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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暫行條例范文1
關鍵詞: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建筑企業;變化及影響
一、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的修訂背景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作為三大流轉稅之一,它具有征稅范圍廣、稅源普遍,計算簡便、便于征管,不同行業不同稅率、公平稅負等特點;是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據統計,營業稅2009年全年征收額達到9015億元,比2008年增長18.2%,是增值稅、所得稅之后我國的第三大稅種,足見其對財政穩定的保障作用。
2008年全球爆發金融危機以來,各國政府都面臨巨大的挑戰,保財政穩定,保持續發展是各國政府對抗金融危機的基礎。正是在這種大背景下,修訂《營業稅暫行條例》,使之更符合現階段經濟發展的需要,更好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就成了當務之急。因此,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修訂通過了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
新條例從滿足政府和企業的客觀需要入手,著重對一些界定不清的問題進行了調整和解釋,進一步完善了稅制:
1.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需要: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核心變化是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目的是鼓勵企業技術改造,減輕企業負擔,推動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增長。而營業稅與增值稅有較強的關聯性,有必要保持兩項稅制之間的有效銜接。
2.促進企業走出去的需要:為公平負擔,重新界定境內外勞務判定原則,對境內企業勞務出口更加有利,使境內外企業稅負更加公平。
3.營業稅自身完善的需要:舊條例已實施15年,部分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形勢,適當修訂舊條例,可以充分發揮營業稅這一稅種對經濟發展的調節作用。
4.改進納稅服務的需要:延長納稅申報期限給納稅人提供了充足的納稅準備,更好地體現了稅務機關切實為納稅人服務的職能和宗旨。
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涉及建筑業的幾大主要變化
1.改變了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境內外判定原則
新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同時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這一條進一步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這一解釋使得營業稅的涉稅范圍進一步擴大了,針對于建筑業來講,其變化就是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所有建筑業勞務(包括境外提供的建筑業勞務)都屬于境內提供勞務,而境外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外為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也應作為境內勞務征收營業稅,即所謂的“屬人原則”。
2.確定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原則有所調整
新條例規定,除了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已明確規定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其他應稅勞務外,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原則上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確定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原則改變,由“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機構所在地為例外”變為“以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勞務發生地為例外”。而建筑業營業稅仍在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照這樣理解,建筑業營業稅遵循的是“屬地原則”,但這就與上文提到的第一點變化有了矛盾的地方。
3.扣繳義務人的界定變化較大
新條例增加了“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刪除了舊條例 “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4.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時間發生了變化
新條例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實施細則中則進一步對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出了解釋,具體歸納如下: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過程中,如果合同規定了付款日期的,則不論屆時是否收到款項,均以該日期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里需要區分,工程完工前實際收到的款項應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當天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結算單的當天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結算總價減除實際已收到款項確定計稅營業額。新條例及實施細則突破了“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和“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從實踐操作上征管雙方都便于理解和執行。
三、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變化對建筑企業的影響
伴隨著新條例的執行,一些新的問題和矛盾也隨之出現,特別是建筑企業在執行新條例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更難界定甚至不合理的新問題,重點體現在下面幾方面:
1.營業稅應稅勞務境內外判定原則的改變,進一步擴大了建筑業營業稅的涉稅范圍,將境內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無論是提供或接受的建筑業勞務都歸為應稅勞務。
一直以來,政府都鼓勵建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并在外匯資金、信貸、財政稅收等方方面面給予支持,使得建筑企業在開拓國際承包工程、勞務市場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并極大的帶動了國內建筑機械、建筑材料和勞務的輸出。如果對建筑企業在境外的承包工程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勢必給整個對外承包工程市場帶來極大的沖擊,不僅會造成項目成本的增加,更會削弱未來建筑企業在國際市場承攬工程的競爭力,嚴重阻礙 “走出去”戰略的實施。雖然2009年底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出臺了財稅[2009]111號文,對中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但暫免征收只是一項優惠,并沒有改變新條例確定的新原則,而一旦未來暫免征收的優惠被取消,它帶給“走出去”的建筑企業的影響將是致命的。
目前,建筑企業在境外承攬工程項目大都是根據國際慣例適用項目所在國法律的,特別是在稅收方面,合同條款中都會明確列出應由企業承擔的稅負。如果因為中國的稅法規定,這些適用所在國法律的境外工程承包收入需征收營業稅,很可能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運作。首先,目前所有國際項目的投標報價體系中均不包含營業稅,項目業主和所在國政府不會針對這部分給予企業補償。其次,營業稅的征收并不符合國際慣例,項目所在國政府和業主可能根本不認同中國的稅法,甚至會認為是企業試圖轉移利潤,不允許企業將這部分稅金在項目成本中列支,進而加劇企業的稅負和成本!
