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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融資范文1
中圖分類號:F0 文獻標識碼:A
1 債券與債券市場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并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它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債券具有四個基本特性:一是償還性,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二是流通性,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三是安全性,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四是收益性,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也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發行和買賣債券的場所稱之為債券市場,根據債券的運行過程和市場的基本功能分為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根據市場組織形式分為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根據債券發行地點的不同分為國內債券市場和國際債券市場。
債券市場在社會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具有以下幾項重要功能:一是融資功能,債券市場使資金從資金剩余者流向資金需求者,為資金不足者籌集資金的功能;二是資金流動導向功能,通過債券市場,資金得以向優勢企業集中,從而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三是宏觀調控功能,在經濟過熱、需要減少貨幣供應時,中央銀行賣出債券、收回金融機構或公眾持有的一部分貨幣從而抑制經濟的過熱運行;當經濟蕭條、需要增加貨幣供應量時,中央銀行便買入債券,增加貨幣的投放。
2 債券的種類
債券的種類有以下分類方法:
2.1 按發行主體分類: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可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四大類。政府債券是由政府發行的債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稅待遇,其中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也稱公債或國庫券。金融債券是由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并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其發行目的是為了籌集長期建設資金,一般都有特定用途。
2.2 按發行區域分類:債券可分為國內債券和國際債券。
2.3 按期限長短分類:根據償還期限的長短,債券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債券。一般的劃分標準是期限在1年以下的為短期債券,期限在10年以上的為長期債券,而期限在1年到10年之間的為中期債券。
2.4 債券按付息方式分類:可分為附息債券、貼現債券和普通債券。附息債券是在它的券面上附有各期息票的中長期債券。貼現債券是在發行時按規定的折扣率將債券以低于面值的價格出售。
2.5 按利率是否固定分類:可分為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固定利率債券是將利率印在票面上并按其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債券。浮動利率債券的息票率是隨市場利率變動而調整的利率。
2.6 按發行方式分類: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公募債券是指按法定手續,經證券主管機構批準在市場上公開發行的債券,其發行對象是不限定的。私募債券是發行者向與其有特定關系的少數投資者為募集對象而發行的債券。
2.7 按有無抵押擔保分類:可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信用債券亦稱無擔保債券,是僅憑債券發行者的信用而發行的、沒有抵押品作擔保的債券。擔保債券指以抵押財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債券,具體包括:以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而發行的抵押公司債券、以公司有價證券(股票和其他證券)為擔保品而發行的抵押信托債券和由第三者擔保償付本息的承保債券。
2.8 按是否記名分類:可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
2.9 按發行時間分類:可分為新發債券和既發債券。
2.10 按是否可轉換為其他金融工具來分類:可分為不可轉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
2.11 按是否能夠提前償還分類:可分為可贖回債券和不可贖回債券。
2.12 按償還方式不同分類:可分為一次到期債券和分期到期債券。
2.13 短期融資券是由企業發行的無擔保短期本票,屬于信貸融資。在我國,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企業籌措短期(1年以內)資金的直接融資方式。
3 幾種常見債券介紹
3.1 公債或國庫券這樣的政府債券是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稅待遇;而由各級地方政府機構如市、縣、鎮等發行的債券就稱為地方政府債券。
3.2 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發行的債券。金融債券票面利率通常高于國債,但低于公司債券。金融債券面向機構投資者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個人投資者無法購買和交易。
