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資本成本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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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資本成本

權益資本成本范文1

關鍵詞:權益資本成本 計量方法 述評

每一個企業必須做的最重要的決策之一就是決定將資金投向何處,并定期對已投資項目進行再評估(Damodaran,2001),而資本成本是評價這些決策的重要基準。此外,資本成本也是企業決定其資本結構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資本成本一般分為債務資本成本和權益資本成本兩種,由于使用債務資本有比較容易計量的成本開支,因而可以比較容易的度量其大??;而權益資本的使用除了發行費用等開支外,沒有明確可以用來計量對資金所有者支付的數據,因此,如何合理準確地計量資本成本就成為現代金融學和財務學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在實證研究中,國內外學者對權益資本成本的估算方法可以分為三大類:基于市場風險的收益率模型法、歷史收益率法和折現模型法等。本文擬對這些方法進行簡要述評,以利于后續的資本成本相關研究。

基于市場風險的收益率模型法

基于市場風險的收益率模型法主要包括兩種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法和套利定價模型法。

(一)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法

以馬科維茨的投資理論為基礎,夏普、林特拉、莫森等分別獨自提出了將風險和必要報酬率聯系起來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M)。在一系列假設的基礎上,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將資本市場的風險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其中系統風險是指處于同一市場中的所有股票共同面臨的、不能通過投資組合分散的風險,具體包括:宏觀經濟走勢、匯率利率調控政策、政治軍事局勢和管理層對股市干預等;非系統風險是指存在于個別股票的由某一企業自身或行業因素所帶來的、可以通過投資組合分散的風險,具體包括:公司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股票本身波動規律、行業地區發展動態和投資者心態與方法等。

由于非系統風險可以通過投資組合分散消除,而系統分析無法通過投資組合分散消除,因此,風險定價就是只是對投資組合中的系統風險進行定價。因此,風險資產的期望收益率可以用如下公司計算:

(1)

其中,Ri為公司i的權益資本成本;Rm為市場回報率;Rf為無風險利率;βi為公司的系統風險系數,用于衡量企業風險相對于整個市場風險的程度。

由于CAPM模型非常簡潔、明了,得到了國內外學者的廣泛認可,并在實際操作中,被廣泛應用于市場投資過程。CAPM己經成為證券投資者,市場監管機構和投資銀行進行證券投資的主要應用參考模型。

(二)套利定價模型法

由于CAPM模型的假設條件較為苛刻,羅斯等人在“完善市場中不在套利機會”的假設前提下提出了套利定價模型,簡稱APT(Arbitrage Pricing Theory)。

套利定價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市場不允許套利機會的存在,即市場價格的調整將使得投機者無法在交易市場上通過套利活動獲得超額收益。套利定價定理認為資產收益會受系統風險的影響而發生變化,但系統風險又受到相互獨立的多個因素的影響,他們的共同作用決定了風險資產的收益。套利定價模型為:

(2)

其中:Ei是資產i的期望收益率;λ0是沒有系統風險時的期望收益率;λk是k因素的風險溢價;bk是對于k因素的敏感系數。

套利定價模型的假設比資本資產定價模型要簡單,并且可以考慮多個風險因素的影響。但尚不存在相應的理論來說明哪些風險影響因素應該進入該模型,為此該方法對估算步驟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定,在使用上不如CAPM簡單,對該方法使用者的能力有較高的限制和要求。因此,該方法多為熟悉企業經營狀況的經營者所應用。

歷史收益率法

歷史收益率法是指用過去一段時間投資者對某公司或行業投資所獲得的平均收益率來估計股權資本成本。盡管在短期內,股票投資的收益率波動較大,甚至可能出現負值,但從長期來看,其平均收益將會比較穩定。因此,可以將長期平均股權投資收益率作為股權投資者的期望收益率的替代。這種方法由于數據容易獲得,運用起來較為簡單,在實際研究中也得到了較多的應用。但由于企業的運行具有不可復制性,用歷史數據來估算未來收益率的方法不能滿足企業面向未來決策的需要。因此,運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權益資本成本可能與真實權益資本成本存在較大的差距。

折現模型法

折現法是指利用市場價格和公司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從而求出內在貼現率來作為權益資本成本的一種方法,更貼近于資本成本的定義。在這種方法下,權益資本成本就是設定投資者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等于當前價格的貼現率。根據Botosan和Plumlee(2005)的總結,其具體應用方法主要有四種:Gebhardt、Lee和Swaminathan(2001)的產業方法(GLS)、Botosan和Plumlee(2002)的目標價格法(DIV)、Ohlson和Juettner-Nauroth(2005)的經濟增長法和Easton(2004)的PEG比率法。

這四種方法實際上都是在不同的假設基礎上對經典股利折現模型進行演化而得到的。經典股利折現模型為:

(3)

其中,P0是當前股價,dpsi是第i年預期每股現金股利,r是權益資本成本,E為期望算子。

(一)GLS模型

GLS模型實際上是在Ohlson的“剩余收益觀念”的基礎上,將異常收益折現劃分為預測期、退化期和延續期三個階段而對經典股利折現模型演化而得到的。其中預測期為3年,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具體預測相應的盈余,退化期為9年,即從第4年到第12年,假設權益回報率從第三年的值線性退化到該產業內部全部公司過去十年的平均權益回報率(這也是GLS模型之所以稱為產業模型的原因),也就是第12年的權益回報率;永續期是其后一直保持第12年的異常盈余不變。由此得到如下方程:

