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資金監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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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資金監管

交易資金監管范文1

關鍵詞:存量房;監管流程;監管特點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2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房產交易中存量房所占比重日益增大。所謂存量房是已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二手房。與一手房相比,二手房交易過程繁瑣,需要尋找交易對象、辦理一系列交易、過戶手續,因此絕大部分二手房交易由中介公司撮合成交。而中介行業準入門檻低、無序競爭嚴重、經紀行為不規范、違法違規事件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存量房交易市場上需要有一個公正的第三方進行監管,保證交易資金安全,房屋定向交割,交易雙方權益的實現以及交易流程的合法性。在這種背景下,建立行之有效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勢在必行。

一、南京地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形成

1.形成背景。2001年以后,南京地區存量房交易市場開始起步,并逐漸出現了交易量的快速增長。這一階段,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的制度欠缺,法律法規不健全,一些中介公司往往以為客戶監管資金之名,將客戶交易資金存入公司賬戶。而中介公司在業務發展中因自身擴張、現金收房或資金拆借,獲取高息等沖動,便借機挪用客戶購房款。一旦公司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這筆原屬于購房人的資金便石沉大海。典型案例是2007年南京地區發生的融眾公司挪用客戶購房款事件。注冊資本只有100萬元的融眾公司,卷走了600萬客戶購房款,涉及48戶無辜居民。市政府歷經幾個月協調處理,追加部分款項,最后法院判決涉案銀行、公證處、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替融眾公司賠償房款300多萬元?!叭诒娛录钡钠毓庵皇遣环ㄖ薪檫`規行為的冰山一角,諸如吃差價、虛假信息等陷阱仍在坑害普通購房人。交易資金存在的巨大風險證明,采取措施保障資金安全已刻不容緩。

2.資金監管的初期模式。2007年,國家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于全面實行私產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管理制度;發展交易保證機構,專門從事交易資金監管;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支付。當年9月,南京市房產局針對購房款的安全性而專門制定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由南京房產局下設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在各家銀行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戶,要求所有二手房交易房款要么經過政府專用賬號轉賬,要么買賣雙方自行交易,禁止房產中介機構以任何形式保管、接觸房款。

隨著存量房資金監管政策的落地,存量房市場的交易秩序得到了規范和加強,行業的自律和整體服務水平得到極大提升。但應該說此次監管對市場的約束是軟性的,客戶可以選擇通過南京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進監管,也可以買賣雙方自行交割。大量需要貸款的存量房交易則是首付款自行交割,貸款部分通過監管賬戶結轉。這樣二手房交易產權轉移和資金交付的擔保問題仍未根本解決,買賣雙方因產權過戶、物業檢驗如陰陽合同、一房兩賣等現象等問題仍時有發生。

3.資金監管的深入推進。2011年9月,南京市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市場管理的意見》和《關于印發加強房地產經紀市場管理相關實施細則的通知》。核心內容是通過全面推行存量房網上交易和資金監管,實現產權登記部門、銀行和交易保證機構等多部門聯動,全流程、全方位監控整個交易過程,封閉管理,確保交易運作安全和交易資金安全。

南京市房產局市場管理處設立交易資金監管平臺,負責存量房資金監管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南京房屋置業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房置業)作為交易保證機構,與買賣雙方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經中介公司促成交易的,一并簽訂傭金監管協議。全市主城區存量房買賣全部實行網上交易管理,中介機構不通過網上操作辦理存量房交易過戶的,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受理窗口不予收件,老百姓自主交易的,由市房地產交易市場免費提供網上操作服務。由買方將購房資金,交易雙方將傭金支付給南房置業實施監管,待交易雙方完成房屋交易手續后,南房置業按監管協議向賣方劃轉購房交易資金,向房地產經紀機構劃轉傭金。具體流程見下圖:

二、當前南京地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特點

目前國內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主體一般為政府部門、商業銀行、交易擔保機構和房地產經紀公司。當前南京模式的特點是以政府管理部門為主導,由有政府背景的交易保證機構負責具體操作,以房地產登記的數據為依托,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建立監管平臺。

1.委托有政府背景的擔保公司出面進行資金監管。“南京房屋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名下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所有存量房交易資金只能通過這個賬戶進行。南京監管模式由初期的政府出現直接監管,改由第三方監管,避免了政府在監管責任、人員編制和經費核算方面的困難,同時整個交易環境由仍政府部門組織協調,有利于存量房交易鏈上監管方、買賣雙方、銀行、經紀機構等各環節的配合,政府的權威性也保證了交易資金的安全。

2.搭建了標準化管理平臺。由南京市房產管理部門牽頭,聯網各家商業銀行、中介機構、形成統一的網絡載體。從機構申請密鑰、接受委托、簽署《存量房交易合同》、貸款辦理、交易資金監管、產權登記、交易資金劃轉等全部交易環節均通過網上平臺操作,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規范交易和經紀行為。

3.實現了房屋產權的一條龍作業。存量房交易資金與房屋產權流動相伴而生,南京存量房監管辦法做到了將市場交易行為和產權登記同步、可控完成。全部購房款存入南房置業名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后,房屋產權才會轉移,保證賣房者能拿到全部房款,實現了房產交易的““一手交房,一手交證””。一旦發生限制交易的事件時,可以保障交易雙方在終止買賣的同時,“專用賬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能安全返還,避免了以往在二手房交易中出現的因付款辦證“時間差”導致糾紛的發生,使交易過程更加安全。

4.國內首家實施傭金監管。此次監管辦法將傭金納入監管范疇,要求交易雙方將傭金交付給南房置業實施監管,待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完成,南房置業按照監管協議的約定向經紀機構劃轉傭金。服務傭金的監管,解決了買賣雙方與中介公司因傭金支付導致的糾紛問題,有效保障三方利益。

