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所得稅稅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所得稅稅率范文1
1、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2、2017年,已將“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的范圍,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來源:文章屋網 )
所得稅稅率范文2
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公布的財政部下發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2007年1月1日起企業一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遞延所得稅”。但利潤表債務法在稅率變動時采用追朔調整法調整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稅率變動時對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按照現行稅率進行自然調整。本文通過實際案例,就利潤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稅率變動時計算所得稅的區別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在所得稅稅率變動時利潤表債務法計算所得稅的調整方法
利潤表債務法在稅率變動時采用追朔調整法調整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調整以后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賬面余額就是按照現行稅率計算后的金額,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來預付或應付稅款金額。舉例說明:
例:甲企業2003年12月25日,購入一臺價值80000元不需要安裝的設備。該設備預計使用期限為4年,會計上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無殘值。假定稅法規定應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也無殘值。甲企業每年的利潤總額均為100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前2年所得稅稅率為30%,后2年所得稅率為33%。要求:按照利潤表債務法計算各年的所得稅。
注:會計折舊額:每年都是20000元。稅法每年計提折舊額:2004年:32000元[80000×4÷(1+2+3+4)];2005年:24000元[80000×3÷(1+2+3+4)], 2006年:16000元[80000×2÷(1+2
+3+4)],2007年:8000元[80000×1÷(1+2+3+4)]
2004年,按照會計利潤計算的所得稅費用為100000×30%
=30000元,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為{[100000-(32000
-20000)]×30%}= 26400元
借:所得稅 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6400
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
2005年,按照會計利潤計算的所得稅費用為100000×30%
= 30000元,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為[100000-(24000
-20000)]×30% =28800元。
借:所得稅 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88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200
2006年按照會計利潤計算的所得稅費用為100000×33%
= 33000元,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為{[100000+(20000
-16000)]×33%}=34320元。應調整的因稅率變動影響遞延稅款金額為[(32000-20000)+(24000-20000)] ×(33%-30%)= 480元 所以,本年所得稅費用為33000+480=33480元。
借:所得稅33480
遞延所得稅負債84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4320
2007年,按照會計利潤計算的所得稅費用為100000×33%
= 33000元,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為{[100000+(20000
-8000)]×33%}=36960元。
借:所得稅 33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396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6960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2006年所得稅率變動后,將前兩年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的金額按照追朔調整法調整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來預付或應付的稅款金額。
二、在所得稅稅率變動時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算所得稅的調整方法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稅率變動時,也同樣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進行調整,但是調整的方法不是追朔調整法,而是對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按照現行稅率進行自然調整。方法如下:
(一)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期末余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應稅暫時性差異期末余額×所得稅稅率。在這里使用的所得稅率是現行稅率,即變動以后的稅率。
(二)計算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發生額。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負債發生額 =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期末余額。前者是按照變動前的稅率計算出來的,后者是按照現行稅率計算出來的,這樣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發生額就自然調整成按照新稅率確定的金額,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來預付或應付稅款金額。仍用前案例的資料按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算各年的所得稅來進行說明:
2004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000元(80000÷4),設備的賬面價值為60000元(80000-20000);稅務上計提折舊32000元,設備的計稅基礎為48000元(80000-32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2000元(60000-48000)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元(12000×30%)。2004年,應繳企業所得稅26400元[100000-(32000-20000)]×30%。
借:所得稅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6400
遞延所得稅負債3600
2005年,會計上累計計提折舊40000元,設備的賬面價值為40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24000元,設備的計稅基礎為24000元(48000-24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6000元(40000-24000)為累計應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05年底,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為4800元(16000×30%),年初余額為3600元,則本期遞延所得稅負債1200元(4800-3600)。2005年,應繳企業所得稅28800元{[100000-(24000-20000)]×30%}。
借:所得稅 3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88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200
