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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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

社保制度范文1

一、保險經辦管理的不統一

增大法規制度立法與適用成本,增加管理成本與工作量。當前大部分種類的保險由社保部門經辦管理,新農合由衛生部門管理。新農合一個險種獨立于其他險種單獨管理,在制度層面上,增大法規制度立法與適用成本,容易產生法規制度不統一、某些具體問題無法規可依或法規相互沖突等問題。在管理層面上,單獨一個險種獨立管理,難以確保專業優勢與規模優勢,勢必增加管理成本與工作量,且難以避免重復參保、重復補助及重復統計等問題。個別險種參保對象與標準劃分過細,混淆保險與救助的工作內容,增大管理工作難度與成本。如城居醫療保險,對成人、學生、低保對象、殘疾人、低收入老人等不同參保人的繳費與補貼標準有過于細致的劃分,這既混淆了保險與救助的范圍,又增大了社保經辦機構管理工作難度與成本,且難以避免一些如優親厚友、不符合條件享受高補貼等違規行為發生。建安行業勞動保險費管理制度已不符合現有的法規體系和現實情況?,F有的《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制定于2005年,在當時社保險種不完善、社保覆蓋面很窄的情況下,這一制度對加強高危行業的建安工人的勞動保障具有針對性和積極意義。在當前社保險種和保障對象已實現對所有群體全覆蓋的情況下,這一針對小部分特定群體的制度已無存在的必要,相反,讓一項勞動保險費獨立于社?;鹬?,既降低資金管理收益,又容易滋生種種違規問題。

二、對社保制度設計的審計建議

(一)逐步合并簡化保險種類,降低管理難度與成本。我國不同的社會保險類別建立于不同的時期,均是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國家財政狀況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對發展經濟、保障民生均作出了各自的推動作用。但制度應隨著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而不斷完善,在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人口流動不斷加速的形勢下,建議逐步合并簡化保險種類,降低管理難度與成本。比如,對新農保與城居養老,新農合與城居醫保這種個人繳費、財政補貼與待遇支出差別不大的險種可先行合并簡化。

(二)統一保險經辦管理,統一法規制度,降低管理成本。在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過程中,新農合獨立于其他保險經辦管理有其特殊的背景與原因,但保險經辦管理的不統一己逐步顯露出不少弊端,建議將新農合與其他保險種類納入統一的部門經辦管理,以利于在制度層面統一法規制度,在管理層面降低成本。

(三)明確保險與救助責任范圍,簡化城居醫保參保對象與補助標準劃分。城居醫保對參保對象與標準劃分很細,出發點是基于維護民生、關愛困難群體考慮,但這種細致的對象與補助標準劃分,既混淆保險與救助的工作內容,又增大管理工作難度與成本,還容易滋生一些違規行為。建議明確保險與救助的責任范圍,簡化參保對象與補助標準劃分,把救助的內容交給民政部門。若要增加對困難參保人群的補助,可通過提高困難群體救助標準的方式實行。

社保制度范文2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供需矛盾的現狀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民生存和生活的“安全網”,是指國家和社會為農民,尤其是貧困農民提供的一種普遍的、預設的制度安排框架,使他們在面對外界各種風險威脅時,能夠通過這種制度幫助消除、緩解和應付這些威脅及其對貧困農民基本生計安全的影響。理論上講,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產品,應當以政府為主體進行提供。然而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一直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造成農村社會保障的嚴重缺位。

1、地區差距大,城鄉發展不平衡。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不平衡,一般說來,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較高,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則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許多人連溫飽還沒有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2、社會化程度弱,農民負擔重。目前,農村的社會保障工作僅在很小范圍內實行,沒能在全社會范圍內推廣,農民參保水平較低。以吉林省某鄉為例,該鄉7個村,29個行政屯,2500戶,共12500人,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占全鄉總人口的2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不足10%,還有20%的村民沒有參加醫療保險。

3、資金缺乏,來源不合理。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主要是以農民個人繳納為主,而我國農民收入水平偏低,直接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足。據有關研究表明,在我國農村約有1.4億的人群因收入低而不能維持其基本的食品消費,這樣對社會保障根本無支付能力。當前發達國家城鄉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政府撥款,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堅持以“農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次之,國家為補充”的原則。據資料顯示,我國政府用于社會保障的金額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這樣不僅造成農村社保資金的短缺,而且還嚴重影響了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加大了推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難度。

4、資金管理水平低下,難以增值。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水平低下,缺乏有效監督。這主要是因為,在管理體制上,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在大多數地方是征繳、管理、使用集一身,缺乏有效的監控機制。民政部門、計生委、基金會、壽險公司等機構都涉及農村社會保障,由于這些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不同,在社會保障的管理和決策上經常發生矛盾,導致相互扯皮,辦事效率低下的狀況。由于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漏洞百出,水平低下,難以增值。

二、大力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1、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維護農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客觀需要。目前,對于形成三農問題的原因,學術界基本達成了共識:認為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是造成三農問題的根本原因。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的實質就是對農民實行歧視政策,結果就造成了市民與農民之間的不平等。例如,占總人口70%左右的農民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支出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7%。生存權是人權的基本內容,它是作為社會個體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權利,是基于人類生存本能而自然產生的。農民作為社會主要勞動者,應享有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是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我國憲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分別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目前我國事實存在的城鄉社會保障“二元制”的結構,使農民的生活處在風險較高的狀態中,這對農民是不公平的,是對農民權利的一種剝奪,同時也與我國當前大力倡導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精神相違背。

