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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行為理論范文1
關鍵詞: 言語行為 言外行為 理論
1.引言
言語行為理論是語用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理論。本文主要是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過程進行重新梳理,使人們能更加深刻地了解言語行為理論。它最初是由英國哲學家約翰?奧斯汀關于陳述句具有真假值的論斷所提出的。他在區分了述事話語和行事話語之后,將其升華,從一個完整的言語行為中抽象出三種行為,即言語行為三分說,包括說話行為、施事行為、取效行為(王鋼,1987:149)。此后賽爾在繼承和批判他的日常語言的分析理論和方法的基礎上,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使之進一步“系統化”,從而形成了一套更完整的言語行為理論。
2.言語行為理論的產生及意義
2.1言語行為理論的產生
言語行為理論是關于怎樣使用語言的理論。例如,當我們承諾的時候,在威脅的時候,在下達命令的時候,當在建議的時候,或者在我們表達清楚的意思下實行某些行為的時候。例如:
(1)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
(2)I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ther.
(3)I bet you six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
(4)I promise to finish it in time.
(5)I apologize.
(6)I declare the meeting open.
(7)I warn you that the bull will charge.(胡壯麟,2002:445)
這七句話的共同特征即施為句的三個主要特征:1)主語都是第一人稱單數,也就是說施為句的主語是說話人自己;2)時態都是一般現在時。句子使用一般現在時的時候,表示完成的行為在說話的同時完成;3)施為句的動詞都是言語行為動詞,都是通過言語來表達完成的,這就是奧斯汀最開始提出的兩種類型句子中的其中之一:施為句。這些施為句不是描述某個事實,它們沒有真假之分。而奧斯汀提出的另外一種句子類型的表述句則不同。表述句指當說話人在說話的時候要做這個動作。如:
(8)I pour some liquid into the tube.(胡壯麟,2002:445)
這個例子說明說話者只使用這些詞匯也不可能完成倒水這個動作,也就是指說話者在說話的同時,應該有倒水的動作。表述句是通過動作完成的,不管說話者說不說這句話,此動作都是要完成的,因此表述句有真假之分。
2.2言語行為的類型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是從分析施為句開始的,到后來發展成為言語行為的一般理論。他認為人們在說話的同時做出三種不同的行為,即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后行為。
(1)言內行為(敘事行為)指為了敘述某事而說出的話語,它是通過句法、詞匯和音位來表達字面意義的行為。
(2)言外行為(行事行為)指表達說話者意圖的行為,它在說某些話時不僅敘述某件事,而且做出某個行為。
(3)言后行為(成事行為)指通過某些話所實施的行為,或講某些話所導致的行為,它是話語所產生的后果或所引起的變化。(王鋼,1987:151)
(9)He said to me:“You can’t do it”.
(10)“Morning!”
在例(9)中,言內行為就是指他說的這句話“你不能那樣做”;言外行為指的是他阻止我正在做的事;言后行為可能有兩個結果,第一個是他成功地阻止了我,第二個是雖然他成功地阻止了我,但可能會激發我的某些情緒,如憤怒、不解等。在例(10)中,這是一個簡單的招呼用語。它所表達的言內行為就是完成了打招呼這一動作;言外行為就是它完成了說話者打招呼的語力,帶有日常交際的暗示;言外行為就是這句話在聽話人的身上產生了某種效果。
總之,例(9)可以表示反對的言外之力,而可能收到的言后之果就是制止聽話人做某事,或使其頭腦清醒,或使其生氣憤怒。例(10)展現了說話者對聽話者實施打招呼這個交際用語,想與聽話者保持一種良好的人際交往關系。當這兩個相遇者關系比較正常,收到的效果或許不是很明顯;當這兩個相遇者關系比較緊張時,效果自然是不言而喻的。簡單的一句“早上好!”就有可能是一個轉機,一個維系兩人友誼橋梁的紐帶。聽話人有可能接受說話人所表達的善意,兩人再次成為朋友;但是如果聽話者對說話者有偏見,把說話者的友好看成是虛情假意,一句問候語反而會使兩人的關系更加惡化。雖然這并不是說話者所想要看到的結果,但這也確實是他打招呼之后的言后之果。簡言之,言外之力是通過說話的敘事行為而直接發生的,它與說話者的意圖無關。接受到的言后之果則是與說話時特定的語境相聯系的,包括各種各樣有意無意的效果。
在這三種言語行為中,奧斯汀顯然注意的焦點是第二種,即言外行為。他的言語行為理論也因而發展成為關于言外行為各種類型的理論。
2.3賽爾的言外行為分類
為了把言語行為理論進一步深化,美國語言學家約翰?賽爾在奧斯汀關于言語行為理論的基礎上把言外行為分為五類。
2.3.1闡述類:陳述或描述說話者認為是真實的情況。這類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表達命題的真實性,語言和客觀實踐要相符合。例如:
(11)I have never seen the man before.
(12)He is a student.
在例(11)中,說話者的意思是在他/她說話的時候,以前從未見過那人。說話者表達的是事實,見過就是見過,沒見過就是沒見過。在例(12)中,說話者也在陳述一個事實:他是一名學生。不管他是什么樣的學生,事實就是他是一名學生。說話者要對例子中話語的真實性負責,都要符合客觀的實際情況。
2.3.2指令類:試圖使聽話者做某些事。這類言語行為要求客觀世界符合語言的準則或實際意思。例如:
(13)Open the window!
例(13)所表達的意思是說話者要讓聽話者執行開窗戶這個動作。這樣的情形是要求所有的客觀條件要以說話者的意思為準則,也就是語言的準則執行行為動作。
2.3.3承諾類:表示說話者承諾要有的一些行為,也就是說話者對將來的行為要承擔義務。這與指令類是相同的,都要求客觀世界符合語言的規則或情況。例如:
(14)I promise to come at 8 o’clock.
(15)I will bring you the book tomorrow.
