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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稅范文1
1)房產稅適用于企業和個人,房產稅的計算依據采用從價計稅和從租計稅,具體稅率如下:
1、經營自用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額1.2%;
2、出租房屋租金收入12%;
3、個人出租住房房產租金收入4%。
2)房產稅的計稅公式為:
1、從價計稅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
2、從租計稅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12%;
3、個人出租住房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法律依據:
不動產稅范文2
關鍵詞:營改增 不動產 增值稅
一、“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征收規定
不動產的銷售行為原屬于營業稅的應稅范圍,2016年全行業實現“營改增”,原營業稅納稅人轉變為增值稅納稅人?!盃I改增”后,銷售不動產稅率11%、5%。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11%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5%的稅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稅。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二)非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
根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轉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三)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四)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賬務處理:按確認的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按確認的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非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核算,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按發生的凈損益記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
二、“營改增”后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按取得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以后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三、“營改增”后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規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27條中對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主要包括:用途改變,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動產;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損失),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按照轉出的進項稅額與待抵扣進項稅額之和,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等科目。一般納稅人購進時已全部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或服務等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40%部分應于轉用當期轉出,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四、“營改增”后不動產改變用途可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按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抵扣上述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傻挚圻M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因改變用途等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應在用途改變的次月調整相關資產的賬面r值,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等科目。
五、“營改增”后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征收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也按照此規定執行。
