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管理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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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管理規定范文1

上海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筑物、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縣(市)除外]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轄區內戶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轄區內重要區域的戶外廣告,認為有必要直接進行登記管理的,可以直接進行登記管理。

第四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第五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

(三)廣告地點、形式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四)戶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凡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合同。

(四)場地使用協議。

(五)廣告設置地點,依法律、法規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六)政府有關部門對非廣告信息的批準文件。

第七條

戶外廣告登記申請,應當在廣告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并由登記機關建立戶外廣告登記檔案。

第八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

已經批準,但需要延長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文件和證明齊備后,登記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準予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戶外廣告登記后,三個月內未予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二條

各種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設置,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不得粗制濫造。

戶外廣告應當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范準確。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在戶外廣告經營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任何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使其所屬經營機構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某一領域的戶外廣告經營,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并到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

公共廣告欄的管理辦法,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未經登記擅自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處5千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拆除;愈期不拆除的,,其費用由者承擔。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擅自違反登記事項戶外廣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廣告;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其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戶籍管理規定范文2

一、當前戶籍管理與證件辦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群眾辦證的需求與國家的法律規定及相關政策發生沖突。

1、《保險法》已經確定把居民身份證號做為社會保障號,《居民身份證法》又規定身份證號是終身不變的號碼,因此,公民的年齡也就不允許隨便更正,而現實公民需更正年齡的情況仍然不少。

2、少數60歲以上老人沒有戶口,補登補錄沒有依據?,F行的戶籍管理規定:14歲以上且無《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申報戶口登記屬補登、補錄戶口,需要提交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醫院或個體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證明、村(居)委會證明。而60歲以上的老人根本就沒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也很難找到當時的醫院或個體接生人員,這就使此類需要辦理戶口的按規定無法辦理。

3、公司是通過省政府招標的二代證辦理過程中的人像采集經營企業,該公司設在的照相點太少,根本無法滿足現實辦證的需要。加之公司服務質量欠佳,工作效率不高,導致群眾經常排隊長時等候,很不滿意。

4、省公安廳在全省只設一個制證中心,根本無法滿足基層公安機關正常辦證的需求,造成證件制作周期長,易使辦證群眾誤認為基層公安機關辦事拖拉,效率低下。

(二)戶籍管理部門和個別辦證人員主觀上存在一定問題。

1、公安機關宣傳工作不到位,群眾對辦理戶口更改、嬰兒入戶、辦證程序不了解,造成群眾辦事、辦證經常來回跑。

2、行政服務中心辦事群眾多,而工作人員少,辦事、辦證群眾經常排隊長時間等候,工作人員又沒有時間跟每個群眾解釋,造成群眾不滿意。

3、個別戶籍窗口存在“四難”現象,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

4、個別基層派出所在受理戶口、身份證業務時,責任不明確,有推拖現象。甚至存在個別辦證人員給了好處就辦事,不給好處不辦事的問題。

5、公安窗口單位硬件設備落后,滿足不了網上辦公的要求。以前是用紙質信息辦理戶口、身份證,群眾到派出所就能立即辦理,現在是用電子信息通過網絡辦理,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辦理,加之網速慢,群眾等候時間長。

(三)戶籍管理存在法律缺失,實際操作難以界定。

1、戶口人員的分戶問題。這是戶口辦理過程中最大的難點問題?!锻恋胤ā访鞔_規定住宅安排一戶一宅。隨著地價的飛漲,為了達到有更多宅基地的目的,部分地區先后出現了18周歲以上的人員人人申請分戶的現象。人人分戶顯然不現實,但有關的戶籍政策沒有就這一問題作細致明確的規定,實際操作難以界定。按照現有的戶籍管理規定,原則上一個家庭居住、生活在一處立為一戶。但是日常辦理戶口的過程中,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在農村一般住房占地面積較大,且住房多并有多個進出口。子女們婚后一般與父母經濟上分開,但生活在一處。分成多戶就能在農村征地拆遷中爭取到多套住房;在城區,因住房不多一般家庭共同居住一宅,為了辦理城市最低保障金而分戶,尤其是辦理低保的,本身家庭就相對困難,如果我們不給分戶,群眾就申領不到低保。

2、群眾變更姓名問題。《戶口登記條例》和公安部年《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當中對更改姓名雖有一些規定,但對于哪些情況可以更改,哪些情況不能更改,需要哪些相關材料等都沒有明確?!妒」矙C關戶政管理工作規范(暫行)》和金城公司網絡辦理軟件的規定,公民只允許變更一次姓名。而在具體操作中,標準只能由審批人主觀判斷來決定。對明知公民是出于某種利益而無其他正當理由要求更改姓名的,在實際操作中一般不予更改,假如只要群眾申請就都允許更改,不利于戶口管理,也不符合現行戶口政策。

3、變更年齡問題。當前年齡錯誤主要是規避計劃生育導致。農村主要是有村委會或法定監護人把年齡小的報大,躲避計劃生育處罰。也有一些高考的學生,多年復習補考,總想把年齡報??;一些年齡小要求參軍的青年,不到法定年齡,要求把年齡更正大;一些職工想提前退休,要求把年齡更正大;干部為了提拔,要求把年齡變?。挥行┎坏桨贇q的老人,為了獲得百歲以上老人的補助,要求把年齡更正大。而現有的法律和政策不允許隨意更正。

4、戶口漏報問題。部分群眾為了躲避計劃生育政策,攜帶家屬子女長期在外地打工,超生多胎,又不在合法醫院接生,沒有出生醫學證明。部分群眾超生后,把子女送給親屬領養,親屬不具備法定領養條件。部分農村老人過去怕多繳國家提留,不申報戶口,現在辦理農村醫保、低保需要戶口、身份證,這部分人又無證明法定年齡的依據,要求補錄戶口。

