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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1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制度
前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托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將顯性化。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社會不得不面對的重要任務。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而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一種新的嘗試,以上四者共同構成了農村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強調,是中華民族綿延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變成了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自主意識,是其人格的一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表現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實施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無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養老模式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土地對農民而言,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農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也是最后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
(三)社會保險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臺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即為“農村社會保險”開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開始試點。其主要做法是,以縣為單位,根據農民自愿原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并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農村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區養老的實施范圍比較窄,往往受制于該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問題,面臨著一些不容回避的難題和困境。
(一)存在問題
《方案》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實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式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為基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保險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限制和懲罰措施。據統計,到2000年底,全國農?;鸱e累總額198.58億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難的基金12.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0.68%??梢?,目前農村社?;鸸芾碇械倪`規行為還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讓農民感到后怕,積極性不高,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
2、國家重視不夠,養老保險滯后
由于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保障格局。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城鎮社會保險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而國家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不甚重視,投入很少?,F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保險費的籌集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輔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農民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交納,國家并無責任。這表明社會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鎮職工的。
3、自給來源不足,吸引力小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于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一些地方此項費用財政也不負擔),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長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度,出現負增長。農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銀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鹑氩环蟪?,出現負增長。
5、違規存放農?;穑斐删揞~損失
一些地方將農?;疬`規存入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的因經營不善虧損破產,致使存入的農?;馃o法取出造成損失,形成支付危機,參保的農民上訪事件亦時有發生,并有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摘要】我國十多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無法回避的問題。目前我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體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礎從根本上發生了動搖。從長遠看,只有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效維護農村社會安定穩定,推動農業發展,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制度
前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托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將顯性化。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社會不得不面對的重要任務。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而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一種新的嘗試,以上四者共同構成了農村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強調,是中華民族綿延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變成了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自主意識,是其人格的一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表現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實施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無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養老模式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土地對農民而言,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農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也是最后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
