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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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論文

交易成本論文范文1

一、交易成本理論對法律的一般解釋框架

古往今來,有關法律的本質問題總是聚訟紛紛,法學家們從上帝意志、人類理性、絕對精神、民族傳統中找尋法律的源頭,也提出了許多學說觀點,比較重要的如規則說、命令說、判決說,還有神意說、理性說、公益說、權力說等。然而,這些理論大都只是從法律現象的某一個部分或某一個側面出發得出結論,不能整體把握人類社會的基本矛盾和根本決定力量,因此不僅沒有做出科學的回答,而且往往將問題弄得混亂不堪。

歷史上,第一次對法律本質正本清源,做出科學的解釋的是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無歷史知識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為馬克思正確地認識到了法律上層建筑的經濟本質,即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2]開辟了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學者視為對社會歷史和制度研究的“一個根本的貢獻”[3]

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新制度經濟學及其在法學領域的分支——法律經濟學(或稱經濟分析法學)繼承了馬克思關于經濟生活決定法律制度的觀點,[4]將法律視為社會資源配置的秩序機制,它決定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并直接影響著經濟運行的全部過程。我們以此為理論基點,去觀照法律的本質及其價值追求,傳統自然主義法學那種認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義價值為目的,超越于人類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之上,有著一整套獨特的概念和邏輯體系,可以自主圓滿、絕無耗費地解決一切社會矛盾沖突的思想理論純屬紙上談兵,就象是在“無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討法律的功用一樣毫無實際意義。

在實用的經濟分析法學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釋法律制度的經濟本質及其演變過程的重要范疇。所謂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人們自愿交往、彼此合作達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關系成本。它與一般的生產成本(人—自然界關系成本)是對應概念。從本質上說,有人類交往互換活動,就會有交易成本,它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盡管通過理論模擬,我們可以發現:“在零交易成本的條件下,法律規定無關緊要”。[5]然而不幸的是,這種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會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關系行為都必然要花費代價。那種遠離社會實踐的先驗式法律思想無法經驗地說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實施,何以維持的問題,也不能解決面對社會實踐的法律改革與創新問題,無法解決真實存在的交易成本問題。而一旦我們從“紙面的法律”轉向“運行中的法律”(即從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轉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現實中的法律對經濟生活進行整合與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變得清楚的是,在這個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關重要。”[6]

在某種意義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們的行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約而引致的其他類似成本的存在及其節約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經濟本質。法律制度的出現就是伴隨著早期人類社會生產力的不斷進步,社會分工結構與活動范圍的日益擴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間語言、習慣差異的基礎上,在國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確認的一套能夠簡化經濟關系的復雜性,節約交易成本,幫助社會成員安全、快捷、有序地進行交往的“標準化的”和格式化的規則體系。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詞通常的意義上,它的目的不僅僅在于管理(統治),它是一種促進自愿協議的事業──通過交易談判、發放有效證件(例如信用證或產權憑據)和履行其他性質的法律行為”[7]。

在人類社會的早期發展中,奴隸制國家的出現,原始習慣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專業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減少交易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結果。從法律與經濟互動發展的歷史軌跡中可以看出:隨著人類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社會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換;哪里有交換,哪里就有市場;哪里有市場,哪里就有競爭;哪里有這些條件,哪里就有商業,哪里有商業,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國家的統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為社會各階級和每個社會成員提供一種相對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狀態,而所有社會成員作為法律公共品的消費者,也都會從中受益。節省了人們信息的獲得和傳播、草擬合約、交易談判、組織經營、產權界定、制度改革、激勵勞動、研究決策、維護治安、訴訟糾紛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論來分析人類社會發展,不僅法律必然能代替習慣,實際上,人類歷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創新(如國家制度、政黨制度、行會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蘊含著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鑒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紛程序和人們的實際法律行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們對法律,特別是對部門法的研究開出一條交易成本分析的進路顯得尤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說

合同是市場主體自由談判,以促進資源向更高價值使用轉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當事人雙方為確認某種事實而達成的具有權利與義務內容的協議。由于一項合同成立的全過程可以細分為“準備-談判-簽約-執行-監督-救濟”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又都分別產生交易成本。因此,對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節約機制的研究,將有助于我們進一步深化對法律成本規律的認識。根據一個權威的定義,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發生的為達成(arranging)一項合同而發生的成本和事后發生的監督(monitoring)、貫徹(enforcing)該項合同而發生的成本;它們區別于生產成本,即為執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發生的成本。”[8]我們將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締約成本

締約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則和程序指引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進行談判并達成合意所支出的費用。也即交易雙方在獲得有關市場信息后,基于對經濟資源的不同認識而討價還價,實現權利交換支付的成本。當合同關系當事人獲得了有關交易信息,并與交易對方經過討價還價,就合同之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之后,便意味著契約此時已成為“依法必須履行的一種許諾”,即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雖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賦予單個公民訂立合同的權利,并規定了談判和簽約程序。通過訂立合同,單個公民創立了法律義務并使其目標生效。對于自愿形成的私人關系來說,合同法就像一部憲法,而具體的合同則像憲法下新頒布的法律。”[9]

通常,理性的合同當事人往往希望通過最小的合同訂立成本一一盡可能明確和完備的合同條款,特別是詳盡的違約責任條款一一把合同對方將來從事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交易信譽和對合同未來結果的預期,來設計對自己有利但又能為對方所接受的“雙贏”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對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的規定過于嚴苛,且認為合同如不具備這些條款即不能成立,那么當事人必須被迫就合同的各項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無形中就會增大締約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規定僅具備幾項主要條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規定合同不具備某一條款時可以通過一些附隨性條款來彌補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隨時提出履行),從而放寬對合同成立的限制,就會促使當事人達成更多的交易,并極大地減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產生的財產的損失和浪費。[10]

(二)履約成本

履約成本,是指合同在實施中當事人彼此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所支付的費用和擔負的風險。合同履約成本與合同過程中的風險承擔密切相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實施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擔的風險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長,風險系數也越大;合同主體的數量多少、合同價金數額高低等都對合同履行的風險系數產生作用。

英國契約法理論之所以認為合同生效的“對價”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視交易的可實行性而不是諾言的可實行性。我國1985年《經濟合同法》卻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規定,對生效的實質要件規定較為寬泛,致使我國的經濟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認定合同無效的現象較為突出。據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報》報導,我國企業間簽訂的合同有50%不規范,全國一年有500億元金額的合同違法;全國每年約有3000~4000億元的合同金額得不到履行,無效經濟合同約占全部經濟合同總量的10%~15%。

對此,一種實證的研究結論認為,違約率(合同糾紛數和合同總份數之間的比例)與履行率是對應概念,履約率越高,則違約率越低,反之亦然。違約率還與契約市場發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場的情況下,由于市場風險的作用暴利機會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為短期化,呈現出高違約率和高履約成本的局面。這也就是當前中國社會的情況。而隨著初級市場向現代市場轉變的完成,市場相對穩定,暴利機會相應減少,可預期交易得到發展,將呈現低違約率和低履約成本的契約良性運行的局面。[11]

在看到這種趨勢的同時,我們還應該采取積極措施合理消解合同過程中的風險:一方面可以通過合同法規定的對當事人損失進行補救的措施,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損害賠償等進行處理。另一方面,則要加強合同法監督機制(如合同公證、鑒證及合同擔保等制度),通過制裁機會主義行為,將一定的風險(違約的經濟損害)承擔轉移到違約者。經驗證明,合同監督越健全,違約率相應會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違約行為都會因加強合同監督而銷聲匿跡。無論契約法規有怎樣的救濟機制,它畢竟只等同于市場價格機制,并在本質上是以個人利益的實現為存在基礎的。這種個人利益,不可避免地會對經濟秩序產生某種破壞作用。例如有些個人和企業為實現其私利最大化,會采取拖賴合同義務后短期行為的手法,從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難以被執行。另外,在合同監督部門存在內部動力障礙和信息障礙時,會很難進行有效監督,監督成本比違約成本更高,造成經濟資源的雙重損失。

(三)救濟成本

所謂救濟成本,即人們依法請求恢復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獲得賠償所支付的金錢、時間、精力和精神負擔。廣義上的救濟成本具體包括各種方式的合同解紛成本,如當事人協商成本、調解成本、公證成本、仲裁成本和訴訟成本等。這些解紛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對立的,實踐中,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之任一種救濟方式。這就意味著救濟成本具有復合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