(二)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稅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稅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三)個人出租不動產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出租非住房: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納稅人應按出租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Z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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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稅務總局.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S].國家稅務總局[2016]15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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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稅范文3
關鍵詞:房產稅;稅制格局;稅基評估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2-0038-02
韓國政府為平抑持續上漲的房價,打擊房地產的投機行為和安撫無房民眾的怨聲載道,從2005年開始對不動產的稅收制度進行改革,2007年又進行重大調整,整頓房地產市場,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其中合理的房地產稅制格局和完善的稅基評估制度為我國物業稅的開征提供了良好的經驗借鑒。
一、韓國房地產稅制的主要內容
(一)韓國財產稅基本情況
目前,韓國與財產有關的稅種共有三類,十種稅。第一類是與不動產取得相關的,包括所得稅、契稅、登記稅、繼承稅和贈與稅;第二類是與不動產保有相關的,包括財產稅、城市規劃稅、共同設施稅、綜合不動產稅;第三類是與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包括法人稅。
這三類財產稅中,與我們研究的房地產稅密切相關的是與不動產保有相關的財產稅和綜合不動產稅。財產稅是對土地和建筑物普遍征收,即只要擁有不動產就要交納財產稅,而綜合不動產稅是對保有住宅和所占用的土地超過一定金額的納稅人課征的,即對多保有不動產的納稅人除了交納財產稅以外,還要再交一道綜合不動產稅,承擔重稅。
(二)韓國財產稅的特點
1.稅收體系的復雜性。韓國與財產有關的稅種共有三類、十種。在這十種財產稅中,繼承稅、贈與稅和綜合不動產稅為國稅,其他的為地稅。我國與房地產有關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房產稅、契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也比較復雜。
2.稅制格局的合理性。在韓國,對多保有不動產的納稅人除了交納財產稅以外,還要再交一道綜合不動產稅,保有的房地產越多,稅負越重,稅制格局具有合理性。而我國與房地產有關的十個稅種都是在交易時對營業額或所得額征稅,對以后的保有就不再征稅了。據測算,房地產商繳納的稅金占房價10%~15%左右,這部分稅金轉嫁給購房者承擔,是房地產價格居高不下的因素之一。
3.政府對地價的控制性。韓國財產稅征收和稅基評估是分兩個系統進行的。一個系統是按照不同的稅種、稅目、稅率等計算和繳納稅金;另一個系統是調查、評估、公示財產稅稅基,即確定標準地公示地價、個別地公示地價和標準住宅價格、個別住宅價格、共同住宅價格等。實行征評分離,稅基由國會立法,建設交通部進行行政管理,進行地價變動調查,不動產評估委員會進行技術支持,很好地控制了稅基,穩定了房價。
二、韓國財產稅基評估
(一)內容:韓國財產稅征收和稅基評估分兩個系統進行
韓國國會對財產稅和稅基評估進行統一立法。韓國鑒定評價協會接受建設交通部委托將評估任務分配給鑒定評價士,鑒定評價士調查、評估標準地公示地價和標準住宅價格,市、郡、區公務員估算個別地公示地價和個別住宅價格,韓國鑒定院獨家調查、評估共同住宅價格。標準地公示地價和標準住宅價格、個別地公示地價和個別住宅價格以及共同住宅價格經不動產評估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分別由建設交通部長官和市、郡、區廳長公示。公示確定的價格形成了財產稅稅基,征稅部門按此稅基的50%比例征收財產稅。
公示價具有廣泛的效力。標準地公示地價和標準住宅公示價格分別是評估或驗證個別地公示地價和個別住宅價格的基準;經公示的土地和住宅價格是房地產市場中一般土地和住宅交易價格的基礎指標并作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機關在課稅等關聯業務的土地和住宅價格估算時的基準。同時也是征用私有地或住宅時進行補償的參考標準和鑒定評價士接受他人委托(如銀行抵押貸款)評估地價或住宅價格時的參考標準。
(二)稅基評估的特點
1.實行公示地價制度。韓國1989年實行的公示地價的目的是用稅收手段來抑制當時地價的急劇上升和不動產投機現象。住宅價格公示制度也是抑制住宅投機的強力政策意志的產物。它與不動產保有稅制密切相關。要有效地防止投機現象,提高保有階段的稅金,達到讓不動產過多持有者忍受不了的程度。制定住宅價格公示制度是韓國不動產保有稅制中一個階段的一件大事。公務員離開自己的辦公桌,實際調查住宅特性,每個住宅一個一個地算出價格,對稅制先進國家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實行同一制度的國家間也是因為評估的頻率、公示價格水平、評估方法的不同,全世界尚未有統一標準。實行公示住宅價格讓韓國不動產保有稅制度更加完善。
2.一元化管理。韓國政府于1989年正式引進了公示地價制度,將課稅市價標準額、鑒定市價、基準地價、基準市價四種地價標準統一為“公示地價”,建立了公示地價制度。土地評價士、公認鑒定士和韓國鑒定院的從業人員三種資格統一為“鑒定評價士”,實現了一元化管理。地價調查、評估體系的一元化管理,使因公和因私目的的管理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公示地價成為課稅、補償以及其他各種行政目的評估基準,也成為一般土地交易時的價格基準。通過土地價格的合理化,使稅收的功能正?;粌H抑制了不動產的投機,而且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
3.統一培訓,防治惡意競爭。根據建設交通部的委托,將標準地公示地價和標準住宅價格評估業務依據鑒定評價機構的鑒定評價士人數平均分配,評估業務按屬地化和業務熟悉程度來分配,一個鑒定評價士在某地從事協會分配的標準地公示地價和標準住宅價格的評估業務,至少要干5年。50萬塊標準地由協會分給各機構,這才是真正的法定評估。