例(14)是說話者做出承諾“八點鐘要來”,要履行這個行為。例(15)是同樣的情況,說話者承諾:“明天我幫你帶這本書來?!边@表明說話者在說出這句話的時候,他就應該承擔與此相應的義務,即遵守這個諾言。
2.3.4表達類:這種言外行為簡單地表達對某一現狀的情感和態度,這種情況與客觀事實和語言都無關。說話人既不需要讓語言符合客觀事實,也不要求客觀事實與說話者的語言相一致,只是簡單地表達說話者的情感和態度。例如:
(16)I am sorry for the mess I have made.
(17)It is really kind of you to have thought of me.
例(16)中,在聽話者看來,說話者就是簡單地對他所作所為表示抱歉。在這句話中,說話者表達了自己的態度,它的言外行為就是希望聽話者能夠原諒他,不要計較他所做的事(有可能是錯誤的事)。在例(17)中,說話者表達了自己的情感,對聽話者持贊揚的態度:“你這樣想我真是太好了?!?/p>
2.3.5宣告類:指通過說話引起一些變化。其實,宣告類言語行為相當于施為行為。成功的宣告言語行為必須保證所實施的行為與客觀事實呈辯證統一的關系,即說話者的語言要符合客觀事實,反之,客觀事實也要與說話者的語言相一致。說話者的所作所為能讓事情變為現實。因此,這類言語行為就包含說話者的情感或態度。例如:
(17)I now declare the meeting open.
(18)I fire you.
例(17)中,說話者在說話的同時也完成了一個命令的行為,即會議開始了,這是客觀的,不帶有任何主觀感彩。在例(18)中,說話者說“我解雇你”,在說話的同時,這句話也產生了效力即你已經被解雇了。每一類的言語行為都有同樣的目的,但有同樣目的的言外行為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言外之力。
3.結語
言語行為理論為語言的研究提供了一個新視角。20世紀以來,普通語言學總體上形成了兩大思想體系:結構主義和功能主義。相比之下,言語行為理論既不關心語言本身的語法結構,也不熱衷語言的潛在系統,而要人們知道以言語能做什么事,如何去做,能產生什么樣的效果。因此它與前兩者的研究方法形成互補關系,并為研究語言注入了新的血液。特別是言語行為理論中的言外行為,它在人們的日常交際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在交往中,言外行為給人際的交往提供了一個平臺,增進了人們之間的融洽和睦關系,在現代社會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言語行為理論不僅從語言外部解釋了言語行為的動機,而且對于理解言語行為的成功進行起著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胡壯麟,姜望琪.語言學高級教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Joanna Thornborrow & Shan Wareing.Patterns in Language:Stylistics for Students of Language and Literature.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3]Leech,G.N.& Short,M.H.Style in Fiction.London:Longman.in王守元(2000).英語文體學要略.山東:山東大學出版社,1981.
[4]王守元.英語文體學要略.山東:山東大學出版社,2000.
言語行為理論范文2
論文摘要:本文論述了奧斯丁(Austin)的言語行為理論的產生、理論框架和發展,同時也闡述了賽爾(Searle)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格萊斯(trice)的合作原則以及Leech的禮貌原則,并舉例說明了作者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理解。
1、言語行為理論
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瑞士語言學家索緒爾就把人類語言區分為“語言”(langue)和“言語”( parole )。到20世紀50年代,美國語言學家喬姆斯基又進一步把人類語言區分為“語言能力”(competence)和“語言運用”(performance)。二者的理論所涉及的內容雖然有所不同,但無論是索緒爾還是喬姆斯基實際上都認為人類的語言活動涉及語言的體系和語言的使用兩個方面。但真正對語言使用進行認真研究并將其上升到理論高度、提出言語行為理論的是牛津大學哲學家J. L Austino Austin。其關于言語理論的觀點是1955年在哈佛大學講座時提出來的。此后他在1957年發表了著名的(論言有所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書。書中不僅探討了語言的使用問題,而且系統、具體地對為何說話本身就是一種行為這一觀點進行了詳細論述。美國哲學家Searle進一步發展了這一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認為語言是傳達信息的手段,人們是在以言行事,一切語言交流都包括言語行為。語言是人類交際的手段,但人類交際的基本單位不僅僅是符號、詞、句子或者這些符號、詞、句子的標型,而是完成一定的行為,比如:陳述、請求、命令、提問、道歉、祝賀等。不同的行為可以通過同一種言語來表達,同一行為也可以通過不同的言語得以實現。言語行為理論強調說話人所表達的是話語的意思而不是語言本身的意思;對于一種結構的研究往往是對意義、語言的使用以及言外之意功能的預設。
在《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書中,Austin開始明確地把話語分成述謂句或指陳性的語句以及施為句或有施事能力的語句。他指出述謂句的功能在于斷言或陳述事實、報道事態,是有真假之分的句子(true or false)(如例1);施為句則是實施一種行為的話語(如例2),它們不具有報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但卻具有實施某些行為的功能,對它們不用“真假”來衡量,而是用“適宜性條件”(felicitous)或“非適宜性條件”( infelicitous ) ,“誠實”(sincere)或“不誠實”(insincere),“真實”( authentic)或“不真實”(inauthentic),“使用得當”(invoked)或“使用不得當”( misinvoked)來衡量。
例1: London is the capital of England.
例2:I name my daughter Jane.
