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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范文1
經過幾年的試點工作,新型農村養老保障本身已初有模型,政府政策設計更為完善,責任落實更為具體,監管體制更精細。具體體現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立法建設上。2009年國務院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指導意見》,2010年正式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這是我國社會保障領域里程碑的發展。其二,政策制定設計。明確了國家有適時制定相應政策的責任;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明確了具體行政部門關于做好各種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責任。其三,財政投入上,明確了政府的主導作用。不但規定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中補貼責任,還對各級政府的財政責任進行明確分工。其四,監督管理上明確了政府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中為新農保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的責任;確立了具體的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管責任。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位等各方面的原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1.立法層次低,法律規制不完善。2010年雖然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這是農村養老保險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但該法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內容也是寥寥數語,過于原則性,操作性不強。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行依據的是2009年9月1日國務院的《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及2011年3月3日財政部、人力資源部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這兩部法律規范都是部門規章級別的法律規范,不是由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規定,立法層次低。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自實行以來,我國尚未出臺一部綜合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實踐中,新農保屬于政策性保險,缺乏法律規范應有的規范性、權威性、嚴肅性。目前我國一直都沒有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特別法,各省市地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地方規章制度,運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2.制度設計中我國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實行自愿原則,自愿原則和法律的強制性原則相違背,也和社會保障的強制性相背離,很難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這就不能真正實現社會保障的最終目標。社會保險特征之一就是強制性,而這種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證。由于我國現有法律缺乏關于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過程中承擔何種責任、怎樣承擔責任等問題的規定,導致作為責任主體的政府部門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政府經費不足、農民不參保政府無須建立制度等各種理由來推卸責任。
3.財政投入不足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體制,城市實行高福利、廣覆蓋的保障體制,農村任其自我發展模式,財政投入上,國家嚴重偏重城市。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相比,我國政府在農村財政投入嚴重不足。城鄉二元體制下,城市社會保障的事務完全由政府(后來逐漸延伸到單位或國有企業)包辦,而農村則以家庭保障和集體保障為主,政府幾乎不承擔責任,占全國人口70%的農民僅享有全部社會保障費用的11%,而占全國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有了全部社會保障費用的89%。近幾年,我國政府雖然加大了社會保障投入,但與社會保障建立比較成熟的國家相比,我國總量嚴重偏低。從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來看,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和福利開支,20世紀90年代中期上升為占GDP的40%左右,北歐國家甚至已達到了50%,而我國的社會保障支出在90年代僅占GDP的5%左右,2000年,社會保障支出為1922.37億元,占當年財政總支出的比重為12.1%。新農保試點工作實施以來,國家雖然加大了對農村養老保障的投入,可是相對于物價上漲的速度而言,每人每月55元的基本養老金確實太低,其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不相適應。此外,未納入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所以農村養老金水平總體上是必然要提高的。
4.監督管理不到位新農保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復雜性,高難度的工作,無論從制度設計,還是實施操作過程中來說,不但需要經辦人員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較高的綜合素質,還還需要獨立的經辦機構。在新農保制度試行初期,部分問題已經暴露出來,例如“管理體制不完善”、“經辦機構設置不健全”、“缺乏專業性人才”、“政策執行不一致”等。由于目前在業務辦理的過程中,仍然以手工操作為主,為建立起信息化、網絡化的系統,各地的具體管理模式不同、具體操作流程差異大,這些都造成了高成本、低效率的情況,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發放、管理等都存在著安全隱患。
二、完善新農保政府責任具體構想
社會保障作為一項社會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資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其實施運作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強制力量,需要政府承擔責任;承擔社會保障責任是政府歷史的、本源的職責,且由于制度變遷中路徑依賴現象的存在,政府介入社會保障、發揮其更強的引入路徑優勢更是必要和必然的。
