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基層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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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基層年

服務基層年范文1

一、勤奮學習,與時俱進理論是行動的先導。作為電信基層服務人員,我深刻體會到理論學習不僅是任務,而且是一種責任,更是一種境界。一年來我堅持勤奮學習,努力提高理論水平,強化思維能力,注重用理論聯系實際,用實踐來鍛煉自己。

1、注重克服思想上的“惰”性。堅持按制度,按計劃進行理論學習。首先不把理論學習視為“軟指標”和額外負擔,自覺參加每季度的黨課集中學習;其次是按自己的學習計劃,堅持個人自學,發揚“釘子”精神,擠時間學,正確處理工作與學習的矛盾,不因工作忙而忽視學習,不因任務重而放松學習。

2、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在工作中用理論來指導解決實踐,學習目的再于應用,以理論的指導,不斷提高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強了工作中的原則性、系統性、預見性和創造性。到公司三年來,我注重把理論轉化為自己的科學思維方法,轉化為對實際工作的正確把握,轉化為指導工作的思路辦法,積極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走出新路子,克服因循守舊的思想,力戒“經驗主義”,拓展思維。

服務基層年范文2

這一刻,距離新農合低水平起步試點的2003年,已過去近6年;距離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總目標、總原則提出的1999年,已過去約10年,這個投入無異于重磅“炸彈”,牽動著長期投入不足的基層醫療的每一根神經。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指出,無論是國家用于支持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48億元專項投資,還是國家在衛生投入方面3年追加的8 500億元中,將用于五項改革之一的基層醫療衛生的投入,都充分說明一個問題一國家對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的重視是史無前例的。

“救活”一批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

由于我國衛生事業發展長期處在重城輕鄉、重大輕小的格局中,致使基層醫療一直處于醫療衛生體系的薄弱環節,一些基層醫療機構甚至面臨倒閉、被個人承包的危機。

遼寧省北鎮市柳家鄉衛生院就有過這樣轉危為安的經歷:2008年底國家用于支持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48億元專項投資下撥后,衛生院如火如荼地興建了十幾間醫療用房,從個人手里收回經營權,并開始向省醫學院校招聘人才。實際上自2002年以來,由于實行財政“斷奶”的自收白支制度,在得不到財政撥款的情況下,全國各地不少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都由于經營難以維系,面臨倒閉或被個人承包的局面。

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基層衛生服務體系的建設受到高度重視,政府加大了財政投入,這些曾被推向社會的鄉鎮衛生院將有望恢復原有的公益性,并進一步得到扶持。柳家鄉衛生院長劉銘告訴記者,“在距離這里不遠的高山鎮衛生院,去年就已獲得上百萬元的醫療設備配置,得到類似‘輸血’的基層醫療機構還有不少。”

“把具有公益性的衛生院承包出去,本身是不合理的,這也是導致基層醫療失去公益效力的主要原因,新醫改體現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一個價值取向,那就是強化政府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中的責任,維護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公益性是醫改的基本點”,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李玲表示。

在這些鄉鎮衛生院“復蘇”的背后,是即將隨新醫改啟動而全面鋪開的基層醫療建設。立足于健全基層醫療建設的新醫改,明確將重點加強縣級醫院(含中醫院)、鄉鎮衛生院、邊遠地區村衛生室和困難地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同時,《2009~2011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3年規劃的8500億投入將重點傾向基層,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公立醫院試點。衛生部近口還通報說,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將列為新增1000億元中央投資的重要領域。

調動基層醫務人員積極性成共識

改革開放初期,由于政府財政投入有限,為了彌補撥款不足,同時提高醫療機構的積極性,更多更好的向社會提供服務,政府出臺了醫療機構可以對藥品進行加價的規定。但是這項出發點良好的政策在執行過程中漸漸變了味,成為“大處方”滋生的政策溫床,并伴隨出現“看病貴”。在這個民生問題的背后,是社會對醫務人員信任度的下降,并最終讓醫生背上了罵名。