3.3 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并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
3.4 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公司債券票面利率高于國債和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具有風險性較大、收益率較高特點。
3.5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債)是由上市公司發行的,在發行時標明發行價格、利率、償還或轉換期限,債券持有人有權到期贖回或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價格將其轉換為發行人普通股票的債務性證券,其利率通常低于不可轉換債券??赊D換債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在一定條件下,可將持有的債券轉換成一定數量的普通股股份,它是一種介乎于股票和債券二者之間的混合型金融工具。發行可轉換債券應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行公司應同時具備發行公司債券和發行股票的條件。
3.6 分離交易可轉債是一種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就是認股權證加公司債券的組合產品,由于發行時,權證和債券組合在一起,而上市后,分離式可轉債又自動拆分為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在兩個不同的市場上交易,因此也稱分離式可轉債??煞蛛x為純債和認股權證兩部分,賦予了上市公司一次發行兩次融資的機會。分離交易債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于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分離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
3.7 短期融資券是由企業發行的無擔保短期本票,是指企業依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企業籌措短期(1年以內)資金的直接融資方式。短期融資券的種類:(1)按發行方式分為經紀人代銷的融資券和直接銷售的融資券;(2)按發行人的不同分為金融企業的融資券和非金融企業的融資券;(3)按融資券的發行和流通范圍分為國內融資券和國際融資券。一般只有實力雄厚、資信程度很高的大企業才有資格發行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還必須符合《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發行條件。
3.8 中期票據是一種經監管當局一次注冊批準后、在注冊期限內連續發行的公募形式的債務證券,其本質是一種3-5年期的中期企業債券。它的最大特點在于發行人和投資者可以自由協商確定有關發行條款(如利率、期限以及是否同其他資產價格或者指數掛鉤等)。中期票據與短期融資券的區別:發行期限不同,短期融資的期限在1年以內,中期票據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內。
債券融資范文2
誤區一:部分企業可分離債券的發行目的有“圈錢”嫌疑
分離式可轉換債券具有“一次發行,二次融資”,低成本高效率,低風險高收益的優勢。正確利用可分離債券融資,可以分階段募集到生產急需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穩定正股價格,降低股權稀釋效應,改善企業資本結構,享受稅盾效應和較低的票面利率,大大節省當期財務費用。縱觀目前融資企業,在充分享受發行可分離債券融資好處的背后,有些行為不免讓人質疑其融資目的。
首先,債券發行額遠遠大于企業凈利潤,權證發行額達到了規定的上限(規定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其中,中信國安發行額達到凈利潤的36倍,另一家企業達到23倍以上,還有四家也達到凈利潤的10倍以上。這些企業資產雖可抵債,但生產如何持續發展?其業績如何支撐股價?再者,不同企業資產負債率高低不一,16家融資企業卻都是將純債券融資額與權證融資額等比例發行,改善企業資本結構的目的無從考究。更有甚者,無視市場反應,一意孤行,例如平安保險公司。2008年1月它推出了82億A股加412億分離可轉債的“天量”再融資方案。此方案一出,即遭投資機構和廣大投資者的反對,但平安公司無視市場反應,于3月6日采用不恰當的手段高票通過再融資方案,引致中國股市出現了一輪血腥的暴跌。從2007年年底到2008年4月,股市的最大市值損失將近20萬億元,相當于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的80%。為了挽救股市,國家在4月23日調減印花稅。市場剛剛轉暖,中國平安又置股市的大局于不顧,迫不及待地再一次宣稱啟動“天量”再融資方案,使剛剛出現好轉跡象的中國股市再一次下跌,至今未能復蘇。中國平安融資目的,路人皆知。
在增發和配股遭到投資者唾棄的今天,可分離式債券有可能淪為某些企業又一“圈錢工具”。
誤區二:可分離債券的發行時機選擇不當
發行時機的選擇,對融資成功至關重要。一般而言,股市震蕩或上行,債市低迷、權證市場火爆,可分離債券的發行容易成功;債券可以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權證也易于行權;股市低迷,債市趨勢向上,可分離債券的發行也會成功;股價有上行空間,易于行權獲利,債券市場也易獲利,對投資者有很大的吸引力。市場資金面充足,利于發行。投資者傾向也會直接影響債券發行。經觀察就會發現,有的企業發行可分離債券時機選擇不當,與市場規律背道而馳。
不少企業在股市高市盈率時密集發行,低市盈率時卻不敢發行。我國股市從2006年2月進入牛市,2007年11月達到最高峰。2008年1~5月迅速下行,大部分企業股價腰斬。我國可分離債券融資企業大多數卻選擇在2007年11月~2008年2月間發行或擬發行,而在股市最低點的4月卻寂靜無聲,有的企業甚至改發高利率的其他債券品種。高指數、高市盈率的股市,聚集了大量泡沫,岌岌可危,下行是必然趨勢。而此時發行的可分離債券,今后權證難以行權,二次融資將會成為泡影。股市最低點3138.5的4月,股市上行空間大,債券市場仍然火熱,發債正當時,許多企業卻坐失良機。4~5月間無擔保的青島啤酒、國電電力、康美藥業三家企業仍以0.8~1.0%票面利率發行成功,中簽率也只有0.5%,這就是最好的佐證。