4.先進的土地綜合電算系統。韓國于1994年完成了地籍(土地登記)、公示地價、居民身份相聯系的土地綜合電算系統。土地綜合電算系統是將行政電算網中的地籍電算網和居民身份登記電算網相連接,并與建設交通部、行政自治部、國土情報中心、全國各市、道的地籍電算主機相連接,將土地變動事項每天通過在線方式自動更新,每周更新居民身份登記資料的高速信息網。完善的土地綜合電算系統,既可以詳細地掌握全體國民按人、按世代土地所有及交易情況,也可以掌握以投機為目的的土地交易情況杜絕逃稅或鉆法律空子的現象,避免用他人身份購買土地的現象發生,起到了土地實名制的效果。
5.組織機構的合理性。國會擁有對財產稅和稅基評估統一立法的權力,地方政府無權制定,高度中央集權;建設交通部是韓國政府評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財產稅稅基評估工作;不動產評估委員會負責具體事務,進行稅基評估;中央統制部、統制班、調查班、合同調查班負責個別地價的評估。中央不動產評估委員會委員長由建設交通部長官擔任,委員由四部分人士組成:一是財政經濟部、行政自治部、農林部和建設交通部的公務員;二是高等院校講授土地、住宅等理論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職務或曾經有副教授以上經歷的人士;三是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的人士;四是鑒定評價業內資深人士。相互牽制,以保持公平。
6.收費的低廉性。韓國標準地每宗地評估成本平均為310元。標準住宅的每戶評估成本平均為73元左右。共同住宅的每戶評估成本為7.6元,總額約為6 700萬元。以上成本費用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市、郡、區估算和公示個別地公示地價和個別住宅價格所需費用的50%由中央財政補助。
三、借鑒韓國先進經驗在我國開征物業稅
(一)物業稅的含義
所謂物業稅就是將現行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項稅費合并,轉化為房地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并統一內外稅制,取消房地產使用環節的各種收費,實現稅不重征。
(二)物業稅稅制設想
物業稅可以房地產的市場平均價格為基本計稅依據,沒有市場平均價格的,以評估值為計稅依據;鑒于中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國家可以只規定物業稅的稅率幅度,由地方根據本地區的收入水平和應稅房地產的位置和用途,具體確定適用稅率,或者由地方確定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的百分比作為物業稅的稅基。
物業稅可實行按年計稅、分兩次繳納的方式,并在物業稅開征的初期,減免稅的范圍可適當放寬,法定的人均免稅面積可定為25―35平方米,這樣包括農村在內的大多數居住用房可以不必承當物業稅的負擔,而且只保留對公共設施、軍事部門、行政機關等用房用地的免稅。
(三)開征物業稅對我國經濟的良好推動作用
1.完善了財產稅制。將現行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項稅費合并,轉化為房地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取消房地產使用環節的各種收費,可以簡化稅制,改變目前對房地產的多稅種、多環節、重復課稅的稅制現狀,建立良好的輕交易、重保有的財產稅制格局,完善我國現行稅制。
2.增加了財政收入。開征物業稅,能均衡政府土地收入,實現政府的經常性收益?,F行的土地稅收政策在出讓土地時,各種稅收一次性繳納,對于地方政府來講,地批得越快,取得的收入就越多,地方經濟就發展得越快。但這種做法具有短期性,造成土地失控、房地產市場失控。而對保有房地產征稅,政府每年取得財政收入,稅金還能隨著城市的發展、地價的提升而穩步增長,有利于國家經濟的長期發展。
不動產稅范文4
2005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財政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官員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歷時一年完成的《中國房地產稅收政策研究報告》進行研討。據了解,會議雖以國際研討會的形式召開,但從各部委的重視程度以及與會領導的發言來看,會議上非常明確地傳遞出一個信息:政府目前在積極推進我國房地產新稅制的改革,我國開征統一規范的不動產稅勢在必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謝伏瞻表示,我國2005年將就新的稅制進行設計,并將于年中選擇合適的城市進行模擬運行,為最終出臺不動產稅提供決策基礎。
在此次會議上,國家財政部有關負責人還透露,不動產稅初始階段可能不涉及個人住宅,但最終將覆蓋城鄉所有房地產,包括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不動產,而目前具體的實施框架和方式正在進一步的研究當中。
據媒體報道,首批進入試點地區的城市包括北京、重慶、深圳。雖然隨后幾天有關方面指出物業稅試點是傳言,但從目前的情形來看,物業稅遲早是要到來的。
據了解,此次物業稅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稅、明租、清費”。
“正稅”即合理設置新稅制,統一內外稅制,避免重復征稅,改變流轉環節畸重保有環節畸輕的現狀,并盡量向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國際通行方向靠攏。
“明租”即土地㈩讓金從一次性收取改為分年收取,明確地租性質?!扒遒M”則是除少數確有必要的服務性收費外,其他收費或取消或合并為某一個固定的稅種。
據了解,一旦物業稅開征,一方面將降低購房成本,另一方面將加大購房后的稅收成本,對房地產業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據建設部專家趙燕菁估算,如果改用物業稅的形式分期支付地租和稅費,現在的房價就可以大幅下降。如果把地價和其他費用所占建設成本的比例降到國外的一般水平,降價幅度有望達到40%。
評論:物業稅關乎每個居者的利益
