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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抗震設防工作計劃范文1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自力更生、科學重建。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堅持健全城鎮住房保障制度與促進住房市場發展相結合,堅持修復加固與重建相結合。注重省地節能環保,注重防災減災和建設質量,注重保護傳統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則
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政策,分類指導;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級負責;立足自力更生,積極爭取各方支持。
(三)總體要求
在城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機制,優先安排受損住房除險加固,大力推進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鼓勵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進住房市場發展,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的住房需求。通過3年努力,使城鎮受災群眾住上符合國家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安全可靠、經濟適用、功能齊全、設施配套、環境優化的永久性住房,實現家家有房住的目標。
二、補助政策
住房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破壞不可修復,下同)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可享受資金補助、建房稅費減免優惠和房價政策性優惠等補助。
(一)資金補助
1.補助對象:資金補助對象為自有產權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
2.補助方式:資金補助通過現金發放方式實施。
3.補助標準:資金補助標準為戶均2.5萬元,符合補助條件的每戶受災家庭只能享受1次。
(1)根據城鎮受災家庭收入狀況和家庭人數,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戶均2.5萬元標準予以資金補助,重點照顧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對高收入家庭適當予以補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低保困難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鎮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間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體補助標準詳見表一:
表一:住房毀損的城鎮居民住房資金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1—2人戶3人戶4人戶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2.7—2.93—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2.7—2.93—3.2
一般收入家庭2.1—2.32.4—2.6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據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數適當補助0.5—1萬元。
(3)城鎮低保家庭中的“三無”家庭,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家庭,住房因災毀損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終身免費居住,不再予以資金補助;對因災造成的“三孤”人員(孤老、孤兒、孤殘)不單獨重建住房和資金補助,通過納入福利院、敬老院統籌解決,省財政按人均3.5萬元的標準補助給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災家庭戶籍以*年5月11日戶口為準。家庭收入根據災后實際情況核定。
(二)建房稅費減免補助
地方政府在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和交易過程中減免相關稅費,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實現對購(建)住房的受災居民的建房稅費減免補助。
(三)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政府在災后城鎮住房重建中通過行政劃撥土地,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價格,從而降低房價,實現對購買安居住房的受災居民的房價政策性優惠補助。
三、優先安排除險加固
各區縣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要認真貫徹落實《*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省政府令第226號)及配套文件精神,盡快組織實施受損住房的安全鑒定、修復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鑒定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破壞程度與受損房屋結構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質條件等因素,對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術方案。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加固受損住房。受損住房經鑒定可加固后繼續使用的,各區縣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指導房屋所有權人或其所在單位盡快實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受損住房的安全鑒定、修復、加固和拆除清理工作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對因災受損需除險加固的住房,給予適當補助。市財政根據省撥資金和各區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住房總體受損情況撥付專項資金,由各區縣和高新區管委會包干使用。受損住房按受損程度分為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3種類型。各類型的補助標準詳見表二。
表二:城鎮受損住房加固補助表
單位:萬元/戶
輕微損壞中等破壞嚴重破壞
補助標準0.1—0.30.4—0.50.6—0.8
輕微損壞中不需加固修復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補助。城鎮受損住房加固具體補助辦法及標準由各區縣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財政撥付補助資金及住房受損情況制定,報市*地震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核準。
四、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區縣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
安居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毀損導致無房可住的當地城鎮戶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災群眾。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積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戶型為主,每戶限購買或租賃1套。
安居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由政府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價格根據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劃撥成本、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成本和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等。政府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安居住房項目,項目利潤率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體銷售(租賃)價格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安居住房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廉租住房