Austin把言語行為分為五類:裁決類(verdictives ) ,如“描述”、“估計”;施權類(exercitives ),如“命令”、“禁止”;承諾類(commissives ),如“答應”、“保證”;闡述類( expositives ),如“描述”、“肯定”;表態類(behabitives ),如“道歉”、“感謝”、“抱怨”等。Austin后來還根據施為動詞的有無,把施為句進一步劃分為顯性施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s)和隱性施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s )。顯性施為句即直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包含有施為動詞。隱性施為句間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不包含施為動詞。在此基礎上Searle又進一步把施為句分為以下新五類:指令類(directives),如“請求”、“命令”、“要求”;宣告類(declarations ),如“宣布戰爭開始”、“聲明證件作廢”;承諾類(commissives ),如“答應”、“保證”;斷言類(assertives),其施為意圖是對話語表達的命題的真假做出判斷;表達類(expressives),如“道歉”、“吹?!?、“感謝”等。
Austin還提出了言語行為三分說。他認為人類在說任何一句話時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言內行為、言外行為、言后行為。也有學者把它們稱作話語行為(或說話行為)即以言指事(the locutionary act)、語現行動(或施事行為)即以言行事(the illocutionary act)、言后行為(或取效行為)即以言成事(the perlocutionary act)。換句話說,言內行為包含意思,它能產生可理解的話語;言外行為體現一種語力,它通過語調、態度、感覺、動機或意圖來實現。言后行為包含因果關系,它對聽話人產生影響。在描述一種危險情況時(言內行為locutuinary act ),說話人可能會用一種警告的語調(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聽話人可能會因此而嚇得跳起來(言后行為per-locutionary act)。而Searle修正了Austin關于言語行為三分說,他認為每個語句都包括:a、說話本身構成的話語行為(utterance act) ; b、指稱和述謂,也就是命題行為(propositional act);c、以言行事或施為性言語行為。
2、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任何一種理論的產生都會對后人產生影響、給后人帶來啟示。Searle不僅在Austin言語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施為句的新五類和新的言語行為三分說,他還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一個人通過一個話段直接實現其傳遞信息的目的,就是直接的言語行為;如:I order you to get up,說話人傳達給聽話人的信息就是該話段的字面意思。如果我們的話語形式不直接實現傳遞信息的目的,而是通過這樣的話段表達了該話語形式之外的意思時,我們言語行為就是間接言語行為,如:1 feel cold。說話人傳達給聽話人的信息不僅僅是“我冷”,還有可能是讓對方關上門、讓對方遞給他一件衣服等等。
Searle把間接言語行為分為兩大類即:隱含的言外行為(primary illocutionary acts)和間接的言外行為(indirect illocutionary acts) o隱含的言外行為有三種類型,表現在邏輯層面和語言結構方面:陳述(statements ),說話人說出一個命題;疑問(interrogati ves ),說話人對聽話人提出問題(說話人給聽話人選擇不采取該行動的機會);祈使(imperatives),說話人建議聽話人采取一個行動(說話人不給聽話人選擇不采取該行動的機會)。間接的言外行為有兩大類(通過間接施為句來表達)即:人際行為和宣布行為。人際行為包括陳述類行為、預測類行為、表意類行為、指令類行為和授權類行為;宣布類行為包括致效行為和表致行為。
在語言交際中,間接言語行為比比皆是。我們常常會碰到一些陳述句不是陳述句、疑問句不是疑問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的情況。有時候說話人的話段字面意思(literal meaning)與說話人要表達的意思即言外之意(implied meaning)有差異。如:Can you open the door?從字面意思來看這是一個問句,說話人是在詢問聽話人有沒有開門的能力,實際上其言外之意是一種請求,是請求對方把門打開。它是通過提問的方式發出了一種請求,這類句子比較簡單。還有一類句子的情況就比較復雜了,如:I am hungry。說話人可能就是在簡單的陳述他餓了這樣一個事實;可能是告訴聽話人他餓了,不想繼續工作了;也可能是希望聽話人能請他吃飯??傊?,對于這樣的言語行為的理解,需要聽話人根據當時的語境、說話人的語氣、雙方的共識、語用推理等才能夠判斷,這就涉及到間接言語行為的真值問題。不同類型的言語行為有不同的真值:命題句是關于所談論的事件中那些需要進一步分析的事實,其真值在于聽話人需判斷該命題是否陳述了一個事實;預測句實現的可能性是要根據事實來判斷的;聽話人對承諾語的真值的判斷,取決于他對說話人履行諾言誠意的判斷;對問候、道歉、祝賀、感謝等的真值的判斷,取決于說話人的話語當時是否得到認可;命令句的真值在于聽話人判斷說話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讓聽話人按照說話人的意圖去做。如果聽話人認為命令句言語行為的發出者沒有那樣的權威,可以選擇不照他的話去做。
3、合作原則
上文中已經提到人類的語言是傳達信息的手段,但往往比較復雜。一句話說出來,說話者通常不僅僅是要表達這句話的字面意思,而是有他自己的弦外之音(言外之意)。如果會話的雙方不理解會話含義(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或者對對方的言外之意雖然理解了,但故意裝作不懂,會話就很難成功地進行。為了實現交際成功的愿望,人們必須要遵守諸如真實、充分、關聯、清楚等原則和準則,這就是 Grice在1975年提出來的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 )。他指出合作原則有四個準則(maxims) ; (1)數量準則(the maxim of quantity )。a、所說的話應包含交談目的所需要的信息;b.所說的話不應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2)質量準則(the maxim of quantity )。a.不要說自知識虛假的話;b.不要說缺乏足夠證據的話;(3)關系準則(the maxim of relation ),要有關聯;(4)方式準則(the maxim of manner)。a.避免隱晦;b避免歧義;c、簡練;d、井井有條。
根據合作原則,人們在會話時都應該遵守以上四個準則。但實際上人們在日常會話中會違反某個準則,而對話仍可以繼續進行。例如:I think he was married and had a lioness at home。這句話雖然違反了質量準則,但會話雙方都理解“lioness”指的是那人的妻子。
4、禮貌原則
Grice的合作原則解釋了話語的字面意義和它的實際意義的關系、人們的“言外之意”是如何產生(由于違反了合作原則)以及如何解釋“言外之意”,但它沒有說明人們為什么會違返合作原則。因此,1983年Leech在此基礎上效法Grice的合作原則提出了禮貌原則作為對前者的補充(但后來他發現實際上禮貌原則比合作原則更具約束力,因此兩者成了并存的關系)。這一原則解釋了人們在交際中為什么會違反(有時甚至是有意違反)合作原則,那就是為了“面子”。有時候人們為了禮貌的緣故有意違反合作原則,以便含蓄地表達自己的真意。如下例中B的話顯然違反了合作原則中的數量準則,但他完全是出于禮貌才避免說出“We like Mary, but we don’ t like John”的。實際上任何人都可以理解B的言外之意。
例如:A. You all like John and Mary, right?
