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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1
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規范,新條例宣告了“拆遷時代”的終結,開啟了全新的“征收時代”。但是,既然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集體土地上征收與拆遷問題自然不在其視野之內,但城市擴張帶來的拆遷,絕大多數卻是在集體土地上發生,法律的嚴重滯后,也是導致血拆得不到遏制的主因。顯失公平的耕地補償標準、同地不同價的差別待遇、農民維權途徑不暢通成為沖突頻發的引擎。所以,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也是亟待進行的,本文試圖從界定公共利益、建立正當性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及爭議解決救濟機制、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等四個方面對此嘗試進行有益的探索。
一、嚴格控制公共利益的范圍
對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來說,界定公共利益的意義在于,農村土地資源不可再生且正在急劇減少,必須以極其慎重的態度去征收,最大限度的節制利用,故國家法律規定只有為公共利益所需時,才可以征收。但我國法律對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實踐中公共利益被泛化,公共利益是征地啟動之前提條件,必須加以明確。
新近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以列舉的方式給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圍。此可為農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借鑒。但是,鑒于農村集體土地對農民的至關重要性,所有不與農民利益相關者,都不得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被界定為“公共利益”。
二、建立正當性的土地征收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的內容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存在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建設用地及征地申請,土地部門擬定“一書四方案”: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逐步上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個階段是“兩公告一登記”,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
第三個階段是征地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個階段是土地征收、變更土地登記。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以上四個階段在程序的透明性,農民的參與程度上存在明顯的缺陷,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要完善農民的參與程序。
首先,公告與通知程序提前。應要求征地公告環節提前,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應向社會公告,不予公告的,被征地農民有權拒絕征地。不僅在批準征地之前要預公告,批準之后也應當公告,而且應當采取合適的辦法直接通知被征地農民,防止被征地農民因未能及時看到公告而不知情。
其次,完善參與程序。為了確保農村集體土地強制性征地的公平性,在現行的制度環境下,創造積極的進入機制,將農民納入到土地征收談判中來,給其以平等的主體地位,是推進土地征收制度改進的關鍵所在。有必要設置公開透明的程序,建立與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戶的協商程序,以允許相關當事人有機會參與征地補償的談判,并讓他們得到相關的信息。
第二,要完善聽證制度。
行政機關進行某些活動之前必須告知可能受不利影響的相對人有關情況,并提供聽證的機會,以及由一個沒有偏私的、獨立的裁判者來主持程序和作出決定,其目的是為了保障程序的公平和公正。所以聽證當然也是土地征收過程的重要程序。行政機關在行使土地征收權力給公民權利帶來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只有公正地聽取了受不利影響的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后,權力的行使才有效。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根基,是農民一項至關重要的權利;對農民土地所有權的征收無異于剝奪了農民生產和生活來源。因此建議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將聽證程序納入必經程序,并且無需被征地人申請而可以主動進行。
在完善農民參與程度的同時還應當建立征地程序違法責任機制。程序義務的履行以責任的約束為前提。在立法層面建立征地程序違法機制,有利于避免那種規避法律甚至故意違反征地程序的行為出現。首先,對違反征地程序的行政人員,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因為違反征地程序而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應當納入國家補償的范圍,國家進行補償后,應當向相應的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三、拓展多元化解決途徑并建立補償糾紛爭端解決機制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2
一、純商業拆遷是否適用本條例?
根據“征房條例”規定,本條例規定是只針對公共利益,相對于舊條例,縮小了適用范圍,因為舊條例是允許商業拆遷的。另根據《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建筑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筑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本褪钦f,自2009年開始非公共利益政府不能決定拆除。
二、補償范圍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權?