(4)

其中,r為權益資本成本,b0為當前每股賬面價值,epsi為第i年預期每股收益,roei為第i年的權益回報率。

(二)目標價格法

目標價格法由Botosan和Plumlee(2002)提出,是假設股利只支付到第五期,其后不再支付的股利折現模型。其本質是一種有限期股利折現模型。其計算通過如下方程求出:

(5)

字符表示與前述基本相同。

(三)預期收益增長模型(KGMM模型)

本模型由Ohlson和Juettner-Nauroth(2003)提出, Cheng、Collins和Huang(2006)將其稱為KGMM模型,這種方法假設上市公司的短期盈余增長率將會漸進退化到長期盈余增長率,一般為宏觀經濟增長率。

其計算方法如下:

(6)

(7)

其中,y為1+企業固定增長率,epst+1為t+1期每股收益,Pt為t期的股票價格。

(四)PEG比率法

PEG比率法由Easton(2004)提出,其假設短期異常盈余增長率可以永遠保持下去。計算方法如下:

(8)

權益資本成本計量方法在國內的應用及其展望

上述股權資本成本的估算方法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應用,特別是折現模型法在近幾年得到了一定的發展(沈藝峰、肖珉、黃娟娟,2005;曾穎、陸正飛,2006;蔣琰,2009a、2009b)。然而,由于折現模型法要求對未來股利等數據進行長期估計,國外有比較完善、成熟的相互競爭的預測機構可以提供相對可靠的相關數據,而國內缺乏公認、權威的預測機構,因此,其應用具有較大的困難性。從國內學者的前期實證研究結果來看,絕大多數學者估計的權益資本成本偏低,比如曾穎和陸正飛(2006)估計的權益資本成本的均值和中位數為3.61%和3.35%、沈藝峰等(2005)分別為5.39%和5.15%、蔣琰(2009b)的分別為6.1168%和5.9051%。

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是截止到目前人們認為最具有理性的對風險- 收益進行權衡的工具。洛溫斯坦(L. Lowenstein)明確指出,依據CAPM計算出來的所有者權益成本,代表了調險之后的所有者權益資本的機會成本。雖然也存在對CAPM模型的種種質疑,但大多數研究結論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風險因子β對于股票收益的解釋能力(葉康濤、陸正飛,2004),因此,國內外學者和金融從業者在研究股權資本成本時,大多采用CAPM模型(閆甜,2008;范海峰和胡玉明,2010;姜付秀等,2006;姜付秀等,2008;汪平、李光貴,2009)。美國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的John R.Graham 和Campbell R.Harvey(2001) 就資本成本、資本預算、資本結構對美國上市公司所進行的調查顯示,估計股權資本成本的方法使用率最高的就是CAPM(73.49%)。因此,利用資本資產定價模型來估計權益資本成本仍是國內學者進行權益資本成本研究的首要選擇。

參考文獻:

1.Botosan,C., and M. Plumlee, 2002, A Reexamination of Disclosure Level and the Expected Cost of Equity Capit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40

2.Botosan, C. A. and Plumlee, M. A., 2005, Assessing alternative proxies for the expected risk premium, The Accounting Review, 80(1)

3.Gebhardt, W., C. Lee, and B. Swaminathan, 2003, Toward an Implied Cost of Capit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39(1)

4.Ohlson, J., and B. Juettner-Nauroth, 2005, Expected EPS and EPS growth as determinants of value, Journal of Accounting Studies, 10

5.Easton, P., 2004, PE ratios, PEG ratios, and estimating the implied expected rate of return on equity capital, The Accounting Review, 79

6.Cheng, C. S. A., Denton Collins, Henry He Huang, 2006, Shareholder Rights, Financial Disclosure and the Cost of Equity Capital, 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 Accounting, l27(2)

7.沈藝峰,肖珉,黃娟娟.中小投資者法律保護與公司權益資本成本[J].經濟研究,2005(6)

8.曾穎,陸正飛.信息披露質量與股權融資成本[J].經濟研究,2006(2)

9.葉康濤,陸正飛.中國上市公司股權融資成本影響因素分析[J].管理世界,2004(5)

10.汪平,李光貴.資本成本、可持續增長與國有企業分紅比例估算—模型構建及檢驗[J].會計研究,2009(9)

11.姜付秀,陸正飛.多元化與資本成本的關系:來自中國股票市場的證據[J].會計研究,2006(6)

12.姜付秀,支曉強,張敏.投資者利益保護與股權融資成本—以中國上市公司為例的研究[J].管理世界,2008(2)

權益資本成本范文2

自2000年中國證監會為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倡導超常規、創造性地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至此我國的機構投資者的發展不斷壯大,其對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在2004年陸續出臺政策,對于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直接投資資本市場表示大力支持,機構投資者進一步加速發展,呈現各類機構投資者齊頭并進的多元化發展格局。理論上,隨著機構投資者的不斷發展,基于其獨立于公司控股股東和外部中小股東的地位,機構投資者相對于個人投資者在資金籌集和信息獲取方面更具有優勢,因此更加有利于發揮其積極的監督作用,然而不同的學者研究發現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可能存在積極主義或者消極主義行為,因此機構投資者是否發揮其積極作用仍有待考證。

