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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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

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范文1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以工作、居住、生育等為目的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本市以及本市外出已婚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市和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建設等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各級計劃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流動人口信息通報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本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與流動人口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和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法律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支持流動人口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及計劃生育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查驗、登記進入本市的成年流動人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三)定期組織對進入本市的已婚育齡婦女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四)為已婚育齡婦女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務,指導其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適時提供隨訪服務;

(五)為本市外出成年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政策;

(六)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單位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務;

(八)開展與戶籍地的日常聯系、協調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信息的溝通和反饋;

(九)法律、法規以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本市單位和個人招用流動人口,向流動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的,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按照計劃生育責任書的規定,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證件查驗、藥具發放、技術服務、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十條進入本市的成年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15日內,應當向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交驗《婚育證明》。

第十一條未持有《婚育證明》的已婚育齡婦女,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婚育證明》,并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

(一)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居住登記1年以上,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第十二條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應當在進入本市三個月內到戶籍地補辦《婚育證明》。在補辦期間,應當到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第十三條具有本市戶籍,擬離開本市三個月以上的成年流動人口,應當到戶籍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婚育證明》,并提交下列證明:

(一)本人的戶籍或者身份證明;

(二)本人的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第十四條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為進入本市的成年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咨詢服務。

已婚育齡婦女應當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人員,持《婚育證明》,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進入本市的已婚育齡人員持《婚育證明》可以在用工單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免費領取避孕藥具。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對進入本市的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孕產期醫療保健服務時,應當核查其相關生育證明。對無生育證明的,應當通知其現居住地或者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對無生育證明的,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應當通報其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婚育證明》的,予以警告,并處50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交驗《婚育證明》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罰款。

(三)偽造、變造、買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范文2

根據市政府《*市少年兒童住院及大病門診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自*年9月1日起,我市將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少年兒童實行醫療保險。現就在辦理少年兒童醫療保險過程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人員

*市戶籍的少兒,須提供經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核驗合格的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非*市戶籍的少兒,須提供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市戶籍的少年兒童,母親屬非*戶籍的,提供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離異或喪偶的男方撫養子女的,母親為49周歲以上的,提供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所需材料由各區具體規定)。

二、《計劃生育服務證》核驗程序

(一)所需材料:參保少兒母親《計劃生育服務證》、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母親孕情檢查證明。

(二)辦理部門: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

(三)辦理程序:參保少兒父母持(一)項規定材料到辦理部門填寫“計劃生育服務證情況核實表”(見附件)。核實表情況與服務證登記情況一致的,由社區工作站(居委會)在服務證“查驗記錄”中蓋上核驗章。核實表情況與服務證登記情況不一致的,應提供相關變動情況證明,經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核實后在《計劃生育服務證》上進行變更登記后加蓋核驗章。

未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應到戶籍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辦理。戶籍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的同時應加蓋核驗章。

(四)辦理時限: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在材料提交齊全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三、計劃生育證明出具程序

(一)所需材料:參保少兒母親《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廣東省內持《計劃生育服務證》)、父母結婚證、全家戶口本、母親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的已婚人員,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長效避孕節育措施證明;超計劃生育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屬政策外生育的,還須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二)辦理部門:計劃生育證明由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可委托社區工作站(居委會)辦理獨生子女參保父母的計劃生育證明。

(三)辦理程序:參保少兒父母持(一)項規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套到辦理機構辦理。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后留復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請。

(四)辦理時限: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在材料提交齊全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范文3

一、聯席會議制度

由政府牽頭組織計生、財政、發改局、民政、衛生、勞動、建設、扶貧、公安、工商等部門定期召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兩次,研究解決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安排部署下一階段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形成相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齊抓共管的管理機制。

二、流動人口證件代管服務制度

對流入人口的計劃生育相關證件,主要是《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其自愿的基礎上,由村、居、社計生部門為其進行保管;對有當年出生情況的流動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礎上,對其出生證和生育服務證進行代管。通過代管證件,實現對流動人口的有效管理和服務。

