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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海洋環境范文1
第二條在本省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本省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本省管轄海域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轄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海洋環境保護應當統籌規劃,實行開發與保護、損害與擔責、維護與受益相結合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恢復、建設和治理,廣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促進海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同)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防治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簡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有關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所管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所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海洋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簡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所管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管轄海域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因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建立接受公眾舉報、反映情況的信息渠道,并向社會公告。
鼓勵與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性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改善海洋環境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擬定本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整治與修復規劃,經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沿海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整治與修復規劃,擬定本市、縣海洋環境保護實施計劃和重點海域整治與修復實施計劃,經同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鄰沿海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機構的合作,共同做好長江三角洲近海海域及浙閩相鄰海域海洋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本省與相鄰省、直轄市的合作要求,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做好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態建設與修復工作。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點海域海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做好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第八條省環境保護、海洋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省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實行海上聯合執法。
第十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污染事故或者有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有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損害事態的擴大;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按照法定要求對管轄范圍內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主動配合檢查。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建設的資金投入,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建設。
第十二條按照陸海統籌、專司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海洋環境監測網絡,納入生態省建設體系。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海洋環境監測、監視標準和規范,對本省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和海洋環境綜合信息系統實施管理,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相關的公報和通報,并抄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所管轄海域的監測、監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海洋環境監測網絡的分工,分別負責對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監測、監視。
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形成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應當納入全省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實行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向社會提供海洋環境調查監測資料的監測單位,必須依法設立并通過海洋方面的專項計量認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需要在本省管轄海域內進行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的,應當報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的應用,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管理,發生赤潮時,應當將獲得的赤潮信息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上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啟動赤潮減災應急預案,做好防治工作。海洋、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漁業、工商、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海洋、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和本省實際,制定本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浙江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和本省實際,制定本省船舶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報省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可能發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報設區的市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處理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損害的受害者通報,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接到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啟動污染事故處理應急計劃。
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有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及時將事故的類型、時間、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初步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應急計劃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海洋污染事故可能威脅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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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劃定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辦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海洋自然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沿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下列區域的保護:
(一)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
(二)韭山列島省級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
(三)舟山五峙山列島省級鳥類自然保護區;
(四)依法批準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二十條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岸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從事填海工程的,應當采取先圍后填的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體廢棄物填海、圍海。
