應承擔的保密義務?!缎磐蟹ā繁仨殞Χ哌M行平衡,確定一個合理的限度,做到既適時的披露信息,同時又不違反相關的保密義務。一方面,對信息披露進行管制,有利于防止因信息不對稱而引起市場混亂,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秩序。但另一方面,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希望過分披露自己的信息,屏蔽委托人的真實信息甚至成為設立股權信托的目的。由于兩者之間存在著矛盾,法律必須對此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四)強化我國股權信托的監督機制

個人意識形態風險點及措施范文5

一、中國法律發展應采用何種方法論立場

面對西方各種法治與現代性的理論,中國的法學學者應當表現出怎樣的一個立場以及重要的,中國的問題是什么中國的法治建設要改變什么存在著一個中國的法律現代性問題嗎又該怎樣理解中國法律的現代性呢以及,該如何細致而真實地描述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脈絡并進而闡釋其內在的理論邏輯進一步,法治對于中國人到底意味著什么它是否已經構成中國人日常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下中國的法治又究竟處在什么樣的一個階段以及,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是正當的嗎它與現代性的法律之間又有著怎樣的關聯與法律的全球化運動之間又有著怎樣的關系也就是說,法律的現代性與當下中國法治之間有著怎樣的相關性(或不相關性)或者,現代性的法律之于中國的正當性又將何在當下中國法制的現代化又該如何可能換言之,法治到底如何面對中國國情這樣,更進一步,設若存在一個“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問題的話,那么究竟該如何建設現代性的中國法律價值體系又該如何創建足以保障現代性的中國法律持續和健康發展的有效機制等等。所有的這些問題,都是質疑“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以及反思“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所必須直面的前提性問題;同時,這也表明了當代中國法律問題的復雜性。長期以來,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方法論、特別是有關法律發展的研究范式及其立場上,人們要么習慣于以歷史哲學或社會進化論為其闡釋之基礎,認為中國法律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一條相對固定的發展軌跡,而且這條軌跡是由若干前后相續、彼此獨立的階段或形態所構成的,并且這一軌跡的運行走向又是一個從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的過程,如由野蠻之法到文明之法的嬗遞、由身份之法向契約之法的轉變、由封建社會法制向社會主義社會法制的歷史演變、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型;要么習慣于以某種單一的理論或者一種意識形態來解釋中國法律的現代性,把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看成是某種理論自身發展的必然產物,比如把有關中國的法律發展看成是一個追求某種價值—規范體系(如法治型價值—規范體系)并且這一價值—規范體系自身又是不斷完善的過程,再比如求助于自由主義的法治理論,還比如熱衷于主義,又或者認為中國法制現代性的精髓在于西方啟蒙以來的兩大思想傳統“理性主義”和“經驗主義”中的任何一個,①進而把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等同于“西化”或“西方化”;要么就是把中國法律制度的變革置身于“傳統/現代”、“東方/西方”、“正式制度(國家)/非正式制度(地方)”這三組二元對立的文化結構之中,認為中國法制的現代化實際上是一個法律文化的比較與選擇、進而“取其精華、棄其糟粕”的過程,是一個法律資源優化組合后的多元化的法律文化共同體齊步邁向現代性的過程;要么就是將中國法律制度的發展置于中國政治體制的歷史變革和社會結構的變遷、甚至是經濟全球化的宏大圖景之中來描繪,把法律的現代性看成是依附于政治事實的、或者經濟發展的“晴雨表”,甚至混同在政治的現代性與社會的現代性之中,進而認為中國法制的現代化其實是一場偉大的“法律革命”。問題是,盡管上述四種分析范式都具有很強的解釋力,也盡管這些有關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描述或多或少都能夠從不同的側面反映出中國法律發展的歷史脈絡與現實輪廓,但是由于它們沒有保持對于西方法治與現代性理論的足夠警醒與警惕,同時也沒有準確地把握中國現代法律發展的未來走向,因而在“倉促之間”,它們不僅失去了對西方法治與現代性理論進行批評與反思的能力,而且還草率地把西方的法治與現代性理論與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直接勾連起來,從而忘卻了法制現代化之于中國的立場和中國自身的品格。