這個在舊條例中沒有規定,只有個批復,是《國務院法制辦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城市私有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2年1月24日,國法秘函〔2002〕15號)規定,“一、關于1999年1月1日現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拆遷城市私有房屋的補償問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1999年1月1日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拆遷城市私有房屋的補償,應當適用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二、關于1999年1月1日現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1年11月1日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前,拆遷城市私有房屋的補償問題?,F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腥嗣裾鞒錾鲜鲆幎ǎ瑢⑼恋厥褂脵嘌a償因素納入補償范疇,不存在法律問題。因此,北京市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對被拆除的房屋進行補償。三、關于2001年11月1日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后,拆遷城市私有房屋的補償問題?!?001年11月1日以后實施的拆遷,貨幣補償款中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今后,對被拆除房屋的補償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备鶕@個批復的意見,現行的一般做法是“地隨房走,地不計價”。但我們認為,這明顯與物權法土地法相矛盾。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目前我國也有地方對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比如,重慶市采取的做法就是適當補償原則。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中土地補償有關問題的批復》(渝國土房管發〔2003〕113號)“因城市建設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對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根據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出讓金及有關稅費等)和投入等因素考慮補償?!蹦敲淳唧w對土地使用的補償標準如何計算?目前尚無統一的標準,根據法律原理,我們認為法治政府必須建立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利益。根據物權法規定,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土地增值利益屬于用益物權人應當取得的收益,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按收回時(征收決定生效時)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計算并退還。有了這樣的認識后,一個更為復雜的補償問題實際上也解決了,就是“房地分家”的補償問題。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府圖省事經常毛地出讓,結果地上房屋和其他附著物尚未補償,土地使用權已幾易其主,政府征收時出現房主之外,地權另有其人的情況。這樣的案例在實踐中已經大量涌現,但目前尚無具體且明確的先例可循。那么,我們認為前述方法可以作為解決辦法的參考。
三、“城中村”改造適用何種程序?
所謂“城中村”是指已經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區范圍,農業用地通過征用所剩余很少或者已經沒有,但以住宅用地仍為集體所有性質土地為特征,農村集體成員由農民身份已經或者即將轉變為居民身份,滯后于時展游離于現代城市體制管理之外的村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城中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狹義上說,是指農村村落在城市化進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農民轉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變成的居民區。從廣義上說,是指在城市高速發展的進程中,滯后于時展步伐、游離于現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區。城中村在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成都市五城區內尚有待改造的“城中村”12個,計劃在2012年前基本完成。
“城中村”改造的程序我們認為應分兩步走,即先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再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征收。本次征房條例將舊城改造(有的地方稱三項改造,即城中村、棚戶區、危舊房)造視為公共利益。目前,我國還沒有集體土地拆遷安置補償的統一法律,但有些省市的做法也值得借鑒。已知的大約有三種模式,第一種叫征地法,即先按程序將土地轉為國有,再按國有土地房屋來進行征收,也是我們主張的模式;第二種參照法,參照城市拆遷進行補償,這種模式有司法解釋的依據,最高法院2005行他字第5號批復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然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考拆遷條例規定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補償(實際上城市已無安置可言),參照法成本稍少,我們成都市農村建設用地流轉采用的就是這種模式;第三種叫協商法,即互相商量補償,“按平算數”。
四、房地產管理工作中市轄區政府的責任及作用?
在房地產管理中我們聽到最多的就是市縣政府,基本上沒有聽到說過區政府,這次征房條例也是如此。部分學者們的觀點認為應該包括區級政府,理由是如果僅限市縣政府,則民族自治地區的盟、旗則不搞拆遷了。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外行使相關管理職能的只能是市縣政府。理由是《國家土地管理局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1991國土函字第71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的答復》(1993年4月1日)兩次文件均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其中,‘市、縣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國各級市;所指‘縣’,不包括市轄區。”而且按照政府設置的規定,區級政府原則上不單獨設立規劃管理部門,征地條例也明確是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我們成都市的做法是在征地征房活動中依據《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78號令)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88號令)第六條“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具體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其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管理本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公安、教育、電信、供電、供水、供氣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及時協助辦理被拆遷人的戶口遷移、學生轉學、電話移機、有線電視遷裝和水、電、氣供應等有關事宜,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外,不得額外參加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負擔。國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明確規定,區級政府基本上是配合義務,從政府組織法來說并無不妥之處,但所有對外文件應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五、征房條例實施后原88號令的廢止問題?
由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88號令)系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根據《立法法》“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應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規定,前述條例連同88號令均不再適用。
六、征地與征房的區別與聯系?
