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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糧食流通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各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的建設,充實加強監督檢查人員隊伍。
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持證檢查制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都Z食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由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其他部門在執行糧食監督檢查任務時,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監督檢查證。
第六條對糧食經營者違規行為的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置并取得授權。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上級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
(五)對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糧食經營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或處罰決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職能分工移交有關司法機關、部門、單位處理。
(六)將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需要進行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結果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跟蹤監督處理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二)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
(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促進糧食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被檢查對象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按規定應獲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而未獲得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收購者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三條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蛉∠Z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五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蛘呷∠Z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六條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蛘呷∠Z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出庫未經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陳化糧仍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出庫的,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糧食經營者罰款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依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糧食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未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加工、銷售。非法銷售、加工被污染糧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發現監督檢查部門有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阻礙糧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履行有關義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數、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數。涉及糧食價值的,已達成交易的按交易價計算,其他按庫存成本價計算。
第三十五條對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以外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糧食正常儲存年限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糧食進出口的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對中央儲備糧的監督檢查,依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監督檢查制度范文2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糧食監督檢查證(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證),是指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本規定取得的表明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資格的身份證明。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必須持有監督檢查證。
第三條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規格、式樣和內文全國統一,加蓋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證件專用章,并按照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編碼辦法編寫證號。監督檢查證的規格、式樣和內文不得擅自變動或者涂改,凡擅自變動或者涂改的證件一律作廢,不得使用。
監督檢查證實行全國統一編號。證件編號由9位數字組成,包括“機構代碼”和“人員代碼”?!皺C構代碼”由7位數字組成,具體編碼方法按《糧食行政、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分類與代碼》(LS/T1700-2004)執行,不足7位的以“0”補齊;“人員代碼”由2位數字組成,是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持證人在本部門內部的順序編碼。
第四條監督檢查證限于持證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法定職權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職權使用。在其他行政區域持證從事監督檢查活動,需由持有本證的當地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協同。
