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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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范文1

關注一:納稅人的變化

根據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與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新稅法對確定納稅人作了重大改變,即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三個條件來確定納稅人改為以法人來確定納稅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以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確定,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人單位納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可以涵蓋現行企業所得稅中所有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并有利于與個人所得稅相互銜接配合,實現企業所得稅對全社會經濟活動的覆蓋和調節,規范國家與企業、居民的分配關系,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公平的稅收環境,堵塞稅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稅收流失。

關注二: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25%的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或者雖然設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按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20%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33%,內資企業年所得稅額在3萬元、10萬元以下的還分別實行18%、27%的優惠稅率,對外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地還實行15%或24%的優惠稅率,加之較多的減免稅優惠,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據有關資料統計,內資企業近幾年所得稅負擔率24%左右, 外資企業負擔率14%左右。因此,統一稅率,并適當降低稅率,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解決名義稅率與企業實際稅負差距過大問題,是這次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重點。

關注三:部分扣除項目的變化

1.應付工資的變化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性支出準預扣除,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2.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變化

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是企業經營中為滿足職工的集體生活需要,提高職工職業技能所發生的支出,是職工福利性質支出。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依據的文件和有關材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按5‰的比例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超過該部分按3‰的比例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預作為費用列支:①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元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 的3‰;②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原規定限額扣除不盡合理,該種處理會造成一部分企業銷售(營業)收入較少時,計算扣除限額小,導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不到稅前扣除,特別是新辦企業,往往處于業務拓展期,需要開支大量的業務招待費,而一部分銷售(營業)收入較多的大型企業,計算扣除限額大,基本上能滿足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起不到調節控制業務招待費的作用,企業的業務招待難以準確劃分商業招待和個人娛樂,所以新稅法實施條例采用從列支比例及限額兩方面加以控制。

4.廣告費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原內資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以扣除的廣告費限制在銷售(營業)收入的2%以內;部分行業如日化、家電、電信及制藥企業的分別按銷售(營業)收入的8%及25%的比例內扣實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外資企業廣告費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新稅法實施條例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進行合并,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作出調整,同時對于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由于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定的要求,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不得在稅前扣除廣告宣傳費。

5.固定資產租賃費用的扣除變化

新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6.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變化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新稅法將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并根據現行政策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適度調整,調整的主要內容是將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由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給予各類企業公平的稅收待遇;取消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才能享受優惠條件的限制,鼓勵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7.關于固定資產標準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設備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關注四:稅收優惠方式的變化

在稅收優惠方式的選擇上,新稅法在主要采用傳統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等直接優惠方式的基礎上,為適應稅收優惠格局從直接優惠向產業優惠轉移的變化,對稅收優惠方式進行了適度調整,盡可能地采用間接稅收優惠方式,新稅法采取了主要的優惠方式主要有:

1.免稅收入。新稅法首次采用了“免稅收入”的概念,將國債利息、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盈利組織的收入等確定為免稅收入。

2.定期減免稅。對企業從事農、林、牧、副、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和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所得,予以減免稅優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加計扣除。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5.加速折舊。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的原因,確需要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6.減計收入。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由現行直接免稅;調整為按收入的一定期比例計入應稅收入的方式。

7.稅額抵免。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的投資額和企業用于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關注五:稅收優惠期限的銜接規定

所得稅匯算范文2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匯算清繳 納稅政策 疑點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作,是指企業對一年來財務匯算進行的總體統計過程,自《中華人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以來,國家針對當前經濟發展其企業經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企業稅收正常,對企業復雜的項目稅收匯算提供參考,幫助企業規避所得稅匯算風險,但是在具體實施方面,仍有一些疑點問題需要重視。

一、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與高等學校研究經費支出

企業經營過程中,為了提高企業自身研究及科研水平,會分配一些資金進行科研項目與高等學校研究投資,以此作為吸引人才的重要方法。在此類資助項目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就明確指出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對科研機構、高等學??蒲许椖垦芯客顿Y的相關細則,明確資助的所有資金可以在企業年度的稅收所得額中進行扣除,如果當年度企業所得稅不足以抵扣,不能結轉抵扣。