如果說有聯系,那么房地合一就是其中最重要的聯系,因為至今科技再發達也不能建造空中樓閣。所以,房產和地產我們通稱房地產,這也是我們有時混淆征地與征房的原因之所在。征地與征房在國外區別不大,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房地事實上也是合一的,只有我國法律制度上實行房地合一,但城市建設用地所有權歸屬國家,房屋產權所有權人只有使用權且實行多頭管理。因此,在中國征地與征房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的主要區別:
一是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征地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房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征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征房導致的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四是補償范圍不同。征地一般補償有4項,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費(含建筑與青苗等)、菜地基金。征房實質補償只有其中一項,即地上費,細化為房屋及地上建筑物補償,過渡費補償,營業損失補償。一句話,征地既補“磚頭”(土地及建筑),也補“人頭”(人員安置),而征房只補“磚頭”。
征房的程序為:
(一)公布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布修正補償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三)風險評估,必要時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四)落實征收補償費用。
(五)處理無證建筑。
(六)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
(七)組織調查登記,公告調查結果。
(八)給予補償。
(九)對違約者提訟。
(十)對“釘子戶”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
(十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征地的程序為:
(一)征地通告。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征詢村民意見。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征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四)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內容: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h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h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七)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h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八)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政府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批準后,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九)土地補償登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十)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七、“村轉居”后集體土地是否自動轉為國有?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3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現狀;征收機制;建議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機制的問題分析
1.1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具體什么事業符合“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實踐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土地征收權的現象時有發生。
1.2集體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體規定。土地征收應該具有嚴格的法律操作程序,但我國憲法中雖規定征收是依“法律規定”進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更是簡單、粗糙,土地征收程序在法規中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等其他內容混雜在一塊,缺乏條理性和清晰度。由于法律上缺乏明晰規定,導致政府在決定土地規劃和征收時,缺乏公開的聽證程序;在確定征收補償時,缺乏中立的評估機構,補償價格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的;征收及利益分配機制還缺乏應有的司法救濟程序,很有可能損害農民的土地權益。正是由于法律程序的缺位,導致在集體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嚴重剝奪了被征農民的知情權、參加權、申訴權,這就難免導致糾紛的發生。
1.3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以征地年產值為標準。因我國農業粗放經營、農業效率不高,以年產值為標準的補償費用必定偏低。這也是導致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征收方與被征收方矛盾尖銳的主要原因,農民對過低的征地補償難以理解。而與此相對比的是,集體土地被低價征收后,土地出讓收益則高出很多。這種不平衡造就了土地補償費與土地出讓收益之間的巨大差距,巨大的差距也就意味著政府所能獲得的巨大利益,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現象。
1.4政府在征收程序中權力集中,腐敗現象嚴重。政府在征收過程中集眾多角色與一身,既是征收決定者,又是補償標準制定者,還是正義的裁決者,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的征收權得不到程序的制約,權力容易被濫用。在完全市場化的土地出讓市場,通過出讓土地能夠獲得巨大利益,這就驅動了一些地方政府為賣地而征地的行為。地方政府成為“賣地財政”。政府官員與開發商“共同運作”使許多非公益目的的用地以公益目的的名義被征收。在利益面前不少官員鋌而走險收受賄賂,為違法的征收行為保駕護航,部分政府將土地以低廉的價格用來招商引資以實現自己的政績。
1.5土地征收程序不規范,缺乏民主?!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實施與實際工作不銜接,補償一方與被補償一方之間利益沖突很多,操作起來非常棘手,這也是近年來土地上訪案件逐漸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對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一些建議
土地征收所造成的矛盾,既有其歷史客觀原因,也有其現實的利益因素驅導,這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問題?,F階段的任務是盡可能多地發現存在問題,并著手去應對解決,在保持社會和諧、經濟穩定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2.1 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法》,明確土地用途規劃的產生和變更程序。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加大力度盤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場,開放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市場來解決項目用地。
2.2 制定《土地征收法》,確立科學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必須由法律來規定按市場價格為補償計算標準的制度,同時要實現安置方式的多樣化。世界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均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補償的計算標準,并且同時也建立了完善的市場價格評估機制。中國承認農民對土地的完整轉讓權后,必然建立與之對應的以土地市場價值為補償基準的補償標準。此外,還應當實現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的多樣化。從中國目前各地的實際做法來看,留地補償是一種非常受歡迎的補償安置方式。因此,中國應當確立多元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式。