第五條申領監督檢查證應當具備的條件是,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經過糧食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原則上要求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暫屬事業編制的地方糧食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接受上一級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并按程序申領監督檢查證。
糧食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考試的內容為行政執法基礎理論、行政執法相關制度,以及與糧食行政管理、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監督檢查證的管理實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原則。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當地各地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和管理工作;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機關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證核發和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由本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機構負責。
各地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申領監督檢查證,由其所在機關填寫《糧食監督檢查證申領表》(附表一),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h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監督檢查證,經由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監督檢查證,并按照“機構代碼”和“人員代碼”順序逐一填寫《糧食監督檢查證核發備案表》(附表二)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案。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申領監督檢查證,由其所在機關填寫《糧食監督檢查證申領表》,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省級(含)以下可以申領監督檢查證的范圍:一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監督檢查工作的負責人;二是具有執法主體地位的監督檢查處(科、股)的組成人員;三是與監督檢查工作關系密切的處(室、科)負責人或指定的專人。
新調入和新上崗人員申領監督檢查證,按上述要求辦理。
第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監督檢查證,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辦理作廢手續。經向所在機關申請,按規定的程序補發新證。
第八條監督檢查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部門應當將其監督檢查證收回,交發證機關注銷:
(一)調離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調離監督檢查工作崗位的;
(二)辭職、辭退的;
(三)長期休假超過三個月,以及退(離)休的;
(四)其他不能實際履行執法職責的情形。
第九條監督檢查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暫扣監督檢查證: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開除以外行政處分的;
(三)越權監督檢查或者拒絕、拖延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監督檢查證謀取私利、違法亂紀的;
(五)其他應予暫扣監督檢查證的情形。
暫扣監督檢查證的期限由持證人所在部門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最短3個月,最長1年。在暫扣監督檢查證期間,原持證人不得從事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條監督檢查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門繳銷其監督檢查證,交發證機關注銷:
(一)被開除的;
(二)被勞動教養的;
(三)被刑事拘留或判刑的;
(四)被暫扣監督檢查證2次以上的;
(五)其它嚴重違法違規需要繳銷監督檢查證的。
被繳銷監督檢查證的人員不得再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
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證的暫扣和繳銷情況及時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監督檢查證的核發和管理事項每季度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糧食監督檢查證件。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糧食監督檢查證件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監督檢查證件。不出示監督檢查證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范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予以拒絕。
第十三條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監督檢查證件檔案,如實記錄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的崗位培訓情況和監督檢查證件的頒發、審驗、補發、換領、注銷等情況。
第十四條糧食行政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對暫扣、繳銷監督檢查證件有異議的,可以向暫扣、繳銷機關提出書面申訴。暫扣、繳銷機關接到申訴后,應當進行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發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范圍和程序頒發監督檢查證的;
(二)不按規定對監督檢查證件進行審驗或者建立檔案的。
監督檢查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規范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行為,提高檢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二級及以上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其它公路建設項目及復雜的結構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是指質量監督機構在公路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對有關責任主體的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以及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進行的抽查活動(以下簡稱監督檢查)。