各區縣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芍苯油顿Y集中建設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經濟適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按照國家現行政策實行土地行政劃撥,稅費減免,由政府組織建設;實行低租金標準(“三無”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50平方米。
(三)住房供應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購買、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領資金補助后可購買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過市場購買(租賃)其他住房。
五、積極推進原址重建
(一)經有資格的鑒定機構確定符合毀損條件的房屋,可申請原址重建。原址重建是指毀損住房所有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下同)在毀損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須符合地質安全、生態環境、城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等要求。原址重建須由毀損住房所有權人依據規劃和災后抗震設防標準實施,各區縣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予以支持。
(二)城市(縣城及以上,下同)毀損住房所有權人可以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原址重建住房;毀損住房為單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單位組織原址重建。毀損住房為單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單位組織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關政策出售或出租給原居住職工家庭;單位不組織重建的,可由政府為原居住職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毀損的職工家庭享受資金補助及建房稅費減免和房價政策性優惠等補助政策,單位不得提高資金補助標準,不得將系統內對口援建的資金和其他資金用于住房建設和發放資金補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積不得突破原毀損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原職工住房困難需要改善的,經批準可適當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積,但不得超過安居住房面積控制標準。
六、區(縣)以下鎮鄉居民住房重建
(一)區(縣)以下鎮鄉居民(指縣以下建制鎮及鄉政府所在地非農村戶口居民,下同)因災住房毀損、無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災居民住房資金補助政策。
(二)鼓勵區(縣)以下鎮鄉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園。滿足原址重建條件的,鼓勵鎮鄉居民原址自建住房,災區地方政府要給予稅費減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由政府行政劃撥土地,由鎮鄉居民按原住房標準異址自建,并享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項優惠政策,原毀損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據新舊用地市場價值結算補差。鎮鄉居民自建住房應滿足災后抗震設防要求,保證住房質量安全。
(三)需要政府統籌組織建設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組織建設辦法辦理。
七、促進住房市場發展
各區縣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促進住房市場發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的住房需求。要優先落實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積極發展二手住房市場和住房租賃市場;鼓勵私人住房出租。
八、重建支持政策
(一)稅費減免
1.稅收優惠。災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鎮鄉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所簽訂的建筑安裝、銷售、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對購買其他住房的,契稅減征80%。經法定機構鑒定,對因災損毀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年底前免征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建設災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房屋產籍查詢費、房屋安全鑒定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和土地使用權登記證書一次性工本費等項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二)信貸扶持
1.優先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各商業銀行對政府組織的住房恢復重建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對重災區的安居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災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貸優惠。對受災地區居民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調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
對受災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購買住房及加固住房,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提供住房公積金優惠貸款支持,貸款利率在各檔次利率基礎上優惠1個百分點。
(三)土地政策
1.對廉租住房和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符合毀損條件申請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關費用。
2.根據規劃確定的城鎮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權限辦理用地手續。
3.城鎮居民住房毀損的,原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享有相應的法定土地使用權權益。因規劃調整或避讓災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給予土地使用權人經濟補償。土地使用權人申購安居住房的,經濟補償中應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劃撥土地與市場出讓土地價格之間的差額;不申購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額補償。
九、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區縣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是災后城鎮住房恢復重建的實施主體、工作主體和責任主體。市政府成立以市長為組長的*市*地震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另行文),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市*地震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將*地震災后城鎮住房重建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制訂年度工作計劃,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并實行工作進展情況月報制,加強督查,狠抓落實,確保*地震災后城鎮住房重建任務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二)嚴格執行抗震設防標準,確保住房工程質量
災后城鎮住房重建項目要嚴格執行*地震災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新批準的《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和新修訂的《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強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災設計和施工管理,確保重建住房滿足抗震設防標準要求。災后重建住房項目要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招投標。各級建設及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等單位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質量安全事故。
(三)保障建材物資供應