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受損總要尋求救濟。但救濟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須盡快恢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盡早結束資源被凍結、難以發揮效用的狀態。以我國的合同糾紛的審判實踐為例:(1)缺乏靈活、簡便、能夠適應各種經濟沖突解決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夠經濟,訴訟中的人力、財力的耗費始終居高不下。(2)合同審判的適用程序選擇不盡恰當,如前所述,合同法本應以鼓勵交易為其主要目標。然而,1985年《經濟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標準卻過于寬泛,法官經常宣告一些本應有效的合同為無效,消滅了許多本來不應被消滅的交易。過多地宣告合同無效,不僅將造成社會財富的浪費,而且也不符合當事人訂約的目的。(3)合同裁決的執行率低,相當多的裁決不能執行或不能完全執行,從而造成當事人無謂的訴訟成本支出。我國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約20億份,如果違約率為10%,則違約合同數應達到2億份之多,但表現為合同糾紛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機構申請解紛的申請解份的合同糾紛只有100萬份,只占違約合同總數的5%。究其原因,與合同裁決的執行率低不無關系。

對于降低救濟成本,我們有如下忠告:(1)給合同當事人提供多種合法解紛辦法,允許其選擇救濟,而不是只準走行政干預和司法解紛一途;(2)鼓勵合同當事人充分協商,盡可能將違約成本“內部化”,即損失由雙方分攤,但雙方交易地位顯著不平等者不適用協商辦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糾紛“私了”優于“公斷”,合同當事人彼此之間的談判優于司法審判。

三、合同形式的寬松化設計與不完全合同

合同法的經濟實質是提供各種交易規范和標準術語,以便當事人在合同過程中有法可依,從而減少他們為達成交易規范和反復推敲合同條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場變化條件下的交易風險。前述對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對優化合同法原則和諸條款有很重要的啟發。限于篇幅,本文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則和不要式原則的選擇問題、合同欠缺條款即不完全合同問題作一點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則和不要式原則之選擇

從合同形式發展演變的歷史來看,總體而論,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絕對的“要式原則”(principleof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如書面形式)和手續訂立,否則無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強制執行。近代合同法則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和主張“不要式原則”(principleofinformality),即合同無須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續訂立,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達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我們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來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車并到達目的地時,盡管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沒有明示協議,但我們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推定運輸合同的成立。[12]在當今社會,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人們已由關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轉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因此,現代各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也由以要式原則為主轉為以不要式為主的原則。許多國家從便利經濟交往,簡化手續,提高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為寬松的態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則,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而其他類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訂立。因此,我國合同法理對合同形式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補充。[13]

《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規定用特定格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薄逗贤ā返谑畻l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此看出,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采取開放性立場,明確對現實的民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又為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認可的各種合同形式加以確認,強調不違反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更有靈活,順應合同形式朝著更靈活、更簡便的方向發展的世界潮流。

(二)合同擴張解釋與不完全合同

為適應鼓勵交易、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現代各國合同法紛紛變革,大都減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廣泛運用合同擴張解釋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其表現在:一方面,允許法官依據一定的原則來解釋或推斷合同所隱含的條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既能認為成立也能認為成立的情況下,努力解釋合同已經成立,即對合約的詞語須按照合約有效而不是合約無效的方式來理解。[14]

合同條款設計之不完全或具有擴張解釋可能的經濟學解釋是:現實世界的大部分合同并不配置與所有未來自然狀態相聯系的風險。對大部分合同關系而言,發生合同變更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發現所有這些在未來可能發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對所有這些假象狀態的最優反應,所需的資源成本很高。因此,從效率角度看,交易者為了避免事后不可確知的成本付出,就應該把大量時間和金錢資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談判過程中。然而,在這些假想的狀態中,有許多實際上是極不可能發生的,它在經濟上也不重要。退一步說,即使一個引起合同變更的“不可能發生”的事件確實發生了,當事人各方也可以及時地補充協議或者修改合同條款,而這是很容易做到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初,當事人各方沒有必要事無巨細,把合同訂立的十分瑣細,而往往只在合同最后附注一句“合同未盡事宜及情勢變更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即可保留極大的合同彈性空間。當用上述辦法仍不足以補充欠缺的條款時,則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列舉式規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對合同漏洞加以填補,由當事人選擇。所以說,有些合同之所以被“故意”設計為不完全的,正是欲將合同中可變因素所引致的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然。

然而,應該看到,這種合同的不完全是有前提的:

第一,合同不完全,并不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以是不平衡的和意思表示不真實、不一致的。法律依然禁止合同一方當事人被對方帶有欺詐性的合同條款陷阱“套牢”的行為,依然否認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勢下簽訂的合同天然有效(而是可申請變更和撤銷)。對于合同基本條款,如數量、質量及價金的條款中未明確規定的部分,也不能做出任意的擴張解釋,而只能嚴格按照文義去理解和執行。如果發生合同一方鉆合同的“空子”,把交易伙伴釘死在合同條款的文字內容上,意欲享有某種非法利益時,法院可以主動對合同進行解釋,依照有利于交易成就和實現公平自愿原則進行裁判,并用法庭上的強制力判定該合同及其履行的是非曲直。

第二,在法官或仲裁員審查合同糾紛個案時,依據任意性法律規范補充欠缺性的合同條款,會不符合當事人的利益,造成結果不適當。于此場合,則應改用補充的合同解釋填補欠缺的條款,即對合同的客觀規范內容加以解釋,以填補合同欠缺的條款。它所探求的,不是當事人的真意(事實上的意思),而是所謂“假設的當事人的意思”,即雙方當事人在通常交易中合理的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條款。假設的當事人意思,屬于一種規范的判斷標準,以當事人在合同上所做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為出發點,依誠實信用原則并斟酌交易慣例加以認定,以實現公平、效率為歸宿。[15]應當承認,法官或仲裁員在個案中的“公平”判斷未必與雙方當事人的公平判斷相一致,法律人所補充的條款并不必然給雙方當事人帶來更大效益或最佳的合同效果。

交易成本論文范文2

房地產品牌的涵義

營銷學家科特勒認為,品牌(Brand)是一種名稱、術語、標記、符號或設計,或者它們的組合運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識某個銷售者或某群銷售者的產品或服務,并使之同競爭者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品牌的要點是銷售者向購買者長期提供的一組特定的特點、利益和服務,一個品牌能表達六層含義:產品的特性;產品的利益;產品提供者的價值觀;一定的文化特征;一定的個性;指明購買者或使用者。

國內學者普遍認為,品牌是包含商標在內的一系列傳遞產品特性、利益、顧客所接受的價值觀、文化特征、顧客所喜歡的個性等設計和活動的總和。品牌包括企業形象識別系統(CorporateIdentitySystem,CIS)與整體化營銷傳播活動,或者說,它包括了影響與創造識別企業與產品的一切因素。品牌是企業在與市場的長期相互作用中逐漸形成的相對穩定的獨特性質,市場對企業的認同、信任和接受程度是品牌價值的基礎。

目前,理論界對房地產品牌這一概念的內涵尚未形成統一的解釋。套用一般品牌定義,房地產品牌是指用以識別某個房地產企業提品的名稱、術語、符號、設計及其組合,以之與其他競爭者的產品相區別。這里所指的房地產產品,不僅限于住宅、商業物業、寫字樓等有形產品,也包括咨詢服務、物業管理等無形產品。房地產品牌的核心是房地產企業向顧客提供的一組特定的特點、利益和承諾。

房地產產品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品牌表現形式的多樣化。根據形式的差異及所有者的不同,通常將房地產品牌分為:產品品牌(或項目品牌)、企業品牌、服務品牌。三者有區別也有聯系:房地產企業總是通過提品與服務,形成自己的信譽和品牌;服務品牌、企業品牌是產品品牌的延伸,產品品牌的影響力會受到物業所處地域的限制,而服務品牌和企業品牌打破了地域空間的制約;強有力的企業品牌,又往往成為產品品牌、服務品牌的內在保障。因此,房地產品牌價值的形成與提升,是三者不斷融合、協調發展的過程。

交易成本與品牌功能

(一)交易成本

科斯(1937)認為,傳統的微觀經濟理論是不完全的,因為它只包括了生產和運輸成本,而忽略了為交易而搜尋、談判、簽約、履約的成本,這些成本統稱為交易成本,它們占用了很大份額的經濟資源。