2006年,會計上累計計提折舊60000元,設備的賬面價值為20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16000元,設備的計稅基礎為8000元(24000-16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12000元(20000-8000)為累計應確認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06年底,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為3960元(12000×33%),年初余額為4800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840元(3960-4800)。2006年,應繳企業所得稅34320元{[100000+(20000-16000)]×33%}。本期所得稅費用為: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年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年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年末余額
-遞延所得稅負債年初余額)34320+(3960-4800)= 33480元。
借:所得稅33480
遞延所得稅負債84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4320
2007年,會計上累計計提折舊80000元,設備的賬面價值為0;稅務上計提折舊8000元,設備的計稅基礎為0(8000-8000)。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為0,2007年底,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也為0,年初余額為3960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3960元。2007年,應繳企業所得稅36960元[100000
+(20000-8000)]×33%。
借:所得稅 33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396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6960
所得稅稅率范文3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率;工資薪金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模式存在的問題
稅率,稅制設計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個國家的直接收入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大小密切相關的事情。在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進一步討論,個人所得稅稅率已成為我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設計的重點之一。在稅率改革的過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則是稅制改革的目標。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采用的是分類,多元個稅稅率的方法進行征收,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以下方面:
(1)個稅勞務所得的稅率設計復雜,有礙稅收公平
根據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勞動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進行區分,進行稅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額累進稅率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稅率為20%。而這樣的稅率設計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的累退效應和稅收負擔的橫向不均。舉一個簡單例子,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均屬于個人所得稅中的勞務所得稅目,而上述分類所相對應的納稅人受到的稅負是不同的。這樣的復雜設計會加大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稅成本,同時也會導致稅負不均。
(2)個稅資本利得的稅率差異,有礙稅收公平
從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來源組成越發復雜,人們不僅僅只有工薪勞務收入,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所得大有增長的趨勢,占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較大比例。然而,利、股、紅同樣都是資本收益,但被劃分成不同的類別,并且它們所適用的稅率也不同,這樣的稅制設計缺陷會產生納稅人避稅行為,不利于公平稅負。此外,如財產繼承和股票轉讓所得,不包括在征稅范圍,而它們恰好屬于資本所得。這樣的現狀與我們的稅收制度設計的目的——實現公平稅負——是相悖的。
(3)多元稅率設計會導致避稅行為增加,不利于國家稅收收入
根據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其中包含十一個應稅所得項目,而該十一個項目的稅率設計又不同,所以,在給定應稅所得的條件下,不同稅目的稅負大小不一。在復雜的現實情況中,有些個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據這樣的稅法界定漏洞,納稅人存在著避稅動機,將個人所得在稅目之間轉移,移花接木。這樣的避稅行為帶來的后果就是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稅收缺口的擴大。
(4)累進稅率的邊際稅率高、級次多與稅收制度的復雜性
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主要是為了實現量能負擔的目的,但我國在稅法制度設計的缺點,它的功能不能有效發揮,這特別體現在稅率累進檔次和累進級之間的差距上,我國的檔次較多,而級距較小,設計的過于復雜,這樣允許了更大的稅收籌劃空間,所以不利于該組織的財政收入。高邊際稅率的負面影響對經濟,稅收征管級率過高帶來了很多麻煩。
二、工資薪金稅率設計
(1)費用扣除標準(免征額)
雖然個稅稅率不設計費用扣除標準,但是我們認為個稅的設計必須將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個稅的作用。因此,我們在此首先對費用扣除標準進行討論。我們將2008年的全國收入的統計數據將其進行分組,可以得到表1結果。
計算結果表明,根據城鎮居民的平均工資收入確定的中位數(半分點)相應的每月工資收入為160867元,該數據低于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三分之二的位點相應的收入為每月工資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對應為2600元。根據陳建東、蒲明的理論,考慮中低層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計扣除標準是比較合理的。但是,我們相信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是確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繼續作出相應的調整,以確保將不會受到影響,中等偏下的生活類標準。具體來說,一方面,考慮到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價格調整的影響,可以直接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另一方面,考慮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帳戶變化,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金額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關于邊際稅率
為了培育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本文認為應該保留3%的低稅率,從而保證“寬稅基,低稅率”的理念能夠實現,而鑒于世界各國在最近十幾年來對個稅稅率的最高邊際稅負調低的經驗,目前我國個稅占財政收入的總比例僅為63%左右,在這一比例是很難發揮個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的。因此,根據表1和表2的數據,我們建議最高邊際稅負參考日本稅率降低到37%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
參考文獻:
[1] 崔志坤,個人所得稅稅率的國際比較及中國的選擇,[J],現代經濟探討2010(4);
[2] 徐海鳴,關于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的思考,[J],會計之友2011(5);
[3] 馬驍、陳建東、蒲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及調節收入差距效果的研究,[J],財貿經濟,2011年(3).