(三)社會保險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臺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即為“農村社會保險”開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開始試點。其主要做法是,以縣為單位,根據農民自愿原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并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農村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區養老的實施范圍比較窄,往往受制于該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問題,面臨著一些不容回避的難題和困境。
(一)存在問題
《方案》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實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式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為基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保險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限制和懲罰措施。據統計,到2000年底,全國農?;鸱e累總額198.58億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難的基金12.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0.68%。可見,目前農村社?;鸸芾碇械倪`規行為還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讓農民感到后怕,積極性不高,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
2、國家重視不夠,養老保險滯后
由于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保障格局。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城鎮社會保險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而國家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不甚重視,投入很少?,F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保險費的籌集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輔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農民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交納,國家并無責任。這表明社會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鎮職工的。
3、自給來源不足,吸引力小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于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一些地方此項費用財政也不負擔),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長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度,出現負增長。農?;鹪鲋捣绞街饕谴嫒脬y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鹑氩环蟪?,出現負增長。
5、違規存放農?;穑斐删揞~損失
一些地方將農?;疬`規存入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的因經營不善虧損破產,致使存入的農?;馃o法取出造成損失,形成支付危機,參保的農民上訪事件亦時有發生,并有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為新生事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困難、出現問題是在所難免的,仔細探究其原因,無非是以下幾方面:一是傳統觀念依舊,現代保險意識尚未形成。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民首選的養老途徑,這屬于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經濟的組成部分,也是東方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表現。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處于起步階段,廣大農民實現自我保障的意識淡漠,現代保險意識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體經濟薄弱,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有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發展滯后,為社會養老保險提供補助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集體經濟發育不良的地方,農民收入增長的速度也勢必緩慢,即使有余錢,農民也將其絕大部分用于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購買,對于參與養老保險則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破壞基金的完整性。保險基金處于屬地分散的管理狀態,分割管理的小規模基金難以進行多樣化投資,很難達到讓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還受到地方行政干預,挪用、盜用現象屢見不鮮,破壞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縛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乃至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至今,中國農村仍有幾千萬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他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都沒有解決,又如何解決得了養老問題呢?而養老本身又不只是一個吃穿問題,還牽涉到醫療、服務等問題。由此可見,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縛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手腳。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來20年中國城市化水平將得到快速提高。在這個進程中,農村養老將呈現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于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我們要從現有體制本身去尋找問題根源,以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是法治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而不僅僅是社會政策的形式。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盡快制定并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準、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范其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將農民的這項合法權利確定起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方面,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吸收到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中,依靠法律的強制性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老年基本保險制度的建設。再次,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范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并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二)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是以社會運作的方式實現的。而能夠代表社會、管理社會的主導者是政府。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強調個人應承擔義務是對的,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政府應承擔的責任。調查研究結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當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鑒于目前我國政府財力有限,城鄉差別還比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根據當地維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設計城鄉有別的社會養老保險標準,可以適當把支付養老保險金的年齡推遲到65歲。