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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1
關鍵詞:持續監管 高管人員 任職資格管理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是銀行業監管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銀行業機構必須管好高管。從上世紀90年代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作為高管非現場監管,應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體系和機制,一是要建立較為全面的高管人員檔案資料,包括(1)個人情況:即家庭現有財產狀況、子女就業就讀情況、是否有出國護照、住房變化情況、個人負債情況等等。(2)履職情況:即經營業績、風險狀況、案件情況、合規性經營情況等等。(3)歷年評價:即任期內監管當局考核情況、群眾評議情況、上級評議情況等等。(4)任職資格處理情況。二是完善高管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員個人情況中若有重大事項變動,要及時向高管所在單位上級和當地監管部門報告,并作為一項制度長期堅持下來。三是監管當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即發現個人重大事項中的疑點問題,有權責成高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了解情況并及時報告監管當局;發現在履職過程中出現合規性問題、經營風險問題和案件隱患,要及時約見該高管人員談話;對監管當局動態考核和群眾民主測評意見也應及時與當事人交換意見。四是探索對高管人員履職等級評定制度??梢园凑諆炐恪⒘己?、一般、差的標準,根據高管人員履職中的合規性、案件治理、業務發展、經營業績等方面的情況,對高管人員進行評價,并將評級情況反饋到高管所在單位的上級行或董(理)事會。規定對評定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員限制提拔,對評定為“差”的限期調整。
綜上所述,高管人員管理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抓好此項工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無疑是一項的費省效弘的工程。持續有效地監管好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高管人員,對于保持銀行業穩健經營,防范與化解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促進經濟、金融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高管人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2
近來,江蘇盱眙農商行按照省聯社和監管部門要求,進一步強化法人治理結構,著力規范運作程序,促進法人治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完善法人治理組織架構。一是健全專門委員會設置。在董事會增設了內部控制專業委員會,強化對內控管理、安全保衛、案件防控等擬定年度計劃、實施方案、檢查督查等情況的分析與評價。在監事會增設監督委員會,重點強化監事會對董事會、高管層決議的重大事項實施監督,同時加強對董事、高管人員職務行為的檢查督查。二是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對原有的董、監事會及高管層制度進行完善。同時,充實了貸款審查委員會、科技創新委員會、財務審查委員會、內控管理委員會工作議事規則等13項制度辦法。三是配足人力資源。董事會設立辦公室配備2人(其中專職董事會秘書1人)、監事會設立辦公室配備2人負責董、監事會日常工作,各專業委員會明確本行職工董、監事作為具體聯絡人,負責專業委員會信息收集、會議材料的集中審核匯總上報工作。形成董、監事會及各專業委員會,經營層及專業委員會工作的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規范改進法人治理運作。一是明確董、監事會會議頻率。按照本行《章程》規定和監管部門要求,規定董、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并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原則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次會議召開時間分別每年度2月底前、4月中下旬、8月上旬、10月下旬。二是明確董、監事會會議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董監事會工作報告、行長室工作報告、內審工作報告、案件防控工作報告、安全保衛工作報告、內部控制分析及評價報告、關聯交易控制報告、合規風險工作報告(2月底還要提供年度經營目標、財務決算與預算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信息披露報告等)。同時,對每次董、監事會董、監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下一次會議上由董事長對落實情況向董、監事報告。三是規范董、監事會運作程序。相關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在會議召開前10日送達各董監事和監管部門。各專業委員會提交董、監事會議案必須事先經各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同時,確保各專業委員會會議時間和議程安排必須保證委員能夠充分審議相關事項,防止倒逼專業委員會通過相關決議。
著力強化履職考核評價。一是建立信息溝通交流機制。對省聯社法人治理的相關文件、制度等,監管部門下發指引、管理辦法、監管意見、檢查意見、重要通知等監管文件以及本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管理制度等,及時抄送各董、監事學習掌握了解。二是建立董、監事培訓與調研機制。每年開展兩次董、監事參加相關經濟金融形勢、法律法規和支持文件的學習培訓活動,同時,圍繞本行轉型發展、強化內控管理、拓展中間業務等內容,每年度組織董、監事參加兩次調研,并要求董、監事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調研報告。三是建立考核評價制度。今年第四次監事會通過了《盱眙農商行監事會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履職考核評價辦法》,明確考核內容、考核時限、考核方法和程序。對被評為不稱職的董、監事,監事會將向股東大會建議及時予以更換。