三、關于南京模式的幾個觀點

自2012年4月1日正式啟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以來,該監管模式已逐步被百姓認可。開辦半年中,就完成網上簽約9439件,監管資金76.82億元,監管傭金3292萬元,約占全部成交量的45%。從媒體報道看,對南京監管模式的疑惑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賣方對收款時點后移有顧慮,造成買賣雙方監管意愿不高。二是傭金監管被指主管門違法行政,對市場過度干預。下面對這兩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1.關于收款時點問題。在未實施監管前,通常做法是賣方在過戶前先拿到首付款,辦完過戶手續后,可拿到剩余款項。資金監管出臺后,首付款需存入監管賬戶,待買方辦妥產權證后,賣方才可以拿到全款。所謂“劃款時點后移”是指賣方拿到首付款的時間比之前延后了。但從監管辦法的設計看,是非常合理的,實現了“錢物兩清”,保證了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資金的安全。在時間差和安全性中做選擇,買賣雙方應該會毫不猶豫地選擇資金安全。新的辦法出臺,市場主體有一個逐漸接受的過程,目前要加大資金監管的宣傳力度,增加影響力,提高群眾對存量房交易資金的安全意識和正確認識。

2.關于傭金監管問題。對傭金的監管遭到了中介機構的抵制。近十家中介負責人向南京住建委,稱傭金監管于理不通,于法失據,并援引《合同法》第426條第1款“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但現實是,不少中介機構在房產經紀服務過程中的“重簽約、輕服務”,簽約時對影響房產交易的重要信息,如質量、年代等不向買方披露,待拿了傭金后,則在后續服務、合同履行當中把問題推給買賣雙方,造成各種交易合同糾紛。因此市場呼喚獨立的第三方對服務傭金進行監管,杜絕中介機構強行提前收取傭金、不履行后繼服務,規避在交易過程中人為操作導致信息不對稱,從而形成一方不當得利的行為。通過傭金監管真正做到《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的規定,激勵中介機構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效率,從合法合規渠道取得收入。

交易資金監管范文2

摘 要 筆者通過對當前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進行對應的研究,結合當前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分析制約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原因,從而提出幾點規范二手房交易資金的措施。

關鍵詞 二手房 交易資金監管 解決策略

1、引言

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是指二手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為保證房屋交易資金的安全,由買方將房屋交易資金交付給交易保證機構,待交易雙方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交易保證機構按照約定向賣方支付房屋交易資金的行為。

2、實施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遇到的問題

2.1、賣方對劃款時間后移有所顧慮,監管意愿較低。對二手房資金開展監管的難度主要因為房屋賣方對于先辦理手續之后再收房款這種方式不放心。當前國內關系到房屋買賣雙方的獨立交易進程中,因為二手房市場大部分都是賣方市場,所以賣方通常都較為強勢,對買方提出要在過戶以前或者過戶當天就必須拿到相關的房款。資金監管相關的制度頒布以后,必須要等到買房人在可以領取產權證之后,賣房人才能拿到相關的房款,而當前國內的情況,賣房人作為強勢的一方,通常不愿意接受。一般在有中介參與的二手房交易當中,因為中介機構之間的競爭激烈,在契稅繳納完成以后,就由中介公司將房款代為支付給賣房人。而實施資金監管,也必須在所有手續辦理妥當之后再付款給賣房人,這就導致大部分的賣房人不愿意接受資金監管[1]。

2.2、市場主體對交易資金監管有一個緩慢接受的進程。從設計上來說,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制度是符合我國二手房市場的合理設計,其可以讓買賣雙方在交易進程中的資金得到保障,然而國內的二手房市場在接收這個制度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進程。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制度不僅要針對當前的委托環節,還必須對資金監管銀行進行管理,在賣房人過戶以后,還必須要憑借相關的憑證去資金監管銀行領取房款。對于二手房買賣雙方來說,面對的主體增加,難度相應也有了一些提升,導致賣房雙方都會產生猶豫的心理。

2.3、二手房交易大部分涉及轉按揭業務,讓資金監管復雜化。二手房轉按揭指的是仍在按揭的房屋再次進行交易,這個房屋的買方仍然需要通過貸款的方式來償還房屋之前的按揭貸款。之前的模式,是由買房人的購房款(包括自有資金和貸款),去提前幫助賣房人還貸款,而這個模式是在過戶以前挪用買房人的一些資金去幫賣房人還貸款。而在實施交易資金監管以后,賣房人要想提前還貸款,倘若資金不足,根本不能解除房屋的抵押,非常容易致使房屋買賣夭折。即使當前交易資金監管允許擔保機構來做相關的業務,然而當前擔保機構通常只是擔保的作用,根本無法借款給賣房人。目前二手房轉按揭的情況越來越普遍,比如沈陽市轉按揭的二手房交易量已經達到了交易總量的46%左右,倘若嚴格按照資金監管的方式去實施,會嚴重影響轉按揭業務的發展,并且許多轉按揭都涉及到跨行,操作非常復雜。

3、解決措施

3.1、全面實行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簡化資金監管辦理流程,全面實行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①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②與監管涉及的交易、銀行聯網運行,交換數據,保證交易和資金安全;③交易部門受理交易申請同時,辦理資金監管手續,買房人可以領取產權證,賣方人即可收到房款,不需要辦理任何領款手續;④各合作單位開通綠色通道,在原有基礎上縮短工作時限;⑤采取交易與抵押合并受理的辦法,貸款銀行在交易前進行貸款審批,按系統抵押指令發放貸款,解決買房人取得產權后不去貸款的問題,規避賣房人收不到貸款的風險。

3.2、加大二手房資金監管宣傳力度。提升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影響力,普及廣大人民群眾對于二手房交易資金的正確認知與安全意識。對于二手房資金監管的宣傳,必須主動發散思維,采取形式多樣的方法進行宣傳。比如采用開展辦證綠色通道,讓房屋買賣者自愿接受資金的托管;采取一些優惠的營銷手段來開展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又比如,沈陽市則采用商場、廣場等載體來開展晚會,組織宣傳二手房資金監管的形式;資金監管采用報紙、電視以及廣播等媒體的廣泛報道,采取利用出租車LED屏幕滾動播放的方式;采取各合作銀行宣傳的方式等。

3.3、借鑒轉按揭資金監管的新模式。關于這點,可以借鑒上海市推出的模式,賣方是否將貸款還清已經不是房產過戶的必備條件,可以采取直接將正在按揭的房屋進行交易。在監管系統之內,二手房買方銀行可以對當前仍然處在抵押狀態中的二手房實施二次抵押同時放出貸款進入監管的賬戶,等到資金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額度超過賣方剩余的貸款額度與利息之后,就可以直接進行過戶,之后再由資金將官賬戶房款到賣方銀行來償還貸款[2]。

