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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范文1
刑法學是高等學校法學教育中一門重要的主干課程,一向在法學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開設法學專業的各高等院校均十分重視刑法學的教學,力求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刑法學的教學質量。根據國家教委的指導性教學計劃,刑法學課程一共6學分,這在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是學分最多的。一般的法學院系開設刑法課程都歷時一學年,將刑法總論和刑法各論分成上下兩學期分別進行講授。在國家司法考試中,刑法學的內容也占有相當大的分值。以上無不說明刑法學在法學教育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傳統的刑法學教學方法一般是以課堂講授式教學為主,輔以模擬法庭、案例教學等方式,個別院校還開設了刑事法律診所,進行診所教學,作為刑法學教學的必要補足。從某種意義上說,人才培養目標決定了法學院系要采用的具體教學方法,因此,對于人才培養目標,也就是培養哪一種類型的人才,必須要有合理的定位。從目前法科畢業生的就業情況來看,能夠到司法機關工作的畢竟只是少數,培養復合型人才是當前很多法學院系的培養目標。而刑法學具有很強的實踐性,這就要求在刑法學的教學中,要突破以往以講授式教學為主的格局,引入新的教學方法和手段。
一、刑法學教學面臨的現實問題
當前在刑法學教學中存在的普遍問題是忽視實踐教學環節。純灌輸式、說教式的講授式教學法往往在刑法學教學中占據主導地位,案例教學、模擬教學、討論式教學采用較少或者有些教師嫌麻煩干脆棄之不用。這樣導致的結果必然是教學方式過于呆板,難以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和司法實務操作能力,將來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刑法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還表現在從教學效果來看,學生對刑法學知識體系掌握不夠。一些學生的學習方式基本是上課聽老師講,記筆記,下課之后看教材復習。雖然刑法學課程一般都歷時一學年,但其體系與理論內容都十分龐雜,課時還是遠遠不夠的。例如,講到刑法各論時,一般教師的做法都只能選取其中的一些重點罪名進行講授,有些罪名因課時原因幾乎根本無法涉及。況且,自我國1997年刑法典頒布之后,到現在已經有八個修正案,加入了若干罪名;與此同時為了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能夠具體操作,還出臺了若干司法解釋。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刑法典做到了與時俱進,而刑法學教學推陳出新的步伐卻相對緩慢。例如,在課堂教學中教師雖然引用了某些司法解釋,但作為本科生來說,很多人并不重視司法解釋的作用,學習的內容跟不上司法的動態變化。因此,學到的理論知識還是書本上的、刻板的、教條的。甚至也有學生反映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釋太多,在學習的過程中無所適從。
二、對傳統教學方法的分析評價
作為當前在各法學院系中廣泛采用的教學方法,講授式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模擬教學法、討論式教學法都應被紛紛引入刑法學的教學當中,而現有的各種教學方法的優勢和弊端,有必要在這里進行分析和評價。
(一)講授式教學法
講授式教學是最傳統的刑法學教學方式。顧名思義,該種教學方式以教師的課堂講授為主。和大陸法系國家相同,我國的《刑法》是完備的成文法典的形式,立法的指導思想長期以來都是宜粗不宜細,以適應千變萬化的社會生活的需要。因此,刑法典中法律條文的規定較為抽象。對于普通高校的刑法學教學來說,是以解釋刑法學為主,即注重對于刑法條文本身的解釋,這也跟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的主流觀點相一致:法學是一門邏輯自足、體系完整和真正的科學。不可否認的是,作為傳統教學模式的講授式教學仍然具有實踐式教學方法所不具備的優越性。任課教師可以在課堂上完整、系統、按部就班地講解刑法學知識體系中的具體內容,可以讓學生在短時間內掌握刑法學的基本概念、一般理論、原則、制度、具體罪名的認定等等,即是先有理論,再將理論應用于實踐。這樣的教學方式是符合認知規律的。因而,不能忽視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式的優勢。但是,講授式教學法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講授式教學以課堂面對面的講授為主,是一種被動的學習方式,學生是否真正獲取了教師在課堂上所傳授的知識,除了考試和考核外無從得知,很難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對于教學質量的提高非常不利,同時也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重講授知識輕能力培養的不足[1]。因而,各大高校都在不斷提倡對講授式教學法進行改革,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效果。
(二)案例教學法
長期以來,學界一直提倡在刑法學的教學方法中要加入案例教學,并且,案例教學也逐漸成為了刑法學教學的一種常規方法。一方面,案例教學可使刻板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起來,使得學生通過案例深入淺出地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案例教學法確實也能夠有效地調節課堂氣氛,提高課堂教學的效果。在加強刑法學的應用性方面,案例教學法確實功不可沒。
然而,案例教學法在實踐中表現出來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教師選取的刑事案例大多是兩種,要么重大,要么疑難。聯系到司法實踐,課堂上選取的案例總是體現出以偏概全的特征,不能反映刑事司法實踐中形形的刑事案件的全貌。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刑法學的實踐性特征體現得尤為突出。司法實踐中的刑事案件形形,不可能形成某種固定的模式而加以表現,因此,對法科的學生進行素質教育,使其掌握實踐技能尤為重要。此外,當前在刑法學教學中所采用的案例教學法,通常也是夾雜在講授式教學法當中,仍然是通過教師講授的方式來向學生介紹案件的整個過程。很少有學校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程。因此,案例教學法在刑法學教學中的地位也近乎不言自明,也僅作為講授式教學方法的某種補充。(三)模擬教學法
模擬教學法,也稱為模擬法庭教學法,同樣也是各法學院校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方法,其特點是,選擇典型案例,將學生置于仿真環境之中,由學生來扮演控、辯、審三方的不同角色,身臨其境地學習刑法學的有關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模擬教學法自推廣以來,一時之間風靡于各大高校。其優勢顯而易見:能夠在組織模擬法庭活動的過程中培養學生獨立解決疑難問題的能力,在這個過程中也能夠有效地培養學生的組織能力和創造力,使得書本上呆板的理論知識活化起來,在模擬庭審的過程中對刑法學知識活學活用。作為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在刑法學的教學中采用模擬教學法能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劣勢在于,正如前述,刑法學的教學周期一般都長達一學年,本科階段的刑法學教學主要涉及的是刑法解釋學,內容紛繁復雜,單純采用模擬教學法顯然不能滿足教學的實際需要。多數高校采用的做法都是一學期舉辦一兩次模擬法庭而已,涉及到的理論內容不會太多,故此,模擬教學法不可能成為刑法學教學的主要方法。
(四)討論式教學法
