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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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范文1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區別可訴性分析

在《行政訴訟法》頒布十幾年之后,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含義和范圍仍存在較大的模糊性。這說明我國對行政強制措施性質、形態的認識還存在許多空白。本文擬從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形態和可訴性問題進行探討。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要論述這個問題首先要從行政強制制度說起。中國的行政強制制度由行政強制措施制度與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所構成。所謂的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處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行政強制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方,或對社會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正處在或將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方。行政強制并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方,但相對方必須是違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規,符合適用行政強制的條件。行政強制的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系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又作為行政強制行為的一個構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是強制性。它意味著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對象人負有容忍的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后果。使用行政強制的行政主體,應該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都必須有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特別是牽涉到對人身的強制措施時更是如此。

二是非處分性。在行政強制措施中,無論作為基礎性的有關強制措施的行政決定,還是對這一決定的執行,都不具有“處分性”。換句話說,它一般是“限制”權利,而不是“處分”權利。一般來說強制措施的實施,多是在具有現實且急迫的危險時才能啟動,多針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以保護相對人和社會利益為目的。這一點與行政強制執行不同。

三是臨時性。任何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一種中間行為,而不是最終行為,因而具有臨時性。如扣押、凍結、暫扣證照等,都是一種臨時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為的最終目的。其一般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

四是實力性。行政行為有意思行為與實力行為之分,前者是一種決意的表達,往往表現為一種行政決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動作為特征,如對人身的強制約束。不管怎樣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一種行政行為,因而具有行政行為的一般屬性,即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行力。

第五具體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及行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因為它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一些雖在形式上掛有“措施”而內容上帶有“普遍性”的行為就不應被入“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六可訴性。行政強制措施在法律救濟上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在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內涵與法律特征作了探討,這屬于對行政強制措施“內在”的研究。在這里還有一個重要的任務是劃清“行政強制措施”與其他外部概念——而這些概念是最易與它相混淆的——之間的界線,細心探測“行政強制措施”的外部“邊界”,這屬于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什么的研究。

1、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

中國早在1996年業已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靶姓幜P”行為已被作了嚴格界定。按理說,兩者的“界河”較為明晰。但由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都屬具體行政行為,而且兩者的某些行為手段在形式上相同,如“暫扣證照”,這給我們的區分工作帶來困難。

區分“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并非純粹基于學理上界定概念的需要,它涉及到在行政執法階段對法律的適用。某一行政行為如果被界定為“行政處罰”,那它就必須受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我們必須按行政處罰法的標準去衡量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相反,如果該行政行為被確定是“行政強制措施”,那它就不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而應受中國行將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制。

1)處分權利與限制權利。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2)是否以違法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3)中間行為與最終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后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采取的臨時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4)立法上的表現形式。一般說來,從法律法規上看,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罰則,被規定在“法律責任”這一章節中,而行政強制措施被規定在“執法檢查”的章節中。我國已有“行政處罰”的單行法,等“行政強制”的單行法制定以后,兩者的立法形式就更易區別了。

需要提醒的是,我們不能簡單地根據行為“形式”、“手段”認定行為性質,因為有的行為形式既可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手段,也可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手段,這需對照上述標準作具體分析。

2、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

目前在中國,行政命令既可作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也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作為前者,當然沒有必要比較。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命令,系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強制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個意思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個物理行為,這作為它們之間理論上最主要的區別標準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于我們時常發現,不少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時同時被伴隨行政命令,幾乎大多行政強制措施都以行政命令為程序上的附助手段,如要驅散人群,必然同時命令被驅者離開。這時,如何解決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之間的界線,會使我們感到困惑。我們認為,這里應區分以下不同情況對待:

1)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而且該命令尚未最終生效,事后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待,事后的行政強制行為也作為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對待。

2)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并且該命令已獲得最終效力,事后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命令性決定)對待,事后的行政強制行為便作為“行政強制執行”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對待。

3)如果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或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同時作出行政命令,那么,這種命令只是行政強制措施中的一個程序上的告誡環節,它被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所吸收,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命令)存在。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在其屬性有“強制”的限定,但就其所包含的內容而言,行政強制措施并不是僅指某個特定的行為方式,而是指具有強制屬性的一類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態的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