而另一方面,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外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為其提供的建筑業勞務,本應屬于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但因不在財稅[2009]111號文暫免征收的范圍內,只能作為境內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這種將境外單位或個人為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業勞務,僅由于接受方是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就判定為境內勞務是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實踐中也不可行。
其實前文提過,新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本身就有矛盾的地方,一方面明確指出:“建筑業營業稅仍在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另一方面又解釋說“境內企業或個人在境外提供或接受的建筑業勞務都歸為應稅勞務”。這種矛盾造成的結果就是建筑業營業稅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執行的是“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造成了很多企業的重復繳稅。筆者認為營業稅作為流轉稅種應當遵循的是“屬地原則”,即納稅人應當就提供的勞務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建筑企業在境外無論是提供或接受勞務,應稅勞務發生地肯定是在境外,都不應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2.新條例取消了建筑業工程的總承包人法定的扣繳義務,分包方應自行于勞務發生地繳納稅款,而總承包人的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這一改變看似給總承包人帶來了便利,但實際上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即如何操作?新條例及實施細則都沒有對建筑業總承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營業額并申報納稅進行解釋??偝邪巳绾蔚譁p分包方營業額?稅務部門如何核定總承包人的營業額?總承包人和分包方又該如何開具發票?由于這些實際操作的問題新條例和實施細則沒有給出統一的說法,導致各地的稅務部門只能根據自身情況做出規定。但現實中營業稅發票的管理不同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有效期和流轉環節上都沒有限制,常常使得總承包人無法按規定抵減營業額申報納稅,從而造成額外的稅負和資金成本。
筆者認為,建筑業營業稅在分包方營業額的抵減上與增值稅發票的進項抵扣有些相似,是否可以參考增值稅的管理辦法或者流程,以方便稅務部門和總承包人雙方的操作。
3.新條例用“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的規定取代了原先財稅[2006]177號文的 “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但這一改變不能體現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新條例將“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作為確認納稅義務發生的前置條件,本身就是為了使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的基本原則更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而建筑業是一個微利行業,很多項目都是依靠預收款方式來保證項目的正常啟動和運作,甚至很多時候預收款都不足以支持項目資金需求,還需要向金融機構融資。再以預收款當天為納稅義務時間,對于本就沒有分包營業額可以抵減、且資金緊張、融資成本高的總承包人來講,無疑更加重了其負擔。因此,在預收款問題上筆者認為還是舊條例更符合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和實際操作。
綜上所述,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自2009年開始執行以來,在營業稅的征收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其對于建筑業營業稅的申報和繳納有著非常積極的指導意義。但由于建筑業營業稅本身的復雜性,導致還有一些問題沒有得到明確解釋,其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希望政府和有關部門能夠針對一年多來的問題所在,進一步出臺文件,避免由于政策不清晰給建筑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1]王家斌。 營業稅條例修改后的七大看點[J]。 稅收征納, 2009,(01) 。
[2]張偉。 新舊條例之比較分析[J]。 交通財會, 2009,(02) 。
[3]營業稅將納入增值稅[J]。 農村財務會計, 2009,(01) 。
[4]就《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答記者問[J]。 財會月刊, 2009,(04) 。
契稅暫行條例范文2
國家對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相關的稅收法規相繼實施,大大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本文簡要分析國有企業重組過程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中最新的稅收政策。
【關鍵詞】
國有企業重組;國有資產無償劃;稅收政策
0 引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新形勢,以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然而很長一段時間我國國有企業存在著產權不明晰,主營業務不明確等問題。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作為企業重組過程中一種特殊的資產流轉方式,對合理配置資源、實施國有經濟的布局和機構調整起著重要作用。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相關稅收法規的相繼出臺,大大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
1 無償劃轉的稅收政策及分析
1.1 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1.2 營業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的規定,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1.3 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p>
目前有關無償劃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個案逐案進行審批,沒有統一政策。例如2013年6月3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無償劃轉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關問題的公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現就無償劃轉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按照國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之間無償劃轉房地產,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4 企業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償劃轉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收入計稅基礎來確定。而收入的計稅基礎考慮兩種,1)計稅基礎按照實際劃轉時的賬面凈值確定;2)計稅基礎按照劃轉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定價方法確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并未對無償劃轉涉及的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河北省地稅局在2009年度《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第十一條關于企業無償劃撥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無償劃撥資產(固定資產、股權、債權等),劃出方按劃出資產的凈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劃入方可按收到資產的凈值確認其計稅基礎?!备鶕撐募幎ǎ瑹o償劃轉資產需要按視同銷售處理,但由于系按賬面凈值確認收入,因此對當期應納稅所得沒有影響。
1.5 契稅
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出售、贈與和交換等情況的納稅義務人應按照核定價格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
對于國有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到契稅的問題,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1.6 印花稅
按照《印花稅管理條例》簽訂產權轉移協議雙方應按照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立據雙方按協議金額以0.0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根據財稅[2003]18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2 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 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 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國家出臺國有企業重組相關的稅收政策,明確了重組企業的稅收責任,通過各項減免稅優惠大大降低了重組成本。國有企業根據《國有企業產權無償劃轉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產權不明確或與企業主營業務不相關的資產進行無償劃轉,從而使企業輕裝上陣,著眼于市場,使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配置,充分激發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活力。
【參考文獻】
契稅暫行條例范文3
1、稅費型贈送購房免契稅案例:某小區的開發商推出這樣的促銷手段:“購房者免繳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如開發商到時不履行承諾,購房人能否拒絕繳納呢?
