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行為規范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教師行為規范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教師行為規范

教師行為規范范文1

    一、師德的重要意義和六字衡量標準

    教師行為規范內涵是很寬廣的,但衡量教師的行為規范最基本的標準可濃縮為“正己、敬業、愛幼”六個字。

    教師是幼兒心目中的榜樣和楷模,教師的言行在幼兒心目中是有著很重要的位置。所以我們教師應該嚴于律己,要求孩子們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這就是所謂的“正己”。

    “敬業”與“愛幼”是教師行為規范的核心。一個教師是否敬業,是教師行為規范建設的一個很重要的條件;一個教師是否愛幼兒,是教師的行為規范最集中的表現。愛孩子、有高度責任感是每個教師最起碼的行為道德。教師在愛幼兒方面主要表現為:它應該是面向全體幼兒的“博愛”。教師對某些幼兒的偏愛,會使其他孩子的心靈蒙上陰影,感到沮喪、無助,從而不相信自己的能力及在集體生活中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偏愛和教師狹隘的審美需要與價值取向以及私心、偏見、錯誤認識等直接聯系在一起。它是一種低級、非道德的不健康情感。

    作為一名幼兒教師,最大的過錯莫過于對孩子沒有愛;對大的悲劇莫過于失去孩子對自己的愛。對于孩子來說,教師的微笑就是愛的表示,而這微笑來自于教師心靈對孩子愛的呼喚,來自于對工作強烈的責任感。

    孩子天真活潑、無憂無慮。正處在個性發展的關鍵時期。幼兒教師的活潑開朗會孩子以生機勃勃的好印象,能創建一個輕松、活潑的氣氛,會使幼兒的心境始終保持愉快,逐漸形成健康、開朗的性格。

    在處理幼兒之間的矛盾時,教師幽默的話語往往能緩解孩子不愉快的情緒,這時再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孩子會更容易接受些。

    二、加強正確行為規范建設的幾條舉措

    1、一學、二全、三和、四心”的教育目標。“一學”:學習查文紅等先進教師的敬業愛業精神。“二全”:全心全意為幼兒、為家長服務。“三和”:對幼兒和藹可親,對家長和氣有禮,對同事和睦互助。“四心”:對幼兒做到愛心、耐心、細心、關心。愛心——熱愛每一位幼兒,耐心——堅持一個觀點,即沒有教不好的幼兒,細心——細心捕捉教育契機,關心——精心照料每一個幼兒。

    2、要求教師做到“三個貼進”:即幼兒活動時教師以朋友的身份參與活動,貼近幼兒,是他們的親密伙伴;幼兒做錯事時,教師要以理服人,貼近幼兒,是他們喜歡的媽媽;幼兒有要求時,教師要用一顆童心去理解,貼近幼兒,是他們最好的朋友。

    3、教師要做到“三個溝通”,扮演好“三個角色”:在與幼兒溝通時,教師是他們的良師;在與家長溝通時,是他們的知心朋友;在教師間溝通中,是教師事業的合作伙伴。

    4、教師要得到“三個信任”,達到“三個提高”,即得到幼兒、家長、社會的信任,達到師德水準、專業化水平、身心健康的提高。

教師行為規范范文2

一、課題的基本要素

1.一個目標

本課題研究旨在全面構建規范教師課堂教學行為標準,尋求規范、優質、高效的教學行為,立足師生共同發展,追求有效教學,促進學校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2.兩個概念

本課題的核心概念有兩個:教師教學行為改進,規范與有效。

關于“教師教學行為改進”是指教師在一定理念支撐下,在根據新課標重建的教學規范的指導下,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提高教學質量為目的,反思教學行為、提煉教學行為、改進教學措施并付諸實施的過程。

本課題的“規范與有效”:不是對原有規范、制度的否定,不是按照自己的標準重新建設一套規范和標準,而是一種批判性、建設性的,是在對學校原有教學規范反思、分析的基礎上的一種繼承、修正、完善,不只滿足于對原有的教學規范觀念的更新、完善,還力圖在改革中探討和創建新的教學規范的實踐形態,用來有效指導教師教學行為。教師的教學行為經過不斷改進,不斷完善,更加規范有效,使學生真正獲得更大的進步或發展。

其基本過程是規范——改進——有效——規范,即重構規范,用規范來指導教師的教學行為,改進教師教學行為,促使教師的教學行為更加有效,并在實踐中提升規范,如此反復螺旋上升。

3.三個要件

陣地——課堂,人員——教師,武器——規范

4.四項內容   []

(1)教師教學行為規范的現狀分析。

(2)教師教學行為規范的價值取向研究。

(3)教師教學行為規范的有效性研究。

(4)教師教學行為改進策略的研究。

二、課題的實施情況

(一)筑牢三道坎:宣傳、學習、調查

1.加強宣傳發動,營造良好的課題研究氛圍

課題研究既是一項教育科學研究任務,又是學校整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學校領導的大力支持,廣大教師的積極參與和通力合作,才能保證研究任務的順利實施。

當知道我校的課題《規范與有效:教師教學行為改進的實踐研究》成功立項為“江蘇省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2011年度課題”,并成為“江蘇省普教重點資助課題”后,我校馬上在全體教師會議上大力宣傳,在學校網站上宣傳,并把獲此殊榮的喜訊刊登在《蘇州教育日報》上。為了讓廣大教師了解課題,認識課題,走進課題,于2012年4月13日進行了課題開題論證活動。當天下午,長小迎來了出席本次活動的省、市、區各級領導和專家。通過課題開題論證,我校課題組進一步加深了對課題研究問題的認識,明晰了研究的思路,明確了研究的目標和方法,為課題研究的順利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加強專項學習,提升課題組人員的素養

課題研究成功與否,與課題研究成員的素質有很大的關系。課題組查閱文獻資料,了解當前國內外教師教學行為規范構建和教學行為改進方面的研究情況和最新成果,組織課題人員認真學習課題研究方案、相關理論知識。在學習中我們追求形式的多樣性與結果的實效性,以個人自學與集體學習、討論交流相結合,規定內容與自主、自由學習相結合。同時,根據區教科室的要求,每月各學科組定期向區課題上傳學習資料,在每月的教科研例會中交流學習。邀請專家來校作專題講座,充分利用各種機會,選派課題組人員外出學習取經。

3.調查分析,了解我校教師教學行為的現狀

在學校教師、學生中進行問卷調查和座談、訪談,了解師生對于教學行為規范的看法和要求,分析反饋各類教學行為在教學過程中的作用及效果,了解我校教學規范和教師教學行為現狀,完成有關的調查分析報告。