2002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約為5400萬,按每人每年補貼300元計算,共需資金162億元,僅占財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國財政收入為18914億元),由政府財政負擔這一支出應該沒有問題。2002年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達到1362億元,比上年增長38.6%,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0%用于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即136億元),中央政府應該有能力履行這一職責。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財政來負擔,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險所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型”,才能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三)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行和鞏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礎。盡管由于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農村剩余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使農村的家庭趨于小型化,家庭養老受到一定的威脅;從長遠的觀點看,隨著農村生產方式的進步,養老方式必然將由家庭向社會過渡。但現階段,由于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許多原因,農民養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家庭養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須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政府可以從制度建設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例如給予稅收政策的優惠和適當的收入補貼。
農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屬于非正規保障,發展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把增強土地的保障能力與發展土地外保障結合起來,積極實現保障方式的轉變,由傳統的家庭保障轉變為家庭保障與社會保障并舉。發展農村的社會保障,就應有效盤活土地資產,實現土地增值,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實現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
(四)理順管理體制,提高基金統籌管理層次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2
蔡鴻銘
【摘要】我國十多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無法回避的問題。目前我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體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礎從根本上發生了動搖。從長遠看,只有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效維護農村社會安定穩定,推動農業發展,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制度
前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托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將顯性化。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社會不得不面對的重要任務。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而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一種新的嘗試,以上四者共同構成了農村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強調,是中華民族綿延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變成了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自主意識,是其人格的一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表現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實施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無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養老模式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土地對農民而言,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農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也是最后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
(三)社會保險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臺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即為“農村社會保險”開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開始試點。其主要做法是,以縣為單位,根據農民自愿原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并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農村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區養老的實施范圍比較窄,往往受制于該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問題,面臨著一些不容回避的難題和困境。
(一)存在問題
《方案》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實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式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3
一、制度銜接
為進一步理順我區養老保險體系,結合市里要求各地盡快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精神,將我區先期實施的老年人員養老保障制度歸并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圍,今后統一稱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
二、“新農?!钡膶嵤┓秶?/p>
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鎮鄉(街道)范圍內具有鄞州區農業戶籍的年滿18周歲及以上人員。(戶籍遷入本區的,大市范圍內遷入的應滿2年;從市外遷入的應滿7年。屬政府安置的人員除外)
下列人員不列為本辦法參保對象:
1.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2.已參加或享受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人員。
3.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已按月享受各類生活費待遇的人員,即包括已享受精減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保養人員生活費等生活補助費待遇的人員。
三、繳費及享受標準
繳費標準分為1檔、2檔、3檔,分別與不同待遇標準相對應。繳費各檔標準在參保時由本人根據不同情況自行選擇,一經選定,不再變動。2009年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人員參保繳費標準為:1檔53000元;2檔38100元;3檔23100元。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人員的參保繳費標準見附件。待遇標準與繳費標準相對應,分別為:1檔450元;2檔400元/月;3檔350元。
四、參保及享受政策
“新農?!敝贫鹊睦U費方式、養老待遇享受條件、繳費和待遇調整方式、政府補貼政策、帳戶管理、手續辦理和相關業務管理、組織實施和資金管理等,仍按鄞政發〔2006〕92號關于老年人養老保障規定執行。
五、與其他社會福利待遇的銜接
(一)與老年人員養老保障關系處理?!靶罗r?!敝贫仁抢夏耆藛T養老保障政策的延伸,原參加老年人員養老保障的參保人員,今后統一歸并到“新農?!狈秶?。