高管人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3
社團貸款是由一個農村信用聯社牽頭,多個聯社參與聯合向一個或幾個企業而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形式既能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并深受企業歡迎,又能有效促進農村信用社的貸款營銷,目前已在各地農信社大力推廣。但社團貸款往往是存在發放的金額大,貸款周期比較長,風險也相對集中等特點。如何防范和化解社團貸款風險,確保信貸資金絕對安全,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和風險提示。
一、要密切關注借款企業組織結構和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各成員社特別是牽頭社要加強與借款企業的法人代表、高管人員及股東聯系,及時掌握企業內部高管人員的人動情況,關注企業在項目建設、投資規模、擴大生產中是否存在與有關方面或部門之間的矛盾糾紛,項目及產品是否與市場相適應。審慎評估企業組織機構、人動等內部管理變化對信貸資金造成的風險,切實督促規范企業內部員工和股東關聯交易和控制行為,企業若實施分立、股權轉讓、并購、資產重組等資本動作活動和企業內部組織結構高管人員變化等重大事項,要求企業事先征得社團貸款牽頭社和成員社同意。要認真排查企業所在地某些公職人員腐敗行為有可能對企業開發的項目或產品造成的影響,客觀分析當地政府對項目產品開發政策支撐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充分估計當地社會經濟環境變化對信貸資產營運帶來的風險。
二、要密切監控借款企業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借款企業必須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及專用賬戶,所有自有資金、信貸資金、產品銷售收入和往來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嚴禁將產品銷售及貨款收入隱匿存入他行。農信社要選派一名或多名思想好、業務素質高的人員作為駐企業專管信貸員,獨立參與企業財務、經營管理決策。借款企業重大財務決策、費用開支和現金流量必須要征得專管信貸員同意,同時,要加強對駐企業專管信貸員的履職考核。建立企業信息對稱制度,要求企業定期向各成員社報送財務報表,及時通報企業發生的重大事項或有關重要不是信息,各成員社要及時掌握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及其變化情況。嚴格落實分期還款計劃,根據企業產品銷售收入和還貸能力,不失時機地將其收入作為歸還貸款的主要來源,在未歸還貸款前,不得允許企業轉移資金擴大規模、退股和分紅。
三、要密切掌握借款企業項目開發和生產經營進度及經濟可行性。跟蹤企業開發產品項目進度,測算項目資金來源,確保項目開發及生產的資金支撐,掌握在國家對企業有關產品開發的政策變化和市場銷售行情,動態分析企業開發的產品項目、售價和市場需求情況,審慎估算其收入、成本和利潤等財務情況,測算經營收益是否達到預期目的,預測企業的產品銷售收入是否與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相匹配,確保企業第一還款來源充足。
四、要密切加強社團貸款成員社溝通和盡職管理。一是牽頭社和成員社都負有貸款風險管理的職責,牽頭社要制定社團貸款管理辦法,落實貸款調查、審查、審批、發放和貸后管理及收回責任,協調成員社與借款人關系,密切信息溝通。牽頭社要加強企業抵押物管理,確保抵押合法、足值的有效。成員社不應只依賴于牽頭社做出的信貸評估,還應自行對借款企業的信用狀況及其可接受的風險情度進行獨立的評估調查。二是除牽頭社進行社團貸款的管理外,其他成員社也要依據實際情況,對社團貸款進行定期的檢查和監控,如發現貸款有異常情況,應及時通報牽頭社,要求借款企業及時采取包括增加抵押品在內的等各項措施,防止貸款出現重大風險。三是由牽頭社組織或者成員社提議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社團會議,對出現或有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信譽風險等各類風險,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四是設立風險觸發點,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前移風險關口,力爭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防控。五是各成員社要按照銀監部門要求將出資額控制在規定比例和限額之內,預防和減少信貸資金風險。
高管人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4
第一條為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縣委、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適用于大余縣人民政府和大余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資局)向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參股企業派出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以下簡稱出資人代表),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中,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推薦并依法產生的董事長和董事;
(二)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中,設董事會的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委派的董事長和董事,未設董事會的由縣政府或縣國資局委派或聘任的經理人員;
(三)縣政府或縣國資局派出的股東代表。