杜甫說,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但是在目前的房地產市場要實現“居者有其屋”談何容易,高企的房價就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門檻。據了解,高房價正讓很多家庭不得不壓縮其他方面的開支。所以,無數人,特別是中低收入人群對物業稅的出臺翹首期盼。
不動產稅范文5
各國的土地稅制,是一個包括許多稅種的復雜體系,既有中央稅,也有地方稅;既有財產稅,也有所得稅;既有個人稅,也有法人稅。此外,還與遺產稅、繼承稅、贈與稅相聯系??偟膩碚f,各國的土地稅制是以土地為課稅對象的稅收制度。土地包括農業用地、住宅用地、經營用地、林地等。各國的土地稅制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1)土地保有課稅;(2)土地有償轉移和增值課稅;(3)土地取得和無償轉移課稅。
一、土地保育課制的國際比較
土地保有稅是一定時期或一定時點上對個人或法人所擁有的土地資源課征的稅。課征土地保有稅的目的在于平抑地價上漲,確保土地保有的負擔公平,降低土地作為資產保有的有利性。由于國情不同,各國對土地保有課稅的范圍、稅種設置、計稅依據、稅率設計以及征收管理等,差別很大,特別是許多國家的土地稅是作為地方稅稅種,即使在一國之內,各地方之間也不一樣。
(一)課稅范圍
各國對土地稅的課稅范圍,有廣義和狹義兩種:(1)廣義的土地稅,把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均包括在土地稅之內。(2)狹義的土地稅,只是單指對土地的課稅。
(二)稅種設置
各國對土地保有課稅的稅種設置,基本上可分為兩種情況:
1.合并在其他財產稅中征收
由于土地與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都屬于財產的存量,目前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把這些財產合并在一個稅種中征收,合并征收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并在一般財產稅內征收,一般財產稅是對有選擇的幾類財產綜合課征的一種稅。如美國、新加坡等的一般財產稅,把土地等不動產和動產合并征收。
(2)合并在不動產稅內征收。由于土地是一種主要的不動產,如加拿大、法國、英國、荷蘭等,都把土地歸入不動產稅內征收。加拿大不動產稅的稅基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動產。法國不動產稅的征收對象分為已建筑土地稅和未建筑土地稅。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差餉稅相當于不動產稅,對擁有土地、房屋、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的所有人課征。
(3)合并在財產凈值稅內征收。財產凈值稅的課稅對象是納稅人擁有的全部財產的凈值。財產凈值是從財產總額中扣除納稅人債務后的余額。印度、挪威、秘魯、墨西哥等國,都把土地合并在財產凈值稅中征收。
(4)合并在房地產稅中征收。房地產稅是土地稅和房屋稅的總稱。因為房屋往往附著于土地之上,密不可分,有些國家和地區將土地與房屋合并在房地產稅中征收,如泰國對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征收房地產稅;巴西對城鎮土地連同上面的房屋建筑物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5)合并在其他稅種中征收。日本的土地保有稅由地價稅、固定資產稅、城市規劃稅和特別土地保有稅等4個稅種組成,其中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2個稅種是對土地與其他不動產合并征收的稅種。固定資產稅,是把土地、房屋及折舊資產等固定資產作為課稅對象,其中土地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城市規劃稅是為了確保城市、特別是城市規劃事業所需資金而課征的稅。課稅對象是位于被指定為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市街化區域內的土地和房屋。法定納稅人是此類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城市規劃稅與其他土地保有稅的區別在于,它是專門用于城市規劃事業或土地規劃整理事業開支的目的稅。而固定資產稅和特別土地保有稅則屬于普通稅。
2.單獨設置土地保有稅稅種,分別課征。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把土地保有單列稅種征收的國家和地區大約有30個,所用稅種名稱也多種多樣。土地資源比較豐富的巴西,一直征收土地稅,包括對農業土地征收的農村土地稅,對城市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征收的城市財產稅。印度的州政府對農業耕地征收土地稅。我國臺灣地區有地價稅,還有荒地稅、空地稅、不在地主稅(即土地所有人離開土地所在地達到一定期限),這些稅都是帶懲罰性質的特殊性土地稅,都是以地價稅為基礎加增若干倍征收的,而非經常性的土地稅。泰國對所有土地征收地方發展稅。韓國征收綜合土地稅。新西蘭的土地稅,是對非農業用地征收,由土地所有者繳納。日本的土地保有稅稅種,除合并在其他稅種中征收的固定資產稅和都市規劃稅外,還有單列稅種征收的地價稅(國稅)和特別土地保有稅(地方稅)。
(三)計稅依據
各國土地稅的計稅依據,基本上可以分為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兩種。
從量計征的土地稅,是按土地的面積、土地生產物的產量課征。這種從量計征的土地稅,因為計征簡便,稅額確實,在古代曾被普遍采用。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級差地租的擴大,如果再按土地面積或生產物的產量征收,不但有失公平,且不合理。所以,近代各國已少采用,以從價計征取而代之。
從價計征的土地稅,是以土地的價值或價格為課稅標準所課征的土地稅。1873年首先由加拿大始征,后來各國相繼仿行。從價計征的關鍵是土地的計價。各國的土地計價方法不盡相同,大多數國家是根據土地的估價課征,也有少數國家按年度租金價值課征。美國的土地稅一般是根據專門機構確定的“估定價”為標準課征。德國的應稅財產價值也是根據“估價法”確定。瑞典財產凈值稅中土地等不動產的凈值由官方評估確定。我國臺灣地區的土地估價由地方政府負責實施,包括每年公告一次的“公告現值”和每3年公告一次的“公告地價”,稅務機關按“公告現值”征收土地增值稅,按“公告地價”征收地價稅。日本作為國稅征收的“地價稅”,對土地的價額是以征稅期的“時價”計算的。作為市町村征收的“特別土地保有稅”(保有部分)的課稅標準為該土地的取得價格。