5、因歷史遺留問題等原因造成的戶口差錯、查詢戶籍檔案資料中遇到的問題。農村在未建立派出所前一般是以鄉鎮一級的人民政府為管理的主體,由于當時鄉鎮人民政府的戶籍管理工作人員均由鄉鎮人民政府自行指定,且未參與戶籍政策專門培訓、學習,崗位變動較多,工作調動頻繁,有的戶籍管理人員的素質不高和不穩定性,在戶口遷移、身份證的辦理過程中出現的歷史性登記錯誤和管理上的隨意性,使當前的戶口信息資料不僅差錯較多,而且戶籍資料檔案缺漏?,F在公民都想利用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之際進行項目的變更。公民到派出所查詢以往的戶籍檔案,一是經常需要在派出所與派出所之間來回奔波;二是查找不到,造成群眾對公安機關不滿。

二、戶口管理與證件辦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成因

1、戶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過于陳舊、滯后,導致戶籍管理工作陷于被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頒布于年,已不能適應現階段戶籍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而現階段實行的戶籍管理,偏重于大中城市戶籍管理的模式,針對農村的戶籍管理方法還需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目前工作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使一些人乘機鉆政策、法律的“空子”,造成戶籍管理的不嚴肅性;一些人因子女上學、參軍、農村土地征遷、城市拆遷、享受低保、房產交易等將戶口隨意遷移,造成長期人戶分離。由于缺乏強有力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給戶籍管理工作帶來難度。

2、戶口與社會利益掛鉤緊密。由于目前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社會福利、服役退伍、稅費繳納、事故理賠、教育等政策仍緊密依附在戶口上,特別是農村戶口與集體資產收益、福利保障、土地征用、拆遷賠償、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利益關系更為緊密,使得不少人通過各種途徑,想盡辦法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給基層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戶口時帶來許多難題。

3、戶口登記缺乏嚴肅性,姓名使用較為隨意。在著力打造服務型公安機關的過程中,片面強調了戶口管理的服務功能,對嚴密戶口登記缺乏正確的引導和宣傳,公民戶口意識逐漸淡化,社會各界包括公安機關內部對戶口登記的嚴肅性缺乏認識,總認為遷戶口、改姓名、改年齡、補錄戶口是小事。有的鄉鎮醫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隨意性大,無事實依據亂出醫學證明。村委會證明,群眾想要怎么開就怎么開。對于亂出證明的單位,又無依據進行處罰。公民在參與保險、存款、就學和工作等活動時隨意使用自己的姓名,一旦發生錯誤,其他部門都會要求公安機關來證明是同一人或更改戶口登記的姓名。甚至一些違法犯罪分子也在戶口變更上做文章,這都給公安機關戶籍管理工作帶來諸多麻煩。

4、因基層派出所原始戶籍檔案缺失,導致變更更正難。由于年代久遠,原人民政府管理的戶籍資料未能形成檔案及時移交派出所,目前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還發現,部分基層派出所長期以來未重視公安戶籍檔案的管理和建設,造成許多戶籍原始資料的缺失,一些歷史性戶籍差錯問題因無法查實或真偽難辨,使變更工作難以解決。

5、證件辦理相對集中,公安戶政部門面臨空前壓力。目前,全縣160多萬人口,需要在兩年半的時間內辦理身份證,工作任務特別繁重。服務對象的突然增多,造成群眾到大廳等候排隊,所以群眾感到辦證難?,F全省只有一家制證中心,制證需要到省城去制,省城制證中心壓力大,周轉周期長,部分證件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制好。公司是省政府招標,省公安廳下文安排的,在阜陽負責二代證照相,公安局沒有行政管轄權,對其照相管理要求較為困難。

6、老百姓戶口意識淡泊,對戶口政策不了解。很多老百姓拿到戶口本、身份證,不到用的時候不看,等時過境遷,發現差錯,要求更改就比原來難。有些大中專畢業生,認為反正沒工作,戶口就放在口袋中,等用的時候又發生遷移證、遺失等情況造成落戶難。有些父母在小孩上小學時才來申報戶口,時間一長戶口管理就難。

7、公安機關部分民警缺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個別民警不注重業務知識學習,為群眾服務的意識淡薄,在工作中遇事推諉,甚至該作為的不作為,不該作為的亂作為,明明基層可以做、應該做的一些必要的政策方面解釋工作卻不愿做,只是簡單地將矛盾上交,或等到群眾上訪了,上級機關干預了才去做。據群眾反映還有個別單位和辦證人員有卡要現象,借此撈取好處。

三、解決戶口管理與證件辦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1、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一是建議實行以現居住地登記為主的實有人口戶籍管理制度,徹底消除越來越嚴重的人戶分離問題,通過建立健全實有人口管理體制,進一步規范戶籍管理制度,杜絕在戶籍管理方面鉆空子及違法違紀現象,讓人民群眾真正滿意。二是建議政府出臺規定,徹底剝離依附在戶籍管理上的各項管理職能。目前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教育、計劃生育、建設、民政等部門的許多政策都依附于公安職能進行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矛盾集中于公安機關。徹底剝離依附于戶籍管理上的各項行政管理職能,能夠有效地預防和減少當前群眾對公安工作不滿意,同時又能促進戶籍制度的改革進程。

2、加快立法,制定規章,規范戶口辦理手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不斷提高,年頒布的《戶口登記條例》及現有的戶籍管理政策已不能適應新形式下戶口遷移的需要,國家應盡快出臺《戶籍法》,把戶籍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使戶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在《戶籍法》未出臺情況下,也要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規范性文件,對各類戶口遷移、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辦理進行規范,明確辦理的具體條件和手續,以保證戶口管理的統一性、嚴密性,便于基層公安機關的操作。

3、加大宣傳力度,引起有關部門和群眾對戶籍工作的重視,加強責任感。通過各種途徑、運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加大對戶籍管理工作的宣傳,并及時公開各種戶口政策與辦事、辦證流程,增加辦事透明度,明確戶口登記的法律意義,增強群眾對戶口登記嚴肅性的認識,減少公民隨意更正姓名和年齡現象的發生。同時要讓有關部門和群眾知道戶口管理的重要性,身份證與戶口簿是證明公民身份的唯一有效法律證件,有關部門應充分運用起這一有效證件,規范各類證件辦理,減少群眾和公安機關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全國集中換發二代身份證工作已進入尾聲,大多數公民已換發了居民身份證,政府應出臺規定要求,在產生疑問需認定同時,要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為依據,只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號碼與證件的號碼是同一的,就應認定是同一,姓名作為參考。