交易成本是一種機會成本,其產生原因眾說紛紜。多數經濟學家認為,交易成本產生的主要原因有:經濟主體之間知識與經驗的差異,這種差異造成信息不對稱,人們在交易過程中不得不付出成本加以彌補;事件的不確定性,事情發生具有多種可能性,難以事前對交易費用進行精確計算;資源的稀缺性和私人利益的存在,這使交易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會利用信息優勢轉移風險,由此產生交易成本。

(二)信息不對稱市場中的補償工具

斯蒂格勒(1961)在其著作《信息經濟學》中指出,信息就像其他商品一樣,有自己的成本,獲取信息是要付出代價的。在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中,絕大多數的交易成本是由買方承擔的,這就使得買方有降低所承擔交易費用的要求,實現的途徑就是以更低的成本獲得產品信息。對于賣方而言,告知買方的有效產品信息即是主動承擔部分交易成本,賣方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消費者的青睞和重復購買。

讓渡價值理論認為,顧客將從為其提供最高價值的企業那里購買產品。這意味著企業既可以從產品、服務方面來提高顧客享受的總價值,也可以從減少顧客在購買或使用產品時所投入的貨幣、時間、精力來提高顧客享受的總價值(見圖1)。這些貨幣、時間、精力就是顧客為了獲得決策信息而不得不投入的成本,通常稱之為信息成本。

品牌作為重要的營銷工具,它包含有產品品質及產品提供者的多重信息,而這些信息是顧客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獲得的,并且品牌影響經過反復強化能夠形成消費習慣。周云等認為,品牌通過釋義信息替代交易成本,減少了交易風險,增加了消費者剩余,或增加了消費者讓渡價值,于是,品牌作為經營要素參與了經營活動的循環過程。

(一)房地產品牌與土地市場

土地是城市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城市最具增值潛力和最容易被政府控制的稀缺資源。在我國城市經營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經營要素,許多地方政府甚至將土地經營作為城市經營的唯一形式。對于房地產企業而言,強勢品牌彰顯其在資金、技術、開發經驗及資源整合等方面的優勢,自然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青睞,增加以優惠條件獲取土地使用權機會,這也體現了交易成本分攤的公平性。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中,甚至置國家相關規定于不顧,對強勢品牌企業采取“零地價”政策,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品牌在房地產企業進行土地低成本擴張中的重要作用。

(二)房地產品牌與商品房市場

在我國當前的房地產市場中,購房者對商品房的隱蔽工程質量、房價走勢、真實銷售情況、前期物業管理水平、開發商信譽等重要信息知之甚少,在購買預售商品房時,信息不對稱情況尤為突出。購房者為了購得理想的商品房,就必須加大對相關信息的搜索成本,從而降低顧客讓渡價值。這對于提供優質產品的開發企業而言,并非好事,為了讓購房者了解更多的信息而不得不花費高昂的廣告宣傳費用,并拉長銷售周期。

房地產品牌投入的前提是企業是注重長遠利益的,那么,這種由品牌而還原出來的信息就是可信的,任何有損品牌形象的行為都會降低消費者對該品牌的評價,從而有損企業的長遠利益?;谶@樣的認識,購房者傾向于接受房地產品牌所傳達的有關特定房屋質量及服務水平的信息。于是,有可能通過品牌營銷減少信息不充分對交易的不利影響,降低交易結果的不確定性。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良好的品牌形象是房地產企業的無形資產,它能為開發商增加收益。房地產品牌在住宅市場中的作用見圖2。

(三)房地產品牌與信貸市場

信貸配給(creditrationing)是信貸市場上存在的一種典型現象。經濟學家普遍認為,即使沒有政府干預,由于非對稱信息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的存在,信貸配給仍然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現象存在。銀行(放款人)的期望收益取決于貸款利率和借款人的還款概率,因此,銀行不僅關心利率水平,而且關心貸款的風險。因此,在貸前、貸中和貸后,銀行要分別付出了篩選、監督、審查等交易成本。雖然在經濟轉軌時期,銀企之間信貸交易的不確定性較大,銀行有發放擔保貸款的偏好。但也應注意到,房地產品牌的信息傳遞功能對銀行而言,等于是企業在申請貸款時主動向銀行交納自己的篩選成本。而且,房地產企業貸中、貸后的任何違約行為都可能使長期、大量的品牌投入變為“沉沒成本”,從而大大提高了企業的違約成本。這使得銀行降低監督和審查成本成為可能。對于房地產企業而言,貸款審批程序的簡化和時間的節約,意味著融資成本的降低。

(四)房地產品牌與建筑、建材市場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常以招標方式選擇合適的承包商和供應商。由于投標過程需要花費承包商、供應商許多時間和不少的人力、財力,所以如果他們認為成功的機會不大,則很少參與投標。房地產企業品牌所傳遞的信息,可以幫助他們以相對較低的成本決定是否參與競標以及如何進行投標的準備工作。另外,不可忽視品牌與成本優勢的關系。除了賺取利潤外,提升企業形象常常也是承包商與供應商參與工程投標的動機。為了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承包商與供應商傾向于主動降低利潤指標以增加與強勢品牌房地產企業的合作機會,并且此類房地產企業的建設規模通常較大,這也為承包商、供應商帶來規模效益。

結論

交易成本論文范文3

關鍵詞:人本主義課程與教學論;語文教學

20世紀五六十年代興起于美國的人本主義心理學主張從人的直接經驗和內部感受來了解人的心理,強調人的本性、尊嚴、理想和興趣,認為人的自我實現和為了實現目標而進行的創造才是人的行為的決定因素。人本主義課程與教學論,是以人本主義心理學為基礎,在批判結構主義課程與教學論存在的嚴重問題中,逐步發展起來的,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馬斯洛和羅杰斯。

一.人本主義課程與教學論的主要觀點

(一)教育的目的在于滿足學生的需要,培養“完整人”。

人本主義提出,教育的目的是培養人格健全、和諧發展和獲得自由的“完整人(whole man)”。這樣的“完整人”,首先是多種多樣的潛能得以發揮,表現為各個層次的需要得以和諧實現;其次是情意發展與認知發展的和諧統一。唯有借助于情意教育和認知教育的統一,整體人格成長才有可能,他們還認為情意是行為和智慧的基礎。因此,人本主義者要求將教學內容與方法植根于情意的“土壤”之中。

(二)課程的設置與“整合”著眼于整體人格的發展。

為了實現認知教育與情意教育的統一,實現兒童人格的整體發展,人本主義者設立了并行課程,包括學術性課程、社會體驗課程和自我實現課程。進而,一種人本主義的并行課程與教學整合模式也應運而生,它由知識課程、情意課程和體驗整合課程有機結合而成。設立這種課程的意圖是:教師不僅要傳授知識和技術,而且要為個體的人格解放與發展提供經驗,幫助兒童的人格成長及其自律性的建立。在上述并行課程的基礎上,人本主義的學校課程還體現出知識、情意與體驗整合的特點,與當代小學語文教學的三維目標切合。

(三)教學的過程主張意義學習和自發的經驗學習。

羅杰斯認為,意義學習是指一種使個體的行為、態度、個性以及在未來選擇行動方針時發生重大變化的學習,提倡對知識的靈活理解,而不是消極地接受。在這種學習中,要求學生能在相當大的范圍內自行選擇學習材料,自行安排適合自己的情境,提出自己的問題,確定自己的學習進程,關心自己的學習結果。此外,羅杰斯還用“自發的經驗學習”來描述他所提倡的這種學習類型。其特征是:(1)它使整個人沉浸于學習之中——軀體的、情緒的和心智的。(2)教學的方向來自學生。(3)它產生學生不同的行為和態度。(4)根據學習者而不是根據教師的學習活動做出評價。

(四)教學的目標在于促進學生學會學習并增強其適應性。

羅杰斯主張教學的目標應該是促進變化、改善學習。變化是確立教學目標的根據,而對這種變化的適應取決于學習過程,而非靜態的知識。所以,應該把學生培養成“學會如何學習的人”,“學會如何適應變化的人”,從而成為能順應社會要求,充分發揮作用的人。為實現該目標,羅杰斯還提出了一種新的教學方法——非指導性教學。它鼓勵學生充分自信,從而使學生產生能超越自己的思想,開發出自己的潛在能力,最終達到學會學習、完善個性的教育目的。