討論式教學法采用的步驟一般是,教師先行布置一個或者幾個論題,學生在上課之前先行準備,主要是準備發言的內容。之后在課堂上,由教師主持,學生依次發言,最后教師總結學生們的發言內容。簡單地說,是以學生為主、教師為輔的教學方法。討論式教學法特別適應刑法學理論紛爭較多的現狀,對同一種理論,不同的學者可能有不同的觀點。學生對各種學說也有可能抑或支持抑或反對。因而,采用討論式教學非常符合刑法學科的特點。并且,在此過程中,可以使得學生鍛煉法律人才必備的兩種素養:思辨的能力與雄辯的口才。也可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調動學習積極性。但是,該種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也是十分突出的:學生畢竟仍處于學的階段,對于刑法學整個的知識體系不可能十分了解,發言的內容難免有所偏頗,如果教師不能對學生發言的內容進行有效引導,導致的結果往往就是我們所看到的那樣:離題太遠,不知所云。因此,在適用討論式教學法的時候,雖然教師只是處于輔助的位置,但是其作用是不可取代而且非常重要的。討論式教學法同樣也只能作為刑法學教學的輔助方法,課堂教學不可能主要以討論的形式展開,只能針對某些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討論,且必須強調在討論式教學中教師的重要地位。
三、刑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思路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實現不能只依賴法律體系和法律規范的完善,法律人才和全民法律素質的提高也是其中關鍵的一環。為了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改革法學教學方法、使其與人才培養目標相一致,這個環節非常重要。如上所述,傳統的刑法學教學方法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急需對刑法學的教學方法進行適當的變革。對于刑法學本科教學而言,不僅要使學生掌握法學的理論知識體系,更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技能,只有學會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規范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才能成為社會的有用人才。[2]
(一)推進對話式、互動式教學
在刑法學教學中,講授式教學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但其主導地位也不能斷然否認,這是結合我國法律體系的特點所得出的結論。在繼續推行講授式教學為主的教學方法的過程中,必須要對講授式教學法進行改革,才能更好地發揮自身優勢,盡量克服不良因素的影響。講授式教學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在教學的過程中扼殺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筆者提出的改革方法就是在講授式教學方法中推進對話式和互動式的教學,變教師的一言堂、獨角戲為師生共同參與對話和互動的課堂教學方式。但采用這種教學方法時必須要注意與講授式教學相結合,單純令學生進行互動只會讓互動的內容漫無邊際。因此,進行討論和互動應具備一定前提,即學生對互動的內容所涉及領域的知識已經有所了解。這種了解可通過教師事前的講授或者令學生自學的方式加以實現。該種教學方法的優勢是可以在對話和互動的過程中加深對所學知識的掌握,尤其是當理論學說存在爭議時,可通過討論的方式各抒己見,最終達到教學相長的目的。
(二)加大對實踐教學環節的投入
加強實踐教學環節的方法有多種,如舉辦模擬法庭、開設法律援助公益網站、刑事法律診所,等等。舉辦模擬法庭一度也被視為在刑法學教學中經常采用的一種教學方法,但筆者認為,單純的模擬,實踐教學效果欠佳,應當選取實踐中真實發生的案件來進行模擬法庭實踐教學。模擬法庭教學方法曾經一度主要被應用在程序法的教學當中,主要強調審理案件的程序,使得學生了解庭審的各個環節。在刑法學的模擬法庭教學過程中,應當重視實體法的作用,如在宣讀起訴書、發表辯護詞或者法庭辯論環節中,對于案件的定罪與量刑問題,結合刑事實體法,由模擬的控辯雙方各自陳述意見,展開辯論。
刑法學范文2
[論文關鍵詞]高等教育 外國刑法學 課程教學改革
外國刑法學,顧名思義就是學習、研究外國刑法理論與刑法制度的科學,屬于刑法學的一個分支。目前在我國高校的法學院(或法律系)中,很大比例上都開設外國刑法學課程。其中,對于刑法學的碩士或博士生來說,外國刑法學一般是作為必修課,而在部分高校對本科生也開設該課程,作為選修課或者必修課。可以說目前在我國外國刑法學課程開設面是很廣泛的。但是,據筆者觀察,該課程的教學效果常常不盡如人意,出現了“學校不愿開、老師不愿教、學生不愿學”的尷尬局面。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對于外國刑法學教學的針對性研究就是一個重要因素,而這方面的相關研究又少之又少。有鑒于此,筆者擬結合教學實踐,嘗試性地分析一下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的特點、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議。
一、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的特點
1.課程理論性強。外國刑法學課程側重于外國刑法理論的研究與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較,不同于中國刑法教學的刑法規范闡釋,因而外國刑法學偏重理論,而中國刑法學注重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例如,在涉及“犯罪論體系”問題時,外國刑法學要講明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即大陸法系的遞進模式、英美法系的雙層模式以及前蘇聯和我國傳統的四要件平行模式,進而要分析它們的淵源、特點、內容等;而中國刑法學則只需要教給學生我國刑法中犯罪構成要件有四個,再說明四要件的內容和司法適用方法即可,二者在理論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語。由此,就造成了幾個直接的后果:外國刑法學理論性強,較之中國刑法學更加深刻,使得學生感覺難以理解;理論闡釋所占比例較大,使學生感覺枯燥乏味,學習動力不足;對于授課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深入鉆研中外刑法理論,提高自身的理論素養。
2.課程適用于法學本科高年級學生。從目前法學本科的課程設置來看,開設外國刑法學的高校一般都將該課程安排在高年級,如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以下簡稱“我院”)法律系將該課程安排在本科三年級。法學本科高年級學生具有以下特點:已經系統學習過大部分的法學課程(包括刑法學),具有一定的法學理論素養;擁有不同程度的深入鉆研法學理論的能力和欲望;學習的自主性增強,希望主動、積極地獲取知識;面對著巨大的就業或考研壓力,很難把全部精力投入專業課學習。基于對象的上述特點,外國刑法學課程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課程的特色,如必須有一定的深度、與既有知識形成聯系、充分調動學生參與。
二、目前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1.教學目標不明確。對于中國法律課程(包括刑法學)的教學目標,各方面的認識比較一致,即在法律注釋的基礎上,指導學生掌握該法律的基本理論,進而提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但是對于外國刑法學教學要達到的目標,理論上討論的并不多,實踐中的理解也不一致。教學目標不明確直接影響到教學活動和教學效果。