要加快建材生產,努力增加建材供應,建立政府組織和市場供應相結合的供給體系,大力組織貨源,建立綠色通道,保障建材供應;要加強建材質量監督監測,嚴把建材質量關;要依法規范市場主體,加強價格監督,堅決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串通漲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四)嚴格資金管理
節能抗震設防工作計劃范文2
一發展現狀。時期以來,由于全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市建設發生了深刻變化,城鎮居民居住水平普遍提高,居住環境明顯改善,住宅質量不斷提高?!睍r期,全市住宅建設投資11.68億元,建成住宅面積192.66萬平方米,城鎮實有住宅總量587萬平方米,成套住宅55195套,城鎮人均住宅面積達到15.91平方米。”以來,全市住宅建設投資7.96億元,建成住宅面積84.15萬平方米。年,全市總人口275.75萬人,縣城居住人口40.06萬人;城市實有住宅總量687.84萬平方米,成套住宅58219套,城市人均住宅面積達到17.2平方米;全市地區生產總值111.8億元,人均GDP4067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53元;城市規劃區控制面積103.8KM2建成區面積36.45KM2
全市城市低保家庭23462戶、47127人,其中城區17220戶、33802人,截至年月1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區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象4043戶、12429人,年廉租住房保障1524戶、3934人;年廉租住房保障申請4043戶、12429人,對符合條件的,年底爭取做到應保盡保。
全市住宅建設快速發展、住房保障工作穩步推進的過程中,也存在和出現了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地方財力困難,調控手段弱,人多地少、土地供給緊張;住房供給體系和保障體系還不完善,結構性矛盾比較突出;住房供給體制不順,市場體系尚未健全,商品住宅原材料價格上漲快,加劇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等。這些矛盾和問題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認真研究解決。
二)地震城市住房受損情況。特大地震使全市城市居民財產遭受嚴重破壞。城市居民住房受損338.48萬平方米,涉及居民39186戶,其中倒塌或危房67.82萬平方米,涉及居民7853戶;嚴重損壞56.54萬平方米,涉及居民6544戶;一般損壞214.12萬平方米,涉及居民24789戶?;謴椭亟ㄐ柰顿Y22.8億元,其中:倒塌或危房和嚴重破壞需要拆除重建的住房約98萬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00元計,需投資14.7億元;加固28.27萬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00元計,需投資1.7億元;維修214.12萬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計,需投資6.4億元。
二、-年住宅建設規劃
一編制依據
全市住宅建設規劃以《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國務院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第526號令)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37號)和建設部《關于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建住房〔〕165號)關于做好住房建設規劃與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制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規〔〕46號)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地震災后城鄉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住房發展情況和居住現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調查情況為編制依據。
二)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滿足居民住房基本需求為目標,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住宅發展模式,正確發揮政府和市場作用,完善市場調節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政策體系,逐步形成多層次、多渠道、梯度消費的住房供應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重點發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為主的住房建設,調控住房供應結構,推進住房保障,保持住房供需平衡,穩定住房價格,引導合理消費,促進全市住宅與房地產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努力提高和改善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條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力爭用二至三年的時間,基本完成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后居民住房安全性進一步提高,基礎設施更加配套,居住環境明顯改善,住房條件基本達到或超過災前居住水平。
三)基本原則
按照安全、經濟、實用、省地的總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市場導向、政府調控的原則;堅持合理規劃、科學建設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四個結合、四個不建”原則;堅持生態環保、改善環境的原則。住宅開發建設總量與災后重建、經濟發展、人口增長、消費水平和住房需求相適應。優先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優先建設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住房項目。地震災后城鎮居民住房建設實行原址重建、異地重建和維修加固相結合,災后重建與現行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相銜接,搞好住房規劃的基礎上,抓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以滿足受災城鎮居民多層次的住房需求。
四)建設目標
1建設規模:規劃期內住宅建設總量為429.06萬平方米(其中:災后重建98萬平方米,居民居住水平提高225萬平方米,新增城市人口需求59.4萬平方米,棚戶區及舊房改造46.6萬平方米)共49000套(附表)
2住房結構:規劃期內,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危房改造(包括“地震災后城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棚戶區及舊房改造)所占比重控制指標分別為49.99%19.39%2.65%和27.97%即規劃期內計劃新建商品住房建設面積214.49萬平方米,約21400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面積83.2萬平方米,約10330套,廉租住房建設面積11.37萬平方米,約2270套,災后重建及危房改造120萬平方米,約15000套。
3套型比例:規劃期內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的控制,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控制在78%左右,即規劃期內,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設面積控制在337萬平方米以上,約42580套。
4用地規模:按照住房建設規模,規劃期內,新增住房用地約205公頃。其中,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用地供應控制在109公頃以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42公頃、廉租住房用地6公頃。
5用地布局:按照近期城市建設規劃,規劃期內市區的住宅用地主要在東江新區、鐘樓灘新區和舊城改造區;各縣城按照近期城市建設規劃和住房建設規模,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做好住房用地布局,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承受能力,保障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
6綜合目標:按照建設“生態、文化、和諧、富庶”發展戰略和“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節能省地、生態環保、文明舒適”總體要求,保持住房供需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確保功能完善、設施配套,創造生活便利、宜居和諧的居住環境,總體容積率控制在2左右綠地率控制在30%以上,物業管理覆蓋率達到100%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到年底達到23平方米。
三、工作重點