可分離債券是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交易,交易所市場資金面的承受力有限。而可以發行可分離債券的企業都是大型企業,按照規定,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這一發行額依然會大大超出市場資金面的承受力。比如,中石化500億的可分離債券,中國平安的400億。后者發行時機選擇的更糟:處在多家企業再融資方案出臺之際,大小非解禁高峰之期,美國次貸危機加劇之時。又由于其融資信息的不透明,主營業利潤低下,融資態度惡劣,不可避免地遭到了投資者的厭惡和唾棄。
誤區三:可分離債券的票面利率取值過低
從2007年下半年的分離債發行來看,其顯著趨勢是債券利率越來越低,權證越送越多。2008年發行可分離債券的8家企業,7家票面利率都是0.8%。而同期:一年期的銀行利率是4.14%;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5.85%;3~5年期中期票據利率為5.3~5.5%;5年期普通可轉債券利率為1.0~2.8%;5~10年期公司債券利率是5.2~8.0%;可分離債券的期限一般5~6年。相比之下,票面利差較大。
低票面利率可分離債券,一上市就要折價,而折價部分的損失由權證部分補償。發行該種可分離債券,投資者和發行方的雙贏是建立在一個價值和價格都存在較大偏離的權證市場之上。過低利率,加大權證市場的博弈壓力。
2007年至2008年5月,央行共9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6次加息。在央行利率敏感期,雖然可分離債券的權證部分受正股走勢的影響較大,但它的純債部分和其他公司債券一樣,因加息而有所下跌。由于它是3個市場的產物,會帶來一系列較大的負面效應。
隨著我國債券融資品種的增多,浮息債券的盛行,CPI的居高不下,低票面固定利率的可分離債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會越來越弱,影響債券的發行。
誤區四:可分離債券條款設計趨同化,單一化
可分離債券在我國剛剛起步,其發行條款主要受《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約束。較之國外,各上市公司在發行條款的設計上存在著趨同性過高,類型單一的問題。
以利率設計條款為例。我國可分離債券的利率設計,走勢起伏不大,波段不夠鮮明,不同時點的利差也欠突出。雖然該管理辦法對發行企業的信用評級做出規定,但縱觀上市發行的可分離債券,其信用評級基本都是AAA,區別不大,彼此間的利率很難直接比較,難以準確反映發行利率的動態變化。加之,發行人對于成本往往會相互比照,因此,除非市場發生較大的變化,其利率一般都有一定程度的趨同性。
再者,不管股市、債市走勢如何,發行企業都將純債券融資額與權證融資額等額發行,債券利率全部雷同;權證期限過于單一,僅有一年與二年之分;行權價格固定,不可修正。趨同、單一的條款設計,從企業融資和市場發展的角度來說是低效的,無任何應變空間。它直接導致發行主體單一、融資途徑狹窄、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等缺陷。
誤區五:對可分離債券融資風險認識不足
可分離債券屬于混合型證券,兼具股票、債券和期權的融資特性,存在一定風險,許多發行企業對此認識不足。
一是低票面利率風險。如前所述,發行企業將票面利率設置過低,使得債券價格對于利率變動的敏感性增高,利率風險加大,對投資者的吸引力降低。
二是還本付息風險。上市后的分離債券純債部分是需要還本付息的,但部分企業的巨額融資以及債券發行額遠遠大于企業凈利潤的決策行為,加劇了企業的償債風險。
三是行權風險。由于采用固定行權價格,若發債企業發行時機選擇不當,在市場轉冷、股價下跌時,將會出現無法行權的風險。同樣,行權的時間跨度也加大了行權風險。
四是權證市場風險。分離式債券的認股權證具有市值較小、高杠桿性、價格漲跌與標的股票價格變化相關聯等特點,極有可能成為縱對象,進而影響正股走勢。
五是股本稀釋風險。若二次融資順利實現,有股本擴張的壓力,并會攤薄每股收益,影響企業業績。
六是融資品種選擇風險。不同的再融資品種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對上市公司也有不同的影響。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適合發行可分離債券,同一企業的不同發展過程也不一定都適合發行可分離債券,有些企業有盲目跟風之嫌。
誤區六:可分離債券發行主體行業分布不合理
最新的財務數據統計發現,我國目前滿足分離債券發行規定的上市公司只有100多家,它們主要分布在電力、房地產、鋼鐵、公路鐵路、化工、煤炭和汽車制造等行業。在發行初期,更多地集中在鋼鐵業,隨著發行可分離債券上市公司的增多,發行主體的行業才開始多樣化起來,如石化、通信、金融保險等,但依然有限。
這是因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證交所的對發行可分離債券公司嚴格的條件限制,使很多較好的中小上市公司排除在外。它限制了可分離債券的發展,沖擊了市場的資金面。
分離式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新興的融資工具,對于企業的長期發展有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影響著我國資本市場健康、有序地運行。因此,上市公司必須認真審視可分離債券的優缺點,消除認識誤區,制定出應對措施,結合自身經營狀況合理、適度、謹慎得利用這一融資工具,以期實現投資者和企業各得其所、互利互惠,在提高企業融資效率的同時,提高我國可分離債券市場的運行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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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娥平,史揚.分離債與可轉債發行條款的比較分析[J].財會通訊(學術版),2007,(11).