2009年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一份來自全國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聯系城市基線調查的數據顯示,在基層醫院,特別是農村的鄉鎮衛生院,藥品收入比最高占到70%以上。

對此,上海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管理學院鮑勇教授給記者算了一筆詳細的經濟賬。舉例而言,一個年收入500萬元的鄉鎮衛生院,如按藥品收入占60%計算,那么藥品的收入接近300萬元。按政府允許的加價率15%來說,醫療機構藥品純收入約為45萬元。這個數字意味著一家基層衛生醫療機構想要獲得45萬元的補貼,就必須賣出300萬元的藥品。

基層醫療面對的是平民百姓,職責是向其提供安全、可靠、便廉的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體現公益性。新醫改中提出在基層醫療機構經濟運行機制上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收入上繳財政,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統收統支,將社區衛生機構從差額撥款單位變成全額撥款單位,割斷了醫院通過賣藥開單提成獲利的需求。

過去為什么會產生大處方?老百姓為什么抱怨看病貴?北京市豐臺區右安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王小年說,“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醫院得到的財政撥款太少,收不抵支,只能通過賣藥來賺錢求生存,收支兩條線之后,醫生還有什么必要去開大處方呢?”

毛群安指出,過去醫務人員需要為了生計而拼命掙錢,而且其考核方式也決定了只有收費多才能拿得多?!笆罩蓷l線”實施后,將以干活的多少、服務質量的好壞來進行績效考核,也就是由過去的負向激勵機制改變為現有的正向激勵機制。

“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是醫改的重中之重,其經濟運行機制在醫療改革中會先得到轉化,并通過‘以藥補醫’機制的先行扭轉,來體現公益性質。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彌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成本后,藥品收入就可以不再作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費的補償渠道?!苯K省衛生廳廳長郭興華表示。

記者注意到,在2009年全國衛生工作會議的諸多報告中,多次強調要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加上以上政策的出臺、實施,我們有理由相信,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已經成為共識之舉。

基層醫療衛生發展面臨更多機遇

由于我國基層衛生事業發展長期滯后,使得前期政府的有限資金投入,往往被劃撥用于基礎設施建設,而用于醫務人員教育培訓的投入少之甚少。全國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聯系城市基線調查數據顯示,用于基層醫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占到總投入的80%以上,而用于醫務人員教育培訓的資金僅為5%。

上世紀九十年代下半葉至今,政府財政投入在全部醫療支出中所占比重僅為15%~18%,不到GDP的1%。財政部2007~2011年衛生支出估算見表1。而發達國家對公共醫療財政投入則約占GDP的8%。杭州師范大學副校長郭清說,“在相對有限的醫療投入之下,這部分錢往往被用在基礎設施也就是硬件建設上,因為對于這種投入的回報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投入一旦蓋了房子買了設備,就變成固定資產了,當然這也是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發展的基礎?!?/p>

從財政部2007~2011年衛生支出估算表中可以看出,2006~2008年衛生總投入不到6 500億,《009~2011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提出3年規劃追加8 500億的投入巨額,讓我們看到了國家加大醫療衛生事業投入的決心。郭清教授說,“根據國家在醫療衛生投入上逐年增長的趨勢來看,基層醫療人才隊伍建設將進入系統化的培訓階段?!?/p>

實際上,基層醫療人才隊伍建設已經在“悄悄”展開。衛生部于2008年底,啟動了基層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培訓等多項計劃,項目啟動階段(2009年1月)將完成全國師資培訓;分省培訓階段(2009年2月~2010年11月)在全國31個省(區、市)62個城市分兩個階段開展普及培訓工作;全國31個省(區、市)分別完成本轄區內600~1 000名(共計1.8萬~3萬名)基層醫藥衛生技術人員的省級培訓。

毛群安指出,衛生工作方針是以農村為重點的,如果不能解決好農村的衛生問題、健康問題,就不能講中國解決了基本的衛生問題和健康問題。因此,在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方面,衛生部近年來已經采取了多項措施。