(二)與農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原農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領取人員中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由本人選擇,選擇現行領取標準的,不能參加“新農保”;選擇2004年4月領取標準的,允許其參加“新農?!?。
(三)與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停止辦理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續保)業務。對參加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符合條件并要求參加“新農?!钡模试S其參保,但須終止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已領取農民養老保險金的退還個人賬戶余額;尚未領取農民養老金的,退還個人結累額。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4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社會保障
中國農村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農民對養老保障的需求十分強烈,發達地區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已見成效,但在大部分地區,農村養老保險還面臨著許多困難,能否建立一個適宜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關系到社會的公平、穩定與和諧。近年來,江西省初步建立了新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此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江西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江西省就按照民政部下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進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到1996年,全省共有200 多萬農民參加了養老保險。到1999年,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該項工作進入了整頓期。直到2002年,省政府明令停止繳費,自此,江西省農?;旧舷萑胪顟B。
2008年,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要求,江西省決定加快推進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一步擴大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制訂出臺全省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和財務會計制度。2009年12月,江西省已經確立在新建等11個縣(區)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凡年滿60歲的老年農民,只要家庭子女繳費參加新農保,就可每月獲得55元的養老金;年滿16歲、不到60歲的農村人口,每人每年可自愿繳納100元到500元的養老保險費,政府將按照每100元補3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多繳多補,年滿60歲后就可每月支取養老金。農村重度殘疾人的100元最低保險費由政府代繳。預計到2020年,新農保將在全省農村實現全部覆蓋,惠及400萬60歲以上老人和2200萬適齡農村居民。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問題分析
在試點范圍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在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為農民提供一種現代收入保障手段及影響人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發揮了積極性的作用,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也有一些局限性,在江西省農村地區全面實施存在一定難度。
制度適應性問題。在不具備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下,一方面要堅持因地制宜原則,應根據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實施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另一方面要對不同的群體進行分類操作。目前農村的農民可以大致分為三類:留守農村以農業勞動為生存根本的農民;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在鄉鎮企業工作的職工。因此,就要建立不同形式的針對性較強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總體來講,類似于江西的發展中省份,農村養老保險需要根據農民群體類型逐步推行,先建立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進而過渡到完全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公平和效率問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導致了養老保險在城鄉之間建立起點的不公平;二是養老資源分配的不公平;三是因參與者地位不同享受的待遇不公平。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大部分由國家和社會承擔,但是在農村,國家只撥付極其有限的資金,大部分靠農民個人承擔,極大地影響了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應對比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和標準,建立公平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資金的可持續性問題。舊農保存在的一個大問題是,大部分參保農民缺乏集體補貼,而且政府并沒有投入資金,實行的完全是個人積累制,不具有統籌共濟的性質。新農保注重強化政府責任,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A養老金,其中對中西部地區,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這意味著財政在農村養老方面加大了投入。再考慮到近來出臺的許多惠民政策都要求地方政府給予“資金配套”,這對發達地區來說問題不大,但是對欠發達的農村地區來說可能會帶來籌資上的難度。為了緩解這樣的矛盾,保證貧困地區新農保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重構省級政府、地市級政府及與縣級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省級、地市級財政按照各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對養老保險的保費補貼予以分擔,以加大對貧困縣的財政支持。
保障體系多層次問題。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根據最近的人口普查數據,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為8557萬人,占老年人口總數的65.82%,農村的老齡化水平高于城鎮1.24個百分點。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可能完全由國家來承擔,農村傳統家庭養老保障仍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坑H情維系的家庭養老保障具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所不具備的優點,它除了在經濟上養老,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可以在精神上給予照顧和溝通等。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對農業的沖擊,農民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不斷增強,傳統家庭保障已不能滿足農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暴露出我國保險產品的創新不足,產品缺乏特色的問題。所以,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架構上,不可能只通行一種養老保險種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形成傳統家庭養老保險、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商業保險和個人賬戶儲蓄型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渠道、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抵御能力。