B. Yes, we all like Mary.
Leech提出的禮貌原則不僅包含有6項準則:得體準則(Tact Maxim )、慷慨準則(Generosity Maxim)、贊譽準則(Approbation Maxim)、謙遜準則(Modesty Maxim),一致準則(Agreement Maxim)和同情準則(Sympathy Maxim ),而且還包含三種不同類型的區分禮貌程度的語用等級(Pragmatic scales):損益程度等級(The cost benefit scale)、選擇程度等級(The optionality scale)和間接程度等級(The indirectness scale )。
禮貌原則的6項準則表明,人們要想使用得體的語言進行交際,就要遵守這6項準則。而三種禮貌程度的等級則讓人們明白在不同的情況下,應該使用不同的禮貌程度等級。下面7個例子中的禮貌等級依次遞增。
例如:1)I order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2 ) Answer the phone.
3)I want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4) Will you answer the phone?
5) Can you answer the phone?
6) Would you answer the phone?
言語行為理論范文3
言語行為(speechact)指人們為實現交際目的而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語言的行為?!祟悓W家馬林諾夫斯基(M.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這一概念。馬林諾夫斯基從人類學的角度,通過觀察一個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風俗習慣來研究語言的功能,認為與其把語言看成“思想的信號”,不如說它是“行為的方式”。在語用學興起后,這一術語得到了廣泛的運用,言語行為被理解為人類實現目的的一種活動,構成人類總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人們的行為總要受到社會規約的支配,言語行為也就被看成受各種社會規約支配的一種行為。英國哲學家奧斯汀(J.L.Aus一曲)于20世紀50年代提出“言語行為理論”(speechacttheory),后經塞爾(J.R.Searle)的完善和發展,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也成為現代語用學核心內容之一。
一、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是英國哲學家奧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國哈佛大學去做講座,以《以言行事》為書名發表了講座的全部內容,在其論述中,貫穿了一個思想:人們說話的目的不僅僅是為說話,當他說一句話的同時可以實施一個行為。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奧斯汀認為,傳統語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陳述句、疑問句、祈使句等類型,這不利于人們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因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語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認為不少話語不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幫助完成許多行為。奧斯汀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
(一)表述句與施為句
在《以言行事》中,奧斯汀首先區分了表述句(constative)和施為句(performative)。很久以來,哲學家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狀態,或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居其一,別無他用,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哲學家歷來關心的只限于陳述的可驗證性(verifability),即如何驗證某一陳述是真實的或是謬誤的,以及如何規定某一個真實的陳述必須滿足冉辱條件等。奧斯汀對哲學界語言研究中的這種傳統觀點提出了懷疑。他認為“許多陳述之言只不過是假陳述”(pseudo—state—ment),人們所說的許多話語貌似陳述,但它們根本不以坦直地記敘或傳遞有關事實的信息為目的,或僅僅是部分地以此為目的。有時沒有必要也無從區分語句的“真”或“假”,因為有些句子一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而行為只有適當不適當之分,沒有真假之分。奧斯汀主張區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適當不適當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為表述句,其功能在于斷言或陳述事實和描述狀態、報道事態,所表述內容是可以驗證的,即或是真實,或是謬誤;有適當不適當之分的句子為施為句,它們不具有報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卻具有實施某些行為的功能。施為句的話語都是不能驗證的,它們無所謂真實或謬誤。奧斯汀用了四個例句來說明這類話語:1)Id0(用于結婚儀式過程中);2)InanlethisshipElizabeth(用于船的命名儀式中);3)Igiveandbequeathmywatchtomybrohter(用于遺囑中);4)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用于打賭)。在特定的情況下,特定的人說這些話實際上構成了某些行為的實施。換言之,說話人在說這些話的時候不是在作陳述或描述,而是在完成某一動作,如結婚、命名、遺贈、打賭。
(二)言語行為順利完成的必要條件
奧斯汀強調,施為句雖然沒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條件必須滿足,否則就不能起到實施行為的作用。通過話語成功地實施行為,第一個條件是說話者必須是具備實施某一行為的條件的人,必須存在實施這個行為的合適的對象。例如,沒有手表,就談不上遺贈手表。第二個條件是說話人必須具有誠意,缺乏誠意則不能有所為。第三個條件是說話人對自己所說的話不能反悔。如果沒有合適的程序,如果不是合適的人說出,言語行為不會奏效。同樣,即使人員合適,如果場合不對也不行。如英國女王在家里說“InamehteshiptheQueenElizabeth”,這句話也不會奏效。對有些施為行為,有關人員的思想狀態至關重要,如一個實施許諾行為的人必須準備兌現自己的諾言。
(三)言語行為三分說
隨著研究的深人,奧斯汀意識到某種意義上每個句子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不是只有施為句才有這種功能。就連像“state”這樣典型的描述性、敘事性動詞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當一個人說“IstatethatIamresponsibleforit”,他就發表了一個聲明,承擔了一種責任。于是,奧斯汀又把人們說話時所實施的言語行為分作三類,即“以言指事”(1ocution)(又叫言內行為)、“以言行事”(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為)、“以言成事”(perlo.cuifon)(又稱言后行為),或稱言語行為三分說。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聲音說出的有意義的話語;以言行事涉及說話者的意圖,如:斷定、疑問、命令、描寫、解釋、道歉、感謝、祝賀等;以言成事涉及說話者在聽話者身上所達到的效果,如:使之高興、振奮、發怒、恐懼、信服等,以促使對方做某事或放棄原來的打算。每一個話語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例如,A對B說“Closehtedoor”,這是言內行為;A的意圖是讓B關門,這是言外行為;B聽了A的話后,把門關上了,達到了說話的效果,這是言后行為??梢?,言語行為理論對于解釋言語行為的意圖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奧斯汀把言外行為分為五類:1)評價行為類/裁決類(verdictives):表達裁決或評價,如法官或裁判的裁決。2)施權行為類/行使類(ex—ecutives):表達權力的實施。3)承諾行為類/承諾類(commissives):表達承諾或者宣布意圖。4)論理行為類/闡述類(expositives):用于解釋、闡述、論證。5)表態行為類/表態類(behabitives):用于表明態度。
二、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創立后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學論述。其中美國哲學家塞爾的影響最大,他將言語系統化,闡述了言語行為的原則和分類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indirectspeechacthteory)這一特殊的言語行為類型。正是通過他的努力,才使言語行為理論成為當今語用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言語行為的原則與分類
塞爾不是簡單地繼承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他把言語行為理論對孤立的話語意義的研究提升到對人類交際的研究。他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許多別的活動一樣是一種受到規則制約的有意圖的行為。這些規則區分為調節規則(regula—ifverules)和構成規則(consittuitverules)。調節規則調節先前存在的行為形式,這種活動的存在邏輯上獨立于規則的存在;構成規則不僅調節而且創造或規定新的行為方式,這種活動在邏輯上是依賴于規則的存在而存在的。[6奧斯汀試圖論證這樣一個假設:一種語言的語義學被視為一系列構成規則的系統,并且以言行事的行為就是按照這種構成規則完成的行為。塞爾繼承了奧斯汀的“意圖”論,認為說一種語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語活動,每一個言語行為都體現了說話人的意圖。