此次課題前測,調查的對象為我校全體在崗教師與部分學生。教師問卷:分學科調查了我校所有在崗教師,共發放教師問卷56份,被收回53份(一位教師病假,兩位教師外出培訓),有效問卷53份。學生問卷:一至六年級隨機抽取11個班的學生,共發放學生問卷465份,收回460份,有效問卷460份。被調查師生素質層面較廣,數據反饋真實可信。

本次調查以問卷形式,采用無記名方式進行,內容主要以教師的課堂教學行為方式和評價、學生的學習態度和方法為主,對于問卷調查得到的結果分學科小組和全體進行了數據處理和匯總分析。在課題前測調查中發現:課堂教學總是目標明確、有計劃有組織地深思熟慮的占302%,能有效提問的教師只占到264%。有17.4%的學生是非常喜歡目前的課堂教學的,但也有近58.7%的學生興趣一般,23.9%的學生不喜歡。由此可見,在我校當前的課堂教學中,雖然不排除部分教師的教學行為符合新課程的要求,既能傳授知識又能培養能力,既能注重知識建構又能注重人格塑造,既能注重全體發展又能注重個性發展的。但是,還有為數不少的課堂教學氣氛沉悶,多備教材,少備學生;多備教學內容,少備學習方法;整個教學設計中“多知識的傳授”,“少能力培養的措施”。方法簡單,容量狹小,過程乏味,效率低微。

(二)撥動兩根弦:子課題和微型課題

本課題的研究涉及各個學科的教師教學行為,研究的內容面廣量大,須分層次研究。我們按課題方案設計,把課題分解為若干個子課題,分層次、分階段進行研究。

各學科的教科組長根據確定的子課題,制訂好切實可行的具體研究方案。為進一步完善各種課題的實施方案,并規范過程管理,我們要求課題組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專門印制了關于課題研究工作的資料,帶領大家學習課題研究的一般過程、方法等,消除課題研究工作的神秘感,更加主動地投入到課題研究中來。課題組定期活動,每次定專題、定內容、定任務,明確每一階段研究任務,并按區教科室要求做好每月資料上傳區課題網工作。

全校教師圍繞主課題、子課題,進行微型課題研究。我們的“草根式”微型課題研究堅持“小步子、低臺階、快節奏、求實效”的原則,有計劃、有秩序地認 真扎實開展。教科室組織校內教師圍繞主課題積極申報微型課題,把科研活動草根化。在大多數人申報的基礎上,學校擇優選擇了10個微型課題參加片內的交流活動。在片微型課題研討活動中,我校教師能圍繞課題執教。圍繞微型課題研究,與會教師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辯課活動,并且一一圍繞各自承擔的微型課題,交流自己的經驗和心得體會。

(三)協奏一首曲:規范譜曲五回

在課題實施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必須亟待重建好規范,以規范來有效地指導教師的教學行為。重構規范曲曲折折,經歷了綱領:引領指導——采集:全面覆蓋——分析:尋找共性——審議:刪繁就簡——實踐:回歸學科,指導課堂這五回譜曲。

第一稿——綱領:引領指導。課題組人員根據我校的實際、教師教學行為各個環節存在的問題,分門別類,對課前教學準備行為、課中教學實施行為、課后教學后續行為具體分化為各種行為,在專家的指導下,確定了一個總體綱領,并明確了編制思路,形成教學行為規范第1稿。

第二稿——采集:全面覆蓋。教師從教的學科不同,思考的立場也會不同。而學科本身的特點也決定著教師教學行為的差異。為盡可能地考慮學科及教師的個性特點,我們有意識地組織不同學科的教師參與重建不同學科的教師行為規范標準。

第三稿——分析:尋找共性。每個學科呈現的教師教學行為規范標準是豐富多彩的,考慮也是不周到的,涉及的面是單一的,但存在共性的內容。我們將這些共性的內容匯聚起來,學校總體的教師教學行為規范也就形成了。當然,這期間我們慎之又慎,既集中大家的智慧,又充分聽取專家的指導意見。

第四稿——審議:刪繁就簡。課題組人員根據各學科逐步調整形成的行為規范,進一步研討,結合教學實際,刪繁就簡,又重構了學??偟男袨橐幏逗透鲗W科的行為規范。

第五稿——實踐:回歸學科,指導課堂。各學科組教師回歸學科,用規范來指導自己平時的教學實踐。學??傮w規范有了,但具體到學科教學還必須回歸到學科個性,依托學??傮w規范制定分學科的規范標準是必須的步驟。學校目前分8個學科制定的“教師教學行為規范”共性和個性相互依存,已在具體的教學活動中發揮著作用。

通過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先總后分、先分后總如此循環往復地研究探討、實踐調整,老師們心中研究的思路越來越清晰,最終重構了比較完善的學校總的行為規范和各學科的行為規范。

三、初步的研究成果(略)   []

1.增強了教師的認識,濃厚了學校的科研氛圍。

2.提高了課題人員的實戰能力,培養了一批骨干教師。

3.形成了一套理性層面的教師教學行為規范及各學科教師教學行為評分標準。

教師行為規范范文3

關鍵詞:品德教育;學生敘事;行為習慣

中圖分類號:G416

一、引言

我們都知道小學生的日常行為規范要從日常生活教起,通過品德教育來規范他們的行為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近些年來,我國小學的品德教育實效性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忽視學生的主體性,光靠枯燥乏味的道德灌輸只會引起小學生的反感。因為小學生思維活躍,對凡事都想自己動手做,只有將品德教育落實到實踐中,才能收到規范學生日常行為的實際效果。

品德教育終究是要回歸到日常細節中去,通過品德養成來規范小學生的日常行為。為此,為了更好地實施品德教育,我采用了敘事研究方法,試圖通過講述小學生的德育故事,來逐漸構建學生的行為規范培養歷程。

二、從品德教育規范小學生的日常行為

片段1:張萌是我們二年級(一)班的一個漂亮小女孩,我還清楚地記得剛開學的時候,她用那甜美的聲音向我問好的情景。本以為這個孩子會非常優秀,可是開學幾個星期下來,我發現她上課不夠專心,學習習慣非常差,動作也很慢,整天把自己桌面搞得臟兮兮的。對她進行批評也沒什么大作用,她依然如此。