(五)教學效果的檢驗倡導學生的自我評價。

人在一生中伴隨著各種各樣的外部評價,它們左右著人們的行為和成長方向。在教學過程中,人本主義者對這種外部評價模式持反對態度,倡導學生的自我評價。羅杰斯認為學生是處在學習過程中的人,只有他自己才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已做出了最大的努力,才能發現哪些方面失敗了,哪些方面碩果累累。自我評價在學生的學習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種作用的本質就是使學生為自己的學習承擔責任,因而能使學生更加主動,使學習活動更加有效和更加持久。

二.人本主義課程與教學論對小學語文教學的啟示

(一)構建大語文觀,實現學生的“全面發展”。

《小學語文新課程標準》指出:“工具性與人文性的統一,是語文課程的基本特點。”工具性是指語文知識實踐于現實,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如閱讀、交際、寫作表達等。人文性是指語文課程蘊藏的人文精神,它觸及學生的情感世界,可以培養學生的愛國主義情感和社會道德品質,逐步形成積極的人生態度和價值觀,提高文化品位和審美情趣。傳統的語文教學,過分強調工具性而忽視人文性,導致學生知識發展與情意發展的失調,出現了“高分低能”的畸形現象。因此只有構建起學生情意知行相統一的“大語文觀”,才能實現學生德、智、體、美的全面發展,培養出“完整人”。

構建大語文觀,首先要建立起開放而有活力的課程,拓寬語文教育的視野,重視課程的自我調整和發展,適應不同水平學生的需要;其次是重視學生語文素養的全面形成,學會積累和運用語言文字,促進情感世界的健康成長;關注學生學習成長的可持續性,為學生的終身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二)倡導合作探究,促進學生的自由發展。

羅杰斯“以人為中心”的理論是人本主義心理學教育觀的核心和基礎。他認為教育的中心不是教師,不是教育機構,不是教育體制,而是人,是學生。他關注人的整體發展,尤其是人的“內心生活”,即人的情感、精神和價值觀念的發展,認為真正有效的教育是幫助學生發展積極的自我意識,促進學習和個人潛力的充分發揮,因而使他們成為“功能充分發揮”的人。人人都有創造性,至少有創造性潛能,人應該主動地發展這些潛能,人生的最高追求是“自由創造”“自我實現”,教育目的應遠遠超越單純的知識傳授和智力的培養。羅杰斯倡導的“非指導性”理論及自由學習理論,打破了傳統的以教師為中心的教育思想,讓學生自由自主地學習,培養學生學會學習的能力,進而達到“授之以漁”的教育目的。

語文教學必須堅持“自我實現”“以人為本”。一方面,讓學生盡可能多地直接接觸語文材料,在大量的語文實踐中掌握運用語文的規律。這種語文材料既包括系統的已有經驗,又包含現實生活中的語文資源。另一方面,為學生創設良好的自主學習情境,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愛護學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發學生的主動意識和進取精神。大力倡導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式,讓學生成為學習和發展的主體,在合作交流中逐步改善學習的方法,促進學生的自由發展。

(三)鼓勵自我評價,滿足學生自我實現需要。

人本主義的課程評價觀主張課程評價的目的不只是檢查學生學到了多少知識,而是要進一步使學生學會如何反思自己的學習過程、如何改進自己的學習,因此應該由學生對自由選擇的學習結果進行自我評價。

小學語文作文評價可以集中體現自我評價的有效性。將評價的主體由老師轉向學生,讓學生在自由寫作的基礎上進行自我評價、相互評價,發現他人的長處,彌補自己的不足;將結論性評價轉向過程性評價,關注學生搜集、整理、加工材料的過程,讓學生在這一過程中學會語文知識的實踐和運用,展現自己多方面能力,同時收獲自我實現的需要。

總之,成功的教育不在于教給學生多少語文知識,而在于能否啟迪學生從知識學習中獲得個人意義,培養健全人格。在小學語文教學中,以人本主義學習理論為基礎的課程是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和作用、提倡學會學習、倡導有意義學習的課程。它注重弘揚情感等非智力因素的動力功能,以充分發揮學生的潛能和積極的自我觀念、價值觀和態度體系為己任,建立多種評價系統,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主動性和創造性,讓每一個學生都能體會到成功的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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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論文范文4

1.存在的問題與分析

1.1 考生選題困難,撰寫的護理綜述類文章多,內容缺乏新穎性

護理論文可以反映護理學科的發展趨勢,應具有科學性、實用性、創新性和新穎性。大部分考生感覺選題困難,不知從何處下手,選不好論文題目。評閱分析所見護理綜述論文32篇占總課題的64%,僅有3人撰寫護理科研論文。護理文獻綜述是護理論文中的一種特殊文體,作者通過閱讀大量文獻后,將有關資料進行分門別類,歸納整理而寫成的文章。大多數考生選題不新穎,僅把一些國內醫院早已開展的護理技術或已經形成常規的項目進行總結,不了解護理專業發展動態,不能把握護理學科發展的前沿方向,如論文“老年病人的心理護理“、“術后病人疼痛的護理”、“靜脈輸液的護理方法與技巧”等,嚴格地講,綜述不應屬于畢業論文的范疇。

1.2 考生畢業論文撰寫的基本格式不規范,論文質量有待提高

部分考生論文存在題文不符、摘要概念不清,討論重復前言、結果的內容,與結果分離,不了解量表、問卷的使用原則及信、效度檢測的方法等,且參考文獻著錄意識淡薄,論文中引文量不大,平均3條/篇,論文中引用了他人的重要觀點、數據、方法、判斷標準而文后未標出其參考文獻,或參考文獻書寫欠規范。有的考生將個案報道、護理經驗總結寫成科研論文,個案護理未交待清楚特殊護理的操作內容,護理經驗只抄寫教科書上常規護理內容。如論文“上消化出血的護理”,書本常規內容多,而對獲得的經驗和體會的具體做法介紹甚少,護理效果也未加以報告,也未總結出新認識和新觀點。

1.3 考生中畢業論文抄襲現象時有發生,缺乏嚴肅性

嚴肅性是撰寫論文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實事求是是寫作的基本道德。大部分考生時間投入較少,在論文寫作上表現出嚴重的任務觀念,提交畢業論文前臨陣磨槍,勉強成文。評閱分析所見,有些論文資料有抄襲現象,有的在設計實驗時不設對照組,數據之間的關系不清楚,統計分析時多數使用算術平均數或百分率。有的考生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對網絡論文進行復制、粘貼或大段照抄教科書或某專著。抄襲是科學研宄的大忌,既不能鍛煉能力,還違背科學道德。論文的科學性表現在實驗設計必須科學、合理;數據要準確并經過統計處理;統計圖表要簡單、恰當。如“術后病人的疼痛護理”有2篇在內容上大段雷同,視為抄襲或剽竊。

2.對策

2.1 優化自考護理本科教育課程設置,開設論文寫作必修課和學術論文專題講座

我國護理科研起步較晚,護理人員科研理論和能力的不足已成為阻礙護理科研發展的主要障礙。高等護理自學考試培養目標就是使學生具備一定護理研宄、管理等能力,雖然目前的課程設置中已開設護理研宄、統計學等課程,但從幾年的“護理研宄”教學經驗和相關調查的結果得知:護理專業學生整體信息素質偏低,獲取信息能力較差,撰寫畢業論文選題困難。因此,應對護理研宄課程進行改革,圍繞護理研宄與論文寫作的主題設計綜合課程框架,擬定實用性強的內容,增加文獻檢索實習課,選擇科研經驗豐富及文獻檢索知識扎實的教師任教,提高自考本科生文獻檢索能力和信息運用能力。畢業論文考核前舉辦護理最新研宄進展和發展方向及論文撰寫講座,幫助考生明確論文撰寫的基本格式,科學地進行科研設計和規范地書寫畢業論文。

