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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范文1
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是從我國金融實際出發,深化金融改
革、加強金融監管的一個重大舉措。成立兩年多來,銀監會為推進銀行業改革開放和強化我國銀行體系做出了貢獻。銀監會的工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規制,即法規建設;二是監督,即實施。這也正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銀行監管機構界定的職責。
首先,監管法制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截止到今年4月底,共了127件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審慎監管體系。其次,狠抓落實,持續監管取得新成效。在銀行業全面推行了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并及時推廣農村信用社貸款五級分類試點工作;落實降低不良貸款各項措施,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工作也在繼續推進。此外,銀監會積極推動金融制度和業務創新。借鑒國際經驗,引導我國有關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加快面向小企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等等。
這些舉措都是銀監會履行監管職責、貫徹監管新理念的具體行動。在成立之初,銀監會就明確了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監管的第一目標以及“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監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實際上,我們常說的理念就是指工作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雖然這些基本原則目前國際上已形成共識,這就是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核心原則同樣存在面臨與時俱進的問題。目前針對核心原則的修改工作,正是與時俱進的具體表現。對照核心原則,檢查我們監管實踐,既可以發現問題,又可以明確方向,找到可行的解決方法。
根據銀監會的文件和會領導的講話,銀監會“三管一提高”的新的監管理念的內容如下:所謂“管法人”,即考慮到銀行監管指標集中體現在法人層面、銀行內控制度主要由法人制定、各類風險主要由法人承擔的實際,所以需要改變過去總部監管總部、分支機構監管分支機構的分割監管方式,實施法人集中監管。所謂“管風險”,即在加強對銀行機構合規性監管的基礎上,把監管著力點放在風險的防范和化解上,進而做到在資源分配上以風險為基礎,風險大,多監管,風險小,少監管。所謂“管內控”,即嚴格監管銀行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提高銀行的自控能力。所謂“提高透明度”,即要求銀行真實、規范披露信息,讓監管部門知情,讓存款人知情,讓社會公眾知情,借此強化市場約束。同時,逐步提高監管部門自身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應該看到,“三管一提高”的監管理念有效指導著銀監會的監管實踐。然而,隨著對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的逐步深入和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銀監會在深入貫徹監管新理念方面要做的工作還很多,面臨的挑戰也很大。
一、“管法人”
“管法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國際視野上的“并表監管”。所謂“并表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銀行內的所有業務進行適當的監測并認真落實審慎監督各項原則,從機構角度看,其中不僅包括銀行的國內法人還包括銀行的國外分行、各類附屬機構和合資機構。從業務范圍上看,監管當局應該審查銀行直接或間接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以及國內外機構從事的業務。
在一定程度上,銀監會提出的“管法人”是指對單個銀行法人實體的監管,但從總體風險的把握、防范和化解來看,即從并表監管來看,一方面,銀監會需要制定合理規劃,要求銀行法人向監管部門報送并表數據和管理信息,強化對銀行法人實體的監管。另一方面,銀監會要加強與證券、保險等監管部門的溝通,了解銀行集團所屬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評估其對銀行的影響,并視情況采用適當的監管措施。具體來說,實現從“管法人”到并表過渡,銀監會要充分發揮與證監會、保監會建立的三方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根據“三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落實好分業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分工合作框架。
目前各監管部門的合作還是停留在互相“通氣”的階段,在監管工作的開展中,各個部門監管各自分管的行業。從實現對銀行有效的并表監管來說,要做的工作還很多。實際上,國際經驗也表明,并表監管能力較弱是許多國家共同的軟肋。
二、“管風險”
應該看到,目前銀監會提出的“管風險”的主要內容是強化審慎監管,而重點又放在解決長期以來銀行資產質量不高、資本充足率偏低的狀況。充分說明這一問題的是指導銀監會工作的“監管四部曲”,即“提高貸款五級分類的準確性--提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更為具體地來說,首先,銀監會督促商業銀行根據風險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貸款質量形態,提高貸款五級分類的準確性和規范性,特別考慮到近期出臺的有關監測不良貸款遷移率和偏差率的新舉措;其次,嚴格執行充足的撥備制度,要求商業銀行足額提取各類損失準備,加大損失類貸款的核銷力度,做實利潤;再次,鼓勵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發行次級債,使資本充足率達到8%以上,從而恢復銀行的穩健性。