2.3以農用地市場價格作為確定土地征收補償有關費用的基本依據。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建立完善土地市場,征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依據,實行公平補償。在公平補償原則下,征收補償費包括兩部分:土地的市場價格和相關補助費。土地的市場價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處于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下、在公開市場中所有權形態所具有的無限年期的正常市場價格。相關補助費應是因征地而導致搬遷費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費用以及農地中一些尚未折舊完畢的投資,對農村建設用地(如宅基地)則還包括建筑物的補償費。
2.4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收益,明確界定產權是實現征地補償有關費用合理分配的關鍵。通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或地籍調查查清各權利主體的土地邊界、面積、位置、四至等基本情況,使其不被他人侵害,從而使權利主體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集體土地對農民而言不單是生產資料,還是保障資料。土地征收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補償中應考慮這一特殊性,使補償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農民,并指導他們合理使用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業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份額應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可進行鄉鎮企業的建設,為失地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2.5我國實行土地征收制度,其他相關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順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之后,真正實現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通過土地儲備機構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場上采取“回收、收購、置換、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發展經濟建設。此外,我國實行土地征收制度,其他相關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順利地通行。二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建立集體土地產權市場,尤其是要建立和開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三是加快我國農用地定級估價的步伐,以促進農用地市場迅速發育并成熟,使我國土地征收制度更加科學合理。四是應盡快出臺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盡快建立以法律機制和經濟機制為紐帶的土地征收制度。
2.6 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在涉及到征收公民財產權益的時候,必須賦予其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定權,因此必須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以減少或消除征用與被征用者的矛盾,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權利的濫用。舉行聽證會,傾聽大眾的心聲及解釋為何要這樣做,這不僅是民主的一種體現,更在消除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誤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政策的科學性及可行性提供依托。所以,完善我國征地的聽證制度,在當前顯得迫切而必要,政府可以通過聽證會公布相關的政策依據解釋相關補償制度,村民可以提出對項目的疑問和建議,通過這樣的互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征地的矛盾,為決策的合理性提供實在的依據。
三、結語
通過分析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可以明確我們完善法律制度的方向,借鑒和吸收國外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先進經驗,可以規范集體土地向國有土地的轉變,保護集體、農民的土地權益,縮小城鄉差距,加速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的進程,從而為經濟的發展提供用地保障的同時,對保持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權保護——兼論我國土地立法的完善[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社科版),2005(1).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4
理論意義:土地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財產,土地征收權力作為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賦予的一種強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權力,實踐中其侵犯行政征收相對人,即被征地人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人的權利,許多國家都對土地征收的條件、補償、程序進行了嚴密規定,并建立了充分、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筆者的研究旨在探討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在分析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征收制度,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征收。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征收制度逐漸完善,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和補償條例》的出臺,完善了城鎮土地征收,但是在農村地區,集體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許多問題。今年,xx在xx屆三中全會會議上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F階段,我國現有法律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脫節,尤其是今年來公益征收的范圍被不加節制的擴大,暴力征收現象層出不窮,導致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到了嚴重侵害,引發了失地農民的不滿。所以筆者認為,修改現有集體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獻綜述(目前同類課題在國內外的研究狀況、發展趨勢以及對本人研究課題的啟發等方面)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把農民集體所享有的土地收為國有,并對其作出一定的補償行為?,F階段我國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以上法律雖然相對具體,但是與時展需要相脫節。眾所周知,西方國家雖然沒有如我國一樣的“集體土地”說,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論卻由來已久發展至今,其中英國、德國和美國的征地制度是當今世界比較完善和先進的制度體系。