2.2 建立畢業論文考核前撰寫開題報告制度,提高考生畢業論文的撰寫質量

開題報告對學生的科研知識掌握和科研思路的明確能起到較好的作用效果。開題報告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畢業論文的寫作與質量。撰寫開題報告前,應講清開題報告的模式,請指導教師及專家幫助考生判斷所研宄的選題有無價值,研宄方法是否得當,論證邏輯有無缺陷。開題報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選題的意義;研宄的主要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闡述的主要觀點);研宄(工作)步驟、方法及措施;畢業論文(設計)提綱;主要參考文獻。在畢業論文的教學時間安排上要作出相應調整,提早布置開題報告和畢業論文寫作任務,學生可在臨床實習的過程中,關注自己感興趣的問題,查閱大量的資料,選擇合適的課題,并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科研設計、實驗研宄及對所得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書寫出高質量的畢業論文。

2.3 靈活選聘導師,建立導師工作監督機制,加強考生畢業論文的全程管理

我國護理本科自考生的論文多在完成后,交于主考院校,主考院校按照論題方向將論文分組,分配給相關評審教師評價考核。大部分考生由于任務重,答辯時間緊迫,評閱教師給予的指導不能及時糾正,仍然按照錯誤的或有缺陷的設計開展研宄或寫作,嚴重影響了畢業論文的質量。因此,在導師的聘用上,可以聘請青年教師和優秀碩士、博士擔當護理自考生導師,或是在院校之間相互聘用導師。建立導師工作監督機制,學院可定期檢查導師的工作情況,同時制定學生權益保障機制,學生在面對導師很少指導或沒有指導的情況時,可以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通過建立“導師制”,可對考生畢業論文進行全程管理,包括開題報告、調查研宄、文獻查閱、論文撰寫、答辯等各項工作,這樣才能確保畢業論文的質量,同時也可促進省內地區院校間協作,還可以彌補目前我國護理科研協作性不夠的現狀,為進一步的護理科研協作提供可能。

2.4 加強考生管理和畢業論文的學風建設,杜絕抄襲行為

交易成本論文范文5

內容提要:我國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存在上升的勢頭不利于提高保險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在現行市場條件下,影響保險市場交易成本變動的因素主要有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保險業務的性質,保險市場體系的完善程度,市場競爭狀況及保險監管等??刂坪徒档徒灰壮杀静粌H具有改善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一般意義,而且具有適應保險業發展規律以促使自己成長壯大的特殊意義。我國保險市場應通過優化制度設計,強化保險監管,大力發展保險中介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來達到控制交易成本的目的。

盡管保險業的交易成本問題目前還未引起國內保險業界太多的關注,但我國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發展現狀卻不容忽視。一個突出的問題是我國保險市場交易成本表現出上升趨勢,這種趨勢不符合我國保險市場化的宗旨和出發點,不利于我國保險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這就迫切需要我們研究我國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影響因素并提出相應的控制思路。

一、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界定

(一)交易成本與經濟績效

社會產品由生產過程進入消費過程一般有兩種形式的成本消耗,一種是生產成本;一種是交易成本,企業均衡就是這兩種成本共同作用的結果。生產成本是直接用于產品(和服務)生產過程的各種人、財、物等資源的消耗,生產成本可以轉移到新產品中,形成新產品的價值。交易成本則是各種交易活動中時間、人力和金錢的消耗,與生產成本不同的是,交易成本盡管也是各種資源的消耗,但這種消耗不會增加新產品的價值。

為了達成交易,人們必須出入各種市場,收集各種信息,了解產品的質量和相對價格,對交易的各個細節進行談判、協商和檢驗,簽訂協議并監督對方的履行,有時甚至還要承擔相應的損失,所有這些活動都要耗費相當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些消耗都是交易成本的范疇。著名經濟學家張五常指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擬定和實施契約的成本、界定和控制產權的成本、監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結構變化的成本。簡而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而純屬交易者之間為達成(或放棄)交易而耗費的成本。

由于消費者對各種產品的購買看重的是產品自身的價值,但交易成本不增加產品的價值,也不增加消費者的效用,因此從資源配置的最佳效率出發,理想的狀態就是交易成本為零。但在實際交易活動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因為交易成本發生在人與人交往的層面,在交往過程中,威廉姆森認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經濟環境也是不確定的,加上資產的專用性以及交易人的投機動機的存在,交易成本總是大于零的正數。因此,威廉姆森形象地將交易成本比喻為經濟世界的摩擦力。

在交易成本為正的條件下,各種經濟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是不存在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比其他資源配置方式有效也并不是因為其消除了交易成本而是因為其交易成本更低,也因此,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就成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確保經濟績效的題中之義。

(二)保險市場交易成本

康芒斯將交易分為市場的交易、組織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市場的交易發生在市場交易人之間,組織的交易發生在組織內部,管理的交易發生在政府與管理對象之間。康芒斯對交易的劃分也適用于對保險市場交易的劃分,并確定相應交易成本類型。

首先,圍繞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執行,投保人和保險人要進行多次交易以溝通信息、解決分歧、達成共識。為此,雙方都要耗費相應的時間、精力甚至金錢,這就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其次,由于保險公司的活動具有較強的外部性,為了確保投保人的利益,政府就要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管。在保險公司和監管機構之間圍繞監管也存在著“交易”及相應的交易成本。

再次,保險公司在具體的經營過程中,為了適應保險市場分工不斷發展的趨勢,借助于各種中介機構推銷自己的產品、提供各種服務等,使各種中介機構加入保險服務的行列之中,保險公司與中介機構之間的交易也會產生交易成本。

最后,保險公司之間、保險公司與其他行業的企業之間也會因為各種業務合作、資產組合或競爭而發生各種交易,也會產生相應的交易成本。

因此,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產生于保險交易的各個層面,按照主要交易層面劃分,保險市場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簽訂和執行合同的交易成本、監管的交易成本、中介服務的交易成本和同業與非同業之間的交易成本。

二、保險市場交易成本變動的影響因素

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產生的原因總體上可以歸結為威廉姆森總結的四類要素,在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始終為正的條件下,研究影響交易成本變動的因素對于控制交易成本的增長具有重要意義。在現行市場條件下,影響保險市場交易成本變動的因素主要有:

(一)信息不對稱的程度

由于保險業對風險信息具有高度的依賴性,信息的完全溝通對于達成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于保險是一種知識和技術含量都很高的特殊商品,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具有從業經驗的保險人具有保險信息方面的優勢,特別是在保險創新速度不斷加快的條件下,保險人對保險信息的掌握程度遠非一般消費者可比。同時,消費者對于屬于私人信息的保險標的的了解也是保險人所不能及的,這樣就產生了保險信息不對稱問題。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從事保險交易雙方如要使交易順利達成,就必須向對方公開其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在保險合同簽訂過程中,即使交易雙方都有主動將信息完全透露給對方以順利達成交易的心理,在溝通過程中也存在交易成本,比如不能準確完整地向對方披露信息,或者對對方披露的信息不能正確理解而使信息交換不完全等情況都會產生交易成本。如果交易雙方都有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謀取“交易剩余”的投機心理,不向對方披露全部信息甚至提供虛假信息,交易成本問題就會比較突出。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保險人由于對投保人的信息掌握不充分,不得不投人更多費用與精力收集有關信息,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從而使交易成本上升,保險費率也不得不因補償交易成本而上升,從而增加了投保人的成本。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容易在對保險人或保險險種的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投保選擇,使自己得不到合法的保險保障甚至毫無保障。

信息不對稱問題存在于保險交易的各個層面,是導致保險交易成本產生、決定交易成本大小的主要因素。從相關性來看,保險信息不對稱越突出,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就越高,各方為實現交易就要支付更多的交易成本,有些交易甚至因為交易成本太高而被放棄。

(二)保險業務的性質

對于常規性、技術含量一般、保險責任較小的業務和風險發生的概率比較穩定的業務,由于對其的處理已經有程序化的制度和規范,因而交易成本較低。對于新業務、技術含量較高、保險責任巨大以及風險控制比較特殊的業務,保險公司就要花費大量的成本去收集有關資料、分析承保風險、制定分保方案等,其交易成本就比較高。同樣,獨家承保比多家共保的交易成本相對要低、直接承保比投標承保的交易成本低。

(三)保險市場體系的完善程度

保險市場體系主要包括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和投保人,其中保險中介機構在節約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作用,這也是保險中介存在的基本原因。這種作用主要表現為:第一,通過提供專業化的服務,高效率地代替了交易雙方的某些活動,減少了雙方的交易成本;第二,中介機構的中立性使其服務具有公信力,有利于消除分歧和疑慮;第三,中介機構可以提供信息溝通與業務咨詢等方面的服務,減少了信息不對稱和保險知識與業務處理專業化對交易完成的障礙。因此,完善的市場體系、尤其是發達的保險中介體系對于降低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四)市場競爭狀況

