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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方案范文1
能為資產負債表日已存在情況提供補充證據的事項,需據此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數據進行調整,這類事項屬于調整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才發生或存在的事項,不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但如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的估計和決策,這類事項則屬于非調整事項。同一性質的事項可以是調整事項,也可以是非調整事項,這取決于所涉及的情況在該企業的特定環境下是否已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下面舉兩個最常見的例子加以說明。
A公司1999年8月向B公司購買商品,貨款未付,反映在B公司應收賬款公司賬上即有一筆應收A公司的貨款。如果1999年11月,A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到年末還未償付,B公司已按應收賬款的5%提取了壞賬準備。2000年2月,B公司收到通知,A公司破產,無法償還所欠貨款,那么B公司應將此事項作為調整事項,調整1999年度的會計報表。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很容易理解的是,A公司的破產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其瀕臨破產可能已很久了,實際上在B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日,A公司已經無力償還所欠貨款,其后的破產只是間接證實了A公司的貨款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是收不回來的。
另一個關于非調整事項的常見例子是自然災害。例如,上述A公司在2000年2月發生了一場火災,這一事件應在A公司本身的會計報表中作為非調整事項處理,因為火災并未給A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情況提供任何新資料。如果將火災和應收賬款兩個例子結合在一起,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同樣是A公司1999年8月向B公司購買商品,貨款至年末還未償付,在1999年12月31日,B公司即有一筆應收A公司的貨款。2000年2月,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A公司發生了一場火災,燒毀了大部分廠房,已無力償還所欠貨款。由于發生火災是不可預計的,在資產負債表日也不可能有任何跡象表明即將發生火災,因而不能為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情況提供新的證據,B公司只能將這一事項作為非調整事項在1999年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說明。同樣是應收A公司賬款這一事項,由于導致收不回來的原因不同,則在B公司1999年會計報表中反映的方式也不同。
二、與財務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的處理
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后發生的事項》指出,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后財務報表批準之前提議和宣布發放的財務報表所屬期間的股利,應該加以調整,或加以說明。也就是說,這一事項可以作為調整事項,也可以作為非調整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公司董事會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財務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如何處理,各國的做法不太一致:在澳大利亞、英國、中國香港和日本,根據業內慣例,是將這一事項作為調整事項調整報告期間的會計報表;而美國則是將其作為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如果將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財務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作為非調整事項,那么,報告期間利潤分配表中有關利潤分配這一部分內容將是一塊空白,這不便于股東了解公司當年的利潤分配情況,放在下一年度的會計報表中反映也無太大意義;雖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還需經股東大會批準,但兩者的差距不會很大,通過調整后的報告期間的會計報表,仍然可以大致反映公司的利潤分配去向及金額。因此,在《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采用將這一事項作為調整事項的處理方法。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資產負債表日后董事會制訂的與財務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說明。假設對股票股利采用與現金股利相同的處理方法,在董事會提出利潤分配方案時則需作為負債處理,這勢必對企業的負債權益比例產生影響,從而有可能導致一些股東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誤解,所以對股票股利應采用與現金股利不同的處理方法。實際上,分配股票股利只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結構發生變動,并不對負債和權益比例產生影響。此外,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增加資本時必須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注冊資本。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在股東大會批準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登記。因此,雖然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是在同一利潤分配方案中提出并批準,但其中的股票股利不應作為調整事項調整報告年度的會計報表,而應作為非調整事項在報告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等到股東大會批準并且辦理了增資手續后,再進行賬務處理。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銷售折扣和折讓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后的銷售退回,既包括報告年度銷售的物資在報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日后退回,也包括報告年度前銷售的物資在資產負債表日后退回,都應作為調整事項處理。而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的銷售折扣和折讓,由于這兩種情況在企業發生得比較少,對企業的影響也不大,根據重要性原則,可以作為非調整事項在報告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說明,也可以在發生銷售折扣和折讓的年度會計報表中反映,而無需在報告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