三、“一戶管一院”管理制度

就城郊結合部流入人口多、居住相對集中的村(居)委會由村(居)委會與房東簽訂責任狀,再由房東與租房者簽訂責任狀,建立獎懲制度,每季度由房東召集并帶領本院流動人口參加免費環孕情檢查。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較好的房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提出表揚并給予一定物資獎勵。

四、實行“出生核對制度”

凡流入人口有當年和上年度出生情況的,要及時與其戶籍地聯系,填寫《流動人口出生核對通知單》,并以函的形式發往戶籍地,再由原籍地核實后進行反饋,最大限度地減少流動人口出生統計誤差。

五、推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管理模式

各辦事處要在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大型商場、企業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通過協會為他們提供生產、生活、生育的各項服務,實現流動人口的自管理、自服務。

六、《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證制度

各辦事處要嚴格婚育證明查驗制度,各村(居)委會計生工作人員要在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流入現居住地20日內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無《婚育證明》的要求其在15日內回原籍地辦理。對于當年或上一年度有出生情況的流動人口要在15個工作日內落實其原籍婚育情況。

七、雙向管理制度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鎮、辦事處)要主動加強與流出地(特別是)的聯系,重點核實孕期和當年、上一年度有出生情況的流動人口原籍婚育情況。

八、服務制度

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范文4

關鍵詞:人口;居住流動性;避孕;計劃生育服務;衛生服務需求;干預性研究

計劃生育服務主要包括宣傳教育(簡稱宣教)服務、技術服務、咨詢服務和隨訪服務等。通過計劃生育服務可使流動人口了解避孕節育、性與生殖健康和性病/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預防等方面的知識,提高流動人口的生殖健康意識和主動參與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改善其避孕方法的使用情況,進而促進流動人口生殖健康水平的提高。但流動人口接受計劃生育服務的狀況并不理想。陶建國等的研究結果顯示,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后接受過計劃生育宣教服務的比例僅為29.0%;接受宣教的方式為口頭宣教、發放宣傳材料和影視材料等。本研究通過開展針對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干預項目,探討干預對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和計劃生育服務需求的影響,以便今后為流動人口提供更好的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務。

對象與方法

1研究對象

選擇流動人口高度集中的重慶市酉陽縣作為研究現場,采用多階段隨機整群抽樣的方法獲取研究對象。研究對象為所選擇的工作場所 (工廠、建筑工地和娛樂場所)

的流動人口。入選標準:①人戶分離。②年齡18~49周歲。③在所選地區居住≥3個月。④自愿參加本課題。本研究基線共調查2 001例,其中對照組989例,干預組1012例;評估調查時隨訪到有效樣本1791例(失訪率10.49%),其中對照組881例,干預組910例?;€調查時研究對象年齡

(29.50±8.34)歲,2組均以25~30歲者占比例最大。干預組與對照組的年齡分別為(29.36±7.66)歲和(29.64±8.95)歲,差別無統計學意義(t=0.75,P=0.4508)。2組性別、婚姻狀況構成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01),2組均以女性、已婚或未婚有性生活者為主(>50%);2組工作場所、學歷和戶口性質構成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

2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工廠為基礎進行流行病學干預研究,采用多階段整群抽樣的方法在重慶市酉陽縣流動人口集中的工廠、建筑工地和服務娛樂場所開展研究,將上述工作場所隨機分為干預組和對照組。干預組除給予常規計劃生育服務外,還進行本項目的各項干預活動,包括:倡導、動員、管理、培訓、宣傳教育、咨詢服務、技術服務、隨訪服務和轉診機制等各項干預活動;干預組每月發放1次材料,每月更換1次宣傳墻報;每3個月組織到所選擇的工作場所進行1次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VCD集中播放;在每個單位設立咨詢室,進行咨詢技巧培訓后的服務人員為流動人口開展咨詢服務;開通咨詢熱線,建立咨詢記錄檔案;每季度開展1次專家咨詢活動;在工作場所集中提供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對照組只給予常規計劃生育服務。

在干預活動開展前,首先對研究對象開展結構式問卷調查(基線調查),調查內容包括一般人口學特征、流動特征、避孕知識、使用的避孕方法、接受計劃生育服務的情況和對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的需求等。具體包括對計劃生育/生殖健康宣教服務需求、咨詢服務需求、技術服務需求和隨訪服務需求。