2.教學內容片面。目前在各高校外國刑法學教材普遍采用的是趙秉志主編的《外國刑法原理(大陸法系)》或者馬克昌主編的《比較刑法學原理(外國刑法總論)》。客觀地說這兩部教材結構嚴謹、內容翔實,具有很強的學術價值,但是如果嚴格按照這些教材授課(這種現象相當普遍),在內容上至少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重大陸法系,輕英美法系。傳統的觀點認為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博大精深,值得我們研究借鑒;英美法系法學理論混亂淺薄,不足為鑒,隨著英美刑法相關書籍在國內發行,人們逐漸認識到傳統觀點的偏頗,發現英美法系刑法理論也存在很多亮點,其中的一些制度也完全可供我國借鑒,如警察圈套理論、反恐立法、社區矯正等。所以,外國刑法學應當同時研究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論。二是重總則、輕分則。根據刑法學界的通說,刑法總則規定成立犯罪與刑罰的一般條件,而刑法分則規定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刑法總則與分則是一種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但地位是平等的共同決定犯罪與刑罰的問題。目前的外國刑法學教學片面強調總論的研究,對于外國刑法分論很少涉及甚至干脆不講,筆者認為是不妥當的。因為總論的講解如犯罪構成要件、正當行為、共同犯罪等固然重要,但是外國刑法分論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如安樂死、婚內、計算機犯罪等。只有兼顧總論與分論才能展現給學生一個完整的外國刑法學課程。
3.教學手段單一。目前的外國刑法學教學一般采用傳統的講授法,即教師用口頭、板書的方式將知識灌輸給學生,從實踐反饋來看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作為高年級學生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法學基礎,渴望通過主動學習獲取知識,比較排斥填鴨式的講授,而且對于外國刑法學這樣內容抽象復雜的學科,如果在教學方式方法上沒有突破,則很難吸引學生。所以如何借鑒先進的教學手段,切實提高教學質量,是任課教師亟待解決的問題。
4.教學資源不足。影響外國刑法學課程發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學資源的缺乏,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師資力量薄弱。目前法學院或法律系通常比較重視中國刑法學的建設和發展,對于外國刑法學則缺乏關注,體現在師資分配上權威的、有經驗的教師教授中國刑法學,而教授外國刑法的則是年輕教師或者外聘教師,其中的年輕教師又很難得到培訓、考察的機會。二是教學設備不足。外國刑法學課程在很多高校是研究生課程,保證其理論性、研究性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如小班授課、多媒體、國外的文獻等,硬件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教學效果。
三、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教學的改革與完善
1.明確教學目標。針對我國高校外國刑法學教學目標不明確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鞏固先前所學的刑法知識。據筆者觀察,雖然經過了刑法學的專門學習,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高年級學生對于一些基本問題仍然缺乏認識。例如,筆者曾對我院法學三年級的學生提問一個案例:“某甲提刀去乙家殺乙,途中腹痛難忍遂返回己家,因鄰居舉報而案發,問某甲犯罪屬于何種形態?”答案應為犯罪預備。令人驚訝的是,被提問的七名同學或答犯罪未遂,或答犯罪中止,竟無一人正確。原因即在于對于曾經學習過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理論沒有真正掌握,這種現象絕非偶然。所以在實現其他教學目標之前,應首先打好中國刑法學基礎,以免本課程成為空中樓閣,也為學生今后的司法考試和實踐運用打下基礎。
第二,深化對刑法理論的掌握。法學本科生在一、二年級所學的刑法學課程應當是具有一定深度的,但是重點在于對法條的注釋而非理論研究。通過對外國刑法學課程的學習,可以使學生在注釋法學的基礎上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更深刻地把握法條背后的理論知識,進而更加透徹、理性地掌握刑法。例如,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痹谥袊谭▽W的講授中,一般解釋其中的關鍵術語如“比照”“從輕”“減輕”的含義即可,但是學生得到的是武斷的知識,或者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對于犯罪未遂刑事責任的理解是膚淺的、機械的。而在外國刑法學的教學中,通過將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家刑法的犯罪未遂制度進行比較后,學生就會發現代表性的立法例有三種:不減制、必減制和得減制,它們分別是以客觀主義、主觀主義、折中主義為其理論根據的,相比之下綜合考慮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得減制更具合理性,而我國也采用這種做法即“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通過這種方式,使學生能夠了解法律背后的理論,從而強化了記憶,加深了理解,進而提高了理論鉆研的興趣,為今后考研創造條件。
第三,提高科學研究的能力。高校的教育是復合型的教育,既要傳授知識,又要培養能力。外國刑法學課程通過介紹、分析、比較國外的刑法理論與制度,能夠使學生了解國外刑法先進的制度和固有的弊端,從而對我國的刑法和刑法學有更全面、客觀的認識。在教師的引導和幫助下,運用科學方法促使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實踐中有學生將外國刑法學學習中產生的成果加以完善作為自己的畢業論文甚至在學術期刊上發表,也證明了提高科研能力應當作為外國刑法學的教學目標之一。 轉貼于
2.豐富教學內容。如前所述,目前外國刑法課程講授范圍局限于大陸法系,并且只涉及總則,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當的。綜合考慮課程的學時、教學的資料以及學生的接受能力等因素,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應當確立“以大陸法系為主、以英美法系為輔;以總論為主、以分論為輔”的原則,分專題進行講解。以筆者講授的該課程為例,總計18周36個學時,除去一周考查外,以2課時為一單位可以講授17個專題,分別是: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則、犯罪與犯罪論、構成要件的符合性、違法性、有責型、犯罪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刑罰的體系、刑罰的執行、保安處分、殺人罪、罪、搶劫罪、賄賂罪、瀆職罪。在講授每一個專題的時候,要介紹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英國、美國等國家的有關制度和理論,并且幫助學生回憶中國刑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分析、比較,找出各國之間的異同及其產生的原因,探索規律性的問題。
3.改革教學方法。一是教學的基本方法應為比較方法。比較的方法是通過比較來認識事物的一種方法。人們的認識過程總是在不同程度上通過比較的方法進行的。通過比較,才能將不同現象區別開來,了解它們之間的相同點和不同點,確定它們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學科都使用比較方法,刑法學也不例外。運用比較方法研究問題,有助于拓寬刑法學研究的視野,增進對各種不同刑法理論、刑事立法、司法實踐的了解和掌握,并從中剖析是非優劣,評述利弊得失,吸取經驗教訓,更好地獲得規律性的認識,這對于提高刑法理論研究水平,推動刑法科學的前進,對于改善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狀況,都是有重要意義的。由外國刑法學的教學內容決定了其基本教學方法為比較方法,具體而言又分為中外比較與外外比較兩種方法。所謂中外比較,就是將中國刑法的某制度或理論與外國相應的制度或理論進行比較得出結論。例如,中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原則上所有的預備犯都應受刑罰處罰。但是實踐中受到刑事處罰的預備犯極少,大多數犯罪的預備犯(如盜竊罪、偷稅罪、受賄罪)沒有作為犯罪來處理,表明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并未在實踐中得到執行,主要原因在于其規定本身理論依據不足,脫離司法實踐。通過與外國刑法進行比較我們發現,日本、德國、奧地利、泰國等國家刑法總則中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概括性規定,而只在刑法分則中的某些嚴重犯罪條文別載明處罰預備犯(如殺人罪、偽造貨幣罪、放火罪、戰爭罪等),這樣即在法律上排除了對大多數犯罪處罰預備犯的要求,更加符合司法實踐,避免了法律不能貫徹執行的尷尬境地,值得我國研究與借鑒。所謂外外比較,就是在我國對某理論沒有獨立成果的前提下,比較外國刑法理論之間的異同,區分優劣為我所用。例如對于墮胎罪的立法比較。