4、小結

當前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仍不夠完善,但隨著相關制度不斷的進行實踐,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會逐漸開始規范,從而有效的推動國內二手房市場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交易資金監管范文3

[摘 要]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投資者更多地通過金融中介間接參與金融市場投資。然而,金融中介的風險轉移傾向容易導致風險資產的均衡價格偏離其基礎價值,形成價格泡沫。長期存在的噪聲交易者與金融投資中介化引發的資產泡沫相互推動,最終形成金融危機。即使在經濟穩定的環境下,同樣會由于金融市場本身發展的內在矛盾而導致危機的發生。

[關鍵詞]金融投資中介化;噪聲交易;金融危機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6)06-0052-04

比較成型的國際金融危機理論,自20世紀70年代才逐漸發展起來。具有代表性的是國際收支危機模型、匯率危機模型和多重均衡模型,代表人物有Paul R.Kmgman、Robert P.Flood、Peter M.Gather和Mauriee.Obsffeld等。然而,不論是以Paul.Krugman,Robert P.Flood和Peter N.Garber為代表人物的第一代危機模型,還是以Maurice.Obstfeld、Gerardo.Esquivel~Felipe.Larrain為代表人物的第二代危機模型,主要強調宏觀經濟政策、匯率制度等經濟基本面因素的不協調而引發金融危機的爆發;直到尚有爭議的第三代危機模型,才將分析的重點落腳于微觀層面。因此,從三代危機理論的發展脈絡看:金融危機模型演進的重要進展就是從宏觀層面向微觀領域深入。

在此基礎上,筆者運用金融投資中介化引發的資產泡沫和行為金融學中的噪聲交易概念,通過進貨穩定策略的動態博弈ESS(Evolutionary StableStartegy)對金融危機進行剖析,揭示金融危機發生的微觀基礎。

一、金融投資中介化、噪聲交易與金融危機

金融中介的風險轉移傾向容易導致風險資產的均衡價格偏離其基礎價值,特別是在鷹-鴿博弈的競爭方式下,噪聲交易的長期存在與金融投資中介化導致的資產泡沫相互推動,最終促成金融危機的發生。

(一)投資、非理性預期與資產泡沫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通過金融中介間接參與市場投資,即金融投資中介化。然而,投資內生的風險轉嫁(Riskshifting)問題,使得作為人的金融中介在分享資產價格上漲收益的同時卻對資產價格下跌的風險只承擔有限責任。當資產價格下跌時,他們可以通過申請破產保護等方式將損失轉嫁給投資者。AHen Gary(1993)研究發現:如果市場上相當一部分投資決策者是人,他們內生的風險轉嫁激勵會導致風險資產的均衡價格超過基本價值,形成資產泡沫。特別是作為有限理性的投資者,在面對各種不確定因素持續發生變化之時,很難準確地預測這種泡沫的存在及大小。因此,一旦金融機構由于泡沫“幻覺”產生非理性預期,往往表現出極強的機會主義傾向和“攻擊性”,過度自信導致人為地高估金融資產的未來收益,從而提高了風險資產的價格,為投機交易創造了廣闊的利潤空間,而這又進―步強化了金融中介的非理性預期①,在更大程度上高估風險資產的投資收益,促使資產價格持續攀升,形成自我強化的機制,使泡沫彌漫。這―現象可以從以下的數學說明中得到解釋。

由此看出,若將具有非理性預期的投資者視為噪聲交易者,那么噪聲交易者的非理與資產泡沫的形成與擴大具有明顯的互動關系,而這一點對于金融危機的發生具有決定意義。筆者運用噪聲交易者與理易者的鷹―鴿博弈模型進一步分析資產價格泡沫與噪聲交易者的互動如何導致噪聲交易者數量變化而促使金融危機的發生。

(二)理易者與噪聲交易者的鷹―鴿博弈模型

在應用鷹―鴿演化博弈分析之前,我們還需要給出幾個假設,以使問題分析簡化:

假設1.所有交易者區分為理易者和噪聲交易者。所謂“噪聲”是指(1)與基本價值無關的信息;(2)虛假信息。因此,噪聲交易者定義為使用虛假信息或沒有正確使用真實信息的交易者,他們對未來的預期容易發生系統性偏差。理易者是指正確使用真實信息的交易者。

假設2.根據實際經濟情況,噪聲交易者因為對基本價值的判斷出現錯誤或過度自信等原因,攻擊性較強,可認為其使用的策略是鷹―鴿博弈中鷹的策略。相反,理易者則多數是準確的判斷基本價值,一般比較保守穩健,可認為其交易策略是鷹―鴿博弈中鴿的策略。

假設3.如果在某筆交易中,雙方都是理易者,則該筆交易結束后雙方都獲得市場增長收益和投機收益,總記為V。如果雙方都是噪聲交易者,則該筆交易結束后雙方都只獲得投機收益,記為V-C,其中C為市場增長收益,并且假定單純的投機收益長期平均為負,即V-C

我們進一步分析以上結果:

1.靜態分析。在本例中,進化穩定結構是市場上有x=v/c比例的交易者是噪聲交易者。即如果交易者群體中噪聲交易者的比例為v/c,此時,由于噪聲交易者與理易者的長期平均收益相同,市場處,于穩定均衡狀態。噪聲交易者有長期平均正收益

期交易獲利彌補了噪聲交易者之間的長期投機損失,即V-C

2.動態分析。如果考慮到市場外部的暫時性沖擊,導致收益矩陣中系數值V、C發生變化,則V/c的值會發生變化,即均衡條件下噪聲交易者的比例會發生動態變化,而這種動態變化就表現為金融危機的爆發。詳細分析如下:假定初始處于均衡狀態X=V/C,如果外部沖擊導致V減小,C增加,從而單純的投機收益V-C會減少,短期內噪聲交易者的比例會下降,而減少的噪聲交易者會進一步降低投資者對市場風險補償的要求④,即預期的投機收益V-C下降,表現為資產泡沫價格的下降,進而又引起投機收益的進一步降低,形成了資產價格泡沫的自我弱化機