干預組開展12個月干預活動后,2組均進行評估調查。評估調查內容與基線調查基本一致,干預組增加對干預活動的參與情況調查。

3統計學方法

問卷資料由專業人員進行統一審核并編碼,Epidata3.1軟件建立數據庫,雙人雙遍錄入,進行一致性檢驗。采用SAS9.1軟件包行統計分析,對研究結果做描述和比較,2組間各指標比較分別采用t檢驗和χ2檢驗。各因素對研究對象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需求的影響采用二分類Logistic回歸分析,因變量為宣教服務需求和咨詢服務需求,有需求賦值為1,無需求賦值為0;自變量中“性別”、“現居住地居住時間”為二分類變量;“婚姻狀況”、“工作場所”、“流動方式”和“戶籍地”為多分類變量,采用啞變量的形式進行比較(設立1個參照組);“學歷”和“年平均月收入”采用等級變量的形式進入模型,學歷越高,其等級越高(小學及以下=1;初中=2;高中/技校=3;大學及以上=4),年平均月收入越高,其等級越高(<500元=1;500元~=2;1 000元~=3;2 000元~=4;≥3 000元=5)。

結果:

(1)計劃生育服務情況

1.2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比較基線調查時2組辦理者差異無統計學意義;評估調查時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干預組高于對照組。對照組評估調查時與基線調查時辦理《婚育證明》者比例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321 4);干預組評估調查時辦理《婚育證明》比例比基線調查時高。

2.2組接受宣教、咨詢、技術和隨訪服務情況比較基線調查時干預組與對照組接受宣教、咨詢服務者比例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接受技術服務和隨訪服務者比例差別有統計學意義,干預組高于對照組。評估時2組均全部接受宣教服務,接受宣教、技術和隨訪服務者比例及干預組接受咨詢者比例均較基線調查時增加(P<0.01),只有對照組接受咨詢服務者比例下降(P=0.001 3),評估時干預組接受咨詢、技術和隨訪服務者比例高于對照組(P<0.000 1)。

(2)2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需求比較

基線調查時,2組對宣教、咨詢服務的需求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對技術、隨訪的需求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001),干預組對技術的需求低于對照組,對隨訪需求高于對照組。與基線調查時比,評估調查時2組接受宣教服務的需求均降低(對照組P=0.009 7;干預組P=0.0165),接受咨詢服務的需求無明顯變化(P>0.05),對照組對技術服務的需求增加(P<0.0001),干預組對隨訪服務需求降低(P=0.0002)。評估調查時,2組對宣教、咨詢服務需求者比例差別無統計學意義(P>0.05),干預組對技術服務的需求比例低于對照組(P<0.0001),對隨訪服務的需求比例高于對照組(P=0.0197)。

(3)計劃生育宣教和咨詢服務需求的影響因素分析

干預活動對研究對象宣教服務的需求無影響。性別、婚姻狀況、學歷、工作場所、年平均月收入、在現居住地居住時間、流動方式和戶籍地等因素均影響研究對象的宣教服務需求。與男性相比,女性具有較高的宣教服務需求;與未婚無性生活對象相比,已婚者有較高的宣教服務需求;與工廠的對象比較,娛樂場所的對象有較高的宣教服務需求;與來自華東地區的對象比較,西南地區的對象有較高宣教服務需求;年平均月收入越高,其宣教服務需求也越高。與在現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下者比,居住半年以上者有較低宣教服務需求;與舉家流動對象比,1人流動或夫妻流動者宣教服務需求較低;學歷越高,對宣教服務需求越低。干預活動對研究對象的咨詢服務需求也無顯著影響。學歷、工作場所、年平均月收入、流動方式和戶籍地等因素均影響研究對象的服務需求。與來自華東地區的對象相比,中南地區的對象有較高咨詢服務需求;年平均月收入越高,其咨詢服務需求也越高。與工廠的對象相比,建筑工地的對象有較低的咨詢服務需求;與舉家流動的對象比,個人流動者有較低咨詢服務需求;學歷越高,對咨詢服務需求越低。