塞爾在研究和繼承的基礎上,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修正為以言行事理論和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他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三分說改造為命題內容和以言行事。他認為,要成功地實施某一言語行為,除了一般的輸入和輸出條件外,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第一,本條件(essential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通過說出一個語句,使他承擔實施某一行為的義務;第二,命題內容條件(con—tentconditions):說話者在說出一個語句時表達了一個命題,在表達命題時,說話者斷定了自己將來的行為;第三,預備條件(preparatorycondiitons):1)聽話者愿意說話者實施某一行為,并且說話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聽話人的利益的,但這件事并非是他經常做的;2)講話者在事情的正常進程中將去實施某一行為,這對講話者和聽話者來說都是不明顯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語言中有一種最小努力原則在起作用,體現為以最小的語言努力去獲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結果的原則;第四,真誠條件(sinceirty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從事某一行為。在這四個條件中,第四個條件具有構成規則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條件則與調節規則相對應。在將“合適條件”(lfexibilityconditions)(保證言語行為得以成功實施的條件)作為使用恰當的以言行事指示語的規則的過程中,塞爾還提到“表達原則”,認為它可以單獨地使基本上是語用上的言語行為的分析與字面意義的語義分析相一致,這樣就可以把言語行為理論分為兩類:一類為偏重于語義的言語行為理論(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類為偏重于語用的言語行為理論(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關注顯示言語行為特征的表達式的分析,而后者將交際過程作為其出發點。
塞爾將言語行為重新分為五類,他把他的分類建立在以言行事(ilocutionary)與語法(gram—matica1)指示詞和不同的言語行為所確定的不同的“詞語”與“世界”的關系上。這五類言語行為是:1)斷言類(assertive),以前也稱描述類(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狀況或事件的言語行為,如斷言、主張、報告等;2)指示類(directives),說話者想使聽話者做某事,如建議、請求、命令等;3)承諾類(commissives),指說話人表示將要做某事的言語行為,如許諾、恐嚇等;4)表達類(ex.pressives),在這種言語行為中,說話者表達自己對某事的情感和態度,如道歉、抱怨、感謝、祝賀等;5)宣告類(declaratives),指能改變世界上某種事態的言語行為,例如法庭上法官說:“Guilyt!”,被告便成了罪人。
(二)間接言語行為
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另一個重大貢獻是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一個人直接通過話語形式的字面意義來實現其交際意圖,這是直接的言語行為;當我們通過話語形式取得了話語本身之外的效果時,這就稱作間接言語行為(indi—rcctspeechact)。簡單地講,間接言語行為就是通過做某一言外行為來做另一件言外行為,也可以說成是:“通過施行了一個言外行為間接地施行了另一個言外行為?!遍g接言語行為理論要解決的問題是:說話人如何通過“字面用意”來表達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或者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塞爾提出了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和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理論,所謂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指對“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所謂對字面用意做出一般推斷,實際上就是根據話語的句法形式,按習慣可立即推斷出間接的“言外之力”(語用用意)。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較復雜,也較不穩定。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按習慣就可以推斷話語的間接言外之意,但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卻主要依靠說話雙方共知的語言信息和所處的語境來推斷。
間接言語行為在言語交際中是非常普遍的,陳述句不是陳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問句不是疑問句的情況比比皆是。有時候,發話者說出一句話,借此表示該句字面意思,但同時又表達字面之外的其他含義,也就是說,話語意義與語句本身意義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givemethe book?”字面意思是詢問聽話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則往往是請求。該請求是以詢問形式發出的,但還要表達請求這一言語行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coldinhere.”這類非規約性的間接言語行為旬,情況就比較復雜了。發話者可能真的是陳述這一事實,也可能是請求對方關上窗或門,或打開電暖氣。遇到這種情況時,聽話者需依賴語境、雙方共知或語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間接言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影響間接言語行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時取決于語境,有時取決于聽話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還取決于聽話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間接言語行為句的理解已不單純是語義范疇,還包括語用范疇。
言語行為理論范文4
關鍵詞:塞爾 言語行為 間接言語行為
英國牛津大學道德哲學教授約翰·蘭索·奧斯汀(j. l. austin)提出的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 theo-ry)是語用學的重要理論之一。他在1962年發表的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論言有所為》)被認為是言語行為理論的奠基著作和核心理論。奧斯汀在探討語言與行為之間的關系時,首先注意到這樣一個事實:人說出話語不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許多其他行為。換言之,語言不僅是描述和陳述客觀世界的工具,而且是一種行為,即言語行為。奧斯汀針對邏輯實證主義的真值條件語義論提出了了著名的“言語行為三分說”。他認為,一個人在說話時,在大多數情況下同時實施著三種言語行為,即以言指事或表述性言語行為(iocutionary act )、以言行事或施為性言語行為(illocutionary act )和以言成事或成事性言語行為(perlocutionary act )。繼奧斯汀之后,其弟子—美國著名哲學家塞爾(j. k. searle)在繼承和批判他的日常語言哲學分析理論和方法的基礎上,通過實施以言行事行為的必要和充分條件,發展了言語行為理論,將言語行為系統化、嚴格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indirect speech act theory ) 。
一、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一)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概述
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s)這一概念是塞爾在奧斯汀的間接施為句的基礎上提出的。他首先注意到間接言語行為,提出直接言語行為和間接言語行為的區別。塞爾認為,當一個施事行為間接地通過另外一個言語行為表達時,間接言語行為就發生了。我們知道,句子的形式與功能之間并不存在絕對的一一對應關系。在日常語言的使用中,人們只要稍加觀察便可發現語言具有間接性。也就是說,為了講求禮貌,在想讓對方做某事時,人們常常不直接使用命令式,而往往通過間接的方式去表達自己想說的話,“轉彎抹角”地說出自己的意圖,這種現象即為語言的間接性。在《間接言語行為》一文中,塞爾認為,間接言語行為是指說者說出一個既意指他所說的,又意指更多的話。通過對間接言語行為的研究,塞爾分析t“話語意義”( utterance meaning)和“句子字面意義”( sentence literal meaning)不完全一致的情況。他指出,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聽者特別要注意發現說話者的話語意義,因為話語意義是隨著語境的不同而不斷發生變化的。塞爾認為,要理解間接言語行為,首先要了解“字面用意”(literal force),然后從“字面用意”再推斷出其間接用意,即句子間接表達的“言外之力”。例如:
can you pass me the book?