1.頂層制度設計下的政府責任針對我國立法層次不高,農村養老立法體系不完善,政策設計存在缺陷,我國政府應該建立健全新型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體系和政策體系。首先,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在遵循《憲法》和《社會保險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針對農村的高層次的中央立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具體內容應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目標、理念和原則、參保對象、籌資模式、基金管理、繳費和給付機制、政府的出資責任,保障水平、覆蓋面、經辦機構的建立和運行,經辦人員的職責等。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參保原則為強制性,以法制的強制性來保證新農保的可持續性發展。同時,政府應加大社會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引導農民認識社會保障的好處。
2.穩定財政投入機制的政府責任新農保要持續健康發展,政府穩定的出資是關鍵。法律應該明確規定政府固定的財政出資機制。具體包括財政來源、各級確定的支出比重、明確的供款項目等內容。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政府社保支出明顯偏低,并且,農村和城市相比,政府對農村的投入少之又少。因此,應該通過立法來完善新農保的資金來源。其一,要加大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資比例和總額,國家財政投入應該向農村傾斜。其二,政府要廣開融資渠道,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如借鑒他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發行社會保障彩票等。其三,資金運行中實行競爭機制,新農保的大量基金交由經營業績好、信譽好、效率高的專業投資機構和民間機構,并實行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經營,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指導并加強監督,實現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農村養老保險范文2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金現狀;存在問題;實施原則和方法
農業是一個國家的立國之本,農民問題是中國幾千年來所面多的問題,特別是隨著國家改革的進一步加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急需我們關注和解決。這個問題的解決對整個改革和農業的發展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雖然我國在加快農村養老的建設工作,但是許多地區沒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已經建立的地區也有很多的問題,隨著我國改革的進一步加深,全面建設和覆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具有必要性與緊迫性。
(一)老齡化加快
隨著城市化的加快,農村勞動力的輸出,我國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全面貫徹實施,我國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據統計,2000年我國農村 8.33億人口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計占7.36%,到2030年6.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7.39%為1.29億。[1]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據統計,目前中國擁有百分之七十五老年人口在農村。1998年僅占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網絡。另外,我國進城務工的1.14億人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于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了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加深,養兒防老根深蒂固的觀念在我國農村悄然地發生變化。"子承父業"被獨生子女所打破,已不復存在。家庭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兩個孩子贍養四個或者更多老人的情況也在逐漸增多。
(四)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 5.7% 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近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走低和農民的承包地的大量征用,所以對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危險和不可行的。
(五)貧富差距逐年拉大,為今后的社會發展埋下了隱患
城鄉發展進一步加大,農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狀況的差距也在變化,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在出臺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聞不問。調查表明,進城務工者中有82.4%的單位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進城務工者在養老保險方面的整體水平很低。[2]只有政府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力度,才能更好的維護社會公正,切實地保障農民權益,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產生原因
(一)農村經濟落后是導致養老保險現狀的最基本的原因
國家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其中,通過稅收方式提供1527.8億元;通過"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億元;通過儲蓄方式提供1359.2億元。1952年到1990年,中國工業化建設從農業中凈調動了約l萬億元的資金,平均每年高達250億元。經濟的發展也需要建設用地,而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即是對集體土地的征用??梢娢覈r民對國家工業化資本積累的付出是多么巨大。
(二)立法的滯后
我國只有在1992年1月3日頒布實行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但是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對法律做出調整。
三、如何改革與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