服務基層年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執業,結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自主執業,其執業活動不受干涉,其財產權益不得侵犯。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實行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制度。

核準登記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直轄市范圍內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核準登記,由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基層法律服務所獲準設立執業,須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任何機構不得以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義開展業務。

第七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以農村的鄉鎮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根據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但在一個街道行政區劃內只能設立一個法律服務所。

轄區較大、人口較多、經濟發達的鄉鎮,可以設立二個以上的法律服務所;不具備獨自建所條件的鄉鎮,可以由二個以上的毗鄰鄉鎮聯合設立法律服務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農、林、牧、漁場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置,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八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件、能夠專職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

第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內容依次排列組成: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法律服務所。

第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執業場所和組建單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職責;

(三)執業工作制度;

(四)所務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的聘用、管理辦法;

(六)財務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辦清算辦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章程自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設立鄉鎮法律服務所,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建,或者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由本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組建。

設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由街道辦事處在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組建。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建由地方政府核撥事業編制和事業經費的基層法律服務所。

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允許個人以自愿組合方式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十二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組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申請報告;

(二)章程;

(三)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和執業資格證明;

(四)執業場所使用證明和開辦資金證明;

(五)核準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建的,須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設立或者不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由核準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應當懸掛于執業場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驗。執業證書不得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憑據準予設立的批件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申領收費許可證。

第*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集貿市場、經濟開發區、旅游區或者經濟發達的行政村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業務接待站(點)應當有固定的場所,接待業務由本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應當報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分立、合并,應當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修改章程的,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核準。

第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應當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該所的執業證書、印章、票據、案卷及有關文件,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經核準登記后六個月內未能開業的,或者開業后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情況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設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除應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外,還應當有二年以上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或者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經歷。

第二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應當經基層法律服務所民主推薦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名,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為該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本所行政事務和組織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所務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務。

所務會議由本所全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規章制度;

(三)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和重大財務開支項目;

(五)審議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工作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在本所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符合司法部規定的執業條件和聘用程序,辦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離、辭職或被辭退、開除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原執業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財會、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參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聘用辦法進行管理。

輔助工作人員的聘用、變更情況,應當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建立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項制度;

(二)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

(三)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的監督;

(四)統一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

(五)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六)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財務管理,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

實行自收自支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單獨設立帳戶,由專人負責財務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帳目,嚴格開支范圍和審批程序,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尚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分別實行全額管理或者定額、定項補助的財務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掛鉤,實行按勞分配原則。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根據本所收支情況和實際需要,設立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和規定,為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辦公裝備的建設,不斷改善執業條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檢查。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織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新設立不滿六個月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年度檢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

(四)年度檢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提交的文件進行初審,并在出具審查意見后報送地級司法行政機關。

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執業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通過年度檢查,在其《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檢查中,對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尚未處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暫緩通過年度檢查,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完結,補辦年度檢查。

在年度檢查中,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的,組建單位應當予以停辦,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結果,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自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指導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定期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鶎臃煞账捌鋸臉I人員不得拒絕。

第四十一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五)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八)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九)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同時追究負有管理失誤責任的該所主任的責任,嚴重者予以撤職或者解聘。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該所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組建單位予以停辦,報請地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

服務基層年范文4

關鍵詞:基層 醫療衛生機構 經濟情況 探討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10-263-02

一、江蘇省東臺市基層醫療機構主要經濟流入的情況

1.基本藥物制度綜合補助。筆者所在的江蘇省東臺市在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全面覆蓋中實施了基本藥物制度已近5年,財政部門對基層衛生機構藥差等綜合補助制度已日趨成熟。根據各機構中的對人員經費等經常性收支差額結合“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的原則進行核定,并按期預撥,年底或年后由財政及主管部門共同組織考核,按照“績效考核”的原則確定年度補助額度?;鶎俞t療衛生機構提供“零藥差”醫療服務,“以藥養醫”現象根本消失,實現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回歸公益性。