這個句子如果按其字面意義去理解,那么它是“詢問”聽話人是否具有遞書的能力。然而,這并非該話語的施為用意,此話語實際_l是用以表達“請求”這一言語行為的典型結構。換句話說,上述例句所表達的就是間接言語行為,即通過一個言語行為(“詢問”)來間接地實施另一個言語行為(“請求”),這就是語言使用中語言的問接性現象。塞爾認為,這樣的句子往往具有兩種語力:字面之力和言外之力。表達說話人真正意圖的施事行為叫做“首要施事行為”( primary illocutionary act ),把說話人為實施首要施事行為所實施的另一種施事行為叫做“次要施事行為”( secondary illocutionary act );次要施事行為和話語的字面語力相吻合,首要施事行為的間接語力則是通過字面語力推導出來的。(齊品,2004:109)針對這一點,塞爾通過下面這一組對話來解釋間接言語行為:
student x: 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
student y: 1 have to study for an exam.
由卜可知,x的話語是一個建議,而y的回答就其字面意義來說只是個陳述。然而,根據塞爾的十步推理,在這個特定語境,y的回答
就表明了對x的建議進行“拒絕”這一真正意圖。也就是說,y的答語的首要施為行為—“拒絕”是通過實旅“陳述”這一次要施為行為得以實現的。在這個過程中,鵝個表達和意義的機制包括雙方的背景信息、言語行為理論和某些會話原則。塞爾對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解釋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語句的字面意義和說話人的施為用意的關系問題,揭示了語句的結構與功能之間存在著多元關系。
然而,塞爾的理論很快遭到了其他某些學者的抨擊,其中包括兩位著名的關聯理論者;sperber和w ilson。他們聲稱間接言語行為要么不在研究之列,要么取而代之。其觀點是間接言語行為理論雖具有一定的解釋力,但這種理論并沒有為日常交際作出任何貢獻,所以沒有存在的必要。誠然,塞爾的間接行為理論有時會從經驗主義出發,從而忽略了對于具有動態性質的交際過程進行全面有效的解釋。但是,塞爾的這一理論卻能把一些表面看來沒有任何關聯,甚至是前后矛盾的話語解釋得清晰明了,他還進一步證明了這些不連貫的話語是如何有效地進行的。此外,塞爾還將人們的潛意識對言外之意的理解過程明示出來,使人們能夠對自身的語言交際過程有更加深刻的了解。(齡曉丹,2006:173)因此,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是對傳統言語行為理論的重要補充和發展,這也正是塞爾的最大貢獻所在。
(二)塞爾對間接言語行為的分類
根據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塞爾將間接言語行為習慣上分為兩類,即規約性(conventional)間接言語行為和非規約性(non-conventional)間接言語行為。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是指對“字面用意”作出一般性推測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應用主要是出于對聽話人的禮貌。這類間接言語行為已經形成一種習慣用法或語言形式。也就是說,規約性言語行為是己被約定俗成地表達了的間接言語行為,其話語的字面意思與說話人的真正意圖基本一致,聽者只要稍作推導便可得知說話人的真正意圖。例如:
a) would you mind opening the window?
b) could you pass me the pen?
c) 1 would appreciate if you could turn off the light.
d) 1’d rather you didn’t do it any more.
上述表達“請求”的例句在日常交際中非常常見。聽者可以非常容易地理解說話者間接表達的意義,即“請求”自己去做某事。而這類間接言語行為是人們很容易理解和掌握的,在交際過程中基本不會造成交際失誤。然而,與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相比較,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更為復雜和不確定,它更多地取決于說話雙方共知的背景信息和所處的語境。這類間接言語行為并非常常使用比較固定的表達法來表達自己的意圖,致使語句字面上的意義與說話者的實際用意相差甚遠。例如:
’lhe bell is ringing. students in class a are talkingwhen the teacher comes in.
teacher: ’i here is much noise here.
students: yes, there is.
teacher: would you he a little more quiet?