2、有效擴大內需,推動國家經濟良性發展的重要舉措。中國經濟從1992年之后發生了重大變化,由原來的“產品短缺”時代,進入所謂的“生產過?!睍r代。經濟學家把這種現象表述為“賣方與買方市場的結構性轉換”,也就是內需不足。

3、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物質基礎。長期以來,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計劃生育政策難在農村落實并不是因為農民文化水平低,覺悟低,而是因為農民沒有社會保障,“養兒防老”是他們的一種現實選擇?,F在我國社會已經進入老齡化,農民養老問題將會日益突出。據統計,我國農村現在60歲以上的老人已達到一億多。因此,要順利落實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當前我國農民的養老、醫療問題除了靠自己的積蓄解決一部分外,更多的是靠子女保障,也就是家庭保障。這就是為什么中國的農民喜歡超生的原因。因為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數就越高。如果賦予農民切實的養老醫療保障,農民是不愿意多生養子女的。

4、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緩解地方政府和農民之間的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后,在社會保障嚴重缺位的情況下,土地實際上擔負著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它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經濟基礎,也是農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近些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目前政府所普遍采用的貨幣安置和招工安置兩種方式都未能很好地解決農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保障問題,引起了很多矛盾。近些年來,因土地補償安置所引起的沖突,成了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顯性矛盾,并占所有上訪案件的六成左右。因土地大量征用而使相當部分的人員無法就業,對當地鄉鎮產生了很大壓力,影響了社會穩定?,F在城市的刑事犯罪有70%以上都是流動人口犯罪,在這些外來犯罪中有90%以上是農民犯罪。為農民提供有保障的生活是減少犯罪率,消除社會隱患的根本之策。

5、縮小城鄉差距,推進社會公平,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需要??匆粋€國家能否保持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主要有兩個指標,一個是貧富差距的大?。灰粋€是就業率的高低。當前我國在這兩個方面都面臨比較深刻的危機。當前巨大的城鄉差距是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根源。根據國家公布的數字,2003年,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高達3∶1,如果更實際地考慮到只有城市居民享有而農民沒有的住房、教育、醫療和養老等方面的福利和保障,那么這種差距高達6∶1。中國的農民建國60年來為國家工業化的積累作出了巨大的奉獻,現在理應分享工業化的成果。

三、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思路

1、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促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由于長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影響了政策落實的效果和執法監督力度。近年來,關于社會保障的立法呼聲很高,但大多數人出發點仍放在城鎮的社會保障制度上。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保障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標準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等。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缺少農村社會保障的保障體系根本算不上是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從國外的經驗看,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都是在“工業化”經過一段相當時間以后,到工業“反哺”農業的時期開始啟動的。目前我國工業化已進行到中期階段,開始進入工業“反哺”農業的時期,已具備進行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時機和條件。從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歷史與現狀看,加快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主要應該抓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要抓好單項法規的建設,如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法、農民醫療社會保險法、農村工商社會保險法、農村扶貧與災害救濟社會保險法和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險法等;二是要抓好地方性法規的建設,鼓勵與提倡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保障辦法。

社保制度范文3

論文摘要:國家社會保障就是指國家為了穩定社會、經濟發展,在國民面臨疾病、年老、傷殘、遭遇災害、失業等困難時,給予他們物質、金錢幫助,從而使得國民的基本物質生活需要有了可靠的保障。農村社會保障法就是指在農村人民困難時給予他們以上的物質幫助,調整農民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本文通過對國外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進行分析研究,探討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了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方向。 

我們國家的憲法已確定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目前的法律地位,現在我國農村人口是總人口60%以上,可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很長時間以來都是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末端,很多社會保障內容都沒有將農民涉及在內。而國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相對成熟,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借鑒國外社會保障制度,從而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1國外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1 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957年,德國頒布了《農民老年救濟法》,標志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開始,隨后一系列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接踵而出,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發展得相當成熟。德國農村社保的具體內容是:(1)農村社會保障對象。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定投保人僅限于農場主和他們的配偶以及一起勞作的家屬,而那些農業企業里面的雇員則不在保障的范疇,他們應享有普通工人的相關保障。(2)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在德國,農村社保體系一般采取現收現付制度,資金來自政府補貼或者農民繳納的保險費。但德國社會保障法另有規定,在農民繳納的保險費不足時國家予以補足。(3)農村社會保障下農民所享有的條件。農民享受社保必須達到三個要求:首先,社保金的繳納要求農場主上繳農業企業;其次,對于農村養老保險中,參保人的投保年限應在15年以上;最后,關于享受養老保險,其年齡必須在65周歲以上,并且退休。(4)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德國政府部門對農村社保進行統一立法和監管。農村社保辦負責具體事宜的執行。德國現有幾十家農村社保經辦機構,它們已經建立了農村社保經辦機構總聯合會。聯合會對農村社保事宜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也受到政府的監督和管理。 