結果,它們不僅沒有確立有關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實踐性的問題意識,也沒有提升有關中國法律發展問題的分析理性,因而它們不僅沒有生產和再生產出有關中國法律發展的知識類型,而且也沒有深入思考“法律的現代性”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問題,甚至還忽略了在“法制現代化”與當下中國社會大眾日常性的法律生活及其感受之間建立起有知識意義的關聯,進而使得中國的法律人無法意識到當下有關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描述和理論建構在很大程度上實際上都是建立在西方法律發展的知識傳統之上并一直受到“西方文化霸權”的支配、而不是中國自己的;為此,就連同2006年年底兩位學者提出的當下中國的反思性法制現代化的觀點,②他們不是“將西方發展經驗的偶然轉換成一種普適的歷史必然”(鄧正來語),就是重新陷入一種“新的西方中心論的現代化范式”的支配之中。③因而,這些論斷無疑又都是有問題的,甚至非常地簡單化。我們究竟該采用何種研究范式或方法論立場來對中國的法律發展、對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進程進行描述才是合理、客觀的,才更貼近于真實的中國法律的歷史生活呢又究竟該以怎樣的立場來觀察并反思當下正在行進之中的中國法治建設和法律發展,并對中國的現實問題進行理論化處理,以期體現中國法律發展的主體性的同時,更多當然也更自主地參與到世界法律發展的運動當中,從而在世界結構中從“的中國”邁向“主體性的中國”④我們提倡一種從法律實踐或法律實踐史出發、也即“走進法律的現實生活”并以“法律文化的持有者”和“法律實踐的參與者”的“內在視角”來觀察并反思中國法律的現代性問題。換言之,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研究立場應當擺脫經濟實踐、政治實踐和社會實踐的束縛,回歸到中國的法律實踐當中來,應當以法律人的眼光、特別是要嘗試著以司法者而不僅僅只是以立法者的眼光來審視中國法律的發展問題,力求從社會生活方式的角度來理解中國的法制化進程;不僅要充分注意法律的實踐理性,注意實踐中法律知識類型的細微變革,而且要特別留意中國的法律發展所要直接針對的現實問題(比如這種問題是如何產生的,是如何被“問題化”的,又是如何不斷地將各種具體的現實問題卷入到這個問題工廠的生產機器中的⑤),留心各種活生生的但卻也是直接的、來自法律制度的行動者以及法律制度所必須面對或即將面對的一般人的法律生活經驗與感受,因為對于中國法制的現代化,我們不僅是觀察者,還是參與者,更是行動者。為此,我們應當是堅持從實然層面對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及其特征進行檢討,要明確真正符合“現代性”意義的思辨應當是擺脫了以邏輯學、語言學規范分析基礎之上的、認識論意義上的“形而上”的思辨,①是返回法的形而下、返回實踐性的問題思考。為此,有關中國法律發展問題的研究,就必須一反過去從理論前提或概念出發的認識方法,必須一反過去的那種宏觀的認識方法,力求從微觀的角度、從認識實踐出發,以生活化、細致化但卻又是專業化的法律職業意識、知識和技術來關注中國法律發展的理論以及理論所要面對的實際問題及其處理問題的方式;既要全面了解西方的各種法治與現代性理論,了解西方現代性與西方法制現代化的復雜情勢和多元方案,也要充分注意西方的理論預設與中國現實的法制實踐之間所可能存在著的對抗和沖突;既要關注理論的結論以及具體的實踐措施和政策,也要對現行的法律理論和具體的社會實踐措施和政策進行反思、檢討與批評;既要照顧到客觀現象(如司法實踐中中國法官所采用的形式多樣的策略),也要照顧到主觀現象(如社會民眾對待法制現代化的態度);既要分析國家的立法規劃、法律政策和司法任務,也要敘述某一法院內部機構的日常運作,以及揭示具體司法活動中法官的個人意志與司法行為的選擇及其二者之間的關系,還要關注法律制度所必須面對或即將面對的人(如訴訟者)的心理與特點,也即就是要通過法律來理解生活,理解法治對于中國人意味著什么,并進而嘗試著把中國人細分為“‘法律生活的游離者’、‘法律面前的求助者’、‘法律活動的參與者’、‘法律困境的反抗者’”四類,以期理解法治與當下中國社會大眾日常性的法律生活及其感受之間的關聯,進而把握法治究竟該如何面對中國國情以及如何選擇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行動策略和行動路徑。為此,有關中國法律發展問題的研究,就應當從規范/規劃的法律發展觀轉變到實踐的法律發展觀上來,語境化地理解中國法律發展進程中的問題,注意現實問題的解決方案,而不僅僅只是關注那些沒有問題根基的“形而上”的思辨,更不是去關注科學真理、終極價值與基本問題的探求;應當注重個別案例,注意中國法律人的個性化努力,以及關注這種努力對于制度的形成所可能起到的作用,而不僅僅只是注重那些一般性的問題,或者不僅僅只是關注具體“事件”或“過程”所反映出的社會結構或制度關系。這樣,欲要做出中國法學之于世界的貢獻,那么中國法制的現代性就不僅應當體現出中國法律發展的自主性,而且“其核心還在于根據關系型視角形成一種根據中國的中國觀和世界觀,并根據這種中國觀以一種主動的姿態參與世界結構的重建進程”②,因為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現代性的法制,更是中國的現代性的法制。唯如此,中國較之于西方,才能夠從依附關系轉換為自主關系,而西方較之于中國,才能由強制性的支配關系,邁向互相尊重的平等關系。