2.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人口和提供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和單位綜合服務成本,在全面考核評價的基礎上,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核定補助經費,只要按質按量完成指定的公共衛生項目便可順利取得相應的財政補助?;鶎俞t療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使公共衛生服務成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主要任務之一。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專職從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工作人員已達職工總數的1/3,在服務過程中,一些任務集中、工作量大時,醫療人員增援補充也已慣例化,近幾年實際完成的公衛工作量已占總工作量的1/2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基本完成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目標任務,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也成為基層醫療機構不可或缺的主要經濟流入項目之一,醫防并重的業務開展模式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已經形成。

3.債務化解等政策性補助。2012年對基層醫療單位中的基建設備投資等原因形成的債務進行一次性整體剝離,此次補助實質上是財政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歷史陳賬進行了補償,切實減輕基層醫療機構的運行負擔,確保了基層醫療機構的日常運轉,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運轉提供了保障。

4.作為第三方付費的醫?;?。根據基層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服務量等因素分別采用按服務項目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門診賬戶制度、限額報銷制度等結算辦法給予補償。一般診療費等政策性補償制度的建立加大了醫?;饘鶎俞t療機構的支付額度。實際醫療保障覆蓋后,客觀上減輕了群眾看病貴問題,同時為基層醫療機構的基本醫療服務的經濟流入的可靠性提供了保障,全市各基層醫療機構鮮有欠費現象發生(不考慮“三無”病人)。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醫療業務量的穩步增漲,近幾年來,在基層醫療從業人員不斷減少的情況下,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醫療業務量平均增漲率仍達7%。

5.醫療風險基金及醫療責任商業保險補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在經常性支出中按醫療收入的1%列支醫療風險費,建立風險基金,專項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醫療責任商業保險及醫療事故、糾紛賠償,有效轉移、減少醫療責任風險負擔。

6.基建、設備財務投入機制正在形成。各級財政、主管部門采取扶持、標準化建設補助、重大項目補助等形式立體式、多渠道逐步解決基層醫療機構基建及設備投入,有力保障了基層醫療機構的業務發展之需。

二、多渠道經濟流入現狀對基層醫療單位的積極影響

1.政府財政基本藥物制度、公共衛生項目補助機制的建立,醫療保障為主體的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形成,醫?;鹜ㄟ^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給予合理補償,徹底打破了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入的單一的經濟流入模式,多渠道經濟流入保障機制逐步形成。

2.“一般診療費”等收費項目的確定,理順了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不能充分反映醫務人員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的問題,并由醫?;鸪袚?0%,減輕患方的負擔,增加了基層醫療機構的收入,轉變了過去著重于供方的投入機制,進一步擴大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濟流入渠道,并增強了穩定性和可持續性,有利于調動基層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3.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變職能,適當定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擔負著在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等責任。實現了趨利性的醫療服務向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職能轉變。

(1)切實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鶎俞t療衛生機構生存問題初步解決后,一些“小馬拉大車”似的大型手術、疑難重癥救治、大處方、不合理檢查等趨利性動機已不復存在,轉而開展基本醫療,解決群眾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并切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增強醫療服務手段、延伸醫療服務內容,根據自身實際和業務發展需要,穩妥地開展基本醫療服務,最大限度地保障醫療安全,取得合理的業務收入。

(2)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全面開展,促進了基層醫療資源的合理配置。從事公共衛生服務成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主要任務之一,由于財政按服務項目及工作質量進行補助,防保工作經費有了保障,工作有了積極性。只要按質按量完成指定的公共衛生項目便可順利取得相應的財政補助?;鶎俞t療衛生機構重新配備人力、物力,加強防保工作,切實做好公共衛生服務。我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專職從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工作人員已達職工總數的1/3;在服務過程中,當一些任務集中、工作量大時,醫療人員增援補充也已慣例化;當前實際完成的公衛工作量已占總工作量的1/2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基本完成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目標任務,自此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業務開展形成了醫防并重的運轉現狀。