第二十一條省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生態環境特點,編制本省人工魚礁建設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組織制定人工魚礁建設技術規范。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工魚礁建設技術規范,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做好人工魚礁的選址、論證和投放工作,加強對人工魚礁投放區域生物多樣性的監測和生態效益的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人工魚礁。
第二十二條因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等需要引進境外海洋動植物物種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先在指定的區域進行完全可控制的試驗和論證。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所管轄海域、海島和海岸帶境外引進物種的調查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第四章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三條逐步實行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管轄海域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省管轄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欧趴刂朴媱?。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欧趴刂朴媱潱贫ㄋ茌牭闹攸c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茖嵤┓桨?,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在不突破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说那疤嵯拢盼蹎挝坏呐盼壑笜丝梢栽谕缓S騼冗M行調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有關污染物排放資料,并同時抄報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管理,入海排污口的選擇和設置,入海河流的管理,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所管轄海域環境容量和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茖嵤┓桨?,規劃海岸帶產業布局。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防止海岸帶產業對海域造成污染損害。
第二十六條港口、碼頭、船舶修造(拆)廠、海濱旅游點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線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并負責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固體廢棄物。
濱海度假村、酒店、賓館等單位排放的污水未納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集中處理的,必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鎳、鉛、汞等重金屬的廢水。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含病原體的醫療廢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第二十七條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接收處理能力。
船舶經營者應當向污染物接收單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相關資料,接收單位應當將污染物運至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陸域場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來自有疫情發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處理垃圾、生活污水、壓艙水等污染物的,應當按規定申請有關部門進行衛生處理。未經衛生處理的,接收單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九條從事散裝油類和有毒液體裝卸、運輸等作業,應當遵守操作規程,落實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類嚴重污染的,應當在作業現場設置圍油欄。
沉船打撈前,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向打撈單位提供船舶的有關資料和污染物的裝載情況。打撈單位在作業前應當制定防治污染物方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
屬于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因處理海難事故產生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繳清;未繳清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開航。
第三十一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劃定近海海域養殖區域,確定限養區和準養區。
海水養殖應當采用科學的養殖方式和合理的養殖密度,控制和治理近海海域養殖污染。
海水養殖投入品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和安全使用標準。禁止使用國家或者省明令禁止的海水養殖投入品。
海上養殖生產、生活廢棄物應當運至陸地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棄置海域。
第三十二條嚴格控制向海域傾倒廢棄物。確需傾倒的,應當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傾廢許可證,并將傾廢許可證和傾倒的詳細記錄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防治工程建設項目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規定。
第三十四條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重點審核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的影響。海洋工程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分類辦法和評價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海水養殖、人工魚礁建設等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專項規劃上報審批前,有關規劃編制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草案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接受委托為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在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進行實地調查,引用的海洋環境資料必須真實、可靠,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作出批準、核準決定;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在批準、核準前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當征求意見。批準、核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批準、核準的,有關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后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核準后,因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發生變化,或者生產工藝、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之日起滿五年未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建設單位或者使用者,應當及時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廢棄構筑物和附屬設施。
拆除廢棄的海洋工程構筑物和附屬設施,應當編制工作方案,并報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在半封閉海灣、入海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顯降低水體交換能力和納潮量的工程建設項目。
采挖海砂、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收繳調查監測資料,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體廢棄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線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或者使用者承擔,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收回,所需費用由養殖者承擔,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接收單位接收未經衛生處理的污染物的,責令立即進行衛生處理,消除可能產生的危害,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在作業現場設置圍油欄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可能發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單位未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體廢棄物填海、圍海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造成危害的,責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接收單位未將污染物運至指定場所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消除危害;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接收單位承擔,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責令限期整治和恢復,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海洋監察機構行使。
