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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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制度

請假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請假休假各項規章制度,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嚴格執行假期期間的工資和獎金待遇,保證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根據國家、省、地的有關政策,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請假

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臨時交辦的工作,原則上不準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請假:

一、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副職和科級實職人員需向縣黨政正職領導請假;人大、政協處級副職和科級實職人員還需向人大、政協正職領導請假。

二、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和副科級實職人員需向縣級分管戰線的黨政副職領導請假;人大、政協科級、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和副科級實職人員還需向人大、政協分管副職領導請假。

三、一般工作人員需向本單位正職領導請假。各單位人員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需由縣級分管戰線的黨政副職領導或人大、政協分管副職領導批準。

四、請假人員要事先填寫請(續)假審批表,領導批示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假期到期且另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回崗工作的,本人在縣外的,需向領導口頭續假,返回后應及時補辦續假手續,本人在縣內的,需再次填寫請(續)假審批表,領導批示同意后方可續假。特殊情況事前未來得及填寫請(續)假審批表,又必須外出的,除向領導口頭請假外,返回后應在兩日內補填請(續)假審批表。所有請假人員返回后都應在兩日內向領導口頭銷假。

第三章事假

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或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除特殊規定外,其他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下同)以內的不扣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第四條連續或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至30個工作日以內,按照天數扣發獎金(日獎金=年終一次性獎金總額/261天,下同)。

第五條因個人原因連續或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個月的,不享受獎金,從第2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80%工資,滿10年以上的,發給90%工資;事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當年不進行考核,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70%工資,滿10年以上的,發給80%工資;事假超過一年的,停發工資,連續兩年不進行考核的,予以辭退。

第六條事假期間按照執行的工資標準核減工資,其中:國家公務員核減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機關技術工人核減崗位工資和技等工資;機關普通工人核減崗位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核減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第七條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發現一次扣發日工資(日工資=全年工資總額/261天)和日獎金(同上)一次,全年累計三次以上者(不含三次),扣發全年50%獎金并取消評選先優模資格,情節嚴重者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一、遲到(超過規定的作息時間15分鐘后到工作崗位為遲到)或早退(按照規定的作息時間提前15分鐘離開工作崗位為早退)。

二、工作期間未經允許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去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并且超過2個小時以上。

三、工作時間上網打游戲,與網友聊天,購買股票和基金,或未經允許從事其它娛樂活動的。

第八條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請假后,假期已滿應該返回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回的或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并取消評選先優模資格,全年連續曠工或累計曠工3個工作日(不含3個工作日)以上至10個工作日以內的,按照曠工天數扣發日工資和日獎金,全年連續曠工或累計曠工11個工作日以上至15個工作日以內不享受獎金。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不含15個工作日)以上,或一年累計礦工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予以辭退。

第四章病假

第九條連續或全年累計病假在5個工作日(含5個工作日)以內的,由縣醫院出具診斷書,不扣獎金。

第十條連續或全年累計病假超過5個工作日(不含5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至60個工作日以內的,按照天數扣發獎金,病假超過60個工作日(不含6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獎金。

第十一條根據國發[1981]52號和黑人辦字[1998]131號文件規定:

一、連續或全年累計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90%工資,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半年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70%工資,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80%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按照執行的工資標準核減工資,其中:國家公務員核減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機關技術工人核減崗位工資和技等工資;機關普通工人核減崗位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核減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三、工作人員病假時間連續2個月或1年內累計滿6個月,且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委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必須退休。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因病不能恢復工作,但又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繼續休病假,從鑒定之日起,滿1年再進行鑒定,仍不能恢復工作的一般應予辦理退休。

四、病休人員恢復工作后,不是因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來就沒好,恢復工作不滿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五、工作人員因工(公)致傷、致殘的,以縣鑒委會鑒定結果享受待遇,縣鑒委會鑒定之前工資照發。工作人員患癌癥等重病癥,病假時間可適當延長,病假滿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則上按退休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休病假的,需報縣鑒委會審批。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如有醫療機構證明,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五章探親假

第十二條根據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

一、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三、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四、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五、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六、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七、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照發。

八、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六章婚喪假

第十三條根據[80]勞總薪字29號和[80]財企字41號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第十四條根據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屆人大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職工晚婚(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資照發。

第七章產假

第十五條根據[55]國人常字第12號規定: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7個月流產時,根據醫師的意見,給予30天以內的產假。

二、產假期間(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內),工資照發。

三、產假期滿,因病需要繼續休養者,按病假處理。

第十六條根據黑發[1983]10號規定:

一、實行計劃生育手術者,憑醫療單位證明,分別給予以下假期:

1、人工流產休息14天;

2、人工流產同時放置節育環休息16天;

3、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30天;

4、妊娠中期引產休息30天;

5、妊娠中期引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51天;

6、產后結扎輸卵管,休息按產假加21天。上述規定,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休息時,可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獎金。

二、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妊娠、產褥期一切醫療費用自理,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不享受產假待遇。

第十七條根據1988年6月28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八條根據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屆人大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一、職工晚育(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后生育手續是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180天,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5至10天,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天,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20天;