二、中國法律發展方法論立場的實踐(史)反思

從法律實踐或法律實踐史出發、也即“走進法律的現實生活”并以“法律文化的持有者”和“法律實踐的參與者”的“內在視角”來觀察并反思中國法律的現代性問題,在我們看來,這一視角和立場至少包含以下幾重含義:首先,它要求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去觀察并了解和思考這個社會以及這個社會所存在的問題,要求我們熟悉社會問題所包含的法律事實或法律因素,并且熟練法律實踐和法律操作。也即要以法律為起點,了解這個社會中的法律制度及其在實踐過程中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以及其所需要采取的具體策略和其所體現出來的實踐的邏輯;也即是要在法律人的知識智慧和專業化的法律職業技術的意義上,了解在特定的社會情境系統里中國法律制度的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要從立法者的眼光轉移到司法者或解釋者的位置上,了解“立法為唯一法律”這一理論前設背后所隱藏著的法律供給主義以及所存在著的諸多困難和風險(如國家的法律供給與社會的制度演進之間的沖突),③并對我國現行的主要以借鑒和移植西方制度為特征的、以法律制度建構為中心的法治發展戰略或“變法”模式進行反思,以及對把立法作為國家推動現代化變革的重要機制進行嚴肅地批判,進而尊重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合謀共生,承認“社會中的習慣、道德、慣例、風俗等從來都是一個社會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其法治的構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①。這樣,我們在解釋社會現象時,就不僅要關注制度(或結構),而且更應當關注個體行動者(或行動)及其行動策略;我們要力求從實踐出發,并充分“移情”,深入到中國法律人豐富的內心世界里,從而嘗試著以主體的地位來解釋和理解中國法律人的行為,進而“撥開制度的云霧”,看到法律制度背后人的力量及其個性化的努力。畢竟,人的行動并不只是被他生存其中的制度(正式或非正式的)所刺激、鼓勵、指引和限定的,與此同時,“事件”也不僅僅只是現時各種制度、社會關系(結構)復雜作用的產物。②這樣,具體到司法活動領域,就是既要一反僅僅只關注所謂的司法原理的傳統做法,也要反對制度主義的分析進路,不再視“訴訟人為既定司法制度的消極的接收者,他們還是直接影響和塑造這一制度并創造制度績效的行動者”③,同時也要理解面對現實而具體的問題中國法官要做什么,為什么這么做,以及能做什么,怎樣去做,怎樣才能做得更好;要知道在現實的困境中,中國法官之所以能夠成功將糾紛事實裁剪并重構為案件事實,并對具體的社會—文化情境做有效且地道的回應,是因為他們在具體塑造角色的過程中,依憑多年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依靠豐富的生活經驗與生活智慧,并參照他所處的社會—文化情境系統的具體要求,盡可能多地排除了其角色集合中的矛盾因素,同時汲取并重組了他所承擔的其他社會角色中的有利因素,進而在此基礎上以一個綜合性的角色(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多面手”)進入司法的。當然,了解、熟悉法律的實踐無疑還不是事情的全部。我們還必須聯系自身切實的社會實踐與經驗感受、力求從“生活中的法理”為切入點來展開對法律問題的經驗性分析,進而揭示出包括法律沒有明確說明但卻體現在實踐中的各種原則和做法,也即“實踐的知識”,并看到法律在官方表達層面背后的運作實際,體悟法律話語和法律制度實踐中的智慧,從而說明并理解現實和社會的力量,最終發現中國法制現代性歷史進程以及當下里的特有品格,而不是將目光停留在法律公開宣示的目標或法律制度無論是官方化的還是大眾化的表達上。畢竟,任何邏輯上合理的命題或程式都不能確保真理,任何固定化的制度或齊整化的規則更是不能解決任何實際的問題的。生活的法律常識告訴我們,一些普適的制度或法律概念往往就會在某個狹窄的地方受到了挑戰。④特別是對正處于社會變革和法治建設時期的中國而言,制度變革的真正合法性和正當性必定只可能是我們的生活體驗。由此可見,強調從法律出發來觀察并反思中國法制的現代化,實際上也是倡導一種有關中國法制現代化研究的語境化的內在視角,也即提倡有關法的現代性因素的思考,不僅要站在立法(制度)的角度,而且也要站在司法(實踐)的角度;不僅要關注具體的法律制度與技術問題,比如承認法制現代化的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便是要制定能夠配合現代社會運作的實際需要的法律規范,而且也要出于知識的目的,出于對法律的信仰,更應當進入法律的社會實踐,并把法律話語和社會實踐聯系起來觀察和反思中國法制現代化這一其實是世俗且具體的活動。其次,強調法律的實踐品格,還要求中國的法律人在考慮推進中國法律發展所采取的行動路線時,既要注意國家或政府所從事的、“自上而下”式的法律的制度建構和制度推進,也要充分注意并仔細考察當下中國因特殊的社會結構造成的民眾對待法律的心理特質,⑤更要了解他們在日常的法律生活中的主張以及官方的法律話語表達在中國老百姓心目中到底居于什么樣的地位,并發掘法律在中國人生活中的意義。換言之,也即要在現代化的語境之下,為中國的法制建設和法律發展找到一個現代法律之為中國的內在理由,找到區別于他國而自立于法界的中國特色,也即努力尋找到現代性的法律之于當代中國社會民眾的權威認可和法理認同。畢竟,唯有法律實踐才是法律知識和法律價值的創造者。相反,若是忽視了這一點,那么從制度表達或官方話語及其實踐的層面來看,缺乏信賴基礎的現代性法制,缺乏法理認同和內心認可的法制現代化,不僅無法在群體的認知層面上獲得合理性,而且一旦實踐起來,在特定的語境中還會反過來繼續侵蝕他們自己本來已經不那么堅實的社會公信力,使得中國法律人即使在與民眾基本立場一致的情況下也會因為顯得“矯情”而沒有辦法切實地發揮其應有的影響力。進一步,話語是(discourse)帶動政策的,并且又是以實踐(practice)為手段的。①這樣,中國社會若是要為自己的法制現代化建設生產出自己所急需的法律知識,那么,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就必須轉化為一種場景化的實踐,同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研究、包括對當下的中國法制及其改革的研究,也必須反思自己慣常表現出的制度層面上的宏大敘事,反思自己微言大義般的凌空蹈虛,進而著力于、甚至在一個階段徹底地轉向于對中國法律發展的具體問題的場景化考量,將法律發展的原理與不同的城市、農村、群體、組織、活動領域等場景因素相結合,將中國的法制現代化與具體的政治制度、與具體的社會結構和“運作場域”聯系起來,在具體的場景中分析推動法律發展的不同要素、闡述法律發展以及法律運作的不同邏輯、策略以及不同的方式。