【摘要】自2006年10月馬鋼第一只分離式可轉換債券上市至今,可分離債券在我國應用的歷史僅有一年多,卻受到了上市公司和市場投資者的熱捧,發展迅速。然而由于市場限制和產品自身特性等原因,人們對分離式可轉換債券在認識和操作上卻存在一些誤區。本文試就該問題進行探討,希望引起關注,并加以改進。
【關鍵詞】可分離式債券;融資誤區;應對措施
債券融資范文3
關鍵詞:產權性質 債券融資 公司績效 主成分分析
作者簡介:
王 征(1968- ),女,河南新鄉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副教授
王 浩(1988- ),男,河南焦作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碩士研究生
2007年8月證監會頒布實施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為公司債券的發行提供了制度安排,其后國家又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促進債券市場的發展。債券融資規模自2010年度首次突破5萬億元關口以來,最近3年均以萬億元量級增長,可見債券市場進入歷史發展的新階段,債券融資研究日益成為學術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由于我國特殊制度環境,上市公司按產權性質的不同分為國有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兩者的治理結構、政企關系等不同導致債券融資對公司績效的影響產生差異。本文為了驗證債券融資與公司績效的相關性及產權性質對兩者關系的影響,利用多元回歸模型進行實證檢驗。
一、文獻綜述
(一)債券融資與公司績效關系 Jensen &Meckling(1976)提出成本理論,認為企業股東、經營者、債權人存在利益沖突,使企業偏離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債務融資可以從兩方面降低股東與經理沖突引起的成本:一方面債券本金與利息的支付可以減少經理可支配的現金,抑制其過多在職消費(Stulz,1990;Hart & Moore,1998);另一方面債務融資使經理面臨更多監督和破產風險(沈偉基、蔡如海,2005),約束經理按照股東利益行事(Jain,2006)。債務融資可以抑制企業過度投資行為(Aivazian等,2005;童盼、陸正飛,2005;唐雪松,2007),緩解股東與債權人的沖突。債務融資具有稅盾效應(Saeng &Sorenson, 1986),信號傳遞作用(章晟 ,2006)等。國外學者一般認為公司績效與債券融資呈正相關(Frank&Goyal ,2003;Campello,2006;Berger &Patti,2006;Margaritis等,2009);而國內學者研究結果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債券融資與公司績效正相關(悅錚、魏山巍,2006;許小喬2010; 李揚,2011;李科、徐龍炳,2011;姜付秀、黃繼承,2011;黃珺、黃妮,2012),二是債券融資與公司績效負相關(于東智,2003;肖作平,2005;張兆國等,2007;陳德萍、曾智海,2012);三是兩者無確定關系或呈二次曲線關系(徐向藝等,2006;宋力、張兵兵,2010)。
(二)產權性質對兩者關系的影響 轉型經濟中國有企業承擔了政府的多重目標,如經濟發展戰略、就業、稅收、社會穩定等,由此造成了國有企業的政策性負擔(林毅夫等,2004),致使其目標偏離企業價值最大化。造成債務融資水平和結構存在著系統性差異歸根于國家間制度環境的差異(張敦力和李四海,2012),銀行與貸款企業共同的產權性質仍是目前特殊的制度背景,在此背景下銀行往往在放貸過程中,偏愛國有企業,歧視民營企業(Brandt 等,2003;Sapiena,2004;Din,2005;陸正飛等,2009),致使國有企業的信用貸款比例顯著高于民營企業(袁淳等,2010),資產負債率偏重影響債券融資公司治理效應的發揮。政府對上市公司和銀行的雙重所有權造成了預算約束軟化,增加了管理上的成本,從而弱化了債務融資的治理作用(Tian,2007;田利輝,2005)。由于國家股東的性質決定了公司多層次的委托關系,不僅提高了成本,而且容易造成“內部人”控制。國有股比例越高,管理者在職消費比例越高,與公司治理效率呈負相關;“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帶來了產權多元化的股東制衡機制的形成,不利于形成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從而影響企業的經營績效(岳雄,2011)。國有企業的公有產權屬性決定了國有企業中存在著生產效率和創新效率的雙重損失(吳延兵,2012)??梢?,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績效要好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Bai等,2004;張兆國等,2007)。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1:上市公司債券融資能夠發揮債權的治理效應,與公司績效具有正相關關系
假設2:在其他條件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相比,債券融資更能顯著提高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績效
(二)數據來源與樣本選擇 2007年《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頒布促進我國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債券募集資金和債券市場的發展。本文選取2008年至2011年滬深兩市應付債券期末余額不為零的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并且剔除金融業上市公司,ST公司,同時發行B股或H股公司以及財務數據缺失和奇異的公司,最后得到2008年59個樣本,2009年95個樣本,2010年119個樣本,2011年194個樣本,總樣本為467個。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和滬深證券交易所網站,數據的處理和分析使用了Excel和Stata軟件。
(三)變量定義