3、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15至40天;

4、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第八章年休假

第十九條根據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一、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請假制度范文2

為加強和規范對學生請假銷假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

1.由請假人到班主任處領取并填寫請假條;

2.班主任根據具體情況(學生請假必須要經學生家長同意,證實其請假事由是否真實)對學生的請假事由給予審核;

3.班主任在審核無誤后在學生的請假條上簽署意見,并簽名;

4.若學生的請假時間包括了午休、晚寢,請假人必須拿著班主任已簽名的請假條到門衛處登記,以便生活老師查寢。

5.出校門時請假人將已審批的請假條交給門衛,并登記,門衛審查核對無誤后即可放行。

6.當班結束時門衛將學生的請假條按班級分內存底,以便查。

7.批假權限:

①兩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②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由班主任審查核對簽字后再交學校主管校長審批。

8.所有的請假,班主任處必須有詳細的登記。

二、消假

1.請假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返校,并及時到班主任處進行銷假登記。

2.不履行銷假登記的按曠課處理(從應到時間開始按45分鐘一節計時)。

3.在規定時間沒有到校履行銷假登記的,班主任應及時跟學生家長聯系,弄清學生具體情況。若情況不明又沒有續假的,班主任應及時將詳細情況書面匯報到政教處。

三、續假

1.請假人若因緊急事由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臨時續假的,一天以內的,由學生家長親自電話向班主任說明情況,在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續假,

請假制度范文3

第1條 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請假程序:

第2條 員工需要請假時,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

第3條 請假人填好《請假單》有關項后,按照《請假規定》呈請各級領導批準,將批準后的《請假單》送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4條 辦理工傷假審批手續,必須查驗下列證件(材料):

1、由當事人提供工傷事故的經過報告;

2、由安全小組提供的工作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3、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工傷證明和病歷;

4、經有關部門鑒定工傷致殘等級的,必須出具有效鑒定傷殘等級證明。

第5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6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7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三、假期類別: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生育假,喪假,長假;

四、請假規定:

第8條 凡因病、事、工傷等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9條 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為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且影響惡劣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10條 員工請假以半天為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第11條 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三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高層領導或總經理審批;

第12條 部門副職以上負責人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 請假單必須由本人填寫,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后方為有效假別,并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14條 未請假、請假而未經批準就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出勤者,以曠工論處;

第15條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可于當日委托同事、家屬或以來電、函等形式請假,并于事后次日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曠工處理。

第16條 員工的請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對工作產生不良影響時,其主管領導有權不予準假,或酌情減少準假時間;

第17條 如果員工請假時弄虛作假,不能實事求是,一經查出,按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五、假期說明

第18條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19條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調休,共7天;

清明節:農歷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節:6月14日至16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條 非法定假日: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周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21條 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

1、年休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資照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數工資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22條 事假: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1、有薪事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事假。

2、有薪事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每滿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過7天(含7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條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憑醫院的醫療證明填寫請假條,由醫務人員簽署意見,再按事假審批權限報批;病假的醫療期及待遇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4條 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門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經營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經認定后,給予工傷假;

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醫療期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因員工個人責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規定執行,員工因公負傷,需治療休養者,須履行工傷假審批手續。

第25條 婚假:員工符合結婚條件,需請婚假者憑結婚證填寫請假條,經計管員審核,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審批?;榧俚募倨诎础队媱澤搬t療待遇規定》執行,假期改發補肋工資。

第26條 生育假: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需請生育假的,按請婚假審批程序審批;請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托他人填寫請假條。其假期及津貼補償按《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7條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3天喪假;請喪假者由本人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喪假期間改發補肋工資

第28條 長假:員工請假超過15天即為長假,請長假員工不在歸屬車間管理,由辦公室直接管理,期滿后需續請的,須通過辦公室來辦理。

六、附則

請假制度范文4

為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根據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現就嚴格落實黨員教師外出請假報備制度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黨員教師參會管理制度。黨員教師要嚴格按照要求參加各類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不得缺席,不得遲到早退,不得安排其他人員代開會。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請假,須事先報黨支部辦理請假手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調整。會議期間,要服從管理,嚴格遵守會議紀律,自覺維護會場秩序。

二、嚴格履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黨員教師要嚴格按照規定提前履行請假報備手續,按照要求報告有關事項,并按照職務排序確定臨時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未經批準不得外出,不得擅離職守。

三、嚴格貫徹省、市、縣的相關規定。要從改進作風、嚴明紀律的高度,按照省、市、縣有關要求,嚴格落實黨員教師參會管理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領導干部參會管理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帶好頭,擔當起主要管理責任、發揮好表率作用。其他負責同志要承擔各自職責,嚴格自我管理,同時搞好相互提醒和督促。辦公室要認真做好審核把關、檢查督促和請示報告工作,對不認真或不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參會管理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的,視情況予以通報。