第四條監督檢查的目的:評價工程質量狀況和參建單位的質量工作狀況;發現糾正和處理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質量管理問題及質量缺陷;為質量鑒定積累部分數據。
第五條監督檢查的依據
1.公路建設的有關法規及技術標準;
2.有關行業強制性技術標準;
3.設計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六條監督檢查實行項目檢查人負責制。
檢查人是指質量監督機構委派檢查項目工程質量的人或小組。
檢查人須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堅持科學、公正的工作原則,保證監督檢查結果的真實、準確。檢查人對檢查文件(記錄)署名負責,檢查組負責人對檢查的綜合結果署名負責。
第二章監督檢查內容
第七條監督檢查內容包括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工程實體質量三個方面。具體檢查內容分別見附表一、二、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檢查內容進行調整。
第八條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檢查質量管理的薄弱環節,涉及工程質量、安全和耐久的重要指標以及防治質量通病的情況。
第三章監督檢查方式
第九條監督檢查分為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三種方式。
第十條綜合檢查是為掌握項目整體質量狀況,對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的全面檢查。
綜合檢查應采取現場查看、查閱資料、對工程實體及原材料質量抽樣檢測等方式進行。檢查宜提前通知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專項檢查是為深入掌握建設項目的特定環節、關鍵工序、重要部位質量狀況,以及調查質量舉報采取的有針對性檢查。
專項檢查通過查驗資料或抽樣檢測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巡視檢查是為及時了解工程質量動態,對施工現場管理、施工工藝、工程實體外觀質量等進行的隨機檢查。
巡視檢查應針對薄弱環節,通過查看工程現場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質量監督機構應針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計劃實施。綜合性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按計劃進行,必要時視實際情況隨機安排。
第四章監督檢查情況反饋
第十四條檢查人應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現場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并在檢查結束后7日內向有關單位發送書面檢查意見。對于重大問題或普遍存在的質量問題可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向有關單位發送書面檢查通報。
第十五條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檢查意見和檢查通報落實情況進行追蹤核查。對潛在危害嚴重的質量問題,其整改結果必須由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并報送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質量監督機構應按工程項目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工程開工至竣工驗收所有監督檢查資料由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重要文件和數據應及時錄入質監總站網站項目管理數據庫。
監督檢查資料包括檢查計劃、檢查意見、檢查通報、檢查數據匯總表和必要的聲像資料等。
第五章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第十七條受檢單位在檢查中有2項質量管理行為不符合要求時,應將受檢單位列為年度重點檢查對象,增加檢查頻率,同時對相應的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查。
同一受檢單位在建設期內出現3次質量管理行為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應載入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并建議該單位綜合評價不宜評優。
第十八條施工工藝檢查按分部工程進行。分部工程檢查發現存在較多問題的,應對相應質量管理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查,責成相關單位進行整頓,并載入質監機構監督檢查通報。
監督檢查制度范文4
一、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開展情況
各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召開轄區測繪質量工作會議,制訂具體工作措施,積極組織開展本轄區的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認真督促、收集、整理測繪單位上交來的自查材料,并按照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被抽查、抽檢單位名單,組織監督檢查人員深入測繪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其中,南寧市、柳州市、北海市、來賓市、貴港市等五個地級市國土資源局開展本轄區的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做得比較出色。全區質檢工作會議結束后,這五個地級市國土資源局迅速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明確由地籍與測繪管理科全面負責開展轄區監督檢查工作,認真指導、組織和監督好轄區測繪單位開展自查工作。做到了領導重視、機構落實、人員到位、責任明確、措施得力、運作有序。
但是,個別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本轄區測繪監督檢查工作中,起步晚,工作滯后。賀州市至今仍沒有上交本轄區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崇左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由于撤地設市工作影響,在機構確定后沒能及時安排具體人員負責本項工作;桂林市轄區的35個測繪單位中,有11個測繪單位沒有上交自查材料。對沒能按要求開展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部門,今后仍要“補課”。
二、測繪單位自查工作開展情況
在開展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中,全區絕大部分測繪單位都十分重視此項工作,成立了測繪質量自查組織機構,落實專職人員。組織開展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制度)及其產品質量的自查工作,按要求上報自查材料,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對本單位測繪質量的抽查抽檢工作。
從抽查的情況看,廣西地圖制圖院、廣西航空遙感測繪院、桂林市水利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廣西電力工業勘察設計研究院勘察分院、桂林市測繪研究院等五個單位的自查工作開展得比較認真。這些單位專門成立了由法人代表擔任組長的自查工作小組,制定詳細的自查計劃,認真地開展自查工作,并按照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如期上交自查材料。自查材料真實全面,所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被抽檢產品質量都達到了其所持測繪資質等級要求。