有一次,我發現她在新桌子上亂涂亂畫,我就問她:"你為什么要在桌子上涂涂畫畫呢?這是非常不好的行為,我們每個人都要愛護我們的環境。"張萌低著頭,支支吾吾地說:"我知道,我也控制不住我自己。我以后不這樣了。"可是第二天,我又看見她在桌子上畫畫。于是找來了她的家長,她的家長反映,在家里她也是這樣的,寫字桌上第一天剛擦干凈,第二天又被她畫好了,她家長一直提醒她,可她還是改不了。我想,這是她長期以來養成的習慣不好,要幫助她慢慢改掉。不要小看這只是行為習慣不好,這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學習習慣。因為我發現過幾次,上課的時候她有時候也會不知不覺地低下頭去在桌上畫畫。所以我就找一些習慣比較好的學生和她做同桌,以此來潛移默化地影響她,我想通過學生影響和我的幫助,一定能把她的習慣培養好。在給她換同桌的時候,我找她好好的談了一次心。我告訴她:"別的女孩子非常愛干凈,她們的學習成績也很優秀,你要向她們學習。"她是一個很聰明的女孩子,經過我和她談心之后,她就覺得自己把別人作為自己的榜樣,盡量讓自己和別人做的一樣好。在一段時間之后,她有了很多的進步,因此我鼓勵她,讓她做了衛生監督員,她也非常開心。每次衛生大掃除,她都能自覺地留下來,和值日生一起整理教室。

著名教育家葉圣陶先生說:"什么是教育,簡單一句話,就是要培養良好的習慣。"因此,在我們的教育中,尤其是小學初始階段,對于小學生習慣的培養不可忽視。良好習慣的養成是大量良好行為不斷積淀的過程,習慣形成的前提是某些具體行為的練習和熟練。良好習慣是大量良好行為積淀的結果,習慣培養是養成教育的主要內容。沒有大量規范化日常行為要求和訓練,習慣的形成是困難的。良好習慣的培養需要嚴格要求。大多數習慣是行為達到自動化后才出現了。在行為向自動化發展和轉變的過程中,嚴格的行為要求和按要求行為是必要的。良好習慣的培養要從細節著手。習慣培養中嚴格的行為要求必然也要求對細節的重視。習慣培養必須融入學生日常的生活和學習中,注重生活中的細枝末節,尤其是那些容易出現行為問題的方面。

片段2:對于成天呆在教室里苦讀的小學生來說,秋游是一件多么令人神往的事情。以往,學生在秋游時總是興高采烈,盡興而歸。但是久而久之,我發現在秋游中隱藏著一些問題。第一,秋游花了多少錢?據我觀察,每次秋游,學生花費平均在15元左右,有的甚至高達40多元,我知道小學高年級的學生都在長身體,吃得比較多,但是他們基本是在家吃過早飯去游玩的,那么,他們在花錢時有沒有想過要合理用錢?十幾元錢在他們眼中意味著什么呢?第二,學生的錢是怎么得到的?秋游要花錢是自然的,但是孩子在向父母要錢時是怎么要的呢?是父母自愿給還是軟磨硬泡?據我觀察,大多數學生并不懂得錢是來之不易的,向父母要錢覺得天經地義,理所當然,這就使得他們不懂得生活的艱辛。第三,學生秋游為什么要花這個多錢?有沒有這個花錢的必要呢?有一次我在班會上問他們:"你們秋游時為什么要花那么多錢呢?"這時候,學生七嘴八舌地說:"花錢可以顯示自己的闊氣,可以買別人買不到的東西。"這是明顯的攀比現象。還有學生說:"自己花錢少了怕被別人看不起,不想丟面子。"這是典型的從眾現象。

以上三個問題反映了小學生對金錢的態度。學校組織秋游本意是好的,是為了讓小學生欣賞祖國的大好河山,得到美的享受,這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為了秋游讓學生浪費金錢,變成一場花錢比富的活動,就有違秋游的本意了。為了及時調整學生的心態,培養他們的良好行為,我特地對學生進行了教育,首先告訴學生秋游不是為了攀比,也不是簡單游玩的活動,而是為了放松心情,陶冶情操,增加熱愛祖國的感情。其次,我在家長會上和家長們一起探討了秋游的話題,與家長一起溝通,形成共識。再次,我重新制定了班規,規定每次出去秋游,所帶東西不能超過10元錢,以此杜絕攀比現象。

每個小學生都是祖國的花朵,不管是低年級還是高年級都需要教師的精心栽培和灌溉。小學生正處于身心快速發展階段,他們都有高尚的道德本性,所以教師要從現實生活入手,及時發現小學生身上存在的問題,為他們創設一個適合他們成長的環境,讓他們成為社會棟梁之才!

參考文獻

[1]焦敬芝.如何改正小學生的壞習慣[J].新作文(教育教學研究),2010,(13)

[2]張娟娟.笑臉和哭臉[J].今日教育,2010,(06)

[3]周平,徐璋,李翠花.關注孩子的"零花錢"[J].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普教版),2006,(06)

[4]陸敏.淺談一年級新生的日常行為指導[J].班主任,2003,(02)

教師行為規范范文4

一、統一進場交易:全縣所有拍賣交易活動統一設在縣招標投標中心進行,縣招標投標中心對整個過程提供見證服務,對拍賣過程實施全程錄像,并整理全過程資料存檔、備查。

二、明確進場拍賣交易范圍:經營性土地出讓、產權交易以及需要政府重點監管的公共權益與服務(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車營運權、城市公交線路營運權、市政設施經營權、戶外廣告經營權等權益和物業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養護等服務)的競標交易業務和其它涉及有限自然資源(含礦產、水利資源等)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公權罰沒資產等拍賣交易。

三、建立全縣統一的拍賣師數據庫:由縣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管辦”)聯合檢察院、法院、公安、國土、國資、礦管等業務主管部門面向全市范圍選拔一批有資質的優秀拍賣師(土地、文物等拍賣活動需取得相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建立全縣統一的拍賣師數據庫。

四、隨機抽取拍賣師主持拍賣過程:拍賣活動中的拍賣師實行一場一確定,從縣招標投標中心建立的縣拍賣師數據庫隨機抽取確定。拍賣標的物采取相對集中方式進行拍賣,全縣原則上每月舉行一至二次。產權單位如需舉辦專場拍賣活動時,由縣招標投標中心從縣拍賣師數據庫中隨機抽取一名拍賣師,并由產權單位或拍賣師制作拍賣公告資料及主持拍賣會。

五、規范拍賣信息:拍賣公告必須由縣招標投標中心和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統一在州市招標投標網、縣人民政府網和縣電視臺媒介上同時。產權單位也可以結合標的物特點在其他媒介拍賣公告信息,但公告內容應當一致,廣告、宣傳費用統一由產權出讓人承擔。

六、統一受理報名和收費標準:拍賣報名工作統一在縣招標投標中心進行。

拍賣師或產權單位收取的報名資料費應低于現行收費標準下線的80%??h招標投標中心收取的綜合服務費也應低于現行收費標準下線的80%。

七、規范拍賣公告的內容:拍賣公告應當載明拍賣標的的名稱、現狀,拍賣方式,競買人條件,標的展示時間及地點,報名時間、地點及費用等事項。

八、規范傭金收取比例制度:為了使拍賣活動收費更加合理、規范,全縣統一設定為起始價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向買受人收取3.0%的傭金,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收取2.5%的傭金,50萬元至100萬元收取2.0%的傭金,100萬元至200萬元收取1.2%的傭金,200萬元至500萬元收取1%的傭金,500萬元至1000萬元收取0.6%傭金,1000萬元至5000萬元收取0.15%的傭金,5000萬元以上收取0.10%傭金。