[4] 陳建東、蒲明,關于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的研究,稅務研究
所得稅稅率范文4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
近年來,國家政策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傾斜較多,其企業所得稅稅率可減按15%征收。由于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15%優惠稅率減免稅額較多,受到了各企業的廣泛關注,魚龍混雜的高新技術企業便充斥于市場,致使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征管工作愈發嚴格,企業難以享受稅收優惠。
一、高新技術企業管理、稅收優惠發展歷史和現狀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過國家機關認證。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始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當時為鼓勵企業發展先進技術、提升創新能力,對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了較多稅收優惠,例如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增值稅超3%稅負返還等。這些稅收優惠的享受對企業有諸多要求,不利于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工作也主要依靠地方,各地政策之間差別較大。例如有的地方要求享受稅收優惠必須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內注冊辦公;有的地方要求企業必須以高新技術產品而非服務為主營業務等。這些均導致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效果不突出,國家科技進步不明顯。
2007年至2009年,為配合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和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國家先后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70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85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等文件,對高新技術企業享有所得稅優惠稅率重新進行了規定。
2009年,由于金融危機導致全球經濟下滑,我國也出現了財政收入不足、稅源緊張的現象,且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許多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仍然享有了15%的減免稅率。國稅總局、審計署為此多次派出審計組,對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開展專項審計,已有許多企業被取消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10年,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審核更加嚴格,專項審計更加頻繁,審核也從財會、稅務等方面延伸到了專利、業務、研發等方面,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難度增加。
從有關規定來看,高新技術企業若享受15%所得稅優惠稅率,主要應達到以下幾點要求:第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第二,產品或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第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第四,企業為獲得除人文、社會科學的科學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或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一定的要求。具體來說,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 5 000萬元的企業,該比例不低于6%;在5 000萬元至20 000萬元之間的企業,該比例不低于4%;在20 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該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第五,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第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即對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成長性指標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指標權重分別為30%、30%、20%和20%,結果需達到70分以上。此外,對研究開發費用的分類及對每項列支的內容、歸集方法等也有明確規定。
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般情況下,能夠申請到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企業均為優質企業,能夠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大部分硬件條件,僅在某些個別方面或操作層面上存在不足,而這也是審計署和稅務局開展專項審計的審點。當前實施過程中,高新技術企業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一)缺乏科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成果記錄
享受稅收優惠需要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研究開發,具有將技術實力和科研水平轉化為產品和收入的能力,形成開發、生產、銷售一條龍的產業模式。其中,專項審計最重視其中的開發環節。但是,目前許多公司在這方面的組織實施較弱,片面的關心收入而忽視了科研,科研項目較少且科研過程缺乏人事考勤、研究開發過程等記錄,科研成果應用較少,導致公司在審核時缺乏足夠的基礎材料。
同時,部分公司雖然開展了科研項目,但研究開發活動與未來收入不直接相關,且未對研究開發活動進行記錄;研究開發活動不產生成果;研究開發費用核算不健全,未在財務賬冊中單獨歸集;研究開發費用內容核算不準確,部分研發費用在成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中列支等。而科研項目立項和研究開發費用歸集往往是高新技術企業審查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二)缺乏核心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和與收入的關聯性
有關規定要求高新技術企業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同時,核心知識產權是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復核的重要內容之一。核心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獨占許可權利,要求具有排他性。目前,部分企業核心知識產品較少;部分企業核心知識產權不具備排他性,常與其他企業共享。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企業不具備創新能力,容易被裁定為不符合資質要求。
此外,為配合管理辦法的實施,科技部印發了《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收入屬于該領域范圍內,且占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要求與高新技術產品、著作權、專利權相對應。目前,許多企業的核心知識產權僅為了申請而申請,與企業的收入關聯和對企業收入貢獻不大,因此企業的成長性也不大。這不符合政府部門當初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的初衷,也較容易被裁定為不符合資質要求。