(一)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的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3]足我國國情,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各地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繳費能力的不同適時、適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只有當地區經濟的總體實力能夠提供剩余積累,而且從積累中提取的資金用于社會養老保險對地區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當前的生活消費沒有影響時,建立社會保險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時就談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所以,農村經濟發展達到比較富裕的水平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條件,我們只能根據各地經濟的發展水平,適時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能不顧經濟發展水平強行推行。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其他保障制度的協調發展原則。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政府給予財政與政策支持;個人儲蓄;成年子女對老年人"反哺"建立家庭保障;利用土地保障發揮補充作用。從而逐漸從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保障模式過渡到以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的保障模式。
3.區別對待原則。針對不同的對象,進行不同的管理。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根據實際需求參加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或者參加農村養老保險體系。
(二)具體的制度設計
1.資金的籌集渠道
(1)基金的籌集現階段堅持國家財政補貼為主,集體補助個人交納為輔。
個人交納集體補助為輔的主要原因是。現在農民的經濟收入不寬裕,個人無法保證能按時按量交納。所以要通過政策引導,大力宣傳,首先讓大家了解熟悉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在逐漸發展的過程中落實和執行政策。
隨著今年來改革開放,國家綜合實力的上升,國家的資金儲備逐漸寬裕,有能力首先先行支付,從而改變國富民窮的狀況,隨著投保的體系完善,逐漸減少國家投入,從而形成個人交納集體補助為主,國家投入為鋪的格局,將社會養老保險引導到正規良性的發展軌道。
(2)基金的運行與保值增值
現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的管理形式,不僅形成了過度分散管理帶來的不合理管理費用和基金被擠占挪用的風險,而且投資形式單一,因物價的上漲,實際出現基金不增值反而貶值"縮水"的情況。所以實行基金由省級統一管理,統一保值增值對提高農民的投保積極性有很大的幫助。
2.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建構各主體應負的責任
(1)國家的責任。國家在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建構中必須擔負的責任有三:一是政策責任。政府的重視與支持是建立該項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財政責任。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政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供資金支持。從而保障每一個農民基本生存。三是法律責任。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立法,就是要通過法律規范和調整農村養老保險關系,立法工作是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保證。
(2)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從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投保,起到補充和完善作用,也避免吃大鍋飯的可能。
(三)改革的終極目標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于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各項制度措施還不夠完善,我想隨著各項工作的不斷穩步向前推進,消除城鄉差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和結果。
參考文獻:
[1] 戴衛東。流動大潮背后的農村養老保障[J].社會保障制度。2002.10.137。
[2] 鄭杭生,李路路。當代中國城市社會結構現狀與趨勢[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87。
農村養老保險范文3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對保障農村老齡人口的基本生活、轉變農民的傳統觀念、促進計劃生育、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農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事業。
=、基本特點:(=)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為主,不給政府背包袱;(=)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于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養老基金沒有互濟;(=)采取縣(市)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基金運營方式為儲蓄、購買國債,實現保值增值;(=)與城鎮養老保險比,農村養老保險沒有歷史包袱,是一項全新的事業;農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較低。
=、參保對象:全體農民。我區村干、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和“雙女戶”結扎對象。
=、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負責管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對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和收支兩線管理,并實施財務監督。
二、新洲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過程和現狀