(四)稅率設計
各國土地稅稅率的形式較多,總的來說,有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兩種。有少數國家對農業土地實行從量定額課征。
美國、德國、日本等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對土地課稅一般采用比例稅率。美國的稅率由各地方政府逐年自行規定。德國對個人和公司分別適用0.5%和0.6%的比例稅率。日本的地價稅稅率為0.3%,特別土地保有稅稅率為1.4%。新西蘭的土地稅稅率為2%。
許多國家和地區,根據以下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稅率:
1.根據土地用途不同,采用不同稅率。
有些國家和地區,對不同用途的土地采用不同稅率,農業用地低于城市用地,工業用地低于商業用地,住宅用地低于營業用地,宗教、社會福利、教育、體育用地低于其他用途的土地。如我國臺灣地區地價稅稅率,分為一般稅率和優惠稅率兩種,對限額內的自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和公有土地均實行優惠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為1%,公有土地稅率為1.5%。菲律賓、牙買加、利比里亞等國,也按土地的不同用途采用不同稅率。
2.根據土地所處地理位置不同,采用不同稅率。
美國包括土地在內的一般財產稅的稅率,各州都不一樣,一般在3%-10%之間。大城市如紐約、芝加哥等地的稅率比其他地區要高。丹麥依土地位置的不同,將稅率定為l%——5.5%,首都哥本哈根的稅率最高。
3.根據土地開發程度不同,采用不同稅率。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稅稅率,原則上是17%,新開辟地區為11%,但對供應不過濾水的地區為16%,無水道的地區為15%,新開辟區為9%。新加坡為了適應經濟開發政策的需要,原將全國地區分為發達地區、半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3類,采用不同的稅率,分別為36%、18%和12%。從1984年起修改為全國23%的統一稅率。
4.對空地或閑置土地,采用較高稅率。
如日本對閑置土地的所有人征收特別土地保有稅。奧地利征收閑置土地價值稅。我國臺灣地區對私有空地(所謂空地是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而仍未依規定建筑,或雖已建筑但建筑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5%的土地)按該宗土地地價稅的3——5倍征收。對空地或閑置土地課征較高稅率,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
發展中國家的土地稅多數采用累進稅率,這主要是因為累進稅率對限制私人占有土地數量有重要意義,在土地公有情況下,可防止土地盲目占用和浪費土地資源,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如巴西的農村土地稅實行22個級次(從0.2%——3.5%不等)的累進稅率。泰國的土地發展稅稅率按土地中間價值大小,課以一定稅額,分34個級次。我國臺灣地區的地價稅稅率,按地價總額和土地用途不同,分別適用基本稅率、累進稅率和特別稅率:凡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適用10%的基本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按超倍累進稅率征收;對某些用途的土地如名勝古跡占地,適用10%的特別稅率。韓國綜合土地稅稅率比較復雜,分為一般稅率、特別稅率和個別稅率3類:一般稅率適用于法律規定的作為一般課稅對象的土地,一般稅率和特別稅率都設有9個級別,最低級次的稅率分別為0.2%和0.3%,最高級次的稅率分別為5%和2%;個別稅率的應稅土地為旱田、水田、果園和森林,稅率為0.1%;工廠廠址、牧場、電力公司用地、土地開發公司出售、出租的土地,稅率為0.3%;高爾夫球場、別墅、娛樂用高檔設施用地的稅率為0.5%。
(五)征收管理
土地課稅的征收管理權限,多數國家歸地方政府,只有少數國家的少數稅種作為中央稅或中央、地方共享稅。土地課稅由于作為課稅對象的土地其位置固定不變,不會發生稅基的地區轉移,而且稅源分散和納稅面寬等特點,由地方征管便于掌握和控制稅源。所以許多實行分稅制的國家,都把土地課稅歸入地方稅體系。如美國,土地課稅是財產稅的一個組成部分,而財產稅則是美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我國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把直接涉及土地課稅的稅種劃歸地方稅體系。日本現行土地稅制,除1992年1月1日起開征的地價稅屬于國稅,由國稅局負責征收外,其余有關土地保有稅種的收入分別歸道府縣和市町村地方預算,屬于道府縣的有固定資產稅和不動產取得稅,屬于市町村的有特別土地保有稅、都市規劃稅,土地稅在日本地方稅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巴西涉及土地的征稅,實行聯邦、州和市3級劃分稅種分別征收的體制,3級政府都有相應的征收管理權限:土地稅(農村土地)歸聯邦政府征收,收入的80%歸當地政府;動產稅(城市土地)歸市政府征收;不動產轉讓稅歸州政府征收。
二、土地有償轉移和增值課稅的國際比較
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增值額課征的稅,稱作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可分為土地有償轉讓增值和土地定期增值兩種。前者是土地買賣或交易時的價格超過其原來入賬時價格的增值部分;后者是指土地所有者所擁有的土地因地價上漲而形成的增值部分。在土地的增值中,有一部分是土地的自然增值(指這部分土地增值并非是土地所有者私人勞動或投資得到的,而完全是由于社會發展、土地需求的增長而形成的),這部分增值有人主張應該全部歸公,以體現財富的公平分配,并限制土地投機,抑制土地兼并。土地是一種資本資產,對資本資產的增值所課征的稅,實質上是屬于資本利得稅的范疇。