然而“管風險”并不完全等同于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所謂“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是一種基于對銀行主要業務線的識別和全面了解,以及對各主要業務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按類別進行風險水平、風險發展方向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分析評估,在此基礎上規劃監管行動和檢查方案,確定風險評級并采取監管措施和持續監管的有計劃、有部署、前瞻式的監管方式。這種監管觀念對于發達國家來說,也是近幾年才系統建成并付諸實施的。而對于中國銀行業來說,只有全面完成了整個銀行業的財務重組、實現銀行業的穩定后,才可能具備向以風險為本監管過渡的客觀條件。
三、“管內控”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是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銀監會在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內部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并修改完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促進商業銀行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加強信息披露;加大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評估與監督等等。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也有了較大的改善。
但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和內控效率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經過長期的努力才能實現。首先,商業銀行應該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在各項業務和管理活動中制定明確的內部控制政策,規定內部控制的原則和基本要求;著力培育內部控制文化。其次,商業銀行應該將內控和內審結合進行。為此,銀監會即將出臺《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專業、規范、敬業和具有獨立性的內部審計隊伍,從商業銀行內部構筑防范風險的防線。商業銀行應建立內部審計垂直管理體系,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內部審計質量,樹立內審權威,并建立內審部門與銀監會直接匯報渠道。再次,商業銀行,特別是擬上市的商業銀行應該結合本行的情況,認真考慮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指導原則組建專門的合規部門,以強化和改善商業銀行的內控管理,從根子上減少各類大案、要案和違規事件的發生。
四、“提高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要求增強商業銀行的透明度和銀監會自身的透明度。2003年《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進行資本充足率相關方面的披露,內容包括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并表范圍、資本、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目前,銀監會已經做到按季披露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匯總數據,而且在制定法規時主動征求商業銀行的意見。
然而,我們應該看到,在近期要求我國商業銀行完全達到上述辦法的要求較為艱難。到2004年底,按照資本充足率新標準達標的銀行僅有30家。上市銀行特別是境外上市的銀行(如交通銀行)的信息披露與銀監會要求的差距較小,而其他非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與辦法要求還有比較大的差距。這也表明只有財務狀況較好的銀行能夠更加充分和真實地信息披露,而財務狀況欠佳的銀行則難以做到。因此,對于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客觀上還要實事求是,采取審慎的態度,充分考慮到信息披露的結果可能對市場信心造成的負面影響和沖擊。
銀行監管范文2
通常情況下,其模式表現為:商業銀行因監管等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貸款額受限,與此同時,企業面臨資金短缺而無法正常運營。此種情況下,企業將開發項目抵押于信托公司,由其設計該項目現金流的周期性理財產品,并由商業銀行進行代銷,其所得扣除相應費用后歸企業所有。由此可見,銀信合作理財方式能使銀行間接釋放大量資金。相較于傳統商業銀行體系,影子銀行體系在資金來源、監管、靈活性以及風險抵御方面均有其自身特點。具體言之:其一,資金來源方面呈現多樣化。傳統商業銀行體系經營的基點是賺取差額,即吸收來自于個人與企業以及社會團體的存款,將儲蓄以附加一定利息的方式發放于貸款對象,通過“一存一貸”賺取利差。由影子銀行的表現形式可知,其資金來源并非存款儲蓄,而是通過發放短期債的方式募集大量資金,并將所募集資金投放于中長期項目,賺取息差,或將自有、募集而來的閑散資金進行放貸或投資從而獲取的資金。由此可見,其資金來源較為多元。其二,監管方面缺失。傳統銀行受《商業銀行法》規制,其經營過程受法律法規監管,對風險項目有嚴格限制。影子銀行系統業務范圍常常游離于法律法規之外,處于灰色地帶,其無須定期披露財務賬目,無儲備金等限制,故具有較強生存力。其三,靈活性強。傳統商業銀行經營必須合規,需要履行一定手續與程序,具有周期性,無法解決企業資金上的“燃眉之急”。影子銀行系統形式多樣,利差明顯,且不受或少受法律監管,因而,在貸款方面程序相對簡單,借款、還貸形式靈活,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其四,風險抵御能力較低。