有些學者在論及行政強制措施時明確指出,“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預防性強制措施、制止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預防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對可能發生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或物,依法采取的即時性強制措施。預防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特點是:相對方的行為或物即將對社會或公共利益產生危害,非采取即時強制不足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制止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對正在實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財產或人身自由的即時性強制措施。制止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特征是:相對方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發生,非采取即時制止性強制措施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的繼續和發展。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換言之,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還有的學者以行政強制行為的調整對象為標準將其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以行政行為使用目的和程序為標準,把它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梢姡瑘龊系牟煌?,目標追求的差異,都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不同的形態,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法律對其規范和要求的側重點,也有許多差異。

本文為了論述的方便,按羅豪才老師的分類方法。對人身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關、國家安全機關、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對那些對社會有現實威脅或拒不接受有關機關作出的人身處罰,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義務的強制措施。根據目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人身的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強制拘留、強制扣留、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強制約束、強制遣返、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收容審查、強制履行等。

對財產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對負有履行法定財產義務卻拒不履行義務的相對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制銷毀、強制檢定、強制許可、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等。從這里可以看出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以及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并且和容易侵犯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對他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制方法,我們不企求整齊劃一的方法,但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對我們研究這樣的一個復雜的多樣的行為將會有意想不到的好處。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分析

《行政訴訟法》明確將行政強制措施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并不表明任何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某一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還取決于該行政強制措施是否達到了自身的獨立性和成熟性,取決于它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行政強制措施的獨立性和成熟性,是指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成立。而行政強制措施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則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行政強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影響或可能影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般來說行政主體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緊隨其后又實施了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的行政強制措施就與緊隨其后的具體行政行為形成了無法割舍的關系。在多數情況下,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實際作用就是保障或輔助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在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行政強制措施應理解為已被具體行政行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另一種情況是行政主體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以后,因種種條件和原因,沒有必要、也不再實施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的行政強制措施就成為一個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第一種結果的行政強制措施因其不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而沒有可訴性,相對人對這種強制措施的異議和權利請求,可以歸并入對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異議和權利請求之中。產生第二種結果的行政強制措施,在特定的場合和特定的行政活動中,是獨立完整并且是唯一的,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也是獨立和直接的。因而這種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

綜上,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較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適用場合和追求目標不同,在實定法上的名稱和實際存在的形態有很大差異。行政強制措施是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但并不是每種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一個特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取決于它是否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已經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及其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因此,在行政主體合法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采取強制措施使相對人履行或達到履行義務的狀態。首先行政執法人員要提高素質,知法、懂法,行政執法人員代表了國家、政府的形象,他行使法律授予的權力,但不能;其次行政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的程序、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實施的相對人屬弱勢群體,在執法過程中,體現人性化執法,在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保證公民人身健康、財產的不必要損失。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相對人可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使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受到監督,更有效地規范行政強制措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資料:

1、《行政法學》羅豪才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2、《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與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行政法學》葉必豐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修訂版;

4、《行政法學》胡建淼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行政強制措施范文2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濫用現狀

中圖分類號:DF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5-0221-02

一、目前公安實踐領域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存在的問題

(一)學理上對行政強制措施含義的理解

通常所言的“行政強制措施”在行政法學體系中指的是“行政強制”,是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層面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強制措施的含義和特征。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于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需要,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采取緊急的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1)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應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都必須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其本身沒有直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力的情況下,它們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

(2)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或危及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政相對人。行政強制措施并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人,但相對人必須是違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規,符合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3)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或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其目的多在于控制,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4)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性質是一種具有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屬單方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單方面作出,無需相對方同意。但相對方不服行政強制措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二)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理論分類:

公安行政管理涉及治安秩序管理、出入境管理、戶政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內容,這些管理業務都涉及行政強制,但本文重點談治安秩序管理中的行政強制措施。

1、以其適用目的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簡單地說就是在緊急的情況下法律賦予特定行政機關的一種緊急處置權。其目的在于預防某些情況的發生或者制止某種危害行為。即時性強制措施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緊迫性,行政處理和執行同步,相對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即先執行后爭訟,這一特征區別于行政強制執行。即時性強制措施包括強制帶離現場、盤查、約束、扣留、收容審查,使用警械和武器等。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執行性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扣繳、抵繳等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和代履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直接強制,是指在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執行罰是指有關行政主體在相對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對相對人處以財產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執行罰是多數國家均采用的一種強制執行手段。