卻在不斷增加,最終會吸引新的噪聲交易者進人,達到新的穩定均衡狀態X=V/C。但此時不會有危機發生,反而由于部分投機者的存在,市場表現出更好的流動性和效率。相反,如果外部沖擊導致收益矩陣中系數值V增加,市場收益C減小,投機收益V-C增加,短期內會有更多的噪聲交易者追逐短期投機收益而積極參與市場交易。但是,采取穩健策略的理易者則會退出市場,從而總體上增加了投資者對市場的風險補償的要求,即預期投機收益V-C擴大,表現為資產泡沫價格的上升,于是在價格泡

沫的自我強化機制下,噪聲交易者的預期投機收益V-C不斷上升,噪聲交易者的市場比例也因此不斷上升,在極端狀況下市場上將只存在噪聲交易者,即x=1。但這種均衡狀態是不穩定的,因為噪聲交易者之間單純的投機交易不創造任何市場價值,當更多的噪聲交易者出現在市場中時,其長期平均收

時,噪聲交易者的數量會迅速減少而重新向均衡值X=V/C趨近,達到新的均衡狀態x=v/c。但此時的均衡恢復由于資產價格泡沫破滅而呈現出極端劇烈的調整過程,在現實中就表現為災難性的金融危機。

三、結論

交易資金監管范文4

日前,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了《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二手房交易結算資金安全問題再次受到普遍關注。

二手房交易資金之所以受到民眾普遍關注,主要是由于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均處于弱勢地位,在信息并不透明的情形下,不斷發生房產中介公司挪用、侵吞二手房交易結算資金的惡性案件,這嚴重侵害了買賣雙方的權益。繼上海在2005年春季試行二手房資金監管以來,北京也在近日宣布對二手房交易結算資金施行監管,各地陸續開始在二手房交易環節引進監管體系。那么,北京、上海、廣州等國內二手房交易比較活躍的地區,對資金安全監管方面的做法有什么不同呢?記者分別就各地的具體做法進行比較,通過對比來發現其中的不同之處。

北京:資金監管自行選擇

北京有關方面在近日宣布,從4月15日起對二手房交易資金施行監管。

二手房資金監管對于買賣雙方,尤其是對于買家來說,可避免購房款被中介機構挪用甚至被侵吞,從而使得資金的安全得到保障。北京市建委規定,如果是選擇通過中介公司來進行二手房交易,必須選擇資金監管。當然也可選擇自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不過需簽訂一份《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提交給交易管理部門。

如果想要對交易結算資金進行監管,與此前的交易過程有何不同呢?據介紹不同之處主要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在簽訂買賣合同時需確定是否采取資金監管,若采取,買賣雙方需與保證機構簽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議》,否則,需簽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其實這兩個文件簽訂也很簡單,手續并不繁瑣。二是買賣雙方在各項稅款交納完畢、產權過戶完成、買方取得產權證后,賣方增加一個手續就是需要到房屋所在區建委領取“轉移登記辦結單”,并將其提交給保證機構,由保證機構通知相關銀行將房款放至賣方個人賬戶。

上海:資金監管難執行

上海在此前宣布對二手房交易結算資金施行監管,但是直至目前資金監管政策尚未落到實處。記者從上海各二手房中介機構了解的信息顯示,資金監管難以執行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過程太繁瑣,交易過程太長,大多數人寧愿選擇不進入資金監管程序。

通過與北京的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程序對比,記者發現最大的不同之處表現在幾個方面:

首先是在于上海方面需要先在交易中心受理處提出掛牌申請,此后才能進入下一步交易環節,而北京則不必如此,只需按照傳統的方式,將房源在中介機構掛牌即可。

其次是資金監管賬戶的開立時間節點也有所不同,上海的做法是等到在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前便需要建立監管賬戶;而北京則選擇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后建立資金監管賬戶。

記者從上海部分中介公司了解到,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上海雖然早在2005年春季就開始推行資金監管措施,但至今收效甚微,很多人寧愿冒著資金被挪用的風險而不愿意選擇資金監管程序,這到底是為什么呢?上海德佑地產交易部工作人員楊永俊分析認為,這有可能是因為選擇資金監管之后,賣方無法盡快拿到錢款而導致他們不愿意選擇該程序。

廣州:尚在摸索之中

廣州在推行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方面稍許有些落后,據了解,廣州市還沒有正式推行資金監管措施。但記者通過各種渠道得到的信息顯示,廣州市房管局在今年春節后曾對穗各中介公司下過口頭通知,讓各公司自行引進監管賬戶。

根據設想,廣州市房管局希望買賣雙方交易時,可以先把定金等房款存入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賬戶進行監管。在確保交易安全完成后,賣方可以直接從該第三方領取房款,既避免交易中“吃差價”,也可以避免假業主卷走房款等情況。如果資金出了問題,該監管方也可以負起責任,真正保障交易資金的安全。初步擬定免費服務,不會增加交易的額外費用,買賣雙方可自行選擇是否加入。

不過這種設想尚未真正變成現實。廣州中原天河區總監潘婉霞告訴記者,目前廣州還沒有推行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程序?!霸诮衲甏汗澓笪覀冊浗拥娇陬^通知,稱要開始試行資金監管措施。但是目前還沒有見到主管部門的具體措施?!彼f。據了解,目前廣州有中介公司號稱已經引入了監管賬戶,但業內對此不以為然。潘婉霞告訴記者,這些公司只不過在銀行開設一個賬戶罷了,到底能否切實起到監管作用不得而知。

據潘婉霞介紹,目前廣州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對于一次性付款的交易來說,房款主要分兩次支付給賣家,第一次是在辦理申請過戶手續的前一天,將首筆房款(約總房款的30%)支付給中介公司,在繳納契稅并憑契稅完稅證遞交過戶手續之后,這筆房款將由中介公司轉交給賣家;剩余的房款則在領取房產證的前一天由中介公司代收,等到買家領到房產證之后,再轉交給賣家。也就是說,房屋買賣資金必須經中介公司之手,而在這過程中是否被挪用甚至侵吞,則完全要看中介公司的信譽了。潘婉霞坦承,此前廣州的確發生過不法中介公司卷款潛逃的情形,“正是因為有這樣的情形發生,廣州才準備引進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體系?!彼f。

自我保護意識不可或缺

如果要保證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引入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對其進行監管是十分必要的。而對于目前已經實行監管的地區來說,一定要將該程序納入交易環節中來。