傳統商業銀行受“一行兩會”監管,其風險可控性較強,而影子銀行體系監管缺失,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一旦發生擠兌,對金融市場的破壞力巨大。正是因為影子銀行具有以上特點,使其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呈現出兩面性。一方面,具有積極作用,能及時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困難。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規模占企業總量的99%,對我國GDP貢獻達60%,占稅收收入的一半,為我國城鎮提供近4/5的工作崗位,并且在新產品的研發方面占有82%的份額。即便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做出如此巨大的貢獻,商業銀行仍然認為給中小企業貸款所帶來的監控成本較高且風險較大,故不愿為其放款,而影子銀行則愿意為其提供資金。由于民間借貸能夠為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較為及時且有益的支持,影子銀行也由此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另一方面,影子銀行具有一定的消極作用,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增加企業成本負擔。因為融資困難,中小微型企業無法從商業銀行處獲得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繼而求助于民間貸款,但代價巨大,需要付出高出銀行幾倍乃至幾十倍的利息,為了償還本息,企業不得不提高成本,這使得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利潤無法實現。與此同時,作為擔保的公司、典當行無法回籠資金,也面臨倒閉的風險。二是易引發次貸危機。2008年雷曼公司倒閉引發美國次貸危機,其影響已波及全世界。究其根源,就在于美國金融體系中的影子銀行的大量存在。由于美國金融監管制度逐漸放松,出現了許多金融創新產品,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潮,處于監管之外的影子銀行體系,可能就會引發一場前景難測的金融危機。三是實體經濟受創,產業空心化問題加劇。影子銀行體系主要是通過民間借貸而賺取利差,部分企業更愿意將資金投放于金融產品而非實體經濟,以獲取更為豐厚的資本回報。正是這種資本的趨利性,使企業逐漸退出實業,將精力和資金投入周期性短的擔保類的民間放貸。據統計,國有企業在此類放貸機構與組織中占90%之多,每年非銀行市場的資金流量達二萬億左右,該數額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五。借助于影子銀行體系的間接渠道,許多企業將資金投向處于法律監管的灰色地帶。長此以往,將使我國實體經濟受到重創。四是影響商業銀行吸收存款。影子銀行體系最明顯的特點是融資比較快。之所以能在短期內迅速地募集資金,原因在于民間借貸利息遠遠高于商業銀行的存款利息。因此,民間借貸的興盛會逐漸加大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難度,會嚴重影響其存款額。有數據顯示,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這四大銀行在內,比照在2011年8月的貸款數額,9月中上旬的存款已經減少4200億元左右,呈現負增長態勢。雖然,此部分存款已流入影子銀行體系,在豐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同時,卻使銀行面臨嚴重的存貸期限錯配問題。無疑此種影響對商業銀行的生存、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都是不利的。
我國影子銀行體系法律監管現狀
雖然對“一行三會”的職責、監督范圍都已明確,但對處于監管之外的融資機構,尚未制定整體性的監管政策框架,導致缺乏相應的履職手段和監管權限。影子銀行體系所創造的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已打破傳統監督與管理。1.貸款規則滯后于影子銀行體系發展的現狀。目前,我國適用的是修訂后的《貸款通則》,且自2009年以來,銀監會已陸續并實施了貸款方面的“一個指引三個辦法”的貸款新規,即《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但是,隨著金融產品的創新,這些貸款規則仍然滯后于影子銀行體系發展的現狀,不斷產生的新型的金融衍生品,仍然能夠規避法律法規。2.監管、檢查機構部門缺失。目前,從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層面來看,部分影子銀行體系中的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已經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制下全部納入了銀監會的監管范圍。但是,仍然存在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此外,通過銀信合作的方式,研發出不受或者少受法律規制的金融產品。根據IMF2011年的《中國金融系統穩定評估報告》可知:非正規金融部門中的典當行、信用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受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以及公安部門的檢查,但地下金融中介卻無任何監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私募投資雖然受到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但是,仍然存在部分私募基金無任何監管機構監管的現象。3.缺乏系統性的影子銀行監管法律體系。雖然,我國立法層面已經相繼出臺有關對影子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部分地填補了監管盲區,但是缺乏符合國際標準的影子銀行監管法律體系。
銀行監管范文3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1]程芳,李仲明.銀行業全面開放下外資銀行的監管問題[J].甘肅金融,2007,(6).