(三)忽視細節考核指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每年應按照指引的要求進行復核,并規定了詳細的復核內容。有的企業對于一些細節內容不重視,容易出現被否定的情況。例如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一年需至少在企業從事開發研究工作183天以上,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成長性指標等方面容易被企業忽視,而一旦出現低于70分的情況便無法通過資質復核。
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措施和方法
(一)申請認定和維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企業需向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國稅部門、地稅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針對研發費和上年度的技術性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公司的材料清單,加蓋公司公章的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相關證書),與RD表一致的立項報告,研發投入核算體系――財務制度,與科研機構簽訂的產學研合同,設立的研發機構和設施、設備清單(附購買設施和設備的發票及合同),最近三年的研發人員績效考核文件,附帶社保、勞動合同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公司科技人員花名冊,科研成果轉化項目資料(清單、合同、產品質量檢驗證書等),公司的資質,獲獎證明材料等。取得四部委聯合的證書后,即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此后,每年需進行復核以維持該資格,可向科技部門進行申請,復核通過后即可繼續保持高新技術企業資質。
(二)組織和實施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工作
企業需在統一安排下,擬定研究開發項目實施計劃,編制研究開發費用預算,向科技部門提出申請,進行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工作。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也是進行技術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必要程序之一。立項通過后,企業應組織研究開發部門開展研究工作,記錄研究開發過程。由人資部門負責記錄開發人員的考勤、報酬支付等,包括參與人員的名單、工作時間和內容,工資和獎金標準,社保繳納情況等。策劃部門負責關注研究開發項目的整體進度,確保按照預計進度實施開發項目,如果出現項目延期則需履行報備手續。研究開發項目部門負責實施開發,記錄開發過程和結論,包括使用的設備軟件名稱和時間、開發的關鍵技術和成果等。針對項目需委托給大學、科研機構的情況,應負責控制項目實施效果并形成記錄。財務部門負責確保研究開發的財務資源,支付研究開發費用,進行研究開發費用專項核算,尤其應注意在財務賬冊中按項目單獨歸集研究開發費用。對于企業使用的財務核算系統比較特殊而無法在其中按項目歸集的情況,應在財務賬冊中按科目歸集研究開發費用,并另建立備查賬簿按項目核算研究開發費用。
(三)研發成果利用和推廣
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形成的成果應予以推廣和利用。一方面,應組織辦理專利、著作權、高新產品證書的申報,爭取取得盡量多的核心知識產權,并使得核心知識產權對今后的收入取得產生重大的影響作用;另一方面,應積極開展研究開發成果的推廣工作,將研究開發成果形成產業,取得營業收入,實現企業盈利的不斷增長。
所得稅稅率范文5
關鍵詞:“會稅差異”;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費用;核算
1所得稅費用的核算原理
1.1基本核算方法
根據對“會稅差異”中暫時性差異處理方法的不同,所得稅費用的核算方法可以分為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法兩類,這是目前會計界公認的核算所得稅費用的兩種方法。應付稅款法,是指將稅法上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直接作為會計上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而對當期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會稅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不予確認,除了個別可以結轉抵扣的時間性差異之外,一般不考慮該差異對未來納稅金額的影響。納稅影響法,是指在考慮“會稅差異”中的暫時性差異對未來納稅金額影響的基礎上,對當期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若該差異造成當期多繳納所得稅,則未來期間就會少交稅;若該差異造成當期少繳納所得稅,則未來期間就要多交稅。按照稅率變動是否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項目進行調整,可將納稅影響法具體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遞延法是指在預計稅率發生變動的情況下,不再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項目金額進行調整,直接作為轉回年度的納稅影響金額;而債務法是在預計稅率發生變動的情況下,需要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項目金額還原成暫時性差異的金額,再按轉回年度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金額[1]。在我國,除了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費用之外,其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核算的大中型企業以及上市公司必須使用納稅影響法中的債務法進行所得稅費用的會計核算。
1.2基本核算程序
由于我國主要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因此本論述主要探討這一方法的具體應用。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的會計核算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1)計算在會計與稅法核算上存在差異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即按會計準則計算的賬面價值。(2)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其中,資產的計稅基礎為未來稅前允許列支的金額,實質上是稅法核算的資產價值;而負債的計稅基礎為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未來稅前允許列支的金額之差。(3)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各自的計稅基礎,若兩者存在差異,則區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并確定期末余額,進而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再與相應的期初余額相減,即為當期應確認或轉銷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4)計算當期所得稅。首先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再將其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相乘,即為當期所得稅。(5)計算所得稅費用。在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項目金額應為當期應納所得稅與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之和(或差)。另外,在企業所得稅稅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項目金額可使用簡便算法得出,即為利潤總額扣除永久性差異的影響后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2]。