根據產業組織理論的SCP范式理論,市場結構(Structure)決定企業行為(Conduction),企業行為又決定經濟績效(Performance)。根據該理論,競爭性的市場比壟斷性的市場更有利于提高經濟績效。因此,提高保險市場的競爭性有利于降低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其機理在于,由于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保險公司必須通過提高服務的效率、簡化服務的程序以及開發功能多樣化而又容易識別的產品以降低投保人的交易成本,增強自己對客戶的吸引力,從而改善公司的經營績效。

此外,競爭的加劇還會使信息傳遞加快、信息流量加大,著名經濟學家諾思為此指出:“信息費用由于買者和賣者的大量存在而降低”。保險公司也會努力加大其產品和服務宣傳以及保險知識宣傳的力度,在客觀上降低了信息搜尋的成本。

(五)保險監管

諾思認為,國家(政府)的存在是經濟增長的關鍵,同時又是經濟衰退的根源。其原因是政府在維持制度的效率方面具有雙重效應,即既具有維持高效率、低交易成本的產權制度的功能,同時又具有維持低效率、高交易成本的產權制度的功能,這就是“諾思悖論”。在保險監管方面,“諾思悖論”問題同樣存在,即保險監管在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時又增加了交易成本。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政府從事保險監管的目的在于通過實施監管,規范保險市場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使保險公司在經營風險的過程中避免風險,確保其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從這層意義上講,保險監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這也是保險監管效應的主要方面。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法制環境的不健全以及監管模式轉換等,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可能影響市場交易成本,這種效應主要基于在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不斷加快、新型交易不斷涌現以及保險業重組與兼并不斷發展的情況下,保險法律的相對穩定性與保險業發展的不斷創新產生了矛盾,表現為保險法律及其規章制度滯后于保險實踐,導致部分保險交易行為的發展因缺乏相應的規范而不能健康發展。同時,在正式的交易制度不能及時制定并實施的條件下,非正式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行為就會產生,保險市場部分交易出現失控。

(六)保險從業人員的努力程度

保險從業人員是保險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在各種交易過程中,保險從業人員降低交易成本的動機和努力程度對保險交易成本水平有著重要影響。影響保險從業人員努力程度的因素主要有市場競爭程度、企業文化的作用,現有崗位的競爭程度以及企業剩余收益分配制度等。由于這些影響因素非常復雜,而且保險從業人員是其人力資本的直接所有者,其自主性和積極性的發揮與努力程度難以觀察。如果保險從業人員在交易過程中自覺地發揮并挖掘自身人力資本的潛力,努力為交易提供最大的便利,保險市場交易成本就會降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

三、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控制

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不僅具有改善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一般意義,而且具有適應保險業發展規律以促使自己成長壯大的特殊意義。因為根據大數定律法則,保險公司只有大量接觸風險事件、進行廣泛承保才能提高對風險的預測和駕馭能力,實現其不斷成長壯大的目標,而這些都需要保險公司努力降低交易成本,需要為保險公司提供寬松的環境。

當前,控制我國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的思路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優化制度設計

1.完善保險法規體系。結合保險市場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圍繞新頒布的《保險法》,制定、修改與之配套的保險法規和制度,對保險市場行為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和信息披露、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管理等進行明確規定。

2.進一步完善保險合同的制定與爭議處理制度。從易于保險合同的簽訂與執行的角度出發,對保險合同的樣式、結構與內容不斷完善,使保險合同既容易理解,又易于執行。同時建立保險合同爭議處理機制,大力發展保險仲裁。

3.建立保險市場信息與溝通制度。以保險公司改制和爭取進入資本市場以及實施償付能力監管為契機,建立保險公司市場信息與溝通制度,擴大信息與溝通渠道,要求保險公司接受社會咨詢與投訴。

(二)強化保險監管

1.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力度。通過優化監管指標設計,對保險公司實施分級、動態監管,將各保險公司機構增設、業務開拓、資金運用的調整等與償付能力掛鉤。同時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行為,確保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2.完善審批制度。控制審批范圍,能通過市場調節的盡量不審批;能通過較低層級和效力審批解決問題的盡量采用較低層級和效力的審批形式。同時,不斷優化審批的程序,簡化審批手續,使審批效率不斷提高。

3.進一步提高監管透明度。貫徹保險監管公開原則,不斷擴大保險監管信息公布的范圍,增加信息公布的渠道,將重要保險信息和重大保險事件的處理及時向社會公布,保證保險公司和社會公眾能更快地獲得保險監管信息。

4.對保險市場的交易行為實施重點監管。通過各種信息渠道和技術手段,對保險市場進行動態監控,對容易產生重大問題的交易行為實施重點監管,以規范保險市場的交易行為,凈化市場環境。

(三)大力發展保險中介

1.拓寬保險中介的發展空間。加大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和機制轉換的力度,從有利于發揮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經營的優勢出發,將適宜保險中介承辦的業務剝離出來委托給保險中介,為保險中介提供相應的發展空間。

2.提高保險中介機構人員的素質。人員整體素質低下是制約保險中介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險中介機構要以提高人員素質作為實現進一步發展的契機。

3.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通過加強監管、實施信用評級、建立黑名單制度等對保險中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控,確保保險中介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經營,防止保險中介偏袒保險交易的任何一方,防止保險中介借助于壟斷性的優勢要挾保險公司和消費者。

(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哈耶克認為市場經濟制度使人類合作秩序得以自由擴展和自發演變,因此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有利于促進交易雙方的合作,增強交易雙方的誠信約束,減少交易摩擦。降低保險市場交易成本無疑也需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1.減少對保險公司的直接干預。在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的過程中,保險監管機構要繼續依法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同時減少對保險公司的直接干預,確保保險公司在費率厘訂、產品開發、營銷渠道的開拓等方面的自主經營管理能力的充分發揮。此外,應不斷完善保險稅收政策、投資政策等,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

交易成本論文范文6

內容摘要:本文首先闡述了新古典經濟學關于企業的基本涵義及其決定因素的觀點,并分析了科斯對此問題的不同看法。通過對科斯和馬克思理論的比較分析,指出了現代企業理論的根本缺陷,就是它把資本主義經濟中現實的勞動者與資本家之間的交換關系,或者說勞動力商品的買賣關系,看作是歷史的起點,而不是像馬克思那樣,把它當作歷史發展的結果。因此,從整體上看,馬克思的企業理論比科斯的企業理論更深刻、豐富,也有更強的科學解釋力和生命力。

關鍵詞:企業 產生 比較 科斯 馬克思

科斯的企業理論

在新古典經濟學中,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細胞,是經濟系統中的基本生產單位。企業在價格機制的協調下追求利潤最大化,企業的產出規模在這樣一個水平上停止―產品的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就是產品的市場價格)。由于企業的產出規模通常與企業的規模存在技術上的比例關系,因此,利潤最大時的企業產出規模也就決定了企業的規模。在新古典經濟學中,價格機制是經濟體系中唯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企業的存在是外生給定的,有效率的企業規模也由價格機制決定。

但是,科斯1937年發表的經典性論文《企業的性質》,卻提出了不同于上述觀點的看法。這篇文章的核心思想有二:第一,企業與市場是兩種不同的資源配置方式,也是兩種不同的“組織”生產的方式,在企業外部是價格機制指導資源的流向,在企業內部是行政命令引導資源流動;第二,企業與市場在“組織”生產時,前者會產生“組織成本”,后者會產生“交易成本”,“組織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大小決定了企業的規模。如果企業的“組織成本”小于市場的“交易成本”,則生產由企業“組織”;反之,則由市場“組織”。如果“組織成本”與“交易成本”相等,由企業“組織”生產和由市場“組織”生產是等價的,這時的交易成本或組織成本就決定了企業與市場的邊界。因而,科斯認為“企業的本質特征是對價格機制的取代”,在一個專業化的經濟中企業之所以出現,就是為了節約市場的“交易成本”。