(1)被解釋變量。P本文界定為公司績效,選取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銷售凈利率、每股收益、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總資產周轉率和營業收入增長率8個財務指標,利用主成分分析法構建公司綜合業績指標。本文選取綜合業績指標來衡量公司績效有如下兩點考慮:一是單一財務指標不能全面衡量公司績效,二是我國特殊二元股結構,非流通股市值無法準確核算。
(2)解釋變量。債券融資率(BPAR)、債券融資規模(LnBP)分別從相對和絕對角度來反映債券融資水平。產權性質虛擬變量(COMj),按照控制股東持股性質將上市公司分為國有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當公司屬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時其取值為1,否則為0。COMj*BPAR是產權性質虛擬變量與債券融資率的交叉項。
(3)控制變量。公司規模(SIZE)對企業績效具有顯著影響(徐向藝等,2006),故本文將其作為控制變量之一。本文選取權益乘數(EM)作為控制變量,以消除變量之間的多重共線性。對于股權集中度與公司績效關系的認識,存在正相關(陳小悅、徐曉東,2001等),負相關(高明華、楊靜,2002等),正U型(白重恩等,2005),倒U型(施東輝,2003等),本文設置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及其平方(TOP12)來代表股權集中度。此外本文還設置了年度(YEAR)和行業虛擬變量(IND)。以上所有變量的具體描述和定義見表(1)。
(四)模型構建
為了驗證假設1,假設2,建立如下模型:
模型1a:Pt=β0+β1BPARt+β2SIZEt+β3EMt+β4TOP1t+β5TOP12t+∑YEAR+ ∑IND+δ
模型1b:Pt=β0+β1LnBPt+β2SIZEt+β3EMt+β4TOP1t+β5TOP12t+∑YEAR+∑IND+δ
模型2a:Pt=β0+β1BPARt+β2COMj*BPARt+β3SIZEt+β4EMt+β5TOP1t+β6TOP12t+∑YEAR+∑IND+δ
模型2b:Pt=β0+β1LnBPt+β2COMj*lnBPt+β3SIZEt+β4EMt+β5TOP1t+β6TOP12t+∑YEAR +∑IND+δ
三、實證檢驗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2)是主要研究變量的描述統計結果。從表(2)可以看出總樣本467個,包括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135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332個。公司績效(P)平均值,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為0.2941962,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為-0.156996,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績效強于國有控股公司。債券融資率(BPAR),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0.0953488)大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0.0819322),這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依賴股權融資和銀行借款相符合;而債券融資規模(LnBP)平均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2.49505)大于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1.474919),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規模大,信譽強,故發債規模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規模(SIZE)普遍大于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也在表(2)中得到體現。權益乘數(EM)國有控股上市公司(2.79709)大于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2.450521),說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普遍偏高。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為0.4430941,表明其 “一股獨大”現象明顯。
(二)主成分分析 本文KMO測試結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財務指標之間相關程度差異不大,且KMO值為0.6475大于0.5,根據KMO檢驗使用方法規定,本文上述財務指標適合進行主成分分析。表(4)為各個主成分的特征值及方差貢獻率,由表(3)可以看出,前四項主成分的累積方差貢獻率為88.99%,可以認定前四項主成分所含信息量已經涵蓋所有變量的信息內容,所以提取四個主成分滿足本文需要。
(三)回歸分析 由表(5)結果可以看出,債券融資率(BPAR)對公司績效(P)的回歸系數是1.5394,其t值為2.20,可以在95%置信水平下通過顯著性檢驗,表明上市公司債券融資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績效,因此假設H1成立??刂谱兞恐泄疽幠#⊿IZE)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權益乘數(EM)對公司績效(P)的回歸系數為-0.2802,t值為-8.35,通過99%置信水平下t值檢驗,說明權益乘數(EM)與公司績效(P)呈負相關。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及其平方(TOP12)對公司績效的回歸系數分別為1.6741和-2.2725,分別通過了95%和99%置信水平下t值檢驗,說明股權集中度與公司績效呈倒U型(施東輝,2003)。由表(5)模型1b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債券融資規模(LnBP)的回歸系數為0.0238大于0,說明債券融資規模對公司績效存在正效應,但不能通過任何水平下的t檢驗。