在傳統的交易模式中,買家一般不大情愿在尚未辦理房產證過戶的前提下將購房款(或部分購房款)交給賣家,但苦于資金無處存放,房產中介便順理成章地成為“理想”的監管方,但這在現實面前卻變成了買賣雙方的一廂情愿。北京堅石房地產公司詐騙案曾利用詐騙手段,非法獲取379萬元,震驚全國的北京“佰家事件”,以及天津“匯眾卷款案”、大連“力天事件”等等,都無情地昭示著,把交易結算資金交與房產中介公司監管,等于是與虎謀皮。

交易資金監管范文5

為達到法制統一化的要求,對外匯保證金產品進行立法之前,首要的問題是界定外匯保證金產品與證券、期貨、外匯的異同,辨析外匯保證金的法律屬性。外匯保證金交易屬于外匯交易,外匯交易主要采用兩種方式,即交易所方式和 OTC( Over - the- Counter Market,場外交易市場,又稱柜臺交易市場) 方式,外匯保證金交易屬于后者。OTC 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規定的成員資格,沒有嚴格可控的規則制度,沒有規定的交易產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對手通過私下協商進行的一對一的交易。場外交易主要在金融業,特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十分發達的國家?!段覈C券法》調整的客體為: 在我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外匯保證金既不屬于股票或債券,也不屬于證券投資基金,因而不屬于我國法律項下的證券范疇。

2007 年公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已經將適用范圍從原來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確定的商品期貨交易,擴大到商品、金融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所謂期貨,就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而外匯保證金交易屬于現貨外匯交易,其雖按一定的杠桿倍數將實際交易額在原基礎上放大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但因其以 24小時頻繁波動的外匯現匯行情為依據,不符合期貨的特點?!锻鈪R管理條例》中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 二) 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 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 四) 特別提款權; ( 五) 其他外匯資產。而作為 OTC 交易中的一種,外匯保證金交易也被稱作虛盤交易,即指個人在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后進行的交易金額可放大若干倍的外匯( 或外幣) 間的交易,其杠桿效應與現匯交易之間有著顯著的區別。我國銀行曾提供的實盤外匯交易,實際上是中國所獨有的一種封閉型外匯交易。無論從哪個角度而言,外匯保證金產品都不屬于外匯的法律范疇。

如上所述,外匯保證金產品與我國現有法律規范所明確的證券、期貨、外匯沒有交集,因而無法適用《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期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亦難以適用外匯法律法規。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實務界對外匯保證金法律屬性認知的匱乏,致使投資者司法救濟相當艱難。

《商品交易法》( Commodity Exchange Act,以下簡稱 CEA)①奠定了美國金融衍生品場內交易的監管基礎,2000 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則是美國金融衍生品場外交易的重要里程碑。審判實踐顯示出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Commission,以下簡稱 CFTC) 的權力只限于期貨領域,對于現匯交易缺乏相應的法律權限。2008 年《再授權法案》首次賦予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針對外匯交易商制定監管規則的權力。由此,所有外匯交易商必須在 CFTC 和美國國家期貨協會 ( US 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期貨行業自律組織,以下簡稱 NFA) 注冊為期貨傭金商 (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以下簡稱 FCM) ,并接受上述機構的日常監管,在期限內不符合資格或沒有被核準的外匯業者將被勒令停止營業。這兩部法案的出臺,賦予了外匯保證金產品“類期貨”的法律性質,可以成為我國學者研究的藍本。

二、風險隔離機制

金融衍生品的高風險性眾所周知,②外匯保證金交易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打破了地域的局限,在線外匯交易行業發展至今,金融欺詐和交易商破產的事情屢有發生。有外匯研究專家將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潛在風險概括為: 資金安全、市場風險、高杠桿風險、網絡交易風險、信用風險和破產風險。③就法律層面而言,風險隔離機制主要應考慮資金安全和破產風險。

( 一) 資金安全

美國對外匯保證金交易過程中的客戶資金安全設定了較為嚴格的監管法規,《商品交易法》要求經紀商與銀行簽署合作協議,建立開展國際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信譽賬戶; 并要求經紀商與保險公司簽署合作協議,由保險公司承擔因協議銀行破產所導致客戶賬戶的風險。CFTC 和 NFA 要求從事期貨交易的 FCM 將客戶保證金與自有資金的賬戶分開,為客戶保證金設立專用的隔離賬戶( SegregatedAccount) ,并將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作為準備金存入客戶的隔離賬戶。④但對于從事 OTC 外匯現貨交易的經紀商而言,NFA 并沒有要求其為客戶建立隔離賬戶,實際上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也極少為客戶設立隔離賬戶。因而,外匯保證金交易中客戶資金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與保險公司之間簽署的合作協議也并未使客戶資金獲得外部信用增強,美國某些外匯經紀商宣稱在其公司開戶的客戶的資金受到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以下簡稱 FDlC) 或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以下簡稱 SlPC) 的保護,實際上只是一種宣傳手段。FDIC 的主要職能是存款保險,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為儲戶提供一定額度的補償,而在外匯經紀商破產的情況下,未存入隔離賬戶的客戶資金得不到保護; SIPC 則保護的對象是證券投資者,并不包括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的信用風險進一步擴大了客戶賬戶的資金風險。

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除用于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⑤外匯保證金交易相關條款的設計可借鑒期貨交易較完善的資金風險隔離機制。

( 二) 破產風險

美國外匯零售交易風風火火十余年,已經有數百家提供外匯零售交易的經紀商倒閉,甚至包括聲名顯赫的上市公司瑞富集團。⑥2009 年 5 月,被譽為“外匯皇冠”的瑞士外匯交易商 Crown Forex 被宣告破產再次引起 OTC 領域的波瀾。2008 年美國《再授權法案》通過后,CFTC 和 NFA 也將經紀商破產風險防范作為外匯保證金政策研究的重中之重。《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了完善的擔保制度,⑦極大地擴大了擔保權人對擔保物的物上追索權。⑧不僅如此,美國破產法確立了安全港規則,⑨規定了六種受保護的交易,即商品合約、遠期合約、證券合約、回購協議、金融互換協議與凈額結算主協議。受保護主體是商品經紀人、遠期合約商、證券經紀人、金融機構、金融參與人、證券結算機構或凈額結算主協議參與人之一。