第四十七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
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規定進行工程建設、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以及污染事故對漁業資源、海洋生態造成破壞,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責任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所得賠償應當全部用于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四十八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時,沒有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接到海洋污染事故報告后,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泄漏被檢查者商業秘密的;
(四)海岸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審核而予以批準,海洋工程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未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批準前未依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
(五)違反規定審核、核準、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六)海岸、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批準、核準,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其建設的;
保護海洋環境范文2
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管轄的海域以及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轄海域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海河統籌、海陸兼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所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按照職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事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海洋與漁業、環保、海事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對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聯合調查、聯合執法。
因陸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環保部門或者海事部門調查處理時,應當吸收海洋與漁業部門參加。
前款規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海洋與漁業部門調查處理時,涉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吸收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參加。
第六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省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全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商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八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的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向環保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環保等部門應當向海洋與漁業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防治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h級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發生赤潮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
單位和個人發現赤潮時,應當及時向當地海洋與漁業部門報告。
第十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第十一條 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劃定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體交換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建設項目。
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海水養殖應當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的養殖區域,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農藥、獸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對黃河口、膠州灣、萊州灣等海洋生態敏感海域進行海洋生態調查和評價。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省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欧趴刂朴媱?。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制定當地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海洋環境的整治與恢復。
第十七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建設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濱海酒店、賓館、醫院等單位應當將產生的污水經處理達到規定的標準后,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標準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條 港口、碼頭、石油開發以及船舶制造、維修、拆卸企業等用海單位應當防止污染物、廢棄物進入海域,并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
第十九條 從事海上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
濱海從事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進行處理,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在港口、碼頭和利用海上裝卸設施從事散裝油類、有毒有害液體貨物裝卸作業活動的,必須依法編制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港內作業的船舶和在港內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應當對其污水排放設備實施鉛封措施。
第二十一條 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由海事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屬于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處理海難事故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繳清;未繳清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開航。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征求海洋與漁業、海事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沿海重要的漁業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海洋與漁業部門核準,并報同級環保部門備案,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立項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跨設區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沿海設區的市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
第二十五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必須征求海事部門的意見;涉及軍事禁區、軍事保護區的,必須征求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專家、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環保部門和海洋與漁業部門發現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運行過程中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改正等補救措施;建設單位自己發現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也應當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從事填?;顒拥膯挝缓蛡€人,應當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治和恢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或者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
(二)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未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