換言之,有關中國法律發展問題的研究,“就總體而言,它就必須反對以抽象的所謂永恒價值作為對法律制度和規則的評判,而是注重特定社會中人的生物性稟賦以及生產力(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限制,把法律制度和規則都視為在某些相對穩定的制約條件下對于常規的社會問題的一種比較經濟化的回應。”②因而,在這一視角之下,現代性的中國法制,既必須成為國家和社會管理中一種常規的治理方式,也更必須成為日常社會生活中人們交往實踐的一部分;唯有如此,法制現代化的理念才能轉化為一種具象的治理實踐,一種鮮活的生活事實。同樣,中國的法律發展及其當下進行中的法制改革,也必須回應中國社會的現實需要,從而才能夠為當下的中國社會謀福利并讓當下的中國社會受益。相反,設若我們沒有貼近自己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實踐,對別人的具體法律實踐又不是很了解、或了解得很片面的話,那么我們抓住的只可能是中國法律發展問題的影子。實際上,就中國而言,法制現代化中諸多問題的有無,可能并不是或并不只是導源于我們所歸因的制度因素或社會因素、政治因素,還可能包括其他制度的或非制度的因素。而后者,盡管有時往往更為重要,比如它們很可能為正式制度提供制度資源上的支持,但也常常容易被人們忽視。為此,如果說這種去語境性的有關法律發展的知識在西方還有它的適用性的話,那是因為它對于西方來說是內生性的,是建立在西方法律發展的經驗基礎之上的,是“土生土長”的,所以很多語境性的因素在其理論中是沒有必要言說的;然而,如果我們不加反思地把它照搬過來并適用于中國這樣一種后發型法治化國家,運用到對中國法制現代化建設的策略制定或標準的指導上,那么,結果自然就會是以西方的理論來認識自己。這無疑是極其危險的。因此,我們必須意識到法制現代化的語境因素對于法律發展的具體過程來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第三,強調法律現代性的實踐品格,強調法制現代化要面向生活,服務于生活,要回報大眾并回溯社會,這樣,我們就不能僅僅只是關注理論自身(比如邏輯上是否自恰)而輕視理論所要面對的實際問題;否則,我們不僅會人為地割斷理論與歷史上或當下的現實生活中所面臨的迫切問題之間的緊密關系,而且還會割斷歷史上的問題與我們當下的現實生活的聯系。因此,有關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研究,就必須回到歷史的同時,也回到現實;并在過去的、西方的理論與中國的、當下的現實之間建立起聯系。這樣,我們在理解過去的時候,也獲得了對當下生活的感悟力。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地在把握現實的同時把握理論,在把握歷史和現實的同時,把握人類的普遍命運。③當然,也正是因為此,我們便不可避免地要在當下、在中國的法律場域里重新審視傳統與現代、東方與西方之間的關系,并在中國法律實踐的基礎上完成對西方“現代性”社會制度的觀察與研究以及對中國自身文化的反思、對自身傳統的批判、對自身制度的改造嘗試,既不簡單地把“傳統”視為“現代”的對立物而予以否定,也不把任何名為現代性的事業都看成是對傳統觀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最為重要的,還是要解決掉我們社會中存在著的法律問題。為此,我們可能更需要的或許是一種實用主義的眼光,一種同情式的理解,更需要從實踐和現實生活中的法律需要的角度來論證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要求。這樣,我們也就能夠發現并承認,盡管“傳統”與“現代”、“東方”與“西方”的范疇不同,也盡管它們在治理國家和社會中的方式與特點也不同,但他們的地位和功能對于當下的轉型中國這樣一個復合型的文化共同體而言卻是非常重要的,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既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長期以來,盡管以往的有關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史的研究雖說運用到了歷史學術語,可是卻都未曾提及———更不要說解釋了———中國法律制度發展之最顯著和最特殊的特點,即它的歷史意識:它對自己從過去到未來的歷史運動的自覺,對本身之前進和發展的品格的自覺。換言之,這種歷史自覺,是指它對其本身之歷史延續和發展的察覺,以及它對于自己作為一個共同體的進取特性的意識,以及它本身從過去到未來的運動。雖說有點兒閃爍其詞,但部分作為這種疏漏的結果,其所揭示出來的、有關中國法制發展歷史的構成要素雖反映了它在結構上的統合,然卻忽略了它的動態個性,忽略了它在實踐中所可能展現出來的多元邏輯以及在時間中的真實發展。例如,這些要素并未解釋清楚清末法制為何或者如何發展成了19世紀末期或者20世紀的法律,后者盡管遭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沖擊與滲透、但在許多特征上卻都跟傳統法制完全相同,或至少是與之有著繼承關系的,而又在另一些特征上,則如果不是在種類上也是在程度上與之有著基本的差異,換言之,它沒有把傳統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每一個特征和所有其他的法律體系的特征關聯在一起,而只是簡單地把法律發展依附于政治實事,進而也就沒能很好地解釋究竟有哪些因素被遺棄了,而又有哪些因素被得以創造性地轉換了。由此可見,有關中國法制現代化問題的研究,就不僅要關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觀念史,而且要關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制度史,更要關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實踐史。當然,也正是基于此,那么對于當下中國的法律發展來說,現如今面臨的最急迫也是最難解決的問題,與其說是修訂我們的法律規范體系、變革現有的法律制度,寫進去更多更好的條款,倒不如說是通過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創造一種可能的社會環境,使得業已載入憲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價值、原則逐步得到實現。第四,當然也是緊接著上面的分析,提倡從法律制度的當下實踐以及實踐史的角度來觀察并反思中國法制的現代化,還意在提醒我們在對當代中國的法律發展進行研究時,不僅要注重共時性,而且同時更要歷時性地集中關注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遷的過程,也即將中國法律制度的實踐和實踐史視為一個未定的過程,一個不斷實踐和革新中的過程,將中國的法律發展視為一種參與、構成并推動世界法律發展的物質性力量,一項未盡的事業,而不是簡單化地將其歸結為某種諸如東方傳統、西方、現代性的單一建構。