從模型1a和1b回歸結果可以看出,相比債券融資規模(LnBP),債券融資率(BPAR)對被解釋變量公司績效(P)有更好的解釋能力,故本文在驗證假設2是否成立時,僅選用債券融資率(BPAR)作為解釋變量,對模型2a進行回歸分析。由表(5)模型2a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債券融資率(BPAR)對公司績效(P)的回歸系數β1為3.4363,t值為4.56;產權性質與債券融資率的交叉項(COMj*BPAR)對P的回歸系數β2是-3.6214,t值為-5.69,均通過了99%置信水平下的t值檢驗。由模型2可以看出β1表示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績效對(P)對債券融資率(BPAR)反應系數,(β1+β2)表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績效(P)對債券融資率(BPAR)的反應系數,而β2 為-3.6214小于0,故債券融資率更能顯著提高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績效,因此假設H2成立。公司規模(SIZE)通過了顯著性檢驗,且其系數為正,表明公司規模(SIZE)與公司績效(P)正相關。權益乘數(EM)系數為負,通過顯著性檢驗,表明其與公司績效負相關。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及其平方(TOP12)系數一正一負,通過顯著性檢驗,表明股權集中度與公司績效呈倒U型??蓻Q系數為0.31,一般可決系數越大,模型擬合程度越高,故此模型擬合程度不高。
四、結論
本文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債券融資能夠發揮債權治理效應,與公司績效呈正相關;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相比,債券融資可以更有效提高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績效。本文提出如下建議:(1)豐富債券品種,滿足投資者需要;建立做市商制度,提高債券流動性;完善債券發行制度和信用評價體系,促進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2)優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減少流動負債及銀行借款的比例,降低其資產負債率,拓寬其融資渠道,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提高其公司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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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融資范文4
關鍵詞:短期融資債券 優勢 發行程序
短期融資債券是企業內部所實行的一種直接債券融資工具,成本比較低,方式也比較靈活,在企業中實行具有很大優勢,對企業發展有重要作用,在現代企業中有著十分廣泛的應用。下面就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的優勢以及其發行程序來對其進行分析。
一、發行短期融資債券存在的優勢
(一)融資成本比較低
對于短期融資債券來說,其融資成本比較低,能夠使財務費用降低,使企業內的債券結構得到優化。在這種債券的發行過程中,所使用的定價基準利率所采用的是SHI-BOR利率,由于經濟的回暖以及貨幣市場中的基準利率上升,其走勢也有相應回升,但是水平仍然是比較低,一直維持在1.85%—2.30%之間。對于短期融資債券來說,其發行利率的主要影響因素是發行主體評價,根據有關報告研究表明,在2009年,各個主體級別的發行利率可以用下表來進行表示:
與銀行借款相比較來說,在融資成本低方面,短期融資債券占據非常明顯的優勢。其發行利率按照4%來進行計算,另外再加上一些期間費用等,主要包括承銷費用、律師費用以及評級費用,在短期融資債券的發行上所需要的總成本與發行金額相比,大約是其4.5%,而在商業銀行的基準利率中,一年期的貸款是5.31%,因此短期融資債券的基準利率是相對低很多的。如果企業內發行10億元的短期融資債券,那么企業內每年能夠節省的財務費用可以達到810多萬元。
(一)資金管理的靈活性較強
在短期融資債券的發行方面,要使得現金管理功能的及實現,主要是依靠兩條途徑:第一,以實際現金流為依據,對債券的發行進行靈活安排;第二,根據現金流來選擇合理時間進行回購。如果企業在兩個月之后要有10億元資金需要去募集,并且要用其來支付和購買貨物,但是當前又缺少這筆資金,但是在未來的8個月之后所擁有的現金流可以達到10億元,在這個時候,企業就可以利用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的方法來將資金募集到,債券的發行額定為10億元,債券的有效期限是6個月,利用發行債券所得到的資金來支付未來資金的流出,在8個月之后再利用10億元現金流入來償還已經到期的融資債券。在《管理辦法》中,對于企業購買自身發行的短期融資債券是不禁止的。若在短期融資債券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后,企業內的現金變得比較充裕,這個時候,企業就能夠以二級市場為途徑,對其發行的融資債券進行回購,通過將已經發行的短期融資債券回購,從而使得在沒有信用風險的情況下來將財務成本有效降低,若將債券購回之后需要再次進行發行,可以再將這些債券賣出。與此同時,二級市場的利率有可能會出現波動,這樣就會導致債券出現折價或者是溢價,如果在債券折價的時候將其購回就能夠使財務支出減少。
(二)在發行上具有可持續性
在對短期融資債券進行發行時,當其成功發行并且按照規定時間完成兌付后,投資者對企業信用度就能夠認可,在這個時候,企業若有需要可以向有關單位進行申請來持續發行下一年的債券企業就能夠,并且再進行申請的時候會有更加簡單方便的手續,在一些優質企業內,發行短期融資債券也漸漸成為獲得融資的一條穩定渠道。4.對企業形象的提升非常有利
短期融資債券在發行上市之后,企業要按照相關規定將有關信息定期披露,提供給企業投資者來進行關注,這樣對于企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與操作規范性都是很有利的。除此之外,對于融資債券來說,其在發行方式上所采用的是信用方式,可以不用擔保,能夠在資本市場上將其良好信用形象樹立起來,為企業下一步繼續融資奠定信用基礎。