4、加強戶籍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安查詢服務機制。戶籍檔案是公安機關掌握人口信息數據的重要手段,是一種不可替代的資源,其一旦損毀、丟失,就很難補救。目前換發二代證過程中形成有身份證檔案,是通過辦證群眾本人簽字認可的珍貴的戶籍檔案,各單位應重視此類檔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特別是負有具體工作責任的派出所領導,更要把戶籍檔案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抓。要高度重視公安檔案建設工作,一是要加強檔案工作的軟硬件建設,及時補救已缺失的歷史戶籍檔案,做好現有的戶籍檔案資料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做到規范管理,責任到人,確保戶籍檔案的系統性、完整性。二是在完善檔案建設的基礎上,規范、健全公安查詢機制,減輕基層民警工作壓力。由于人口信息資料有一定保密性,因而建議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可采取有償收費的形式予以提供,所收費用用于進一步完善檔案的建設。同時,為適應城市化進程發展要不斷完善戶籍管理制度工作法制化,加快公安機關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大警務公開的力度,簡化手續,嚴格責任,逐步建立嚴密、科學的戶籍管理制度,更好地發揮戶籍管理工作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

戶籍管理規定范文3

摘要:平等就業權對于農民工而言具有重要意義。作為人權的內容之一,它關系到農民工的獨立生存和發展。由于本文以農民工為研究對象,本文試圖從戶籍歧視角度來分析其平等就業權實現遭遇障礙的法律原因,從而找到矯治就業戶籍歧視的法律救濟途徑,為農民工創造出良好的就業環境,進而也能為“三農”問題解決、新農村建設、小康社會建設、和諧社會構建奠定堅實基礎。

關鍵字:農民工;平等就業權;戶籍歧視

戶籍管理本來僅是一種家庭人口登記制度,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的戶籍管理一直把人口劃分為農業戶和非農業戶,對社會成員人為進行區別對待,實行歧視性待遇。這種二元結構的戶口管理模式,造成了公民之間的天然的不平等。雖然戶籍制度的存在是社會管理必需的制度,有存在的必然性,但是不可否認,由于歷史原因和特定歷史背景,我國目前的戶籍制度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我國城鄉分離的二元戶籍制度,負載了界定人們身份、分配權利、利益以及義務等多項社會功能。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二元”戶籍制度日漸與現實社會不相適應,成為社會發展的障礙。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戶籍歧視的產生和加劇。農民工作為一個弱勢群體,城鄉戶籍歧視是其就業中首當其沖。

一、國外相關法律制度考察

發達國家和地區,一般都有統一戶籍管理法,或者在有關民事(或家庭婚姻)法中列專章規定。借鑒這些國家的戶籍立法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對于正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中國來說是必不可少。

在北美,加拿大用分工明確、功能單一的多卡多證的組合來實現中國的戶口與身份證的功能,福利、出身證明等各有獨立的載體,沒有將福利等與戶口相掛鉤。美國實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記大綱”公民只有出生、死亡時登記,平時公民可以自由遷移,旅游或工作以護照和社會保障號來確認身份。

日本與中國較為相似。日本的戶籍制度比較簡單,一般只在辦理婚姻、出生、死亡、繼承人、遺產等手續時有用,與福利和勞動就業無關,日常的確認地址、遷入、遷出、交納地方稅、選舉注冊登記、國民健康保險等用“住民票”來辦理。 臺灣《戶籍法》的分戶原則是分類立戶,一人一籍,但與我國大陸的《戶口登記條例》分類的標準不太一樣。2004年《戶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戶之區分如下: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蚱渌綀鏊H龁为毶顟?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臺灣的三類“戶”主要是從人戶的居住處所和社會生活的現狀出發,并不涉及人戶自身的社會角色和社會地位。但大陸的戶,分典型的“農業戶”或“非農業戶”,并因為這種身份上的差異導致二者所享有的系列權利呈現出千差萬別的狀態。該分類在近年來有所改善,如福建省廈門市已于2003年8月1日起實施了新的戶籍管理規定,取消了“農業”“非農業”的二元戶口,明確凡來廈投資、購房、投靠直系親屬者,只要符合條件即可直接辦理常住戶口。

從法律內容來看,“臺灣戶籍法律不僅極具操作性,而且,從立戶不區分農村戶、城鎮戶的戶別,到剔除行業及職業登記、教育程度登記,僅僅規定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身份登記(出生、婚姻、收養、認領、死亡等) ”等內容看來,充滿了相當的人文關懷,也真正體現了戶籍平等。

總的來看,國外各國戶籍登記功能單一,目的只是強化個人信息管理而沒有在戶籍上的世襲痕跡與等級身份區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僅在戶口登記管理中不存在身份的不平等,而且在相關的社會經濟領域里也極力避免因身份不同而遭受不平等待遇。

二、我國立法存在的缺憾

(一)在平等就業權的保護對象上,《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關于禁止就業歧視之法律適用范圍較窄,其所調整的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憲法》規定的“公民”不一致。

“公民”是一個法律范疇,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稇椃ā芬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當然包括勞動就業權)都不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等不同而有所差別。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這說明我國《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的范圍遠遠小于“憲法”保護的“公民”范圍。《勞動法》關于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不適用于多數農村勞動者。換言之,大多數農村勞動者所遭遇的就業歧視問題,不能運用現行《勞動法》的有關調控加以解決。

(二)《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關于禁止的就業歧視類型和禁止就業運行過程安全保障歧視的窮舉式法律規定造成對平等就業權保護的明顯遺漏。