英國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強調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沒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錄,而且沒有通過強制購買征地必須是為了狹義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2019年頒布的《規劃和強制購買法》中,對于地方當局通過強制購買實施城市開發的目的的規定更加具有彈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當局就可實施強制購買: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經濟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社會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環境福利。美國自建國初就在聯邦憲法中規定:只有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須要給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補償,政府及有關機構才能行使征地權。德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也相當完善,主要體現在《德國基本法》中包含了嚴格的限定,對征收的條件、程序、補償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是與每一時期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發展水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變革情況相適應的。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百廢待興,農村土地實行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征收權力運用較為頻繁,當時的國家建設大多是國家投資的軍事國防、基礎設施等,與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投資體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發生重大變化,用地主體不再局限于國家投資主體,供地制度也逐步實現市場化,但是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農村土地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壟斷性。長期以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利弱化、殘缺,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權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著嚴重的分立和割據。農民土地權利的這些特性造成我國當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如土地征收條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科學、過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爭議解決機制不足等,導致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力,被征地農民權利被嚴重損害。
通過對國內外理論和現存制度的研究筆者得到了很大的啟發,筆者認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來講還是應該從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睂嶋H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最后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另外在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時應該由征地單位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合同,而在操作過程中顯得很混亂,如新鄉市東開發區在征收延津縣農用地時先是延津縣國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員會所在的鄉政府簽訂一份合同,然后再由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農民任何合同都沒有。
筆者認為:首先應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必須具備公共性、合理性、正當性、補償性);其次加強農民對征地的參與;最后健全集體土地征收爭議裁決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機構分開,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行政與司法救濟。
三、研究的理論依據、研究方法及主要內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學理論和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通過與老師指導和探討,以文獻研究為主,大量搜集、閱讀報刊文獻資料,同時借助媒體網絡,廣泛收集與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的資料。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思辨和實證相互運用,重在實證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見解。研究的主要內容是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四、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通過閱讀有關集體土地征收方面的論文、書籍,并結合具體的實例進行研究;同時本論題所依據的材料和獲取的信息主要來自期刊、相關報道,因此免不了會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識儲備的相對貧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會造成這次研究的瑕疵。
五、預期的結果
通過自己的研究,給《土地管理法》提供一個視角,完善相關的立法,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為不斷涌現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眾性事件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
六、論文提綱
淺議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一)引言
(二)提綱
一、 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理論問題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概述
(二)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集體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
二、外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鑒
(一)外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簡介
(二)英國、臺灣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鑒之處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現狀
(一)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1、《憲法》
2、《物權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
(二)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認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農民缺乏對征地活動的知情權、監督權
4、爭議裁決及救濟機制不完善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鄉二元土地所有權劃分與城市化發展的矛盾
2、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完整
3、征地中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被虛化