四、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與或有事項的區分
利潤分配方案范文2
東海公司源于巨額匯兌收益的資金困境(詳見《受困匯兌收益》),反映了在人民幣匯率市場化之后,我國一些外向型企業在應對外匯風險方面準備不夠充分、經驗尚不成熟的客觀實態。
匯率風險
外匯風險可以分為交易風險、折算風險和經濟風險,分別反映經濟實體在進行外幣購銷或借貸交易、外幣報表折算、匯率預測方面的風險。東海公司所涉及的外匯風險屬于交易風險。
交易風險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浮動匯率制度下匯率的變動以及企業外匯暴露凈頭寸的存在。對于外向型企業而言,由于兩頭在外,在人民幣升值的情況下,如果期末外幣資產大于外幣負債,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就會出現匯兌損失。
這部分匯兌損失雖然沒有導致企業當期現金流出甚至還可以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是作為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成果的抵減,不但降低了企業的盈利能力,而且對企業的競爭能力和長期發展都構成負面影響。如果匯兌損失的凈值高于企業經營利潤,還會導致企業賬面利潤出現虧損局面。
而東海公司的情況恰恰相反,其收入和成本費用支出均以美元結算,所以期末既存在外幣負債又存在外幣資產,只是凈額表現為外幣負債形式,所以匯兌收益也是以凈額表現,但并不意味著企業在單個資產項目上不存在匯兌損失情況。
比如,有一外向型企業,從境外取得了一筆長期借款用于生產經營業務,時間跨越幾個會計年度。與此同時,企業業務還涉及對外銷售,企業對外銷售以外幣結算并允許采用賒銷政策,期末應收賬款賬戶存在外幣余額。由于人民幣幣值持續上升,長期借款折算價值也在不斷上升,而應收賬款的折算價值卻有所降低。如果期末長期借款價值的變動高于應收賬款價值的變動,那么企業就產生了匯兌收益凈額,但是對于應收賬款這一科目而言,卻出現了匯兌損失。
同理,東海公司出現匯兌收益的原因,是對外借款及應付項目的價值變動高于應收項目的價值變動,因此整體表現為匯兌收益,但是應收項目上仍然存在匯兌損失??傮w的匯兌凈收益不能取代對外幣資產匯兌損失的考量。
所以,我們不僅應關注匯兌收益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同樣也需要對單個項目出現匯兌損失的風險進行規避,力求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應對單個項目的匯兌損失風險,企業可選用多種貿易策略或利用衍生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貿易策略主要包括降低外幣資產、提高外幣債務、實行收匯與付匯配對管理、靈活選擇計價貨幣、催收對外款項或推遲對外付款、在合同中添加保值條款等方法。隨著我國外匯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金融衍生產品的種類和內容也日漸豐富,企業也可以選用遠期結售匯制度、外匯期貨交易、外匯期權合約、外匯掉期業務、貨幣掉期業務、遠期外匯綜合協議等金融衍生工具作為規避外匯風險的手段。
在人民幣升值預期明確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選擇遠期結售匯制度或者外匯期貨交易等避險方法,成本相對較低;而在人民幣匯率預期尚不明確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采取成本相對較高的外匯期權合約,因為這種方法兼顧外匯風險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不僅可以規避匯率不利變動給企業帶來的損失,而且保留了匯率有利變動給企業帶來收益的可能性。
呵護現金流
東海公司的巨額匯兌收益為何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呢?究其原因,是與交易風險相生相伴的現金流出現了問題。
東海公司巨額匯兌收益雖然產生了巨額利潤,但這種利潤并未產生相應的現金流入,反而導致上繳所得稅和利潤分配兩方面的現金流出。在匯兌損益的組成中,由于部分交易性匯兌損益、調整外幣匯兌損益、外幣折算匯兌損益均屬企業持有的未實現損益,因此,匯兌收益往往只成為企業利潤的組成部分而尚未給企業帶來現金流入,但是收益所對應的所得稅繳納和利潤分配卻成為企業現實的現金流出,這就對企業的現金存量提出要求。如果不充分認識這一點,并采取與之相應的財務手段,則很可能像東海公司一樣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我們認為,對于利潤分配所伴生的現金流出問題,東海公司應該從制定利潤分配方案以及與股東協商兩個方面解決。
一方面,企業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必須認清利潤分配的基礎是以現金流為支撐的利潤而非賬面凈利潤。源于權責發生制下已確認未實現損益的存在,導致企業可供分配的利潤以現金形式表現出來的部分并不等于企業累計的凈利潤額,因此,企業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應以可實現的現金流數額為基礎,并考慮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及投資行為的需要,以可支配現金為分配基數,制定現金股利的分配方式。
當然,如果是上市公司,若考慮到企業利潤分配相對于以前年度的穩定性及其對企業投資者的影響,可以在現金股利的形式之外制定更具靈活性的分配方案,比如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的組合形式等。
另一方面,與股東特別是大股東進行協商,也是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得以順利實施的關鍵,因為分配方案的最終決策權由股東大會所掌握。這時,就要考驗股東對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程度,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協商能力。溝通是一門藝術。董事會如何將現金股利的分配比例既控制在企業可接受的范圍內,又不超出股東最低的容忍程度,其關鍵是讓股東認可利潤分配方案是符合并有助于企業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關于溝通問題,詳見本刊八月期封面專題《溝通:財富管理者的第五項修煉》)
所得稅問題
東海公司資金困境的另一方面來自于企業所得稅,這可以從所得稅計量和所得稅繳納兩個環節進行分析。
計量環節的問題有會計與稅務兩種角度。
會計政策層面,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中,對匯兌損益的確認問題采用了“計入當期損益”的統一處理方法,明確了“外幣交易應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的計量原則,并且,“采用近似匯率的,近似匯率的確定方法”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梢姡髽I對匯兌損益的入賬匯率及方法是沒有太多選擇性的。
從相關稅收政策上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與記賬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而即將于2008年1月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也做出了類似規定,即匯兌損益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綜上,現行會計及稅收政策均表明,企業匯兌收益所帶來的應納稅所得額從金額上講是不可變的。那么所得稅方面的現金流風險是否就真的無法得到控制了呢?