九、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參與拍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縣招標投標中心保證金專用帳戶交納拍賣保證金,拍賣保證金一般為標的物起始價的10%至20%。

十、建立拍賣師動態管理制度:對進入縣拍賣師數據庫的拍賣師收取一定的保證金,實行動態管理,年底對在庫的拍賣師進行業績考評,業績考評后三名予以退出,實行一年一更新。

教師行為規范范文5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3.201

我院是一所基層二級醫院,長期擔任帶教工作(每年帶教護理實習生30~40人)。通過建立手術室實習帶教計劃,規范帶教行為,制訂帶教教案,在教學中不斷總結改進以適應教學。通過近5年來的規范行為帶教、考核,與傳統的帶教比較取得明顯效果?,F介紹如下。

規范帶教制度,制定帶教計劃

指定帶教組長、帶教老師(根據手術室人員素質,護師以上),并制定職責,進行統一培訓,對其帶教行為進行規范,提出帶教要求,學目的、方法和內容。使其責任和目標明確,在帶教中根據實習生的情況、時間、帶教任務安排進行有目的、有程序的教學。

制定帶教計劃:根據手術??苹A知識、基本技能,實習生大綱制定帶教計劃,包括目的、方法和內容。

規范教案:根據手術室的布局、流程、??苹A知識、基本技能,結合護理工作要求及實綱要求等,擬定教學書面講稿及技能培訓項目,使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教與學。由帶教組長根據實習進度和實習計劃進行統一小講課和操作示教。根據知識的更新及帶教、實習生反饋的意見結合基礎工作要求不斷進行實習生教案的持續修訂。我科現在使用的教案內容:崗位職責(主要是巡回護士、洗手護士職責)、常見手術的擺放,手術室工作制度,常規手術器械的名稱與用途,器械護士基本技能操作,常用手術器械、用物的傳遞方法,無菌技術操作(外科刷手、穿脫手術衣、戴無菌手套、鋪無菌臺)。

制定實習生考核:根據手術室實習帶教重點要求,擬定實習生理論考核試題及操作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由帶教組長考核。在實習生實習結束前進行。實習生出科成績由理論和操作考核成績與帶教老師對實習生平時實習整體表現進行綜合評定。

帶教方法

分4周教學,理論聯系實際教學。具體分4個方面。

培訓(第1~2周教學和練習):①崗前培訓:(1~2天)實習生進入手術室后,由帶教組長接待并進行相關的登記(姓名、年齡、學歷、所在學校、實習時間等),并宣布勞動紀律和帶教計劃。引導學生從入口處開始,介紹手術室布局、流程、分區及各區要求。物品放置,各區的設置和功能。讓學生了解手術室一般制度、無菌物品、非無菌物品分別放置的意義,有深刻的印象。然后進行手術室規章制度的學習(一般規則、參觀規則、接送患者規則、查對制度等),使學生對手術室工作的嚴謹性有了理性的認識。規范學生入室行為。然后安排和介紹具體的帶教老師。②巡回工作的帶教:讓學生觀看一臺手術,使其對手術情景有了初步的概念,并同時由帶教老師對手術巡回護理工作進行著重講解,手術后,挑選一空置手術間結合手術情景由帶教組長組織開展巡回工作的具體操作講解。以理論規范操作,然后跟班帶教老師進行具體手術巡回工作的培訓。③手術器械的帶教:利用器械實物,由帶教組長統一介紹教學常規手術器械的名稱、性能、基本用途及清潔消毒、保養、打包等方法,在掌握名稱后,再教器械的傳遞方法。然后在跟班帶教時由具體帶教老師具體操作帶教。④器械護士(洗手護士)的帶教:通過讓學生觀看手術全過程器械護士的工作程序,其間對器械護士工作進行著重講解,如物品準備,外科刷手法、穿脫手術衣戴無菌手套法,鋪無菌臺,物品的清點查對,標本的管理等,使學生有了解性的認識,帶教組長利用手術包進行實物模擬教學、操作演示,然后用教案進行器械護士職責教學,以理論規范操作程序。對無菌技術進行操作進行演示、訓練和考核,然后跟班帶教老師進行實際工作培訓教學,重點是操作講解和訓練,嚴格要求。

臨床帶教(第3~4周):在前2周培訓帶教的基礎上,在帶教老師的直接指導下參與臨床中、小手術的配合工作。在進行手術器械護士的配合時,讓學生與帶教老師同時參與整個過程,先讓學生站在副臺,帶教老師邊操作邊講解,讓學生了解手術步驟及配合要點。感受手術的氣分。在有了初步的認識后,可由學生站在主臺進行操作,老師給予協助指導,帶教老師要堅持放手不放眼的原則,隨時注意手術的進展情況,督促并提示術中配合的注意點等。

考核評價(第4周):帶教組長在實習的最后一周對學生進行手術室??评碚摽己撕筒僮骺己?根據考核成績,結合帶教老師評價,實習表現進行綜合評價。所取得的成績作為學生在手術室的實習成績。對學生沒有完成要求的部分作出重點補救教學。召開實習生小結會,征求帶教意見和建議,結合實際改進帶教方法。

討 論

臨床帶教的質量與時間的合理安排對實現帶教目標,決定實習質量的高低極為關鍵。我科經過近5年的規范行為帶教,實習成績與傳統帶教相比較,更有助于學生系統了解手術室的工作程序,盡快的進入實習角色的交換,從而避免了傳統的跟班帶教法在不熟悉手術程序和器械物品而帶來的恐懼心理和不知所措,使實習工作不能達到要求。現在采用循序漸進的規范行為帶教方法有助于提高學生對實習內容的理解和興趣,教與學兩者有機地結合,明顯提高了實習生對實習的興趣,又保證了帶教質量,使學生在短短的4周里從未知到熟知,從不知道到基本掌握基本技能操作;使老師有了方向,明確了責任,從不知道怎樣入手到有計劃有步驟的教學,做到了有規范的帶教,現在我科已經采用此方法對進入我科的新護士、進修護士等進行帶教。

參考文獻

1 盧弘,胡香云.助產帶教三步法在產科教學中的運用.護理雜志,2003:20.