4、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思想
四、完善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確區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
(二)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措施
1、補償標準市場化、方式多樣化
2、對失地農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
(三)健全集體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確立征收的正當程序原則
2、加強農民的參與權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爭議解決及權利救濟
1、健全集體土地爭議裁決機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部門分離
2、完善救濟制度
(1)加強行政救濟,將該爭議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5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應該明確兩個問題:分割的客體即征地補償費的內涵和農地承包者參與征地補償費分割的理由。
一、征地價格在集體內部分割的討論前提
(1)征地補償費的內涵
按照《土地管理法》(1998年)的規定,征地補償費應該屬于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包括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隨著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為了適應我國現階段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關于征地的補償有了新的規定?!秶鴦赵宏P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已經提出了“統一年產值標準” 和“區片綜合地價”的概念,國土資源部也相應的出臺了《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等一系列的文件,初步規范了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方法。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市、縣行政區域為主),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統一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費用的主要依據。征地補償費用在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區位、當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原征地補償標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進行計算。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以下簡稱征地區片價)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片并測算的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原則上不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地區片價測算范圍重點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但各地可以根據征地需要和實際情況擴展到城市郊區或更大范圍。
(2)承包農戶應參與征地補償費分割的理由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推動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這部法律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全進入了法制化的軌道,推動了承包經營權由債權性質向物權性質的轉變。具體表現在:《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了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轉的權利,其中流轉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進行,并且流轉所得收益完全歸承包人,任何人不得侵占;承包人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承包期內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剝奪,可以依法繼承。通過以上的表現,我們可以明顯的得出這樣的結論:《農村土地承包法》延續并提升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進程,經過《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改造,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成為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物權權利,在征收過程中得到相應的補償就顯得順理成章。
二、征地補償費在集體與承包農戶之間合理分割的討論
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征用時給予足夠的補償,這一點是有其法律依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钡欠缮喜]有明確怎樣補償?!爆F在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參照國有出讓土地中政府所得的純收益占土地成本價格的比例確定集體對征地價格的分成比例。
第二種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的比例進行分配。法律規定征收農地的補償包括三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第三項與地價無關,前兩者構成完整的征地價格,土地補償費可以理解為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則可理解為對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例如,若土地補償費取最高倍10倍,與安置補助費兩者之和取最高倍數30倍,則可得安置補助費為20倍,即集體與承包經營權人的分配比例為1:2。
第三種觀點:對于土地補償費,其中集體所得到的應該是其每年所得的承包費的資本化,其余的部分全部歸承包經營權人;對于安置補助費,是為了確保農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充分考慮土地的就業效用,社會保障功能效用而確定的,應完全歸屬被征地農民。
對于以上的觀點各有道理,但是筆者認為對于第一種觀點,它是以國有土地出讓為參照,這種觀點有其合理性,但是它并沒有考慮到農村土地制度與國有土地制度之間的差別,尤其是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相比在很多方面還受到相當多的限制,這種做法沒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生搬硬套的嫌疑。
對于第二種觀點,其政策性較強、有相關的法律支持,而且承包農戶獲得的部分高于集體所獲得的部分,也是符合在實行永佃制時,通常田底權價格高于田面權價格的理論。(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經濟學》的《永佃制》條)但是,這種方法有其局限性。首先,這種方法缺乏足夠的理論支持,因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集體所有制實質上是一種共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種低級形式,這里的集體共有應理解為按份共有,區別于“共同共有”,換句話說,即每個農民都對本集體的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權,所以,將相當于土地所有權補償的土地補償費全部歸屬于集體是不公平的。
筆者基本贊同第三種觀點。這種觀點綜合考慮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和特點,同時又兼顧了土地對于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征地補償費在集體內部的合理分割