2、以其調整的內容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財產方面的強制措施和對經營活動(行為)方面的強制措施。

對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責令嚴加管教、責令嚴加看管和治療、約束、責令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強制帶離現場、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收容教育、收容審查、強制戒毒、強制性教育措施(勞動教養)、強制傳喚等。對財產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查封、凍結、扣押、劃撥、扣繳、收繳、追繳、強制鏟除等。對經營活動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責令改正、取締。

(三)法理上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定位

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繁多,理論上的歸納一般包括如下: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

行政強制措施在一定情況下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如預防性、制止性的行政強制措施大多數如此。但在多數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是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執行性的行政強制措施大多數是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另外,個別的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成為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盤問、收審等。

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屬于行政強制的范疇,而應屬于司法強制。也有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質上是行政權的延伸,故應歸人行政強制的范疇。

(四)實踐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誤區

通過調查發現,實踐中很多人搞不清什么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不分。實際上,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主要體現這些方面:

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后制裁,是一種最終的處理結果,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變。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終的處理行為,也不是制裁,適用過程中只要達到行政目的,行政強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使行為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繼續,以及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處罰是為了最終制裁相對方的違法行為,因而在處罰內容上主要表現為課以或增加相對方的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的目的得以實現,其本身不給相對方課以或增加義務。

4、適用的頻率不同。行政處罰適用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一事一罰或一次性處罰,不能對同一事多次進行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可以適用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同一相對方持續適用,直至達到行政目的。

5、訴訟結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強制措施是羈束的行政行

為,訴訟中對違法或適用不當的,人民法院只能判決撤消。部分行政處罰行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對其中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此外,二者實施的對象也不盡相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法的行為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不一定是違法的。

二、公安實踐中運用行政強制措施存在的濫用現狀問題分析

(一)濫用現狀問題之―――程序問題。這一問題的主要表現是不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規范、任意實施。造成此類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立法滯后,立法不健全,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過于分散。二是程序意識差,權力意識太強。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實施各類行政強制措施都應遵循的程序規定。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除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外,事前須經行政主體負責人批準,然后,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等等。在對財物實施查封、扣押時,行政人必須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決定書。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清單,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凍結存款應當由特別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作出決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該決定。行政主體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二)濫用現狀問題之二――比例原則的問題?,F代行政法面臨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將國家權力(包括警察權)的行使保持在適度、必要的限度之內,特別是在法律不得不給執法者留有相當的自由空間之時,如何才能保證強制權的行使是適度的,不會為目的而不擇手段,不會采取總成本高于總利益的行為。在大陸法中,這項任務是通過對手段與目的之間關系的衡量來實現的,也就是借助比例原則來進行有效的控制。

行政強制措施范文3

關鍵詞: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斷水斷電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3-0219-02

關于斷水斷電斷氣等能否成為行政強制措施的問題,在理論界和實踐上一直眾說紛紜。而我國目前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強制法也并未將斷水斷電斷氣等列為行政強制措施之一。有不少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義務,體現的是一種“人文關懷和人性執法的精神要義”,還可以“防止行政機關對公共權力的濫用,對公民權利是重要的保障”。

但筆者認為,將斷水、斷電等作為一種折衷的行政強制措施引入行政強制法草案中,不僅可以保證行政活動的持續、有效進行,也可以限制其他機關對公共權利的濫用,不至于過分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1 斷水、斷電等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原因

1.1 國內國外立法已有先例

從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行政強制執行立法來看,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明確將斷電、斷水等加以規定的先例。