教師行為規范范文6

內容提要: 經濟犯罪條文中的共犯規定是注意規定,不是法律擬制;經濟犯罪司法解釋中關于共犯處罰的若干規定,是把中立行為的幫助等同于一般的幫助犯對待,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根據刑法目的、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以及實質的違法性論,可以認為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險沒有達到一定程度的行為不應評價為幫助行為;即便明知對方從事經濟犯罪的意圖,為其提供貸款、運輸、倉儲、保管、郵寄服務、房屋租賃或向其歸還款物,都沒有制造不被允許的危險,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幫助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一、問題意識

刑法學界通常把刑法典第三章規定的犯罪稱為經濟犯罪,同時作為經濟刑法研究的對象。不僅經濟犯罪條文中存在共犯處罰的規定,如刑法第156條關于走私罪共犯以及第190條之一關于騙購外匯罪共犯的規定,而且不少經濟犯罪司法解釋亦對經濟犯罪的共犯處罰問題做出了規定。與本文主題有關的經濟犯罪司法解釋之共犯規定簡單列舉如下:(1)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保ㄒ韵潞喎Q“偽劣商品犯罪解釋”)(2)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指出,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于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應認定為共犯。(以下簡稱“偽劣煙草犯罪紀要”)。(3)根據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刑法第156條規定的“與走私罪犯通謀”中的通謀,是指犯罪行為人之間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通謀:(一)對明知他人從事走私活動而同意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下簡稱“走私案件意見”)(4)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許可條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保ㄒ韵潞喎Q“知識產權犯罪解釋”)

可以看出上述司法解釋的基本立場是: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正犯的經濟犯罪意圖而希望或放任正犯結果發生即具有幫助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促進正犯行為和結果的行為即具備幫助行為,行為與正犯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促進關系即具有幫助犯的因果關系,因而符合了傳統幫助犯構成要件的,就應作為幫助犯處罰。但是,經濟犯罪中所謂的幫助行為部分屬于具有反復繼續性、非針對特定對象性、匿名性、業務交易性、日常生活性的中立行為,一概作為幫助犯處罰是否不當擴大了幫助犯的處罰范圍,是否會妨礙正常的業務交易和日常生活交往的進行,值得叩問。

國外刑法理論把外觀上無害、本身不具有犯罪性而客觀上促進了他人犯罪實施的行為稱為中立行為(neutrale Handlung)。中立行為的幫助理論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在罪刑法定框架內,劃分不可罰的中立行為與可罰的幫助的界限。 [1]上述司法解釋涉及的中立行為大致可以歸為四種類型:(1)銀行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的金融服務中立行為;(2)運輸中立行為;(3)倉儲保管、郵寄中立行為;(4)房屋出租中立行為;(5)還債中立行為。這些中立行為是否一概具有作為幫助犯的可罰性,需要進行類型化檢討。

二、促進經濟犯罪的中立行為類型化檢討

(一)類型化檢討

(1)金融服務中立行為

現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必然要求現代銀行業提供快速、高效、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務。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釋的規定,似乎能得出這樣的結論:知道對方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或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還提供貸款、帳號,或提供貸款后發現借款企業從事上述違法犯罪活動而不立即收回貸款的;知道存款企業要求支取存款或轉賬的目的是用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或從事走私活動,還允許其支取存款或應要求予以轉賬的;知悉客戶企業的偷稅意圖還應要求開設帳戶并辦理轉賬業務的,均構成相關犯罪的共犯。但這種結論存在疑問。

在德國曾發生【德國銀行幫助匿名轉賬逃稅案】 [2]: 被告人系某銀行的職員,其說服客戶將稅前資金存入銀行,后來客戶提出另外開設一匿名賬戶,通過該賬戶在納稅申報前將該資金分五次匯入盧森堡和瑞士的銀行。銀行職員明知客戶的偷稅意圖,也知曉以匿名的方式轉賬會使得資金轉移被發現的風險顯著降低,但還是按照客戶的要求另外開設了一匿名賬戶,然后應客戶的要求將上述資金提出來,但事實上并沒有將現金交到客戶手上,而是直接打入匿名賬戶,并從該匿名賬戶將上述資金匯入了外國銀行,迎合了客戶不留痕跡地轉移資金的意圖。以這種匿名的方式共轉賬233萬馬克,實際偷逃稅款約11萬馬克。本案一審法院判定被告人構成逃稅罪的幫助犯,德國聯邦法院予以維持。

日本也曾發生兩個著名的案件。一是【日本存款支付案】 [3]:被告人是某農業協會(相當于我國農村信用社)的出納,明知村長提出存款的目的是打算予以侵吞,仍應其要求提出了存款,村長構成業務侵占罪沒有疑問,但允許滿足了形式要件的人支取存款的被告人是否構成幫助犯存在爭議。法院判定,被告人明知提款人的刑事上的不法意圖,在具備提取存款的形式要件的情況下,滿足了對方的支付請求,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幫助犯。判決理由認為,作為從事存款存兌業務的被告,即使對方的支付請求滿足形式上的要件,但在知道對方兌現存款的目的違法的場合,從道理上就應拒絕其支付請求;這種拒絕義務不只是道義上的義務,而且是法律上的義務,違背義務支付存款,致使對方的犯罪行為容易得逞,當然成立正犯行為的幫助犯;成立侵占罪的幫助犯并不需要直接加擔于不法侵占行為本身,只要加擔于犯罪準備行為、使犯行容易完成即可。對此判決,日本學者山中敬一批評指出,認為被告人拒絕支付不只是道義上的義務而且是法律上的義務,就是說被告人具有犯罪防止義務,這很難讓人贊同。 [4]

二是【日本浴場融資案】 [5]:被告人系某銀行支行的行長,向某經營場所的公共浴場提供開業資金,法院肯定了被告人違反防止法第13條第1項的資金提供罪的故意,單獨成立該罪。律師提出的辯護主張認為,一是被告人不知該公共浴場為眾多賣提供場所,而是以為對方是接受兵庫縣公安委員會監督管理的,提供性以外的法律所允許的服務的、正規營業的特殊公共浴場。被告人考慮是普通的正當融資業務,按照銀行內部規定的正常程序發放了貸款,因而被告人沒有違反防止法第13條第1項的故意,法院在犯罪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二是上述公共浴場的營業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許可,若認定只要客觀上促進了正犯犯行就構成犯罪的話,則向場所提供電、自來水等服務的,也應構成幫助犯,但這是不可能的;三是被告人對公共浴場用作場所只具有一般的抽象的認識,這種抽象的認識還不足以構成資金提供罪。法院認為,該罪名不是一種幫助犯,而是一種獨立的罪名,其他人都知道該公共浴場在從事提供場所的活動,被告人的認識絕不是一般的抽象的認識,而已是具體的認識,因而應肯定資金提供罪的成立。