那么,市場的“交易成本”和企業的“組織成本”是什么樣的概念呢?在科斯的論述中,“交易成本”有以下幾類:第一,價格機制組織生產最明顯的成本是發現有關價格的成本;第二,為市場上進行的每一筆交易談判和達成一份獨立合同也要花費成本;第三,使用價格機制還有其他不利之處或成本,比如,在某些商品和勞務的供給中,短期合同不利于規避風險,而且訂立多份短期合同的成本也較大,等等。正因為“市場的運行要花費成本,通過成立一個組織、允許某一權力(‘企業主’)指導資源配置,可以節約某些成本”,所以企業才會產生。但是,企業指導資源配置也會產生“組織成本”:首先,隨著企業規模變大,在企業主的職能上,可能存在著收益遞減,就是說,在企業內組織更多交易,成本可能上升;其次,隨著被組織的交易的增加,企業可能無法把生產要素安置在其價值最大的用途上;最后,一種或多種生產要素的供應價格可能上升,因為一個小企業的“其他優勢”要超過一個大企業。因此,企業的規模將一直擴張,“直到在企業內組織一項交易的成本等于通過公開市場上的交換方式進行同一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企業內組織它的成本”。

科斯提出企業(也就是計劃)和市場是兩種不同的資源配置方式,也是兩種不同的組織生產的方式,這是他對經濟分析做出的有益貢獻?!敖灰壮杀尽钡母拍畈皇榻洕鷮W的一個有用的分析工具,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也確實存在大量的“交易費用”。但是通讀他的《企業的性質》一文,仍然感到有許多模棱兩可、似是而非之處。

首先,他在文章開頭就說“不僅有必要明確定義‘企業’一詞,而且還應該明確它與‘現實世界’中的企業之間的區別”,但是他始終沒有做到他認為有必要做的事。在他的論述中,他時而把企業等同于“企業主”的功能,時而又等同于“一體化”,有時又把企業看作是簽訂合同的方式,在這種方式下,簽訂的是長期雇傭合同。他對“市場”也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當他說“市場”代替“企業”組織生產時,他實際上是在說其產品在“投入―產出”的技術上有聯系的企業之間發生的市場交易。因此,當他認為是“市場”取代“企業”時,“企業”仍然是存在的。

事實上,科斯所說的“企業”,乃是錢德勒意義上的“現代工商企業”。這種企業包含許多不同的經營單位,每個單位由專職的經理所管理,它們經營于不同的地點,進行不同類型的經濟活動,處理不同的產品和服務。“這些單位的活動和它們之間的交易因而被內部化,它們是由支薪雇員而非市場機制所控制并協調”,“此種企業的產生和持續發展是靠設立或購進一些在理論上可以獨立運轉的經營單位而來,換句話說,就是把以前由幾個經營單位進行的活動及其相互交易內部化”。這種內部化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可使生產和分配過程中使用的設備和人員得到更好的利用,從而提高了生產效率,因而給企業帶來了極大的好處。因此,“交易成本”最多只能部分地解釋多單位的現代工商企業的產生,而不能解釋單一單位的古典企業的產生。

其次,科斯有時說市場的“交易費用”是企業產生的原因,有時又說它是企業范圍的原因,或者說它是企業規模擴大的原因。但任何人都明白“企業產生的原因”與“企業擴大的原因”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說明企業的“發生學”,后者說明企業的“演化學”,二者不可混為一談。事實上,“交易成本”既不能說明企業的產生,也不能完全說明企業規模的擴大??扑拐J為企業規模的變動取決于一項交易的“市場成本”和“組織成本”大小的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企業”取代“市場”;反之,則“市場”取代“企業”。這個結論只有當規模報酬不變時才是正確的。假設一項交易,或者某一生產活動,如果由企業組織生產和由市場組織生產時,需要投入相同數量和質量的生產要素,并且有相同數量和質量的產出,在要素價格和商品價格由市場外生決定的條件下,“市場成本”和“組織成本”的大小就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即使在這種情況下,科斯也只能說“交易成本”是企業規模擴大的原因。如果某一生產活動由企業組織生產存在規模報酬遞增,則“交易成本”對企業規模的重要性就大大降低。這時需要比較規模報酬遞增的幅度、市場成本、組織成本三者之間的數量關系。比如一項交易,由市場組織時其報酬為π1,“市場成本”為C1,如果由企業來組織,其報酬為π2,“組織成本”為C2,同時假定在兩種情況下所花費的勞動、資本和土地的費用相同,均為C??扑箶喽ㄈ绻鸆2>C1,則交易就會由市場來組織;反之,則由企業來組織。之所以有這樣的結論,是由于他假定π1與π2相等。但是如果存在規模報酬遞增,就是說π2>π1,即使C2>C1,交易也有可能由企業來組織。具體地說,如果π2-π1>C2-C1,交易也會由企業來組織;如果π2-π1<C2-C1,則由市場來組織。

可見,規模報酬不變對科斯的結論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但是規模報酬不變并不被許多經濟學家認同。斯密、李嘉圖、西尼爾、J.S.穆勒等人都曾宣稱制造業生產是由收益遞增規律支配著的,西尼爾甚至認為這是一條不言自明的公理。新古典經濟學的集大成者馬歇爾在《經濟學原理》中認為,“有機體―不論是社會的有機體,還是自然的有機體―的發展,一方面使它的各部分之間的機能再分部分增加,另一方面使各部分之間的關系更為密切”。他認為有機體的整體功能并不等于其分部功能之和,而是大于各分部功能的簡單相加,企業就是這樣一個整體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的有機體。也就是說,他把企業看作是規模報酬遞增的經濟組織。

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勒在《市場范圍限制勞動分工》一文中論述了市場范圍與勞動分工,或者說與產業規模、企業規模的關系后,要求“那些認為在廠商之間進行的相互交易會付出很高的成本,而在企業內部進行交易便不必付出的人(這類人實在是不勝枚舉),最好還是研究一下英國這一鼎盛時期(指19世紀)的工業組織”,因為當時英國金屬工業的中心伯明翰,生產的專業化程度發展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高度。這正是斯密的“市場范圍限制勞動分工”的定理。那么為什么市場范圍的擴大導致的是勞動分工的細化,或者導致的是廠商間交易(市場交易)的增加,而不是“垂直一體化”呢?斯蒂格勒的答案是,在各個產業的成長階段,典型的發展趨勢應當是垂直分解的,即勞動分工的程度應當加深,廠商間的交易也會增加,而逐漸衰落的產業的發展趨勢才是垂直一體化。

科斯的論文雖然導致了新制度經濟這一新經濟學流派的產生,但是他以“交易費用”的概念為分析工具來說明企業與市場的關系,卻是不太成功的。以“交易費用”來分析企業的理論被稱為企業的契約理論,它基本上可分為兩個分支,一個研究企業與市場的關系,以科斯、威廉姆森、張五常為代表,另一個則研究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治理結構,以詹森、梅克林、德姆塞茨為代表。在兩個研究分支中,以后一個分支的研究文獻為多,即使是前一個分支,人們更多地是分析“垂直一體化”,并且把“垂直一體化”的原因歸結為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外部經濟。這從一個側面說明,用“交易費用”來說明企業與市場的關系并沒有多少文章可做。

馬克思的企業理論

馬克思沒有明確地提出“企業”產生原因的問題,也沒有提出過現代意義上的企業理論。但是他在《資本論》中研究了勞動力商品的買賣;在說明相對剩余價值的生產時研究了簡單協作、工場手工業、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如何導致了資本主義“工廠制度”的產生,以及資本主義管理的二重性;在分析資本的集中和積聚時研究了資本主義股份公司的產生、發展和趨勢。在這些研究中,馬克思論述了許多現代企業理論關心的問題,他的有些觀點與現代企業理論相似,但是二者對企業的本質的看法卻存在根本的分歧。

首先,馬克思從歷史唯物主義出發,認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歷史發展的產物,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矛盾發展運動的結果。生產方式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統一體,而企業形式則是生產關系的載體和集中體現。因而,說資本主義企業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就是馬克思唯物歷史觀的一個必然結論。物質資料的生產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人類自從進入文明社會以后就一直在從事著物質資料的生產活動。在人類漫長的發展歷史中,生產的組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也是一直在發生著變化的。現代意義上的企業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出現后才產生的。在中世紀,農業生產的組織形式是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礎上的小農家庭生產,工業和手工業的組織形式則是封建行會制度。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生產力的發展,這種凝結著以人身依附為特征的封建生產關系的小規模的組織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了。隨著封建的生產方式被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所取代,它必然要被新的資本主義的組織形式所代替,即被資本主義的企業制度所取代。