《日本國憲法》中的行政強制執行,除了新《行政代執行法》專門規定了對可替代性作為義務采取的代執行方式外,對于不能適用代執行的非代替性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也規定了行政上的其他制裁措施,作為對《行政代執行法》的強制執行的必要補充,比如“拒絕給付”。所謂拒絕給付,是指私人的相應行為欠缺適當性,行政廳便采取拒絕供給自來水、電、煤氣等生活所必需的服務,以督促私人糾正相應行為,或者通過保留該手段,以事先規制私人行為,確保義務得以履行的手段。如,對于違法建筑物,行政廳可以拒絕供給自來水等服務?!稏|京都公害防止條例》第35條規定,為了防止公害,知事可以命令工業用自來水業主停止向違反命令的工廠供給用水。此外,在地方公共團體制定的建筑指導綱要中,也大多規定了對不服從行政指導的業主可以拒絕給付的制度。

1.2 符合我國行政法的比例原則

目前,我國行政法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主要有三種,即代履行、執行罰和直接強制執行。根據行政強制法草案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代履行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做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為履行?!笨梢姡男嗅槍Φ氖强捎伤舜媛男凶鳛榱x務的強制執行。它的適用是有條件和局限性的。對于不可替代性的作為以及不作為義務,是不能適用代履行強制方式的,而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實現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內容。

鑒于此,強制法草案又規定了執行罰的方式。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執行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做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按日加收罰款或者一定比例的滯納金。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边@種執行罰專門適用于對相對人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學者們一般認為,這屬于間接強制的方式。

2 斷水、斷電等作為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適用

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設計,既關系到行政決定所確定內容的有效實現,又關系到義務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如何在兩者中取得平衡和協調,在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實踐上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在實踐中,我國部分城市也采取了“斷水斷電”這一強制措施。如《上海城市規劃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接到停工通知后繼續施工的,規劃管理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供電部門停供施工用電、用水,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實施?!笨梢?,《上海城市規劃條例》已規定了賦予規劃管理部門停電、停水等強制執行權。再如,《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9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電雙方在公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钡?0條規定對違章用電且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豆╇姞I業規則》第66條列舉了用戶違章用電的具體情形,規定如果存在對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拒絕檢查者等情形下,供電企業經批準可中止供電。

雖然在實踐中我國已采取了“斷水斷電”這一強制措施,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它需要改革:

(1)斷水斷電只適用于違法情節嚴重的企事業單位,不能及于公民個人。

斷水、斷電雖然可以迅速達到行政目的,但對于義務人權益造成的侵害非常大。所以,斷水、斷電措施一般只適用于違法情節嚴重的企事業單位,不能及于公民個人。而且,這項措施的適用還必須嚴格遵守“最后手段”的原則,除以其他方法無法實現目的時,或有緊急情況外,不得輕易動用斷水、斷電措施。

(2)斷水斷電不能由法規和規章來規定,而只能由法律來規定。

斷水斷電這種影響到義務人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強制執行權不能由法規和規章來規定,而只能由作為法律的行政強制法來規定。借鑒臺灣和日本的做法,我們也可以在行政強制法中把斷水、斷電等上升為一種普遍的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明確規定下來,并對其適用條件做出具體說明。

(3)斷水斷電的決定應由有執行權的國家機關做出,再由有關企業協助執行。

斷水、斷電等可能會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非常大的侵害,因此它不能被行政機關隨意濫用,也不能僅憑企業作出的決定就對義務人施行,這些決定只能由有執行權的國家機關做出,然后由有關企業協助執行。

3 結論

行政強制措施范文4

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 30.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執法部門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1.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遵守哪些規定?

行政強制措施由執法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向執法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不少于兩名執法人員實施,并出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 

(3)通知當事人到場; 

(4)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6)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7)制作并當場交付《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對查封、扣押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進行全程音像記錄。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2.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遵守哪些規定?

第五十四條 發生緊急情況,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法部門負責人報告,補辦批準手續。執法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3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及延長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明確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執法部門承擔。

(3)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通知書》,將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34.實施強制措施后如何處置被扣押財物?