所得稅繳納環節方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明確指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钡牵瑫r也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即對于企業而言,雖然稅法對匯兌損益并沒有進行特殊規定,但是如果企業能與稅務局就其具體困難達成一定的共識,還是可以為籌措資金爭取到一些時間,緩解現金流的短期壓力。
當然,對東海公司自身而言,政策因素是客觀存在且難以企業意志為轉移的,最重要的是做好現金預算工作與資金調配計劃,調動一切融資手段,以達成現金流入與流出的匹配。
政策建議
通過對東海公司案例的考查,我們認為,我國外向型企業應提高風險意識、加強外匯風險管理。同時,在政策層面,我們建議在會計處理上將匯兌損益按照其性質劃分為未實現持有匯兌損益和已實現持有匯兌損益,在匯兌損益下設次級科目進行分別核算;另一方面,在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只將當期已實現持有匯兌損益包括在內而將未實現持有匯兌損益計入暫時性差異,其納稅部分以遞延所得稅形式反映并待實際實現期間繳納。
對于企業而言,匯兌損益科目不僅包含企業會計期間已實現匯兌損益,還包括部分未實現匯兌損益。兩者采用統一的確認方法,計入企業當期損益并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組成部分。對于未實現持有損益,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還涉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的變化,以及以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的變化。而這兩部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雖然在會計上也記入企業當期損益,但是在所得稅計算時,卻作為暫時性差異不包含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范圍中,須待實際實現時予以繳稅。這種處理方法的依據即為《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制定的理論基礎――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利潤分配方案范文3
關鍵詞: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調整事項;非調整事項;會計處理
日后事項由于其不確定性或估計等方面的原因與實際有些出人,對信息使用者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在會計上就需要對報表加以調整或說明,以便于使用者全面客觀地了解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規避潛在風險。
一、日后事項的定義及內涵
(一)定義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者說明的事項。
(二)日后事項的內涵
(1)資產負債表日是指會計年度末和中期末,日后事項應關注的時點,既包括中期資產負債表日也包括年度資產負債表日。
(2)日后事項被限定在一個特定的期間內即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
(3)日后事項包括有利事項和不利事項,即日后事項肯定對企業經濟利益具有一定影響。
二、日后事項的分類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包括日后調整事項和日后非調整事項。
日后調整事項,是指在報告年度及之前已經存在且在日后時期取得確鑿證據的事項,它用以確定企業對外報送的財務狀況真實可靠。調整事項通常包括:日后訴訟案件結案,由于法院判決,企業有必要據此修改報送的與之相關的預計負債金額或確認一項新負債;日后取得確鑿證據,證實某項資產在編報之前已減值或者發現以前計提的金額不夠準確而據以調整其金額;受或有資產的不予確認和收入確認的嚴格限制,日后取得確鑿證據將日前購人或售出的資產予以確認;日后發現了報告年度及以前的報表舞弊或差錯。
日后非調整事項,是表明發生和結果都出現在日后的事項。通常有下列典型事例:(1)日后發生重大訴訟、仲裁、承諾;(2)日后資產價格、稅收政策、外匯匯率發生重大變化;(3)日后因自然災害導致資產發生重大損失;(4)日后發行股票和債券以及其他巨額舉債;(5)日后資本公積轉增資本;(6)日后發生巨額虧損;(7)日后發生企業合并或處置子公司;(8)日后企業利潤分配方案或經審議批準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會計核算
按照規定,日后調整事項,應當視同報告年度發生的事項做出相關處理,并對已編制的會計報表進行修改。對于年度財務報告而言,由于日后事項出現在下一年,上年度的有關賬目已經結轉,尤其是損益類科目,結賬后余額已為零。
因此,對日后調整事項,應該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涉及損益的事項,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完后,將其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
(2)與利潤分配相關的事項,通過“利潤分配一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
(3)與損益及利潤分配皆無關的事項,對各相關科目進行調整。
(4)對財務報告年度來說只調表不調帳。即對報告年度編制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本年發生額或上年數以及附注的相關項目數字進行調整,但對帳項的帳簿記錄不加調整,而只是反映在日后時期所屬年度的帳戶中。
日后非調整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財務報表數字無影響,但由于事項重大,如不進行處理,將會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的估計和判斷,因此,應在附注中加以披露。
四、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一)調整事項與非調整事項相混淆問題
如何確定日后發生的某一事項是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直接影響會計處理方法,是運用準則的關鍵。實務中,一些財會人員不是將調整事項當作非調整事項來處理,就是把非調整事項當作調整事項來處理,認為只要是日后發生的事項,就屬于日后事項。除此之外,還有人誤以為日后事項僅限于準則中所列舉的事例。
實際上,某一性質的事項是日后事項還是正常事項,這取決于有關狀況是在資產負債表日或資產負債表日以前已經存在或發生,并在日后獲得新的證據證實,還是在日后才發生并完成。另外,日后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準則中所列舉的事例,在實際操作中,對某一事項,應按準則規定,從其含義出發,進行具體分析,確定其是否屬于日后事項,從而進一步判斷是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
(二)忽略提取盈余公積業務問題