鑒于機構投資者是否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因此其是否能降低內外部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有助于解決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剝奪問題,以及降低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成本,進而降低公司權益資本成本的答案也不得而知。

二、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機構投資者

根據《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詞典》中的定義,機構投資者作為專業化金融機構,在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負責對長期儲蓄資產進行恰當管理。這些機構管理著投資基金、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或信托基金,并安排專業人員對這些資金進行專門管理和運用。

根據《Black法律詞典》中的定義,機構投資者就是大的投資者,例如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以及用他人資本金進行投資的機構等。

根據我國嚴杰編著的《證券詞典》中的定義,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對,是將信托資金或自有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團體。該團體主要包括證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銀行、基金組織和慈善機構等。

(二)權益資本成本

根據《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中對資本成本的定義:“資本成本是投資者投資商業地產要求獲得的預期收益率。公司經理若以價值最大化為目標,通常把資本成本作為評價投資項目的貼現率或最低報酬率?!备鶕﨧M理論,資本成本可劃分為債務資本成本和權益資本成本,權益資本成本也稱為股權資本成本。債務資本成本比較容易確定,一般指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借款利率,而權益資本成本是權益投資者所要求的必要報酬率,亦即股東所要求的最低報酬率。

三、機構投資者持股與權益資本成本研究綜述

從目前的研究文獻來看,國內外學者為尚未達成一致結論。從機構投資者本身的性質來看,國外研究者Gillan和Starks研究發現,機構投資者這一群體通常會避免投資某一特定公司,這往往會增加該公司的資本成本。而Ashbaugh等則認為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與股權融資成本正相關,其原因可能是因為機構投資者傾向于高風險的投資,并利用其投票權尋求利益。范海峰和石水平從信息披露的角度分析,認為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增加會增強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從而可以降低股權融資成本[1]。

石美娟、童衛華(2009)研究發現機構投資者可以發揮其積極的監督作用,憑借其各種優勢降低信息的不對稱程度,進而降低成本,促進了公司價值的提升[2]。而唐躍軍、宋淵洋所持觀點則有所不同,研究發現異質性機構投資者的治理效應不同,部分機構投資者仍舊是短期主義者,以“用腳投票”的方式參與或退出公司,以尋求短期利益為主,并不實質參與公司治理[3]。

范海峰和胡玉明(2016)研究發現,證券投資基金作為獨立的機構投資者,能夠有效降低公司成本,其持股比例與股權融資成本負相關,而社?;鸷捅kU基金類機構投資者的獨立性較弱,其持股比例與股權融資成本之間的關系不顯著。

Atting(2012)等通過實證分析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期限對公司權益資本成本的影響,研究發現機構投資者持股期限與權益資本成本呈現負相關的關系,這主要得益于其信息獲取等方面的優勢[4]。

張婉君(2011)的研究表明,機構投資者持股與資本成本呈現負相關的相關關系,但他的研究將機構投資者視為同質性,而沒有考慮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對資本成本的影響及其程度的大小,且研究中沒有采用相關的公司治理類控制變量。

四、結論與未來展望

通過對現有文獻的回顧,我們認為,機構投資者與權益資本成本之?g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

(一)對機構投資者對權益資本成本的作用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現有的研究主要是對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對權益資本成本的影響進行驗證,通過回歸分析得出機構投資者是否發揮的良好的治理效應,并未對參與公司的治理的方式進行進一步分析。

權益資本成本范文3

關鍵詞 上市公司 中小投資者 法律保護

一、中小投資者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信息不對稱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指出,在市場經濟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了解是有差異的,掌握信息充分的人員往往處于有利地位,反之則處于不利地位。信息不對稱問題使得證券市場不能發現合理的價格,導致證券功能扭曲:稀缺資本可能流入缺乏成長性產業或業績差的企業。由于中小投資者處于信息不利地位,很難掌握企業內部充分而真實的信息,使其難以實現對企業的有效監督,從而導致各種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誤導中小投資者作出錯誤的投資選擇,將其資金投放到一些業績較差的企業,而一些績優企業反而籌集不到資金,最終中小投資者得不到投資收益而逐漸失去信心,阻礙了證券市場發展。信息不對稱理論揭示了信息劣勢一方參與市場的風險,并進一步表明了證券監管的重要性。

(二)委托理論

契約理論認為,企業是由一系列契約組成的聯合體,其中經理人員與股東之間的契約最為重要。中小投資者入股后所追求的是股東財富最大化,而經營者的行為動機比較多元化,不同的行為動機可能使經營者為了自身的權益損害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從而導致委托問題的產生。由于我國的股權高度集中,控股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也形成了一種委托關系,中小股東的權益也時常受到控股股東的侵害。

(三)有效市場理論

有效市場理論認為,在一個有效率的資本市場上,股票價格能夠充分反映所有可能獲得的信息,沒有任何人可以借助信息優勢獲利或套利。法瑪將資本市場分為三類:弱式、半強式和強式市場。在弱式有效市場上,股票價格充分反映了所有歷史價格信息,股票價格的技術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還可能幫助投資者獲得超額利潤。目前,我國證券市場還未達到強式有效市場,中小投資者作為市場中的“弱勢群體”,其權益正遭到各種不法行為的侵害,因此必須重視并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現狀分析