(三)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降低水體交換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項目的;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廢棄物或者將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用海單位承擔,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其他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時,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核準前未依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或者越權審核、批準、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四)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核準,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其建設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于海岸線以上,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體和工程主要作業活動位于海岸線以下,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指確定和衡量海洋環境好壞的一種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一般分為三類,即海水水質標準、海洋沉積物標準和海洋生物體殘毒標準。制定標準時通常要經過兩個過程。
首先,要確定海洋環境質量的基準,經過調查研究,掌握環境要素的基本情況,一定階段內海水、沉積物中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生物體中各種污染物的殘留量; 考察不同環境條件下,各種濃度的污染物的影響,并選取適當的環境指標,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基準。其次,標準的確定要考慮適用海區的自凈能力或環境容量,以及該地區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
于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經1999年修訂后,從20xx年4月開始實施。新法在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設項目和遏制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保護海洋環境范文3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條國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負責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工作。
第八條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有關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未能解決的,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第九條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并納入人民政府工作計劃,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管理。
第十條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俗鳛橹匾罁?/p>
第十一條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傾倒費。
根據本法規定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或者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污染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十三條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十四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范和標準,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海洋巡航監視通報。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監測、監視。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的分工,分別負責對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監測。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全國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負責管理海洋綜合信息系統,為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近岸海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赡馨l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時,必須按照應急計劃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在海上實行聯合執法,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的擴大,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
第二十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凡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條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第二十五條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條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二十七條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并應當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九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二條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陸源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
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
拆除或者閑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第三十四條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條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條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避免熱污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條沿海農田、林場施用化學農藥,必須執行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沿海農田、林場應當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
第三十八條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尾礦、礦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條沿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污水的綜合整治。
建設污水海洋處置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者通過大氣層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條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第四十六條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
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七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九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的材料。
第五十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及輸油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一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須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殘油、廢油必須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經回收處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鉆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漿和其他有毒復合泥漿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漿和無毒復合泥漿及鉆屑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及其有關海上設施,不得向海域處置含油的工業垃圾。處置其他工業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第五十三條海上試油時,應當確保油氣充分燃燒,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條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七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
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
第五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毒性、有毒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境影響程度,制定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應當按照廢棄物的類別和數量實行分級管理。