1.2 日本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938年,日本制定了包括農民農村在內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其后,日本針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先后制定了《國民養老金法》、《農民養老基金法》等制度。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最普遍、最重要的也就是這個《國民養老金法》,下面介紹它的內容。(1)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象?!秶耩B老金法》規定了日本國民在大于20歲小于60歲的農民必須接受養老保險。(2)日本農村養老保險的金額規定。日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者必須繳納1.34萬日元/月,保金繳納困難者可以提交申請免繳,但退休后的養老保險金僅僅只有他人的1/3。① 

其后,日本以養老保險為支柱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建立并開始得到迅速普及。到了1971年日本出臺了《農民養老基金法》,對以前的《國民養老金法》進行了修訂,本法規定,凡在20歲以上,年農業收入沒達到900萬日元的必須參與養老保險,同時在投保人65歲后,投保人不但可以得到“農民老齡養老金”,而且可以獲得“特別附加養老金”,這是政府的特別補助。 

1.3 國際組織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 

(1)聯合國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聯合國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相關規定可以追溯于《世界****宣言》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有,“人作為社會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須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各種權利的實現”(《世界****宣言》第二十二條)。“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庭健康所需的生活,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需的社會服務均應包括在內”(《世界****宣言》第二十五條)?!氨竟s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氨竟s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②以上所有條款都強調社會保障權,要求世界上所有人都享受,包括農民。 

(2)國際勞工組織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國際勞工組織對于農村社保的規定可以追溯到《農業工人傷害賠償公約》(1921年)、《農業工人疾病保險公約》(1927年)、《農業工人殘疾保險公約》(1933年)、《農業工人死亡保險公約》(1933年)、《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1952年)等。它們規定了各國在進行社會各種保障活動時都應該包括農業領域的所有勞動者。其中,《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提出了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應遵守的最低要求,積極推動了社會保障在世界范圍內的普及。③ 

2 國外農村社保視角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很長時間以來,我國政府對農村和城市都實行區別對待,在社會保障方面也一樣,出現了“城鄉二元制”的(下轉第177頁)(上接第123頁)情況,從而使得農村社保出現了許多問題,比如:立法相對滯后,法律不健全;社會保障法所適用的范圍非常窄;缺乏相應的監管機制等等。借鑒國外農村社保的相關經驗,我國農村社保制度應該有著新的發展。 

2.1 農村社保程度應該跟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 

分析以上國外的農村社保經驗,我們就可以發現,農村社保的發展應該跟本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緊密相關。國家的社會保障實力直接來源于國家的經濟實力,它跟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有著一定依存關系,國家的社會保障開支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它必須控制在本國經濟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支出過大勢必會影響國家社?;鸬姆e累,從而會削弱社會投資積極性,最終將拖累本國經濟發展的速度。但是,如果社保過低將不能滿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會影響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我國農村社保制度必須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相適應。 

2.2 農村社保體系應該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 

德國和日本在農村社保上都設制了統一的社保機構,其中德國還設置了農村社保監管聯合會,這些監管機構不但可以對農村社保進行監管,而且還能統籌安排社保資金,有效地解決了不公平現象。國外這些經驗告訴我們,農村社保都是非盈利的,社會保障應該是一種公共物品,國家政府除了想法設法為農民增收之外,還要提供相應的資金保障,同時還要對農村社保進行有效的監管。所以,我國應該積極全面的加快農村社保監管機構的建設,加大政府在農村社保中的職能作用,從而確保農村社保制度的全面實施。 

2.3 農村杜保機制應該有所側重 

德國和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告訴我們,一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都是有所側重的,德國和日本都著重強調農民的養老保險。所以,設立農村社保,應該采取一定社保項目順序,循序而進但這些都必須依據本國的國情。在我國,農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生活水平低下、看病難、老齡化嚴重等。所以,我國農村社保制度應該著重優先建立這些方面的保障機制,必須建立一個以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為基礎、以農民醫療保障為重點、以農民養老保險為中心、其他社會保障項目為輔助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從而保證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人為本,以民為中心。 

3 結束語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試行階段,并不成熟,而國外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已經經歷過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歷史,相對成熟,因此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借鑒國外先進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但同時也必須結合本國的國情,適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情況,符合本國農民的真實意愿。 

注釋: 

①應永勝.從德國和日本的經驗談我國農村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9(3). 

②楊團,孫炳耀.資產社會政策與中國社會保障體系重構[J].江蘇社會科學,2005(2). 

③林嘉.社會保障法的理念、實踐與創新[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參考文獻:

[1]劉翠霄.天大的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社保制度范文4

關鍵詞:社保基金;制度分析;改革思路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2-0-01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漸完善以及相關政策的出臺,社?;鸬倪`規行為已經大大減少。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部分地區的相關法規政策還不夠健全,管理上還存在漏洞。一些地方違反國家規定, 擅自挪用社?;稹R恍┻`規案件將嚴重威脅了社?;鸬陌踩斐闪耸謵毫拥纳鐣绊憽?/p>

一、我國社保資金違規的主要形式

據國家審計署2012 年第34號公告(總第141號)《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結果》(2012年8月2日),現階段我國社保基金違規主要可分為三大類:一是由于擴大范圍支出或違規運營。造成社會保障資金被挪用共17.39億元。這些資金主要違規被用在了補充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平衡地方政府財政預算,購建培訓中心和體育場館等方面。二是部分經辦機構審核不嚴格,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待遇或報銷費用18.52億元。一些人本來沒有達到應有的領取社保金的條件。但由于審核不嚴,社保機構向他們發放了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還有一些人重復享受了城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三是部分單位和個人違規牟取不正當利益。這些資金主要用于醫療機構等單位通過虛報人數、濫開藥物等手段套取醫保資金。還有一些部門的工作人員通過隱瞞人員死亡信息等違法手段,騙取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等。