《勞動法》第12 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 就業歧視認定范圍過于狹窄,使現實中存在的大量就業歧視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可循。法律只列舉了就業歧視可能涉及的四種因素,而且是窮舉式規定,這就難免掛一漏萬,不夠周延。實踐中,侵犯平等就業權的各種就業歧視已經很嚴重,但在現行勞動法中都難以找到法律依據處理,因為在適用法律時,對就業歧視的認定僅限于列舉的歧視類型,這就把戶籍型、年齡型、身高型等就業歧視排除在此條款保護的范圍之外,從而為戶籍型、年齡型、身高型的就業歧視開了一道后門。

(三)現行法律中帶有戶籍歧視的因素

勞動部頒發的《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其中對戶籍限制的規定:第五條當本地勞動力無法滿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跨省招用農村勞動力。

(一)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準,確屬因本地勞動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收人員;

(二)用人單位需招收人員的行業、工種,屬于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準的,在本地無法招足所需人員的行業、工種;

(三)不屬于上述情況,但用人單位在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無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員。

第九條用人單位一般不得在本地直接招收外省的農村勞動力。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用人單位委托職業介紹機構在本地招收外省農村勞動力,須按照本地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上面兩個條文規定了用人單位招收外省農村勞動力的條件和法定程序、手續,限制了外省農村勞動力跨省就業的機會。只有當本地勞動力普遍短缺才可以跨省招收人員,即僅以戶籍為招收人員的參考標準,排斥了外地人員的平等就業機會。

關于頒布《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58 號):“根據《規定》中有關條款,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盡快制定具體執行辦法和執行標準?!彪m然該暫行規定已經廢止,但是仍然可以在一些地方性的規定中找到與之呼應的內容。如上海市現行的《上海市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管理規定》第6 條和《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第2 條、21 條、22 條,可見針對當時暫行規定制定的法規,至今仍然發生效力。

三、矯正就業中戶籍歧視的法律途徑

(一)加快現行立法,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

為了加強我國反就業歧視立法,我國有必要在全國制定一部統一的《反就業歧視法》,對就業歧視的定義、判斷標準、懲處機制等做出全面系統的規定。

第一,對就業歧視的定義做出明確的規定。從定義的內容來看,我國學者及勞動法規對就業歧視定義為就業機會的歧視,這是不全面的,它的內涵還包括所有的具體勞動權。從歧視的程度來看,就業歧視包括直接就業歧視和間接就業歧視。

第二,確立就業歧視的判斷規則。具體而言,歧視的判斷規則又可以分為針對個人自然因素的歧視和個人社會因素的歧視。自然因素的歧視是指起因于自然的個人因素,是自然造成的,因而是不可選擇的。所謂社會因素指由個人后天通過學習所形成的,如能力、經驗、知識等。原則上不能對個人的自然因素進行歧視,但基于社會普遍認同的行業特殊需求除外;對社會因素的限制,是被允許的。但這種限制必須是合理而且是必要的,所適用的判斷規則是“比例原則”,即用人單位對個體會因素的限制必須與工作本身對個體社會因素的要求成比例。

第三,完善對就業歧視的規定,增加例外情形的規定。在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四種就業歧視的基礎上,參考國際勞工條約有關內容,將年齡、性別、身體狀況、容貌等歧視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同時做出有關就業歧視的例外規定。

第四,確立對含有就業權限制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制度。為了防范地方性法規、規章甚至是更低效力位階的行政決定和措施等規范性文件對勞動者就業權的違法限制,減少就業歧視發生的可能性,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對含有就業權限制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制度。

第五,確立就業歧視的法律救濟措施。勞動者平等待遇方面的爭議,以及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就業機會平等爭議都應當納入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為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提供法律救濟途徑。

第六,對產生就業歧視行為的用人單位追究法律責任,并產生足夠的威懾作用。美國的反就業歧視經驗告訴我們,反就業歧視不能缺少具有威懾作用的法律制約,我國在部分法規中規定了反對就業歧視,但是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措施的壓制,所以并沒有取得效果。

第七,法律條款中對禁止就業歧視采取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減少遺漏。對社會中存在的主要歧視現象采取列舉式規定,同時用概括性的法律條款做補充,概括性條款規定就業歧視的概念和構成就業歧視的判斷標準,并且該標準要便于實踐中操作。使歧視與合理差別能夠通過法律予以鑒別。

(二)修補現有的法律缺陷,將帶有戶籍歧視的條款廢除,制定統一的《戶籍法》

第一、取消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的劃分,建立全國統一的《戶籍法》。長期以來,戶籍法制變革目標模式不夠清晰。我國戶籍法律制度改革要以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為目標,打破“二元結構”戶籍管理模式,建立以《戶籍法》為核心的完備法律體系。其中,公民平等權利的實現是戶籍法律制度的價值內涵和終極目標。為此,政府要在打破戶籍管理二元結構,按實際居住地上戶口,實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方面加快探索,必須遵循法制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既要確保基本法律和制度的全國統一,又要兼顧各地的不同情況,特別是城市的綜合承受能力,給地方足夠的自。

第二,各級地方政府要取消各種戶籍歧視性就業政策。許多城市政府為了解決本市人員的再就業問題,緩解因就業問題引起的各種社會矛盾,制定的一系列限制外地人口就業的政策應逐步廢除。

結語

在民主與法治國家,“人人生而平等”是一個深入人心的理念和原則,在法律的制定與法律的實施過程中,無論是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還是守法者,整體上都應當堅守這一原則。然而,在戶籍面前,我們不妨說是“人人生而不平等”?,F行戶籍制度在城市與鄉村之間劃出了一道“身份鴻溝”,即劃分了兩個不同地位、不同利益和不同待遇的社會階層。沒有平等原則,法治失去靈魂;沒有平等權利,人民也就無法保護自己的應該享有的平等人權不受侵害,也無法得到國家的平等保護。

隨著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相信就業戶籍歧視終能解決,城鄉平等就業權終能實現,進而也能為“三農”問題解決、新農村建設、小康社會建設、和諧社會構建奠定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1] 姚秀蘭:《論中國戶籍法律制度改革》,載《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 年第2 期。