關于銀行職員明知對方偷稅意圖還為其辦理轉賬業務是否構成幫助犯,國外刑法理論上也有分歧。德國學者Roxin認為,銀行職員很清楚地知道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到盧森堡的唯一目的就是偷逃稅款,仍為其辦理了銀行轉賬業務,盡管銀行提供轉賬服務本身是合法的,但客戶的轉賬行為除了偷逃稅款外,毫無其他意義,因而銀行職員的行為具有犯罪意義關聯性,成立幫助犯。 [6]但德國學者Ransiek認為,不管客戶要求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是否為了偷稅,提取現金是否為了購買殺人工具,按客戶的要求進行辦理也是允許的。 [7]

本文認為,銀行業的特點決定了銀行沒有義務也無權審查客戶的錢從哪里來,又到哪里去,即便明知客戶的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阻止義務,因而只要按照銀行的操作規程進行辦理,就應認為沒有制造不被允許的危險,如果有意違反銀行操作規程以促進他人實施犯罪,則行為已經喪失了中立的性質,應作為一般的幫助行為對待,成立幫助犯是完全可能的; [8]銀行法雖然規定了審核發放貸款的嚴格程序,但規范的保護目的在于保障銀行運營資金的安全,而不在于阻止他人從事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從事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因而要求銀行不得向有從事上述違法犯罪傾向的企業提供貸款、帳號,或提供貸款后發現對方將貸款用于從事上述違法犯罪活動就必須立即收回貸款,或在知悉存款企業的犯罪意圖時就不得滿足其支取存款、轉賬的要求,否則構成相關犯罪的幫助犯,這是對銀行業的過度要求,有違銀行業不得介入客戶個人領域的金融服務宗旨;除非存在如銀行洗錢法、日本防止法中的資金提供罪等的明文規定,否則,就是不當科予了銀行廣泛的犯罪阻止義務或法益保護義務;“假如法律認定這樣的行為成立幫助犯的話,那將是要求被告人去做某種非正常的事情,懲罰的實質理由在于他們沒有去做非正常的事情。” [9]

(2)運輸中立行為

傳統的大型廠礦企業都有自己的運輸車隊,但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密化,現代公司企業的產品運輸日益依賴于鐵路局、汽運公司、水運公司等公共運輸企業,因而經常會發生托運公司發現要求托運的物品系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或走私的物品的情形,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釋的規定,似乎要求托運公司在承運時發現系上述性質的物品時應當拒絕承運,或承運后發現物品具有上述性質時應當立即解除運輸合同而終止托運。這是否屬于對現在運輸業的過分要求呢?

國外中立行為的幫助理論關于運輸中立行為討論較多的是,明知乘客的殺人、搶劫銀行意圖還應要求將乘客送至殺人、搶劫現場的,是否構成殺人罪、搶劫罪的幫助犯?德國學說中有三種代表性的觀點,一是考慮假定的代替原因說認為,知情還將犯罪人運至犯罪現場,如果不乘坐出租車,直接乘坐毫無危險的公交車也能到達犯罪現場,則應否定危險增加,否定幫助犯的成立。 [10]二是以Roxin為代表的折衷說認為,在行為人已經知道正犯的犯罪意圖仍予以運載的,成立可罰的幫助。 [11]三是以Jakobs為代表的客觀說認為,明知他人乘坐出租車到現場的目的是殺人,仍應要求將其載到目的地的出租車司機的行為,不能評價為殺人罪的幫助犯。 [12]因為,行為人雖然制造了一個可以使他人得以進行犯罪的情況,但如果此行為的意義不需要取決于他人的犯罪行為,本身就具有獨立的社會意義,則禁止將后來的正犯行為及結果回溯到之前的提供服務的行為,而應讓他人為后來的行為獨自承擔責任。 [13]國內有學者認為,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的犯罪意圖還將其載至犯罪現場,就構成幫助犯。 [14]因為,出租車司機對于幫助行為可能給予正犯行為的物理性影響有直接或者間接故意,行為明顯具有法益侵害性,或者使法益面臨的危險明顯增加。 [15]

本文認為,首先,考慮假定的代替原因存在疑問。正如臺灣學者林鈺雄所言,“應予注意,以賣菜刀為例,盡管這種幫助行為沒有任何不可取代性(白話版:‘你不賣菜刀別人也一樣可以賣菜刀’),但是,由于幫助行為本來就不需要具有不可取代性,也不需要具有關鍵性的客觀貢獻,所以這無礙于幫助犯之成立?!?[16]而且,出租車與公交車之間的差異是功能本身決定的,作為公共運輸工具這種差異不是實質性的。不能因為公交車的行駛路線通常是預定好了的、除承載犯罪人之外還會承載其他良民,而否定對他人犯罪的客觀上的促進作用。其次,Roxin的折衷說也存在疑問。因為行為本身危險性的判斷并不取決于行為人的主觀認知,例如,勸他人乘坐2001年9月11日這天的本·拉登準備襲擊美國世貿大廈的飛機,不管行為人是否認識到本·拉登的恐怖計劃,都不影響勸人乘坐這趟班機的行為危險性的判斷,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決定可罰與否的立場,有違刑罰處罰的是行為而不是行為人惡的意志的法益保護主義的基本立場,因而不過是心情刑法觀的體現。 [17]本文不贊成根據行為人主觀認知決定中立行為幫助可罰性的立場,而是認為,交通運輸業具有非針對特定對象的業務中立性的一面,從規范性評價看,行為本身沒有制造或增加不被法律所允許的危險,或者說行為本身的危險性沒有達到值得評價為刑法中幫助犯的危險性程度;根據因果共犯論和實質的違法性論,刑法只會將侵害法益或侵害法益的危險性達到一定程度的行為評價為幫助行為,因而,通常不宜將運輸行為評價為幫助行為,不宜認為行為符合了幫助犯的客觀要件,不宜認為成立幫助犯。如果要求托運公司發現托運物具有上述性質就應拒絕承運,就是對托運公司科予了廣泛的犯罪阻止義務,必然不利于運輸業的正常運轉;誠然,鐵路法等法律、法規中存在嚴禁攜帶違禁品上車的相關規定,但這些規定的規范保護目的不是預防犯罪,而是為了保證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想必沒有人會認為攜帶假冒“老人頭”的偽劣皮鞋上車或者托運摻入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會危及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否則,凡是穿戴假冒的西服、鞋襪、項鏈的乘客就沒有資格乘坐火車、汽車啦!當然,對于、槍支、物品等的運輸存在明文的禁止性的規定,托運人明知系上述性質的物品還接受托運的,就是制造了不被允許的危險,評價為幫助犯或運輸、槍支等罪的正犯是可能的。