(3)積極開展多樣性的公益性醫療衛生服務。隨著人民群眾健康意識的提高,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惠民體檢、專項檢查、特種病例篩查、特定人群優撫醫療等多種形式惠民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也逐漸增多,多數任務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近年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這部分的工作約占總工作量的10%。

三、當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濟流入情況中存在的問題

1.政府財政補助投入仍然不足,阻礙了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與壯大。隨著社會人口老齡化以及死亡率的降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醫療保障制度的促進,醫療衛生服務的需求急速增加,醫療設施的更新、醫療環境的改善,醫療服務能力的提高已迫在眉睫。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備等投入、更新改造能力受限,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會計制度執行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再提取修購基金,而財政補償機制尚有待完善,房屋、設備更新、補充投入機制并未形成,其更新、補充難以及時進行,一些不得不進行的投入也影響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濟業務正常的運行。

在基層醫療機構中,雖然基建投入逐年增加,但如果考慮消費物價指數上漲因素,基建投入并沒有增加。近幾年基建的投入遠遠滿足不了基層醫療單位的需求。我市到目前為止,仍有很多基層醫療機構的房屋破敗,設備陳舊,無法滿足醫療服務需求,影響了其職能的發揮。

投入水平不足引發人才流失。醫療技術人才的培養決定了基層醫療衛生體系發展的命脈。由于歷史條件以及人才培養和人員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影響,我市的基層醫療服務人才每年有超2%的成熟人才流失,影響了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而且對人才的引進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礙和制約作用。

2.醫療保障補償結算方式對醫院醫療導向的負面影響。一方面,醫療保險資金使用效益低下現象仍然存在,職工醫療保險中,個人賬戶的制度必然導致個人賬戶資金的大量積淀,浪費同時并存,相對應的卻是醫保統籌基金嚴重不足。我市統籌基金的超支風險伴隨著制度的建立始終存在,實踐中統籌基金超支風險的問題并沒有突出顯現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實行了風險轉嫁,采取總額預算支付方式,將超支的基金轉嫁給了各級醫療單位。近三年來,我市在總額預算支付方式下,各基層醫療機構均出現了超預算額度現象,無一幸免,不足現象,嚴重的超出率達65%。醫?;鹂傮w平衡的表現是以醫療機構的重大損失為代價的。

3.基層醫療機構擴大業務的能力受限。編制不足,人員流失,中醫藥業務萎縮,轉診制度缺失等基層醫療機構擴大業務能力不足的自身原因,同時在總額預算支付的醫保支付方式下,醫療機構業務的增漲,不能增加醫保統籌基金的流入,但業務支出確是真實地增加,也就是說,業務增量越大,醫保超預算額度越嚴重,收支倒掛現象越明顯,在生存壓力下,基層醫療機構不得不背道而馳,控制業務總量。

四、針對存在問題的相關對策建議

1.根據“合理、必需、節約”的原則加大對基層醫療單位的財政投入,特別是基建、設備、人員等專項資金的投入。對各基層醫療單位從地理、功能等布局上對醫療衛生資源進行整合,合理規劃,對閑置的儀器設備進行統籌調配,避免重復浪費。對已投入的資金定期考核和績效評價,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2.對基層醫療機構財務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收入全額上繳專戶、支出核定下撥、收支計劃控制、集中核算與考核管理的模式。這樣一來可以正確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進一步規范財務管理,提高數據質量;二來有利于衛生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資源的整合、統籌和調配;最后有利于基層醫療單位的負責人把所有的精力投入到醫療單位的管理,圍繞以如何提升服務水平,改善醫療服務環境為中心,多展思路,多出謀劃策,不再為了資金的運轉而去追求醫院效益的最大化,從而增加患者的負擔。