二是針對具體問題組織討論甚至辯論。由于外國刑法學課程往往開設在高年級,學生已經具有一定的法學知識,并且已經不再滿足于被動接受知識,而是渴望表達自己的觀點、展示自身的水平,所以教師應當因勢利導,在教學過程中組織學生就一些爭議問題進行討論或者辯論,使學生在積極參與過程中獲得知識,深化理解。例如,筆者在教學實踐中曾就“罪刑法定原則的未來”“死刑存與廢”“安樂死在中國的適用性”“罪是否應當作為親告罪”等問題組織學生進行討論或者辯論,不但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還提高了學生的語言表達和分析問題的能力,改善了教學的效果。
刑法學范文3
關鍵詞: 中國刑法學 犯罪構成理論 德日刑法學 移植論
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作為犯罪判斷與證成的思維作業模式,乃是整個刑法學體系的基石,并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在過去團年間,不僅作為中國刑法學術研究的基礎平臺,產生了深遠的理論價值,而且成為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的操作指南,發揮了積極的實踐意義。但是,近年來,這一理論體系備受爭議,甚至飽受責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從而引發了筆者對其命運的密切關注和嚴肅思考。
一、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基本架構和內容
關于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主體架構和基本內容,遵循中國刑法學界的主流共識,大體可以簡要歸結為以下三點:
第一,關于犯罪構成的概念。中國刑法學關于犯罪構成的通行定義是: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體現和決定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整體。根據這一經典定義,犯罪構成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構成具有法律實定性: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包括刑法總則和分則的結合規定。因此,犯罪構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堅實保障。其二,犯罪構成具有價值承載性:犯罪構成體現和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各個犯罪構成要件本質上都是對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側面的表達。因此,犯罪構成乃是犯罪本質的構成系統。第三,犯罪構成具有有機統一性:犯罪構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組成的統一整體。因此,犯罪構成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基本原則的忠實體現。
第二,關于犯罪構成的框架。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在整體格局上表現為兩大塊四要件禍合式的結構。兩大塊就是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將犯罪構成整體上劃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兩個板塊。四要件就是對兩大塊進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構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構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一個行為如欲認定其成立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上述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個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關于犯罪構成的意義。一方面,從刑事法治建設角度而言,犯罪構成理論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近代以來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標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犯罪構成理論給罪刑法定原則提供了實質性的支撐和實體性的依托,因而成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個重要支柱。另一方面,從刑法學科體系角度而言,犯罪構成乃是整個刑法學體系的基石,因為:其一,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構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統的形態對犯罪概念進行了實證解讀,因而犯罪構成成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構成是犯罪本質的構成:犯罪構成要件從主客觀不同側面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進行全方位多側面的診釋,因而犯罪構成與實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為犯罪本質的構成;其三,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根據:啟動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礎是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因而犯罪構成也成為刑事責任的根據??梢姡缸飿嫵缮辖臃缸锔拍顔栴},下引刑事責任問題。如是,以犯罪構成理論為基石,就形成了以“罪一責一刑”一條龍為基本秩序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學體系。中國刑法學體系的邏輯運動秩序也就是:首先,犯罪論研究“罪”的問題,以認定犯罪為核心任務;其次,刑事責任論研究“責”的問題,以確定刑事責任為核心任務;最后,刑罰論研究“刑”的問題,以決定刑罰為核心任務。一言以蔽之,“罪一責一刑”乃是中國刑法學的研究邏輯,“認定犯罪一確定責任一決定刑罰”,乃是中國刑事司法的作業邏輯。
二、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當下所面臨的挑戰
對于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批判和質疑的聲音,并非今日始有,而是由來已久,并且愈演愈烈。但是,這種聲音在過去30年間并非一個調子的。筆者認為,大體上可以以新舊世紀交替為界,分為以“改造論”為主旋律和以“移植論”為主旋律的兩個不同時期。
所謂“改造論”,也可以稱為“改良論”,盛行于上世紀80、90年代,其基本訴求是在維護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傳統框架和格局的基礎上,進行技術性的修正改造,其基本方法大多是對犯罪構成要件體系進行拆解重組或者置換位移。作為“改造論”的成果,刑法學界提出了五花八門的所謂“兩要件說”、“三要件說”和“五要件說”甚至“新四要件說”,令人目不暇接,但終成過眼煙百。