當前,我國投資者保護機制的種種缺陷導致中小股東的股東權益保護不足,中小股東的多項權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內部人或控股股東控制公司的現象嚴重,缺乏必要的約束。由于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設置問題,公司董事會的運作通常被關鍵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

第二,中小股東監督能力較差。中小股東在干預公司事務時,由于在能力上、交易成本上以及和大股東相比持股比例懸殊等障礙,對于公司的經營而言,只能是“搭便車”,采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三,信息披露質量不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不高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近幾年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惡意欺詐時有發生,并使中小股東損失慘重。

第四,經理人市場和外部接管機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國有控股企業經理人的任命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政府機關控制權的行使。外部接管機制對公司治理效果不顯著。

第五,投資者保護法律不健全。已有法律并未給投資者提供切實可行的保障。比如在我國現有的《公司法》和《證券法》中,對于中小股東的保護涉及較少;對獨立董事沒有具體的要求和規定,他們對公司決議不能起到有的監督和制約作用。

三、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對策與建議

中小投資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基礎,由于中小投資者權益受到侵害,信心受到打擊,已成為制約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重要問題。為保障我國證券市場持續健康地發展,必須采取措施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中小投資者自我維權的意識

我國的中小投資者數量眾多,權益頻頻受到侵害,其維權意識淡薄。主要原因是中小投資者的專業知識差,投資技能和經驗也相對缺乏,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甚少,所以很多中小投資者放棄了自我維權。因此,中小投資者應主動加強對相關財務、投資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增強自我維權意識。

(二)要健全民事賠償機制,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

通過《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利益方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應當借鑒境外的成功經驗,參照國際準則健全相關法制,突出對中小股東的保護,營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氛圍和司法環境;擴大證券市場的民事訴訟的范圍;民事訴訟不應設置行政條件;控制人責任追究;在《公司法》中要明確董事責任和監督制衡機制,建立健全派生訴訟制度。

(三)成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及通過《中小投資者保護法》

我國應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專門成立一個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該協會的宗旨應該是維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并完善相關的《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專門的《中小投資者保護法》,并在該法中規定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的性質、職能等。

(四)完善股權結構及加強公司治理

我國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權過于集中,是中小投資者權益受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可以通過國有股份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形成一些能夠與第一大股東抗衡的其他大股東,達到權力相互制約的作用。其次我國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應在法律的指導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度。

(五)完善會計、審計的替代保護作用

在投資者保護法律效力較弱的環境下,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和高質量的審計可以作為法律的替代機制來緩解企業中的沖突,從而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保護。因此,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審計質量,以充分發揮會計、審計準則的替代保護作用,顯示政府對資本市場監管的信譽。

(六)加強輿論監督

上市公司造假案之所以頻繁發生,與信息不對稱密切相關。成熟的證券市場的監管經驗表明,輿論監督如果能滲透到證券市場的各個環節中,充分發揮信息和新聞披露的職能,可以大大提高造假成本,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也能起到很好的保護作用。因而,有必要逐步擴大和強化輿論監督,使信息披露更加真實、全面和及時,增加證券市場的透明度,保證證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四、結語

中小投資者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參與者,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直接影響到公司金融與整個證券市場的發展。從根本上來說,政府要做的是制定基于“三公”原則的交易制度,建立有序的市場秩序,進而保護投資者利益。救市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要保持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必須從加強市場的制度建設入手。

(作者單位重慶師范大學)

[作者簡介:姜承宏(1994―),男,重慶渝北人,重慶師范大學新聞學專業本科生。]

參考文獻

權益資本成本范文4

【關鍵詞】 股利政策; 投資者利益保護; 股權融資成本

一、引言

目前對投資者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沿襲LLSV (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 and Vishny)的方法,從不同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破產法)環境對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現實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因政策、法律不同而導致的不同經濟后果。與LLSV從“事前”的角度來界定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內涵不同的是,從“事后”的角度反映投資者利益保護也具有一定的意義,畢竟事后的結果評價是下一輪“事前”保護的基礎(王曉梅、姜付秀,2007)。投資者利益是否受到很好的保護,投資人特別是潛在的投資者是否愿意(繼續)把資金交給企業,主要取決于未來預期的資金回報和承擔的風險,在未來不確定和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的判斷常依賴企業過去的投資回報情況,往往更看重“事后”的結果。投資回報一般是通過股利分配和股票持有收益(資本利得)來反映的。由于資本利得受許多外在不可控因素影響,因此,股利分配政策成為衡量投資者保護的一個重要尺度。而投資者保護又直接影響企業股權融資成本,投資者保護越好,預期的風險就越小,企業股權融資成本就越低,即投資者保護與股權融資成本負相關(姜付秀、支曉強、張敏,2008)。本文通過分析發現,股利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投資者保護情況,適度的股利分配有利于降低股權融資成本。