商品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股票合約、與外匯相關的場內交易的任何期權,都屬于在“安全港”中受保護的交易。但是,OTC 交易的經紀商不屬于安全港規則保護的主體,其場外交易的特征也使其不屬于受保護的交易范圍。而且不管是否設立了擔保,美國破產法授予股票客戶或商品客戶擁有清算理賠的優先權。但是,由于外匯保證金產品既不屬于股票也不屬于商品,所以交易客戶只能以普通無擔保債權人的資格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且不享有優先權,所以當經紀商破產時,客戶保全其全部資金的可能性基本為零。美國國家期貨協會明確表示,外匯保證金交易沒有結算機構的擔保,客戶用于買賣外匯的入金不受任何監管機構保護,在破產時不被優先考慮。

我國《破產法》將金融合約等同于一般合約進行處理,沒有建立有關金融合約的安全港規則。金融衍生交易的實踐水平與研究水平低下,更不可能在《破產法》中提及 OTC 交易客戶的優先地位。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中,必須考慮破產風險的防范和金融秩序與安全。

三、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

美國次貸引發全球金融動蕩余波未平,目前世界各國致力于加強金融監管。在我國外匯保證金交易尤其是外國經紀商滲入的領域,卻出現了監管盲區。究其原因,除該產品法律屬性未定之外,監管體系不夠健全和有效是我國外匯保證金交易市場夭折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國對金融業仍然采取“一行三會一局”瑏瑢的分業多元監管模式,盡管設有聯席會議制度,但僅限于進行交流和溝通信息,并沒有實際上的聯合監管,在外匯保證金交易制度缺失的情況下,權責不明監管缺位難以避免。

美國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主要是采用功能性監管的方式,即根據不同金融體系基本功能的不同來劃分監管權。美國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部門主要是 CFTC 和證券交易委員會( US Securities and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簡稱 SEC ) 。 CFTC 和SEC 根據衍生工具本身的屬性來劃分監管管轄權。

所有的衍生工具分為兩類———“證券”和“商品”,由聯邦及州兩級政府部門加以規制。當出現既有證券又有商品屬性的混合工具時,CFTC 和 SEC 則通過“目標測試”來決定雙方的管轄權。其中,CFTC的目標是促進價格風險的轉移,因此,它應當監管“以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為功能的市場與工具”,如對期貨合約和期貨期權的管轄權; 而 SEC 的目標是促進資本流動,因此,它應當監管“以基礎投資為目的的市場與工具”,如對證券期權和證券指數期權的管轄權。 因證券業和期貨業的不斷融合,近年來,美國期貨業就是否應該將 SEC 和 CFTC 合并從而進行監管機構整合問題展開了如火如荼的探討。

如前文所述,美國《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和《再授權法案》已經將零售外匯行業納入到 CFTC的監管之下。CFTC 在 OTC 經紀商關于信息披露、信用增強、內部控制及對交易客戶的投訴和爭端處理等方面實施多方面的監管,相當程度地規范了交易市場。CFTC 和 NFA 近期對 OTC 經紀商資金門檻的調整使之成為當今世界上最嚴格的資本要求,降低了交易風險。

交易資金監管范文6

關鍵詞:天津文交所; 運行機制; 藝術品金融化

一、天津文交所交易規則及其出現的問題

天津文交所成立于2009年9月17日,天津文交所只是全國文交所之一,早在2007年,滬深等地就提出構建“文化產權交易所”,兩年中均未出現大的突破。突破是在2009年,在144天內成立了3家文交所。2009年6月15日,國內首個綜合性文化產權交易平臺——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下簡稱“上海文交所”)揭牌;2009年11月16日,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下簡稱“深圳 文交所”)掛牌。這次文交所之爭更是在職能上雷同為“綜合的文化產權交易平臺”,把自己的“綜合”定位解釋為“一拖四”:和文化相關的產權交易平臺、產業投融資平臺、企業孵化平臺、產權登記托管平臺。

(一)交易規則概覽

根據天津文交所的交易規則,在申購、交易和要約收購過程中有以下幾條交易規則值得關注:(1)申購份額每份按1元發行、申購數量為1000份或為1000份的整數倍,申購數量上限由文交所發行總量5%的范圍內確定。(2)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撮合交易,實行T+0制度;報價方式分為市價申報和限價申報,最小申報數量為100份份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0.01元。(3)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申報價格限制范圍為申購成功價的80%~120%,連續競價申報價格限制范圍為開盤的20%~180%,連續競價期間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者下跌達到或超過30%時,文交所可以對其實施臨時停牌30%。(4)份額交易日(非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為15%,單筆申購不能超過份額發行總量的5%,當日份額實時累計凈買入量或凈賣出量不超過份額總量的5%。(5)要約收購之的是單個投資人持有單只份額比例達到67%觸發要約收購,該份額停牌;要約收購單價不得低于要約停牌前180個自然日內要約收購人買入該份額的最高價格。

(二)天津文交所出現的問題

1、暴漲暴跌引導致市場恐慌

天津文交所的首批藝術品在短期內大起大落引起投資者們的恐慌。首批藝術品《黃河咆哮》和《燕塞秋》于2011年1月12日上市之后頻頻無量漲停,3月17日,天津文交所剛對兩只最牛的股票———《黃河咆哮》和《燕塞秋》實行特別停牌,它們在短短29個交易日中,收益率分別高達17.16倍和17.07倍。令人無語的是,在文交所特別停牌之后,這兩個“股票”依然表現出強勁的走勢,復牌之初繼續上漲,而且距漲停僅有一步之遙,收盤才出現放量下跌,跌幅超過10%,一上一下振幅高達20%,而第二批上市的八個品種則不管文交所如何修改漲停的幅度,依然天天漲停,然而在8個月后,《黃河咆哮》單價跌至2元上下,天津文交所的藝術品短期內漲跌幅如此之大難免不引起市場的恐慌。

2、規則頻改導致文交所陷入信用危機

天津文交所在短期內頻繁的更改規則讓其身陷入信用危機。2011年3月21日,天津文交所緊急公告稱,“為降低投資風險,本月臨時設置上市藝術品月價格漲跌幅限制,以3月18日收盤價格為基數計算,月價格漲幅比例為20%,跌幅比例為20%。”此外,文交所對本月累計六個交易日收盤價均達到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藝術品進行特殊處理。特殊處理的藝術品每日漲跌幅比例調整為 1%。藝術品原來每天的漲幅都可以達到15%,后來調整到10%,如今月價格漲跌幅比例不超過20%,特殊處理的藝術品每日漲跌幅比例調整為1%,根本不利于大資金進出,新規則實際上相當于變相整頓?!辈贿^這已是天津文交所對規則的第N次修改。如此頻繁的更改規則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對天津文交所的信任。