從統計數據來看,制度管理方面的問題是現階段我國社?;疬`規的主要原因。

二、制度分析

1.收支控制不嚴。在基金支出方面,部分地區存在擴大范圍支出和違規運營的現象?;鹬С隹刂撇粐?、疏于管理使社保基金的安全受到了嚴重的威脅。

在基金的籌集方面,社保經辦機構向稅務機構傳達征繳計劃。稅務機關按照計劃征收費用。社會保險機構則沒有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能。這種管理模式效率比較低,不利于真正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一些參保單位由于繳費意識不強,經常不能及時足額繳費。最后造成滯納金過多、職工減員不暢、勞資矛盾惡化等局面。

2.未形成預決算機制。有效的預決算機制,可以保證社?;鸬陌踩\行。做好社?;鸬念A算工作有助于保持社?;鸬氖罩胶?。編制社?;饹Q算,有利于分析和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發現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依據。但目前社?;鶛C構過于冗雜,資金運行風險缺少主要責任人,基金預、決算機制難以形成。雖然政府已經了《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文件,但由于環節過多,各部門仍然難以協調一致。

3.基金保增值困難。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實行部分積累制。為了防止基金被違規使用,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社?;鸸芾碇贫取5S著物價上漲,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另外,現有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還容易造成各部門責任不明確。導致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一些問題上相互推卸責任,影響社?;鸬倪\行效率和有效管理。

4.監管機制不健全。社保基金的違規使用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基金監管機制不健全造成的。如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待遇或報銷,部分單位和個人違規牟取不正當利益等。目前,我國社?;鸨O管一般由人力資源部門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負責。另外,社會監督也是基金監管的一個重要環節。但與這三個部門相比,社會監督信息嚴重缺乏,社會監督在社?;鸬膶嶋H運行中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外部監督的不完善,是很多違規操作源頭。如地方領導違規挪用基金購建培訓中心和體育場館等。另外,社保機構內部還最在一些管理漏洞。比如稽核機制不完善,這些也是造成社?;疬`規使用的原因之一。

三、改革思路

1.整合機構,減少環節。針對社?;鹗罩Э刂撇粐?,未形成預決算機制的問題。我們應整合基金的經辦機構,盡量減少基金運行環節?,F階段,我國社保管理涉及的部門過多。有負責登記和結算的,有負責社保費征收的。有負責五項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的,有負責技術的,有負責養老保險費補繳和退休審批的。有負責工傷認定的,有基金收支管理的等等。這樣的基金運轉體制一方面的確起到了相互牽制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基金的運行效率。因此,應該整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盡量減少基金運轉環節??梢猿闪⒁粋€綜合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待遇支付、信息管理等集中在這一個部門之內。這樣有利于基金收支統一記賬、統一核算,從而形成有效的預決算機制。

2.提高效率,拓寬渠道。針對社保基金增值保值困難的問題,應該提高效率,拓寬基金投資渠道。新的《社會保險法》中提出了“社?;鹪诖_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彼裕环矫?,應加強對基金的使用效率,利用好社保銀行的優惠政策,增加基金利息收入。另一方面,要以《社會保險法》為指導,努力拓寬基金投資渠道。既要確保社?;鸬陌踩?,又要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投資運營。以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3.完善外部監管,加強內部審計。完善社?;鸬谋O管機制是維護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根本保障。只有不斷強化內外監管,才能把社?;鸬娘L險降到最低。首先,應該加強內部審計。建立內部審計科室,配備專門的審計人員。從源頭上防范違規舞弊現象的發生。在社?;饘嶋H運行中的各個環節嚴格貫徹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授權批準等內部控制原則。堅決防止部分單位和個人違規挪用社?;鸬炔环ㄐ袨榈陌l生。其次,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要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的運行情況。如收支、投資、收益情況以及其他財務數據,都要定期公開。只有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雙管齊下,才能更好地防范社保基金運營中的違規行為。最后,幾個相關部門要實行聯合監督,這樣才能建立起社保基金日常監管的長效機制。

參考文獻:

[1]耿志民.養老社會保險基金與資本市場[M].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

社保制度范文5

該文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公務員憑什么不交養老保險,卻能領取高額養老保險?老一代為國家奉獻了一生,財政說補貼,可這點補貼夠什么用?企業不想給員工辦理社保怎么辦……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在“劫貧濟富”嗎?

嘉賓

李志培 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副部長

楊立雄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

肖新建 國家發改委宏觀研究院副研究員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簡稱:人社部)專家

現收現付制度會造成“劫貧濟富”?