首先從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看,承包農戶已經成為獨立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獨立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獨立于土地所有權主體,使征地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進行單獨被償顯得非常必要。
再從農地純收益的分配情況看,農民在獲得其承包土地收益的同時,由于集體有權行使該組織的土地的受托管權,使其也享有一定的收益份額,也就是說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分別享有一定的所有權份額。集體經濟組織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享有的份額表現在其作為發包方,每年要向承包方收取一定數額的承包費,而剩余的農地收益則完全歸承包方自己支配。國家征收集體土地給予一次性補償的實質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按照產權經濟理論的觀點,這個價格相當于該宗地所有權的交易價格,只是這里所有權的變更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公益性,其交換價格與市場上討價還價確定的價格相比更加理性,同時這個價格不同于該宗地農用地屬性的所有權價格,也不同于其建設用地屬性的所有權價格,而是依據前面提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而確定的。按照上面的分析,集體只能從這個征地價格中獲得相當于其每年向農民收取的承包費的資本化部分,剩余的部分應完全歸農地承包者使用,這個剩余的部分分配給農地承包者的實質就是征地過程中對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貨幣價值。當然這里的補償并不是單純的指貨幣安置,而是指這部分的受益者為農地的承包者,它可以包括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途徑。
應該明確的是,這里的征地補償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時給予的所有補償之和(除地上物和青苗補償),至于怎樣確定合理的土地補償標準,這也是一個討論的焦點,但屬于另外的命題,在這里我們姑且不去討論,總之這個補償價格要保障以下兩個條件:“不降低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同地同價”。
對于集體內的未承包土地,由于這些地塊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因此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獲得與其過去每年的純收益額資本化相當的征地補償費,同時,農民獲得的部分應為總的土地補償費減掉該集體經濟組織應得的補償費的剩余部分。按照農民等額占有集體土地的原則,再將這個剩余的部分平均的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
當然,這里提到的農地純收益并不是其實際的收益,而是農地的客觀收益,它排除了由于經營水平、種植品種選擇等人為因素的影響,同時還要剔除工農業“剪刀差”等的負面影響,使這個純收益的確定能夠真正體現農地的收益價值。
這里的分割方法除了以上的理論依據外,還有相應的法律支持。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的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同時,由于農村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問題的增多,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成為焦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并于同年9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針對不同性質的補償費用做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指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請求支付土地補償費應予支持。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不同性質,《解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1、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的,應予支持;
2、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但需要統一安置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安置補助費的,不予支持;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經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四、結論
通過以上的分析,筆者認為在征地補償費的分割中,集體應當得到的是其每年應得收益的資本化部分,扣除這部分之后的全部征地補償費應該足額分配給承包農戶。
(作者單位:廊坊市國土資源局安次區分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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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6
一、基本情況
近三年來,我縣累計實施城市重點工程近30個。全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較多,拆遷房屋1400余棟(總面積達34,3萬1112),90%以上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城鄉發展的空間布局,提高了農村土地利用效率。但是,土地征收拆遷對農民群眾的影響也較為明顯,為此,我縣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1、完善征收工作制度。在工作規范上,為使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始終在科學規范的原則下開展,我縣早在2008年就分別出臺了《興國縣縣城規劃區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興國縣縣城規劃區內預留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對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環節、預留土地、補償標準、計算方式進行了明確分解和細化。其中,明確了村集體預留土地的標準,用于村民建房、公共設施建設和生產經營。但鑒于城市規劃管理、杜絕私搭濫建的需要,實際落實的預留地面積不多。特別是在2011年6月份全市開展集中整治違法違章建筑工作以來,興國縣委、縣政府明規定不再執行預留地政策。同時,針對實際工作中因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導致原有拆遷補償標準現難以被群眾接受的現狀,我縣目前正在積極組織調研,近期將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補償標準進行合理調整。在隊伍建設上,專門成立了興國縣城市建設征地拆遷協調辦公室,專職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征地拆遷協調、實施工作,單位性質為縣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現配備有正科級常務副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在編干部6名,借調人員近20名,三年來共提拔重用參與征地拆遷干部22人。
2、落實補償安置措施。征地補償方面,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關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規定標準,把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直接撥入村開設的征地補償專戶,依法發放和使用。拆遷安置方面,我縣對征地拆遷(含國有、集體土地)對象,實行產權調換、宅基地安置并行的做法,其中宅基地安置是在對拆遷房屋按重置成本進行貨幣補償后再按主體房占地1:1返宅基地安置,目前全縣使用土地安置面積600余畝。2011年6月以后,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絕私下非法交易土地,我縣明確縣城規劃區內新征地項目不再設立宅基地安置區,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所涉房產一律實行實物或貨幣安置。房屋征收原則上以政府統建房或貨幣安置為主,對農民強烈要求以宅基地安置的,按規定安排在縣城規劃區以外異地安置,并按程序報批。社會保障方面,嚴格按照《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文件)和《關于印發興國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興府辦發[2009]14號)規定,對符合人均耕地低于0.3畝以下標準的失地農民,由鄉、村、組登記造冊報縣農業局審核后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目前我縣已經發放失地農民證4900本,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4400人,辦理被征地農民低保1500人。