對于日后企業股東大會擬分配的或經審議批準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應在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該類股利。然而,企業完整的利潤分配方案,除股利分配方案外,一般還包括盈余公積提取方案。那么,日后公司利潤分配方案中盈余公積的提取是否也屬于日后事項,如果是的話,是該作為調整事項還是該作為非調整事項。對于這一點,準則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因此,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本質上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滿足日后調整事項的定義,只不過當時沒有計算出凈利潤而沒有提取。因此,在日后真正提取時,應作為日后調整事項來處理。
五、總結
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準則和稅法知識非常廣泛,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勢必要求企業提供真實可靠又富有時效性的會計信息。因此,為了企業能夠穩定健康的發展,會計人員應高度重視日后事項的會計處理,及時更新專業知識,創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會計核算質量,為我國經濟建設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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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方案范文4
一、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的內容
企業一旦進入破產程序,財會人員就必須結合破產清算的內容、特點進行真實的會計核算。其重點應放在破產財產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清算內容上。主要內容應包括:
1、接管破產企業移交的全部財產、賬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2、實施財產清查、清理,編制財產清查清冊,調整會計賬務,編制財產清查資產負債表,并過渡為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
3、落實其債權、債務,依法收回企業債權,確認債權人債務;
4、依法界定破產財產的范圍和數額;
5、進行財產評估,確定其評估價值,并據以調整會計賬務;
6、依法進行清算,編制有關清算資料,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確定破產財產處置原則;
7、依法進行財產變現債權清償,辦理財產移交手續,處理善后工作。
二、破產清算會計科目的設賬及賬務處理
根據破產清算期間會計核算的內容和特點,一般企業應設置以下會計科目:
(一)資產類科目
1、抵押財產。主要核算破產宣告前成立的作為某項債務的抵押物的財產。其明細科目應設: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權)、有價證券、抵押差異。在資產評估后將原賬戶過賬時調整賬務,借記本科目,貸記原賬戶固定資產等有關科目;在變現后,貸記本科目,借記貨幣資金科目。
2、職工福利設施。主要核算按規定不作為破產財產的職工住房、食堂、幼兒園、衛生室等福利性設施。在資產評估后將原賬戶過賬時調整賬務。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等有關科目。
3、壞賬損失。主要核算企業債權中確無法收回的呆壞賬損失。在制定初次分配方案時調整賬務,借記本科目,貸記破產財產──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后,再借記變現損益,貸記本科目。
4、破產財產。主要核算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其二級科目應設: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固定資產、長期投資、抵押財產差異等。在資產評估后將原賬戶過賬時調整賬務,借記本科目,貸記原相對應的有關科目;在變現移交時,貸記本科目,借記貨幣資金科目。財產變現后賬戶無余額,若出現余額則轉入變現損益賬戶。
(二)負債類科目
1、抵押債務。主要核算與抵押財產相應的有效抵押債務。在資產評估和對抵押財產清算確認后將原賬戶過賬時調整其賬務,借記原賬戶中的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短期借款(將長期借款并入短期借款中核算);在清償后,借記本科目,貸記貨幣資金科目;不能清償的余額轉入投資人凈權益科目。
2、破產債務。主要設置以下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1)應付工資。主要核算已確認的欠發職工工資性款項。具體包括:所欠職工工資、集資本息、醫療費、差旅費以及職工住院的未付費用等款項,破產期間從有關部門籌借的職工生活費、自謀職業職工安置費等墊支款項,以及所欠的勞動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在財產清查后調整賬務時,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賬務處理。企業在破產前結賬時應將應付工資原核算的內容調整為欠發職工工資性款項,這樣與破產清算的內容相適應,賬務處理就節省一步。
(2)應付職工安置費。下設正式職工安置費、離退休職工醫療費、職工遺屬撫恤金和下放職工生活補助費四個明細科目。應付職工安置費一般在財產變現之前可暫不入賬,但在制定分配方案時從清償財產中預留,待財產變現后進行賬務處理時再入賬,借記投資人凈權益,貸記本科目;兌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貨幣資金科目。
(3)應繳稅金。下設國家稅款和地方稅款兩個明細科目,核算所欠的各種稅款。在財產清查后調整賬務時,借記應繳稅金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或有關科目;在對原賬戶過賬時,借記應繳稅金科目,貸記破產債務──應繳稅金科目,清償后本賬戶無余額,不能清償的余額轉入投資人凈權益科目。
(4)短期借款。主要核算未辦理抵押和確認抵押無效的銀行借款,它屬于一般債權按比例清償的性質。在對原賬戶過賬時,借記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科目,貸記破產債務──應付賬款。
(5)應付賬款。主要核算一般債權人的債權。該科目通過債權申報來歸集確認其債權數額,并且要劃清申報與未申報的戶數和數額。在對原賬戶過賬時,借記應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破產債務——應付賬款。
對債權申報確認的差異,申報確認數大于原賬面數的差額,借記清算損益,貸記本科目;反之,借貸科目相反。清償后本賬戶無余額,不能清償的余額轉入投資人凈權益科目。
(三)權益類科目
1、投資人凈權益。主要核算企業的原所有者權益與財產清查調整的損益兩部分之和。在財產清查后調整賬務時,將財產清查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待攤費用、待處理資產損益、應付福利費、預提費用等內容或賬戶的余額一并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在對原賬戶過賬時,將原賬戶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本年利潤和利潤分配一并轉入本科目,本科目的數額一般不再調整,一直保留到清算的最后。這樣歸集醒目,有利于分清破產責任。