討論

本研究顯示,干預后干預組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比例顯著增加。評估調查發現,2組對象接受咨詢、技術、隨訪服務的比例均有顯著提高,且干預組顯著高于對照組。研究結果提示,以工廠為基礎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干預可提高其接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相關服務的比例,這對促進流動人口生殖健康有重要意義。

在宣教內容上,避孕節育知識、優生優育、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生殖道感染等知識是向流動人群宣傳教育的重點。僅少部分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得到過免費避孕藥具和計劃生育檢查,獲得過計劃生育咨詢服務和隨訪服務的比例則更低。而流動人口表現出日益增長的生殖健康服務需求,希望了解常用避孕方法的原理、正確使用方法和不良反應、性病/AIDS知識、性道德有關問題、青春期健康和生殖道感染等方面的知識;同時流動人口認為由計劃生育人員和醫務人員提供生殖健康宣傳教育比較合適。本研究以工作場所為基礎,由工作場所或其所在街道的計劃生育服務人員為其提供計劃生育宣教、咨詢、隨訪和技術服務,大大提高了流動人口接受計劃生育服務的可及性,提高其接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的比例。有研究顯示,在外來未婚女性中“認為有必要進行生殖健康教育者”和“與他人交流過生殖健康知識”的對象其生殖健康知識得分較高,說明有宣教服務需求的流動人口對生殖健康了解程度較好。因此,有必要在流動人口中開展相關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黃江濤等對15~35歲女性非戶籍人口進行的研究也顯示,以避孕節育/生殖健康知識宣教和技術服務為重點的干預活動提高了流動人口對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的需求,干預前93.7%的人希望進一步學習避孕/生殖健康知識及得到有關技術服務,干預后上升至96.5%(P<0.05),提示生殖健康宣教與技術服務干預措施可使流動人口在避孕/生殖健康認知、態度等方面得到顯著提高和改變,能提高15~35歲女性流動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但本研究多因素分析未發現干預措施對提高流動人口的宣教和咨詢服務需求有顯著性影響,基線和評估調查時均有60%~70%的研究對象表示有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的宣教和咨詢服務需求,這可能說明本研究對象生殖健康需求已得到滿足,也可能說明本研究對象的生殖健康保健意識仍不夠強,未認識到有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需求。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需就研究對象的服務需求進行進一步調查和分析。

本研究多因素分析還發現性別、婚姻狀況、學歷、工作場所、年平均月收入、在現居住地居住時間、流動方式和戶籍地等因素均影響研究對象的服務需求。這與以往研究結果類似。提示在今后計劃生育服務過程中,應針對不同特征對象開展個性化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綜合服務。本研究顯示,以流動人口工作場所為基礎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綜合干預有助于開展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促進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促進群眾接受性與生殖健康相關宣教、咨詢和隨訪服務。因此,相關地區和計劃生育機構可在流動人口較集中的工作場所開展相應的宣教、咨詢、隨訪和技術等服務,從而提高計劃生育服務能力,為流動人口提供更好的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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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干預效果分析[J].廣東醫學,2008,29(4):86-88

[2]崔念,李民享,田愛平,等.成都市未婚流動人群性和生

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范文5

甘肅省流動人口條例最新版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育齡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的住所,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滿18周歲至49周歲的育齡流動人口。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并將其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統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責任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兌現獎罰規定。

第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責任制,加強協作,互通信息,各負其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有辦事機構并配備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有關部門或單位落實綜合管理目標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民政、衛生、人事、建設、交通、教育、鄉鎮企業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綜合管理目標責任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各負其責,分工協作,配合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并接受檢查、考核。

前款規定的各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辦理、查驗有關證件時,必須依法核查經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查驗蓋章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對于沒有《婚育證明》或者《婚育證明》未經查驗蓋章的,應當責令限期補辦,并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協查、通報制度,及時反饋信息,協調行動,對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

第七條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要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并在流動人口聚居社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要發揮各自的社會職能作用,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管理育齡流出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

(一)對育齡流出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

(二)為已婚育齡流出人口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三)與流出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建立生育、節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四)為育齡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

(五)為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流出育齡夫妻核發生育證;

(六)統計流出人口及育齡夫妻的生育、節育情況;