3.進一步完善居民基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結算方式。首先,本著“重監督、多補償”的原則,加強保險基金平時的不定期監督,對于同一病種不同病情的患者區別對待,增強基金結算的靈活性、多樣性。居民基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醫療服務費用支出的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費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結算、撥付,不得無故延遲或少撥。對不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費用不予結算。

4.建立“三無”病人專項醫療求助基金?!叭裏o”患者主要是無錢、無家屬、無證件人員,許多“三無”患者是沒有法定監護人和經濟來源的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討人員。多年來,我市多家基層醫療單位本著人道主義和救死扶傷的精神收治了一些“三無”患者,挽救了許多人的生命,但這些病人欠下的大量醫療費,也讓資金并不寬裕的基層醫療單位雪上加霜。為了進一步體現基層醫療單位的公益性,應設立“三無”患者專項醫療救助基金,由相關部門進行管理,政府財政在測算各醫院往年“三無”患者欠費情況的基礎上,每年注入一定基金,以用于對社會“三無”病人的救治。

5.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自身建設,增加話語權?;鶎俞t療機構應嚴格遵守醫保等制度,合理用藥,自主地節約醫?;稹M瑫r提供醫療服務中準確的收入、支出構成及收支情況以及醫療服務的合理性等指標,清晰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支狀況,保證其醫?;鹫埱髾嗟暮侠硇?。通過提供真實可信的資料等詳實數據,為相關部門制定醫保政策提供幫助和依據,以便在醫保定點協議內容、支付方式改革中,為基層醫療機構爭取有利的條款,有益的支付環境,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再成為合理醫療費用的當然承擔方。

隨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等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我們堅信,只要緊緊圍繞醫改目標,在黨和政府醫改方針的指引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全體醫護人員共同勤奮努力,主動轉變運行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發展和建設一定會出現一個前所未有的、蓬勃發展的新局面,真正成為人民群眾健康的守門人。

參考文獻:

[1] 宗禾.推進綜合改革,實施多渠道補償.中國財經報,2010.12.16

[2] 盧惠華.淺議醫改、新財務會計等制度的實施對鄉鎮衛生院經濟運行的影響.經濟師,2012(3)

服務基層年范文5

第一條為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執業資格

第五條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具備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經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統一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確認。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業務,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滿五年的。

第九條對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二條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試成績或者考核結果無效,已經作出的授予執業資格決定應予撤銷,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內不允許參加考試或者考核: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

(二)考試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的。

第三章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被該所鑒定合格;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三)申請執業登記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

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

(一)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開除處分的;

(三)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四)具有律師或者公證員資格、并已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的。

第十五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經其授權的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十六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應當填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請人的證明;

(四)健康狀況證明;

(五)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執業登記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執業登記機關。

縣級、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時間均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八條執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執業登記或者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準予執業登記的申請人,由執業登記機關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申請人對不準予執業登記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鄉鎮企業工作或者務農的人員,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申請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不得超過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

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原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終止聘用關系的證明和擬應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聘用的證明,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執業登記機關予以執業注銷:

(一)因調離、辭職而停止執業的;

(二)因被辭退、開除而停止執業的;

(三)因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而停止執業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執業的。

第二十二條《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不得偽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無法使用的,持證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補發或更換手續。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與被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訂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聘方名稱和應聘方姓名;

(二)聘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聘用期限以及屆滿續聘的辦法;

(四)聘用期間解除雙方聘應關系的條件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聘用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各項管理制度。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維護其在執業活動和所務管理工作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保障其在應聘期間應享有的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獎勵、處分、辭退以及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依據。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平時執業中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應當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以同時報請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或者記功嘉獎。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按照責罰相當的原則,給予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撤職、留所察看、開除。

實施處分,由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建議,或者本所半數以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議,由本所所務會議審議決定,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給予撤職處分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出辭職,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準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辭職申請人須在有關因素消除后,方可離職:

(一)本人承辦的業務或者工作交接手續尚未辦結的;

(二)本人與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清結的;

(三)本人被發現有違反執業紀律的行為,正在查處的。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止執業滿三個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