[2]耿明英.對在華外資銀行不同商業存在形式下的監管探討[J].武漢金融,2008,(4).
[3]鄧靜.如何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J].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爾·諾勒,張坤.外資銀行的準入與監管:承諾與實踐[J].銀行家,2008,(5).
[5]鄭澤華.加強和完善在華外資銀行監管[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3).
銀行監管范文4
一、加強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必要性
1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外資銀行的引入,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主要是:開辟了我國吸收和利用外資的新途徑,彌補了國內建設資金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外商在我國的直接投資;為國內“三資”企業及進出口企業提供了較完善的涉外金融服務和國際市場信息服務;為國內金融機構學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培育現代金融管理人才提供了有利條件;強化了我國金融業的競爭機制,促進了金融體制改革,等等。但是,由于外資銀行所涉足的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核心行業——金融業,它們的任何舉動都可能對我國的整體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尤其是在我國當前金融體制改革尚未完善、金融業發展水平還相當落后、市場體系還很不健全的情況下,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難免會對我國的金融業發展帶來沖擊,增大貨幣政策、貸政策和外匯管理政策的制定、實施難度。因此,在目前形勢下,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
從現行制度來看,我國目前對外資銀行的管理主要體現在業務范圍的限制和進入程序的管理上。業務范圍的限制方面,主要是不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及吸收國內企業、個人的人民幣、外幣存款。進入程序的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外資銀行攜入資金必須達到一定標準;二是對一些國家和地區的銀行進入附加對等設行的條件;三是外資銀行一般只允許在沿海開放地區設立分支;四是申請在我國設立分支的外資銀行總行必須出具對該分支承擔稅務、債務責任的擔保書;等等。應該說,這些監管措施對我國外資銀行的引進和發展曾經起到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但我們也應看到,隨著我國經濟和金融開放的深入發展,現有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措施已遠遠不能適應實際需要;特別是“復關”后我們將不得不逐步開放金融市場、修改和取消現行對外資銀行過于僵化和嚴厲的管制措施,向國際慣例靠攏,短期內必將對國內金融業造成較大沖擊。從這一角度說,如何改善和加強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是關系我國金融業長遠發展的重大課題。
二、強化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幾點構想
1.逐步建立合規性檢查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導的監管體系
70年代以來,西方在金融業高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股金融管制自動化的潮流,隨之而來的是銀行業風險的增加。為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加強了對銀行業的風險性監管。比如日本將銀行業經營所面臨的風險分類、分項、分點列入“檢查表”中,以此為標準對各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核對,這樣問題在剛出現苗頭時就能被及時發現并采取相應措施,從而使各金融機構始終都處于良好的運營狀態。而我國當前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符合法規的事后檢查階段,根本沒有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建議我國學習西方經驗,逐步建立合規性檢查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導的監管體系,對外資銀行的業務活動進行全面檢查和評估,以減少其對我國金融業和國民經濟發展所帶來的風險,保障我國外資銀行體系的正常運行。
2.建立日常報表分析、實地檢查、非實地檢查等多種監管方式相結合的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主要依賴日常報表分析,其他監管方式很少采用。今后除了應落實專門人員對外資銀行進行日常報表分析以外,對報表分析中所發現的問題,還要根據實際需要及時進行有重點的實地檢查或非實地檢查。對一些規模較大的外資銀行還可由人民銀行總行或其分行派出常駐檢查組,加強監督。
3.建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