[2] 姚秀蘭:《論臺灣戶籍法律制度及其借鑒》,載《環球法律評論》,2005年第2期。

[3] 危懷安:《禁止就業歧視的立法分析》,載《衡陽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 2002 年8 月,第23 卷第4 期

[4] 劉釗,劉奇耀:《平等權初論》,載《政法論叢》,2003 年8 月第4 期,第50 頁。

[5] 林嘉:《論我國就業歧視的法律調控》,載《河南社會科學》,2006年第5期。

[6] 許建宇、王懷章:《就業規制立法初探》,載《中國勞動》,2004年第2期。

戶籍管理規定范文4

一、黃河派出所是代表黃河河務局維護管轄范圍內的防洪工程及機關、家屬區社會秩序的主管和職能部門。

二、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局領導意見組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治安保衛領導小組》、《民調、邦教領導小組》、《治安聯防隊成員》及相應規章制度。

三、黃河派出所負責局綜合治理辦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里與各部門簽定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任務書。

四、各控導工程、堤防工程管理班、倉庫及涵閘,都要配備一名專職治安聯防隊員,負責本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密切關注治安動向,發現案情及不安定因素及時逐級上報,并保護好現場。

五、機關門崗是機關治安保衛工作的第一道防線,對非工作人員的進出要進行嚴格的登記和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門崗人員發現機關有異?,F象要及時查處和上報,確保機關大院的安全和穩定。

六、家屬區治安保衛工作是需要全體干部職工家屬共同參與的綜合工作,根據原來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人員值班編排,持之以恒地做好家屬區的防范和穩定工作。值班人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七、全局上下齊心協力,齊抓共管,把治安防范和穩定工作與防汛、計劃生育工作放在同等的位置抓細抓好。形成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和處理。

八、全體黨團員、廣大干部職工對社會治安工作要樹立高度負責、無私奉獻的精神,為了國家利益、他人利益和您個人利益不受或免受損失,請自覺參與這一系統工程,關愛他人就等于愛護自己。

九、黃河派出所全體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辦案程序和偵破案事件的技能。

十、黃河派出所人員要加強治安巡邏,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發生轄區內的案事件,要出警迅速,做到一般治安案事件快偵、快破、快結,重大案事件及時上報,確實為我局的防汛和經濟工作保好駕護好航。

機關戶籍管理規定

1、機關戶籍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2、戶口需遷入機關者,須寫書面申請,經主管局長批準后方可辦理遷入手續。

3、在機關居住的異地戶籍人員,須按公安部門規定辦理臨時戶口,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4、戶口在機關者,須接收機關管理。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庭院衛生。涉及計劃生育方面問題的,按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辦理。

戶籍管理規定范文5

登封市公安局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尊重人格的原則,進行了認真調查,找到了依據,準許唐莊鄉茍姓人改姓敬。此舉不僅引起國內其他一些地方茍姓居民的效仿,也引起有關部門和社會學界的廣泛關注。一時間,關于改姓的話題引來各種說法。

改姓引發同姓效仿

前不久,登封市公安局接到遼寧省沈陽市一茍姓家族集體發來的一封感謝信,執筆的茍福友在信中說,在沈陽和撫順居住的茍姓約有90多戶500余人,家譜記載他們祖籍濟寧州郾(音)州府嘉祥縣商村莊。他們有的從小就隨母姓,有的干脆不要姓,直呼其名,長大后參加工作調往外地的改姓為敬。其中在馬鞍山工作的就有9人姓敬。

記者電話采訪茍福友時,他和族人正在開會,說的就是要改姓的事。茍福友說,他們在報紙上看到河南登封茍姓人改姓敬的報道后,非常振奮,但沈陽市公安局戶證處的民警告訴他們,雖然登封的做法很好,可目前他們要改姓尚存在難度。

《沈陽晨報》報道說,今年9月15日,遼寧省新民市一男子茍旭威為姓所累30年不堪忍受,專程赴省公安廳要求改回祖姓敬?!斑@個姓已壓抑我30多年了,我現在都不好意思到外面去打工,只能一直在家做農活?!逼埿裢f:“為了不讓女兒受氣,上戶口時我就讓她隨妻子姓。”

茍旭威的父親說:“我家祖籍山東,年輕時因為姓茍,想當教師但怕學生老拿‘茍老師’開玩笑,就沒當成,這次同意兒子改回‘祖姓’――敬。如果成功了,我還要在村里擺兩桌酒,召集鄉親們一起慶賀哩?!?/p>

據了解,目前全國有不少茍姓居民開始恢復原來的敬姓,也有部分人隨母姓或將“茍”故意念成“勾”音。

專家解說改姓淵源

姓氏學研究專家、中國百家姓研究中心主任王大良說,茍姓是一個來源較為復雜的姓氏,但得姓最早的一支相傳與黃帝有關,是由黃帝子孫再分封而來的姓氏。另外,相傳帝舜的后代中也有人姓茍。五代時期,后晉也確實有敬姓改為茍姓的事情。

據王大良稱,敬姓在發展中由于與皇帝的名諱相同的緣故,曾遇到過多次改姓現象,被認為是一個最倒霉的姓氏。在南朝梁時,權臣侯景曾建立一個漢朝,由于敬姓人的姓氏與他的名字同音,應該加以避諱,于是敬姓便改姓恭。侯景的政權滅亡后,他們雖然得以恢復原來的姓氏,但到五代十國時,又因為姓氏犯后晉高祖石敬瑭的名諱,不得不把姓氏拆開,一分為二,成為茍、文兩個姓氏。后晉滅亡后,后漢建立,他們恢復敬姓,但不久以后后漢歸宋,他們又因避宋太祖趙匡胤祖父趙敬的名諱,而改姓文。