執法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規定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決定。

35.哪些情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制作《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并及時送達當事人,退還扣押財物: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3)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行政強制措施范文5

    [論文摘要]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公共權力,不能無限度地運用,其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除了必須遵循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政法制原則之外,還應該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原則。

    現代社會日趨復雜,導致立法者對自已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夠完全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失去了信心,于是,立法一改過去的嚴格規則主義的指導思想,采用自由裁量主義,從而使法律具有了模糊性特點。法律模糊性的本質是立法者授予了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對公安機關而言,意味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同時也無法避免公安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為防止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偏離立法目的、精神,立法者所采取的對策之一就是以設立法律基本原則指導執法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應松年教授認為:行政強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盡可能地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在實際生活中,有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對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也實施行政強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種實際情況,應當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確立一些基本原則[1]。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則是指能夠貫穿整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過程,對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的行為準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的行使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因其正當行使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濫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無限度地運用該種措施,其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除了必須遵循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政法制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和作為合法性原則補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行政效率原則之外,還應該要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原則[2]。

    因此,應在我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中確立以下原則:

    1 法定原則

    作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原則,法定原則的主要內容是: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符合法定條件,遵循法定程序。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1 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只要法律不明文限制,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任何行為,對公民來說,無法律便可行為;而對公安機關則不同,它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在沒有法律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象公民那樣自由活動,因此,對公安行政機關來說,無法律便無行政強制措施。

    1.2 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并進而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根據法律。有法律依據就可以做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但不等于有權做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不受條件、程序和方式的限制。這就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合法;

    1.3 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法定原則具有限制公安機關運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防止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擅斷和濫用、保障相對人人權的機能。如果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受法律的約束,就極易被人惡意利用而異化為侵犯人權、破壞法治的工具。因此,為了興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之利而除其之弊,就必須用法律約束和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使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大陸法系很多國家將比例原則規定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葡萄牙1996 年的《行政程序法》規定了11 項基本原則,其第3 項原則為“平等及適度原則”,適度原則即比例原則。西班牙1992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96 條也規定:“公共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必須尊重比例原則?!眾W托?麥耶在其著名的《德國行政法》一書中,認為行政權追求公益應有凌越私益的優越性,但行政權力對人民的侵權必須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他曾將比例原則譽為行政法的“皇冠原則”。比例原則與警察法有著天然的淵源,最早就產生于19 世紀的德國警察法學。1882 年7 月14 日,德國普魯士高等行政法院在著名的 “十字架山”判決中,宣示警察權力必須依法律及在必要的范圍內方得限制人權。行政法學者弗萊納提出一句膾炙人口的名言:“勿以炮擊雀”來比喻警察權行使的限度。在日本,比例原則在明治憲法下已經作為警察權的權限之下而適用[3]。

    依據比例原則,在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除應注意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性與維護治安的需要,還須注意強制的內容必須與被強制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從而防止以維護治安為借口而濫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在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認真權衡被強制人是否有前科、前科種類及其嚴重程度以及被強制人的人身危險性,以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所施加于被強制人的負擔不會超出消除其人身危險性的需要。比例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2.1 目的正當性原則或妥當性原則

    其意指所采取的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的目的,才可謂之正當,亦即具有適當性?;蛘哒f,以法律手段而限制公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的目的時,其手段始具有適當性;同理,任何行政手段的采取均須為合法手段,且應有助于目的的實現。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兼顧公共利益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選擇適當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以達到治安行政管理的目的為限度,盡可能把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

    2.2 手段必要性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必要性是指行政主體對是否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要性的一種主觀認識,其內容是只有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才能維護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如果不通過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也能達到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公安機關完全可以選擇其他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即不得濫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其他措施不能達到治安管理的目的時,方可依法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如果以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干預相對人自由為實現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時,那么這種干預應當是最低限度的。公安機關對相對人實施強制措施,難免會對相對人構成一定損害,其中包括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損害。盡管這種損害是“合法性”范圍之內的損害,公安機關也應當使之最小化,即以最小的損害達到使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政目的。此外,應當避免對弱勢群體造成非人道后果。在一般正義的范疇內,弱勢群體沒有不履行應盡義務或減輕應盡義務的“特權”,但在實現個別正義的司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中,適當考慮弱勢群體承擔義務的能力及其保持最低生活水準的要求,卻是作為“公平”的正義的一項要求。因此,對于處于弱勢地位或貧困狀態的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盡管不能因其弱勢或貧困而放棄行政強制,但也不能因為要使其履行義務而剝奪其最起碼的生存權利,從而使其陷入既不能維持最低水準的生活也不能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境地。