2、清算費用。主要核算破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職工生活費、勞動保險費、案件受理費、資產評估費、財產維護費、職工醫療費、清欠差旅費、汽車燃修費、財產變現費、清算辦公費(電費、水費、郵電費、打印費、會議費、辦公用品費)、其他費用等。清算費用發生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貨幣資金科目。對已發生尚欠的清算費用,應在制定分配方案時以預算的形式從清償財產中優先預留,待財產變現后優先償還,本科目償還后無余額。
3、清算損益。主要核算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所形成的財務成果,借方登記提前兌付的自謀職業職工安置費、統計的賬外欠發職工工資性款項、債權申報的賬外欠款等潛在的損失,貸方登記其收益性的款項。在債權清償后調整賬務時,將本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投資人凈權益科目。
4、變現損益。主要核算企業財產變現過程中的盈余或損失。主要包括應收款項的壞賬損失和掛賬費用、評估增減值、財產變現損益等內容。借方登記損失,貸方登記收益。在債權清償后調整賬務時,將本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投資人凈權益科目。
5、實收資本。主要核算確認的不列入破產財產的職工福利性設施。本科目應隨著職工福利設施的去向登記入賬。在職工福利設施移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職工福利設施。接收單位接收后再按相反的會計分錄入賬。
三、破產清算會計核算賬務處理的基本程序
(一)財產清查過程中的賬務處理
1、債權債務的賬務處理。一是將應收款項的貸方余額調入應付款項,應付款項的借方余額調入應收款項。二是將應收款項中的掛賬費用和已取得證據的壞賬損失予以調整賬務。三是結合實物資產的盤點,將未估價入賬的財產估價入賬,同時掛入往來賬戶。四是將賬外的債權債務進行統計入賬。五是企業的債務最終通過債權人的申報與企業賬目的核對予以確認,調整會計賬務,等等。
2、實物資產的賬務處理。一是對盤盈的要估價入賬,盤虧的要查明原因,借出、租出的要依法追回。二是注意查清未估價入賬的財產,不能作為盤盈處理,應掛入往來賬戶。三是將原掛賬的待處理財產損益、應計未計、應攤未攤的費用等資產性損益,一并轉入利潤分配賬戶中核算,預提費用、應付福利費余額也轉入利潤分配賬戶中核算,等等。
3、其他財產。行政、食堂、低值易耗品以及企業組建投入到三產部門的財產,通過財產清查,并入企業財務賬戶,低值易耗品應估價入賬。工會財產單獨盤點造冊,妥善保管。
(二)破產清算過程中主要的賬務處理
1、原會計核算與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的過渡程序。
(1)財產清查后,通過調整會計賬務,在賬賬、賬實相符的基礎上,編制財產清查后的資產負債表。
(2)根據財產清查后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查明細資料,確定評估資產,由清算組到國資部門立項,同時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確認后,財務部門應據以調整會計賬務,評估的增減值記入權益科目下的“變現損益”明細科目,賬務調整后,編制資產評估后的資產負債表。
(3)編制資產評估情況銜接表并對抵押財產進行確認,編制抵押財產確認情況表。
(4)根據上述清算資料和設置的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的科目,編制有關過賬會計分錄進行賬務處理,然后結賬編制破產清算適用的清算資產負債表。
2、財產變現后的賬務處理。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初次分配方案和財產處置原則,要真正實現債權清償,就要對破產財產進行依法變現。從理論上講,破產財產應全部變現用于清償,財產全部變現后,其賬務處理后所反映的結果為:
(1)資產類中的有關實物資產類將轉化成為貨幣資金;應收款項中已收回的資金在收回時也已記入了貨幣資金賬戶,對確無法回收的呆壞賬損失應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定全部轉入變現損益賬戶。這時的資產類基本上變為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和職工福利設施三大類。
(2)負債類的欠款和債權因尚未清償,所以負債類的賬戶基本沒有變化,仍有優先清償的“抵押債務”;第一順序清償的“應付工資和各項勞動保險費”以及“應付職工安置費”;第二順序清償的“應繳稅金”;第三順序按比例清償的“短期借款”和“應付賬款”。
(3)權益類有“原投資人凈權益”、“清算費用”、“清算損益”和“變現損益”以及未用于清償的職工福利設施資產所形成的“實收資本”五大賬戶。
利潤分配方案范文5
一、廣東超聲電子案例背景
廣東超聲電子(000832)在2007年的“合并報表中歸屬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凈利潤”為10784.04萬元,而母公司的凈利潤為579.04萬元,董事會決議并獲得股東大會同意后,以2007年度“合并報表中歸屑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凈利潤”為決策依據。這樣雖然維護了股東利益,但違背了新會計準則按母公司凈利潤進行分配的要求。
(一)廣東超聲電子長期股權投資狀況 超聲電子(000823)主要從事印制線路板、液晶顯示器、超聲電子儀器、超薄及特種覆銅板的研制生產和銷售,是國內電子行業中技術含量高、成長性強的高新技術企業。超聲電子共有控股子公司6家,分別為印制板行業和液晶顯示器行業企業,均與其主營業務密切相關,超聲電子長期股權投資情況如圖1所示。
(二)廣東超聲電子利潤分配狀況 廣東超聲電子2007年實現銷售收入230439萬元、銷售成本190643萬元、費用23874萬元,分別占全年計劃的97.42%、97.67%、99.01%,較去年同期增長22.26%、21.88%、22.09%,主要財務數據如表1所示。
二、廣東超聲電子利潤分配決策分析
從超聲電子2007年利潤表中可以看到,合并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10784萬元,是母公司個別報表中凈利潤數額的17.62倍。該結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內部交易抵銷處理;二是合并利潤表與母公司個別利潤表中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差異?;趯嵸|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公司最終選取以“合并報表中歸屬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凈利潤?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