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十七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經濟、安全的原則選劃海洋傾倒區,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選劃海洋傾倒區和批準臨時性海洋傾倒區之前,必須征求國家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傾倒區的使用,組織傾倒區的環境監測。對經確認不宜繼續使用的傾倒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封閉,終止在該傾倒區的一切傾倒活動,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九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許可證注明的期限及條件,到指定的區域進行傾倒。廢棄物裝載之后,批準部門應當予以核實。
第六十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傾倒的情況,并在傾倒后向批準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傾倒廢棄物的船舶必須向駛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第六十一條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
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六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六十三條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如實記錄。
第六十四條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與設備應當能夠防止或者減輕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條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條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
第六十八條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
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
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
第六十九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第七十條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
(二)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
(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
(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
(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七十一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
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條所有船舶均有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在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
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須及時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通報。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甚至拒報污染物排放有關事項,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拆除、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非法運輸該危險廢物的船舶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新建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使用,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停止該建設項目的運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傾倒,或者向已經封閉的傾倒區傾倒廢棄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廢棄物運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未配備防污設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證書、防污文書,或者不按照規定記載排污記錄的;
(三)從事水上和港區水域拆船、舊船改裝、打撈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
(四)船舶載運的貨物不具備防污適運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船舶、石油平臺和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不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九十一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一)戰爭;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三)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繳納排污費、傾倒費和限期治理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四條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二)內水,是指我國領?;€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三)濱海濕地,是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五)漁業水域,是指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
(六)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
(九)陸地污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場所、設施等。
(十)陸源污染物,是指由陸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
(十二)沿海陸域,是指與海岸相連,或者通過管道、溝渠、設施,直接或者間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關活動的一帶區域。
(十三)海上焚燒,是指以熱摧毀為目的,在海上焚燒設施上,故意焚燒廢棄物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但船舶、平臺或者其他人工構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帶發生的行為除外。
第九十六條涉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本法未作規定的,由國務院規定。
保護海洋環境范文4
在這方面,重點需要開展的研究課題大體上有三類。第一類課題是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作用的機理和規律研究,第二類課題是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研究,第三類課題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與對策。
一、海洋環境特征
對各類污染物的作用機理和規律研究以海洋流體動力對各類污染物遷移、擴散、轉化規律的研究為基礎,考慮各種自然環境因素(浪、流、風、光、溫度、濕度)、物理因素(擴散、揮發、沉降、吸附、釋放)、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復雜條件下的運動及演變規律,并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此外,近年來,在我國沿海海域,赤潮頻發嚴重。因此,除了加強赤潮的監測和預報外,也應加強在建立赤潮生長機理和發展規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項研究應通過現場觀測、物理模型實驗和數學模擬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由于現場觀測工作耗資巨大,且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所獲得的數據往往有許多綜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難將其中的單因素影響分離出來,因此,往往只能用它來作為對某一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進行檢驗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個實例。
用數學模擬方法來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是一個較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這方面國內外已有不少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這些水質預測預報模型大體上都基于以下幾方面的模型:水流數學模型;波浪數學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
在水流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對于較大范圍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學模型,對于紊動影響不顯著的海域,可不考慮湍流影響,而對于湍流效應顯著的區域,如排污口近區,則應考慮湍流效應。此外,采用坐標變換,可建立一種能夠考慮復雜地形和套流效應的三維潮流數學模型,這樣才能夠較好地重現實際海域的三維潮流特征。在較小范圍的水域,水流數學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為基礎,針對水溫和鹽度分層流的流動特性,考慮浮力對紊動的影響,建立用于模擬同時存在溫度和鹽度梯度這一類密度分層流的k-(單流體數學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體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別對兩相本身的湍流輸運規律以及相間相互作用規律進行模擬,建立兩相湍浮力分層流的雙流體數學模型。