這一點很重要。的確,法律實踐的時空不應該被縮小,它必須既包括歷史的與現實的法制實踐,也必須包括中國和外國的法制實踐。特別是隨著國際化、經濟全球化與區域化、團體化的趨勢日益凸顯,那么介于地域之間各實體之間和平共存的多種多樣的關系網絡的重要度勢必逐步上升。這樣,新型的法治勢必就要反映各種因素互相依存的復雜的關系性、相對性。當然,在這里,平面的非中心化將成為最基本的趨勢,而這又將意味著多元的法律體制的出現,以及秩序的形成和維持有賴于不同層面的同期處理和結構連動。當然,也恰恰正是在這里,傳統與現代、東方與西方的法文化才可以融合。①的確,就當下中國所參與其間的世界結構而言,經濟的全球化無疑使得當下中國的法律實踐與法律制度的發展一下子都置身于更廣闊的公共空間當中。當然,正是在這一空間里,傳統與現代、三維的(天理這樣,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就不應當僅僅只是在西方法制現代化的延長線上來被理解或闡釋,而應當被看成是獨立自主的、但卻又是世界法律發展和法律全球化進程中的一個相當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當然,也正因為此,中國法律制度的實踐進而也就獲得了更廣泛的世界意義。與此同時,在另一層面上,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也已經在中國現代性的社會結構和多元化的法律實踐場域中開始了自我反思。就當下中國社會的內部結構而言,“轉型”對于當下的中國來說,無疑不應簡單地理解為目的先導的從一個社會類型轉成為另一個社會類型,而應看作是一種持久的、多元社會結構和社會形態并存以及產生新型社會現象的混合。換言之,作為一個過程,“轉型”對于當下的中國而言,意味著整個社會將由傳統漸入現代。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無論中國社會的結構還是形態,就都將會由多種成分構成。這樣,對于當下中國的法律發展和法治建設而言,不僅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而且農業社會、城市社會或工業社會、后工業社會和信息時代的社會相混合的現實國情,以及由此帶來的多種知識、多元文化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格局,一方面,既是當前任何一項全國性的法律制度在制定時所必須充分考慮的因素,另一方面,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整個中國的法律制度為順利達至其預期的目的或產生必要的效果而在具體的運作中所不得不采取的策略。為此,對于中國的法制現代化而言,當下的研究就必須從混合社會的歷史實際出發來創建新的理論概念,就必須從法律實踐的經驗總結中提煉出中國法律制度發展的邏輯,進而指引中國法制現代化未來走向的可能方向,從而形成中國鄉村法制與城市法制共同發展的新局面。換言之,社會結構和社會形態的多樣化及復雜化,以及社會知識的開放性和世界性,使得我們只有著眼于實踐過程,才能避免現有的單一類型理論的不足以及由此帶來的理念化了的建構的誤導,尤其是意識形態化了的建構的誤導。與此同時,也只有著眼于實踐中未經表達的邏輯,我們才可以把握不同于現有理論框架的新的概念并尋找到超越現有知識圖景的一條可能的道路。①第五,從根本上來說,這一視角實際上是要求我們改變以往所習慣的從法律制度或法律條文出發來看問題的方式,嘗試著從中國法律人的日常法律實踐、特別是中國法官的日常司法生活中去看待這個世界,從生活中的法理(lawinaction)去理解中國法律的現代性,去理解中國法制的現代化,把中國法制的現代化看成是我們的日常生活需求,而不僅僅是某種外部要求的產物,或者是對外部社會壓力的某種反應,甚至是對外國投資者要求的滿足,更不是國家強加于社會、知識精英強加于普通民眾的東西。因為后者,往往會簡單化地把中國的法律發展,變成是中國對外關系史的一部分,會把現代法律制度在中國的建立,認為只是回應某種外部挑戰的結果,那么在這樣的意義上,這套“現代的”制度因而也就僅僅成了外部力量強加于中國社會的東西,成了國家強加給民眾的“制度枷鎖”,而與中國在同西方文明相遇以前社會發展的內在邏輯和要求無關的,或者與中國社會內部生活的日常需要無關,進而使得它可能會忽略中國社會自身的問題和要求,因此不能真正了解中國社會。②應當承認,現階段中國社會中的知識生產與再生產的機制無疑是多重的,分散的。但是,任何制度建設卻又都不可能窮盡關于一個社會中法律實踐活動的實際開展所需要的全部信息或知識,這樣,在具體的運作過程中,中國的法律實踐就不得不面對并盡可能地考慮那些來自國家規劃生產之外、根植于社區生活合理性之上的、非正式的知識傳統與社會規則。③比如,與西方制度下法官更注重規則治理不同的是,中國基層法院的法官、特別是農村社會里的廣大人民法庭的法官在日常的司法活動中,經常需要面對和考慮的,其實不僅僅是規則問題,還包括“吃多少葷油多少素油、口糧中幾斤黃豆幾斤綠豆”等這樣更為細致的技術問題。這樣,為了解決好具體的糾紛,盡管他們需要的更多的是一種被稱為地方性的知識,而不僅僅只是恪守職責、執行已有的法律規則,但這種知識卻“又不是關于地方性規則(四個兒子誰應該多負贍養責任)的,而是關于地方性事實的(比如山里寒冷,老人要吃葷油等等);換言之,他的知識實際上已經超越了法律。也超越了禮和傳統?!雹儆纱丝梢?,當下中國法律在其具體的運作中,必須盡力溝通轉型期國家與社會的斷裂以及調和因這種斷裂所導致的兩種不同的運作邏輯,進而兼顧法治知識與地方性知識,從而促成國家法制和內生于社會生活的自發秩序的溝通與合作。否則它就無法對社會中大部分變動不居的現象做及時、有效且地道的反應。這樣,有關中國法制現代化研究,就都必須嘗試著把這些知識或知識結構系統化進而提高到理論層面。最后,但或許卻是最為重要的,就方法論的立場上而言,提倡從法律/法律制度的實踐或實踐史的角度來觀察并反思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意在避免在缺少經驗研究和經驗知識的積累的基礎上簡單地進行所謂的方法論反思,而后者往往會在不自覺中陷入就方法談方法的所謂的“方法論的瘟疫”之中。換言之,純粹的邏輯思維并不能給我們任何關于經驗世界的(有用的)知識。這樣,對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方法論反思若是陌生于中國的司法和法律實踐,沒有深入中國法律的實踐并在其中有所發現,進而缺乏對中國法律實踐的制度環境、社會條件和法律文化的全盤關注,而只是引經據典,但卻又不熟悉典章背后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以及問題所在的特定的社會—文化情境,進而沒能對當下中國法律人在角色扮演時所處的具體而復雜的角色環境做同情式理解,因而這些分析與批判當然就會不著邊際。