但也有極少部分測繪單位沒有按照要求開展自查工作的,經過統計核實,現對17個尚未上交自查材料和1個質量管理體系評分不合格的測繪單位給予署名通報(詳見附表1)。
三、測繪質量體系監督檢查情況
在*3年廣西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中,我區甲、乙級測繪單位中絕大多數單位都能夠按照測繪資質等級要求,建立專門質量檢驗機構和配備質量檢驗人員,建立了比較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廣西地圖制圖院、廣西航空遙感測繪院、廣西第一測繪院、廣西第二測繪院、廣西交通勘察規劃設計院和廣西電力勘察設計院等單位,還通過了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保證和提高了測繪成果的質量。
在這次檢查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大部分丙級以及絕大部分丁級測繪單位的測繪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制度不規范,特別是一些單位沒有專職質檢人員,有的質檢人員如同虛設,測繪產品質量檢查驗收環節不按有關規定執行,這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測繪產品質量抽查情況
本次測繪質量監督檢查的抽檢,抽查了廣西第一測繪院等5個甲級單位、梧州市城鄉建設規劃勘察測繪院等5個乙級單位和20個丙丁級單位的30個測繪產品項目,抽查結果全部為合格品(見附表2)。
從產品的整體質量來看,5個甲級單位和其中的3個乙級單位生產的測繪產品質量較好,丙、丁級測繪單位生產的產品測量方法正確,測繪精度良好,但與要求提交的成果資料清單的項數相比,資料完整性有所欠缺。
五、對存在問題的整改要求
*3年測繪質量監督檢查的結果,是列為*4年測繪持證單位資質年審的依據之一。因此,對這次質檢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進行認真地整改。
1、個別未上交*3年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總結的地級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在4月1日前將工作總結交到自治區測繪局國土測繪處。
2、各地級市轄區內若還有測繪單位未上交自查材料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匯交,并于在4月1日前將測繪單位補交的材料上交到自治區測繪局國土測繪處。
監督檢查制度范文5
20*年元月,國家總局《關于加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下發以來,我省各級質檢機構按照意見要求,進一步提高認識,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各級質監部門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促進了我省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行風建設,規范了檢驗行為,確保了檢驗數據的公正、科學、準確,為全省質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但是,也有個別質檢機構存在著執行國家總局《若干意見》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嚴格和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等問題,導致檢驗數據失真,客戶投訴較多,甚至于在社會上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特別是20*年12月,國家質檢總局批轉我局一封件,反映我省某縣級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數據超差,給企業的產品聲譽和商業信譽造成損害的問題。對此,省局領導高度重視,專門作出批示,要求進行嚴肅處理。經過認真調查,我們發現該縣級檢測中心在開展產品質量檢測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檢驗樣品留存備樣存在問題。該縣局質檢中心在接受送樣時,沒有對樣品進行必要的分割,一份檢驗時使用,一份作為備樣,留存復檢時使用,致使在受檢單位提出復檢時無法實現對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的復現性,造成工作上的被動。
二是采用檢驗標準是過期的標準。該縣局質檢中心在檢測飼料中“碘含量”時所采用的是GB/T13882-92的檢驗標準,該標準已于2002年進行了修訂。
三是水分檢測中平衡誤差較大,沒有認真審核、修正,就草率出具數據。
四是碘含量檢驗中使用的標準溶液過期,致使碘含量結果檢驗不準確。
上述問題雖然是針對個別檢測中心調查中發現的,但其中反映出的使用作廢標準,樣品留存制度不完善,檢驗數據處理不嚴格以及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維護管理等問題,應防止在我省質檢機構中再次發生。對此,各級質監部門和各個質檢機構都要高度重視,要充分認識這些問題對危害質檢機構公正地位的嚴重性,充分認識質檢機構的公正性對于質檢機構生存發展的重要性,充分認識加強質檢機構的內部管理的必要性,要從質檢機構生存和發展的高度認識到嚴格自律,強化監管,提升能力的重要意義,要切實采取措施,加強管理,規范行為,不斷提升質檢機構的檢驗能力,確保質量檢驗工作科學、公正、廉潔、高效。
針對當前質檢機構存在的一些問題,經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研究,決定近期在全省質檢機構開展專項監督檢查,重點對質檢機構超范圍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偽造檢驗數據、使用作廢標準,樣品留存制度不完善,樣品留存制度執行不到位,檢驗數據修約不嚴格,儀器設備日常維護管理不到位以及標準物質配備使用不規范等問題進行檢查。
本次專項監督檢查從2月上旬開始,4月底結束。第一階段為自查自糾階段。2月15日至3月5日,全省質監系統內省、市、縣三級質檢機構和各省級授權質檢站要對照《質檢機構自查自糾檢查表》的內容認真進行自查,找出問題,能立即糾正解決的要立即解決,并認真填寫《質檢機構自查自糾檢查表》。市、縣兩級質檢機構的《質檢機構自查自糾檢查表》報省轄市質監局,省局有關直屬質檢機構、各省級授權質檢站填寫的《質檢機構自查自糾檢查表》(電子版)直接上報省質監局。第二階段為監督檢查階段。3月5日至31日,根據第一階段的自查情況,各省轄市質監局負責對本轄區內市縣兩級質檢機構的自查自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照《質檢機構自查自糾檢查表》,重點核實自查自糾情況的真實性。各省轄市局要采取聽取匯報、檢查設備運行情況、觀察實驗室環境、查閱20*年度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等形式認真進行監督檢查。3月20日前各省轄市局要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填寫《質檢機構專項監督檢查匯總表》(附表2),上報省質監局(報電子版)。省質監局根據上報情況,對全省質檢機構的自查自糾情況開展抽查。第三階段為整改總結階段。4月1日至30日,全省各質檢機構針對自查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開展整改工作。各質檢機構要針對存在的問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實整改到位。整改結束,全省質監系統內省、市、縣三級質檢機構和各省級授權質檢站都要寫出整改落實報告,各省轄市局對本轄區內市縣兩級質檢機構的整改落實情況匯總后寫出本次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總結(電子版)報省局。省局有關直屬質檢機構、各省級授權質檢站的整改落實報告(電子版)直接報送省質監局。省質監局匯總情況后,對本次專項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總結通報。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這次專項監督檢查工作,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組織,明確目標,保證進度,落實責任,確保此項工作收到實效,切實通過專項整治解決質檢機構存在的一些問題。本次專項監督檢點在于查找問題,解決問題,并不是要懲處某個單位和個人,因此各單位一定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認真做好自查工作,切實把真實情況反映上來,把問題找準,把整改措施做實。嚴禁在自查自糾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問題,對于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單位,一經發現,立即暫停其資質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