王大良說, 避諱改姓的現象長期存在,而我國的朝代又曾經變來變去,某些姓氏被反復改來改去都不新鮮了。

王大良還告訴記者,除了避諱改姓,我國古代還出現過許多其他性質的改姓,比如皇帝賜姓、避禍改姓,因被收養、入贅改姓等等??梢娢覀兝献孀趥飨聛淼男帐喜⒉皇且怀刹蛔兊摹I踔劣幸环N觀點認為,漢民族最初只有幾個或幾十個姓氏,正是因為改姓才使姓氏發展到今天這樣的規模,改姓實際上已成為姓氏發展變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王大良說,由于時代的發展,現代人的姓氏觀念在逐漸淡化。在古人看來,姓氏的最基本功能是區分血統、辨別婚姻,避免因同姓結婚而造成遺傳問題,保證人口質量。而今天,隨著人們取名隨意性的增強,以及人口流動的頻繁、通婚范圍的擴大,人們對姓氏的認識也發生了較大變化,大多數人只把它當作一種區分彼此的符號,而不再過分看重它的血緣意義。

但盡管如此,不容忽視的是,姓氏除為個人所用外,仍是社會上處理血統、婚姻、財產繼承等問題時所要考慮的一個基本依據,如果把它的作用看得過于簡單也未必可取。因此,王大良建議,無論是在社會生活中還是在執法的過程中,都要考慮到這些歷史因素,不能簡單地一改了之。因為這樣既不符合我國姓氏的發展規律,也有可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當代改姓無法可依

記者采訪中獲悉,《遼沈晚報》曾報道一緱(音gou) 姓男子要求改姓的事。同時還有一個郎姓男子也要求改姓。從遼寧省公安廳戶政部門得來的消息表明,一些緱(或茍)姓、郎姓居民紛紛要求改姓。

報道說,緱先生查過史書記載,他的姓起源于西周。那時,有卿、士大夫因功受封于緱邑(今河南省境內),他的子孫就用原來封邑的名稱緱作為自己的姓氏。

遼寧省公安廳戶政科有關人士表示,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遼寧全省姓茍和姓緱的居民有幾百人,而郎姓的居民有數千人。如果都要改姓,勢必會給公共資源帶來不小的負擔。因為一個名字的更改不是一個人的事情,它牽涉方方面面,是社會上處理血統、婚姻、法律、財產繼承等問題時所要考慮的一個基本依據,對于18歲以上的居民一般情況下在改姓方面實行嚴格控制。戶政部門同時表示,希望出臺一部《姓名法》或是《戶籍法》來規范。

《法制日報》報道,沈陽市一個姓律的10歲女孩,姓很特殊,名字也因為跟某個職業諧音而很特別,律婷的父母因此感覺女兒的名字在生活中容易引起別人聽覺上的誤會,律婷自己也不喜歡這個名字,同學們總拿她的名字開玩笑。律婷父母于是想給女兒改姓耶律。但是,他們在給女兒辦理戶口更名時卻遇到了麻煩。警方明確答復說,依照《關于加強居民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改名可以,改姓不可以,孩子只能隨父姓或母姓。

孩子的父母對派出所的答復不滿意。2004年11月24日,律婷將蘇家屯區公安分局告到法院。于洪區法院駁回了律婷要求蘇家屯區公安分局履行變更姓名職責的訴訟請求。后來律婷父親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律婷父親稱,現行法律、法規對子女的姓氏并未作禁止性規定,公安機關拒絕更改姓名缺乏法律依據。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律婷有申請變更姓名的權利,公安機關亦有對符合變更條件的姓名予以變更的職責,但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從戶口管理工作角度來看,姓只能為父姓或母姓亦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適合社會經濟發展的戶籍管理制度。故蘇家屯區公安分局不予變更其姓名,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

改姓尚處兩難境地

登封“茍”姓村民改姓之事,引發各界人士熱議。河南有關社會學專家談到此事時表示,古代實行文字避諱,其中一項就是人物姓名避諱。這種避諱是中國封建社會特有的一種歷史和文化現象,在封建時代,人物姓名避諱是臣民不可不懂的一門學問,也是不能不遵從的一項法規。村民要求還原姓氏的要求,演變到今天,可以說已經成為一種文化現象,應該予以鼓勵和支持。

戶籍管理規定范文6

一、現實中易被誤解為行政許可行為的“姓名變更申請”

“姓名變更申請”是指有關戶籍法規對姓名變更做出限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公民向行政機關申請變更其姓名,經戶籍行政機關依法審查做出是否準予其變更的行為。以發生在上海地區的某戶籍類行政案件為例,原告李某某的母親到其轄區派出所申請將“李某某”姓名變更為“周某”,該派出所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法定人提出的變更姓名申請不符合上海市相關戶籍政策,進而做出不予變更的行政決定。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行政機關做出的不予準許的決定。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認為,根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26條規定,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變更“姓名”:

(1)父母離婚、再婚的;

(2)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系變更的;

(3)在同一學?;蚬ぷ鲉挝粌刃彰耆嗤?;

(4)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但是原告李某某提出的變更姓名的申請并不符合上述特殊原因,因而其做出的決定符合相關戶籍法規政策的規定。原告律師則認為,《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是市公安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該規定第26條對公民變更姓名所規定的諸多限制性條件內容不符合其上位法《行政許可法》第17條關于行政許可設定權的有關規定?!缎姓S可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了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規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等,第17條則明確規定,除本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因而要求法院對該規定不予參照適用。從該案的審理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對戶籍登記事項采取了較為嚴格的行政管理方式,由于缺乏全國統一性的法律法規,各個地區公安機關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對包括公民姓名等事項的變更規定了一定的限制申請條件,同時,行政許可制度在我國建立不久,某些方面的研究還比較模糊,導致如案件中出現將申請變更姓名誤以為是行政許可行為的情況時有發生。

二、“變更姓名申請”與行政許可行為的相似性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行政行為易被誤認為行政許可行為,主要原因表現為變更姓名申請形式上具有行政許可依申請性、須經依法審查性、變更條件限制性、行為的授益性等假象特征。