2所得稅費用的相關計算推導
2.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是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稅前企業利潤。它是計算企業當期應交所得稅的依據,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法計算得到。
2.1.1直接法直接法是用全部應稅收入減去各種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再減去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金額后而計算得到應納稅所得額。其公式一般可以表示為:應納稅所得額=全部應稅收入-各種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金額(1)其中,全部應稅收入為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金額,各種扣除項目主要是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五類,并且稅法規定有具體的扣除標準;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金額不是指會計上的利潤虧損額,而是指以往會計年度按稅法計算的應稅利潤額小于零,稅法允許這個虧損額在未來連續五個年度的應稅利潤額中補扣,超過五年沒有補扣完的部分不再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3]。
2.1.2間接法間接法是指在稅前會計利潤或者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按“會稅差異”進行納稅調整后得到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一般可以表示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得法±“會稅差異”=會計利潤±當前永久性差異±當期暫時性差異=會計利潤±當前永久性差異+當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當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其中,“會稅差異”由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共同構成。永久性差異指的是稅法不允許在當期扣除或計入應稅利潤額,并且永遠不會在以后期間轉回影響未來納稅金額的差異;暫時性差異指的是會計上確定的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角度計算的資產賬面價值或負債金額不同而形成的差異,其轉回會影響未來的納稅金額,如果轉回會減少未來應納稅金額,則當期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如果轉回會增加未來應納稅金額,則當期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
2.2所得稅費用計算公式的推導
眾所周知,所得稅費用并不是會計利潤與所得稅稅率的簡單相乘,它是由當期應交的所得稅和當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兩部分構成?,F在,假定在所得稅稅率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對所得稅費用的計算過程進行一般推導。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公式一般可以表示為: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當期所得稅+(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所得稅+(當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當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當期所得稅±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3)除了一般公式之外,所得稅費用的簡易計算公式可表示如下:所得稅費用=(會計利潤±永久性差異)×所得稅稅率(4)由公式(3)變為公式(4)可以從“會稅差異”入手,并規定公式中所列項目金額全部為當期金額,具體的推演步驟如下:“會稅差異”=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當期所得稅/所得稅稅率=會計利潤-(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所得稅稅率+遞延所得稅/所得稅稅率=會計利潤-所得稅費用/所得稅稅率±暫時性差異(5)而暫時性差異=“會稅差異”±永久性差異(6)將公式(5)和公式(6)進行合并,可得:會計利潤-所得稅費用/所得稅稅率=永久性差異(7)又因為永久性差異在具體核算中可以是納稅調整增加額,也可以是納稅調整減少額,所以由公式(7)移項可得:所得稅費用/所得稅稅率=會計利潤±永久性差異即:所得稅費用=(會計利潤±永久性差異)×所得稅稅率從上面公式可以看出,當永久性差異為零,即不存在永久性差異時,當期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即為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與所得稅稅率的乘積。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利用該公式可以快速計算出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的金額[5]。
3所得稅費用的具體會計核算
在對所得稅費用進行具體會計核算時,財務人員應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應對存在的“會稅差異”進行界定,區分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并將暫時性差異進一步區分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其次,在確定了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余額的基礎上,計算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并結合各自的期初余額,進而計算當期應確認或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并以此確定當期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金額;然后,根據當期產生的“會稅差異”金額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以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和當期應交所得稅;最后,將當期應交所得稅與當期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相加(或相減),即為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下面,筆者將分兩種情形對所得稅費用的會計核算進行舉例說明。
3.1適用稅率不變