個人意識形態風險點及措施范文6

[關鍵詞]農地所有制改革 ESPC分析框架 路徑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326(20IO)10-0036-07

一、引言

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如何改革始終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問題。關于未來我國農地所有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徑,理論界一直存在著爭論,有影響的主張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主張農地私有化。楊小凱分析了地權和的關系,認為實行土地私有制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的農村土地問題。蔡繼明對農地制度改革方案進行了比較分析,認為農地私有化是一個可行的選擇,可以保證與相關市場保持統一。黃少安等指出,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可能在維持農地產權不清晰的狀態下兼顧公平與效率,政府應該承擔起農村社會保障的責任,還農民以土地所有權。文貫中認為,未來農地所有制改革應該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即實行土地私有制。

第二種,主張農地國有化。張德元主張中國農地所有制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國家所有、農民永佃。周天勇認為,中國農地制度應該采取“國有+999年使用期”的方案,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期延長至999年。李維慶指出,現有的農地產權制度存在著產權殘缺,主要表現為農戶承包權缺乏安全性和排他性,《物權法》未能明確規定“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權利,所有權主體的錯位和模糊的問題仍然存在,未來農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實行國有永佃制。李文政認為,國有永佃制有助于建立和規范新型農地制度。

第三種,主張在堅持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不斷完善家庭承包責任制。遲福林強調,中國農地制度改革應該進一步完善家庭承包制,總體方向是土地承包權物權化、長期化和市場化。趙振軍提出,應該按照“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逐步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的思想,實行國家與個體農民共同所有的農地股份制。㈣張曉山認為,中國農地制度改革的過程,實質上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賦予并不斷強化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制度改革過程,未來的農地所有制改革應該進一步探索農民農村土地財產權利的實現形式。

我國農地所有制制度應該如何改革?是選擇上述三種方案中的一種,還是另辟蹊徑?研究者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有關理論,構建“制度環境一制度結構一制度績效一制度變遷”分析框架(簡稱ESPC分析框架),并運用此分析框架嘗試回答這一問題。

二、ESPC:分析框架及其詮釋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環境中產生,并且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而不斷演化??扑?Coasc,1960)指出,由于外部環境存在著不確定性,在交易過程中會產生交易費用,當事人為減少交易費用,就會產生對制度的需求。㈣威廉姆森認為,面對不確定的外部環境,當事人會產生機會主義行為和動機,為了減少當事人的機會主義傾向,需要建立相應的規則即制度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諾思(North,1990)進一步指出,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其主要功能是弱化環境的不確定性。當外部環境變化時,原有的制度就需要進行變革,從而發生制度變遷。由此可見,制度總是根植于一定的環境,特定的制度環境會產生相應的制度結構,只有那些能夠適應制度環境的制度結構才能產生良好的制度績效,最終推動制度向著有效率的方向變遷。

據此,我們可以建立制度環境(Environment)-制度結構(Structure)-制度績效(Performanee)-制度變遷(Changes)的分析框架,簡稱ESPC分析框架。如圖1所示。

制度環境是制度賴以存在的一系列主客觀基礎,主要包括外部環境和主體兩部分。所謂外部環境,泛指一切影響制度形成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顯然,外部環境具有客觀性特征。所謂主體,是指與制度有關的所有當事人。無疑,當事人的認知和行為對制度形成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主體具有主觀性特征。主體基于認知基礎上的主觀意志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制度的形成及其變遷的方向。外部環境與主體認知之間存在著持續的互動關系,外部環境是主體認知的基礎,主體認知也會對外部環境產生影響。由于外部環境具有不確定性,不同主體之間存在認知模式的差異,當事人又是有限理性的,為協調當事人相互之間的行動,也為了協調當事人與外部環境之間的關系,就需要制訂某種規則,即制度。

由于制度環境的復雜性,需要產生不同的制度安排,這些不同的制度安排之間就構成一定的制度結構。制度通??煞譃檎揭巹t、非正式規則和實施機制三個子系統。正式規則是指人們有意識建立起來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確定的各種規則,以及由這一系列規則構成的一種等級結構。非正式規則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習俗、慣例、意識形態等,它們對人們的行為有著非正式的約束。制度的實施機制是指保證各種制度安排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的保證措施。不同的制度安排有不同的制度實施機制,有些制度安排需要強制實施,而有些制度安排則可以自我實施。制度結構與制度環境之間存在著雙向的互動關系,制度環境是制度結構形成的基礎,制度結構又會通過影響外部環境和主體認知來影響制度環境。制度環境與制度結構之間這種復雜的互動關系,使得制度的形成需要歷經長期而又漫長的演化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往往包含著多次的試錯和調整。

如果制度結構能夠適應制度環境,減少外部環境中的不確定性,有效地協調當事人之間認知的差異,就會產生良好的制度績效;反之,如果制度結構與外部環境不相適應,或與當事人的主觀認知相距甚遠,制度績效就會不盡如人意,有時甚至會產生負面的制度績效。制度績效與制度結構之間存在著雙向的互動關系:制度結構是基礎,它決定著制度績效的高低優劣;制度績效對制度結構具有反饋作用,良好的制度績效會強化已有的制度結構,負面的制度績效會給原有的制度結構帶來沖擊,促使其變革。此外,制度績效會對制度環境產生反饋作用,制度績效通過影響外部環境和當事人認知來影響制度環境。變化了的制度環境又會進一步影響制度結構,進而進一步影響制度績效。

當制度環境發生變化時,原有的制度結構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制度環境,就會產生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獲取的利潤,即潛在利潤,當事人具有追逐這種潛在利潤的強烈動機,會進行各種形式的制度創新,最終導致制度發生變遷。制度變遷的本質是當事人適應制度環境變化而對潛在利潤的響應,制度變遷的表現形式則是新的制度結構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原有的制度結構。制度變遷的方式既可能是激進式,也可能是漸進式,或者復合式的。激進式制度變遷表現為制度結構在短時間內的急劇變革;漸進式制度變 遷表現為制度結構長時期的緩慢演化;復合式制度變遷表示制度變遷有時是漸進式的,有時是激進式的。制度變遷究竟采取哪種方式,取決于制度環境的變化程度。同時,制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的特征,過去的制度安排對現在和未來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力,從而導致一種特定的制度變遷路徑。不僅如此,制度變遷對制度環境又具有反作用,制度變遷會通過影響外部環境和主體認知影響制度環境,制度環境變化以后又對制度結構產生沖擊,制度結構變化以后又會影響制度績效,如此循環不斷,形成制度變遷持續動態的過程。

三、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選擇

根據ESPC分析框架,在討論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問題時,有兩個基本點需要考慮:第一,我國農地集體所有制是否需要改革?第二,如何選擇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的路徑?這兩個問題在邏輯上有著一定的聯系。如果我國農地所有制不需要改革,討論第二個問題也就沒有任何價值。在研究我國農地所有制是否需要改革時,又需要回答兩個基本的問題:其一,我國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安排是否存在缺陷;其二,現階段農地所有制改革的條件是否已經具備。在選擇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時,需要關注我國農地所有制面對的制度環境是什么?農地所有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可能帶來何種農地制度績效?