在這個相關規定中,規定了不符合抵扣條件的研究項目,包括納稅人資助與企業經營非關聯的科研機構以及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需要將此類投資項目加入到總體計算中;另外,還有一些不符合條件的:第一,企業與科研機構或者學校屬于從屬關系、投資關系、雖不屬于從屬關系或者投資關系但是科研機構或者學??蒲许椖垦兄频男庐a品只用于該企業銷售,具有排他性;第二,企業投資憑證的合法性與真實性;第三,資助資金是否全部用于研究機構或者高等學校研究項目,是否還用于其他新產品、新技術或新工藝的開發。

疑點:企業所得稅匯算中,申報表中并沒有給出“公益、救濟性捐贈”這類項目,且在納稅調整上也沒有涉及。

解決對策:主管審核的機關應在稅收申報表上增加相應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項目一覽,并且明確項目的具體范圍,既劃定審核的區間,剔除不符合救濟的項目,防止企業采取虛假公益捐贈的手段來逃避企業繳稅數額。

二、三項所得稅分五年納稅問題

根據國家制定的《中華人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所發生的非貨幣投資轉讓、財務增收、捐贈收入超過企業所得稅的50%,在年度繳納稅收時有困難的,政策規定企業在未來五年內按照各年度的收入還清該年度的稅收。

經過納稅政策調整,對企業經營虧損采取了救濟機制,指出如果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出現虧損現象,則可以判定為企業所得收入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的50%;而如果納稅人當年度收入持續增長,則按照實際總而繳納相應的稅費,綜合收入確定繳稅的百分比。企業或者納稅人當年應繳納的稅收指的是當年收入未計入納稅總額中。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為了保證資金的合理流動,常常會在企業稅收比例小于或者等于50%時,選擇使用五年內按照各年度的應納稅總額逐步還清。

疑點:在匯算審核表上,對于“非貨幣資產投資轉讓”、“捐贈收入”、“債務重組所得”的非貨幣性資產評審一欄中,與處理非貨幣資產視同銷售增產進行合并;并且“接受捐贈收入”也給出了具體的行列,但是該表格不能看出分五年均勻繳納所得稅的情形。

解決對策:在相應的分年度繳納中,應明確該項目的適用范圍,比如“非貨幣資產投資轉讓”具體包括哪些條款?“債務重組所得”是否是企業原有資產的重組活動等。另外,在項目中,對于“以前年度非貨幣資產投資轉讓所得”、“捐贈收入并入額”、“債務重組”等項目要進行單獨列示,防止項目出現交叉的現象,使納稅額出現模糊的情形。

三、“納稅調整后所得”與“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

在企業所得稅審核表中,有“納稅調整后所得”一項,該項目主要是針對當前納稅政策調整進行的企業稅收核算,納稅調整后所得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呈現出正數或者負數情況,如果企業所填項目為負數,所負總額就應該是企業一年度虧損總額與應交稅費的差值,而如果企業所填項目為正數,那么反映的就是企業一年度應交稅費與企業增收的差值為正數,納稅人根據當年度的經營情況可以向納稅部門申報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額。

在審核表中的附表《企業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情況明細表》增加了“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一項,填寫的項目為有稅務機關核實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政策調整后的稅收數額進行判定,若在調整后稅收中,企業呈現出虧損則用負數表示,應繳納所得稅用正數表示。

疑點:在“納稅調整后所得”與“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中,對企業虧損情況做出了兩點判定,納稅調整后所得主要是企業申報虧損情況,調整后虧損則在相關納稅政策改進后對企業虧損與所得稅進行核實。

解決對策:《企業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情況明細表》附表中針對“調整后虧損所得額》的數據來源,應明確來源于主表中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并給出判定標準。

四、結語

針對企業所得稅匯算繳納政策中出現的疑點問題,在實際處理上,應根據現實情況做出進一步改進與調整,防止稅務機關出現判定不準確,企業應繳而未繳情況的發生,確保稅收政策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陳雪梅,司宇佳.如何規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風險[J].會計之友,2011,(10).

[2]余俊娟.企業所得稅相關稅務處理解析[J].財會通訊,2011,(19).