FT文:當前各國推行的社保主要是現收現付制度,即不是把社保繳存人的錢存起來,而是把收到的錢馬上花掉……這就可能產生窮人補貼富人的效果。當下已經退休并且正在領養老金的老人當中,相當一部分,可能遠富于當下正在工作并繳存養老金的年輕人。

不贊成

李志培:我國養老保險不是實行的現收現付制度,而是積累制,至少要積累15年。任何國家的養老保險都是主要靠人們干活的積蓄來保障退休后的生活,這是明擺著的事情,這不叫“劫貧濟富”,而且干活的人也不一定就是貧苦的人。在中國,人們退休以后,尤其是工人,養老金和在職收入差距是很大的。中國目前養老金的替代率(指勞動者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僅在50%左右,是很低的,所以它的觀點是不成立的。

肖新建:FT文說的并不符合中國實際。事實上,“當下已經退休并且正在領取養老金的老人”當中,絕大部分,按每月收入來說,都是很低的,平均數不可能富于“當下正在工作并繳存養老金的年輕人”。前者工作期間,長期都處于低工資時代,大約2003年后普通中國人的工資才有了較大的增長。因此,所謂的“當下已經退休并且正在領取養老金的老人”遠富于“當下正在工作并繳存養老金的年輕人”,如果存在,也是累積性效果。如果算總體財富,年輕人的財富還應該包括對未來的預期。因此這個立論基礎就不恰當。況且新農保的對象,大都是農村老年居民,很大部分都是低收入者。

楊立雄:我認為恰恰相反?,F收現付制度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富人繳得越多,最后養老金領得可能要少一些;相反,那些繳得少的,由于有一個最低養老金保障,可能領得多一些。當下已經退休并且正在領取養老金的老人,等于是他們年輕時積累的資金,只不過我們看不見,退休的時候回報給他們?,F在工作的人創造社會財富,也是在積累,也是一代代地還給他們。

戶籍制度會造成“劫貧濟富”?

FT文:人們在繳存養老金的時候,不需要看繳存者的戶籍……但是,當你要領取退休金的時候,可就不一定是這樣了。據人社部官員解釋,養老金領取將執行戶籍地優先……而你戶籍所在地的退休金標準可能比你繳納養老金的城市的標準差很多。相對于那些擁有大城市戶籍,能在那里穩定工作并退休、領取社保的人來說,你是吃虧了。就這點而言,不得不說是一種“劫貧濟富”。

贊成

楊立雄:確實存在這種情況。我在深圳做調研時發現,深圳90%的人口是農民工,10%是本地戶籍人口。相關制度規定,農民工回鄉后只能領取個人賬戶那一部分,社會統籌部分就留在深圳了,所以深圳2005年就已經積累了90億的養老金。而別的地方都在虧,特別是國有企業比較多的一些地區,像東北,因為養老負擔比較重,沒錢發養老金;但是深圳年輕人多,退休的人少,繳費的人多,結余了90億的資金。

我很贊同它的觀點,而且我認為不僅僅是戶籍制度,重要的是地區之間的差距太大。

不贊成

李志培:這是關于養老金領取的公平問題。假如給你1000塊錢,你在貴州黔南州的一個貧困縣生活和在北京市的生活,等價嗎?在貴州可能活得很好,在北京可能就活不下去。此外,這還涉及到統籌層次的問題,目前養老保險不是全國統籌。中國區域太大,經濟發展差距太大,生活水平差距太大,目前沒有實現全國統籌,養老水平必然存在一定差距,但這決不是劫貧濟富的問題。如果全國統籌了,就沒有問題了。

肖新建:我不認同它這種說法。戶籍制度造成的“劫貧濟富”效果,不能歸咎于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是戶籍制度的錯。改革的應該是戶籍制度,不能用此來否定養老保險制度。

人社部專家:領取養老金的地點一般是根據繳費的最后一年來定的,你最后繳費是在哪個地方,就一般優先考慮這個地方。如果你不愿意在這個地方領取,也可以回到原籍去領取。

繳費年限會造成“劫貧濟富”?

FT文: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這就讓那些已經參加繳納養老金,但繳納年限不足15年的人為難了。那些沒有能力把繳費年限累計到15年的人,恰恰是工作不穩定,收入偏低,經濟壓力較大的人群。

贊成

楊立雄:確實存在“劫貧濟富”的問題。這個問題全世界都存在,每一個國家都有最低繳費年限,只不過各自不同。一些國家可能達到二三十年。大部分歐洲國家和北美一些國家,大概就是幾年,甚至一年。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建立一個最低養老金制度。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工作了一定年限的,比如一年、兩年或者履行了繳費義務的,就應該領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最低養老金。

不贊成

李志培: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在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中已經強調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農保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比如,一名55歲的工人到退休的時候繳費繳了10年,還差5年,那5年可以一次性繳納,補齊之后就繼續領取。這是公平的。

肖新建:這一點確實是實際問題,但這僅是技術操作層面的問題,不足以否定“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這種技術操作層面的問題,只有通過完善制度,才能獲得充分解決,而不是一味否定出臺不久的制度。

人社部專家:沒有這個道理。國家在繳費年限上不是一刀切,采取的是靈活一些的措施。繳費年限不夠,各地的做法也不太一樣,有的地方可能會讓你補繳。如果你到了60歲,已經繳了10年,還差5年,再續繳5年,就等于是晚退休5年,到65歲再領取養老金。這是國家提供機會讓你補繳的一種方式。

社保應該政府強制管理,還是社會管理?