第三條出資人代表進行決策前,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實情況,防止決策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第四條出資人代表有責任提請本企業建立和健全內部決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在實際決策工作中按照公司章程,堅持集體研究,不得違規決策。
第五條出資人代表應當按照本守則要求,就本企業重大決策事項向縣政府及縣國資局書面報告。
第二章報告事項
第六條出資人代表報告事項分為請示事項和備案事項。
第七條應當報縣國資局并經縣政府審批的下列重大決策事項,屬于請示事項:
(一)董事會換屆事項;
(二)股權結構和國有產權變動事項;
(三)投資、擔保事項和資產損失核銷事項;
(四)改革改制事項;
(五)大額資產的購建或處置(20萬元以上)。主要包括成套設備、關鍵設備、土地、建筑物及其他無形資產的購建或處置;
(六)大額資金使用。主要是指大宗物資采購(20萬元以上)、非常規的大額資金使用(10萬元以上)以及高管人員的薪酬、津貼等;
(七)高管人員變動事項,主要是指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會主席、副董事長以上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免;
(八)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按規定應當上報審批的決策事項。
第八條下列事項屬于報縣政府和縣國資局備案事項:
(一)董事會議題事項;
(二)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對縣政府批復事項所作出的最終決定及其執行情況;
(三)其他按規定應上報縣政府和縣國資局備案,以及發生重大法律訴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重要工作人員涉嫌經濟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第三章報告管理
第九條對本守則規定的請示事項,出資人代表必須在本企業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會議作出決定前,按規定期限事先請示縣國資局,并按照縣政府的批復意見在本企業決策過程中發表意見及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對本守則規定的備案事項,出資人代表應當在作出決策或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報送縣政府和縣國資局。
第十一條出資人代表的報告事項由出資人代表負責。出資人代表必須就報告事項征求企業其他出資人代表的意見,并在報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如一致,形成決議上報;對報告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決議報告中應予以充分表述,并附上《會議紀要》等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出資人代表對報告中的請示事項必須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并附送必要的論證資料,保證提供全面、真實的信息。對備案事項亦應附送必須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對出資人代表上報的請示事項,縣國資局認為報送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予以補充。
第十四條縣國資局對出資人代表上報的請示,在十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五條縣國資局應建立出資人代表報告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機密。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出資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國資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在出資監管單位范圍內通報批評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議上級調整直至解除現任職務、涉嫌犯罪的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
(一)應報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
(二)不按照縣政府批復意見在本企業決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達意見、行使表決權的;
(三)在報告中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四)出現損害國有出資人權益其他行為的。
第十七條縣國資局每年對出資人代表執行本守則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其履職考核的重要內容。出資人代表如因違反本守則規定被免職、降職或解聘的,自免職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職務工資和相關待遇,三年內不得作為縣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參)股公司領導職務的人選。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縣國資局對其向所屬控股、參股企業派出的出資人代表,應按照本守則有關原則,進行有效監管,確保出資人權利得到落實。
高管人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5
抓引導,宣傳監事會職能
一年來,吉煤集團監事會多渠道、多形式地強化宣傳監事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能作用。強化政策引導:印發了《監事會法律法規匯編》、《標尺與準繩》手冊,從法律層面介紹了監事會的作用和依法監督的重點內容。強化理論引導:創辦了《監事信息》內部季刊。強化言論引導:利用《監事信息》等平臺,先后刊發了各級國資委領導有關監事工作的講話和文章。強化會議引導:監事會在2009年度監督檢查工作中,第一項工作就是召開動員會議,詳細闡述監事會監督檢查的法律依據、主要內容、方式方法和具體要求。強化典型引導:將興業銀行、中石油監事會等成功范例和三九集團的治理失效兩種典型作對比,既展示了成功監事會的主要經驗和做法,也坦然面對監事會制度在我國所遭遇的尷尬局面和存在的主要障礙,引導大家對如何發揮監事會作用進行思考。