所得稅匯算范文3

所得稅會計核算監管

一、所得稅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尚沒有獨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標準

在稅務機關匯算清繳所得稅后,許多企業往往不重視對有關賬務的調整工作,若清繳所得稅后,企業不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調整,那么對企業以后年度會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

(二)納稅核算比較混亂

由于納稅人不夠了解與所得稅有關的政策,尤其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等掌握的不夠準確也不全面,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業所得稅的核算工作是比較混亂的。除此之外,在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審核方面,稽核方法不夠有效,沒有建立起能夠和增值稅管理相匹配的稽核機制。

(三)隱瞞收入現象較為嚴重

有些企業隱瞞收入現象比較嚴重。主要表現為:二、解決企業所得稅核算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會計法律規范

完善稅收法規,加大稅法執法力度對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經濟的不斷發展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具體情況如下:1.對現有的稅法中有關減稅或者免稅的優惠政策條款進行梳理,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稅收法規。2.財政、稅務、審計等政府職能部門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偷稅漏稅問題要從嚴處理。3.提高稅收執法人員的素質。合理收稅,不假公濟私,讓納稅人能夠信任執法人員。

現行稅收法規互不配套,且修改補充比較頻繁,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的穩定性是比較差的。除此之外,稅收的管理權限過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的管理權限并不是很明確,這無法使地方用稅收來平衡自身的財政支出,這不僅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同時中央的財政收入也有所減少。同時,稅法與其他部門缺乏聯系,這使得銀行與司法等部門在征稅方面沒有法律對其進行約束。此外,對于目前的稅法法規的重疊以及不配套的現象,要進行修改和補充。同時主管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在政策出臺的同時,加發一些指導性的建議,并在公司實施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過程中給予督導,以加快企業的接軌速度。

(二)完善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1.年度內分期預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從重要性原則和成本效益原則出發,結合稅務部門的需要,可以不提前進行確認企業的所得稅費用。因為所得稅是以全年作為納稅期限的,企業當期預先繳納的所得稅并不表示該項義務必然會發生,很可能導致在當期預繳了一部分所得稅,但是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卻沒有發生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但是企業卻已經繳納了所得稅。

2.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對于前期形成的會計差錯更正可以采用以下的會計處理方法:(1)調增上一個期間的成本和費用時: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相關科目。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調增上一期間的應稅收益時:借:相關調整科目;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這樣處理減少了下個會計期間的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

3.匯算清繳時所得稅差額的處理

稅務機關要做好納稅人申報前的宣傳輔導工作,在納稅人填寫納稅申報表過程中進行輔導,幫助納稅人正確填寫納稅申報。一般年終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數字尚未出來,但為了貫徹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在資產負債表日需要對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費用進行估計,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下個會計期間核算清繳數與估計數的差額時,若直接計入所得稅費用,期末進行納稅調整時易沖減下個會計期間的應稅所得。

(三)細化收入列支渠道

1.按稅法規定確認收入

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會計上的確認在繳納所得稅時應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計算。會計人員在平時確認收入時,應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確認,在期末計算當期應該預繳所得稅時再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調整。

2.按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列支費用

企業應嚴格按照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期的成本和費用。凡是本期發生的費用,不管其款項是否支付,都確認為本期費用;反之,那些不是本期發生的費用,即使已支付了相應的款項,也不確認為本期費用。企業在列支費用過程中,應規范支出渠道,如果遇到會計與稅法的口徑不同時,會計核算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期末按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三、結束語

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很復雜的,新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所得稅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我們要認真地對待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采取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全面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努力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科學化以及精細化水平。

參考文獻:

[1]王琳.資產負債觀與所得稅會計的改進.涉外稅務,2007,232(10).

所得稅匯算范文4

一、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新辦法的“亮點”

(一)匯算清繳的主體為納稅人

即參加匯算清繳的對象為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對無論盈利和虧損、是否在減稅、免稅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匯算清繳的風險全部轉嫁到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像以前一樣承擔“納稅人保姆”的職責。

(二)適當延長了年度納稅申報時間

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辦理結清稅款手續,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與匯算清繳合二為一。納稅人在申報匯繳期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允許其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從而增加了優化服務。

二、要注意國稅發(2005)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幾個“關鍵點”

(一)分清程序是前提

企業財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和經審批扣除兩種。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該《辦法》共列舉了八種情況,一目了然,注意參閱。

(二)把握時間是關鍵

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時間緊迫。

(三)出示證據是保證

企業的財產損失必須客觀真實,并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真實性。否則,稅務機關審核不過關,企業只能“啞巴吃黃連”,這就要求企業在發生財產損失之后要保存、收集和取得有效的證據。

三、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應注意的“重點”

結合最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等文件,新申報表在內容上作了較大調整。比如,涉及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目扣除的計算基數統一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投資收益不再進行還原計算,工會經費計提基數調整為計稅工資總額、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不再設置當年支出比上年增長10%的前置條件等。