例1:A公司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費用進行核算,其所得稅稅率為25%。2014年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為33萬元(假定全部由存貨產生),年初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為0。2014年發生的相關交易及事項如下:(1)年末存貨的成本為1500萬元,不存在合同標的,估計市場售價為1120萬元,相關的銷售費用及稅金合計為20萬元。(2)7月1日購入一項管理用無形資產,買價為3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0,會計上要求采用年數總和法進行攤銷,而稅法規定采用直線法攤銷,其他規定相同。2014年末該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220萬元。(3)9月份為關聯公司B公司的貸款1000萬元提供擔保,約定如果B公司到期無法償還借款,則A公司應償還借款本金的30%。2014年末,A公司得知B公司發生嚴重財務困難,很可能無法歸還上述銀行借款。稅法規定,擔保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4)11月份用銀行存款570萬元從二級市場買進C公司部分股票,A公司將其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另外支付手續費2萬元。2014年末該部分股票的公允價值為700萬元。(5)因違法經營被處以罰款30萬元,尚未支付。(6)2014年A公司實現利潤總額400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6]。解析:
3.1.1逐項分析,確定當期暫時性差異及永久性差異事項1:年末存貨的成本為1500萬元,可變現凈值為1100萬元,成本大于可變現凈值,應確認存貨減值損失=1500-1100=400(萬元)。因此,年末存貨的賬面價值為1100萬元,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計稅基礎1500萬元大于賬面價值1100萬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0萬元。事項2:未提減值準備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300-300×5/15×6/12=250(萬元),年末可收回金額為220萬元,應確認減值損失=250-220=30(萬元)。因此,年末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20萬元,計稅基礎=300-300×1/5×6/12=270(萬元),計稅基礎270萬元大于賬面價值220萬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50萬元。事項3:應確認預計負債=1000×30%=300(萬元),同時確認營業外支出300萬元,該擔保支出稅法不允許稅前列支。因此,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為300萬元,計稅基礎也為300萬元,故不產生暫時性差異,形成永久性差異300萬元。事項4:年末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其公允價值700萬元,計稅基礎為取得時的成本570萬元,賬面價值700萬元大于計稅基礎570萬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30萬元。事項5:罰款30萬元不允許在當期及以后期間稅前扣除,故形成永久性差異30萬元。由上可知,應確定當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0+50-33/25%=318(萬元),應確定當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30-0=130(萬元),應確定永久性差異=300+30=330(萬元)。
3.1.2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當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當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4000+318-130+330=4518(萬元)當期應交所得稅=4518×25%=1129.5(萬元)遞延所得稅=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130×25%-318×25%=32.5-79.5=-47(萬元),故形成遞延所得稅收益47萬元。
3.1.3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的金額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收益=1129.5-47=1082.5(萬元)為了檢驗計算結果的正確性,我們可以利用公式(4)進行驗證。根據公式(4),所得稅費用=(4000+330)×25%=1082.5(萬元),兩種方法得出的結果一致,說明計算正確。
3.2適用稅率發生變化
例2:參引例1,假定A公司2014年及以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預計2015年稅率將變為25%,其他條件同例1。解析:
3.2.1確定當期暫時性差異及永久性差異當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0+50-33/33%=350(萬元),當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30-0=130(萬元),永久性差異=300+30=330(萬元)。
3.2.2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當期應交所得稅=(4000+350-130+330)×25%=1137.5(萬元)遞延所得稅=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130×25%-0)-(450×25%-33)=32.5-79.5=-47(萬元),故形成遞延所得稅收益47萬元。
3.2.3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的金額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收益=1137.5-47=1090.5(萬元)通過上述兩種情形對所得稅費用的核算,大家可以看出,在預計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動的情況下,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涉及按照未來稅率調整期初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而在計算遞延所得稅時,則不需要按未來適用稅率對期初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的余額進行調整,這體現了債務法與遞延法核算所得稅的本質區別[7]。
4結束語
所得稅費用的會計核算雖然較為復雜,但也有規律可循。在具體業務處理過程中,首先應注意企業在未來的適用稅率是否將發生變化,然后針對具體情形采用相應的核算辦法,最后得出結果并進行檢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動的情況下,不能利用已推導出來的公式(4)對所得稅費用的計算結果進行驗證。
參考文獻:
[1]劉曉彤.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探討[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6(4):158-159.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12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2:304-324.
[3]楊非,馮利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核算的原理解析[J].天水師范學院學報,2014(2):88-92.
[4]龍月娥,葉康濤.會計-稅收差異、盈余管理與證券市場估值中[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3(2):117-123.
[5]趙同剪.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會計模型構建[J].會計之友,2013(1):88-90.
[6]中華會計網校.中級會計實務應試指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35-246.