抓調研,掌握監事會底數
調查現狀,摸清監事會的組織基礎。吉煤集團監事會采取實地調查、召開座談會及問卷調查等,掌握了直屬企業監事會工作現狀。
調查直屬企業現狀,奠定監事會的工作基礎。吉煤集團監事會收集整理了各成員企業的經濟信息。此外,對集團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財務收支情況等每季度進行一次調查研究。
了解全國現狀,筑牢監事會的謀劃基礎。在《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十周年回顧》、《董事會》等上查閱了大量文章,廣泛了解各地監事會工作。在調研的基礎上,吉煤集團監事會確立了“保證中心目標一致,保證依法監督到位,保證資產保值增值,保證集團上下和諧”的工作目標,以及“堅持依法行權、規范運作、公平公正、履職盡責”的工作原則,形成了以財務監督為重點的整體工作思路。
抓制度,構建監事會體系
監事會高度重視建章立制,編制了監事會《操作與務實》手冊。監事會決策程序方面,制訂了《監事會議事規則》。工作方式方面,制訂了《監事會工作規范》和《關于開展當期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監督內容方面,制訂了財務會計工作、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業績評價辦法(2010年8月,明文規定《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年度業績評價報告》報告的內容監事會不得與企業交換意)等7個監督檢查辦法。監督保障方面,制訂了《關于向監事會提供集團公司主要經濟信息的實施意見》。工作程序方面,制訂了《監事會日常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流程》。交換意見方面,制訂了《吉煤集團監事會與企業交換意見辦法》、《交換意見方案》和提醒函范本。服務企業方面,建立了季度經營分析制度和調研制度,提出宏觀對策與建議。工作創新方面,先后創辦了《監事信息》雜志、監事網站等平臺,使監事會工作有聲有色。行為準則方面,制訂了《監事會主席巡視制度》和監事人員《十要十不要工作規范》,明確了監事會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要求和紀律。要求監事樹立“三真”的工作態度,即親企要真履職盡責,不折不扣;愛企要真轉變作風,求實干事;利企要真監督檢查,保值增值。體系、制度、程序、行為的規范,使監事會工作有了實實在在的抓手,對各級企業形成了有效制約。
抓檢查,樹立監事會形象
吉煤集團監事會確立了“自覺與企業目標上同向,工作上合拍,行動上一致,在關鍵時刻頂得上去、幫得上忙、管得上用”的工作原則,通過日常監督與集中檢查,樹立了監事會服務大局、發展、穩定的形象。
一是認真開展調研分析。堅持每季度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一次調查,形成經營分析報告。今年3月份的年度經營分析提出了“十個下功夫”的建議。
二是深入開展專項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堅持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深入開展集中檢查。去年監事會4次參加集團審計委員會組織的直屬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以及集團紀委組織的舉報案件查證。去年直屬企業監事會共進行不定期和專項檢查30次,與企業交換意見10次,實現了“監督檢查領域不斷延伸、程序不斷規范、工作不斷推進、成效不斷顯現”的目標。
三是全面開展年度檢查。對于2009年度監督檢查,監事會提出了在檢查過程中要做到“行動上更有影響力,監督上更有說服力,形象上更有親和力,威信上更有感召力”,堅持“依法操作、實事求是、重在提醒、志在發展”的檢查原則。財務組從企業管理、內部控制、財務信息等方面開展實質性檢查;考評組通過查閱資料和問卷調查,對班子和高管人員進行評價。對班子評價分為“戰略決策、管理控制、運營執行、職業操守、經營業績”等5個方面25個指標;對高管人員的評價分為“經營業績、領導能力、品質作風、廉潔從業”等4個方面20個指標。經過40天的工作,監事會提交了10份監督檢查報告,提出了6大類共128個問題,與集團交換意見63條。
抓環境,凝聚監事會合力
日常工作中,吉煤集團監事會創立并遵循“三和理論”,即對上要“和禮”,爭取政策,爭取支持,爭取理解;對中要“和諧”,和諧班子、和諧隊伍、和諧機關;對下要“和情”,合情依規,合情共事,合情一心,始終把促進集團上下齊心協力、共克時艱、確保發展作為監事會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處理好與省國資委的關系。吉煤集團監事會與國資委監事會工作處保持密切聯系,經常請示匯報工作,遇到問題及時咨詢,取得了工作上的直接指導和支持。
處理好與監督對象的關系。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就需要正確處理監事會與董事會、經營層的關系。吉煤集團監事會主動與董事會和經營層溝通,重大事項和重要活動提前通報,與之形成了互相支持、互相促進、相輔相成的工作氛圍。董事會認識到位,大力支持、積極配合,主動與監事會溝通情況,聽取監事會的意見,為監事會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處理好與內部監督機構的關系。為推動集團紀檢監察、審計、職代會等內部監督機構相互溝通、相互銜接、協調一致,吉煤集團監事會與其做到了“四個協同”,即監事會與審計、紀委、監察、職代會等機構的協同,致力于構筑大監督格局。通過列席相關部門會議和文件傳閱等途徑,及時了解重大情況,交換工作意見,實現了整合資源、信息共享、互相支持,形成了監督合力,提高了監督效果。
處理好與外部監督機構的關系。為提高監事會監督檢查效率,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建立了工作聯系。在2009年度監督檢查過程中,與進行年審的會計師事務所保持密切聯系,參考和利用其審計結果,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節約了檢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高管人員履職情況報告范文6
【關鍵詞】基層央行 反洗錢 思考
一、存在的問題