3、嚴格規范工作程序。一是按程序組織征地。即按照縣政府項目批復或發改委立項批復一征地公告一組織現場調查一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一進行實地丈量登記到戶一組織聽證一與村、組簽訂征地協議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一資金發放支付登記一組織材料依法報批一依法供地程序進行征地工作。真正做到征地工作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二是按程序組織聽證。每次征地均由縣國土部門按規定組織補償安置方案公開聽證會,參加人員包括鄉村組干部、征地農戶代表、項目指揮部工作人員、社保局、民政局等,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的合理意見、訴求盡量予以采納和滿足。三是按程序組織拆遷。按照“拆遷方案公開、拆遷數據公開、補償安置公開”的原則,堅決做到依法按程序組織拆遷工作,在依法辦理項目用地的征地拆遷合法手續后,由縣拆遷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中介機構做好土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現場勘測調查、登記、丈量、評估等工作,協調各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以合法的征地拆遷主體名義與被征地拆遷單位、個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議書,嚴格落實縣城規劃區征地拆遷工作方案。2008年起至今,共拆遷房屋1400余棟,其中依法33棟。
4、依法打擊違章建房。自2011年8月起,全縣展開了聲勢浩大、效果明顯的違法用地、違法違章建筑集中整治行動。明確整治范圍,依法將全縣所有未取得規劃、用地、建設等許可證,非法侵占國有、集體土地或在自有土地上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加層)的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全部列入整治范圍,并將黨員、領導干部、公職人員作為打擊整治重點。強勢推進整治,從紀檢、國土、城建、城管、房管等部門抽調專門工作人員,并由縣財政撥出??睿闪⒘伺d國縣城市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專司拆違的組織協調工作。對違法違章建筑采取限期自拆、相結合的辦法,強勢推進集中整治工作。至2011年底,共拆除違章建筑271戶、4.2萬平方米。
二、存在問題
我縣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為加速新型城鎮化奠定了一定基礎,但從總體上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制度設計存在缺陷?!稇椃ā泛汀锻恋毓芾矸ā访鞔_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房屋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國家實施土地征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得以實施的前提條件,如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則無土地征收可言,但對“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卻缺乏明確的界定,使得基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界定很難把握。在為一些重點工業項目、城市建設項目實施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過程中,較難拿出比較直觀、可以使群眾立即接受的征收理由。
2、征地拆遷難度加大。2011年,國家頒布實施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隨著新條例的實施,過去征地拆遷過程中可以采用的行政手段受到限制,新條例也更加著眼群眾權益,群眾對房屋征收拆遷的利益期待隨之提高。與此同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問題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可資適用,征收補償工作難度加大。具體到我縣來看,已啟動拆遷的各重點工程建設范圍內,還有近百棟房屋未拆遷到位,大部分拆遷戶因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問題拒絕簽署補償安置協議,其中有些拆遷戶的違法拒征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進度。
3、保障措施急需完善。對失地農民來說,農村集體土地具有雙重性質,不光是生產資料,還是農民群眾的社會保障基礎。從被征地農民的角度出發,其考慮的著眼點首先是眼前利益;由于自身素質的局限性,失地農民也不能對失地后的生活作出較好的安排。我縣雖然針對失地農民采取了諸如辦理養老保險、低保等安置措施,但這些安置措施能起到的實際作用非常有限,大多數失地農民都是領到一次性貨幣補償費后自謀出路,很多人拿著征地補償費坐吃山空后生活陷入困境。
三、幾點思考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是一項涉及面較廣、群眾關注度較高的工作。要做好這項工作,不僅需要完善的政策法律體系,還需要有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更需要在推動城鎮化進程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之間掌握好平衡。
1、完善政策法規體系。就集體土地征收工作而言,《憲法》第10條和《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國家法律至今尚未對“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法律內涵與外延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從長遠來看,應對“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法律解釋或界定,以便于基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啟動征地程序的合法理由。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而言,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出臺相應的法規,在國家、省級層面一時難以出臺法規之前,建議市政府出臺一套適宜贛州本地操作的拆遷工作規程,讓各縣市在工作中有權威性依據。
2、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實行評估前置,科學設定評估標準,可以考慮在啟動重大項目征地拆遷工作之前,對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風險、難點及容易引發的隱性矛盾,委托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系統性評估。實行風險預警,對未經風險評估,或風險評估結果顯示存在重大問題的項目,風險評估機構可以向相關單位提出征地拆遷風險預警,相關單位依據評估結果對項目的可行性再次確認,并調整相關措施方案,做足做好突況應急準備,必要時應當對項目進行重新規劃設計。
3、擴大群眾參與深度。嘗試建立公眾(被征地農民)參與、公開查詢、申訴舉報等制度,加強全社會對土地征用過程的監督,確保在征地補償中農民的話語權得以實現,農民的真實意愿能夠得到表達。這樣不僅可以增加征收補償制度的透明性,減少征地過程中的糾紛,更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要著力在聽證環節上做文章,現行的集體土地征收程序雖然設置了聽證環節,但是群眾表達訴求的途徑依然不夠暢通。因此,要提高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實施中的參與度,必要時可以將聽證前移至需征地項目啟動實施之前。同時,在確定參與聽證的人員時可以嘗試適當擴大范圍,除必須納入的群眾代表、職能部門和項目主管單位人員外,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專家納入聽證參與范圍,起到廣泛收集民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