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對策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多元化。江西省多數農村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只能是低水平起步,在長時期內會出現多種制度并存的局面,但是應盡可能地覆蓋所有農業人口,與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以及城鎮養老保障制度一起構成一個初級社會公平的養老保障體系。各省份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養老保障資源,充分調動政府、集體、社會、個人的養老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起多元化的養老保障體系。在養老基金的籌集上,堅持國家、雇主和個人共同繳費的機制,形成一個以家庭養老為主、社區養老為輔、社會保險為補充的綜合養老模式。
提高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能力。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是制約江西省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首要因素,如何使農民由自愿變為主動積極參與養老保險是解決養老資金來源問題的關鍵。一方面,在農村地區可以建立政策性的機構(政策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公司)介入農村養老,并設計出適合這些欠發達地區的險種。政策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公司只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開展養老保險業務,該保險公司既有社保機構的服務保障性質,又有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質,該保險公司由省財政出資組建,按照商業保險公司的模式經營,設計一定養老保險的險種由農民購買。另一方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金還會相應增加。該制度的新穎性,首先在于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政府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政府應給予一定的繳費補貼。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5
[關鍵詞]農村 養老保險 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1-0014-02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保障性措施,惠及農民和農村社會的文明進步。1993年開始,吉林省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予以探索性實踐,2009年開始,吉林省成為國家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地區。目前,吉林省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已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但仍需要進一步的調適和完善。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涵義
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養老保險制度是有機組成部分。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具體到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又有其特質。筆者所議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我國農民在國家機制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個人、集體、國家三方面出資,共同進行儲蓄積累,當個人失去勞動能力后,國家和社會按制度規定為其提供生活保障,使之能夠以領取養老金的方式來滿足基本生活的需要。這種性質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由我國二元社會結構的現實狀況所決定的。
二、吉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形成的歷史脈絡
國務院1993年批準民政部成立農村社會保險司,由此,啟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積極探索階段。此后,民政部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吉林省認真貫徹該方案的基本精神,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了《吉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提出了以個人繳費為主、以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性扶持的籌資模式與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保險金的保險模式。
國務院2009年出臺《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隨之,吉林省啟動全省農村養老保險調研工作,并依據國務院的批復,確定長春市的朝陽區、吉林市的磐石市、四平市的鐵東區、遼源市的東豐縣、通化市的東昌區、白山市的八道江區、白城市的鎮賚縣、松原市的寧江區、延邊州的和龍市為試點,擬通過試點地區摸索經驗,計劃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民養老保險的全覆蓋。對于保障范圍的規定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的農民,繳費標準設定為五個檔次,即100、200、300、400、500元。對于試點縣(市、區)亦有可多繳多得的政策規定。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繳費與補貼的比例分別為:100元/30元,200元/35元,300/元40元,400元/45元,500元/50元。養老金額由基礎部分和個人賬戶部分兩部分組成,終身享受。
從2010年1月初“新農?!眴又镣?月末,“新農?!痹圏c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期間,吉林省為13.6萬名60周歲以上農村居民發放了基礎養老金,累計發放3656萬元。同年10月份開始,吉林省啟動第二批“新農?!钡脑圏c工作。目前,“新農保”試點總規模達到全省縣(市、區)總數的30%以上,至少32萬名60周歲及以上農村居民已經從中受益。
三、吉林省“新農?!痹圏c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
中國社科院在2011年法治藍皮書中分析了“新農?!贝嬖诘膯栴},其中有一條即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主要是因為“新農保”強調“自愿性”,體現的是商業保險的特性,而不是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征。這一問題也是吉林省“新農?!敝贫戎谷弧A怼靶罗r?!被I資水平低,國家只是補貼很少的基礎養老金,不能起到實質性保障作用,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尽钡母驹瓌t。再者,“新農?!钡纳鐣圆?,基本上是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內的錢,與城鎮職工和公務員養老保險相比相差甚遠。雖然《吉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中指出,基金的籌集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進行補助和資助,但實際意義不大。
(二)保障水平低,缺乏吸引力
“新農保”的月養老金才幾十元,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從我省9個試點地區的反饋情況看,45歲以上者參保熱情高,但繳費金額多選取低標準。這類人群愿意參保,主要是因為他們很快就能受益。但對于45歲以下的人群來說,則覺得養老保險政策不大合適,他們的繳費時間長,投入相對多,還不如將現錢用于子女教育和家庭生活中,以后如果有需要再補繳,也為時不晚;也有的認為保障標準設置過低,不可能滿足未來生活的需要,所以,不愿意參加投保。
(三)統籌層次低
“新農?!辈扇〉幕鸸芾砟J經]有變化,仍然由縣級管理。這種管理方式在制度調整方面做起來容易。但基金運用空間小、收益低,可能易發生管理失范問題。且各地的地方標準不盡一致,在補貼標準與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差異較大,有可能導致國家在短時間內難于統一標準,不利于新農保的全面展開。
(四)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上存在問題
一是與“老農?!敝贫茹暯臃矫娲嬖趩栴},如有的把“老農保”個人賬戶上的基金直接轉入“新農?!钡膫€人賬戶,其中涉及到管理費怎樣合理計算、養老金系數怎樣變化的問題。二是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方面存在問題,將“新農保”轉變為城鎮養老保險,必定在制度上不可逾越,那么,怎樣來與包醫療制度包括子女教育問題銜接也沒有統一的制度規定。與此同時,關于非戶口所在地者必須回到戶口所在地辦理新農保的規定也給農民設置了投保障礙。
四、解決吉林省“新農?!眴栴}的對策