在波浪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可應用BI—CGSTAB法求解由橢圓型緩坡方程離散得到的代數方程組,以提高求解效率。從水波發展方程出發,可導出一種用于大區域波浪變形問題的數學模型。通過引入弱非線性波色散關系,可使雙曲型緩坡方程能夠有效地考慮波浪的非線性效應。對高階Boussinesq方程的進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從入水到深水都達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線性精度,可以更精確的計算較深水域波浪的非線性特征。
針對帶自由表面的波浪場問題,通過把能有效模擬自由面形態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結合,可導出一個能考慮破波能量損失的拋物型緩坡療程,用這個方程可模擬規則波和不規則波破碎引起的波高變化。建立沿岸流數學模型,可模擬海岸上波高變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減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對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種考慮流影響的修正的合流緩坡模型;對于強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慮流影響的模型??梢詫⑤椛鋺Φ挠嬎愎脚c拋物型緩坡方程中的待求變量聯系起來,建立一種輻射應力計算的新方法,用該方法可對較大區域均勻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輻射應力進行數值模擬。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維應力一通量代數全場模型,可對非對稱潮流作用下的側向岸邊排放問題過分數值模擬。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系統作為目標,在分析近海環境中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現象的基礎上,針對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點,從三維湍流模型出發,在動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風應力、底部切應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輸運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學、生物等作用的源、匯項,可建立一個統一考慮物理、化學和生物等過程綜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模型,它可為環境評價、水質規劃、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設計等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同時對確定水域環境容量,從而制定水域環境保護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前景。
應該指出,在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研究方面,數學模擬無疑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論是何種數學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參數和邊界條件的處理是研究水質模型的技術關鍵,直接影響到水質模型的科學性和預測能力。而這些必要的數據是無法從數學模型本身來取得的,有些可以通過現場觀測來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數是要通過基本機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這方面物理模型實驗研究將是一個有效的手段。
能模擬海洋動力因素的先進實驗設備,現代化的量測儀器和測試系統是開展物理模型實驗研究的必備條件。進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濃度場、速度場同步測量系統,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結構,獲得流場中水質點速度的空間分布和時間過程;并同步獲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濃度場的空間及時間變化過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團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擴散的基本特征和擴散系數。
二、海洋災害的精確預報及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的研究海洋災害主要包括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及海岸侵蝕等。
90年代以來,我國海洋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每年達上百億元人民幣,是世界上海洋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海洋工程結構的投資費用很高,一旦發生破壞,將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臺,1989年風暴潮損失超6億元,1991年DB29銷管船在南海通臺風翻沉等)。當前我國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洋空間利用的絕大部分活動是在近海和極淺海海域。為了保證在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設施能夠安全服役免遭破壞,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弄清這一海域中嚴酷和復雜多變的環境因素。我國東臨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現的臺風數目占全球的38%,其中對我國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每年有7—8個。每當臺風在我國登陸或接近我國沿海通過時,都會在沿岸局部地區產生風暴潮,形成風暴潮災害。
在我國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黃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響,沿岸地區每年都有結冰現象,結冰嚴重的年份則出現冰害。若對這些海洋災害估計不足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渤海重疊冰與堆積冰的形成,不但可給結構物以強大的冰壓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動作用,也會給海洋平臺的使用和安全帶來巨大的損害。而冰區溢油的遷移規律及預防和清理技術,至今尚未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對近岸大面積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會引起海冰的斷裂,斷裂后冰塊的尺度直接影響其對結構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臺,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錐體的結構型式,冰排對錐體結構的冰荷載及與其的動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決的課題。在海冰力學的研究中,除進行理論分析和數值模擬外,實驗研究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在實驗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凍結模型冰和非凍結模型冰來進行,它們各有其優缺點,發展這兩種技術是海冰力學研究中的一個課題。
我國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海域中時有地震發生。強烈的地震將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設施的主要破壞荷載。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結構物(海洋平臺、鉆井船、人工島、輸油及輸氣管道等)發生破壞,除其直接經濟損失極大外,其次生災害——火災、環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設想。
近年環太平洋地區地震的頻度和強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災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別是抗震防災的基本原理和減震技術措施需要認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響應和振動破壞機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記錄資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發的巨浪共同作用對水中和岸邊建筑物造成的破壞十分嚴重。水工建筑物的這類破壞機理,至今國內外對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試驗條件的限制,國內外對此方面的試驗研究工作開展極少。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個新領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內容將是為解決海洋工程設施抗震措施中的關鍵技術所必需考慮的,如近海環境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和頻譜特性,強震海底多維地震動及其空間分布規律,地震波傳播特性及地震動輸入機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慮周圍水介質影響的結構振動破壞機理、振動控制、地震動時頗聯合分析模型和輸入機制、非線性動力分析和動力破壞試驗;核電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臺及地下輸油管線與地基土動力相互作用,碼頭及護岸建筑物地震穩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設計和地震設防標準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長期運行過程中健康狀況逐漸惡化,其損傷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結構的老化、疲勞、超載、內部損傷(裂縫)、地基沉降變形以及環境的物理化學損傷(低溫、凍融、大氣侵蝕)等;其二是設計不周或設計標準偏低,施工質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維護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損傷和事故都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的影響。