    2.3 相稱性原則或均衡性原則

    亦稱為狹義比例性原則。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采取手段的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系?;蛘哒f,其行政手段固可實現行政目的,但其法益權衡的結果,仍不可給予相對人過度的負擔,造成相對人權利過度的限制,亦即公安機關采取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其欲實現的利益顯失均衡。

    3 尊重與保障人權原則

    中國的憲法已經將保障人權作為公民的權利和國家的義務做出特別規定,是被憲法所確認的憲法權利,各個法律部門也逐步把這一規定轉化為各種具體的規范和規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特別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內容。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條件、期限和程序;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更加有效地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 。

    3.1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得擅入私權領域

    在現代法治社會存在兩種互相平行又互相制約的兩種權利,即公權與私權。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體現,是公權的一種,其作用在于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全。 公民權是公民個人權利,屬于私權,是人作為一國公民所享有并為這個國家的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應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權和其他合法權利。公權和私權都有各自活動的領域,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出劃分的。其中,公共領域是公權控制支配的空間,而私人領域是私權享受的領地。公安機關除非由于公共需要,否則不得擅自采取強制措施介入私人自治的領域。我國憲法規定的“住宅不受侵犯”中的住宅就是法治國家極力保護的私人領域中最為核心的部分。私權原則上不應當受到警察的干預,如果私權空間里發生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警察應當采取措施進行干預,但必需遵守十分嚴格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3.2 排除使用一切非法的、有損人格尊嚴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嚴格依法行事,決不采用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非法的強制措施,實質上也是最不道德的強制手段。因此,應當將其從“可使用”的范圍內排除出去。被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相對人,其人格可能有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問題,但這不能成為公安機關和警察采用損害行政相對人人格尊嚴的強制措施的理由或依據。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施之以人格教育,但不能用羞辱、挖苦、譏諷、漫罵其人格弱點的辦法逼其履行義務。這是法律所禁止的,更是倫理道德所不容許的。

    4 說服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強制措施范文6

【關鍵詞】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時效性;重要意義;措施

中圖分類號:D412.6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前言

在生產力中,人屬于最為積極的因素,同時,人也屬于最為活躍的因素。所有的企業必須將員工思想政治工作有效的做好,使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得到充分的發揮,對道德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從而才能保證企業可以健康、快速、持續的發展。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屬于一種特殊形式的精神勞動,有獨特的價值,不僅具有社會效果,同時還具有經濟價值。為了使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不斷的發展,則必須使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時效性得到增強。這屬于人們思想發展的要求,也屬于企業發展的要求,同時更是時展的要求。

2.強化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時效性重要意義

第一,強化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時效性符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需要。這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通過現代傳媒方式,各種生活方式以及思想等能夠快速的傳播,通過“經濟通道”,各種價值觀念以及思想觀念等不斷向社會各個領域滲透。目前,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的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過程中依然有經濟增長方式粗放以及經濟結構不合理等問題,日益多樣化的就業方式和就業崗位、多樣化的社會組織形式、多樣化的社會生活方式、多樣化的經濟利益等都越發的明顯了,這種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等,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必須有機的結合科學發展觀的深入貫徹落實以及深化改革,同時還應以企業經濟建設整體格局的角度展開思考,盡最大努力使其時效性得到增強,從而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二,強化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時效性能夠滿足信息化時展需要。21世紀,信息產業正在大放異彩,它有效的更新了世界經濟的面貌,同時,人們的生活方式也隨之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勞動者支出更多的體力并不是信息化時代所需要的,真正需要的是勞動者的智力支出,所以,勞動者必須掌握較高的技術知識水平。不斷發展的信息產業以及不斷進步的科學技術,為多樣化、小型、分散的生產創造了可能和條件,因此在傳播正確理論、科學思想的同時,思想政治工作還要與信息化發展的趨勢相符合,對生產生活方式的變化以及工作對象的素質都要正視,對信息化的社會成果的利用使自身的活力得到有效的增強,由此,人們對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接受和認同。