(一)行政許可的含義、性質與特征

《行政許可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該含義可進一步引申為,行政許可主體針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審查、判定并確認行政相對人是否已經具備從事某種特定活動或實施某種特定行為的條件或資格。[2]行政許可的基本性質體現為對特定活動進行事前控制的一種管理手段。目前,理論界對行政許可性質的觀點大致有四種:

(1)“解禁說”,即認為許可是對普遍禁止的解除,是對自由的恢復,并非權利的賦予。

(2)“賦權說”,即認為行政許可是賦權行為,相對人本沒有此項權利,只是因為行政機關的允諾和賦予,才使其獲得了一般人不能享有的特權。

(3)“折中說”,認為行政許可是解禁與賦權的統一,從表面上看,許可表現為政府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從根本上講,許可是對原屬于公民法人的某種權利自由的恢復,是對特定人解除普遍禁止的行為。

(4)“賦權—限權”說,即認為行政許可對受益相對人來講,行政許可是一種賦權行為,但對于未經許可或不予許可的相對人來講則是一種限制和排斥權利的行為。

從《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概念界定和性質來看,行政許可主要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1、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會為行政相對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頒發執照或許可證,其只能在相對人做出申請的前提下依法做出,申請也不必然意味著必定能得到行政機關的認可,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其欲通過獲得許可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2、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而做出的行為。行政許可并非已經申請即可取得,必須經行政機關的依法審查,行政機關根據法定的條件和標準,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準予當事人的申請而賦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資格。

3、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與行政處罰或行政征收等行為不同,前者是對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的剝奪或限制,而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是一種準予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因此,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3]

(二)申請變更姓名符合行政許可行為的形式特征

實踐中,造成許多人誤把申請變更姓名的行為視為行政許可性質的主要原因是認為申請變更姓名符合行政許可的形式特征。首先,申請變更姓名符合行政許可的依申請性。如上所述,行政許可是對行政相對人所從事的必須由法律加以控制和限制的特定活動和行為,由行政機關對其從事該活動和實施該行為的條件和資格依法予以判定和確認的行為過程,所以依申請性是許可行為的成立要件之一。[4]對變更姓名而言,公民欲更改姓名必須要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是變更姓名的前置條件,戶籍主管行政機關不會主動為公民變更姓名。其次,申請變更姓名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限制性和經依法審查性。行政許可是一種對普遍禁止的解除,在現代社會,行政機關對有關國計民生、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產品質量等社會事務進行宏觀控制,通過設定一定的條件限制公民、法人等未經許可任意從事這些行為。同理,有人認為戶籍法規基于公共利益的維護對申請變更姓名設置了一定的限制條件與標準,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并非一經申請即被準予,只有經審查后符合變更條件才能被準許。最后,申請變更姓名符合行政許可的授益性特征。行政許可作為一種有限設禁和解禁的行政行為,許可相對人通過許可后通常意味著可以從事某種特定活動、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F實中姓名變更作為戶籍管理的一種有限制條件的申請變更事項之一,經審查被準許的姓名變更通常被認為是一種額外獲得的權利。

三、申請變更姓名為何不是行政許可行為

雖然申請變更姓名具備行政許可行為的若干形式特征,但姓名權本身不屬于可設定許可的事項范圍,且申請變更姓名并不具有從事特定活動的目的性特征,因此,姓名變更申請行為在本質上并不屬于行政許可行為。

(一)姓名權本身不屬于可設置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

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解決的是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哪些事項不能設定行政許可而由公民自主決定或者由市場調節。行政許可的范圍不僅關系到行政機關如何協調、分配社會資源,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而且關系到公民、法人的權利自由如何得到有效的保障。[5]從行政許可的產生歷史來看,19世紀中后期,隨著自由資本主義弊端的顯現,行政許可制度逐漸成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但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法律對有限范圍內的行政許可仍然進行了嚴格的控制。在美國,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被嚴格控制在公眾健康、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領域,且對哪些行業或領域設定許可主要由州立法控制。在英國,行政許可最早用于售酒類營業領域,隨著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加強,英國行政許可的領域越來越廣泛,逐步由酒類經營擴展到公共劇院、馬車出租、特殊行業營業以及土地利用等。總之,西方國家行政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較為嚴格,一般僅限于嚴重影響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風氣的行業或活動。在我國,早些年代設定的行政許可,往往單純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很少考慮對私權益的保護,造成在很多情況下是以犧牲私益來保證公共利益的實現,且忽視了經濟運行規律。如有些地方的城市房屋拆遷很少考慮被拆遷人的利益,以剝奪個人財產權的方式來滿足城市的發展。又如改革開放初期政府對企業產品的定價進行了嚴格的管制,對產品實行國家定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經濟的發展。2003年頒布施行的《行政許可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了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范圍事項,包括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特殊行業準入等。第13條則明確規定了4類不能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包括公民、法人等能自主調節的或市場競爭機制可以有效調節的事項等。而姓名權作為人格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權。自然人因姓名而與他人相區別,自然人又因姓名權的行使而使其人格利益及非人格利益得以維系和延展。自然人是否享有獨立的姓名權以及姓名權能否在符合公序良俗的基礎上自由行使,直接關涉自然人的人格平等與人格尊嚴。[6]在我國,姓名權是受我國憲法和民事基本法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民法通則》第99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姓名權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格權,不僅受民法的保護,而且受憲法保障。在現實中,姓名不僅是充當社會交往的工具,取一個好的姓名通常也是長輩對晚輩表達祈愿、祝福的方式。姓名的變遷也折射出一個時代的變幻,反映一定時期人們的情感、心理和文化素養的變化和歷程。[7]總之,行政許可的功能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社會秩序的因素,其設定范圍屬于公共事項范疇,而姓名權在本質上屬于私權利范疇,公民有權在自己的意志范圍內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自主進行變更。

(二)申請變更姓名不符合行政許可的目的性特征

從行政相對人的角度考慮,行政許可的目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欲通過申請行政許可所要達到的目的,在行政許可法的概念上主要表現為為了“能夠從事特定的活動”,在廣義上還包括認可其資質資格或者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等。從現行的《行政許可法》所設定范圍與類別設置上看,公民申請行政許可的目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申請獲得許可從而能夠從事某種特定活動。