(一)基層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意識淡薄,對履行反洗錢義務重視不夠,反洗錢工作熱情不高
目前基層金融機構對反洗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認為反洗錢是大城市和沿海發達地區的事,與內地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無關,與自身業務發展關系不大。在反洗錢實際工作中,沒有建立相應的組織體系及配備專職人員;或者雖然建立了組織,配備了反洗錢人員,但也是紙上談兵,沒有各自盡到相應的職責;誤認為洗錢犯罪與自身關系不大,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他們不了解反洗錢政策、不掌握反洗錢方法、不明確反洗錢利害關系、對洗錢犯罪的嚴重性認識不夠,直接影響著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質量不高
部分金融機構對于非現場監管報表的上報只是流于形式,沒有認真按照上報的具體內容和實際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報送,報送的信息不完整、不全面,“零交易”報告層出不窮,特別是證券、保險業金融機構更是為了應付人民銀行的催報而不作詳細的統計就填制上報,使非現場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大打折扣。如:在大同市轄區上報的季度非現場監管報表中,客戶身份資料識別及重新識別數量差別較大,證券、保險行業的可疑交易一直都是零報告。
(三)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措施少而輕,未得到合理有效運用
目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存在的最大的問題還是非現場監管措施不足,手段過輕?,F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規定,在分析評估后,發現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發出《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意見書》(以下簡稱《監管意見書》),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此外就是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基本上是必須結合現場檢查、進一步掌握違法違規事實才能實施的。所以,目前,從政策制度上看,非現場監管手段只有唯一的發出《監管意見書》措施。但是,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問題的性質和種類也不盡相同,重要性也會有差別,顯然,單靠發出《監管意見書》是無法匹對和解決所有的問題的。因此,當前的非現場監管措施遠遠無法滿足實際監管的需要。
(四)在保險業中的洗錢問題
辦理變更業務使得保險當事人關系超出姻緣、血緣或雇傭關系范圍的,應作為可疑交易進行上報。
保險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以常理推斷,保險當事人之間存在姻緣、血緣或雇傭關系比較合理,但通過保險公司洗錢時,保險當事人有時就不存在這幾種關系。為避免引起注意,洗錢分子可能在投保時會以存在姻緣、血緣或雇傭關系的人員作為保險當事人,然后通過辦理變更業務將某方保險當事人變更成洗錢所需要的人員,但這時保險當事人關系往往就超出了前述三種關系。因此,建議將辦理變更業務使得保險當事人關系超出姻緣、血緣或雇傭關系范圍的交易或行為擴充進保險公司的可疑交易報告范圍。
對因退保和保險合同借款業務而從保險公司流出的資金進行重點監測。通過保險公司保全業務洗錢大部分要通過辦理退保或者保險合同借款業務才能將資金從保險公司剝離,因此,加強對因退保和保險合同借款業務而從保險公司流出資金的監測十分必要。對此,建議要求保險公司向人民銀行報送規定金額以上的退保和保險合同借款業務,人民銀行建立相應的監管指標體系,對指標出現異常(如退保率過高等)的保險公司有針對性的進行現場檢查,對逾期不歸還保險合同借款的保險公司客戶、在兩個及兩個以上保險公司發生退?;虮kU合同借款業務的保險公司客戶進行重點關注等等。
二、相關建議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反洗錢責任感
基層央行要有計劃地組織金融機構高管進行反洗錢知識培訓,切實增強法律意識,進一步明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轉變觀念,增強責任感和遵守反洗錢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引導金融機構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反洗錢與業務發展的關系,把自身的經濟效益與整體的社會效益統一起來。按照相關反洗錢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工作流程,要把反洗錢工作作為重要日常工作來抓,設立專職反洗錢聯絡員,負責對本單位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情況在系統識別的基礎上進行認真地甄別、分析、報告,對反洗錢有關信息進行收集上報,并對本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督促,從根本上建立打擊洗錢犯罪的防線。
(二)加強指導和培訓,提高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質量
積極開展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操作培訓,對報表相關信息指標進行詳細解釋和說明,統一填報內容和方法。把好報表的審核導入關,在審核過程中,對金融機構上報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有疑問的,采取電話詢問、書面詢問、走訪、約見高管人員談話等方式,及時進行調查核實。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報表相關信息指標和格式,分行業設立非現場監管報表,細化報表各項目的填報說明,提高非現場監管的實際效果。
(三)加強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的協調與配合,合理有效地運用非現場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