二、股利政策與投資者保護

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管理層對與股利有關的事項所采取的方針策略(陸正飛,2008),主要包括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穩定性股利支付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股利分配形式有現金股利、財產股利、負債股利、股票股利。①關于股利政策理論研究,最具影響力的是1961年Miller和Modigliani提出的“股利無關論”(簡稱MM理論)。MM理論有著嚴格的前提假設,而這些前提假設在現實經濟中并不存在,但好的假設可以使解釋的問題更容易理解。后來的學者在不斷放寬MM理論假設前提下,得出很多關于股利政策的有益結論。例如,信號理論、成本理論、股利的迎合理論和股權結構理論等等。投資者利益保護一般從國家層面和公司層面兩方面進行?;趪覍用娴耐顿Y者保護,主要是一國的法律條款對投資者保護情況及法律條款執行情況?;诠緦用娴耐顿Y者保護,主要是設立一種公司治理機制使管理者利益和投資者利益盡可能一致。從股利政策的定義可以看出,股利政策與公司層面的投資者利益保護更為密切。

(一)享有股利是投資者基本權利之一

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蓖顿Y者投資一企業最原始、最根本的動機是獲取投資收益。股東在一定時期因投資股票的收益可以分為資本利得和現金股利兩部分,資本利得反映未來資本的預期增值,受很多因素影響,其中很多因素是不可控的。投資者保護的目的是希望能夠建立起一套機制或者方法,通過這些機制和方法,能夠確保投資者收回基于投資的合理報酬(Shleifer and Vishny,1997)?,F金股利則被認為是投資回報的合適載體。

(二)股利支付有利于降低公司的委托成本

現代企業制度下,當管理者不是百分之百的所有者時,勢必存在問題,公司經理會在盡可能的范圍內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許多研究表明,管理者的薪酬與公司業績相關性較低,卻和公司規模成顯著正相關。自由現金流假設相信,公司經理與股東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股利政策的選擇上(Jensen,1986),管理者傾向擁有大量的自由現金流,有動機少發股利甚至不分配股利,將公司盈余用于更多的項目投資,其中有些甚至可能是凈現值為負的項目,導致管理層的過度投資,從而損害股東的利益。其次,股利發放可以使得公司內部資本留存收益的供給可能越小,為了公司發展需要,有必要進行外部融資,意味著公司將接受更多的外部監督。因此,適度股利分配,可以減少自由現金流,降低委托成本,保護投資者利益。

(三)股利政策影響大股東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再分配

股權結構分散時,成本主要來自經營者和投資者利益不一致。但股權結構集中時,大股東有足夠的動機去監督管理公司,降低了對經理人的委托成本,卻增加了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利益沖突,存在大股東控制權私利的問題。通常而言,控股股東可以通過現金股利和關聯交易兩種方式轉移資金,在關聯交易受到限制時,控股股東會利用大量增發現金股利來轉移資金,從而“掏空”公司(陳信元、陳冬華、時旭,2003)。因此,在同股不同權的情況下,高股利支付對中小股東未必是利好消息,可能是控股股東不顧公司的成長或良好的投資機會,進行利益輸送。

(四)股利支付的信號傳遞作用

1956年Lintner首次提出股利信息。股權越分散,信息越不對稱,投資者越發依賴股利支付情況作決策。因為股利政策的改變需要有長期穩定盈余預期做基礎,公司管理當局調整股利支付,則向投資者傳遞未來盈利預期信號,而股利的變動也可以被投資者理解成管理者對未來盈利預期改變的反應。增減股利會引起投資者對公司重新評價,股價隨之波動,意味融資成本亦隨之變化。

三、適度股利分配的界定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利政策與投資者利益保護密切相關。然而,股利支付牽涉各方面利益關系,合理、適度分配股利并不容易做到。適度的股利政策是綜合考慮企業自身財務能力,經理人,大小股東和債權人以及政府等利益相關者利益均衡的結果。

首先,為了保護投資者根本利益,分配股利必須以資本保全為基本前提,公司年度累積凈利潤為正且保持盈余穩定才能支付股利。這就要求公司管理層與投資者利益保持一致,通過努力經營,持續不斷地為投資者創造財富。但現實中,經理人和所有者的風險和利益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分散投資來分散風險,而管理者的風險幾乎全部集中在特定的公司中,管理者控制的公司更傾向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以保持資產流動性,降低風險。

其次,在公司組織形式下,投資者群體本身就不是單一的,各個投資者追求利益回報的方式不同??毓晒蓶|和關聯股東更重視企業的長遠發展和對公司的控制或影響權,加之股東稅負差異的影響,一般主張少發或不發股利。但是當大股東的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存在差異時,控制權私利動機就有可能促使超額發放現金股利,大股東借此侵占中小股東利益,這種情況在股權分置的背景下更為明顯。只有當大股東持股比率達到一定程度,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基本一致時,才能減少大股東的控制權私利,降低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通常都是非流通股或限售股,不能通過出售股票來獲得資本利得,因此大股東更傾向于現金股利。而中小股東本身因為對公司的影響有限,他們更多地看重資本利得而不是現金股利,特別當市盈率很高時,紅利相對于資本利得變得微不足道,個人投資者的獲利期望主要寄托在股票增值上。適度發放股利,迫使企業不斷走向資本市場進行籌資,股利間接評價了管理層的投資活動(陳信元、陳冬華、時旭,2003),新投資者只有在相信管理層能有效利用資本后才會購買新股。適度發放股利被視為利好消息,股價增長,這才是中小股東所期盼的。