(七)為實行晚婚晚育的或者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育齡流動夫妻,落實計劃生育各項優待措施;

(八)與流出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工作聯系,并對現居住地管理機構所發聯系函及時回復;

(九)依法查處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為,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九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要對本管轄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指導和管理,并依法履行管理育齡流入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

(一)對育齡流入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

(二)依法查驗和登記育齡流入人口的《婚育證明》,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應當責令限期補辦;

(三)對育齡流入人口登記建卡,告知其接受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與服務,并與已婚育齡流入人口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四)定期組織已婚育齡流入人口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提供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并出具《甘肅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

(五)統計流入人口及育齡流入夫妻的生育和避孕節育情況,定期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

(六)檢查、監督相關部門在審批育齡流入人口暫住、務工、經商等證件時核查《婚育證明》及其審批結果通報的情況;

(七)為持有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生育證并申請生育子女的育齡流入夫妻,辦理查驗登記手續;

(八)與流入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聯系,并對戶籍所在地管理機構所發聯系函及時回復;

(九)依法查處育齡流入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要依法做好本社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登記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情況;

(二)向育齡流動人口進行法律政策宣傳教育和訪視指導,提供避孕節育和優生優育咨詢服務;

(三)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綜合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十一條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實行婚育證明制度,逐步推行計劃生育信息計算機管理。

凡住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育齡流動人口,在離開住所之前,必須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婚育證明》。

第十二條 育齡流出人口申請辦理《婚育證明》時,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證明或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三)已生育子女的夫妻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情況證明;

(四)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接受處罰的情況證明;

(五)育齡夫妻與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合同。

育齡流出人口未按前款規定提交相關證件和證明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實行定期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并出具《報告單》的服務工作制度。

《報告單》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監制,加蓋現居住地的縣(市、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印章后,方可在現居住地及其戶籍地有效使用。

對于持有前款規定《報告單》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不得再要求其定期返回戶籍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四條 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管理和服務。

育齡流動人口應當按照計劃生育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現居住地的通訊地址;流動育齡夫妻按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郵遞提交現居住地的《報告單》。

第十五條 育齡流入人口必須持有經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定期查驗登記蓋章的《婚育證明》,方可申辦暫住、務工、經商等證件。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在審批育齡流動人口申辦的暫住、務工、經商等相關許可證件時,應當核查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持有的《婚育證明》,并將審批結果定期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凡未持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婚育證明》的,下列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主管人員不得批準辦理許可證件:

(一)公安部門不得辦理暫住證或常住戶口登記;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審批和審驗營業執照;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辦理流動人員就業證;

(四)房管部門及私房主不得出租或出借房屋;

(五)民政部門不得辦理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

(六)衛生部門不得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健康證;

(七)建設部門不得審批、審驗從事建筑活動的執業資格證書和資質證書;

(八)交通監理部門不得審批和審驗駕駛執照;

(九)招工單位、個體工商戶不得錄聘雇用。

第十七條 對育齡流入人口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誰的轄區誰清理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分工負責。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責;從事個體工商業的,由發證發照單位負責;無固定從業場所的流動小販、工匠和無業閑居人員,由其現居住地的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負責;隨單位職工居住的,由該職工所在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有辦事機構或者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育齡流入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并接受單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八條 已婚育齡流入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按有關規定辦理生育證,并經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驗登記蓋章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已婚育齡流入婦女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時,應當核查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規定持有的《婚育證明》和生育證;對未持有《婚育證明》和生育證的,要及時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對年度責任考核未達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要求的單位或個人,實行一票否決,不得評為文明單位或先進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流動人口因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地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項再次受到處理。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的《甘肅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流動人口衡量標準衡量流動人口的基本尺度是流動涉及的空間及其持續的時間。在空間尺度上,可以按流動距離對流動人口進行分類,或按一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的空間組織形式──區域,將流動人口按不同等級區域進行劃分,如省際、縣際、鄉際流動人口,還可以按農村、城市兩大居住地系統區分為以城市和農村為流動目的地的各種流向的人口。在時間尺度上,可以按流動人口的出行規律分為定期和非定期流動人口。在定期流動人口中,又可根據當事人離開常住地在外居留時間的長短,劃分為每日流動、季節性流動和周期性流動人口。