在西方發達國家,對外資銀行一般實行國民待遇,因而在監管機構的設置上并不區分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這一模式也應成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發展的方向。但鑒于我國具體國情,在今后相當一段時期內,我國對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仍需分開管理。對外資銀行的集中管理,可以現有的人民銀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為基礎,合并外匯管理局和稽核司中從事外資金融機構監管的人員,組建“涉外金融機構管理司”,作為我國負責外資銀行監管及國內銀行跨國經營等事宜的最高機構;對一些外資銀行較集中的城市,可在當地人民銀行設立“涉外金融機構管理處”,對外資銀行進行監管,并且這種監管應歸人民銀行總行直接領導,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以樹立監管工作的權威性。
4.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體系
雖然我國目前已頒布了幾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條例,但完善的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法規體系遠未建立,在此情況下要防止外資銀行在我國的不正當行為是很困難的。必須加強立法,盡快完善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法規體系,才能使我們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從而保證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和我國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5.建立外資銀行作用評級制度
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對我國的外資銀行進行信用評級:(1)在華業績。用以評價外資銀行對我國的貢獻。(2)遵守我國法規情況的記錄。用以評價其經營的守法程度和相關風險。(3)經營素質。用以評價外資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內部管理質量和盈利能力。在實際操作中,將上述幾方面內容細分為多個具體指標,并規定相應權重和評分標準,由人民銀行或專門的資信評估機構每年定期對各外資銀行進行評分,根據得分高低將外資銀行分成不同的信用等級,并在全國性新聞媒介上公布,以充分調動外資銀行抵御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自覺性。這樣不僅有利于我國外資銀行體系的安全運轉,而且也可減輕監管機構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前外資銀行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6.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
在金融監管體系較完善的國家或地區(如英國、香港),一般都要求外資銀行聘用外部審計師并定期公開其主要財務報告。借鑒這一做法,我國也應規定外資銀行必須至少聘請一名經當地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并在必要時可由人民銀行另行指定有關機構對其進行審計;外資銀行的有關財務報告應定期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后在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予以公布,以使外資銀行不僅接受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管理,同時也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
銀行監管范文5
一、網絡銀行面臨的新風險
—方面,傳統銀行面臨的風險,如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等,在網絡銀行的經營中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網絡銀行改變了傳統銀行業的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不可避免地帶來了更多的風險種類。根據網絡銀行的構成及運行方式,從技術和業務的角度分析,網絡銀行面臨的這些新的風險可分為兩類:基于網絡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于網絡金融業務特征導致的業務風險。
(一)網絡銀行的技術風險
網絡金融是基于全球電子信息系統基礎上運行的金融服務形態,因此,全球電子信息系統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安全成為網絡銀行最為重要的系統風險。這些技術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技術選擇風險。網絡金融業務的開展必須選擇一種成熟的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在技術選擇上存在著技術選擇失誤的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于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件的兼容性差導致的信息傳輸中斷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來自于選擇了被技術變革所淘汰的技術方案,造成技術相對落后、網絡過時的狀況,導致巨大的技術和商業機會的損失。