舉例:某生產家電的內資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元)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產品的單位成本90元,假如不考慮各種流轉稅,企業無尚未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增值稅稅率都為17%。

2006年度企業有關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通過經銷商銷售產品15萬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累計注明不含稅價款3600萬元,稅額612萬元;零售2萬件,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金額累計561.6萬元。

注:上述業務會計上記入“主營業務收入”,稅法上填入申報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3600+561.6/1.17=4080(萬元)

會計上記入“主營業務成本”填入申報表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15+2)×90=1530萬元

2.公司2006年作為福利給職工發放自己生產的家電1000件。

注:根據2006年新《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13.08萬

貸:庫存商品9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08萬(0.1×240×0.17)

稅法上應視同銷售,將24萬的收入填入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將9萬填入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

3.全年共發生產品運輸、裝卸、包裝、展覽、廣告等銷售費用700萬元,其中廣告費支出400萬元,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款已付。

4.全年共發生財務費用222.2萬元,其中:

(1)支付給經銷商完成2005年銷售額度和及時回款給予的銷售折扣200萬元,此折扣以企業與經銷商的協議和自制現金折扣計算單作入賬依據。

注:200萬元無正規發票,不可在稅前扣除,應填入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

(2)2006年8月1日,因缺少流動資金,從關聯方企業取得借款3000萬元,期限3年,年利率為1.2%,8-12月份“財務費用”科目列支關聯方借款利息15萬元,金融部門的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為0.72%。

注:稅法規定,向關聯企業借款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則稅前可扣除的利息為:5000×50%×0.72%×5/12=7.5萬元,超支部分為15-7.5=7.5萬元,應填入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

(3)2005年9月1日,該公司從工商銀行取得貸款1000萬元,公司將這部分貸款用于長期股權投資,2006年度財務費用中列支這部分借款利息7.2萬元。

注: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投資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勿需進行納稅調整。

5.全年共發生管理費用469.14萬元,其中:

(1)業務招待費60萬元。

(2)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80萬元。

(3)工資總額160萬元。工資采用計稅工資制。其中,2006年1-6月份職工平均人數100人,6-12月份職工平均人數為110人。上半年計稅標準為800元/人。

(4)按工資總額160萬元相應提取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累計28萬元。

6.2006年8月發生意外事故,損失庫存的外購材料40萬元(不含增值稅),10月份取得保險公司賠款15萬元,財產損失已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同意在稅前扣除。

會計處理:

發生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46.8萬

貸:庫存商品4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萬

賠償時:

借:營業外支出 31.8萬

銀行存款15萬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46.8萬

根據2005(國稅發)第13號令,年終匯算清繳時,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31.8萬的財產損失可在稅前扣除。

7.2006年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境內分回稅后投資收益60.8萬元,已按24%交納了所得稅。

注:申報表第2行=10+60.8=70.8萬元,不再進行還原處理。

8.11月份,轉讓9成新小汽車,轉讓價為5.5萬元,賬面原值6萬元,已提折舊1萬元。

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5萬

累計折舊1萬

貸:固定資產 6萬

取得收入:

借:銀行存款5.5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5.5萬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0.5萬

貸:營業外收入 0.5萬

注:新申報表將0.5萬元填入第5行其他收入中,這與舊申報表完全不同。新申報表的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已基本與會計上接軌,這樣的變化進一步方便了納稅人的核算,稅收與會計的收入差異變小,只需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余額加上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即可。

9.通過民政局向災區捐贈自產家電,成本價為0.9萬元,公允價值2.4萬元,捐贈扣除比例3%。

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1.308萬元

貸:庫存商品0.9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408 (2.4×17%)

稅法上應視同銷售,將2.4萬的收入填入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將0.9萬填入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

報表填列: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計算如下:

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3600+561.6÷1.17+24+2.4=4106.4(萬元)

第2行投資收益:10+60.8=70.8(萬元)

第5行其他收入:0.5萬元

第6行收入總額合計:4177.7萬元

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17×90+9+0.9=1539.9(萬元)

第9行期間費用:222.2+469.14+700=1391.34(萬元)

第11行其他扣除項目:31.8萬元

第12行扣除項目合計:2963.64萬元

第1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1214.66萬元

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71.49+44.68+6.4+1.12+200+7.5

=331.19(萬元)

廣告費扣除限額=4106.4×0.08=328.51(萬元),調增400-328.51

=71.49(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4106.4×0.3%+3=15.32(萬元),調增60