二、發行短期融資債券需要的程序
(一)主承銷商的選擇
在我國制定的《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規定,融資券的發行要人民銀行認可且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來承銷,企業對于主承銷商商可以自主選擇,若企業要變更主承銷商要向人民銀行報告并且進行備案,若組織承銷團的需要,由主承辦商來組織。
(二)由主承辦商來協助將有關資料準備好
主承辦商以企業當前的現金流狀況為依據,與企業一同進行商討將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的總額度確定下來,在確定時要注意,最高不能超出企業凈資產總額40%,并且還要根據《短期融資債券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要求來協助企業將有關要進行上報的資料準備好,要準備的資料主要包括:注冊短期融資券的有關報告;企業內部董事會或者是其他的權力機構所做出的決議;短期融資債券的募集說明書;主承銷商的推薦函以及有關中介機構的承諾書;跟蹤評級安排說明以及信用評級報告;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承銷以及承銷團協議。
(三)將材料上報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協會從受理與要求相符合的注冊材料日起,依據所規定的相關條件以及程序來審核企業內所發行的短期融資債券,并且將注冊通知書下達。
(四)發行短期融資債券
在注冊得到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同意之后,主承銷商通過組織市場來實行發行推介,從而將發行工作完成,并且要負責將發行情況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報告。
三、結束語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短期融資債券的發行在企業內將會有越來越廣泛的應用,也將會為企業發展有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筆者在此希望企業內部財務人員能夠對其合理利用,促進企業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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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融資范文5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指通過牽頭人組織,以銀行或證券機構作為承銷商,由擔保機構擔保,以多個中小企業所構成的集合為發債主體,統一冠名、統一擔保、分別負債、集合發行,向投資人發行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的一種企業債券形式。
截至2013年7月底,我國已成功發行了13只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累計融資52.02億元(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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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已經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中,可以總結出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一些特點:
1.1 降低了融資成本。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一般是期限為3-5年的中期債券,票面利率采取市場化的定價方式進行確定,決定因素是基準利率和基本利差。已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票面利率在4.66%~7.8%,平均票面利率為6.47%??紤]到相關發行費用,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平均融資成本為10.05%,相比平均成本甚至達到20%的銀行融資,發行企業債券能起到降低籌資成本的作用,也可以保證投資者的收益。債券利息可以在稅前支付并計入成本,因此通過集合債券融資具有稅盾作用。
1.2 提高了債券的信用等級。由于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發行主體經營與財務狀況有差別,信用資質參差不齊,多元化的發行人增加了債券的評估成本和投資風險。通過大型擔保公司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擔保,以及銀行或大的國有企業提供再擔保,提高了債券信用等級,實現了債券增級。以13云中小債為例,其發行人主體信用級別分別為:昆明積大制藥股份有限公司A級、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BBB+級、云南錦苑花卉產業股份有限公司BBB+級、昆明川金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級、云南天浩稀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BBB級、昆明普爾頓環??萍脊煞萦邢薰綛BB級。通過擔保與再擔保后,經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綜合評定,13云中小債的信用級別為AA+級。
1.3 政府參與積極。地方政府作為牽頭人,為解決本地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在發行本地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上作了大量工作,除負責債券發行的統一組織協調外,甚至提供多方面的優惠政策。以2009大連市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為例,大連政府對參與發債的八家企業每年給予1.5%至2%的貼息支持,大連市民營和中小企業發展資金還給予專項補助,對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和企業給予風險補償金和1600萬的獎勵費用。