(一)內部交易抵銷處理影響對利潤差異原因作進一步分析,內部交易的抵銷處理包括:內部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抵銷處理;內部債權與債務的抵銷處理;存貨價值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的抵銷處理;內部固定資產交易的抵銷處理以及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的抵銷處理等。超聲電子控股子公司共有6家,不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方兩家,其關聯方企業均與超聲電子主營業務相關。超聲電子2007年年報中附注的第十一點“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詳細披露了母公司在管理費用、產品銷售、材料采購等項目的性質與金額。也就是說在其合并報表中已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進行抵銷處理。其中,2007年超聲電子與控股子公司并無發生內部交易,與非控股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并不需要在合并報表中進行抵銷處理。參考超聲電子2006年年報,可以看出合并報表的凈利潤僅為母公司凈利潤的1.1倍。2006年報表依然按照舊的會計準則編制,合并報表與母公司報表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是一致的,兩者差異主要由于內部交易的抵銷處理而形成的。同時,比較2006年和2007年超聲電子控股子公司的關聯交易的披露情況,兩年均不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方交易。因此,可以推斷出內部交易抵銷并不是2007年合并利潤表歸屬母公司凈利潤與母公司報表凈利潤形成差異的主要原因。
(二)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對利潤分配的影響 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中的第2號《企業會計準則一長期股權投資》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仍采用權益法和成本法,但兩者的適用范圍發生了重大改變。除了增加對同一控制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外,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適用范圍如圖2所示??梢钥闯觯腹揪幹坪喜蟊頃r,對于具有實際性控制的子公司(實質控股大于50%)的長期股權投資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是權益法,即母公司按應享有子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份額,在確認為投資收益的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而母公司在編制個別報表(母公司報表)時,采用的是成本法,即按子公司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母公司應享有的部分確認投資收益,除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收回投資等情形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保持不變。而舊準則中,對于具有實質性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無論是合并報表編制還是個別報表編制均采用權益法。這也是新舊會計準則中關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重要變化之一。其目的是:在母公司的日常核算及其個別財務報表中對該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使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充分;避免在于公司實際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之前,母公司墊付資金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等情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有關規定相協調。新會計準則正是由于核算方法的不同,使得合并利潤表中“歸屬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凈利潤”與母公司利潤表中的凈利潤存在較大的差異。
(三)實質重于形式對利潤分配的影響 超聲電子在2006年的利潤分配是基于合并報表中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凈利潤”進行分配,且在2007年度公司向十名機構投資者定向增發5250萬股股份,募集資金3,62億元。為公司新項目實施技改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并承諾繼續按合并報表中“歸屬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凈利潤”進行分配,既遵循了會計的一致性原則,又堅持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股東利益的保障和承諾的實現。
三、廣東超聲利潤分配方案決策影響分析
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應充分考慮其自身的分配能力。若為單一的企業,其當年稅后凈利潤即可反映其分配能力,但是若為企業集團,母公司分配能力則不能僅以其自身的經營成果來衡量,這是因為企業集團中,母公司對于公司具有實質控制,母公司實質上享有子公司的經營成果,衡量其分配能力時應考慮合并后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經營成果。
利潤分配方案范文6
內容提要: 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審查長期堅持以程序正義為導向的標準模式。面對高管影響力超越了董事會控制的現實,提高股東在薪酬決策事項上的控制力十分必要。原有的合理性審查標準也因此需要作出相應修正方能滿足現實的需要。
高管薪酬的激勵性與合理性一直是人們不能回避的矛盾。高管的問題薪酬主要表現為薪酬與業績不符。在股東利益遭受損失的時候,高管們卻能通過控制薪酬決策使自己實實在在地受益。因此我們不得不考慮: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審查標準是否存在問題?應如何提高股東對高管薪酬的控制力?本文試就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對合理性審查標準的檢討
國外成文公司法通過要求管理層嚴守信義義務來實現對薪酬決策過程的控制。然而,董事和高管們對于信義義務的遵守并不能控制管理層薪酬的水平和具體形式。[1]更多過程控制的規范主要通過上市規則和監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來體現。合理性審查最基本的要求是:1.薪酬對于公司來說是公平的;2.薪酬是由被授權的非利益關系董事制定的,并且符合商業判斷原則;3.薪酬由非利益關系董事根據商業判斷原則正式批準;4.薪酬由非利益關系股東正式批準并且沒有構成對公司財產的浪費。[2]
然而,由于高管權力對董事會的侵蝕和影響,董事(包括獨立董事)與高管們身處同一戰壕。wWw.133229.COM在薪酬決策時,董事“結構性的偏向”[3]容易導致其違反忠實和注意義務。因此,以往以尊重公司自治、尊重董事商業判斷原則為主要內容的合理性審查標準需要完善。