第三,強化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時效性同時符合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必須對內容、任務、環境等多方面變化逐漸適應,同時對于干部群眾的思想動態認真把握,對其思想變化的規律以及特點等進行認真的研究,對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產生的深刻影響進行認真的研究,在企業經營管理各個領域不斷的滲透思想政治工作。必須對新的內容進行不斷的拓展,對原有工作方式方法進行不斷的改進。在注重實踐、強調內容的同時,要對方式方法的重要性進行正確的認識,將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務、目標,通過一定的載體,得到具體化,所以必須更好的落實思想政治工作,使其充分發揮作用。

3.強化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時效性措施分析

第一,創新工作思路,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首先要對分析形式進行正確的分析,使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得到有效的增強。針對新形勢,對企業干部職工加以引導,使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觀念等和市場經濟相互適應,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構建,對職工的創造性、主動性以及積極性進行充分的調動。其次,對政治導航工作認真堅持,對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和地位給予高度的重視。企業經營者必須深刻理解物質與精神辯證統一關系,對于政治導航思想的作用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向給予高度的重視,同時必須深刻的認識到政工向生產力轉化能夠增效的作用。對于生產力的發展,思想政治工作是重要的動力,在物質文明建設過程中,屬于非常重要的環節。團隊的戰斗力以及凝聚力都能通過思想政治工作得到增強,向生產力轉化,促使最大化的只能效能經濟效益得以實現,企業的競爭力也能得到提高。最后,要進行思想觀念的轉變,針對企業發展大局進行政工方略的謀劃。對企業優秀的思想政治工作傳統必須要注意繼承,要注意改革中的創新,繼承中的發展。

第二,創新工作機制,求真務實,以人為本。首先,使企業大政工格局進一步完善,堅持黨政工團齊抓共管、黨政共同負責、黨委統一領導的政策,并認真落實,不斷健全完善。其次,進行學習型企業、學習型組織的進一步營造。學習并繼承一些優良的傳統。對于全體的職工,要注意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構建。要用科學理論對職工進行武裝,同時要有正確的輿論給予職工正確的引導,要有先進的思想給予職工重要的教育,要有優秀的文化給予職工良好的哺育,培養典型實例給職工以帶動,培養有技能、有知識、有道德、有理想的新型人才。再次,充分考慮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理念,使思想政治工作結合創先爭優活動。將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結合管理服務、企業文化建設、員工培訓、企業精神培育、人力資源開發、后勤保障、生產經營等。企業政工的重點內容為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難點以及職工群眾所關心的疑點、熱點。最后,使企業文化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緊密結合。對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進行認真的學習,使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文化的品味得到大力提升。

第三,創新工作方法,增強能力,提升素質。為了卓有成效的抓細、搞活、改進、加強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政工干部和領導必須使其思想政治業務素質得到有效的提高。通過不斷的訓練掌握過硬的本領,并將自身能力不足的方面盡量彌補。使學習的能力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將學習作為一種精神追求、生活常態以及政治責任,做到學以創業、學以增智、學以立德。同時必須為長遠的發展考慮,對于先進經驗要善于借鑒吸收,對自身創造的經驗要善于總結,發現并培養典型。進行工作方法、思想方法的大力改進,使政工科學化水平得到提高,并使思想政治工作的時效性以及科學性得到不斷的增強。使應變能力進一步提高,緊跟時代潮流,與時俱進,對其發展規律要認真把握,創造新業績、肩負新任務、解決新矛盾、適應新形勢。要順應民意、切合實際、遵循發展規律的進行政策措施的制定。使創新能力進一步提高,大膽實踐、大膽探索、勇于創造、勇于改革,以促進企業發展。不僅如此,還應使執行能力得到提高,決定的事必須全力推進、緊盯不放、抓落實、抓推進。

4.總結

使國有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時效性得到不斷的增強,使企業的政治優勢得到充分的發揮,所以,企業由此能夠得到科學和諧的發展,能夠立于不敗之地,適應市場激烈的經濟競爭。由此,政工干部和企業領導必須樹立科學發展觀,求真務實,不斷開拓創新,從而使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科學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

【參考文獻】

[1]葉偉君.增強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實效性的措施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09(16).

[2]張建功.淺談如何提高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實效性[J].工會博覽•理論研究,2011(2).

[3]程敬云.對增強國有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實效性的思考[J].勝利油田黨校學報,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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