FT文:關鍵在于我們實行什么樣的社保計劃,是由政府來強制執行,還是由社會中的人自愿組織形成互相擔保的保險體系和保障體系……只要是能讓人們自主決定參與與否,自由選擇服務機構,那很多弊端就會得到改進,因為如果參與這些計劃不劃算,人們也就不會參加,也不會因此而有什么損失,而不會像農民工退保一樣,當他們選擇退保時,只能無奈地放棄之前繳存的一大筆錢。

不贊成

楊立雄:FT文可能認為德國的模式很好。德國是典型的由社團來管理的養老模式,政府制定政策,不參與具體管理,法國也是。但即使在歐洲,也有不同模式,像英國,就是政府全面主管。中國是一個中央集權的政權體系,政府很強勢,是大政府小社會。亞洲國家,特別是東亞國家,其政治體制和歐洲完全不同。如果按照FT文所說,在我們的社會團體還沒有發育完全的情況下實行社會管理,會出現倒退,基金的管理、養老金的管理征繳都會出現問題。所以,現在還是應該實行政府的強制管理。

社保制度范文6

關鍵詞:靈活就業;社會保障;制度設計

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5-0031-03

一、靈活就業的含義

目前我國關于靈活就業的概念尚未統一,筆者在此引用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和勞動科學研究所的《我國靈活就業問題研究報告》(2002年) 對靈活就業所作的界定:所謂“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地、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一個或者幾個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的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靈活就業形式的特點表現為“四個不固定”,即:勞動關系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崗位不固定。

一般而言,靈活就業包括三大類型:自雇就業、受雇就業和獨立就業。自雇就業者擁有雇主和雇工雙重身份,比如個體經營者、合伙經營者或小型私營企業主。受雇就業包括非全日制就業、臨時就業、派遣就業、遠程就業等形式,其中,非全日制就業和臨時就業是靈活就業的主要形式。獨立就業者也稱為自由職業者,在勞動關系上不受雇于任何單位,而是根據自身特點與雇用者建立服務關系,工作完成后按工作量計算報酬。獨立就業者有兩種類型:一類是擁有一技之長的高素質專業人員,如圖紙設計、美術編輯、財會審核、翻譯、導游、保險推銷員、自由撰稿人、中介服務者等,另一類是沒有任何技能的低素質勞動者,比如家庭小時工、油漆工、粉刷工等打零工者。

二、靈活就業將成為我國就業的重要形式

(一)我國靈活就業的現狀

我國的靈活就業在最近幾年就業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迅速發展,雖然我國靈活就業的規模大小尚沒有一個準確統一的數據, 但是比較一致的推算和觀點是目前的靈活就業人員約在1.2-1.5億。如此龐大的靈活就業群體表現出以下特點:

1. 靈活就業主體的來源豐富。我國靈活就業的主體主要由四大部分構成:一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農民工進城后基本上都是以靈活就業的形式工作, 是靈活就業的主力軍;二是城市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這些人在失去原有工作后及找到新的穩定工作之前,也都是以靈活的形式就業,有的甚至會長期靈活就業;三是受過高等教育而尚未找到穩定職業的高校畢業生, 他們知識水平較高并且擁有一定的專業特長, 在就業形勢十分嚴峻的條件下難以找到稱心的工作,因此短期內只得選擇靈活就業;四是其他人員,比如部分退休人員、兼職人員以及自由職業者等。

2. 靈活就業涵蓋的領域廣泛。靈活就業不僅存在于個體經營、合伙經營或小型私營企業中,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股份制企業、市政部門、社區街道和機關事業單位也經常雇傭臨時工、季節工、勞務承包工或小時工等。此外獨立就業者涵蓋的領域更是廣泛,既包括律師、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譯工作者、中介服務工作者等高層次的自由職業者,也包括家庭小時工、街頭攤販、裝修工、環保工等低層次的從業者。

3. 靈活就業的行業分布不平衡。在批發零售行業、餐飲、環保、裝修等勞動密集型的服務業以及傳統的制造業、采掘業和建筑業,靈活就業人員比重較大,而在計算機通訊、金融保險、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等知識和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業,靈活就業比重很小。這和我國目前靈活就業人員中沒有任何專業技術的低素質勞動者占絕大多數有關。

4. 靈活就業的勞動關系復雜。靈活就業的臨時工、季節工和小時工大多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出現了“有勞動沒關系”的現象。即使有勞動關系,由于靈活就業者流動頻率快,就業崗位和工種變更頻繁,也導致勞動關系出現非正規、不穩定以及短期化的特點。靈活就業勞動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靈活就業者的權益很難得到應有的保障。

(二)在我國發展靈活就業的意義

現階段靈活就業在我國出現蓬勃發展的勢頭,不僅從業人員規模龐大,而且涵蓋的領域非常廣泛。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預計,在未來10-15年,靈活就業將成為我國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靈活就業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并且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原因在于它的發展對經濟的正常運行、社會的穩定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積極的意義。

1. 靈活就業是緩解就業壓力的有效途徑。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06年就業壓力持續增加, 全國城鎮新增勞動力1223萬人,600多萬下崗職工等待就業,同時還有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這對我國的就業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這種就業形勢單靠正規渠道增加就業崗位遠遠不夠,而是應該多渠道、全方位開拓就業途徑,改變就業形式,擴大就業領域。靈活就業就是緩解就業壓力、穩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效途徑。靈活就業對勞動者技能和素質的要求以及對創業資金的數量要求不高,就業的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都比較靈活,包容性大,適合于各類群體的就業需求。