所得稅稅率范文6
關鍵詞:連鎖經營;稅收;總部;門店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規模的擴大,連鎖經營已成為許多企業的重要經營方式,尤其是在餐飲、服務和零售行業。由于連鎖經營企業下設門店分布地域廣泛,總店與門店的關系又不盡一致,使得稅收方式呈現出復雜化的一面。而目前關于連鎖經營納稅調整的法律規定極為有限,一些涉及連鎖經營特質的法律規范考慮并不周全。
一、連鎖經營的含義及其法律特征
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適用統一商號的若干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經營管理規范,采購同銷售相分離,實行規模效益的經驗組織形式。連鎖店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構成??偛控撠熃y一采購配送、經營指導、財務和質量管理以及市場調研、策劃和培訓等;門店按總部的指示和規范要求承擔日常銷售業務;配送中心則承擔連鎖企業的物流服務。
連鎖經營有利于實現集中管理、規模效益和增強企業競爭力。連鎖形式的不同直接影響了連鎖企業總部與門店的聯系程度。連鎖形式包括三種:一是直營連鎖,是總部與門店聯系最為緊密的連鎖形式,總部通過獨資、控股或兼并等方式開設門店,門店作為分支機構一般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總部對各門店實施人、財、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統一管理。美國的沃爾瑪、瑞典的宜家家居、法國的家樂福和百安居都采用的是直營連鎖形式[1]。
二是特許連鎖,或稱加盟連鎖,由門店通過簽訂合同取得總部的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特許連鎖的運用范圍非常廣泛,門店與總部的聯系較為松散,門店的財產所有權和法律責任均不發生轉移,只是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在授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系禄?、麥當勞就是特許經營連鎖的代表。
三是自愿連鎖,又稱自由連鎖,是指通過簽訂連鎖經營合同,總部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門店合作,各門店在總部的指導下集中采購、統一經銷的經營模式,各門店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可自由地加入或退出連鎖體系[2]。自愿連鎖在我國的運用并不太多。
二、連鎖經營納稅方式的法律規制
由于連鎖經營方式的不同,連鎖企業納稅方式也存在差異。連鎖經營門店地域分布廣泛,且各地方稅率和稅收政策的不同使得連鎖企業納稅方式非常復雜。鑒于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規定,以規范連鎖企業的納稅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對直營連鎖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即可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對自愿連鎖和特許連鎖企業,各門店仍獨立核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關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由總部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自愿連鎖和特許連鎖,則由門店就地預繳。但對外資企業跨區域連鎖經營的,不區分連鎖形式,統一實行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方式。
可見,直營連鎖和其他連鎖形式在納稅方式上截然不同,這和連鎖方式造成的管理方式上的差異有很大關系。直營連鎖采取由總部統一納稅主要是因為門店與總部統一經營、聯網銷售、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并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這樣門店實質上只是總店經營管理上的分支機構,并且一般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其在財務上也直接受總部支配,不單獨核算,而且匯總納稅使得各門店的虧損可互相彌補,尤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有利于企業匯總計算扣除標準,減輕了企業整體稅負。而自愿連鎖和特許連鎖則不然,由于這兩種連鎖形式總店對門店的控制有限,門店在財務上相對獨立,總店并不參與門店的經營,不承擔門店的虧損責任,只按合同收取加盟費或特許權使用費并給予技術支持,因此,采取由門店單獨納稅的方式。
三、關于完善連鎖經營稅收征納的思考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程序復雜,稅收效益低
前文已提到,連鎖經營的稅款繳納首先需要區分連鎖形式,對內資連鎖經營形式的,跨區域直營連鎖由總部匯總納稅,自愿連鎖和特許連鎖由門店各自納稅。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和《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即使是由總機構負責統一納稅的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都要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的管理,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后,再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已就地分期預繳的稅款后,多退少補。這一規定和《關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對連鎖經營企業統一納稅、簡化納稅程序的思想大相徑庭。對應當匯總納稅的直營連鎖企業,納稅環節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即先由總店和各門店在各自所在地分別申報預繳,再在年終由總店匯總計算總店和門店的收支到總機構所在地清繳,多退少補,并且需要提供各門店已預繳稅款的證明、分支機構納稅分配表以及總分支機構各自財務會計資料。而在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各自應承擔的預繳稅款計算上,也有復雜的比例規定。