這一目的下的事項范圍比較廣,包括關系到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涉及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的活動,這一事項的設定許可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危險和保障安全。

2、通過申請許可為了能夠獲得某種特定權利。

這類目的下的事項范圍一般與民事權利有關,許可的結果是向相對人授予某種民事權利,功能是分配有限的自然資源和公共資源。如水、電、煤氣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許可等。

3、通過許可獲得從事某些特殊行業的資質、資格。

在一些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職業行業,國家要求從事這些行業或職業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與資格,以保證與提高行業水平與職業信譽,更好的服務于公共利益,如律師資格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制度等。

4、為生產與安全等需要對特定物的檢疫檢測。

此種許可的前提通常是存有既定的技術規范與技術標準,沒有數量限制,相對人通過為特定物申請相關許可,通過檢驗檢疫才能被允許進行生產銷售。如國家行政機關對電梯進行檢驗,頒發合格證;衛生防疫機構依申請對生豬等進行檢測,獲得許可后才能被準予銷售。

5、通過申請許可獲得相關的主體資格。

此種目的下的表現形式主要是登記,其目的是為了取得行為能力與資格,繼而從事相關活動。登記許可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企業法人登記,一類是社會組織的登記。行政許可的目的性特征通常又被表述為:行政許可是一種過程性、連續性行政行為。作為行政控制和行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行政許可行為并不會在取得許可證后自行終止,行政許可行為的外延邊際內容貫穿于被許可事項的全過程。行政許可的過程性特征在以往的行政許可制度研究中幾乎被忽略,這也是造成長期以來重許可、輕監管甚至不監管現象頻發的癥結所在。行政許可行為不應只是簡單的許可證核準與頒發行為,對相對人來說,取得行政許可意味著是特定活動開展的前提,特定活動也是許可行為的一部分。對行政機關來說,行政許可還包括對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就申請變更姓名行為而言,公民被準予變更姓名僅意味著其姓名登記事項在行政機關的戶籍記載中得以變更和確認,該變更行為經公安機關更改后即宣告完成。申請人經法定變更后的姓名可以在其后的經濟往來、升學就業等日?;顒又杏靡宰鳛樽约簶耸痉杹硎褂?,但該姓名變更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即取得了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資格。

四、申請變更姓名屬于行政確認范疇下的行更登記行為申請變更姓名雖然符合行政許可行為的部分特征,但其在本質上應當屬于以登記方式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

(一)行政確認與申請變更姓名的性質歸屬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就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定程序,對既存事實或關系的確定、認可和證明。與行政許可相反,行政確認行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對今后具有預決的作用。這種預決作用在實踐中體現為行政確認行為往往是作出其它行政行為的前提條件和基礎。行政確認的內容包括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兩個方面。公民出生年齡和學歷等的證明、婚姻狀況和死亡等的登記、以及醫療事故和產品質量等的鑒定,均屬于法律事實的內容;而對法律關系的確認是指對與行政相對人法律地位和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可,就我國而言,涉及法律關系的行政確認包括選民登記確認、不動產權屬確認、責任確認等。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主要有六種:

(1)確定,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特定財產權利依法加以確認,如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2)認定,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特定行為或特定事項等審查后,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效力、責任、性質等的認定。

(3)證明,指行政主體向行政相對人提供的能夠表明行政相對人身份狀況和財產來源等的有法律約束力的證明文件。

(4)登記,指行政主體應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將相對人的特定情況或特定事項記錄于專門的登記簿冊,從而使其具有正式確認效力的行為。

(5)鑒證,指行政主體對某種法律關系或某種商品審查后,確認其效力和合法性的行政行為。

(6)鑒定,指行政主體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專門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行政行為??梢钥闯觯裆暾堊兏彰男袨閼攲儆谛姓_認行為。在內容上,行政確認表現為對公民姓名變更事實在戶籍登記薄中予以更改和認可;在形式上,申請變更姓名是以登記的方式作出的,具體表現為一種變更登記行為。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具有若干顯著的差別:行政許可屬自由裁量行為,而行政確認是羈束行為;行政許可以全面禁止為前提,個別解除為內容,而行政確認不一定以禁止為前提,也不一定是個別解禁的結果;行政許可是一種賦予權利和資格的行為,而行政確認則是對既有權利的確認和記載,并沒有賦予新的權利。[8]因此,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更符合行政確認行為的特征,是行政確認范疇下的行更登記行為。

(二)姓名變更設置限制條件的合理性

對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性質產生爭議的主要原因是有關戶籍法規中的限制性規定內容。即使將姓名變更申請歸于行政登記范疇,同樣需要對設置條件的合理性作出解釋。本文認為,姓名是公民個體社會經濟交往過程中最直接的識別符號與行政管理客體,對其設置一定的限制變更條件是必要的,具體原因如下:

1、節約行政管理成本。姓名登記事項是公安戶籍管理事項的重要內容之一,公安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多會通過記載公民姓名的方式進行相關行政活動,此外,如全國性的人口普查、社會保障等事項也與居民戶口記載薄中的姓名直接相關。本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考慮,有關戶籍政策規定非特殊原因不予變更姓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保護交易安全。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姓名作為他人據以辨識其人的主要方式,如果任由當事人隨意更改姓名,勢必影響交易安全。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有法院提出:“在實際生活中,一個人的姓名與其所進行的經濟或其他社會活動是聯系在一起的,隨意改變姓名,就有可能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并造成民事、商事等活動無序的局面。”[9]

3、防止侵權、欺詐或者預防犯罪的需要。在實踐中,曾發生過河北王某在得知湖南王某成為知名作家后,將自己的姓名改為湖南王某的名字,借湖南王某在文化市場上的知名度來誤導消費者,從而達到推銷自己作品目的的違法事件。此外,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也很大程度上需借助查找犯罪嫌疑人姓名信息偵破案件,若任由公民變更姓名,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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