新洲區地處武漢北部,現轄==個街鎮場區,+圖面積====平方公里,總人口==萬人,農業人口==萬人。新洲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從====年開始啟動,近十四年來,有起有落,有轟轟烈烈的時候,有停滯不前的時候,有萎縮滑坡的時候。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為保障農民“老有所養”,預防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沖擊,以及穩定村干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啟動發展階段(====年—====年):==年我區被列為全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縣(區),全武漢市有=個。==年當年實現參保農民====人,征收基金===萬元,==到==年每年平均征收基金近===萬元,到==年底參保人數達=====人,基金達====萬元。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較好,其主要原因有五:(=)國家大力推行,給予了政策上的扶持。==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號)將武漢市列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點地區。以后民政部又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于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年,民政部公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對象、保險費交納和領取、保險資金的籌集、基金的管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積極引導。我區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納政府工作目標,并將農保基金征收任務分解落實到鄉鎮政府。(=)民政部門高度重視,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作為中心工作之一,并在各鄉鎮民政辦增設=—=名專職工作人員。(=)工作經費較為充足。根據民政部民辦發[====]=號文件,可以按當年收取的保險費總額的=%提取管理服務費。==到==年提取了管理費===多萬元,一是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經費,二是作為鄉鎮完成基金征收任務的獎勵,極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員和鄉鎮的工作積極性。(=)養老保險承諾利率較高,==年——==年==月為年復利=.=%,==年——==年==月為年復利==%,==年——==年==月為年復利=.=%,利率較高較好地調動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調整整頓階段(====年—====年):==年,國家發現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基金擠占挪用、違規投資、鄉鎮和村截留保費、基金保值增值難等問題,決定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整頓規范,一是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由民政部門移交到勞動部門管理,二是不得從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三是清理整改基金違規問題。一方面由于工作關系未理順(民政部門至今未移交工作到勞動部門),工作經費無著落(按財政應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經費納入預算,但由于農保工作人員太多,我區鄉鎮==人,財政壓力較大,并未將此列入預算),另鄉鎮于==年開始機構改革,農保工作人員進行了精簡,區民政局只承認了退休的=人,使農保工作的正常開展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另一方面,==年由于銀行利息大幅度降低,國家為了化解基金保值增值風險,對養老保險的利率進行了調整,==年=月降為=.=%(==年=月降為=.==%),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年省政府對養老保險進行了專題研究,決定“在農村養老保險整頓規范階段不再接受新業務”,至此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處于停滯階段。
=、停頓、半停頓階段(====年—====年):由于受國家管理體制改革、利息持續下調和中央對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變動的影響,到====年出現了退保人員增加、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難,近三年來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累計達==萬元,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農民繳費收入很少,沒有新的業務發生,養老保險工作處于停頓、半停頓狀態。
目前我區的農村養老保險現狀可以概括為:低水平、窄覆蓋、功能弱、效果差、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陷于停滯不前的局面。截止目前為止,參保農民=====人,退休人員===人,月支出養老金=.==萬元,人月平養老金水平為==元,高的達===元,低的只有=.=元?;鹄塾嬍杖脒_====萬元,其中:繳費收入====萬元,利息收入===萬元,累計支出達===萬元,滾存結余====萬元。
三、存在的問題
新洲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保險覆蓋面窄。據統計,我區農業人口為==萬人,而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只有=====人,占農業人口的=.=%。從參保對象看,只有部分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和“雙女戶”結扎戶參加了農村養老保險,而其他廣大農業人口均未參加養老保險,基金共濟性較差,抗風險能力較低。
(二)管理較為松散。從我區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看,我區農村養老保險目前正處在停頓、半停頓階段。在管理機構、政策宣傳、組織實施、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形成完成的管理體系,只是靠著慣性的作用,維系著目前的現狀。一是管理機構沒有理順。====年國家要求農村養老工作全部移交到勞動部門,但到現在仍未移交,致使管理職能不明,工作不得力。而且由于我區農村養老保險專職工作人員少,管理服務難到位?,F在各街鎮原有==名專職工作人員都已取消,區民政部門的專職人員也兼職做其它工作,使養老保險的日常管理較為松懈,對退休人員更是談不上進行生存調查,難以避免死亡后虛報冒領,造成基金損失。二是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力度不大。農村養老保險對保障農村老齡人“老有所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我區推行農村養老保險的工作力度不大,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存在種種疑慮和擔心,全區僅有==%左右的農戶贊成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而真正愿意交納養老保險基金參保的農戶不到==%。三是制度建設真正不完善。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尚未確立,社會保障尚未立法,更沒有形成法律體系,使農村保障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特別是民政部頒布的《方案》過多地考慮到農民的保險觀念不強而強調農民參?!白栽感浴?,資金籌集上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梢哉J為,這種保險模式基本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而是較多地體現出商業保險的特征,政府扶持職能缺失,不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三)政府扶持功能弱化。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為:“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個渠道中,除了對個人繳費規定了具體標準外,其余兩個渠道都缺乏硬約束。在經濟不太發達的地區,普通農民很難享受得到集體補助。而《方案》又沒有對國家的責任通過約束性的規范加以具體規定。據統計,我區只有少數村干部由村進行了補助,其它大多數農民未得到村級補助,而政府更是沒有投入資金給予扶持。這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沒有穩定的資金支持的情況下,很難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