2.系統安全風險。網絡金融的業務及大量風險控制工作均是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所以,電子信息系統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為網絡金融運行的最為重要的技術風險。雖然網絡銀行都設計有多層安全系統,并不斷出現新的、安全性的技術及方案,以保護虛擬金融柜臺的平穩運行,但是網絡銀行的安全系統仍然是網絡銀行服務業務中最為薄弱的環節。這種風險既來自計算機系統停機、磁盤列陣破壞等不確定因素,也來自網絡外部的數字攻擊,以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根據對發達國家不同行業的調查,系統停機對金融業造成的損失最大。網上黑客的襲擊范圍不斷增大,手段日益翻新,攻擊活動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長,其可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發送假冒電子郵件等。計算機網絡病毒則可通過網絡進行擴散與傳染,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一旦某個程序被感染,則整臺機器、整個網絡也很快被感染,破壞力極大。系統安全風險不僅會擾亂或中斷提供正常的服務,給銀行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而且影響網絡銀行的形象和客戶對網絡銀行的信任水平。
3.外部技術支持風險。由于網絡技術的高度知識化和專業化,或出于降低營運成本的考慮,網絡銀行往往要依賴外部市場的服務支持來解決內部的技術或管理難題。這種做法適應了網絡銀行發展的要求,但由于外部技術支持者可能不具備滿足網絡銀行要求的足夠能力而無法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
(二)網絡銀行的業務風險
網絡銀行基于虛擬金融服務品種形成的業務風險主要包括操作風險、市場信號風險和法律風險。
1.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于系統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導致的潛在損失的可能性。這類風險可能來自于網絡銀行安全系統和其產品的設計缺陷及操作失誤,也可能來自于網絡銀行客戶的疏忽,商業銀行職員在業務上的誤操作,也可能導致網絡銀行嚴重的業務風險。操作風險主要涉及網絡銀行賬戶的授權使用、網絡銀行的風險管理系統、網絡銀行與客戶間的信息交流、真假電子貨幣的識別等領域。例如,網絡銀行改變了傳統的以圖章為支付指令的結算手段,采用數字簽名方式對支付指令的有效性進行確認。由于網絡的“虛擬性”,數字簽名的可靠性完全取決于銀行安全控制系統的嚴密與否。
2.市場信號風險。信息的非對稱性可能導致網絡銀行面臨不利選擇和道德風險,這一風險被稱為市場信號風險。由于網絡銀行無法在網上鑒別客戶的風險水平而處于不利的選擇地位,網上客戶可能利用他們的隱蔽信息和隱蔽行動做出對自己有利但損害網絡銀行利益的決策等。另外,在虛擬的金融市場上,網上客戶不了解每家銀行提供的服務質量究竟是高是低,多數客戶會按照他們對網絡銀行提供服務的平均質量來確定預期購買價格。結果,高質量的網絡銀行反而可能被低質量的網絡銀行排擠出網上市場。
3.法律風險。網絡銀行的法律風險源于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規章和制度,以及在網上交易中有關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多不清晰,缺乏相應的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規則及試行條例。網絡銀行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政府尚未有配套、完備的法律、法規與之相適應,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傳統金融業務,使銀行在開展業務時無法可依。即使各國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網絡是跨越國界的,各國之間有關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規存在差異,在網絡銀行的跨國交易業務中,難免產生國與國之間法律問題上的沖突。目前國際上尚未就網絡銀行涉及的法律問題達成共同協議,也沒有—個仲裁機構,客戶與網絡銀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糾紛之中。因此,利用網絡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訂經濟合同就會面臨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結果是使交易者面對著關于交易行為及其結果的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大了網絡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影響網絡金融的健康發展。
二、網絡銀行的監管
通過以上對網絡銀行面臨的諸多嶄新風險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網絡銀行的發展將銀行業的監管提升到更高的難度,網絡銀行的風險監管與控制更趨復雜化。筆者認為,要有效控制網絡銀行帶來的新風險,必須針對各種風險的特征建立起國家、行業、企業三層次的網絡銀行監管系統,互相支持,互為補充,達到對風險強有力的預測、控制、化解的作用。
(一)國家層面的網絡銀行風險控制