3、資金三方存管缺失導致資金安全隱患

天津文交所投資者的賬戶缺乏有效的監管。根據規定投資者的賬戶注冊需要客戶在文交所網站進行注冊并激活招行個人網銀專業版的支付中介業務功能才能進行投資交易。這樣投資者會收到兩個U盾,一個是個人網銀專業版的,另一個是由文交所由上海寄出的專用U盾。在進行資金操作時,兩個U盾需同時使用才能進行資金的轉入或者轉出。但是,有一部分投資者遇到不用U盾就可以轉移資金的現象,這一現象令客戶十分擔憂自己的資金是否安全,是否處于監管之下。

4、股東結構不明晰難以獲取投資者信任

天津文交所的股東結構不明晰引懷疑。天津文交所天津文交所第一、二大股東均為民營企業,前者成立于2007年9月19日,后者成立于2009年3月17日,且這兩大股東均以房地產業作為主營業務。第三大股 東天津新金融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企業,是開發建設于家堡金融區的主體公司,作為股東的天津新金融曾明確表示,不會干涉文交所的業務。這樣的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民營企業所控制的天津文交所,其真實目的是什么引人懷疑,難以獲取投資者的完全信任,也一定程度上阻礙的資金的進場,限制了其自身的發展。

二、運行機制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交易機制設計不科學

1、交易機制過于靈活不利于普通投資者

天津文交所采用T+0交易機制,即當天買入的份額在當天就可以賣出,相對于T+1的交易機制,這樣的機制下資金可以非常靈活進出二級市場,同時也給投機者與炒作者帶來便利,也可能導致熱錢的涌入從而產生泡沫。天津文交所對于藝術品金融化交易的漲跌幅限制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從初期只有日漲跌幅限制到后來的月漲跌幅限制以及特別停牌處理等規則看出,這都是天津文交所的抑制炒作手段而不是去引導投資者合理投資,在一個不合理的交易機制下,無論如何抑制都是不合理的,過度的抑制指揮造成市場冷清,如果不采取措施又會被炒作直至崩盤。對于藝術品金融化這樣一個特殊領域,想讓藝術品金融化要文交所走上健康的發展道路,只能更改合理的交易機制并且對普通的投資者外加以合理的引導。

2、交易規則頻改導致文交所缺乏公平性

“交易規則朝令夕改”成為藝術品金融化交易的重要罪狀。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空白造成文交所“各自為政”的現象,頻改甚至臨時變陣的交易規則,本質上就是文交所自己制定游戲規則自己坐莊。任何一個交易規則的變更都會造成一部分人的收益與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受損。每一次規則變更都應當進行嚴謹的論證與探討并且要經過上級部門審查還應當聽取投資者們的意見并提前發出通告。交易規則過于頻繁的更改令文交所缺乏信譽,失去其權威性和公平性。這樣一個文交所如何令廣大投資者放心的將資金投入藝術品金融化的市場中,這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自身的發展。

(二)進退機制無法起到目的功能

1、入市場門檻過低無法其到篩選功能

天津文交所入市門檻較低,交易份額每份1元,按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數倍 (每份份額1元)進行申購。合格投資人標準(自然人)投資人的開戶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整,雖然也制訂了高風險領域投資標準等,亡羊補牢也沒有制止市場的瘋狂。有5萬元存款、申購1000元就可以交易,可見,文交所的初衷是將交易滲透到平民之中,難以想像5萬元資金、1000元份額會是專業交易者。藝術品金融化不單涉及金融行業還涉及到了藝術品行業,這就要求投資人既得具備藝術鑒賞、評估的能力同時還得擁有經融行業上的一定專業知識,這一要求對于現在大多數普通投資人或者大眾來說都是極其苛刻的要求。但是天津文交所的準入門檻如此之低,這有可能導致藝術品金融化交易市場的投機者大于投資者。這不僅僅是天津文交所的特有現象,在全國其他的文交所也有類似的現象,鑒于天津文交所的混亂現象,大部分文交所都有所抬高了其準入門檻,但這并沒用從根本上改變文交所的混亂現象。

2、退市機制過于苛刻造成藝術品退市難

根據收購規則“經過每一個交易日的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階段,如單一賬戶收購的份額達到67%時,就觸發強制要約收購,該賬戶有權利也有義務收購其他份額。要約收購人支付余款后,即獲得該件藝術品的持有權,該藝術品將退市?!边@是天津文交所發售份額產品最初制定的退市規則。而此后一系列事實卻證明,藝術品股票在退市機制上存在嚴重缺失,導致份額化產品極有可能出現價格一再炒高但卻難變現的情況。這就意味著單個的持有者想收藏某件藝術品時可能需要從成百上千個人手中收購份額,最后的份額擁有者就有可能把價格抬的極高,這就導致了現有的退市機制是基本不可能實現一件藝術品的變現。并且一件藝術品退市1年以后又可以再次上市交易,這就意味著同一件藝術品可以無限期的炒作。

(三)籌資機制不明晰導致文交所缺乏公信

天津文交所是一家私企控股的股份公司,這一點是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性質不同的。天津文交所最初分別由3家法人股東和5位自然人股東投資創立,其中還包括天津市金融辦等有關政府監管機構,最終的控股權卻落在大股東一家地產商手中。冠以“交易所”的機構一般是社團法人,應不以盈利為目的,除此以外的機構應稱為企業法人或財團法人,而天津文交所明顯屬于后者,其經營的最主要目的正是盈利。資本家是以利益為重,誰也無法保證文交所在一個缺乏監管的環境下是否會利用便利或者其他手段損害投資者從而獲取非法利益。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全國的文交所的不統一性,大多數文交所并不是國家批準成立的機構,而是地方政府監管下的企業或機構。

股東結構的不明晰導致投資人無法完全信任交易所,尤其是其控制權在私人企業或集團的手中,這一定程度上限制項目對投資人的吸引度,同時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進入市場的資金。