除了時間和空間標準外,也可以根據流動的功能、當事人與流動目的地的認同程度等多種標準衡量流動人口。

流動人口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個人或群體在社會生活中所必需的義務、活動、物品等在空間上是彼此分離的。從個人或群體的角度觀察,一方面是與常住地聯系在一起的歸屬、義務、權利

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范文6

這次情況通報會,時間雖短,但內容很豐富。會上通報了第二期信息交換平臺的運行情況,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及相關基礎工作進行了培訓。大家通過學習、交流、通報工作情況,達到了總結經驗、明確目標和部署作任務的目的。

去年十月份以來,經過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打開了新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首先開展了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現狀調研活動。這是我委專門的工作機構成立以后,首先抓的一件大事。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省很多地方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處于無序狀態,工作到底處于一個什么樣的水平我們并不掌握。為此,省里從調查研究入手,于去年月日,下發了《關于開展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調研活動的通知》。加強調查研究的重要目的,是探尋和把握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是科學性、規律性很強的工作,要做好工作,必須尊重人口自身發展的規律,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隨即,省流動人口管理處會同省流動人口管理站的同志開始調研。他們深入到吉林、延邊、松原等地的社區、鄉村,通過實地調查、現場座談等方式,歷時個月,掌握了大量、詳實的第一手情況和數據。各地在接到調研通知后,能夠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認真填寫調研表、撰寫調研報告。目前,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現狀的調查報告已經形成,正在委黨組傳閱。整個報告問題反映準確,符合基層實際;分析深入,切中問題實質;對今后工作提出了科學并切實可行的建議和意見,充分體現了全省同志,實事求是、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報告為今后做好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依據,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其次是規范和加強了基層基礎工作。流動人口的規模和流動頻繁決定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方式。根據基層工作實際和流動人口需求,省人口計生委改變了過去把所有流動人口“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管理方式,按照分類指導、突出工作重點的原則實施分類管理和服務。一是規范了《婚育證明》管理。明確已婚育齡婦女是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對象,加強經常性、制度化的管理和服務,其他人員作為一般性管理,及時提供計劃生育咨詢、宣傳教育、技術服務等。這樣,不但大大減輕了基層的工作量和工作負擔,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的相關要求,對于沒有《婚育證明》的流入人員,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可為其辦理在本地有效的臨時《婚育證明》;對婚育信息完整版權所有準確的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辦理有效期為年或年的《婚育證明》,以便建檔立冊,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務。這樣做,一方面加強了管理,減少了漏洞;另一方面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流動人口可以有充分的時間回戶籍地辦理《婚育證明》。二是以突出重點,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減輕基層負擔為主要目的,統一規范了流動人口表、單、卡、冊的管理。增加了服務內容,強調了依法維護流出人口合法權益。流出人口因居住、就業等變化頻繁,使我們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難以到位,違法生育較為突出。在目前,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管理和服務體制,還未很好建立的情況下,戶籍地有必要也有責任加強管理,為現居住地實施管理創造一定的條件。要加強對《流出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登記卡》的管理,并增設“落實獎勵優惠政策、金額”等服務項目。要求戶籍地村級統一建立基礎檔案,記載每個流出育齡婦女的生育節育、外出時間、地點、辦證和從業等基本情況,力求做到人頭清、婚育清、措施清、去向清的動態管理。

第三,信息平臺建設工作有新起色。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的建立,作為實現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創新的一個突破口,加快了戶籍地與現居住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反饋的速度,提高了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跨省、跨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流難的問題。去年培訓班以來,我省信息平臺交換工作有很大起色。去年月日至今年月日,我省共提交信息條,反饋率為。今后,我們要繼續大力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的建設,實行定期通報制度,切實加強指導、培訓和督查工作。

對下一步版權所有我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講幾點意見:

“天下大事必作于細,古今事業皆成于實”。今年,我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總體思路和主要任務已經明確,關鍵是狠抓落實。