2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存在的問題
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是我國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難問題而采取的一種新型融資模式,發展前景良好,同時也存在許多障礙,主要表現在:
2.1 發行條件及規模的制約。每個發行企業資質均符合《證券法》、《公司法》以及《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各地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規定中除了必須達到凈資產、盈利能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等硬指標外,對企業的注冊地址、企業的相關程度等也有嚴格要求。目前集合債券的發行規模與中小企業資金需求存在很大差距,遠遠滿足不了中小企業的需求?;谥行∑髽I集合債券在我國尚處于運行初期以及融資資源有限因素的考慮,政府進行分類管理,支持重點,嚴格審核的政策,顯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制約了發債企業的自主性,不利于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市場容量,不能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
2.2 擔保難的制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由于本身存在結構復雜、發債主體多元、風險高、參與發債企業信用級別相對較低等缺陷,有實力的大型企業集團往往不愿為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能提供擔保,現有的擔保機構資質參差不齊,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使得為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提供擔保增信措施成為集合債券成功發行的難點。目前已發行的集合債券大多是政府出面協調有實力的大型企業集團、地方投融資平臺公司或政策性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或是由資信良好的大型國有企業做擔保方,這種非市場化的方式不利于集合債券的長遠發展,也不能徹底解決中小企業自身的信用風險問題。
2.3 融資主體自身的問題。傳統行業中的不少中小企業,在管理和經營方面具有獨到之處,或擁有資源優勢,然而大部分中小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現代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財務管理水平低下,或者缺乏概念性的創新,或者投資周期較長,難以成為風險投資關注的對象。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不能解決不具備高增長潛力的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
3 加快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展的對策
3.1 完善中小企業集合發債制度,降低發債門檻。國家應允許地方政府在國家政策性指導文件引導下,制定出臺與中小企業集合發債相配套的發行辦法、施行細則等地方性法規,具體化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實務操作,從制度上實現集合債券發行的區域多樣化和實用性,為更多中小企業集合發債創造條件。在發債門檻設置上,國家可以依據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規模和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現狀,規定企業發債標準最低限度,由當地政府部門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遴選發債企業。
3.2 完善擔保機制,實現信用增級。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關部門出臺關于集合債券擔保條件及形式、擔保機構設立與業務范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政府可以設立建立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基金或再擔?;穑瑢C構提供資金支持,降低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提高信用擔保機構運作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擔保業務,在擔保機構建立發債企業信用檔案。還可以由政府牽頭組織,以政府財政資金與中小企業入股的形式設立擔保資金,采取商業運作模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此外,還可以依托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等組織成立行業性專業擔保公司,以被擔保企業一定數量的資產作為反擔保,按其投入資金數額幾倍為其提供融資擔保。
債券融資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托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托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托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采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