students: all right, sir. (stop talking)
在此例句中,教師首先是用一個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句子,意欲讓學生安靜下來,但是學生并沒有領會老師的真正意圖。于是,教師再用一個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句子來表明其意圖,學生最終得以領會老師此番話的目的。由此可見,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比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間接性程度要大,聽話人必須作出正確的推理才能理解說話人的意指。塞爾認為:“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說話人依賴他們彼此分享的語言和非語言背景信息,加上聽話人一方的一般推理和和推斷能力,說話人與聽話人所交流的要比說話人實際說出的要多。" ( searle , 1975 :31-32)換句話說,間接
言語行為要解決的問題是:說話人在說出的一句話里表示了一定意思的同時怎么會又表示另外的意思?聽話人在聽到話語之后又如何理解說話人要表達的那層意思的?針對這些問題,塞爾的解決辦法是: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說話人和聽話人溝通,能讓聽話人明白話語ili字而意思之外的用意,它所依靠的是他同聽話人共知的背景信息,這種信息包括語言的和非語言的,并且還要考慮聽話人的推理能力。此外,要正確理解間接言語行為,我們還需要借助言語行為理論以及合作原則才能充分理解說話人的真正意圖所在。
因此,對于規約性言語行為,我們可以歸納總結不同的交際功能項目的言語行為模式,幫助學生快速掌握某些交際功能的表達方式;對于非規約性言語行為,我們要培養學生在具體語境下,準確、迅速地理解話語交際功能的能力。要讓學生獲得這種能力的有效途徑就是在教學中注意提供一些相關的間接言語行為知識,如語境、背景知識、文化知識及說話者的心理因素等等。(吳麗君、宋藏,2006 : 4 )這樣一來,對于間接言語行為帶來的理解障礙,我們只要運用恰當的方法,是完全可以克服和逾越的。
言語行為理論范文5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 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言外行為
1引言
言語行為理論由英國哲學家JohnAustin于1962年首次提出,并由此產生了大量的哲學著述,其中尤以美國語言學家JohnSearle的著作影響最大。Searle系統地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思想,揭示了實現言語行為的各種有效條件,闡明了言語行為的分類和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該理論從使用和交際的角度研究語言的意義,為認識語言的本質提供了獨到的解釋方法,并已成為當今語言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之一。
2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理論源起
言語行為理論的理論源頭可將其同西方哲學的發展聯系起來考察。西方哲學從古希臘到20世紀的發展一般被概括為三個階段模式,其中心論題為:本體論——認識論——語言。20世紀初,哲學產生了一次根本的“語言轉向”,語言取代認識論成為哲學研究的中心課題?!罢Z言轉向”的產生標志著英美分析哲學時代的開始(孟慶玲,2005)。從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學又分為兩個派別。其中一派稱為邏輯分析學派,又稱邏輯實證學派;另一派為日常分析派,又稱日常語言學派。英國哲學家JohnAustin針對邏輯實證主義的真值條件語義論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即著名的“言語行為三分說”:言內行為、言外行為、言后行為。Austin又將言外行為分成五大類型:裁決型、行使型、承諾型、行為型、闡述型。然而,Ausitn的分類最大的缺陷在于缺乏一個明確的分類標準,實際上他不是在對言語行為進行分類,而是對行事動詞進行分類。這一分類缺乏科學性和系統性,沒有被廣泛地接受,反而招致許多學者的批評。但他的言語行為理論為后來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
3 Seade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
Austin把言語行為理論看作是對孤立的話語的意義的研究,Searle繼承和發展了Austin的思想,對言內行為的內部結構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他指出,在任何一個語言環境中,言語行為必然涉及到說話人、聽者、語境和句子的說出等要素,即命題內容。Searle通過下面一組例子來說明命題內容和言外行為之間的關系:
1)Wm Johnleavetheroom?
2)Johnwillleavetheroom.
3)John.1eavetheroom.
4)WouldthatJohnlaevetheroom?
5)IfJohnleavesthel’ooln,1willleavealso.(何兆熊,2000)
Searle認為這五句話都具有相同的命題內容,即Johnisleavingtheloom,但它們分別實施了各種不同的言語行為。一般情況下,例1)提了個問題,2)是對未來的一種猜測,3)是猜求或命令。4)表達了說話人的愿望,5)是一種假設。
根據命題內容這一構想,Searle把Ausitn的言內行為再進一步分為兩個部分:話語行為和命題行為。因此,Searle將言語行為分成了四個部分,即上述的話語行為、命題行為以及言外行為、言后行為。話語行為指的是說出單詞、句子這一行為,命題行為指的是通過所指詞語和謂詞所實施的“談及”和“談述”這兩種行為。言外行為指的是通過話語的說出做出陳述、提出問題、下達命令、進行允諾等。言后行為就是話語在聽者身上產生某種效果或反應。Searle對言語行為規定了比較明確的分類標準,他從12個方面對言外行為的分類標準進行分析,最后認為如下3個方面構成了分類的基礎。
1)言外之的
Searle認為,各種言外行為的目的是不一樣的。例如,命令的目的是試圖讓聽者做某件事情;描述的目的是對世界上發生的事情進行表述,這些表述具有真或假、精確或不精確的特性??傊?,完成各種行為的目的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了分類的基礎。
2)適從向
適從向指言外之的帶來的后果,指言語和客觀世界之間的聯系。有的言外行為使說話人與客觀現實相符(如:陳述的適從向使從話語到客觀現實);有的則相反,是客觀現實與說話人所說的話相符(如:請求的適從向是從客觀現實到話語)。
3)說話人所表達的心理狀態
Searle認為,說話人在完成一個有命題內容的言外行為中,總要表達某種心理狀態或心理活動。例如,當某人陳述、解釋、斷定某個命題時,他表達了對該命題的信念;當某人允諾、發誓、保證做某件事情時,他表達了做這件事情的意圖;當某人命令、請求、要求別人做某事時,他表達了要做該事情的愿望。
從上述的三個方面為主要依據,Searle將言外行為分成5類:1)闡述類;2)指令類;3)承諾類;4)表達類;5)宣告類。
4 Seade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對西方哲學的貢獻
言語行為理論范文6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 意義理論 間接行為
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理論是由英國哲學家奧斯汀于20世紀50年代末所提出的,美國語言哲學家塞爾在批判奧斯汀理論的基拙上發展了言語行為理論,并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本文主要從三個方面看塞爾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對奧斯汀行為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對意義理論的發展,間接行為理論的提出。
一、引言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引起了廣泛的注意,并產生了大量的哲學著述,其中尤以塞爾的著作影響最大。他同意奧斯汀的觀點,即認為語言交流的最小單位不是符號、詞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種言語行為。不過他又進一步指出,說話者通過說一句話或若干句話來執行一個或若干個言語行為,可是言語行為本身與用以完成言語行為而說出的話語不能混為一談。塞爾系統地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思想,揭示了實現言語行為的各種有效條件,闡明了言語行為的分類和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問題,并探討了言語行為的形式化。
二、塞爾對言語理論的發展
如果說奧斯汀把言語行為理論看作是孤立的話語的意義的研究,那么塞爾則把這一理論提高為一種解釋人類語言交際的理論。正如塞爾在“什么是語言”一文中所說:“言語行為也被稱為語言行為或語言性的行為,通過這個引言,我也許能夠說明為什么我認為言語行為在語言哲學中具有重大意義。我認為在任何語言交際的模式中都必須包含一個語言行為。語言交際的單位不是通常人們認為的符號、詞語或語句,甚至也不是符號、語詞或語句的標記,構成語言交際的單位是在完成言語行為中給出標記。更確切地說,在一定條件下給出語句標記就是以言行事的行為,以言行事的行為是語言交際的最小單位。”在塞爾看來,講一種語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語言活動,如陳述、命令、詢問、允諾等。語言理論實際上就是一種行為理論,說話是一種受規則約束的實施行為方式。奧斯汀曾提出過實施言語行為的三個恰當條件,即(1)說話人必須是具備實施某一行為條件的人;
Will John leave the room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John, leave the room!