所謂“移植論”,實質上就是“革新論”,在進入新世紀之后漸成氣候。隨著中外刑法學術交流活動的日益勃興,德日刑法學成果廣泛傳人中國并且迅速獲得青睞,某些刑法學者主張以革故鼎新的立場徹底推翻以四要件為特征的蘇聯式傳統體系,以直接“拿來”的方法全面移植以三階層為特征的德日刑法學犯罪論體系,從而實現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所謂國際化的目標。
“移植論”的立論基礎是對中國現行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徹底否定,其理由頗為紛繁,筆者認為根據其方法論整體上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點:
刑法學范文4
論文關鍵詞 根本方法論 知識產權 中國語境 實踐理性 與時俱進
犯罪論是刑法學研究的基礎理論,是統一認定犯罪的原理,是構筑刑法學體系的基石。存在論上,當今世界并存著三大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英美法系的雙層控辯平衡模式,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中俄四要件犯罪構成模式。然而,近年來,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備受爭議,飽受詰難,全面移植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的論調甚囂塵上,更多學者則主張立足本土即堅持中國特色,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進行改良。改良論和重構論,孰對孰錯,值得探討。
一、堅持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論
研究刑法學,應當以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為根本方法。雖然,一種方法支撐一個法學體系的時代已經過去,法學的健康發展需要可供選擇的多種方法。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語境下,對犯罪論體系構建的科學性認識上,仍然必須堅持以哲學作為全部認識和研究的世界觀和方法論。
哲學強調辯證思維,運用對立統一規律,在中國刑法學的體系范疇中,首先就要求遵循寬嚴相濟的形事政策;實質的犯罪定義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主觀惡性以及人身危險性的統一;我國犯罪構成及其理論是以犯罪行為為中心的客觀主義,但又趨于包括主觀主義的并合主義;四要件犯罪構成模式是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它們在認定犯罪時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刑罰本質中采統合了絕對主義與相對主義的綜合主義……西方刑法學乃至德日刑法學并不以為其哲學基礎,也就形成了與其哲學思想基礎相對應的獨特的犯罪構成模式;同樣,我國刑法學由于是以哲學為根本理論指導,自然也就采取體現辯證思維結果的四要件模式。這一點在整個中國刑法學理論、制度、方法中都有體現。申言之,的思維方法已經深入骨髓,融入血液,成為了我們思維自覺的一部分。無論是否意識到這一點,在研究問題時,乃至日常生活中,我們每時每刻都在運用辯證思維方法。
二、知識產權法的全面移植具有特殊性
重構論者主張,完全可以借鑒知識產權法的做法,全面移植西方模式,一下子就達到很高的水平。
知識產權法雖然不屬于調整人和自然之間關系的純粹技術層面的規范,但政治色彩不強,自然不妨比葫蘆畫瓢;而犯罪構成模式則屬于上層建筑中政治或意識形態部分,具有強烈的倫理要素或政治色彩,即國家意志性。法律命題總是帶有政治色彩的,更何況是刑事法律。刑法一定要有相應的政治內容,要反映統治階級的某種政治要求,同時也要合乎刑法自身的特有屬性,而不同于知識產權等相對近乎技術性的規范,而這也體現了法的相對獨立性與法的政治從屬性的統一。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主張刑法學研究中要堅持以階級斗爭范式取代多元化的研究范式。
概而言之,犯罪論并非一項技術性的法律制度。犯罪的概念,認定犯罪的方法,乃至刑事訴訟中量刑、刑事執行都具有濃重的意識形態特征。而知識產權法中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諸制度的建立不過是因應一時之需,為加入世貿組織而與之要求趨同。刑法則無這種迫切的硬性需要。況且,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在我國相對成熟的民法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并非推倒重來。
而且,現在看來,這種全面移植,也不是一點問題沒有。比如,在專利權有關海關保護制度的設計中,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明文規定,禁止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產品出口,而這卻不符合國際通例。雖然未經許可制造或進口專利產品肯定是侵權行為,出口行為只是違法行為之一,然而,無論是國際條約還是諸多國家的內國法對此問題均采取不做明確規定的制度安排。對于這種超前立法學界頗有訾議。歸根到底,是因為這種制度設計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模式,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尤其是對于那些“三來一補”企業更是如此。
三、構建犯罪構成模式不能脫離中國語境
犯罪構成模式研究,雖屬對不同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犯罪構成模式,從微觀上進行橫向比較研究,但對于認定犯罪而言,卻具有宏觀的意義。類比思維的結果,不可簡化論,必須考慮到制度背景、社會現實、主體意識等“中國語境”,以及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對刑事立法的制約,不能超越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
西方兩大法系,與中國具有截然不同的司法語境。任何一種主義或方法論的出現,都是具有具有深刻的時代和現實根基的歷史選擇。法律的概念、原理和規則,“不是源于人類的普遍原理和事物的本性,而是源于當下法律得以產生的國家或民族的特殊條件。所有的法律都是和過去、傳統與因應之間協調的產物。因此,純粹的分析由于其只應對現實,從不可能充分解釋任何法律。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民族區域自治地區接近我國全部版圖的一半,區域位置相當重要。三階層是西方人的民族習慣法的反映,若強行模仿,即使可以與國家制定法相協調,與占我國版圖近一半地域的民族習慣法如何協調?而且,正是基于與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親緣性,以及前蘇聯刑法理論在我國的本土化過程中產生的基因變異,才造成其與德日刑法理論的相異性。中俄四要件與德日三階層只不過是各自犯罪論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都是對德國犯罪構成的揚棄,兩者具有體系上的同源性,絕非一個是正宗,一個是旁門。至于何者更可取,就看它理論的解釋力和實踐中的生命力了。這決定了不能盲目全面移植的主張,完全符合的辯證法。
立法建議必須闡明必要性和可行性,即當為性和可能性。其中,以國外立法為研究進路時,要避免比較性和可行性研究簡單化。因為,刑罰制度和刑法理論產生之后便成為一種歷史。歷史的鐵律在于“不存在將過去推倒從來”。(制度與)理論一旦建立并生根,它就具有一種自我復制、繁衍的能力,這反過來又是產生特定問題的源泉之一。拋棄原有的制度和理論,全盤移植大陸法系刑法及其理論的符號體系,只是邏輯上的可能。