(一)逐步實現的強制性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那么,“新農?!本蛻摼哂猩鐣kU的強制性特征,而不應該具有商業保險所具有的自愿性特征。所以,今后完善“新農保”制度的工作之一就是要逐步實現其強制性。當然,這有很大的難度,所以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因為“新農?!惫ぷ髂壳耙仓皇翘幱谠圏c階段。而且,對于農村居民來講,他們不像企業職工那樣,要由單位給其發工資,所以具有可操作性。但是這不意味著“新農?!钡膹娭菩圆痪哂锌尚行?。例如是否可以考慮從發放給農民的各種補貼中扣除,從根本上講這畢竟是對他們絕對有利的事情。另外,也要注重提高“新農?!钡纳鐣⑴c度,提高其社會性。這一點可以通過鼓勵、動員各地方的大型企業承擔其社會責任這一途徑來實現。
(二)提高保障水平,增強其自身的吸引力
通過調查發現,農民不積極參加“新農?!钡囊粋€重要原因是其保障水平過低。所以,下一步應該明確工作重點,一方面,根據我省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政府補貼的水平,以增強“新農?!钡谋U献饔茫r民參保;另一方面,我們可以鼓勵不同年齡段的農村居民參保不同檔次的保險:對于45歲以上人群,可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于45歲以下人群,應再予以分類。40歲以上的家庭中子女正處于享受高等教育階段,這部分人群要承擔高額教育費用,因此,可鼓勵他們繳納100元標準,在子女畢業后提高繳費標準。對于40歲以下人群,應當鼓勵他們繳納更高標準的。再者,就是加大對“新農保”制度的宣傳工作,使老百姓真正理解這一制度。
(三)盡快實現全國統籌
我國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籌?!碧岣呱鐣kU基金的統籌層次,這可以說是新的《社會保險法》的一個亮點。既然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指明了方向,那么下面的工作就是要不斷創造條件,爭取早日實現這一目標。只有實現“新農保”的國家統籌,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農村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實現與其他保障制度的順接
我國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制度,完善了基本養老保險的領取條件,建立了不同制度的對接。可以說,這為“新農?!钡膶嵭刑峁┝朔梢罁?。但是如何具體操作,最終實現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可靠的養老保障,仍然需要不斷的探索。
【參考文獻】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范文6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泰州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5-006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5.15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現象日益嚴峻,而傳統的家庭與土地保障的功能卻在逐漸弱化,加之原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存在面小、水平低、保障環節薄弱等缺陷,因此農村急需構建新的老年供養體系。
在此背景下,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又出臺《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并于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梢?,建立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妥善解決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泰州市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和做法
2006年初,泰州作為江蘇省13個省轄市之一,在江蘇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一年出方案、兩年抓試點、三年抓推進、五年全覆蓋”的工作思路,全面啟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試點工作。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市新農村保參保人數達138.89萬人(其中領取養老金25.78萬人),完成確定全覆蓋120萬指標的115.7%;全市養老金平均水平為153元/月(市區為219.4元/月);60歲以上單獨享受基礎養老金人數31.38萬人,發放率為99%,基本實現了參保全覆蓋。
(一)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
養老保險問題一直是我國農村地區民生的“短板”,解決不好將影響農村的發展。泰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農保工作,并將其列入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2007年初,泰州市政府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及時制訂下發相關部門的目標任務,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形成了鄉鎮包村、村包組、組包戶的包保體系。同時,將新農保列入農村新“5+1”實事工程進行考核,并建立月督查、季通報、半年檢查、年終評比的工作制度,從而保證新農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新農保政策的制定立足泰州實際,因地制宜
1.加大財政策投入。新農保實行的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國家補貼相結合的三方籌集方式。因此,財政補貼是新農保是否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和基本前提,也是新農保與老農保的根本區別所在。根據泰州市財政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農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出臺了財政補貼不低于當地上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泰州市區、靖江按15%給予補貼,泰興、姜堰、興化按10%給予補貼。同時,明確規定各地財政按上年保費收入的1%安排基層經辦機構工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有效保證了各級經辦工作的順利開展。
2.擴大參保受益面。2006年泰州市新農保試行辦法規定,凡具有本市戶籍,男年齡不滿60周歲、女年齡不滿55周歲,從事農副業生產的農村居民均可參保。對于超過退休年齡和距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均可采用一次性補繳方式參保。同時,建立農村居民高齡補貼制度。在此基礎上,新農保制度不斷完善。2008年泰州市將城鎮非企業職工納入到新農保參保范圍,將城鎮無收入無養老的老年居民也納入到了高齡補貼的范圍,在江蘇省率先實現了城鄉一體化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了社會保障的全覆蓋。
3.制定養老保險金適時調整政策。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養老待遇水平應根據經濟增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和農村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近年來,泰州市人均養老金水平逐年增長。2007年泰州市區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每月為21元,2008年每月為24.3元,2009年每月為41.06元,2010年調高至70元。2007至2010年4年間,泰州市人均養老金發放水平分別為每月132.4元、143.14元、157.3元和219.42元。同時,從2009年開始,泰州市參保人員每超過一個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將在原基礎上增加2至10元。除此之外,泰州市將高齡補貼年齡降至60周歲,并進一步加大對低保、殘疾人等困難人群參保救助力度。
(三)加強政策的宣傳引導
好的制度措施只有得到最為廣泛的社會認知,才能得到應有的社會認同。為了讓新農保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泰州市運用了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了全方位、立體式的宣傳網絡。一是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開辟專欄宣傳講解新型農保政策;二是印發通俗易懂的宣傳畫和宣傳提綱,成立宣傳動員組進村入戶,把新型農保的意義講透、政策講準、內容講清,引導農民自愿參保、主動參保;三是加強對村組干部、基層黨員、村民代表的新制度知識培訓,讓他們率先了解熟悉政策內容,帶頭參保,從而調動更多人的參保積極性。
(四)農保機構的規范管理和優化服務
1.嚴格基金管理。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所有征繳基金必須于當天存入銀行專門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繳納;基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健全基金內控機制、審核審批以及跟蹤督查督辦制度,嚴防基金流失,確?;饘?顚S?;定期由財政部門組織經辦機構和銀行"三方"對帳,確保保費收繳基金的安全等。