(四)監管機制不完善導致文交所不規范行為

目前,正在興起的藝術品金融化交易尚沒有全國統一的監管機構,藝術品份額話交易雖然有類似股票的交易平臺,文交所卻沒有受到證監會監管。并且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不完善導致很多問題并沒有法律的依據。并且由于缺乏統一監管,各地文交所交易規則不一,每次買賣的數量、日漲跌幅限制、發行機制也有差別,規則的更改也是隨心所欲沒有規范的更改流程。其次,地方政府對所設立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或者文化產權交易所確定的監管機構尚處于臨時狀態,并且較為單一,要么由文化部門歸口監管,要么由金融辦歸口監管。文化部門熟悉文化藝術,而對金融知之不多;金融部門監管對金融熟悉,卻對文化藝術品知識有限,而文化藝術品金融化交易市場其實質是文化與金融的結合,需要由兩者通力合作才能實現有效地監管與推動。監管機構級別越高,機構越長期化、越穩定化,文化藝術品金融化發行與交易就越有公信力,公信力越高,藝術品份額價格越有支撐力。

資金的存管方面,天津文交所與招商銀行開展的是中介支付業務,其資金托管只是類似于三方存管,但實質是有區別的??蛻粢坏┵I入藝術品份額后,資金便會通過支付中介平臺轉入文交所在天津設立的企業賬戶里,而轉入文交所賬戶的資金,招行就沒有權限再監管了。可以說一旦購買份額,便與招行沒有任何關系。然而我們的證券、期貨行業的資金都有三方存管,購買股票后有相應的機構來監管保證金的去向,而當客戶買了藝術份額后,資金卻是處于無監管狀態,就有出現挪用資金現象的可能性。證券行業實行三方存管業務,其目的就是為了規避證券公司惡意挪用客戶資金,當年很多證券公司破產都與挪用客戶保證金做自營業務有關。如今,證券投資者購買股票后,由證監會下屬的中登公司負責對投資者的股票買賣進行監管,而資金則由開戶銀行負責監管,證券公司只是起到一個橋梁的作用,無法支取資金。同時,對于沒有購買股票的盈余資金,證券投資者可以獲得活期利息收入。而在未建立三方存管制度之前,客戶的賬號與證券公司的自營賬號完全混同起來,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公司資金在一個賬上,挪用資金現象層出不窮。藝術品股票交易的資金監管也應該參照第三方存托管的方式,以防文交所發生挪用客戶資金,尤其是在神秘股東控制的文交所,客戶資金是注冊資本的數十倍,如此高的杠桿率和客戶資金監管存在的貓膩,很可能帶來擠兌風險,危及地方金融穩定。

三、完善文交所運行機制政策建議

(一)確定文交所的屬性及完成其定位

作為一種吸引了眾多投資者的金融創新模式,政府必須適時從法律上確定文交所的屬性是否屬于金融機構或準金融機構,繼而確定監管機關,適用明確的監管規定,有效防范風險。更應當建立風險控制機制,確保交易在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條件下正常進行,確保建設一個健康的交易所。

(二)應當加強對普通投資者的正確引導

社會媒體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普通投資者引導,樹立對藝術品投資的正確觀念,風險和收益的正相關關系在藝術品投資領域也一樣成立。在我國藝術品投資市場逐步成熟、藝術品金融化逐步推廣過程中,不論是對于藝術品金融化交易還是其他藝術品金融化的相關產品,媒體和金融機構都應該引導投資者轉變觀念,以正常心對待,認識并遵循藝術品投資領域的規律。藝術品金融化是藝術品投資不可逆轉的趨勢,而份額化交易模式又是金融化的一項創新。天津文交所推出的份額化交易雖受質疑,但卻在我國藝術品金融化的進程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而且在其運營中暴露出來的諸多問題和缺陷也將為后來籌備成立的交易所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借鑒。

(三)完善法律法規及其交易制度

盡快推出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藝術品的估值定價和等級制度,促進藝術品的資產化和資本化。目前我國尚沒有法律法規對藝術品的定價、財產登記做出規定,因此藝術品無法作為一項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并錄入資產負債表,也因此無法以藝術品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擔保和抵押貸款。要完善我國藝術品流通體系,加強藝術品的變現能力,促進藝術品投資市場資金的流動和周轉,就必須指定法律法規對藝術品的估值定價和登記進行規范,為藝術品成為流通性較好的金融資產及藝術品的進一步金融化做好準備。繼續完善交易制度,配合監管部門形成份額化交易模式的制度體系,市場準入制度建立相應的標準,使這種模式能夠健康平穩的發展下去。在現有的法律體系的要求下,要引入機構投資者,這樣可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資群體,這有助于市場的活躍,同時也有助于市場的平穩運行。繼續研發資金結算系統,為不同地區的投資人順利便捷地開通投資托管渠道建立基礎

(四)培養專業的藝術品投資從業人員

英國鐵路基金會是藝術品投資方面的成功典范,其每一投資階段收益率都有不俗的表現,能取得這樣的成果,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得到了蘇富比拍賣公司專業人員的大力協助。盡管有份額化這樣的交易模式出現,但是藝術品投資市場高技術門檻卻不會輕易改變,而金融業也是一個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領域,因此要建設藝術品投資市場,加快藝術品金融化的腳步,就必須培養一批既具有藝術品鑒賞、評估能力又擁有金融專業知識技術的人才。

(五)加強對藝術品金融化的監管

此次天津文交所推出的份額化交易之所以引起市場的異常反應,缺乏監管是主要原因之一,文交所自身既是份額化交易的主體又是交易規則的制定方,份額化交易與其利益緊密聯系,但卻缺乏明確的獨立監管部門,這樣必然導致交易中存在諸多不規范行為。要完善監管體制,首先要明確監管主題和監管內容,藝術品金融化涉及藝術品和金融業兩個領域,這一點有別于其他證券所以應該由政府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同時對這兩個方面給予監管,加強信息披露,防范惡意炒作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由于藝術品自身并不產生現金流,因此,藝術品金融化的投資回報更多只能寄希望于交易價格的不斷升高,低買高賣,獲取價差成了投資者獲利的主要模式,價格起伏越大、交易越頻繁,越便于短期獲利。在這種機制下,投資者的非理可能將份額價格推高數倍,導致價格失真。當然,也不能否認藝術品金融化在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資本融合上是一種積極的探索,但是必須是在比較完善的監管機制之下不斷前進不斷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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