辭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依據聘用合同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方面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調處。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作出涉及本人的處分、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損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對經查證確屬基層法律服務所處理錯誤、不當的或者侵權事實成立的,應當責令該所予以糾正。

第五章執業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托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托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為其或者解除委托關系。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本地區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應聘執業期間,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有權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有權參與所務民主管理,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

第三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盡職盡責,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由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四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勤奮學習,加強職業修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

第六章檢查監督

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每年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

未經年度注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四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證年度注冊工作,由負責執業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于每年3月31日前組織進行。

第四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個人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表現年度考核意見;

(三)《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四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規定的時間上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注冊機關。

第五十條注冊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審核,對于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準予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

對準予年度注冊的,由注冊機關在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上加蓋年度注冊印章。

第五十一條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年度注冊:

(一)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

(三)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對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應當通知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并暫不發還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五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被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因素消除后,對于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報請注冊機關補辦執業證年度注冊。

第五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檢查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鶎臃煞展ぷ髡呒捌渌诘幕鶎臃煞账坏镁芙^。

第五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四)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七)在活動中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侵犯被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在調解、、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二)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四)在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六)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八)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五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一)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一)至第(十五)項規定行為,情節或者后果嚴重的;

(二)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六)、(十七)、(十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服務基層年范文6

為深入學習貫徹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保持黨的純潔性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拓展和延伸“三解三促”活動,經研究,決定開展“想基層、下基層、為基層”主題活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開展“想基層、下基層、為基層”主題活動為載體,動員和組織廣大黨員走出機關,深入基層群眾,知民情,解民憂,暖民心,不斷強化黨員領導干部的群眾觀念和宗旨意識,大力弘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保持黨的純潔性,推動機關工作重心下移,切實解決服務發展、服務基層、服務群眾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斷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市級機關在又好又快推進“四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勝利召開。

二、目標任務

1.想基層,優化服務便民行。各位黨員要結合本崗位工作職能,想基層所想,急基層所急,按照創先爭優活動公開服務承諾要求,多種渠道向基層提供各項政策、辦事指南,減少辦事環節,方便基層群眾辦理各項事務。采用政策宣講、形勢報告、上門溝通等多種形式,幫助基層群眾了解中央的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消除政策誤解,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市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在基層得到更好地理解支持和落實。

2.下基層,深入調研知民情。各位黨員要以服務對象為基礎,突出農村、企業、社區等重點,與脫貧幫扶點、“雙結雙建”、領導干部“三解三促”聯系點結合起來,深入基層一線,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通過與基層干部群眾開展廣泛的走訪慰問、座談交流,了解基層干部群眾的期待和要求,深入查找縮短自身在思想、工作和作風上與基層群眾期盼的差距,濃厚與群眾的感情。本辦黨員干部每月下基層2-3次,也可集中3-5天時間開展調研,“帶著課題下去,帶著方案上來”,通過集中調研,至少要提出1條改進工作、改善服務、促進發展的“金點子”。

3.為基層,化解問題解民憂。各位黨員要結合基層實際、群眾需要和部門職能,切實幫助基層和群眾解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努力為基層單位提供信息、資金、技術、物資等支持,特別要積極協助重大工程、重點項目所在的基層單位做好各項服務工作。走訪慰問困難黨員群眾,幫助解決群眾困難,力所能及地為基層、為群眾辦實事好事,協助做好和維穩工作。幫助聯系點抓好創先爭優活動,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對其黨建工作進行指導,充分發揮黨的先進性作用,保持黨的純潔性。

三、活動要求

1.強化領導。各科室要把開展“想基層、下基層、為基層”活動作為今年工作的重要內容,擺上議事日程,形成黨員干部想下基層、真下基層、會下基層的濃厚氛圍。

2.精心組織。切實按照本辦《關于開展2012年度重大調研課題研究的通知》的要求,推動活動向制度化、常態化發展。對活動中好的做法和經驗,將以信息形式及時報機關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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