(一)課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的課稅范圍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包括對土地及建筑物增值的課稅,如我國現行的土地增值稅和意大利的不動產增值稅。另一種是只對土地的增值課稅,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土地增值稅和韓國的土地超額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土地的增值額,一般包括土地轉讓時發生的增值額和土地非轉移定期發生的漲價形成的增值額。德國、英國、日本原先實行過的土地增值稅,對以上兩種情況下的增值都課稅。意大利現行的不動產增值稅的課稅對象,也包括這兩個部分的增值額。我國和日本等國的現行土地增值稅只對土地轉移時發生的增值課稅。韓國的土地超額增值稅,只對納稅人擁有的閑置土地或非營業用地的增值征稅。在日本,對個人和法人的土地轉讓收入,分別課征:對個人的土地轉讓收入課征的稅種,由個人所得稅、個人事業稅和個人居民稅3個稅種構成;對法人的土地轉讓收入稅,由法人稅、法人事業稅和法人居民稅3個稅種構成。
(二)課征方式
許多國家對土地轉讓或定期增值的收入,同其他收入一樣征收個人所得稅和法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的課稅方式,可分為兩種:
1.綜合征收。就是把土地增值收入歸并到一般財產收益中,統一征收所得稅。美國、英國等國的土地轉讓收入并入個人或法人的綜合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和法人稅。加拿大將土地轉讓收入的四分之三計入所得,進行綜合征稅。法國對持有期只有2年以內的短期土地轉讓收入與其他收入一起合并征稅;超過5年的長期土地轉讓收入用五分五乘方式征稅。
2.單獨征收。就是把土地增值收入從所得稅中分離出來,單獨課征。日本對個人的土地轉讓收入的課稅,核心是單獨計算,分離課稅,對法人的土地轉讓收入,在1991年以前,是并入法人的全部事業年度收入課征普通法人稅的,在1991年的土地稅制改革中,進一步強化了對法人土地轉讓收入的課征,對超短期土地轉讓收入按67.5%的稅率實行分離課稅,不再與其他法人稅綜合計算,從而使法人企業在其他收入出現赤字時,無法用土地轉讓收入予以彌補。德國、意大利兩國,除非投機買賣,原則上不征稅。
(三)計稅基礎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基礎是土地的增值額。土地有償轉移的增值額是土地的售價減去其原價(原來購入價或取得使用權的支付價)和各項成本費用以后的余額。我國臺灣地區以每年政府公布一次的“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稅基礎,納稅人按公告現值的80%——120%申報納稅。對不發生轉移的土地,定期估價一次,按增加價值課稅,允許扣除為增值而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
(四)稅率設計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基本上分為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兩種。
1.比例稅率。
韓國的土地超額增值稅,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日本、法國等對土地轉讓收入的稅率,因土地持有期長短而設計高低不同的差另比例稅率,土地持有期長的實行輕稅率,短的實行高稅率。如日本,對個人的土地轉讓,分為長期轉讓、短期轉讓和超短期轉讓3種,“長期轉讓”是指自獲得土地所有權至出讓土地的時間超過5年的;“短期轉讓”是指持有的時間2一5年的;“超短期轉讓”是指土地擁有期在2年以下的。對這3種長短不同轉讓收入分別實行10%——20%、40%和50%的不同稅率,以抑制土地投機,合理分配土地的增值。日本對法人土地轉讓收入除征收普通法人稅外,另征附加稅,如從1973年起,對法人的土地轉讓收入,在普通法人稅以外,對擁有期在5年以下的短期轉讓收入,加征20%的法人稅。1987年規定,對土地擁有期2年以下的超短期土地轉讓收入,加征10%——30%的附加稅。1991年,對5年以上的長期轉讓收入,也實行了加征10%的附加稅制度。
2.累進稅率。
有些國家和地區按照土地價格增長幅度采用累進稅率征收。當土地轉移時,不論土地面積大小,漲價數額多少,一律以超過原價倍數累進課征。如我國臺灣地區現行土地增值稅稅率,按土地漲價倍數實行3級超額累,進稅率,具體計算為:土地漲價總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轉移時申報現值但未達100%者,就其漲價總額按稅率40%征收;超過100%而未達200%者,就其超過部分按50%的稅率征收;超過200%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按60%的稅率征收。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對以前轉移時申報的土地現值,都按物價指數進行調整,以體現稅負公平。意大利的不動產增值稅是將房地產從買入到轉讓時的價格上漲部分作為征稅對象,按照價格增長幅度采用累進稅制,按3%——30%的稅率征收。價格上漲部分是指地價超過基準價格的部分(具體征稅標準和稅率見表1)。
三、土地取得和無償轉移課稅的國際比較
土地取得稅是對個人或法人在通過購買、接受贈與或繼承財產等方式取得土地時課征的稅,分為因購買、交換等有償轉移取得土地時課征的稅和因接受贈與或繼承遺產等元償轉移取得土地時課征的稅兩種情況。
(一)有償轉移取得土地時的課稅
韓國對購置不動產所取得的土地設立不動產購置稅,按所購項目價值2%的標準稅率課征,或按購置不動產的年度分期付款額的比例征收。
日本的土地取得稅制除了贈與稅和繼承稅外,還有不動產取得稅和特別土地保有稅(取得部分)。不動產取得稅是由都道府縣對取得土地和房屋等不動產的個人和法人課征的稅,不論有償、無償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捐贈、實物出資、填地等原始取得或繼承取得的土地與房屋,都是不動產取得稅的征稅對象。土地取得稅的免征點是10萬日元,征稅標準是購買時的價格,標準稅率為4%。學校、特定醫療法人、道路等一定用途購置的土地不征稅。特別土地保有稅(取得部分)由市町村征收,目的是抑制土地投機性取得和促進已取得土地的有效利用,內容包括保有課稅和取得課稅兩個部分。