最后,股利政策除了要考慮保護投資者利益,也不能忽視債權人和國家等方面的利益。例如,為了降低債權人的風險,在發放股利時必須保證資產的流動性和企業的償債能力。為保證國家稅源,企業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有些國家甚至限制超額累積利潤。

由此可見,所謂的適度股利分配,應該是為了企業長期發展,充分考慮控股股東、中小股東、管理者、債權人以及國家等各方利益,選擇合適的股利支付比例,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四、股利政策與股權融資成本

1999年證監會法規將股利分配作為權益再融資的一個必要條件。2001年3月《關于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四款指出:“關于上市公司的分配情況,應當關注公司上市以來最近三年歷次分紅派息情況,特別是現金分紅占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董事會對于不分配所陳述的理由。2006年5月8日《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2008年10月9日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梢?股利政策與股權融資成本密切相關。

目前測算權益資本成本的工具很多,應用較為廣泛的有:資本資產定價法(CAPM)、多因子模型法、歷史平均收益法、股利折現法、股利增長模型法等。

傳統的CAPM模型認為公司股權融資成本Ri=Rf+β(Rm-Rf)。其中,Ri:股票未來收益率;Rf:預期無風險資產收益率;Rm:預期市場收益率。由于投資者來自股票的收益率Ri就是企業應承擔的股票融資成本,因此,通過該方法計算得到的Ri就是企業的股權融資成本(葉康濤、陸正飛,2004)。

股利折現模型法,股利估價模型可表示為:

式中:P0――當前普通股市場價格

Dt――預期第t年的現金紅利

Ks――普通股股東要求的收益率

如果現金紅利以固定的年增長率(g)遞增,且增長率g小于投資者要求的收益率Ks,則有:

由于普通股現金紅利是在稅后支付的,沒有節稅作用,故該成本又是稅后成本。

如果是發行新的普通股,那么,應將籌資費用考慮進來,則有:

式中:f――籌資費用率(即籌資費用占籌資總額的百分比)。

黃少安和張崗(2001)認為上市公司股權融資的總成本包括股票投資股利、股權融資交易費用、股權融資的公司控制及負動力成本和股票上市廣告效應帶來的負成本。其中,

股利報酬率=每股股利/每股市價

=(每股收益/每股市價)×(每股股利/每股收益)

=(1/市盈率)×(每股股利/每股收益)

從以上計量模型中可以看出,股利政策對股權融資成本有著重大影響。從數學意義上講,在其他條件(如市盈率)一定的情況下,股利支付越高,股權融資成本越高。但這是表面、淺顯的結論。不可以忽略,股權融資成本不是由股利單一因素決定的,股票市價是另一重要因素。而企業經營、理財過程是融資、投資、股利分配、再融資、再投資、再分配……一個循環且各方利益反復博弈的過程,如果公司為了降低股權融資成本而制定少發甚至不發股利的政策,不僅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同時還向投資者傳遞了企業經營不好的信號。投資者會認為經理層不能為股東利益服務,預期的投資風險就比較高,要求的投資回報也相應提高。而要求的投資回報越高,公司股票的價格就越低。當股票認購價格低到一定程度時,公司會發現已沒必要在這個價格發行股票,結果就是公司不能夠籌集資金,或籌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姜國華、徐信忠、趙龍凱,2006)。

但是,是否發放現金股利越多越好呢?首先,過度地發放現金股利無疑增加股權融資成本。更重要的是,如前所述,控股股東可能借發放高額股利達到掏空公司的目的,對存在非流通股控股的公司尤其如此,所以高額派發現金股利不僅直接加大股權融資成本,而且對中小股東并非是利好消息,會使股價隨之下降。

由此得出,公司只有根據實際經營業績、投資機會和成長需要,制定適度的股利政策,才能充分保護各類投資者的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降低股權融資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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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資本成本范文5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轉換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一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一、成本法與權益法的區別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是指投資后按初始投資成本確認賬面金額,并且在持有期間一股不因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增減而變動投資賬面余額的方法;權益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其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化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顧名思義,成本法重成本、輕權益,權益法重權益、輕成本。成本法主要是為了合理確定投資后將來可能收回的投資成本,僅僅站在投資者本人的立場上,只有當投資者的成本變動時,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而權益法主要是確定投資者投資后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的股東權益和責任,始終站在整個集團的立場上,其賬面價值始終反映投資者在被投資單位享有的權益,更好地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權責發生制的計量基礎。

二、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

根據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投資比例和控制能力,長期股權投資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但現實中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的投資比例或控制力、影響力經常發生變化,隨之投資單位的核算方法也隨著改變。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增、減資兩種情況均可以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第一,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的,可以將成本法改為權益法。第二,因持股比例下降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力由控制轉為重大影響或與其他方一起實施共同控制的,可以將成本法改為權益法。

三、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的會計核算

(一)增資條件下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

增資條件下因追加投資導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可分為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和新增加的長期股權投資兩部分,并綜合考慮有關的商譽和形成的留存收益進行會計處理。由于初始投資日至追加投資日之間采取成本法核算,追加投資后改為權益法核算,所以追加投資后要把追加投資前按照成本法進行的處理調整成按權益法進行處理。下面通過實例進行分析說明:

例1、東方公司2008年1月1日取得陽光公司10%的股權,成本為500萬元,取得投資時陽光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3500萬元(假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東方公司對其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2009年1月1日,東方公司又以R8007/元的價格取得陽光公司20%的股權,當日陽光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42507萬元(假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取得該部分股權后,按照陽光公司章程規定,東方公司能夠派人參與陽光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改為權益法核算。假設東方公司在取得陽光公司20%的股權后至新增投資日,陽光公司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凈利潤為500萬元,未派發過現金股利。另因其他原因導致資本公積金增加250萬元。東方公司在追加投資時,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分析過程如下:

(一)確定初始投資成本。東方公司初始投資500萬元,按10%持股比例擁有份額350萬元(3500×10%),出現正商譽150萬元。原投資成本大于原取得投資時陽光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二)追加投資成本的確定。東方公司追加投資800萬元,按20%持股比例擁有份額(4250×20%)850萬元,產生負商譽50萬元(800-850l正負商譽綜合考慮,出現正商譽100萬元(150-50),不需要對東方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進行調整。

(三)取得投資后至新取得投資的交易日之間投資成本和留存收益的確定。該段時間陽光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750萬元(4250+35001。其中500萬元為凈損益的增加,應按原持股比例調增留存收益50萬元另外250萬元為資本公積的變化,按原持股比例應調增資本公積25萬元(250×10%)。東方公司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00000

貸:盈余公積50000

利潤分配一未分配利潤45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2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50000

經過以上處理后,東方公司對陽光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為1375萬元(500+800+50+25),與應享有的均份額1275萬元(4250×30%)相比,多出的100萬元即為綜合正商譽。

例2,假設例l中東方公司2008年1月1日初始投資成本為300萬元,按10%持股比例擁有份額350萬元(3500×10%),出現負商譽50萬元。原投資成本小于原取得投資時陽光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應調整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500000

貸:盈余公積50000

利潤分配-末分配利潤450000

例3,假設例1中東方公司2009年1月1日追加投資時支付的款項為65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則追加投資擁有的份額為850萬元(4250×20%),產生負商譽200萬元(650-850),與初始投資產生的正商譽150萬元相抵后,出現50萬元的負商譽。對此東方公司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500000

貸:營業外收入500000

涉及損益調整的分錄與例1相同。調整后東方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均賬面價值為1275萬元(500+650+50+25+50),與應享有的均份額1275萬元(4250×30%)相等。

(二)減資條件下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

減資條件下由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首先按處置或收回投資的比例結轉應終止確認的投資成本,然后分情況不調整或調整剩余股權的投資成本。對于原取得投資后至轉變為權益法核算之間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留存收益被投資單位在此期間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賬面價值的同時計入“資本公積一其他資本公積”,現舉例說明如下:

例4.佳佳公司原持有鑫鑫公司60%的股權,其賬面余額為90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2008年1月6日,佳佳公司將其持有的對 鑫鑫公司20%的股權出售給R公司,出售取得價款5400萬元,當日鑫鑫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20000萬元。佳佳公司原取得對鑫鑫公司60%股權時,鑫鑫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13500萬元(假定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佳佳公司自取得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后至處置投資前,鑫鑫公司實現凈利潤5000萬元。假設鑫鑫公司一直末進行利潤分配。除所實現凈損益外,鑫鑫公司未發生其他計入資本公積的交易或事項。

本例中佳佳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在出售20%的股權后,佳佳公司對鑫鑫公司的持股比例為40%,在鑫鑫公司董事會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對鑫鑫公司生產經營決策實施控制。

(1)按處置或收回投資的比例結轉應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

借:銀行存款54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30000000(90000000×20%÷60%)

投資收益24000000

(2)核算剩余持股比例部分。佳佳公司剩余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6000(9000―3000)萬元,與原投資時應享有鑫鑫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13500萬元的均份額5400萬元(13500×40%)之間的差額600萬元為正商譽,不調整佳佳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假設佳佳公司原取得對鑫鑫公司60%股權時,鑫鑫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16000萬元,則剩余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6000萬元與原投資時應享有鑫鑫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16000萬元的均份額6400萬元(16000×40%)之問的差額400萬元為負商譽,應調整佳佳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調整留存收益,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一成本4000000

貸:盈余公積400000

利潤分配一未分配利潤3600000

(3)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和留存收益。佳佳公司取得投資以后至出售時鑫鑫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中應享有的均份額為2600(20000-13500)×40%)萬元,而鑫鑫公司實現的凈損益為2000萬元(5000×40%),應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留存收益,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20000000

貸:盈余公積2000000

利潤分配――末分配利潤18000000

經過以上處理后,佳佳公司對鑫鑫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為8000(9000-3000+2 000)萬元。

可見,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后,被投資單位分配的利潤,只要沒有超過轉換時被投資單位的未分配利潤,均應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收回處理,超過部分,作為投資收益處理。另外,增資條件下,調整追加投資年度期初留存收益的金額僅限于上一年實現的利潤、分配的股利等;減資條件下,出售日與最初購買日之問,被投資方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只追溯調整損益變動影響的金額。

[參考文獻]

[1]張秀娟.增資引起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會計核算[J]財會月刊,2010(4):49-50.