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
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also.
五個句子完成的是不同的以言行事行為,第一句是問題,第二句是預言,第三句是請求或命令,第四句表達愿望,第五句表達意圖,但是這五個語句包含一個共同的內容,即約翰離開這個房間,每個語句都提到約翰這個人,并提到離開這個房間的這個活動,塞爾把這種共同的內容稱為“命題”,命題所完成的行為叫做“命題行為”,他認為命題不同于斷定或陳述,因為斷定或陳述屬于以言行事行為,而命題則不同。塞爾認為,通過話語實施一個施為性的行為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他以允諾為例,確定了九條充分和必要條件并把這些條件大體上歸納為四類:(1)命題內容條件;(2)預備條件;(3)真誠條件;(4)基本條件。在此基礎上,塞爾對言語行為進行了分類。在闡述區分單個施為性言語行為歸納為五大類,分別為:斷言類或闡述類、指令類、承諾類、表達類和宣告類。
三、塞爾對意義理論的發展
塞爾認為要把意義理論和言語行為理論結合起來考察。在他看來,言語行為是通過一些聲音或畫出一些符號來完成的。但是發出聲音或畫出符號與完成言語行為是有區別的。重要的區別在于為完成一定言語行為所發出的聲音或畫出的符號必須具有一定的意義,不具有任何意義的聲音或符號是不能完成任何言語行為的。為了回答為何某些聲音或符號具有意義這個問題,塞爾引用了英國哲學家格賴斯的觀點,并加以修正和補充。格賴斯在“意義”一文中區分了自然的意義和非自然的意義,指出這兩種意義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與意向性無關,后者則涉及到意向性問題。如:“那些斑點意味著麻疹”,這句話包含的是自然的意義,與人的意向無關;而“那三聲鈴響意味著‘車滿了”,這句話包含的則是非自然的意義,它與人的意向有關。格賴斯著重研究非自然的意義,并把“意義”與“意向”這兩個概念聯系起來考察。
塞爾進一步發展了這個思想,更加強調意義、意圖及慣例這三者之間的密切關系。他無意去****格賴斯的意義理論,因為在他看來,格賴斯的觀點雖然很不完善,卻可以作為說明意義概念的一個恰當的出發點。因為,首先,它表現出意義概念和意向概念之間的密切關系;其次,它抓住語言交流的一個重要內容,即說話者在說話時企圖把某種思想傳遞給聽話者并通過聽話者認識到自己的意圖正是把這些思想傳遞給他,不過塞爾也指出格賴斯這種觀點的不足,他認為,格賴斯的這種觀點沒有清楚地說明意義與慣例或約定俗成的規則的聯系,即沒有說明意義如何受到慣例或約定俗成的支配,同時用一個人意圖達到的效果來給意義下定義,會使以言語行事行為和以言成事行為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塞爾認為有必要修正格賴斯的理論,即“在分析以言行事的行為時,我們必須既考慮意圖又考慮規約,尤其要考慮二者的聯系”,塞爾的這種觀點引起西方哲學界的普遍重視。
四、間接行為理論的提出
間接行為理論的提出是塞爾的最大貢獻所在。在《間接言語行為》一文中,他指出:意義,簡而言之,就是說話人說什么就意指什么(字面用意),在這種情況下,說話者的用意是產生某種以言行事行為的效果,而這種效果是通過聽話者根據對支配話語的規則的掌握理解說話者的意圖,但事情并非總是那么簡單,在有些情況下,如暗示、諷刺、比喻等等,說話者說出的話的意思與句子本身的意思并不是一致的。一種情況是說話者說出一個句子,表示其字面用意,但還有別的用意,如:
Can you pass the book?
這個句子如果按其字面意義去理解,那么它是“詢問”聽話人是否具有遞書的能力。然而,這并不是該話語的施為用意。這個話語實際上是用以表達“請求”這個言語行為的典型結構,這就是語言使用中語言的間接性現象??梢?,語言的間接性是語言的形式和功能之間的不一致所帶來的結果。這種間接使用語言的現象就是塞爾所認為的間接言語行為,即通過一個言語行為來間接地實施另一個言語行為。
那么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是基于什么假設呢?具體如下:
顯性施為句或明顯的施為用意可以根據施為動詞辨別出來;
傳統句法上所講的句子三大類型:陳述句、疑問句和祈使句,都有各自的功能,分別表示“陳述”、“詢問”和“命令”,這實際上就是這些句子的施為用意。
這些用意傳統上看作是字面用意,從而與間接的施為用意區分開來。后者來自前者的結構形式以及說話人使用這些結構形式時所表達的功能,聽話人可以通過推理得出說話人真正要表達的施為用意。
間接言語行為可以分出常規的與非常規的兩大類。
五、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