德國、意大利、荷蘭等國都設有“登記許可稅”,在土地所有權轉移書立登記憑證時,按土地的轉讓價格計算納稅。有些國家和地區對土地等不動產在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契約,對不動產取得人征收契稅或印花稅。契稅和印花稅表面上是對契約征稅,實際上是對不動產取得者課征的稅收。
(二)無償轉移取得土地時的課稅
對土地等財產無償轉移時課征的稅,稱為財產轉移稅,包括遺產稅、繼承稅和贈與稅。廣義的遺產稅包括對財產繼承者繼承的財產課征的稅和對死者遺留的財產課征的稅。贈與稅是對財產所有者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課征的稅,是遺產稅的補充稅種。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配合方式,各國的做法不同,包括兩個稅種課征制度的配合和兩個稅種稅率的配合
1.兩個稅種課征制度的配合。國際上通常有3種方式:(1)單一稅制,即在遺產稅、繼承稅和贈與稅3種稅中,只設立其中一個稅種,如新加坡、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在財產轉讓稅制中只有一個遺產稅,而沒有繼承稅和贈與稅;英國是將一部分生前贈與財產歸入遺產額中課征遺產稅,不單設贈與稅;伊朗、冰島、馬來西亞只設繼承稅,未征收贈與稅;加納,秘魯只征收贈與稅,不征收遺產稅。(2)分設兩稅,并行征收,這種方式為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如美國既征遺產稅同時又征贈與稅;日本、德國、法國、瑞典等國均實行繼承稅和贈與稅相結合的制度。(3)分設兩稅,交叉合并課征,即對生前贈與財產除按年或按次課征贈與稅外,在財產所有人死亡后,均將生前贈與總額(或受贈總額)并入遺產總額(或繼承總額)中一并課稅,原先已納的贈與稅額準予扣除,如意大利、新西蘭等采用這種方式。
2.稅率的配合方式,有兩稅分設稅率和兩稅合一稅率兩種做法,如美國聯邦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英國的遺產繼承稅,從1988——1989年度起,稅率由超額累進稅率改為統一的比例稅率;德國按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贈與人與被贈與人之間的親疏關系設計稅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日本對繼承稅和贈與稅分別設計稅率表,都采用超額累進稅率。
主要參考資料:
(1)尾崎護(日)《日本等工業化國家的稅制》(中國稅務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
(2)孫執中主編《戰后日本稅制》(世界知識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
不動產稅范文6
業內專家介紹,物業稅在部分城市空轉,以及將要進行的實轉將逐步完善物業稅的基本框架。從現在的情況看,作為房地產保有稅的物業稅,有望將現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收費合并,按年征收物業稅。
萬事俱備?
物業稅也叫不動產稅,它的征稅對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付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不動產稅是擁有房屋所要交納的稅,屬于持有稅。
“在中國大陸,以前是沒有物業稅這個概念的,但物業稅在國際上是比較通行的房地產稅制?!鄙虾7康禺a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王青蘭認為,物業稅是更具有國際通行標準的稅制。一個現代化的完整的稅收體系,應當包括完善的商品稅、所得稅和財產稅等三大體系,目前,我國的商品稅和所得稅制發展的很成熟,但財產稅發展卻很滯后。物業稅即在財產稅范疇內。有專家認為,雖然開征物業稅無論是國家政策方向,還是完善稅收體制方面,都是大勢所趨,但征收物業稅的復雜性卻是前所未有的,其開征難度甚于燃油稅。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物業稅的政策性很強,它將涉及到眾多人的利益,其推出尚有許多問題需要明確。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開征物業稅政策性比較強,而我國地區間經濟發展差異大、房地產產權管理情況復雜,因此要在立法前進行更多的研究,從技術上為物業稅的開征做好準備。
由于我國是在非私有土地的前提下出臺物業稅,對土地的使用權收不動產稅,沒有其他國家的經驗可以供我們借鑒。與此同時,我們還涉及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階段大量房改房的問題,政策難度很大。
征收難點
首先,難點關鍵在計稅依據的調整和資產價格評估上。從技術角度看,物業稅改革關鍵在計稅依據的調整,按照國際慣例,評稅價格應作為計稅依據。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對按評稅價格計征物業稅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加強了與有關專家及國際組織的合作、溝通、聯系,并選擇部分地區進行模擬評稅試點,目前已創建了符合國情的評稅工作模式,開發了計算機評稅軟件,建立了政府部門間的良好合作關系,并培養了一批專業人才。
一旦物業稅付諸實施,稅務部門就將向符合條件的房地產業主分期收取大筆稅金。其依據是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格,房價越高,納稅就越多。
同時,根據國際慣例,征收不動產的物業稅需要有關部門定期對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每年按照評估價值對房地產所有者征稅,稅值會隨房產的升值而提高。比如公路、地鐵開通后,隨著交通、配套等設施的增設,沿線的房產價格就會提高,相應地,物業稅也會提高。但是,對房產價格評估體系標準如何建立,各個城市的標準是否該統一,尤其是評估標準能否公平,評估能否公平,都是一個大問號。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新的房地產稅收方式會導致購房者在以后按年交納稅費時,有可能會比一次納要承擔的多,這種情況會產生一種“平買貴用”的現象。
其次,對于物業稅開征以前的購房戶即業主如何進行征稅,是否會導致重復征稅?