(一)改革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已不可避免

1、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存在缺陷,已成為農村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桎梏。

我國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特征是:農地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集體依法組織土地發包或對土地進行再調整;特定社區范圍內的農民在保證國家和集體利益的前提下通過承包合同等形式按人口或人勞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以獲取承包地,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擁有承包經營權,但這種承包經營權受到極為嚴格的限制;國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嚴格的規定和控制。

應該承認,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產生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在的制度安排下,通過賦予農民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極大地促進中國農業的增長,產生了良好的制度績效。據林毅夫研究,的制度變革使中國農業產出增長了約46.89%,大約相當于投入增加的總效應。并且,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斷完善農戶的農地承包經營權,擴展其內含。但是,正如錢忠好(2005)曾指出的那樣,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經典產權要求相比,現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表現出相當程度的產權殘缺或不完全性,突出表現為農地承包經營權缺乏明晰性,農地承包經營權缺乏排他性,農地承包經營權缺乏安全性,農地承包經營權缺乏可轉讓性,農地承包經營權權能責任利益缺乏對稱性,農地承包經營權可實行性受到限制,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國家管理不夠規范,并業已成為阻礙農村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一個重要因子。

2、農地集體所有制改革的條件業已基本具備。

農地集體所有制改革的過程實際上是制度變遷和創新的過程。按照制度變遷理論,制度創新的動力基礎是潛在利潤。潛在利潤是一種在已有的制度安排中經濟主體無法獲取的利潤。制度環境的變化使得潛在利潤不斷累積,并誘致當事人進行制度創新。也就是說,制度變遷或創新是當事人適應制度環境變化而對潛在利潤的響應。據此,判斷農地集體所有制改革是否具備了條件,需要分析農地集體所有制所處的制度環境是否發生了變化、當事人是否認知到潛在利潤的存在。

(1)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環境已發生較大的變化。盡管幾乎所有的研究都證明,現行農地承包經營制度極大地促進了中國農業的發展,但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社會經濟正逐步實現由農村社會向城市社會、農業經濟向工商業經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在這樣的轉型期,農地集體所有制所面臨的制度環境已經發生著深刻的變化。首先,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經濟發展階段不斷演化。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中國基本上還是一個傳統的農業社會,農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重較高。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中國的工業化程度逐步加深?!笆濉逼陂g,中國工業化進入了高速增長階段,到2005年,中國的工業化進程進入中期階段。近年來,中國工業化進程仍然在不斷進行,一些地區已經進入工業化后期階段。其次,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隨著工業化程度的提高,中國城市化進程也明顯加快。1984年,中國農村人口超過8億,占全國總人口的76.3%;2007年,中國農村人口下降為7億左右,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下降為55.1%。20多年來,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鎮,推動中國城市化率不斷上升。與此同時,中國農村的就業結構也在不斷改善,第一產業勞動力占全國勞動力的比重,從1984年的64.0%下降為2007年的40.8%。再次,農村社會發展水平取得顯著進步。1984年以來,中國農民收入大幅度持續增長,農民人均純收入從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07年的4140元,年均增長約7%。農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1978-2007年,農村居民的恩格爾系數從67.71%下降到43.10%,農村貧困人口由2.5億人減少到1479萬人左右。全國農村已經由溫飽不足發展到總體小康并向全面小康邁進。農村社會事業全面進步,200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86%的縣市,7.3億農民從中受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3452萬困難群眾的生活有了保障。

(2)經濟當事人已經認識到潛在利潤的存在并不斷突破原有制度的束縛,具有改革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內在沖動。農地所有制外部環境的變化,導致農地的職能和性質在悄然發生變化。農地作為一種特殊的資源,對于農民而言一般具有三重職能,即生產要素職能、財產職能和社會保障職能。當農民收入來源主要依靠農業生產時,土地的生產要素職能占有主導地位,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基本上屬于這種情形。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民已經不再主要依賴于土地為生,非農收入成為農民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這時土地的社會保障職能就日益凸顯。進入21世紀,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鎮,此時土地的財產功能占據重要地位。

隨著外部環境變化所引起的土地職能的轉換,主體如政府和農民對于農地所有制制度的認知和訴求也就隨之發生變化。當土地的生產要素功能占有主導地位時,政府希望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生產潛力,農民更多的是對土地使用權提出需求,希望承包經營權能夠長期而穩定。通過延長土地承包期,有助于刺激農民增加對土地的長期投入,有助于增加農業產出,有助于提高農業收入。當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占有主導地位時,政府和農民不僅要求承包經營權長期而又穩定,而且要求對土地權利加以明確,以保障其土地權利不受侵害。當土地的財產功能占有主導地位時,政府和農民就會要求明確界定土地產權的具體內涵以便主體能夠全面而有保障地主張土地權利,并通過土地財產功能的發揮謀求財富增長。

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各地不斷根據制度環境的變化進行著農地制度改革的實踐探索。小流域治 理、四荒地拍賣、規模經營、反租倒包、租賃制、農地股份合作制、兩田制、“生不增死不減”,各地農地制度改革實踐不斷,個別地區的改革探索和試驗已突破了原有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限制。例如,發端于廣東南海的農地股份合作制這一迥然有異于現行農地制度的制度安排已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認可。2005年5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借鑒廣東南海等地農地股份合作制的實踐,出臺了《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100號令),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具有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等權利”;“并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三來一補’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這充分表明,農地集體所有制的改革已成為大勢所趨。

(二)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

我國農地所有制的改革,應該與我國農地制度環境相適應,以取得適應性的制度績效?;诖耍x擇我國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時至少有三點需要考慮。

第一,非正式規則的約束。非正式規則內在著傳統根性和歷史沉淀,它既能節約交易費用,克服搭便車問題,淡化機會主義行為,又能作為文化的一部分,以一種抽象的東西影響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只有當我們所選擇的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與既定的制度遺產相接近或相一致時,這一路徑才能更易為人們所認知和接受,改革的成本才能比較低廉。