-15.32=44.68(萬元)

計稅工資6×800×100+110×1600×6=153.6(萬元),調增160

-153.6=6.4(萬元),三費調增6.4×0.175=1.12(萬元)

利息及折扣調增200+7.5=207.5(萬元)

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1545.85萬元

第18行免稅所得:10萬元

第19行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19.2萬元(60.8/(1

-24%)×24%)

第20行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1.31萬元(因為1545.85×3%>1.308)

第21行:40萬元(80×5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的有關規定,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數額直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21行“加計扣除額”中,取消附表九)

第22行應納稅所得額:1513.74萬元

第23行適用稅率:33%

第24行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499.54萬元

第25行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19.2萬元

第28行境內、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480.34萬元

所得稅匯算范文5

為保證*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順利進行,做好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銜接工作,現就*年度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匯率變動損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關于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一)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82號)規定精神,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

*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四、關于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一)金融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股權,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同時又無其他債務承擔人,被法院駁回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2.金融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其出售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3.金融企業因內部人員操作不當、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經法院裁決后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3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

4.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銀行承擔的凈損失,經法院裁決后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3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

5.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逾期3年以上,且經金融企業訴諸法律,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經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后,符合《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情形的金額。

(二)金融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財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2.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

3.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4.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以其財產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5.5000元以下,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三)金融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勞動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2.經訴訟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上述已作為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的債權或損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金融企業在申報扣除上述呆賬損失時,必須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及證明材料、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據及證明材料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及證明材料等能夠證明呆賬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和證明材料。

(六)此前符合上述規定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關于經批準的金融企業工效掛鉤工資稅前扣除問題

所得稅匯算范文6

【關鍵詞】 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核算

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對企業所得稅的核算做出了重大改變:由原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及利潤表債務法統一改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引入暫時性差異概念,該差異與原準則中時間性差異在范圍上有所不同。

暫時性差異,一是指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或負債項目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一是指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與其賬面金額之間的差異。根據該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納稅金額的影響,進一步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與原利潤表債務法下的時間性差異相比,其范圍要廣,即包括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還包括某些不計入利潤表的交易或事項,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資本公積),雖不影響利潤,不構成時間性差異,但卻形成暫時性差異。

新準則中盡管沒有再強調永久性差異(因這是原利潤表債務法中的分類: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各類教材或輔導用書中也不再多提及此差異,但事實上它始終存在,盡管不進行所得稅的賬務處理,但仍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核算有影響(企業匯算清繳時需進行納稅調整)。初次學習本章或基本知識點掌握不扎實的考生,做題時極易混淆。加上2007年《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出臺,無論是中級或是注冊會計師考試,本章均是重點、難點之一,易與其他相關章節的知識點結合出題,學習中應加以高度重視。

一、核算程序

筆者認為,在進行業務處理時,針對所發生的每一筆交易或事項可按照以下思路,逐一加以判斷。

首先,如果產生的是永久性差異,會計處理很簡單,只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調整利潤總額,在利潤表中加以反映,而不涉及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無須在資產負債表中加以反映。

其次,如果產生的是暫時性差異,則遵循如下核算程序:

1.將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與負債項目(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除外),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以及稅法確定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

2.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如果二者之間存在差異,應將其區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如表1所示,具體“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確認及產生差異的原因這里不再贅述)。

3.根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及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應有的金額,結合其期初余額,確認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應予轉回)的金額,作為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期初余額)

同時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轉回時作相反的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針對當期所發生的每一交易或事項,依據稅法規定,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1)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利潤表但計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2)計入利潤表的費用與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抵扣的金額之間的差額±(3)計入利潤表的收入與按照稅法規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之間的差額-(4)稅法規定的不征稅的收入±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

事實上,這里的(1)、(4)仍可理解為永久性差異,(2)、(3)為暫時性差異。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所得稅率

5.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二、案例分析

【案例】宏達公司于2008年1月成立,當年實現銷售收入3 000萬元,利潤總額

1 000萬元,公司預計今后各年會持續盈利,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核算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稅率25%。當年其他有關資料如下:

1.2008年上半年因冰雪災害、汶川地震,公司公益性捐贈共計100萬元;另發生非公益性捐贈20萬元。

2.年度內因國債投資而獲得的利息收益30萬元。

3.滬深股市因全球金融風暴持續低迷,公司于2008年6月逢低購入甲企業股票20萬股,支付價款220萬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20萬元(一個月后收到)。公司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12月31日繼續持有,每股市價12元。