2.優化服務水平。為方便參保農民,2008年泰州市整合社保管理服務資源,加快構建市、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4級經辦網絡,目前已建成江蘇省唯一的全市聯網、統一數據庫、異地備份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形成了全市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和“鄉鎮有機構、村組有專人、覆蓋無死角”的經辦網絡。泰州市還與有關金融機構合作,共同開發新農保繳費、發放軟件,實現了“參保查詢不出村、繳費領錢不出鎮”。同時,針對部分行政村距離鄉(鎮)較遠的實際,農保經辦機構和銀行工作人員還深入指定村,開展宣傳、咨詢、測算、繳費、開票、打印等一條龍服務。對殘疾人、孤寡高齡老人等特殊群體,農保經辦人員還提供上門服務等。
二、泰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繳費水平偏低
為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廣覆蓋,泰州市進一步降低參保門檻,將原先的最低參保標準由550元(市區1100元)降低至100元,并設置了100~6000元多個繳費基數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多繳多得。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面臨參保繳費水平偏低的矛盾。一是不少村組干部在推進過程中工作方法不到位,沒有將政策講清講透,只滿足于擴面任務的完成。二是財政補貼機制還不夠完善。對于參保農民,泰州市給予30~50元/年的財政補貼(市區為30元)。如果農民參保繳費檔次是100元,每年地方財政補貼30元,占個人參保的30%;如果按最高標準6000元算,補貼只占繳費金額的0.5%。從實際效果來看,最低30元的財政補貼可以吸引經濟比較貧困的人群參保,但對于農民參加較高檔次的繳費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三是泰州市享受高齡補貼的前提條件是直系親屬必須參保且正常繳費,因此許多農村居民僅僅是為了能使父母親領取基礎養老金而參保。種種原因使得泰州市約70%的農村居民選擇最低標準繳費,導致社會整體保障水平偏低。
(二)城鄉保險待遇水平差距仍然較大
我國采取的是優先發展工業政策,因此造成了第一、第二產業待遇的不平等,導致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建國初期,我國就開始探索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至今已趨于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城市養老的需要。而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986年雖已開展,但直到2003年才處于創新發展階段。經過近年來的發展,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其保障水平仍遠遠落后于城鎮養老。近年來泰州市不斷地提高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但城鄉待遇水平的差距還需進一步縮小。2010年,泰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人均153元/月,市區達到219.42元/月;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均1120元/月,市區達1260元/月。通過對比可見,泰州市城市社會養老保障水平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水平的7.32倍。
(三)投資渠道單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以縣級統籌運營管理的,層次低、規模小,其保值增值的辦法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債券(國債)和存入銀行。泰州市也不例外。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根據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確定”。雖然相對安全,但在銀行利率和國債收益率持續走低時,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近年來,一年期存款利率常常是低于物價上漲指數的。當前,我國CPI的上漲幅度是3.3%,而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儲蓄利息是3%??梢?,投資渠道的單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不夠順暢
雖然泰州市養老保險制度對老農保轉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移、繳費年限折算、待遇水平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順利實現了老轉新轉換制度的銜接。但對于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比如城保、被征地農民保障、農村低保等之間的轉移銜接并不明確。特別是城保轉為新農保,兩套體系間缺乏相互換算的基礎,銜接相對復雜,需要進一步完善。
(五)經辦力量還需進一步加強
農村養老保險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和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要求有一支具有高度責任感、良好業務素質的穩定的農保專業隊伍。5年來,泰州市不斷健全服務平臺,優化經辦服務,但泰州市的經辦力量仍還十分薄弱。農村群眾居住分散、人口眾多,而辦理新農保業務工作量很大,因此組織農民參保繳費及養老金審核審批等許多基礎性、經常性工作主要依靠鎮村干部來落實和辦理。就市區而言,平均兩個行政村才有1名農保協管員。到目前為止,泰州市僅60%的行政村建立了專職化的養老保險服務平臺。
三、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保障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條例進行引導,實行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但由于這些法規、意見、方案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是指導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容易隨著國家政治、經濟等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因此缺少制度上的穩定性,農民與政府之間并沒有真正建立起穩定而持久的契約關系。1998年“老農?!钡慕型U怯捎诮洕蝿莸淖兓约肮芾砩系穆┒吹仍蛟斐傻?。因此,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根本性問題。而先立法后實施也是西方發達國家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普遍遵循的一個原則,如1957年德國頒布的《農民年金救濟法》和1961日本實施的《國民養老金法》等??v觀世界各國的農民養老保險可發現,國家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保險范圍、保險費的籌集、養老保險的待遇、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法律責任,規范了政府、管理機構和參保人的行為,避免人為的主觀隨意性,從而有力地保障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
因此,建議在修訂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性質、組織結構;規定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農保制度建設中的職責范圍等。泰州市應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泰州市養老保險制度,為新農保試行辦法的順利實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加大政府財政補貼力度
要想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和資金投入,逐步建立財政補貼農民參保的增長機制與養老金待遇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自然調整機制,讓農民和其他社會成員共同分享社會進步的成果。