(四)保障水平偏低。根據測算,如果按照《方案》設定的最低繳費標準=元/月繳納保險費,==年之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元,這很難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調查表明,大部分參加保險的農民都選擇了較低標準繳費,從而導致退休后退休金水平極低,我區目前退休===人,人月平養老金水平為==元,高的===元,低的只有=.=元,有==%的低于==元,很難保證“老有所養,老有所靠”了。不僅如此,《方案》沒有按照國際通行的養老保險測算模式進行保險費和養老待遇的設計,養老金一經領取終身不變,使《方案》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五)農民參保意識差。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在農村養兒防孝的思想還大量存在,特別是在目前農村經濟基礎薄弱,農村家庭現金收入增長緩慢,增收困難,文化生活缺乏,束縛了農民思想認識的發展,形成了封閉落實的思想,特別是在一些僻遠的山區,由于受傳統的思想影響較深,與城市相比在思想認識上形成了差距,他們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卻忽視了近期生存的艱難性和風險性,即便有些意識到了全區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卻因為對農村養老保險了解不多,知知甚少,對農村養老持懷疑態度,因此,也不愿意參加。農民參保的態度和對養老保險認識的程度,直接決定了農村養老保險在農村的發展空間和前景,而目前農民表現出的參保意識淡漠、參保的積極性不高,正是目前農村養老保險出現擴覆不力、征收困難的真正原因。
四、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和對策
目前,我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農村社會保障能力相對較差,在這種情況下,建立適應經濟發展水平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便成了各級政府急待解決的重大戰略問題。從我國現在的經濟發展水平看,農村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既要積極,又要穩妥,不能急于求成。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五個統籌”的要求,各級政府要按照統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從組織領導、經費保障、理順部門關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斷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合理引導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把這項服務農民、服務農村的工作做好做實。
=、堅持“強制投保為主、自愿投保為輔”的原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充分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征,凡達到全國農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農民必須投保;同時,也應該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對收入在全國平均水平以下、貧困線以上者鼓勵投保。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可以按人群和地區分類、分步進行。首先在農村的不同人群中分類推進,如鄉鎮企業職工和民辦教師,強制其必須參加保險;其次在較為富裕的地區,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資金的示范效應,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強制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然后逐漸擴展到其他地區。
=、積極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一是從扶貧資金提取一部分。我國農村開發式扶貧已經取得了顯著成績,====年以后基本解決溫飽問題后,農村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向應該進行必要的調整。隨著國家經濟形勢的不斷好轉,加之絕對貧困的消失,逐步轉移并加大財政對農民養老的支持應該是可行的。二是從國家財政收取的個人所得稅、財產稅、消費提取一部分。三是從農村稅收中提取一定比例。農村稅收包括對鄉鎮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民個人征收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四是部分先富起來的農民交納一部分。農民個人年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可按適當比例繳納保險金。受保個人做一定奉獻,也是國際社會保障制度通行的原則。不過,要以農民的收入達到一定的高度為條件,而且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加大“三農”投入,逐步改善農村軟環境?!笆晃濉币巹澝鞔_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那么在這個五年計劃里農村必須將有著翻天覆地的變化,如何改變農村貧窮落后的面貌,如何改變農村落后的精神風貌,這既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難題,也是我們財政部門急需解決的財政分配問題。要從農村基礎設施入手,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結合區的“家園建設行動計劃”,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明顯改善廣大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整體面貌。加大農業收入力度,促進現代化農業建設。加快農業科技進步投入,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大農業設施建設,為農民增收夯實基礎。農村經濟綜合水平提高了,就會促進農民思想意識的提高。增加對農村養老保險重要性的認識,也就會積極參加養老保險。