(3)倉儲保管、郵寄中立行為

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釋的規定,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倉儲保管公司或郵局發現所交付的物品系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走私的物品還提供倉儲保管或郵寄服務的,就成立相關犯罪的幫助犯。但這種結論存在疑問?,F代社會對郵政服務的要求決定了,除法律明文規定要求檢查是否物品、危險品外,郵政公司即便發現交付郵寄的物品具有上述性質,也沒有拒絕投遞的義務,否則,既是對郵政公司的過度要求,也是對公民隱私領域的過分介入,必然不利于郵政體制的正常運轉! [18]倉儲保管業的性質也決定了,即便委托的物品具有上述性質,只要不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禁止倉儲保管的物品,倉儲保管公司沒有拒絕接受的義務,倉儲保管過程中發現物品具有上述性質時,也沒有終止倉儲保管合同的義務。因而可以認為,除法律明文規定外,倉儲保管、郵寄行為沒有制造不被允許的危險,不宜認為是幫助行為,應否定幫助犯的成立。

(4)房屋出租中立行為

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知他人租用房屋的目的是用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或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還出租房屋,或出租后發現租戶將房屋用于上述目的而不終止租賃合同的,似乎構成幫助犯沒有疑問。

在美國判例中,Janis明知他人將其出租的房屋用于賭博仍向他人出租房屋,Janis因此被成功地起訴為幫助和唆使賭博犯罪,該判決在訴審中也被維持。在維持這個判決時,法庭首先將其與另一情形的案件相區別:車站小賣部明知對方是賣仍向其出售電話簿的,不構成幫助和唆使犯罪。因為幾乎不能認為其正在通過行為追求危險的成功;既然這種交易與的成功幾乎沒有關系,賣的成功與否不會對其生計產生可以覺察得到的影響,因而,懲罰他不將減少的數量。然而,賭博業的成功需要明知其犯罪目的的房東的房屋出租,懲罰房東將會使得以賭博為業的人的生計產生顯著的困難,相對于出售給賣電話簿的案件而言,這種前景很容易讓其承擔幫助或者唆使犯罪的責任。 [19]不過,德國學者Rudolphi認為,德國刑法第129條存在對建立恐怖組織進行援助的相關規定,但原則上應將以社會上通常的行為方法進行援助的行為排除,例如,向恐怖組織出售食品、衣服、出租房屋、提供一般能獲得的信息等;如果不這樣考慮的話,上述規定的立法目的就是旨在以餓死的方式防止犯罪組織的建立,可這是根本不可能的;換言之,無論誰都不可能僅因提供殺人犯食物,就被作為殺人罪的幫助犯進行處罰。 [20]其還明確指出,以社會一般所承認的方式行事,不存在成立從犯所必要的義務危險性,因此應否定從犯的成立。 [21]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明知對方租賃房屋是用于從事違法活動的,通常作為容留罪予以處罰。

本文認為,除存在禁止容留、吸毒等明文規定外,房屋出租者即便可能因為沒有履行房屋出租登記義務而承擔行政責任,也不應認為房屋出租者因為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用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場所而承擔幫助犯的責任;即便房屋出租行為客觀上也制造了一定的危險,但這種危險跟出租運輸一樣僅屬于“一般的生活危險”,屬于被允許的危險; [22]根據不作為共犯的理論中的義務二分說,難以認為房東具有基于危險源監督的犯罪阻止義務,因為普通房屋不可能是危險源,也不具有保護被害人法益的法益保護義務,如果科予房東幫助犯的刑責,就是承認了房東的犯罪阻止義務或法益保護義務,但在這點上是存在疑問的。因而,即便房東知悉對方租賃房屋的目的是用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或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都不宜將出租房屋的行為評價為幫助行為,不宜作為幫助犯處罰。

(5)還債中立行為

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明知債權人要求還款的目的是用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經營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或從事走私犯罪活動,履行民事債務的行為似乎也構成幫助犯。銀行在明知儲戶的犯罪意圖還允許支取存款或轉賬的,也屬于一種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與日常生活中的民間還款行為不同的地方在于,銀行業務具有反復繼續性、匿名性,金融服務性質決定了銀行的上述行為不宜評價為幫助行為。在日常生活中,還債人在知悉對方的犯罪意圖還歸還款物的是否構成幫助犯呢?

有觀點認為,明知物主要求歸還物品的目的是打算用之實施犯罪,還應物主的要求歸還物品的情形與商品出售有所不同。在英國NCB v Gamble一案中,法官Devlin J 主張,歸還物品的行為不是一個“積極的行為”而是一個“消極的行為”?!敖璺綄⒃緦儆谖镏鞯臇|西應要求交給物主,盡管從物理意義上屬于完成一個積極的動作,但從法律上講其這樣做只是為了避免承擔欠債不還的違約責任而采取的一個消極意義的動作?!?[23]我國實踐中曾發生這樣的案件:劉某將他人殺害后,逃至好友李某家中,告知實情,并向李某索要以前所借欠款作為逃跑的費用。李某遂還錢,致劉某得以逃匿,后在異地被拿獲。有來自實務部門的人士認為:“當一個主體的諸多義務處于同一層面并存在沖突時,他在不損害權利人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選擇履行義務。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也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李某向劉某付錢從現象上看是歸還欠款,履行其民事義務,直接目的在于使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如果孤立地從民法的角度來分析似乎無可非議,但是在實質上卻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不得向明知的犯罪人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的禁止性規范。違背了法的價值沖突規則,從而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24]

本文認為,讓還款人承擔幫助犯的責任,就等于要求債務人在還款時有確保債權人不得將所歸還的款物用于犯罪的義務,這顯然是對債務人的過分要求;所歸還的款物原本就屬于正犯可自由支配的物,歸還款物并沒有制造、增加不被允許的危險,即便存在一定的危險,也僅屬于一般的生活危險,不應將債權人實施的犯罪后果溯及于債務人,而應由債權人“自我答責”;不處罰債務人也不會因此形成不能容忍的處罰空隙,因為已經有正犯對犯罪結果負責;讓還債人承擔幫助犯的責任,等于變相地要求還債人履行犯罪阻止義務或法益保護義務,這是對普通人的過分要求,必然過于限制一般人的日常交往中的行為自由。因而,即便知悉債權人的犯罪意圖,也不宜認為履行民事義務歸還款物的行為制造了不被允許的危險,不宜認為這種日常生活的危險達到了值得刑法處罰的幫助行為危險性的程度,不宜評價為幫助行為,應否定幫助犯的成立。

值得研究的是,我國刑法典第三章條文中還存在處罰共犯的規定,這類規定是否就意味著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合理性呢?