國家層面的網絡銀行風險控制,具體是指在宏觀層次上的風險防范與控制,旨在為網絡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和平臺。具體來說:
1.大力發展先進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目前我國在金融電子化業務中使用的計算機、路由器等軟、硬件系統大部分由國外引進,而且信息技術相對落后,因此增大了我國網絡銀行發展的安全風險和技術選擇風險。因此,應大力發展我國先進的信息技術,提高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水平,在硬件設備方面迅速縮/j、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提高關鍵設備的安全防御能力。
2.加強防范和控制網絡銀行風險的制度建設。我國目前已初步制定關于網上證券交易、計算機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規,但還遠不能適應網絡發展的要求。應借鑒外國經驗,在網絡金融發展的初期及時制定和頒布有關法律法規,如在電子交易合法性、電子商務的安全保密、禁止利用計算機犯罪等方面加緊立法,修改(合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條文中不適合網絡金融發展的部分。另外,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是減少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規范發展的制度保障。沒有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人們就會減少經濟行為的確定性預期,網絡金融業務的虛擬性會使這種不確定性預期得到強化,不利于網絡金融的正常發展,也會增**律調節的障礙和成本。
3.加強網絡銀行風險控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網絡金融業務環境的開放性、交易信息傳遞的快捷性強化了國際金融風險的傳染性。對網絡銀行的監管需要不同國家金融監管當局的密切合作和配合,形成全球范圍內的網絡銀行監管體系。對網絡銀行的監管包括對借用網絡銀行方式進行非法避稅、洗黑錢等行為的監管;對利用網絡銀行方式進行跨國走私、非法販賣軍火武器及販賣等活動進行監管;對利用網絡銀行方非法攻擊其他國家網絡銀行的電腦黑客網站,以及其他國際犯罪活動進行監管;對利用網絡銀行方式傳輸不利于本民族文化和倫理道德觀念的信息進行監管等等。
(二)行業層面的網絡銀行風險挫制
行業層次即在中觀層次的風險防范和控制,主要是中央銀行對網絡銀行的各種風險進行監控。具體來講:
1.及時調整和轉變傳統的監管思路和監管理念。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網絡銀行的誕生對中央銀行傳統監管方式帶來的挑戰:其一,網絡銀行的發展打破了傳統的金融區域界限和行業界限,使得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的趨勢不斷加強。其二,網絡的無界性使一項金融業務的開通將迅速普及到一家銀行的各個分支機構(網絡終端),這將宣告傳統監管方式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人實行分區域、按行業逐一嚴格審批的傳統監管方式成為歷史,金融監管部門面臨的將是金融業務“一通百通”的局面。
2.嚴格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現階段,在審批過程中應把握:(1)嚴格制度建設。網絡銀行的公示、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和系統設計等制度性安排,必須嚴格審批。但對網絡銀行的硬件設施配備、技術投入、人員配置不宜干預過多,應當給銀行以適當的彈性空間使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籌劃投資,避免因行政干預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2)重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網絡銀行的設立或新業務的開展,必須具備完善的風險識別、鑒定、管理、風險彌補和處置方案、計劃。
(三)企業層面的網絡銀行風險控制
企業層面的網絡銀行風險控制是指各網絡銀行在各自經營活動中對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1.透徹研究國家的法律法規,必須強化內部監控,防范違規行為和電腦犯罪,避免因法律的不確定性帶來的法律風險。
2.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對網絡銀行技術方案進行科學縝密的論證,以避免出現大的技術選擇錯誤。
3.在經營過程中對網上金融消費者進行跟蹤和信用登記,盡量避免與信用等級低的客戶發生業務關系,降低信用風險。
4.在經營活動中嚴格按照信譽至上的準則辦事,樹立良好的銀行信譽。
銀行監管范文6
1月24日,法國第二大銀行法國興業銀行CEO丹尼爾?布東在新聞會上宣布,該行一名交易員熱羅姆?凱維埃爾從2007年上半年開始,預期市場會下跌,在上級不知情的情況下一直大手筆做空股指期貨。從2008年開始,凱維埃爾突然反手做多,絕賭市場會出現上漲。但是,歐洲市場今年年初以來的大跌使其賬戶出現巨額虧損,最終興業銀行在21日開始的全球股市動蕩中蒙受49億歐元損失,約合71.4億美元,成為“史上最貴違規”。
交易員欺詐凸顯治理制度缺失
興業銀行這一事件與13年前巴林銀行交易員尼克?理森在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失手如同出一轍。1995年2月,被派駐新加坡的理森大量購買走勢看好的日經股指期貨,沒想到一場阪神大地震使日經指數不升反跌,導致虧損14億美元,巴林銀行不得不宣布破產。