很顯然,目前買房人已經在房價中一次納了多年的土地稅費,而物業稅一旦開征,對所有的房地產一律按新法收稅,則對已經購房者來說,一來將大大增加其負擔,二來也是重復征稅。
央行行長周小川認為:“土地已經批給人家了,而且說了以后只收一點使用費,他可能拿到的是幾十年的承諾?,F在忽然要變化,利益怎么去找尋呢?這就是一個復雜的問題?!?/p>
對此,財政部正在研究在新稅法實施的一定期限內,對老的房地產采取過渡措施。目前財稅專家也提出了幾種解決方案。其中之一是對新房和舊房采取不同的稅率和征稅辦法。新房稅額的調整考慮土地出讓金的因素,而舊房的稅率暫時不含有土地出讓金并入的因素。使低收入的居民和大多數農民在一定的時期內不用負擔物業稅;同時,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縮小減免稅的范圍。有專家干脆認為,結合我國實際,居民的第一套房應該不征物業稅。
再次,最大的難題是,如何處理過渡時期的稅費政策,將之轉換成物業稅。
有關人士認為,在開征物業稅之前,需要進行如下幾項改革:實行內外房地產稅制的并軌;將土地出讓金納入土地使用稅;調整土地使用稅稅額,對新、舊房屋考慮開征不同的土地使用稅的稅額;對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經營管理的企業和個人調整營業稅和契稅的稅率;逐步建立規范的房地產評估機制。如此,在統一城鄉稅制的基礎上,再適時推出統一的物業稅。
土地專家黃小虎對土地評估當中的管理問題表示疑慮。黃小虎指出,目前我國房地產稅費的征收實際上由土地管理部門和稅收部門雙重管理。房地產稅由稅務部門征收,而土地出讓金則須向土地部門交納。開征物業稅后,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定期進行土地評估,一個很具體的問題是,這項基礎性的工作屆時究竟由誰來承擔?
并且,現有的收費中究竟哪些需要保留,哪些取消,哪些替代,還沒有;最終確定。目前,財政部所做的工作是摸清各個地方的稅費負擔和種類。只有在全面掌握其真實情況的基礎上才;能為下一步改革進行規劃。
事實上,由土地“批租制”改為征收按年房地產“物業稅”,一個六難題是如何確定未來的稅負水平,包括對老房的減免稅的具體措施和年限等。
搜房研究院的高級分析師陳晟估計,一旦物業稅開征,目前一間70到100平方米的房子每月要交納的費用可能會在200元左右,養房成本的提高是顯而易見的。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中山大學稅收與理財研究中心主任楊衛華教授也建議,采取“一家人擁有第一套房屋時免稅、購買第二套房屋時交稅”的方式,并且目前稅率不宜高于0.5%。
大勢所趨
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樊綱認為,物業稅是房地產市場的內在穩定器,而當前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多是從外部用力?!按蠹叶枷胫磥韮r格上漲帶來的好處,同時又不支付物業持有成本,這就鼓勵了投資性需求的膨脹?!狈V認為,開征物業稅將有利于減少市場上大量存在的閑置房,也有利于減少奢侈品需求;還將使政府有了穩定的稅源,避免“土地財政”。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劍閣認為,在物業稅的模式之下,房地產業的稅收征收環節后移,這樣可以令房價下降;業主購房之后,每年再交納相應的稅金,這樣可以降低居民的置業門檻。
據某地產研究機構分析,由于地價和相關稅費分70年交,也就意味著占住宅成本50%~60%多的地價和相關稅費在銷售時只需先繳納1/70,其余在剩余的69年中分別繳納,下降了(70-1)/70=98.57%。表現在房價中,成本就下降了50%×98.57%=49.29%。建設部趙燕菁研究員認為,如果改用財產稅的形式分期支付地租和規費,現在的房價就可以大幅下降。據他估算,以現在的建設成本為100元,把地價和其他費用所占建設成本的比例降到國外的一般水平,將使房屋建設成本立刻降到58元。
對于我國,開征物業稅的意義絕不僅限于調控房價,其更重要的意義在于開征物業稅能夠改變地方政府“以地生財”的開發模式,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的稅源,使得地方政府改變其短期行為,更加關心投資環境。美國財政學會會長樸爾在考察中國的財政體制時,就指出應給地方政府一、兩個穩定的大宗稅種,其中他就提到了物業稅。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在目前,地方政府缺少穩定大宗的稅源,若能逐漸把不動產稅調整為統一的房地產稅來征收,同時考慮不同地段的因素并幾年一次重評稅基,不動產稅就會逐漸隨市場經濟發展而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支柱性的重要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