(二)經濟犯罪條文中的共犯規定不是法律擬制而是注意規定

刑法第156條關于走私罪共犯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钡?90條之一第3款規定:“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边@兩條關于經濟犯罪共犯的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如果認為是注意規定,則這種規定并沒有增添新的內容,即便刪除該規定也不影響法律的適用,若認為是法律擬制,則因為增添了新的內容,刪除該規定會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 [25]例如,若認為刑法第267條第2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是注意規定,則在行為人沒有顯示兇器而形成脅迫時,由于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就不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若認為屬于法律擬制,則無須顯示兇器,只要客觀上攜帶了兇器且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攜帶了兇器,就能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又如,如果認為刑法第382條第3款“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屬于注意規定,則會得出雖然在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條文中不存在類似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公款的,根據刑法總則共犯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也當然能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論處;若認為屬于法律擬制,則非國家工作人員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要求實行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犯罪時,除貪污罪外,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公職犯罪的共犯論處。

本文認為,上述經濟犯罪條文中的共犯規定屬于注意規定,不是法律擬制。因為根本沒有對走私罪和騙購外匯共犯成立條件進行特殊規定的必要,相反,立法者只是提醒司法人員注意,在處理走私罪和騙購外匯犯罪時不要忽略共犯的處罰;即便刪除上述兩條的規定,也不影響相關犯罪的共犯的處罰適用。換言之,對于經濟犯罪中的共犯適用條件只須根據刑法總則中關于共犯犯罪的規定加以確定。盡管我國刑法跟其他幾乎所有的國家一樣,都沒有中立行為幫助處理的明文規定,在我國刑法中幫助犯甚至還不是一種法定的共犯種類。但根據刑法的目的和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以及根據在理論上被有力主張的實質的違法性論,在理論上我們仍能認為,刑法所處罰的幫助行為只能是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達到一定程度、具有類型性危險的行為,而中立行為由于具有業務性、日常生活性等中立性特點,為了在包括業務自由、日常交往自由在內的一般行為自由的保障與潛在的被害人法益保護之間保持一種平衡,從規范性評價上看,經濟犯罪中的中立行為的幫助通常應認為沒有制造不被允許的危險,不宜評價為幫助行為,應否定幫助犯的成立。

三、結語

不僅我國刑法典第三章存在共犯處罰規定的條文,而且不少司法解釋還對共犯處罰做了明文規定。規定共犯的條文屬于注意規定,而不是法律擬制,因而經濟犯罪中的共犯處罰問題應根據總則共同犯罪的規定加以適用。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是,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的犯罪意圖,還提供貸款、資金、帳號、房屋、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就應毫無疑義地以經濟犯罪的共犯處罰。這種規定完全將中立行為的幫助等同于一般的幫助犯對待,完全無視行為具有的反復繼續性、非針對特定對象性、業務性、日常生活性等中立性特點,導致不當擴大幫助犯的處罰范圍,影響正當的業務交易和正常的日常生活交往的順暢進行,是對業務自由、日常生活交往自由的不當妨礙。

現代銀行業的特點決定了,確保發放的貸款或儲戶提取的存款或轉賬不被用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從事走私犯罪活動或偷逃稅款,不是銀行法律法規的規范保護目的,銀行無需對實際發生的經濟犯罪結果承擔幫助犯的責任?,F代運輸、倉儲、保管、郵寄服務的性質決定了,服務提供人無需審查物品是否具有上述犯罪性質,因而提供這種服務的行為沒有制造不被允許危險,本身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幫助行為,不成立幫助犯。向意圖從事經濟犯罪的人提供出租屋或歸還款物,沒有制造、增加不被允許的危險,而屬于一般生活中的危險,不宜將這種行為評價為幫助行為,故不成立幫助犯。 【注釋】

[1] 參見 [日]豊田兼彥:“中立的行為による幫助と共犯の處罰根據——共犯論と客觀的歸屬論の交錯領域に關する一考察——”,載《神山敏雄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第一卷》,成文堂2006年版,第553頁。

[2] BGHSt 46, 107.; Vgl. Erich Samson/Ulf Schillhorn, Beihilfe zur Steuerhinterziehung durch anonymisierten Kapitaltransfer, wistra 2001, S.1.

[3] 日本高松高等裁判所1970年1月13日判決,載《刑事裁判月報》第2卷第1號,第1頁。

[4] 參見 [日]山中敬一:“中立的行為による幫助の可罰性”,載《關西大學法學論集》56卷1號(2006),第62頁。

[5] 參見 [日]大阪高等裁判所1995年7月7日判決,載《判例時報》第1563號,第147頁。

[6] Vgl.Claus 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Ⅱ,2003,S.208.

[7] 參見 [德]ランジ—ク:“フォ—マルな組織における中立的幫助”, [日]佐伯和也譯,載 [日]山中敬一監譯:《組織內犯罪と個人の刑事責任》,日本成文堂2002年版,第116頁。

[8] Vgl. Hassemer, Professionelle Ad?quanz, wistra 1995,43f.,46.81f.,85.

[9] Andrew Ashworth, Criminal Law, Four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421.

[10] Vgl.Frisch,Tatbestandsm??iges Verhalten und Zurechnung des Erfolgs,1988, S. 294.

[11] Vgl.Claus Roxin, Was ist Beihilfe?, in: Festschrift für Koichi Miyazawa, 1995, S. 513.; ders,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Ⅱ,2003,S.207

[12] Vgl. Jakobs, Akzessoriet?t,Zu den Voraussetzungen gemeinsamer Organisation, GA 1996, S. 257 ff.; Vgl.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1993. S. 696 ff.

[13] Vgl.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1993, S. 697.

[14] 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頁;周光權:《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頁。

[15] 參見周光權:《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頁。

[16]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臺灣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459頁。

[17] Vgl.Tag, Beihilfe durch neutrales Verhalten, JR 1997, S. 51.; Wohlers, Schw.Zeitschrift für Strafrecht, 117, S. 430.; Frisch,Tatbestandsm??iges Verhalten und Zurechnung des Erfolgs,1988, S. 298.S.428,434,

[18] 參見 [日]松宮孝明:“犯罪體系論再考”,載《立命館法學》2007年第6號。第339頁。

[19] David C.Brody and James R. Acker and Wayne A. Logan, Criminal Law, 2001,p.542.

[20] Vgl. Rudolphi, Verteidigerhandeln als Unterstützung einer kriminellen oder terroristischen Vereinigung i.S.der §§129 und 129a StGB, Festschrift für Hans-Jüren Bruns zum 70. Geburtstag, 1978, S. 332.

[21] Vgl. Rudolphi, Die Gleichstellungsproblematik der unechten Unterlassungsdelikte und der Gedanke der Ingerenz,1996,S.166.

[22] 參見 [日]山中敬一:《刑法總論》(第2版),成文堂2008年版,第916頁。

[23] []1959] 1 QB 11, at 20, discussing lomas(1913) 9 Cr App R 220.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