因此,發展以下的一些技術和方法將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慮海洋環境荷載在幅值。時間及方向上的隨機性所導致結構安全的不確定性情況下,對現役海洋工程結構進行健康診斷和評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論;結構健康狀態及損傷檢測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結構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術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結構在多種復雜海洋環境條件下(風、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優化理論研究,設計與建造新型抗災工程結構;研究和設計使海洋工程結構物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有足夠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種工程措施。
為了及時掌握海洋環境的風云變幻和災害的可能來臨,發展海洋環境及災害的預報技術是非常必要的。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統,如建立由近海到遠海的海洋環境及災害觀測網絡、預報與預警系統、沿岸防災準備和各類應急處理系統;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帶區域經濟發展為背景,進行重點研究,建立數字化的海洋環境信息系統模型與結構;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設施防災減災數字信息系統,將海岸和近海工程與網絡技術人算機技術、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相結合,建立數學物理模型,通過多媒體技術,形象化地描述災害成因、發生機理、傳播規律、模擬災害破壞的過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災、抗災和減災決策支持系統。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與對策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間,現代海洋空間利用除傳統的港口和海洋運輸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發電站、海洋公園、海上機場、海底隧道和海底倉儲的方向發展。
人們現已在建造或設計海上生產、工作、生活用的各種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海洋結構和海底工程,估計到21世紀,可能出現能容納10萬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國澳門和日本已經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島海上機場。為緩解緊張的陸地資源及減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經于99年8月在東京灣用6塊380米長,60米寬的矩形漂浮鋼板拼裝海上漂浮機場。
由此可見,隨著海洋資源與空間的開發利用,各類海上工程建筑物數量不斷增多、規模日益復雜和龐大,保證這些海上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災減災措施將越來越重要。海岸帶和近岸海域是各種動力因素最復雜的地區,但同時又是經濟活動最為發達的地區,海上工程建設如果考慮不當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環境災害。工程設施可能破壞原有海岸帶的動態平衡,影響岸灘的沖淤變化。海上回填和疏浚會改變海岸的形態,破壞某些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棲息地,若對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傾拋處理不當則會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產中的溢油事故將對海洋環境造成極其嚴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設施如果不及時處理也將會逐漸成為海上障礙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災減災的任務是一方面要保證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界海洋災害帶來的報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為造成的海洋環境災害。
隨著人類對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和利用,海洋環境保護與人類生產實踐活動協調發展日顯重要。如港口開發中的環境問題,主要內容包括:航道、港池開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輸運及其疏浚物拋放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結構的環境和生態影響;破波帶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對物質輸運擴散規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灘保護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環境的變遷和海岸演變;海岸演變、防護及開發利用新概念的原則與理論,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動力學、生態學、社會經濟學及與環境關系的綜合分析與協調。
隨著沿海大、中型城市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平建設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術,感潮水域污水多點排放漂移擴散研究,天然海灣、人工湖及人工運河的水質交換能力,人工沙灘的保護措施,灘涂圍墾對水域環境的影響等,都將是需要認真解決的問題。
保護海洋環境范文5
一、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1983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UCN)特別顧問謝貝洛斯拉斯喀瑞首次提出了“生態旅游”這一概念。他在定義生態旅游時提出了兩大要點:一是生態旅游的對象是自然景物;二是生態旅游的對象不應受到損害。1993年國際生態旅游協會將生態旅游定義為: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維系當地人民生活福利雙重責任的旅游活動,即生態旅游要對生物多樣性、當地社區利益、經濟和社會效益做出某種貢獻,并且具有教育和認知的功能。海洋生態旅游既是感受、體驗、欣賞和研究海洋生態景物的一種旅游活動形式,也是增強旅游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環境意識,進行環保教育的一種有效方式。對此,在發展海洋生態旅游的過程中,應將環境保護主題貫穿于始終。
(一)豐富而獨特的海洋資源環境是發展海洋生態旅游的物質基礎
與其他旅游活動相比,生態旅游本身對資源環境有較強的依存性。從海洋生態旅游賴以發展的資源環境條件分析,海陸交界和大陸近海海域、海島所形成的海洋生態環境系統,資源豐富多樣,自然景觀獨特,區域特色明顯。海洋生態旅游就是利用海岸、水體、島嶼、冰川、入??诘壬鷳B環境而開展的具體的旅游活動。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極大豐富和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休閑消費需求的日益增強,選擇遠離城市喧囂的海濱(島)旅游區游憩、休閑與度假,巳成為現代生活的新時尚。從經營上講,海洋生態旅游就是旅游者對海洋自然和人文環境的直接消費。只有“原汁原味”、處于原始狀態或良性循環狀態下的自然環境和人文景觀,才能激發旅游者的生態旅游愿望并使之轉化為現實的旅游消費需求。因此,隨著人們消費素質和消費能力的不斷提高,旅游者對優美自然環境的向往和綠色消費需求將會逐步增強,以海洋生態環境消費為主要目的的海洋生態旅游將成為旅游熱點。中國海域遼闊,區域海洋特色明顯,從南到北擁有極為豐富的海洋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資源,這是我國發展海洋生態旅游,提高旅游吸引力的關鍵所在。因此,海濱(島)所具有的天然、優美、豐富而獨特的生態旅游資源環境,是海洋生態旅游業得以發展的物質基礎。
(二)海洋生態旅游對環境的影響兼具正反兩方面的效應
一方面海洋生態旅游的發展對環境保護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從生態旅游的內涵來看,它更強調的是對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循環利用,是一種健康的旅游發展理念和旅游活動。正是由于生態旅游強調旅游過程中的“保護性”和“持續性”,所以與其他旅游活動相比較,只有生態旅游活動才能把旅游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海洋生態旅游的主要方式是感受、體驗、探險、科研和教育等,與其他海洋產業,如傳統漁業、捕撈業、近海養殖業和海上油田開發等相比,其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程度較低。在維持海洋生態環境系統平衡和環境承載力范圍內,海洋生態旅游的持續、健康發展,不僅有利于廣泛普及海洋環境知識,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和自覺性,達到旅游與環境相互促進的效果,而且以良性發展的海洋生態旅游業替代部分資源消耗大、環境破壞嚴重的傳統海洋產業,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對海洋資源環境的可持續利用也可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另外,發展海洋生態旅游業還能夠為綜合化的海洋環境管理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有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系統化、規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海洋生態旅游的過度開發會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任何形式的旅游活動,總是會對旅游景區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只是程度不同而巳,同時這種影響又伴隨著旅游規模的擴大呈倍數的增加。在海洋生態旅游中,無論是近海度假、觀光、游覽,還是海島觀賞、研究、教育等活動,或多或少都會對脆弱的海洋生態系統產生一定程度的干擾和破壞。由于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干擾和破壞在表象上、在短期內不明顯,因此這種干擾和破壞也極易被忽略和被掩蓋。特別是一些海洋自然旅游保護區,由于地處遠?;膷u,生態系統單一脆弱,環境承載力極其有限,不斷增長的游客數量給當地環境帶來很大擾動,甚至導致一些自然景觀的喪失,如鳥島不再是鳥的樂園,海濱彩石被游人“洗劫”一空。
二、正確處理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一)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的矛盾統一