監督檢查制度范文6
(一)行政處罰實施情況
1、我縣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主體合法,不存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進行行政執法情況;不存在下達罰款指標的行為;沒有出現以罰代管、以罰代刑行為,對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能及時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不存在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的情況。
2、我縣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規范,能嚴格執行省級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重大行政處罰能按規定報備案。同時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我縣還下發了《關于轉發<省重大行政執法案件集體討論辦法>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工作的通知》,對行政處罰裁量權、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工作明確了規范要求。
(二)行政審批實施情況
1、行政審批事項銜接落實情況。2009年以來,我縣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下放、保留、委托和轉變管理方式事項均能及時銜接落實。2009年對縣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保留縣級行政許可252項(含省市級機關委托實施的11項),精簡53項(其中取消33項、暫停實施5項、轉變管理方式15項);保留縣級投資項目審批事項31項(含省市級機關委托實施的2項),精簡8項(其中取消3項、轉變管理方式5項)。2012年對縣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保留縣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64項(其中省市級機關下放18項,受委托實施1項)。對已取消或轉變管理方式的審批事項,不存在繼續審批的現象。
2、行政審批實行“兩集中、兩到位”、并聯審批、網上審批。我縣嚴格執行行政審批事項“兩集中、兩到位”,行政審批服務股室基本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并授權到位,實行“窗口受理、內部運轉、統一收費、窗口出證、限時辦結”的辦理模式。同時,著力簡化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內部辦事程序,按照上級要求,組織各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對行政審批工作辦事流程進行認真梳理,進行了流程再造,并通過窗口辦事指南等形式將流程再造結果對外進行公示。對保留的縣級行政審批項目納入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嚴格按照承諾的辦理期限執行,提高了工作效率,杜絕超時限審批現象發生。實行并聯審批制度,在并聯審批中不存在“互為前置”,相互“踢皮球”現象。
3、我縣各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在行政審批事項實施過程中遵循職權法定,不存在超越法定職權范圍實施審批;嚴格依法審批,不存在隨意設定審批條件和擅自增加審批事項、提高或降低審批門檻;嚴格執法管理,杜絕了態度粗暴、故意刁難、、“吃、拿、卡、要、報”等行為。
(三)行政執法檢查規范情況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檢查,我縣轉發了《市對入園企業實施行政執法的規范辦法》,對入園企業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規范要求: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執行登記制度;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不得趨利執法;互認檢查結論、避免重復執法等。同時,對入園企業實施行政執法信息也作了規范要求。
(四)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1、嚴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教育培訓。我縣嚴把執法人員入口關,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杜絕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同時,加強執法人員教育培訓,要求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綜合知識培訓并通過統一考試。2010年至今,我縣已對900多名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進行了法律知識培訓,進一步提高了我縣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2、嚴格協助執法人員管理。目前,我縣公安、城管、城建、國土等部門聘用了協助執法人員,在招聘過程中對應聘人員進行基本法律知識能力考核,對錄聘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制定了聘用人員管理制度,嚴格管理聘用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協助執法行為。
3、我縣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施法過程中基本不存在粗暴野蠻執法、隨意執法、選擇執法等情況。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行政執法工作進展不平衡。部門之間行政執法工作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一是領導重視程度不同,二是各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各種業務培訓、執法評比、執法檢查的力度有較大區別。
(二)行政執法有待進一步規范。少數單位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行政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執法行為不規范等問題,文明執法和理性執法有待進一步強化。
三、下一步打算
(一)進一步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程序建設,依法簡化執法程序,公開執法流程;嚴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