一、進一步落實省里下發的一系列文件。最近,省里對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下發的文件比較多,但不是文件多了,工作就做好了,關鍵是落實。一是落實省里于今年月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的意見》?!兑庖姟分赋觯鲃尤丝谟媱澤ぷ魇切聲r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目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難點和薄弱環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強化領導責任制,密切協作配合,創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制度與相關部門的改革舉措結合起來,把工作著力點放在加強引導和提供服務上,寓管理于服務中,創新綜合治理機制。各地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堅持“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綜合治理、優質服務”的新理念,如為流動人口搭建發展經濟平臺,把發展勞務輸出經濟和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拓寬計劃生育服務領域,提高辦證率。二是落實《關于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必須配備符合標準的設備,并要有專人管理網站。各級人口計生委都要建立相應的監控督促制度,每周至少登錄一次交換平臺,隨時了解上級人口計生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規定及時處理和交換個案信息,同時各相關處、科、室也應分工負責,做好信息交換的監控和督促工作。市、州每周至少登錄平臺兩次,及時掌握各地個案信息的交換情況,對長時間未發出查詢信息和未按時反饋查詢信息的縣(市、區)進行督促。目前,各地推廣使用平臺工作發展不平衡。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把加強信息交換平臺建設作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一項基礎性工作,與改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方式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流動人口較多的地方,要加快推廣應用的步伐,以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動態管理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關部門信息網絡,依托社區和行業信息管理載體,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信息系統,做到資源、信息共享。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并由戰時轉入平時,由突擊性轉入經常性。對我們有的同志來說,信息交換平臺是一種新鮮事物,一些基層在推廣使用過程中,在思想上產生了波動,對平臺的可靠性、信息的真實性、應用的持久性產生懷疑,對是否能全面推廣缺乏信心。因而對在使用平臺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產生畏難情緒,對經常性的反復操作產生厭倦情緒,對平臺作為一項日常性工作采取應付態度。仍有少數縣(區)工作不落實,與信息交換平臺應用有關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如: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尚未建立或不完整;對流動人口有關情況的詢問、核查不認真;上網錄入的信息不準確等。這其中除了領導重視不夠外,主要原因是不少地方信息化工作基礎較差,設備、網絡資源缺乏,缺少具有相關知識的工作人員。反饋信息中查無此人的比例居高不下,嚴重影響交換信息質量,有的地區“查無此人”率竟高達。目前,一些地方平臺運行的機構尚不健全,平臺缺乏良好的運行環境,基礎保障急需強化。對此,我省將平臺的使用情況納入了年終計劃生育整體目標考核,在今年的考核方案中,明確了信息平臺的考核內容和辦法。三是明確《吉林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培訓工作。培訓工作要緊緊圍繞《規定》中的新觀點、新意見、新規定開展。要將村、社區工作人員作為重點培訓對象,提高他們的素質,提高他們為管理對象提供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省里同志也要積極參與指導各地的培訓工作。各地要在月底前完成培訓業務。版權所有

二、認真落實中央五部委、九部委和國家人口計生委號令要求,切實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目前,在我省,五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將農民工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出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許多地方沒有合理核定用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支出成本,沒有將涉及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在一些流入地的流動人口管理辦法中,沒有充分體現公平對待的原則,流動人口沒有依法免費享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也未能與戶籍人口享受同等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和婦幼保健宣傳教育服務;而在流出地,特別是在一些基層基礎工作薄弱的地方,為了減少計劃外生育,還存在侵害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的現象。流入地作為人口流動的主要受益者,應該也必須為流動人口的生存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支付必要的成本。流入地要把流動人口的發展納入本地的人口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保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所必需的必要經費,逐步實現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現居住地管理,使流動人口盡快享受市民待遇和法律規定的基本項目的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并足額、按時拿到相應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費。各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已經計入現居住地戶籍人口經費需求總額,不存在沒有流動人口服務經費的問題。要認真落實五部委《關于將農民工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出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九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國家人口計生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大人、財、物的投入。把應該用于流動人口的工作經費,真正用到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刀刃”上,絕不允許以任何借口拒絕為流動人口提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服務。要積極爭取各地黨委、政府,在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方面,要切實做到有機構、有人員、有經費,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考核。對各地經費解決和落實情況,省里準備在適當的時機進行專項檢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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