海洋生態旅游與其他生態旅游活動一樣,在發展之初都曾經被稱為“無煙工業”但是,隨著海洋生態旅游日益成為一種大眾性的旅游活動,游客人數激增,紛至沓來的游客遠遠超出旅游景區的環境容量,加之旅游規模消費對環境造成的破壞與污染也超出了海洋環境的自我平衡與凈化能九給海洋生態環境系統以前所未有的沖擊。另外,許多從事海洋生態旅游開發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認為,海洋資源是取之不盡的,旅游資源環境一旦被開發出來就可以永續利用下去。顯然,這種認識是有害的,對于海洋生態環境基本持不作為態度,只會誤導發展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甚至進一步惡化海洋生態環境。
發展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始終是一對矛盾。按照對立統一的觀點,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只有在發展的過程中相互促進、相互協調,才能最終實現動態平衡。那種把經濟發展作為唯一考慮的“經濟中心論”和主張對環境實行絕對保護的“生態中心論”,在海洋生態旅游的可持續發展中都是不可取的,實踐中也不可能存在“零破壞”和“零污染”的純粹保護性旅游。因此,生態環境的保護并不意味著要禁絕發展海洋生態旅游所產生的負面影響,而是強調在發展海洋生態旅游的過程中,要盡可能的把這種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環境條件決定著海洋生態旅游未來的發展方向
海洋所蘊含的獨特的、原生態的環境條件,是海洋生態旅游得以發展的根本動因和旅游價值所在。因此說,環境條件的優劣直接決定著海洋生態旅游發展的方向和潛力。在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環境的過程中,包括在生態旅游具體項目和具體線路的設計與選擇中,對環境的原生態應當充分地加以保護,做到對環境影響最小化。事實上,旅游業本身就是依附自然稟賦和人文脈絡而發展起來的產業,特別是海洋生態旅游,其與環境的關系更直接、更緊密,更需要有良好的環境條件來支持。盲目開發、過度開發,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只會造成海洋生態旅游的難以為繼,進而喪失海洋生態價值和旅游價值,并最終導致海洋生態旅游產業的衰落。因此,加強環境保護,維護海洋生態平衡,是實現海洋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三)發展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應遵循的原則
實現海洋生態旅游的健康發展,要樹立科學發展觀,改變目前海洋旅游開發經濟利益大于環境利益的不可持續的增長方式,以保護為前提,以適度發展為原則,在保護中科學發展。
第一,以保護為前提。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永續發展。保護海洋旅游環境的目的,在于促使海洋區域生態系統保持或轉化為良性循環狀態,為海洋生態旅游,以及海洋未來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基礎條件和必要的保障。在保護的前提下,要防治結合,樹立“防重于治”和“源頭治理”的環境管理理念,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保護環境,加強海洋旅游區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設施建設,提高海洋環境管理能九約束各種不當開發行為和旅游消費行為,防止旅游景區出現資源枯竭、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等問題。
第二,以適度發展為原則。要按照“合理布局、重點發展、發展有序”的原則,積極探索適合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協調發展的開發模式。在提高旅游經濟效益的同時,要統籌考慮旅游景區及周邊區域資源環境狀況,以及當地居民需求和社會發展要求,科學、嚴謹地進行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和景觀設計。特別要尊重海洋生態系統規律,對生態脆弱、環境敏感區和珍貴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應采取更為嚴格的保護措施,在分析相關區域資源環境承載力的前提下,合理設計生態旅游產品,限制游客規模和流量,嚴格控制旅游活動,杜絕因追求短期經濟效益而犧牲環境的經營行為的發生。
第三,在保護中合理發展。在加強海洋環境管理、有效監督,并積極做好環境保護宣傳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旅游經營者、管理者、游客和旅游區居民的環境保護意識,使他們能夠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對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維護中來。同時,要通過建立有效的旅游經營管理機制,確保旅游收入的一定比例專門用于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從而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出一條保證海洋生態旅游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正確道路。
三、海洋生態旅游環境管理的幾點思考
海洋生態旅游環境管理,就是要通過有效地實施行政、經濟、技術與教育等手段,實現海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一)綜合運用行政手段,落實海洋環境管理
第一,從實施旅游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入手,采取更為嚴格的環境保護和管理對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始于旅游規劃的編制階段,主要是對旅游開發、經營和消費活動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進行科學分析、預測和評價,從而落實環境承載力和環境容量管理,為旅游景區和旅游項目的保護性開發提供科學決策的依據,并為實施環境管理提出標準和具體要求。對與海洋生態旅游相關的一些項目,如設立旅游觀光區、開發相關旅游資源、劃分自然保護區域、防治污染和生態建設方案等,都必須建立起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第二,在對海洋旅游資源環境全面普查的基礎上,實際調查和評估海域、海濱和海島的環境容量,從而明確旅游開發區和旅游項目的環境目標要求,選擇確定合理的旅游開發模式,保證海洋生態旅游中環境質量的高品位和原生態特點。第三,制定更為具體、可操作性更強的海洋生態旅游開發管理法規和政策,加強環境行政管理,健全海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環境目標與責任,監督檢查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率,堅決制止那些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費項目的開發和建設,嚴格控制海洋生態旅游活動的強度、規模和范圍。
(二)強化技術管理手段,改善海洋生態環境
首先,海洋生態旅游戰略管理的科學決策,離不開現代高新技術手段的運用,包括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虛擬技術以及信息網絡技術等。如利用遙感技術服務于海洋生態旅游環境保護,可以對大面積的海洋生態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對海洋環境狀況進行周期性監測等,以便及時了解海洋資源環境的退化、污染和被破壞情況,進而采取相應的防止和保護措施。地理信息系統在海洋生態旅游的發展中也有廣泛的應用前景,可以存儲、查詢、顯示各種海洋生態旅游資源信息,并能為海洋生態旅游管理、決策、規劃等提供可靠的數據信息支持。其次,在海域、海濱、海島的生態化管理中,一些環保技術的應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利用生態技術治理生態旅游造成的某些污染問題。采用污水處理技米在景區隱蔽處建立小型污水處理系統和中水凈化處理與循環利用系統;對固體廢棄物則采用回收利用技術,根據廢棄物種類不同分別采用一級資源化技術和二級資源化技術;采用新型生態環保材料進行景區景點和基本設施建設;在綠色能源利用方面,充分開發利用旅游區的太陽能和潮汐能資源,等等。再次,海洋生態旅游的環境保護技術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雖然現代高新技術在海洋生態旅游及其環境管理中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海洋生態旅游的科技投入仍然很少,高新技術介入程度不高。同時,旅游管理信息化水平也有待提高,旅游環境保護技術的研究和應用還處于初級階段。為此,要加大海洋生態旅游科技投入,對景區景點適用性環境保護技術、能源節約技術、信息化災害防治、自動化和智能化管理等技米要加大攻關和推廣力度依靠高新技術實現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三)運用經濟手段促進旅游景區環境保護
經濟手段是實現海洋生態旅游與環境保護雙贏的有效管理手段。第一,變革海洋生態旅游經營機制,充分調動海洋生態旅游開發主體的環保積極性和主動性。通過劃定專門海區(島)生態旅游區控制游客人數,并采取海洋生態旅游產品的“綠色價格”策略調整景區景點旅游規模在保證一定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使海洋生態旅游區的環境保護得以落實。第二,按照政府及有關區域海洋規劃,應盡快將海洋生態旅游規劃納入到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地方財政在年度計劃中相應地增加海洋生態旅游環保投資安排。同時,在現有國有資產經營體制下,各級稅務部門將征收的相關旅游經營所得稅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職能管理部門,專項用于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積極探索建立海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合理收取環境保證金和自然環境恢復保護費,堅持實行“誰投資、誰建設、誰管理、誰受益、誰保護”的管理原則,依法實施、合理使用。第三,要加快變革與海洋生態旅游發展相適應的環境保護投資機制確保海洋生態旅游發展中環境保護資金的落實和投入。在市場機制作用下,應采取多種方式拓寬引資渠道,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加入,引進利用各種資金,積極爭取世界銀行、世界自然基金會、全球環境基金會等國際組織對海洋生態旅游發展的資助,形成眾多投資主體參與的多元化投資體系,保證海洋生態旅游環境保護與基礎設施的建設投資。
(四)重視海洋生態環境教育手段
保護海洋環境范文6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13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為了避免或降低對海洋環境破壞的程度,需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進行完善,希望通過以上的分析,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積極做好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