1.提高基礎養老金給付水平。目前,我國新農保采取的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的模式,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有異曲同工之處,但二者在保障水平上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1]。2010年,泰州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70元/月,全年可得840元,而2009年泰州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8180元,因此新農?;A養老金的替代率僅有10.27%①,與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20%的替代率相比明顯偏低,養老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因此,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應加大地方財政的投入,將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替代率提高至20%。一方面基礎養老金的給付與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掛鉤,有效地保障了農民養老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從某種程度上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對公平,縮小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
2.實行梯度型財政補貼。針對泰州市18~44周歲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情況,可適當加大參保激勵力度。根據繳費檔次的不同選擇,實行梯度型的地方財政補貼,多繳多補。同時,在農民繳費滿15年的基礎上實行每多繳一年多增加財政補貼的辦法,從而逐步建立起新農保養老金動態調整機制,改變參保不參保、多繳和少繳財政補貼一個樣的現狀,有效地提高了農民早參保、多繳費的積極性。
3.設置農保年金補貼。新農保制度待遇規定過于寬泛,建議對失地農民、村干部、計生戶、烈軍屬等特殊群體,根據貢獻大小設置農保年金補貼[2]。此外,農保年金類似于企業年金,是指農民在依法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各地農村實際情況針對農村特殊人群建立的補充養老金保險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A養老金體現公平性,個人帳戶體現效率性,而農保年金則體現了貢獻性。
(三)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從我國已取得的成功經驗來看,快速穩定的經濟發展、農民收入的提高是新農保政策順利實施的堅實基礎。因此,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提高農民收入是增強農村社會保障實力的關鍵。
1.積極推動城鎮化建設。目前泰州市的城市化水平仍很低,城鎮化率僅有47%,離全面小康52%的標準還有一定差距。近年來,泰州市農村勞務輸出增長勢頭明顯減弱,農村剩余勞動力滯留在農村,而農業生產活動單一、收入有限嚴重影響了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應積極推動泰州市的城鎮化建設,制定相關政策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拓寬農民的生存發展空間,從而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2.加快鄉鎮企業發展。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的鄉鎮企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在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工農差別、促進農村經濟繁榮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而近年來我國的鄉鎮企業發展明顯緩慢,鄉鎮企業不能持續、健康的發展使得集體補助有名無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稅收、金融等方面給予優惠;另一方面,企業要加大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鼓勵企業的技術革新和體制創新。
3.壯大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作為農民進入市場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有效地解決了分散經營與大市場的矛盾,在促進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產業化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當前,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組織應成為泰州市農村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在發展機制上,要形成部門協同和專業協會積極參與的格局;在發展模式上,要提倡能人大戶、龍頭企業帶動;在扶持力度上,要在稅收、金融、土地、立項上給予優惠和照顧;在管理上,通過“典型示范、典型帶動”,重點扶持,引導農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除此之外,政府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村民收入等方面還需要給予強有力地支持,比如加大農村的公共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對外出務工人員進行培訓、保障農產品價格等等。
(四)創新基金運營模式,有效加強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農民未來養老的保障,因此,基金的管理以及保值增值是農保事業成敗的關鍵。
1.有效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的是縣級統籌,由于受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強。因此,創新基金運營模式,使之能在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之間保持大體平衡,從而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有效地保障農村居民的養老需求。第一,建立分級運營機制。建議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一方面可以減少管理機構,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大基金規模,形成規模效益;同時還能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確保基金的安全。第二,拓寬基金運營渠道。一是可參照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大額協議存款的優惠政策,制定新農保基金的銀行儲存優惠利率;二是國家發行國債時要明確一定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優惠量;三是放寬投資領域,特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一些風險小、收益高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四是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按市場化原則運作。但要明確一點,當基金運作出現困難時,先以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資產彌補,政府承擔最終“兜底”擔保。
2.完善基金監管機制。一是將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二是繼續加大基金監管力度,建立開放式的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察、財政等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的外部監督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由農民代表、社會團體等第三方參與的社會監督等。
(五)完善制度銜接機制
我國社會保障的最終目標是建立起城鄉一體、各制度之間可銜接、不同區域可轉移的社會保障體系。針對泰州社保體系建設情況,除預留接口外,還要不斷對養老保險金的計發方法進行改進。應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險權益予以整合,在參保人員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3]。另外,考慮到城保是省級統籌,為有效實現城保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與新農保制度轉移的銜接,建議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這樣能有效避免因地區利益關系、相互之間標準不統一而造成的社保關系不能順暢轉移的問題。
另外,由于我國的新農保制度尚處于試點階段,保障水平還不太高。因此,筆者建議與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等其他模式相結合,形成以社會養老為核心、家庭養老和土地保障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模式,真正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參考文獻:
[1]華黎,鄭小明.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資金供給的思路與對策[J].求實,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