第二,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的作用。沿著原有的制度變遷路徑和既定方向進行農地所有制改革可節省大量的制度成本,因此,農地所有制改革路徑應與既成的農地所有制歷史變遷路徑相一致。

第三,主體的一致同意性。要使我們設計的農地所有制改革方案具有較低的實施成本和較小的風險,盡可能地減少改革過程中的阻力,就必須使農地所有制改革方案在經濟主體之間取得盡可能的一致同意,而達成一致同意的方案無疑是帕累托最優的方案。

我們認為,我國農村土地實行農地復合所有制即土地社會(國家)占有基礎上的農民(農戶)個人所有制具有農地私有制、農地國有制、農地集體所有制這三種方案不可比擬的優勢,應該成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目標模式。理由在于:

其一,農地復合所有制更好地契合了非正式規則的要求。在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生活中。平均主義、中央集權經濟、家庭和家族觀念、公私觀念這些非正式規則影響至深。

就平均主義對農地所有制改革的影響而言,它要求我們正確處理好歷史與現實、個人公平與社會公平、起點公平與結果公平、農地資源福利保障功能與經濟功能之間的關系。一方面要發揮農地資源的福利保障功能,尊重廣大農民土地平均占有的心理要求,確保農民的農地權益;另一方面又要注意發揮農地資源的經濟功能,適時推進差別性或特殊主義的農地分配政策,并保護國家的農地權益不受侵害。

就中央集權經濟對農地所有制改革的影響而言。在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幾千年中央集權經濟的傳統、社會民眾對中央集權有著習慣性認同的國度里,盡管政府的制度性干預可能潛伏著制度失敗的誘因,但政府在農地所有制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可以節省制度改革的成本,縮短制度改革的時滯,增加制度供給:另一方面也要求我們在進行農地所有制改革時不可忽視政府的制度安排意愿,換言之,農地所有制改革能否得到政府的認同和支持顯得尤為重要。

就家庭和家族觀念對農地所有制改革的影響而言,中國農村是一個由血緣關系、地緣關系和人情關系等交織而成的網絡社會,家庭是農業生產經營的有效組織形式,因此在農地所有制改革中有效發揮家庭和家族觀念的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制度安排的成本,節約個人與政府間達成合約的交易費用,縮短制度安排的時滯。

就公私觀念對農地所有制改革的影響而言,由于在我國獨特的傳統道德和文化中,一方面大力崇公而抑私,甚至要求“立公去私”,另一方面又肯定私的作用,認為它是一個合理的范疇,有其應該存在的領域,因此在農地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好公與私之間的關系。國家作為公的代表,其權益必須在土地制度中有所體現;同樣,家庭作為私的代表,其權益也應該在土地制度中得到體現。顯然,只有當土地所有制安排中公私關系的處理能為整個社會所承認和接受時,這樣的土地所有制改革方案才會具有較好的現實可行性。

其二,農地復合所有制吻合了我國農地所有制歷史變遷的路徑。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就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強化,在選擇和確定未來農地所有制的發展方向時就不能不考慮到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性。研究我國農地所有制數千年的歷史變遷,可以發現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是在不斷繼承和揚棄中向前發展的。我國原始群土地所有制是共有共用制,原始群之間和原始群內部沒有土地占有觀念;氏族制度下,土地實行氏族內部共同耕作、氏族之間排他性占有的制度,繼承了原始群內部共有共用制,揚棄了原始群之間的共有共用制;奴隸社會是國家(國王)和奴隸主雙重復合所有、多層分管使用,既對原始社會氏族制度下土地制度有所繼承又有所揚棄;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制繼承了奴隸社會的土地復合所有制模式,揚棄了奴隸社會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具體形式,變國王和奴隸主所有為皇帝和地主、自耕農所有;同樣,建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國家和集體或農民的雙重復合所有。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正是在這一步步的繼承和揚棄中發展到今天這種形式,它從來也不是什么單一的所有制。由于沿著原有的制度變遷路徑和既定方向前進可以比另辟蹊徑來得方便,它至少可節省大量的制度設計成本,因此我們在設計農地所有制改革方案時不能不考慮到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的作用。具體地說,既要承認國家擁有的農地部分所有權,又要承認農民是農地的又一所有者。

其三,農地復合所有制符合一致同意原則。理論和實證研究業已表明,無論是實行農地的集體所有制,還是實行農地國有制抑或農地私有制,都難以得到經濟主體的一致同意。相反,實行農地復合所有制,一方面堅持了的合理內核――以家庭為單位開展生產經營,適應了農業家庭經營的需要,而且在當前絕大多數農戶離不開承包地的情況下,由于農地復合所有制保證了農戶對農地擁有部分的所有權,因而這種農地所有制改革方案更易得到現行承包戶階層的響應和擁護;另一方面,農地復合所有制在制度上保證了國家對農地擁有部分的所有權,有利于國家在農地經濟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保證農地使用符合宏觀經濟發展的要求,保護國家或社會應該擁有的農地權利不受侵害,因而農地復合所有制也會得到國家的支持。

不難理解。與農地私有制、國家所有制、維持集體所有制等改革方案相比,農地復合所有制無疑是最優的方案。

四、結論和展望

屈指數來,以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已經開展了30多年,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已經進入了十字路口。由于農地所有制之于中國農業發展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由于我國農業的基礎地位仍然不十分穩固,由于我國有著眾多的農業人口,因此,如何選擇、設計農地所有制改 革方案,就并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命題。我國農地所有制的改革,應該適應我國農地制度的環境。因為一定的農地所有制只有適應農地制度環境,才能取得積極的農地制度績效,而且,當農地制度環境變化時,農地所有制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及時適應制度環境的變化。盡管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產生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并在改革開放之初極大地促進了中國農業的增長,但是,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存在的缺陷已成為農村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桎梏,改革現行農地集體所有制已不可避免。與農地私有化、農地國有化相比,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土地社會(國家)占有基礎上的農民(農戶)個人所有制――復合所有制,是歷史選擇的必然。實行農村土地的復合所有制,我們所失去的只是一紙已毫無實際意義的法律條款,而它所帶來的必定是國家和農民的“雙贏”,并由此促進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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