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監督檢查履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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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監督檢查事項備案制度執行主體是指具有監督檢查、執法職能的局屬檢查分局、鄉鎮物價檢查所。

第二條

監督檢查履職事項實行定期報備制度。局屬分局、鄉鎮物價檢查所須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5日前將本季度監督檢查事項工作情況向局監察室報送紙質檔和電子檔。

第三條

監督檢查履職事項報備制度第一責任人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備案內容要做到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

備案內容包括法定職責情況,以及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執法職能中存在的失職、瀆職等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條

備案內容施行一案一備案制度,根據監督檢查案件項目名稱,認真填寫監督檢查情況備案表,須逐一填寫監督檢查情況備案表。

第六條

定期報備工作實行報告備案制度。局屬檢查分局、鄉鎮物價檢查所主要負責人對報備工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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