二、股東控制的主要路徑——參與薪酬決策
如何使股東在控制高管薪酬上真正有所作為?關鍵是重構高管風險的控制機制。將公司事務決策權交回股東手中是處理問題最直接的辦法,但會喪失董事會集中管理的高效率和低成本。所以應當發揮股東行使權力的長處并吸收董事會行使權力的某些經驗。股東會的職權除了有關選舉事項外,股東會職權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基礎性的規則型事項,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和公司重組決議事項。另一類涉及一些具體的重大商業決策,如解散公司或出售公司重大資產等。第三類屬于公司的特殊商業決策,如公司的利潤分配、薪酬政策等事項,與前兩類相比這一類決策的特點是需要依賴更多的內部信息以及解決股東與董事之間的利益沖突。股東行使決策權策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股東提出動議并表決之后付諸實施,稱之為發起;另一種則由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層提議并獲股東批準之后實施,稱之為否決或表決。從實踐來看,股東以發起的方式參與決策有更多的主動性,也更能體現股東利益。而表決卻往往讓股東處于較為被動的地位。因為董事會作為議案的提出人更能夠在表決事項中體現自己的意志。
股東參與薪酬決策的注意點為:首先,股東要充分運用章程規則的制定與適用。因為公司章程修改的權力其實已經部分包括了對公司分配政策的干預權,適用章程條款足以保障這種干預權的實現。其次,股東沒有條件具體參與分配政策的制定,因而無需賦予股東上述發起權。最后,董事和管理層有義務向股東披露與決定高管薪酬相關的信息。股東在能獲得可靠信息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判斷。
(一)參與制定利潤分配方案
一般而言,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整個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有很強的控制力。但股東享有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如果章程中載明公司股利分配的主要事項,股東對分配的干預權是切實存在的。即使股東不具體實施干預,章程中的規定也會使董事會在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時有所顧及。
股東對高管業績薪酬影響的兩個重要方面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第一,股票期權計劃的使用會使公司管理層對會計政策產生某種偏好,例如可能會更多地采用股份回購而不是以現金方式分配股利。股東對分配決策的干預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扭轉這種偏好;第二,公司管理層為了贏得名譽、地位或者是營造公司業績良好的形象,都喜歡擴張公司規模。而這種行為不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恰恰相反,是為了管理層獲得更多私利,包括豐厚的業績薪酬。股東對分配政策的干預能夠限制管理層的這種思維。我國公司法對股東參與分配決策的規定更加直接。將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作為公司章程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同時賦予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要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需要股東大會表決通過。[4]這意味著,股東不僅可以通過章程修改干預分配決策,而且對該事項享有表決權。對比司法的直接介入,股東參與分配決策的制度安排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最佳替代方法。股東的干預能夠讓股東對董事會提出的分配方案享有一定的控制權,并且根據對各方面的考慮作出集體決策。
(二)參與制定高管薪酬方案
在參與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美國和英國的經驗是值得關注的。一些公司已經在管理層薪酬問題上給予了股東沒有任何限制的表決權。[5]2003年,美國主要證券交易所都規定,上市公司股權薪酬計劃必須經過股東批準。[6]2007年美國house financial committee頒布了h.r.1257要求公司賦予股東上述表決權。1992年,英國的cadbury委員會要求管理層的薪酬方案由公司的薪酬委員會決定,并且委員會的成員全部為非執行董事。如今聯合法案(combined code)規定,管理層的長期激勵計劃以及對上述計劃進行的實質性的修改應當獲得股東批準,并且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應當向股東報告下一年度的管理層薪酬的詳細情況,該報告同樣需要股東表決。[7]薪酬報告的內容包括:1.薪酬委員會的信息以及公司下一年度的薪酬政策,包括:(1)業績薪酬政策,對實施股票期權的業績標準要做出詳細解釋;(2)管理層服務合同的期限以及離職時的薪酬支付;(3)過去5年內公司股東回報與同期市場平均水平的比較;2.公司辭退管理層時的責任;3.管理層薪酬包的詳細分解,包括每一項與業績有關的薪酬獎勵;4.關于股票期權的詳細信息,以及管理層從長期激勵計劃和養老金計劃中獲得利益的詳細信息。上述報告需50%以上表決權支持方可通過。[8]這些規定,無疑使股東對公司的薪酬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為了使股東在參與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更有實效,應當賦予股東對薪酬政策的質詢權,并且在董事會或管理層未能響應股東質詢時,股東有權將該議案的表決擱置;而且,股票期權等公司長期激勵計劃應當單獨表決。
我國法律在股東參與薪酬決策方面同樣肯定了股東對董事、監事薪酬的表決權,其中,作為利潤分配方案一部分的股權激勵計劃需要由股東會審議并表決,并且,一旦該事項涉及修改章程時,需要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9]我國現有規范的缺陷是:遺漏了股東對除董事、監事之外的公司高管的非股權薪酬的干預,這一部分的薪酬決策仍然由董事會來決定,無需股東表決,所以這部分薪酬的透明度是最低的,股東有可能不了解這部分人的具體薪酬收入。
三、股東控制薪酬決策的輔助路徑
(一)股東任命權的行使
股東任命權作為控制高管薪酬的輔助路徑,表面上似乎與高管薪酬無關,實際上是一種對高管薪酬的強烈干預措施。一旦董事和高管濫用薪酬機制,股東可以通過行使任命權,免去那些追逐私利的董事以及高管的職務。對于希望當選或連任的董事或監事來說,更讓他們擔心的是不能被提名。所以在《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監事的候選人由誰提名的情況下,應該明確選擇經營者的權利是屬于股東的。股東在提名時應能表達自己的意愿。[10]
為了減輕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控制,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上市指南在其上市準則中要求上市公司必須設立提名委員會,并且要求在經過一年的過渡期后,提名委員會必須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保障合格的人選進入董事會。[11]在具體的工作方面,提名委員會有權自行咨詢人力資源公司獲得建議或幫助,有權按照委員會的章程處理內部程序性事務。