這兩起事件有眾多驚人的相似之處。都是事發于具有高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的損失都十分巨大,而且都不是什么大人物,而是兩個小小的交易員造成的;問題都出在交易額度超過其授權限度;他們的錯誤行為似乎在銀行內部并不是完全不知情,但一直得不到及時糾正。人們不禁要問,作為公司治理水平較高的西方國家,為什么總會出這些聳人聽聞的事件,特別是極具風險而且內控體系很完善的銀行里呢?目前,就此問題的解釋大致形成如下觀點:
第一,風險意識放松說。一些人認為,由于過去幾年,全球金融市場的持續繁榮,股票、債券、期貨和石油等大宗商品市場均出現強勁增長,一些金融機構和個人的風險意識明顯放松。就凱維埃爾個人而言,他在2007年預計市場將出現下跌,其投資活動曾一度贏利。凱維埃爾因此被看作天才,這不僅使銀行方面放松了對他的監控,也使其本人低估了衍生金融品交易的風險防范。進入2008年,他錯估市場將出現上漲,大量下單做多,結果釀成一場“天禍”。也有一些人更極端地認為是由于某些人的道德水準下降而故意為之。
第二,企業內部監管機制缺失說。有人認為凱維埃爾事件絕非偶然,而是銀行內部風險控制不到位、監管體制不健全的結果。同樣失手于股指期貨的前巴林銀行交易員尼克?理森就此事指出:“我認為違規交易算是金融市場的家常便飯。你現在看到的仍然是一個體系不健全、監管不夠的市場?!痹o日本大和銀行造成巨大損失的井口俊英對此事的態度是,欺詐交易不過是違反內部規定,“所有交易員都有墮入這個陷阱的趨勢,你總是有辦法掩蓋損失?!?/p>
第三,治理制度缺失說。本文持這種觀點,我們認為,風險意識放松和監管機制缺失的說法看到的僅是表象,真正的原因在于西方公司制度和監管體系存在的缺陷。讓我們簡略看一下現在西方公司制度的概況:
從公司治理制度來看,西方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日益被“內部人”所控制。由于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體現所有權的股東大會已經只有象征意義,變成了一個“一點實際意義也沒有、唯命是從的機關”。多數的股東大會已基本流于形式,公司的控制權實際上操縱在“內部人”即經營者手中。再看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本應是公司控制機制的樞紐,但實際上其也被“內部人”所操控。這主要表現在董事會的會議頻度低、董事會會議議程基本上被經營者或兼任董事長的CEO所控制等。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董事會會議的議程由CEO確定并控制;除了那些兼任高管的人員外,其他董事沒有更多時間。這些董事花費時間有限,對公司情況不甚了了,難以進行有效監督;由于對公司真實情況缺乏了解,特別是一些外部董事難以提出有深度的觀點和判斷,大大限制了他們對經營者的建議提出疑問的能力和意愿。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功能弱化,導致了委托人對人的監管無力和不力,而人在現行制度的保障之下,獲取控制權、私人收益的欲望日漸膨脹。這種狀態下,如果有巨額利益的誘惑,內部人就會鋌而走險。加之公司內控制度并不如人們想象的那樣嚴密,這也是幾次衍生品風險事件反映出來的共同問題。交易員往往既是下單員、又是資金管理員、也是風險控制人員,這怎么能夠控制交易風險?何況是金融衍生品的巨大交易風險。
從外部的信用制度、監管體系來看,盡管信用制度是西方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但眾所周知,歐洲的一些交易所出于靈活性和促進競爭的需要,將信用交易制度廣泛地運用于高杠桿效應的金融衍生品市場。比如,歐洲的交易所普遍推行了信用交易制度,這確實促成了歐洲衍生品市場比美國的更發達。但如果監管制度沒有跟上的話,嚴重風險事件就不可避免。政府或行業監管是金融市場健康運行的重要前提,在美國,交易所、證券或期貨業協會以及證監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構成了較為嚴密的監管體系,但歐洲的衍生品市場監管相對寬松,采取以自律為主的監管模式。比如,英國的期貨市場實行二級監管。在期貨市場變動不居的情況下,這種自律監管模式很難起到事前預防的功效。
中國銀行治理應得的啟示
英國巴林銀行、法國興業銀行交易員的交易欺詐事件的先后暴露,是其長期形成的公司制度及其制度傾向的必然結果。法國興業銀行這個時候將問題暴露出來,對全面革新其銀行公司治理制度、盡快健全其監管體系并不全是壞事。法國興業銀行事件無疑給我們提了一個醒,這對于正處在建立現代銀行治理制度、即將推出股指期貨交易的中國具有重大啟示意義。
首先,必須強化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盡管股東功能缺失是西方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個弱項,而我國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國有控股的銀行上市公司并不缺乏大股東,問題是其中很多大股東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股東,他們參與公司治理意在討好上級或獲取私利。所以,中國銀行目前最為緊迫的任務是改變大股東的性質,比如引進一些民間戰略投資人。
其次,改造和強化董事會結構與機能。中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多數由大股東控制,董事會的獨立性和代表利益的廣泛性一直是人們指責的對象。改革和重塑董事會是目前我國實現上市公司真正轉型的關鍵。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會中形成權利均衡的重要途徑,但如何安排獨董的選擇程序,如何有效發揮獨董的作用,獨董是否越多越好?國外的經驗和教訓值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