但是,對問題存而不論,也不是一種科學的態度。在比較西方與我國犯罪論體系優劣后可知,總體上,四要件模式是符合現階段我國國情的,并且應當在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發揮作用。中國刑法學犯罪論體系,既承載著歷史的厚重,又有著現實的張力,但遠未到廢而不用的地步。主張去蘇俄化,全面移植三階層模式,不僅割斷了歷史,而且也不符合現階段國情,看不出其價值優勢。再者,如果有學者認為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不科學,就應當提供它冤枉或者放縱了多少人的實證報告,即用實踐效果證偽,否則,相反的判斷就是最佳判斷。而社會科學的天然模糊性,決定了這幾乎不可能。此外,三階層并非普世真理,也不是每一個成熟的法律體系都適用的制度規則,它也只是在大陸法系的某些國家實施。它既不是自然的體系,也不是哲學的體系,甚至連實用的體系也算不上。運用邏輯實證方法,從邏輯上的相似性來看,既然三階層并非世界通例,則當然可以采取包括四要件在內的其它任何模式。
缺乏本國傳統文化底蘊的制度,在本國的社會實踐中是缺乏生命力的。包括中華民族在內的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唯有立足于本土,才能走向世界,否則就會帶來整個民族的危機,而無法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當然,作為五千年泱泱文明古國,中華法系固然源遠流長;作為后發國家,中國也已經在各個領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在漫長的古代、近代社會發展過程中,在社會主義社會建設中,雖然也締造了許多光輝燦爛的的制度文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今也已經初步建成,但毋庸諱言,也確實還有很多不足之處。
“使豁達而高尚心靈卓而不凡者,定莫過于優雅的好奇心,而這種好奇心最愉悅且最有益運用者,又莫過于鑒察外國的法律與習俗。”我們當然要學習包括西方在內的一切先進國家的制度文明,為我所用,但這絕不足以成為自慚形穢,乃至妄自菲薄的理由。既要師夷長技,也應立足于本土,否則就是本末倒置。如果一味模仿別人,結果連自己怎么走路都不會了,最后只能落得個邯鄲學步的下場,跟在別人屁股后面爬行。
四、四要件是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的統一
犯罪論的體系,實則是犯罪構成要件的體系??傮w而言,其應當如何構建,既要立足于本國國情,根據一國社會現實的需要,也要符合事物自身的內部邏輯。就具體的犯罪論而言,構建科學的犯罪論體系方法需要符合三個基本要求:即犯罪論必須是能夠從法律中推導出來的,或者至少是與法律規定相一致的;犯罪論必須是一種可供操作的理論;犯罪論必須有助于合理解決具體的事案。我國犯罪構成的法律實定性、主客觀有機統一性,決定了我國犯罪論體系完全符合上述科學要求,具有理論理性。
刑法學范文5
【關鍵詞】刑法 總概念 教學 刑法學 知識體系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2)05-0001-02
刑法學是教育部確定的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也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科學。由于刑法學知識點繁多,刑法學總論和分論體系都很復雜,具體的罪名也多達四百五十余個,初學者對于大部頭的刑法學教材往往有畏難情緒。目前,我國法學教育界強調實務教學,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主張少講理論和概念,多講具體運用,這固然是回歸法學教育本位的必要舉措,但是,有的教師矯枉過正,在刑法學教學中連刑法的概念都不注重講解,導致學生對于刑法學的知識體系缺乏基本的整體把握能力,也就必然降低學生的知識運用能力。
因此,在刑法學的入門課上,當然要注重刑法概念的教學,要幫助學生深刻認識作為刑法學研究對象的刑法究竟是什么,從而為以后的刑法學教學打下堅實的基礎。實際上,從刑法概念入手,深入挖掘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是使學生初步形成刑法學知識體系的捷徑,也有利于學生從宏觀上把握刑法學教材的知識結構、樹立起學好用好刑法的信心。
一 從日常概念入手,幫助學生確立刑法的科學概念
刑法的概念是統攝刑法學知識體系的總綱,可以當之無愧地被稱為刑法學這一門學科的總概念。因此,在刑法第一課上幫助學生科學地認識刑法非常重要,科學地確立刑法的概念也因此而成為刑法學課程的重要教學目的。認知心理學認為,學習是學習者心理建構的結果,這種建構是對環境中信息與刺激的應答,而不是復制或映照。這意味著,教學需要將學習者置于他們能夠構建結構化知識的情境中,而不是采取灌輸的方式將知識裝到學生的頭腦中。作為大學生,他們對于刑法的概念已有了一些零散的感性認識,如果不注重對這些概念進行清理和引導,就不可能形成對刑法概念的理性認識。通過直接灌輸的方式,最多只能讓學生記住刑法是什么,而不能讓學生明白刑法究竟是什么,只能知其然,不能知其所以然。未受到系統而科學的刑法學專業教學之前,學生在日常生活中通過感性認識而獲得的零散概念,可稱之為刑法的日常概念;在教學過程中,通過對日常概念的超越和升華,系統揭示刑法概念的內涵、外延而形成的概念,才能稱之為刑法的科學概念。因此,正視學生的感性認識,從刑法的日常概念入手,通過啟發和探究的方式幫助學生形成刑法的科學概念應是刑法概念教學的基本思路。
在正式進入刑法概念的講解時,首先通過提問和討論的方式,激發學生的思維,能夠讓任課教師全面了解學生腦海中對刑法的日常概念。通過多年的教學實踐,筆者發現,學生對刑法的感性認識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犯罪;二是刑罰。這些日常概念與刑法的科學概念具有相似性。按照刑法學教材的通說,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刑事責任(主要是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而國外則有刑法(penal law)、犯罪法(criminal law)的稱謂。一般認為,penal law側重于刑罰規范的一面,criminal law側重于犯罪事實的一面,二者稱謂不同,但所指法律相同。實際上,這凸顯出了刑法學的兩大基本范疇:犯罪論與刑罰論。而“刑隨罪至,罪因刑顯”,初步揭示出了刑法中犯罪與刑罰的關系。由此引申出罪刑關系這一貫穿刑法學知識體系的紅線,讓學生能夠從總體上把握刑法學教材(上、下冊)由罪刑本體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罪刑各論四大部分構成。
但是,作為課堂的組織者,任課教師應當趁機因勢利導,進一步理清其中的知識脈絡。應當簡要介紹刑事古典學派的“行為中心論”,以及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新派)的“行為人中心論”,引導學生思考古典學派所主張的傳統罪刑相適應和新派所主張的刑罰個別化的得失。在此基礎上,啟發學生尋求協調二者關系的解決之道。于是,刑事責任的概念呼之欲出。作為犯罪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這一概念不僅預示著刑罰僅僅是承擔責任的方式之一(盡管到目前為止,刑罰仍然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更為重要的是,它能夠將二者的優缺點巧妙地協調起來,具有橋梁和紐帶的作用,結合而成的“犯罪――刑事責任――刑罰”刑法體系就更加科學合理。經過這種理性認識過程,學生對于刑法概念通說觀點的理解就不會僅僅停留在表面,有利于幫助學生實現從刑法的日常概念向科學概念的轉化和飛躍。
二 從刑法的調整對象入手,明確刑法學的知識體系
需進一步追問的是:我國現行刑法的定義如何與古代所稱的“刑”區別開來?其科學性究竟何在?《說文解字》中對“刑”的解讀是:“井刂,罰罪也,從井,從刀。刑罪也,國之刑罰也。從井刀,刀守井,飲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薄稌x書•刑法志》中認為:“夫刑者,致生死之命,祥善惡之源,剪亂除暴,禁人為非者也?!敝袊糯摹靶獭眰戎赜谶\用懲治的威懾力來禁非除暴,從一個側面凸顯了中華法系“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特點,而近代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出現,具備了刑法文明、法制文明乃至法治昌明的必要條件。因此,教師要趁機追問:“刑法為何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刑法究竟是什么?”