分析: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購房人涉及的稅費主要有:契稅、印花稅、手續費、產權證工本費等。這些稅費通常與房款一起交給開發商。但與房款不同的是,這些稅費是開發商代國家收取的,不歸開發商所有。更重要的區別在于,這些稅費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收取的,購房人必須繳納,繳納數額、繳納時間都屬于強制性規定,開發商與購房人無權協商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購房人是法定的契稅、印花稅納稅義務人。
開發商承諾免除購房人契稅等稅費,如果其意思是由開發商代購房人繳納,從法律上來說是允許的。但假設開發商不履行承諾的話,購房人也不能因此拒繳,因為開發商的承諾對政府沒有約束力。購房人必須自己先繳納之后,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手續。而后再去追究開發商的責任。如果開發商的意思不是代為繳納,則是一個無效的承諾,已經構成了欺詐,購房人更應小心才是。
建議:購房人對于開發商的此類“贈送”,最簡單也是最穩妥的辦法就是讓開發商將免交稅費改為降低房價,改暗送為明送。
總結:贈送是指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他人的行為。贈送合同是對于道德行為的法律調整。人們對于受贈的理解一般為無償地得到一定的財產。而在商業活動中,所謂的贈送往往是一種有條件的給予,經營者利用人們對于贈送行為的美好理解來達到促銷的目的,其中往往會蘊藏著一定的風險。
京華地產連續推出了對開發商七種類型“贈送”的分析,這七種類型形態各異,特點不同,但共同之處在于其中購房人承擔的風險:花園的贈送侵犯了他人權益;平臺的贈送是子虛烏有;捆綁型贈送系偷換概念;涉他型贈送則暗藏風險;配套型贈送系本該就有;無效型贈送注定無法履行;稅費型贈送難以確保。
契稅暫行條例范文4
“我拿到發票后,僅僅5天就辦理納稅了,怎么有這么多滯納金?”孫海濤再三詢問下,地稅局工作人員拿出了《契稅暫行條例》解釋說,其中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兩年多后才交稅,因此契稅滯納金是從2010年9月5日開始計算,因此累計起來已有1948.77元。
孫海濤認為,依法納稅是公民的應盡義務,自己對此能夠理解和接受,但對于自己在還沒有到達納稅條件的情況下就對公民征收契稅,表示不能理解。還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并不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合同,合同簽訂后隨時存在雙方解除合同的可能、也存在自己轉讓他人的可能,還可能存在開發商無法完成交易、“跑路”、“爛尾樓”的可能,因此合同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但稅管人員卻說,徐州一直這樣收的,而且收了很多年了。
無奈之下,孫海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將地稅局告上法庭,認為被告的征收行為違背了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法律原則,屬無人性化的非法行政,侵犯了納稅人、公民的合法權益,要求法院依法撤銷稅務局加收滯納金的強制行為,返還加收的滯納金及孳息。
契稅暫行條例范文5
第二條凡依法應予減免的耕地占用稅、契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實行申報管理制度。
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向與批準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機關同級的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
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由省級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省級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第四條征收機關應指定專人受理、審核減免申報事項。
第五條受理人應要求申報人如實填寫減免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資料,告知申報人若申報不實或虛假申報而應負的法律責任。
受理人一般應在受理當日內將減免申報表和相關資料移交審核人。申報人沒有按照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夠全面的,受理人應一次性告知申報人應補正的資料。
第六條審核人應對申報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
對于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于審核的當日辦理減免手續。
對于顯然不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并核定應納稅額,轉入稅款征收程序。
情況較為復雜需向上級征收機關請示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情況,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手續。
第七條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管理,實行逐級備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減免,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契稅的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減免,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八條耕地占用稅減免,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用地批準文件和減免申報表。
契稅減免,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減免申報表。
第九條占用耕地1000畝以下的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和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契稅減免,其備案辦法由省級征收機關制定。
第十條省級征收機關應根據備案情況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一條辦理減免的征收機關應將辦理情況,定期逐級通報基層征收機關。
基層征收機關應對減免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逐級上報至辦理減免的征收機關。
第十二條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應由征收機關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受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規定無效,征收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征收機關或征管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受理、審核減免申報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契稅暫行條例范文6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三條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