2. 靈活的服務供給可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社區服務的需求也在增加,除了傳統的托幼、托老、送報、維護修理等便民服務,對新興的家政服務、母嬰護理等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這些靈活的社區服務可以由經過訓練的靈活就業人員提供, 既可以滿足人們消費需求,提高生活質量,又可以創造就業崗位,在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方面發揮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3. 靈活就業可以滿足某些部門靈活用工的需求。在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企業為應付瞬息萬變的產品市場, 必須隨時調整自身的生產規模和產品結構,與此相對應企業必須采用靈活的用工方式和組織管理方式,尤其是一些高科技、專業化服務的新興產業部門,因此對靈活就業產生了很大的需求,為靈活就業的發展提供了廣泛的空間。

4. 靈活就業滿足了不同層次勞動力的就業需求。一方面,由于靈活就業的包容性很大,可以為素質和技能較低的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保障了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減少城市貧困,緩解社?;饓毫ΓS護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靈活就業的方式也滿足了高素質人員的就業需求。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很多知識和技能水平較高的勞動者對就業形式也產生了多樣化的需求。由于所從事行業的不同,他們或者需要到不同單位兼職,或者作自由職業者,或者需要不斷在不同單位之間流動,靈活就業可以滿足這種多樣化的需求。

由靈活就業在我國發展的現狀以及對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可以預測,它將是我國一種非常重要的就業方式,將改變傳統的正規就業形式,改變人們的傳統就業觀念。因此政府應該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以鼓勵和促進靈活就業的發展。但目前我國靈活就業的發展卻在社會保障這一環節遇到障礙,發展緩慢。

三、靈活就業的發展缺少社會保障制度的支持

我國靈活就業在社會保障這一環節所遇到的障礙主要是目前我國缺少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以及相應的政策法規,導致我國目前靈活就業人員被社會保障體系拒之門外、參保率低、相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問題。

(一)現行社會保障體系排斥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

由于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是針對傳統正規就業方式設定的,因此有很多條例的規定以及管理方式的設計排斥了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比如:(1)社會保障制度規定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以正規勞動關系的確立為先決條件,要求就業者或參保者首先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然后才能通過用工單位為就業者辦理參保事宜。這一規定排斥了靈活就業者的參保,因為靈活就業者的四大特點之一就是勞動關系不固定,他們流動頻率非常高,和用工單位之間往往并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固定的勞動關系,因此被社會保障拒之門外。(2) 社會保障制度的參保條件決定了社會保險機構直接面對的是用工單位,參保人員的登記、逐月申報及費用的征繳等一系列管理方式也是面向用工單位設計的,經辦機構人員少,業務量大,很難向單個參保者提供個性化服務,明顯不適合靈活就業者的參保要求。(3) 即使某些省市和地區社會保障規定有所放松,制定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管理條例,但是由于缺少相應的配套措施和配套服務機構,并且在繳費基數、繳費率等方面制定的水平較高,不適合靈活就業人員收入低者占大多數的客觀現實,因此靈活就業者參保率仍然非常低。

(二)我國缺少統一、靈活的社會保障系統

靈活就業與正規就業相比最大特點就在于其在勞動時間、勞動關系、工作地點和崗位、勞動收入等方面具有不確定性,他們隨時都會終止原來的勞動關系,變更工作時間和地點,當然勞動收入也會隨著改變。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信息化和網絡化建設相對滯后,一方面在社會保險賬戶的建立、繳費基數、繳費率、繳費時間和地點等問題上缺少靈活性和個性化,不適合靈活就業者從業特點,另一方面在繳費賬戶建設方面缺少全國統一的網絡系統, 社會保障制度城鄉有別,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社會保障政策差別大,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操作程序非常復雜,甚至不提供轉移和接續服務,導致靈活就業人員在崗位、單位和地區之間轉移和流動后社會保險關系的中斷,不僅阻礙了靈活就業人員行業間、區域間的流動,而且抑制了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熱情。

靈活就業的多變性特點要求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關系的管理應是一種動態、靈活的、全國統籌的網絡化管理,以滿足不同年齡、不同類型、不同收入水平等各個層次靈活就業人員對參與社會保險的個性化要求,吸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 進而簡化社會保障關系轉移和接續的手續,解決靈活就業人員在行業間、區域間流動的后顧之憂。

(三)社會保障政策對靈活就業人員激勵不當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針對正規就業形式設計的,缺乏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吸引力和激勵機制。社會保障政策的激勵不當導致了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低和逆向選擇等現象。

以養老保險為例,我國大多數地方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其制度設計使繳費基數的大小和繳費年限的長短對月基礎養老金沒有影響,對月養老金總額的影響也不顯著, 因此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普遍選擇較低的繳費基數,并盡可能地縮短參保的期限,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15年就中斷繳費,或者等待退休前15年才開始參保。針對舊制度激勵不足而導致繳費低的問題,目前已有省市開始對該條款進行修訂,把個人領取的基礎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基數和年限掛鉤,實行多繳多得的激勵措施。

在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等險種中則出現由于保險制度的激勵不當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年齡較大、身體狀況較差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比率較高,而年輕人、身體狀況較好的參保比率較低,導致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入不敷出。在工傷保險方面,傷亡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從業者參保比率較高,傷亡事故發生率較低的行業從業者參保比率較低。醫療和工傷兩個險種中出現的這種逆向選擇現象是我國目前保險條例不完善、激勵不當的一個重要表現,影響了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更不利于在靈活就業人員中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