權益資本成本范文6

關鍵詞:成本法 收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 應用

1.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確認

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在確認初始投資成本時,除了合并形成的以外都按以下幾種方式確認。

①長期股權投資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初始投資成本為證券的公允價值。

②支付現金取得的,初始投資成本為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包括直接費用、稅金和其他支出。

③投資者投入的,除約定價格不公允的情況外,初始投資成本都為合約約定的價值。

④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和債務重組取得的,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的規定來確定。

2.長期股權投資中成本法的應用

2.1定義及適用范圍

長期股權投資以初始成本計量后,在收到利潤或現金股利后確認收益的方法即為成本法。

按照有關規定,長期股權投資中發生以下情況時可以使用成本法:(1)企業合并中,投資企業可以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控制。通常表現為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表決權資本在50%以上或通過協議等對其經營決策擁有控制權。(2)非企業合并中,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在活躍市場中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沒有報價。共同控制即擁有被投資企業表決權資本在20%以上,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合作經營,擁有一票否決權。而當兩個企業之間聯合經營,投資企業在技術、經營決策等方面對被投資企業有影響時即為重大影響。

2.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

①核算方法。當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時應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算,追加或收回成本時要調整成本,被投資企業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企業累計凈利潤分配的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這種方法下投資被動獲取投資收益,不能對被投資單位產生主動影響。

②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1)初始或追加投資時,一般以其初始投資成本作為賬面價值。(2)投資企業應按享有的被投資企業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投資收益。投資年度以后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積利潤大于等于被投資單位至上年末的累積凈

損益,則可以依據會計制度按公式計算并進行會計處理,反之則應先計算應收股利,并將以前的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沖減初始成本的金額轉回。

2.3成本法的理論依據和改進

①理論依據。成本法的理論依據是長期股權投資以取得時的成本入賬,不隨所有者權益增減而調整,賬面價值保持不變,除追加、收回或減少投資外,都以入賬成本反映長期股權投資。因此無論企業盈虧,都只在收到現金股利和利潤時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投資收益,核算方法相對較為簡單。在利潤分派前投資企業沒有分派利潤的權利,兩個企業相對獨立。因此成本法適用于投資企業不控制被投資企業且對其沒有重大影響時。

②成本法的改進。在運用成本法進行會計核算時,可以通過投資成本沖減及轉回臺帳的方式來改進成本法,在計算時不在重新累計計算以前的凈損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據當年分派的利潤和上年凈損益,結合投資成本沖減及轉回臺帳中金額計算投資收益和成本變動,這樣不僅可以節省時間精力,也降低了差錯率,達到了簡化的效果。

3.長期股權投資中權益法的應用

3.1權益法的定義及適用范圍

投資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后,投資持有期間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企業權益份額變動情況調整投資賬面價值的方法即為權益法。

按照有關規定,發生長期股權投資時,若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可以采用權益法,即對合營或聯營企業投資。

3.2權益法的核算方法和優點

①核算方法。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反之則不調整初始投資成本。

②優點。采用權益法的長期股權投資符合權責發生制的理論要求,是可行和有意義的。它不考慮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據被投資其實是否有損益發生來確定投資企業的權益。權益法對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經濟實質關系的強調也減少了利用分配調整利潤的行為。

3.3存在的問題

分析權益法的核算方法會發現,權益法在初始計量時會出現以下問題:a.若上市公司以市價評估凈資產公允價值,享受的差額不應被重復確認為商譽或不符合條件的資產價值,而應作為營業外支出。b.如果對被投資方資產逐項評估確認公允價值,差額不一定是轉讓收益,也可能時負商譽或未入賬的負債。在后續計量過程中也可能會出現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 收益與現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問題。

4.成本法與權益法的比較

4.1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聯系

①股票股利處理方法相同。被投資企業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資企業無論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都不做賬務處理,只是在除權日注明股數變化。

②資產減值計提方式相同。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現象,在核算確定賬面價值后要按規定計提減值準備。對子公司、合營公司以及被投資單位無控制及重大影響、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投資都要按相應的會計準則規定確定可回收資金,計提減值準備。無論采用哪種方法,減值準備確定后都不能再轉回。

③兩者之間可以轉化。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決定了使用成本法還是收益法進行核算,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當持股比例發生變化時,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也可能發生轉換。

4.2成本法與權益法的區別

①定義和核算范圍不通

由前文分析可知,成本法以取得股權時的成本計價,權益法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將被投資企業與投資企業的經濟活動視為一體,二者的定義有著根本區別,在進行核算時的適用范圍也顯著不同。

②初始投資確定不同

在運用成本法時,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支付現金時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初始成本,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稅金也計入投資成本。運用權益法時,若出生成本大于應享有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差額部分是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反之則差額部分被看做當期收益,并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做出調整。

5.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的相互轉換

5.1權益法向成本法轉變

如果在經營過程中,被投資單位增發股份時投資單位沒有追加購買,或者投資單位轉讓投資,就會導致其在被投資單位權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降低,如果這一比例低于20%,它對被投資企業就不具有重大影響?;蛘咭驗槠渌恍┰蚴苟咧g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權益法不再適用,應該轉化為成本法。以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投資成本,已計入賬面價值的利潤和現金股利作為投資成本收回。

5.2成本法向權益法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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