4.同時,公司另購入乙公司股票10萬股,價款150萬元,另支付手續費10萬元,公司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年末每股市價18元。

5.本年預計產品質量保證費用10萬元。

6.因未能如期向A公司交貨,支付罰款1萬元。

7.年末存貨賬面實際成本500萬元,預計可變現凈值390萬元,存貨期末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計價。

8.年末應收賬款余額600萬元,應計提壞賬準備60萬元;按稅法規定壞賬準備按期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可在稅前扣除。

9.本年發生500萬元的廣告費支出。

10. 公司在開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前發生了30萬元的籌建費用。

【分析】上述交易或事項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所產生的差異如下:

1. 前者:“公益性捐贈”稅法允許稅前扣除(未超過年度會計利潤12%),故不產生差異;后者:“非公益性捐贈”稅法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產生永久性差異。

2. 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無須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產生永久性差異。

3. 稅法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上升無須納稅,在未來期間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0萬元(賬面價值240-計稅基礎200);同時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10萬元(40×25%),因涉及當期損益,增加當期所得稅費用。

4. 同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形成的仍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賬面價值180-計稅基礎160),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5萬元(20×25%),但由于當初會計處理時未涉及損益(增加的是資本公積),故此時應沖減資本公積。

5. 稅法規定預計的“產品質量保證費用”只能在未來實際發生時才能得以扣除,這10萬元在未來期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由于各年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下7、8、9、10同),因此,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10×25%),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6. 稅法規定支付的“罰金、罰款”等不得稅前扣除,形成永久性差異。

7. 存貨計提的跌價準備,稅法規定需到未來發生實質性損失時才能稅前扣除,在未來期間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10萬元(賬面價值390-計稅基礎500),進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7.5萬元(110×25%),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8. 稅法規定按應收賬款期末余額按5‰計提的壞賬準備,才能在稅前扣除,兩者之間的差額57萬元(60-600×5‰)在未來期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4.25萬元(57×25%),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9. 稅法規定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3 000×15%)允許當期稅前扣除;超過部分50萬元(500-450)允許以后年度稅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2.5萬元(50×25%),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注:如果該項是業務招待費,稅法規定按發生額的60%(500×60%)扣除,但由于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3 000×5‰),因此按15萬元扣除;超支金額285萬元(此為永久性差異)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10. 稅法規定列入當期損益的籌建費用,該費用允許在開始正常生產經營之后三年內分期稅前扣除。當期稅前扣除10萬元,其余20萬元待未來期間稅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5萬元。

【會計處理】(下列金額以萬元表示)

1.借: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100

――非公益性捐贈20

貸:銀行存款 120

2.借:銀行存款30

貸:投資收益30

3.借:交易性金融資產200

應收股利20

貸:銀行存款220

借:銀行存款20

貸:應收股利 20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0

4.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150+10)160

貸:銀行存款160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

貸:資本公積20

5.借:銷售費用10

貸:預計負債10

6.借:營業外支出――罰款 1

貸:銀行存款 1

7.借:資產減值損失 110

貸:存貨跌價準備 110

8.借:資產減值損失 60

貸:壞賬準備60

9.借:銷售費用500

貸:銀行存款 500

10.借:管理費用30

貸:銀行存款 30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3)40+(4)20

=60(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60×25%=15(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7)110+(5)10+(8)57+(9)50+(10)20=247(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247×25%=61.75(萬元)

a借:遞延所得稅資產61.75

資本公計(20×25%)5

貸:所得稅費用 51.75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應納稅所得額=1 000+(1)20-(2)30-(3)40+(5)10+(6)1+(7)110+(8)57+(9)50+(10)20=1 198(萬元)

應交所得稅=1 178×25%

=299.5(萬元)

b借:所得稅費用299.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99.5

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299.5+[(15-5-0)-(61.75

-0)]=247.75(萬元)

注:式中(15-5)是因為遞延所得稅負債15萬元中有5萬元沖減的是資本公積,并未增加所得稅費用,故應予以扣除;因公司于年初成立,故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均為0。

做題時將上述a、b分錄合并可得到如下分錄,以便驗證所得稅費用的計算:

借:所得稅費用 247.75

遞延所得稅資產61.75

資本公積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99.5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 《企業會計準則》.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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