(四)立法缺失,靈活就業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尚不健全,雖然有些省市出臺了相關法規,但層次偏低且不系統,可操作性比較差,因此很難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享受待遇方面的正當權益。另外由于社會保障法規對靈活用工單位缺少必要的約束措施,導致大多數靈活用工單位逃避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而靈活就業人員由于就業壓力不得不接受用工單位的要求,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社會保障知識在靈活就業群體中認知度較差

由于大部分地區的社會保障知識宣傳力度不夠,宣傳渠道不適合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因此靈活就業人員對社會保障知識的認知水平比較低,了解十分有限。比如有媒體對靈活就業者調查發現,絕大多數靈活就業人員對保險的具體內容還不清楚,還有人甚至完全不知道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5種社會保險,這說明很多靈活就業人員對社會保險仍處于無知狀態。即使有些人有所了解,但對其相關政策也不清楚,不知道如何參保,參保后可以享受何種待遇,也無法區別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眾多方面不適合靈活就業人員,難以滿足他們參加社會保險的要求, 設計上的缺陷與不足在靈活就業群體日益擴大的今天逐漸暴露, 因此我國應該改革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開拓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新渠道,促進靈活就業的發展,充分發揮靈活就業在當前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四、改革社會保障制度,適應靈活就業趨勢

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項大工程,并非朝夕之間能夠完成的,因此對于這項改革我們首先應該設計改革的方向和目標,然后分階段來安排改革進程。關于改革總體目標和方向的設計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增強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的靈活性

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應該將靈活就業群體參保作為其長期發展戰略和正常業務管理內容,專門制定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條件、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年限、繳費方式、可享受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并且新設計的保障政策既要與現行制度相銜接,又要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需要。比如在參保條件方面,允許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的名義參加而無需提供勞動關系;在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方面,為了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能力較弱、待遇要求不高的實際,允許靈活就業人員按最低標準繳足規定的最低年限即可享受待遇,同時實行可享受到的保險待遇與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相掛鉤的政策,即多繳多享受,以鼓勵和刺激有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選擇較高的繳費基數,并延長繳費年限;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比例應按照無歷史負擔條件下的收支平衡來重新設計,避免讓靈活就業者這一弱勢群體承擔歷史包袱;繳費方式可以按月、季、年繳納,既可以個人繳納,也可以由用工單位代為繳納,允許中斷后再補繳或續繳,繳費時間可以累計折算成標準繳費年限,如果靈活就業人員已至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仍沒有達到規定的最低年限時,允許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年的職工平均工資和自己的繳費標準,采取一次性補繳的方式來補足繳費年限。

在保險險種的設計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可以強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對于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可以根據靈活就業人員的經濟承受能力、收入差異、工作性質、行業特點、健康狀況等實際情況,在參保辦法、待遇享受等方面進行靈活調整,由靈活就業人員自愿選擇是否參保。

(二)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社保征繳技術

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管理制度是針對用人單位設計的,業務量大而業務窗口少,很難為靈活就業者的個人參保提供服務。因此在管理制度方面,一方面要改變原來面向用人單位的管理方式, 服務對象轉變為既面向用人單位又面向個人,以是否繳費為依據,而不應以有無固定用人單位、單位是否參保作為建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必要條件;另一方面要改變業務方式,增設直接接待和受理靈活就業者個人參保的“社會保險服務窗口”、組建專業的社會保險業務代辦機構、成立社會保險關系管理中心,為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和簡化的程序, 使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的建立、繳費、轉移和接續更加方便快捷。

此外,我國的社會保障技術也急需創新,建立社會保障關系信息庫和全國統一的數據網絡,必須充分考慮靈活就業人員勞動關系和勞動地點的多變性、不確定性與社會保險關系的惟一性、確定性的對接問題。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下,信息互聯互換,參保人員在任何一個營業網點開立一個賬戶,就可以在全國各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方便了就業單位不穩定的靈活就業者以及在區域之間頻繁流動的靈活就業者建立、接續社會保障關系,滿足他們參保的特殊需求。同時這種連續、快捷的服務也會吸引更多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

(三)完善社保立法,加強社保宣傳

完善社保立法首先要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的法律地位和參與社會保險的權利,使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和參保方面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其次要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規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社會保險繳納等方面的行為,對用工單位和靈活就業者及時提供社會保險問題的指導和咨詢服務。最后要保證社保立法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能夠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合法權益。

針對目前靈活就業人員對社會保障知識認知不足,還應該加大社會保障知識的宣傳力度。宣傳方式和宣傳渠道要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比如可以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定期開辦社會保障知識講座,或者通過報紙或印制一些宣傳冊來普及社保知識。通過宣傳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社會保障的原理、目的,熟悉參與社會保障的程序和辦法,并能清楚地知道參與社會保障后可以享受的待遇。

綜上所述, 靈活就業是國際上就業形勢發展的一種趨勢, 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也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卻不適合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導致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非常低,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為了解除靈活就業人員的后顧之憂,我國應該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設計靈活的社會保障制度和管理辦法,創新社保技術,建立全國統一的數據庫,以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同時還要完善社保立法,以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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