那么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是如何產生的呢?馬克思在論述資本的原始積累時回答了這個問題。一方面,資本主義生產的目的是追求剩余價值,剩余價值的生產以貨幣轉化為資本為前提。另一方面,資本家對剩余價值貪得無厭的追求必然要求進行資本積累,否則資本主義生產就無法持續,而剩余價值的存在又是資本積累的前提。因此,在資本主義積累之前必然有一種原始積累,這種積累不是資本主義生產的結果,而是它的起點。

在資本主義社會,生產者和生產資料徹底分離了。但是這種分離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基礎,沒有這種分離,資本主義制度是不可能建立起來的。而這些都是建立在對農民、行會師傅和獨立小手工業者的剝奪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資本的原始積累就是對農民和小手工業者的剝奪,它一方面使一些人手中積聚了大量的財富,成為他們發財致富的資本;另一方面使另一些人成為一無所有的自由人,除了出賣自己的勞動力外別無謀生之路。在此基礎上才產生了勞動力商品的買賣和資本雇傭勞動制度,也才可能產生資本主義式的企業。

其次,馬克思認為在企業的組織形式的演化過程中,技術進步始終起重要作用。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產生后,資本家為了追求相對剩余價值的生產,必然會采用在當時相對先進的技術,這種技術既體現在生產工具上,又體現在勞動力的技能和素質的提高上。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的初期,其采用的技術基本上是簡單的手工工具,組織形式是個體勞動的簡單協作。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和勞動分工的細化,資本主義生產進入了以分工為基礎的協作,也就是工場手工業時期。工場手工業在一種手工業中引入了分工,同時又把各種分開的不同的手工業結合在一起。因此,它既使勞動者成為局部勞動者,又把局部勞動者結合為集體勞動者。一旦局部勞動成為專門職能后,局部勞動的方法,或者說局部勞動的生產工具也就完善起來,發展起了最適合于勞動過程中不同操作的專門工具,工具越來越細分為不同的種類,而且只有在專門工人的手中才能充分發揮作用。工場手工業最初是無意識的產物,但是由于它能使勞動產生社會生產力,從而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剩余價值率,所以一旦它得到一定的鞏固和發展,它就成為資本主義生產的有意識的、有組織的形式。

“但是,一旦工場手工業達到一定的發展程度,它的狹隘的技術基礎就和它自身創造出來的生產需要發生矛盾”,也就是說它的技術已不能滿足資本家追求最大剩余價值的要求,需要有更先進的技術來代替,這樣就產生了采用復雜機械的專門生產機械裝置的工場。正如馬克思所說“工場手工業中的勞動力和機器生產中的勞動資料是工業革命的起點”,大工業最初的科學要素和技術要素就在工場手工業中逐漸發展起來。但是當大工業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它就與自己的由手工業和工場手工業提供機器生產的基礎發生沖突,它必須自己生產機器,這時它才建立起與自己相適應的技術基礎。這種大工業的發展,或者說科學技術的進步,對資本主義工廠制度的產生具有決定性意義。總之,資本主義生產的組織形式從最初的簡單協作到工場手工業再到機器大工業的工廠制度演變過程中,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在技術上的進步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再次,馬克思強調了因勞動協作而產生的勞動的社會生產力,或者說規模報酬遞增在資本主義生產的最初組織形式中的作用。他指出,“當許多勞動者在同一生產過程中,或在不同的但相互聯系的生產過程中,為了共同的目的而一起勞動時,他們的勞動就采取協作的形式”。在馬克思看來,協作勞動比獨立的分散的個體勞動有更大的勞動生產力。他說:“一個騎兵連的進攻力量或一個步兵團的抵抗力量,與單個騎兵或單個步兵分散展開的力量的總和有本質的差別,同樣,單個工人的機械力量的總和,與這些單個工人同時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升高重物、轉絞車、清除障礙物等)所發揮的機械力量有本質的差別。在這些場合,共同勞動的結果是個人勞動不可能達到的,或者只是在很長的時間或只能是在很小的規模上達到。這里的問題不僅是提高個人生產力,而且是通過協作創造了一種只是作為集體力執行職能的新生產力。”

協作對提高勞動生產力的作用表現在這幾個方面:首先,由于協作,勞動過程本身的不同階段的進程加快了,“因此,勞動對象經過一定空間的時間縮短了”,“如果勞動過程是復雜的,只要有大量協作者,就可以把不同的操作分給不同的人,讓他們同時進行這些操作,這樣,就可以縮短制造產品所必要的時間”。其次,“只要協作者同時從各個方面在他們的勞動對象上工作,那么盡管他們做的是同一種工作,那也會發生勞動者的結合”,“這樣產品被空間分開的各個不同部分會在同時間內完成”。再次,協作不僅可以擴大勞動的空間范圍,而且在發展生產規模的同時也可以縮小勞動過程進行的空間。

最后,與科斯認為企業和市場是兩種不同的資源配置方式,在企業內部是命令和權威引導資源的流向,在企業外部是價格機制指引資源流向一樣,馬克思也認為在企業內部是資本家的權威在指導集體勞動時間的分配,而在其外部則是價值規律調節社會總勞動時間在不同的部門的配置。但是科斯用“交易成本”來說明其原因,而馬克思則從勞動分工的角度解釋其原因。馬克思在分析工場手工業時區分了兩種不同的勞動分工,即社會內部的勞動分工和工場手工業內部的勞動分工。社會分工是指社會生產中可分為工業、農業等部門以及這些大生產部門分為種和亞種的勞動分工。工場手工業的分工是指在手工工場內部,一個生產過程中的各種不同操作或工藝分離開來,每一種操作分配給一個特殊工人,全部操作由協作工人同時并列地進行。

馬克思認為社會內部的分工和工場內部的分工盡管有許多相似點和聯系,但是二者有本質的區別。第一,社會內部的不同種的獨立勞動的成果是商品;而在工場內部,局部勞動者不生產商品,每個局部勞動者的勞動成果只是最終商品的一個部分,變成商品的只是他們的集體的產品,如果用現代經濟學的術語來說,工場的生產就是“團隊生產”(team production)。第二,社會內部的獨立勞動的媒介是它們產品的買和賣,不同部門的勞動分工生產出具有不同使用價值的商品,商品的所有者為了滿足自己各方面的需要,他們之間就會發生商品交換,而在工場內部各局部勞動之間發生的聯系,以不同的勞動力出賣給同一個資本家,以及資本家把它們作為集體勞動來使用為條件。第三,工場手工業分工以生產資料積聚在一個資本家手中為前提;社會分工則以生產資料分散在不同的商品生產者手中為前提。第四,在工場手工業內部,生產的協調性由資本家的權威來保證;而在社會分工中,價值規律調節著勞動時間在不同部門的配置,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不承認任何別的權威,而只承認競爭的權威。馬克思在這里分析的正是科斯關心的“企業”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也就是說,在馬克思看來,市場是社會分工的產物,而企業則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獨特創造物,是歷史發展的結果。

結論

現代企業理論的根本缺陷,就是它把資本主義經濟中現實的勞動者與資本家之間的交換關系,或者說勞動力商品的買賣關系,看作是歷史的起點,而不是像馬克思那樣,把它當作歷史發展的結果。比如,有人在分析資本雇傭勞動制度的產生時,假定存在兩種人,一種是天生就具有經營管理天賦的勞動者,另一種是天生就擁有生產資料的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并把他們之間的經濟關系當作是自由、平等的關系。這顯然是一種非歷史的研究方法。馬克思認為市場交易是歷史發展的結果而不是起點。人力資本所有者與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交易,或者說資本與勞動力的交換,確實是以生產資料與勞動者的分離為前提的,但是這種分離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之間矛盾發展的產物。在企業組織形式的變革中,馬克思強調技術進步的作用,在企業與市場產生的原因上,馬克思強調勞動分工和專業化的意義。因而,從整體上看,馬克思的企業理論遠比科斯的企業理論深刻、豐富,也有更強的科學解釋力和生命力。

參考文獻:

1.羅納德?科斯.企業的性質.路易斯?普特曼,蘭德爾?克羅茨納.企業的經濟性質.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2.錢德勒.看得見的手―美國企業的管理革命.商務印書館,1987

3.馬歇爾.經濟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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