特此通知。

請假制度范文5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請銷假是指因公或因私外出,或因身體健康狀況或其他家庭原因雖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履行請假和銷假手續。因公外出是指公派考察、學習、培訓、開會、申辦項目或辦理業務等一切因公離開本地區范圍以外的活動;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學習、進修、探親、看病、療養等因私離開本地區范圍以外的活動;“因身體健康狀況或其它家庭原因雖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的”是指因身體原因需檢查、治療或療養,或因婚喪等家事需辦理,雖未離開本地區,但是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的。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范圍:縣委、政府工作部門的科級干部;縣人大、政協內設科(室)和縣紀委、檢察院、法院的科級干部;縣直群眾團體的科級干部;縣直事業單位的科級干部;鄉鎮科級干部。

第四條審批權限和程序??萍壐刹侩x開工作崗位,必須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履行請銷假手續。具體審批權限和程序如下:

(一)科級領導干部請假在兩天以上(含兩天)三天以內(含三天)的,因公外出要填寫《*縣領導干部請銷假管理卡》(同一單位、部門正職與副職同時外出參加同一項活動的可填寫一張管理卡,按正職程序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因私外出要寫出書面請假報告。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請假審批權限和程序為:經單位蓋章后,依次報縣委、政府主管領導、組織部部長審批,報告縣委書記或縣長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備案。鄉鎮、縣直各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副職請假審批權限和程序為:經單位正職批準(簽字或單位蓋章),報縣委組織部領導審批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備案。

(二)科級領導干部請假兩天以內的,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應口頭向縣委、政府主管領導和組織部部長請假,征得同意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填表備案。鄉鎮、縣直各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副職經單位正職批準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填表備案。

(三)科級領導干部請假在三天以上的,因公外出要填寫《*縣領導干部請銷假管理卡》(同一單位、部門正職與副職同時外出參加同一項活動的可填寫一張管理卡,按正職程序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因私外出要寫出書面請假報告。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請假審批權限和程序為:經單位蓋章后,依次報縣委、政府主管領導、組織部部長、縣委書記或縣長審批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備案。鄉鎮、縣直各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副職請假審批權限和程序為:經單位正職批準(簽字或單位蓋章),以次報縣委、政府主管領導、組織部部長審批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備案。

(四)科級領導干部因公(私)出國的,因公出國要填寫《*縣領導干部請銷假管理卡》,因私出國要寫出書面請假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審批權限和程序為:經單位蓋章后,依次報縣委、政府主管領導、組織部部長、縣長、縣委書記審批后,分別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和縣公安局外事科備案。

(五)非領導職務科級干部外出,由本單位、部門主要領導審批,單位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請假制度一律為事前請假,嚴禁事后或事中補假。請假手續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請假人本人親自辦理。除非一些具有全局性的急、難、險、重任務或特殊情況需緊急外出辦理的,可以口頭請示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并征得同意后外出,但有關請假手續必須于第二天之前委托本單位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或辦公室主任補辦齊全。

第六條嚴禁以學習、考察、出差等名義外出旅游、觀光或參加沒有實際意義的參觀等活動。禁止借考察、學習、出差等活動之機攜帶家屬子女、親戚朋友觀光旅游。

第七條考察、出差活動要嚴格按照審批的時間、路線進行,嚴禁借因公出差之便改變路線探親、訪友或繞道旅游觀光。外出中途遇到特殊情況或因工作需要需改變線路和續假的,要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改變。出差回來后要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改變路線或續假情況作文字說明報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備案。

第八條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標準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自行提高差旅費的,超出標準部分的費用自理。

第九條科級干部外出回來后,原則上要在兩個工作日內按照準假審批權限進行銷假,并進行書面或口頭匯報。承擔工作任務者要書面說明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承擔會議任務者形成書面會議傳達提綱或會議紀要,有考察任務者要形成考察報告,有學習任務者要形成學結和體會。書面匯報材料要交縣委組織部一份備案。

第十條要嚴格遵守科級干部請銷假制度,并把遵守此項制度的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定等次和獎懲干部的依據之一。違反請銷假制度的行為可分為一般違規,較重違規和嚴重違規三種。

(一)一般違規是指沒有特殊原因而末做到事前請假或者是在規定時間內銷假和上報有關書面匯報材料等輕微的違反請銷假制度規定的行為。

(二)較重違規是指外出期間未經領導同意擅自改變路線或延長外出時間、末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者沒有上報有關匯報材料的等較重違反請銷假制度的行為。

(三)嚴重違規行為是指沒有履行請銷假審批手續,擅自外出或者假借因公出差之便改變線路探親、訪友或繞道旅游觀光,或者借考察、學習、出差等活動之機攜帶家屬于女、親戚朋友觀光旅游等嚴重違反請銷假制度的行為。

縣委組織部將嚴格執行通報制度,并根據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及時進行不同的懲處。一般違規行為達到三次、較重違規行為達到兩次的,將進行組織談話,進行批評教育。一般違規行為達到四次以上的(含四次),較重違規行為達到三次(含三次)以上和嚴重違規行為出現一次的,年終考核不評優,如嚴重影響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請假制度范文6

2、工作時間因私脫離工作崗位的,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準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請病假者需持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準后方可。

3、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剖抑饕撠熑苏埣俪^一天的需報局長審批。

4、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假期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2019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2019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其他

1、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準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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