具有獨立性的提名委員會雖然不能加強股東與董事之間的聯系,但是專業化并且獨立的提名程序,有助于建立一個公司董事的人才庫,確保合格的董事進入董事會。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2003年頒布了“股東提名規則”,使股東能夠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推舉董事會的少數成員候選人。[12]選舉挑戰對于發起股東來說有著非常巨大的實施成本,并且,即使挑戰成功也只能獲得董事會中很少的席位。但是監管部門對這一類機制的肯定態度,會使董事們更加審慎地對待自己的職責和工作,形成一定的威懾。
我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對上市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任命作出了較《公司法》更加細致的規定。[13]同時,在《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規定了提名委員會的詳細職責,提名委員會成員多數由獨立董事構成。[14]但是,設置提名委員會的規定并不是強制性的,而是授權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組建,并且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如此一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問題,發揮咨詢和建議作用。[15]
(二)股東提案權的行使
股東提案權作為控制高管薪酬的輔助路徑,具有限制大股東濫用權力控制高管薪酬的功能,包括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直接針對股東會議案提出有關薪酬的議案,也包括就濫用高管薪酬機制行使股東任命權提出議案。
值得肯定的一點是,股東提案權在董事、監事任命事項的使用對股東在該事項上的影響有著積極的作用,為股東在提名、撤換方面意見的表達提供了一個通道,并且《公司法》規定的3%股份的提案人資格的要求不難實現。然而,在現實操作中,仍然存在對股東提案權行使的挑戰。這是由于《公司法》雖對股東提案權作出了規定,但過于籠統、模糊,缺乏操作性。
總的來說,所有妨礙股東行使任命權與提案權的問題緣于溝通和交流機制的孱弱。不可否認,信息披露是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重要保障機制,股東知情權的法律保護也能發揮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強化股東權方面,應該為股東提供更加直接的交流和溝通渠道。否則即使賦予股東提案權,對于持股份額較少的股東來說行使起來仍然非常吃力。不難想象發起提案的股東將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資源聯系其他股東并說服他們接受自己的想法。因此,為了能使股東之間的交流和溝通容易實現,首先公司應當承擔股東之間交流的費用,因為公司已經承擔了管理層之間交流的費用,為什么不能承擔股東的交流費用呢?其次,股東除了能夠在股東大會時以投票的方式表達自己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的不滿,也應當可以讓他們以書信或通知的方式說明為什么不滿。
四、結論
對高管問題薪酬的股東控制,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第一,依賴決策權、任命權乃至提案權等基本的公司治理法律策略,從規則構建的思路出發,針對具體的操作程序加以修正,從根本上實現對高管影響力的制約。第二,重視股東與董事和高管之間的協商與溝通。由于協商在股東參與公司決策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在管理層薪酬問題上,《公司法》的改革應致力于將這種協商放到一個顯著的位置,并引導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設計出相應的程序規則。第三,要求董事會引起“合理注意”。在高管薪酬方面賦予股東的干預權,其實不一定都能付諸實施,而有的干預權即使得到了實施,也未見得能實現真正的干預。但是這些規則型策略的設計,能夠提示董事會在薪酬事項上的合理注意。
可見股東對高管薪酬的控制具有豐富的內容,而不僅限于程序上的“正式批準”。對薪酬合理性的司法審查標準的修正,應當引入股東控制的其它方面。法官在判斷薪酬安排是否合理時,除了需要考慮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與股東會的正式批準程序,還有必要考慮股東行使決策權、任命權和提案權時的綜合情況。
注釋:
[1]barris,l.j.1992.the overcompensation problem:a collective approach to controlling executive pay.indiana law journal,68:59-100.
[2]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5.03(a),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1994,p.245.
[3]“結構性的偏向”(structural bias)是指董事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由于關聯關系或者是身處相同的社會和經濟圈子等原因而對管理層的過度妥協和服從。
[4]《公司法》第38條、第82條。
[5]例如aflac inc.宣布在2009年將給予公司股東在管理層薪酬事項上的表決權。
[6]sec rule no.34-43108,2003年6月。
[7]the combined 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b.2.4.
[8]tibir sarkar,artbur kobn and cbris macbeth:shareholder approval of executive pay:the uk experience,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cleary gottlieb,march,2007:14-17.
[9]《公司法》第38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40條,《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37條。
[10]王保樹:《是采用經營集中理念,還是采用制衡理念》,載《商法的改革與變動的經濟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95頁。
[11]th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2008,303a.04(b).(i),(ii).
[12][美]盧西恩·伯切克、杰西·弗里德:《無功受祿:審視美國高管薪酬制度》,趙立新等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190-191頁。
[1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56條、第53條第1款、第82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