相比增值稅直接由總店納稅的簡單程序,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程序復雜而且煩瑣,原因其實是地區財政利益分配問題。增值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央分享75%,地方只占25%,由于大部分稅收直接入了國庫,地方并不會有太大的爭執。而企業所得稅則不同,地方企業所得稅屬于地方稅,連鎖經營企業納稅地點直接影響到地方財政收入,如果單純地規定由總部納稅,那么門店所在地地方政府就將失去征稅權。企業所得稅如此,其他地方稅種亦會存在同樣的問題。因此,為了平衡地方財政利益,國務院稅務部門作出了如此復雜的納稅程序調整。很顯然,這樣的納稅調整在方便了財政轉移的同時,忽視了稅收效益原則。稅收效益是指納稅人在依法納稅時使其納稅成本達到最小化,同時征稅主體付出最小的征稅成本獲得最大的稅收收入[3]。而對跨區域經營企業繳納所得稅的方式不僅違反納稅效益,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也違反了征稅效益,使同一稅收在總部和門店各自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預繳后還要到總部再實行匯總納稅,不僅過程煩瑣,而且計算復雜,尤其是門店分布區域越多,所涉稅務機關和工作人員越多,而匯總抵扣和彌補虧損后可能繳納的稅款很少或呈負值,征稅效益極低。
簡化征稅程序,提高稅收效益才能體現連鎖經營的規模效益,鼓勵連鎖經營的發展。在稅收方式上,自愿連鎖和特許連鎖就地納稅,稅收程序不受影響。直營連鎖的征稅焦點本質在于地方財政的平衡問題,這完全可以通過財政調庫進行協調,而不用影響到稅收繳納,即把顯性的納稅復雜程序轉變為隱性的財政處理,既不影響地方稅收利益,同時也簡便了企業的納稅程序,節省了稅收成本。
(二)關于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和勞務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即是對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那部分價值額征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的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視同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貨物移送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于自愿連鎖和特許連鎖,由于其單獨核算,總店向門店移送貨物時實際上是對貨物的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而對直營連鎖門店是否應對總店移送的貨物繳納增值稅則存有疑問。直營連鎖由總店統一納稅,財務由總店統一核算,貨物由總店采購和配送,而門店一般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只是作為總店的一個銷售機構,總店采購的貨物在沒有被門店銷售出去之前,一項銷售行為還是不完整的,單純的配送并未使貨物發生增值。再者,即使對其征收增值稅,其銷項稅額還要抵扣進項稅額,而總店與門店間如果能談得上銷售的話,由于由總店統一納稅,實際上這一進一銷只是在同一主體內部進行,自己既是買方也是賣方,卻要對自己售賣給自己的行為納稅,實在是不合情理。且在向門店發送貨物后,還會出現門店之間相互調撥貨物余缺,向配送中心退回貨物等情況,使得在這一環節繳納增值稅計算非常復雜。在會計核算上,對直營門店的商品配送也只認為是商品在企業內部地點的轉移,所有權并不轉移,不作為銷售收入處理,稅法在此問題上沒有必要作出相反規定。
(三)跨國連鎖企業稅收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我國企業走出國門到境外建立連鎖門店和外資到我國境內設立連鎖門店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對于外資在我國開設連鎖企業的,按照來源地征稅原則,我國對其享有征稅權。《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內資連鎖企業相比,對外商投資連鎖企業由總部納稅并不區分連鎖形式,這一規定是有疏漏的。對自愿連鎖和特許連鎖,如果門店仍是外資,包括與總店屬于同一主體的外資和不為同一主體的外資,是否都由總部統一納稅?而廣泛存在的麥當勞、肯德基等外資連鎖企業實際上除了全資直營店之外還大量采取加盟連鎖形式,這些加盟連鎖門店除了有外資品牌和管理背景之外,和其他內資特許連鎖門店并沒有任何區別,如果還是由總店統一納稅,顯然既不公平也不現實。
對我國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則適用相關稅法的規定??紤]到境外機構已在所在地納稅,我國稅法允許其在國內限額抵扣,但境外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扣境內機構的所得額。這是考慮到境外機構在向所在地國家納稅時已扣除了虧損,不能再在國內重復扣除。對境內總機構向境外分支機構提供貨物、技術、資金等,后該境外分支機構虧損或破產導致的境內總部的損失是否作為境內的虧損于納稅時予以扣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若作為境內機構的虧損,實際上就是用境外虧損抵扣了境內企業的贏利,若不作為境內機構的虧損,這部分損失又確實不屬于企業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在此為了避免企業變相轉嫁境外虧損,采取了一律不得在境內扣除的辦法也是無奈之舉。
連鎖經營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其擴張也是必然的,連鎖經營企業為稅收的增長作出的貢獻將會越來越大。因此,稅務部門應當加強對連鎖經營企業的稅收征管,相關的稅收法律也應當充分考慮到連鎖形式的特點作出專門規定,既要方便企業納稅,又不能給企業逃避稅款創造條件;既要考慮到對連鎖經營企業的稅收征管符合稅法的基本原理,又要考慮到連鎖形式的一些特質有利于鼓勵其擴大經營和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 肖怡.企業連鎖經營與管理[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6.
[2] 張曄清.連鎖經營管理原理[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