農村養老保險范文4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后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并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后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全國公務員的共同天地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賬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痘痉桨浮芬幎ǎ恨r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痘痉桨浮芬幎?,“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痹趯嶋H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賬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1999)。
4)保障水平過低?!痘痉桨浮芬幎?,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痘痉桨浮芬幎ǎ骸巴煌侗挝?,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钡谌珖鞯剞r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國軍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農村養老保險范文5
(二)如果沒有就業單位,根據個人情況而有差別:
1、到戶口所在地的鎮/街道或者社保辦理自謀職業繳納社保兩險(養老和醫療)
2、如果當地允許銀行代繳的話,到協議銀行辦理自謀職業參保兩險。
3、如果當地在新農保的試點地區,可以參加新農保
4、如果屬于失業人員等情況,可以參加當地的農村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農村養老保險范文6
一、稽核的時間范圍和主要內容
(一)稽核的時間范圍:從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開展以來至20*年底。
(二)稽核的主要內容:以個人賬戶為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1.鎮級業務檔案資料是否規范、完整、準確,移交手續是否完備;
2.已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是否準確無誤,參保后戶籍是否發生轉移、戶口性質是否發生變化;
3.縣級與鎮級保管的檔案資料是否一致;
4.收取的保費是否足額解繳,領取的養老金是否及時發放,有無截留、挪用參保人員的保費和領取人員的養老金;
5.領取養老金人員的生存狀況,重點是超過十年保證期現仍在領取人員的生存狀況;
6.其他應當稽核的內容。
二、稽核的方法步驟
(一)鎮級自查自糾階段(自7月——9月底)。
本階段的主要工作任務是:
1.以現有的財務檔案為基礎,核查保費收繳和養老金收發形成的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等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應發養老金是否足額發放等,填寫《*縣農村養老保險保費收繳和養老金收況自查匯總表》(見附表1)。
2.以現有的業務檔案為基礎,核查《繳費單位編碼表》、《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繳費明細表》、《繳費匯總表》、《繳費記錄卡》、《養老金啟領終領登記表》、《養老金領取明細表》、《養老金發放匯總表》等業務資料是否完整、填寫是否準確、內容登錄是否一致等。同時,建立和完善《*縣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見附表2)
3.以現有領取養老金人員為重點,通過走訪或與民政部門的人員死亡信息進行比對,核查領取養老金人員(重點是領取超過十年保證期的人員)的生存狀況,填寫《*縣領取農村養老保險金人員生存情況核查匯總表》(見附表3)
4.以《*縣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中的個人信息為基礎,通過查驗參保人員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與所在地公安部門的人口信息系統進行比對,核查人口信息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戶口性質、戶籍所在地等是否準確。不能完全一致的,要在備注欄中注明。
5.檔案移交手續是否完備,其他公文資料是否齊全等。
6.對自查匯總的相關表格,要錄入計算機系統,通過電子信箱或拷貝至U盤上報縣農保中心。
(二)縣鎮進行核對階段(10月1日——10月底)。
本階段的主要工作任務是:以各鎮上報的自查表為基礎,與縣級進行核對,核查縣級和鎮級的財務檔案、業務檔案、電子檔案是否一致。
(三)換證核對階段(11月1日——12月底)。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
1.鎮級依據縣、鎮一致的《*縣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重新組織填寫《繳費與領取證》,經縣農保中心審核加蓋公章后,由鎮級組織換證;
2.鎮級在組織換證時,做到邊換證邊核對原有的《繳費證》與《領取證》與新證是否一致,新證的相關內容與參保對象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內容是否一致,參保對象的生存狀況及戶口性質等是否發生變化;
3.對收回的原證要統一交至縣農保中心進一步核對后,按照規定處理。
三、對稽核問題的處理原則
1.對鎮級應保管的表、卡、簿等檔案資料不完整、不準確、不一致的要邊核對,邊完善,嚴格按規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
2.對同一參保對象原持有多個《繳費證》或《領取證》的,統一進行合并。
3.鎮級在組織換證時,對新證與原有《繳費證》和《領取證》內容一致的,經辦人員要在收回原有證件上簽字;對內容不一致的,在查驗相關戶口簿或身份證或通過與公安部門的人口信息比對后,進行更正,并在新證相應欄目中加蓋經辦人的章,同時在原證上注明。
4.對原有的《繳費證》或《領取證》遺失的,經核查檔案屬實后,個人憑有效證件,重新按規定申請補發新證。對因鄉鎮、村(社區)撤并,檔案沒有及時劃轉或變更的,要重新劃轉或變更。
5.對參保檔案中記錄的個人信息與參保人實際情況不符的,以公安部門的人口信息系統為準?,F登記的與公安部門的信息一致的,今后原則上不得更改。
6.對已轉為非農戶口、死亡等符合退保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保手續。
7.對新增要求參保或原參保對象要求接續繳費的,原則上按一次性或累計繳費不得低于10000元或者按月領取標準不得低于100元的標準進行繳費。
8.對其他問題,在稽核結束后,分類整理,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縣審計局會同所在的鎮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經縣政府同意后進行處理。
四、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此次稽核工作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縣民政局、縣審計局共同參與組織實施。該項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鎮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成立專門組織,明確專人負責,做到分管負責人親自抓、具體協調、組織實施,經辦機構或人員具體抓,按時按質完成稽核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