這時,有必要以提問的方式讓學生回憶在之前的法理學程中所學到的區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法理學認為,區別不同的法律部門有兩個標準,一是調整對象,二是調整方法,從這兩個方面最容易管窺部門法的性質與功能。在這個問題上,法理學課程的知識給學生帶來了認識上的誤區,有必要予以澄清。雖然法理學的基本立場是“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否則就不成其為法律。法律部門就是以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于何一部門的”,即部門法區分的標準是不同的調整對象,一個法律部門之所以能夠獨立存在,根據就在于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但在論及刑法的調整對象時,卻出現了矛盾和分歧,足以讓學生陷入思維的困境之中。例如,法理學家張文顯教授主編的教材認為:“劃分法律部門,(除了調整對象外)還需將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作為標準??蓪⒎矊僖孕塘P制裁方法為特征的法律規范劃分為刑法部門?!毙谭▽W家趙秉志教授主編的教材認為:“刑法不以特定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而是以特定的調整方法使它與其他部門法律區別開來?!痹偃?,刑法學家陳興良教授主編的教材認為:“刑法與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別表現在:對犯罪這類違法行為,根據法律所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也就是說,一旦具體地落實到刑法的調整對象上,無論是法理學界還是刑法學界都自悖其理、異口同聲地認為,刑法沒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不以特定的社會關系為自己的調整范圍,刑法之所以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具有刑罰這種獨有的調整方法。于是,在同一法律體系之內,區分部門法就同時具有了兩種標準――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而由于標準本身的不統一性,法制的統一性就難免受損,而且導致刑法學知識大廈的根基不牢。只要追問一下學生“為何相同的法律關系要用不同的調整方法”就足以讓學生覺得刑法學的獨立存在似乎是個難題。難道刑法真是對第一次規范(如民法規范、行政法規范等)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進行再次調整的第二次規范?難道刑法只具有補充第一次規范的附屬性,因而只能附屬于民法和行政法等部門法?
在學生的思考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又陷入思維困惑之中時,教師要立即回到正面回答問題的教學思路上。要告知學生,實際上,刑法在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兩個方面都具有獨一無二的特點,刑法學博大精深的知識體系也是以此為基礎構建和發展起來的。在調整方法上,刑罰是刑法所獨有的調整手段,也是刑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最顯著標志,具有“不得已”的嚴厲性。之所以說刑罰具有嚴厲性,是因為刑罰的內容是剝奪犯罪人的基本人權,其他任何法律的強制力都不能與之相比,刑罰權可以說是和平時期一個國家最具有強制性和暴力性的國家權力。而且可以進一步將刑罰權分解為立法機關的制刑權、公安檢察機關的求刑權、審判機關的量刑權、監獄等刑事執行機關的行刑權,并通過圖表讓學生一目了然地看清楚刑罰權的運行流程,從而認識到刑罰權的運行過程是“麻子打哈欠,全面總動員”,即幾乎動用了全部國家機關。這樣,關于刑罰論的“知識樹”就清晰地勾勒在學生的腦海中了。
但是,僅僅認識到刑法調整方法的特殊性是不夠的,因為這仍不能回答前面拋出的最基本的問題――為什么同樣的社會關系要用不同的法律手段來調整?換言之,它不能提供國家判斷社會危害性大小的理性標準,也就不能回答國家發動刑罰權的正當根據,因而也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國家刑罰權的濫用。要回答刑法能否成為一門獨立學科,關鍵還得看其有無調整對象,要深入理解“刑法”這一刑法學的總概念,也要看刑法的調整對象究竟是什么。
我國著名刑法學家林教授在其主編的教材中針對國內外刑法學界普遍認為刑法不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因而無法有力地說明刑法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事實的理論困境,曾經創見性地提出,刑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即是一種特別的社會關系――公民個人的基本人權與保護,包括犯罪人在內的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的國家的法律秩序之間的關系。在介紹這一學術觀點的來龍去脈之后,為幫助學生理解,最好能夠舉出形象、簡單而生動的例證。例如:同樣是10萬元的經濟損失,為什么盜竊10萬元應當動用刑罰,而不能償還10萬元到期債務就不能動用刑罰呢?因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仍然只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侵犯的是債權人的所有權;而盜竊10萬元就不僅僅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系,侵犯的就不僅是被害人的所有權,而是國家規定的相應的所有權法律制度。倘若國家不用刑罰來打擊盜竊,而是通過民事賠償的方法來解決,即使雙倍賠償,但由于犯罪黑數的必然存在,盜竊者可能還有得賺,這樣的法律實質上是鼓勵盜竊!就是惡法。申言之,對犯罪行為如果不動用刑罰權,那么國家相應法律制度所保護的全體公民的相應基本人權就要從根本上受到威脅,其他部門法的權威就會從根本上失去保障。這就為發動刑罰權的正當理由給以了回答,同時也對刑罰權的范圍予以了限制。由此,幫助學生深刻體悟刑法的獨立存在價值,并可進一步引申出犯罪與刑事責任、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系,從而為犯罪論和刑事責任論的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 結束語