一)著力搞好地震災后住房恢復重建各縣(區)要把恢復重建損毀住房擺在突出和優先的位置,適應城鎮居民住房建設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政府補助政策,對于可以修復的住房,要盡快組織鑒定設計,抓緊維修加固;對于重建的住房,要科學選址、集約用地、按照抗震設防標準,盡快組織實施。一是編制好恢復重建規劃。各縣(區)要盡快完成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的編制,并納入各縣(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科學論證和積極落實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項目,建立恢復重建項目庫。要積極開展城鄉居民住房恢復重建項目的選址、土地調整和規劃設計工作。二是爭取恢復重建資金。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支持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同時,多途徑多渠道籌集恢復重建資金。三是建立和完善住房項目業主負責制,按照受災項目屬性和房屋權屬,積極組建業主委員會,完善業主自治制度和恢復重建業主負責制,理順災后重建機制,加快災后重建步伐。
二)堅持市場化方向。通過制定和實施房地產業發展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綜合運用規劃、用地、價格、財稅和金融等調控手段,因地制宜地調節商品住房供應規模,擴大保障性住房供給,實現房地產市場供需均衡,促進以普通住宅為主的房地產業規?;l展、集約化經營,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繼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適應住房保障發展要求,健全以廉租住房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建立多渠道投融資機制,切實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通過多種途徑解決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問題;適應市場發展要求,積極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適應城市發展要求,大力推進舊住宅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和環境。
四)完善市場服務體系理順住房價格形成機制,完善住房價格監督和管理的方式,建立科學合理的住房價格體系。完善住房交易市場,積極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切實解決地下交易、有市無場問題,規范住房交易和租賃行為,提高住房市場信息透明度,引導住房理性適度消費。加強住房產權產籍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完善房屋登記管理。加強住宅小區管理,推進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市場化、規范化。
五)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嚴格房地產企業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依法查處閑置土地、囤積房源的行為。嚴厲打擊炒地炒房違法違規行為,保證公平競爭,引導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六)落實行業技術標準災后重建要科學規劃,規范建設技術標準,加強住宅質量管理,積極推廣“四新”四節”技術,大力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認真開展住宅性能認定,提高住房品質,推進住宅產業規范化、標準化進程。
四、保障措施
一)組織措施
各縣區要建立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成立辦公室,專門負責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住房保障有關政策、措施;指導協調住房保障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住房保障工作落實情況。辦公室要配備專職人員,具體組織落實,保證住房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級政府要按照規劃所確定的目標,建立規劃實施的綜合評價體系,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和責任,分解落實-年住宅發展規劃的各項工作任務,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建立和完善目標責任考核機制,保證規劃目標如期完成。
二)政策措施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地震災后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各項政策。城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項目建設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優惠政策。因地震災害無房居住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對象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享受住房保障有關政策。
2認真落實國家房地產調控和住房保障政策,合理確定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年度計劃,調控新建住房供應結構和套型比例,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和資金。按照“總量平衡、區域平衡、結構平衡”總體要求,嚴格執行“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達到開發建設住房總面積70%以上”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應量70%”政策規定,切實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給。
3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切實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和住房、收入情況動態管理,科學界定低收入家庭,健全和落實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按規定籌集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嚴格控制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規范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因地震災害無房居住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
4依法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大監管力度,加快房地產交易市場建設,規范和促進住房交易和租賃市場,引導住房消費模式的轉變,拓展廉租住房租賃渠道,推進廉租住房制度落實。
5貫徹實施《物業管理條例》制訂地方性法規,促進全市物業管理事業的發展和居住環境的改善。
三)管理措施
1加強住宅建設統籌管理,完善住宅市場體系。加強住宅建設的統一管理,理順住宅建設管理體制,探索住宅開發新機制,簡化住宅項目審批程序,建立聯合審批制度,積極改善投資環境。完善住宅市場體系,發揮政府住房保障和市場調節職能,規范房地產市場主體行為,保障住宅與房地產業健康協調發展。完善住宅市場信息監測體系,加強住宅市場信息的動態監測與公開工作,增強住宅市場信息透明度,加快完善市場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市場分析研究,強化信息監控,開展區域市場預警預報。
2加強住宅用地供應管理,盤活存量住宅用地??茖W制定住宅用地供應計劃,嚴格規范土地出讓前置條件,適時、適量供應土地,確保保障性住房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住房建設用地。加強住宅用地批后監管,嚴肅查處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行為。盤活存量住宅用地,制定和實施土地儲備計劃,嚴格執行閑置土地收回制度。加強住宅用地的統籌安排,整合住宅用地資源,改變住宅用地供給的傳統模式,嚴控集資合作建房,建立住房建設社會化、系統化、規范化的管理新格局。
3積極發揮稅收、金融調節作用,完善稅收金融調節機制。充分發揮稅收、金融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建立規范有序的稅收、金融制度,完善稅收、金融調控機制,發揮稅收、金融調控功能。
4正確引導居民住房消費,促進住宅質量的提高。加強市情教育和政策引導,堅持保障生存性需要,支持自住性需求,引導改善性需求,抑制投資性需求,遏制投機性需求的原則,調控和引導住房需求,支持保護居民住房消費的積極性,樹立經濟適用、理性適度、梯度漸進、節約資源、健康文明的住房消費理念,正確引導居民住房消費從重數量向重品質轉變。規范住宅市場中介服務行為,提高中介服務水平。完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制度,規范物業管理行為,大力推進和諧小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