刑法學是一門富于哲學思辨的法學,杰出的刑法學家往往也是杰出的法哲學家,雖然刑法學教學不奢求培養法哲學家,但是注重培養學生的刑法思辨能力則非常必要。在刑法學入門課上清理學生對刑法的感性認識,并追問“刑法究竟是什么”這樣一個刑法哲學的問題,并不斷地創設教學情境,啟發學生的思維,不僅能幫助學生層層深入地理解刑法概念的科學內涵,也有利于引導學生在今后的學習過程中經常性地對犯罪與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問題進行哲學層面的思考,幫助他們逐步理解立法上罪名設置、犯罪構成要件設置、法定刑配置的正當根據,以及司法上定罪處刑活動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從而切實幫助他們掌握好刑法學博大精深的知識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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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范文6
【關鍵詞】安樂死:倫理道德:犯罪:刑法學
中圖分類號:B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死亡問題,是每一個活著的人所不可回避的問題,人之死亡,作為一個重要法律事件,必將會引起與之相關的許多法律后果。所謂“安樂死”是指對患有現代醫學所確認的不治之癥且瀕臨死亡的病人,為了減輕或免除其死亡前難以忍受的極端痛苦,在其本人殷切明白的囑托下,由醫生采取一定措施提前病人的死亡時間,使其平靜安樂死去的行為。根據醫生所實施措施的不同,“安樂死”可分為積極“安樂死”與消極“安樂死”兩種。積極“安樂死”又可稱為主動“安樂死”,是指通過注射藥物或其他積極主動的措施而使治愈無望的瀕死病人安然死去的方式,消極“安樂死”又可稱為被動“安樂死”是指通過停止對治愈無望的瀕死病的治療,不使其通過人工努力而延長,使其安然死的方式。
一、“安樂死”的社會意義
(一)“安樂死”最能體現身患不治之癥病人的切身意義
選擇“安樂死”是重?;颊叩囊豁棛嗬瑸橹匚;颊呤┬小鞍矘匪馈笔轻t生應盡的道義責任。法學認為,法律在承認人享有生命權利的同時,也應承認人享有選擇死的權利。試想當一個得了不治之癥瀕臨死亡的患者,被病痛折磨得無法忍受的時候,為了結束這種痛苦,他有權作出死去的選擇,并請求醫生幫助他體面而安樂地死去,即實行“安樂死”,應該說這是無可指責的,是正當的,因為得了不治之癥的垂?;颊?,在心理上備受著各種痛苦的摧殘,此時,求死的渴求已超越了求生的欲望。死,對他來說,已不像正常人那樣可怕和悲哀,相反,卻是一種快樂和安慰,按患者意愿,對其施行“安樂死”,不但使其愿望得以實現,而且也使其至死保持了人格的尊嚴。
(二)“安樂死”減輕了死者家庭的沉重負擔,符合死者親屬的利益。
身患不治之癥瀕死病人,長期臥床治療,不僅使其本人痛苦不堪,而且使其家庭成員及親屬背上了沉重的不堪忍受的精神和經濟包袱。其家屬為了維持病人的生命傾其全部收入,甚至變賣全部家產,為了照顧病人長年累月輪流守候在病人床前,拖得筋疲力盡,工作學習也受到了影響。尤其當病人的家屬得知自己毫無治愈希望時,他們也不忍心眼睜睜看著自己親人繼續忍受病魔的折磨及無謂治療所帶來的痛苦,而且病人親屬明白患者的死亡是不可逆轉的,而視其處于一種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痛苦處境時,心里也是極其痛苦的,他們從感情上也更愿意讓自己的親人安樂而無痛楚地死去。因此,“安樂死”符合死者親屬的利益。
(三)“安樂死”客觀上有利于社會和國家
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主義的高級階段,人口眾多,不論是國家、集體還是個人都不富裕,醫務人員、醫療設備等同人口數量相比,則更是有限??床‰y住院難一直是國家和社會難以解決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味地堅持無意義的生命,勢必會給國家、集體及個人造成越沉重負擔,而且有可能出現無望治愈的絕癥患者占著醫院的床位、設備和醫生,而可以治愈病人反而無法入院接受治療的不合理現象。如果對瀕死病人施以“安樂死”,不但可以使國家、集體節約出大量的錢財,而且可以使醫務人員從無意義的工作中解脫出來,救治其他傷病患者。
(四)生活中的案例也體現了“安樂死”的現實意義
西安九名尿毒患者集體投書媒體,要求對自己實行“安樂死”,這一報道讀后令人惻然。這九名病人并非不熱愛自己的生命,而是實在無法忍受肉體與精神的雙重折磨,在恢復健康無望,生命感受生不如死的情況下,他們才向社會呼吁給他們一個人道的待遇,即體面的死亡。[1]在中國,這并不是偶然和個別的現象,每年都有大量的重危病人在病痛的蹂躪下悲慘地死去,他們臨死的慘狀讓親人們無法承受。然而,由于我國沒有安樂死立法案,這些病人只能在劇痛中坐以待斃。荷蘭老太太迪利婭是幸運的,在她的堅決要求下,她得到了渴望的死亡與寧靜。由于荷蘭下法院通過了“安樂死”法案,醫生們終于可以根據嚴格的程序為她實施“安樂死”。她的兒女們圍繞在身邊燭光搖曵,她最喜歡的音樂在耳邊輕回,就這樣她以體面的,人道的方式告別了世界。但是,像迪利婭這樣幸運的病患畢竟少數,更多的人掙扎在疾病與法律的雙刃劍上,既不能生又不能死。他們雖然還叫做生命,卻已經失去了人生的樂趣,他們渴望死,死亡卻又不肯來臨。
二、“安樂死”的研究現狀
(一)“安樂死”是否符合倫理道德和人道主義原則
“倫理”,是指處理人們之間相互關系應當遵循的道理和規則。長期以來,由于倫理與道德的意義相近,所以人們常常把兩者通用。道德是一種意識形態,屬于社會的上層建筑。在一定社會里,由于人們所處的社會地位不同,人們的道德觀念也是各不相同的。而且社會歷史條件是不斷變化和發展的。比如在人類實行群婚制的初期,母子、父女、兄妹等之間發生性關系被認為是正當的兩性關系。后來,隨著婚姻制度的發展,母子、父女、兄妹等之間發生則被認為是不正當的兩性關系,是不道德的行為??梢姡赖略u價的標準,是隨著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而不斷變化的。
再從人道主義來講,在近代的倫理道德發展中,人們通常把愛護人、關心人、尊重人的價值、保護人的權利等作為人道主義的要求。一個人的生命固然應當受到保護。但是,當一個患有絕癥的病人瀕臨死亡,延長其生命,實際上是延長其死亡的痛苦歷程,對這樣的患者由其選擇安樂死是他的愿望和權利,醫生按其愿望和權利幫助他實施安樂死,是符合“關心人、尊重人”的人道主義原則的。就我國目前的醫療狀況,有些病確實是不治之癥,如果本人提出結束生命,而醫生也確切肯定無法醫治、回天無術的話,為減輕病人痛苦,而實行安樂死就是一種人道主義的做法。
(二)關于對他人實施安樂死行為犯罪性問題的探討
1.法學界的不同主張和各國的立法取向
安樂死不僅是一個涉及到倫理學、醫學、社會學等問題,更是一個涉及到刑事法律責任的問題。在因安樂死問題引發的案件中,應否把對他人實施安樂死的行為界定為犯罪,是一個困擾各國同時也包括我國司法實務界的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法學界主要存在以下不同的觀點。
①否定說。該學說認為,每個人都有維持自己生存的權利,而安樂死不僅與醫生的職責相沖突,而且還可能成為病人子女,配偶等親屬為了減輕自己的負擔或為了瓜分遺產等原因而變相殺人的借口。這種觀點認為,推行安樂死侵犯了病人的生存權,如果安樂死得到法律認可,很有可能會造成安樂死的濫用。持這種立法傾向的國家主要有法國、加拿大等。
②有條件肯定說。該學說認為,就行為的性質而言,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對他人實施安樂死的行為應當排除犯罪性。
總的看來,盡管各國前天安樂死方面的立法進程不是很快,但畢竟邁出了艱難的一步。這艱難的一步宣示了一個有關安樂死立法的新時代的到來,在這個新時代里,人們將以對安樂死問題所表現出來的寬容、理解和同情來推動各國安樂死立法繼續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